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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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管理
一、要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比較正確的深入的把握,必須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說行政法意味著什么。這是貫穿行政法理論體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人們通常從三個角度來理解行政法。一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認為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單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過于微觀,可能會過于追求技術上的細節問題,而不能對行政法有一個正確的定位。二是從憲制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個側面。從憲制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能夠對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對行政法有比較準確的定位,但這種視角又過于宏觀,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指導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這主要是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同時,行政管理的視角又能夠彌補法學視角的過于微觀、憲制視角的過于宏觀之不足。因而,單從這三種視角的任何一種出發,都難以對行政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這三種視角結合起來進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問題是行政法的現實起點,也是行政法理論的基本起點,對這種社會關系的研究是明確行政法性質與功能的關鍵。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往往帶來的是政府的社會角色及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變化,而只是在一種現實的行政管理范式內所進行的局部改變,也可能帶來政府的社會角色和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的改變。由于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隨之而來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調整以及行政法對這種改變的確認和維護。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行政法能夠被稱為“動態憲法”,那也只是從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來說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許在于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調整與規范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現實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政府自身的能力決定了政府現實的角色問題,這個問題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團體的現實角色問題。對于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和維持,而對于不符合社會現實、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變,這也是法律的實然向應然趨近所必須采取的行動。
近代行政法的發展演變是伴隨著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而演變的。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導致了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確認、對行政權的控制、對公民權的確認和保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個體的權利及其權利的集合也成為制約行政權的重要力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社會控制權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過是使行政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同時也使公民權處于一個合適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一種“完美的分工”和隨之而來的“專業化”,它們能共同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種平衡涉及行政權和公民權各自的“度”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因而行政機關與公民關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機關與公民在實體權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關系上的度。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把行政法定義為“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使之達到平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徹于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現的基本準則。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規范空白和出現漏洞的時候,作為共同理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范及其實施都不得與其相抵觸[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行政法的應然狀態,又要體現行政法的實然狀態,而行政法的應然和實然不過是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的理想和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又要承擔規范和改造現實以一步步向理想趨近的責任。當我們有了理想之后,重要的就在于認清現實和找到通向理想之路的最佳途徑。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然狀態的原則,又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態的原則。它應包括以下原則:
1.行政法治原則。首先它強調的是在行政法律規范中要貫徹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從實體角度出發,強調行政主體的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在其現實性上則起到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行為習慣和辦事作風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則和法治規律在行政法上的具體體現。法治的道路是艱難和漫長的,法治規律就是要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使法治的普遍性準則為全體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維護。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治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經為歷史和現實所不斷證明,行政機關的主體本來就是人,行政機關又是與公民關系最直接最緊密的國家機關。行政法治原則或者說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原則對于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顯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導和促進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能夠認清自身在國家法治的道路上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在行政法律規范中體現出這個原則來。合法性原則和越權無效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2.適度性原則。為了能使社會健康平穩地發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適當的權利和承擔適當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應該保持適度。這種對現實的尊重是實現理想的必要條件。適度性原則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即平衡論在行政法基本原則上的一個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度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3.互動性原則。不能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或者說行政權和公民權總是相互敵對的。在國家和社會的邊界越來越模糊的情況下,他們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夠協調起來。從宏觀的角度說,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本身就是一種互動,目的在于使雙方都遵守法律所設定的權力界限,不越權;但同時又能發現行政法規的滯后,有利于行政法的不斷完善?;有栽瓌t以適度性原則為基礎,但又是適度性原則的必要的補充。
