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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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

篇1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關于辦理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通告》、《關于開展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計劃安排》,已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及北京市關于房屋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的房屋,集體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會團體房屋等。

第三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除外國政府、企業、個人及中外合資企業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外,其它房屋均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四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國家授權的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的管理單位申請登記;

集體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申請登記;

私有房屋及其它房屋,由所有權人申請登記;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期限,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析產、交換、調撥、投資等產權轉移以及翻建、改建、擴建、增建、拆除等現狀變更的,公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一年內;私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三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變更登記。新建的公有房屋應在竣工后六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新建的私有房屋應在竣工后三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凡未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所有權證及以發生產權轉移或現狀變更,但未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房屋,其所有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進行買賣、租賃、交換、贈與、析產和調撥,不得翻建、改建和擴建。

設定典權或抵押權的房屋,應自設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力消滅時,應申請注銷登記。未登記所有權的房屋,不得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全部房屋塌沒或拆除不建的,應自塌沒或拆除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除繼承所有權由繼承人一方登記外,均由現所有權人和原所有權人會同辦理,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辦理。

第七條  申請房屋登記須提交原有的房屋產權證件及下列有關證件:

1.新建、改建、擴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2.購買的房屋,提交買賣契證,單位購買的私有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購房的證件。

3.交換的房屋,提交換房協議書。

4.受贈的房屋,提交贈與書,私人贈與單位的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贈與的證件。

5.繼承的房屋,提交繼承公證書。

6.析產的房屋,提交析產證件。

7.調撥的房屋,提交批準調撥的證件。

8.他項權利房屋,提交有關方面簽定的協議書。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關證件。

10.其它房屋,按房屋產權來源,分別提交有關證件。

第八條  公民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和假名。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更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公民姓名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于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委托專人持加蓋公章的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并攜帶被委托人的名章,代為辦理。

私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提交身份證明及名章,如不能親自辦理,應出具正式委托書,由被委托人代辦,房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條  房管機關依照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書和提交的證件,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來源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頒發。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執照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共有房屋除由共有人推舉一人執所有權證外,其余共有權人各發給共有權執照。共有權執照與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填寫登記申請書,交驗有關證件。

2.測量:按通知日期到現場勘測,有關系人的,應會同監測。

3.審查:依照申請和勘測情況,審查證件,產權屬實的,準予登記;產權來源不清,證件不齊的,不予登記。

4.公告:證件不全的,必要時由房管機關進行公告,兩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準予登記。

5.領證:按規定日期交納登記費,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交納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建筑平方米三角,管房單位自測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減收八分,由登記人交納。不按規定期限申請登記,又未獲準緩期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罰金一角,已申請登記,但未按期辦理手續的,亦按上述標準加征罰金。

工本費、房屋所有權證,每件收費四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二元。

應交契稅的,按有關規定交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經所有人申請和經房管機關批準,可以緩期登記,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1.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2.共有人或關系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會同登記的。

3.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如期交驗證件的。

第十五條  無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或雖有人申請登記,但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房屋,視同無主房屋,由政府依法代管。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證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所有權人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房屋所有權情況,不得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權。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金,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篇2

為使我市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向縱深推進,鞏固全市鄉鎮房地產規范管理工作成果,本著促進“城郊向城市發展,村莊向鄉鎮集中,城鄉一體化”建設思路,堅持合理規劃、節約集約使用土地的原則,經市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對全市農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效能監察。

一、監察內容

1、農村宅基地集中規范管理情況。是否嚴格按照《市村鎮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認真組織農村宅基地規范管理,合理規劃利用好村鎮老宅基地,節約土地使用。具體內容包括:安排的農村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鄉鎮村是否存在擅自批放、買賣農村宅基地現象;鄉鎮村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宅基地手續;職能部門是否按程序審批村民建房;職能部門是否存在違規批準農村宅基地等。

2、領導干部農村建房情況。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干部,黨政干部是否嚴格遵守省、市有關建房規定,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的行為。

二、監察方法

市監察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專題督查,受理投訴,聽取匯報以及查看農村宅基地管理臺帳、資料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工作要求

1、嚴格宅基地日常監管制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和公路沿線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未經批準的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

2、嚴格黨員干部建房管理。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管理。鄉鎮、村黨員干部申請建房要經鄉鎮紀委備案,全市副鄉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在農村申請建房的,要認真填寫《市干部建私房申報表》,報市廉政辦批準,并報市監察局備案。嚴禁為未經批準的黨政干部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發放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今后凡違反規定審批的,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篇3

浙江省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促進對外開放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經批準在本省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有權開發經營涉外房地產的省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涉外房地產企業),按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依照規劃開發土地、建設公用基礎設施或房屋,并從事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各市、縣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區域內的涉外房地產企業。

第四條 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應本著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符合國家吸收外資產業政策的要求。開發建設有利于引進外商投資舉辦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的工業廠房以及配套的生活服務設施等綜合性項目;開發建設有利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舊城改造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改善投資環境、加快外商投資區建設、進行成片土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第五條 除成片土地開發外,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涉外房地產應主要采取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形式。

省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已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工業產權作為條件,與外商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涉外房地產。

第六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涉外房地產企業在經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規定范圍內,有權自主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城鄉建設廳是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 企業設立

第八條 省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可開發經營涉外房地產。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可按規定進行投資,設立涉外房地產企業。

