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違法處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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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1、經營性事業單位法人年檢流于形式?!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及其《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但在實際操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只能憑事業單位自己送來的年度分析報告進行審核,特別是經營性的事業單位,自己做帳,所以對報告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情況的真實性、事實的客觀性,難以把握。往往是要求事業單位填個表,蓋個章,貼個花,就算年檢了。年檢工作只是走個過場,流于形式。
2、部分事業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及時變更。在年檢中發現一些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地址、開辦資金等登記事項發生了變化,不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有的單位干脆就隱瞞不報,有的不在規定時間辦理變更登記,只有通過年檢才發現有的單位相關事項發生了變化,甚至超過了半年以上,才到登記管理機關與年檢一并進行。從而造成了登記事項失真,時效性差,不準確。
3、重資料,輕監督管理?!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年檢的時間是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這個法定時間一過,也就標志年檢結束,其他時間,主要是對事業單位實施登記和變更登記等業務,很少有時間去對事業單位實施監督。而年檢在一個季度完成,又時值春節放假,對登記管理部門可以說是時間緊,任務重。要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每個事業單位實施有效監督,事實上不大可能。往往是年檢變成了審查資料,忽視了深入單位監督管理。
4、年檢工作是一廂情愿。在年檢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往往感到頭痛的是法定年檢時間結束了,仍然有少數單位是迎檢無準備,送檢不積極。少數單位是千呼萬喚不送檢,甚至認為年檢是“多余”的,不接受年檢,20__年度,__市7個行業協會,就有4個沒有接受年檢。
5、個別單位不按時年檢。個別單位尋找種種理由,不在規定時間接受年檢,有的甚至不來年檢。
6、開辦資金遞減嚴重。單位管理不善,或者單位蓋房、購車等原因造成資產遞減嚴重。從資產負債表反映,一部分單位資金結余為零,一部分單位資金為負債。僅對事業單位20__年度年檢中發現,全市應檢255家,就有40余家事業單位資金結余為負數,有的高達1500萬元左右,少的也有5000元左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有資金外流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1、宣傳力度不夠,認識上存在偏差。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學習不夠,對年檢、變更、注銷登記缺乏正確理解,導致一些人對事業單位法人地位認識不清,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及時變更,不按時接受年檢,事業單位解散或撤銷后無人注銷等問題。部分法定代表人認為年檢、變更只是一種形式,沒有從思想高度認識年檢、變更、注銷工作目的、作用、意義,有的認為變更登記麻煩、又要交變更登記費公告費,只好隱瞞不報,只有在發生法律糾紛、銀行開戶、辦理車牌照等,才對證書的內容,有效期引起重視。
2、協調力度不足,配合上存在錯位。20__年7月,中央編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國家人事部等15部委聯合下發《關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后,各相關部門都表示要積極配合。但從實際工作的效果看,部分工作部門配合意識不夠強,繼續沿襲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實施以前的工作程序,將查驗《證書》視為額外負擔。有的甚至還有人情化的傾向,使查驗《證書》在某些職能部門流于形式,給不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開了綠燈。
3、制約力度不足,監管手段疲軟。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監管雖有一些明文規定,如:對沒有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可以停辦其一切機構編制事項,吊銷其法人證書,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其印章,凍結其銀行帳戶,甚至罰款等。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大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社會服務等公益性職能,是社會生活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一環,無法也不可能停止其業務活動;二是缺少規范的法律文本對違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規范合法處理;三是相當部分事業單位法人根本就不具備法人條件,無獨立的帳戶,經費開支與主管部門在一起,有的事業單位無人員、無辦公地點,早已名存實亡,根本就沒有開展業務活動等,因此,目前對事業單位的制約力度,監管手段就顯得蒼白無力。
4、思想認識不夠。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在思想上認識不夠,認為年檢是多余的,怕麻煩
,不愿接受年檢;有的是時間一長便遺忘了,有的是資不抵債,害怕追究責任;有的是原單位名稱與上級管理部門名稱有變化,要求與上級管理部門單位名稱一致后才來辦年檢;有的是長期沒有開展業務活動,名存實亡,已停業多年;有的是接不到通知等原因造成了不能按時年檢。二、對策及措施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采取以下措施才能確保年檢工作穩步開展。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首先從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的理論宣傳入手,使宣傳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播電視、網絡信息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二是著力抓好對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作為必修課目的主要內容,以提高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對年檢工作的認識,使年檢工作人人皆知,為年檢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社會氛圍。
2、加大監督管理,完善監督內容
為了有效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賦予登記管理機關的各項法定職權,從目前實際運作情況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明確監督檢查對象,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將所有事業單位均納入監管視野,對已登記的要監督其日?;顒?,糾正長期以來只登記疏于管理的作法;二是要全面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賦予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年檢及日常監管等手段對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對未登記的或已停業的更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登記的堅決要求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三是要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嚴格抓落實。如對開辦資金遞增或遞減超過20%以上的,堅決要求進行開辦資金變更登記;尤其是開辦資金遞減嚴重的,要責令整改;違法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四是要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理論水平。
3、加大改革力度,規范事業單位行為
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和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相配合機制,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工作關系。在事業單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要及時通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也要根據新形勢與新任務的變化情況,依據監督管理機構掌握提供的情況,對哪些長期以來,未開展業務活動且無資金、無人員、無辦公場所即空殼單位、資不抵債、名存實亡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實行轉制、撤銷、劃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對規模過小、職能萎縮,重疊的事業單位要結合事業單位改革進行必要的資源重組。
篇2
第一條 為了鼓勵技術創新,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有關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開展專利方面的宣傳培訓及對外交流與合作;(三)負責專利信息網絡建設和信息;(四)監督和指導專利、專利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五)依法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市(州、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和管理制度,采取激勵機制,支持專利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資金,用于資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專利技術研究,促進專利的申請和實施。
鼓勵國內外團體和個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專利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培育專利市場,組織專利技術交易和拍賣,促進專利在有效期內有償轉讓,推動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五條 獲得專利權或者實施專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享受下列優惠:(一)在專利轉讓以及與其相關的專利咨詢、服務中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二)轉讓職務發明專利時,職務發明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三)獲得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其專利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條件之一;(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應當及時將該職工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進行清理,具備條件的應當申請專利。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條 對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可以采取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給付,給付的時間、方式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八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一)轉讓專利權的;(二)法人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三)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與外方成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專利資產的評估由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報縣級以上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進出口貿易或者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設立企業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檢索。
