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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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條例

篇1

第一條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防止飲用水污染和有害因

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鎮公共供水、自備水源供水和農村簡易

自來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飲用水,供水的設備及用品,也適用于供水的場所、設施

和環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飲用水衛生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的原

則。積極開展飲用水衛生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提高公民的自我保護意

識。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飲用水

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鼓勵對飲用水衛生的社會監督。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

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飲用水的衛生

第六條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供給飲用:

(一)混有異物,出現異色、異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

的;

(二)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三)含有寄生蟲、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與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設施及用品直接接觸的;

(五)未經衛生檢驗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停止供水的。

第七條飲用水的供水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主要求:

(一)保持供水設施和周圍環境清潔,與有毒有害場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規定的防護

距離:

(二)白備水源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有任何連接;

(三)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直接連接;

(四)供水設施與非飲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設施必須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六)供水設備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設備、新管網使用前或者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后,必須嚴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須有水質消毒設備;

(九)凡與飲用水直接接觸的供水設備及用品,應當無毒無害,不得污染水質;

(十)直接從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人員上崗時

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有礙水質衛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

或者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

(十一)國家和本市有關飲用水供水過程的其他衛生要求。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八條供水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新建、擴建、改建供水設施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

門參加。

第九條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是供水設施管理責任單位,負責供水

設施的日常衛生管理。

第十條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行理責任單位和從事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等衛生維護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或者從事清

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

衛生許可證由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復驗。

第十一條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

或者兼職衛生育理人員,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且生知諷培訓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農村簡易自來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機構或者專人負責衛生管理衛

作。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

質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配備水質檢驗人員和設備,建立

健全對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的水質檢驗制度,按時將水質檢驗結果報所在地衛生行

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直接從事供水、行水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人員,每

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杏,取得

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健康檢查由市衛生行政部問確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利用新材料制作供水設備及用品,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銷售利

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設備及用品,必須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證明;供水設施

的管理責任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上述設備及用品。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市和區、墾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支

付的任務。

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了解情況,字取必要的

資料,對供水場所和設施進行檢查和采樣檢驗。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飲用水進行衛生檢

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污染責任單位和收治病人

的醫療單位,除采取緊急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

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飲用水污染

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污染責任單位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并責令進行情洗、消毒;

(三)責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停止供水期間由污染責任單位采取措施解決臨時供水;停止城鎮公共供水必須報市

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給予警告,井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或者未經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

管水或者供水設施衛生維護工作的;

(二)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和污染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報告

的;

(三)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未配備水質檢驗人員和設備或者未按規定

進行水質檢驗和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

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擴建、改建供水設施的工程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竣工未

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擅自供水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未按規定復驗,從事供水的或者清

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

(三)供水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供給禁止供給飲用的水的;

(四)造成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污染責任單位對衛生行政部門

所采取的臨時控制措施拒不執行的;

(五)未按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設備及用品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污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萬元以

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污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飲用水衛生管理和監督人員、、的,由所

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一、學校衛生:

本次監督檢查工作按照《關于開展**年秋季學校衛生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內容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情況進行。以轄區內各類學校食堂、自備水及二次供水設施、傳染病防治及學校周邊餐飲單位、小賣部為重點,所有學校全部列入檢查范圍。共檢查各類學校21所(中學5所、小學8所、職校1所、托兒機構7所)學校食堂**家,學校周邊小餐館**家,食品銷售店及攤點**家。15所使用集中式供水,6所為自備水或底下水。從檢查情況看,學校衛生整體情況良好。7所學校食堂均推行了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辦理了衛生許可證,建立了食品衛生組織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有健全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并能夠認真檢查落實,沒有發現小餐桌現象;大部分使用自備水的中、小學校制定了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設立了專(兼)職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并能給學生提供開水;絕大多數學校高度重視傳染病防控工作,傳染病疫情報告渠道暢通,有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近年來未發生傳染病爆發與流行。但學校有正式校醫的不多,學校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食品、飲用水和公共場所衛生:

為切實保障我縣的食品、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預防食物和飲用水中毒事件的發生,縣衛生監督所于**年5月4日至6月5日對轄區內**家賓館(飯店)的食品、公共場所衛生及我縣自來水廠進行了監督檢查。在對賓館(飯店)的食品、公共場所衛生檢查中,重點監督檢查了賓館(飯店)的餐飲和客房的衛生條件是否與衛生許可內容相符,衛生檔案及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情況,承辦100人以上大型宴席的備案登記情況,粗加工間、涼菜、水果等專間的設置情況,以及客房清洗消毒制度及記錄等。檢查情況反映,賓館(飯店)都能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衛生標準、規范,能夠全面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但在檢查中也發現有個別賓館(飯店)使用無衛生部許可批件的消毒藥,沒有設立專門的水果間,冷藏(凍)柜標識不清,客房清潔用具未按用途分開放置且無明顯區分標志等。針對存在問題我所作出了限期整改,否則不得進行與其相關的經營活動等監督意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有針對性地重點抽查了蒙山供水有限公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源防護帶是否設立標志,水源防護帶內有無生活及工業污染源,水廠衛生管理狀況,水廠環境衛生狀況,水廠供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水廠凈水劑、消毒劑的儲存、投加是否規范,水廠檢驗設施及檢驗記錄情況,現場監測水廠出廠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等。從現場檢查的情況來看,供水公司的水源防護帶狀況良好,對飲用水衛生安全高度重視,各項管理措施到位,設備運行情況良好,出廠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現場監測合格。通過這次檢查,督促并提高了賓館(飯店)對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安全工作和供水單位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重要性的認識,為節日期間的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提供了切實可靠的保障。

三、醫療機構放射衛生防護:

篇3

一、根據市衛生局的要求,凡列入市級監管的各類市管單位,每年覆蓋面要達到100%。

二、各類監管單位監督頻次要求

(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年版)》,餐飲業食品衛生分為A、B、C、D四個等級,對被評為A、B、C級的餐飲單位分別采取簡化監督、常規監督和強化監督。

進行等級評定的餐飲單位監督頻次要求:

1.A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年;

2.B級監督頻次不少于2次/年;

3.C級監督頻次不少于3次/年;

4.D級餐飲單位,限期改進,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衛生監督執法,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

實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住宿、美容、洗浴、游泳池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1.A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2年;

2.B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年;

3.C級監督頻次不少于2次/年;

(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實施衛生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

(四)醫療機構和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醫療衛生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

根據《市衛生局關于實施醫療機構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衛監〔〕5號)的要求,實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醫療機構監督頻次要求是:

1.A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年;

2.B級監督頻次不少于2次/年,每半年一次;

3.C級監督頻次不少于3次/年,每季度一次。

(五)職業(放射)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各科室根據實際情況對管轄范圍用人單位進行分級監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本規定中“次/年”指連續12個月內的監督次數。

四、實施衛生監督檢查要認真填寫《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實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單位按照上級要求填寫《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監督檢查評分表》。在檢查中發現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產品和場所依法實施行政控制,發現違法行為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篇4

1.1現場調查方法和評價依據對北京鐵路沿線25個給水所用統一制定的調查表格進行現場調查。以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1997)和北京市衛生局文件:京衛疾控字[2003]87號“城鎮簡易自來水廠和自備水源衛生要求”為評價依據。

1.2監測資料搜集北京鐵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12年生活飲用水監測資料。

1.3檢驗方法及評價依據自備井水的采集、保存以及檢驗方法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進行,評價依據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執行。測得的各項指標全部符合標準的判為合格,若有1項不符合標準即判為不合格。1.4統計方法各指標合格率之間差別的顯著性檢驗采用直接計算概率法(n﹤40)。

2結果

2.1基本概況本次調查北京鐵路沿線給水所25個,每個給水所有1-3眼自備井,共有自備井35眼。取水設備類型全部為管井,采取淺層或深層地下水,井深12m至500m不等。消毒方式全部采用加氯消毒。儲水設備為水泥構筑水塔或水泥蓄水池。輸水管線材質主要為鑄鐵管,管網長度數百米。自備井主要分布在京原線、豐沙線、京包線、京通線、京山線、京九線、京廣線等鐵路沿線,供水人群為鐵路職工、家屬以及附近居民。每個供水所供水人口為數十人至上千人不等。

2.2給水所檔案管理情況25個給水所全部配備了專職管水員,共有專職管水員75名,其中71名持有效體檢合格證明,占94.67%。但有12個給水所未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預案,18個給水所無管水員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培訓記錄,22個給水所無儲水設施清洗記錄(詳見表1)。

2.3自備井水泵房衛生管理情況如表2所示,全部給水所有衛生制度、供水工藝流程圖,但部分給水所衛生制度和供水工藝流程圖未懸掛在給水泵房,而是在地面堆放,部分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部分水泵房內地面及墻壁未貼瓷磚,室內存放雜物,地面積水,消毒藥品標識不合格,30m防護帶內有滲水坑、種植作物等。

