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范文
時間:2023-12-18 17:41: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生活垃圾分類的處置,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在區環保局、區住建局、區文明辦、區婦聯等多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工作機制逐步建立,政策措施不斷完善,分類試點有序推進,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
(一) 堅持上下聯動,工作推進機制逐步建立
明確了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各相關政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組織推進。制定了分類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工作要求。支持街道推進分類減量工作。街道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建立具有區域特色的工作推進模式支持轄區居民積極參與,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 堅持多措并舉,“大分流”體系穩步推進
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總體要求,逐步將裝修垃圾、餐廚垃圾、綠化枯枝落葉、大件垃圾等從日常生活垃圾中分流出來,推進分類收運、分類處置。
(三) 堅持因地制宜,“小分類”試點不斷深化
街道的大力推進下,試點范圍逐步擴大?!袄诸愐刃小眳^政府實事項目。
在試點推進過程中,街道因地制宜,按照不同的居住區類型、原有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布局方式,積極探索全程分類的多種作業模式、物流安排。
經過試點,目前初步確定了居民戶內“廚余果皮(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分類投放,居住小區“有害垃圾”、“玻璃”、“廢舊衣物”專項收集的“2+3”分類方式,在試點區域初步形成了日常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分類系統,為下一步深化分類試點工作、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積累了經驗。
(四) 堅持“一主多點”,末端處置能力明顯提升
按照“一主多點、就近消納、資源共享”的規劃布局,大力推進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建設。由于當前轄區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能力,特別是廚余果皮(濕垃圾)的處置能力有限,各區縣政府在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中,積極謀劃、克服困難、破解難題。
(五) 堅持社會參與,宣傳發動同步推進
廣泛發動居民積極參與,因地制宜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以試點小區為重點,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的理念和知識。
二、 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存在的問題
雖然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在實際推進過程中,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影響了整體的效果。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社會和部門推進合力有待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到專業管理,也涉及社會管理;既要提高末端處置能力,也要推進源頭分類減量,需要社會、部門的共同努力、持續推進。目前,居民參與程度參差不齊,整體推進力度不大,責任落實不充分,還需進一步加強。
二是末端處置設施建設還需加快推進。由于規劃選址、建設周期等原因,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的建設滯后于分類試點工作。同時,在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方面缺乏相應的國家標準,制定地方標準也有一定難度。如不盡快研究解決,將會影響分類減量工作的深入推進。
三是居民對于分類投放的意識仍需強化。雖然區民群眾對生活垃圾分類有著較高的知曉度和認同度,但轉化為自覺行動還不夠,試點地區分類容器中的垃圾純凈度較差。
三、 關于下一步工作安排
由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能力的提升,分類收集、分類運輸體系的建立,居民對于垃圾分類投放習慣的養成將是一個長期過程,因此推進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將循序漸進、堅持不懈。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總體目標、基本思路,在總結回顧試點工作經驗得失的基礎上,部署下一階段將重點推進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系統研究和頂層設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綜合性、系統性強,涉及多個部門,下一步要從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制度管理等多方面加快構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綜合研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盡快完善技術系統,加強源頭與末端的對接,按照不同處置技術,細化分類要求,完善收運設施配置,提高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能力。二是抓緊完善政策系統,研究制定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標準、辦法,完善計量考核、獎懲評估體系,為持續推進分類減量工作提供支撐和保障。三是大力完善社會動員系統,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發動,引導區民群眾培養分類投放習慣,進一步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理解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 加快推進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建設。按照區政府確定的規劃,加快推進固廢處置基地、轄區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的建設。其中,要積極研究制定廚余果皮(濕垃圾)的處置標準和技術規范,盡快提高濕垃圾的處置能力,以滿足全區生活垃圾干濕分類的處理需求。
