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碳排放的辦法范文

時間:2023-12-15 17:54: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減少碳排放的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把食品變成燃料 涉及的非石油燃料來源包括玉米、大豆、柳枝稷、廢物和廢食用油?,F在全美每年已有55億蒲式耳的玉米變成乙醇,而大部分新型汽車都能使用EIO(10%的乙醇加90%的汽油)。廢物、木漿和玉米皮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它們能夠生產一種被稱為纖維素乙醇的東西。但從這些東西里面提取纖維素乙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目前生產纖維素乙醇的成本高于以玉米為基礎的乙醇成本。

制訂綠色住宅藍圖 住宅的能源使用占溫室氣體排放的很大一部分。然而,做一些簡單的事情就能夠大大降低你的能源成本。例如,你可以把門窗密封好,以控制溫度、空氣和濕度的流失;用廢舊牛仔褲之類的天然、無毒的材料對房間進行隔熱處理;用突出的寬窗頂和雙層玻璃來保護陽光下的窗戶;重視自然通風。然后,你可以考慮使用太陽能供電系統、小型風電機和地熱泵等,幫助你的家獲得可再生能源。

換掉你的燈泡 家庭節能產品中最熱門的產品是小型熒光燈。其價格是普通白熾燈的3~5倍,但是耗電量只是后者的1/4,而且使用壽命要長幾年。在公共空間使用發光二極管照明,城市也能節能、省錢。這種白色、更明亮的照明新裝置比高壓鈉燈省電40%。盡管發光二極管價格是高壓鈉燈的2~3倍,但至少可以5年不用維修,而傳統燈泡每隔18個月就要更換。

掛起一根晾衣繩 劍橋大學最近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與一件衣服有關的能源消耗主要在洗滌和干燥過程中。一件T恤衫在整個使用壽命中能夠向空中排放多達4千克的二氧化碳。你應該用溫水而不是用熱水洗衣服,并把衣服集中幾大堆而不是分成許多小堆來洗;使用你能找到的效率最高的洗衣機――新型洗衣機比舊洗衣機節能3/4:衣服洗完后自然晾干,不要塞進烘干機里。這樣加起來,你在洗衣服時制造出的二氧化碳可以減少多達90%。

讓服裝獲得新生 一家生產戶外服裝的企業正在收集所有品牌的舊羊毛衫,將它們熔化并織出新的纖維,制作成新的羊毛衫。據這家公司估算,用舊羊毛衫來制作聚酯纖維比用新聚酯纖維節省76%的能源,減少71%的溫室氣體。你擁有的每一件衣服都會對環境產生影響。某些合成服裝是由石油產品制成的。棉田僅占全球可耕地的不到3%,但噴灑的農藥卻占所用農藥總量的約25%。處理舊服裝的最佳辦法是邀請你的朋友來交換服裝。這對環境是有益的,因為可以不用耗費制作和運輸一件新衣服所需的能源,從而將減少因此所產生的碳排放量,而且對你的錢包也是有好處的。

通過網上付款 通過網上銀行辦理銀行業務和支付賬單不僅有助于保護生產紙張所需的樹木,還有助于減少燃料的消費,因為紙張需要運輸。據賈夫林戰略研究所估算,如果每個美國家庭都在網上查看和支付賬單,每年就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190萬噸。至于網上付款的安全性請不必擔心。你只需做到以下幾點即可:第一,不理會“騙取”你個人信息的電子郵件:第二,監督任何未經授權的扣款電子記錄;第三,遇到問題立即報告。如果做到這幾點,你的錢就不會受影響。

對塑料袋說“不” 每年全球都有5000多億個塑料袋分發出去,但只有不到3%的塑料袋回收。塑料袋一般都是用聚乙烯制成的,需要在不斷排放溫室氣體的垃圾填埋場花上1000年時間才能得到降解。減少塑料袋污染的最簡單辦法是使用布袋或可降解的用植物材料制成的袋子。

種一排竹籬笆 竹子可以用來搭建漂亮的籬笆,因為它的生長速度極快(一天可以長30厘米甚至更多,取決于不同的品種),大多數人都不得不限制它的生長,以免失去控制。但是,這樣做會降低竹子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只有大規模種植,讓它吸收二氧化碳的速度快于釋放速度,才能起到好的效果。

直線飛行 除非我們能像哈利?波特那樣通過壁爐穿行,否則遠距離旅行只能搭乘排放二氧化碳的噴氣式客機。一個小小的變化就能起作用:調整每個國家領空的進出口,這樣就能讓飛機盡可能以直線飛行。去年,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協商決定,為中國到歐洲制定一條更加直接的路線,平均縮短30分鐘的飛行時間,每年可以減少8.48萬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另外,飛機突然下降會浪費燃料,因此專家們提倡要“持續下降”,直到抵達跑道。

停止碎紙 每年有9億棵樹變成紙漿造紙。我們可以通過購買更多的再生紙來減少這一數字。生產再生紙所需的能源比原生紙少60%。每購買一噸再生紙可以節約4400千瓦時電、3萬升水和19棵樹,而一棵樹可以過濾空氣中多達27千克的污染物。

在包裝上想辦法 真正的環保主義者甚至會自帶杯子到星巴克喝咖啡。企業也開始加入到減少包裝的行列中來?;萜展窘衲臧阉拇蛴C墨盒采用更輕的包裝,由此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當于每年從道路上減少3500輛汽車。零售業巨頭沃爾瑪公司在這方面處于領先位置,從烤雞盒到水瓶的所有包裝的塑料用量都減少了5克。該公司計劃從2008年開始減少5%的包裝,這足以避免60.5萬噸二氧化碳的排放。

交納“碳稅” 減少世界各地的碳排放量實有必要,但是,如何降低碳排放,人們的意見不一,是碳排放采用“限額一交易”,還是對所有使用者征收一種碳稅?根據“限額一交易”計劃,政府對每個企業的碳排放進行限制;排放量在限額以下的企業可以在碳市場上出售自己剩余的配額,而超標的企業必須在市場上購買額度。碳稅來得更直接:對任何形式的碳消費實行一套固定稅率。其中的想法是,提高價格可以促使企業和個人減少碳的消耗?,F在,“限額一交易”處于上風,因為它是目前《京都議定書》的基礎,但是也不要把碳稅排除在外。

用二氧化碳賺錢 全球變暖最不公平的一點在于,與富人相比,窮人的碳排放量遠遠低于富人,但卻承受著最嚴重的后果。所以現在有一個根本的解決辦法,那就是按照人口分配溫室氣體排放量,給世界上的每個人排放同等數量的碳的權力,即個人碳排放量配額。如果你騎自行車上班,排放低于個人配額的碳,這樣你可以把自己的配額賣給那些拒絕放棄他們SUV汽車的人。

篇2

使用節能燈

節能燈是現在節能減排形勢下普通白熾燈泡的理想替代品,不但節省電費,而且使用壽命更是白熾燈的好幾倍。緊湊型熒光燈(CFL)非常節能。和白熾燈相比,緊湊型熒光燈(CFL)能在同樣的照明效果下節省75%到80%的電力,而且使用壽命是白熾燈的10倍。緊湊型熒光燈的成本是白熾燈的三到五倍,但電力使用是白熾燈的四分之一,而且使用壽命會更長。如果在2030年之前把所有舊白熾燈泡都換成緊湊型熒光燈,那么全世界每年能節省的電力相當于650座發電站,而且還能將釋放到大氣層中的二氧化碳減少7億噸。

將衣服擰干晾曬

衣服也與二氧化碳排放有關?當然,衣服的清洗方式決定了它是否環保。有關數據顯示,一件衣服76%的碳排放來自其使用過程中的洗滌、烘干、熨燙等環節。不使用洗衣機將衣服擰干晾曬,也不使用烘干機,這樣洗衣可以減少90%的二氧化碳排放。

重織舊毛衣

將舊毛衣收集起來加工成新毛線和毛衣,這樣比使用新毛線加工要減少76%的能耗,并減少71%的溫室氣體。

多穿舊衣服

你的衣服都對環境有影響。制造和加工新衣服要消耗很多能源,排出二氧化碳,因為衣服的一些化纖是由石油產品制成的,棉制品也消耗部分殺蟲劑。舊衣比新衣更加環保。目前,舊衣翻新不僅是一種環保行為,也逐漸成為一種時尚趨勢。舊衣服還有一種常見的處理方式,即舊物利用。舊衣通過一定的處理,比如剪裁、縫紉等,變成生活中所需的其他物品,包括抹布、墩布、口袋等,既可以避免舊衣被當做垃圾扔掉,對環境造成污染,同時又可以開發出新的用途。

乘公交車出行

以美國為例,美國交通的二氧化碳排放占總量的30%多,減少排放的最好辦法之一是乘公交車。公交車每年節省14億加侖的氣體排放,相當于150噸二氧化碳。我國各級政府正在大力發展公交運輸,讓人們出行更加快捷,為了減排,選擇公交出行吧。

適時開窗和關窗

多開窗,不用空氣凈化器,就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夏天將空調溫度調高2度,冬天則將暖氣調低2度,密封好你所有的門窗。墻和屋頂做好隔熱,安裝低流速的沐浴噴頭,這樣做,一年可減少4000磅二氧化碳的排放。

