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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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

篇1

一、適用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包括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以下稱被保險人)可按本辦法參加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二、參保原則

被保險人以自愿為原則,持個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參保手續。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三、繳費標準

(一)被保險人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5%逐月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可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二)被保險人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且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應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或待遇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醫療消費水平和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作相應調整。

四、待遇支付

(一)首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其建立個人帳戶(醫保IC卡),被保險人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可按《實施細則》規定使用醫保IC卡。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第13個月起),可按《實施細則》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原已在我市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保手續的,從停保之日起3個月內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逾期辦理的,視作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3個月內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逾期辦理的,視作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視作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五)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重新就業,且用人單位按規定已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被保險人可以申請終止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按《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后失業時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參保的,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因用人單位方面原因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可繼續按本辦法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六)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在辦理退休時如一次性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補償費(月繳費標準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5%,繳費年限累計為15年,可相應抵減退休人員本人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可累計計算的年限,但抵減后最少要繳10年),按規定終身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欠繳費的處理辦法

(一)被保險人參保后發生欠繳費的,從欠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被保險人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不滿12個月,期間發生欠繳費而中斷參保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重新參保時將視同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三)被保險人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發生欠繳費中斷參保在半年以內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補劃其個人帳戶資金,但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應從補繳費的次月起才能繼續享受;發生欠繳費中斷參保在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允許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可連續計算繳費年限,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補劃其個人帳戶資金,但應按首次參保人員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待遇;中斷繳費1年以上重新參保的,視同首次參保,重新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四)被保險人因欠費或停保等原因停止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篇2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堅持以住院醫療統籌為主、門診醫療統籌為輔,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參保當期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需求;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居民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堅持參保自愿,實行屬地管理;

(五)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六)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市統一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h(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轄區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居民,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城鎮學齡前兒童、全日制學校學生(包括大、中專院校、職業高中、技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簡稱學生和兒童,下同);

(二)年滿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

第三章基金籌集及標準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實行定額籌資,每人每年籌資11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籌資。2009年度每人籌資270元。

(三)學生和兒童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建立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

(四)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八條政府補助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再補助2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18周歲以上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再補助10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給予全額補助,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區)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應由市本級和縣(區)財政補助的部分,按屬地原則,由各級財政自行負擔。

第九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并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除政府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個人或家庭繳納。初次參保繳費后,應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繳納下年度醫療保險費。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可在次年1至6月補繳醫療保險費,但補繳時間不超過6月底,補繳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未補繳醫療保險費的,中斷醫療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非從業城鎮居民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家庭為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所在街道(社區)、鄉鎮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中心)組織參保。

第四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大病,下同)和門診醫療費用兩部分。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單次結算。城鎮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

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實行當次門診診斷治療結算,普通門診治療起付標準每次為200元,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30%,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甲醫療機構500元;二乙醫療機構400元;一級及未達到等級的醫療機構3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轉市外醫療機構1000元。

第十五條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65%;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60%;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55%;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為50%。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因患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慢性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藥物治療的四種門診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二乙醫療機構的住院起付標準并按55%的支付比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個參保繳費年度內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

第十七條鼓勵城鎮居民連續繳費,實行繳費年限與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額掛鉤。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起始時間

(一)本辦法實施一年內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本辦法實施滿一年以后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保后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續保的,自續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年限從續保時重新開始計算。

(四)學生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的支付比例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可以通過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城市醫療救助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并按照管理的有關規定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效果不明顯的,可申請轉院治療,由所住定點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并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危重、搶救病人除外)。參保人員外出期間因病急救住院的和異地居住人員的就醫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認真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有權予以追回并按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處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考核制度。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坐支、擠占、截留和挪用。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各級審計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監督。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因、、,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流失的基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重大問題向市政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各縣(區)也要建立相應制度,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工作。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協調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并落實城鎮居民就醫的優惠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資格的確認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和督促學校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登記和費用歸集工作;殘聯負責殘疾人資格的確認工作;宣傳、發改、財政、監察、審計、稅務、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篇3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從去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去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去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去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篇4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我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減輕城鎮居民在保險期限內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娃妮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政府主導,財政資助和居民個人繳費相結合,以住院醫療統籌為主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的居民以及十八周歲以上的中學生),十八周歲及以上無業居民,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征地后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等。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設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獨立核算。