下列申報項目內容不涉及專利技術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含有專利技術的,應當提交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不提交專利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或者認定:(一)省、市(州、地區)人民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二)省、市(州、地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開發項目;(三)涉及技術、設備進出口貿易的;(四)外方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五)其他依照國家規定需要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
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出具。
第十條 利用媒體等形式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的,當事人應當向廣告審批機關和廣告者提供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的有效證明。無專利權有效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一條 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對未能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會展期間,舉辦地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展的專利產品、專利技術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專利、專利評估、專利檢索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依法登記注冊后的1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者提供設備、場所、資金等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調解;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有處理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行現場勘驗,查閱、復制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原始憑證;(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三)對與案件有關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四)應請求人書面請求收集有關證據。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在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有關當事人應當協助調查并提供證據,不得偽造、轉移和毀滅證據。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做出處理決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一)對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轉移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二)對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毀或者拆解用于制造專利產品的專用設備。被請求人和相關的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轉移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三)對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被請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四)對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做出許諾銷售的一切活動;(五)應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提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侵犯專利權的進出口貨物依法進行處理。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侵權產品,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采取銷毀、拆解、變賣等方式處理。
第十七條 調解、處理專利糾紛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書面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有處理權的市(州、地區)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專利糾紛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副本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均有責任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分擔比例。
第十九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對查處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可以當場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視其情節將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被假冒和冒充的專利號等在違法行為地的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公開侵權事實,消除影響。所需費用由假冒人、冒充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而給予立項或者認定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者提供設備、場所、資金等便利條件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當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物品或者證據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篇3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要求,為切實加強我市電力、電信、廣播電視(以下簡稱“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格局,形成各地、各部門和“三電”企事業單位齊抓共管的合力,確保“三電”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特建立市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有關工作部署,統籌研究全市“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制定“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長期規劃;指導監督各地及“三電”企事業單位落實“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在“三電”設施安全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打擊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三電”企事業單位周邊治安秩序,確保全市“三電”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各地、各部門協作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建立打擊防范長效工作機制。
二、組成人員
三、工作機構及職責
聯席會議總召集單位為市公安局,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經保支隊。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在聯席會議領導下,統籌研究“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擬定“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總結;通報“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形勢和各地、各成員單位開展安全保護工作情況,分析研究“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對策建議;落實聯席會議有關決定,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職能承擔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三電”設施安全保護的牽頭組織協調工作,部署打擊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的治安管理,指導監督“三電”企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市委政法委綜治辦:按照綜合治理工作有關要求,將“三電”設施安全保護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獎懲。
市發改委: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電力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
市國資辦:加強對所監管電力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對企業防范違法犯罪不力特別是存在內外勾結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情況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嚴肅處理,并指導、督促電力企業加強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市工商局:嚴把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的準入關,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對違規經營特別是涉嫌收購被盜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依法從重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無照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堅決予以查處取締。
市廣電局、中國人民65045部隊、通信傳輸局:積極參與并大力支持“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三電”設施保護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開展線路、設施巡護工作,加大巡護密度,力度、充分利用本行業、本系統的資源優勢組織開展好相應的宣傳工作。
電業局、聯通分公司、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認真貫徹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加強保衛機構建設,建立護線組織,組織開展線路和設施的巡護工作,加大經費投入,推進物防、技防設施建設,堵塞治安防范漏洞,為“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市公安局負責召集,根據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具體工作特點,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成員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也可視情況邀請其他部門(單位)參加會議。聯席會議發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參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部門并抄報市政府。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貫徹落實。
篇4
第一條為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自主創新和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專利促進、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利用,為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稅務、教育、農業、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第二章專利保護