2.4水質檢測結果2.4.1自備井水質單項超標情況2012年對35個自備井檢測水樣35件,合格13件,合格率37.14%。檢測項目32項,其中4項指標出現超標情況,按超標嚴重程度依次為硝酸鹽(以N計)、菌落總數、總硬度、氟化物,超標件數分別為16件(45.71%)、7件(20.00%)、3件(8.57%)、2件(5.71%)。超標情況見表3。2.4.2自備井水質檢測結果與井深的關系見表4。在35個自備井中,有22個井深﹤100m,13個井深﹥100m。13個井深超過100m的自備井,其水中硝酸鹽(以N計)100%合格,而井深﹤100m的自備井水中硝酸鹽(以N計)的合格率為27.27%,合格率有顯著性差異(P﹤0.01),提示井深是硝酸鹽氮含量的影響因素。2.4.3自備井水質檢測結果與地區的關系見表5。在35個自備井中,有5個位于京原線和豐沙線所經過的山區,其水質檢測全部合格,而位于平原地區的自備井,其水中硝酸鹽(以N計)合格率只有46.67%,與山區相比自備井硝酸鹽(以N計)合格率有顯著性差異(P﹤0.05),提示自備井所在地區是硝酸鹽氮含量的影響因素。

3討論

3.1應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北京鐵路沿線自備井水質調查表明,北京鐵路沿線自備井水質檢測結果總體合格率較低,為37.14%,其中硝酸鹽(以N計)超標率為45.71%,居不合格項首位,與北京市某區2007年調查結果一致[2]。北京市位于華北平原的西北部,地層堆積物中,含水層由砂、砂礫石、砂卵石、圓礫構成,非含水層由砂質粒土、粘質沙土、粘土及淤泥、人工填土構成[3]。地層防護性較差,地表污染物較易通過大氣降水和地表水的下滲作用入滲到地下含水層,造成污染。北京市大氣降水入滲補給量平均為28.58億m3/年,占地下水補給來源的74.72%[4],加之長期的人類活動,導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環境污染增加,可能導致地下含水層硝酸鹽含量增高。本次調查還顯示,井深不足100m的自備井水中硝酸鹽(以N計)合格率明顯低于井深超過100m的自備井(P﹤0.01),豐沙線、京原線所在山區自備井水中硝酸鹽(以N計)合格率高于平原地區(P﹤0.05),提示井深和自備井所在地區是硝酸鹽合格率的影響因素。針對北京鐵路沿線自備井硝酸鹽氮超標的現狀,主管單位應加大設備設施投入,在平原地區積極引進市政管網供水或開采深層地下水,提高沿線職工飲水質量。本次調查,菌落總數的超標率為20.0%,是僅次于硝酸鹽的污染指標。調查發現,一些水泵房的消毒液無商標,無生產日期,30m防護帶內有滲水坑、種植作物,有些自備井不能做到30m防護,緊鄰居民居住區,還有的自備井泵房內堆放各種雜物,地面積水等,這些情況都易導致自備井水被微生物污染,應加強管理。本次調查,位于京山線的2個自備井的氟化物超標,可能與自備井所在地區地質環境有關[1]。應采取深度凈化處理,改善水質。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逾越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篇6

1 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依法設定和依法實施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顯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依法設定和依法實施的?!妒称沸l生法》第二十六條就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等也都有相應的規定。從業人員在法定的時限內通過規定的檢查項目后方可取得健康證明,才能參加工作。國家衛生部《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簽發健康合格證明……。以上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確定了簽發健康證明的實施機關是衛生監督機構;規定了實施的對象是食品從業人員、生活飲用水的制、供水人員和公共場所直接與顧客接觸的服務人員等;限定了實施健康證明的條件是不得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因此,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符合行政許可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許可法定和依法許可原則[1]。

2 簽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一種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2]。簽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行為應是以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主體,行使《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行政職權,依法對相對人的申請領取健康證明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簽發,允許一部分符合法定條件并具備資格的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對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業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因此,衛生監督機構簽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行為就具備了行政行為的主體上的特征、法律屬性上的特征和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3]。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衛生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行為并非自健康證明簽發后就自然終止,一簽了事。衛生監督機構必須在健康證明的一年有效期內履行依法監管的義務和責任,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動態觀察,只要發現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即可經由一定的程序注銷其健康合格證明。符合動態行政行為的特征[4]。