第五條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王管部門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財政、衛生、教育、民政、殘聯、公安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協作,密切配合3共同努力,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韶關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收,韶關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具體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參保登記造冊和業務咨詢工作。我市對所轄縣(市、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基金實行全市統一管理,分級核算。

第二章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組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

(三)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p以家庭繳費為主,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標準:為每人每年172元(其中個人120元)。

財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人均每年2元標準給予補助;省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人均每年35元標準給予補助;市級財政按人均每年6元標準給予補助;縣(市)區、鎮(街道)按人均每年9元給予補助。

對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家庭繳費部分在省級財政補助后的差額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和當地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給予全額補助。

第九條大中專及技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繳費其他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以家庭為單位全員繳費。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在成本列支。

第十條財政補助資金按實際繳費人數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每年7月l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醫療保險年度。辦理參?;蚶m保手續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并繳納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保險年度內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大中專及技工學校新入學學生,每年9月辦理參保手續,征收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

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的,只能于下一年度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首次參保時,由勞動保障部門為其制發社會保障卡,作為城鎮參保居民辦理續保、就醫、結算醫療費用的專用憑證。

第十三條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應設立醫療保險服務網點,具體負責辦理轄區內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協助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手續和業務咨詢等工作。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專用帳戶,并定期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和醫療待遇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適時調整。調整標準和操作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居民基本醫療

基金財政專戶,??顚S?,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章醫療保險待遇保險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參保居民患病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緊急搶救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準》等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自付比例以后的費用。

(二)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因門診特定項目范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門診特定項目范圍:

1、因病情需要,在醫療機構急診搶救并在觀察室留院觀察進行的醫療;

2、因惡性腫瘤或重癥尿毒癥,在認可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透析治療;

3、經批準在認可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腎移植手術后,繼續在門診進行的抗排異治療。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省級醫院1500元,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縣二級??漆t院400元),一級醫院300元,中省一級及以下醫院200元。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繳費一年以內的20000元,連續繳費兩年以上的30000元,最高支付限額以外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見下表:

住院費用

繳費年限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其他醫療機構

一年以下405055

一年以上455560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市外就醫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10%(學生因轉學或升學在保險期限內在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除外),余下部分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基金運行情況,提出調整方案,經省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為了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能力,減輕參保人員的負擔,應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適時制定。

第四章醫療保險的管理和基金監督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參照《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按省、市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執行。對于兒科類用藥范圍由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的結算參照《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住院醫療費用采取不同的定額結算標準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市外轉診和異地就醫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及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韶關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是城鎮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組織,依法監督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籌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

篇5

第二條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法批準之日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年齡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住院醫療保險費。

(二)從征地部門繳費的次月起,戶籍關系在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戶籍關系在本市其他區(市)縣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70%發給基本養老金。這類人員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6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本人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和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8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或女滿50周歲且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均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從滿齡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和女滿18周歲不滿30周歲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20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以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不滿18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補助費。

(二)這類人員就業后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人員,不再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征地農轉非人員在本辦法執行以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已經參加本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按規定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

第十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二)本市其他區(市)縣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70%×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5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0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5年。

第十三條征地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為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市和區(市)縣、鄉(鎮)政府都應建立征地調劑資金,為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財政、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以前,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但由于征地部門或征地單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定之外的涉及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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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不足之處 完善對策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的“安全網”,它對穩定社會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可以起到解除人們患病受苦的后顧之憂,修復勞動力,防止“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更好的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此外還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減少悲劇的發生。而我市從2009年開始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到現在,居民醫保的保障力度不斷提高,保障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居民生病所帶來的各項壓力。