第五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依法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以下簡稱冒充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專利侵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不得擅自轉移、處理、銷毀登記保存的物品。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征集機構通報,由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可以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形式,應當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展覽會、交易會、展示會、推廣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注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對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會展期間,舉辦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行為舉報的,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依法采取抽樣取證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可以認定專利違法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參展商撤出其參展產品或者技術。
第九條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宣傳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經營者、者提供有關專利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對未提供專利證明文件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設計、制作或者廣告。
第十條中介機構從事專利等專利服務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泄露、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一條依法成立的專利鑒定機構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及當事人的委托,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獨立進行與專利保護有關的鑒定活動。
第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
第三章專利促進
第十三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省、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單位和個人進行專利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具體辦法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并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入成本費用,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備案的,當事人雙方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技術交易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轉讓專利權的,應當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報酬。
第十八條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并將專利目標的實現情況納入科技項目的驗收內容。
第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專利技術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不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立項、認定或者授獎:
(一)申請政府資助技術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二)申報政府資助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申報政府科學技術獎。
第四章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
第二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與專利侵權糾紛有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
(三)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訟;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相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
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
被請求人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二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二)進行現場勘驗;
(三)查閱或者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書證和視聽材料;
(四)抽樣取證。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登記保存。
第二十五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二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銷毀制造侵權專利產品的模具、專用設備,并且不得銷售、使用、轉移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模具、專用設備,并且不得銷售、使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三)侵權人銷售侵權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海關。
前款第(一)、(二)、(三)、(五)項所列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第二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權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就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于前款第(五)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不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三十條下列行為屬于冒充專利的行為:
(一)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三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者接到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舉報,應當立案查處。
第三十二條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指定管轄。
第三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案件,可以行使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職權。
第三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制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制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并上繳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
(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改正合同的有關內容。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上繳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三十五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涉外的案件,可以延期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或者擅自轉移、處理、銷毀登記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規定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展覽會、交易會、展示會、推廣會等會展的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允許未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或者提請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吊銷《專利人資格證書》。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項目予以立項、認定或者授獎,造成國有資產或者政府公信受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冒充專利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50000元以下罰款。
篇5
(一)民辦高校“法人”地位的法律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團體”,按照功能、設立方法、財產來源可細分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四個類型,法學界將后三種又稱非企業法人。根據《民促法》第九條的規定,毫無疑問,依法創辦的民辦高校具備法人資格,但是,民辦高校究竟是哪一類型的法人呢?對此,《民法通則》和《民促法》沒有明確。對這一問題有所涉及的是1998年國務院出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暫行條例》確立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新概念,并根據這一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同,劃分出“法人”、“合伙”和“個體”三種法律類型。民辦高校在概念及類型方面,顯然符合《暫行條例》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非企業法人”這一法律類型的規定。雖然“民辦非企業法人”這一界定仍無法清楚地回答民辦高校的法人類型,但是從前述分析中,我們可以肯定一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于民辦高校的法人類型的定位基本原則是:它不該是“企業法人”。換句話說就是,民辦高校只能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那么,我國目前的法制空間給民辦高校就僅留下了或“社會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的歸屬可能。然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庇纱艘幎ㄎ覀儾浑y得知,成為事業單位法人的起碼條件除了“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之外,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以國有資產舉辦”.而以民間資本為主要辦學資金來源的民辦高校不符合后一條件的要求,因此,民辦高校無法成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事業單位法人”?!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從該法條的規定內容上看,我們認為我國的“社會團體法人”在性質上等同于民法學理上的“社團法人”,即“一種以人的組合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型組織”。這種社團法人基于自愿合意成立后,社團的設立人,取得社團的社員資格,通常我們所說的行業協會,就屬于這種法人類型。并且,這種社團法人的變更和解散,一般可依社員決議自愿決定,而無須公權力機構依職權決定。民辦高校作為聚集特定用于民辦教育的財產進行教育活動的法人,和這種“社團法人”的性質也不盡相同,所以,民辦高校也不能劃歸“社會團體法人”這一法人類型。
(二)民辦高校產權中的法律困境及其原因。
1、民辦高校產權中存在的問題。民辦高校存在的問題表現在民辦高校的產權不明晰,產權的不合理分割,產權要素重組的不對稱,部分產權要素主體虛設和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產權不明晰制約了民辦高校的發展。
2、產權不明晰的因素分析。由于民辦高校資源的稀缺性,使得不同的主體在使用著不同渠道的民辦高校資源以及同一民辦高校資源具有的不同屬性。這一復雜的現狀使得現實中的民辦高校產權顯得十分復雜,不同主體擁有的民辦高校產權既受到多方的限制,又難以得到明確的界定。主要表現在:
(1)辦學主體多元化導致民辦高校產權主體的多樣化。在我國民辦高校中,辦學形式多種多樣,有社會承辦學校、公立“轉制”學校、私人辦學、事業單位辦學、股份制辦學、教育集團辦學、中外合作等辦學形式。由于辦學主體辦學資金來源渠道不一,且資金的性質也各異,使得民辦高校產權主體多樣化,產權本身的組成形式繁雜,公有與私有成分混雜,使產權的界定成本太高。
