生態環境治理情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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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關于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保護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系統回顧總結五年來《決議》的執行情況,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城建環保工委在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的帶領下,先后到市環保局、住建局、經信局、城管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農業局、民政局、衛生局和部分鎮,聽取了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和部分人大代表、村級組織負責人的意見。同時,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組通過視察、調研等形式組織代表開展檢查活動;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又組織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和部分代表視察了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決議》執行情況
五年來,市政府根據《決議》提出的總體目標和工作要求,采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實施規劃、細化目標任務、出臺相關政策、強化督查考核等一系列工作措施,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取得新的進展。
二、《決議》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對照《決議》要求,我市的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實際工作進展與《決議》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環保工作保障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和所有鎮、街道,一些職能部門和部分鎮、街道責任不清、監管不到位、協調配合意識缺乏等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整體合力還需加強。由于環保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投資較大且見效較慢的工程,造成就事論事抓環境的多、一如既往抓環境的少,責任意識和工作主動性還有待提高。市、鎮(街道)環保機構人員不足,制約著環境現場執法的快速反應和現場處置能力。生態補償機制尚未建立,村級組織由于村級集體經濟薄弱等因素主動參與生態環境治理保護的積極性還不夠高,亟需政府財政的有效扶持。
(二)水環境整治工作任重道遠。飲用水源地監管難度大,無證無照餐飲、禁養區畜禽養殖、非法開采濫挖礦山資源及亂搭亂建房屋等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水質安全受周圍環境和氣候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湖庫富營養化已成為飲用水源水質的主要問題。基層反映飲用水源上游村莊因規劃控制,村民要求改善生活條件、創造經濟來源的要求十分迫切。市域污水治理工程配套收集管線網絡尚未完全建成,各鎮生活污水治理施工難度大、成本高、推進速度不快,部分已納管企業雨污分流不徹底,部分地段管道沉降脫節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污水廠處理設施運行負荷率僅達到設計規模的52%,工程日常運行管理機制尚需完善,市域污水治理工程的長效管理機制亟待建立。中心城區河道漾面寬度不一,河道貫通性和流動性差,河網水系普遍存在富營養化和藍藻現象,偏黑偏臭現象在局部河道還有發生。村莊內部家庭作坊式企業直排現象還普遍存在,部分村級公廁和戶廁污水處理設施達不到技術要求且改造推進速度不快,嚴重污染當地土質和河道水質。
(三)淘汰提升落后產能任務艱巨。七小產能屬于傳統產業,是當前淘汰提升落后產能工作的重要內容,但由于其地域特征明顯,從業人員眾多,且往往與當地產業結構相配套,大量小產能業主淘汰后的出路問題及市場需求、產業配套等因素阻礙著淘汰提升落后產能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同時,由于近期銀行信貸緊縮,融資難度大,設備淘汰成本高,部分企業有一定的抵觸情緒,主動參與淘汰提升落后產能的積極性不高。
(四)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有待全面加強。橋頭、觀海衛等地的廢塑料加工行業仍面臨著反彈的壓力,橫河軸承行業油污處理任務繁重。有些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污染處理設施不完善或運轉不正常,偷排、漏排、不達標排放等現象還有發生。城區污染源面廣量大,污染源綜合整治工作仍面臨較大壓力。城鎮人均綠化面積增幅較慢,城區公廁、城區渣土中轉站等基礎環保設施落地困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機制還不完善,餐廚垃圾處理工作進展緩慢。區域性農業污染仍較嚴重,超標使用農藥、化肥的現象仍然存在。
(五)全社會環保意識亟待增強。市民環境意識還有待提高,一些居民亂倒亂扔垃圾、隨地吐痰、踩踏綠地、隨地便溺等不文明的陋習依然司空見慣,工業垃圾亂焚燒、建筑垃圾亂傾倒等現象仍比較突出。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方式方法還比較缺乏,宣傳力度不夠,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還沒有引起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足夠關注和自覺參與,氛圍營造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三、意見和建議
生態環境治理保護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人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也是一項關系區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重大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切實解決《決議》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市委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決定提出的十二五主要目標任務,采取更積極、更務實、更有效的工作措施,進一步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持續向好,努力把慈溪建設成為綠色生態、宜業樂居的一流幸福家園。為此提出如下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著力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保護。一是建立環保綜合協調機制。增強對環保工作的調控協調能力,突破單一的職能部門權責限制,理順各級各部門工作關系,合力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對需要多方聯合執法的整治行動,要整合執法力量,強化部門聯動,提高執法效果。二是強化考核指導和行政監管。要提高對各鎮(街道)的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考核分值,嚴格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鎮、村環保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切實提高各地各部門的工作水平。加強政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建立一支業務精、作風硬、公正廉潔的環境執法隊伍。依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強對排污企業尤其是重點污染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環保提前介入和一票否決制度,堅決杜絕引進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項目,從源頭上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進一步推進排污總量審批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行。堅持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執法專項行動,加強檢查、督查和巡查。三是加強資金保障。進一步加大市級財政投入力度,推進治污納污等環?;A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特別是增加水源地保護區居民的補助額度。減輕鎮級區域性整治及村級環境整治、公廁戶廁改建等帶來的資金壓力,夯實環保工作基層基礎。關于龍山、觀海衛、周巷財政體制調整后的實際情況,建議統籌考慮生態資金安排。
(二)繼續突出抓好水環境整治,確保工程項目效益的有效發揮。一是高度重視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切實加強飲水水源地保護,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和旅游業發展行為,加大對飲用水水源周圍無證無照餐飲、禁養區畜禽養殖及亂搭亂建房屋等行為的取締打擊力度。加強對水庫水質的日常監測,采取有效舉措努力遏制水質富營養化趨勢。加強對外引飲用水源突發事件的研究,保障市民飲用水安全。二是繼續大力開展截污納管和污水治理工程建設。加快支管網建設,提高管網覆蓋率。加快推進污水接納工作,強化鎮、街道工作職責,加強對企業等用戶納管的技術指導,提高污水處理率??茖W評估市域污水治理一期工程建設效果,強化對市域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理,健全工程運行管理機制,明確運行管理方式,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及時解決處理好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管網沉降破裂、主管支管銜接困難等問題,持續推進工程環境經濟效益的有效發揮。及時總結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經驗,優化工藝流程,制定后續管理養護政策措施,提高實際使用效果。全面摸清當前全市公廁現狀,列出具體改造時間表,加快推進公廁改造,努力消除公廁對周邊環境的污染。三是有序推進城河治理。加快推進大塘江入口整治工程、漾山路江綜合整治工程、水生態修復工程和中心城區引水環通工程建設,充分運用外引水加快推進城區水體流動,提高城河自凈能力。健全城河管理工作機制,提高綜合管理能力。四是全面推進河道和水資源開發保護工程建設。繼續大力實施三橫十一縱骨干河道建設,持續推進鎮村生態河道建設,增加河道自凈、排澇能力,優化河道周邊生態環境。切實抓好和推廣河長制的成功做法,努力提高全市河道水質。推進鄭徐水庫和慈西水庫建設,切實發揮好外引工程效用,進一步提高水資源保障能力。
(三)有序開展淘汰提升落后產能工作,扎實推進節能減排。加強服務指導,正確處理好淘汰落后和規范提升的關系,幫助各地解決落后產能認定、落后產能淘汰舉措等相關實際難題,摸準、摸細全市淘汰提升落后產能情況。強化要素調控,規范企業行為,提高落后產能企業(項目)的經營成本。優化財政政策補助方式方法,切實發揮好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企業技術升級和設備改造。積極推廣清潔生產和綠色企業創建活動,推廣節能技術,培養節能產業,加快節能改造。加強統籌謀劃,通過工程減排、結構減排、管理減排等措施,科學務實推進減排工作。
篇2
1)政府人員與大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薄弱。
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較為明顯的特點,政府部門的內部人員盡管做著環境治理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進行一些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做到充分的理解,也沒有在實際中踐行。這樣就導致城鎮化建設中生態環境污染等問題越發嚴重。此外,我國還沒有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課程,缺乏環境教育,造成大眾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這也是導致城鎮化建設中生態環境治理效果不顯著的原因。一直以來,各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還處于喊口號的狀態,并沒有真正的采取措施去保護環境,導致我國城鎮化的環境保護工作遠遠落后于城鎮化的發展建設。現階段,我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人才非常少,現有的人才在生態保護經驗與生態知識積累方面普遍較差。
2)法律法規不健全。
環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城鎮化進程中生態環境治理工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國家在環境治理方面有著十分豐富的經驗,我國的環境治理工作起步較晚,治理經驗不足,在法律法規方面還需要改善與健全。一直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才通過了環境保護法,之后又出臺了十多部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規措施、法律。盡管如此,但在法律法規等方面仍存著很多問題:首先,在范圍上。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立法范圍過小,對于一些需要重點保護的領域,沒有提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界定尚不清晰。缺乏對違法企業進行懲治的處罰標準,執法難度較大。其次,在數量上。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數量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第三,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已經落后。目前,我國很多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與法規都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當下的社會發展要求,在具體實施中存在很多盲點。第四,對政府環境行為規范方面,缺少具體的法律法規,造成政府下級單位應付上級單位現象越來越嚴重。第五,現行的環境法律過于寬泛,沒有具體針對性。大多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都是針對城市的,沒有具體針對城鎮化建設的環境保護法律。當下,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環境問題越發嚴重,完善法律法規已經勢在必行。
