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研究范文

時間:2023-12-27 17: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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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研究

篇1

關鍵詞:法治政府;社會管理;創新

一、研究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政府建設之間關系的意義

政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必須賦予政府一定的公權力。但由于人性自身的弱點,權力欲會惡性膨脹。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導致社會嚴重的不公,從而大大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有必要對權力進行一定的約束。我們知道,法律是規范和限制權力的,保障的是公民的權利。因此,有必要將社會管理納入到法制之下,而這正是法治政府建設所要求的。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人們之間的訴求、社會的主要矛盾會隨著社會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管理社會的模式自然不可能一成不變。

諸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地震、雪災等突發性自然事件,還有種種體現社會不安定因素的社會暴力事件,都給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隨著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提出,對社會管理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社會管理創新必然會對法治政府建設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理清兩者之間的關系不但有理論上的意義,更有現實的需求。

二、法治政府建設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

1、給社會管理創新以合法性

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實施公共管理行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社會管理創新必然有其合法性。法治要求社會管理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創新,唯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創新的目的、社會管理的目標。否則,所謂的"創新"很可能成為一些"利益集團"謀取私利的工具。同時,法治政府建設要求檢察機關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司法機關擔負起公正審判的重擔,從而保證各級政府真正做到依法執政,使政府公共管理行為既符合程序法,又符合實體法。

2、提供社會管理創新權威性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來說的,人治條件下,個人代表著權威,而法治自然是法律標示著權威。法治政府的社會管理創新必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進行,有其合法性。法律是社會管理的堅強后盾,賦予了社會管理創新以權威性。因此,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社會管理創新依法進行,這樣社會管理有了權威性,可以更好地避免或解決爭議。

3、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合理性

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社會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是更好地實施公共管理,給社會一個穩定、和諧的秩序,給人們一個安穩、幸福的生活。否則,不在陽光下運作的創新管理只會滋生更多地腐敗,使創新管理成為管理主體通過暗箱操作中飽私囊的溫床。

4、法治政府下的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可操作性

法治政府建設促使社會管理創新行為在法制下進行,法律有著較強的規范性,必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創新管理是規范的管理、科學的管理,有利于穩定的、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社會管理創新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推動

法治政府建設給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保障,但法律的滯后性往往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社會管理的創新在法制原則下具備更多的靈活性,為了實現高效的社會公共管理,必要的社會管理創新可以彌補法制滯后性的不足。同時,創新管理行為推動法制構建,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完善提供動力。

1、突發性事件導致的社會管理創新促使法治的完善

近幾年,我國自然性、社會性突發事件頻發,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部門規章55件,有關文件111件。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初步建立,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

2、政府職能轉換中的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法治的支持

民間組織的興起,維權運動沖擊著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由政府主導的"單向管制"單一權力模式正在瓦解,而"雙向合作"的權力與權利的多元互動制約體系逐步建立。將分權理念注入到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踐中,推動法治化進程。同時,法治環境有利于保障民間組織的合法權利,抵制政府權力的侵蝕。"雙向合作"體系不但有利于政府管理工作運作的高效,還能減少政府與民眾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

3、社會管理的完善有利于降低風險,強化法制的公信度,使法治化進程更加順利

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其公信度對法治政府建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權力只有在陽光下才不會腐敗,政務公開的創新理念有助于重塑政府公信力,應推動進行相關立法工作。

4、信息化帶來的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法治的支撐

信息產業無疑是當今世界發展最為迅速的產業之一,信息化的迅猛發展加快了信息的流通,給社會創新管理帶來了契機。同時,信息化能夠更好地實現政務公開,給予民眾知情權,并且有助于民眾的政治參與,強化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溝通機制。

四、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的共通途徑

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都離不開政府和民眾的參與,而且兩者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具有同一性,比如為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人們的公共生活有序進行。因此,兩者在實現途徑上必然有共通的地方。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的原則是要公開、公平、公正,因為法律是保護權利制約權力的。法律只有公開才能促使民意參與,才能代表民意,才能指導政府與民眾行為;只有公平、公正才能不會激化社會矛盾,保證社會秩序穩定。

2、提高管理主體的素質,培養主體的法律素養

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的主體是權力的持有者,他們的素質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進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培訓制度,培養管理主體的法律素養,提高主體的道德素質,對于法治政府的建設和社會管理的創新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3、培養全體公民的公民意識,促使民眾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維護自身權利

受到西方思想的沖擊,我國的公民意識逐漸覺醒,民主思想深入人心。傳統的"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設,更是在社會管理中造成了很多矛盾。我們必須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廣大群眾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引導公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不斷提高基層法治化管理水平。

4、建立良好的監督體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有序進行

權力總是有被濫用的傾向,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權力是不可能真正服務于廣大民眾的。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要想真正做到符合"三個代表"思想,完善的監督體系是必須的。第一,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積極履行其監督職責;第二,重視輿論監督能力,尤其是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給了輿論監督強有力的工具;第三,深入挖掘多渠道的民意監督方式,給民意充分的訴求機會,讓民眾得以維護自身權利。

參考文獻:

[1]王立民.法治與社會管理創新[J].企業經濟,2010,(7).

[2]陳用龍.深化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思考[J].嶺南學刊,2011,(1).

篇2

一、一個前瞻性認識: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提出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與人們對企業社會性之認識的逐步加深是密切相關的,而人們對企業性質的認識則是與企業存在發展的歷史進程同步的。企業發展史告訴我們:現代企業已發展成為一個融經濟性與社會性為一體的組織。也就是說,其不僅是一個經濟組織,而且還是一個社會組織;不僅要追求個體利益,還要關注社會利益;不僅要為股東、雇員等內部利益相關者負責,還要為消費者、供應商、社會成員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關者負責。

最能充分證明企業社會性的理論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期的“受托人”理論、中期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后期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①其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則成為了企業社會性的最強有力證明,但這也同時反映了受企業社會性特征之影響而誕生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從一開始就具有了社會性內涵。

最早在理論上倡導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多德教授。他認為,“企業財產的運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響的,除股東利益外,法律和輿論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業同時承認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業管理者應因此樹立起對雇員、消費者和廣大公眾的社會責任觀?!保?]47由此可見,最初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主要還是一種觀念、理念,或者說主要還是屬于道德層面的認識,這與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越來越強調法律責任則有所不同。對此,我國學者主要是從社會利益、社會責任的角度出發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但對其到底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卻沒有明確區分,而且基本上是強調道德責任多,法律責任少。②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我國就有學者指出:“在我國,公司社會責任①到底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長期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基本上還是道德層面?!保?]對這種認識我們不能茍同。

這是因為,一方面,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有其法理依據。如前所述,在立法未對企業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的時候,公司社會責任還停留在道德責任層面。關于道德義務,作為美國現代最重要的法學家之一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區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其中“義務的道德”主要是指體現社會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會生活本身要求人們必須履行的義務。②

“義務的道德”一般來講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認為只有“愿望的道德”才是法律規范的對象。由于企業的社會性特征決定了企業行為必然涉及到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侵犯他人權利必然會導致法律責任,因此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自然不可能屬于“愿望的道德”,而只能是“義務的道德”?!啊x務’在邏輯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義務’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并且只有參照它才能得以理解”。[3]“義務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義務性規則是基礎性規則,道德美德、修養也只有盡了道德的義務之后方能實現,……。因此,義務構成了立法者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即道德法律化的內在性基礎?!保?]而且,在道德中義務性規則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度的標準,這種道德的義務規則完全可以加以普遍化,因為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將這種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企業社會責任完全具有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

另一方面,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有其現實依據。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边@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盡管該條款只是一個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我國法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觀念是持肯定態度的。之后又在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第7條中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痹偌由稀断M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稅法》等基本法律也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雖然這些規定對企業運行中司法責任的落實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承擔形式、歸責原則、構成要件等方面都沒有具體涉及。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國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具有理論和現實依據的。只是因為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強有力的企業社會責任之追究機制,而使得本屬于法律責任層面的企業社會責任被部分學者“誤讀”為道德責任之范疇罷了。

一般來說,法律責任范疇內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是通過具體的責任形式或制裁方式來實現的,其體現的不僅是違法企業對某一個體的法律責任,主要還是違法企業對社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也是考慮到現代企業之社會性決定了其違法行為不僅會給社會個體造成損害,更重要的是它有可能會在更大范圍內給社會中的不特定群體造成損害,嚴重危害社會整體利益。所以企業社會責任重在強調違法行為主體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而非僅對某一個體的責任。