一、瀘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現狀

我市于2011年5月1日起實行《瀘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過去的《瀘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新實行的《瀘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擴大了參保范圍、增加了財政補助、增加了支付比例、完善了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并實行門診統籌。

(一)新《辦法》較《暫行條例》的完善之處

1.覆蓋范圍方面

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目前參保人數43.7萬人,已達到應參保人數的95.3%。而新《辦法》最大特色是明確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改變了過去大學生只能選擇商業保險的狀況。以后,大學生既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購買商業保險。從此,多了一種選擇,也就增加了一份保障。

2.籌資金額方面

城鎮居民籌資標準是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學生和未滿18周歲非在校少年兒童、嬰幼兒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215元;年滿18周歲以上非從業人員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370元。

3.財政補貼方面

從5月1日后,每人每年的補助由120元上升到200元。其中,屬于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重度殘疾人員的醫保費用由財政全額補助,個人不繳納醫保費用;而屬于城市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人,財政每年會再補助90元,增加了30元,個人繳費減少。

4.住院支付比例及住院起付線標準,如下表:

(數據源于《瀘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瀘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經整理而得)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以上,在符合封頂線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部分費用,統籌基金再按40%的比例支付。

5.醫療費用結算的方式

繳費方式更為便捷。目前,微機已經覆蓋到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利用IC卡,住院費用、門診大病費用和門診統籌醫療費用都能實行及時結算,大大減輕參保居民墊付負擔。

6.門診統籌

除了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外,新《辦法》還有一個兩點,那就是開始完善門診統籌,并增加地中海貧血為門診大病?;I資標準如下所述:學生每年籌資30元,門診的報銷比例是60%,封頂線是200元;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籌資50元,報銷比例是50%,封頂線是200元 。

7.從享受待遇期限方面

新《辦法》規定新參保居民,從參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但新生兒、新入學的學生、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職工醫療保險參保連續繳費的人員,從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的次月起便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改變了過去較為不合理的時限問題。

(二)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現狀

根據勞社部發〔2007〕4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包括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下面,筆者將從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方面來介紹我市的基本情況。用藥方面,我國現行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包括以下幾種: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基,醫療保險藥物目錄、社區衛生藥品目錄等。就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目前參照的是《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項目》;就診療項目而言,也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只是在門診統籌方面有差距。對于這一點,筆者將在后面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之處詳細論述;在醫療服務建設方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同樣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就我是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醫院: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瀘州醫學院附屬中醫院、市人民醫院、龍馬潭中醫院、江南醫院、瀘州市口腔醫院,外地的主要有:成都363醫院、重慶大坪醫院和四川省人民醫院。

二、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之處

我市自2009年4月開始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經過兩年多的時間,這項制度不斷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居民“看病貴”的問題,即減輕了居民一定的經濟負擔。但是通過具體調查,筆者發現這項制度也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一)未制定針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政策

不管是藥品還是定點的醫療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都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而確定的。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具有強制性,所有用人單位和單位職工都必須繳納,因此其統籌基金更具有保障性。同時,由于這兩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繳費金額不同,那么報銷比例也就會不同。如果參看統一標準則會至少造成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增加了居民的負擔;二是浪費醫療資源。

(二)制度設計存在偏差

既然是基本醫療保險,那么按照我們常人的理解就應該是大家都會享有的醫療保險,但是這項制度在設計之初就確定了“堅持居民參保自愿原則”,因而不具有強制性,居民可以參保,也可以不參保。如果在參保期間生病,那么會報銷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但如果在參保期間沒有生病,那么所繳納費用似乎就成了“為他人做貢獻”。而我市目前的參保比例是95.3%,也就是說還有近4.7%的居民沒有參保。除此之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實行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些差異似乎與“基本”的觀念不符。