少用一次性塑料袋

少用1個塑料袋節能約0.04克標準煤,相應減排二氧化碳0.1千克。塑料袋多是由聚乙烯制成,有數據顯示,每年有5千億塑料袋流入市場,只有不到3%的塑料袋被回收,絕大多數當成垃圾被掩埋,而掩埋后得要1000年才能被生物降解,并發出有毒的溫室氣體。所以減少白色污染的簡單辦法就是用環保袋代替塑料袋。

支持本地農民

買本地農民的蔬菜、水果、牛奶,這些農產品的生產離家越近,運輸距離和時間就越短,花費的汽油就越少。離產地近,因此本地蔬菜就更加新鮮,味道也更好。

舉行綠色婚禮

如果你要到外地舉行婚禮,同時邀請你的朋友參加,坐飛機或坐火車就會產生碳排放,必然會增加碳排放量。基于此,專家建議取消新婚旅行,婚禮在當地舉行,以減少因婚禮而引起的二氧化碳的大量產生。

不系領帶好散熱

日本為節能,將夏天的辦公室溫度調到22攝氏度,讓員工不系領帶,打開領口,穿藍色工作服上班。此政策雖然讓裁縫亂了陣腳,但日本的碳排放減少了。一個夏天,日本減少79000噸二氧化碳的排放。

關掉電腦

據美國能源部數據顯示,家里75%的電消耗在待機狀態的電器上,包括電視、DVD、電腦、顯示器和音箱。電腦比其它電器更耗電,屏幕保護并不能節能,一臺臺式機(不包括顯示器)平均一天耗電250瓦。相對一天24小時持續使用的電器,電腦一天用4小時,其余時間關掉,一年可以省70美元左右。關掉電腦一年可減少83%的排放,相當于63公斤二氧化碳。

人走關電源

走出房間時看一下電腦、顯示器、臺燈、打印機和其它電器是否關了。并給空調和頂燈設定每天的關閉時間,這不是什么大事,但能省電,減少碳排放,更可以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和降低維護費。

節約用紙

紙是由樹制成的,每年有9億噸樹木變成了紙。我們可以用再生紙代替白紙,這樣可節省60%的能源。每一噸再生紙可節省4000度電、7000加侖水和17顆樹。每一顆樹還能過濾空氣中60磅的污染物質。節約用紙,減少碳排放,過綠色環保的生活。

使輪胎飽滿

輪胎飽滿有力才能保持車子的穩定行駛,輪胎飽滿還可以提高汽油消耗定額(一加侖汽油所行駛的里程)3%以上,如果你將汽油消耗定額從20提高到24,你每年就可以減少200磅二氧化碳。

篇3

中國發展新能源,推進節能減排的宏偉規劃,正吸引越來越多的國內外資金大量投入。有數據反映,2009年全世界對新能源的投資達到1620億美元,其中中國以364億美元雄踞榜首。今年以來,中央政府進一步提高了對發展新能源,促進節能降耗減排的要求,提出到2020年實現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宏偉目標,據說正在制定的《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也提出在2011-2020年間,累計將投資5萬億元發展新能源,并加大政策優惠力度。

與此同時,發展以碳交易為核心的碳金融,成為熱門話題。很多政府以及專家學者與投資人等對此熱情高漲,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山西等地正在積極籌建碳交易中心(所),有的已經開始引進國外相關交易中心共同制定規則、謀劃發展,力求搶占先機。

筆者認為,加快發展低碳經濟,需要國家下最大決心,付出最大努力。但對低碳金融的發展卻需要冷靜思考,不能盲目樂觀、太過沖動。

加快低碳經濟步子

冷戰結束前后新的一輪全球化,推動工業化產能從少數發達國家(主要是7國工業集團成員)快速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盡管雙方各取所需,但也造成了國與國之間投資和貿易的嚴重失衡,并在貨幣體系由貨幣實物清算為主轉變為記賬清算為主之后,造成少數發達國家走上“高(國際)投資、高負債、高消費、低儲蓄”的發展軌跡,而很多發展中國家則走上“大引資、大生產、高(國際)債權、低消費、高儲蓄”的發展之路。

這種發展所導致的全球產能過剩、環境破壞、氣候惡化等種種惡果,如今已為越來越多的人們認識。加快發展低碳經濟在當下成為全球共識。2008年金融危機后,新能源新經濟應運而起,成為發達國家促發展、增就業,并遏制新興經濟體發展的重要戰略選擇。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以“世界工廠”模式快速發展,目前經濟規模已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但同時面臨的資源、能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以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氣候變化等壓力也日益突出。在全球化轉型、外需可能低迷、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等國際形勢下,尤其是美國等國家通過立法(如美國的《清潔能源安全法案》),確定將對未實施減排限額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懲罰性“碳關稅”,如若中國不采取相應措施,出口將受到巨大沖擊。加快發展低碳經濟,是中國的當務之急和必然選擇。

加強約束機制

發展低碳經濟,包括節能降耗減排各個方面,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小到個人從衣食住行開始,崇尚節儉,物盡其用;大到要求全社會推進發明創造,推廣再生能源的利用;通過技術革新和產品革新、流程革新等,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以及廢物排放;通過技術創新和生態建設,加大廢棄物的消化吸收,增強碳回收和碳消化能力等。更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在節能降耗減排、發展低碳經濟方面,企業是當然的主角。如果這有利于企業降低成本,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優勢,就會激發企業的積極性。但顯然,這種效果至少在短時間內難以顯現,更多時候還會增加經營成本,這就抑制了企業的積極性。因此,單靠企業自愿是無法達到目標的,需要有外部強制性約束,并輔之以必要及足夠的激勵措施。

考慮到節能降耗減排最后都可以折算成碳排放量的減少,因此,可以把監控的著眼點放在碳排放上。首先做好兩方面的基礎工作:

一是建立科學嚴密的碳排放折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不同的企業碳排放的渠道可能多種多樣,也可能有很多途徑減少碳排放或增加碳吸收等,到底排放了多少,是否需要控制和減排,首先需要能夠準確計量。

二是建立科學嚴密實用的碳排放檢測程序、標準、設備、方法等。有了折算標準和計算方法后,才能準確檢測出實際碳排放量,才能掌握碳排放控制的重點和難點。

進一步的碳排放管理工作如下:

一是明確各行業、各類主要產品在碳排放方面的準入標準,對超過標準的要嚴禁,已存在的要“嚴打”,對違規企業及其負責人甚至政府相關部門要嚴責。

二是對各地區各企業要有碳排放控制額度限制,包括提出減排目標要求等,并將實際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三是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和能源安全方面的立法與執法,要配套征收資源稅、碳排放稅等,適當提高資源、能源的價格,通過外部壓力迫使企業加快更新改造,節能降耗。

四是要有激勵措施,包括國家設立專項基金,或明確稅費優惠政策,加強對新材料、新能源的支持,加強對節能降耗減排方面專利的保護等,也包括設立碳排放限額,建立碳排放額度交易,發展低碳金融等,用商業化的辦法和經濟手段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國際上在這方面已經走在前面。1992年6月,世界上150多個國家參與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設定了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比1990年減少50%的目標。1997年12月框架公約締約國叉在日本京都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在國際上催生了一個以碳排放權交易為主的碳交易市場,碳金融隨之加快發展。據世界銀行統計,2005年國際碳交易總額為100%美元左右,到2008年已這1260億美元。預計2012年將達到1500億美元),成為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

盡快建立計算和檢測標準與辦法

由于《京都議定書》主要是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協議,無論是碳排放量的分配,還是國際排放權交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實施機制(JI)的建立,碳排放實際數量或者凈排放量的確認等?;旧隙颊莆赵谏贁蛋l達國家手中,中國目前在這方面還是空白。少數企業參與CDM項下的碳交易,發現程序非常復雜,碳減排的額外性很難認定,投入成本很高,交易回報不理想,有的還面臨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等。由于缺乏完整的碳排放計算、檢測標準及辦法和體系,中國在碳排放控制方面的力度也受到嚴重影響。

因此,中國應盡快成立國家級管理機構,加快制定中國的碳排放計算、檢測的標準、辦法和體系等,進而制定科學的碳減排規劃,并輔之以有效的約束與激勵機制,惟如此,才能加快碳金融的發展,真正加強中國在世界碳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才能有效處理國際關系,保護好本國利益。

低碳金融發展不能過于沖動

低碳金融(碳金融)應專指以碳交易為核心的金融活動(包括碳減排權抵押貸款、碳保理、碳減排權現貨交易、碳期貨、碳證券、碳掉期等各種金融產品交易)及其相配套的金融市場、工具或產品、服務和制度等金融體系。脫離碳交易的金融活動,包括僅僅是對發展新材料、新能源發放所謂的“綠色信貸”等,并不足以稱之為“碳金融”。

發展以碳交易為核心的碳金融,需先具備一些基本條件:

一是必須有碳排放權的計量標準和額度確定。只有這樣才能有減排的概念。

二是必須有實際減排量具有權威性的認證。只有這樣才能為別人所接受的標的物,才可能有碳交易。

三是必須有交易對手。即使有碳減排權(額度),如果沒有人愿意買,也不會達成交易,碳交易同樣難以發展。而有沒有碳排放權的買家,很重要的是取決于國家推動碳減排的政策,如減排要求是不是非常嚴格,允不允許沒有完成減排目標的企業購買減排指標(額度)以抵沖碳減排任務等(政府可以用增加稅費方式達到目標)。

