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10-10 17: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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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征信管理條例

篇1

自今年__月份我行根據上級行要求成立信貸管理、公司業務兩大機構以來,在上級行的正確領導和關懷下,使我行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和信貸市場營銷服務都取得長足發展,尤其在重點優質客戶以及新行業、新領域的營銷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果。但隨著我地區金融行業競爭的日趨激烈,我們感覺到現有的管理模式和營銷服務[文秘站網文章-水平已不足取得我行更大的發展,只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確立“不講最大只求最快”的經營理念,即:思維快、節奏快、創新快、動作快、收效快、發展快,才能最大限度的使我行得到真正發展。一、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在回顧我們執行總省行信貸政策、制度中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感到在執行中遇到一些難點問題。主要是:

1、審批權限的上收,制約了我行對優質公司客戶的營銷。今年以來,根據省行的工作調整,將我行信貸審批權限全部上收,經過我行積極爭取及省行的支持,已將部分優質客戶審批權限給予我行,但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同業競爭的加劇,給我行在市場開拓、穩定優質客戶方面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具體表現在:(1)由于審批權限的上收,使我行在本地區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產生了負面輿論影響。(2)由于審批權限的上收,使我行在優質客戶營銷領域效率低下,部分優質客戶因不及我行審批環節的繁瑣而轉入他行。如____有限公司,是我行“九五”期間重點支持項目,其產品__*系列__*機以其高技術含量、低廉的價格深受國內外客戶青睞,國內市場占有率達42,我行日均存款__*萬元以上,年度收息__*余萬元。由于該企業現金流量較大,資金需求往往在時間方面要求較急,導致由于我行貸款注入不及時影響企業正常運營,而將我行全部本、外幣存、貸款轉入他行。(3)在市場開拓方面難以作到方便、快捷,同業競爭能力顯著下降,直接影響我行即期效益。如__*第一高級中學是我市唯一一所重點中學,也是歷年高考在本地區升學率最高的中學。該學?;敬婵顜羧站囝~__*萬元以上,一直是各家銀行競爭的對象,前不久該學校因臨時性資金需求,向我行提出__*萬元貸款申請,擔保方式由AA級企業保證,經過我行調查并逐級上報時間較長,使該校極為不滿,并在我行未果的情況下將基本存款帳戶轉入他行辦理。

2、機構分設內耗多,相關職能發揮不充分。今年我行按照“審貸分離”的經營模式,在二級以上分行組建信貸管理部、與公司業務部,由此在信貸管理上,形成了以公司部營銷、管理部制度建設與風險防范、風險管理部風險控制為重點“三足鼎立”的良好信貸經營管理格局,由于“三部”工作對象相同、管理與公司貸款審查與調查方法相近、“三部”隸屬關系相同,故在實際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客戶資料統一來源,相關部室翻版照抄,增加內耗”、“審貸環節多,辦事效率低,不利于服務客戶”、“部室文字游戲多,分析營銷客戶、有針對性出臺管理措施不到位”、“部室隸屬行需要部分部室執行上一級行制定的制度不到位”等諸多問題。由此導致部分部室相關職能發揮不充分。

3、部分貸款附加條件難以落實,存在優質客戶需求與省行政策的對立。針對抵押貸款抵押物的落實,省行嚴格要求以土地、房屋為首選,使我行部分優質客戶抵押貸款與要求相違,如立即變更抵押物,將使企業加大支出的同時對我行產生不良影響。如__*總廠是我省優秀民營企業,全國66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之一,經省行評估處認定信用等級為AA 級。歷經十年的發展,現已成為我國生產____產品的最大生產廠家之一。該廠各項資金占用合理,各項財務指標良好,所有者權益比重大,抗風險能力強。我行日均存款____萬元以上,是各家銀行競爭對象之一。經我行針對更換抵押物一事與其協商,企業意見較大,若強制要求辦理,必將產生不良后果。

又如____公司是一家生產和經營保健品和醫藥用品集科研、開發、生產為一體的高科技民營企業。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其生產的__*系列產品,在國內有__*多家經銷商經營,暢銷全國。該公司在我行開立了基本帳戶,日均存款__*萬元以上,年度收息__*萬元。經過幾年的長足發展,企業實力日趨雄厚,還款意愿較強,現已歸還我行項目貸款__*萬元,針對現有的__*萬元存量貸款,企業已做出承諾于明年還清,關于省行提出更換抵押物的事宜,我行與其協商,企業提出異議。

4、全行統一客戶評價標準,抑制欠發達地區工行的發展。__*分行是坐落于__*的一個二級分行,近年受地方經濟不景氣,傳統工商業經營持續低迷的影響,加之我行自身經營管理不到位,導致__*分行經營舉步維艱,按總行統一確定的“法人客戶評價標準”,評價欠發達地區客戶,形成我行可加大信貸營銷力度的客戶不足,導致出現新增貸款投量不足、不良貸款率下降遲緩、地區內亞健康客戶流失,對公存款流失等一系列問題的發生,嚴重危急我行的經營工作。加之總行近年全面推行等級行評價體系,實行人力費用、經營費用與評價結果掛鉤,使信貸營銷員工工作熱情不高,人才流失問題日趨突出,由此我們認為,長此以往,必將形成人才與經營低迷交織的惡性循環。

5、制度繁雜,監控手段仍欠嚴密。隨著各時期中心工作任務的不同,不斷完善、更新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在組織調研中,我行各級信貸人員普遍反映:“近年總、省行為實現不同時期工作目標,各項管理制度相繼出臺,且更新較快,給各級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掌握制度帶來了難度,而制度又是管理層實現管理的理想模式,稍有不甚,將會出現違規,而目前我行大部分確保制度執行監控手段,仍停留在傳統的事后現場檢查上,信貸綜合管理系統的授權管理、市場準入及退出、貸后管理監測等功能仍未得到有效充分發揮。

6、針對已確定的退出企業,如力度過大,將對我行總體退出計劃及貸款質量產生不利影響。近年來,我行嚴格按照總省行退 出要求,認真執行每戶相關企業,將任務與目標落實到人頭,手段與措施多元化。此種做法旨在執行總省行相關信貸政策,但無形中極大的影響了生產經營正常,市場前景廣闊企業的正常經營,使企業在沒有做出合理對應措施的前提下,生產經營舉步維艱,從而嚴重影響了部分未退出貸款的本息收回。

二、今后信貸工作安排及建議

為全面推動我行信貸管理工作,提高信貸資產經營成果,更好地服務客戶、服務于社會,針對目前我行信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對今后工作提出如下安排及建議:

1、進一步明確機構崗位職責,理順相互關系,加快辦事效率,更好地服務客戶。我們要以公司業務部、信貸管理部為重點,根據總省行確定的部門職責為依托,細化相關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重點,進一步理順相互關系,精減一些不必要的審貸環節和文字處理過程,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目標”的經營理念,集中精力調研、分析客戶有效的潛在需求,開發新產品,引導其適時采用。要將信貸管理與公司業務齊抓共管、齊頭并進,要突出公司業務市場營銷的經營理念,抓出營銷王牌,提高銀行經營成果;信貸管理部要以公司業務為重點,使其成為公司業務的政策保護神,要以不同時期中心工作為重點,引導營銷,開發新品,與公司業務部聯手推動全行信貸工作。

2、嚴格信貸管理,實現風險可控。

__*分行資產質量低、效益差一直是困擾我行經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要結合我地區中小企業眾多,非國有經濟發展旺盛這一特點,嚴格執行總省行確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一方面要努力培植挖掘優質客戶有效需求,嚴格各項規章制度,辦理信貸業務實現風險可控,另一方面要針對存量信貸資產質量低下的實際問題,探討清收轉化不良貸款的新思路、新途徑,對資產質量工作目標,要跟得上上級行的工作步伐,充分發揮能動作用,力爭在近短時間內,切實改變經營落后的被動局面。

3、對總省行出臺政策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針對我地區金融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現象,為不

使我行現有優質客戶流失,同時做好市場開拓,建議省行能否將__級以上優質公司客戶信貸業務審批權給予我行,我行將在嚴格執行總省行相關信貸政策的基礎上,努力做好本地區信貸營銷工作,切實將“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利潤為目標”的經營原則落到實處。

(2)針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實際情況,出臺與其配套的客戶評價標準與等級行評價體系,使欠發達地區行及員工鞭策與動力與時俱進,克服自卑心理,集中精力,搞好經營。

(3)完善信貸綜合管理系統,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建議總省行今后出臺業務制度規定,能與信貸綜合管理系統監控體系掛鉤,減少員工素質不同導致理解制度、執行制度的參差不齊,使全行執行制度實現統一規范,減少現場制度檢查頻率與差錯。

(4)對收繳抵貸物質、不良貸款核銷難的問題,建議在明確工作責任,確定可能損失的前提下,增設準入抵貸物質和準備核銷貸款兩項科目(或報表),以便相關部門集中精力對兩項各自不同客戶共性內容進行工作,收集相關資料,盤活信貸資產。

(5)對增量貸款與存量貸款的管理,應堅持區別對待,審慎管理的原則。真正將增量嚴格管理,存量尊重歷史的管理方法用到實處,體現了進而有為、退而有序的信貸結構調整目標,從而實現風險可控,逐步壓縮。

篇2

關鍵詞:《征信業管理條例》;信用管理;征信工作;基層央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人在今年年中對人民銀行征信工作實務的最新介紹,以下進行對于人民銀行征信工作實務現狀的再了解。