第九條 設立涉外房地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發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企業技術資質必須達到國家建設部部頒三級及三級以上等級標準;

(三)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合同、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梢砸淮涡岳U清出資,也可以分期繳付出資。

中外合資經營涉外房地產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商出資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不高于百分之七十五。

中外合資經營的涉外房地產企業應有一定規模,外商出資金額,一般應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可兌換貨幣。

第十條 設立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審批手續。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審批;合營或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批準,核發批準證書;合營企業或合作企業經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設立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持批準的項目建設書、合營或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和企業技術資質證明,報省城鄉建設廳審定企業技術資質等級。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在本省開發房地產,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建設項目,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會同省城鄉建設廳實行專項計劃管理,并由統計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專項統計。

第十三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建設的項目,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外的成片房地產開發,應編制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按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開發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涉外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設計,一般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需要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計單位設計的,該設計單位的資格須報省城鄉建設廳審查。省城鄉建設廳應在十五天內給予答復。

出售、出租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人員的住宅,其建筑設計標準應適應境外人員的居住需要。別墅式住宅占商品住宅的比例應適當控制。出售、出租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的住宅,須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標準。

第十五條 涉外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須納入建筑市場統一管理,實行公開招標,并按統一規定的辦法進行評標和決標。工程質量應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依照規定實行監督。

第十六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建成的房屋,應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按規定出售、出租。

第四章 經營秘管理

第十七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開發建設的房屋,可以按出讓合同規定出售、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開發建設的房屋,須按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出售、出租或抵押。

第十八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屋應以向境外銷售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可供銷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并收取外匯。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銷售的商品房屋,購買者的身份應符合國家公安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境內銷售的商品房屋,購買、租賃對象應主要為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境內居民個人,可以以人民幣或境外匯入的外匯購買或租賃住宅;境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營集體企業,不得購買、租賃上述商品房屋,作住宅、辦公用房。

第十九條 房屋出售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也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行。但沒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或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商務代表處的國家或地區除外。

第二十條 房屋出售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如出售價格低于房屋所在地商品房成本價的,當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出售人應將出售價格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房屋買賣雙方應簽訂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裝飾標準、價格、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時間、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或范圍、售后保修服務和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應按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三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預售房屋須具備下列條件,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一)有審核批準的工程設計圖紙;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三)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實際投資已達該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確定;

(五)預售計劃和對象符合規定;

(六)已落實預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監督方案。

第二十四條 預售房屋時,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涉外房地產企業收取的預售款應存入指定的銀行。房屋竣工后,預售款必須首先用于支付及清償該預售房屋的全部費用后,方可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預售房屋交付時,買方憑《房屋預售合同》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 房屋出租,租賃雙方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在三十天內按規定辦理租賃登記。

第二十七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終止原租賃合同外,在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承租人的租賃權利不受影響。購房人和原承租人應當依照原租賃合同,重新簽訂續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原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可以抵押。房屋所有權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內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 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時,應書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終止原租賃合同外,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因處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按規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由房屋出售、出租、抵押而使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高層樓宇和成組團的居住新村、別墅區,須設立物業或屋宇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屋宇和公共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涉外房地產企業在履行合同、章程時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可根據書面協議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機構或其他的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七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在開發經營活動中涉及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可向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中有關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四十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以及其他納稅義務人應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四十一條 涉外房地產企業的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等情況,應按年報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設立涉外房地產企業,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有關具體問題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外房地產交易應遵循原則第一條 為適應對外開放和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涉外房產交易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涉外房產,是指依法成立核準在本市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屋;本市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向境外或境內的外籍人士、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商駐華機構銷售的商品房屋;其他向外籍人士、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商駐華機構轉讓、出租的各類房屋。

本市外商投資規劃區內標準廠房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涉外房產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涉外房產交易的審批、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涉外房產買賣、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應納入本市房產市場統一管理。

第五條 涉外商品房可在境內外銷售,但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或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商務代表處的國家和地區除外。

第六條 涉外商品房應以向境外銷售為主,其比例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房款以外匯或按外匯匯率結算。涉外商品房向境內銷售,應以外籍人士、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商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居民個人為主要對象。境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不得購買涉外商品房,特殊情況需購買涉外商品房的,需經市、縣(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分層或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層、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應明確各分層、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積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

房屋分層、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應在房屋出售前制訂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報市縣(市)房產交易主管部門核準。

第八條 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預售。預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證;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有審核批準的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圖紙;

(五)凡無地下室等地下設施的房屋完成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有地下設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筑安裝投資額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讓金,由有監督權的開戶銀行出具證明);

(六)工程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確定。

第九條 涉外商品房可在竣工后直接對外銷售。直接銷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證;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驗收合格證書。

第十條 涉外商品房預售或銷售,必須經市、縣(市)房產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

第十一條 涉外商品房預售或銷售時,買賣雙方應分別簽訂《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地址和身份;

(二)商品房的位置、編號、建筑面積及平面圖紙;

(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及土地有償使用到期時間;

(四)商品房價格;

(五)商品房款的支付方式;

(六)房屋交付時間和交付方式;

(七)房屋的權屬和使用性質的規定;

(八)賣方的修繕責任和買方應遵守的關于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等方面的規定;

(九)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涉外商品房交易雙方簽訂的預售或銷售合同,應經房屋所在地市、縣(市)公證機關公證。

