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的機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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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規范分析
氣候變化是在相對長時期里氣候呈現出惡劣趨勢,導致有害于人類的不良影響發生,主要由人類自身原因所造成,例如:過量排放溫室氣體,不合理開發土地,森林植被銳減等等。而氣候變暖帶來的是全球性的生態災難:陸地面積減小,糧食減產,物種多樣性遭受破壞,疾病流行等等。為此國際社會制定了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6(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和5京都議定書6(KyotoProtocol)。為尋求和保持適應與減緩氣候變化的平衡,建立了相應的國際合作機制。按照溫室氣體減排責任分擔理論,實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依照各國商討擬定的行動計劃時間表削減排放量,其中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減排責任,其實際履行效果具有決定性作用。為此各國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影響評價,依此提出氣候變化政策建議,力圖形成清潔發展機制,實現節能降耗,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例如,南非政府與企業簽訂/氣候變遷協議0,政府更加精確地估計溫室氣體排放量,擬定溫室氣體清單,通過清潔能源行動計劃提高政策實施力度,運用稅收激勵、排污費等市場手段的創新機制。德國執行年度5國家氣候保護計劃6,建立對于每年氣候保護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的機制,增強能源使用效率,確立政府燃料戰略,成立二氧化碳削減部際工作組,編制政府溫室氣體減排報告,多方面、多途徑、全方位地控制有害氣體排放,清潔生產的實施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從根本上防止了氣候變化造成的不良影響。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6提出:對于全球變暖,各國都應當承擔責任,其中發達國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基于此,要求發達國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氣候變化造成有害影響,并且給予發展中國家資金和技術的支持和援助,共同遏制全球變暖的趨勢。5京都議定書6是框架公約的具體化,規定了美國、俄羅斯及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具體額度,要求他們到2010年至少減少1990年排放總量的5%。提倡各國建立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行(JI)。溫室氣體排放的數量與工業、交通等的行業規模、生產方式相關。發達國家經濟規模和發展速度處于先進水平,與之相應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量也是巨大的,因此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也隨之加大。減少排放也就意味著控制生產建設規模,勢必影響到經濟發展。這也是各國關注的焦點問題。怎樣才能既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又不有礙于經濟發展呢?公約是各國利益和人類共同利益調和的產物,其間大國施加了更多的影響。美國對于減排采取強硬態度,沒有遵守國際承諾,勢必加重各國減排的負擔,由此也使國際法的效力大打折扣。在國際法律機制的建立到執行的過程中,國家立場、國際政治格局、經濟全球化等等因素摻雜綜合,形成錯綜復雜的國際法律關系,其調整、整合及協調是博弈各方此消彼長、相互制約的結果。
2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研究與立法實踐進展
我國對于氣候變化的研究也是隨著相關國際公約的起草和制定逐步開展起來的。氣候變化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因而氣候變化導致的影響也是具有不確定性的,這就增加了研究的難度和可變化性。目前我們已經開展了氣候變化預測、影響評估、綜合對策等方面的研究。制定5中國國家氣候計劃綱要6和5中國氣候系統觀測計劃6,系統研究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的關系和相互影響,為科學決策提供客觀、全面、真實的信息資料;建立大氣環境監測預測,分析、模擬氣象災害及其危害后果,及時了解掌握大氣、氣象及氣候發展變化狀況,采取適應性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導致氣候變化的有害因素;進行農業氣象災害預警及控制技術研究,在于防治氣候變化對于農業生產的不良影響。著手研究編寫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從宏觀戰略角度考察全國氣候現狀水平、氣候資源潛力、氣候變化趨勢,結合經濟、社會生活、文化、科技等限制因素,提出氣候變化的對策措施;正確評估氣候資源水平,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優勢,實現/資源氣候0、/安全氣候0。發揮國際和國內兩種力量的作用,共同解決大氣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問題。為此,中國、日本、韓國、印度、美國和澳大利亞確立了亞太地區清潔發展和氣候變化伙伴關系,通過各國之間清潔能源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研究開發先進的清潔能源技術,減少有害氣體排放,減輕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危害。為控制大氣污染造成氣候有害變化,頒布實施了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6,為適應大氣、氣候環境變化該法已經進行了兩次修改。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國家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即在限制排污總量指標的基礎上實現逐漸削減。