那么,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的社會責任呢?從我國現行立法確立的責任追究機制上看,違法企業侵害某一個體利益的法律責任追究主要依賴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傳統責任方式去實現,比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拘役、徒刑、罰款、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等;而對于違法企業侵害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追究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尚缺乏獨立、系統、科學的救濟方式,對于應當通過何種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社會責任也缺乏系統化、類型化的分析研究,這種責任追究機制的缺失使得企業社會責任之實現喪失了應有的理論依據或法律依據,給司法實踐中合理、合法追究企業的社會責任帶來了諸多理論或法律障礙。

實際上,我國立法與實踐中并不是沒有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形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雙倍賠償”、《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賠償”等懲罰性賠償就是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用的不同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能夠有效彌補社會整體利益損失的責任形式,還有理論或實踐中出現的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責任形式也是針對企業違法行為損害社會整體利益時可資采用的責任形式。關鍵是企業社會責任適用這些責任形式的法理基礎是什么?為什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可以采用這些責任形式?司法實踐中具體應如何適用等問題都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我們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要“突破性”的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性特征,這也是本文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基本目的,這種認識或將成為進一步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的邏輯前提。

結合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就是指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形式設置、體系構建以及制度創設等基于社會公共性考慮,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核心,以實現社會實質公平為目的,兼容社會法部門之多種原則、方式、制度而體現的一種全局性、公共性與整合性特征。其重在強調法律責任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依據這種認識,企業社會責任之實現只能也必須依賴于能夠體現其社會性特征或者能夠有效彌補社會整體利益損失的責任形式了。以上提到的懲罰性賠償、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均是在理論與實踐中發掘出來的具有社會性等典型特征的責任形式,這些責任形式也是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現代法部門在發展中逐步歸納、抽象、提煉出來并普遍適用于司法實踐的。因此,建立獨立、系統、科學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就應以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為導向,既要借鑒民事、刑事、行政等傳統法律責任形式,還要重點關注包含經濟法責任在內的一切富有“社會性”特征的責任形式的利用和發掘,以探尋適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

二、一個學理性解釋: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法理基礎

通過考察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與發展過程,我們發現,基于對企業社會性特征之認識而興起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與經濟法現象的出現有著內在的密切聯系。因此,要深入探究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性特征,還離不開經濟法理論的支持,或者說,經濟法的真實存在成為了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重要法理基礎。

第一,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軌跡,昭示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正當性基礎。一般來說,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發端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美國,以托拉斯為代表的巨型企業通過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產生了“規模經濟”效應,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消極影響,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主要表現就是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出現了大量的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而經濟法現象也出現于資本主義世界社會經濟矛盾日益突出的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規制企業托拉斯為核心的美國《謝爾曼法》的頒布成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標志,之后經濟法則不斷加強從法律層面對企業危害社會秩序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的規制。對企業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的規制表現在責任方式上就是若干具有“社會性”特征的責任形式成為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

第二,經濟法的國家干預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論證提供了理論依據。從本質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對企業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企業社會責任暗含著一個理論假設,即:國家應當適度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市場在保護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上的失靈。倡導企業社會責任,就意味著要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調控,從而使市場既充分釋放其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功用,又盡可能地為企業社會責任提供適宜的生存空間,以此達成市場與企業社會責任在最大化其各自作用基礎上的和諧與均衡。[1]138

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必須置于一個有著國家干預的市場經濟環境之中。國家公權力介入企業經營活動,乃是導致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直接原因?!敖洕ǖ睦砟钍墙洕鐣瘲l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5]。這種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反映到企業社會責任之追究機制上就必然體現為若干旨在平衡與兼顧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法律責任形式的普遍適用,如上文提到的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等。在以往的責任理論研究中,這些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本目的且主要由企業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形式已逐漸被抽象、提煉、歸納,通過類型化分析和典型性分析等方法,成為了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現代法部門的獨特責任形式了。國家干預理論體現在責任追究機制上,就是要求企業市場主體適用的責任形式在具體設計上除了能保障投資者(即股東)的利益以外,更要最大限度的維護和實現股東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社會利益)。由此可見,國家干預理論進一步說明了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第三,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應具有的社會性特征。上述分析說明,經濟法就是建立在承認社會利益客觀存在的基礎之上的法律現象,其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通過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以達到維護自由競爭之市場秩序的目的。但也正是經濟法的這種社會本位理念,為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甚至可以說,從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提出到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全面形成,均是在契合經濟法社會本位理念的過程中實現的,這就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天然的具有社會性特征。所以說,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為其終極目標,成為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產生的理論先導,同時也是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

三、一個關聯性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具體體現

由于已經把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范疇,因此法律責任理論自然會對其產生很大影響,其中尤以經濟法責任理論的影響最甚??梢钥隙ǖ氖牵岩呀浵鄬Τ墒斓慕洕ㄘ熑卫碚撆c正在建構中企業社會責任理論進行關聯性分析,將有助于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在制度設計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諸多盲點和難點。之所以能夠開展經濟法責任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關聯性分析,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

其一,從經濟法學理論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可以被視為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之一。對此,有學者指出,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就包括“如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缺陷產品召回、資格減免、信用減等、企業社會責任”[6]??梢?,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類型的責任形式與其他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共同歸屬于經濟法責任理論,這也表明企業社會責任必然會受到其他經濟法獨特責任形式的影響,對兩者進行關聯性分析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以上提到的這些經濟法獨特責任形式主要也是由國家干預受體(市場主體)來承擔的,而以組織形式出現的企業就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這也說明,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企業市場主體承擔的,這就為通過借用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追究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直接理論依據。其二,現代法律責任制度發展趨勢表明,各種類型的法律責任之間具有一定的流動性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責任的外在界限和內在界限都取決于社會關系的自身性質。應當說,在法律責任與非法律責任之間,在各種類型的法律責任之間經常會有一個較模糊的區間,這使得責任之間會有一定的流動性,責任的具體形態也呈現出更豐富的多樣性?!保?]

面對現代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既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的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綜合適用,又有經濟法領域特有的責任形式,這使得其呈現出一種以“傳統﹢獨特”內涵為主要特色的法律責任體系。與這種相對成熟的經濟法責任理論相比,目前的責任理論中還沒有關于追究企業社會責任之獨特責任形式的系統研究,這就使得借用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社會責任具有現實上的必要性。

其三,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都具有社會性特征這個最顯著也是最重要的共性。也可以說,社會性特征這個共性是連接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的中介和橋梁?!霸诮洕I域,對于法律責任的設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之考慮,經濟法的宗旨就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從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規制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一個重要特征,強調經濟法責任不只是對個別當事人與國家的責任,當然還應包括對社會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看,可能這還是最為重要的方面?!保?]

簡單來說,經濟法責任的社會性是由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決定的,其體現在責任形式上就是更多的重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形式的大量挖掘和適用。在這一點上,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法責任一樣,同樣具有社會性特征,因而經濟法責任形式與企業社會責任形式之間可以、也必定存在有一定的流動,兩者之間完全可以相互借鑒對方的責任形式??梢哉f,兩者共具的社會性特征是我們開展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分析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分析說明,開展經濟法責任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關聯性分析不僅是可行的,而且還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把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聯性分析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按照這種分析框架設計的研究思路,追究企業社會責任時,完全可依據其社會性特征合理選擇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作為其法律救濟方式。

作為新興的法律現象,經濟法部門發掘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責任形式,像國家賠償、超額賠償、實際履行、引咎辭職、經濟責任、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等,都已被經濟法論者相當一致的認為屬于經濟法部門所特有的責任形式。通過分析這些責任形式,我們發現以超額賠償、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責任方式最能體現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同樣也是最適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以下對這幾種責任形式略做說明:

首先,這里的超額賠償實際上也是懲罰性賠償,其主要由國家干預受體(市場主體)來承擔。比較典型的采用懲罰性賠償的例證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規定,美國《謝爾曼法》關于三倍賠償的規定等,都是為了追求懲罰的目的。其實,這里的懲罰性賠償并非什么新鮮事物,民事責任中早就有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之分。以合同違約責任中的支付違約金為例,民法學者普遍認同,從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的角度考慮,在立法上確定違約金為補償性的同時,要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糾正司法實踐中不保護可得利益的傾向。這樣,補償性違約金可以得到類似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效力;另外,在確定違約金的基本性質為補償性的同時,也不排除當事人在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約定使用懲罰性的違約金。傳統私法使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還是比較少見的,主要還是以補償性賠償為主,而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則有擴大適用的趨勢,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中就有“十倍賠償”的新規定。由此可見,超額賠償并不以補償損失為原則,而是帶有懲罰性,適用這種責任形式不僅有利于保護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又能通過法律強制力促使企業等市場主體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其次,資格減免和信用減等從本質上講屬于“懲罰性責任”。任何一個違反經濟法的行為都有可能“同時對經濟整體及處于整體中的個體造成損害,又同時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與某一個體的經濟利益”[9]。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也不例外。因此在要求違法企業彌補社會個體損失的同時,再對其施以“懲罰性責任”,以盡可能補償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除了罰款、罰金和自由罰等傳統的“懲罰性責任”形式以外,像資格罰、能力罰和聲譽罰等更會讓違法者付出慘重代價,使其震懾于法律的懲罰。這里的資格減免和信用減等就是關于資格、能力、聲譽等方面的懲罰,這些懲罰性措施均與傳統法律責任形式有所不同。在這方面,有一些現象或制度很值得關注和研究,如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單制度,等等,其中就可能涉及到信用減等問題。①理論上有一種可稱為“專業不名譽責任或制裁”②的責任形式已初見端倪。