四是要有完善的碳交易設施和體系。包括交易場所和交易制度、碳交易產品的標準化建設、碳排放權的確認和登記、碳排放權的交易方式及其成交確認和登記、碳交易結算系統、碳交易的監管等等。

篇4

關鍵詞:碳稅 節能減排 低碳投資 投資決策

世紀90年代北歐國家最初提出了碳稅這一概念,到目前為止已有十多個國家引入碳稅,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碳排放非常龐大。國家氣象局第五次評估報告宣講會宣布:我國目前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在7噸左右已經超出世界平均水平的6.4噸,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我國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引進碳稅不僅能緩解國際氣候政治壓力,也能促進我國企業改善產業結構,減少能源消耗,發展低碳經濟。而碳稅的實施必定對一些高污染高排放企業的收益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

一、碳稅將對企業投資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企業的投資決策受到財務效益、社會效益的制約??茖W的投資決策需要有現實性、針對性和擇優性,立足內在與外在、宏觀與微觀視角,考慮綜合多復雜目標,還要思考與國家相關低碳環保法規符合性,防止產生項目的經營風險。研究表明要達到預期的減排設想與效果,不能僅實行補貼政策,最好辦法是實行碳稅政策,在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背景下,碳稅將長期推動資本深化,成為一種新的經濟增長動力,長期來看,開征碳稅可以改善環境狀況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碳稅與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聯合運用可以實現我國碳排放的價量齊控。所以,要重視低碳環境對投資活動的影響,站在戰略的高度來看待低碳投資收益的問題,充分考慮低碳環保因素,將財務效益和低碳環保指標進行整合。由此,碳稅的實施必將對企業進行低碳投資決策產生重要影響。尤其電力部門作為主要的碳排放來源,更要考慮碳稅所增加的碳排放成本對投資價值的影響。

二、企業投資決策常用方法

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的過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凈現值NVP法和投資內部報酬率IRR法。NPV>0,則接受該方案;NPV

NPV=A×(P/A,n,r)-C (1)

式中:NPV為凈現值,n為投資年限,r為折現率,A為每年的現金流入量,C為初始投資成本。在凈現值法中,令NPV=0,求解IRR:

A×(P/A,n,IRR)-C=0 (2)

其中,A為每年的現金流入量,C為初始投資成本,IRR為內部報酬率。

三、碳稅對企業低碳投資決策的影響

(一)問題描述與假設

為了便于分析,假設所處的市場是不完全競爭的寡頭壟斷市場――以煤電廠為例。企業甲和企業乙均為高污染高排放的壟斷企業,企業甲沒有引進環保設備,對二氧化碳不進行減排處理,企業乙引進先進的環保設備和減排技術,對二氧化碳進行進化處理。通過分析兩家企業在使用減排設備前后的凈現值來比較碳稅對企業投資環保設備的影響。對于節能減排降耗的企業,國務院《“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明確指出,給予財政稅收激勵政策、多元化融資支持等,鼓勵企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碳排放。

(二)參數模型與分析

以煤電企業甲為例:設煤電廠每MW容機組的發電成本Ct由燃煤成本Cc和其他成本Cf構成,其他成本包括職工福利、工資、管理費、折舊費、大修理費等。在發電機組80%負荷時,火力發電的燃料成本約占總成本的70%,其他成本占30%。故年份t每MW煤電機組的發電成本Ct可以描述為:

Ct=Cc+Cf=Pc×(Ht×e×5 500/7 000×10-3)/0.7 (3)

Ct表示第t年的煤電發電總成本;Cc表示第t年的燃煤成本;Cf表示第t年的其他成本;Pc表示第t年的煤炭r格,e為耗煤率,7 000指標準煤的發熱量,5 500指動力煤的發熱量。

先假設煤電售電價格Pt和利用小時數Ht不發生變化,故年份t每MW煤電機組的發電收入不發生改變;此外,如果政府征收碳稅,則征收碳稅的成本可以表示為:

Cco2=Ht×a×T×10-3 (4)

其中,T表示稅率,Cco2表示需要征收的碳稅,Ht表示利用的小時數,a為排放因子。

因此,每MW煤電機組在年份t的利潤W可以表示為:

W=1 000×Pt×Ht-Ct-Cco2=Pt×Ht×1 000-Pc×(Ht×e×5 500/7 000×10-3)/0.7-Ht×a×T×10-3 (5)

其中,Pt×Ht表示銷售電的收益,Ct為總成本,Cco2為碳稅。

設煤電廠的壽命為n,則每一期的總收益折現到當前為:

NPV=W×(P/A,n,r)-C (6)

假設每一期的利潤都相等,都為W=A。

(三)案例情景與決策

篇5

關鍵詞:網絡治理;產權交易;碳排放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4-0182-03

氣候變化是當前各國所共同面臨的問題,如何有效控制碳的排放一直是各國學者熱衷于研究的一個領域,目前學術界的一個普遍觀點是,通過運用產權界定的辦法構建碳排放交易機制是解決碳排放過度所造成的氣候變暖的重要途徑,雖然在實踐過程中該理論對碳排放問題的解決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其中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本文擬從公共治理的角度補充完善碳排放產權交易理論的缺陷,完成現有的通過產權交易途徑解決碳排放問題策略的優化。

1 碳排放產權交易研究的現狀

通過對碳排放產權交易問題研究相關文獻的梳理,總結得出對這一問題研究的三個維度:

(1)以產權理論發展基礎為研究的維度:吳健、馬中以科斯為碳排放產權交易理論的發展起點,從交易費用與資源配置效率和組織形式的關系、產權制度建立如何解決碳排放外部性問題以及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以兼顧制度變化特點與制度運行成本等三個方面分析了科斯定理對碳排放產權交易問題理論貢獻。楊繼通過對碳排放交易理論發展過程中有主要貢獻的經濟學家庇古、科斯和歐玲所提出理論的梳理,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特點、動機和原則并對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2)以產權交易機制的構建為研究的維度:孫法柏、李曉芬通過對國外典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研究提出了我國構建了減排的有效機制,及通過開設碳排放交易所、促進市場機制與政府作用相結合、建立節能配額制度和嚴懲排放超標企業等措施實現機制的構建目標。李凱杰、曲如曉通過對初始排放權分配機制的比較研究和初始排放權與碳排放交易市場運行效率之間關系的研究提出了免費分配、拍賣分配的最優設計思路。趙雪、鐘定勝等運用基尼系數方法對碳排放權進行分配,并在實際運用中取得一定成果。

(3)產權交易的法律研究維度:王志華從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構建的現實障礙與法律困境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構建的法律對策問題。劉明明通過對碳排放產權交易與碳稅的比較分析提出了中國氣候變化立法的制度選擇思路。李靜云通過分析國際氣候談判中各主體間的關系及立場,探索建立氣候保護的國際法律新秩序的模式。

2 碳排放產權交易理論在解決碳排放問題上存在的問題

2.1 碳排放產權交易理論的基本思想

碳排放產權交易理論的基本思想:首先,根據環境控制目標及環保要求確定環境的容量,并進一步確定碳排放總量;其次,要構建碳排放交易的產權機制,其中包括了產權初始分配機制、產權交易機制、監督管理機制等,完成碳排放市場的構建并實現與現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最后,通過碳排放市場所形成的價格體系實現引導排污者的排污決策的效果。

2.2 碳排放市場的構建與運行過程中的缺陷

(1)碳排放總量估算的困難與測量方法存在的誤差。

目前學術界在根據環境控制目標及環保要求確定環境的容量時存在方法選擇上的分歧,由于碳排放是一個多組別、多層次、動態變化的復雜大系統,而在這一大系統中又存在若干碳排放的子系統,所以確定碳排放的總量是極復雜和困難的工作。排放源總體分兩大類:可明確測量的具有固定排放點的點源和無法精確測量的非點源,其中點源中又包含了若干子系統:燃料燃燒排放系統、工業生產排放系統、農業生產排放系統,交通運輸排放系統等等。非點源則包含人類生活過程中隨機出現的碳排放活動和自然界中的碳排放情況。碳排放總量的確定主要是依據具有固定排放點點源的碳排放測量情況,而對點源碳排放的每一種測量方法都有其優勢和劣勢。調查法:雖然可以針對污染源作出詳細、準確、廣泛的調查與精確的估算,但是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與材料成本,同時調查結果具有很強的實效性。實測法:是通過對采集排放氣體的流速、流量、濃度等參數的測量計算氣體排放總量的方法,這一方法使用專業的環境測量工具有較高的精確性,但是采樣過程中需要篩選有代表性的樣本,因為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實現對污染點的逐一采樣,所以會出現成本與測量精確度的矛盾,一般情況下只對重點污染監控指標進行監控。申報法:根據各排污單位的排污量的申報計算出排污總量,一方面要求對各排污申報單位的排污數據的可靠性和真實性進行檢驗,另一方面對沒有進行排污申報的單位是無法將其排污量計算到總量中去的,所以這一方法估算的排污總量與實際排污量差距較大。

(2)市場交易機制構建中的問題。

①產權分配機制構建中的困難。明確產權是構建市場交易機制的根本前提,因為只有明確了產權歸屬,才能讓希望使用資源的人向資源的所有者支付貨幣,消除資源使用混亂的現象。但在產權界定實踐過程中發現很難尋找到一個完美的分配方案。