(三) 鞏固生活垃圾分類試點成果。鞏固試點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成效,積極應對試點過程中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措施,不斷提升居民參與的主動性、積極性,提高分類投放的準確率,并努力總結形成不同小區類型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為下一步的面上推廣提供指導和借鑒。
(四) 穩步拓展生活垃圾分類覆蓋面。在居住小區試點的基礎上,將分類試點工作逐步向政府機關、大型企事業單位、學校、集貿區場等拓展,積極探索源頭消納、就地就近處置的工作模式,深化完善“大分流”體系建設,進一步增強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工作實效。
(五) 加大社會宣傳發動的工作力度。大力倡導清潔生產、適度消費、綠色消費,盡可能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促進回收利用。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知識,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積極性,真正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推進循環經濟、建設生態文明、促進轄區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倡導低碳生活、提升城區整體文明水平的客觀需要。我們將在區人大的監督指導下,扎扎實實地推進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
篇2
垃圾分類的實施方案1 隨著“環保小衛士”這一主題活動的深入,孩子們對如何保護環境已有了一些了解。孩子們經常會說到:“我們要保持教室和幼兒園環境的整潔”、“不亂扔垃圾”、“不亂采摘花草樹木”……但在日常生活中隨手亂扔廢紙、瓜果皮、塑料袋的現象依然存在。針對這些情況我們開始關注細節,引導幼兒從身邊的小事做起,讓孩子從小懂得怎樣去保護環境衛生。相信這樣的教育對幼兒的影響是很深遠的,孩子將受益終身。
一、活動目標
1.了解垃圾可以被人們通過多種方式處理,懂得垃圾分類的益處。
2.有環保意識,做到積極正確對待日常生活中的垃圾。
二、活動準備
1.布置兩個區域:“垃圾王國”和“清潔城堡”。
2.自制貼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標志的垃圾桶兩個。
3.課件:有關垃圾的動漫視頻,垃圾分類標志卡片。
4.一次性手套若干。
三、活動過程
1)開始部分:參觀和交流
1.教師帶領幼兒參觀“垃圾王國”和“清潔城堡”。
2.請每個幼兒以小市民的身份選擇自己喜歡居住的環境。
3.教師組織幼兒交流,談談居住在“垃圾王國”和“清潔城堡”的感覺會有什么不同?
4.教師提問:“清潔城堡”這么干凈,請幼兒想想城堡里的垃圾到哪里去了?
2)基本部分:了解垃圾的分類
1.幼兒觀看有關垃圾的動漫視頻,思考并回答以下問題:
a.垃圾是怎么分類的?(可回收和不可回收)
b.哪些垃圾是可以回收的,哪些垃圾是不可以回收的?(廢紙、塑料、玻璃、布料等屬可回收垃圾,煙頭、雞毛、油漆顏料等屬不可回收垃圾)
c.垃圾有哪些處理方法?(填埋、焚燒、堆肥)
d.哪些垃圾是有毒垃圾?(廢電池、日光燈管、化妝品等)
2.再次觀看垃圾動漫視頻。
3.認識垃圾分類標志
4.教師出示“垃圾分類標志”卡片,幼兒猜測該標志的含義,并說說在哪里見到過這些標志。
5.請幼兒談談自己家的垃圾平時是怎樣處理的?
6.欣賞教師自制貼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標志的垃圾桶。
四、游戲
1.幼兒使用一次性手套幫垃圾王國分類清理垃圾,讓垃圾回家。幼兒分兩組:一組清理可回收的垃圾,另一組清理不可回收的垃圾。
2.將分類后的垃圾撿到教師自制的兩個垃圾桶內。(貼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標志)
3.欣賞變干凈美麗的垃圾王國,請幼兒給它取好聽的名字。
4.教師將垃圾桶的垃圾交給幼兒園的清潔工處理。
五、活動延伸
1.組織幼兒參觀垃圾收購站。
2.幼兒給自己家的垃圾桶設計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標志。
3.向家人和朋友宣傳垃圾分類的益處,并實際行動。
六、活動反思
這節課通過帶領孩子們參觀和比較“垃圾王國”和“清潔城堡”,讓孩子們發現我們都喜歡在美麗而干凈的環境中居住和生活。更重要的是讓孩子懂得保護環境不是每個人隨口說說而已就可以做到的,我們要從自己開始,從幼兒園和自己家的周邊環境開始,將我們生活中的垃圾分類,送回屬于它自己的家。從小培養幼兒保護環境的良好行為習慣,讓每個孩子都成為環保小衛士,為美化環境獻出一份微薄之力。
垃圾分類的實施方案2
一、活動背景
為了保持xx幼兒園的清潔衛生,培養xx幼兒園全體教職工、小朋友的環保意識,提高教職工及幼兒的環保技能,讓教職工、幼兒懂得垃圾分類回收有利于變廢為寶,實現垃圾資源化,有利于減少管理成本,實現垃圾分類量化遞減,有利于綜合利用,實現垃圾的無害化等好處,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
根據本園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希望全園教職工及幼兒嚴格遵照執行,自覺養成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的好習慣。
二、垃圾分類管理原則
垃圾分類管理人人有責,垃圾分類從幼兒做起,加強管理,園令暢通,重在實效化,有獎有罰,持之以恒。
三、垃圾分類宣傳總動員
1、xx幼兒園垃圾分類工作小組
組長:xx
成員:xx、xx
2、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
進行全園動員宣傳,充分認識減少幼兒園垃圾和節約資源的重大意義,明確垃圾分類收集是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重要舉措。實行校園垃圾分類處理,美化幼兒園,改善幼兒園環境質量,是一件利園利師利幼兒的利國利民大事。
3、加大宣傳力度
把分類的具體方法標示在顯眼處,要讓每一位教職工和幼兒都了解我園的垃圾分類和處理辦法,并自覺遵守,分類首先要從源頭上把好關。
4、利用網站、微信平臺、智慧樹、LED橫幅等形式大力宣傳
大家牢記垃圾分類原則,懂得垃圾分類知識,在潛移默化中養成自覺對垃圾分類投放的習慣。在幼兒園中開展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活動,不但可以使資源循環再利用,節省資源,還可以培養學生環境保護的意識。普及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全面推廣和落實完善的垃圾分類處理政策,建設一個和諧,美麗,節約型的社會。