(三)藥品費的報銷系數較實際醫療費的報銷比例低

根據我省頒布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其中藥品分為兩類:甲類和乙類。甲類藥物是可以全部報銷的,而乙類藥物只能報銷部分報銷,一般是80%。此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現在屬于基本藥品目錄的藥物實行政府統一采購,價格普遍比較低,而生產商則會從利益的角度出發,不在生產一些價格低廉但是藥效卻非常好的藥品。比如,用于骨髓移植手術中抗排斥反應的免疫抑制劑“環磷酰胺”,因為其價格低,大部分生產企業不愿意生產,因此對于白血病患者的救命藥漸漸消失在市場上。

(四)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差異明顯

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是繳一年費便享受一年的醫保,不繳費則不享受醫保。但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卻大有不同。男職工連續繳費30年后,女同志在繳費滿25年后,便可在其退休后享受“免費醫?!?。同樣,如果一位居民(假設為女性)在連續繳費25年后,那么她是否能在第26年不繳費的情況下便能夠享受醫療保險呢?答案是否定的。此外,我市允許已經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個體經濟人員憑相關手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于繳費比例的不同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如果某一天社?;鸩荒苡行еЦ冻擎偮毠めt療保險時,則必然由財政兜底,而這有必然會影響到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的補助。

三、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建議

通過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分析,筆者認為,這項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通過借鑒澳大利亞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在立足我市具體情況的基礎上,筆者試著提出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議。

1.制定針對我市的切實可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這項政策應全面包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方方面,如參保范圍、繳納金額、藥品目錄、支付和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等,實現“同一個市,同一個標準”。同時,在各定點醫院的門診和住院部的顯著位置懸掛居民醫保報銷的相關注意事項,內容包括各區社保中心的有效電話、保銷所需的手續和必要證件、報銷程序等,以方便居民報銷醫療門診和住院費用。

2.實行強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國家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只有每個人都發展好了,國家才會真正強大。而具體到我們每位居民,生病住院是一生都不可能避免的重大事情。因此國家應該運用其行政權力,并在其職權范圍內將這件事處理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就我市而言,市政府及縣、鄉政府應該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例如發宣傳單、舉辦專題講座、開展學習活動等,同時參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做法,即隨著居民年齡的增長,適當增加個人繳納的費用,但與之同時政府的補助也適當增加。通過這些方式,使每位城鎮居民都能明白參保帶來的實惠,都能積極、連續參保,早日實現“全市醫?!?。

3.降低醫療費用,減輕居民經濟負擔

對于這一點,筆者將用一個例子來具體說明。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均支付闌尾切除術,因此,筆者將以闌尾切除術為例來具體說明第三條措施。一般而言,闌尾切除術的患者將會支付住院費床位費、藥品費用(如抗炎藥等)、護理費、麻醉費用、手術費、一次性輸液器具等。在整個治療和護理的過程中,醫生應首先根據病人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的類型來用藥。如果病情嚴重,則根據具體的情況適當運用高效藥物。當患者康復后報銷醫療費用的時候,居民醫療保險經辦部門應根據患者參加的保險類型來判斷在具體的治療過程中,其藥品或者手術材料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范圍之內的程度,根據其程度給予其治療醫生相應的物質和例如發證書此類的獎勵,醫療機構將擁有此類證書的多少作為相應醫務人員評技術職稱和行政職稱的依據。這樣,醫務人員則會為了自身的發展而減少誘導性消費,并在一定程度程度上節約醫療資源,減少浪費。當然,這一點的前提是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具體的標準以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來參照。

4.加大對基層醫院的資金、技術和人員的投入,并對就醫層次進行管理,合理報銷醫?;?/p>

具體到我市而言,可以有效利用醫學院的人力資源優勢,比如給予優惠政策引導應屆畢業生去基層醫院工作。就制度層面建設而言,先開展試點,以江陽區為例。位于江陽區的定點醫院有三級甲等醫院—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二級甲等醫院—瀘州市人民醫院,二級乙等醫院—精神病醫院,一級醫院—復康醫院、慈善路中醫院、同濟慢性病醫院等,門診有瀘州酒城醫院、公交公司門診部。在這個試點的區內,一些常見病就規定現在基層醫院就診,同時根據首診醫生的診斷結論再決定是否應該去更高層次的醫院就診。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首診醫生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臨床經驗的醫生,其技術職稱應當是中級或者以上者。同時,我們可以返聘一些已退休的知名醫學專家來指導首診醫生,以作出科學合理的診斷結論。當然,急救病人除外。

參 考 文 獻

[1]仇雨臨.醫療保障案例[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2]胡曉義等.當代中國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3]鄒海林.社會保險改革與法制發展[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4]岳經綸.中國的社會保障建設回顧與前沿[M].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09.