一、民銀行征信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首先,國家設立數據庫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設運行維護,但人民銀行征信機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仍然是現存問題。

另外,雖然人民銀行是信貸市場信用評級的監管機構,但管理手段欠缺,雖有規范,但法律欠缺,無處罰措施,特別是地方評級機構存在很多問題時,無法對其進行處罰。

同時,互聯網金融和民間評級機構的蓬勃發展,對人民銀行征信體系建設也是重要考驗。

此外,銀行對農村重建的不良貸款難以收回,這不僅說明在農村的征信宣傳不夠,也說明對個人征信的法律法規、懲罰機制不完善。

二、民間征信機構發展

(一)現存問題。雖然民間征信機構的信用評級意識增強,但其公信力缺乏、核心競爭力不足、評判標準難定、各機構評分不一致。

另外,民間評級機構的主營收入少,其價格競爭以及市場中劣幣驅除良幣現象日益激烈。因此,未來評級機構的發展仍存問題。

(二)借鑒國外。20世紀50年代,美國征信市場增長迅猛而亂象叢生,直到費爾艾薩克公司推出信用分模型FICO――世界上最通用的個人信用評分模式――結束混亂局面。由此可見,將各家個人征信機構的評分收集并加權,從而給出的評分是被廣泛認可的。

在上述體系建立后,還需要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比如,針對信息安全的法規。

根據國外經驗,政府在開放征信的同時,大都制定了針對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的保護條例,使征信數據在規范中運行。相對而言,我國雖制定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卻一直未出臺。

另外,數據合規使用也是目前個人征信面臨的挑戰。因為缺乏與征信相關的個人隱私法,在法律真空下,是否能夠使用這些數據,如何合法合規地使用數據都是征信公司面臨的挑戰。

相較于美國關于個人征信行業頒布了17部法律,我國目前僅有兩部相關條例,因此法律體系略顯單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完善,將在一定程度上將一些不合規的機構擋在征信體系之外。

三、《征信業管理條例》遺留問題及解決建議

《條例》確立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問題。

(一)現存問題

1、信用報告查詢量一路飆升,人行征信窗口工作量日益增加。

2、查詢收費無據可依。雖然《條例》規定每人每年兩次免費查詢,但并未明確超過兩次如何收費。如果客戶執意查詢,甚至脅以投訴,窗口工作人員也只能為其免費查詢。隨著重復多次查詢情況的增多,窗口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必定成倍增長。

3、基層人行征信人員的身份自相矛盾?!稐l例》規定人行及其分支機構為征信業監督管理機關,而非征信機構。但目前大多基層人行征信崗位同時作為“裁判員”和“運動員”,既監督管理又辦理業務,十分不利于征信行業發展。

4、一方面,基層央行征信監管的手段單一,從而導致對有關檢查事實認定難。對于越權查詢、基層央行對商業銀行提供的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基層央行授權的規范、查詢申請的真實用途等,監管機構都沒有手段進行檢驗。另一方面,在實際監管中對于能利用的資源,如機構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數據明細,基層央行并未有效利用,繼而無法針對性地開展核對和校驗。

5、征信處罰的難度增大。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對征信規章制度的熟悉程度不斷提高,其故意違規的操作的手段更為隱蔽。另一方面,由于征信制度本身不完善,實際監管中的漏洞為商業銀行的違規提供機會。另外,《條例》出臺后,依據相關處罰條款,違規單位將受到最高3萬元的罰款,因而基層央行在行使處罰權力時,容易引起被處罰人的抵觸情緒,可能引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使得規范與處罰難以順利進行。

(二)對策建議

1、開通互聯網自查功能,參考網購的付款方式來收取費用。

2、加快新型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進度。新型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已正式獲批接入人行征信系統?;鶎尤诵袘M快完此類新型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工作,同時加快其他新型金融機購如汽車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統的審批工作。

3、對查詢收費相關制度的制定及完善。明確自然人查詢兩次信用報告后的收費方式及標準。對于商業銀行等機構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收費方式,建議由原來按照查詢筆數收費過渡到按網點規模分類定額收費,從而劃清網點責任范圍。

4、調整基層人行征信組織架構。建議人行征信中心在基層設立相對獨立于基層的征信分支機構,便于履行征信監管職責。

5、建議出臺《條例》配套制度以完善現存監管法規體系。包括對企業征信系統的管理,對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管理,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詢使用、安全、違規處罰的規定等。(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魏大鵬.《征信業管理條例》視角下基層央行有效監管問題探討[J].征信,2013(11):50.

篇3

關鍵詞:征信管理條例;征信;立法;修改;建議

中圖分類號:F06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0)04-0076-05

“征信”一詞并非是個時髦的新詞,《左傳》中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說法,意思是說一個人說話是否算數,是可以得到驗證的。當然,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信用經濟的發展,征信已被賦予了更加詳細、深入和全面的內涵?,F代意義上的征信,主要是指為信用活動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務,在實踐中表現為專業化的機構依法采集、調查、保存、整理、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并對其資信狀況進行評價,以此滿足從事信用活動的機構在信用交易中對信用信息的需要,解決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我國征信業及征信機構的發展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為了促進企業債券的順利發行,人民銀行核準認可了全國九家資信評估公司。1997年.人民銀行開始建設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進行銀行公司類客戶的信貸征信。同年,經人民銀行批準“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填補了我國個人資信調查服務的空白。2003年11月。人民銀行成立征信管理局,統籌信貸征信管理工作。2004年2月,人民銀行又啟動了個人征信系統建設。同年4月成立銀行信貸征信服務中心。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于2006年1月1日建成并正式運行。2006年11月,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注冊成立,并于2008年5月9日正式掛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公私并存”(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私營資信評估公司并存)的征信體系。根據央行統計數據,截至2008年末,納入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統計的征信機構有80家,專職評級人員達到2000余人,如再加上央行統計系統之外,估計全國運行活躍的資信評估機構應該多達300家以上。隨著征信業務供需的不斷擴大,我國征信市場已初具規模,征信業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顯現,但與蒸蒸日上的征信業務相比,’有關征信業的立法與監管卻一直處于供給缺失和不足的狀態。

2002年3月,由人民銀行牽頭,共有16個部委參加,成立了建立征信體系專題工作小組,其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代表國務院起草征信管理的行政法規,為建立征信制度奠定法律基礎。自2002年4月起。專題工作小組對歐美國家相關立法資料進行了認真研究,邀請國內外征信方面的專家進行了座談,并赴上海、汕頭、深圳對其征信試點工作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征信管理條例(初稿)》。但由于涉及部門較多,加之利益關系復雜,卻遲遲未予正式頒布。2005年,人民銀行頒布《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查詢、異議處理、用戶管理、安全管理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2007年4月,國務院頒布《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促進金融業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完善我國金融征信體系。由此同時,一些經濟發達、征信業務較為活躍的地區,也紛紛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例如深圳市分別于2001年和2002年制定了《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和《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管理辦法》;上海市2003年制定了《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起草了試行版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標準》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標準》。從以上列舉的征信體系法治進程來看,除央行層面的部門規章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國家層面的征信專門法律、法規,制度約束和行業監管嚴重缺位,不僅造成了征信市場的魚目混珠,市場秩序混亂,更不利于我國信用體系的建設與金融市場的穩定。

為此,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條例》)。使我國的征信立法工作從此步人了實質性階段,必將對未來我國征信市場的規范發展以及維護金融穩定起到重要作用?!稐l例》共分九章,分別從征信機構、征信業務、信用評級、權益保護、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征信業進行規范。既然,《條例》尚屬正式頒布前的修改階段,作為金融與法律領域的研究者有義務對該條例進行必要的研讀與分析,為此本文將主要從征信機構、信息主體保護等方面全面分析《條例》的相關條款,針對筆者的幾點疑惑提出相應的修改建議。

一、征信機構問題

《條例》詳細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征信“行業準入”條件,規定了征信機構應當采用法人的組織形式,對其設立、業務范圍、業務變更、分立、合并,設立、撤銷等內容進行了說明,并對設立征信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申請和審批程序、高管的任職條件、征信機構的退出等事項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規定,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征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考慮征信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有關征信機構問題,《條例》專辟章節,對2003年央行設立的中國征信中心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說明?!稐l例》確認了征信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基礎數據庫運行維護者的法律地位,相應的明確了金融機構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賦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證券、期貨、保險、外匯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權利,并規定其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時不需要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數據庫中的信息,也不允許個人刪除,從而保證了征信中心充分發揮其公共征信機構的市場角色。央行因其獨特的地位,在采集數據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先后建成了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為商業銀行提供查詢服務,已成為目前我國征信業,特別是個人信用評價方面最主要的征信機構。《條例》對其法律地位的確定,不僅肯定了其已取得的成就,更為其今后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從具體條文上看,《條例》對中國征信中心的相關規定和說明。還是存在著一些不妥之處,不免產生諸多疑惑值得我們深入地探討。

其一,征信業的監管部門是否也可以設立征信機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是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征信機構,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如果再根據《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那么,這是否就變相的承認了裁判員具有作為運動員參賽的資格,即人民銀行既是征信業的監管部門,又經營著一個龐大的征信機構。自己管自己,自己監督自己,這樣的機制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其二,同樣是征信機構,中國征信中心的設立是否也應該遵守《條例》有關征信機構設立條件的規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適用本條例除第二章、第十六條和第四十條第三款外的全部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征信中心不受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規定的約束。如果同為征信機構,本著公平的原則,中國征信中心本應該按照設立條件考核自己,但從征信中心成立時的情況來看,該機構根本沒有也不可能達到相應監管要求。這樣就不免讓我們產生疑問,為什么作為征信機構之一的中國征信中心就可以不受絳例》有關征信機構設立條件的限制而開展征信業務?這是否為行業的不公平競爭創造了制度上的條件,為行業的壟斷打開便利之門?

