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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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關于開業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1、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畢業后兩年以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二)擔保額度
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50萬元。
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上述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經辦銀行提供有效的擔保:
1、貸款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可免于個人擔保;
2、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10%的有效個人擔保;
3、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有效個人擔保;
4、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有效擔保。
(三)擔保方式
1、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申請人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其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方的個人信用反擔保。
上述第三方應是具有本市戶籍,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擔保申辦流程
1、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
2、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以及上述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本人畢業證書、第三方身份證、第三方單位職工證明和由第三方簽字的《開業貸款反擔保協議書》(第三方須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對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的擔保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一)擔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35周歲(含)以下,擬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且有創業項目的,可以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的創業項目計劃。
(三)貸款金額和期限
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萬元,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擔保方式
創業前小額貸款,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擔保。
(五)擔保申辦流程
1、申請人應按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勞動手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其意向創業所在地的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創業項目計劃書,如實填寫《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和《創業前小額貸款計劃書》,并簽收《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
2、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審核參照開業貸款擔保的審核流程給予辦理。在財務評估環節,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集中組織專家志愿者等相關人員,對申請人就創業項目和貸款申請開展論證答辯,最終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根據論證答辯情況出具貸款評估報告。
三、關于貸款貼息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貼息的規定給予貼息。
對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貼息:
(一)貼息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以申請貸款貼息:
1、借款人按照創業項目計劃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2、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
(二)貼息金額和支付
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給予全額貼息。
貼息費用由市、區縣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市承擔部分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通過區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給借款人。區縣承擔部分從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貼息申辦流程
1、借款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憑還本付息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2、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對借款人的創業情況進行核實,并報區縣就業促進中心。
3、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將貼息資金支付給借款人。
四、關于貸款逾期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和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發生貸款逾期的,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逾期的規定給予處理。
五、關于工作經費補助
(一)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正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經辦銀行給予一定的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最高為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0.5%。
(二)積極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工作,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且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當年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額/當年到期貸款總額×100%)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給予一定的工作獎勵,獎勵金額最高為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1.5%。
(三)上述手續費補助經費和工作獎勵經費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開業貸款擔保政策、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原有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滬勞保就發[20**]**號)規定的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自主創業經營場地補貼政策延長執行至20**年底。
篇2
第一條為了緩解小企業和小額農業貸款難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3號)的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
第五條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能由縣級工商部門承擔。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名發起人;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欠發達縣域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并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聯席會議審核前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金融辦(上市辦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辦轉報省金融辦審核;經濟強縣(市)和參照執行的區,試點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并在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6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起人為主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真正服務小企業和“三農”的、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和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區)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查處,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各地在試點期間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篇3
第一條 為激發民間創業熱情,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云政發〔2014〕17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的新創辦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任一組織形式,應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標準,并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民營辦(原省非公辦)牽頭協調全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營辦)、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營辦)牽頭協調本轄區內的扶持工作。各級民營辦要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辦、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級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協同、社會各方參與、建設管理并重的工作機制。從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創辦3萬戶微型企業。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微型企業投資規模達到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后,政府給予3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銀行貸款支持。
第六條 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 扶持申請
第七條 享受創業扶持政策,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本省戶籍人員;
(二)無在辦企業;
(三)創辦的企業投資規模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
(四)重點扶持申請創辦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商貿流通、技術咨詢、服務貿易、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農產品生產等類型企業。各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產業特色增加1―2個重點扶持行業。
(五)帶動5人(含創業者本人)以上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創業者,持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開立銀行賬戶且使用自有資金已超過7萬元,即可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時向住所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書;
(二)帶動人員就業相關證明(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三)微型企業創業投資計劃書;
(四)投資資金證明(主要指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非人工費用經營性支出的有效票據憑證,其中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費用計算時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
(五)微型企業貸款申請書(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供);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第九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移交縣(市、區)民營辦會審。初審材料每個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會審
第十條 創業扶持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民營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創辦企業進行實地查驗,在此基礎上召集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會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會審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由會審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審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縣民營辦主任擔任。
第十一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應當及時將會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補助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省、州(市)民營辦會同財政、工商部門確定年度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并逐級下達,財政部門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省、州(市)財政將本級應承擔資金按確定比例預撥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財政部門、州(市)財政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業補助資金申請。省、州(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程序審核清算后,納入上下級財政結算事項辦理。
第十五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每月匯總通過會審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h(市、區)級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劃入微型企業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六條 微型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應當按《企業財務通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補助資金應當按審定的投資計劃書確定的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貸款和擔保支持
第十七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向縣(市、區)級民營辦提出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申請,縣(市、區)級民營辦匯總后推薦給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簡化操作流程,積極創新和開發適合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及服務,并為扶持對象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和擔保支持。
第十九條 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積極為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對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機構,優先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云南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云政辦發〔2010〕163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14〕30號)規定條件的微型企業,可申請我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有關貼息政策、補貼政策和稅費優惠政策。
新創辦并經營滿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云金辦發〔2014〕16號)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參加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試點,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信用貸款。
第七章 培訓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信、工商、財政、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做好微型企業創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工作,發揮各自優勢,廣泛動員有創業能力的各類人員參與創業,并提供創業幫扶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制作等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加強創業輔導、管理咨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中介機構面向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提高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
第二十四條 大力培育工業園區、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園、微型企業創業基地,鼓勵支持微型企業入駐工業園區,引導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探索建立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共同構成的微型企業幫扶機制,協助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微型企業“成活率”。
第二十六條 積極組建微型企業服務聯盟,探索建立微型企業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微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利用信息網絡銷售和推廣產品。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通過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范、公示等多種方式,引導微型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營辦負責抓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宣傳工作,通過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資金配套情況納入上級政府督點內容。各級督查部門要加大督查力度,實行嚴肅問責。
第三十條 各級民營辦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嚴厲查處微型企業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微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營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并按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一)不按創業投資計劃書使用補助資金的;
(二)虛報實際貨幣投資額的;
(三)投資憑證票據虛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資格的;
(五)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扶持資格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記入市場主體誠信系統,并納入全國企業信用公示平臺公示。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領取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的微型企業兩年內申請注銷的,注銷前應向縣(市、區)民營辦書面報告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扶持審核、使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家公職人員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民營辦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州(市)、縣(市、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項督查。縣(市、區)、州(市)民營辦按季度向上級民營辦報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及配套辦法,并報省民營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關解讀:
微型企業:指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為準確把握微型企業的劃型,云南省工商局經反復研究并商有關部門同意,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參照,制定了該暫行標準中新設立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
具體劃型參照標準為:1、農林牧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注冊資本50萬元及以下;2、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下;3、交通運輸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及以下;4、工業、建筑業,注冊資本300萬元及以下;5、物業管理,注冊資本500萬元及以下;6、批發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及以下。
個人獨資企業以登記出資額計算,合伙企業以備案合伙協議出資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