經批準在境外預售的商品房,需經購房者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證明該境外購買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憑此證明文件向市、縣(市)公證機關辦理預售合同公證。

第十三條 涉外商品房預售雙方應于《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涉外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

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和房屋交付憑證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和房地產產權監理機構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同時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 直接銷售涉外商品房,買賣雙方應在《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交付憑證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和房地產產權監理機構辦理房產移轉登記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刊登外銷商品房銷售或預售廣告除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外,須向廣告經營單位提交《商品房外銷許可證》,銷售或預售廣告中應載明許可證編號,否則不得刊登銷售或預售廣告。

第十六條 涉外商品房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出售價低于本市商品房成本價時,市、縣(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房屋預、銷售前將價格報市、縣(市)房產交易主管部門、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非新建的各類房屋向外籍人士、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商駐華機構銷售,應符合《無錫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房屋轉讓前,須經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共有房產進行涉外交易的,必須有共有人的書面協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交易: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行政劃撥土地未辦理土地有償出讓手續或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

(三)產權有爭議或者他項權利未了結的;

(四)經批準列入建設項目,確定兩年內拆除的;

(五)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限制產權轉移的。

第十八條 非新建涉外房屋銷售,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合同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所有權審查、登記、繳納稅費等手續,并到市、縣(市)房地產產權監理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 涉外房產再轉讓除應按規定繳納契稅、交易管理費外,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交納,由稅務部門負責收取。

第二十條 涉外房產出租,租賃雙方應簽訂《涉外房產租賃合同》,經公證后在三十日內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產,除承租人同意終止原租賃合同外,在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承租人的租賃權利不受影響。購房人和原承租人應當依照原租賃合同,重新簽訂續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產,除原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涉外房產所有權可以抵押。涉外房產所有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在三十日內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審核登記。

第二十三條 已出租的涉外房產抵押時,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終止原租賃合同外,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 抵押關系終止后,自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雙方當事人應持有關合同與憑證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因處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三十日內持有關憑證到市、縣(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涉外房產交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的高層樓宇、居住小區住宅、別墅區住宅等涉外房產,應設立物業、屋宇管理機構或委托有關物業公司負責屋宇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罰:

(一)無照經營外銷商品房或涉外房產交易中違法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經營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外銷許可證,私自進行涉外房產交易的,由房管部門處以成交額30%以下的罰款。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限期補辦手續;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三)隱匿涉外房產交易價格,偷逃稅費的,由稅務部門責令按實補交稅費,并處以應補交稅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利用非法手段進行房產登記的,登記無效,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涉外房產買賣(包括預售)、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中發生糾紛,可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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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改造名稱:國強富民小區

用地改造面積47.39畝

國強富民小區規劃總面積:101.72畝,實際新征用地47.39畝??偯娣e包括:

①拆除舊宅基地(A、C地塊)21.98畝,店仔組A地塊17.49畝,埔中組C地塊4.49畝;

②城建預留地(B、D地塊)79.74畝,B地塊55.73畝,D地塊24.01畝。

③舊道路用地25.7畝。

④舊河堤占地6.63畝。

實際新征用地47.39畝。

集鎮規劃指導思想

國強鄉集鎮規劃指導思想為:滿足國強鄉集鎮建設和長遠發展需要,促進城鎮建設健康發展,通過集鎮小區項目建設,逐步把國強建設成環境優美,功能齊全,設施完善,衛生整潔的現代化生態小城鎮。

國強鄉有14個行政村,2.3萬人口,其中鎮區人口4175人,集鎮區現狀建設總用地28.56公頃,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集鎮中心區和縣道坂云線兩側,住宅層數低,建筑密度高,面積高于國家標準。現狀公共設施用地4.17公頃,市政公共設施0.03公頃。現狀是集鎮沒有規劃建設,集鎮建設密集,公共設施不齊全,布局不合理,人居環境不佳。隨著人口增長,經濟發展,工業興鎮步伐的加大,現有集鎮區域已滿足不了社會發展要求,本屆黨委政府把集鎮規劃建設列入為民辦實事重要內容,按照縣委縣府大力實施“城鎮建設”發展戰略,努力把小城鎮建設作為促進鄉域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前瞻性做好社會服務設施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與建設,不斷完善集鎮功能、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現代化生態小城鎮。目前,《平和縣國強鄉總體規劃》(2009—2025年)編制完成并已通過專家評審,進入建設集鎮富民小區報批審核階段。

投資估算:1028.01萬元。其中:

1、征地332.97萬元

①新征地47.39畝,227.47萬元:47.39畝×4.8萬元/畝=227.47萬元;

②舊宅區征地21.98畝,105.5萬元:21.98畝×4.8萬元/畝=105.5萬元;

2、河道改造344萬元

①清淤:20000m3×7元/m3=14萬元;

②河堤550m:2×550m×3000元/m=330萬元;

3、基礎設施投入175.6萬元:

①道路1.3km(8m水泥路面):1300m×8m×80元/m2=83.2萬元;

②排水管道:1600m×140元/m=22.4萬元;

③綠化:30萬元;

④橋梁(1座):30萬元;

4、征地補償費稅155.544萬元:47.39畝×3.28萬元/畝=155.44萬元;

征用地每畝費稅32800元,其中:

①土地出讓金3000元/畝,按每畝宗地評估價5%計,國強宗地評估價90元/m2計,5%×666.7m2×90元/m2=3000元;