并且與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結合實施,同時引進市場機制,逐步開展排污權交易,充分發揮市場因素的自覺調整功能,實現排放者之間排放量的余缺調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即實行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度,實現量化、標準化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大氣環境的區域控制制度,包括劃定/兩控區0、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通過采取更加嚴格的制度措施,有效扭轉上述區域大氣污染惡化的趨勢。改善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植樹種草,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從而有效遏制臭氧層空洞的擴大。我國現行的5大氣污染防治法6主要是針對燃煤產生的氣體、其他工業生產廢氣的排放、機動車船排放的尾氣以及粉塵、惡臭氣體排放而實施的法律控制,在進行末端治理的同時實行源頭管理,包括清潔能源使用和清潔生產。立法鼓勵清潔生產技術的開發和推廣應用,實行落后工藝設備的強制淘汰制度,并且國家鼓勵采用的生產設備和技術名錄。
篇2
[關鍵詞]地球工程;國際管制;氣候變化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6848(2012)05-0005-06
[作者簡介]孫 凱(1976―),男,山東青島人,博士,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講師,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發展研究院研究人員,主要從事國際環境治理研究;王剛(1979―),男,山東青島人,博士,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講師,主要從事海洋環境治理研究。(山東青島 266100)
[基金項目]“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氣候變化與國家安全戰略的關鍵技術研究”(2012BAC20B06)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11YJCGJW014)的階段性成果。
Title: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f Geoengineering
Authors: Sun Kai & Wang Gang
Abstract: With the urgency of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reaching agreements on emission reduction, deliberate intervention of climate change which is known as geoengineering attract some scientists’ attention. The research of geoengineering is at the initial phase, and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of geoengineering technology, the global and uneven impact of geoengineering, plus the possible moral hazard by the implication of geoengineering strategies, it is imperative to strengthen the governance of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Und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a comprehensive and global regulation is not possible, but some norms governing geoengineering are badly needed. Emission reduction should be the first choice in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and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should not be used as an excuse for delayed action on emission reduction.
Key words: Geo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Climate Change
在全球日益暖化的今天,如何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避免氣候變化產生的不良后果,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在國際氣候治理層面,圍繞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協議難以達成甚至停滯,一些科學家甚至決策者開始考慮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B計劃――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即通過周密的計劃和獨特的技術來對全球的氣候進行調節。目前對地球工程的研究在科學界還處于初始階段,在政策界還處于觀望階段,但鑒于地球工程潛在的巨大影響以及高度的不確定性等問題,有必要對地球工程的研究和可能實施的方案選擇進行“未雨綢繆”的規劃與治理。
一、地球工程的技術選擇
地球工程技術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二氧化碳清除技術(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即通過人工增加碳匯以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具體措施為:(1)利用已收割的生物質及隨后的碳存儲進行生物碳捕獲。將收獲之后的生物質用來生產氫氣或電能,將剩余的殘渣及存儲的二氧化碳在合適的地質構造中進行封存。(2)生物碳加工。植物在生長的過程中,通過光合作用可以從空氣中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當植物死亡和降解之后,所吸收的大部分二氧化碳都會重新返回大氣中,因此在生長期內將植物收割,可以將這些植物體制造成生物碳并在海底或地下進行封存。(3)加強風化作用。含有碳酸鹽和硅酸鹽的巖石在風化過程中也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這些巖石在地表非常常見,因此以人為的方式加強含碳酸鹽和硅酸鹽巖石的風化過程,可以提高通過自然方式從大氣層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能力。(4)海洋增肥。海洋中的浮游生物可以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此通過海洋增肥,加強海水的營養化,可以刺激海上浮游植物生長以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隨著這些植物的死亡和沉入海底,其所吸收的二氧化碳也隨之沉入深海。(5)通過化學方式直接從大氣層中捕獲二氧化碳及隨后的存儲,即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分離,以液態的方式將其存儲在地下或深海。(6)人工植樹。通過人為的植樹造林,可以增加碳匯,進而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