基于歷史排放狀況的分配:指先由管理機構制定標準,然后依據標準將碳排放量免費分配給各個碳排放單位,該方法雖然能在成本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完成碳排放的產權界定,但該方法可能導致對企業的過度補償問題出現,同時該方法對擬進入行業的潛在新企業存在制度的不公平,這些企業可能面臨因為沒有歷史排放記錄而不能獲得排放許可或排放許可價格過高的問題。

基于最新數據的分配:指根據現有的最新數據(產量數據、排放量數據、投入量數據等)對基礎許可排放進行定期更新,而不是僅僅限定一個固定排放基礎。該方法雖然可以激勵企業提高生產績效和生產力,同時有效的減少了免費歷史排放產生的碳泄露問題,但是這一方法形成政府的變相補貼,會出現錯誤的投資機制并引導資金流向高污染的行業和企業。

基于拍賣的分配:指碳排放權由相關政府機構進行統籌管理,并采取拍賣的方式使各組織機構通過競價獲得碳排放權以滿足生產、生活的需求。采用該方式不僅可以獲得碳排放權拍賣收益并用于減排工程投資、改善稅制、降低管制成本等方面,還能保證各企業在拍賣機制下公平的獲得排放權。但事實上,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基于拍賣的分配和基于歷史排放狀況的分配對收入的影響是沒有差異的。

②碳排放市場的運作困難。市場運作的關鍵在于產權的界定和價格機制的形成,首先在碳排放的產權界定是困難的,作為具有負生產效果的權利(碳排放權利)也是生產要素的一種,由于碳排放的形態、數量、存在區域具有動態變化的特征,所以要完全清晰的界定是很難做到的。其次雖然存在供求關系這一形成價格機制的基本關系,但供求矛盾的調合更加復雜,伴隨著碳排放市場制度建立與維護費用、交易費用與協調成本的存在使得碳排放成交價格往往高于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的價格水平。

2.3 監督與現行法律制度整合的困難

首先,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很難界定,碳排放權同時具備了生態屬性和經濟屬性,及缺乏客體的界定工具又存在主體動態性特點,截止2014年個別省份雖有針對碳排放權的行政法規的設立,但目前尚無全國范圍內統一的碳排放法律制度和規則,現有的相關法律也并未完全解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的界定問題,這直接影響到監督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其次,現實情況的復雜性制約了法律規定的監督范圍,出于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目前多數地方行政法規對納入碳排放管理的企業和組織進行了門檻設置,以廣東省為例,2014年3月1日頒布施行的《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中明確規定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含擴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企業)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企業和單位經省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可以申請納入配額管理,這一規定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存在局限性,無法切實反應碳排放市場的供求關系。最后,監督手段的單一化同樣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現實問題,由于由于碳排放是一個多組別、多層次、動態變化的復雜大系統,所以要精準的監督碳排放量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情各種監督手段與方法都存在缺陷,從而導致監督手段的法律化過程的困難。

3 網絡治理對于碳排放產權交易理論問題的啟示

3.1 改變以政府組織為中心的單一治理主體

通過構建由政府組織起主導作用其他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碳排放治理主體,加強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公民個人更多等參與到碳排放治理問題的解決中來,通過各個治理主體的協調與合作共同承擔碳排放問題這一公共事務治理的責任,這樣一來有利于政府組織協調各個社會力量運用群測群控的方法解決非點源碳排放測量面臨的困難,使得碳排放總量的核算更加精確。

3.2 在網絡治理框架下構建有效的治理工具及適用環境

改變運用政府權威發號施令、制定并實施政策這一傳統單向的管理工具,通過構建合作與協商機制把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普通公民納入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中來,針對具體公共問題,通過對強制性、混合性、自愿性工具的綜合使用以達到控制目標。由于網絡治理更加依賴于工具的激勵、溝通、契約等特性,因此政府在主導網絡治理工具構建的同時還應注重網絡治理機制的建立。

網絡治理工具能有效運作的基礎是相互依賴的主體間互動而形成的一套有效的治理機制,首先是信任機制的構建,這是網絡治理工具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只有治理主體之間相互信任才能有效減少分歧和障礙,約束各主體行為從而促成網絡治理主體的有效合作。其次是構建有效的協商機制,由于網絡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結構使得構建有效的協商機制以協調各主體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這一機制是保障各主體實現良性互動解決公共問題的基礎。最后要構建學習機制,促使治理主體間的相互學習并形成統一的價值和知識體系,從而能正確的認識分歧并解決分歧,促進政策的有效執行。

3.3 完善多層級的網絡治理結構

構建由國家、地方政府與社區治理三個層次的網絡治理結構,每一治理層次都包括政府、私營企業、公民組織、社會團體多個治理主體的參與公共事務的處理,通過構建的一系列對話、協商、談判、決策等集體選擇機制彌補監督與現行法律融合的困難問題。

將碳排放治理對象私營企業納入到治理主體中來,一方面,有利于其增強私營企業在碳排放問題上的社會責任與道德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在制定具體治理措施時可以更詳盡客觀的了解治理方法的選擇對治理實際效果的影響,從而能夠做到及時優化方案改善治理效果。通過國家、地方政府與社區治理三個層次的網絡治理結構的構建,能有效彌補行政監督手段單一的缺陷,構建網絡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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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排放權交易 問題 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5)18-0085-03

一、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現狀

經過多年的不斷嘗試,我國在制定碳排放權的管理制度以及運行機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但由于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存在自身不夠合理、配套機制不夠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在進一步的深化試點及推廣過程中,遇到了法律法規、企業、環保觀念、行政等諸多方面的阻力,暴露出很多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氣體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的缺失。我國目前的初始分配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我國還主要采取自愿減排措施。許多企業擔心現在減排越多,日后實施總量管制時,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額可能會相應減少。在此顧慮下,企業難有實行節能減排的動力。同時,也存在新建企業和己建企業之間排污權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排污權名義上是公共資源,實質上為政府所管轄,成為管理部門的權力資源。因此,容易導致排放權交易受到管理部門操縱的影響。

(二)交易體系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規范和約束碳排放權交易的有序發展,歐盟和美國的交易體系都是建立在嚴格的立法基礎上的。我國目前依然缺少碳排放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甚至連碳排放權交易指南都沒有。2005年國家四部委通過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作為協調、規范我國碳排放活動的立法準則。但隨著基于配額的交易在氣候交易所交易的逐漸增多,該管理辦法已無法滿足市場的需要。關于排放權交易規則、交易方式、糾紛解決機制、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排放權交易試點的法律授權等關鍵性問題也都亟待解決。

(三)政府監督管理的力度不夠。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國家環保部門監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場行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作為一個二級市場,它的基礎是一級市場的行政行為,在碳排放權交易的過程中,交易標的的審核以及分配等都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的參與和指導。目前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及制度還不完善,在對環境監測標準和監測設施的技術開發上,還存在很多不足,監管及制度的缺失將阻礙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

(四)尚未建立規范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作為新型的環境經濟政策,碳排放權交易通過確立碳排放配額的經濟價值,能夠為生態建設提供融資渠道和持續動力。我國先后成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環境權益交易機構。但它們都還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主要是因為政府在交易中依舊處于主導地位,導致交易價格不穩定、交易主體范圍狹窄、不透明等問題。從總體來看,我國目前還處于碳排放權交易的起步階段。面對與日俱增的國際減排壓力,我國已經意識到應當加強對碳排放交易的引導和規制,加強碳交易制度建設,有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雙贏。建立國家層面的全國碳交易市場應包括全國碳排放總量的制定、分配方案,以及建立全國性碳交易登記制度、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制度等內容。

(五)我國碳金融發展相對滯后。碳交易的快速發展對碳金融產生了巨大需求。碳金融是由《京都議定書》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旨在利用金融工具來優化企業的碳資產配置、盤活碳資產;主要包括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資和融資、銀行貸款等,國際金融機構對該領域的創新和競爭也越來越激烈。我國碳金融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只有興業銀行等少數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金融機構參與度較低導致企業在開展相關項目時經常遇到融資困難。隨著全球溫室氣體減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場規模的進一步擴大,碳排放權衍生為金融資產的屬性將進一步加強,必將對金融格局與全球經濟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我國應當積極推動碳金融發展,探索碳金融模式、碳銀行運作方式和碳金融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創新,盡快制訂我國碳金融發展戰略。從中短期看,能夠發揮金融在風險評估、管理以及價格發現等方面的功能;從長期看,還能通過將貨幣與碳交易、碳資產、碳金融綁定來提升本國貨幣的國際地位。

(六)落后的技術條件。技術進步對企業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有著重要影響。雖然我國在清潔生產技術方面取得了許多成果,但是對一些國際尖端的節能減排、清潔生產方面的技術與方法還沒有完全掌握。相對落后的技術直接導致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價格略高于產品的真實價值,影響市場機制功能的充分發揮。技術問題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碳排放交易機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七)缺乏碳排放權會計所需的專業人才。我國研究碳排放權會計的主要是專業學者,由于缺乏碳排放權會計的相關培訓,導致企業中懂得碳排放權會計的人才并不多,這成為我國企業實行碳排放權會計的嚴重障礙,對建立和健全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環境管理系統并自愿地進行碳排放權會計信息披露產生了制約。碳排放權會計本身是由各種學科交叉滲透而形成的,這就對會計人員及相關企業管理人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應加強對碳排放權會計人員的培訓教育,更新其傳統的知識結構,以便更好地適應碳排放權會計的要求。