這種責任或制裁具有經國家認可的行業責任或社會性制裁的性質,其實質是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對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的取消或限制。此種責任形式在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中已較為普遍地采用。如銀行同業協會公告,對長期欠債不還的客戶予以制裁,限制其貸款資格與信用能力等。③同時,立法上也有一定體現,像這些制裁措施就涉及到資格減免問題。④

再次,頒發禁止令是司法當局依職權或依被害人申請而采取的制止違法行為發生和防止損害擴大的一項救濟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起到制止的作用,還可以對沒有實施但即將實施的違法行為起到預防作用。如美國《謝爾曼法》規定,違反謝爾曼法,司法部或者受違反謝爾曼法的行為所損害的私人或企業可以要求禁令救濟。在經濟法中適用禁止令責任形式時,原則上并不以存在損害事實為必要條件。例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生產產品或銷售產品的,在未投放市場前,國家就可以頒發禁止令,禁止生產或銷售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最后,理論與實踐中還有產品召回、拆分企業等制裁措施也被視為經濟法特有的責任形式并被規定于有關經濟法律規范之中。⑤

從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特征的角度來看,這些責任形式同樣可以作為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當然,這些新型責任形式在責任主體、責任對象、適用條件等方面還有進行系統化分析和類型化研究的空間。

篇3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立法模式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企業社會責任的說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國家,國外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研究較早,最具權威性的就是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的觀點:“企業有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利用其資源來增加它的利潤”我國相關人士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經濟效益,尋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當維護和促進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通過法律進行規制的法律責任,通過道德約束的道德責任,以及介于二者之間協調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現實的軟法責任。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內容的厘定,不難發現企業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獲取利潤,即具有了經濟責任的屬性;同時法律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的規范要求企業必須遵守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具有了法律責任的屬性;再者道德對企業的約束使得企業需要履行社會公眾對其的普遍性要求,即具有了道德責任的性質。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起步較晚,相關立法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首次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制是在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的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當然,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強行性規范也同樣間接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了規定,如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中的相關強行性規范。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的第五條對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需要遵守社會公德進行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中確立了企業的社會責任主體地位,意味著對傳統企業的角色或目標定位的突破,無疑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成果。但是第五條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其在法律后果方面并沒有形成完備的規制,對在內容、性質等方面并沒有明確的解釋。

三、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域外探究

(一)美國社會責任立法考究

企業社會責任最早由美國提出,其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主要是針對于企業形式之一的公司,所以在美國稱之為“公司社會責任”。美國的公司社會責任立法主要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法律體系,如:《公司法典》、《商業公司法》;第二部分是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法律體系,如《反歧視公約》、《同工同酬公約》、《最惡劣形勢的童工公約》;第三部分是社會保障體系,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公司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等。

美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較為完善,但是因為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其實際上整個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并非是統一的,所以制定的一些內容對每個州的操作意義并不是很大。對我國的借鑒意義也是有限的。

(二)德國社會責任立法考究

在德國,聯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中央部門主管機構。該部從對內對外的角度負責企業社會責任在德國和在全球范圍內推進。德國于2009年率先將企業社會責任上升為國家戰略高度,立法層面和政策層面都給與了高度重視。

通過考究不難發現,域外代表性國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比較早也比較系統,立法水平比較高,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制具有時效性和前瞻性。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始于20世紀90年代,經濟發展的不充分導致研究不足,使得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理論體系儲備缺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理論的發展依賴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實踐,而以往我國理論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關注著墨頗多的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合理性的證成,而對于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體系理論仍較為缺乏。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曾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蔽覈挥性趯嵺`中不斷探索,順應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注重實例分析,才能在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理論研究中上升新高度。

四、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路徑的選擇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立法模式有三種―一元立法、多元立法、綜合立法。一元立法是指將所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定都集中在一部企業社會責任法法典之中,將企業社會責任法列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多元立法是指把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規定分散到各個相關的法典之中,如對職工的責任可以歸入公司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部門之中,對環境資源的責任則可以歸入環境保護法系之中,對消費者的責任則歸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部門之中,而不再制定一部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典。綜合立法是指既進行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又不排斥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規范散見于其他單行法之中。

筆者認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應當選擇綜合立法模式,加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學理研究,并加快相關立法進程。制定一部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法》為綱,又在其他有關法律中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補充,以實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的全面保護。結合前文中所認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在制定的《企業社會責任法》中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職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債權人權益保護。而特定的社會公益事業則可以由一些提倡性規范、政策等來調整。一般意義上的慈善事業則屬于道德責任的范疇,需要加大宣傳力度,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提升企業自覺履行的意識。(作者單位:1.遼寧大學法學院;2.沈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項目:本論系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及其法治化研究》結題成果(項目編號L14BFX021)

參考文獻:

[1] 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大家談[J].WTO經濟導刊.2015(03)

[2] 殷格非.關于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思考[J].WTO經濟導刊.2015(01)

[3] 趙鈞.郭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要遵循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J].WTO經濟導刊.2015(03)

篇4

關鍵詞:社會保障權;救濟機制;民事程序;行政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11)03-0156-05

社會保障權是公民在生存和發展面臨困難和風險時,依據憲法和法律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利益,以滿足其基本生存或進一步發展的權利。作為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人權,其蘊涵著人的生存和人的尊嚴的基本需要,它經歷了從自然權利到法定權利再到實然權利的演化過程。社會保障權不是單一的權利概念,而是一個權力束,包括社會救助權、社會保險權、社會福利權以及社會優撫權等實體權項。從程序上講,社會保障權包括具體社會保障利益申請權、社會保障利益受領權、社會保障利益支配權和社會保障利益救濟權等內容。社會保障權的法律確認和保護是一個國家政治和經濟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當權利被侵害或被忽略時,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這是國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叭藗冇袡嗬@得社會保護和實現相應的利益,當他們這樣的權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時,應當具有向國家提出保護這種權利和獲得這種利益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可能涉及到對政府服務機構的選擇,刑事責任的追究和其他?!?楊燕綏,2001)社會保障權救濟就是通過“救濟糾正、矯正或改正業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沃克,1998)”,使權利最終得以實現。

一、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內涵

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原則的確立和救濟機制的選擇,依賴于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內涵。首先社會保障權是社會權。社會權是19世紀伴隨著資本主義工業化進程而形成的權利。它不同于傳統民法上的私權利,也不同于公法上的公權力,而是介于二者之間的兼有公私性質的權利。社會權以社會利益的實現為目標,體現社會實質公正的價值理念。其次,社會保障權也是現代公民的憲法權利。眾多國家憲法都把社會保障權加以確認和保護,有的國家憲法規定了具體權利內容,并建立了專門的來保障社會保障權的實現,保障權益人可把它作為主觀法權利進行主張;有的國家憲法規定了原則性和概念性的內容,需要普通法律的具體化。再次+社會保障權是公民基本的人權。人權內容十分廣泛,包括自由權、社會經濟權以及政治權,等等,但“最核心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鄭功成,2000)。社會保障權實現的最低標準是能夠保證和滿足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在此基礎上逐步滿足人更高層次的發展需要。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內涵決定了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社會保障權內容具有法律強制性。在社會保障權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之間并不能進行自由協商,如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的范圍、基準以及社會保險金的支付標準等;其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主體具有多元性以及保障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包含多個權利和義務主體。公民是普遍的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包含國家、社會保障經辦管理機構、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法人、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等。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主體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復合性,如國家、公民和法人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間的資金籌集關系;經辦機構與服務機構間的委托服務關系;經辦機構與公民間的行政給付關系;法人與公民間的繳納保險費和請求繳納保險費的關系以及公民與服務機構間的保障金兌付關系等。這種復合性的關系即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也不是單純的行政關系,而涉及到三方或多方主體間的復合性關系。根本上表現為國家與公民間的行政給付和接受給付關系;其三,社會保障權具有公益性。個體的社會保障權狀況往往影響到其他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程度,對個體權利的侵害或忽視也是對大多數人的權利和社會利益的侵害和忽視.比如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影響也必然超越微觀個體的范疇,勢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四,社會保障權具有可訴性。“可訴性一般可以理解為權利應受到法院或準司法機構審查的能力。當法官能夠在具體情況下考慮權利并且這種考慮能產生對選一權利的進一步判決,那么就可以說權利就是可訴的(Arambulo,2003)”?;诜謾嗬碚?、立法措辭的模糊性、資源有限理論及公共政策選擇等理由,有的學者反對社會保障權具有可訴訟性。筆者認為社會保障權可訴訟性就是運用法律原則和技術給予權利保護和實現的屬性.任何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都可向司法機關請求司法確認和保護,這是權利的本質決定的。國際和國內司法實踐已經證明社會保障權具有可訴訟性的正當性和可行性。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各國法院日益樂于使用和執行經社文權利,并且這類權利已日益深入其他人權機構的決策過程,這已逐漸變得清楚,過去那種無法進行司法裁決的神話正慢慢被揭穿(艾德,2004)?!?/p>

