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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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

篇1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敖沽睢钡闹饕獌热莅ǎ航雇{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鍡l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

篇2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女性暴力犯罪的誘因也層出不窮。但在大量的實踐調研中,都表明其最大誘因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對女性犯罪的影響具體體現在部分女性犯罪的“惡逆傾向”。經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犯罪對象一般為對自己施加暴力的家庭成員,所以,此類犯罪社會危險性并不高。本文將對家庭暴力的含義,家庭暴力誘發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家庭犯罪的防制等方面進行闡述。

[

關鍵詞 ]家庭暴力;女性犯罪;誘因

我國女性犯罪中,暴力型犯罪逐年上升,且其中大部分犯罪是針對家庭成員的暴力犯罪。女性作為暴力性相對較弱的性別,其暴力型犯罪有一定的特征。這其中包括女性在犯罪中的雙重身份,即承擔受害角色的同時,擁有害人的角色。這體現在絕大多數女性暴力型犯罪都建立在此前被施暴、欺凌等情況下,所作的一種過度“自衛”表現。還有部分人是在長期受盡折磨與虐待后,產生極度的絕望感而釀成最后悲劇式的結果。在這一部分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大部分是由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才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這種犯罪行為與一般的暴力犯罪行為有本質上的區別,其社會危害性相對于其他犯罪也較小,最終導致此種暴力行為的發生某種程度可以看作是“延時防衛”。而正因為此種“防衛”,或者說由于長期處于家庭暴力的女性心理方面的改變導致的過激行為,是不被我國現有法律所正面評價的,所以此種暴力犯罪才更值得社會給予更高的關注。

家庭暴力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屬于一個關鍵因素。由于其同時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各國及聯合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都比較類似,大多數界定中都包括一定形式的身體、精神及性暴力等,并將家庭暴力視作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連環行為,而并非前述的單一行為。據此,家庭暴力有其有別于一般暴力的特征。首先,一般家庭暴力的發生都在隱蔽的家庭場所,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不論施暴者,抑或是被施暴者本身則把此類行為看作“家丑”,或者是“家庭內糾紛”。這導致家庭暴力被隱瞞于社會監督或法律救助的范圍外,并更容易產生經常性、反復性家暴情形。再者,家庭暴力并非單一傷害行為,也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的目的性、瞬時性。家庭暴力雙方因處于親密關系中,并在空間上也處于長期互相暴露的情形,所以其暴力形式更加多種多樣。因施暴者可基于長期慣性,或某種概括目的對被施暴者進行一連串的傷害行為,其中包括:身體暴力、精神傷害、冷暴力、性暴力等。這是家庭暴力中“暴力”界定的關鍵。最后,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親密關系的人之間,而且具有長期、反復的特點,所以其行為后果及其嚴重。會造成被施暴女性身體及心里各方面的不可修復的傷害,長此以往,當暴力達到一定限度,女性有可能產生一種在絕望中求生的逆反行為方式,最終導致女性暴力性犯罪行為的產生。

家庭暴力一直以來在女性暴力犯罪中都是重要誘因之一。據江蘇省婦聯權益部對南通監獄女子分監1477名女犯所作問卷調查顯示,家庭暴力已成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513分調查問卷中,有237個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問題,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有93人長期受丈夫的毆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問題犯故意殺人罪,制造了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危及社會安危的惡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緩或無期徒刑。另外,陜西省女子監獄對家庭暴力犯罪進行的調查中,殺夫型犯罪占63%,而其中有一半的人曾遭受家庭暴力。以上事實都進一步表明,家庭暴力犯罪與女性暴力型犯罪的聯系。而家庭暴力引發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原因又只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在社會的性別結構中,女性處于相對較弱勢的地位,特別是在傳統觀念深入人心的地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難以得到保障。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過后,自身不愿將“家丑”宣揚,即使“宣揚”,也很難獲得周邊人的支持和理解,這會進一步惡化被施暴者的處境。第二,女性本身應該是社會的弱勢群體,這種定義是根據女性的社會角色及生理構造所決定的。但女性在面臨突發狀況或是壓力情形下,更容易產生情緒波動及危險心理,而在反復、強烈的刺激下,部分就轉化為女性激情犯罪。第三,女性對待家庭暴力的態度及反應也會決定自身陷入暴力的怪圈。2家庭暴力中一部分女性會由于對家庭的眷念,對丈夫的依賴和對兒女的不舍,產生僥幸心理??傄詾樽约河心芰蛄x務為家庭去忍耐,或者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只是一時的。這種心理從某種程度上會為長期循環性的家暴埋下罪惡的種子。這種說法并非將家庭暴力的發生歸責于受害人本身。而是說長期的壓抑以及退讓也是造成最終以突破法律界限行為進行反抗的一個因素。

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誘因,筆者認為可以從源頭處對家庭暴力行為施以規制。首先,可從立法角度,將家庭暴力行為和一般暴力行為相區別,并對家庭暴力進行合理定義以及考慮其延展性。特別是在家庭暴力獲得司法救濟的過程中,完善相關司法主體并明確此類司法主體各自職能,使家庭暴力的保護除開傳統的家庭救濟、行政救濟外,介入有效的國家強力救濟。其次,從社會輿論及社會力量出發,應多宣揚家庭暴力和普通家庭糾紛的區別。讓民眾對此類暴力行為有一個客觀正確的認識。而并非以往輿論一致將普通家庭糾紛與家庭暴力相混淆,導致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難及時得到身邊力量的救助,這也變相加重家庭暴力對社會和諧的影響。家庭暴力的提前防制能有效應對其所導致的一系列惡劣的連鎖反應,對女性暴力性犯罪的研究和關注更要求社會能從根源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

作者簡介

徐萌:女,(1991—)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學2013級法律碩士。

注釋

篇3

關鍵詞: 虐待罪;家庭暴力;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3.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0829(2013)01-0037-06

一、問題的提出

2009年10月19日,26歲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其丈夫毆打致死。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審判處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個月,同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該案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也引起本文對虐待罪與家庭暴力刑事責任追究問題的思考。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但是要研究家庭暴力中的犯罪與刑罰問題,這樣定義便不夠明確。在我國,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并非一致,爭論主要集中在性暴力比如婚內、精神暴力,尤其冷暴力,是否應由法律明確制裁,家庭暴力的構成是否需要“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等問題上。目前比較有影響力的定義有如下三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最高人民法院應用司法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2008)中闡明:“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為。”

3.中國法學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提出的《建議稿》中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以下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的損害的行為:包括:(一)對受害人實施或威脅實施身體上的侵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控制行為;(二)對受害人實施或威脅實施性暴力,實施、騷擾、貶低或其他損害受害人身體完整,傷害受害人自主、自尊的;(三)實施侮辱、誹謗,嚴重侵害受害人的名譽、隱私、人格尊嚴的行為;(四)破壞或損害受害人的財產,對受害人實施任何剝奪、減少或妨礙其獲得經濟來源的行為;(五)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并強行墮斃胎兒的行為;(六)其他造成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行為。”[1]

(二)家庭暴力與刑事責任

關于家庭暴力刑事責任的追究,我國《婚姻法》第45條明確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當家庭暴力行為嚴重,構成犯罪,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時,適用刑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此亦“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之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雖然我國《婚姻法》、《刑法》或其他法律中,沒有“家庭暴力罪”這一罪名,但這并不等于刑法對家庭暴力不予調整。相反,我國刑法中有多個罪名可以適用于嚴重的家庭暴力,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遺棄罪等。但家庭暴力到底能夠構成哪些犯罪,仍然取決于對家庭暴力的定義。

對家庭暴力的不同定義,尤其是對它所包括的行為類型的不同認識,將導致家庭暴力可能構成哪些犯罪的問題上有不同認識。比如,前述《建議稿》將家庭暴力犯罪確定為一種類犯罪,定義為:“家庭暴力罪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故意造成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性傷害或財產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本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包括:(一)現行刑法規定的、針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強迫罪、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遺棄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二)本法增設的針對家庭成員的暴力犯罪包括:強制墮胎罪、婚內罪、致命暴力恫嚇罪、違反保護令罪。”[2]可見,由于該建議稿將家庭暴力行為界定得較為寬泛,導致它所定義的家庭暴力罪里包含進更多的罪名。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接受的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定義,根據這個定義,一般認為家庭暴力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這顯然比前述《建議稿》中規定的罪名少得多。

無論如何,即使是根據現行刑法并結合司法解釋的定義,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也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但遺憾的是,事實并非如此。究其原因,有學者認為是因為《刑法》沒有將家庭暴力確定為一種單獨的罪。目前學界就家庭暴力刑事責任問題基本形成兩個相互對立的觀點:一方是大多數學者提出修訂刑法增設家庭暴力罪。[3]另一方認為,若新增設家庭暴力罪,必定與刑法中原有的虐待罪發生重合,因此需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途徑對虐待罪加以完善,而沒有必要另設家庭暴力罪。[4]本文認為,從家庭暴力行為的多樣性來看,虐待罪無法覆蓋家庭暴力的所有行為類型,只能是家庭暴力犯罪中的一種,因此,有必要設立家庭暴力罪。

(三)虐待罪與家庭暴力刑事責任問題

本文討論虐待罪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適用問題,不僅因為新增家庭暴力罪也好,只對虐待罪加以完善也好,最終都要面對虐待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適用這一問題(即便是主張新增家庭暴力罪的觀點,一般也認為家庭暴力罪是一種“類犯罪”,其中仍然包括虐待罪)。更主要的是,從刑事司法實踐來看,虐待罪已經成為我國追究家庭暴力刑事責任主要和普遍適用的一個罪名??梢哉f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對長期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即便有重傷、死亡情形,也多以虐待罪定罪量刑。而虐待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7年,造成對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處罰偏輕。董珊珊案便是這種司法實踐的一個典型產物。

董珊珊與王光宇2008年結婚,婚后不到半年,董珊珊就因無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離家出走。之后她回娘家并提出離婚,但王光宇不同意。從2009年4月5日提出協議離婚開始,董珊珊多次遭到王光宇的劫持、拘禁、毆打,即使在懷孕期間和做人流手術之后也未能幸免。根據醫院2009年8月12日的診斷書,董珊珊“多發外傷;腹膜后巨大血腫;右腎受壓變形萎縮性改變;頭面部多發挫傷;右耳耳甲血性囊腫;雙眼部挫傷淤血;多發肋骨骨折;胸腔積液;肺挫裂傷;腰椎雙側橫突骨折;貧血;四肢多發性挫傷?!?月14日董珊珊住院治療,19日病情惡化,22日休克,到10月19日,董珊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尸檢報告顯示,死因為“被他人打傷后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王光宇先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并被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捕。2010年1月12日,朝陽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后亦是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朝陽區檢察院審查。但朝陽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后,認為應該按虐待罪追究王光宇的刑事責任,并于2010年4月1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后對該案適用虐待罪的判決,引起公眾普遍質疑。