3)治理方式單一。
在城鎮化建設中,人口多、環境污染嚴重、經濟條件不足等因素嚴重影響著我城鎮化進程中的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我國在城鎮化環境治理方面經驗不豐富、研究不充分,治理方式單一又落后,且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一方面,政府直接控制治理模式雖然具有行政優勢,但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不但要發揮主導作用,還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且治理的長期性決定了政府主導的長期性和資金投入的長期性,這將給政府帶來沉重的工作負擔和經濟負擔。另一方面,我國在生態環境治理方面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單一式的行政手段。雖然行政手段具有效果快、無償性、權威性、以及強制性等特點,但政府關注的重點還是效果快這一特點。很多政府官員為了應付上級的檢查或是提高自己的政績,采用行政手段在短時間內取得治理效果,忽視了生態環境需要長期治理的特點。比如,汽車的單雙號限行、高污染企業搬遷或是暫時停止生產等,這些都是短期的環境治理手段,并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生態環境問題。
二、解決的對策
(一)提高政府人員與大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我國政府人員與普通大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明顯不足,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提高與加強。第一,教育部門應將環境保護學習納入教學內容中,在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加設環境保護課程,從小培養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讓其了解環境保護對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性,進而樹立環境保護觀念,通過實際行為真正做到保護環境。同時,學生的環境保護教育還可以影響到其整個家庭的環境保護意識和行為。第二,我國成人人口占總人口的74.0%,占據了人口數量的大半部分。成人群體是環境保護的主力軍,同時也是需要進行環境保護教育的主體。因為成年人的觀念已經形成,要培養其環境保護意識具有一定的難度。可以通過開設免費環境保護課堂的方式對成年群體進行環境保護教育,或者在網上專門開通環境保護資源下載渠道,免費為廣大群眾提供環境保護學習資源。
(二)完善法律法規
通過完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提高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在立法上保障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順利開展。主要措施有:第一,用法律形式明確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工作中的義務與權利,采用激勵政策促進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自己的力量,提高企業環境保護的意識和責任感;第二,完善我國環境保護與環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和規范性;第三,國家應制定詳細而又嚴格的處罰條例,加大對環境違反行為的檢查與打擊力度,健全環保部門的責任制度,對于環境違法情況,既要處罰違法人員或單位,還要對環保部門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從而有效的減少環境違法現象。
(三)改善環境治理手段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還主要依賴政府的行政手段。政府通過采取強制性的措施來強行進行環境治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強制性的方式不但很容易引起群眾的反抗心理,還會導致企業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大大降低。結合西方國家的環境治理經驗,在未來,我國可以采用經濟手段來進行環境治理。比如,采取污染稅制、自愿協議等。加強激勵手段的運用,充分調動企業環境治理的熱情,讓更多企業自發的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來。
三、結語
篇3
關鍵詞:礦山環境;治理模式;生物修復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污染與破壞十分嚴重,礦山開采不當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體污染、礦震等各種地質災害,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礦山環境地質環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國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由于我國礦山數量眾多,生態環境問題嚴重。因此,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等特點。從總體上成績顯著,任務艱巨,問題突出,有喜有憂。
1、主要成就:
(1)加強制度建設。從國家層面修訂法律法規,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規章規劃,注重從源頭上治理和保護環境。
(2)加強全國范圍的工作部署,開展大規模全面系統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基本情況。
(3)加大對礦山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業投巨資實施礦山環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顯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礎薄弱。我國基礎地質工作程度總體偏低,礦產勘查后備基地較少當前2/3的國有骨干礦山已進入中晚期,國內礦產資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強度的開發導致礦山環境惡化。
(2)制度缺失。我國礦山環境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和行政規章規定。當前在制度建設方面,尚需改進和加強。
(3)管理缺位。在礦山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負責人由于大局觀念淡薄,受政績和利益驅動,片面強調發展速度,降低經濟建設的生態環保門檻。
二、我國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及原因
2010年,國家環??偩帧临Y源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三部門首次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結果發現我國礦山開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仍十分嚴重,大型礦山生態恢復困難重重,小型礦山亂采濫挖破壞生態現象普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薄弱,局部地區出現失控。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呈現出局部好轉,整體惡化的局面。
導致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嚴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規不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的礦山環境管理十分薄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分散,且操作性不強。在立法上,《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水土保護法》等都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缺少具體的、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法規。在管理體制上,礦產資源開發分散在十多個部門管理,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又涉及多個執法部門,職能互相交叉,嚴重影響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與保護工作。
2、礦山環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機制。
我國部分礦山企業是在計劃體制下建立的,建國幾十年來,開采了大量的礦產資源,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利潤大部分交給了國家,國家沒有給企業留下礦山治理的資金,現在讓企業負擔多年形成的礦山環境破壞的責任,企業無法承擔。另外,目前我國許多礦山企業處于虧損或維持狀態,無大量財力投入。
3、治理技術欠缺、融資渠道不暢通。
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缺乏恢復手段。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特別是地質災害治理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所必需的技術投入和支持,礦山開采技術落后,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并缺乏生態環境恢復的手段。同時,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由于部分國有礦山企業經濟效益不高、負擔重,使得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困難重重。
三、礦山環境治理的對策
1、研究探索礦山環境治理技術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條治理礦山環境治理的各種技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礦山環境問題。將法律法規和技術相結合, 這就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方便, 從而為各項事務的實施提供了可靠的證據, 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和事故。 當然, 不同類型的礦山開采所采取的技術也不盡相同。例如開發放射性元素的礦山, 處理的技術應該以放射性元素的處理技術及方法相關; 露天開采的礦山則是對該區域的植被破壞嚴重, 產生的污染一般表現為灰塵污染, 而地下開采多半表現為地質塌陷等災害, 針對地表和地下開采所采取的技術路線肯定不同。
2、借鑒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還未發展成熟,因此, 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礦山環境的特殊情況, 對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加以借鑒。 如美國就對礦山環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礦山環境審查評價制度、 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及礦山環境許可證制度等; 澳大利亞也采取了一項行之有效的辦法, 即一邊開采一邊把開采結束的礦山進行修復。這些制度、 原則都是我國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學習和引用的。
制定系統的、健全的礦山環境治理法規制度
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嚴格的礦業行業法律法規制度, 去約束我國礦山開采時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目前, 關于環境的保護法規制定了很多, 但是關于礦山環境治理的法規卻很少, 筆者認為這是由于礦山環境的特殊性決定的?;蛘吣承┉h境法規雖對礦山環境的治理進行了規定, 但是針對性并不強。
四、現階段所用的治理模式
1、強工程模式
該模式強調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和次生地質災害效應較嚴重的礦區,針對礦山環境問題中穩定性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
采用該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復和提高治理對象的安全性,優先考慮的治理對象是非穩定地質體。治理對象屬于成災風險指數較高的一類,即成災危險性和致災可能性較大,且危害性嚴重,若不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備了條件,可能導致次生災害。
2、強生態模式
礦山生態環境包含了礦區范圍內的大氣、水體、巖土、地下礦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觀、以及在此環境中生存的包括人類在內的一切生物。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起因于礦產資源開發,其結果往往是水土破壞、礦產資源耗竭,后果殃及構成礦山生態環境的每個構成要素。