②土地開墾費8000元/畝;

③契稅1800元/畝,按宗地評估價3%計;

④耕地占用費2萬元/畝,30元/m2。

5、前期費用30萬元。含規劃費、評審費、設計費等。

效益估算(收益11.99萬元)

扣除道路、河堤等公共設施,新征地47.39畝,加上舊宅基地21.98畝,實際可開發土地面積69.37畝,按《平和縣城鎮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中的居民多層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標準28%計,可開發房地產土地19.42畝,按每間農居48m2預計,可建270間房子。每間農居收入4萬元,項目收益11.99萬元,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建設目標。

預計收入:270間×4萬元=1040萬元

收益:1040萬元-1028.01萬元=11.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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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管理,保障企業依法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區城鎮從事土地開發、房屋開發、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開發經營及其管理活動,均需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初審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設立與資質審批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專營企業和單個項目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項目開發企業)。

第五條  申請資質專營企業和項目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章程和固定辦公地點的文字說明;

(三)有獨立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任命專職經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四)有經濟技術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外聘的上述有職稱人員要提交兩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五)企業驗資證明。

設立項目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已按規定取得開發項目,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或占地面積不少于1公頃;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自治區屬單位和中央在寧企業或單位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建設部審批;

(三)地、市、縣二級至五級企業、項目開發企業,由所在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凡屬建設部審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將批復后的資質等級申報表,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屬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批復后的資質等級申報表報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根據企業開發經營活動的需要,核發若干份。

第三章  企業資質標準與業務范圍

第八條  專營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根據企業的資金、專業經濟技術人員和開發業績等確定。

第九條  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有流動資金20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

(二)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0人;

(三)設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總工程師、高級會計師職稱的總會計師、經濟師以上(含經濟師)職稱的總經濟師。工程技術、經濟、統計、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四)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歷;

(五)近三年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連續四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優良率達30%以上。

第十條  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有流動資金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二)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得少于10人;

(三)工程技術、經濟、統計、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四)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歷;

(五)近三年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連續三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優良率達20%以上。

第十一條  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有流動資金5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

(二)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人。

(三)工程技術、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助理以上職稱,配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統計人員;

(四)具有二年以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歷;

(五)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積,或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優良率達10%以上。

第十二條  四級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有流動資金3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

(二)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人;

(三)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第十三條  五級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有流動資金10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二)有職稱的建筑、土木工程、財務管理、建筑或房地產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3人以上;

(三)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職稱。

第十四條  臨時聘用或兼職聘用的技術人員不計入企業技術人員總數,一、二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濟、技術人員不得兼職。

第十五條  凡達到一、二、三級資質(一)(二)(三)項條件,達不到(四)(五)項條件的專營開發企業,降低一級資質確定。

第十六條  項目開發企業根據項目所需資金和技術人員等條件確定資質,不定等級。

第十七條  專營開發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開發任務。

第十八條  一、二、三、四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的任務規定如下:

一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各種規模的土地和居住區以及工業區、商業區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建筑技術復雜程度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10公頃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區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

三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5?8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

四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

第十九條  五級資質開發企業只限于在本地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村鎮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具體承擔任務的范圍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參照一至四級企業的范圍確定。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實行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制度,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下列變化,應在其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變更或重新登記手續:

(一)企業分立、合并的;

(二)企業破產、歇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企業更換法定代表人的;

(四)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活動場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的。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實行資質年檢制度,結合資質標準和開發經營情況,辦理企業資質等級的升降和去留。年檢工作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經營結束后,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若從事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須重新辦理資質變更等手續。

項目開發企業具備專營開發資質等級條件,可申請轉為專營開發企業,經批準后辦理資質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遵紀守法、開發產品質量好和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開發企業,可在新項目開發招投標、項目開發企業轉為專營開發企業或資質升級方面給予優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升級:

(一)企業在資質定級三年中,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相應級別規定,完成兩項規定上限開發建設任務,其它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并且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二)企業資質定級兩年后,滿足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全部工程質量合格,優良品率達到30%以上,保修期內優良服務率滿足90%,并獲得省、部一項質量獎或地市二項質量獎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三)開發企業資質定級三年后,經檢驗連續三年實施開發建設中,企業拆遷安置方案落實情況良好,綜合開發率滿足80%,合同履約率達85%以上,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級:

(一)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確定后,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資本金和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原值數量發生變化,其中二項以上不足標準規定數80%或其中一項不足標準規定數70%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二)由于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二起工程建設事故,或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有兩起以上消費者投訴案件和糾紛,經主管部門裁定為責任方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三)企業連續兩個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企業資質升級、降級實行資質公告制度。公告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在地方和行業報刊上。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專營開發企業,一年后經營管理明顯改善的,經原資質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恢復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  企業資質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3月至5月。

企業資質等級升級或降級、開發經營范圍變更等手續在資質年度檢查結束后辦理,并按規定到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

年度檢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檢企業按規定時間向所在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度檢查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過去一年的開發建設經營情況和財務決算年報表、完成的各項開發項目、各類工程經濟技術人員變化情況及新年度開發項目安排情況等資料;

(二)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應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1.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工程質量事故、質量投訴案件及違紀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指一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它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過工程質量事故、質量投訴案件及重大違法行為,為“基本合格”。