4.程序正當原則。英美法系國家都非常重視程序正當原則,在我國這樣一個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很強的國家,歷來“重實體、輕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鑒先進的發達法治國家的程序原則,將程序正當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由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行政主體的裁量范圍越來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的自由領域,法律規范無法從實體上予以明確規定,因而程序的規范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程序正當原則中,重要的是落實各項程序制度的建設。如果沒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當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5.責任行政原則。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服從指令和服務”;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認為是“對結果的重視和對管理者個人責任的強調”[2].但這并不是說在傳統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責任的概念。服務本身就意味著一種責任和義務。問題在于在服從指令和服務之間存在著矛盾。服從指令是服從上級的指示和命令,服務指服務于公民和社會。上級的指令經常是在不了解實際情況的條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級的指令辦事,可能與服務的宗旨相違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員通常都會選擇服從指令,因為這是他的“最優策略”。這樣,服從指令就常常以服務為代價和犧牲。這當然是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員晉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績效考評制度等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惡果,但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長久的影響則是責任意識的嚴重缺乏。責任主要是對公民對社會的責任,因而這種責任意識的缺乏就會造成政府形象的敗壞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然造成對政府與公民關系的損害。所以作為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行政法,必然會考慮到這種責任意識缺乏所帶來的后果,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邏輯的必然了;同時這種責任意識的培養對適當時候的政府管理范式的轉換也必然具有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篇2
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歸納起來無外乎下列四種: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準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于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準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四是只貫穿于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這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學者們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同時,上述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
基于此,筆者認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對此原則有學者稱之為行政法治原則,并大都認為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則,也是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別的主要標志,它是貫穿行政權力過程始終,是指導、規范行政權利運作的基本準則。首先,行政合理性問題應屬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則,有學者認為又稱公正、公平原則,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學者們把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前提是,行政活動千變萬化,錯綜復雜,行政法律規范不可能對每一種權利的每個具體方面都規定的細致入微,必然會有遺漏,特別在變動性很強,行政法律規范永遠也不可能趕上每個變化,因此,法律規范必須留給權利行使的自由空間,即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形勢行政權力,必須對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享有一定的選擇權。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權力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盡可能合理、適當地做出行政決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權力時應適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歸納為一點,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法律共同的基本價值追求為自由、平等、正義、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應是對法律基本價值的一種反映、體現。那么,行政法精神實質就在于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益,維護平等,追求正義,確保行政秩序穩定,并保證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則就應全面體現行政法的這種精神實質。同時,直接實用性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體規范有所遺漏之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仍應嚴格地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使,也即仍是嚴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則應屬合法性原則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實質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規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規范得以具體體現。行政合理性原則其實也是要求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應屬于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是蘊含在行政法規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規范沒有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實質,就認為依此所謂行為為合理性之考慮,不為合法性行為,那么,推而廣之,任何部門法都存在合理性行為問題,如刑法的量刑幅度,這豈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則也應有一合理性原則。因為刑法規范也不可能將各種犯罪行為一覽無遺地加以規定,而各種犯罪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并隨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犯罪手段與形式呈多樣化、復雜化。這顯然是違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則應當也必須包含在合法性原則之中,否則就不符合我國行政法追求“法治”的發展趨勢?!胺ㄖ巍睉切姓ㄗ非蟮闹饕繕耍蠓傻臋嗤?,削弱甚至消滅“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則不是以合法為基本前提就違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必須在行政法的規范內進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應有一個依據,按照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幅度、范圍行使自由裁量權,既然行政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幅度、范圍,就只能依據這一范圍幅度進行,不能有任何超過范圍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更應是嚴格依法行政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合理問題。只要嚴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則除了強調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外,該原則還應強調行政法關系中的相對人應對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進行配合、支持,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理由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體直接干預經濟、社會事務的范圍越來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務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相對人對合法行政行為予以配合、支持,并積極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義務,這樣就能很好地約束行政相對人,使之不會無理抗拒。同時,有利于保護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則不僅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嚴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還應強調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等活動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義務。