強生態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礦山生態環境。主要適用于景觀與生態破壞效應嚴重的礦區,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觀破壞等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這類礦山環境問題屬于累進性問題,是礦山環境經受長時間影響、被深層次改造的后果。此類問題對應的礦山環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將遭到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予以修復。爭取修復后的礦山環境能逐步實現生態環境良性循環,恢復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凈功能、物種演進等功能。
3、強生物模式
該模式原理是理順生物鏈,主要適用于水土污染問題突出的礦區。當礦山環境問題重點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嚴重到超出了環境自我恢復能力,需調用強生物工程模式進行治理。
多元復合模式
一般情況下,待治理的礦區往往環境問題成堆,呈現多種礦山環境問題復合、多種環境效應疊加的狀況。多元復合治理模式適用于此類治理對象。該模式強調的是治理技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水環境效應和次生災害效應等環境效應并存的規劃治理區。
多元復合模式的組合形式可以是兩兩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據需求組成強化復型與弱化復合型,強化型多針對礦山環境效應嚴重、風險等級較高的情況;弱化型用于礦山環境效應相對稍輕、風險等級較低的情況。
結語:
基于以上所述,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是亟待開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有利于我國建立一個環境友好型的國家;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顯示了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決心, 向世界證明我國政府是相當重視環境問題的;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 人類所生存的環境依然良好。
參考文獻:
[1].趙仕玲.國外礦山環境保護制度及對中國的借鑒[J].中國礦業,2007,16(10):35—38
篇4
建立健全科學、有序、長效的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體制機制,堅持近期治理和長期鞏固相結合,全面提升水資源質量,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為打造“生態城市、美麗”提供水環境保障。
二、目標任務
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系統開展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工作,使沿河及水源地區域環境進一步優化,水資源和水環境監測監管、保護補償、考核監督等管理機制系統完備。經過綜合整治,河道水質明顯改善,水源地水質穩定達標,生態環境得以恢復,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整潔有序、流域生態良性循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三、基本原則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各縣市區政府(管委)對本轄區內河道及水源地環境和水質安全負總責;各縣市區水利(水務)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的相關工作。
——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積極推行“河長”制管理,推動河道及水源地環境管理從“行政單元”向“全流域單元”轉變;加強橫向協調,形成齊抓共管、互促共贏的水環境治理格局。
——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以主要河道和水源地為重點,綜合運用治理、保護、利用等多種手段,統籌兼顧上游與下游、地上與地下、近期與長遠、治理與開發等情況,促進全市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提升。
——有利有責、獎懲并舉。堅持“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賠償”,探索建立水生態補償和水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充分發揮水環境治理監督考核的導向作用,嚴格兌現獎懲,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的自覺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督導考核
1.健全考核機制。市水利局“河長”制管理辦公室制定出臺考核標準,統一組織,堅持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相結合,生態環境治理與水質、水情保護相結合,每月督查、每季通報、年終考核評比,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2.突出考核重點。重點圍繞“河長”制管理實施情況,隊伍建設情況,“一河一策”綜合治理尤其是環境整治情況,年度內各河流段斷面和水源地水質情況,水體感觀狀況和生態修復、河容岸貌情況進行考核。
3.嚴格獎懲兌現。將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對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到位、未完成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污染事件和飲用水危機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多方籌措資金
結合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城鎮化建設、水利工程建設等方面工作,爭取更多的河道及水源地治理項目納入上級“大盤子”。爭取財政部門安排足夠資金,用于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水源地區域要根據治理需要積極籌措項目資金,探索多渠道籌資方式,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
篇5
【關鍵詞】農村 生態環境 治理對策
生態環境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近年來,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各地方政府也加大投入整治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但農村環境污染的形勢仍然嚴峻。這是由于現行的政府環境治理模式是針對城市“點源污染”所提出的,而農村生態環境污染屬于“面源污染”,這就導致傳統的治理方法一度陷入“失靈”,農村環境問題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因此,本文在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及原因分析基礎上提出對策,以期對走出農村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困境,提高農村環境治理效率有所參考。
1.我國農村生態環境及治理的現狀
雖然國家環境治理工作有所進展,但相對于城市環境的逐步改善,農村環境污染卻日趨嚴峻,具體問題有以下幾點:
1.1 現代化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
首先,化肥農藥的使用。由于農村人口數量不斷增加、耕地面積大量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成為提高土地產出水平的重要手段。化肥使用量的嚴重超標,不僅造成了農村的土壤污染和河流水質污染,更嚴重的威脅到了居民的身體健康。其次,集約化畜禽養殖也給農村生態環境帶來一定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鼓勵畜牧業發展,畜禽養殖業由以往的分散養殖轉向規?;B殖。主要表現在畜禽養殖過程中,養殖場排放的廢渣和畜禽糞便的堆放,再加上排污體系的不完善無法對廢棄物及時清理,這就造成一定程度的環境污染。
1.2農村居民生活區污染
一方面,居民生活垃圾和污水的隨意排放。經濟實力強、生活水平高的小城鎮,其生活垃圾產生量年遞增率近期接近于中小城市,遠期接近大城市。隨著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排量也逐漸提高。另一方面,農村居民缺乏一定的環保意識,生活垃圾和污水常常被隨意傾倒或直接排入農田水渠,塑料袋、泡沫飯盒等污染物也隨處可見,這些都對生態環境造成了重度污染。
1.3城市污染的轉移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環保部門加大了城市環境污染的監管力度,那些污染嚴重的企業陸續遷移到小城鎮中,造成工業污染的轉移。很多城郊地區都變成了城市污染物堆放的垃圾場。目前,鄉鎮企業污染占整個工業污染的比重己由20世紀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過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面對農村污染問題的加重,現行的政府環境管理模式未能得到有效實施。一方面,由于農村地域廣、人口眾多以及國家資金的有限性,導致農村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垃圾定點傾倒、集中處理也只在部分地區得以實現,很大部分地區只能由著大量的農村生活廢水、廢物隨處亂排、亂丟,嚴重污染了農村的生態環境和居民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農村生產污染的治理采用了與城市相同的排污收費制度。該制度在“面源污染”的農村,針對農村污染排放的分散和面廣等情況顯得無能為力,所以農業污染惡化的態勢并沒有因為排污收費制度而好轉。
2.農村環境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2.1參加環境保護的各主體過分追求經濟利益,與環境保護要求背道而馳
從政府層面上看,地方政府過分追求的政績觀和農村環境治理的目標之間本身就存在著沖突。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員只重視招商引資,輕視環境保護,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沒有把生態環境問題考慮進去。從鄉鎮企業的層面上來看,鄉鎮企業有著唯利是圖的本能。
2.2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長期以來,國家將大部分環保資金投入城市環境污染防治上,對于農村的生態環境保護投入較為欠缺。再加上農村環境保護體系建設不完善,對廢水和垃圾的處理上效率低下。有資料顯示,小城鎮廢水處理率僅為27%,垃圾處理能力為47%。排水設施往往采用簡陋的明溝或暗溝,環衛設施也比較短缺,生活垃圾的隨意堆放等都加劇了污染。
2.3農民淡薄的環保意識和落后的生活習慣
農民受教育程度相對較低,認識不到環境污染深層次的危害性和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隨意傾倒生活垃圾、任意排放生活污水、焚燒秸稈等現象屢見不鮮,加之長期傳統的生活習慣短期難以更改,也缺乏遏制環境污染的主觀能動性,這對農村生態環境的治理效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影響。
2.4現行的環境管理機制效果受限
“農村環境所具有的公共產品特性、強外部性、地域性及公共產權屬性決定了環境治理是一項涉及而很廣的社會系統工程。”這在某種意義上強調社會各利益主體共同治理,而現行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是一種政府強制型模式,對于同樣作為環境治理主體的村民和鄉鎮企業來說,這種模式很難激發對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3.解決農村環境治理問題的對策
3.1由政府強制模式向多元主體合作治理模式轉變
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是環境保護的主體,他們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賴的和相互制衡的,在進行環境治理時,各方主體應通過協商和談判來形成一種自上而下的網絡體系。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否定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認政府主導對于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時,希望政府將部分權力讓渡給市場或其他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它們的和極作用,共同解決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
3.2引入市場機制
首先,要發展生態經濟、倡導綠色消費。生態經濟,也就是循環經濟。它提倡的是一種由資源到產品,產出的廢棄物再循環利用的一個過程。這樣大量減少了廢棄物的排放和資源的浪費。綠色消費是指有節制、可持續的消費。消費者應從轉變自身觀念做起,自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能源。其次,引入市場機制,將推行環境治理市場化。通過地方政府環保政策的引導,積極探尋多種融資方式,以此來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資金不足問題。
3.3健全和完善農村環保的相關法律法規
應建立健全法規政策制度體系,認真修訂完善現有與農村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法制力度,同時要加大對農村環境污染行為的懲罰。完善獎懲機制,對于污染受害者給予法律上的援助,對于各種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追究責任并嚴懲。