(2)民辦高校資金的投入也是多渠道的。從目前民辦高校的資金來源來看,主要有政府資助、國有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社會資助、港澳臺工商業者捐助、外資和華僑出資辦學、公民個人出資辦學等形式。投入的多渠道導致產權界定缺乏明確的標準與依據。
(3)很多民辦高校在初創時期,主要是通過滾動發展,民辦高校產權沒有得到初始界定,民辦高校的整體產權屬性在公益性與營利性之間徘徊。在民辦高校不斷發展壯大之后,民辦高校本身包括著更多的公益性與營利性的因素,這使得社會各界對民辦高校產權有著不同甚至是矛盾的認識,在具體政策層面對民辦高校產權的歸屬劃分也存在著分歧。
(4)民辦高校的辦學積累,包括教育機構中的由于國家政策的優惠而形成的,或由國家直接投入的資產、社會各界的捐贈、個人或企業投入到教育機構及在辦學過程中所形成的辦學積累。辦學過程中積累的資產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學生交納的學雜費及其他費用超過教育機構對其所使用的教育成本的部分;二是教育機構將資金用于其他經營的所得。辦學積累也是民辦高校產權界定的一個難點。
(三)民辦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1、民辦高校的行政權力與學生(教師)權利之間的沖突糾紛。根據教育法律法規授權,民辦高校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行使特定的行政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高校與學生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其中既有“隸屬型”的法律關系,又有“平權型”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不是普通的民事關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關系,而是具有特別權力因素的公法關系。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確認維護民辦高校自主管理權實際上也是確認和肯定民辦高校作為一種公法人內部存在的“特別權力關系”。教育糾紛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糾紛,因此將所有特別權力關系領域內的糾紛都納入司法救濟范圍是很不現實的。
2、民辦高校自身制定的某些規章制度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即與上位法不一致,如《學位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各高??梢愿鶕陨韺嶋H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學位授予具體辦法,不少高校卻據此設立了許多沒有法律依據的學位授予條件,如將英語四級證書、計算機二級證書與之掛鉤。在涉及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時違法進行限制、擴大。
3、有的民辦高校規章制度內容滯后于時展的變化,沒有跟上最新的形勢,對有些新出現的事物所引發的問題沒有相應的處理辦法,而部分陳舊早應廢止或修訂的規定卻還在執行,這些不合理、過時的規章制度的“超期服役”與人為機械的執行使得學校在據此實施教育管理時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矛盾擴大,遭到抵觸,即不能發揮本應有的作用,又無法覆蓋學校與學生之間教育管理關系的調控,導致缺位。不少規章制度用語粗疏,在產生歧義需要解釋時,常常沒有統一標準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4、由于民辦高校所享有的自范圍的擴大,且由其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等校內規范性文件大多是從有利于實現自身教育管理的目的,符合自身利益角度出發,而較少考慮甚至完全忽略了實施對象,即受教育者應當有的合法權益的維護,以及能否有利于協調各方矛盾的處理,由此,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引發人們對其合理性的質疑與不滿。
5、程序不規范,缺乏透明度。沒有明確具體的過程步驟規定和公示公開,容易產生“暗箱操作”等腐敗現象。除了內部規范體系所存在的問題之外,一些高校自身的管理體系還存在著漏洞,如體制不健全,管理紊亂,沒有嚴格按照程序執行等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與化解。現行法律法規也存在著學生受教育權可能無法得到保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高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畢業生的畢業論文握有生殺大權,其在實踐中一般是由各個不同專業的專家所組成的。這就難免會出現“外行審理內行”的局面,且學術評定主觀色彩較濃,程序上缺乏透明度,評定人在評定過程中無法及時有效地行使自己的陳述和抗辯權利。另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有關“處分”的規定不夠具體,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依據該條文,學生對民辦高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這對學生的受教育權受侵犯后的保護不夠充分。以公立高校的學生為例,如2004年廖某狀告集美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證書案,最終被一審法院以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里,剝奪受教育權要比侵犯某些人身權、財產權的后果更嚴重。而對這么重要的權利法律卻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直接提訟,從基本權利的實現的途徑看,確有不妥之處。
二、民辦高校辦學中法律困境所造成的影響
(一)民辦高?!胺ㄈ恕毙再|的模糊所引發的問題?!睹翊俜ā返诙邨l規定:“民辦高校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民辦高校作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的性質在法律界定上的模糊,使得民辦高校法人資格地位平等的實現相當困難。如民辦教師同公辦教師在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方面目前還無法做到平等。我國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和經費來源的不同,設定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三種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公辦學校依照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作為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機構。即公辦學校在市、區編制辦公室登記后享受國家財政全額或部分補貼,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并按機關事業單位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通常所述“事業單位編制”。而民辦高校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只能作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由各省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作為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目前,民辦高校教師工資、福利制定國家沒有明確規定,而社會養老金交納標準按企業單位標準交納。按此標準民辦高校教師退休后領取社會統籌養老金將低于公辦教師養老金。這也是造成某些民辦高校人才引進困難,特別是優秀骨干中年教師引進困難主要原因之一。
(二)民辦高校產權不明晰的影響。1、為新的投資主體進入造成障礙。產權制度的不完善,導致舉辦者對預期收益的不明確,國家對此也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影響資本進入民辦高校領域。2、無法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作為教育投資,屬投資大、資產專用性高的產業。民辦高校的產權不明晰,其激勵與約束機制也就無法有效運轉。投資是以資本增值為目的的尋利行為,投資主體目標具有資本增值或尋利傾向是無法掩蓋的,它也符合國家提倡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有效統一。但是,產權模糊將使民辦高校產權處于公共領域,這部分資產的使用必將面臨使用效率降低的問題。產權模糊使得各主體與經營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尤其是舉辦者的收益權的不明確,導致舉辦者事實上缺乏動力。由于國家相關的制度法規沒有對產權明確界定,所以舉辦者與經營者都難以產生穩定的預期收益,這既不能激勵對民辦高校的規范管理及進一步投入,也不能從利益關系角度對他們進行約束。3、資源配置效率低。國家的相關法律對民辦高校的終極所有權不明確,收益權、處分權也就更難保障,這種產權關系的不協調必然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與效益。民辦高校所有權主體虛置和缺位還導致舉辦者追求短期效益,為學校埋下了民事責任和侵權債務等諸多的隱患。
(三)民辦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困境的影響。我國的教育立法在授予大學懲戒權的同時,卻沒有具體規定大學實施懲戒的條件與程序,作為一種準行政權,大學懲戒權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廣泛性、優益性等特點。大學完全有權依據內部規則對違規學生進行各種懲戒,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這樣容易導致對行政相對方(學生)權益的侵害。在實踐中,很多高校為了自身的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規章制度與上位法相悖,處罰的條件、標準、決定程序規定含糊,可操作性差,懲罰措施相對較嚴,容易導致高校處罰權的不適當行使甚至濫用。例如,很多高校校規都規定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要開除或勸退,剝奪其受教育權。但對于“不正當性關系”的含義、判定標準沒有相應規定,而且部分高校在行使處罰權的過程中存在超越權限、濫用自由裁量權、執法隨意性大、不遵循應有程序、處分決定不公開等問題,造成違法處罰,侵害學生的法定受教育權。從行政法理上講,大學能懲戒學生是因為其和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特別權力關系,基于這種關系,大學才能單方面對違規學生實施懲戒。實際上,各國行政法治的通常的做法是:對大學單方面直接對學生實施的行政處分行為,必須給予司法審查。
三、民辦高校辦學中法律困境的破解之策
(一)加強民辦高校產權的法律保護。1、明確界定民辦高校不同性質資產的所有權。根據產權的性質及其功能,對民辦高校資源的不同屬性應交由不同主體使用,對各方主體的個體利益與共同利益進行必要的界定,明確民辦高校的各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保證民辦高校資源配置的效率及形成有效競爭激勵機制。產權明晰,指的是產權歸屬主體的明確和財產權內容的明確,以及權能范圍的界定。民辦高校產權主體的明晰,不僅要做到所有權、占有權、收益支配權、使用權等四大權利的合理分割與重組,保證產權的充足權能,而且要做到各產權要素內部的相對完整,以便產權分割和重組的各產權要素能獨立發揮作用。產權是否明晰不僅影響個人、社會投資方面興辦民辦高校的積極性,而且也影響民辦高校資源配置效率。由于政府無力給民辦高校很大資金支持,在大力提倡社會力量捐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同時,政府也應允許個人或企業投資舉辦營利性的民辦高校及社會力量混合集資舉辦準營利性的民辦高校。準營利性和營利性的民辦高校的財產歸屬權的初始界定應堅持收益與風險、權利與責任匹配的“對稱原則”。民辦高校籌資的來源及其運作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民辦高校產權的界定,而民辦高校的產權界定又反過來影響社會力量對民辦高校的籌資規模與多樣性。根據我國民辦高校發展的實際,確定各類各級民辦高校組織的性質,明晰民辦高校組織的產權,對于充分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保障民辦高校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歸納起來,民辦高校的財產主要由四個方面組成:(1)舉辦者的投入;(2)社會各界捐資贊助;(3)國有資產;(4)辦學積累。2、明確負責民辦高校資產監管的主體。辦民辦高校與辦其他事業不同,學校需要穩定,而舉辦者又需要減少風險。國家規定舉辦者為辦學而進行的投資僅作學校存續期間使用,其產權歸屬舉辦者所有,學校以其辦學收益回報舉辦者以作補償。這里有一個重要前提,即政府對民辦高校資產流向的監管。這是政府監管民辦高校的最重要的方法,其核心不是學校的經費如何使用,而是學校的產權是否明晰,收支是否清楚,以防學校不正當盈利。目前,我國民辦高校的財務實際上是比較混亂的,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開支基本上不過問。在這種情況下,健全和完善民辦高校財務監管的法規和規章至關重要。因此,國家在不干涉民辦高校辦學自的情況下,應該對民辦高校的教育教學和財務擁有監督檢查權和評估權,對其資產有審計權。
篇6
小 保:
吳某在某公司從事噴涂工作。不久前,吳某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被同事送往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吳某的病癥為腦出血、高血壓。因及時搶救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遺癥。請問:吳某的情況能認定工傷嗎?