二、虐待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擴大適用的原因

(一)虐待罪與家庭暴力有著“天然”的聯系

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毙谭▽W通說認為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5]

鄔明安在《論虐待罪中的幾個問題》一文中根據刑法學通說對虐待罪定義,將其詮釋為“虐待罪就是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故意地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或精神上的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這個詮釋除了“情節惡劣”的后果,幾乎與當今對家庭暴力的普遍理解完全一致(該文中“暴力與非暴力的手段”應該是指“身體暴力”與“非身體暴力”,后者理解為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6]從構成要件來說,虐待罪與家庭暴力“天然”的密切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就主體和所侵害的對象而言,都必須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里的成員。

其次,虐待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又包括其人身權利。這與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完全一致。這里的人身權利指被害人(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人格尊嚴權以及性權利等人身權。

再次,虐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這樣的虐待行為本身就是家庭暴力。此外,虐待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虐待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因此,虐待罪可以說是“經常性的”、“情節惡劣”的家庭暴力行為。

最后,在主觀方面,虐待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同樣,家庭暴力行為的主觀方面也只能是直接故意,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

可能正是由于虐待罪與家庭暴力在構成要件上這樣密切的聯系,使之成為追究家庭暴力刑事責任時的最主要選擇,同時也奠定了虐待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擴大適用的基礎。

(二)錯誤的思維意識

虐待罪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罪名,可以說是專屬家庭暴力的犯罪。但這絕不等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就可以普遍適用虐待罪定罪量刑。那種不自覺地將虐待罪作為調整家庭關系的“特殊法”而優先于其他罪名適用的思想,那種將虐待罪普遍適用于家庭暴力案件而忽略甚至排除其他罪名的做法,是造成家庭暴力案件刑事責任追究不當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國1979年的《刑法》將虐待罪規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該部刑法將妨害婚姻家庭類犯罪單設一章規定,突出了刑法對婚姻家庭關系的保護。 1997年的《刑法》將妨害婚姻家庭罪全部轉移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這一改變一方面是因為“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只有6個罪名,與分則其他章的條文、罪名的數量相差懸殊,單設一章不盡協調。[7]另一方面也表明刑法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民利的明確立場。但是虐待罪對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民利的保護力度,與其他類似犯罪相比,卻似乎要輕。比如,對同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與虐待罪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在主觀上對致人死亡的結果都是過失,量刑卻有所不同。現行《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260條對虐待罪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238條第2款對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規定的刑罰是:“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處罰比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嚴厲得多?,F實中有以非法拘禁行為實施虐待的,在這種情形下,同樣的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虐待罪處罰將遠遠輕于非法拘禁罪的處罰。事實上,法官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非法拘禁行為,往往適用虐待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無形中成為一種對家庭成員犯罪的特殊規定。

1999年10月2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中明確指示:“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再次強調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些通知、決定都貫穿著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輕刑化的刑事政策。正是由于對婚姻家庭案件的區別對待,給法院、法官指引了一個處理案件的路徑:首先識別案件是否屬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一旦作出判斷,就給予特殊化、輕刑化處理。這樣的思路將引出兩種后果:一種是,如果法官判明是婚姻家庭案件,便在各種可能的處罰方案中適用量刑最輕的方案。另一種是,如果法官想輕判被告,就會傾向于將案件識別為婚姻家庭或鄰里糾紛案件。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1年3月李昌奎案二審時將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在社會巨大的輿論壓力下,2011年 8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李昌奎案件并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該法院解釋“慎殺”的理由時,就認為該案屬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但該案是故意殺人案(兩個被害人,其中一個是未成年人)和案,罪犯與受害人不存在婚姻家庭關系,也并非鄰里糾紛,而依據我國的刑事政策,對婦女和殺害未成年人的都應依法嚴懲??梢哉f,云南省高院在二審時的錯誤判斷正說明了對婚姻家庭案件區別對待的意識已經深入地根植于法院和法官的頭腦中,這個意識是如此強烈,以至他們無意間擴大解釋了婚姻家庭案件的范圍。

同樣的思維意識也存在于家庭暴力刑事責任追究中。盡管家庭暴力案件可能觸犯的除了虐待罪以外還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但法院、法官還是愿意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盡量解釋為虐待,因為他們覺得這樣更合理,也更能讓人接受。所以,家庭暴力案件普遍被適用虐待罪來處理,可能是婚姻家庭案件輕刑化刑事政策的一個副作用,是一種存在于檢察官、法官心理中的思維意識。

(三)犯罪構成上的錯誤認識

前文指出了婚姻家庭案件輕刑化刑事政策與司法人員思想意識中的偏誤相結合、造成家庭暴力刑事責任追究中擴大適用虐待罪而排擠其他罪名的問題,如果說尚屬于較為宏觀的價值判斷,本文下面將從刑法教義學的角度分析虐待罪結果加重犯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這一與董珊珊案密切相關的問題,以此進一步揭示虐待罪在家庭暴力案件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刑法學一般認為依犯罪構成理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將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區別開來:

1.在犯罪對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并不以此為限,可以發生于任何人之間。

2.在主觀方面,雖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只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意圖使被害人痛苦,但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的后果;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意識地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表現為行為人對于造成被害人傷害結果的追求或放任。

3.在客觀方面,虐待行為屬連續犯罪,具有經常性、一貫性,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虐待罪致人重傷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情節類似,但引起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是由長期的打罵、摧殘行為導致的結果,被害人的健康因長期或經常受虐待而逐漸被損害,是日積月累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么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狠下毒手,故意重傷被害人的,那就不能只構成虐待罪,而應另外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于董珊珊案,檢察機關在媒體上對該案所涉罪名由故意傷害罪改為虐待罪進行了解釋,其主要觀點為:實施毆打行為的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實施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意識地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意圖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對其直接造成傷害或死亡。所以,在本案中,被告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成為關鍵點。根據行為人供述,結合該案其他證據,認定行為人并不是希望被害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被害人病歷記載有“多發性外傷2月余”,多處挫傷、囊腫、骨折、淤血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符合長期被暴力虐待致死的特征,因此適用刑法第260條第二款規定。[8]

對此,有網友辛辣地指出:虐待是專門為家庭成員之間的長期折磨設定的罪名,如果把它的處罰邏輯翻譯成通俗的語言,那就是:因為雙方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為是長期摧殘迫害而不是一次傷害,所以就可以給予相對輕得多的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該案屬于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即行為人實施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產生了基本構成要件結果以外的重結果,因而符合刑法規定加重刑罰的犯罪形態。根據《刑法》第260條第2款的規定,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即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檢察機關的解釋,在本案中王光宇是實施了虐待罪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虐待,導致了董珊珊死亡的加重后果,而這后果并不是加害人實施暴力時所期望的。所以他構成的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

本文認為,僅以主觀要件來確定該案的性質是有欠缺的。因為對加害人的主觀狀態的判斷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容易受司法人員的固有思想意識影響。對這樣一個疑難而且行為人主觀狀態頗為復雜的案件來說尤其如此。在對本案的眾多質疑中,有多名法學專家根據王光宇于8月5日對受害人進行了集中毆打的證據以及被害人的傷勢和死亡原因,指出被告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行為和故意。[9]

判斷虐待過程中是否發生故意傷害,確實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比如董珊珊案中,檢察機關堅持被告人主觀上只有虐待的故意,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長期毆打所致,否認故意傷害的存在,認為只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構成。本文認為這一認定存在的問題是:盡管被害人在最后一次毆打完兩個月后在住院期間死亡,但本案爭議的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死亡的原因系身體遭受重傷,而重傷系由兩個月前的集中毆打(而不是長期毆打)所致,沒有當時死亡不等于沒有當時受到重傷,不能將最后一次造成重傷的毆打掩蓋在長期的虐待行為中。至于這次集中毆打行為的主觀故意是虐待還是傷害,無論從行為的暴烈程度還是傷勢的嚴重程度來看,很難說被告人不存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本文認為,區別虐待罪結果加重犯與故意傷害罪,應該注意到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統一,應將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結合起來進行考察。對造成重傷的家庭暴力行為主觀要件的判斷,由于舉證的困難,更多依賴于司法工作人員的自由心證,他們內心的傾向性往往起到決定作用。在處理家庭暴力刑事責任案件時,司法人員即便是在運用犯罪構成的專門知識,也深受他們自己所固有的思想意識所支配。所以,只有將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與其行為的強度和后果相結合進行考察,才能得出較為有說服力的結論。畢竟,如果說“虐待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只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意圖使被害人痛苦,但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的后果”[10]的話,從一個一般理性人的標準,像王光宇那樣導致被害人臟器重傷的毆打很難解釋為只是意圖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傷害。

三、結論

從我國立法規定虐待罪的意義和目的來看,虐待罪是否如網友所指責的那樣,其目的就是對婚姻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姑息遷就,給予更輕的處罰呢?本文認為并不是這樣。因為虐待罪規定的是在一定時期內犯罪人持續不斷地實施各種虐待行為,如果分開看,每一次行為均達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備獨立的意義。但綜合看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虐待罪行為。它恰恰彌補了故意傷害罪在調整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上的不足。如果沒有虐待罪,在家庭成員之間經常發生的虐待若其中單個行為又不足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話,將無法追究虐待者刑事責任。所以虐待罪對家庭暴力的刑法防治具有不可否認、不可替代的積極意義。盡管如此,它也代替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故意傷害罪。

確實,在家庭暴力刑事責任追究中,因為虐待罪在客觀上會給被害人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嚴重的損害,在實踐中極易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發生混淆。但這不能排除在長期虐待過程中發生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對長期的虐待行為與一次或數次性質已經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的準確劃分是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的關鍵。要將長期家庭暴力中發生的性質更為惡劣的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行為從一般的虐待行為中識別出來,除了要將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結合起來以一般理性人的行為標準進行考察,更要深刻反省那種不自覺地將虐待罪普遍適用于家庭暴力案件而忽略甚至排除其他罪名的做法。那種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不論輕重統統歸于“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的摧殘和折磨”而不愿承認家庭成員之間也會發生實實在在的傷害與加害的思想,無疑是出于一種美好的愿望,但是在殘酷的家庭暴力的現實面前,它只是愿望而已。在家庭暴力刑事責任追究中,虐待罪不能代替故意傷害罪,因為它的存在是為懲治家庭暴力而絕不是為姑息家庭暴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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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顏茂昆.關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的修改與適用[J]. 人民司法,1997,(6):3.

[8][10]閆彥.為什么定虐待而不是故意傷害.搜狐新聞:[EB/OL]:http:///20101201/ n278017701.shtml,2010-12-1.