二、完善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的對策

結合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實際情況,在借鑒國際碳排放權交易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完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建議。

(一)保證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在碳排放權的交易過程中,公平、公正地分配碳排放權,不僅直接涉及排放企業的經濟利益,還將影響到環境容量的配置效率。目前,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一般有無償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無償分配是指根據某個企業的歷史碳排放量或者相應的可以印證排放量的相關數據,或是根據目前的排放量推算歷史排放量,來確定分配給該企業的碳排放權份額。有償分配是指企業通過購買排放權來確定其排放份額,企業的碳排放權總量取決于其購買量,又分為定價出售和拍賣出售兩種方式。這兩種方法各有長處,也都存在著不足。無償分配由于帶有很強的行政性,其能以政府主導的方式快速推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利于積累碳排放權交易的實踐經驗,為以后的分配排放權數額奠定了良好基礎。有償分配無疑更能保證企業間的公平,但容易造成市場壟斷,從而導致碳排放權價格被個別資金雄厚的企業所操縱。

因此,針對我國目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情況來看,在設計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模式時,應綜合兩種方式。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建立的初期采取免費分配的方式,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發展完善逐漸建立有償分配為主的公平而高效的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市場。

(二)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責任制度體系。碳排放權交易的健康有序進行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國應依據國際市場的發展動態,吸收他國成熟經驗,采用國際既定規則,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進行去粗取精的修改,在原有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盡快出臺一部《碳排放權交易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內容。諸如對溫室氣體排放許可、收費、分配、交易、管理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明確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機制、參與主體資格、交易規則及程序等;強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超額排放的法律責任追究。同時還要明確碳排放權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對碳排放中介機構應建立嚴格的資質審查制度,規范服務認證市場,并建立健全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對于在審議核查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碳排放中介機構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我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以及我國今后承擔量化的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責任積累經驗和奠定基礎。

(三)發揮政府政策宏觀導向作用。碳排放權交易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牽扯到多個主體、多個部門,從而需要有一個良好的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平臺來落實提高政策的實施效率。因此,必須加強政府構建溫室氣體排放量監測平臺、企業信息平臺以及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的力度,全面管理和協調參加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相關政府部門應著手開展碳排放權管理機構的建設,包括組織管理機構、許可證發放機構、排放權交易機構等,以建立嚴格的監測考核體系,改進技術條件,核定實際減排量。在監督管理方面,應加大監管力度,避免出現參與方弄虛作假、操縱市場的行為,保證市場公正度和透明度,確保市場的健康、規范和有序。

(四)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所及市場監管機制。當前國內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平臺過于分散而造成了不利于管理和平臺職能重疊、浪費資源等問題。所以,我國應積極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首先,可以在交易制度設計、交易平臺建設、中介機構培育等方面吸納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建立自己的機構和交易平臺,并且逐步實現國際化。其次,拓寬項目領域和交易品種,發展資源型、技術型等多種類型的碳交易品種,作為經濟發達地區擁有先進技術和富余資金的企業,可以采取項目合作的方式向欠發達地區進行技術和設備的轉讓,或是進行投資來獲得減排額,實現碳排放權的交易;最后,在碳交易現貨市場具備一定規模之后,盡快推出碳交易的期貨市場,形成我國較為完善的多層次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

此外,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監督管理機制是交易能否穩定有序進行的保障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環境主管部門統一指導和管理下進行,避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操縱和壟斷現象。環境主管部門在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主要職責包括區域環境容量的科學確定,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權拍賣及交易市場的建立,以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行和監督。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監管機制應當包括許可證發放、交易主體資格審查與交易申報登記等制度。一級市場的碳排放許可證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初始分配;二級市場的主體資格審查和信息披露重在信息公開。環境主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職責邊界,建立相關機構的配合協調機制、共享市場信息;通過制度來實現監管權力的制衡,避免權力過于集中造成的監管弊端。同時,還要充分發揮第三方獨立機構在監管體系中的作用,盡量消除碳交易市場監管的盲區。

(五)建立市場化的碳金融機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在逐漸由商品市場演變為金融市場。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需要利用金融市場來發展、調節低碳產業。因此,我國必須建立多樣化的碳金融市場,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期貨、期權、信托等金融產品以及金融產品交易平臺等。

(六)推廣高新技術的應用。盡管我國目前有關清潔生產技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一些國際尖端的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的技術與工藝還未完全掌握,企業應該積極借鑒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鼓勵生產能力落后的企業積極引進技術,提高生產技術,減少排放,增加經濟效益。在綠色創新技術的引領下,傳統的碳密集型企業將面臨產業結構轉型的挑戰,而實現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型公司將會脫穎而出,獲得新的發展空間,通過企業間的自由競爭使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得到調整。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實現我國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七)培養相關會計人才。碳排放權會計的實施,要求企業會計人員具有全面扎實的專業知識。因此,企業必須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充分了解碳排放權會計的基礎理論與方法,以及與之相關的學科知識,進而嚴格有效地執行有關碳排放權會計的環境政策、處理碳排放權會計實務,同時也可以使他們在熟練應用會計技能和經濟管理知識的基礎上,對環境等相關的知識有一定的了解。企業會計人員必須適應經濟發展規律,不斷地更新知識結構,學習和掌握可持續發展理論和環境經濟學的知識,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與資源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此外,企業會計人員還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在實踐中發現和解決問題,修改或擴展碳排放權會計的目標,致力于完善我國碳排放權會計的理論與實踐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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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具有價值屬性的對象身上體現或者潛藏的,所有在低碳經濟領域可能適用于儲存、流通或者財富轉化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有形或無形的資源。碳會計存在于傳統財務會計框架內,碳交易的某些特殊性使得傳統財務會計目前難以準確對其進行準確的分類和核算,而對于碳資產而言,則應在傳統財務會計的理論基礎和實務基礎上,或將目前歸結為傳統財務會計資產要素中的項目提取出來,納入到碳資產中進行確認、核算,或將較為特殊的目前無法依據傳統財務會計予以確認、核算的項目,則在碳會計體系內,進行系統的分類,并確認、核算。將一項資源確認為碳資產,需要符合碳資產的定義,與此同時,還應滿足兩個條件: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以及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

二、碳資產的確認及計量

碳交易項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無法在現有傳統財務會計框架內的資產類科目內核算,本文在碳資產要素下設置碳會計科目,根據具體的碳交易項目確認計量。

1.碳排放權

1997年12月簽訂的《京都議定書》對締約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規定了減排標準,世界各國應承擔共同但有差別的碳減排義務,發達國家2005年開始成大減排義務,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種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發展中國家從2012年開始承擔碳減排義務。另外,《京都議定書》建立了3個合作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允許締約國之間進行排放額度的買賣,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通過貿易機制從排放額度較為寬裕的國家買入碳排放額度,同樣的情況也適用與不同的企業之間。碳排放權交易使得游離于企業財務報表之外的氣候環境因素成為了企業會計核算內容之一[1]。碳排放權是目前碳會計研究領域的研究熱點,由于獲得碳排放權的途徑及持有意圖的不同,無論劃分到無形資產、存貨或金融資產中哪一個科目內對其核算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因而,其確認問題目前仍未達成共識。究竟采用何種計量屬性也需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企業從政府手中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企業從監管者即政府處分配獲得或免費取得的排放權,應按照公允價值,根據其持有意圖計入“碳無形資產”或“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規定,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國家和項目實施機構所有,并規定了國家與項目實施機構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分配比例[2]。因而,若企業持有國家分配的碳排放權以出售為目的,那么,獲得的碳排放權應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由國家享有的份額貸記“其他應付款——碳排放權(國家)”,企業應享有的部分計入“遞延收益——碳排放權”,持有期間以公允價值對其進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借記或貸記“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碳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若企業持有國家分配的碳排放權,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借記“碳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發生的碳排放額根據持有排放權的比例按照歷史成本進行攤銷,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并將遞延收益分攤轉入當期損益,計入“碳收益”,資產負債表日應對確認為碳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進行減值測試,發生價值的,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碳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企業通過交易機制購買得到的碳排放權。企業通過自行開發項目,按照定價購買或者公開拍賣獲得的碳排放權,應該按照獲得該排放權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主要包括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注冊費用、項目開發中介服務費用、經營實體項目審定費用、經營實體核實核證費用等。該成本金額借記“碳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在項目持有期間,若持有碳排放權的意圖沒有發生變化,應對已消耗的碳排放份額按其比例對確認為碳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按照歷史成本進行攤銷,借記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攤銷”,資產負債表日,應對其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計提減值準備。若企業意圖出售持有的碳排放權,則應將“碳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的余額轉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碳排放額公允價值與“碳無形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碳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3)從其他企業購買得到的碳排放權。企業從其他企業購買排放權的,若其持有目的是企業經營,抵減企業自身碳排放額的,以購買價款作為初始入賬金額,計入“碳無形資產”,后續計量同以上兩種情況。若企業獲得碳排放權的目的是在適當時間予以出售,或持觀望態度,近期內部使用的,則應按照所購買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計入“碳可供交易金融資產”,實際支付價款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碳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2.碳匯