3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符合行政許可的設定條件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眾所周知,患有痢疾、傷寒等衛生法律法規所列的傳染病的食品從業人員、制水供水人員以及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攜帶并不斷排出病原體,可以通過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污染食物和水,或通過直接接觸顧客等途徑將疾病傳染給消費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和傳染病的傳播,危害顧客的健康,甚至危及社會的穩定。無論是歷史上著名的傷寒瑪麗[5]還是最近發生的重大食物中毒都足以證明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涉及“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維持秩序的要素”[6]。所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具備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條件?;趶臉I人員健康證明的法定性和強制性,此事項既不能通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也不能通過市場競爭調節或者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來解決;由于無健康證明從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不可以待食物中毒或傳染病暴發等社會危害發生后才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事后監督和管理。由此看來,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設定為行政許可事項是十分必要的。

4 簽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必須“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進行。從業人員獲取健康證明的過程首先要有從事相關職業的主觀愿望和動機。健康證明的啟動過程是從事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主動要求和申請的過程。如果相對人不從事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領取健康證明的職業,沒有領取健康證明的要求,即使相對人符合領取健康證明的條件,衛生監督機構也是不可能主動地簽發健康證明給他的。簽發健康證明無疑應歸入“依申請并經審查而批準的一種授益行政行為”的范疇。

5 簽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種有限設禁和解禁和行政行為

前已述及,在《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從事相關職業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操作。即對一般人要從事食品、供水及公共服務等特定活動是設禁的,沒有健康證明的人員是不可以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制供水和與顧客直接接觸的服務工作的。如果沒有取得健康證明從事上述工作,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就要負擔相應的責任并將被依法查處。對依法已取得健康證明從事相關工作的相對人,相關法律法規又是開禁的,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

6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具備法律效力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法律效力通過兩個方面來體現:首先是健康證明具備證明力,可以證明持有者的權利能力,即健康證明的持有者具有從事國家所賦予的某種活動的權利,它起到了證明文書的作用,而無須再通過其它方式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國家對持有者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能力的認可的證明。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要從事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者所發予的健康證,可以證明該從業人員有從事食品工作的行為能力[7]。另外,健康證明具備確定力[8],一經頒發,在法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即具任何人都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如要撤銷、變更或宣布無效,非經法定程序進行不可。

綜上所述,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無論是其設定和實施,還是其實施主體和法律后果,都具備行政許可的特征和本質。因此,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屬于行政許可。建議有權部門盡快修改和完善有關規章,明確責任主體,規范發放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行政行為。

參考文獻

1、6姜明安.行政許可法條文精釋與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40.

2、3王連昌.行政法學[M].修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杜,1997:120--121.

4 顧愛平,黃吉明,滕天云等.行政許可法國家公務員讀本[M].南京,2003:17.

5 楊海倫.“傷寒瑪麗”被隔離20多年.環球時報,2003-05-26

http://www.snweb.com.cn/gb/gnd/2003/0526/k0526001.htm.

篇7

一、指導思想

本年度全市衛生監督工作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根據確定的重點內容開展衛生監督工作,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中心,本著扶優和打劣相結合的原則,著重做好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和有毒有害危險品的監督檢查工作,切實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負責, 為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投資者營造規范的投資環境。

二、整頓和規范具體內容

(一)食品衛生整頓和規范重點是以《齊齊哈爾市分級量化管理暫行規定》為依據,試行并逐漸推廣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分級量化管理,按照標準達到A級企業 家;B級企業 家;C級企業 家;D級企業 家。首先從管理上分級量化管理入手,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展開,在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分級管理成熟的基礎上,逐步推廣至食品各行業。同時積極開展食品企業生產技術規范(GMP)和危險性關鍵控制點分析評價技術(HACCP),并將此項工作制度化,今后每個企業檔案必須有GMP和HACCP相關資料,積極扶持我市名優企、名優產品、綠色和特色食品。適時開展專項治理,重點做好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肉制品、調味品、冷飲制品、糧油面制品、兒童制品、保健食品、水產品、糕點類產品的監督監測工作。強化飲食業的餐具消毒工作,減少或杜絕食物中毒的發生。繼續注入開展食品打假專項斗爭,按照“深、細、嚴、實”的原則,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冒偽劣食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在元旦、春節、“五.一”、“觀鶴節”、“十.一”等重大節日食品銷售旺季,按照市衛生局近期下發的打假方案,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打假突擊行動,確保節日食品衛生安全。加強飲食業集中供餐(大型會議、婚喪酒席)監管,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的發生。對集貿市場和食品批發市場要加大整治力度,對出售假冒偽劣食品的市場要公開曝光。