另一類是太陽輻射管理技術(Solar Radiation Management, SRM),即減少入射及隨后對短波太陽輻射的吸收,以將少量陽光反射回空間的方式應對全球變暖及氣候變化。①具體措施為:(1)發射軌道太空鏡。利用太空鏡反射太陽輻射或使太陽輻射改變方向,從而減少到達地面的太陽能輻射量。(2)在平流層注入氣溶膠。將硫酸鹽或其他類型的顆粒注入高空大氣層,以此提高陽光反射回太空的散射能力。(3)對流層增云。增加低層大氣云凝結核的濃度,特別是在海洋區域,使云層變白,從而提高云層的反射率。(4)提高地表反射率。改變土地或海洋的表面,將更多的太陽輻射反射回太空。
不同的地球工程技術的運作機理是不同的,由此帶來的技術、經濟、倫理、政治和社會問題也會有所不同。如何對不同的地球工程技術進行評估,在目前地球工程技術研究的初始階段,尚很難對這些問題進行量化。英國皇家協會2009年題為“氣候工程:科學、治理和不確定”的報告,基于環境有效性、速度、安全性、成本這四個指標,對地球工程的部分技術方案進行了初步的定性評估。其中環境有效性包括科學和技術基礎方面的信心、技術可行性、潛在影響的強度、空間規模等;速度指的是目前的準備狀態和預計影響顯現的速度;安全性指的是已知的風險和潛在的、無法預料的大規模危害;成本包括初期部署成本和投入使用之后的運作和維護成本。依據以上四個指標,對部分地球工程技術方案的初步評估如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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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二氧化碳清除技術和太陽輻射管理技術在減緩氣候變化影響方面的目標是一致的,但這兩類技術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亞地球工程專家John Virgoe認為:“二氧化碳清除技術與太陽輻射管理技術在本質特征和潛在影響方面具有明顯的不同。二氧化碳清除技術可以納入到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行動中,而太陽輻射管理技術則可以作為應急性方案運用到極具破壞性的氣候變化情況下?!雹诳傮w而言,二氧化碳清除技術是“治本”,即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存量,進而減緩氣候變化;而太陽輻射管理技術是“治標”,直接對太陽輻射量進行干預。依據對兩類技術的初步評估判斷,在這兩類技術的選擇上,二氧化碳清除技術應當優于太陽輻射管理技術。
二、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國際管制的需求
地球工程是一項規模龐大、涉及領域廣泛的項目,目前學界對它的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在地球工程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影響、成本評估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英國皇家學會報告的目標是“對于地球工程的技術選擇提供權威和均衡的總體評估”,但同時又強調:“國際范圍內任何一種地球工程的技術方法在受到嚴肅考慮實施之前,需要更進一步的詳盡研究?!雹哿硗猓厍蚬こ痰膶嵤┖陀绊懚际强鐕陨踔潦侨蛞幠5?,因此,為確保地球工程研究的安全性、公開性和責任性,必須對其進行強有力的有效治理。④
具體而言,地球工程的系列方案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地球工程影響的全球性及非均衡性,以及地球工程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困境等原因,有必要對其進行有效的國際管制。
(一)地球工程影響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由于地球工程的復雜性、規模的龐大性和科學技術的不確定性,人們無法對地球工程的潛在影響進行精確的預測和量化。對地球工程的實驗在“實際應用”之前不可能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大規模的實驗,而只能依據計算機模型對其風險進行評估,而這種計算機模型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地球工程所可能引發的無法預見的后果就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擔憂。區域性的氣候變化可能受到地球工程的干擾最大。例如一些科學家研究發現,盡管1991年位于菲律賓的火山噴發,向大氣中注入了20兆噸二氧化硫,從而導致了隨后幾年的氣候“轉冷”;但是,此次火山噴發也給當地帶來了很大的“副作用”,使菲律賓以及世界其他地區連續多年出現降雨量減少、糧食減產、河流缺水等問題。①另外,地球工程還會導致海水酸化的加速、臭氧層損耗的加劇以及糧食的減產等一系列問題,在對這些問題進行縝密的研究并能夠精確預計其所可能產生的效果之前,這些方案是無法實施的。
(二)地球工程影響的全球性和非均衡性
由于地球工程對大氣的影響不可能僅僅限于某個區域,例如向大氣中注入氣溶膠,這對于地球氣候的影響將是全球性的,這使得一個國家甚至是一個公司就可以擁有對全球施加影響的手段,暫且不論其后果是好是壞。另外,地球工程在全球范圍內產生的影響不可能是均衡的,即使地球工程的一些方案能夠按照規劃順利實施,其對某些國家可能帶來有利的影響,而對另外一些國家則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②隨之產生的問題就是:某一個國家是否有權力采取措施影響全球的氣候?或者如何對此類問題在全球層面進行決策?需要全球所有的國家都參與嗎?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有效的國際法律制度來對其進行行為規范和調整。
(三)地球工程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困境