3.企業的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等級差距較大,或過去一年發生過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有質量問題等投訴案件發生和重大違法行為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九條  沒有申請資質年度檢查的企業,經房地產資質管理部門提示后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書予以吊銷。

第三十條  外省開發企業來我區進行房地產開發,應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資質證明文件和其所在省(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批準后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取得三級以上資質的開發企業,允許在全區境內跨地區經營,但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申請資質或資質年度檢查中,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應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質;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限期整頓,降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或領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一年以上未開展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以及中途停止開發經營滿一年的,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報請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吊銷資質等級證書,并可按建設部《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借、轉讓或出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設部《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在規定限期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按建設部《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從事房地產開發,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6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開放已購有住房交易市場的請示》(廈府〔1999〕065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市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并原則同意《廈門市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請盡快公布并抓緊組織實施。關于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辦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廈門市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房地產市場,促進住房消費,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加快住房建設,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發〔1998〕23號及廈府(1997)綜094號文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和單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是指將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出租、抵押等行為。

第四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是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業務委托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第五條  開展城鎮職工家庭住房情況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檔案。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實行準入制度,須經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條  職工將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后,不得再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實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二章  條  件

第七條  購買全部產權的住房,在個人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后,方可進入市場。

第八條  購買部分產權的住房,在個人辦理改按成本價購買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后,方可進入市場。

第九條  將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必須出具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的書面意見,并提供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  下列已購公有住房不得進入市場:

(一)未按有關規定超標加價或加租的;

(二)商品房原價格在人民幣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已按廈房改字〔1997〕03號文執行的除外);

(三)戶籍凍結區和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后造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五)其他按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不得進入市場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條  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所有人提出的進入市場申請進行審核,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進入市場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經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準予進入市場的房屋,由當事人到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手續。

第四章  買  賣

第十三條  買賣已購公有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申報審批表;

(三)當事人身份證件及戶籍證明;

(四)買賣合同;

(五)賣方婚姻狀況證明;

(六)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七)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當事人應如實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申報成交價格。當事人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原產權單位或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可按申報價格優先購買,不購買的按評估價格征收稅費。

第十五條  買賣已購公有住房應按規定繳納以下稅費,計稅費基數以成交價(或評估價)計收。

(一)土地出讓金:1%,由賣方繳交(按已購公有住房市場價或商品房指導價購買的部分除外),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二)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稅費;按3%綜合征收率計征,由賣方繳交;

(三)契稅:1.5%,由買方繳交;

(四)交易鑒證費:0.8%,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第十六條  出售機關工作區、教育園區、企業生產區內已購公有住房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成交價款扣除應繳納的稅費后,增值部分全部歸賣方所有。

第十八條  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再購買商品住房時,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經批準,可按房改規定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第五章  置  換

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可以同各類住房置換。

第二十條  已購公有住房置換,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置換雙方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置換申報審批表;

(三)置換合同書;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

(五)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六)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置換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房屋置換應按規定繳納以下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

1.屬已購公有住房的按已購公有住房價值1%計收(按已購公有住房市場價或商品房指導價購買的部分除外),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2.不屬已購公有住房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營業稅等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稅費:以置換雙方房產評估價的差額部分為計稅依據,按3%綜合征收率計征,由房產價值大的一方繳交;

(三)契稅:以置換雙方房產評估價的差額部分為計稅依據,按1.5%計征,由房產價值小的一方繳交;

(四)交易鑒證費:以置換房屋總價為計費依據,按0.8%計征,由置換雙方各承當一半。

第二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內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視同住房置換。其所購住房的房款總額低于或等于原已購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總額的,免征契稅;其所購住房的房款總額大于原已購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總額的,超過部分應計征契稅。

第二十三條  舊公有住房可與統建房置換(置換辦法另行公布),通過以小換大、以舊換新達到改善居住條件,提高居住水平的目的。置換后的公有住房,用于解決困難企業生活困難的職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第六章  出  租

第二十四條  出租已購公有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租賃申報審批表;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

(五)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六)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出租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出租已購公有住房的出租方應按規定繳納以下稅費:

(一)租賃收益金:按廈府(1999)綜031號文規定執行;

(二)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按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繳交。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同意出租已購公有住房,出租人按規定繳納稅費后,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發給《房屋租賃證》。

第七章  抵  押

第二十七條  抵押已購公有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抵押登記審批表;

(三)借款合同;

(四)已購公有住房抵押合同;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

(六)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七)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抵押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抵押應按規定繳納抵押鑒證費。

第二十九條  將已購公有住房抵押,必須按《廈門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進入市場后的已購公有住房的管理辦法,仍按原已購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買賣、置換已購公有住房后,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基金(本息)仍保留在原住房基金帳戶內,歸新產權人使用。

第三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后再進入市場交易的,不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成立房屋置換服務公司,解決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的收購、購房貸款擔保、中介等問題。

第三十四條  根據建設部1999年第69號令,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作出處罰:

(一)將不準買賣、置換的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后,又以非法手段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購住房,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職工及所在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證明。凡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的,一經發現,除追究直接當事人及所在單位責任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及經濟處罰。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要按規定嚴格審查。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原房改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統建房等優惠政策房進入市場的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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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

一、土地產權與房屋產權

(一)區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土地產權指有關土地財產的一切權利總和,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土地繼承權、地役權等多項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土地使用權是指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部分處分的權利。