3.4提升全民生態環保意識,加強公眾參與
農村環境保護與治理,需要在村民、政府與鄉鎮企業之間形成良好的協調與合作,從而實現真正高效的治理。因此村委會應完善農村環保宣傳教育體系,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做好加強全民的生態環保意識的部署,對各項環保法規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向村民宣傳,普及環境保護的基本常識,充分調動村民保護環境的積極性,提高全民的生態環保意識。
4.結語
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長期性和艱巨性,因此應將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思想、生態文明為目標,因地制宜制定出綠色環保、可持續的發展戰略。在遵循自然生態規律的基礎上,實現環境、人口、環境資源和經濟社會的協調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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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中存在生態補償制度不合理;生態補償體系不完善;生態補償管理不健全;生態補償市場不充分;生態補償資金不到位等問題。完善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原則包括:開發與治理協同;新賬與舊賬分治;政府與市場結合;分類與共建并進。文章提出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對策建議為:構建生態監測和生態標準兩種體系;建立補償評估與補償談判兩種機制;完善事前補償與事后補償兩種制度;優化環境稅制和補償費用兩種手段;運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加強環境法規和生態管理兩種保障。
關鍵詞:
江西省;礦區;生態修復;補償機制
作為礦產資源大省,江西礦產資源種類繁多、儲量豐富,開發與利用比較活躍,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環境的破環,僅江西贛州因稀土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而需要治理的費用就高達380億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江西礦業經濟總產值對GDP的貢獻度很高,豐富的礦產資源為經濟社會快速健康持續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保障作用。與此同時,我省正在積極建設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探索建立省屬礦區生態修復補償機制,對促進我省綠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江西省屬國有礦區開發與利用情況
2014年江西省地礦局共實施各類地質礦產勘查項目293項,合同總經費約7.5億元。其中:中國地質調查局項目27項,經費6234萬元;中央財政項目7項,經費4436.6萬元;中央地勘基金項目6項,經費7508萬元;省地勘基金項目28項,經費8182.9萬元;自有礦權投資項目73項,經費8299.17萬元;地礦單位礦權合作項目28項,經費8029.7萬元;對外礦產勘查項目120項,經費3.18億元。為客觀、準確地反映我省國有礦區開發與利用現狀,我們基于中部六省的視角,分別從礦業單位個數、固定資產投資、主營業務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率、產品銷售率等方面來分析我省礦區經濟發展水平。
(一)中部六省礦業企業單位數情況從表1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采礦業中湖南和河南的企業單位數最多,分別為1442個和1236個,而江西、安徽、山西處于一個層次,分別為520個、479個、446個。其中,四大類采礦業中,江西礦業企業分布較為均勻,而山西、湖南多集中于煤炭開采業。
(二)中部六省礦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從表2可以看出來,2013年在中部六省采礦業固定資產投資中山西是投資最多的,達1475.01億元,江西是最少的,為252.17億元。其中,四大類采礦業中,江西非金屬礦采選業固定資產投資最高,為115.39億元;黑色金屬礦采選業固定資產投資最低,為27.74億元。
(三)中部六省礦業主營業務收入情況從表3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礦業主營業務收入差距明顯,山西采礦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最高,達5654.19億元;其次是河南,其主營業務收入達5339.33億元,江西采礦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最低,為940.49億元。其中,四大類采礦業中,江西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最高,為384.56億元,而非金屬礦采選業最低,為170.91億元,這與對應的固定資產投資不相符合。
(四)中部六省成本費用利潤率情況從表4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礦業成本費用利潤率高低不平,例如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湖北成本費用利潤率為11.59%,而安徽為0.06%。對于江西四大類采礦業來說,其成本費用利潤率相對較為平穩,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分別為8.23%、10.6%、8.55%、10.3%。
(五)中部六省產品銷售率情況從表5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礦業產品銷售率相對平穩,例如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安徽、山西的產品銷售率分別為99.13%、99.13%、96.92%、99.2%、99.39%、99.61%。對于江西四大類采礦業來說,黑色金屬礦采選業的產品銷售率最高,為100%,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的產品銷售率最低,為98.68%。
二、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存在的問題
為保護與修復我省省屬國有礦區的生態環境,實現我省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省國土資源廳2008年出臺了《江西省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政策的實施有力推動了我省省屬國有礦區生態環境的保護,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省屬國有礦區生態環境惡化凸顯,礦業開發與礦區保護的矛盾嚴重,已成為礦產經濟發展的瓶頸。
(一)生態補償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相關稅(費)包括兩大類:第一類是資源稅,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的各類礦產資源稅收;第二類是資源管理的相關稅費:包括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出資勘探形成的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1]在高層次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中,沒有礦區生態補償方面的條款。2006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偩帧蛾P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及2008年《江西省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原則上提出了對礦山進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但是在具體的分區域、分種類如何進行補償方面沒有細則出臺。
(二)生態補償體系不完善生態補償是相關利益者之間關于生態環境的責、權、利統一對等的過程,需要相應的制度支持和技術支撐。我國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法規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只提出原則性的補償,不但沒有界定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義務,更沒有明確補償方式和標準等,導致各礦區生態環境補償主體單一、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資金不足、補償期限太短,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矛盾,影響礦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礦區生態環境補償的技術支撐還不夠:生態補償標準體系、生態價值評估體系、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沒有完善,缺乏統一、權威的指標體系和測算方法。[2]
(三)生態補償管理不健全生態補償管理涉及國土、環保、農業、林業、水利、稅務等眾多政府部門,各部門都有相關的管理職能,有些職責交叉,難免產生沖突,有些職責缺失,難免產生真空,沒有形成一個統一、高效的協同管理機制,因此在礦區生態環境補償管理上難以形成合力,容易出現管理越位或缺位問題。與此同時,“重規劃輕監督”的現象也比較嚴重。對于礦區企業事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事中對礦區受損者的補償、事后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等缺乏全程監督和控制,因而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往往流于形式。
(四)生態補償市場不充分現行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支出,缺乏市場化運作的多元化投資。這種補償方式一方面導致政府負擔過重,無力主導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另一方面市場化運作的不足使得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補償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礦區生態補償市場的不充分還包括:一是缺乏生態補償價格評估機制,表現在評估機構不一、評估體系不清、評估技術不高,導致生態補償價格隨意性大;二是缺乏生態補償公平談判機制,表現在生態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都是由相關政府部門確定,礦區生態環境受損者缺乏參與的平臺和積極性,導致生態補償不合理;三是缺乏生態補償市場融資機制。目前,我省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補償仍以政府主導模式為主,多是由政府財政支出,生態補償資金獲取渠道較少,生態補償資金獲取總額不大。
(五)生態補償資金不到位現行礦區生態環境補償資金大都是“杯水車薪”,難以完全治理和修復礦區的生態環境破壞。一是因為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任務重,歷史欠賬多。2012年國家42個部委組成的聯合調研組認為,贛州的污染問題比較嚴重,稀土開采污染遍布贛州的18個縣(市、區),涉及廢棄稀土礦山302個,遺留的尾礦1.91億噸,被破壞的山林面積達97.34平方公里,僅殘留1.9億噸廢渣的治理就需要70年。初步治理需要26億多,而整個綜合治理大概要380多個億。[3]二是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資金來源單一,礦山企業補償不夠。目前,我省礦區生態補償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幾乎全靠財政投入,而財政支出不足,補償標準過低,不能充分地起到礦區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作用。同時,礦山企業多只重視自身利益,對礦山的生態環境保護不夠重視,對礦區的生態修復治理工作更是能拖就拖、能賴就賴,補償資金不是不足就是不到位。
三、完善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原則
(一)開發與治理協同原則生態補償不是采取礦區“先開發、后治理”的舊模式,而是要把生態補償納入礦區開發的全過程,從一開始就要實行“邊開發、邊治理”的新模式,從礦區開發之始,就要在礦業權轉讓中明確生態補償問題,就要在礦區開發的時候明確企業恢復礦山的責任。
(二)新賬與舊賬分治原則礦區面臨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應該視具體情況新舊賬分別對待。對省屬國有礦區歷史遺留的生態破壞問題即舊賬,由政府負責治理,通過財政支出解決;而對于礦區生態補償制度出臺后出現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即新帳,必須由開采企業承擔對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對礦區受損者的補償等一系列責任。[4]
(三)政府與市場結合原則生態補償模式包括政府主導、政府直接補償和市場化運作等多種模式。原來的制度更多傾向于礦區生態環境由政府“買單”,通過財政解決相關的費用?,F在要引入市場機制,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生態補償方式,多渠道籌措礦區生態補償資金。
(四)分類與共建并進原則一方面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類型的生態補償機制,根據不同的礦區開發現狀和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分區、分時、分類、分層地補償。另一方面要全局統籌,建立礦區生態環境共享共建機制,整合各個相關利益者對礦區進行共同的生態保護與建設。
四、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對策建議