(二)環境衛生:深入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今年將重點加大化妝品、洗浴、美容美發、旅店、練歌房(廳)等行業的治理整頓工作,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對現已營業但未辦理衛生許可的公共娛樂場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加強清理整頓,對新、改、擴建的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嚴格審批,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做好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監督索證工作,杜絕無有效衛生許可證和批件的涉水產品進入市場。(三)學校衛生:加大學校綜合衛生監督力度,重點做好學校食堂和學生食用食品的衛生監督工作。各地要在2002年對學校食堂已全面整頓檢查的基礎上,重點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堂加強管理,該停業的堅決停業,加大治理校門前無證商販和校周邊“小飯桌”的力度,按照《齊齊哈爾市中小學校外“小飯桌”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格驗收審批“小飯桌”,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四)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按照《齊齊哈爾市職業衛生檢查實施方案》的要求,開展好《職業病防治法》執法檢查工作。對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的企業加強依法監管,按照《齊齊哈爾市有毒有害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生產、銷售、使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對存在嚴重衛生問題的企業要依法嚴厲處罰。

三、保障措施:

(一)認真履行衛生行政處罰程序,嚴格執行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制度、合議制度、聽證制度、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上報等有關規章制度,增強執法規范性。提高辦案透明度,杜絕違章違法辦案。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使全市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盡快走上規范化、標準化、正規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二)繼續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服務,樹行業新風”活動,把“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嚴格執法,熱情服務”落到實處,牢固樹立為經濟建設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全面開展“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對外的衛生監督服務模式。認真實行政務“五公開”制度和承諾制,衛生監督員嚴格執行“五不準”紀律。虛慕郵萇緇峒嘍劍??σ愿白齪瞇蟹緗ㄉ韞鰲;???瓜殖“旃?⒓趺饈輾選⑻厥綠匕斕雀髦鐘胖史?窕疃??

(三)加強對全市衛生監督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市衛生局將對全市衛生監督機構、監督員的執法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檢評。并按照《衛生監督員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實行究錯懲戒制度。對發生重大責任錯誤的責任單位、責任領導、責任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黃牌警告和開除衛生監督隊伍等行政處罰。

今年稽點是食品、公共場所的預防性衛生監督、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食品專項打假、行政處罰和衛生監督員風紀?;榍闆r將通過《衛生監督簡報》通報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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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各星級賓館、旅行社、景區

二、考核標準

1、旅游企業文明、衛生、健康創建組織網絡健全,有明確的分管領導及相應工作人員。發現無分管領導的扣5分,無工作人員的扣3分。

2、各項創建工作明確分工,責任制層層落實,企業各區域、各環節都有人抓、有人管。責任不落實的扣3分。

3、有健全的文明、衛生、健康創建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企業內部創建檢查考核機制。制度不健全的視情扣1-3分。

4、明確企業2013年創建工作重點,工作計劃明確,有有效的抓手和載體。達不到要求的視情扣1-3分。

5、認真做好今年省示范文明城市復評迎檢工作。對照《省示范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市2013年度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省示范文明城市復評迎檢工作任務書》的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完成任務每少一項扣0.5-1分。

6、積極開展企業文明環境創建活動,因地制宜合理設計布置室內外環境,營造濃厚的文明創建氛圍。成效不明顯的酌情扣1-3分。

7、開展多形式的企業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企業員工有明顯不文明行為,電話禮儀抽查不合格等,每人次扣0.2分。

8、加強行業規范管理,設計活動載體,提升文明優質服務水平,有效解決游客投訴,提升群眾滿意度。凡游客向有關部門投訴確屬企業服務質量等方面問題的,每起扣相關企業1分。

9、認真完成滅“三害”先進城區復查各項任務。重點做好春秋兩季滅鼠和夏季滅“三害”工作。對所有經營辦公場所包括室內、樓道、儲藏室、公廁、下水道、排水溝、綠化帶、空閑地,全方位進行環境綜合整治,定期采用化學藥物集中消殺,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規定的指標內,同時落實好長效管理機制,抓好日常消殺工作。滅殺任務每少一次扣3分,密度不達標扣1分,完成復查任務每少一項扣0.5-1分。

10、開展環境衛生整治。沿街單位“門前三包”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落實,車輛停放整齊;廢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無亂扔亂吐現象。發現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11、強化公共場所衛生。認真貫徹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病”調高率達100%;各類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清洗、消毒、通風等各項衛生措施落實,從業人員操作規范,衛生指標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發現一處達不到要求的扣0.2分。