張啟圣
張啟圣: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關于工傷認定與本案有關聯的規定包括: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吳某從事噴涂工作,雖然有接觸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形,但觸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與吳某所患的腦出血、高血壓應該沒有關聯,并且腦出血、高血壓也不在《職業病目錄》規定的法定職業病名單之內,因此吳某所患的腦出血、高血壓并不屬于職業病。其次,吳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是經搶救脫險并沒有死亡。所以,吳某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小 保
如何投訴單位欠繳社保?
小 保:
我和單位在養老金的繳納上有爭議,當我找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時,他們卻讓我去找社保中心。據說現在保險征繳方面的投訴處理,跟以往有些不一樣,這是為什么呢?我希望你介紹一下這方面的規定。
李 慶
李 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但《社會保險法》出臺后,有關部門在處理這類投訴上確有一些變化。這里概要介紹四點意見供你參考。
第一,單位未為職工參保繳費該向誰投訴?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敦瀼貙嵤瓷鐣kU法〉工作會議紀要》也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及時處理。因此,凡投訴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參保登記的,均應由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單位未為職工足額投保該向誰投訴?比如少繳、漏繳等。為此《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劃撥,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三,關于法院的受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關于投訴的移送規定?!渡鐣kU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務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小 保
工傷職工休養期間有效益獎嗎?
小 保:
我公司一職工在搬運生產原料時不慎跌倒受傷,造成腰椎間盤突出。在家休養期間,公司照常給他發了工資,但沒有發給每月的效益獎,因為效益獎是有上班完成工作任務的職工才有?,F在該職工向單位要求休養期間的效益獎。請問:不工作也要給他效益獎嗎?
司圣達
司圣達:
你公司應當為工傷職工發效益獎?!豆kU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根據該條規定,你公司應當保證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保持和受傷前待遇不變,應當給工傷職工發放的項目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小 保
非企業人員工傷,應如何辦理工傷待遇?
小 保:
我是某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職員,單位法定性質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2006年改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2009年2月我因公出差發生交通事故,當地工傷管理委員會認定為工傷,當地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9級。我向單位申請工傷補助,單位經請示上級后,參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由于對應傷殘9級支付金額沒有具體標準,單位按照《XX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應傷殘9級標準執行補助8個月,即29229÷12×8=19486元。
后來我了解到,新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實施,按照規定,傷殘撫恤金應為終身領取直至死亡后第二個月停止,補助金額每年還會隨物價變動等因素有所調整。2010年我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當地民政部門答復,不予受理。理由是在他們掌握的文件依據中無XX單位的名單,不屬于適用范圍。請問:我的工傷補助標準究竟應按照何種規定執行?
李文華
李文華:
目前,我國工傷認定分為兩種:一種是企業人員因工受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其適用對象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一種是國機關工作人員因工受傷,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其適用對象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從你所言情況看,如果你所在單位系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應當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享受工傷待遇;若是事業單位,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首要的問題是弄清你所在單位究竟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還是事業單位,然后再確定是依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還是《工傷保險條例》來為你落實工傷待遇。
依據你單位性質,無論你享受哪種工傷待遇,你所在單位按《傷殘撫恤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都是錯誤的。因為你是于2009年2月因工受傷,而此時,《傷殘撫恤管理暫行管理辦法》早已被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所取代,已經廢止。如果有根據證明你所在單位系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你有權申請認定并辦理《傷殘公務員證》,并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可終身享受工傷待遇(終身領取傷殘撫恤金)。
小 保
因單位拖欠工資而辭職,也有權領取失業保險金
小 保:
我于兩年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2500元,且于每月15日支付。由于公司從三個月前起,借口經營狀況差、資金回收困難,一直拖欠我的工資,也停繳了我的失業保險費等,我遂不得不提出解除了勞動合同??僧斘疑暾堫I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卻以我系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導致失業為由,拒絕為我辦理失業登記并支付失業保險金。請問:像我這種情形,究竟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沙 虹
沙 虹:
你有權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也指出:“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彼鼈冎?,雖然各自對(一)、(三)項的表述不盡相同,但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作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表述卻完全一致。即是說,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根據失業者的申請,發放失業保險金。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含義,《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已作解釋:“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倍秳趧臃ā返谌l第三項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即是說,由于公司已經三個月沒有按期向你發放工資,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實質上屬于無奈之舉,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愿,當屬“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加之此前公司繳費已達一年以上,決定了你完全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法定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小 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影響離職?
小 保:
單位最近說要和我們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問: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了這個合同對我們是否有利?會不會給我們以后離職帶來麻煩?