其三,中國征信機構到底是非盈利性,還是盈利性機構?《條例》第四十二條還規定:中國征信中心是獨立的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既然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但為什么還說他不應該盈利呢?如果這樣的假設成立,那么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有償服務收入完全作為成本攤銷?那么隨著征信業務量的變大,盈利超過了成本(這是遲早會發生的)的話,盈利部分該如何處理?當然,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不以賺錢為目的的象征性收費”,如果這樣的理解成立的話,就產生了有償服務費的定價與價格遞減問題,但遺憾的是《條例》中也未予以說明。如果我們再進一步進行假設,認為征信中心是非盈利的,那么征信中心擴大業務范圍、增加業務量、改善服務水平、提高數據質量的驅動力和基礎又是什么呢?

其四,《條例》雖然為民營征信機構賦予了同樣的法律地位,但其生存空間在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執行前款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順理成章的理解為:金融機構必須,并且可以在不取得信息主體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如執行不力,還將受到監管部門(中國征信中心)的處罰。信用信息是征信業最重要的資源和商品,

絳例》在賦予中國征信中心必要的資源的同時,卻沒有為其他征信機構(民營性質的)尋求必要的經營資源,對民營征信如何獲得信用資源只字未提。甚至第四十五條還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相關信用信息。“企事業單位”本身就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我們不得不問的是,其他征信機構是否也屬于企事業單位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么即便其他征信機構通過“非正規”渠道獲得了一些中國征信中心無法獲得的信息資料,是否也必須無償的拱手相讓給征信中心?可見,這些民營征信機構根本無任何競爭優勢可言。同樣,《條例》第十條規定:設立征信機構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征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參照目前我國民營征信機構的發展現狀來看,這個規定顯然是十分嚴格的。如果該條例正式實施,這必定意味著我國目前的征信業將面臨著一場徹底的洗牌與行業整合,而過高的門檻,是否本質上存在限制民營征信機構發展的嫌疑?

針對《條例》關于征信機構問題的規定,筆者提出了以上四點疑惑,其對央行所屬的官方性質的中國征信中心的質疑最多。為此,筆者為中國征信中心設計了兩條“出路”。第一種是,賦予中國征信中心真正的、市場化的、獨立的企業性質,即將中介服務職能從政府部門中分離出去。具體措施是,徹底劃清中國征信中心與央行之間的從屬關系,將征信中心企業化,但同時不再賦予征信中心獲得金融機構信用信息的絕對權力,明確其盈利目的與有償服務模式。人民銀行既有監督征信市場、民營征信機構的權力,同時也有管理中國征信中心的權力,并且對其有同樣的規定與要求。這樣做即可以給中國征信中心必要的生存條件,又還原了征信市場公平的競爭環境。第二種是,徹底取消中國征信中心的有償服務權,將其變為征信監管部門的一部分。具體措施是,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事業單位而非企業性質的征信機構,其業務范圍有別于征信機構,僅從事全國統一個人和企業(甚至可考慮加入政府、其他事業單位等)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不再從事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有償服務業務。將真正的信用服務歸還給市場,這樣做既可以完善征信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監管機構的中立、公正和權威性,又能夠為征信機構提供完善、科學和可靠的信用資源,以此活躍征信市場,促進征信市場的公平競爭與優勝劣汰。兩種方案,孰優孰劣,有待進一步探討,但筆者更傾向于后者。

二、信息主體保護問題

征信活動對普通信息主體來說一般存在著兩難困境的局面,一方面信息主體可以依托已經形成的個人信用信息更加便利的獲得其他部門的服務與幫助;而另一方面,又因這些私人信息多半屬于個人隱私資料,使得信息主體在征信過程中常選擇回避、不積極和擔憂的態度??梢姡餍呕顒拥捻樌_展,必須以對信息主體權益的有力保護為基礎。從我國征信業發展的進程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十分突出,時常有消費者重要的個人隱私信息被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渠道獲得,并對信息主體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稐l例》參照國外經驗,對征信不良記錄的保存年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首度提及個人負面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其中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5年,個人犯罪記錄保存7年。該規定的提出,是完全符合國際慣例的,例如美國對一般的負面信息保留7年,破產的、特別嚴重和明顯惡意的負面信息保留10年,超過保留期限,負面信息會馬上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刪除。

但是,從具體條文和措辭上看,《條例》雖強調信息主體的保護問題,但其中幾項條款還是存在一些漏洞或不妥之處,值得進一步商榷。

其一,缺乏對征信內容,即哪些信息屬于征信范圍進行明確的說明。征信業最重要和最基礎的元素就是能夠證明信用水平的信息。隨著我國征信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數據庫的不斷完善,更加全面的、涉及更多領域和層次的信用信息可能將被逐步納入到征信體系中。但是,并不是信息越全、越廣,就說明征信體系越健全、征信市場越發達。事實上,目前我國征信系統中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比如一些地方將電信用戶的繳費信息納入其中,還有些地方將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等個人信息也納入其中。如果沒有一個全國性明確的范圍界定,必將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甚至出現監管套利的情況。例如到其他省份辦理電信業務,逃避本地市場監管,破壞市場秩序、引起市場混亂。當然,有人會說,

征信內容是隨時間和市場發展不斷變化的,屬于一個動態的范圍。這種說法不無道理,但是即便無法明確征信的內容,也應該明確有權增加征信內容的機構、條件及其程序。遺憾的是,《條例》也沒有對這方面內容進行規定和說明。

其二,沒有強調征信過程中的主體參與的形式與程度。征信行為從本質上講是為信息主體服務的,信息主體有義務更有權力參與其中。試想,一個沒有信息主體參與的征信市場,何談能有效的為主體服務?目前,我國征信業仍停留在“單方記錄”階段,只由征信機構單方運作,而缺乏公眾的參與。在現實中,不少人被銀行或者電信企業、社保機構單方面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公民信貸權利已經造成損害,而當事人對此還渾然不知。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信息主體的參與形式主要是通過賦予其事前知情、事中異議和事后申辯的權力。在國外如果一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將被列入黑名單之前,一般都會得到2次~3次的提醒,以確認這個信息是否真實,并賦予信息主體一定的異議權以便解釋說明。即便是錯過了爭議期限,不良信息已成事實,信息主體也有權進行申辯,使錯誤及時得到更正。從這個過程來看,要保證信用信息的準確,最重要的環節就是事前的通知義務?!稐l例》雖然強調了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和申辯權,但對具體的操作機制沒有明確說明。甚至還給征信機構的“不作為”留下了空子。例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報送前可以不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這樣的規定有模棱兩可的感覺,“可以不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和“適當的方式”都屬混沌之詞。特別在現代社會,因人員流動性大,征信機構根本無法保證能以適當的方式與信息主體保持溝通,這些不良信用信息很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被記錄,卻無法保證這些不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其三,沒有說明當出現錯誤信用信息時的責任歸屬及賠償問題。《條例》雖然規定了錯誤信息的更正程序,但卻沒有涉及造成錯誤后果的責任懲罰與賠償機制。《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征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該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征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第四十一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這些規定雖體現了某種程度上的公正性,即確認了信息主體擁有異議權,但不僅無法挽回不良信息已經納入征信系統,已成既定事實之后給信息主體造成的不良后果,更沒有說明誰應該對此負責?如何懲罰?如何賠償?因為《條例》并沒有賦予信用主體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所以一句“向監管部門投訴”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

其四,沒有給不良記錄的界定留有靈活的、足夠的空間,沒有賦予征信機構細致調查的義務。信用信息本身十分復雜,不僅內容千奇百怪,每項內容的原因也是紛亂復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種復雜情況都可能出現,這些情況處理不好,不僅會產生錯誤的征信信息,更會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害。例如,以信用卡還款信息來看,央行征信系統只顯示過去24個月逾期還款記錄。在統計上,不論是逾期1天還是1個月,都顯示為一次逾期還款不良。這樣的操作事實上是無視公平的,因為逾期1天和逾期1個月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更何況,央行自身的清算系統也存在著制度上的障礙,例如,目前多數跨行或異地匯款無法做到及時到賬,即便消費者在“最后一個安全日”還款,可能也會造成一筆逾期記錄。

其五,將部分最重要的信用資料排除在征信范圍外?!稐l例》第三十六條將收人數額、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和納稅數額等信息排除在征信范圍外。如果從保護公民隱私權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無可厚非,但征信機構一旦失去這些能夠代表征信主體信用情況的最核心的指標,那么征信質量可能無法得到保證。公民的收入和納稅額度、企業的經營狀況與納稅情況,在理論上不應該是保密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信息都應該是公開的。如果征信環節不涉及這些信息,那么依托其他資料而形成的信用評級結果至少應該說是不科學的。當然,參照國外經驗,部分國家也是將收入狀況等信息排除在征信范圍之外,而是納入了欠稅情況這樣的間接指標,但是之所以可以這樣做是因為這些國家有完善的納稅和報稅體系。目前我國這些條件均不具備,所以可以適當的考慮納入收入信息作為替代之選。