12、食品衛生安全責任落實。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有健全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采購索證、進貨檢查驗收、臺帳、過期食品退市等制度,設備、設施及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制定食物中要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報告體系及制度健全。發現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13、強化傳染病防治。企業做好向顧客提供預防傳染病的宣傳材料,賓館在客房做好安全套放置發放。建立旅游企業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衛生部門落實有關人員艾滋病等重大傳染病的檢測管理措施,提高疫情應急處置能力。發現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14、按照《市建設健康城市三年行動計劃》、《市2013年度建設健康城市工作計劃》要求,積極投身健康城市建設活動,大力開展健康賓館、健康旅行社、健康景區創建活動,并在名項工作中貫徹健康城市理念,工作成效明顯。活動未開展的扣5分,成效不明顯的扣1-3分。

15、認真開展衛生健康教育活動。企業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組織網絡,健康教育工作有計劃、有措施、有記錄、有考核、有總結,員工衛生知曉率達95%以上,健康行為形成率達85%以上。積極開展創建無煙單位活動,公共場所有禁煙標志等,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預防宣傳教育。做好員工健康指導和有關文件資料保存,管理規范。旅行社對組團外出的旅游人員要進行預防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的行前宣傳教育,主動了解和掌握旅行線路中各種影響游客健康的可能因素,采取對應的防范措施,確保游客健康安全。及時根據政府部門的疫情通報,限制或勸阻游客到疫區旅游。發現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16、抓好“文博會”、“義博會”、“森博會”和“旅博會”等重要活動期間創建有關工作,按市里統一要求懸掛宣傳標語,花卉布置等工作。不按要求開展工作的扣5分,開展情況不好的視情扣1-2分。

17、企業積極參加各級文明、衛生、健康單位創建工作,凡年內獲得各類榮譽的,酌情加分。

18、企業創建工作有創新性、特色性,視情予以加分。

三、考核辦法

1、市旅游局每季組織一次對旅游企業的創建檢查,檢查以明察暗訪形式進行,并以一定的形式通報檢查結果。

2、對發現的問題,市旅游局將進行跟蹤督查,發現未及時整改的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發《督辦通知書》。每發一次扣2分。

3、圍繞我市今年省示范文明城市復評迎檢,滅“三害”先進城區復查及“義博會”等重要活動,市旅游局與市創建部門等組織不定期的檢查考核,結果計入全年度考核成績。

4、在全市性、行業性的創建迎檢過程中,如省示范文明城市復評迎檢、省級滅“三害”先進城區復查、義博會等,由于企業不重視造成較大影響的,一次扣5-10分,造成嚴重影響的,創建工作一票否決。

四、獎懲措施

1、考核結果將作為評比文明衛生單位的依據。創建考核后15名的企業不能評為各級文明衛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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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健全組織,完善制度,明確責任

衛生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它不僅僅是校容校貌的問題,也不僅僅是環境育人的問題,而是事關辦學方向、事關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甚至事關學校整體形象、學校可持續發展的大事。鑒于這個認識,我校歷年來十分重視體衛工作,專門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全體班主任為成員的體衛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體衛工作,并形成暢道無阻的體衛工作網絡,并能合理搭配,及時調整,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為使學校衛生工作順利實施和確保目標的實現,保證學校衛生工作的細致化、持久化、制度化。我校制訂了《學校衛生制度》、《衛生工作檢查和獎懲制度》、《突發疾病預防和管理制度》、《突發疾病應急預案》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在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使學校環境衛生、飲水衛生、生理衛生、疾病防控等工作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和制約。按照高度重視、全員參與、積極應對、聯防聯控、依法科學處置的總體要求,堅持及時、準確、適度的原則,充分準備,嚴陣以待,認真做好各項防控工作,確保了全校師生的平安、校園的和諧、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采取有效的防控工作措施

(一)開展健康教育創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學校主要以健康教育課為教育的中心環節。通過不定期舉辦各類教育講座、教研活動,集體備課,社會實踐等形式促進教育工作的開展。每學期期初,學校都及時制訂切合當前形勢和實際的《衛生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做到“期初有計劃,期中有檢查,期末有總結”,使衛生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常規性地邀請居委會衛生保健員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對學生進行流行性疾病防治等方面專項教育。所有課任老師都能認真上課,備課,上好上足每周0.5節的健康教育課,做到有計劃,有總結,有考核。每學年全校同學的健康知識及格率都達100%,知曉率達到90%,健康行為形成率大大超過了80%,活動的開展,較好地促進了學生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