崔 蔚
崔 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簽了有效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對職工而言是種保護,因為今后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解除、終止等情況,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或終止你的勞動合同的。而且就算單位要裁減人員時,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的職工也是優先留用人員之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對職工來說是有益無害的,如果職工要辭職離開單位,一般來說,你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小 保
醫療期內,當心擅自休假也可按曠工處理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員工,連續工作達三年之久。三個月前,我因患病需要治療,遂根據醫院的預測,先向公司請了兩個月的醫療假。后因沒有治愈,我便根據醫院證明繼續醫治了一個月,但一直沒有向公司辦理續假審批手續。日前,我突然接到公司單方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已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0天,而公司的規章制度及與我的勞動合同中均已明確規定,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的,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問題在于我還在醫療期內,只是沒有續假,也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嗎?
邱 婷
邱 婷:
你的情形確已構成“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即從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上看,你可以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而你已請假兩個月,加上未請假的一個月,總計剛好三個月。表面看來,你并未超過三個月的限額,沒有上班也非無正當理由,公司似乎無權單方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其實不然,因為問題的關鍵出在對增加的30天你沒有請假。因為《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倍阍谝呀浿委焹蓚€月后,病情已非“無法履行請假手續”,至少可以委托他人請假或通過電話請假,卻“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時間也已“超過十五天”,故有理變成無理,構成“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公司也就有權根據其規章制度及與你的勞動合同將你解聘。
小 保
休年休假,雖屬法定也不能說走就走
小 保:
我與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如我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公司便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周前,由于已經與密友相約好外出旅游,我遂向公司提出從次日起休五天年休假,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公司剛剛接到一筆大訂單,不僅時間倉促,而且人手太緊。我覺得年休假屬于國家明文賦予勞動者的法定假期,自己有權決定休與不休以及什么時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訴了公司就行,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卻被公司以我連續曠工超過三天為由,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金 琳
金 琳: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因為你未經許可而說走就走當屬曠工。
雖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睙o疑至少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但是其第五條也指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薄镀髽I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同樣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奔磩趧诱呤裁磿r候休年休假,并不是勞動者本人說了算,而必須同時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由其根據自身的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包括集中、分段甚至跨年度安排,萬一沒有安排,用人單位也可以以三倍工資的方式補償。也就是說,盡管年休假為勞動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須經過用人單位同意。本案中,公司基于實際情況拒絕后,你卻我行我素,應當按曠工論處,公司自然也就可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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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好!我是2012年畢業的福建籍大學生,現在準備自主創業,聽說有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請問:這個政策是怎么回事?怎么申請?
答: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意見》(閩政辦〔2011〕175 號)規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創業地按現行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申請貼息的其他形式小額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貸款期限一般是2年,可展期1年。貸款貼息利率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予以貼息。
例如你貸款10萬元,期限兩年,現在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是6.15%,貼息利率最高就可以達到9.15%。這樣測算一下,你可以享受到約兩萬元的政府貼息。
另外,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審批按照屬地管理,由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負責。因此,建議你直接到你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了解具體申請流程,如果你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話,他們會具體指導你按步驟辦理相關手續。
問:我是1988年9月參加工作,在省級事業單位干部編制,在2002年3月離職。原單位給我在福建省機關事業社保局繳的社保是從1994年6月~2002年3月,請問我的1994年6月之前為何沒有繳納社保?是原單位漏繳還是政策從1994年6月開始執行?我參加工作到1994年6月這段時間需要補繳齊嗎?
答:根據閩政〔1994〕1號文件規定,福建省機關社保開辦的時間是1994年6月,單位沒有存在漏繳的情況,您所提出的關于補繳的問題,如果您還在福建省機關社保局參保,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如果您在福州市企業保機構參保要根據福州市社保經辦機構有關補繳政策來界定。
問:我是1975年上山插隊,1978年考入大學,1982年分配省直事業單位,干部編制,1997年6月自謀職業,檔案在人才市場,自己從1997年7月開始按企業標準繳納社保金至今。請問退休后怎么計算退休金,在省直單位工作期間怎么算?
答:根據現有文件規定,您的這種情況,只能繼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按企業制度計發養老金。1982年分配省事業單位至您1997年6月離開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并在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有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戶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的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效應當作為考核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負責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規劃和國土、住房和建設、出租屋租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在本社區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征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公約,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之一。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國家、廣東省和本市規定的計劃生育服務待遇,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并督促、落實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
第十二條市人民的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監測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供出生缺陷預防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婚前、孕前檢查等免費優生健康服務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孕前檢查、咨詢指導和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第十四條市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和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信息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主管部門、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對上述個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第一胎子女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病殘兒,按照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且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再生育的,應當接受產前醫學檢查。
第十六條不得利用B超、染色體監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鼓勵對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務。
不得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規定懷孕的婦女,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道辦申領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前往廣東省外工作、生活的,應當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辦理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女方為本市戶籍的,執行廣東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辦進行生育登記。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
第二十一條女方為流動人口的,執行其戶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向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本市居住的,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交驗其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三條已懷孕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戶籍遷入本市時,應當向戶籍遷入地街道辦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符合原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由戶籍遷入地街道辦換發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四條違反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主管部門應當核查其戶籍地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和票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拒絕接受處理的,不予辦理有關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的;
(二)本條例規定按超生處理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所稱的超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生育政策規定,超出準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處理: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經責令一百二十日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的;
(三)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時,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但未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的;
(五)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累計居留滿十八個月的;
(六)有證據證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拒絕接受、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其與子女的非親子關系鑒定結論或者非親子關系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綜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與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職責及獎懲規定,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主管部門和公安、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市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開展常規統計、抽樣調查、專項調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統計分析數據。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