垃圾分類的實施方案3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增加,垃圾圍城之困日顯突出。為打造生態宜居幸福新冉義,提高公眾環境意識和文明意識,根據《2011年成都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國家及成都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及資源化利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指引,圍繞建設生態宜居幸福清溪的目標,大力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和處置,建立生活垃圾綜合管理體系,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促進城市精神文明與生態環境建設。
二、工作原則
(一)協調管理。堅持統一領導,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強化屬地管理、綜合協調和分工協作運行機制,加強宣傳引導。
(二)科學易行。各村社區結合分類收運和處置方式,按照先粗后細、先易后難原則,制定科學分類方法,方便居民操作。
(三)示范推進。各村社區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處置試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逐步推進。
(四)統一規劃。各村社區系統考慮分類投放、收運、處置各
環節之間的銜接,配置配套的環衛收運設施設備。
三、推行區域
冉義鎮7個村社區作為我鎮2011年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區域。
四、工作目標
2011年,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村社區建立垃圾分類收運體系,配套相關設施設備;2011年底,力爭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率達55%,在全鎮范圍內構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體系,逐步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經驗借鑒和基礎保障。
五、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方法
(一)分類標準
目前,我鎮群眾環衛意識尚處于初級階段,試點區域采用粗分法,根據生活垃圾來源、成分構成和目前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類。
1、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如紙類、塑料、玻璃和金屬等。
2、餐廚垃圾。指居民家庭生活和賓館酒店、機關團體及企事業單位食堂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具有含水量高、易被生物降解、產生臭味、產生滲瀝液等特點。主要包括:廢棄和剩余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茶葉渣、廢棄食用油等。
3、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具有易燃性、腐蝕性、爆炸性以及傳染
性等特點,混入生活垃圾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主要包括:廢電池、日光燈管、水銀溫度計、油漆桶、過期藥品、廢化妝品以及電子產品等。
4、其它垃圾。包括除餐廚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所有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等。大件垃圾指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物品,如廢舊家具用具、廢舊大件電器等。
(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和處置設施配置
1、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配置。設置垃圾收集固定點,并按照分類標準,配備不同顏色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對收集的垃圾類型標識清楚,容器設定位置應相對固定,并符合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觀瞻、不妨礙交通、利于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收運作業等要求。另外,對有害垃圾收集桶要做好防滲透等處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垃圾收運設施配置
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運設施要與前端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投放設施相配套,并統一外觀和標識,實行密閉運輸。
3、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配置
根據需要配置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處理餐廚垃圾和部分落葉、雜草、枯枝等有機垃圾。
(三)分類投放
按照分類標準,將生活垃圾分類袋裝后(試點期間由政府免費提供“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袋”和“其他垃圾收集袋”),分類投放
到相應收集容器,由環衛工人負責分類裝運。此外,可回收物還可預約服務企業上門有償回收或自行送至再生資源回收點;大件垃圾可通過電召預約上門回收。
(四)分類收運
垃圾分類收運實行“分類手推車收集+壓縮轉運”機制。分類收集可采用手推車或直接配備帶輪帶蓋垃圾桶。其中,分類手推車收集要滿足以下要求:
1、配備經過崗前培訓的環衛工人,負責清運垃圾收集容器的垃圾;
2、環衛工人配備的專用手推車要密閉、有分類裝載功能,可分裝多類垃圾。
五、組織領導
(一)領導小組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冉義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曹光平(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組長:吳永琪(黨委委員、武裝部長) 成 員:喻旗(黨政辦公室主任)
楊港(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 康志忠(經濟發展辦公室副主任)
熊小平(社會事務辦主任)
李建偉(垃圾清運負責人) 各村社區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吳永琪同志兼任,辦公電
話:88759031。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和推進,具體負責制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宣傳、監督、檢查和考核的落實,協調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經費。