二、民主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一切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有關的活動都要實行民主,必須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采用適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方法。人民對事物的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并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也應是如此。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認為行政民主原則是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范疇,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只是當時社會背景下的認識,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民主化程度總是越來越高,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逐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是更趨民主化?!胺ㄖ巍币渤蔀槲覈螄舶畹闹匾緩健!胺ㄖ巍钡牡谝灰蟊闶怯小傲挤ā保沃^“良法”,其價值核心應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執法等都要講求民主,特別作為影響面廣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無時無刻地影響著人們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最容易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而,行政立法、執法等各種行政活動都較其他部門法更重民主。這一趨勢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確認,如: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均規定了聽證制度。還有《立法法》也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制定中的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在現實中,因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嚴格的懲罰性;也不像民法所規定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本就蘊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來部分行政主體片面理解并認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單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服從,而社會需要行政管理過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這是一對矛盾且經常影響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這一矛盾的解決取決于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民主意識的進一步提高。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應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高度來認識民主的指導作用,將民主性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無疑對我國行政法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轉部分行政主體的片面觀念,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另外,現實中還有部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民主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也過于片面,當今更重民主的社會,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為無不從始自終強調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行為,要求其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這就要求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不僅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更是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立法更應如此。其次,行政執法行為中,為了取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應強調民主。這已在《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中得到體現。最后,在現實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為中,無不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民主原則,不能以單個利益違背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使行政相對人知曉其享有民主權利的同時,也明白民主的終極關懷為多數人的意見和利益。
轉貼于 民主性原則應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中包含參與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內容包括:(1)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開外都應公開,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得舉行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的民主性形式。這樣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行政法規范的調整涉及作為管理者的行政主體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權利和義務,該行政權利和義務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它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基礎,如果行政法內容不能充分體現民主,就不會確保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維護,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理行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勢必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才能在行政執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實施對社會的管理。(2)公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關咨詢,以便公民參加經濟和社會活動,對此,各行政主體應創造條件。這也是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各種社會管理活動,主動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義務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體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即建立聽證程序。(4)行政相對人應遵循民主程序的約束機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的同時,當其私自、個別利益與意志與公共利益、多數人意志發生沖突時,其應讓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數人利益,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積極支持、配合,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
三、及時救濟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主體應始終確保行政相對人受損權益的及時恢復和補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價值之一就是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講求時間、數量等量上的效率外,還應包括質的效率,亦即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對人的心悅誠服并積極地予以協助。單純的強制服從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為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與協助,甚至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這就應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救濟途徑。但行政救濟也應講求效率,盡快地解決爭議,否則也會影響整個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現實是:無論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為明顯的違法與不當,都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這對于那些需要調查取證的違法不當不很明顯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對那些有明顯的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就顯得不必要而徒耗時間、人力、物力,無疑也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應把視線放在行政實體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始終有一套給予行政相對人及時救濟的機制,要建立這一機制,就應有一指導性原則給予概括或指導,這便是及時救濟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整個過程中,始終以合法行為行使其獲得及時救濟的權利,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較其他部門法而言,其影響是最廣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也正是這個道理。那么,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行為中,最經常也最直接地影響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法及其實施過程中的特點。這樣,給權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對人一個及時救濟就尤顯重要,并且這種救濟應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也體現了行政法的精神實質。及時救濟的原則要求建立行政糾錯制度,“對于行政行為特別是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斷為違法不當的,應有一個獨立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之外的行政糾錯制度,并相應地在行政機構內部設立獨立辦案的行政糾錯機構,以經常性地對明顯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及時地修正,以盡快地恢復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及時救濟原則是和合法性原則相輔相成的,共同保證行政法治的實現,并促使行政主體能及時主動地糾正錯誤,盡快地理順行政法律關系。 四、行政統一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國家行政權的實施必須統一,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的活動都必須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規定。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行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隨我國改革開放的展開和深入進行,行政事務及行政法律關系急劇增長,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在我國得到確立。在行政法學領域深入研究的展開以及行政法的實施、實踐取得一定成功并積累相應經驗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訓。如:行政規章之間的矛盾問題及其繁雜無序問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執法行為的彼此沖突、矛盾和重合、重復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對人因同種或類似的違法行為卻受到行政機關不同的處罰決定,皆因依據不同的行政法規及規章,使其不能申辯,獲得及時救濟,等等。“法治”時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別是涉及人們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務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據。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應密切配合、彼此協調,行政相對人的同種行為應同等對待。所有這些都有賴于行政統一性原則的指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守法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有五個要求:
一是理順現有行政法規之間、行政規章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消除彼此沖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終本著統一的要求,實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統一化,確保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體系的統一和協調(如我國已經頒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盡其涵蓋力,應根據國家行政事務不斷發展變化及其趨勢,及時將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產生的行政事務統一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使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協調、一致、統一(當然,這還依賴于一定的立法技術性規定)。
三是要求實行行政程序統一化。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為之間前后矛盾和沖突。不同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統一、一致不應彼此矛盾、相互沖突。
四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機構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以統一精簡為原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各個機構要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復,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門,朝令夕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位、職權、工資、任免、獎懲、選舉、退休等等都要有統一的規定,以便使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走上統一的法治軌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同時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使同一行政主體的前后行為及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的協調一致,促進我國行政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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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坝嘘P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痹谑袌鼋洕鷹l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霸谑忻裆鐣?,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焙诟駹栒J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懊穹ㄔ谑忻裆鐣谋憩F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泵穹ㄊ鞘忻裆鐣幕痉ǎ@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梢姡_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翱傊穹ㄒ匀藶橹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p>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篇4
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民法精神強調平等互助、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這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兩者高度契合。
平等互助。公平的觀念和內容因歷史階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之一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實現這樣的公平正義,其基礎是社會平等,也就是說社會主體之間具有平等的地位,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社會生活中受到同樣的法律規范約束,并能獲得與其勞動和貢獻相當的利益。而這些內容,恰恰是民法中平等理念的主要內涵。民法強調主體之間的人格平等和機會平等,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壓制、歧視和干涉,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實現自我發展。只有實現這樣的平等,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才能得到妥善協調,各種社會矛盾才能得到正確處理,從而充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社會關系逐步融洽協調,使整個社會穩定和諧。和諧社會還是一個社會成員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的社會。民法的平等原則決定了民事主體的利益具有平等性,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損人利己;在權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互諒互讓,兼顧各方利益,妥善加以解決。民法還通過監護、收養和撫養等制度,貫徹養老育幼、扶助弱者的宗旨,以幫助一部分社會成員更好地實現自身權益。這種互助精神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友愛要求也是一致的。
誠實信用。誠信是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重要道德準則,它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做到坦誠相待、恪守諾言、講求信用。同時,誠信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倫理準則,市場經濟的一切活動都是建立在參與者的信用基礎之上的。誠信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誠信社會。在民法中,誠實信用也是一項基本原則。為了達到社會和諧,民法將誠實信用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使誠實信用這一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法律化,成為人人必守的法律原則。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強行規定。另外,民法還對諸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加以遏制,使之可撤銷,這就從另外一個方面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將誠實信用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原則,不僅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而且從法律上保證了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僅需要每個人的道德自律,還需要法律形式的他律。只有自律和他律雙管齊下,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
公序良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團結、秩序良好。民法強調公序良俗,與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要求相一致。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指國家和社會的存在及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良好道德。尊重公序良俗,提倡用社會中的善良風俗、道德規則來教化和引導人們的行為,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這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但也必須看到,單純依靠人們的道德觀念來達到社會和諧是不可能的,畢竟人們心中的道德標準高低不一,而且道德的約束屬于“軟約束”。因此,民法將公序良俗這一道德領域的規范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則的高度,賦予其強制性規則的效力。按照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謀求自身利益,但這種自由應以不違背法律及社會普遍認可的秩序與社會道德風俗為限度。民法奉行公序良俗原則,旨在將每個社會主體的利益限制在各自最大的范圍內而不損害其他社會主體的利益,以此達到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完善民法制度促進社會和諧
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應將完善民法制度作為一個重點。