根據學生和季節特點,我校的健康教育除認真開展日常教育教學常規工作外,還把工作重點放在了“傳染病防控”等傳染病的知識和預防教育上,在學生中大力開展了流行性疾病防控的宣傳工作,并采取了必要的預防措施。通過宣傳、教育,讓全體師生都懂得什么是非典型性肺炎,什么是禽流感,它們的危害,如何預防等知識,提高師生對此類疾病的防范能力。并通過家訪、給家長發宣傳材料、家長信等形式,認真做好家校結對教育工作。

(二)加強制度落實的督查力度,落實學校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

對于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隱患源,堅持事先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一旦發現師生有傳染病癥狀(如發熱、咳嗽、出疹子等)等異常情況,便采取果斷措施,督促其到醫療機構進行進一步檢查。并規定如出現疑似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在第一時間要向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區教育局報告。學校在引導師生認真學習衛生健康知識和防控知識的同時,加大了督查學校內部衛生管理工作的力度,制定了《區小學防控傳染病活動工作預案》。

(三)落實學校衛生工作責任制。

按照工作預案。學校武方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把學校防病防疫作為重要工作來抓,認真開展學校防病防疫工作的自查活動,查找漏洞和薄弱環節,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消除衛生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學校病源。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學校各項衛生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了學校衛生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在學校生活飲用水、校內食品商店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方面,經自查:我校無食堂、不提供飲用水、也無校內食品商店。

(四)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

我校在環境衛生方面是做到了整潔化,對校園建設的規劃也逐步趨向科學合理,在校園環境的管理上,做到經?;⒅贫然?。根據各年級學生特點,分區域、分班級、分專用室包管衛生責任區,由值周教師、校衛生組人員負責檢查督促,結合少先隊大隊部的工作,及時公布檢查結果,加強了管理,使環境衛生達到要求。要求做到責任區內無死角,無各類暴露性垃圾,無紙屑、無瓜皮果殼、無其它各種雜物。校園內無亂涂亂畫現象,無其它足跡,室內物品擺放整齊、墻壁上無蜘蛛網、電燈吊扇無積塵,窗明幾凈,落實門前三包,管理人員負責制,保持門前“三好”和交通安全。在全校師生中倡導“無煙”校園,“無亂丟”校園,力爭減少值日工作,甚至不做值日,校內也保持干凈。

(五)抓好個人衛生,提高師生健康水平。

打掃易,保持難,這是衛生工作的常識。所以要搞好衛生工作,必須從源頭著手,即提高全體師生的思想認識,養成愛衛生的良好習慣,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養成教育。為養成學生的衛生習慣,各衛生職能部門充分利用櫥窗、廣播、黑板報、晨會等各種陣地,開展衛生教育,號召廣大學生自覺遵守衛生制度,自覺養成衛生習慣,人人爭做文明學生。要求學生認真做到“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不破壞綠化及設施,不損壞公物”等八個不。認真做好兩操,注意用眼衛生,養成良好的用眼衛生習慣,開展了“兩操”技能比賽,做好視力檢查和防近工作,嚴格控制近視率。不定期組織衛生組成員進行學生個人衛生抽查,每月進行一次全校學生個人衛生大檢查,以促進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的養成。多次開展學生自我服務性勞動比賽,提高學生的自立、自理能力,以此促進健康行為的養成。

(六)認真落實晨檢、體檢制度。

學校要求全體師生必須嚴格遵照《小學學生晨檢制度》,教師利用早晨預備時間對學生采取望、聞、問、摸、量等方法,及時排查有發燒、咳嗽、頭痛、流涕等感冒癥狀的學生,切實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學校要求每一個學生必須認真配合老師做好晨檢工作,不得以逃避、隱瞞、欺騙等手段影響老師的晨檢統計的準確性,班主任每天統計該班缺勤學生人數并及時了解缺勤原因;并按《學生缺勤原因登記報告制度》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報告,學校每天由韓傳忠老師上下午各統計一次。還要求當堂教師要及時了解、掌握上課學生健康狀況及精神狀態;教師要與學生家長保持信息暢通。

在學生定期體檢及健康檔案的建設方面,我校每年都由鎮中心衛生院定期來校對全體學生進行健康體檢,同時建立詳細科學的健康體檢檔案。

(七)切實落實了疫情報告制度.