[5]王琬.2009年中國醫療保險研究綜述[J].中國衛生政策研究,2010,2(3).

[6]蔣露.澳大利亞全民醫療保險解析.經濟生活[J],2009(6).

[7]徐潤龍,澳大利亞醫藥衛生體制的啟示.衛生經濟研究[J],2010.

篇7

答:《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由國發【2007】20號文件頒布。國家高度重視解決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我國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試點的目標是: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個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問:《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原則是什么?

答: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問:《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參保范圍包括哪些?

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問:《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對繳費和補助是如何規定的?

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會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問:《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對費用支付是如何規定的?

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篇8

一、關于《實施方案》的形成過程及基本原則

(一)形成過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是惠及人民群眾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保增長、保民生的重要舉措。為解決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年7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全國各地相繼開展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統一安排。我省從年開始,分兩批啟動了城鎮居民醫保試點,截止年底,已有9個設區市全面實施,參保率達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臺被列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啟動。

對于啟動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委、市政府極為重視,市委書記、市長、主管市長多次聽取相關部門的匯報,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了具體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時建立了由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殘聯、桃城區政府等9個部門單位參加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我們從去年開始,組織力量對我市的城鎮居民人員構成、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進行了調查測算,3月初組織相關人員赴、、等地學習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經驗,在調查測算、交流和借鑒我省先期試點的9個設區市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和我市實際,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和論證,起草了《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經過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反復討論修改后,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報經省政府批準同意,形成了現在的《實施方案》。這個方案政府已印發正式文件,近期日報將全文刊發。

(二)基本原則。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和省《實施意見》及國家、省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在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過程中,堅持了五條原則:

1、低水平、廣覆蓋原則。低水平就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起步階段,從我市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家庭、財政的承受能力,確定適當的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廣覆蓋就是在全市已經實行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礎上,將目前還沒有醫療保障的人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實現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無縫隙全面覆蓋。

2、保住院、保門診大病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是解決城鎮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貧問題。因此,我市《實施方案》明確保障的重點是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同時,將醫療費用較高的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肝、腎移植后服用抗排異藥(各類學生及18周歲及以下非在校居民還包括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緩解期的血液?。╅T診治療費用列入了保障范圍。

3、家庭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補助。我市對所有參保居民都給予了補助,規定了具體的標準。其中,對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給予補助,個人不繳費。

4、繳費年限與醫療保險待遇掛鉤的原則。鼓勵參保居民連續繳費,《實施方案》規定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計最高不超過9%。

5、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根據我市的經濟狀況和城鎮居民醫療消費水平,為了充分利用衛生資源、增強保障能力,《實施方案》明確了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縣(市)為統籌單位,由市本級、縣(市)兩級統籌,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同時啟動,同步推進。桃城區、開發區參加市本級統籌,其余縣(市)統一執行本實施方案,并根據方案的主要內容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市本級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外,剩余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50%。

二、關于《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條,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籌資標準、個人繳費和補助辦法、醫療保險待遇、大額醫保、管理服務等方面都作了規定。

(一)關于參保范圍。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和年3月26日人社部召開的全國第三批城鎮居民醫保啟動工作視頻會議規定,要拓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等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虺擎偩用襻t保;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確有困難的,經批準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據此,我市確定的范圍是: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員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關于籌資標準。按照大數法則,城鎮居民參保人數越少,相應的籌資標準應該越高,這樣才能降低風險。但考慮我市的實際情況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較低,采用了較低的籌資標準。