加強人格保護。和諧社會,以人為本。個人享有法律允許范圍內廣泛的自由,國家和社會充分尊重和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與獨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民法對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人格利益所必須具備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幾項具體人格權,《民法通則》頒布后又出臺了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以及侵害名譽權的司法解釋等來完善人格權立法。但是,關于一般人格權的法律規定還需要完善,一些重要的具體人格權如隱私權等還需要在立法中得到體現。
明確財產歸屬。在現實社會中,人們之間的絕大多數糾紛都表現為對財產的歸屬或使用、收益所發生的爭議。物權法通過確定主體的權利,明確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協調各種權利主體的利益關系,能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從而實現社會安定有序。另一方面,物權法確認和保護企業及個人所得或應得的物質利益,能夠激發、保護勞動創造和商業投資的積極性,有利于構建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因此,依據憲法精神,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可以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篇5
論文摘要: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基本原則應該成為法官彌補現行法律規范漏洞和空白、衡平個案正義與公平的基準。民法基本原則的效力發揮離不開法官的創造性司法,同時,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須在成文法的框架下進行。民法基本原則成為連接法官自由裁量與成文法框架的橋梁。
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民事活動的行為規范,更應該成為司法機關裁判民事糾紛的裁判準則。這是由基本原則的意義與立法技術上的特點所決定的,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行為規范與審判準則,更是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或稱法官造法)的法律依據。因此,探討民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問題應該包括兩個方面:1、民法基本原則的行為規范與審判準則的功能。2、民法基本原則的衡平性。
一、民法基本原則既是一種行為規范同時也是一種審判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整個民事立法-運作體系的核心原則,理所當然地對民事活動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指導和規范意義。民事活動當事人首先應該以一般民法規范作為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范或規范不清時,民法基本原則具有行為規范的功能。但也不排除在民法規范已有規定時,民法基本原則也具有一定的準則功能。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準則才能具備法律上的意義,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行為準則被遵循時,他同時也是司法機關裁判民事糾紛的依據。原因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決定了其作為行為規范與審判規范的性質。從原則一詞的語義來看,它在英文中同時包括“根本、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為其他真理所憑借”和“被接受或公開聲稱的活動或行為準則”兩種含義。 我們可以知道,原則一詞實際上是對法理和根本規范的一種翻譯,原則具備法理的含義。法學理論是法律的非正式淵源之一,當然可以成為法官在裁判民事糾紛的依據。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法律所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泵穹ɑ驹瓌t作為一種法理,是民事活動中公認的價值,其被法官加以運用,當然可以成為一種審判規則。
2、民法基本原則的根本性決定了它作為基本行為規范的地位。首先,民法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在市場經濟下的商品經濟中,存在著多種所有制體制和利益有差別的多數經營者,交換是商品經濟的生命形式,商品生產者通過交換獲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資料和原料,從而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交換的基本特點就是要求公平和等價有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交易一直進行下去。市場經濟千變萬化,市場經濟中的生產、交換、消費都必須有秩序地進行,因此保證經濟和公共秩序就顯得尤其重要。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的經濟,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只有進行自由選擇才能獲得最大利益,保障意志自由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自由必須在一定的約束下才是真正的自由,市場的自由競爭呼喚法治和誠實信用的道德作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平等、公平等價有償和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合同自由,法治原則都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市場經濟的參與者也就是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當然應該把體現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活動準則。其次,民法基本原則同時體現了立法者在民事領域的基本精神與政策。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立法者通過設立基本原則,把自己在民事領域所欲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貫徹到民法的各個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當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規范未作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就可以根據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去體會立法者的精神與政策,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衡平性
衡平,是普通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常常作為與普通法相應的衡平法的概念出現。衡平法是英國14世紀通過判例形成的指在糾正普通法失誤的法律,英國長期以來存在適用普通法的普通法院和適用衡平法的衡平法院。 但是,這種作為一種法律規范的衡平法僅僅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衡平,其實,在實際中還存在一種普遍意義上的衡平。亞里士多德將衡平定義為:“法律因其太原則而不能解決具體問題是對法律進行的一種補正?!庇▽W家克里斯多夫.圣.杰曼認為:“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摒棄法律中的詞語,有必要遵循理性和正義所要求的東西,并為此目的而實現衡平;這就是說,有必要軟化和緩解法律的剛性。” 我認為衡平是當法律的普遍規定與個案公平發生沖突時,法官拋開法律的字面要求,直接按照正義的要求裁判案件。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和立法者在民事領域的基本精神和政策,是貫穿整個民事立法-運作體系的基本準則。它是立法者制定各種民事法律規范的指導方針,反映了立法的根本目的。其他一般民法規范都是民法基本原則精神與要求的體現,不過是落實法律目的的手段。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民法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民事領域的基本價值,他們構成了我國民事立法的根本考慮和出發點。從法律的位階角度觀察,民法基本原則與一般民法規范具有位階上的上下從屬關系,一般規定必須服從基本原則,后者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多數情況下,一般民法規范和這些根本考慮與出發點都能保持一致。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發揮效力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大陸法系實行規范主義,即成文法主義。有權機關通過制定民法典和各種民事制定法,使民法領域的各個方面都有具體的法律規范可以依據。但是成文法(制定法)由于是以采用文字為載體的行為規范其本身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
1、滯后性。法律規范是立法者對社會關系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的預設,但由于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一成不變的法律規范當然跟不上社會的發展。但是不斷的修改法律,又會破壞法律的安定,損害法律的權威。
2、法律規定的不周延性 法律規定應當是適用于所有人的,并且應當適用于社會的各個方面,使人們的各種行為都有法可依,各種社會關系都受到法律的約束。但是立法者并不是萬能的,所謂“掛一漏萬”,正是體現了法律的不可周延性。法律不可能規范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3、法律是根據社會的普遍性的情況而規定的,它不可能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性,故此有時法律的規定會造成個案的不公正。
篇6
關鍵詞: 政府購買; 公共服務; 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 D630 文獻標識碼: A DOI:10.13411/ki.sxsx.2016.03.001