如果出現異常情況,學校要求疫情報告人員要忠于職守,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教師不經請示均不得私自向外消息,更不得信謠、傳謠和造謠,嚴禁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事情發生。

(八)切實與衛生防疫部門密切配合搞好防控宣傳教育工作,形成聯動機制。

在學校衛生設施以及校衛生室基礎建設情況方面。我校目前有衛生室1間,有基本的衛生設施。在發生傳染病等特殊情況下,學校將切實配合衛生部門盡力查找與學校相關的密切接觸者,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居家醫學觀察。班主任對患病學生在治療期間的情況要及時跟蹤查詢并做好記載,必要時須嚴格遵照報告程序。

到目前為止,我校沒發生一例傳染病,但不能大意,學校春季防控任務依然艱巨,為了進一步落實上級各部門關于加強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要求,建設平安校園,確保廣大師生生命健康,確保教育教學正常秩序,為有效防控各類重點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廣大師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校將根據區教育局關于廣泛深入開展重點傳染病宣傳、防控的會議精神,利用學校各種宣傳平臺,擴大宣傳面,堅持專群結合的衛生防疫原則,遵循“防控連著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規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營造學校濃郁的安全管理文化氛圍,努力將小學打造成和諧、平安的校園!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切實將學校衛生工作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圍繞學校衛生工作目標,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工作責任,落實工作任務,著力解決學校衛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同時要著手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的學校衛生工作長效機制。

(二)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

篇10

(一)積極推行依法行政。

1、全面完成《**市衛生監督檢查驗收標準》中規定的各項任務指標。

2、組織半年和年終行政執法目標責任制考核。

3、做好人大、政協對全市衛生執法的評議、視察工作。

(二)法制建設工作

1、完善全市衛生執法監督體系,配齊全市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建立法制工作信息反饋系統。

2、完善衛生行政復議、聽證、錯案追究、重大處罰備案等制度,并組織實施。

3、推行新版衛生執法文書使用,確保**年在全市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中全面使用新版衛生執法文書。

4、完成全市衛生監督員證件換發工作。

(三)法制宣教工作

1、開展《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職業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宣教活動。

2、認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

3、擬在適當時機,舉辦全市衛生系統“四?五”普法培訓班。

4、文明單位和十佳監督員創建工作。評選文明執法單位標兵2個;建立監督員考核擋案,對全市衛生執法人員進行德、能、勤、績綜合考核評比,評選十佳監督員20名。

5、在適當時機舉辦全市衛生行政執法知識大賽。

6、開展全市執法文書書寫評比活動。

7、按照《**市衛生監督檢查驗收標準》進行半年、年終考核。

二、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工作

(一)擬在今年4月份前完成市級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

(二)擬在年底前完成縣(市、區)級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

三、衛生監督工作

(一)醫療市場監督工作

1、《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2、依法進行醫療市場監督管理,對超出診療許可范圍,出租、出借執業許可證、執業證書,非法行醫等現象進行專項治理。

3、依法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二)食品衛生工作

1、積極推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

2、開展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專項整治活動。

3、協調有關部門加強食品、保健品廣告的審批工作。

4、開展集貿市場、小食品批發、超市的專項整治工作。

5、開展肉及肉灌制品、飲料、糕點等食品加工企業,特別是小型加工企業專項整治。

6、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使用專項整治。

7、開展桶裝水的專項整治。

(三)職業衛生工作

1、進一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2、開展對放射衛生工作專項整治。

(1)對放射工作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員管理檔案。

(2)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防護知識培訓,舉辦放射工作人員防護學習班。

3、開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學用品的專項整治

(1)對全市范圍內的有毒有害企業重新進行驗證、審核,建立職業危害企業檔案。

(2)對有毒有害企業法人及經營使用危險化學用品的有關單位進行整頓。

(四)環境衛生工作

1、按照《**市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對歌吧、舞廳等進行重新審核發證。

2、開展化妝品專項整治。

3、開展對游泳館、洗浴、美容美發、大型賓館的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4、開展大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5、開展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專項整治工作。

(五)學校衛生工作

1、開展學生食堂專項整治。

2、開展學生飲用水、學生豆奶、學生營養餐專項整治。

3、開展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的專項整治。

(六)消毒工作

1、開展對生產一次性食品包裝企業專項整治。

2、對飲食業的消毒情況進行整治。

3、加強對大型公共場所的消毒管理。

4、對消毒藥品進行清理整頓。

5、加強對消毒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

6、加強對個體醫療市場消毒工作管理。

(七)行業管理工作

1、依法對全市新式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系統的建設及監督報告卡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