針對以上五點問題,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細化《條例》,并明確以下十點內容,以對信用主體做到切實的保護。第一,明確哪個部門有權規定或更改征信內容;第二,明確修改征信內容的條件和程序;第三,明確哪些信息應該被納入到征信體系;第四,明確哪些信息永遠不應該被納入征信體系;第五,明確哪些信息目前不應該納入征信體系中,何時應予以吸收;第六,明確征信體系中信用主體的參與形式;第七,明確規定不良記錄的事前提醒、通知義務;第八,明確信用主體對評價結果和不良記錄提出異議、進行申辯的渠道和程序;第九,明確錯誤不良記錄造成后果的處罰、賠償機制;第十,明確征信機構對不良記錄的盡責調查義務。

三、其他一些規定

《條例》中還有一些規定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和從事法人及其他組織征信業務實行區別管理。通讀《條例》,筆者發現這個區別對待僅是指:除中國征信中心外,征信機構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一般必須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而對法人及其他組織僅要求征信機構在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時則應當取得其同意。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資料、信用信息來源及使用范圍存在著很大的不同,為了保證征信系統的有效運作及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有關個人和企業的區別對待問題應該進一步論證和細化。

《條例》第八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但卻沒有明確行業自律組織的具體形式、組織機構及職責權力。由于行業協會較政府而言,更為了解和熟悉本行業的技術情況,對市場的刺激和反應更為敏感,因此,通過信用行業協會建立更具體、更明細的行業運作規范,強化本行業的自律,成為發達國家普遍采取的征信管理的措施之一。具體來看,征信行業協會有助于促進行業內部的信息交流,促進征信機構信息采集和處理效率的提高;征信行業協會通過從業人員的培訓與資格認證,有助于提高征信行業的人員素質。發達國家的征信業均成立有行業協會,例如在美國,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美國收賬協會等一些民間機構在促進征信市場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行業協會的重要性,筆者建議《條例》應該更加詳細的闡述征信行業協會,特別應該明確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與職責權力。

篇4

【關鍵詞】征信市場;監管體制;信息資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場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約征信市場的深入發展的瓶頸問題也日益凸顯,亟待在征信市場自由發展的基礎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進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保定征信市場基本情況

目前保定市僅有河北新世紀資信服務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機構。該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冊資本300萬,現有員工14人,大多為本科以下學歷。其主要業務為:貸款企業主體評級、企業債券評級、上市公司評級、企業信用評級、投資管理、財務顧問,以及以上相關業務的咨詢、企業委托資產管理等。

該公司服務對象為本地中小企業和個人。目前為止,無任何企業前來辦理企業申辦業務,其利潤來源主要為對個人房產的評估方面,但是業務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場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信市場發展滯后,業務范圍相對狹窄

保定市征信機構主要為從事企業信用評級的信用擔保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起步較晚,水平低,小而散、雜而亂現象較突出,整體實力較弱。由于信用服務產品的社會需求不足及社會對信用服務產品認知度的制約,信用調查、信用評級、計分模型開發及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級評估業務等工作均未開展。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沒有相關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銀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評價體系,不認可其它機構的信用評級,導致公司市場慘淡。

(二)行業規則不完善,監督管理體制不成熟

資信評級行業沒有規范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以及嚴格的風險防范和制約機制。如各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因商業銀行對企業的信用狀況了解程度不高,評級標準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業存在不同評級結果,造成企業對資信評級工作的誤解。如保定立中集團2012年被建行、中行評為AAA級企業,被農行評為AA級企業;長城汽車在中行、農行、建行被評為AAA級企業,而在工行被評為AA級企業。企業的真實資信情況很難得到如實反映,而且企業在不同銀行貸款需要重復評級,不僅加重企業的負擔,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費。

(三)部門各自為政,無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以保定市為例,目前工商、稅務與人行分別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統,但相對封閉,互不溝通。工商部門的信用管理系統只有企業身份、資產等社會層面的靜態信息,稅務的信用管理系統只有企業的繳稅漏稅的情況記錄,其數據開放也僅局限于本系統內部。而人民銀行所建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卻只有反映企業信貸變化情況的動態信息,沒有企業與其他部門往來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務僅局限于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對企業進行基本的貸前查詢。這種各自為政、條塊分割、部門壟斷、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盡快得到扭轉,勢必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難以形成客觀、獨立的信用評價體系,為今后系統的整合增加難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夠,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機構既不像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一樣獲得高額收益,又不像高新技術企業一樣獲得政府資金資助,而是完全依賴于自己開發業務的能力。整個征信業的年營業額只相當于許多行業的一個零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從信用評級業務來看,沒有相應的鼓勵商業銀行和企業使用信用服務產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評級機構難以正常開展業務。征信需求有著廣闊的市場,但由于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目前社會、企業、國家有關部門對信用產品的有效需求還十分有限,征信市場的發展依賴于政府培育。企業信用評級在擴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顯現,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融資效益。

三、推進保定市征信市場發展的措施和建議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斷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規是征信體系建設的制度基礎,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夠為征信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作提供有力的保障。當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進程,盡快出臺征信業管理辦法,制定相關配套的實施措施,使征信業發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盡快制訂的征信法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有關征信業管理的法規,另一類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規。借鑒、引進國外征信體系建設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設,完善有關征信的規章制度,盡快出臺適用于中國的征信管理條例,改變目前社會信用體系法律基礎薄弱的狀況,使征信業的發展有法可依[3]。在國家《征信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前,可以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頒布實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征信活動。

(二)制定優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場

對信用調查、信用擔保、資信評級等征信機構在發展初期可適當減免稅。對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為,保證征信機構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從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會充分應用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廣泛使用征信機構的信用服務產品等,使征信機構在政府扶持下順利發展并最終走向市場。各級政府在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管理體系中,應協助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行業規范發展,保持征信服務業的中立、公正、客觀和健康發展。相關政府部門,如工商、海關、法院、技術監督、財政、稅務、商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應依法將各自掌握的企業信用數據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開放,減少重復建設和浪費[4]。

(三)堅持開拓創新,逐步完善社會征信體系

推動征信服務機構發展、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建立政府應對征信機構給予積極的指導和扶持,推廣使用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拓寬征信產品應用領域。政府在從產業總產值的角度看待企業征信業,將其作為支撐金融和貿易的基礎性戰略產業來發展同時,也應該從戰略層面,提供包括稅收減免、政府購買服務、開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種形式的支持。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提高征信機構準入門檻。

(四)整合征信資源,實現信息共享

打破行業壟斷,推動征信標準化建設。依托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加快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打破各行業壟斷,防止重復性建設,做好征信業務基礎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會各系統的信用信息,統一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同時要健全征信市場,加大對信用評級、信用咨詢、保理、商賬追收等市場主體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場管理體系。

(五)加強征信隊伍建設、提高征信人員素質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門應通過舉辦研討會、培訓班等形式做好培訓工作,把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的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征信業內部信息溝通,幫助征信從業人員開闊思維,拓展視野。另一方面,加強理論培養,在高校開設信用管理專業,與高校加強溝通協作,既能使學生學到系統化的信用管理知識,接觸征信機構的實際業務操作,使高校培養出適合社會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接觸到風險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識,了解最新發展動向,達到及時充電的目的[1]。

四、征信市場發展建議方案

(一)確立人民銀行監管主體地位,推動征信標準化

我國征信機構的監管涉及人民銀行、商務部、經貿委等多個部門,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機構也涉及眾多部門,各部門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標準不一,其征信結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響征信產品的社會公信力。建議借鑒國外模式,由人民銀行加強對全國征信業的監督管理,制定統一的征信標準,推動征信市場健康發展。

(二)加快征信監管立法,為征信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我國征信業起步較晚且各地發展不平衡,各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不完善.建議盡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并在監管方面明確規定以下幾點:一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市場監管主體地位;二是有關政府部門向征信機構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權利和義務;三是企業、公民必須依法提供真實信用數據的義務。

(三)打破行業壟斷,推動征信標準化建設

依托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加快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打破各行業壟斷,防止重復性建設,做好征信業務基礎工作。

(四)推動征信服務機構發展,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

建立政府應對征信機構給予積極的指導和扶持,推廣使用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拓寬征信產品應用領域。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提高征信機構準入門檻。

參考文獻

[1]劉曉明,丁忠明.后危機時代中國企業征信業的新發展[J].征信,2012(5):12-14.

[2]唐明琴.促進征信市場繁榮發展的長效機制研究:廣東視角[J].區域金融,2010(401):78-79.