(二)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謂的占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使用權,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收益權指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處分權,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 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分析

(一)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概述

《土地登記規則》1989年頒布實施,1995年12月修訂,共8章78條。第二條: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房產登記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對房產的權屬關系、位置、建筑面積、結構、用途進行登記的一項行政管理制度。

(二)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的不同點

1、登記對象不同土地登記的對象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房屋登記的對象是所有權登記和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全民所有制房屋所有權,集體所有制房屋所有權和私人房屋所有權。

2、登記內容不同

土地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性質、來源、坐落、界址、面積、用途(地類)、價值等。另還有使用期界址、面積、用途(地類)、價值、使用期限、產權人名稱(姓名)、產權證明材料、圖號、地號等。依據1987年《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1990年《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屋登記包括地域范圍和房屋范圍,地域范圍限于城市、縣鎮、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所有房屋,以及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的房屋;房屋范圍登記地域范圍內全部房屋。包括全民、集體和私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共有房屋或宗教團體等所有的房屋,還包括股份制企業和涉外的房屋。

3、登記程序不同

土地登記程序是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土地登記的基本程序分為五步,即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房屋登記程序主要包括準備工作、登記申請、勘丈、產權審查與確認、“三審定案”、產權公告、注冊登記、發證。

4、登記標的物和權利不同

兩者登記的標的物不同,國家保護權利主體的權利內涵也不一樣?!吨腥A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兩者互不替代,缺一不可。

5、房地登記管理部門不同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登記機關實行的是房地登記分別管理的方式?!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三、兩證登記的必要性及管理建議

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先生指出:“產權規則是市場經濟一切游戲規則的基礎”。因此對于與廣大群眾息息相關的房產權屬問題有必要區分清楚,使大家有明確的權利意識。

(一)不動產登記作用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一方(通常是賣方)占有信息多,了解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處于優勢地位,而另一方(一般為買方)占有信息少,不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處于劣勢地位。商品房的買賣或不動產的交易就是一種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交易。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具有理性,即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當中,會本能地想方設法使自己獲得利益最大化。如果沒有法律約束,處于信息優勢地位的一方就可能產生機會主義的傾向,即利用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以達到利己的目的,甚至給對方已被歪曲的信息或者欺騙對方,以便從交易中獲得更大的利益。這是新制度經濟學所說的“個人機會主義行為”或“道德風向”。“一房二賣”就是不動產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基于此理論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加強房屋買賣市場的透明度和加強對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房屋買賣市場中的參與者搞清楚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的區別,掌握足夠的產權信息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二)避免權利糾紛問題

1、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物權法(草案)》確定了我國不動產登記將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或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并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申領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手段。土地使用權一經登記即具有排他性,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占用。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若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涉及侵害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權益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能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排除侵害。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土地使用權人應及時申領土地使用證。

2、避免房屋權屬不明確與土地使用權的不明確問題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從房產市場及其發展的實踐看,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常常有矛盾,其主要表現就是二權的不一致,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問題引起的矛盾。

3、避免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問題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4、避免二手房的產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的糾紛問題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明確: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商品房必須具備房產證和土地證。如果所購買的二手房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則需要求對方辦理土地證。如果土地證辦理不下來,那么此套住宅會以后就會有權屬問題存在。所以如果購買二手房,一定要在證件齊全的情況下購買,以免將來出現問題無法解決。

(三)對權屬登記管理的建議

1、建立土地管理部門與房產管理部門一體化管理目前我國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分別主管土地權屬登記和房屋權屬登記,而且其所依據的法律也不同,房產權屬登記是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來執行,土地權屬管理則按照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規劃》執行。由兩個部門管理容易導致法律上的問題,還可能導致法律的漏洞,客觀上也造成了社會實踐與司法實踐中的矛盾和爭議。因此在房地產市場上和二手房市場上就有很大機會存在信息不對稱,對于非房地產專業的購房者就處于信息劣勢地位,賣房者就會在利益的驅使下將房子分別賣給兩個或者更多的人而缺少土地和房產證,引發產權糾紛。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基于此缺陷建立兩部門的聯網機制和公告機制,以保證房屋買賣市場信息透明化。具體來說,首先兩部門可以在管理權限和登記義務方面溝通達成協調一致的管理范圍,防止責任缺失;其次,開發統一的聯網管理系統,加強對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產權和所有權的一致登記和管理,防止一房二主的現象出現;再有通過兩部門統一登記,可以在官方網站上提供房屋權屬查詢系統,以使購買者掌握準確充分的信息。

2、物業管理部門提供專項服務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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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 房地產價格 價格規制

一、房地產價格規制的概念

(一)房地產價格的概念

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商品主要是以城鎮商品房為主,房地產的價格也主要表現為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的商品房的價格,因此房地產的價格也被稱為"商品房價格",簡稱"房價"。

(二)我國房地產價格的基本構成要素

房地產價格(主要指買賣價格)主要是由九項因素構成的:土地取得費用、前期工程費、配套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稅費、利息和利潤。

(1)土地取得費用因房地產開發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有多種形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的城市熟地,土地取得費即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取得的城市熟地,土地取得費即為土地轉讓費。

(2)前期工程費指房地產開發商委托設計、監理、審計等專業機構進行工作所需的費用和施工前期所必須要進行的各項手續性工作所需花費的費用。

(3)配套費是為房地產開發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建設施配套而必須投入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費是為進行建筑安裝工程而必須向建筑承包商支付的費用,它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