碳匯一詞來源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簽訂于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范圍內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其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碳庫指在碳循環過程中,地球系統存儲碳的部分。從碳庫對全球大氣二氧化碳含量變化的貢獻看,可以把碳庫分為碳源和碳匯兩種類型的碳庫,衡量碳庫是碳源的庫還是碳匯的庫則取決于靜態生態系統CO2交換量NEE(NetEcosystemExchange)的變化,即衡量系統整體獲得或損失的碳量。本文主要討論碳匯的確認及其會計處理。碳匯根據固碳主體不同分為以下幾類:森林碳匯,指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與土壤中,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與企業經營活動有較大相關性的是林業碳匯,指利用森林的儲碳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或機制,《京都議定書》承認森林碳匯的固碳作用,要求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和植被恢復及保護,允許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開展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將項目產生的碳匯額度用于抵消其國內減排指標,因而森林碳匯納入到碳會計核算范圍;草地碳匯,由于其固碳的非持久性在是否應納入到碳會計核算范圍這一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然而,草地的固碳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因而,應納入碳會計核算范圍;海洋碳匯,將海洋作為一個特定載體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化的過程和機制,研究表明單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然而,碳會計以企業為實施主體,因而,雖然海洋具有一定的固碳功能,但不納入碳會計體系核算范圍[3]。由此可見,若企業擁有面積較大的園林或草地,即可以將其作為一項碳資產,其固碳數量可以抵減碳排放額。因而,對于企業所擁有的園林或草地,森林或草地的固碳量及碳排放額價額的確定就是碳匯價值的核心問題。目前,碳庫的核算方法主要有庫存方法和活動方法兩種,這兩種方法都得到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支持和指導,潛在的基本假設都是:來自于大氣和流向大氣的溫室氣體流量等于生物質和土壤中碳儲存量的變化。庫存法衡量碳庫存量變化的共識為:C=(Ct2-Ct1)/(t2-t1),其中,C表示碳儲量變化,Ct1時刻t1碳存儲量,Ct2表示時刻t2的碳儲量?;顒臃椒ㄅc此相反,基于活動的方法則估計碳庫增減后的凈余額,該方法也稱為損益或流量方法,適用于單個碳庫難以衡量、碳儲存的短期變化不易受到影響的情況,公式為:C=A*(CI-CL),其中,C表示碳儲量變化,A表示土地面積,CI表示碳增益率,CL表示碳損失率[4]。企業則可根據測定的碳存儲量以及當日市場碳排放額的交易價格計算得出碳匯的價值,即:碳匯=固碳量*當日市場碳排放額交易價格,借記“碳匯——森林或草地”,貸記“遞延收益”,抵減企業碳排放額時,借記“碳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碳匯”,然后按照碳排放權進行處理。

3.碳固定資產

低碳經濟下,節能減排、提倡環保已經成為了企業發展戰略中的一部分。企業加入清潔發展機制(CDM)會有很多企業自行研發的節能減排的項目,而這些項目的最終成果大多都是大型的機械設備,按照傳統財務會計的規定將其確認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無法在最終的財務報告中體現出企業對低碳的貢獻,本文認為應將其劃分到碳資產中進行核算,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按照財務會計中自主研發固定資產的方法對其進行處理,借款費用等均參照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最終研發成功時,將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轉入到“碳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其折舊方法,折舊額的處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資產最終處置所獲得的損益計入“碳收益”。

篇8

關鍵詞:碳排放權;碳排放權貿易;清潔發展機制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在20世紀中期之后,隨著對環境問題研究的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也是一種資源,而且大多數情況下是一種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那么,通過市場機制來優化環境資源的配置,在對環境資源最低消耗的情況下獲得最大的經濟效果,就應該是可行的。這樣的思想催生了各種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包括碳排放權交易手段。

碳排放權是指一種人類對大氣容量的使用權,是權利人對大氣容量以排放含碳氣體而使用的權利。碳排放權貿易就是指通過合同的形式,一方通過出賣減排剩余額而獲得經濟利益;另一方則取得碳減排額,可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目標的一種互易行為。

1997年制定《京都議定書》之后,工業化國家統一了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權可在不同國家間進行交易。歐盟也從2005年開始在其范圍內引進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以每個加盟國為單位向產業界廣泛賦予氣體排放指標,以促進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并最終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國內外碳排放交易貿易方式和發展現狀

(一)《京都議定書》下的碳排放權貿易方式。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經過艱難的談判簽署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京都議定書》,確立了成員國在防止氣候變化方面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義務,并允許負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參加國際排污交易?!毒┒甲h定書》中規定了三種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形式,即聯合履約(Joint Implementation,簡稱JI)、排放貿易(Emissions trading,簡稱ET)、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這三種機制容許締約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過境外合作獲得或購買碳減排指標,以此作為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義務。

(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歐盟是執行《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力量,從很大程度上推動著全球的節能減排行動。在《京都議定書》中,歐盟15個成員國承諾,在2008~2012年間將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2003年10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溫室氣體排放權許可交易制度,即歐盟排放權貿易體系(EUETS)。該制度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2005~2007年,第二階段是2008~2012年。委員會根據“總量控制、負擔均分”的原則,首先確定了各個成員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員國分配給各自國家的企業。

各成員國政府至少將95%的配額免費分配給企業,剩余5%的配額可采用競拍的方式。各企業在獲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標后,若超標排放,則必須購買相應指標(即排放權),企業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標,則可將節余的排放指標出售給其他企業。這樣,排放權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間形成買賣交易,排放者通過技術改進等方法所獲得的剩余排放指標就可以用于其擴大再生產或有償轉讓,有利于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環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過與能源相關的政策措施實現減排目標的潛力比較有限。而加入《京都議定書》后,日本減排碳的戰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匯和京都三機制以減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國際市場上購買。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來減少碳的排放。

與政府的節能減排措施形成呼應的是,日本大公司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兩個層次的排放權交易,為了獲得碳排放權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也十分活躍。日本的東京電力、三菱商社、三井物產、豐田汽車、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業與國際合作銀行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兩家銀行共同出資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減碳的第一個基金日本削減碳基金(JGRF),這在亞洲還是首創。這一基金將利用發達國家可以購買發展中國家削減量的京都三機制,與亞洲和中東非、中南美等國家就削減事宜進行談判,預計至2014年可獲得1,500萬噸的排放權。同時,基金還將計劃支援發展中國家削減碳排放量的事業,取得削減部分的排放權,并按照各企業出資的多少來分配從國外共同購買的碳排放權。

(四)我國排放權交易發展現狀。我國先后簽署和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并積極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應對措施。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可以清潔發展機制(CDM)為基礎,參加以項目為基礎的碳排放權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較低以及對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決定了在我國實施CDM項目上的巨大潛力。

根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CDM,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開展節能減排項目合作,每幫助發展中國家完成1噸的減排任務將獲得相應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即“核準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簡稱CERs”,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國CDM項目獲得聯合國CDM項目執行理事會簽發的CERs達36,371,368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占其簽發總量的31.33%,這是自全球開展CDM12年以來,中國CDM項目的CERs獲簽量首次超過印度(30.02%),躍居世界第一位,這標志著中國在國際CDM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始占據最大份額。據世界銀行測算,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是最大的減排市場提供者之一,未來5年每年碳排放權交易量將超過2億噸。

為充分利用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提供的機會,中國政府還成立了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清潔發展機制審核理事會,并于2006年6月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了國家針對不同類型的項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減排量的轉讓收益,并設立專門基金-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經中國國務院批準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這意味著中國政府開始全面推動CDM項目在中國的發展。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將代表國家,對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贈款、個人贈款、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來源等資金集中單獨管理使用,國家不納入預算,將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提供可持續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國從事CDM項目的企業(減排量賣方)大多缺乏足夠的有關國外買家的信息,且對國際市場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續都不太了解,因此導致我國目前的CDM項目減排量交易極為不規范,交易價格大大低于國際市場,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受損,阻礙了我國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意義和策略

(一)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意義

1、有利于推進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發展碳排放權對外貿易,有利于推進我國政府和企業了解、認識國際氣體減排機制,而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開發CDM項目,這將推動引進國外的資金與先進技術,從而優化我國能源消費結構,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單位GDP的能耗與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2、有利于我國環保技術的發展和創新。碳排放權交易使二氧化碳減排有利可圖,可以促進相關企業加強技術革新。在全球確定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業在環保技術上取得重大進展,實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會降低,再通過將多余的碳排放權指標進行交易,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策略

1、搶抓發展機遇,健全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我國仍不需承擔義務減排的有利時機內,抓緊時機培育市場,利用國內碳排放權供應量充足的優勢,使市場迅速做大做強,逐步成熟完善,積蓄競爭優勢。對此,我國可參照目前歐盟成員國內部開展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在我國國內先建立地區之間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通過建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使碳排放的邊際成本較低的排放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成本優勢轉讓或儲存剩余的排放權,碳排放的邊際成本較高的企業則通過購買的方式來獲得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權。同時,通過對交易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詳細研究,獲得解決辦法,為進入“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好充分的準備。