1、成年居民的籌資標準(300元/人年)。這是參考省內其他地市的情況。全省其它十個設區市的籌資標準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間,我市籌資標準選擇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額醫療保險費50元。

2、未成年人籌資標準(160元/人年)。省內第一批試點市中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在100元至160元之間;第二批試點市中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多數在160元至180元之間。我市參考第二批試點市和邢臺的情況確定了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含大額醫療保險費10元。

(三)關于個人繳費和補助辦法。按照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我市的財政能力和家庭負擔能力,《實施方案》確定了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辦法。對于市區參保人員的補助,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外,已啟動的九個設區市和正在啟動的邢臺市均采取了由市、區各負擔50%的辦法進行補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統一的市、區各負擔50%的辦法,具體如下:

1、正常居民?;I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個人繳費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40元、省財政50元、市財政10元、桃城區財政10元。

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個人不繳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70元、省財政80元、市財政75元、桃城區財政75元。

2、各類學生、18周歲及以下非在校居民?;I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費50元,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40元、省財政50元、市財政10元、桃城區財政10元。

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個人不繳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45元、省財政55元、市財政30元、桃城區財政30元。

3、市內的在校大學生?;I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費50元,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補助:中央財政40元、省財政50元、市財政20元。

4、屬于市開發區所轄的居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外,市財政和開發區財政各負擔50%。

(四)關于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保障參保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大病費用支出,根據我市的籌資標準和醫療消費水平,《實施方案》確定了我市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是參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個人負擔的一定額度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主要是為了約束參保居民的住院行為。省內已啟動市的起付標準都確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間。我市《實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級的醫療機構,分別確定相應的起付標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00元。

門診特殊疾病起付標準:省內已啟動市的起付標準都確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間。我市定為500元。

2、報銷比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省《實施意見》要求參保居民的醫療費用可以控制在規定支付范圍內50%-70%的報銷水平。我市《實施方案》確定的報銷比例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7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6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確需轉往異地就醫的報銷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最高支付限額是在一個年度內基金支付參保居民醫療費用的累計最高額度。按照我市《實施方案》規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包括兩部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今后將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財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財政補助辦法和醫療保險待遇等做出相應調整,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城鎮居民的報銷比例,從數字上講和新農合的差別不大,但由于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及消費水平相對較高,并且其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較寬,一次性材料報銷比例較高,轉外地報銷比例不降低,實際報銷數額能達到10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3萬元,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7萬元)。因此,城鎮居民的實際待遇水平將比新農合要高。

(五)關于大額醫療保險。為了解決患大病醫療費用家庭負擔困難的問題,我市《實施方案》確定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同時建立大額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參照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的運作方式,依據大數法則和醫療保險逐步提高統籌層次的趨勢,實行市級統籌,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所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還要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三、加強組織,優化服務,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城鎮居民是分散的群體,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必須加強服務、強化管理?!秾嵤┓桨浮访鞔_了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由市醫保中心負責管理,各縣(市)由各縣(市)的部門經辦,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系和現有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同時可以增強防范風險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發揮有限基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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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醫保局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衛生、公安等部門以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負責居民醫保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登記和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登記、繳費手續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基金籌集)

居民醫?;鹩蓚€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職工醫保基金劃轉和專項資金組成。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暫定為:

(一)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

(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60元;

(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費480元;

(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政府財政補貼資金等支付。

具體辦法,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費用使用情況適時調整,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帳,??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鸢凑找韵卤壤Ц?,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

(一)70周歲以上的人員,住院支付70%,門診急診支付50%;

(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60%,門診急診支付50%;

(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支付50%。

參保人員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由居民醫?;鹬Ц?0%。

第八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住院醫療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九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者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不符合醫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

(四)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五)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費用結算)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丁?/p>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參保人員就醫次數或者醫療費用出現異常情況的,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可以改變其費用結算方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經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和出借就醫憑證。