篇5

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小額貸款公司獲得征信信息渠道受限。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具有貼近客戶、了解客戶的優勢,但是為準確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降低貸款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在審核貸款申請過程中,仍需將人民銀行征信信息作為最權威和最主要的參考依據。然而目前,麗江市各小額貸款公司均未達到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條件,無法從征信系統中直接取得貸款申請人的信用信息。在審核借款人申請時,需借款人本人或經過正式授權委托人到當地人民銀行查詢借款人的信用記錄。這種查詢方式費時費力,直接影響到了小貸公司的貸前審查的效率;同時,也為人行征信部門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據統計,2011年麗江市各小額貸款公司到人民銀行查詢信用記錄數量達65筆,占全市查詢量442筆的15%。

二是小額貸款公司信貸信息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接口不通。目前,麗江市各小額貸款公司未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借款人的信貸信息無法直接錄入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雖然小額貸款公司根據要求按期向人民銀行相關部門報送貸款信息等資料報表,但由于人民銀行地市中支及縣支行所使用的征信系統沒有信用信息的上傳接口,這些重要信息仍無法錄入到人行征信系統中。由此造成了人民銀行企業、個人征信信息不完整,未能全面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信用報告的全面性、客觀性受到影響。2009至2011年,麗江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共有65759萬元,共879筆貸款信息未能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三是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信息不對稱容易引起信貸風險。雖然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有限,貸款余額也不高,但是小額貸款公司未將貸款人信用信息錄入人民銀行征信信息系統,導致了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與金融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就可能對其他金融機構評估貸款人的信用等級的準確性造成影響,從而使金融機構低估貸款人的違約風險。部分貸款申請者可能利用小額貸款公司未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漏洞,故意隱瞞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未結清貸款,多頭申貸,惡意騙貸,最終形成不良貸款。

四是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缺乏具體制度安排和方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2008年出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資金流向等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本褪榷?,《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也要求“將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然而目前,經修訂后的《征信管理條例》還未正式頒布,同時關于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的具體辦法和方案也暫未出臺,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步伐緩慢。

二、先進省市相關經驗和做法

麗江市小額貸款公司征信管理所面臨的情況并非特例,截至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共已設立了213家小額貸款公司,而這些小貸公司均未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從總體情況看,各地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狀況普遍具有數量較多、地域分布較分散、資金規模較小、技術力量不強的特點,使小額貸款公司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根據調查,目前四川、重慶、安徽、浙江、江蘇、江西等省市都已經將小貸公司納入了征信系統,并各自出臺了小額貸款公司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管理辦法,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

(一)接入模式

各省市主要采取的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集中組織、一口接入。采取以省為單位,建立集中的業務系統和征信報送平臺,接入人民銀行網絡,通過各征信部門將數據集中統一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如安徽采用的“協會一點接入”方式、江西采用的小額貸款公司虛擬總部集中一口接入的方式等。二是直接聯網接入。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專網直接接入人民銀行網絡,將數據直接上報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如四川、山西等省部分規模較大、人員技術資金實力較強的小額貸款公司采取直接接入的方式。

(二)接入原則

各省市都堅持以“先建立制度、再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 的征信系統接入原則。首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企業與個人征信系統管理辦法,及用戶管理、授權查詢、查詢結果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操作規程,為小額貸款公司機構加入征信系統和接入后的運行管理提供依據。其次,通過相關法規制度培訓、征信系統上崗資格考試,保證原始數據的質量,對小額貸款公司征信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從而確保接入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與信貸信息及時、準確、完整的錄入人行征信系統。最后,在正式數據上報后一段時間,再根據小額貸款公司數據上報情況和內部制度完善情況等,由人民銀行征信部門決定是否為其開通查詢用戶。

(三)管理方式

各省會中支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的組織、管理、培訓、審批等工作。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接入征信系統時,必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提交相關材料,由地市中心支行和省會中心支行逐級審核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審批,才可正式接入。而采用“集中組織,一口接入”模式的省市,還需對所建立的集中業務系統進行管理,根據各省市制度設計的不同,相應的管理責任方亦有所不同,如:安徽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管理,負責維護、監控、更新本系統的機構注冊與變更、用戶注冊與變更以及業務發生等情況;江蘇由省金融辦組織開發全省集中的業務系統及征信數據報送平臺,并進行維護與管理等。

三、對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征信信息管理的建議

一是建立健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征信信息管理的法律制度。從立法層面上看,需在《征信管理條例》中增加對小額貸款公司征信管理的相關內容,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的合法性和強制性,并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信用信息收集的程序和信息披露范圍,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信用信息的依法采集和使用。從管理制度層面上,需結合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實際情況,明確加入征信系統的軟硬件標準,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的具體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

二是采取多種接入模式、數據報送和查詢服務方式適應小額貸款公司不同技術條件下的需求。應該結合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適合的接入模式、數據報送和查詢服務方式。在征信系統接入模式上除現有的集中接入和直接接入模式外,可嘗試建立依托商業銀行接入模式,即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與其有合作關系的商業銀行協商,通過商業銀行網絡接入征信系統;或間接接入,即在網絡接入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通過其他符合要求的介質從人行征信部門報送和查詢信息。

篇6

案例簡述

據《重慶時報》2011年05月23日譚春劍報道,三年前,蘭女士在交通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每月的12日,是信用卡的還款日,也就是說,蘭女士必須在每月的12日前,將當月信用卡的賬單全部還清。如果出現延遲,銀行就會把這次延遲還款的記錄上報到央行征信系統。不過,這個情況在5月份出現了意外。5月13日,交行信用卡中心給蘭女士發來短信,稱其綁定的工資賬戶上資金不足,無法歸還4月信用卡4000元的欠賬。這樣的話,蘭女士不僅將承擔上百元的滯納金,還將作為一次不良記錄上報央行征信系統。該銀行信用卡中心首先說沒有辦法保持蘭女士良好的信用記錄,后來該中心服務人員卻又告訴蘭女士,只要辦理一種叫做“信用保障服務”的收費業務,就可以“修改”信用記錄。蘭女士當即同意辦理。在蘭女士手機上,我們看到了這條短信內容:每月3元,其中包括每月可將信用卡還款日期向后延期兩天,另外外加三條短信提醒。交通銀行工作人員是這樣解釋的,如果不辦理這個業務,銀行將向蘭女士收取透支金額的利息,同時逾期記錄也將上報央行征信系統。但只要蘭女士的賬戶上收費3元,便可將其逾期記錄拖延兩天,如果在這兩天里,蘭女士如數歸還了賬單,在央行的征信系統上將不會出現曾經逾期的記錄。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人在央行征信記錄原本應該是真實的,卻可以通過3元錢輕松更改。

案例分析

法規缺失是產生上述情況的根本原因。在該案件中我們看到銀行通過收費更改了蘭女士的違約信用記錄。那么銀行這種更改方式是否違法呢?《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交通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所有農村信用社于每月第10~12個工作日上報正常報文。按照最保守的每月1號為第一個工作日計算,也就是說交通銀行只要在每月12日至16日上報報文都屬于及時上報。至于在這一段時間內是否可以更改相關信用報告沒有明確規定,屬于法律空白,在實際操作中一般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交通銀行給蘭女士的寬限時間完全在上報征信系統報文的時間范圍內。所以是否違約完全由銀行自行確定。關于該不該收費問題。目前《暫行辦法》未做規定。而銀監會等三部委2011年3月的《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也對該項服務是否收費未做規定。所以實際上是否收費完全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

綜上,在該案例中,因監管存在空白,所以銀行的上述行為并不直接違法。

存在的問題

一是影響征信記錄的權威性。應該說商業銀行的這種行為之所以有市場,是因為客戶一旦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將對其辦理貸款及信用卡等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良好的信用記錄可以跟實實在在的貸款額度掛鉤。一旦能夠隨意改動將會嚴重影響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權威性。

二是影響數據的真實性、可信性。從征信記錄的使用情況看,一家金融機構提供個人征信報文上傳到征信系統后,供全國所有的金融機構查詢使用,每家機構都應對自己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如果可以隨意更改的話,勢必影響數據的真實性、可信性。

三是影響征信公平性。征信系統的建立主要是為了營造誠信的社會環境。如果可以花錢更改信用記錄,勢必對未花錢的用戶及其他正常違約產生不良信用記錄的個人產生不公平。

四是收費依據不充足。銀行收費項目一直飽受社會非議,雖然銀監會等三部委2011年3月的《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但該《通知》被指形式化嚴重,很多早已廢止的收費項目出現在停收項目中,相反,公眾希望取消的很多項目卻沒有被取消。更改信用違約記錄的行為已不僅涉及本金融機構的業務,同時該違約記錄上報征信系統后將涉及其他金融機構對個人信用的評級,所以單獨一家機構通過收取費用方式更改信用報告的行為不當。

五是收費方式欠妥。銀行在收費前已經告知了客戶,客戶也同意辦理了該項業務,所以收費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其實不然,銀行與客戶建立了信用卡使用合同,同時約定通過定期扣款方式歸還信用卡欠款,在已經建立的合同關系中,客戶有權接受銀行的服務,其中包括在客戶余額不足時的通知義務,也就是說,客戶余額不足時銀行應當提醒客戶歸還信用卡欠款,這種行為應該是信用卡使用合同中的一種附隨義務。但銀行卻利用強勢地位跟客戶簽訂“信用保障服務”協議,要求客戶為自己本應該享有的權利買單。屬于明顯有失公平的行為。

對策建議

不可否認銀行通過收費方式更改上報央行征信系統前的違約記錄,確實能起到督促違約人及時還款的目的,也能給當事人避免違約記錄,使雙方收益。但這種花錢買信用的方式給其他主體帶來不公平,也容易形成花錢買信用的不正之風。從長遠看,對個人、征信機構及整個信用系統的建設都是不利的。所以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從制度上加以規范。因《征信管理條例》暫未出臺,所以建議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先下發規范性文件,要求金融機構在報送征信數據報文前不得任意更改個人信用情況。同時禁止金融機構以收費的方式更改個人信用違約信息。在制訂《征信管理條例》時對相關問題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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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個人信用貸款;個人信用評估;發展對策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人貸款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貸款機構競爭加劇,貸款形式層出不窮。個人貸款業務的蓬勃發展是我國社會進步經濟繁榮的體現,也是我國經濟領域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與必然結果。然而,在過去十多年中,由于個人資信評估機制不完善等原因,相對于金融機構個人貸款領域的其他主要業務而言,個人信用貸款的業務發展一度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