篇4

論文摘要 兒童本應在父母呵護下健康快樂的成長,但近年來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卻頻頻發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顯涉及兒童家庭暴力的案件。雖然兒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會大眾普遍關注,但“餓死女童”、“父親打死抄作業的女兒”等慘劇卻還在上演。本文從多角度分析頻繁出現家長虐待兒童的案件的原因,并為今后預防和制止兒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議和參考。

論文關鍵詞 兒童家庭暴力 監護權轉移 監督

一、兒童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問題一直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但對于家庭暴力的解決,過去往往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對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兒童的特別重視,即在解決兒童遭受家庭暴力問題上缺乏“兒童視角”。隨著近年來,媒體不斷報道出“餓死女童”、“父親打死抄作業的女兒”、“繼子遭繼母虐打”等一系列慘劇,使人們不得不正視兒童家庭暴力問題。

但是,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嚴重后果并經媒體報道之后才被關注, 一般的暴力還沒有引起重視。根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對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間媒體報道的300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調研發現,在300個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過了案件總數的一半。

談起暴力,總是被理解為對身體的虐待、毆打等傷害行為。但是,近年來,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還存在另一種與暴力同一性質的傷害行為,如遺棄、家庭拐賣、等,這種傷害行為雖然不是直接造成兒童的身體傷害,但造成的后果卻更惡劣。

二、兒童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兒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層出不窮,并不是某一單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種因素相互交織的結果。針對造成兒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一)法律層面的原因

1.未明確監護人的職責

《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涉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問題。但這一條文在表述上卻很模糊的?!氨O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對監護人承擔何種責任以及履行職責不當是否應承擔責任卻沒有清晰的界定。

2.沒有設定專門的監督保護機構

依據《民法通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法律只是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控告。這是一種模糊的規定,對未成年看似進行了全面的保護,其實因沒有明確規定監護的監督主體而缺乏可操作性。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

3.缺乏明確的救助機制

目前特別嚴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經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但一般性家暴行為和尚未出現嚴重后果的案件則比較隱蔽,仍未引起公眾的足夠重視和公開討論。實踐中,只有當兒童被虐待至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時,司法機關才會介入調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構不成犯罪或者因為是自訴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對于公權力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介入兒童家庭暴力案件,應由誰來接替失職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以及受虐兒童的后續治療和心理輔導等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4.制裁手段單一

針對案件和施暴人的處理方式大多簡單,除后果特別嚴重的實施刑罰外,對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處理方式。在一些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對家長只是進行簡單的批評教育。目前我國對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罰處置方式簡單,導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處。不予介入,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5.受法定人制度和自訴限制,兒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難進入司法程序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這條規定存在明顯的缺陷,它忽視了兒童被監護人侵權的現實情況。倘若兒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孩子起訴,或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施暴,兒童自己起訴就會因為訴權難以被法院受理。而且,法律規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現嚴重后果,才能從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因此,在一般兒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機關也很難介入。

(二)社會層面的原因

第一,受傳統思想的影響,父母將法律法規的撫養義務當成人身依附關系,將子女視為私有財產,并不認為兒童也有人權。在暴力發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鐵不成鋼”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條,認為父母有權力打罵,甚至認為打罵、體罰等如沒造成嚴重傷害都應屬于合理范圍。

第二,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會大眾往往采取包容或習以為常的態度,認為管教孩子是家庭內部事務,清官難斷家務事,外人不便干預,通常不會主動報案。根據廣州婦聯調研,多數人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認識不足,僅37.5%的受訪者認為家長打孩子屬家暴行為。

(三)個人層面的原因

父母對孩子施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關系不和諧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發泄或報復,錯誤的管教觀念,生活困難、生活壓力大或未婚先育沒有條件撫養,孩子身體智力有缺陷、殘疾,父母有惡習、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異常等。

受虐兒童由于年齡小,根據北京青少年援助與研究中心的調查,受虐兒童多數在十周歲以下,相對于成年人而言,兒童在體力和智力上都處于明顯的弱勢,根本無法反抗。在感情上,兒童又對父母所具有的那種親密依賴又在某種程度上縱容了父母的施暴行為。而且,有些年齡雖大的兒童,由于依法維權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的淡薄或缺失,以及親情的影響,在家庭暴力發生后,也極少報案。

三、解決兒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一)加強普法宣傳

加強普法教育,尤其是關于兒童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使社會大眾普遍意識到兒童也有人權,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為的觀念。學校應積極普及防范兒童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兒童的法律意識,教育兒童面對家庭暴力應如何保護自己。同時,社區應向通過分發宣傳單、開展各種講座等形式,向家長宣傳有關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矯正家長“因為愛你,所以打你”的錯誤教育思想,樹立正確教育孩子的觀念。

(二)設立專門的反兒童家庭暴力的監督保護機構

實踐中,一個兒童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會涉及公安、民政、衛生、教育、社區、婦聯等多個部門,協調難度很大,無法及時發揮公權力對兒童家庭暴力行為的積極干預的救濟功能和約束、監督監護人的行為。因而,需要建立起專業化的兒童保護機構,賦予其負責兒童監護問題的管理、監督、執行的公共職責和權力,代表國家承擔監護的實體職責,對于兒童的監護進行動態監督。當發生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兒童,可以提供臨時安置場所。在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兒童保護機構可以進行事前干預。

(三)建立監護權轉移制度

受虐兒童倘若仍由父母擔任監護人,呆在原來的生活環境,存在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因此有必要建立監護權轉移制度。對于家庭監護失當的,可先送到相關兒童保護中心,通過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家庭監護狀況進行評估,不符合兒童健康成長條件的,啟動監護權轉移的程序。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后,關鍵應由誰擔任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呢?撤銷其監護權,由國家進行代為監護。

此外,監護權轉移之后,父母確有悔改的,還能否有重新取得監護權呢?誠然,監護權轉移制度,只是法律在監護缺失時設立的底線,它的目的并非剝奪親權。當父母在孩子被轉移監護權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在經濟條件上也能有所保證,法律應該提供監護權回歸的渠道。監護權回歸后,必須由專門監督機構進行跟蹤監督。

(四)完善對失職監護人的追責制度

目前對于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法規多數仍停留在原則性規定層面上,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應完善法律法規對兒童家庭暴力的干預和救助措施,健全兒童家庭暴力責任追究制度和非刑罰處置方式,而不再僅僅局限于批評教育的非刑罰處置方式。兒童家庭暴力案件因受法定人制度和自訴限制很難進入司法程序,追究監護人的責任,對于這種情形,可以由法院在審判時為其制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訴訟人,保障受虐兒童訴權的行使。此外,應明確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情形,界定監護人不當行使監護權的情形,使監護人明確自己的職責,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

(五)建立強制報告兒童家庭暴力制度

面對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時發現的渠道的現象,國家應建立強制報告兒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學校、醫院、社區等與兒童密切相關的單位和人員,在發現童遭受家庭暴力時,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強制報告制度應對義務報告人的范圍、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的部門、不報告的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強制報告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漸讓社會公眾和相關責任人員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為的觀念和對任何虐待兒童的行為零度容忍的思想,主動報告。同時,設置相應的獎懲措施配合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促使強制報告制度在預防和解決兒童家庭暴力的行為中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篇5

沖出圍城是唯一選擇嗎?有沒有兩全齊美的良策?2015年5月初,湖南長沙望城,一場特殊的婚姻保衛戰拉開序幕。

家暴讓幸福打了折扣

時間回溯到1998年初,度過了30歲生日的黃婕已經成為一個不折不扣的大姑娘。“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婚姻大事兒女不急父母急,黃婕父母不停地托親告友,操持著為女兒介紹對象。拗不過親朋的關心,何況年紀也真不小了,黃婕內心對婚姻的渴望也愈來愈強烈。不停地相親中,一個叫劉育林的男人走進了她的視線。

劉育林比黃婕大6歲,家庭條件一般,長相也很一般。這談婚論嫁,多多少少講點“門當戶對”,不是“高富帥”的劉育林與同樣不是“白富美”的黃婕走到一起,倒是十分般配。第一次見面,彼此都對對方產生了良好的印象。有了眼緣,繼續交往順理成章,都是奔著結婚的目的,兩人感情發展駛入快車道。劉育林沒有正式工作,農活之外,便是閑時外出務工,人勤快,口碑好,也沒什么不良嗜好,就是喜歡喝酒,而且還經常把不住量,一喝就喝高。喝酒,談不上缺點,當然更談不上優點,好在,這嗜好沒有影響到他和黃婕的戀情……

1999年底,相戀一年多后,黃婕和劉育林手挽著手走進了婚姻殿堂?;楹蟛痪茫S婕懷孕了,要當爸爸的劉育林很興奮,每天忙完地里忙家里,對妻子更是百般呵護。黃婕享受著丈夫的關愛,感受著腹中胎兒一天天地長大,她覺得,日子過得蜜一般甜。幸福期待中,一聲嬰兒的啼哭將這個家庭的歡樂推上云霄,2000年11月,剛過結婚一周年紀念日,他們的女兒降生了。

有了孩子,便有了無窮的歡樂,可伴隨而來的,是無窮無盡的家務事和經濟上的巨大壓力。生活繼續,日復一日的操勞中,新婚的激情和孩子帶來的歡樂都在消退,日子更多地沉浸在柴米油鹽中。這時,黃婕突然發現,她的丈夫變了,更愛喝酒,醉酒成為家常便飯。更讓黃婕無法忍受的是,丈夫酒后還經常對她使用暴力。

第一次遭遇丈夫暴力的具體時間,黃婕已經記不起來了,她只記得,發生在一次晚飯時,女兒還不到3歲……

“育林,你少喝一點,沒人勸你,自己把自己搞醉,不怕人家笑話。”那天傍晚,黃婕三下五除二把飯扒完后開始喂女兒吃飯。劉育林呢,一個人獨斟獨飲,米酒一杯又一杯地下肚。丈夫靠著外出打小工掙錢,十分辛苦,喝酒能消除疲勞,有助于恢復體力,黃婕并不十分反對,可喝酒不能過量,喝多了,對身體可沒有一點好處,看著丈夫又沒有了節制,黃婕忍不住勸道?!昂缺?,你也要管?我愛喝多少就喝多少,你甭管?!币苍S劉育林白天在外面受了氣,心情很不好,妻子好言相勸,他卻惡語回應。“喝,喝,喝,看這馬尿喝不死你。”黃婕氣上來了,聲音提高了好幾度?!芭尽逼拮泳谷豁斪欤@還了得,劉育林一巴掌向妻子身上打去。黃婕完全沒有防備,結結實實地挨了這一巴掌,痛得咧嘴大哭。這還沒完,劉育林揚起手,又一巴掌要拍過來。黃婕見情況不妙,趕緊抱著女兒跑開了。

第二天,酒醒的劉育林后悔不已,不停地給妻子道歉,請求妻子的寬恕。畢竟是初犯,黃婕原諒了丈夫。除了原諒,她還能怎樣呢?丈夫是家里的頂梁柱,這日子得有丈夫才能過下去啊。黃婕希望,她的大度能夠換回家庭的安寧,然而,她錯了。那次家庭暴力只是開始,自此之后,劉育林對她開始了經常性的家暴行為。