六、實施步驟
1、召開工作動員會: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召開一次工作動員會,成立領導小組,明確部門職責,布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此項工作在2011年10月4日前完成。
2、前期準備工作:協調村社區完成試點小區垃圾產生情況、垃圾成分調查;購置垃圾分類收集桶,做到合理布點、標識清晰,按要求配備專用手推車、運輸車輛;確定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和有資質的廢物處置單位。此項工作在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
3、開展宣傳培訓:通過標語、廣播、會議等開展輿論宣傳,發放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資料,對保潔隊伍進行組織培訓,此項工作與前期準備工作同步進行,在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
4、啟動工作:在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袋、收集桶及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等專門設施配置到位的情況下,啟動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試點工作應在2011年10月20日底前完成。
5、總結經驗:2011年底對我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書面材料,重點提煉試點經驗;按照市工作安排,制訂下一步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計劃,積極擴大分類收運處置
覆蓋范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推進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指定專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工作的落實;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檢查指導,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落實資金保障。工作開展期間,宣傳教育活動經費和生活垃圾分類區域內分類垃圾袋、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運設施及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配置所需經費等由鎮村兩級財政予以解決。
篇3
2、規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要求市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
3、加強垃圾處置企業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4、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要求產生、收集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5、規定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政府要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
篇4
城鄉垃圾分類減量的工作方案 自今年3月份以來,我市城鄉生活垃圾日收運處理量由1500噸驟增至1900噸以上,最高日垃圾量達2085噸,大大超過我市焚燒廠的處理能力,給我市生活垃圾的正常焚燒處理帶來很大的壓力。近期垃圾量快速增長的重要原因是各板塊收集的垃圾中夾雜有較多的建筑裝修垃圾、工業垃圾和農業垃圾等非生活垃圾,這些非生活垃圾既增加了焚燒廠的處理負荷,也給焚燒廠設備的安全運行帶來了很大事故隱患。為切實保障我市垃圾焚燒廠正常運行和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要大力開展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各板塊在垃圾收運過程中要落實專門車輛和人員,對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農業垃圾等非生活垃圾進行單獨收運處置,特別是要按照垃圾焚燒廠對進廠垃圾成分的要求,杜絕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工業廢料、工業污泥、廢渣等工業垃圾進入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對分流的建筑垃圾,各板塊要在各自區域內設置專門的儲運場所,用于建筑垃圾的集中分揀、儲運和中轉,對拆建垃圾、渣土通過回填等方式進行再利用,對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進行填埋處置;對分流的工業垃圾,各板塊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督促產生單位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并按照規定實行集中處置;對分流的農業垃圾,要通過采用直接還田、漚肥、堆肥等肥料化處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二是要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應急調度。市城管部門要根據全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兩座垃圾焚燒廠的處理能力,完善生活垃圾運輸調度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垃圾量高峰期和突況下生活垃圾的應急調度,統籌安排兩座焚燒廠設備的日常檢修,全力保障兩座焚燒廠正常運行和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三是要加強日常督查監管。各板塊要層層落實責任,明確垃圾分類減量的要求,制定完善檢查考核辦法,強化對環衛所、行政村、環衛服務企業垃圾收集、轉運過程的日常檢查考核,切實提高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成效。市城管部門要采用視頻監控和現場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收運過程的監督檢查,督促各板塊及時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市城管部門根據兩座垃圾焚燒廠處理能力和各板塊人口數量、產業結構等實際情況,核定各板塊垃圾量高峰期分類減量控制指標在垃圾量高峰期對分類減量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板塊視情實行限量運輸。