二、現行“雙軌制”的社會保障權救濟模式

司法救濟是社會保障權實現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救濟范圍廣泛性、程序法定性、結果權威性和效力終局性。我國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主要通過“雙軌制”來實現的,即其一是圍繞私權利展開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統稱為民事程序;其二是圍繞公權力展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統稱為行政程序(董保華,2005)。

(一)民事程序。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為社會保障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時,可按照勞動仲裁和民事程序進行處理?!秳趧臃ā返谄呤艞l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肖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薄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薄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的處理原

則、機構和程序,一般稱為“一調一裁兩審判”?!秳趧臃ā?、《社會保險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均規定了調解處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程序?!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社會保障權爭議的調解主體更加全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都具有調解勞動爭議的職能。調解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和成本低等優點,但不具有法律執行力。仲裁由第i方仲裁機構參與,且仲裁機構是隸屬于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及時處理勞動爭議。除勞動法以下兩項規定外,仲裁原則上是訴訟的必經程序:(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應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還可就裁決提訟,即對裁決不服的,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們法院,人民法院依據民事程序處理。

(二)行政程序。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時,按照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渡鐣kU法》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或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或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屬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然也可直接復議,復查不是必經程序?!渡鐣kU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梢姵朔ㄔ嚎芍苯邮芾淼臓幾h外,社會保障權的行政爭議采用“一復議兩審判”的機制。

三、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機制存在問題

(一)專門性救濟程序缺失導致主體選擇程序的困難。社會保障權救濟主要通過以上兩種模式進行,但兩種模式的設置存在一些問題。對于民事程序而言,調解是自愿的選擇,可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仲裁作為由第三方參與解決糾紛的制度,有其快捷和便利的優點。但我國社會保障權爭議的仲裁機構還是隸屬勞動行政部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裁決機構。其人員的組成和仲裁規則的選擇還明顯帶有行政傾向和色彩,仲裁人員的組成還沒有社會化.仲裁規則也沒有像商事仲裁那樣科學公正,仲裁結果可能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相違背。前置程序的存在,不利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因為仲裁時效僅為60天,少于訴訟時效,如果一旦出現在60天內未進行仲裁,可能意味著權益人也無法再行使訴權。所以,前置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需要進一步考量,至少要加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另外,通過民事程序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期限一般在三個月到一年零六個月不等,通過行政程序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五個月,不同的審理期限使社會保障權的救濟陷于無序狀態,與社會保障權的及時救濟原則不符合。行政復議和訴訟程序同樣面臨專業性和公正性的問題。另外、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當事人是多數且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同類的話可以共同審理。但行政復議一般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可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共同復議的內容,在權利救濟的程序銜接上出現不協調的地方,現實中大量的拖欠社會保險費或挪用社會保險金的案件。行政救濟手段顯得力不從心。再一點,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解決社會保障權益糾紛時,行政機關或法院更多關注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忽視權益人的具體權益的實現程度,即使權益得到保障也只是行政機關或法官附帶性的行為。由于社會保障權利和義務關系主體具有多元性和保障關系具有復合性的特點,社會保障權法律關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間在意思自治的基礎建立起來的民事關系,也不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基于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這兩種救濟獨特的個性很難適應主體關系具有復雜性的社會保障權益糾紛,造成主體程序選擇上的困惑和尷尬。以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為例,其涉及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者是社會保險權關系的受益人,也是繳納部分保險費的義務人。用人單位也是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人,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是征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利人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人。三方關系并不是簡單的民事或行政關系,當用人單位不繳納保險費時。其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可選擇民事程序解決,但行政保障部門卻有法定義務追繳的權力,當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行政部門也可采用行政救濟程序。當然。法官不管選擇哪種程序解決爭議都可以追加第三方參與訴訟,但畢竟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從社會保障權法律關系主體、程序選擇、審理期限和時效等方面看,傳統雙軌制救濟模式難以徹底地解決好涉及到多方的社會保障權糾紛,有必要構建獨立的社會保障權救濟程序。

(二)專門救濟機構和專業人員的缺乏影響到案件的審理質量。我國社會保障權法律救濟機構缺乏獨立性和專業性,沒有獨立的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機構、社會保障仲裁機構也是行政機關的“保姆”,更沒有專門的社會保障法院或法庭。法院民事庭和行政庭只是大鍋飯式的審判部門,受案范圍包含合同、知識產權、人身傷害和勞動社會保障等爭議,法官常適用民事或行政的程序和原則來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因缺乏對社會保障法律知識的完整掌握,往往導致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另外、社會保障權的救濟涉及到養老、醫療、工傷認定等專業知識,所以要求參與權利救濟的人員具有專業知識和審判技能??晌覈鴱妥h、仲裁和審判機構人員的素質層次不齊,缺乏社會保障復議、仲裁和訴訟的專業知識.而審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法官不僅需要具備一般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還應該熟悉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專業法官的缺乏極大地制約了社會保障權爭議的公正審判。特別我國審判為了體現民主原則,吸收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專業性很強的社會保障案件,人民陪審員大多不具備專業法律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知識,但他們與法官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得到保證。

(三)現行模式權利救濟范圍和申請或主體過于狹窄。就民事程序而言,所救濟的主體對象和主體資格均受到限制。一方面,傳統社會保障關系是基于勞動關系而建立起來的,保障對象僅限于勞動者,隨著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勞動力大規模地流動,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也要適應經

濟發展的潮流。現在社會保障制度正在從“國家一單位”型保障到“國家一社會”型保障轉化,社會保障權主體的范圍在逐步擴大到全社會的每個公民,基于勞動合同而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關系的權利和義務范圍過窄。另一方面,在主體資格上,現行的程序法要求侵害結果和受害人之間有直接利害關系,如果沒直接利害關系,受害人就不具有民事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也無法提訟。就行政復議和行政程序來看,首先,直接向法院提訟的案件屈指可數,大多數還要經過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直接受案的范圍僅限于行政機關依法沒有發費撫恤金的行為,把其他行政給付行為擋在直接訴訟之外,違背了公民程序選擇自由。此外在《社會保險爭議處理辦法》中,社會保障權行政爭議范圍僅限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九種情況,而不涉及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發生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侵害行為,權益人很難得到救濟。其次,與民事訴訟一樣,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前提條件是要求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原告要與侵害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否則就不能申請或,同樣也限制了申請或主體范圍。

(四)現行模式增加保障權益人的維權成本。權利救濟是需要成本的,“只有在糾紛者預期法院裁決會明顯界定權利,從而不會再產生權利界定的費用時,他們才會提訟”(巴澤爾,1997),以民事程序或行政程序解決社會保障爭議對保障權益人來說是不經濟的。社會保障權受益主體與用人單位和行政保障部門之間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一旦發生社會保障權益糾紛,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力量不均衡,要想通過現行模式救濟自己權利,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對于有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障權爭議,由于保障權受益主體和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當權利被侵害時,是否提訟還要考慮自己未來職業穩定性。即使通過法律程序贏得官司,用人單位可能在合同到期或者不到期時找各種理由把勞動者辭掉,在現代職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勞動者通過法律維權的成本會更大。此外,現行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比較繁瑣,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而社會保障權權益人的權利救濟需要及時和充分的實現,否則危害著其基本的生存需要。