婚姻遭遇家暴,黃婕的幸福感一點點地被蠶食……

抗擊家暴≠沖出圍城

除了飲酒后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劉育林作為一個丈夫和父親,表現還是不錯的。他雖然沒有一技之長,但不怕苦,不怕累,建筑工地上,總能看到他勤快忙碌的身影,掙的錢不是很多,一家三口過日子,精打細算的話,經濟上倒也不拮據。正因為這樣,盡管丈夫酒后施暴成為習慣,黃婕對家庭,對婚姻,對孩子,卻總是不舍。

可無休止的家庭暴力沒有個盡頭。只要飲酒,只要過量,劉育林輕則對妻子惡語相向,重則對妻子拳腳相加。黃婕的身上,經常青一塊,紫一塊,還多次不得不到醫院治療。酒后施暴,劉育林是一副面孔,次日酒醒,他又是另一副面孔,對妻子充滿愧疚,不停地乞求妻子原諒,還信誓旦旦地作出保證。黃婕耳朵軟,丈夫認錯了,或許這一次,丈夫就真改了呢?每一次,她都這樣自我安慰,然而,丈夫的話只有幾天,至多幾周的約束力。飲酒過量,打罵妻子,乞求原諒,獲得寬恕,再飲酒過量……惡性循環,周而復始中,黃婕一次又一次地忍受著丈夫的暴力……

鄉鄰們伸出了援手,聽到動靜,總是主動過來勸阻,可只治標不治本,這一次保護得了黃婕,不能保證下一次還會及時出現啊。黃婕也多次到社區反映,社區工作人員積極出面調解。當著社區工作人員的面,劉育林也是一副立馬改正的態度,可回到家里,對妻子的家庭暴力并沒有收斂。怎么辦?痛苦、無助中,又一次家暴來臨……

2012年12月的一天中午,黃婕和劉育林邊吃邊聊,一日三餐,酒不離手,這一次,劉育林像平常一樣,也端起了酒杯。聊著,說著,本來還很融洽,不知怎么的,突然起了爭執,黃婕把碗狠狠地往桌上一丟,響聲有點大。妻子竟然敢在自己面前耍態度!喝了點酒的劉育林氣血上沖,一下子就怒了,高高地揚起手,一巴掌重重地打在妻子臉上,之后,拳腳又相繼落在了妻子身上……與以往有所不同,這一次夫妻倆的爭執似乎沒有停止的跡象。附近群眾圍觀上來勸阻無效,有人撥打了“110”報警。不久之后,當地派出所民警趕到了現場。劉育林漸漸平靜下來,在民警和群眾的勸說下,黃婕也表態愿意原諒丈夫。事情平息,余波未了。這一次,劉育林下手格外重,黃婕受的傷不輕,腦袋上有一個3厘米左右的裂口清晰可見,到當地醫院就醫,診斷為頭部外傷、頭皮挫裂傷,花了好幾百元醫療費才痊愈……

這次家暴事件又如往常一樣降下帷幕,然而,留在黃婕心里的傷痛卻難以撫平。這日子何時是個頭?她看不到希望。結婚以來,面對丈夫的暴力,黃婕逆來順受,以退讓換取安寧,把希望寄托在丈夫改過自新的承諾里,可丈夫對承諾一次又一次地食言,她的希望便像肥皂泡般一次又一次地破裂。這樣的日子,她不想過下去了,她要逃離,可怎樣才能逃離呢?離婚,從內心深處冒出來兩個字。說實話,這么多年來,對于離婚,黃婕不是沒想過,可一想到年幼的女兒,她始終無法下定決心。

以離婚來對抗家暴,這是唯一的選項嗎?除此之外,還有沒有更好的辦法,既能遠離家暴,又能挽救婚姻,黃婕糾結著,思考著。

人身安全保護令開啟婚保新模式

遲疑中,兩年時間過去了。2015年4月,在遭遇丈夫又一次家暴后,黃婕終于下定決心,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庭。黃婕訴稱,她與劉育林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即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難以溝通,加之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且,自結婚后,劉育林經常對她惡語相向,并對她實施暴力致其受傷并多次到醫院治療,致使夫妻矛盾愈加不可調和,已無和好可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女兒,已年滿14歲,正在讀初中,離婚后女兒歸誰撫養,黃婕在訴狀中并未提及,離婚最對不起的就是女兒,她不忍提及,更何況,對這樁婚姻,她其實并沒有完全喪失信心……

狀遞到望城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與黃婕的交談中看出了其對婚姻的不舍,于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展開了調查。通過與黃婕所在社區工作人員聯系,法官從側面全方位地了解了黃婕的婚姻狀況,在向劉育林送達狀副本時,又聽取了劉育林的意見。得知被妻子告上法院,劉育林很緊張,對于離婚,他堅決不同意,并請求法院再給他一次機會。綜合各方的意見,承辦法官定下了處理方案。

2015年5月,法官實行巡回審判,這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件在黃婕和劉育林住所地附近開庭審理。

法庭上,黃婕宣讀狀后,劉育林答辯道:“我不同意離婚。有時候我喝了酒,脾氣會有點大,才打了她,我不是故意打她?!苯涍^法庭調查,當庭舉證、質證,庭審進入法庭辯論。“我不同意離婚,希望黃婕再給我最后一次機會,我不想把這個家拆散了?!眲⒂值脑拵缀跏菓┣??!啊F在我可以給劉育林最后一次機會,如果還有下一次的家庭暴力,我就堅決離婚?!秉S婕說道?!拔铱梢援斖ケWC,以后絕不再打她,如果還打她,她說離婚就離婚?!币娖拮拥膽B度有了回旋余地,劉育林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連忙承諾?!翱陬^講的我不信,你要當庭簽署保證書。”黃婕提出要求。

對于簽保證書,劉育林馬上應允,可多年以來,他都是當面悔改易,信守承諾難,這保證該如何作出,里面可有學問。法官早有應對之策,建議黃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遭遇家庭暴力怎么辦?《婚姻法》指明了兩條救濟途徑,其一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受害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其二是離婚時,作為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過錯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除此之外,受害方還有什么辦法來保護自己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果婚姻中遭受了對方家庭暴力,可以先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在規定時間內提起離婚訴訟,也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保護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期間免受“分手”暴力,還可以保護當事人在離婚后免受對方暴力騷擾,除了為離婚提供保障,這人身安全保護令還可以為婚姻護航。如果愿意給家暴者機會的話,人身安全保護令會給家暴者戴上“緊箍咒”,較之于憑借自愿遵守,違反了也無任何懲戒的保證書之類,這種手段作用更大,一旦違反,面臨的將不僅僅是婚姻破裂,還有法律懲戒,能夠給家暴者更大的威懾力。

“有了這個保護令,劉育林就不敢打我了,一旦違反禁令,法院就會懲罰他。是這樣的嗎?”黃婕仍然有些疑惑,問道。得到法官肯定的答復后,她馬上向法庭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被申請人劉育林,本院向你送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你打罵申請人黃婕,如你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裁定即時生效。”法官當庭向劉育林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得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這張“護身符”后,黃婕同意與劉育林調解和好,雙方都表示要努力把日子過好。

和解后的黃婕和劉育林一起回了家。閉庭后,法官向社區和派出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請他們監督劉育林不再出現家暴行為。

人身安全保護令開啟了婚姻保護模式,一場特殊的婚姻保衛戰降下了帷幕,黃婕是勝利者,劉育林也是勝利者……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編后:

篇6

這次表彰會的主要任務是,總結經驗、部署工作、表彰先進,進一步深化全市“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會前,市婦聯作了認真謀劃和精心準備,為我們開好這次會議奠定了基礎。剛才,市婦聯沈根花主席代表市“平安家庭”創建活動領導小組作了工作報告,總結了*年工作,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對下一步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會議還安排了典型發言,啟發了思路,相信對各地都有很好地借鑒意義。希望大家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年以來,尤其是8月27日在龍泉召開全市“平安家庭”創建工作推進會后,在各級婦聯的牽頭組織下,依靠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依托各成員單位的緊密配合,我市“平安家庭”創建氛圍更加濃厚、創建力度進一步加大、創建合力進一步形成、創建效果更加明顯,為建設“平安麗水”、構建和諧麗水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005年至*年,我市連續三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為“平安市”。3月31日,在全省建設“平安浙江”電視電話會議上,市委書記、市長陳榮高代表我市捧回了象征“三連冠”榮譽的“平安寶鼎”。全省11個地級市僅有4個獲此殊榮。九個縣(市、區)繼2006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為“平安縣(市、區)”后,*年再度榜上有名,連續兩年實現平安建設“滿堂紅”。除蓮都、縉云外,青田、龍泉、云和、慶元、遂昌、松陽、景寧等7個縣(市、區)與市本級一樣,也成就了“三連冠”,捧回了“平安寶鼎”。

回顧過去一年“平安家庭”創建工作,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組織有力度。各級黨委、政府著眼于以小平安促大平安,把“平安家庭”創建活動作為平安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作為基層創安的一個有效載體,納入到整個平安建設的總體部署中,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做到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同表彰。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四級普遍成立了組織領導和協調機構,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確保了整個創建活動的順利實施。

二是宣傳有聲勢。各地各部門著眼于營造共享共建氛圍,開展了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既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又采取建立宣傳一條街、發放倡議書、舉辦專題講座、組織義務宣傳隊和舉辦廣場文藝晚會等多種形式,使廣大基層群眾對“平安家庭”創建活動的認知度、認同度進一步增強。

三是創建有效果。各地各部門,尤其是各級婦聯組織注重從源頭上消除家庭不平安、不和諧的各種因素,積極探索婦女維權新載體,從機制上、渠道上為婦女維權提供保障。目前,全市80%以上的社區、60%以上的村開展了“平安家庭”創建活動和“三項內容”(法制、道德禮儀、科學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建立了婦女維權服務站、姐妹談心室等婦女維權和家庭糾紛調解組織,“平安家庭”戶達到80%以上。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還要正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為,“平安家庭”創建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各地開展創建活動還不夠均衡,群眾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仍需進一步調動,活動的針對性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成員單位的配合還要進一步加強等等,上述這些問題有待我們在今后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

下面,我就下一階段“平安家庭”創建工作再強調三點:

一、要繼續深化認識,進一步明確創建要求

“平安家庭”創建活動作為基層平安創建系列活動之一,工作有職責,考核有要求,群眾有需求,工作要求比較高,要繼續在深化認識上下功夫,不斷增強做好“平安家庭”創建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首先,開展“平安家庭”創建活動,工作有職責。孟子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組織,沒有千萬個家庭的“小平安”,就沒有整個麗水的“大平安”。建設“平安麗水”、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市委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平安家庭”創建活動作為整個“平安麗水”建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平安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我們應盡的職責所在。