基本原則,通常是一種理念的反應,一種具有宏觀指導意義的法理,一種精神實質的外在體現。它可能是某一部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也可能是通過司法判例而逐漸形成的,還可能是法律學者在著作中歸納總結出來的。它是某一法域內被公認的普遍性觀念,是某部法律法規的靈魂和精神指向,它客觀體現出該部法律法規的宗旨、目的、任務、本質特征、精神價值和現實意義等。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行為模式,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理應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權責統一原則等。[1][2][3] 然而,從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法律性質上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除了應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其特有的基本法則,在本文被稱為基本原則。(但在更寬廣的視角或范疇上看,它或許只是具體原則)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基本原則應當具備兩個衡量標準:其一,形式標準,是指該原則的效力應當具有貫穿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之始終的功力,即具有指導和普遍性效力;其二,實質標準,是指該原則的內容應具有根本性,且具備規范。唯有同時滿足普遍性和根本性兩個標準,具備指導性和規范性的雙重功能(基本原則具有但不限于這兩種功能),才是本文所指稱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參與和競爭原則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公平參與和競爭原則是指,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各個法律主體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參與和競爭的權利。公平參與和競爭是指,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全過程,并且影響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購買進程和實質內容等?!靶姓绦蛏系膮⑴c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允許當事人參與到行政程序中,就行政行為是否作出、如何作出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意見或提供證據,并影響行政行為的內容?!盵4]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參與人,除政府部門外,具體包含但不限于兩方面的法律主體:一方面是承接公共服務的競爭者,即與政府部門締結購買合同從而承接公共服務生產任務的一方當事人;另一方面是社會公眾,即被服務對象,他們是公共服務的終端消費者,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也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換言之,以上兩大主體的合法權益都會受到政府從外部購買公共服務的直接影響,都是行政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都應平等享有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相關的法律權利。因此,公平參與原則包含承接公共服務的競爭者之間的公平參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公平參與、承接公共服務的競爭者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公平參與等幾個方面的內容。承接公共服務的競爭者之間的公平參與是指,各個承接公共服務的競爭者在同一法律條件下,依照同樣的法律程序,按照同樣的法律步驟,經過同樣的法律環節和階段,平等享有和行使與政府部門設立、變更、解除購買合同行政法律關系的權利,并平等承擔和履行相對應的義務。換言之,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在法律面前,政府部門對承接主體的法律身份、法律地位、法律資格等承包條件方面的要求都是平等的、公平的。社會公眾的公平參與是指,只要是應然上的公共服務對象,就平等享有和行使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參與權利,并承擔和履行相對應的義務。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參與權是“被服務者”作為憲法意義上的“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的派生權,具體包括知情權、投票權、監督權、檢舉控告權等。這些權利都是依法治國背景下的民主原則在行政法治上的具體體現。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應當是社會公眾正確和自愿的意思表示,法律應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承接主體與社會公眾的公平參與,是指承接主體行使權利不得干涉、限制、妨礙和剝奪社會公眾行使權利,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權。
公平參與和競爭原則在我國的立法中已有所體現。我國《寧波市政府服務外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也有相關規定:“任何符合條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參加服務外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承包商進入服務外包市場,也不得對承包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可見,社會公眾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也是法定程序的要求。另外,《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也規定:“訂立行政合同應當遵循競爭原則?!?作為一種行政合同,購買合同還應當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從一而終地貫徹公平參與和競爭原則,有利于提升社會認同度和可接受性,能真正達成在政府部門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的目標,促進公共服務行政職能的轉變和公民實體權利的實現,進而推動公共服務行政法治建設、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和民主法治社會的形成。
二、公開透明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是指,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應當將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相關信息通知到每一個承接競爭者,并向社會公開。公開是手段,透明是目的?!靶姓_即行政的公開化,是指行政權力運行的每一個階段都應當以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具體而言,行政公開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應當依法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參與和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盵3]262-263 從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階段上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具體包含四個部分內容:購買信息的公開透明、購買過程的公開透明、購買結果的公開透明和購買合同履行情況的公開透明?!稌盒修k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務外包信息應當在寧波市政府采購網等公眾媒體上,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從購買行為的對象和內容上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涉及的公共服務是有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事務,一般都不含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不可、不便或不能公開的內容。既不具有秘密性,又屬于公共性范疇的行政事務,因此公開透明是原則,不公開則是例外情形。購買信息的公開,有利于承接主體及時獲取市場信息,在公平參與的基礎上,運用自身的商業技術。或其他優勢,按期完成相應的投標工作,公開進行競爭,終而有利于政府部門擇優選擇公共服務的實際承接人。購買過程的公開,有利于各參與主體相互監督,提升公共服務生產職能轉移過程的透明度,防止購買過程中的腐敗現象及其他風險的發生。購買結果的公開,為承接競爭者和社會公眾的參與評估、檢查、申訴和監督提供了依據和信息。公開購買合同履行的情況,有利于購買人、承接競爭者和社會公眾對承接人履行購買合同情況的監督、管理和制約,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促進連續性與穩定性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的生成,從而保障公共服務供給任務的完成。
公平正義是一切法律規則的價值追求,是一切制度的終極追求目標,是法治社會和人類文明的共同精神追求?,F代社會要求建構法治社會,現代國家要求建構法治國家,現代政府要求建構法治政府。行政法治不僅要求依據法律行政,還要求具有人文精神的行政。行政法治的要求是,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時還要注重合理性,在符合形式法治的同時還應最大限度實現實質法治,應當注重公平正義。立法是社會資源的第一次強制性分配,行政是對社會資源立法分配上的貫徹、執行與實現。立法上的公平取決于代議制度、社會公眾的參與狀況、國家各階層之間的博弈等因素,而行政上的公平與否則主要取決于行政法律對行政權的有效控制、行政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度、司法審查的力度、社會與公民的監督等因子。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的基礎,通常發揮著社會矛盾的“緩沖器”作用。[12] 從本質上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并非行政的范疇,政府公共服務才是。哪些公共服務不能實行外部購買?哪些公共服務則可以或應當推行外部購買?以什么方式進行購買?承接人、社會公眾的權利應當如何行使?政府部門一方的行政優益權如何啟動?啟動的條件、程序、步驟、環節如何進行,應當受到哪些限制?如何確保承接人之間、社會公眾之間、承接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機會均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所有問題,自始至終都必須遵從一個最基本且最內在的理想追求,這個美好追求其實就是公平。唯有公平,才能得到各方主體的真正認同和接受。唯有公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才得以展開和實現。過度降低成本而追求效益,勢必導致經濟利益價值追求與社會公平價值追求之間的強烈沖突。只有自始至終的兩者兼顧,才能真正發揮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功能,才能杜絕因偏頗一方而損害另一方的失衡現象,才能順利完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任務。否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難以長久。
行政效益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盡可能減少精力、時間、人員、資金、資源等方面的行政成本,來獲取最大可能、最高質量的服務效果。一方面,行政效益原則要求在行政立法中設定有利于增強行政效益的條款,構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保障體制、機制和制度;另一方面,它還要求行政主體在現有法律規定的限度內,或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形下,盡可能主動增強行政效益。行政效益原則所倡導的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具性價值的良好發揮;而公平原則所反映的是其倫理上的正面價值。在確保倫理性價值不受損的情形下,應當盡可能彰顯工具性價值,使工具性價值得以最大限度的發揮;而在工具性價值最大化時,不能忘卻倫理性價值的最低保障,應當兼顧倫理性價值,不能損害倫理性價值的客觀實現。可見,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效益與公平兼顧原則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精神和原理,發揮著宏觀指導、中觀調整、微觀解釋的作用,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基本原則之一。