(五)公益訴訟的缺失導致權利救濟不力。社會保障權益屬于公益性的權利,其不僅僅侵害個體的利益,而且侵害社會利益,公益訴訟缺失導致社會保障權公益損害的救濟能力不足。社會保障權的權益主體具有大多數不特定的人特點,而且多數主體是社會弱勢群體,其社會保障權亦稱為“易腐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涉及到的人數和后果具有廣泛性和彌散性。比如用人單位拒絕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社保經辦機構拒絕支付或調低保險金的行為,單個或少數人因為維權成本過高就會放棄權利主張,而權力受侵害之外的人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資格的限制,也無法。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共同訴訟或代表人訴訟制度,但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和擴散性,個案的判決結果效力會對未參加訴訟的人產生拘束力,一些保障權益人基于經濟的考慮,就不會主動,“搭便車”的現象就會出現。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當事人是多數且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同類的話可以共同審理,但行政復議一般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可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共同復議的內容,在權利救濟的程序銜接上出現不協調的地方,現實中大量的拖欠社會保險費或挪用社會保險金的案件,行政救濟手段顯得力不從心。對法官來說,由于各地在保障人資格的認定、保障費用的繳納或保障金支付等標準上的不一致,考慮到個案判決可能對同質性的案件具有參照性以及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等因素,使法官在判決時也左右為難。因此。社會保障權公益訴訟的缺失與保障權益人接近實質正義的要求相差甚遠,也會縱容或助長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肆意地侵害保障權益人的權利。

(六)相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權利救濟不利。民事訴訟要繳納案件受理費,支付律師費,而這些權利請求人往往是社會弱勢群體,在經濟上處于貧困階段,讓一個等待保障金吃飯的人去打一場馬拉松式的訴訟官司似乎忽略了社會弱勢群體的最迫切需要,既不人道也不是符合法律正義要求。法律雖規定了費用緩交、減免等制度,然而適用的范圍過窄,法律援助制度也沒有真正發揮援助弱勢群體的作用。在舉證責任方面,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如果社會保障權爭議也堅持同樣的舉證責任規則,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程序不正義。因為,在社會保障權的救濟中,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處在強勢地位,他們擁有充分的物質和技術資源。在證據的收集和舉證方面更有優勢。保障權益人可能因舉證不能或不力,敗訴的風險加大。在責任體系的方面,責任的定性不明確、制裁措施缺乏、制裁力度不夠等情況也影響到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機制的構想

(一)加強行政復議程序和仲裁程序的作用。由于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是以行政權力的行使做支撐的,所以爭議一方的當事人往往是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社保經辦機構,而且行政不作為或積極行政違法行為侵害社會保障權的情況在實際爭議中占有多數,這就決定行政救濟對社會保障權的救濟意義重大。國外一些國家建立了比較成熟的行政復議制度,比如德國的社會保險復議機構,德國把復議程序規定為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對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先向復議機構提出復議申請,如果對復議結果還不服,才可在一個月內向社會法院(程延園,2005)。法國也規定了調解程序并且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只能是對社會保障機構的調解不服的,才可向社會事務法庭提訟。德國和法國的訴訟前的復議和調解程序相當于我國社會保障權爭議的行政復議程序,復議程序可以大量過濾爭議案件。最后通過訴訟解決的案件數量大大減少。行政復議程序花費的時間往往比訴訟時間短,而且成本很低,當事人很樂意選擇復議來解決爭議。我國也應該加強行政復議的作用,提升行政復議的專業性和公正性。我們可以采取美國設立相對獨立的復議委員會的經驗,賦予成員更多的獨立裁決權,在程序上建立復議聽證制度、當事人辯論制度和告知權利制度(董保華,2005)。另一方面,對現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必要的改造,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仲裁委員會,在委員會成員的組成上,除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人員以外,要吸納具有專業知識的工傷鑒定、醫療鑒定等方面的專家,使裁決更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在裁判的范圍上,可以把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與保障主體間的有關保障資格、待遇發放等爭議以及公民與用人單位和國家間有關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方面的爭議納入仲裁的范圍。同

時要完善相應的仲裁規則,真正發揮仲裁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低成本和高效的優勢。加強行政復議程序和完善勞動仲裁制度只是在現有法律環境下務實可行的選擇,當條件成熟時,我國應該根據社會保障實體法制定獨立的社會保障程序法,規定具體的救濟原則、資格、受案范圍和審理程序等。

(二)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庭。社會保障權因為具有社會權的屬性,有關社會保障權的爭議案件不同于傳統的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具有專業性和特殊性。所以有些國家建立了專門的社會法院和社會保障法庭。比如:德國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勞動法院、財稅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五大法院體系。其中行政法院受理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社會福利和救濟方面的案件。根據《社會法院法》規定,社會法院是從行政法院分離出來并且專門審理社會保障爭議的特殊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共分為三級:基層社會法院、州和聯邦社會法院。社會法院負責裁判社會保險、農民老年保障、子女津貼法、戰爭受害者供養等發生的公法爭議(周賢奇,1998)英國法院包括社會保障產業法庭和勞工上訴法庭。產業法庭是處理個人權利爭議的專業法庭,勞工上訴法庭由大法官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和女王指定的法官組成,只允許對產業法庭的判決因法律上而不是事實上的爭議提起上訴,如果對勞工上訴法庭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法院或上議院繼續上訴,最終可上訴到歐洲法院(英,2001a)。法國的社會保障訴訟分為一般訴訟和特殊訴訟。一般訴訟范圍主要包括分攤金的計算與征收的爭議和給付的爭議,社會保障事務法庭負責處理,對其判決不服的可上訴到社會上訴法院。特別訴訟主要包括醫療專家鑒定程序、無勞動能力的訴訟、確定勞動事故方面的分攤金的技術訴訟和技術監督訴訟(迪貝盧等,2002)。我國目前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法院不太現實,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在現有的法院審判體制內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庭,在審判人員的組成上,要體現多元化和社會化的特點。在德國.德國社會法院審判庭成員可以由職業法官和非職業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非職業法官實行聘任制,提名名單由工會、雇主協會、醫療保險機構醫生聯合會、殘疾人保險協會等根據非職業法官所從事的審判業務領域來確定。非職業法官與職業法官具有相同的表決權、詢問權和知情權等(英。2001b)。我國可以選擇社會保障部門人員、工會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學者等參與爭議案件的審理,以專家參審制取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他們專業知識和特長,充分保障公民社會保障權的實現。

篇5

1.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能夠為一個組織的建設發展提供正確的活動方向和指南,也能夠提供權威的、必要的政策性保護。但目前針對公民組織的法律法規,只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真正意義上的具有法律效應的關于公民組織的法律尚沒有產生。因此,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公民組織在組織構建、具體運營等環節沒有比較權威的法律作為指導和依托,在遇到相互沖突的時刻無法有效的向相關法律尋求幫助,更無法在實際開展活動中運用已有的法律來維護。

2.公民組織運行機制不完善

一個組織必須有獨立、健全的運行機制才能在真正意義上承擔其社會責任,完成組織的預期目標。而就當前中國公民組織來看,如共青團、婦聯等發展規模較大,影響較為廣泛的組織團體通常是政府自上而下建立的社會團體。完整意義上的公民組織,尤其是草根組織,因其在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往往依托于更為大型的公民組織。具體來說,當前中國公民組織的活動權力和范圍一部分來自于政府職能的分化,一部分來自于社會公眾的集體訴求,在與之相適應的一種由行政機制和自治機制雙重調控的管理運行機制下,其運行資源同時依賴于體制內及體制外的雙重來源,其運行資源的獲得仍需通過官方和民間雙重途徑,其機制運行結果也必須滿足來自于政府和社會的雙重需求。因此可以說,當前中國的民間組織的運行機制還存在著很多的不完善。

3.缺乏專業的公民組織管理人才

很多公民組織都是在建立者個人的興趣、公共服務理念、社會責任感等主觀意識催動下而成立并發展起來的,其不穩定性不言而喻。另外,組織者或建立者往往是某一領域的優秀人才,但缺乏管理經驗。其成員很多本身對于其所從事的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又比較的薄弱,沒有專業的方法和理論來引導和支撐起項目的開展,同時,由于資金的緊張,也無法聘請專業的人才來有效的開展活動。在具體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即使有數量,卻難以保證質量和效果。無法真正達到原有公共服務的目標。