    進入2010年,由于外部經濟環境的轉變,個人信貸再次成為國內各金融機構關注的焦點,主要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目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中國政府的宏觀政策進一步強調了拉動內需的重要性,而拉動內需的重要步驟之一正是發展個人信貸。為了積極鼓勵個人消費,國家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商業金融機構不斷增多,面向個人的各種信用貸款政策逐步推出。

    其次,受到近來國內房價調控不斷加強的影響,原本作為主要個人貸款業務的房貸業務正處于萎縮階段,持續增長受到限制。因此,金融機構開始把目光重新放在個人信貸業務,以求進一步挖掘生活消費需求所帶來的貸款業務,從而獲得新的盈利增長點。

    最后,從2008年下半年起,由于外資商業銀行帶著新的金融產品首先進入個人信用貸款市場,該業務領域的競爭突然加劇,國內商業銀行隨后紛紛推出相應的個人信貸產品以爭奪市場。個人信貸業務逐漸成為國內商業銀行首次與外資商業銀行正面競爭的一個領域。

    二、國內個人信貸業務發展現狀分析

    (一)國內個人信貸業務現狀分析

    在國內各家商業銀行中,中國建設銀行開展個人信貸業務最早,本文以其為例研究國內個人信貸業務。

    在商業化改革之前,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金融服務品種主要是以儲蓄為主的個人負債業務。到20世紀90年代末期,個人資產和中間業務開始起步,特別是個人消費信貸在很短的時間內全面興起,貸款品種不斷豐富,從住房、裝修、旅游、汽車、助業、助學、耐用消費品到不指定用途的循環額度貸款等,基本覆蓋了居民幾乎所有的生產和生活性消費項目,個人消費信貸余額因此保持了年均31%的增幅。

    建設銀行的貸款對象劃分為生產經營性消費者和生活性消費者。從銀行經營的角度出發,生活性消費者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客戶群體,數量眾多,銀行根據消費者消費類別提供的貸款品種也最多。而生產經營性消費者如個體工商戶、中小民營企業主,由于其在存款、貸款、理財、支付結算等方面具有比一般生活性消費者更高的價值創造和利潤貢獻能力,因此也是銀行極力爭取的對象。因此,支持生產經營性消費的個人消費信貸品種成為建設銀行拓展客戶最重要的資源和手段,上升勢頭迅猛。到2006年末,建設銀行以支持生產經營性消費為主的個人額度貸款和助業貸款余額占全部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的比例達到40%。

    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的快速發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原因:

    (1)作為一項新業務,個人消費信貸在發展初期擁有較大的增長空間。

    (2)在激烈競爭的條件下,個人消費信貸被視為拓展優質客戶最有效的手段而得到重點扶持。

    (3)在與受政策約束更多和不良貸款歷史包袱更重的公司類貸款比較中,建設銀行總行對個人消費信貸發展前景和資產質量寄予了更高期望,并在國外經驗的示范下,將個人消費信貸視為低風險業務。

    建設銀行較早確定的個人消費信貸信用風險經濟資本分配系數是2%,2005年又進一步下調到1.5%,而公司貸款中的工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信用風險經濟資本分配系數則高達9%。另外,從2003年以前的情況看,個人消費信貸平均違約率低于公司貸款13個百分點。因此,發展個人消費信貸得到了全行人力、物力、財力的大力支持。

    (二)國內個人信貸業務發展的啟示

    從總體來看,目前國內個人信貸研究正朝著國際研究前沿方向發展,在研究方法上已開始注重一定的規范性,在理論推導、數據分析、方法選擇等方面都形成了較為規范的技術路線。在研究內容上著重引入國外先進的個人資信評估方法和風險管理方法,同時也注意各種方法的實用性研究,充分結合中國特定的社會、經濟與文化背景?;趯鴥韧庋芯康谋容^,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1.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對個人信貸業務發展至關重要

    在西方發達國家,整個社會的個人信用制度已經規范化和法制化。銀行和政府憑借發達的網絡資源和高效的服務效率,可以隨時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弱化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國內的個人征信系統還不盡完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較嚴重。加快完善全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和銀行內部客戶信息系統,盡快實現個人信用信息的高效率傳遞,不僅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信息的不對稱,同時還給人們提供了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從而有利于個人信貸業務健康而快速地發展。

    2.合理的資信評估指標是個人信貸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社會情況更為復雜多變,完全套用成熟的資信評估指標不甚合理。事實上,不同時代和不同地域的資信評估指標都是千差萬別的,構建過程需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既要借鑒成熟的指標體系反映的共性,又要考慮特定條件下不可忽略的特性。具體來說,個人資信評估指標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自然特征、職業特征以及與信用關系特征,但是當前我國社會特殊的城鄉二元結構特征也不可忽視。

    3.科學的資信評估方法是個人信貸業務審批的關鍵手段

    盡管國內的相關研究逐漸向國際研究前沿靠攏,在理論研究的各個層面都形成了較為規范的技術路線,但仍處于非常原始的階段。相對于國外,國內尚未形成權威公開的個人信貸數據集,因此目前的研究基本還是基于國外有限公開的數據集,這種狀況大大影響了研究成果的實際應用價值,故而需要盡快建立真實、客觀、完備的國內數據集。同時,當前在對前沿方法的研究上不夠深入,基本僅僅是簡單地套用國外成熟的方法,而實際應用非常需要實質性的創新。

    三、政策建議

    近年來,為推動個人信貸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我國正在加快制定落實相關的政策方針和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2009年10月12日,為推動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再登新臺階,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隔不久的2010年2月12日,在綜合借鑒和吸納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在保護個人貸款權利的同時,進一步防范個人貸款的風險。然而,對比國外的發展狀況,我國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仍然任重道遠,迫切需要社會各界協力合作。

    在監管部門方面,首先要加快完善個人征信體系?!墩餍殴芾項l例(征求意見稿)》已逾一年,正式法規卻仍未出臺。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一項法律法規為個人征信業務活動提供直接依據,這致使征集機構在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環節無法可依,直接影響了我國個人征信服務業的發展和個人信用體系制度的建立。因此,當務之急是加速《征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出臺,使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告別無法可依的窘狀。

    其次,要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合作。盡管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記錄了個人在金融領域的大多數信貸信息,但就全國而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目前尚未納入記錄范圍。而加強與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合作,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方面,為了規避政府調控房地產業目的"限購令"政策,目前利用公積金貸款避開金融機構對其貸款購房相關信息的查詢,從而享受到利率優惠的現象時有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聯網個人征信系統查閱個人的信用報告,可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從而有效防范公積金貸款風險。另一方面,把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信用信息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將是對個人征信系統的有力補充。隨著時機的成熟,通過與稅務部門的合作,把目前相對成熟的稅務征信系統中的個人信用信息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將使目前的個人征信系統更趨完善。

    最后,要嚴格落實個人信貸的監管。盡管《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對個人信貸業務的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協議與發放、支付管理和貸后管理等行為的監管,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但作為中國第一部關于個人貸款的法規,該辦法的規則尚不完善,而且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信貸寬松的背景下,從2010年全國房價的攀升來看,該辦法的落實情況并不樂觀。因此,監管部門需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貫徹落實監管要求,強化問責機制,提高制度執行力,對于違規經營和隱瞞事實的,對監管要求置若罔聞的以及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對各相關單位負責人要實施約見制度;對于存在重大違規的,進行責任追究。

    在金融機構方面,首先要落實個人信貸面談制度。國際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及國內銀行的長期實踐表明,對個人貸款實行面談制度,并通過面談制度有效鑒別個人客戶身份、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可有效防范個人貸款風險。此外,通過面談制度,對個人財務、收入、財產等真實性審核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能夠確保貸款的真實性,進一步了解到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真實等情況,從而嚴防虛假信貸業務的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信貸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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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業務量快速增加。從調查的數據看,從2008年到2012年,年均增長30.2%。從經辦機構看,逐漸從單一機構經辦轉到各金融機構都普遍開辦了此項業務。

(二)主動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人數逐年增加。隨著征信宣傳力度的加大,主動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人數在逐年增加。

(三)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結果使用范圍不斷擴大。最初銀行人用于審核個人貸款申請,審核個人貸記卡、準貸記卡申請,審核個人作為擔保、貸后管理;擴大到進行投資人合作、發生業務往來、就職應聘等領域。

(四)受理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量增長不明顯,各縣不均衡。從調查看,多數縣近年沒有受理個人信用報告的異議,只有部分縣異議申請,但不符合受理的較多。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受理查詢渠道單一。按照征信管理制度,目前只有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可以進行個人信用報告查詢。但商業銀行只能提供銀行標準版的個人信用報告,內容只能反映與本行業務相關的交易信息,內容不完整,且部分商業銀行僅向有貸款意向或業務關系的個人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對普通居民的申請則不予受理。

(二)查詢流程存在漏洞。根據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操作規程,他人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需提供委托人授權查詢委托書、委托人和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由于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僅要求委托人和人雙方簽字,簽字和授權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容易引發法律糾紛。

(三)異議處理流程復雜、時效性差。按照異議處理相關規定,基層央行征信管理部門受理異議處理申請后,應立即轉交征信服務中心,征信服務中心收到后轉至相應的商業銀行協查,商業銀行經過查詢核實回復給征信服務中心,再返回到當地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然后通知申請人,環節較多;加之部分商業銀行的異議信息糾錯工作集中在總行,個人征信異議處理子系統的權限未下放到基層行,造成異議處理時間過長,部分無法在規定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個人信用報告負面信息解讀、信用評價無統一標準。目前,個人信用報告中出現負面信息時,各銀行業機構對其進行評價時尚無統一的標準。對于同一份個人信用報告,由于各行解讀不一樣,造成客戶申請貸款時,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均不一樣,使個人征信系統的權威性大打折扣。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工作內控機制不健全。對查詢流程、個人隱私保護和個人信用報告解讀等內容缺乏明確、系統的規定。