其次,開展“平安家庭”創建工作,考核有要求。從去年開始,“平安家庭”活動創建,已列為平安考核的內容之一。去年新修訂的省平安考核評審條件規定:“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向省級部門投訴經查實的,每起扣2分;造成重傷或輕傷的,分別加扣2分、1分”(第78條)?!伴_展創建‘平安家庭’活動,組織宣傳工作未達到要求的扣2分;創建面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扣3分”(第84條)。我們要以考核為契機,做好工作,爭取少扣分,甚至不扣分。

再次,開展“平安家庭”創建活動,群眾有需求。通過“平安家庭”創建,有效化解家庭婚姻糾紛,防范打擊侵害兒童、婦女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符合群眾利益,滿足群眾愿望。為此,我們要提高認識,把“平安家庭”創建工作放到整個“平安麗水”建設的大局下去思考、去謀劃、去推動,夯實平安建設的基層基礎。

二、要繼續加大力度,進一步落實創建舉措

一要在抓宣傳造氛圍上下功夫。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黑板報、宣傳橫幅等各種宣傳工具,立足社區、農村,深入家庭主陣地,真正做到“報中有文,視中有影,播中有聲”,形成強勢推進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群眾的知曉率、參與度,使創建“平安家庭”的宣傳深入到每個家庭和婦女群眾中,使家庭知曉率達到90%以上的要求。

二要在抓維權強服務上下功夫。要完善反家庭暴力聯合救助網絡和婦女法律援助聯絡站,針對家庭暴力情況和有關婦女兒童維權問題,及時發現,有效控制,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要繼續開展歸正人員、吸毒人員的結對幫扶活動,健全社區(村)、派出所、家庭三位一體的幫教機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要做好關懷留守兒童工作,開展“家長”結對獻愛心活動,教育引導他們健康成長。要做好困難家庭的幫扶工作,推動發展來料加工業,引導就業困難婦女參與到來料加工中實現就業。

三要在抓網絡建隊伍上下功夫。重點要抓好社區、農村的巾幗維權志愿者和女性人民調解員兩支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她們在基層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三、要繼續加強配合,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平安家庭”創建涉及方方面面,僅靠哪個部門,或幾個部門是難以抓好的,必須緊緊依靠各成員單位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動。各級婦聯作為“平安家庭”創建活動的牽頭單位,任務重、責任大,要在工作中更加注重調動“三方面積極性”:一是調動各級婦聯干部的“積極性”。制定并落實內部創建工作考核獎勵辦法,樹立導向,激發活力,營造氛圍,鼓勵干事;二是調動領導的“積極性”。要積極有為,主動工作,爭取當地黨政領導的支持,借助領導力量推動工作;三是調動上級婦聯組織和同級創建成員單位的“積極性”。要加強上下左右聯系,經常溝通,爭取上級婦聯組織和同級“平安家庭”創建工作成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工作支持。市“平安家庭”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其它成員單位對于職能范圍內的工作,要切實負起責任,堅持把創建活動與業務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參與創建活動推動業務工作,以業務工作的成效來檢驗創建工作的成效,主動履行職責,主動發揮作用,體現整體合力,

篇7

一、推行婦代會直選,推進婦女參與村民自治,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政治保障

目前,在我國各地農村中,村黨支部、村委會中的女村民很少,女支部書記、女村主任更是鳳毛麟角,廣大婦女在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地位與影響十分有限,這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婦聯組織應尋求各種途徑,鼓勵農村婦女積極參與村民自治,努力改善農村民主政治生活,使婦女在參與中提高,在參與中受益。我們遷西縣婦聯在婦女參政議政上大膽突破,勇于實踐,于1999年第五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創造性地在全縣21個試點村實施了農村婦代會直選,并取得了圓滿成功。此次直選,極大地喚醒了農村婦女的競爭意識和參與熱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社會對婦女及婦女參政的種種偏見和誤解,體現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價值,展現了其才能。2002年,農村婦代會直選被評為中國地方政府創新二等獎。2003年第六屆村委會換屆時,我們又成功地在全縣417個行政村中進行了婦代會直選,為促進農村婦女積極參政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為進一步暢通農村婦女參政渠道,使農村婦女參政納入黨政主流,逐步實現農村婦代會直選制度化、規范化,*年,全縣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縣婦聯積極努力,使全縣第七屆村委會選舉和婦代會選舉動員會同步召開,實現了婦代會選舉與村委會選舉統一安排部署、統一進行培訓、統一選舉程序,對全縣農村婦代會進行了第三次直接選舉,實現了農村婦代會選舉的制度化、規范化,推動了農村民主政治生活的進步。

婦代會直選造就了一大批優秀的農村婦女,她們在改善農村民主政治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婦代會直選為廣大的農村婦女搭建了展示才華和實現理想抱負的平臺,使一批優秀婦女脫穎而出,她們大膽競爭,在村民自治中勇于建言獻策,使我縣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得到了穩步推進。如興城鎮紅石峪村黨支部書記路秀榮、白廟鄉八里鋪村婦代會主任任翠連等,直選換屆前,她們在村中威信不高,工作沒有積極性,直選這種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讓她們實現了自我加壓,追求進步,積極主動地為婦女服務,在改善農村民主政治生活方面發揮了模范帶頭作用。

二、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農村婦女的綜合素質,為新農村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始終把提高廣大農村婦女的科技文化素質放在首位,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培育出更多的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女農民,為建設新農村提供人力資源,努力改善農村文化和經濟生活。遷西縣婦聯針對農村婦女整體素質與建設新農村的要求與很大差距這一現實,通過舉辦特色培訓班、開展特色活動等,最大限度地滿足婦女實際需求,在提高農村婦女綜合素質上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是舉辦女能手大專班??h婦聯加大對農村婦女的教育、培訓力度,與河北農大合作,共同開辦了遷西縣農村女能手大專班,旨在讓農村婦女接受系統化、正規化教育,真正實現靠科技致富的夢想??h婦聯克服了資金、師資、場地等困難,在原有課程安排基礎上,又增加了微機課、心理咨詢課、法律知識、衛生保健、禮貌禮儀、健身操等課程,極大提高了學員們的學習興趣,擴大了知識面,此外,采取一系列措施,制定優惠政策,使更多的農村婦女得到上大學的機會。從2007年至今已成功舉辦了3期女能手大專班,共有204名農村婦女參加了學習。女能手大專班得到了領導的肯定、學員的贊揚和來自社會各方面的認可,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一是實現了依托高校抓農村婦女工作的新突破。女能手大專班開辟了跨部門、跨地區合作的新境界,為廣大農村婦女提高素質、增強技能開辟了一條有效途徑,對于提升培訓層次、提高培訓質量、全面推動我縣婦女培訓工作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二是提高了婦女的創業意識,增強了致富本領。許多婦女從大專班上學到了果樹嫁接知識、雞豬牛羊養殖與管理的專業知識與技巧,并都運到了實踐中。尹莊鄉東劉莊村姚淑瑞通過大專班的學員交流認識了東荒峪葦子峪村養豬大戶裴玉芬,并上門參觀學習,回來后建了占地0.6畝的養豬場,共8個圈,養豬8頭,計劃建圈達16個,養豬60頭,目前經營良好。三是女能手大專班真正成農村發展的“助推器”。204名女學員將成為204?;鸱N,充分發揮示范輻射效應、經濟發展效應,引領、帶領和幫助更多的農村婦女走上致富路。

二是開展創建科學發展示范家庭活動??h婦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全縣開展“創建科學發展示范家庭,營造幸福家園”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向全縣發出倡議,要求全縣每個家庭成員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實現以德治家、陽光發展、節能減排、綠色生活、科學生產、平等和諧的目標。另外,在縣城大街小巷懸掛宣傳標語203條,橫幅16條,發放創建科學發展示范家庭明白紙2萬份,使科學發展示范家庭創建活動真正深入人心。并設計系列活動,如“科學發展在我家”討論會、免費發放花籽、購物袋、舉辦四項實用新技術(沼氣、吊炕、太陽能燈、博士灶)培訓班等,動員全縣廣大家庭爭創科學發展示范家庭。遷西縣委縣政府非常重視科學發展示范家庭創建工作,并將四項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作為重要舉措,出臺了一系列獎勵優惠政策,到目前全縣已有5000多個家庭建了沼氣池和吊炕。

三、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提高婦女依法維權意識,為新農村建設營造和諧氛圍

切實維護婦女群眾的合法權益,改善農村的法治生活,是婦聯組織的職責。但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為新農村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是擺在我們面前、值得我們思考的一個問題。婦聯組織應針對女性在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中有著自身獨特的優勢,從增強婦女法制意識入手,立足家庭促和諧,積極開展基層矛盾調查工作,穩定情緒、化解矛盾,防止惡性案件的發生,為促進家庭穩定、社會和諧作出積極的努力。在維權工作中,遷西縣婦聯探索出一條適合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路子。1995年遷西縣婦聯成立了全國首家農村婦女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在積極探索農村民間婦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創立了以中心為龍頭,鄉鎮婦女法律咨詢站為骨干,村婦女維權聯防小組為基礎,上下配合、協調聯動的三級婦女維權工作網絡,形成了婦聯與中心、公安、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得到了廣大婦女群眾和社會的認可,被廣大婦女稱為“維權衛士”,2004年又榮獲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

多年來,縣婦聯堅持標本兼治,舉辦各種普法宣傳、創建零家庭暴力社區、開展平安家庭創建等活動,提高了婦女群眾的依法維權意識。此外,縣婦聯非常重視開展政策倡導,推進婦女維權社會化。*年縣婦聯建議縣人大常委會對縣“一府兩院”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工作進行執法檢查??h人大常委會采納了縣婦聯的建議,制定了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并于*年6—7月組織開展了一次較大規模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h人大采取“聽、看、訪、談”的方式,先后深入到“一府兩院”及政府5個重要職能部門和問題較多的5個鄉鎮政府、4個鄉鎮派出所、20個村進行了重點檢查。通過執法檢查,切實解決了幾個老大難問題:一是縣法院加大了執行工作力度,解決了婦女土地權益勝訴案件多年來一直得不到執行的問題。二是縣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大了對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處罰教育力度,解決了對施暴者的處罰難問題。三是縣政府解決了女職工生育保險問題。

四、借助外力發展自己,依靠項目推動,在新農村建設中創新婦女工作模式。

篇8

2004年2月13日云南大學馬加爵因瑣事與同學積怨,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4名同學殘忍殺害。藥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后,發現傷者在記錄自己的車牌號碼,拿出刀子刺了傷者八刀致其死亡,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被附近群眾抓獲。

整整10年過去,2014年1月29日早上7時許,江蘇揚州某鄉村發生留美博士王某殺害父母案。他用磚塊拍父母腦后,又用菜刀割父母頸部,隨后自殺,不過很快被鄰居發現。王勇的父親因搶救無效死亡,母親輕傷,王勇自殺未遂。

犯罪嫌疑人王勇從小到大都覺得自己是天之驕子,優越感很強。2004年王某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中科大,2007年畢業后赴美5年碩博連讀。今年1月回國后,目睹昔日同學開寶馬、住豪宅,成雙入對,堂哥、堂姐住別墅、開小車,內心的優越感蕩然無存,深感失落,加之與一位北大女孩相親失敗,他覺得生不如死。考慮到死后父母會很痛苦,便產生了帶他們一起走(死)的想法。

王勇父母含辛茹苦將兒子培養成為留美博士,供職于美國著名的公司,這在一般人的眼里是何等的風光!天子驕子成為殺父兇手,這又是何等的不可思議!