(一)構建生態監測和生態標準兩種體系一是構建礦區環境信息采集和統計體系,加強對礦區生態破壞程度的實時監測分析,提高礦產資源環境統計資料的科學性、系統性和真實性。同時,建立礦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通過監測及時掌握礦區生態環境的動態變化,為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提供科學依據,便于采取針對性的有效措施。二是構建礦區生態補償標準,明確生態補償內容。應根據礦區的實際生態環境破壞狀況,確定生態補償的主體、客體及標準,避免補償內容的不完全或重復,低估或高估礦區生態環境損失的程度,對礦區生態環境做出科學、合理的評估,并結合相關利益者的補償意愿,形成一套完整、系統的礦區生態環境補償標準。
(二)建立補償評估與補償談判兩種機制一是建立科學的生態補償評估機制。礦區生態環境破壞損失涉及土地、植被、水污染和居民健康損害等方面,應由第三方生態補償體系評估機構來進行生態損失估價。并且,不同的環境污染損失采取的評估方法不同,比如農作物的損失可以用生產率變動分析法、土地損失可以用替代市場法、居民健康受損可以用人力資本法等等。[5]因此,需要盡快制定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的具體評估方法,提出各種評估方法的具體適用范圍、操作原則,尋求多種方法結合的最佳途徑。二是建立合理的生態補償談判機制。生態補償談判機制是指礦區生態環境破壞者與受害者雙方就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期限等進行平等、自愿的一種協商機制。要改變目前完全以政府為主導的生態補償機制,轉向基于市場化的生態補償協商機制,確立礦區生態環境受損者(包括政府)在生態補償中的市場主體地位,與礦產開采企業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的談判,就生態補償達成協議。
(三)完善事前補償與事后補償兩種制度一是完善事前補償制度。要加強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區環境保護之間的協調。對礦山開采涉及的生態環境問題要與環境保護規劃充分銜接,列入規劃的許可范圍,按照主體功能區的分類要求保障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因此,礦業權管理機構批準出讓礦業權時,必須要求申請開采者在報告中含有相關的礦區生態治理與環境修復計劃。對于已經取得礦業權,并進行礦產資源開采,但未履行或履行不足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企業,可以暫停開采,限期進行生態環境治理整頓。二是完善事后補償制度。礦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或事后,必須采取足夠的行動,實行礦區生態環境的補償修復。例如,對短期開采的實行“一次性補償機制”;對中期開采的嘗試“年度租金制度”;對長期開采的探索“股份制補償方式”。[6]
(四)優化環境稅制和補償費用兩種手段一是適時開征環境稅。應循序漸進,逐步構建礦產資源環境稅制。資源環境稅的征收可按產量或價格進行征收,稅率確定與對環境的損害程度掛鉤。在初期,主要針對水、土推行易征的污染排放稅目,條件成熟再考慮開征全覆蓋的環境稅。礦區生態環境修復的稅收機制應包括兩個方面:(1)懲罰性稅收機制,主要是通過強制性稅收,迫使企業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2)激勵性稅收制度,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或減免,鼓勵企業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二是適當收取生態補償費。生態補償費主要針對礦區環境污染征收,因此可根據礦區面積大小進行征收。有人認為,對于生態補償費,因與環境稅的重合,可考慮“費改稅”,將生態補償費的征收制度設計融入到環境稅中。我們認為兩者不同,環境稅應主要針對修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對礦區受損者的補償。三是可以探索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備用金征收模式。對于礦區資源開發的企業,政府可以充分利用采礦許可的權利,強制其交納一定備用金,保證金的交納可以在銀行建立專門的企業生態修復賬戶,根據企業在實際開采中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來確定賬戶金額。
(五)運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一是探索公司化運行機制。由政府發起,社會資本進入,成立專業性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投資公司,由公司具體承擔礦山生態修復資金籌措、運行和治理項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質上,公司可以是政府投資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也可以是政府委托的純民營企業。二是推進礦山生態資產證券化機制。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它可以通過靈活的融資方式,應用于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程中。礦區生態資產證券化基本上可以采取兩種方案,第一種是直接將礦區某些權利如礦業權投入證券市場,可以稱為直接證券化;第二種是將礦區的某些資產如礦業權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稱為間接證券化。三是探索礦區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誰投資、誰治理、誰收益”的原則,通過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回收資金并獲得土地出讓收入,即通過出讓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后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拓寬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資金渠道。四是探索組建生態銀行。生態銀行是以促進礦區生態環境建設為目的而經營信貸業務的銀行,應和相關銀行構建專業性的生態銀行或開發相關的生態銀行業務為我省礦區生態修復提供資金支持。企業、團體、家庭和個人在“生態銀行”開戶后,就成為了銀行的正式“儲戶”,并將獲得銀行發放的“綠色存折”。[7]儲戶們通過參與礦區生態環境修復獲得的“綠幣”,這些“綠幣”可以兌換旅游景區門票或其他公共服務,以此提升公眾參與熱情,讓更多的人參與到礦區生態建設中。五是建立礦區生態環保創業投資基金。盡快設立江西省屬礦區生態環保創業投資基金,并主要用于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資金或來源于政策性銀行聯合出資,或向外部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通過建立生態環保創業投資基金、發行生態建設彩票、培育生態環保信托業等方式為江西省屬礦區生態補償提供資金支持。
(六)加強環境法規和生態管理兩種保障一是加快生態補償立法建設。我省尚未建立完整、規范的生態補償法規制度,在礦區生態補償領域中的實踐活動依據的是各級政府制定的帶有生態補償性質的規范性文件,比較零星、散落。要緊緊抓住建設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的戰略機遇,全面強化生態治理制度,根據省屬礦區生態補償的需要,盡快制定或修訂江西省屬礦區生態補償修復的指導意見,為礦區環境修復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加強生態補償行政管理。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損害涉及水、土和植被等,而不同的生態損害分別由不同的行政部門管理,不利于礦區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應由環保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協助,在國土廳成立跨部門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機構,負責全省編制全省省屬礦區生態環境整治專項規劃,確定工作目標任務,組織分期分批實施。同時,成立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廳,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制度,負責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實施、監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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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第一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產品加工活動,必須執行《規劃》,并遵守本意見。
第二條為了全面實施《*礦產資源規劃》(20*—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促進礦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維護礦業市場秩序,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將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應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循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方針,堅持控制總量、合理布局、調整結構、綜合利用的原則,保障安全生產,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地質環境治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堅持誰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誰負責保護,誰破壞生態環境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根據《規劃》所劃定的區域,按禁采區關閉、開采區集聚的原則,有計劃地調整礦山設置,實現礦業布局合理、資源開發有序。
第七條礦產資源開發,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按《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礦業權、培育礦業市場。
第八條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實施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規劃》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重點礦山或礦業開發集中地區,派遣督察員,對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做好指導工作。
第二章礦業布局
第十條“十一五”期間,全縣礦山數量控制在43家內,年礦石開采總量達到150萬噸,其中鉬礦30萬噸、葉臘石礦30萬噸,其他礦產90萬噸。
第十一條在規劃禁采區內禁止新建礦山,河道采砂按照河道治理總體規劃要求實施,并從2012年6月底起全面禁止河道采砂。
第十二條規劃開采區內的礦山,根據礦種、資源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生態環境,按規?;_采、集約化經營的要求,逐步減少礦山數量,擴大礦山規模,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已開辦的礦山企業,采礦權有效期屆滿,礦區范圍內尚有繼續可生產的剩余礦產資源,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批準,可按規定延續采礦權。
第十三條除規劃禁采區、規劃開采區以外,其它地區實行礦山總數與開采總量控制,原則不新增礦山。
第十四條按《規劃》要求應予關閉的礦山,縣人民政府提前予以公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達通知書,并監督執行。有關行政部門配合做好監督工作。
第三章礦業結構
第十五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采用先進的采礦、選礦技術及加工工藝、設備和管理方法,積極開發新產品和延伸產品。有關部門積極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堅持“建大兼小”、“優扶劣汰”;堅持有利于規模化生產;有利于礦產品深加工;有利于延長礦業產業鏈、產品鏈和相關產業的發展;有利于礦產資源開發與節約利用;有利于不影響或少影響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十七條鼓勵現有礦山及礦產品加工企業通過資產重組,以聯合、兼并、調整、改造、收購、控股等形式,進行優化組合。引導發展以鉬礦、葉蠟石礦為核心的采礦、選礦、冶煉—深加工一條龍生產的聯合企業。
對其它分散的礦產資源應控制礦山數量及開采總量,對現有礦山按地域或礦種進行集約化、規?;M合,嚴禁亂采亂挖。
配合新型墻體改造,逐步將粘土實心磚替換為頁巖生產的多孔磚。
第十八條充分發揮區位優勢和資源比較優勢,合理調整產品結構,延長產業鏈,形成特色產品,實現由原礦銷售向系列化產品轉化。
第四章礦產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應遵循資源開發與節約資源并舉的原則,優礦優用、一礦多用、分級使用,發展深加工,研發新產品,拓展礦產品的延伸產業。引進新設備,推廣新技術,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根據礦石特性,提高常規產品質量,開發優質建筑用骨料和高等級路面用骨料,發展飾面型料和建筑用礦石砂等多品種與多用途產品。
花崗石:采用先進的開采、加工技術和設備,生產技術含量高的品牌產品。形成荒料、多品種板材飾面、雕塑、工藝、防腐蝕產品和建筑用塊石、骨料系列產品,做到無廢料生產。
葉蠟石:采用先進加工工藝形成雕刻石、玻璃纖維、耐火材料、陶瓷、防滲材料等多用途系列產品,開發高科技產品,增加產附加值。做到優質優用,節約利用、杜絕浪費。
高嶺土:加強科技投入,研發精細化工產品,形成玻璃纖維、耐火材料、陶瓷和精細化工系列產品。
對鉬、鉛鋅等礦床中的共生伴生有益礦產應同時開發,綜合回收,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條加強原礦及精礦中的伴生有益組份的綜合利用,開發新技術,探索新途徑,拓寬尾礦及廢礦用途。