4.公民組織間缺乏溝通和合作

目前,中國公民組織的發展基本上處于“政府統一行政管理,組織自身獨立發展”的模式。換言之,現有的大部分公民組織都是處于相互之間封閉的狀態,自我組織,自我籌措資金,自我對外宣傳,甚至是自我開展公共務,而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廣泛的溝通和合作,也就造成了缺乏強有力的統一管理,信息溝通不暢,而致使很多工作得不到有效的開展,資源得不到有效的調配的情況。

二、公民組織的發展對策:培植參與型公民組織

1.國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

具體來說,需要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來規范引導保障公民組織的成立、募捐、活動、公共事務參與、財務審計、透明度、資金使用等過程。這個法律應該遵守的基本思想是:登記簡單化,募捐規范化,活動與組織成立初衷相關化、公共事務參與在公益范圍內自由自主化、財務審計嚴格化、人員招聘專業并公開化、資金使用公開公益化等原則。這個法律應該讓公民組織可以在自由的法律及社會環境下運行,保證公民組織在非營利領域的活動形式自由,保障公民組織在以法律為武器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時的法人身份,保護公民組織在法律范圍下的正常活動不受公權力的干擾,保障捐贈人的合法權利。

2.擴大公民組織發展空間,增強參與能力

在協同參與模型中,公民組織被賦予了極大的發展空間,不僅簡化了登記注冊的程序,還在法律上為公民組織開展符合自身組織價值觀的活動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通過一系列機制和角色的設計,讓公民組織可以真正的有機會參與到社會管理中去,在參與社會管理過程中,可以不斷的宣傳自己的價值觀,爭取更多民眾的認同。通過這種認同感的激發,吸引優秀的人才到本組織,提高了組織整體的管理水平和專業素質;招募更多的志愿者,參與更大規模的社會事務管理;吸引更多募捐資金,保證組織的獨立性,維持組織的持續運轉;不斷參與與組織宗旨相吻合的社會事務,在成為行業專家的同時參與行業標準制定,更好地實現組織價值觀。

3.提升社會資源利用效率,緩解社會壓力

在公民組織參與社會事務后,公民組織有一個快速發展過程,組織的膨脹帶來的是就業的機會,這位緩解就業壓力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政府本身具有低效率性,當公民組織對其形成沖擊后,其本身會提高必要領域的行政效率,而將可以讓渡出的社會事務交由效率更高的市場或公民組織進行管理,從而提升社會管理的整體水平,節約社會資源,讓空閑的資源分配到更合理的地方。同時,偶用公民組織的非營利性和公益性,社會底層得到關注,貧富差距逐漸縮小,整個社會群體的關愛指數上升,從而促進了社會穩定。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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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法律規制

        1  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擔的維護國家、社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責任。主要包括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對資源環境的維護和治理以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和公共事業的順利實施等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是經濟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決定了企業并不是孤立生存和發展的個體,而是與周圍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緊密聯系的有機體,因此在整個經濟活動運作的環節中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強化社會責任的履行,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2  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企業積極地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能夠維護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良好運行,同時也會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使企業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幫助企業樹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增強知名度,從而帶來強大的競爭力。因此,充分考慮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擔能力的前提下,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廣大的消費者提供能夠放心使用的合格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得到應有的福利,促進社會的穩定;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關愛弱勢群體,支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自身形象,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和健康運行;傳播中國傳統文化,在國際市場建立中國企業的良好形象,提高國際競爭力;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等。

        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市場和技術給予了企業更多的機遇和挑戰,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企業應該為社會完成的職責,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有力武器。

        3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

        由于許多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經濟利益,導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缺失,主要表現為:假冒產品充斥市場,劣質產品造成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權利受損的事件頻繁發生;只顧短期利益,消費者得不到應有的售后服務和產品保障;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影響周圍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事業的進行等。

        基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我們應該認清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正視企業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的事實,加大力度改變這一情況。

        4  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現狀

        由于企業的最大目標是實現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不能使企業立刻得到物質上的回報,甚至存在短期內與企業最求營利的目標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業很難積極主動的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加以規制。

        我國《公司法》第五條中設有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但只是一帶而過,過于抽象的概念原則,很難被實際應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在《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中,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法律條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統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并且缺乏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公司法中所規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屬于法律責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強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層面上的社會責任,例如積極參加公益事業、在國際市場傳播中國傳統文化等,只能寄望企業自愿的履行,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過激勵來改善。

    5  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5.1 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體系。《公司法》中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僅僅是企業的法定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將《公司法》第五條的規定發展為具體的、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條款,并通過與其他部門法相結合,使其在社會實踐中得以落實,具有實踐價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首先要對現行法律體系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問題有關的條文進行歸納、總結和梳理,以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目的為指導,從立法、司法、執法等多個層面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將散見與個法律法規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規則,應用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理論重新整合,從不同的視角全方位的建立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法律機制。

        5.2 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激勵機制。企業社會責任中法律責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針對道德責任的部分,則需要采取政府引導、法律保障、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與企業自身規范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自覺自愿的履行道德層面的社會責任。例如從市場準入、財政稅收、市場管理、科技引導等方面,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實行產業政策優惠等。

        5.3 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企業文化,將企業社會責任滲透到企業文化中,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內部自覺的監督。同時依靠國家政策,強化政府各職能部門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監督,對監管不力的政府機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公開監督制度,依靠社會和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1]王衛國,李東方.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篇7

1、牢固樹立司法為民觀念。

組織干警認真學習本院黨委及上級領導下發的各項學習文件,自覺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政治高度出發,提高對加強民事訴訟調解工作重要性和調解功能的認識。一定要清楚認識到,加強民事訴訟調解,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2、堅持自愿、合法原則,規范民事調解工作。

要正確理解和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防止把調解作為偏袒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手段,防止片面、機械的理解和執行調解制度,把調解工作簡單化。堅決杜絕違法調解、強行調解等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況,確保司法公正。

3、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在民事審判中,經辦人注意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審理程序,充分把握調解時機,適時靈活運用調解方式,促進了調解率的提高。如: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等。

4、突出重點,加強對六類案件的調解工作。

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等六類民事案件,注意在開庭審理時認真做好先行調解工作,這將取得明顯的效果。

5、找準個案特點,弄清爭議背后的核心原因。

在調解過程中,注意選準調解的突破口,采取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找出雙方爭議的焦點,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達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6、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篇8

本文通過對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現狀的調查分析,提出了創新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才培養模式,構建“應用型專業化”人才培養課程體系,建立現代培訓管理模式和優化社會體育指導員結構等發展對策,以期為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的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提供參考。

關鍵詞:

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管理;延邊州

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是我國社會體育專業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群眾體育工作人員的主體,是社會體育活動的直接組織者、管理者和指導者,是實現我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不可或缺的重要體育人力資源。本文通過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現狀的調查,旨在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發展對策,為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的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提供參考。

一、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現狀

1.社會體育指導員一般情況

(1)民族結構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是我國朝鮮族最大的聚居地區,朝鮮族人口占總人口的36.8%。調查結果顯示,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中漢族占69%,朝鮮族占24%,其他民族占7%,朝鮮族社會體育指導員比例較少,社會體育指導員民族結構不合理,這已成為影響朝鮮族群眾參與體育健身的重要阻礙因素。

(2)性別結構

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中男性占35%、女性占65%,男女比例約為1:2,女性所占比例較高。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來自街道社區比重較大,占44.49%,而街道社區工作人員又以女性居多;二是在延邊州各晨晚練點參與體育健身的女性比男性多。為了帶動男性群體參與體育健身,促進延邊州社會體育的協調發展,今后要增加男性指導員的培養比例,吸引更多的男同胞加入到全民健身的隊伍中來。

(3)年齡結構

社會體育指導員實踐證明,合理的年齡結構可以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整體水平的最大效能。通過調查統計,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中年齡最大的71歲,最小的20歲,平均年齡為43.8歲,中青年社會體育指導員占絕大多數,老中青年齡結構搭配合理。青年人熱情奔放、富有活力,但持久性差;老年人執著認真、持之以恒,但固執保守,不易接受新知識;中年人兼有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優點,這有利于我州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進一步優化,可以發展成為延邊州較為穩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骨干隊伍。

(4)學歷結構

學歷從客觀上反映了一個人占有知識的總量,代表個體受教育的程度。延邊州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以高中學歷為主,占48.4%,本科占15.8%,??普?0%,初中及以下占15.8%。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整體文化程度低、體育專業人員少,勢必會影響我州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開展和科學健身的指導與服務質量。

(5)職業結構

從職業分布情況來看,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集中在街道社區和鄉鎮文化站的工作人員,占55.1%,他們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是街道社區和鄉鎮文化站開展群眾體育工作的重要人力資源,是群眾體育工作的生力軍。但指導員過于集中在街道社區和鄉鎮文化站人員,不利于企事業單位等其它群體開展群眾體育活動。特別應引起注意的是,在農村一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很少,這對我州農村群體活動的開展極為不利,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2.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情況