發展和改革、公安、衛生、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出租屋租賃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主管部門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關數據,實現人口信息共享,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人口出生變動趨勢,向社會公布人口出生預報信息。
夫妻可以根據人口出生預報信息,結合家庭實際,選擇生育時間和生育間隔。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公安部門辦理出生入戶登記;
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入戶手續;
公安部門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
(五)民政部門辦理深圳戶籍人員收養子女手續;
(六)住房和建設部門銷售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
申請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前款規定事項。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一)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應當核查已婚育齡婦女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應當核查用人單位與其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或者查驗用人單位聘用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住宅租賃合同登記,應當核查出租人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同時核查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承租人經出租屋所在地街道辦查驗的計劃生育證明;
(四)幼兒園、學校辦理流動人口新生入園、入學、轉學、少兒醫保等手續,應當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五)醫療、保健機構為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接生,應當核查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辦,街道辦應當依照規定跟蹤處理。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所在地街道辦做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工作站書面告知其所服務的物業小區內住戶人口信息變動情況。
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款規定。
第三十四條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提供承租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
第四章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條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的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具有本市戶籍且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時,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計劃生育獎勵。
第三十八條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并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區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區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各項扶助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市戶籍育齡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納入實際管理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給予休假,并由現居住地的區人民的政府給予補助: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三天,手術后七天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并給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補助;
(二)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七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三)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內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十五天并給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補助;
(五)妊娠滿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給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補助。
同時施行兩種避孕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和補助。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接受節育手術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護假。
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規定的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前款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按照前款給予處罰外,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妊娠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落實補救措施;逾期不落實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導致生育的,按照超生處理。
第四十四條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騙取計劃生育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導致超生的,按超生處理,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隱瞞超生事實遷入本市的,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準懷孕第二胎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計征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生育登記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街道辦責令限期交驗;逾期未交驗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一條對超生的男女雙方,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五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申請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十五年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六)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所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五十二條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予以制止并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權、玩忽職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賄賂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完成管理目標以及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對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責任人,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的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不執行相關優待獎勵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義務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區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獨生子女是指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與其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的區,含光明、坪山、龍華、大鵬新區等管理區。
篇8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篇9
第一條為了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引導、規范公民的喪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市殯葬管理條例》、《**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殯葬服務及殯葬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殯葬管理工作堅持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習,保護環境,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本縣轄區均為火葬區。凡本縣轄區內公民(含外來人員)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或無名尸體,一律實行火葬,嚴禁土葬。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宗教教職人員死亡后,可以按照其喪葬習俗安置處理遺體,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五條縣民政局負責全縣的殯葬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事務管理的具體工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殯葬事務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環保、市政、衛生、國土房管、林業、交通、勞動保障、文體廣電、財政、監察、民族宗教等部門按各自職責積極配合支持民政部門,共同搞好全縣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統一協調由民政部門牽頭,國土房管、林業、公安、工商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執法隊伍的殯葬執法工作。各級各部門對殯葬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落實殯葬工作責任制。對工作不力的地區和部門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殯葬改革,教育和引導本單位職工及本地區村(居)民文明節儉辦喪事,自覺實行火葬。
第二章殯葬活動管理
第七條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應加強居民戶籍管理,嚴禁為逃避火葬將戶口外遷。
第八條公民死亡后,其家屬或有關單位應及時通知殯儀館或殯儀服務中心接運遺體。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接到通知后,應當安排專用車輛按約定時間接運遺體。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有運送條件的,也可直接將遺體運送到殯儀館或殯儀服務中心。
外地來**縣死亡的人員,應就近到縣殯儀館火化。因特殊情況遺體需要外運的,須經縣民政部門同意,用殯儀專用車運送。
港、澳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在本縣的喪葬事宜或其遺體(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運送遺體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正常死亡遺體的火化,憑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非正常死亡的遺體或無名尸體火化,由縣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死亡鑒定書。遺體因辦案需要保存在殯儀館的,不得超過三十日;確需延期的,由辦案單位持縣以上公安、檢察、法院出具的證明,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縣殯儀館可直接火化。
第十條運至殯儀館的遺體應在7日內火化。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火化的,應經縣殯葬管理部門同意。未辦理延期火化手續的,殯儀館應書面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由殯儀館報縣民政局批準、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后,可以火化遺體。
對患一、二級傳染病死亡和高度腐爛的遺體,殯儀館應立即火化。
第十一條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入公墓,提倡以拋撒方式或植樹、深埋不留墳頭等文明形式處理骨灰,嚴禁將骨灰裝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墳埋葬。
無名尸體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內無人認領的,由縣殯儀館處理。
第十二條我縣文明治喪示范區劃定為:棠香街道辦事處、龍崗街道辦事處、龍水鎮主城區。
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死于家中人員的遺體在家停放時間不得超過3天,死于其它場所的遺體應當停放在縣殯儀館、縣殯儀服務中心,嚴禁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
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辦理喪事活動,只能在縣殯儀服務中心或喪屬家中進行。在文明治喪示范區以外的區域辦理喪事活動,只能在喪屬家中或鄉鎮人民政府及企事業單位指定的地點進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場所和市政設施搭設靈棚、舉辦喪事活動。
在我縣文明治喪示范區、各場鎮、居民區,嚴禁在殯殮活動中敲鑼打鼓、吹奏哀樂和播放高音響等噪聲擾民。
嚴禁在辦理喪事活動中搞封建迷信及賭博等活動。
第十三條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縣內各醫院加強太平間管理,建立遺體停放、運出登記制度。并接受縣殯葬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不得將遺體私放出院土葬。
第十四條禁止縣殯儀館、縣殯儀服務中心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運送、防腐、整容、殯殮及火化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受縣民政局、國土房管局、林業局委托收取的殯葬罰款,應按縣財政局、民政局有關殯改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干部、職工(含離退休干部、職工)死亡后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人員的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發放,憑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和火葬費收據或遺體捐獻證明按現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領取。