第二十一條加大技改力度,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必須達到設計指標。
禁止采富棄貧、采易棄難、濫采亂挖等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礦產品生產和深加工基地建設,鼓勵礦山企業和地質隊、礦產品加工企業采用技術合作、技術入股等方式合作,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聯系,引進人才,引進先進設備、技術、管理方式,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五章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
第二十三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堅決執行“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講求實效”的方針。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采礦權人必須履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義務。
第二十四條根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采礦權人必須依法繳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按不低于治理費用的原則繳存,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所有權屬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在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過程中,必須自覺履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義務。礦山環境治理后,經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縣環保、水利、林業等部門驗收合格的,治理備用金和利息應當及時退還采礦權人。采礦權人對礦山自然環境實行分期治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治理情況按規定將備用金分期返還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不進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或治理后驗收不合格,又不再進行治理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其治理費用從采礦權人繳納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其環境保護設施和水土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合格后使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尾礦、廢碴、廢水必須集中處置,并建立相應的設施。防止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和誘發地質災害。
在本意見實施前已開辦的礦山和礦產品加工企業,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規定的環境治理標準要求,當地鄉鎮做好短期取石點的生態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按整體規劃、分步治理的原則,以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金溫鐵路、甌江沿岸兩側、重要旅游路線沿線規劃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和城鎮周邊地區為重點,達到下列標準要求:
完成列入第一輪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規劃的3處廢棄礦山及石平川鉬礦區廢棄礦渣二期工程治理。推進山口葉蠟石礦產遺跡建設,創建1個省級“綠色礦山”試點。
重點治理區域范圍內已廢棄的礦坑,按要求恢復治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回撤到法定礦區范圍內開采,并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拒不回撤到法定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改正,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富棄貧、濫采亂挖等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的。
選礦回收率和尾礦品位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從事掠奪式采選等浪費礦產資源行為的。
第三十條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意見》,采礦權人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采礦權。
篇8
關鍵詞: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295-02
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生態補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發達國家生態補償機制采用了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方式。目前中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和法律制度研究還相當薄弱。
一、生態補償機制的內涵
(一)生態補償的概念
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生態補償更多地被引入經濟社會領域,被認為是一種資源環境保護的經濟刺激手段,可以狹義地將其理解為對人類行為產生的生態環境正外部性所給予的補償,相當于國外的生態系統服務付費(PES)概念。廣義的生態補償是指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大系統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的一系列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制度措施的綜合,包括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生態環境、通過退耕還林等工程修復區域生態環境、通過對使用自然資源收費提高環境門檻、通過對污染者實行經濟懲罰遏制環境破壞等[1]。生態補償側重于由生態系統服務受益者支付費用,對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建設者進行補償,從而使生態系統服務的外部經濟性內部化。
進入21世紀,雖然對于生態補償的概念仍然林林總總,但是從總體上開始趨于一致,生態補償則更多地指對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者的財政轉移補償機制等等[2],認為生態補償應包括損害者付費賠償和受益者補償兩個方面。
(二)生態補償的領域
生態補償涉及的領域眾多,紛繁復雜。國內學者對生態補償的重點領域從多個角度進行了區分:從生態保護的類型分森林生態補償、生態功能區或自然保護區的補償、流域的生態補償、礦產等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也有從公共物品的角度劃分為純公共物品的補償,包括國際補償、區域補償和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補償;準公共物品的流域生態補償類型;屬于準私人產品的生態補償類型,主要指要素補償,如森林、礦產資源開發、水資源開發和土地資源開發等[3]。
(三)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
工業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方面主要是通過立法的手段來實現礦區環境恢復的要求。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主要是通過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能夠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和礦山生態補償基金的使用狀況進行科學評價,從而研究制定科學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二、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政策背景
生態補償作為一種新型環境管理制度,一直是近幾年來中國生態環境保護中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建立高效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國外早在20世紀初就開始關注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損害。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征收礦產資源稅,90年代中期進行了進一步改造,用以調節資源開發中的級差收入,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1994年起開始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通過一系列措施矯正其外部性。盡管國家和地方有將補償費用于治理和恢復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情況,但在政策設計上卻沒有考慮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問題。
199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山開發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責任的采礦人應向有關部門交納履行上述責任所需的費用,即礦山開發的押金制度。
從2006年起中國全面建立礦山環境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從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目前中國針對礦產資源開征的主要稅費項目包括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以及探礦權價款稅和采礦權價款稅等。從中國目前的投資體制看,這些稅費已經構成中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程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目前實行的諸如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等一系列礦產資源稅費政策,都不能充分體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的補償問題,導致礦山企業和其他相關受益者應承擔的生態恢復成本、環境治理費用嚴重不足,社會成本增加,不利于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從稅費的使用方向來看,目前還沒有一項稅費真正體現了礦業開發生態補償的政策含義。可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嚴重忽視了礦業活動生態環境的外部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成本沒有進入礦產品價格體系,導致礦產資源稅費征收越多,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投入增長越緩慢,礦山生態環境退化趨重的格局,嚴重地制約著礦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一般經濟不發達,而礦產資源豐富。在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對草原和荒漠的生態環境破壞較為嚴重。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存在較多問題。第一,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生態補償。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主要是由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構成,偏重于補償資源自身的經濟價值,沒有考慮到補償環境價值和公平價值。第二,補償的標準單一而且標準太低,礦產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對納稅人來說有重復收取的嫌疑。第三,權利和義務主體不清,需要進行調整。第四,個別地方補償方式的不合理,造成補償對象的錯位,有失公平。第五,資金來源和分配的研究不夠細致,尤其對一些特殊群體的特殊權益沒有足夠的關注。第六,民族地區生態補償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資金來源問題,即哪些可以作為生態補償來征收,哪些可用生態補償補償,同時以市場權益交易的方式籌集生態補償經費等問題需詳盡分析。
三、完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法制保障
(一)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應借鑒和探索已實行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地區的成功經驗,加快重點地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列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體系,加強生態保護的執法力度。
從西方發達工業國家礦山環境治理和恢復項目投資體制來看,政府始終是治理礦山環境工程的主導者。全國性的生態服務應當由中央財政支出來解決,而具有地域屬性的生態服務應該由區域內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擔。加快生態補償的法制建設,急需以法律的形式,將補償范圍、對象、方式、補償標準等確定下來。建立反哺生態環境的補償費管理體系,規范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征收、使用行為。