篇5
關鍵詞:農村生活垃圾;現狀;問題;處理方法;技術路線
中圖分類號:R124.3 文獻標識碼:A
1 概述
隨著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種日用消費品的普及,農村生活垃圾也是逐年增加。大量生活垃圾無序丟棄或露天堆放,對農村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不僅占用土地、破壞景觀,而且還傳播疾病,影響環境衛生和居民健康。因此,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已成為農村發展中亟需解決的重大環境問題。
2東源縣生活垃圾產生情況及處理現狀分析
2.1東源縣生活垃圾產生情況
東源縣全縣區域面積4070km2,下轄21個鄉鎮,總人口52萬人,按生活垃圾產生系數0.6kg/人·天來算,日產垃圾312噸,年產垃圾11.39萬噸。
2.2東源縣生活垃圾的特點
(1)總量少,變動性強
我縣城鎮人口規模小,絕大多數鄉鎮生活垃圾日產量不足20T,其產量和組分極容易受自然環境,氣候條件,局部開發、集市貿易等因素影響而發生較強的波動。
(2)產生源分散
我縣城鎮人口密度小,生活垃圾產生源分散,組分復雜,交通落后,不利收集。
(3)可資源化物質含量低
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低,生活垃圾中有機組分少、無機成分多,熱值低,廢品含量少。
(4)未經分類
受多種因素制約,我縣生活垃圾分類難以有效推廣。
2.3生活垃圾的危害
由于絕大部分農村生活垃圾未能得到有效處理,醫療垃圾、廢舊電池、報廢燈管、農藥包裝等危險垃圾也被隨意拋棄,對農村生態環境、農民生活生產和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影響和潛在危害。垃圾中的有害成分會改變土壤的性質和結構,影響農作物的產量和品質。在雨水的沖刷作用下,垃圾中的有機物和有害物質進入水體,將嚴重污染水體。垃圾腐爛產生惡臭、滋生蚊蟲、傳播疾病,垃圾分解或焚燒釋放的有害氣體污染大氣,直接危害人體健康。亂堆亂放的垃圾形成了景觀污染,直接影響村莊環境、破壞居住環境。另外,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低、飲用水大多取自淺井,逐年增長和堆積的垃圾經過雨水的浸漬和廢水本身的分解,其滲濾液和有害化學物質轉化和遷移,必然會對附近地區的河流及地下水系和資源造成污染,威脅到農民的飲用水安全,最終影響人體健康。
2.4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情況
2.4.1分類收集
(1)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必要性
分類收集是在垃圾產生源頭按不同組分分類的一種收集方式。目前生活垃圾的處理主要有填埋、堆肥和焚燒三種,為了取得最佳的效益,每種方式都對待處理的垃圾有最基本的技術要求。所以為了能對收運的垃圾采取更有效的處理方式,有必要首先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我縣農村地域廣大,交通落后,垃圾集中收運困難。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后,可就地分化處理掉一部分垃圾,當地無法處理的再集中收運處理,這就減少了垃圾的運輸量;分類收集使各組分相互分離,增加純度,方便對垃圾進行資源化、能源化、和綜合利用。
(2)分類收集現狀
現在我縣在分類收集這方面除農村的廚余垃圾和可燃垃圾,有一部分分類收集用于喂養家禽和燃燒堆肥之外,其它基本上沒有分類收集。也沒有分類收集的設施,加上農村居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比較差,對于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處置的知識非常有限,垃圾分類收運作業不分類,以及主要以堆放和填埋方式處理垃圾,這些因素也都影響了居民分類的積極性。
2.4.2回收利用現狀
東源縣以村為單位基本沒有廢品回收站,只有很少一部分鄉鎮有廢品回收站,農民回收的廢舊物資無人來收,導致無人愿意再分類收集,回收利用率非常低。而部分以盈利性為主的個人回收利用就只回收那些經濟回報率高的廢品,相當一部分污染大、但回收效益小的廢品,如廢舊電池、日光燈管、廢塑料等,就無法做到環境無害的回收利用。
2.5處理現狀
我縣村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理各方面都相當落后,資源化率極低,生活垃圾資源化方法也十分有限,基本以廢品回收為主。我縣大多村鎮,沒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在房前屋后、坑邊路旁、河流池塘岸邊;一些村鎮,設置有生活垃圾收集點,但收集點為露天的,沒有任何有效的密封、清潔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也只是直接在離住宅區較遠處堆放或進行簡易填埋,沒有采取任何防滲措施,對于周邊人居環境,土壤,地下水等環境資源都是一種極大的危害;還有一些村鎮,將生活垃圾從收集點直接運至簡易填埋場進行處理,但所謂的填埋場也只是由鎮一級建設的簡易填埋場,在技術、管理方面都達不到衛生填埋場的要求,在運輸和處理過程中都很容易引起二次污染。
2.6處理能力
目前全縣共有垃圾處理場3座,均采用簡易填埋的處置方式,設計容量共38.6萬立方米,年處置生活垃圾1.6萬噸,這就意味著我縣一年有8萬多噸生活垃圾沒有經過處理,直接排向環境。
2.7存在的問題
東源縣是全省第二大縣,面積大,交通落后,運輸成本高,導致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經費嚴重不足。另外農民環保意識差,收入相對較低,垃圾收費難于實現,治理資金不易籌集。
3生活垃圾處理方法分析
解決垃圾問題的目標是將垃圾減容、減量、資源化、能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目前主要有填埋、堆肥、焚燒和綜合利用四種方法。
3.1填埋
填埋技術作為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理方法,能處置各種類型的生活垃圾,是解決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
3.2堆肥
堆肥處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垃圾有機成分的生物化學過程。
3.3焚燒
焚燒就是將垃圾作為固體燃料送入焚燒爐中,在高溫條件下,可燃成分與空氣中的氧氣發生劇烈的反應,放出熱量并留下固體殘渣的過程。
3.4綜合利用
綜合利用是實現固體廢物資源化、減量化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生活垃圾進入環境之前對其進行回收利用,可大大減輕后續處理處置的負荷。
4幾種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的比較