(六)人民銀行缺乏對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工作的依法監管依據。目前,《征信管理條例》尚未出臺,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或中介機構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情況進行監督的依據只有《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等,法律效力層次較低,難以對商業銀行或中介機構進行相應檢查監督和處罰。

三、對策與建議

(一)盡快出臺個人征信管理法律法規,完善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操作規程。加快個人征信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步伐,通過立法對個人信用報告的查詢主體、查詢對象、使用范圍、個人隱私保護等內容加以規范,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授權查詢委托書的真實性做出限制性規定,如通過采用公證等方式。

(二)加強數據質量監管,提高個人信用信息質量。進一步完善銀行業機構上報數據質量標準,增加上報數據的自動校驗功能,特別要加強地方性銀行業機構信貸業務系統建設,按照人民銀行數據接口規范修改完善數據報送接口程序,提高數據報送質量;加大對數據報送質量的管理、監督,督促銀行業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數據,特別要杜絕已結清的貸款在數據庫中仍有余額等事件的發生,避免因數據報送不及時而給查詢人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三)積極增加查詢方式。一是開通網上查詢和手機短信查詢業務。二是在所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設置個人征信信息自助查詢終端。

(四)提高異議信息處理效率。下放異議信息修改權限,改變過去統一由征信中心對錯誤數據進行修改的模式,由征信中心授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異議信息進行修改上報,以減少異議處理環節,提高異議處理效率;完善個人異議信息處理流程,對因銀行業機構錯誤造成的異議信息,實行簡化程序,由其直接將正確信息和錯誤說明上傳征信中心處理,以提高糾改效率。

(五)嚴格規范個人信用報告格式。一是完善個人信用報告內容;二是完善個人信用報告格式。在個人信用報告上增加央行標志,避免和其他征信機構信用報告相混淆,影響央行征信報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三是增加個人信用報告種類。

(六)出臺個人信用報告解讀指引,規范個人信用報告解讀。推進我國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和評分模型的建立;盡快出臺個人信用報告解讀指引,對個人信用報告負面記錄的解讀進行規范,以增加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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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人民銀行印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機構做好個人征信業務的準備工作。如此簡單的一則通知,沒想到竟引起了社會輿論的軒然大波。對此,筆者談談自己的一些理解。

民營征信公司的數據主要來源于自有數據。從當前的情況看,這些數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個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二是個人及家庭與金融機構所發生的信貸活動信息;三是個人及家庭與商業機構或公用事業單位因買賣關系而發生的資金往來數據;四是個人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行使職權過程中所留存的與信用有關的信息;五是其他一些與個人信用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信息。民營征信公司屬于商業性機構,它與普通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主要是商品或服務的買賣活動,因此可以獲得上面的第一類和第三類數據。從被通知的8家公司看,一半以上的公司都是具有商業性信用數據的優勢。例如,依托于阿里巴巴和支付寶的芝麻信用擁有大量的淘寶商戶、客戶的經營和資金往來信息;騰訊征信擁有大量的與QQ、微信和財付通相關的個人社交和經濟往來信息;背靠平安銀行的前海征信則擁有大量銀行信貸信息;拉卡拉最大的數據優勢則是其所掌握的大量的小商戶刷卡記錄和老百姓的公共事業消費情況;華道征信則是最早涉足互聯網金融風險評估和信用評級的公司之一。可見,民營征信公司最核心的數據還是其自有的數據。當然,除自有數據外,民營征信機構還可以通過法律授權下的購買、交換、自采以及免費獲取等方式獲得更多的信用信息。

個人征信市場向民資開閘的初衷,無外乎“引入競爭”和“填補空白”這兩個目的。當前中國個人征信市場存在“四個不足”:一是法律法規不完善。與美國17部相關法律制度相比,目前我國只有《征信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以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憲法》中所涉及到的一點內容。二是征信機構不健全。當前在個人信用評級領域,征信機構只有央行征信管理中心及其下屬的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民營個人征信機構尚屬空白。三是數據內容不豐富。目前的個人信用數據主要是來源于金融機構的金融信用信息,與個人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司法信息、社會行為和公共資源使用等情況,絕大部分都沒有被納入其中。四是覆蓋人群不全面。在央行征信管理系統收錄在案的8.6億自然人中只有3.2億人有信貸記錄,只占全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大多數的人沒有信用記錄,更何談獲得普惠性的金融服務?以互聯網大數據為支撐的民營征信機構的出現,不僅能夠豐富征信機構組織體系,更能將大量豐富的信息引入數據庫,以此覆蓋更多之前沒有獲得過金融服務的人群。民營征信公司的出現能夠很好地填補以上空白,其提供的信用報告也將覆蓋更多的領域和人群。在銀行信貸領域,民營征信公司可以使用大量非金融信息來刻畫一個人的可能的信用狀況,如再輔之官方金融信息或從官方途徑獲得公共信息,則可以幫助一個人增加其信用評級等級,從而降低融資成本,也可以幫助一個從未獲得過金融服務的人證明其信用狀況及獲得所需的金融服務。在其他領域,民間信用評級報告的使用應該更加豐富。

民營征信行業的出現更有利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個人隱私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法律制度、操作技術以及防范機制的配合。而個人隱私的泄露與其是政府部門、國有企業還是私人企業并不存在本質上的必然關系。對于征信機構而言,特別是存在競爭環境下,數據資源是其行業競爭的核心競爭力,是其企業發展的立命之本,更是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拔得頭籌的砝碼。因此,征信機構都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數據的采集、挖掘、處理和保護,視數據為珍寶。同時,民營征信公司的相繼成立,在行業自律和監管的情況下,必然會逐步形成一個具有自我約束力的行業自律機制。那些不尊重客戶、忽視數據安全、見利忘義出賣客戶信息的公司無法在市場上立足??梢?,民營企業的入市不僅不會引起一場信息泄露潮,事實上更容易形成一種“珍惜數據、愛護數據、保護隱私”的氛圍。(作者為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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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小企業; 應收賬款質押; 風險分析; 風險防范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作為一種新的擔保融資方式,可以有效解決企業由于應收賬款積壓而造成的流動資金沉淀與流失問題。對應收賬款余額日趨增加的中小企業而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已成為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重要途徑?;趹召~款資產的特殊性,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控制難度大、管理成本高,加之融資機構與融資企業之間信息的不對稱性等,眾因素導致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進展緩慢。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征信體系,構建中小企業征信平臺,增強中小企業信用透明度,提升企業信用價值,完善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機制,降低融資機構信貸風險及信貸成本,改善融資機構信貸結構,提高融資機構信貸效益,是促進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

一、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分析

我國企業征信體系建設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起步,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已初步建立了企業基本征信體系。作為企業風險承擔能力的評價標準,現行的征信體系有利于大企業的信用評級與融資。對實物性資產匱乏、應收賬款居高不下、信用管理滯后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征信環境現狀難以滿足應收賬款質押風險控制要求。

(一)信用意識薄弱,缺乏信用價值觀念

市場經濟實質是信用經濟,信用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礎。信用意識不僅體現在交易付款方面,還體現在誠信經營、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客戶服務等多個方面。從目前的市場表現看,許多企業的信用意識依然非常淡薄,“以誠實守信為榮”的意識尚未深入人心。合同違約、偷稅漏稅、債務拖欠、商業欺詐、假冒偽劣等失信行為時有發生?!笆匦攀芤妗⑹艖徒洹钡男庞眉罴s束機制不健全,失信的經濟成本及社會成本依然偏低,多數中小企業缺乏信用價值觀念,信用意識滯后,信用管理粗放。作為企業融資重要依據的信用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必要的業務流程及制度規范;在披露內容上,缺乏專門的信用分析評價報告及信用評價標準;在信息披露質量方面,未能滿足信息全面性、及時性及可靠性要求。

(二)缺乏專業而全面的征信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尚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落后于西方等發達國家,難以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在歐美日等征信業比較發達的國家,與征信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已成為征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包括征信數據的采集、存儲、核實、處理、加工、傳播及使用,征信的全流程均做到有法可依。以美國為例,涉及征信管理的相關法律有16項,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及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電子資金轉賬法等,各項征信法規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法律體系。我國盡管也出臺了一些與征信關聯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合同法》、《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但在法規體系及法規條文方面,缺乏與征信行為直接關聯的內容條款,致使在征信數據采集、信息披露、開放與使用等方面無法可依,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對各種失信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與制衡。征信法律法規的缺失使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呈倍增效應,成為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發展的法律瓶頸。

(三)企業征信平臺建設的一體化程度低

我國已于2006年建成了由政府主導,全國聯網,統一管理的企業基礎信用信息中央數據庫,即企業征信系統。覆蓋各金融機構的征信系統,逐步解決了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信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防范及控制融資風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處理好中央數據庫與地方、行業關系,區別大中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征信管理等方面仍困難重重。地方政府及各級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建設獨立的、非共享的地方性征信平臺,形成了許多的“信息孤島”。各行業內部組建的征信數據庫,缺乏不同行業信用信息的聯動和共享。征信平臺的多頭建設,導致多個征信機構對同一主體進行重復的信息采集及信用評級,使信用評級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尤其在中小企業征信管理方面,缺乏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經營特點的征信標準與評價辦法,導致中小企業征信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高,難以對中小企業信用做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征信體系發展滯后使應收賬款質押管理決策的不確定因素增加,風險控制的難度增大。