首先,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義務。其次,借鑒和探索已實行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地區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符合民族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實際情況的補償機制,加快重點地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列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體系。此外,還應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的執法力度,并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切實為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提供可靠的保證。
(二)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當前,需要明確補償原則,明晰礦產資源的產權,明確礦業權主體及其的權利與責任,確保環境成本和資源成本能夠內化到使用者的身上,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
通過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進行基礎性理論研究,將補償范圍、對象、方式、補償標準等確定下來。首先,分析現有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已有法律條款的基礎上緊密結合礦區環境的特點,建立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法規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其次,以法律的手段明確和規范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對現有的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加以分析,選擇是對《礦產資源法》和相關法律加以修改,將生態補償的內容補充進去,還是制定專項礦區環境保護和修復法或者制定專門的《生態補償條例》,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范圍、標準、方式用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建立起符合國情的礦區環境保護和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這是當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研究亟須填補的空白[4]。
通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區乃至國家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和機制,保護好生物多樣性,對于草原和荒漠畜牧業與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升民族地區經濟競爭力,優化牧區產業結構,增加牧民收入,增強牧區未來適應環境變化和需求的能力,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實施好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完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對于豐富生態補償理論,彌補中國生態補償機制和制度研究的不足,推進民族地區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長期化、制度化、法律化提供理論和實踐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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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XXX市礦場資源豐富,前期礦山資源開采相對粗放、無序,導致生態環境破壞相對嚴重,生態修復起步晚、進程相對滯后。目前礦山生態修復的方法有穩定化處理法(包括物理、化學方法)和生物修復法(直接植被、覆土植被)兩大類?,F階段主要采用的是物理方法與生物修復法結合方式進行,首先在生態重建的前期,采取物理方法對場地的穩定性處理、后采取熟土覆蓋、采礦場的填埋等方式創造生態修復條件,后期采取生物修復法進行植樹種草等方式進行植被恢復。我市礦山大多采取最簡單、成本最低的直接植被或直接覆土植被的方法進行生態修復,其中直接植被成活率低,恢復時間較長,一般需要10-20年,覆土植被成活率高,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常見生態修復方法,更易被大多數礦山企業采納。
一、調研我市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開展情況
(一)工作開展情況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礦山修復和綜合整治力度,建立市級領導巡山責任制,市級領導定期、不定期逐礦實地檢查,將礦山生態該修復列為全市34項重點工作之一,建立了礦山修復及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實地調研、聽取專題匯報、安排部署工作,深入解剖問題,破解整治難題。出臺了《XXX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做到責任到人,跟蹤到位和落實到位,市有關局委落實分包縣(市、區)督導制度,實行駐地督導、捆綁問責。全面落實“三級”包礦、“兩級”包片責任制,實現無死角管控,開展聯合督查,建立問題整改臺賬,持續跟蹤問效,確保取得實效。
按照“取締關閉一批、停產整治一批、修復綠化一批”思路,實行露天礦山“一礦一策”,分類治理。目前,我市共有73座露天礦山,其中有23座處于原始地貌未開采,6座在生產,44座停產進行生態修復整治。采取覆土植被方式現已完成10座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完成治理非法開采、關閉及廢棄露天礦山50處;對全市55處采礦廢石廢渣等固體廢棄物,通過移除、覆土綠化、澆水噴淋等方式進行綜合治理,已完成治理27處;全市共完成恢復治理面積3.1萬余畝,植樹290.5萬余株,累計投入3.67億元;對短期內無法綜合利用的廢石廢渣,特別是煤矸石山,開展環境影響和安全評估,堅決防止環境污染、土地損毀和產生安全隱患。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其中,XXX縣實施“區內修復、區外補償”雙軌制,要求所有持證生產礦山礦區內無條件修復,礦區外延500米無條件修復。同時常綠樹種必須在80%以上,成活率必須在70%以上。目前已累計完成恢復治理(含生態補償區)2.16萬畝,植樹200余萬株,其中區內修復523畝,無主坑口修復632畝,區外補償20452畝,區內和無主坑口修復率85.2%。XXX縣堅持把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中,按照“誰開采、誰保護”“邊開采、邊治理”原則,督促企業結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保護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主體責任,對全縣14座持證礦山進行綜合治理,總治理面積2406畝,植樹14.86萬株,硬化道路1020米,投入資金4900萬元。通過鐵腕治礦、鐵腕治污,全縣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
2019年4月21日,“生態文明媒體行”采訪團到我市進行專題報道,27家媒體已累計刊發各類正面宣傳報道200多篇。4月29日,省自然資源廳在我市召開現場會,來自14個地市和72個縣(市、區)的202余名代表到XXX縣、XXX縣進行現場觀摩,對我市的工作給予充分肯定。
二、礦山生態修復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礦山生態修復是一個長期、漫長的過程,目前存在問題較多,主要有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歷史欠賬多。處于停產整治的露天礦山較多,在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方面,歷史欠賬過多。
(二)整治資金不足。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礦山企業積極性不高,只有少數上規模、有實力的礦山企業能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多數礦山企業整治速度緩慢。因歷史原因還有很多無主礦山需要屬地政府來“買單”,市、縣、鄉政府財力有限,治理投資短缺,嚴重影響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三)破解難題辦法少。大部分縣(市、區)對無責任主體的露天礦山的治理還存在畏難情緒,整治模式和資金來源單一,缺乏對新機制、新模式的探索和創新。由于人、財、物等因素制約,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配備和技術裝備無法滿足礦山整治工作的新需求,礦山地質環境監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社會化等有待提高和完善。
三、對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的建議
(一)加快整治進度。督促停產整治及其它有責任主體的露天礦山企業按照“一礦一策”整治方案,及時完成整治任務。同時,打造一批礦山治理與修復示范基地,將我市廢棄礦山打捆申報一批國家、省級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爭取政策,通過示范性綜合整治,新增一批林地、耕地。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各屬地按照“一縣一策”加快推進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綠化工作,最大限度減少裸露地面,增加綠化面積,減少和抑制礦山揚塵。
(二)拓寬資金渠道。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對廢棄無主礦山,整治資金需求列入市、縣財政預算。二是增加土地收益注入。將廢棄露天礦山治理與土地復墾掛鉤,使礦山廢棄地復墾成林地、耕地和建設用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土地收益優先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三是撬動社會資本。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廢棄礦山環境治理,凡被批準治理立項的單位和個人,優先享有土地使用權,并減免與礦山治理有關的收費項目,本著“誰修復、誰收益”的原則,配套制定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四是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及時、足額收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加強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篇10
農村水環境治理已經成為中國水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改變傳統的農村水環境治理手段,規范農村水環境治理模式,本文通過對農村水環境的現狀、治理績效評價的必要性、平衡計分卡的可行性等要素進行分析,并以鄉鎮環保機構為例,充分利用平衡計分卡這一績效管理工具的理念框架,最終設計出一套適合本國農村水環境治理的績效指標體系。以期通過對本指標體系的合理運用,為今后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提供參考。
關鍵詞:
平衡計分卡;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指標體系;鄉鎮環保機構
受新型城鎮化實踐不斷深化地影響,農村經濟迅猛發展,鄉鎮企業、農業生產、家畜禽規模化養殖、生活垃圾等污染嚴重破壞農村水環境,農村水環境治理迫在眉睫。為進一步規范農村水環境治理模式,必須對現階段的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進行評價,而治理績效評價作為治理理念的重要體現,已成為農村水環境治理的關鍵。平衡計分卡作為一種全面的績效管理工具,與治理理念相契合,能夠關注到農村水環境治理的各個方面,是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指標體系設計的一種可行方法。通過對此種方法所設計的指標體系的合理運用,對今后農村水環境治理及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1中國農村水環境現狀
農村水環境是指分布在廣大農村的河流、渠系、池塘、水庫等地表水體、土壤水和地下水體的總稱[1],是農民進行生產、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礎條件,對農村生態環境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是整個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改革開放前,中國農村水環境總體狀況良好,水污染問題鮮見。但在改革開放之后,特別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水污染問題凸顯,嚴重影響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1污染來源復雜并難以監管
1.1.1工業污染源
工業污染源主要是指鄉鎮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染物。隨著大中型城市的產業升級,把越來越多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向周邊小城鎮轉移。小城鎮大都受地方經濟發展的內在利益驅動,承接大中型城市的這種產業轉移。雖然此類產業轉移帶動了當地以及周邊農村的經濟發展,但這些產業時常受到規模、資金、技術等條件的制約,把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染物直接進行排放,嚴重影響周邊農村地區的水環境,這成為中國農村水環境污染的主要源頭之一。