從馬加爵、藥家鑫到留美博士王勇殺父傷母,10年來一起起觸目驚心的悲劇多次重演,究竟是誰的過錯?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重視和反思,不得不讓所有家長和教育工作者、學校和社會對教育的各個環節進行理性反省和深度思索。

定點鉆探>>

一、從學校、家庭教育的現狀看,重智育、輕德育應該休矣

很多家長過分重視孩子的學習成績,成績一好遮百丑,其它都好商量,甚至在生活上無原則地遷就孩子,“慣養忤逆兒”的古訓早已被一些家長丟到了九霄云外。家長對子女過分嬌寵,有意無意養成了孩子自私冷漠的品性,無疑是孩子步入社會的一大禍根。

學校教育同樣如此。長期以來,升學率一直是衡量一所學校好不好的重要指標,甚至是唯一指標。與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學校對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教育卻顯得空泛無力,甚至可有可無。學校對老師的業績評估只剩下學習成績和升學率。

教育事關民族的未來,國運的興衰。教育家陶行知曾經說過:“先生不應該專教書,他的責任是教人做人;學生不應該專讀書,他的責任是學習人生之道?!睙o論是學校教育,還是家庭教育、社會教育,都應當糾正“英雄只問成績”的錯誤傾向,把教學生如何做一個身心健康的人放在首位,讓教育回歸求真育人的本真。

二、重視心理咨詢及正面教育

王勇在同學親友面前強烈的挫敗感,讓他人生價值杠桿嚴重失衡。而社會上價值觀扭曲,道德失范,誠信缺失,是非善惡不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悄然滋長,見利忘義、損人利己的現象也確實存在,這些每時每刻都在毒害青少年。有心理問題的學生甚至老師在增多,學校應重視心理咨詢及教育,讓學生明辨是非,并對已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或老師進行專業治療。

高學歷人才往往被視為社會精英,被賦予很高的期望,這種期望會轉化為無形的壓力。一旦這種壓力無法排解,有的人可能采取極端方式逃避或尋求解脫。因此要重視心理疏導及正面教育。

教育不僅僅是教知識,還要教學生學會理性思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要多關注高學歷人才的心理健康,發現問題,及時溝通疏導,解開他們的心結。

三、教育離不開愛和被愛

藥家鑫的父親望子成龍心切,在他小時候對他過于嚴厲,打他,還曾把他關在地下室。更讓藥家鑫無法接受的是父親的諷刺:“你那么丑,沒有人會喜歡你。”藥家鑫自述:“(從4歲開始)從小到大,我的生活幾乎除了學習以外就是練琴,媽媽陪我練琴。為了練琴,媽媽也會打我,甚至拿皮帶抽我,回到家先彈琴,彈完琴才能寫作業?!薄疤焯靿毫μ貏e大,我經常想自殺。”正是因為缺乏與父母的溝通,得不到關愛,心里的情緒長時間壓抑而得不到釋放,造成心理不平衡,性格偏激,人前溫順如羊,內心粗野癲狂;表面順從乖巧,內心憤怒如海。一旦情緒失控就會如沉睡多年的火山爆發一樣,殺傷力更大。

家庭是社會的縮影,家人之間的溝通是與人交往的第一步,王勇只生活在自己的精神世界里,只讀圣賢書,沒有與時俱進,視野局限于自己的專業,但對突如其來的變革無法接受,世界不再是書讀得好就有錢、有出息的唯一標準,他覺得被社會愚弄了。如果他走進社會融入時代,觀察認識社會,學會與人溝通,不死讀書,與父母分享自己的成就,調整心態,就能保持樂觀向上的精神狀態。家是心靈的港灣,成員之間應多一些理解與支持,避免惡語相向或家庭暴力,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氣氛,對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有不可忽視的正面作用。每個人從客觀上都存在一些天然的社會支持系統,如父母、老師、領導等。如果平時有良好的人際關系,那么,有需要時,會得到親朋好友的支持,就不會一意孤行走向毀滅。

四、無聊自閉使人易走極端

篇9

【關鍵詞】父母教育學;失職;不稱職父母;高校;合格父母

父母是一個圣神的稱呼,同時也承擔了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可如今很多父母嚴重失職,不稱職,作為父母只有稱號,沒有實現自己應該盡的義務和職責,有些父母不懂教育,違背教育本質,傷害孩子的身體和心靈,忽視孩子的情感教育、情緒教育、溝通教育、健康管理、等等,具體表現有:1.只生不養有些父母只生孩子,對孩子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對孩子關心,不關注他們的身心健康,遇到孩子不聽話就拳腳相加、指責謾罵,給孩子帶來的不良的心理障礙。2.溺愛孩子有些父母溺愛孩子,孩子被照顧得無微不至,處處順著孩子。給孩子帶來不良后果,養成了自私的壞毛病。也缺乏養成獨立自主性格的機會。3.父母本身有惡習,卻要求孩子品行端正有的父母在未成年孩子面前抽煙喝酒、賭博、帶孩子超市偷東西等,因此做父母的必須要以身作則,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必須先做到。很多父母光口頭承諾,很多事情自己做不到也做不好。長此以往孩子也會口是心非、言不由衷,品行不端。4.家人在孩子面前吵架,打架有些父母或家人在孩子面前無謂的吵架,無謂的指責,甚至父母一方無理的謾罵,或者家庭暴力,這些對孩子的未來的情感生活都傷害非常大。5.事業與生意更重要現在的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有些父母的忙工作,忙事業,照顧家庭的時間越來越少,陪孩子的時間更少,這無形中造成了親情的缺失。因此不管有多忙,都要抽出時間和孩子談一談,玩一玩,交流一下彼此的想法,保持融洽的溝通?,F在的孩子接受的信息很多,所以父母也要跟上孩子的腳步,不斷學習,不要總是倚老賣老。只有這樣,孩子與你是朋友就不會拒絕和你交流,關系更融洽。6.對孩子物質獎勵大于精神獎勵很多家長由于忙碌,陪伴孩子少,感到愧疚會給孩子買許多的玩具衣服等作為補償,做這些不如和孩子去看電影,去做一件孩子最愿意做的事,能給孩子溫暖和安全感。因為長期的感情缺失會讓孩子不懂得表達愛。太多的物質會將孩子物化,覺得什么都可以用錢買,什么都可以用錢解決。7.對孩子指責太多,教導太少有些父母總是對孩子居高臨下、聲色俱厲的呵斥是不好的,和藹可親的態度非常重要。孩子有了進步,要及時表揚,并獎勵一些小東西。即使孩子做錯了,也不要一味批評,而要告訴他錯在哪里,教育他不可犯同樣的錯誤,同時接受必要的懲罰。8.過多的看孩子的成績,不看綜合能力有些父母讓孩子參加各種補習班、特長班。孩子每個成長階段都有他的特點,不要以自己的想法塑造孩子,不要逼著孩子學這學那,應該尊重孩子的選擇,家長只做必要的指點和引導。

現代父母的悲哀是把對孩子的投資全都放在成績上。拿到高學歷、好成績,并不是競爭的結束,而離開學校才是競爭真正的開始。父母除了在乎孩子外在的分數、學歷、學校之外,對于孩子內在的美德、快樂和健康等,更需要關心。所以,不能以成績來衡量孩子成功與否,孩子的品格,情商也是其中需要培養的重要部分。9.對孩子過于要求完美有研究表明,有些父母對孩子用的最多的字是“不“字。比如:不能,不行,不許、不可以、不應該等命令語言。這些帶“不”字的命令好象許多條條框框在禁錮著孩子的思想和行為。許多需要進行心理治療的孩子,往往都是父母造成的,他們被父母的要求與期望逼得喘不過氣,最后只好宣布放棄。父母應該給孩子一條活路,也給孩子一條退路,不要給孩子沉重的期待。對孩子要寬容,給孩子嘗試犯錯誤的機會,也給孩子嘗試成功的體驗。給孩子獨立思考、獨立選擇的機會,讓他們自己成長,而不要過分的限制他們。10.對孩子缺乏品德和心理健康的教育現在的孩子由于是獨生子,大多不知道關心別人,自我中心,耐挫力差。這就是一點小事就會發生自殺或他殺的主要原因。孩子出了問題,丈夫抱怨妻子,妻子抱怨丈夫。家長抱怨老師、老師抱怨家長,甚至抱怨孩子。因此家長在培養孩子過程中千萬不要忽視了做人的教育,比如,好習慣的培養和人格塑造等方面的內容。針對以上家庭教育的誤區,要整體提升全民做合格的父母的意識和能力,讓孩子在家庭中,愉快地成長。所以應該在高校所有專業都將父母教育學設置為必修課,有利于我們每一代孩子的成長。大學階段,學生空余時間多,孩子均已成年,畢業后也都屬于法定婚齡,進行這一方面的教育可以說是天時地利人和。在大學期間接受這方面的教育,為社會培養出合格的父母,培育好每一代的祖國花朵,使他們成為有擔當,有作為,身體和心理都健康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尤為重要。因為為人父母,最簡單,也最復雜。生而養之,不僅僅是讓他衣食無憂、保他周全。人生的道路上,父母將與孩子一同遭遇各種煩惱,并需要在各種難題面前尋求解決之道,幫助孩子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擁有健全的人格操守。為人父母,既要確保孩子的身體健康,又要確保心理健康;既要重視孩子的智力發育,又要做到各方面能力均衡發展;既要教給孩子知識,又要教他學會做人。