縱觀前文,此五項基本原則共同構筑了我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在精神的統一體,成為法治視野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基本支柱。概言之,公平參與和競爭是邏輯起點,公開透明是程序保障,連續性與穩定性是衡量基準,誠實信用是基本要求,效益與公平兼顧是終極目的。此五項者,共同指導、規制、調整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整個運行和全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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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1.1和諧法治思想更加關注人的尊嚴與人的幸福的需求把人的尊嚴與人的幸福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作為指導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發展是和諧法治思想的宗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法治來維護公民的正當權益。讓每一位公民的正當權益都能切實得到保障,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里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是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因此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讓人民群眾真正地成為國家、社會的主人。為此,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里,應當尊重社會成員的獨立人格,讓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能夠得到保障,讓社會成員能有平等的機會去充分發揮其能力。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公民的正當權利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而不斷滿足人民的多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體地說,就是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就是要創造人們平等發展、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社會環境。現代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權利為指導。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義務的設定和履行都以維護公民的一定權利和利益為目的,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制約權等使公民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利益得到切實實現。這就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了制度基礎。因此,我們說只有法治才能從根本上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使公民都能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能夠依靠和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1.2和諧法治思想更加注重人文法治環境的構建注重良好的人文法治環境的構建,主要體現在將人的解放、尊嚴、幸福作為追求的目標,將民主、公平、寬容作為法治社會的自覺意識和行動。在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和諧社會,這是人們進入二十一世紀的新的愿望,公平、正義、有序、自由、平等、效率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應有之意,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本質。只有實行了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只有真正當家作主,整個社會才能和諧。故和諧與法治都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內容,兩者的統一結合代表社會主義發展的成熟。社會主義社會成熟階段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社會,是一個和諧社會同時又是完善的法治社會。和諧社會要求物質文明的建設與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設協調一致,要求經濟的發展、政治的穩定和文化的繁榮協調一致,要求人際關系和社會秩序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都是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續的,所以和諧社會包含了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環境等廣泛的領域。但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要求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正義,人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個人能夠安居樂業,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就是法治社會,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營造良好的人文法治環境,需要以和諧法治思想為指導。
2和諧法治思想的價值
2.1為構建和諧法治社會提供理論支撐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原則和方式,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都依法管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是憑借法律這種公共權威的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而不是依靠人格的權威或當權者的威嚴,更不是依靠親情。它要求把堅持法律至上、樹立法制權威作為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國家管理形式和結構形式,確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法律地位,規定其任務、職權、活動范圍和程序,以及國家機關間的相互關系等等,即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組織國家機構體系。法律同時也是社會關系的調整者,它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要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都要無例外的接受法律的規范以及約束。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法律規范,規定人們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積極引導社會朝著健康、有序、穩定的方向發展。法律正是通過對各種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來確認、保護和促進社會安定、政治穩定的,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與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社會平安、穩定,可以通過法律這種特殊的調節手段,制定出能夠維護社會平安、穩定的法律規范。通過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讓人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2.2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思想保障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包括:切實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從總體上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機會,根據每個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有差別的合理的分配,立足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對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不斷得到發展所帶來的利益,進而使社會生活的質量不斷提高。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公平與正義正是現代法治所追求的價值取向。法治所體現的公平正義應該更準確地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用體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法律來調整不同主體之間的收入分配、利益格局等經濟問題,讓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同時用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等問題,使人們生活在一種和諧、安全、穩定的社會之中。這既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法治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的公平正義的制度安排和價值構建。
篇8
【關鍵詞】 公法;私法;私權利;民法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1-051-01
一、從私法沿革歷史的角度解析民法的私法理念
私法的沿革是一幅宏大的歷史畫卷,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早在古羅馬時代便已有之。羅馬法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反映著國家與個人的對立。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私法造福私人,公法造福社會。公法調整政治關系及國家目的;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
公法造福于社會的理論來源于柏拉圖的“國家性善說”,但隨著近代“國家性惡說”的發展以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對立,“公法造福于社會”逐步發展成了“公法造福政治國家”。所以,近代民法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理論,大都著眼于強調私人關系不受國家干預,即所謂“私法自治”。