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或者報銷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歸并對象)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與本辦法的具體銜接問題,由市醫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屬于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等,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專項資金承擔。

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造成居民醫?;鹆魇У?,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局可以中止與其的結算關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保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造成居民醫?;鹆魇У?,市醫保局應當追回流失的居民醫?;?。同時,對負有責任的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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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標。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建立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相銜接,覆蓋全體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制度。2008年城鎮居民參保率達到50%;2009年城鎮居民參保率力爭達到70%;2010年實現全覆蓋。通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

(二)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和統籌兼顧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則;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家庭(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合理銜接的原則。

二、覆蓋范圍和保障方式

(一)覆蓋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大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保障方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大病統籌,解決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支出。

三、統籌方式

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市)分級統籌,由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經辦,負責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

四、繳費和補助標準

(一)繳費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各年齡段人員繳費標準如下:

1、未成年居民(未滿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0.8%的比例繳納。按此標準計算,2008年市本級人均繳費額為70元。

2、成年居民(年滿18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2.6%的比例繳納。按此標準計算,2008年市本級人均繳費額為230元。

3、城鎮參保居民應同時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元。

(二)補助標準。參保居民按規定所需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政府區分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1、普通人群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補助5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補助80元。

2、低保對象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補助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80元,6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補助190元。

3、重度殘疾人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補助7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90元

4、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每人每年補助180元。

五、待遇標準和支付范圍

(一)待遇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立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個人承擔40%(70周歲以上老年人承擔30%),統籌基金支付60%(70周歲以上老年人支付70%),最高不超過70%。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傳染病院、結核病防治院、精神病院取消起付標準)按不同等級醫院加以區別,依照三級、二級、一級醫院及社區醫療機構,分別確定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兩次及兩次以上住院,起付標準依級依次下降100元,直到起付標準為零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

城鎮居民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通過補充醫療保險解決,補充醫療保險費報銷比例為80%,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參保人員經批準到市外醫院住院所發生符合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在本市三級醫院住院標準的2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50%。

(二)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符合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具體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基金管理

為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正常運行,保證參保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須管好使用好基金,確?;鸬陌踩?、合理、有效使用。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顚S?。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運行的社會監督機制,吸收社會各方代表參與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保證參保的城鎮居民享有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公開、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鸢踩?。

七、服務管理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有序運行。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參保居民可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各統籌地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

(二)因病情轉市外就醫的,由三級醫院簽署意見,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轉院。未辦理轉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算。

(三)建立醫療保險服務獎懲機制。各統籌地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八、實施步驟

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2008年1-3月份):制定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暫行辦法并向省申報試點。

第二階段(2008年4-6月份):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強化經辦機構隊伍及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建設,開發應用軟件,計算機網絡連接,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開展各種宣傳活動,同時指導獨立統籌縣(市)制訂實施方案。

第三階段(2008年6月):正式啟動。組織城鎮居民登記、申報、繳費,發放《醫療保險卡》。

九、機構建設

(一)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醫療保險網絡升級、改造工作。同級財政部門要保障網絡升級改造所需經費。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體系,由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并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需要,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內增設相關業務科室,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同時采取多種辦法,為街道、社區配備專(兼)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協理(管)員,以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實施。

(三)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服務平臺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充分發揮街道和社區、學校及相關社團組織的作用,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管理服務工作。充分利用金融窗口作用,委托辦理繳費業務,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服務。

十、組織實施及保證措施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切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各縣(市)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精心組織實施,并及時總結經驗,千方百計地解決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辦法,做好制度實施、綜合協調與業務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鎮參保居民補助資金的籌集,醫療保險機構業務經費的核定,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強醫療服務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加強城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優質價廉的服務。

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在校中小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及少年兒童參加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督促檢查所屬各學校、托幼機構落實好參保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民政、殘聯部門負責城鎮低保人群和重度殘疾居民的身份確認,并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低保人群和重度殘疾居民的動態數據。

公安部門負責城鎮居民的戶籍管理工作,并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居民戶籍的動態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