為人父母,要律人,更需律己,要明白身教勝于言傳。只有堅持科學引導、規范管理、依法推進,深化家庭教育科學研究,才能了解家庭教育的奧秘,才能找到適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法,才能做好為人父母的這門大學問。所以我們希望父母通過學習,具有以下素質:1.現代的教育觀念現代的教育觀念是父母教育素質的核心,對家庭教育的目標、方向以及父母的教育行為起著制約和指導作用,也是影響家庭教育質量的決定因素。教育觀念至少包含兒童觀、親子觀、人才觀、教子觀等四個方面。兒童觀,即父母對兒童的本身及其發展的認識,如孩子是人,是走向成熟的人,是終將獨立的人等等;親子觀,即父母對子女與自己關系的基本看法,如兩代人相互學習共同成長等等;人才觀,即父母對人才價值的理解,如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路是成功之路等等;教子觀,即父母對自身、對子女發展的影響力和本身能力的認識,如把人格的教育視為家庭教育的核心等等。2.擁有科學的教育方法科學的教育方法是教育觀念和教育行為的綜合體現,并直接關系到孩子在家庭中所受教育的效果。3.健康的心理健康的心理是指父母心理健康才會給孩子以積極的影響。不論在什么情況下,父母在以身示范前提之下,引導孩子力求做到認識自己、接納自己、控制自己,而這正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標準。這就要求父母有自知之明,自知而自信而自強,不因成功得意忘形,也不因失敗驚慌失措,始終保持樂觀向上的穩定情緒,這將使孩子終生受益無窮。4.良好的生活方式良好的生活方式是保證孩子健康成長的基石。人是環境的產物。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切都是從童年開始的。教育就是培養習慣。良好的生活方式才能養成良好的習慣,而忘不掉的習慣才是真正的素質。在養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方面,父母的榜樣作用尤為重要。5.平等和諧的親子關系是家庭教育成功的必備條件。沒有平等,培養不出現代兒童;沒有民主,建設不成和諧家庭。因此,教師•學生父母不僅應尊重兒童的權利,還要善于發現孩子的獨特個性,真誠的學習孩子身上的優點,使教育過程充滿理智之愛。6.做個勇于學習的父母。做個成功的父母需要學習,需要相當的資格,更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父母應該調整好心態,欣然向孩子學習。當代中國已進入信息化時代,而信息化動搖了父母的權威地位。在變化迅猛的時代,理智的親子關系趨向于相互學習共同成長。“三娘”可以教子,子也可以教“三娘”,兩代人均以能者為師。對于父母來說,需要調整好心態,欣然向孩子學習。利用一切機會學習教育知識。除了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家長學校,還可以從電視上聽專家講座。其實,父母朋友之間聊天,如果有心探討,也會大有收獲。另外本人強烈希望其他沒有考入大學的人員可以參加社區或者民政部門舉辦的相關課程,讓每位孩子都有一個稱職的父母,擁有一個幸福的家庭,社會和諧,安居樂業,國富民強。

參考文獻:

[1]《父母改變孩子改變》

[2]《好媽媽勝過好老師》作家出版社

[3]《好媽媽不吼不叫》中國華僑出版社,張卉妍

[4]《好媽媽不急不躁》,中國華僑出版社

[5]《孩子要嚴管———規則成就孩子未來》,廣東人民出版社

篇10

1.錯誤的倫理選擇,混亂的倫理身份

莫里森在訪談中曾談到她的寫作目的:“我寫愛或它的缺失”(參見Taylor-Guthrie1994::40)。愛是莫氏小說貫穿始終的主題,她在作品中表現了眾多扭曲而又痛苦的愛,愛恨交織,難以選擇?!蹲钏{的眼睛》(T?BluestEyes,1970)中,喬利因為無法表達對女兒佩科拉的憐愛而了她?’《秀拉》(Swk,1973)中,伊娃放火燒死了深陷毒癮的愛子;《所羅門之歌KSo嘆ofSolomon,1977)中,露絲與父親、奶娃和堂姐之間的;《寵兒~KBel0ved,1987)中,賽絲“愛得太濃”,手刃愛女;《爵士樂KJazz,1992)中,喬槍殺情人多卡絲;《天堂KParaiiise,1998)中,迪肯與康索拉塔發展婚外情;《慈悲》(AMercy,2008)中,母親賣女為奴……莫里森在寫“愛”的同時,也為“讀者的敘事判斷精心設置了倫理道德難題”(彭杰2013:75)。

進人新世紀后,莫里森繼續以“愛”為題,對“愛進行新的思考”(王守仁、吳新云2004:195)。《愛》的故事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主要情節發生在二戰前后幾十年和民權運動期間,依舊承襲莫氏一貫的多角度敘事風格,層層剝繭,慢慢披露(同上:196)。兩小無猜的女主人公希德和克里斯廷兒時就結下了深情厚誼,夢想一起快樂地成長。但克里斯廷的祖父比爾?科西在見到希德后喪失理智,獸性因子失控,突破倫理禁忌,強娶年僅11歲的希德為續妻??莆骼m弦這條主要的倫理線索令家庭成員的倫理身份因此發生巨大的移位和變化,妻子希德、兒媳梅和孫女克里斯廷均產生嚴重的身份危機,引發重重矛盾,倫理結就此形成,家庭倫理關系由于家長科西有違倫常的選擇而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倫理身份的變化往往直接導致倫理混亂的產生”,因為“幾乎所有倫理問題的產生往往都同倫理身份相關”(聶珍釗2010a:21)。由于科西再娶,倫理身份變化最大的是希德和克里斯廷,二者的倫理關系從朋友變成祖孫。克里斯廷的父親在她5歲時就去世了,作為科西唯一的孫女,她認為自己是科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現在希德和52歲的祖父結婚,倫理身份由閨蜜變成祖母,令自己在家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她恨希德的“忘恩負義”和“背叛”。她“永遠不會忘記自己為希德而戰斗,為了保護她,為了給她連衣裙、短褲、泳衣、拖鞋穿,為了和她單獨去海邊野餐,她與母親抗爭”(Morrison2003:132)。她恨母親梅的“拋棄”,因為梅“就是那里的奴隸,她一輩子都在努力讓科西家的男人得到他們想要的。父親甚于兒子,父親甚于她自己的女兒”。她恨祖父的“奪愛”:他不顧自己和母親的反對,強娶希德為妻,“他把你從我這里整個拿走了”。倫理關系混亂導致兩個女孩無法適應在新家中的倫理身份,她們之間爆發了多次戰爭,為了爭奪遺產以及爭奪誰是科西“最心愛的孩子”而大打出手,倆人之間的友誼徹底破裂,50年間不斷爭斗,勢如水火。

梅與希德之間的倫理關系也是一片混亂。她看不起希德,反對女兒和她交朋友,反對公公娶她為妻。一是因為希德來自上灘的約翰遜家族,家境貧寒,缺乏教養;二是希德父母把未成年的女兒嫁人就是為了攀高枝。“婆婆”希德的到來讓她本來井井有條的生活陷入一團亂麻:一方面,教年幼的“婆婆”管理酒店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另一方面,在這種混亂的倫理環境下如何教育步入青春期的女兒?氣憤之下,梅挑唆女兒一起對付希德,只有這時候母女倆才有一絲共同語言??死锼雇ο5抡f恨你是我媽喜歡我的唯一原因”。梅在科西家沒有地位,從不計較得失,生命的目的只有一個確??莆骷业哪腥说玫搅讼胍摹?102)。即便是如此任勞任怨地付出,梅并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愛,丈夫以早逝的方式拋棄了自己,女兒帶著仇恨離家出走,公公不顧自己一生操勞把所有財產留給了外人,最后自己只能和最討厭的“婆婆”留在冰冷的大宅里。

導致家庭成員倫理身份發生巨大移位的科西是黑人度假勝地的老板,為什么他的兩次婚姻生活如此天壤之別?倫理意識對他選擇結婚對象起到什么樣的作用?科西身上的倫理意識可以用斯芬克斯因子來解讀。聶珍釗(2010b:5-6)指出,“所謂的‘斯芬克斯因子7其實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人性因子與獸性因子。這兩種因子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其中人性因子是高級因子,獸性因子是低級因子,因此前者能夠控制后者,從而使人成為有倫理意識的人。……斯芬克斯因子的不同組合和變化,將導致文學作品中人物的不同行為特征和性格表現,形成不同的倫理沖突,表現出不同的道德教誨價值”。在科西兩段婚姻中,人性因子和獸性因子在其身上不斷地發生組合和變化,因此他的生活和事業也隨之表現出不同的特征。當他身上的人性因子占主導地位的時候,婚姻美滿、生活幸福、事業成功。與美麗的妻子朱麗葉郎才女貌,兒子比利聰明伶俐。他待人寬厚,給社區黑人提供很多工作的機會,在黑人中間樹立了慈善家的形象,“他幫助過的黑人比政府項目四十年里幫助的還要多”。人性因子在他身上大放光芒,L評價他“心像圣誕老人一樣。如果哪家無法負擔葬禮,他就悄悄地與殯儀館聯系。他與治安官的友情把許多孩子從手銬下營救出來。多年來,默默無語地,他為一個中風病人付醫療費,為她孫女付大學學費。在那些日子里,忠誠獻身的人壓到了嫉妒猜忌的人,飯店沐浴在他的光輝里”。他是社區男人的偶像,女人爭寵的對象。

但是在得知“他夸耀的那個父親其實是靠向政府告密掙錢的”之后,妻子對他的看法就改變了。妻子死后,科西把感情都寄托在兒子身上,但是兒子又突然早逝。妻兒的相繼去世對科西的打擊很大。此后,科西身上的獸性因子開始作祟、膨脹,脫離了人性因子的控制,他無視其他家庭成員的情感和意見,一意孤行,娶了比自己孫女還小八個月的女孩,“他是大人物(theBigMan),沒有人能阻止他,他可以滿不在乎,為所欲為”。科西的行為破壞了倫理禁忌,顛覆了傳統的倫理規范,改變了家庭成員的倫理身份,使她們陷人倫理困境和倫理混亂,犧牲了她們一生的幸福。

2. 破壞倫理禁忌,婚姻失敗家庭解體

黑格爾對婚姻的定義是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婚姻作為倫理是神圣的,它的倫理性在于雙方人格的同一化,以及家庭成為其實體性的目的”(轉引自宋希仁2004:373)??莆鬟x擇11歲的希德為續弦對象,不是真正為家庭著想,而是迷戀少女,滿足自己的處女情結,填補自己的空虛寂寞。他的再婚沒有以愛為基礎,是非理性的,夫妻二人在婚姻中的地位從一開始就是不平等的,非但不能相濡以沫,反而琴瑟不調??莆髯运蕉只奶频倪x擇雖然遭到家人的反對,但他是一家之主,是社區黑人的偶像,沒人能夠挑戰他的權威,“人人都原諒科西。原諒他的一切,甚至到了因為成年男人對她發生興趣去責怪孩子的地步”。科西就是這個家庭的法律,所有的家人都以他的意志為轉移,“科西就像王子,L像牧師,其他的人——希德、維達、梅、服務生、清潔工——都是大臣,只為博得王子一笑”。他從不尊重妻子的人格,不顧兒媳和孫女的內心感受,他的婚姻不是以建立幸福家庭為目的,他說女人的位置只能在“床上、廚房、庭院里、餐桌前、你腳下、你背上”。無視倫理禁忌的結果可想而知。老夫少妻情不投意難合,婚后生活很不和諧,家中女人之間戰爭不斷。科西為此非常惱火,經常出去鬼混,生活陷入痛苦的深淵,無心經營酒店,任其衰敗。他把這一切不幸歸咎于家中女人的不和,將所有的遺產都留給自己的情人克萊秀。.父權制的思想使他無視自己的倫理選擇給兩個花季少女帶來的無盡傷害,不顧自己的倫理身份對家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揭示了“父親這一形象在男權社會中擁有終極的話語權和力量”(翟文婧2011:140)。