(5)管理費指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辦公費和人員工資福利費等在某一個項目上的分攤。

(6)銷售費指為了進行房地產銷售而必然發生的廣告宣傳費、銷售費、辦公費等。

(7)利息通常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利息。

(8)稅金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其他相關稅等。

(9)利潤是房地產開發投資應獲得的回報。它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開發經營成本以后的余額。

二、我國房地產價格規制的歷程

改革開放之后,實施城鎮住房體制改革同時,逐步形成了房地產價格政府規制的法律基本框架。1983年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了房地產交易價格的形成機制。1994年《城市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新的房地產價格管理原則,對交易價格實行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市場為主導的房地產定價機制。2003年《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地方政府穩定房地產價格的行政問責制。2010年1月《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首次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價的穩定負責; 2010年1月《國十條》從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的增加,通過信貸政策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實施來調節需求達到穩定房價的作用。2012年《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要求房地產價格要嚴格明碼標價并執行"一房一價"政策,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落實問責制,完善價格規制政策,同時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和住房限購措施。

三、我國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的原因

(一)開發成本因素

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房地產行業帶動的土地拍賣。土地價格成本占房地產總建設成本的20%,土地價格的上漲直接導致房地產建設成本的上升,房地產價格自然而然就會水漲船高。

(二)市場需求旺盛

城市人口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人們對住房的質量要求高,改善型住房需求增長;城鎮化進程加速,舊城改造帶來的需求,這些都增加了對房地產的需求。

(三)資本市場的因素

資本市場不發達,投資工具稀缺是造成房地產市場資金過熱的重要原因之一,國內銀行信貸的迅速擴張,增加了房地產開發與投資機會,人民幣升值,導致外資大量涌入,進一步擴張了房地產市場。

(四)房地產市場體系不夠健全

短期投機行為盛行,如消費者"買漲不買跌"、"溫州炒房團"等;房地產要素市場發展不協調,房地產要素市場包括土地市場、金融市場和原材料市場等,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影響,成本上漲的壓力增大。

四、我國房地產價格規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房地產政府規制工作起點低、起步晚,不管是政府規制的理論基礎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無法滿足實際發展的需要。我國房地產價格政府規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政府規制的目標不明確

我國歷次的房地產價格規制都是圍繞"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這個主要目標進行的,直到2010年國家頒布通《通知》強調當前時期的房地產價格規制的目標是"遏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即"穩房價"。

(二) 政府規制政策執行不力

房地產的供求關系,地理位置和消費者的購買熱情都會對房地產的價格造成影響,自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后,住房要通過市場,房價不斷升高。2004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價格增長率達到百分之十七點八。

(三)政府規制監管不到位

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在政府干預過多的同時,政府監管力不夠,同時法律監管,民意監管及輿論監管的建設遠遠滯后于市場發展速度,市場交易混亂,缺乏針對于發商的有力約束。

(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為房地產價格政府規制的兩個主體,在價值目標、行為準則以及利益訴求等方面都一致,都是社會公共利益和訴求的代表者,但二者管轄范圍和工作落腳點和出發點略有差別。

五、完善房地產價格規制的對策

房價一路上漲,房地產業泡沫仍然在繼續發展。一旦房價暴跌來臨,其背后隱藏的巨大危險應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并且這也是國家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國城鎮住房體系。

這意味著要通過多條途徑保持市場供應,增加豐富產品供給來源。首先要加快廉租房、公租房建設。其次,繼續投資建設經濟適用房和推出限價房。最后,加大住宅土地和商品房供應及打擊囤地等空置房,增加商品房實際有效的房源。

(二)逐步取消中國商品房預售制度。

因為能解決開發商資金鏈的50%資金,商品房的預售已是推動房價上漲的關鍵因素之一。

(三)調整稅費分配制度。

由于財政分配不平衡,房地產成為地方政府的最大財政收入來源。地方政府財政收入60%上交繳中央,留給地方政府的財政不到一半,卻承擔著60%的財政支付壓力。

(四)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壟斷規制。

對房地產的實際銷售價格進行監督和管理,成本加適當利潤的方法(平均銷售價格)并公布指導價。

(五)改革中國土地制度。

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是造成房價上漲最重要的原因。自2003年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拍掛制度后,出現很多"地王",致使土地價格上漲幅度遠遠高于房價,房價很難再降下來。

(六)建立房地產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市場透明度。

利用IT技術,建立全國聯網實名房產登記制度,使政府對現有居住水平及房地產結構完整把握,對干預策略提出數據支持,對投機需求進行管理與調控。

六、結論

房地產是我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對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房地產價格規制的研究,為政府進一步調控房價提供理論支持。本文通過對房地產價格規制中問題的分析,從七個方面提出進一步調控房地產價格的對策,來完善政府在調控房地產價格方面的不足。

參考文獻:

[1]專著:張紅鳳著,《西方制度經濟學的變遷》[M],經濟科學出版社年版,2005年。

[2]專著:余建源著,《中國房地產市場凋控新論》[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3]學位論文:炎賢鎖,《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研究》[D],福建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6月。

[4]學位論文:劉東坡,《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研究》[D],合肥工業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6月。

篇9

(二)第十七條:“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審理,按照原國家發計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p>