下表總結了幾種典型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方法的技術參數,并進行了優缺點比較。本文介紹的幾種處理技術都可不同程度地應用于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每種技術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及實用性,因此最終選擇適當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取決于各種各樣的因素(如技術因素、政治因素、環境因素等),其中很多因素都依賴于當地條件,一般應考慮:①農村生活垃圾的成分和性狀;②處理能力和垃圾的減容率;③國家相關政策和法規;④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和安全;⑤處理、運行及其它成本;⑥處理設備的易操作性和可靠性;⑦需要的配套設備和基礎設施;⑧處理設備及排放裝置對當地的總體影響
5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的限制因素
由于農村環境的特殊性,使得農村的生活垃圾處理不能簡單套用現有城市垃圾處理的方案。一是成本高。農民居住比市民分散得多,顯然,包括垃圾桶、中轉站以及運輸車輛的使用,都很難實現規模效益,從而加大垃圾收集和運輸成本。二是不符合農村的特點。農村人居住比較散,各村規模小,日均產生活垃圾量在幾噸左右,垃圾產量太少,也不適合長距離運輸進行集中處理。三是經濟條件限制。經濟承受能力是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與正常運行的關鍵條件。而農村一般存在經濟承受能力弱、資金少等困難,如果將各個小城鎮的垃圾集中起來進行處理,可能要增加幾倍的成本,地方財力很難承受。
6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
根據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原則及上述選擇處理技術的影響因素,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技術路線大致如下:①實行垃圾分類收集,加強廢品的回收利用;②推廣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技術,鼓勵農民建設沼氣池,大力發展農村沼氣;③合理選擇天然的低洼地作為填埋場;④發展農戶清潔能源循環利用技術,實現農村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⑤借鑒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經驗,總結、提煉、創新適合在農村推廣普及的生活垃圾處理方法。農村垃圾治理難度較大,單憑政府的推動顯然不夠,但僅憑農民自己去治理也不現實,因此只有以農民為主體、以政府為主導,利用成熟工藝,發展專用新興工藝,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才能真正治理好農村垃圾問題。
結語
建設新農村、解決好農村生活垃圾問題是很重要的,農村生活垃圾也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因此尋求一種投資少、運行成本低、無二次污染的處理工藝,充分利用這些資源,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是非常必要的。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從上述幾種處理方法來看,應選用衛生填埋法來處置我縣的生活垃圾,但是衛生填埋存在土地占用量大、滲濾液處理困難且費用高、資源化利用不足、封場后維護監管期長,限制土地再生利用等問題,不能滿足長遠發展目標的需要,沒有真正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目標,應繼續加大對垃圾資源化、減量化與實用性技術的研究,逐步改變現有垃圾單一衛生填埋的方式,向綜合利用、處置的轉變。
參考文獻
[1]張小平.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工程.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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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活垃圾;減量化;建議
中圖分類號:X7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24-0023-02
1 引言
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快速增加,城市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也日趨嚴重,已成為阻礙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障礙之一。我國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領域一直致力于末端治理技術的研究,雖然對解決“垃圾圍城”的難題有一定的幫助,但不能在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國外發達國家擁有并實踐的垃圾減量化理念能夠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增加各類垃圾的循環利用率,甚至達到某類垃圾的零排放,這種先進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對于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2 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的定義和研究意義
2.1 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緊急促進法》中所確立的垃圾處理原則是: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以及采用適當措施使廢物量減少(含體積和重量)的過程。減量化與資源化、無害化是垃圾管理體系中相輔相成有著緊密聯系的3個因素。垃圾重新回收利用變成資源后,將有效降低生活垃圾的含量,對垃圾進行分類回收,能利用的實施再利用,實在無法利用的按類別進行焚燒填埋,從而促進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的提高。
2.2 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的研究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著力點在于加強末端治理技術的提升和改進。尤其是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伴隨著人們對生活垃圾管理關注度的提高,圍繞垃圾管理問題的研究在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具體技術領域取得了顯著的發展。但是無論是衛生填埋還是垃圾焚燒對周邊的環境都會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更為嚴峻的是,隨著城市化擴張速度的加快,城鎮土地資源稀缺性必將成為限制垃圾終端處置發展的瓶頸。被動的促使城鎮垃圾得到妥善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既不能緩解現有問題,也不利于解決長遠矛盾。只有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的產生,實現對垃圾分類回收,循環利用,再以與環境相容的方式處置才是垃圾管理的正確方向。換句話說,采取各種手段減少垃圾的排放才是垃圾管理的優先目標[1]。