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分為組織管理型和技能指導型。調查結果顯示,培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中組織管理型的占72.4%,技能指導型的占27.6%。組織管理型所占比例太大,且她們大多數人的運動技能還“不過關”,以她們的運動技能還不能夠吸引身邊的群眾投入到群眾健身中來。指導的項目主要集中在太極類、健身舞、秧歌舞等操舞類項目。

3.培訓師資隊伍結構

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工作主要由延邊體育運動學校培訓課負責。培養社會體育指導員師資隊伍是關鍵,為了保證培養質量,學校選聘具有豐富社會體育專業理論和運動技能的延邊體育運動學校和延邊大學體育學院教師以及各體育協會骨干組成師資隊伍。

(1)師資隊伍年齡結構

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師資隊伍以中青年教師為主,老中青結合,年齡結構比較合理。

(2)師資隊伍學歷結構

學歷在某種程度上反映著師資隊伍的基本理論和技能水平。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師資隊伍以研究生學歷為主,本科學歷為輔,學歷層次高,學歷梯隊結構比較合理。

(3)師資隊伍職稱和等級結構

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師資隊伍以高級講師和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講師和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為輔。但缺乏來自于晨晚練點、具有指導工作實踐經驗、對群眾體育感性認識豐富的師資。從整體來看,雖然師資隊伍的年齡、學歷、職稱和指導員等級結構比較科學、合理,但師資隊伍來源單一,沒有充分利用、整合體育協會和晨晚練點的人才資源;師資隊伍的聘用沒有進行公開的選聘,這些都將制約師資隊伍的優化組合。

4.培訓內容與考核

(1)培訓內容

延邊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課程設置主要以理論教學為主,占69.2%,運動技能學習和技能實踐各占15.4%。近年來,雖然培訓增加了運動技能學習和技能實踐的課時量,提高了學員對體育健身的感性認識,但還遠遠不夠,指導員的運動技能實踐應用能力還比較低,難以勝任群眾對指導員運動技能指導的要求。

(2)培訓考核

培訓采用同批同時閉卷考試方式進行考核,并嚴格出勤簽到制,對缺課超過培訓課時10%的學員不予頒發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證書。通過訪談,絕大多數的學員對閉卷考試持反對意見,認為閉卷考試意義不大,流于形式。因此,培訓考核應以考察理論應用、運動技能傳授等綜合實際應用能力為主。

二、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對策

1.創新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才培養模式

建立科學、規范、系統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才培養模式,是做好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工作的前提。因此,必須創新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才培養模式,探索以健身理論為基礎、健身應用為導向、運動技能“專業化”為核心的人才培養模式。

2.構建“應用型專業化”人才培養課程體系

現有的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內容單調、培訓方式呆板,培訓內容除教材規定的內容外,自主創新的內容太少,培訓時間規定得過死。培訓應根據延邊州的實際,構建理論教學、運動技能和實踐教學并重的三大課程體系。

3.建立現代培養管理模式

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才培養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精心策劃和組織。因此,要樹立“全員參與人才培養,人人關心學員成長”的管理理念。“應用型專業化”人才培養管理模式的具體做法是:組建由延邊大學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和體育協會專家、學者組成的培養專家咨詢委員會;組建由延邊州體育局、縣市文體局官員和健身場館、晨晚練點負責人組成的培訓教學督導委員會,以保證“應用型專業化”人才培養模式的落到。

4.優化社會體育指導員結構

充分整合、利用吉林省體育院校、體育協會的師資隊伍,聚多方資源和力量培養“應用型專業化”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才;在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結構上,特別是民族結構、性別結構和城鄉比例上要均衡、全面、協調,為延邊州的全民健身活動深入開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作者:楊帆 武傳澍 單位:延邊體育運動學校

參考文獻:

[1]舒為平.我國社會體育專業建設與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J].西安體育學院學報,2004,(1).

[2]孫天明.江蘇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現狀與對策研究[J].山東體育學院學報,2004,(4).

篇9

關鍵詞:個體社會化 研究 現狀 發展 

        隨著近代以來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變遷,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19世紀 90年代前后,“個體社會化”一詞最早出現在歐美社會學者的著作中,此后逐漸成為許多學科共同關心的領域。人類學家認為,人類生活的一個基本問題是不同文化的維持和延續,他們把個體社會化理解為使個體適應現存文化類型的過程,強調文化的獲得、個體與文化的一致。認知學派則把個體社會化過程與認知發展聯系起來,認為認知發展制約著社會化過程,而社會化也影響認知發展,從而強調個體社會化發展中的認知因素。

        一、個體社會化內涵之剖析

        20世紀 40年代,社會學家們提出,社會化是一種內化模式,即個體不僅遵守社會規定的行為準則,而且,作為社會的一員,愿將這些社會準則作為自己的價值準則。1950年薩金特開始把角色概念與社會化聯系起來,提出“社會化的本質就是角色承擔?!雹?社會化被看成內化、社會學習、角色學習和獲得價值標準的混合體,是使人受到充分的社會制約的手段。我國著名社會學家教授主持編寫的《社會學概論》認為:“社會化就是指個體學習知識、技能和規范,取得社會生活的資格,發展自己的社會性的過程。”② 美國社會學家 T.羅伯遜也給社會化下過這樣的定義:“社會化就是一個結構化的過程,個體對社會化所作出的貢獻正如他從社會化所得到的同樣多,從那里便產生了‘運算’和‘協同運算’的相互依賴呼同型性。”③ 戴維·波普諾認為:“社會化就是一個人獲得自己的人格和學會參與社會或群體的方法的互動過程?!雹?杰·科克利認為:“社會化指的不是一個社會塑造人的單向過程,而是一個人們積極和其他人接觸,并做出塑造他們自己生活和周圍的生活界的決定的互動過程?!雹?/p>

        雖然不同學科對個體社會的理解不盡相同,但他們有著共同的基本點,即個體社會化是反映個體與社會之間關系的一個概念,是一個人獲得自己的人格和學會參與社會或群體的方法的社會互動過程。換句話說,也即個體適應社會的要求,在與社會的交互過程中,通過學習與內化文化而勝任社會所期待的角色,并相應的發展自己個性的過程??梢詮娜齻€方面來理解這一概念,首先,個體的社會形成是個體與社會的共同需要。其次,個體的社會形成是個體與社會之間相互作用的產物,可以使用目前人們常用的“互動”兩字來形容。第三,個體的社會形成以社會文化在個體中的內化和個體勝任社會所期待的角色為標志。

        二、個體社會化研究的流派分析

        關于個體社會化的研究所涉及的學科很多,即使在同一學科里面,對該問題的研究也存在著一些差異,在這里筆者將主要的幾個研究流派進行了歸納:

        1.社會生物學派

        社會生物學派認為人的社會行為受生物遺傳的影響很大,這種觀點在 19世紀尤為流行,格里本說:“像動物一樣,大量的人類行為是有機體的后果,而不是文化演變的結果。”⑥許多的社會生物學家也斷言:“人類基因包含了大量的‘信息’,這些信息就是一種程式,規定了我們的社會行為,就像它形塑了我們機體的物質特征那樣,在今天人類身上所發現在具體的基因信息就是自然選擇的產物?!雹?達爾文的自然選擇理論認為,那些最能適應其環境的個體將最適合生存與繁衍,這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適者生存”理論。我們最經常想到的適應特征,主要是一些物理性狀——身高、強壯、快速等。社會生物學家將其用之于社會特征的人的分析,比如與他人相處的能力、愛的能力?!安还苓@些特性是物理的還是社會的,那些較能適應者生存下來,并把它們的基因傳遞給下一代,經過許多代的傳衍,優勢基因在群體中傳播開來,最終,整個種群都將擁有與這些基因有關的特性?!雹?/p>

        2.精神分析學派

        精神分析學派認為:“人生下來就有對社會生活起破壞作用的沖動性或內驅力,社會化的目標就在于馴服沖動,并將它納入社會可接受的軌道?!雹?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提出的“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 ego)”的學說,成為上述思想的理論基礎。弗氏認為,本我是遺傳下來的本能沖動,是滿足個人肉體和感情需要的內驅力,它不受任何約束;自我是本我的對立面,它調節本我,使人學會以社會認可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要;超我則在與環境的交往中,把社會認可的行為與價值標準內化,使個體自覺地遵守社會規范,人達到“超我”境界的過程就是社會化的過程。