改變了倫理身份的克里斯廷和希德無法再續童年的友誼。希德蜜月歸來,試圖修補與克里斯廷的關系,和她分享自己的經歷,讓克里斯廷試戴自己的婚戒。但是希德身份的變化使克里斯廷非常憤怒,在她看來,這是希德對自己從灰姑娘變為闊太太身份的炫耀,她認為希德利用了自己,奪走了祖父對自己的愛,她用她倆發明的秘密語言大罵希德“是個奴隸!他用一年的租金和一支糖果就把你買下了”。刻毒的話語深深地傷害了希德,從此倆人的關系冷若冰霜,克里斯廷甚至被送去寄宿學校。5年后,克里斯廷過16歲生日時,二人之間的戰爭再次爆發。令希德忍無可忍的是丈夫科西居然站在孫女的立場,打她的屁股,令她顏面盡失,一怒之下她放火燒了克里斯廷的床,克里斯廷從此離家出走,20多年沒有回過一次家,一直在外漂泊。直到科西死亡,克里斯廷回來參加他的葬禮,童年好友再度見面,因為遺產問題,克里斯廷與希德拔刀相向,雙方關系再度水火不容。混亂的家庭倫理關系給克里斯廷帶來十分不良的影響,她17歲時的第一次婚姻只持續了幾個月就結束了,從此她便否定了婚姻和家庭。在離家的20多年中,生活顛簸無序,兩性倫理關系混亂,只與男人同居,甚至一度滄為。她一生漂泊,直到老年時身無分文地回家。

這場戰爭中受傷害最深的是希德,僅僅因為一次在朋友家玩,碰到她的爺爺,自己的一生就被改變了。當時“他摸著她的下巴,然后——不經意地,依然微笑著——摸著她的,或者說她泳衣下面會長出的地方”。從此,希德既失去了自己最好的朋友,也沒有享受到真正的婚姻生活。過早地離開父母,在與科西30年的婚姻中,她一直稱科西為“爸爸”,而不是“丈夫”。她說婚姻是“我的越戰,不過我活著出來了而已”。新婚之夜,科西就出去鬼混了,后來也一直在外面有女人。但是為了維護科西的光輝形象,希德還要在眾人面前強顏歡笑,“對科西先生言聽計從”。在克里斯廷十六歲的生日上,希德和她之間發生了沖突,作為丈夫科西,居然“把她夾在腿間打她屁股。不重,不狠,有章法,并不情愿地打,就像你對付調皮小兒”。夫妻發生矛盾時,科西當眾命令妻子別對著我搖你的小尾巴。我不想要它,我肯定不需要它”。如此這般,希德不僅要忍受科西不忠的精神折磨,還要承受他的家庭暴力。

即使夫妻生活不和諧,希德也不會向娘家人尋求安慰。她恨父舟200美元就把自己賣給了科西,“婚禮剛結束,她的家人就開始一窩蜂地來吸血了”,讓她顏面全無,“她不知道那么多人——尤其是自家人——正等著占他便宜”,在遭到科西的拒絕后,娘家人把憤怒都發泄在希德身上,“每次回上灘,她遭遇的都是劈頭蓋臉的指責和謾罵”。面對毫無出路的生活,希德也曾為之抗爭,生出與人私奔的念頭,只是相約的情人一去不返,因而夢想破滅。

克里斯廷5歲喪父,父親過早的缺席使得她渴望從科西身上得到更多的父愛,而非祖父之愛。希德也一樣,“爸爸”科西對她有絕對的權威。倫理關系上,克里斯廷和科西是祖孫關系,希德和科西是夫妻關系,實際生活中,她們都稱科西為“大爹地’’(BigDaddy)。錯亂的倫理關系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打上死結,克里斯廷離家出走,梅逐漸瘋癲失常,希德試圖與人私奔,一家之主科西成天鬼混,原本美好的家庭解體了,欣欣向榮的酒店歇業了。

3.倫理結的解構,愛的回歸

由于家長科西破壞倫理禁忌,原本正常的家庭倫理秩序失衡,倫理結形成發展近半個世紀,打成死結,祖孫關系、母女關系和姐妹關系發生了可怕的移位,眾人均陷人倫理困境??死锼雇⒃诠畔≈赀€對當初的情景耿耿于懷,她對朱涅爾說我們那時候是最好的朋友。前一天我們還在海灘上堆沙堡,第二天我爺爺就把她抱在腿上了。前一天我們還在一床被子下面過家家,第二天她就睡在了我爺爺的床上了。前一天我們還在玩抓子游戲,第二天她就操起我爺爺了。……前一天這房子還是我的,第二天就成了她的了”,克里斯廷認為希德背叛了自己,科西拋棄了自己,對他們恨之入骨,然而倫理結的最終解開還是因為愛。

由于家庭倫理失衡,家人之間互相憎恨,一家之主科西雖然惱火卻無能為力。他臨死前立下遺囑,竟然把所有的遺產都留給自己的相好,無視妻子、兒媳以及孫女的利益,絲毫不顧自己作為丈夫、公公以及祖父對配偶和晚輩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大男子主義和父權思想使他“對家中婦女的戕害一直渾然不覺……隨心所欲地剝奪她們的合法權利”(王守仁、吳新云2004:208)。這個時候是L果斷地站出來阻止了科西荒唐而不負責任的行為。

L這個人物是莫里森精心安排的角色,她十幾歲就到科西家來干活,為他做了50年的飯,是科西家的管家和廚師。她和梅親如姐妹,科西對她非常信任,克里斯廷和希德都對她非常依賴。她感嘆說:“在那兒,如桌我是他家的仆人,她(梅)則是他家的奴隸”,“我們倆就好像鐘背面的機芯??莆飨壬晴娒妫嬖V你現在是什么時間”。她和梅把一生都獻給了科西的事業,科西酒店的繁榮有她們“一半的功勞”。L一生都在關心和照顧科西家的女人,正是出于對她們的愛護,她撕了科西的遺囑,“我不會讓他把家人扔到大街上”,然后在菜單上寫了份假遺囑,“給她們一個相互聯系的理由”,然后就辭職離開了。L的菜單不僅使形同陌路的家人有了互相聯系的理由,而且使希德能夠擁有科西的房子,讓克里斯廷在遍體鱗傷時能夠回家療傷,讓姐妹倆免于無家可歸。L為人公正,不僅幫助梅照顧克里斯廷,而且當希德遭到眾人圍攻時她敢于站出來為她打抱不平。當科西像打孩子一樣打希德的時候,L讓他給妻子道歉,并威脅科西說,如果再發生打妻子事件,她就永遠離開。在克里斯廷的生日上,出于嫉妒,希德放火燒了她的床,是L把火撲滅,化解了希德的行為可能造成的火災。她是整個家庭的“調解員"(Peacemaker),“倘若沒有L這股暗流,她(希德)永遠沒法在那片危機四伏的水域找到方向”。L像一位正直的法官,對發生在這個家庭的不正常倫理行為做出正確的評判,并盡自己的能力讓它保持倫理秩序平衡。

L對科西家女人的姐妹情誼開始化解科西家的倫理結,而其最終的解構是基于希德和克里斯廷之間深厚的姐妹情誼。在克里斯廷離家的20多年里,科西去世,飯店歇業,梅的身體每況愈下。希德身上的人性因子戰勝獸性因子,做出了正確的倫理選擇。她放下往昔的仇恨,以德報怨,以女兒的倫理身份代替克里斯廷照顧梅,這個一直習難她,以她為敵,往她和克里斯廷之間“扔斧頭”的“兒媳婦”?!懊坊钪褪菫榱苏勰ミ@姑娘,現在卻得靠她扶著自己的頭喝水?!毕5码m然不太會做飯,但卻任勞任怨。“她在梅的臀部抹肥皂,把做得很難吃的事物搗爛調成恰好的濃度。她給梅剪腳趾甲,擦掉她眼皮上的白屑?!罆瘢逑?,喂飯,擦拭,在熱得讓人想哭的夜里給她翻身,讓她涼快一點兒。”克里斯廷在飽經風霜以后也做出了正確的倫理選擇,回家解決和好友之間的問題。她不僅接過照顧媽媽的任務,而且一直給希德做飯。梅對女兒一直很少關注,生活的中心是科西父子。她經常打罵女兒,甚至把她趕出家門,母女關系降到冰點??死锼雇⒍嗄甑钠瓷罱洑v以及對黑人男性的失望,讓她認識到黑人女性孤立無援的生存狀態,最終理解了母親,“梅所知道的世界一直在崩潰中;她在這個世界中的位置從未是安全可靠的”。選擇放下積怨與母親和解,反映了以克里斯廷為代表的黑人女性的成長。

莫里森曾在訪談錄中說我們有很多憤怒、邪惡。它們能輕而易舉地控制我們。但令我驚奇的是我們也有很多真摯的愛”(參見Taylor-Guthrie1994:41)。最終克里斯廷和希德之間經年的仇恨在一次打開心結的傾心長談中得到了化解。兩人一起回憶當初兩小無猜的美好時光,希德告訴克里斯廷,她嫁給科西的根本原因是想跟她在一起,“我以為,嫁給他就可以和你在一起了”,彰顯了她對克里斯廷的姐妹情深,解開了克里斯廷認為希德就是來爭奪財產的心結,多年的積怨被化解了,姐妹倆共同認識到是科西自私的倫理選擇奪走了她們快樂的童年和一生的幸福,長久以來壓制女性姐妹的,不是別人,正是她們“理想的丈夫,完美的父親”科西。愛的光輝重新普照在兩人的身上,她們意識到彼此對于對方是多么的重要,糾纏多年的倫理結徹底解開了。

4.結語

“‘倫’意味著輩分、等次、順序;‘理’是治理、整理、條理的意思。倫理是一種客觀的關系,是一種特定的人和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對這種關系的領悟和治理”(宋希仁2004:3)??莆髯鳛榧议L,沒有處理好家庭倫理這個客觀的關系,放任自己的獸性因子,年過半百還要娶少女為妻,讓家中女性陷人倫理困境和無盡的痛苦之中,深刻揭示出黑人女性除了種族和階級的雙重壓迫,還要接受來自本種族男性的性別壓迫,生存狀態極其艱辛。黑人女性喪失主體性的痛苦的婚姻狀況在莫氏小說中頻繁展現:《最藍的眼睛》中的喬利和波琳,《秀拉》中的鮑依和伊娃,《所羅門之歌》中的梅肯和露絲,《爵士樂》中的喬和維奧莉特,《柏油孩子》(TarBaby,1981)中的森和雅丹,《慈悲》中的弗洛倫斯和鐵匠……夫妻反目,惡語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動刀動槍。反同性之愛,特別是姐妹情誼卻非常和諧,“姐妹情誼讓黑人女性能夠抵抗種族壓迫和性別歧視”(McBryde2010:5)。姐妹情誼也是莫氏作品的主要主題之一,特別在《秀拉》、《爵士樂》和《天堂》中均有深刻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