(三)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條:“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p>

(五)**第二十三條。

二、**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一)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地駐肥機構是指下列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設立的行政性辦事機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第三條第二款:“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市經協辦做好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工作。”

(三)第四條:“新設立的外地駐肥機構辦理戶籍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銀行開戶、公章刻制、人員招聘及廣告等相關手續時,相關部門需要出具證明的,可持市經協辦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相關手續?!?/p>

(四)第五條:“外地駐肥機構到市經協辦辦理備案證明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主辦單位關于設立駐肥機構的公函原件(公函的內容包括:擬設立駐肥機構的名稱、職責任務、業務范圍、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等);2、主辦單位對駐肥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原件;3、駐肥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主辦單位有效證照復印件;5、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正本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等)。對已審核備案的辦事機構,市經協辦應當在3日內頒發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p>

(五)**第六條。

(六)第七條作為第六條,:“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應注明下列事項:1、機構名稱、地址和性質;2、負責人姓名;3、業務范圍;4、主辦單位名稱及地址。外地駐肥機構上述登記事項變動,應及時向市經協辦辦理變更手續。外地駐肥機構因故撤銷,原主辦單位應做好清理工作,并到市經協辦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公章和備案證明,停止一切業務活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市經協辦應當定期將已備案的外地駐肥機構向社會公告。”

(八)第八條:“外地駐肥機構應當依法維護其聘用職工的合法權益;無法與在本市聘用的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由本市勞務派遣組織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p>

(九)第九條:“外地駐肥機構應當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關心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促進地區間經濟聯合與協作,協助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外地駐肥機構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第十條。

(十一)**第十四條。

三、**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

(一)第二條:“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職工享受國家優惠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造的住房(以下統稱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適用本辦法?!?/p>

(二)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國土資源、財政、地稅、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三)**第六條。

(四)第七條作為第六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p>

(五)第九條作為第八條,:“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過渡為成本價后出售、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歸職工個人所有?!?/p>

(六)第十條作為第九條,第一款:“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職工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原產權單位應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并于30日內退給房屋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交市房改部門在市財政國庫中心開設的售房款賬戶?!?/p>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資金轉移至新房屋產權人名下,用于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p>

(八)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三條,:“職工出售、出租已購公有住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以下優惠政策:1、按安徽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建設廳《關于個人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法字〔1998〕41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稅〔2006〕129號)的規定享受稅收政策照顧;2、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繳納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半;3、出售方暫按成交價的1%向市人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4、出租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租賃手續費。”

(九)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購房面積未達標準部分可以繼續享受房改優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p>

(十)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九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況逐月抄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十一)**第二十五條。

四、**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一)第四條:“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按下列范圍征繳:1、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2、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口的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3、失業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編制外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4、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5、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二)第六條:“繳費單位養老以及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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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牌縣瀧泊鎮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2日)

瀧泊鎮是雙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鎮轄16個行政村,4個社區居委會,總面積100.9平方公里,其中建城區4.5平方公里,總人口4.6萬人,其中非農人口3.6萬人。

2002年來,縣委、縣政府把以縣城(瀧泊鎮)為重點的小城鎮建設作為推進“三化”進程和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點來抓,我們立足縣情,著眼長遠,把縣城提質改造和拉路擴城結合起來,城鎮建設累計投入4.3億元,突出“小巧精新”特色和典型“山水”城市定位,堅持高起點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經營、高效率管理,多渠道投資,城鎮建設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為我縣的城鎮化水平達到25.2%立下頭功。目前“三縱六橫”網絡框架基本形成,城北、城東新區開發已經啟動,城鎮功能逐漸完善,城鎮面貌煥然一新。

(一)規劃工作日益加強。規劃是城鎮建設的龍頭。在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下,在財政較為困難的情況下,擠出資金確保規劃投入。2004年,財政拿出60萬元資金,聘請湖南大學一流專家對縣城總體規劃進行了科學修編。同時,加強了規劃管理,加大了規劃執法力度,2002年至2005年共查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28起,查處率100%,縣城“一書兩證”發放率達到100%。

(二)城鎮設施逐步配套完善。一是提質.2005年籌措資金1000多萬元,高標準完成了紫金中路“三線下地”、人行道改造、綠化和亮化等四大改造。同時,投資4000多萬元,打造了文化廣場、商業廣場和交通廣場三個亮點,亮化、美化了臨街建筑物。二是擴容。2002年以來,拉通、硬化了平陽路、陽明路、紫陽路等主要街道;投資700多萬元在城北工業小區建成了長1300米,寬38米的工業大道。另外,隨著瀟水大橋的建設,我們在河東、河西儲備了近2000畝土地作為前期開發的基礎。同時,我們堅持走產業擴城之路,在城北開發小區,采取系列優惠政策,通過招商引資和鼓勵民間投資,引進大自然木業公司等8大綠色工業企業,年產值逾億萬元,綠色工業園建設已初具規模。三是配套。投資1800萬元的縣城自來水供水設施改造,已完成投資近600萬元,日供水能力提高了1.5倍。環衛、綠化、公交和亮化設施逐漸完善,主要街道安置了美觀適用的果皮箱,修建了較高規格的市內停車亭,架設了高桿路燈;縣城綠化覆蓋率達到36%,人均公共綠地達到8.7平方米。基本實現了縣城的凈化、亮化和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