1.1.2農業污染源
農業污染源主要包括農業生產殘留及廢棄污染物和家畜禽規模化養殖場的廢棄物。農業生產殘留及廢棄污染物是指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化肥以及農膜使用后的殘留物。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藥、化肥、農膜的使用量非常大,20多年來中國農藥、化肥、農膜的使用量持續增加,農村水體污染嚴重。家畜禽規模化養殖場的廢棄物是農業污染源的另一主要源頭。根據2014年中國農村統計年鑒的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牛、豬、羊的存欄數分別為:10385.1、47411.3、29036.3萬頭[2],由此帶來了嚴重的糞便廢棄物的排放和水體污染問題。
1.1.3生活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是指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隨著中國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的用水量以及生活消費品逐年增加,相對應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產生也隨之增加,直接導致農村水環境污染加重。此外,中國農村人口眾多,且居住較為分散,集中處理、收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設施有限,必要時還要被動接受城鎮轉移過來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這也在客觀上加重了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的壓力。
1.2治理投資匱乏并缺乏保障
當前中國農村水環境污染問題十分嚴峻,水污染來源復雜多變,缺乏有力的監管與治理。與城市相比,農村環境治理的監管力度和資金投入相形見絀,政府把大量的環境保護資金投入到城市的環境治理當中,農村的環境治理投入便處于次要地位。,中國每年環境污染治理的比重僅占當年GDP的1.6%左右,這與發達國家2%以上的數據還存在差距。
2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的必要性分析
2.1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的重要性
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指的是為了保障農村水環境質量,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政府在農村水環境管理過程中做出的一系列工作所取得的成績與效果[3]。它反映的是政府部門作為治理主體在整個水環境治理過程中所體現的效用,是政府環境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通過對環境治理績效進行定量評價能夠使公眾對政府環境治理能力的理解更加具體,并對治理措施的優化以及政府環境治理能力的提升有重要意義。目前,建立公共部門環境績效評價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經得到廣泛共識,有人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矛盾,就必須改革政府政績考核制度,把環保指標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引導各級政府樹立科學的政績觀[4]。也有人認為通過開展環境績效評估工作,可以有效地服務于國家或地方政府環境政策的制定[5]。但在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中,政府部門把更多的重心放到城市,農村水環境治理則處于薄弱環節。因此,建立科學、有效的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的統一標準與模式,不僅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政府提高自身治理能力的價值訴求。
2.2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的效益分析
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存在明顯的正外部性特征。由于水環境具有純公共產品的特性,農村水環境的治理通常由政府主導。政府通過特定的治理績效評價手段作為有效的環境管理工具,不僅規范了農村水環境治理,帶來直接的生態效益,而且還產生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其它間接效益。
2.2.1生態效益
水作為生態環境的重要載體,既能夠維持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也能夠破壞生態環境的平衡穩定。水資源破壞的影響具有系統性的特征,平衡一旦打破,修復代價難以估算。評價農村水資源治理績效最直接的效果就是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主要表現在農村污染物減少、農民生活環境質量提高以及農村生態承載力增強等方面。
2.2.2經濟效益
得益于生態效益,農村經濟發展會產生新的增長點。首先,利用生態環境的優勢,發展農村生態旅游業,以此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此外,水環境治理績效的評價勢必會對區域內排污企業形成倒逼壓力,迫使排污企業進行產業升級,積極尋求產業結構優化,以加快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的規范,推動農村水環境治理的長期發展。
2.2.3社會效益
社會效益主要體現在農民和農村兩個層面,對于農民而言,作為優質環境的消費者,可以獲得良好的健康保證和生活享受。而對于農村而言,區域間綜合實力的競爭越發激烈,越來越多的地區認識到環境因素對提高地區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性。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作為農村水環境改善的重要舉措,已成為農村環境治理的必然選擇。良好的水環境將與農村形象相契合,成為農村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體現。
3將平衡計分卡引入鄉鎮環保機構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的可行性分析
3.1平衡計分卡原理及與其它績效管理工具的比較
平衡計分卡簡稱BSC(BalanceScoredCard),它是由美國著名學者卡普蘭和諾頓針對當時傳統的以財務指標為主要依據的績效評價體系而提出的。它強調非財務指標在企業績效評價中的作用,并將組織的戰略目標分解為具體的可操作的指標和目標值,具體為:財務方面、客戶方面、內部運營方面及學習和成長方面。平衡計分卡作為一種著眼于組織發展戰略有效性的系統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在公共領域的運用中,它十分注重將戰略目標與中短期目標相結合,并將關鍵政績評價指標與其他社會效益、環境、人文指標結合起來對相關公共領域進行平衡性的績效評價,如水環境治理等?,F階段,目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和平衡計分卡是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最具代表性的三種理論工具。這三種方法分別代表了全面績效管理的三個階段:目標管理法是組織全面績效評價的開端;關鍵績效指標法是組織全面績效評價的發展;平衡計分卡則是對組織績效全面評價的更高階段。目標管理以組織整體目標作為績效評價基礎,通過對個人、部門和企業三個層次的績效之間建立一致性,使得個人工作績效通過部門或單位目標的實現最終促進組織整體目標的實現。在德魯克看來,這種一致性的取得是以內部控制而非外部控制為基礎的,而這恰恰忽視了外部控制的重要性;關鍵績效指標強調的是對組織績效起關鍵作用的指標,而不是與組織管理有關的所有指標,且所確定的指標相互獨立;平衡積分卡作為一套有很強操作指導意義的戰略指標框架體系,能夠將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結合,突出非財務指標在績效評價中的重要作用,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結合,克服定量分析的不足。綜合考量這幾種績效管理工具,在農村水資源治理績效評價中,平衡計分卡無疑是一個更全面、更平衡的評價方法。
3.2鄉鎮環保機構作為農村水環境治理主體的價值分析
近年來,隨著農村環保壓力的增大,多數地區環保治理能力難堪重負,農村環境竟落到無人治理的尷尬局面。環保鏈條總在“最后一公里”斷裂,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基層環保力量薄弱,尤其是鄉鎮環保機構缺位[6]。為解決這一問題,近年來,各地通過設立鄉鎮環保機構這一公共部門作為當地環境治理主體,以增強基層環保治理能力,期望達到“鄉鎮環保機構全覆蓋”的治理效果。現階段,鄉鎮環保機構已成為農村環保的重要力量。農村水環境治理作為農村環保的重要環節,更應該得到鄉鎮環保機構的高度重視。面對農村水環境治理的多重困境,鄉鎮環保機構應該在承擔治理主體責任的同時,努力尋求從“監管”到“服務”的職能轉型,從而更大限度地滿足農村水環境治理的價值訴求,使農村水環境治理真正做到有人做、有人管、有人治。
3.3農村水環境治理中實施平衡計分卡的環境與模式
在中國,農村水環境治理有其特殊性。其一,牽扯的利益主體眾多,難以平衡。整個農村水環境治理與政府、企業、農村、農民休戚相關,其間關系錯綜復雜,治理過程必須平衡多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尋求最佳利益契合點。其二,治理與監管脫節,缺乏戰略考量。在農村環境保護日益法制化的背景下,卻出現“邊治理,邊倒退”的尷尬現象[7],后期監管乏力成為農村水環境面臨的一項現實難題。其三,績效評價指標冗雜,難以統一。水環境治理績效涉及指標眾多,涵蓋定性、定量指標,并且很多指標難以量化和設定?;谥袊r村水環境治理的特殊環境,利用平衡計分卡對其進行治理績效評價時,應該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一套適合中國農村水環境治理的指標評價體系框架,從而可以進行科學、統一、平衡的評估?;诖耍狙芯吭谄胶庥嫹挚ㄋ膫€層面的基礎上,結合鄉鎮環保機構的實際情況設計了符合中國農村水環境治理的平衡計分卡的新模式,以便為具體的指標體系設計提供合理的框架。
4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的指標體系設計
4.1指標體系設計的原則
4.1.1系統全面的原則
整個指標評價體系應該科學、準確、全面地反映農村水環境治理的綜合狀況、子系統的變化趨勢及對農村水環境治理的影響。在具體設計各項指標時,應該做到相互補充、相互聯系、避免重復,使整個指標形成一個系統全面的統一體,能夠最大限度的適用于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中。
4.1.2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
由于環境治理活動不僅與經濟效益相關,還與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相關,不是所有的環境績效指標都可以用定量指標進行衡量,必要時還要采用定性指標來進行描述,以便可以更客觀的反映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的情況。因此,在實際的指標體系設計過程中,應該適當的增加定性指標的比重,注重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的結合使用,使績效指標評價更加科學有效。
4.1.3可控性與可操性相結合的原則
績效指標的單項指標設計應該在鄉鎮環保機構可以控制和調節的范圍之內,鄉鎮環保機構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適時地調整相關指標權重的變化。此外,指標設計還應該充分考慮在實踐中操作的可能性,適當考慮成本效益,最大限度減少指標值收集的成本。總而言之,應在整體目標的要求下,同時注重績效指標的可控性和可操性,以充分體現農村水環境治理評價指標體系實用的特點。
4.2指標體系設計
如前所述,農村水環境治理牽扯利益主體眾多、影響面較廣,且隨著各地實際情況的不同而不斷改變。因此,以鄉鎮環保機構作為農村水環境治理主體,構建一套完整、科學的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指標體系還存在許多現實難題。本文在參閱相關文獻的基礎上,結合鄉鎮環保機構及農村的實際情況,建立了以平衡計分卡位框架的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指標體系。
5結論
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的評價,應由當地鄉鎮環保機構負責開展實施。整個績效考評應采用百分制,各項得分應按照考核的各項指標確定分值,考核結果采用加權打分法進行確定,主要設置為4個層級,第一層為90分及以上,考核等級為優秀;第二層為75~89分,考核等級為良好;第三層為60~74分,考核等級為合格;第四層為59分及以下,考核等級為不合格。在鄉鎮環保機構的組織實施上,應成立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考評小組,這不僅能夠對農村水環境治理進行統一的日??荚u,而且能夠制定相關制度和辦法,監督管理農村水環境治理的綜合工作。此外,鄉鎮環保機構應該定期公開所轄各村的水環境治理結果,并將考核結果反饋給相應部門,并根據考評結果的好壞給予相應的獎勵和懲罰,不斷敦促各單位、各部門采取措施,優化農村水環境的治理辦法,提高農村水環境的治理水平。隨著農村社會管理體制的轉型,水環境治理也在這一背景下謀求新的出路。為打破原有政府作為單一治理主體的模式,多元主體逐漸介入,新的治理評價模式應運而生?;诖耍胶庥嫹挚ㄗ鳛槿嫦到y的績效管理工具,在本次績效指標體系設計中充分考慮了顧客這一維度,把村民納入設計指標中,使村民協同參與治理,這一理念也逐漸在公共部門廣泛運用。在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評價中,利用平衡計分卡進行指標體系設計是一項極其復雜的工作,農村水環境治理績效指標體系作為改善農村水環境的考評方式,雖然對推動農村水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有一定意義,但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
作者:黃征 單位:河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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