第十七條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反對鋪張浪費和大操大辦。
嚴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駕駛員為土葬以及大操大辦喪事活動的喪家提供交通工具。
嚴禁送葬途中沿途拋撒錢紙、燃放煙花爆竹等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殯葬用品、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禁止制造、銷售冥幣、紙扎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禁止制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嚴禁在城鎮主要街道、干道公路兩側、旅游景區等窗口地區設置喪葬用品生產銷售點。
第十九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由縣民政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民政局審批。
宗教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公益性骨灰堂,經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后,由縣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民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興建公墓和其他殯葬設施。經批準修建的宗教性墓地、少數民族墓地、骨灰堂不得對本教教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和對外從事經營性活動。
禁止非法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水源保護區500米以內;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有效視覺范圍。
第二十二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公墓內埋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和收取管理費時間不得超過20年,逾期墓主應重新辦理延期使用手續。超過一年仍不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其墓位(格位)由公墓管理單位收回,骨灰(遺?。┘邪苍帷?/p>
收取的墓穴(格位)管理費用應專項用于墓地的綠化、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殯葬服務單位應加強對殯葬服務設備、設施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和設備、設施的整潔和完好,防止環境污染。
殯葬服務單位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亂收費。
殯葬服務單位的從業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殯葬服務從業人員必須接受縣殯葬管理部門的法律法規、業務培訓及管理。
第二十五條殯葬服務單位應善待遺體(骨灰),不得損壞、滅失。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殯儀服務站、醫院太平間等停放遺體的場所、設備及運送遺體車輛應定期進行消毒。非殯儀專用車運送遺體,由到達殯儀館負責對運尸車輛及設備進行消毒。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將骨灰裝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5日內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民政部門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并會同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改葬,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在公墓和劃定區域以外占地占林(毀地毀林)建造墳墓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5日內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國土房管、林業、民政部門按墓位使用期20年和占用面積及毀地、毀林情況合并計算,依法給予處罰(處罰依占地實際丈量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計算)。具體處罰標準為:
1、占用耕地的,按該墳墓占地(毀地)面積×30元/平方米×20年標準予以處罰;
2、占用非耕地的,按該墳墓占地(毀地)面積×20元/平方米×20年標準予以處罰。
3、占用林地的,按該墳墓占林(毀林)面積×30元/平方米×20年標準予以處罰。
對非法建墳占用耕地、非耕地與占用林地處罰只能選擇其一,不得并用。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占用街道、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舉辦喪事活動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一)占用街道、公共場所和市政設施搭設靈棚、停放遺體舉辦喪事活動的,由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除靈棚,民政部門負責遺體運送,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同時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依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二)占用街道、公共場所和市政設施舉辦喪事演唱活動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演出許可證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無營業演出許可證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工商注冊登記的,由工商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醫院擅自將遺體私放出院,造成火化對象土葬的,由縣監察局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該醫院主要行政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政紀處分,并取消該院及負責人當年度的所有獎金和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遺體運送、防腐、整容、殯殮及火化服務活動的,由縣民政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十六條、十七條規定,由縣民政局、縣監察局會同該單位(人)的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喪主、駕駛員區別以下情況給予處理:
(一)駕駛員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運出土葬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沒收違法所得。
(二)無《火化證》和火葬費收據或遺體捐獻證明而發放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該單位和責任人當年度的所有獎金和評選先進的資格。
(三)單位派車或單位駕駛員私自為土葬以及大操大辦喪事活動的喪家提供交通工具的,對單位負責人和駕駛員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該單位負責人和駕駛員當年度的所有獎金和評選先進的資格。
沿途拋撒錢紙、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制造、銷售棺材以及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由縣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和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經批準的公益性公墓、宗教墓地、少數民族專用墓地,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民政部門會同城建、規劃、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墓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在殯殮、火化、安葬等過程中,因殯葬服務單位的過失,構成殯葬事故,造成喪事承辦人損失的,殯葬服務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工商、林業、國土、規劃、市政、衛生、交通、文化、公安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抗拒改葬,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聚眾鬧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和殯葬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殯葬服務單位及工作人員失職,給死者家屬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對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應當予以退賠,并依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黨員、干部、職工在辦理喪事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按本辦法給予處罰外,另由縣監察部門會同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篇10
關鍵詞:公安機關 治安秩序 警察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政職責,是國家機器民主職能的體現。
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
治安穩定的外部表現形式為穩定、安寧、有規則、協調的狀態。社會治安問題就是打破社會治安秩序的現象,表現為治安不穩定,由違法犯罪,造成國家和社會大量的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正常的社會秩序的破壞。而且那些來自政治的、經濟的、思想的、群眾生活的多種危害社會穩定的因素,其危害性也通過社會治安秩序問題表現出來。因此,需要人民警察按國家意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職責的具體內容
1、依法實施治安行政管理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的12項具體規定,行管理職責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戶政、國籍、入出境、邊防、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特種行業、道路交通、消防監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安全警衛等管理工作。
2、嚴厲打擊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違法行為
打擊一切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違法行為,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通過嚴厲懲處違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人員,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1、維護公共場所管理的職責
警察機關管理公共場所的基本職責要求是:依法查處公共場所內各種違法犯罪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督促指導公共場所搞好治安防范,保障場所內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具體要求是:嚴格依法審批發證或對其變更、注銷進行備案登記;指導場所及其負責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協助、督促場所維護自身秩序,預防影響秩序的行為和事件的發生,監督、檢查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和運輸的安全,查禁場所內的違禁物品;對場所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人進行依法審查;對在場所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和災害事故進行現場處置;協助有關部門查緝罪犯、堵截逃犯,偵破一般刑事案件;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等。
2、公共娛樂場所的條件和范圍
公共娛樂場所的條件和范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納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娛樂場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場所。娛樂業的經營主體,是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和注冊的單位或者公民。
公共娛樂場所管理范圍包括:演出、放映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歌舞娛樂場所,如舞廳、卡拉OK廳等,以及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如電子游戲廳、臺球室等;專業性健身、休閑場所,如保齡球館、汗冰場、桑拿浴室等。
四、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個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p>
2、道路交通安全法適用范圍和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則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p>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
(1)糾正交通違法,處罰交通違章。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五、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的職責
1、消防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和原則
消防監督管理是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規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消防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組織。
2、消防監督管理行的內容
(1)對火災的預防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2)滅火救援。滅火救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受理火警。 3、火災撲救交通優先權和火災事故調查
(1)火災撲救交通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5條規定:“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者執行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p>
(2)火災事故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9條規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對于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3)消防管理和監督的執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