在當代法律社會化運動中,公共利益和國家意志越來越多地進入民事領域、私人領域。這一方面促使人們對傳統私法觀念進行反思,另一方面也引起人們對保持民法的私法精神給予關切。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一定意義上,構成民事法律思想及制度建構的決定因素就是公法與私法的辨析。
二、從民法基本原則解析民法的私法屬性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民事社會關系和法律調整要求的,貫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終,對各項具體民法制度和規則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它存在著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兩種價值取向。這里著重探討體現民法個人本位的兩個基本原則:
(一)人格平等原則
它是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和人人各得其所的正義理想的體現,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延伸。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的相互關系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礎之上的。這種人格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現就是人身權、財產權等民法上的權利。通過權利,民法為每一個人都創設了在社會交往中保持和實現自我存在的空間,對公民的私權利實施了最有力的保護。
(二)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就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創設民法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利義務。民法以私法自治為原則,承認當事人自主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邏輯上,民法規范區分為強制法和任意法。但是無論從法律條文的數目還是從影響力的范圍上,強制法都遠不及任意法。這就從形式上決定了任意法在民法中的主導地位。保障了當事人在不同性質的法律規定面前享有意思自治的空間,以滿足民事主體對于保護個體自由,最大限度實現私人利益的需求。
三、民法的基本精神與私法理念
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民法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和豐富的精神內涵:
首先,民法有著人文關懷。公平正義、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理念貫穿民法始終。古羅馬法諺說:“正義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保F代民法的發展方向,正是不斷強化樹立民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地位,恢復民法固有的道德追求和道德理念。
其次,民法是務實之法,民法始終關注著人的權利自由和社會和諧,為人們社會生活中的矛盾和沖突尋找到切實的法律解決規則或原則,為法律的決定作出合理有說服力的論證。因此,民法是面向社會,不斷地為解決實際問題而努力提高制度效率,從而實現社會正義和增進社會福利的務實之法。
四、確立民法的私法地位與正確理順公法、私法關系的重要意義
理論上構建法學體系和法律制度的終極目的在于將其建立于社會制度的實踐之中,因此確立民法的私法地位與正確理順公法、私法關系的理論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確立民法的私法地位與正確理順公法和私法的關系有利于認清社會歷史向前發展的大趨勢與我國改革開放的政策實質。民法是權利本位法,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中,權利是主導的方面,義務是為實現權利而存在的。民法是一部維護市場經濟穩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法市場經濟法。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也正是改革開放的本質要義。
(二)我國現階段已經確立了建設法治主義國家的目標,如果不能夠確立民法的私法地位與正確理順公私法關系,法治主義必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公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防止行政權、司法權等公權利的濫用而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只有確立民法的私法地位,維護私法自治的權威;正確理順公法私法關系,明確地界定公權力,才能夠真正阻擋公權力對個人的不當侵害。
五、對私權利的規制
私權固然是神圣的,但也要注意“極端的權利,乃最大的非正義?!泵穹▽λ綑嗬谋Wo絕不是對私權利濫用的庇護。當權利的行使超出了權利的邊界致他人受損害,同樣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對私權利規制的目標,就是要在私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公德之間,建立起相得益彰的和諧關系,使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日臻和諧健全。
五、結語
我國正在走向現代化?,F代化的標志不僅是工業文明和商業文明,而且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民法是自由平等的現代政治文明的支柱,更是理性和諧的現代法治文明的代表。民法發達和權利昌明之日,便是我國現代化全面實現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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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農村社會的和諧是整個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和諧要通過新農村建設來推動,新農村建設必須以法治作保障。
回顧我國農村改革的啟動和深化,主要是靠國家適時、正確的農村政策來推動的。它實際上是在法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使得我國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仍然缺乏全面系統而又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在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今天,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方式也要發生轉變,要靠政策,更要靠法律,把新農村建設置放在一個新的制度環境中去思考,既要把行之有效的農村政策適時地上升為法律規定,又要根據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創制推動新農村建設的法律制度。
如何才能把新農村建設建立在法治保障的基礎之上呢?
樹立新的法治理念。在新農村建設中培育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是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政府為主導、農民為主體”的觀念,把保護“三農”利益作為農村法治建設的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為此,要改變新農村建設中容易出現的“政府包辦一切,農民依靠政府”的狀況,政府一方面要為新農村建設創造一個公平、正義、有序的法治環境,另一方面要主動和負責地辦好市場和社會自治組織辦不到或者辦不好的事情,同時要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用法律制度激發農民投身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以實現農業的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
以法律制度為支撐。過去提出的新農村建設,更多地是停留在號召層面,而今天的新農村建設,完全不同于以往,它是一種需要實踐的行動綱領。在這種背景下,新農村建設與法治建設就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即新農村建設推動著法治的發展,而法治的發展又支撐著新農村建設。體現和落實新農村建設目標的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新型農民的培養、人居環境的改善、鄉村治理新機制的建立、農民權益的保護、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等,都必須要以明確的、權威的、穩定的法律制度為支撐。
完善農村法治運行機制。農村法治的運行應當遵循農村社會經濟運行的規律,符合農村的實際。
篇10
在過去30多年的法治建設中,法治建設與對外開放的良性互動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越是開放的領域,法治建設的推進越快。毫無疑問,經濟領域首當其沖,無論是在立法的數量,還是執法和司法實踐方面,都遠遠走在其他領域的前面。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中國在法治建設上承擔了更多、更具體的國際責任和義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要求,進行了修改完善,并且制訂出了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規,培養了一大批熟悉國際規則的經貿界、法律界人才,為規范和改善中國的市場經濟提供了有力支撐。
其次,越是對外開放水平高的地區,法治建設的水平也相應更高。對外開放水平高的地區,經濟社會生活更加活躍,各類利益關系也更加復雜多樣,對于法治的需求更強。在法治實踐和應用中,人們的規則意識提升也更為明顯。反過來,法治建設也為這些地區的繼續發展和治理水平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從而形成了經濟社會對外開放與法治建設不斷深入的良性互動關系。
第三,國際社會的經驗做法,不僅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了借鑒和參考,也影響著社會的法治意識的形成。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中國的法治建設積極吸收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從法律體系、立法程序、立法技術到執法、司法實踐,法治工作者的培養訓練,涉及諸多方面。中國法治建設的開放性,也直接推動了法治建設的跨越式發展。中國不僅對各國的法治建設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而且在許多方面實現了與國際法治的有效對接。更重要的是,在開放的過程中,全社會的法治視野更加開闊,對本國的法治建設有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
經過3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整個國家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寫入憲法、這樣的基礎性制度文件中,而且通過不斷完善的立法、日益嚴格的執法和司法,以及整個社會對于法治理念的切實體認和踐行,成為整個國家和社會追求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