3 常州市生活垃圾處理情況
3.1 常州市生活垃圾量和處理體系
近年來,常州市的生活垃圾處理率基本達到100%。常州市(含金壇、不含溧陽)2010~2015生活垃圾年處理量如表1所示。
常州市的生活垃圾年增長速度接近8%,現有3個垃圾焚燒發電廠,1個衛生填埋場,總設計日處理能力為4210 t/d,基本能M足常州市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需求。但隨著生活垃圾的日益增長,處理壓力也不斷增加。
常州市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還是傳統的不分類混合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基本上都由垃圾前端運輸車,運往垃圾轉運站進行預壓縮或直接裝箱,最后進行焚燒發電或直接填埋。雖有部分小區開展垃圾分類的試點工作,但后期還是混收混運,沒能達到預期分類處理的目的。
在常州市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化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且長遠的意義,對緩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壓力,促進城市經濟建設發展,維護城市環境系統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3.2 常州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目前國內外關于生活垃圾收費模式有兩種:定額收費和計量收費。常州市采用的是定額收費的方式,即按人頭收取垃圾處理費。
該市目前按照2001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的《常州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對城鎮垃圾進行收費。該細則規定如下:“生活垃圾,單位負擔部分為在職職工(含臨時工)每人每月4元,個人負擔部分以每戶每月6元測算,具體征收對象和標準為在職職工每人每月3元,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2元,其他人員(無工作單位的贊助人口等)每人每月3月。”定額收費的方式比較簡單,實施和管理難度較小。但是垃圾的定額收費制度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點:一是由于家庭不用為多拋扔的垃圾額外付費,家庭缺乏垃圾減量化或再循環的激勵;二是廠商也缺乏積極性去生產垃圾處理成本更低的產品。大多數學者從理論上認為定額收費方式雖然在執行上比較簡單,但是顯然計量收費更有助于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4 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
4.1 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
經過多年的探索,一些發達國家已經探索出了很多先進的垃圾管理理念。例如英國推出的垃圾金字塔(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如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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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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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9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對策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現狀
(1)城市生活垃圾產量及特點。近十幾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大幅度提高。根據統計數據,我國目前人均生活垃圾年產生量為四百千克,全國垃圾年產生量達1.5億噸,每年以
8%~10%的速度增加,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5億噸。城市生活垃圾來源主要是道路垃圾,單位、居民區垃圾,商業垃圾,工業建筑、裝修垃圾。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特點是可燃物、有機物、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價值增大。垃圾種類的多樣化,尤其是電子垃圾逐漸成為困擾環境的重大問題。(2)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主要采用焚燒、填埋和堆肥等幾種方法,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填埋,其次是高溫堆肥,焚燒垃圾所占比例極小。目前大多存在處理設施技術水平低,處理能力小,存在污染嚴重等。
二、城市垃圾處理存在的問題
(1)處理能力低。雖然各級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投入力度,一些較高標準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逐步投入使用,但是因為欠債多、基礎差、歷史遺留問題多等問題,現在在一些城市中還有約過半的生活垃圾不能達到無害化處理,在縣城和鄉鎮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實現無害化處理,而各個自然村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率幾乎為零。目前全國城鎮有數十億噸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處理。(2)資金不缺乏嚴重。長期以來我國對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的資金投入一直處于較低水平,一般占市政公用行業資金的不到3%,在市政公用行業中一直處于最后,也大大小于發達國家15%左右的平均水平。依據我國現行標準估算,企業特許經營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合理補貼范圍,一般焚燒廠在120元/噸,堆肥廠在