2、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培育人力資源優勢。人才短缺是中國碳市場建設的一塊短板,碳排放權市場的未來優勢說到底是人力資源的優勢,人才培養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個新生市場,相關研究還不夠成熟,CDM機制又是個全新的課題,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而目前從事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對匱乏。因此,政府首先應該高度重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相關研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研究機構,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養機制;其次應鼓勵技術合作與技術引進,在這一過程中培育人才;再次應鼓勵人才引進,通過引進人才的輻射作用,培養、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積極措施,為發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排放權貿易是建立在國際間政策協調架構上的虛擬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調都會影響到整個交易市場的未來。目前,碳排放權貿易的基礎是《京都議定書》,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減排協議可能導致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新洗牌,其影響不僅僅是碳排放權交易本身,還可能因碳排放權交易的特殊作用影響到全球的貿易平衡。由于意識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國等發達國家企圖分散減排壓力,提出中國應當承擔碳減排義務。對此,我國應充分認識到改變現行體制的后果,制定戰略戰術,以積極態度參與新規則的協商與制定,爭取獲得有利的結果。

4、加強金融創新,服務碳市場。隨著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迅速發展,服務于碳排放權交易的金融業務和衍生產品應運而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競相涉足碳金融領域,通過為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來開展碳排放權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國外投資銀行和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風險投資基金已經進入中國,對具有碳排放權交易潛力的節能減排項目進行投融資。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內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品種。在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企業和機構投資者一方面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環境與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來越多的低碳經濟機會,研究開發環境和金融互動下的金融工具創新,加快形成價格發現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機制。

5、開發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氫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這些能源對環境危害較少,因此又叫做“綠色能源”。開發“綠色能源”是解決能源危機的重要途徑,目前“綠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已達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要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國家應采取刺激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

6、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碳排放權市場還處于發展中階段,我國政府和企業要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在建立一個國際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國際碳排放權市場的進程中發揮自己的影響和作用。我國應通過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學習國外先進CDM技術和碳市場管理經驗,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科學的引導。在經營理念和目標、內部管理結構和運營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期貨產品等方面,由單純的模仿引進,最終過渡到碳排放權交易的創新。這將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的必由之路。

我國是一個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人口大國,同時也是發展中國家的代表。雙重身份使中國積極參與到國際氣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維護地球環境和為發展中國家爭取利益。有鑒于此,我國應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和在氣候談判中維護國家利益的關鍵點上做出適當的策略選擇。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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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一鳴.關于我國碳排放問題的若干對策與建議[J].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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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能源效率;經濟發展;碳排放量

中圖分類號:F124.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9-0182-03

一、引言

伴隨著2005年《京都議定書》的生效、2007年“巴厘島路線圖”的制定以及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的召開,以氣候變暖為主要特征的全球氣候變化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究根溯源是人類活動特別是源于化石燃料使用導致的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環境組織已經聯合各方力量呼吁世界各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尤其是要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F在,中國在碳排放總量上已經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號碳排放大國,雖然在《京都議定書》中沒有對發展中國家規定具體的減排或限排任務,但是在2012年中國有可能被列入減排國家的行列,所以在節能減排方面中國面臨著很大的壓力。借鑒國外的治理經驗,我們可以發現國際市場上能源價格在調節碳排放量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于根植于計劃經濟體制的中國經濟而言,能源的定價機制沒有完全放開,市場對能源價格的反應不敏感,能源價格在碳排放量的調節方面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因此,本文以能源價格為突破口,運用能源消費、能源效率、經濟增長三個媒介,去探求能源價格波動與碳排放之間的關系,并基于經濟數據進行實證分析,進而為從調控能源價格的角度推動中國碳排放的有效調節與經濟的平穩發展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二、能源價格與碳排放之間關系的實證分析

1.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本文旨在研究能源價格波動對中國碳排放量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能源消費、能源效率與經濟增長三個中間變量來建構能源價格與碳排放量之間的關系,涉及到的指標主要有:(1)以能源價格為解釋變量,選取燃料動力類價格指數作為其衡量指標,記為P。(2)以能源消費、能源效率、經濟增長為中間變量,其中選取每年的能源消費總量作為能源消費的衡量指標,記為TE;能源效率是指單位能源所帶來的經濟效益,記為GDP/TE;選取國內生產總值作為經濟增長的衡量指標,記為GDP。(3)以碳排放量為被解釋變量,選取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作為其衡量指標,記為CO2。

因為中國的燃料動力類價格指數從1989年開始采用統一的口徑進行計算,所以本文研究數據的時間跨度為1989―2009年(數據來自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能源年鑒》)。

2.實證檢驗與分析。結合供求理論和前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能源價格的波動首先會作用在能源消費層面,能源價格的上升或下降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或刺激能源的消費需求,進而推動能耗大的企業通過加快研發步伐、優化能源結構等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實現能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和經濟利潤的穩步提升,從而在穩定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進一步謀求環境效益與企業效益的最大化,最終實現在有效地推動經濟增長的同時科學地調節和控制碳排放量的目標。本文基于以上的理論分析構建如下模型:

LnCO2=C+LnP+Ln(P?TE)+Ln(P?GDP/TE)+Ln(P?GDP)

直接效應模型回歸結果(見下頁表1):

直接效應模型中,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能源效率、經濟增長均通過顯著性檢驗。其中,能源消費、經濟發展與碳排放量正相關,能源價格、能源效率與碳排放量負相關。這說明能源消費的降低有助于碳排放量的減少、經濟的發展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碳排放的增加,而能源價格的下降、能源效率的提升則能使碳排放量的減少。從效力來看,能源消費與能源效率對碳排放量的作用相對較大,效力分別為0.1458和0.1279,能源價格與經濟發展的影響較弱,特別是能源價格的效力僅為0.0337,這說明在中國的碳排放量調控中,能源價格的調節作用尚未得到真正的發揮,同時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也發現能源價格不能夠直接作用于碳排放量,它需要借助其他途徑來對碳排放產生影響。鑒于此,本文進一步將能源價格對碳排放量的影響過程進行分析。為避免多重共線性,采用了嶺回歸的方法,并將嶺回歸和逐步回歸集成運用。具體的綜合模型運行效果(見表2):

總的來說,能源價格的上升會使得碳排放量減少,當逐步引入能源消費、能源效率、經濟發展變量時,能源價格對碳排放量的影響程度會因引入變量與碳排放量的相關性不同而產生變化。本文將從能源價格單獨作用和能源價格與其他變量聯合作用的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能源價格單獨作用:單獨考慮能源價格與碳排放量的關系,當能源價格每上升1個標準單位,則碳排放量會相應的降低0.2372個標準單位,這符合能源價格與碳排放量負相關的基本推理。

能源價格與其他變量聯合作用:當引入的變量與碳排放量之間負相關時,則會促進能源價格發揮調節作用,反之則會抑制能源價格對碳排放量的調節作用。兩個變量聯合作用時,能源效率與碳排放之間負相關,所以當能源價格與能源效率共同作用時,每當二者同時增加1個標準單位,則碳排放量會減少0.2412個標準單位,比能源價格單獨作用的調節作用要強;而能源消費、經濟發展與碳排放量之間正相關,所以當二者分別與能源價格聯合作用調節碳排放量時,調節的效力分別為0.2172和0.2258,相對于能源價格單獨作用而言都有著不同程度的降低。三個變量聯合作用時,因為能源效率與碳排放量之間負相關,所以在能源價格與能源消費或者能源價格與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引入能源效率概念時,當三個變量同時增加1個標準單位時,碳排放量會減少0.2287或0.2342個標準單位,能源價格的調節效力會增強;但是在能源價格和能源消費的基礎上引入與碳排放量存在正相關經濟發展變量時,能源價格的調節效力會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四個變量聯合作用,當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能源效率與經濟發展共同作用時,能源價格的條件效力最大,當四個變量同時增加1個標準單位時,碳排放量會減少0.2518個標準單位。

綜上,無論是能源價格變量單獨作用還是與其他變量聯合作用,能源價格都會對碳排放量產生不同程度的調節作用,調節程度的強弱主要取決于引入變量與碳排放量之間的相關性。當負相關時,會促進能源價格對碳排放量的調節;當正相關時,會削弱能源價格對碳排放量的調節作用。所以恰當地把握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能源效率、經濟發展與碳排放量之間的內在關系,對于科學地發揮能源價格對碳排放的調節作用具有一定的幫助。

三、結論與對策建議

根據前文的理論分析及灰色關聯和嶺回歸的實證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無論是能源價格變量單獨作用還是與其他變量聯合作用,能源價格都會對碳排放量產生不同程度的調節作用,調節程度的強弱主要取決于引入變量與碳排放量之間的相關性?;诖?,本文提出如下對策意見:

1.建立合理透明的價格機制,推動能源價格的市場化改革。首先,全面理順能源價格結構,在與國際能源價格接軌和中國能源消費者的實際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能源定價機制;其次,按照供應成本定價,將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列入能源產品的定價;再次,按照需要進行補貼,將環比年補貼與交叉補貼從能源價格中剝離出來,并通過區別補貼來提高補貼的有效性;對壟斷的能源企業進行比較有效地監督,逐步降低壟斷行業對能源定價的操縱;最后,完善能源價格建立與改革的配套措施,在整體性和系統性的基礎上推動能源價格的改革??傊?,通過合理的定價與市場化的改革,實現能源價格在供求和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下進行科學地波動,從而使其對碳排放量的調節作用得到有效地發揮。