        3.認知學派

        以美國心理學家 G.卡利為代表的認知學派把個體社會化過程與認知發展過程聯系起來,認為認知的發展制約著社會化過程,而社會化也影響認知的發展??ɡ赋觯骸耙粋€人社會化的過程,在心理上是由他預料事件的方式來疏通的。 ”⑦ 所謂預料事件的方式就是在已有的經驗上對將來事件的解釋,這種解釋作為一種認知結構,控制和規范著人的行為,使人的社會化不斷發展。

        4.功能主義理論學派

篇10

關鍵詞:高校;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開發;設置;研究

社會體育專業是目前我國高校在體育專業中常設專業之一。自1989年,成都體育學院最早進行“醫體結合、體醫滲透”的體育醫學改革以來,目前的高校的社會體育專業中,“醫體結合”課程逐漸成為現代高校社會體育專業普遍重視的課程。所謂醫體結合課程,就是在社會體育專業中,設立的體育學和醫學相結合的課程。這是現代體育專業培養全新人才的課程設置的需要。通過這一課程的設置,把體育運動與醫療保健相結合,主要探討在群眾性的社會體育活動中如何做好運動損傷的醫療康復和保養問題。對醫體結合人才的培養,是國家對體育專業的畢業生提出的全新的要求。尤其是在全民健身運動上升為國家戰略的前提下,需要相關體育專業人士的參與和指導,培養醫體結合專業的畢業生已經成為各高校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的共識。設置合理的醫體結合課程,是發展現代社會體育學的必然要求。因此,探究在新時期,如何在高校社會體育專業開設“醫體結合”課程,對“醫體結合”課程進行創新和開發,是擺在每一所高校面前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學術界近些年對此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議,為我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做好“醫體結合”課程的設置與開發提供了巨大的幫助。但是,我國目前高校還是以競技體育專業的畢業生培養為主,對社會體育專業的重視度不夠,現有“醫體結合”課程已經不能夠適應高校社會體育發展的需要。如果這種現狀不加以及時的改變,那么不利于高校社會體育專業長遠的發展,也不利于全面健身國家戰略的實現。

一、高等院校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設置的狀況

1989年,成都體育學院在自己的體育專業課程設置中,首次提出“醫體結合”理念,并最早設置了醫體結合課程。此后,這種課程逐漸為其他高校體育教學所采納。目前,我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中, “醫體結合”課程的設置已經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一些學校的社會體育專業的“醫體結合”課程已經創出了自己的特色,如上海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依托自己學校特色,把“醫體結合”課程的開發上升到校級層次,開發出了一些符合本校特色的“醫體結合”課程。觀察各個高校開始的“醫體結合”課程,主要有人體解剖學、人體生理學、體育保健學、體育養生學、體育健身學、社會體育運動醫療護理學等。這些“醫體結合”課程的設立,有效地實現了體育運動與醫療保健的結合,為社會體育專業的發展提供了全新的課程設置思路,也為國家開展全面健身運動培養了大量的體育應用型指導人才??傮w上看,各個高等院校在社會體育專業設置的“醫體結合”課程為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提供了巨大的幫助。

二、高等院校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設置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醫體結合”課程開發力度不夠,創新速度慢

現有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中的“醫體結合”課程在開發中力度不夠,集中表現在課程內容傳統陳舊,缺乏必要的創新意識。以體育保健學為例,大多數學校只是探究如何做好體育運動中的防護和緊急運動損傷的維護問題,沒有進行更深入體育學與醫療學結合的內容的闡述。簡言之,就是現有醫體結合課程大多是教授給學生是什么,但是很少引領學生探究原因。課程資源的不足,是造成課程開發力度不夠的重要因素。同時,各個高校也沒有結合本校特點,開發自己學校特色的醫體結合的校本課程??傮w上看,現有高校醫體結合課程雖有變動,但是創新力度不大。在全民體育成為國家戰略的大背景下,現有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設置與開發中的短板,在今天的弊端已經逐漸顯現。它一定程度上已經滯后于國家全民體育戰略的發展需要。

(二)“醫體結合”課程缺乏必要專業人士的參與

醫體結合課程的開發需要具有雄厚專業知識的人才的參與,現有高校片面重視競技體育項目的做法,致使在社會體育人才的培養中出現明顯滯后現象。在醫體結合課程的研發中,人才的短缺更是突出的問題。很多高校的社會體育專業中“醫體結合”課程的設置于開發由于缺乏專業人士的參與,還是沿用以往傳統教材,傳統的上課模式。各個高校不能及時高效地開發出適合自己學校社會體育專業發展的具有極強可操作性的醫體結合的校本課程。一些高校也已經認識到這一點,進行了相關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但是總體上還是落后于現代高校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的需要??傊肆Y源的短缺,是影響我國高校在社會體育專業進行“醫體結合”課程開發的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三)“醫體結合”課程在實際的教學實踐中,可操作性較差

正是由于上述醫體結合課程開發創新的力度不夠,相關人才的短缺等現實的問題,致使我國高校在社會體育專業的“醫體結合”課程的教學實踐中,總是出現可操作性差的問題,教學效果十分不理想。以山東體育學院的社會體育專業為例,雖然也開設了相關“醫體結合”課程,但是內容的陳舊,教學手段的傳統性,致使很多學生對這一課程不感興趣。筆者曾將調查在這些課程中學生的參與學習情況,幾乎90%以上的W生認為這些醫體結合課程不適應現代高校體育發展的需要。受訪的學生學習這些課程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學分。也許在社會體育專業其他課程中同樣存在上述問題,但應當沒有在醫體結合課程這么突出。一些體育專業的教師在談到醫體結合課程的時候,也是不明所以。很多師生對“醫體結合”課程只是簡單地理解為就是要學會在體育鍛煉中如何做好自我防護,以及出現運動損傷后如何進行簡單的自救等。

三、開發全新的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的有效策略

(一)立足國家全民體育的戰略背景,大膽進行“醫體結合”課程開發與創新

2014年9月份,全面健身、全民體育已經被確定為國家戰略,并要求在全社會大力推行。這就為我國高校社會體育專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高校在社會體育專業的建設中,要充分立足全民體育的國家戰略,及時對以往社會體育專業的課程進行大力的改革。在“醫體結合”課程中,也要結合這一時代背景,根據自己學校的特色,大膽地進行相關課程的研發。學校要創設條件,鼓勵社會體育專業的教師進行“醫體結合”課程的校本化研究。對待在醫體結合校本課程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大力的表彰,必要時可以給予其豐厚的物質獎勵。學校體育院系也要從宏觀上樹立“醫體結合”校本研發的理念,把這項工作放到體育院系發展的重點工作范疇之中。在具體的醫體結合課程的開發與創新中,筆者建議可以借助于現代網絡信息手段,及時了解國內外高校在醫體結合課程中最新的做法,吸收他們有益的經驗,進而形成自己學校的特色。

(二)大力引進和培養專業人才,為課程的開發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保障

高校要想做好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的開發與創新工作,離不開大量高素質人才的參與。因此,高校要注重對相關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在人才引進上,要拓寬人才引入范圍,不要單獨看對方是否具備高學歷,更要看其是否具備課程開發的能力。如果高校具備較強的實力,可以把人才的引進范圍擴展到國外,吸引國外相關專業人士參與進高校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的開發中來。在對高?,F有專業人才的培養中,也不要忽視。通過選拔優秀的體育專業畢業生,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提高他們課程開發的理念和實踐創新的能力。引進與培養相結合,就會在較短時期內為高校社會體育專業中的“醫體結合”課程的開發打造一支優秀的團隊。強大的人力資源的儲備,是未來高校做好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開發最大的助力。

(三)加強對“醫體結合”課程的教學實踐,提高教學實效

再好的“醫體教學”課程,最終是為了能夠服務于高校社會體育專業教學實踐的需要。因此,實踐環節是高校做好社會體育專業醫體結合課程教學最終的目的和動力。通過教學實踐,一是可以驗證相關校本課程開發是否具備極強的可操作性,二是可以在實踐中發現課程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步課程進一步的改革與創新提供現實數據的支持。要引領學生積極參與“醫體結合”課程的教學活動,真正從內心認識到這一課程的重要性,轉變那種只是片面的為了學分而學習的理念。

四、結語

高校社會體育專業在“醫體結合”課程的設置與開發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了課程的改革和創新。高校要遵循國民體育的國家戰略,積極從事社會體育專業的“醫體結合”課程的開發工作,為國家社會體育事業的發展培養更多高素質的應用型體育人才。

【⒖嘉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