80元/噸,填埋場在60元/噸的費用比較合理,各地政府補貼資金遠遠不夠。(3)垃圾處理方法落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仍然比較落后,一些城市開展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因為政策法規不健全、分類系統不匹配、協調機制不完善、宣傳力度不夠、資金投入不足等各種原因,總體效果沒有達到預期目標。(4)垃圾處理污染大。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能滿足或不能全部滿足現行的國家環保標準和行業標準,全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總體水平較低,環境污染的狀況和隱患比較嚴重。
三、改善措施
(1)提高環境意識。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需要全社會的參與、關心和支持,積極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垃圾處理的宣傳,不斷加強宣傳教育力度、范圍,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使公眾充分理解正確的收集、清運和處置方法對生活改善、對城市發展的現實意義。(2)加強法規建設。國家《固體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了對生活垃圾的傾倒、收集、清掃、回收利用和處置的要求。應盡快完善執法的監督和保證體系,根據法律制定城市垃圾管理法規、實施細則和相關管理條例,完善城市垃圾管理法規體系,加大普法宣傳,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和執法意識。(3)建立生活垃圾管理體系?,F行的政企合一的垃圾管理體制不利于垃圾管理的發展,要改變在管理體制上政企合一的僵化格局,實行環保部門監督、環衛部門管理、專業公司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管理模式,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體系。環衛機構應當將其管理職能和服務功能分離,一是強管理職能,增強管理、監督的力度,通過合同方式管理環衛服務;二是環衛服務功能企業化,用優質的服務競爭環衛合同,同時努力拓展服務范圍,增強服務能力,提高企業效益和活力。(4)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為了更好地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處理目標,應盡快在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相對集中的區域,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居民可以按照有機、可回收、不可回收的標準,分2~3類收集;企事業單位適當提高分類的精度,實行“1+M”的分類標準。根據試點經驗制定在全市逐步推開的工作方案,努力爭取盡快全面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與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作,要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需要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宣傳教育,使全體公民意識到垃圾處理的重要,自覺成為保護環境的意識和行動,從而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參 考 文 獻
篇10
為鞏固全鎮環境整治工作成果,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堅持“城鄉統籌,屬地管理,集中處置,資源共享”原則,建立實施“戶分類、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區處置”的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管理體制,實現全鎮生活垃圾統籌處理目標,提高群眾對全面小康建設的滿意度。
二、管理機構
(一)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1.成立興仁鎮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隸屬鎮農業辦公室。
2.原興仁鎮環衛所更名為興仁鎮社區清管所,隸屬鎮村鎮建設辦公室。
3.各村(居)建立環衛保潔站,站長由村(居)委會主任或委員兼任,成員由各專業保潔員組成,隸屬各村(居)委會。
(二)建立專業的保潔人員隊伍
各村(居)根據村域范圍和人口數按800-1000:1的標準
配備專職保潔員(具體方案附后),作業時要統一著裝,使用統一配備的保潔工具,按照統一的標準要求,規范作業,保潔到位。
三、工作職責及要求
鎮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
1.負責全鎮專業保潔作業人員的崗前業務技能培訓;
2.負責建立保潔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各村(居)生活垃圾清運量的分解,保潔員職責,保潔員工作規范,保潔員考核獎懲辦法,垃圾房管理和垃圾清運辦法,保潔員、所長、站長工作例會制度等;
3.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建立規范的垃圾清運機制,負責全鎮11個垃圾房生活垃圾的集中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4、負責全鎮環境衛生工作的督查與考核。
社區清管所
1.原有人員性質、崗位不變;
2.負責鎮區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主要為鎮區一橫一縱主干道(富安橋至興仁路口,食品站至棉織廠,里街里巷),鎮區內所有公廁的清掃及全天候保潔工作;
3.負責鎮區內所有垃圾收集點及興仁中學垃圾清運工作(富安橋垃圾房);
4.負責鎮區內主干道(省道除外)綠化帶清理保潔工作;
5.負責鎮區范圍內所有企事業單位保潔(垃圾處置)費用的收取工作;
6.負責本所工作人員及專業保潔人員的管理及安全工作。
村(居)環衛保潔站
1.負責做好群眾的宣傳及引導工作,凡是可以漚肥的農作物、秸桿等有機物一律不得納入生活垃圾處置范疇;建立農村垃圾分類處置及農村垃圾分類處置獎勵制度。
2.負責本區域(含道路)垃圾清掃、清運和垃圾房管理工作;
3.負責衛生督查、考核等日常環衛作業及保潔員隊伍的管理和安全工作。
四、資金保障
1.鎮環境衛生管理所正常運轉經費由鎮財政承擔;
2.鎮區清管所運轉經費原則上仍按原運行模式不變,實行收支兩條線,核準應收應支數,重新確定財政轉移支付額度;
3.村(居)環衛保潔站運轉經費由各村(居)自行承擔;對于農村非農人口和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可按照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適當收取保潔(垃圾處置)費;鎮財政每季度將依據
考核結果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