2.促進能源技術發展,全面提升能源效率,推動節能減排步伐的加快。首先,加強能源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廣各種先進的、有經濟效用的高效產能技術,全面推動清潔能源技術的研發與推廣,推動能源效率的提升;其次,平衡能源的區域差異,充分挖掘各個地區的能源優勢與發展潛力,在統籌全國能源發展的基礎上,促進區域的能源產業的全面發展;最后,加強與國際的交流與國內東西部地區的交流,推動先進的管理經驗與節能辦法的運用,逐步降低能耗,科學有效地推動傳統工業的技術改造與產品的更新換代??傊?,通過以上措施,實現能耗的降低與能源效率的提高,進而利用其與碳排放量的相關性,推動能源價格更好地發揮對碳排放量的調節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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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rgy Price and Our Country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ZHU Jing-ran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Management College,Xuzhou221116,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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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標識(Carbon Label)是指將產品生命周期中(包括原料獲取、生產、分銷、使用和最終處置階段)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標識的方式清晰地標示出來。一方面使消費者便捷地了解產品的環保性能,引導消費者選擇碳排放量更低的商品;另一方面,企業通過量化產品的碳足跡,掌握主要碳排放來源,進而采取改善措施來降低碳排放。推行產品碳標識制度是國際社會為減緩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廣低碳技術而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產品碳標識作為低碳經濟時代的產物,在推動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持續型經濟轉型的同時,也逐漸成為國家或地區之間貿易的新壁壘。近年來,隨著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日益關注,人們越來越重視碳排放問題。量化、標示產品碳足跡已成為大勢所趨。

1 產品碳足跡方法學

國際社會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日本、臺灣等地的相關企業和機構已開展了產品碳足跡量化工作,并逐步建立起比較科學的產品碳足跡計算方法與體系。2006 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出臺了第一個產品碳足跡量化標準 ISO 14040《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原則與框架》和 ISO 14044《環境的管理生命周期評價要求與指南》。2013 年 ISO/TS 14067,內容架構以 PAS 2050 為主要參考依據,包括量化和溝通兩部分,提供了產品碳足跡具體計算方法。

2011 年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共同了《產品生命周期量化和報告標準》,提供了量化單個產品整個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學。WRI 考慮到中國企業在碳減排方面的潛力,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吸收了中國企業參與和意見。

英國標準協會(BSI)2008 年制定和了PAS 2050《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范》,提供了量化產品生命周期內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并為商品和服務(統稱產品)碳足跡評價和比較提供了一種可參考的標準化方法,在全球被企業廣泛用來量化其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德國 2008 年 7 月推出產品碳足跡試點項目,為企業提品碳足跡量化與交流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同時開展了產品碳足跡量化方面的國際標準方法研究,吸引了 BASF、DSM、Henkel、REWE 集團等眾多德國企業參與。

日本在 2009 年了產品碳足跡標準 TS Q0010,規定了產品碳足跡評價和標識的一般性原則規范,詳細介紹了產品碳足跡的量化方法等。TS Q0010 與 PAS 2050 在內容和量化步驟上基本一致,TS Q0010 比較強調依據 ISO 14025 產品種類規定對產品進行分類,并對分類規則加以完善。中國臺灣 2010 年 3 月以 PAS 2050為基礎了《商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5 月環保署了《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先導期規范》,為開展產品碳標識工作提供指導。

2008 年,我國等同采用 ISO 14040和ISO 14044,出臺了GB 24040《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原則與框架》和 GB 24044《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要求與指南》,為產品碳足跡量化奠定了基礎。隨著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的加快,我國在溫室氣體管理標準化研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主要涉及溫室氣體量化方法學、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等組織層面方法學研究,目前缺少產品層面碳足跡量化方法學的研究。

2 境外產品碳標識發展現狀

目前,一些國家已建立了產品碳標識制度,針對產品生命周期內的碳排放行為,開展低碳產品認證并對低碳產品授予低碳標志,標識碳足跡。在歐洲部分國家,沒有碳標識的產品是不允許進入當地市場的,意味著那些未給產品標注碳標識的企業將難以在國際市場上立足。

3 國內產品碳標識發展情況

隨著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的日益關注,推廣和使用產品碳標識成為新趨勢、新潮流,企業的產品碳標識和低碳產品認證已在全球范圍悄然展開,這無疑對我國實施產品碳足跡評價及推行產品碳標識制度提出了更加緊迫的要求。 2013 年 3 月,我國頒布了《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指出:獲得低碳產品認證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在獲證產品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上加貼、印刷、模壓低碳產品認證標志。所謂低碳產品認證,是指以產品為鏈條,通過向產品授予低碳標志,從而向社會推出一個以顧客為導向的低碳產品采購和消費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我國是在運用國際通行的認證手段逐步建立產品碳標識制度,來引導我國消費者實現低碳消費。但是,與國際上的產品碳標識制度不同,國內的低碳產品認證更多是反映產品在生產階段的碳排放量,而沒有考慮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且以產品能耗限額標準作為制定低碳產品碳排放量限值的基礎。此外,目前我國還未建立起產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相關的數據庫,導致評價和認證過程中計算碳排放量存在困難且可比性差。因此,我國在發展低碳產品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現階段低碳產品認證標志并不是產品碳標識。

將政府的意愿轉化為企業的行動,尚需市場約束力量的加強,但部分有遠見的企業已開始行動。2012 年 7 月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嘉寶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成為國內首批通過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產品碳足跡核證的企業;2012 年11月,富美家集團旗下的產品,包括高級裝飾耐火板、連續裝飾耐火板、抗倍特板等產品通過了英國 Carbon Trust 公司的產品碳足跡評估,獲得了 Carbon Trust碳標識;2013年6月華孚獲得英國認證機構 Inertek 頒發的碳足跡綠葉標識核證,成為色紡行業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獲得碳足跡綠葉標識的企業,為色紡紗領域的低碳、高效可持續發展樹立了標桿。

4 國內推廣產品碳標識存在的問題

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在國際上建設性地參與氣候變化談判,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對話與合作,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在產品碳標識的推廣和應用上行動遲緩,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等遲遲未建立,導致產品碳標識的推廣受阻。導致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產品碳標識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標準規范還不健全。目前沒有權威的第三方機構頒布不同行業或產品的低碳標準,部分企業以 低碳為噱頭,擾亂消費者的判斷。因此在產品碳標識發展的初期,需要國家的積極干預。國家應制定權威的認證標準和認證制度來規范低碳商品和服務的認證,這對于促進產品碳標識制度的建設能起到關鍵性的引領作用。

其次,技術研究不足。產品碳足跡的量化過程中,很多原料、工藝等會與碳排放相關,因此產品碳足跡量化必須依賴大量的基礎數據。由于國內缺乏本土化的碳排放因子基礎數據庫,碳排放因子通常采用國家公布的非生命周期排放因子、歐美數據庫等數據,與實際產品生命周期排放存在較大差距,導致量化結果難以得到公眾和國際的認可。

再次,量化咨詢、核證費用高,周期長。由于主要技術和基礎數據掌握在國外機構手中,導致國內企業開展產品碳足跡評價成本高,增加了國內企業和消費者的負擔,嚴重打擊了國內企業開展產品碳標識的積極性。

5 我國推廣產品碳標識的建議

氣候問題不僅是環境問題,而且是發展權的問題。產品碳標識正逐漸從一個公益性的標志演變成一個國際性的通行證,部分發達國家正在制定碳關稅政策,如果我國沒有相應的措施和對策,必將在國際貿易中受制于他國。推廣產品碳標識制度,可以幫助我國融入全球碳關稅的大趨勢,有效應對貿易新壁壘;滿足產品供應鏈層面需求,促進出口型經濟的發展;加快節能減排、促進綠色低碳戰略,實現我國對控制氣候變化的承諾。因此加快推動我國產品碳標識制度已刻不容緩,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開展:

第一, 開展產品碳標識制度,必須要有可依據的標準和方法學。國家有關部門應組織科研機構和人員研究產品碳足跡方法學,制定權威性的產品碳足跡評價規范,以有效指導企業和第三方機構開展產品碳足跡量化和核證。國外方法學大多沒有考慮我國的國情和企情,開展本土產品碳足跡方法學的研究,幫助企業掌握更加準確的產品生命周期各階段能耗和碳排放情況,以便制定合理的減排目標和計劃。

第二, 依靠示范試點帶動、敏感區域率先推進的做法,逐步建立全國參與的長效機制。建立產品碳排放數據庫是進行產品碳足跡量化的基礎,選擇一些出口型經濟發達的城市(如深圳),開展產品碳足跡評價試點,積累本土數據,為建立本土數據庫奠定基礎。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數據絕大部分是來自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的數據庫,缺乏本土數據庫。我國應在評價試點研究基礎上,探索產品碳足跡數據庫建立、產品碳足跡量化等工作,完善量化方法和豐富數據庫,以更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和企情。

同時,創新相關財稅、金融等政策機制,引進市場化手段,促進產品碳標識發展。利用政策和市場等有效手段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培訓,鼓勵支持企業開展產品碳標識工作,例如對領先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財稅優惠、經濟補貼等,對標有產品碳標識的產品進行退稅、優先采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