(四)企業征信平臺建設水平低、管理滯后

通過征信平臺對企業守信經營及個人誠信行為進行全面、連續、及時、真實的記錄,并進行信用考核和信用評級,是征信平臺管理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征信平臺基礎數據庫涵蓋能力及輻射能力不足,系統缺乏兼容性,信息更新速度慢,信息處理水平低,平臺運行效率差。尤其在企業征信系統與個人征信系統協調方面,未能實現資源疊加效應。在征信信息管理方面,企業虛報財務數據、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時、信用記錄不夠全面、信息智能化水平低、查詢功能服務不健全、信息錄入及歸類統計不完整等多方因素,直接影響到征信數據的質量,增加了應收賬款質押風險評估難度。

(五)企業征信管理的社會化程度低

根據西方等發達國家信用管理經驗,由于征信中介機構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屬性,可實現對企業信用進行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評級,具備較強的公允性及權威性。因此,征信管理服務的社會化已成為各國征信體系建設的主要途徑。目前,我國征信機構主要包括政府主導和行業設立兩種方式。前者包括了由政府主導的,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銀行信貸征信系統,負責信貸記錄及根據信貸記錄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此外,政府主導的征信機構還包括以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質量監督及主管機關等行政部門為主體的征信系統。后者主要是指以行業為主導的社會化的信用中介組織。由于我國信用中介機構規模小、征信業務流程不規范、信用評價標準不統一、監管力度不足、競爭力不強、地區發展不平衡、缺乏行業自律機制等因素,導致征信中介企業發展滯后,征信產品及服務缺乏專業性和權威性。培育專業化的權威信用評級機構,提升征信管理水平,加快征信行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應成為我國征信體系的重要內容。

(六)政府在征信建設中的錯位與缺位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主要承擔市場調控與市場監管的職責,并通過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全社會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嚴格監督信用履行情況,確保征信的可靠性和開放性。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期,對市場經濟認識不足,政府在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建設方面存在錯位與缺位現象。如政府直接從事征信活動,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違背了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加之在中小企業征信管理方面,由于政出多門,政策多變,部分地區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濃厚,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甚至縱容地方企業的失信行為,通過破產、重組或轉制逃避債務。征信監管不力,助長了失信的泛濫,增加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

二、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防范

優化信用環境,加強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管理,構建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已成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迫切要求。

(一)樹立信用效益意識

增強信用經濟意識,加快征信法制建設是構建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基礎前提。提高信用意識,應提升對信用經濟的認識,加強自身信用體系建設,將信用價值納入企業重要的發展戰略。通過信用建設提升企業形象和自身競爭力,提高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和自身的經濟效益。加快征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盡快出臺適合中國國情的《征信管理條例》、《政府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企業、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征信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征信管理權屬;確定征信企業的準入標準、運作方式及法律責任;確認征信數據的收集范圍、征信對象,征信產品的傳播路徑、傳播范圍;規范信用信息采集、分析、整理、披露及使用等征信工作流程;明確融資各方在征信管理體系建設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征信機構及其業務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通過立法,保障征信企業公平、合理地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為征信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標準體系

信用標準是征信體系建設的基礎,是進行企業信用考評的依據,也是衡量企業及社會成員守信經營及誠信行為的標準。統一的標準體系,有利于統一信用評價和對比基準,使不同信用主體具有可比性,促進各級、各類征信數據的交流與共享,發揮數據整合的規模效應與質量優勢。尤其是建立適應中小企業征信建設的信用標準體系,發揮信用標準的制約和規范作用,對及時準確、全面系統了解中小企業信用狀況具有重要意義。

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標準體系,應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信用基礎標準,包括規范信用、信用信息、征信等與信用有關的信用數據元,形成對信用界定和信用規范的統一認識。二是信用技術標準,主要規范征信數據采集、加工、使用、披露過程中的技術以及安全環境,保障信用信息系統的聯通與共享。三是信用產品標準,主要規范征信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調查報告、信用評級報告等信用產品的格式、內容和質量等,提高信用服務水平。四是信用服務標準,主要規范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時必須遵循的執業規范、技術標準、行為準則等,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合法經營、健康發展。五是信用管理標準,主要規范信用監管部門在資質審批、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的履職行為,加強對信用服務市場的監管。

(三)搭建中小企業征信信息平臺

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征信數據庫模式主要有兩種,即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兩者的相同之處是:信用中介機構根據征信法律法規要求,接受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通過政府免費提供的工商信息、納稅登記、信用記錄、法院訴訟等信息,結合新聞媒體、公司財務資訊披露等方式,采取一定的技術手段和測試模型,全面客觀地搜集、整理、分析、判斷及評價企業信用狀況,對融資企業進行信用評級。中小企業可通過即時查詢,隨時了解自身信用狀況。兩者不同之處在于美國模式是典型的商業化運作模式,征信體系主要以具有良好法人治理結構的第三方征信公司為主體,通過少數幾家有國際影響力的大聯合征信公司完成企業征信的評級工作,政府的職責是提供立法支持及對征信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歐洲模式突出政府和中央銀行的主導作用,政府通過建立公共的征信機構,強制性要求企業和個人向這些機構提供信用數據,并通過立法保證這些數據的真實性。

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主要任務是要建成一個標準統一、覆蓋全國,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服務的涵蓋企業和個人征信的中央征信數據庫。建立全國統一的、開放式的數據共享平臺,為企業信用評級提供及時全面、客觀可靠、功能強大的技術支持和征信服務。

(四)優化征信系統功能與結構

從理論上講,征信體系可以被視為實物抵押或擔保之外的一種“信譽擔?!?。因此,征信體系可適當降低金融機構對融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條件,幫助應收賬款質押人通過信譽擔保實現融資。就銀行征信系統而言,銀行間信息交流與共享機制,可以消除征信獨占而存在的“信息租金”現象,促進借款人為維護自身信用等級而守信履約,最終達到降低違約率的目的。

為完善銀行及質押人的借貸契約機制,須進一步優化現有的征信系統結構,完善其功能,提高系統運作的效率。對現行的征信系統優化與完善包括:一是要保證征信系統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二是加大非銀行信貸信息采集,滿足金融機構和其他查詢者的需求。三是優化系統功能,采用網絡智能技術,增加明細清單、模糊查詢功能及貸款卡年審功能,放寬征信查詢權限,提高數據導入頻率,簡化信用評估異議處理程序。四是改進錄入模板,增加自驗和試算平衡功能,提高系統工作效率。

(五)完善企業失信懲罰機制

國際上對失信的懲罰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通過法律手段,失信企業須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二是實施道德制衡,通過將企業的失信行為公之于眾,設立不良信用行為企業“黑名單”,增加失信企業信用成本。西方發達國家的征信體系采取立法和監管相結合,實行全國聯網的失信懲戒制度,一旦企業或個人有不良信用行為發生,將招致嚴厲的懲處。失信行為結果不僅會使失信者短期利益受損,對其長期利益的傷害更是難以估量。失信的高成本,震懾了企業及個人的違約及失信行為,規范了市場經濟秩序。

我國失信懲罰機制尚不健全,企業及個人的失信成本總體偏低,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曲扭效應下,誠信變成了一種稀缺資源,失信卻成為普遍現象。因此,必須加大立法和執法力度,完善企業失信懲戒機制,引導鼓勵企業守信經營。在立法環節,要提高懲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在執法環節,要切實解決行政執法軟弱無力及以罰代管的問題。在信用道德建設方面,要增加失信者的經濟成本和道德成本,對失信者實行“四不”政策,即不開立新賬戶、不發放貸款、不提供結算和現金服務,運用征信網絡平臺建立企業及個人失信檔案,完善失信者違約信息披露機制。對嚴重的失信犯罪行為,如破壞征信建設,篡改、竊取信用信息,販賣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應通過刑事立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提高征信管理社會化水平

解決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難題,關鍵是要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和信用不足兩方面的難題。扶持專業化征信機構發展,提高征信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應成為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和信用不足的重要手段。

在扶持征信機構的發展措施方面,一是可以借鑒吸收國外經驗,通過特許經營模式,引進外資征信機構,學習消化國外征信企業的先進經驗,形成市場良性競爭機制,實行征信服務的規模化經營。二是加強征信市場監管,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提高征信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加強人才培訓,提高征信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三是確保征信機構以合法方式及時取得全面、系統、連續、客觀的企業基礎征信數據,保障征信企業的有效有序運行。四是征信機構應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征信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五是加強征信服務特色建設。尤其在信用評級、人才培養、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指導等方面,各征信機構應結合自身特點,為融資企業提供定制化的個。

(七)健全多元化的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目前,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均有較完整的企業信用登記制度,并實現了不同金融機構間的數據聯網與共享。金融機構信用系統對融資企業按時還貸,防范信貸風險起到較好的監控作用。但僅僅依靠銀行單方面的監管,還不足以防范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系統性風險。應建立由征信專業機構主導,工商、質檢、稅務等部門參與,多方協同的企業信用監管及評級組織,對不同類型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實行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融資企業的信用評級確定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授信額度及信用政策。

【參考文獻】

[1] 陳晶.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與中小企業融資[J].財經界,2006(4):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