對于環境主義者和大部分科學家來說,地球工程無疑是最后的選擇,也即B計劃。這是在減緩氣候變化的所有努力都失敗之后,并且在人類面臨災難性的氣候變化臨界點而亟需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才可能實施的方案,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應當是首要選擇。而對于氣候變化懷疑論者以及一些經濟學家來說,由于減少溫室氣體的巨大成本和執行難度,“便捷的”地球工程則是優先選擇的A計劃。③正是基于這種道德風險的困境,一些科學家甚至不太愿意對地球工程及其技術選擇進行研究,他們擔心地球工程的研究可能會導致國際社會減少對削減二氧化碳排放的努力。
由于地球工程是近年來才興起并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新興事物,目前并沒有出臺專門針對地球工程研究及應用進行管制的國際法規。但正是由于地球工程潛在的巨大影響及其對國際協調的內在需求,人們都有必要對地球工程的研究及應用在國際層面進行有效的管制。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中尚沒有專門的條約針對地球工程進行管制,一些應對氣候變化以及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國際條約的制定,也都未能對地球工程進行認真的考慮和對待。④基于應對其他國際環境挑戰的經驗,對地球工程進行有效管制也需要國際社會達成有約束力的管制條約,采取開放性的方式對地球工程的相關科學進行正式評估,讓盡可能多的國家和利益相關方參與進來,從而增強地球工程管制機制的科學性與合法性。⑤
三、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管制的原則
在當前地球工程研究的初始階段,雖然地球工程的碳捕獲與封存技術在國際法領域受到關注已久,但限于國際立法的復雜性,其發展一直相對緩慢。⑥構思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有效的管制機制,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對于地球工程研究基本原則和規范的確立。而管制機制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誰應該決定地球工程研究的進展與可能進行的實驗與部署?國際社會如何對此類問題進行決策?應對可能擁有地球工程技術并可能對其濫用的“無賴國家”,需要什么樣的風險管制機制?①這些問題所帶來的挑戰并不是如何讓國家參與到地球工程的研究中來,而是解決該由誰來決定如何開展地球工程研究這一更為根本性的問題,這是一個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治理的問題。②
在現有的國際法體系中,雖然沒有專門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管制的國際法律制度,但是國際環境法中的一些一般性原則和規范也可以運用到地球工程研究的管制中來。近年來已有一些國際環境條約就地球工程的研究和應用作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條明確規定:“在它們有關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及行動中,在可能的范圍內將氣候變化考慮進去,并采用由本國擬定和確定的適當方法,例如進行影響評估,以期盡量減少它們為了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而進行的項目或采取的措施對經濟、公共健康和環境質量產生的不利影響。”③盡管這一條沒有明確提及地球工程技術,但卻確立了促進國際科技合作和應對氣候變化措施的一般性原則,這些原則也適用于地球工程研究。
近年來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會議對地球工程關注最多。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的第10屆生物多樣性締約方大會通過了涵蓋地球工程的決議,決議認為:“在地球工程活動還沒有科學依據的、全球性的、透明和有效管制和監管機制的情況下,依照預先防范原則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4條的規定,在獲得足夠支持這種活動的充分科學依據和適當地考慮到對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以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影響之前,不得從事影響到生物多樣性與氣候的地球工程活動?!雹苓@一規定為更審慎地進行地球工程研究及部署進行了規范和指導,但僅僅局限于對地球工程與生物多樣性相關聯的影響方面,而不是對地球工程進行總體規范。
在目前的情況下,由于地球工程及其研究的初始性和未來技術進展的不確定性,對地球工程的研究進行總體性的全面規劃似乎還不可能,但對地球工程研究確立一些基本的規范和原則確是有益的。成立于2010年的牛津大學地球工程項目組在這個領域中的研究較為突出。他們提出了地球工程研究的“牛津原則”(Oxford Principles),認為地球工程的研究目前還在初始階段,不能確保將來的成功,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規則來對地球工程的研究以及未來可能的部署進行指導和規范。
具體而言,對地球工程進行管制需要遵循如下原則:(1)必須將地球工程作為公共物品來進行管制。盡管在地球工程領域中的研究有私人性質的企業和公司積極參與,但對于地球工程技術的管理必須以滿足公共利益為基礎。(2)確保公眾在地球工程決策過程中的參與。從事地球工程研究的人員應當在決策過程中獲取可能受到該種地球工程技術影響的公眾的認可,公眾的范圍依據不同地球工程技術的影響范圍而有所變化。(3)促進地球工程研究的信息披露和成果的公開出版。應當向公眾完全披露(包括負面成果及信息的披露)有關地球工程的研究計劃,并公開出版研究成果,從而促進公眾及時了解有關地球工程研究的進展及風險。(4)確保地球工程研究影響評估的獨立性。對地球工程研究影響進行評估的機構應當是獨立于從事地球工程研究的部門;對于可能產生跨境影響的地球工程研究的評估,應當由合適的地區性或國際性機構負責。評估的內容應該包括地球工程研究的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影響。(5)地球工程方案部署前的有效管制。在進行任何關于地球工程方案進行部署的決策之前,必須確保已有強力治理機制的存在。①以上五條原則可以說為規范地球工程研究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導和原則性的規范。
四、結語:對地球工程的冷思考
篇3
關鍵詞:青藏高原;凈初級生產力;氣候變化
中圖分類號:Q94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10000403
1引言
青藏高原是世界上最高的獨立地貌單元,平均高度在4000 m以上,有“世界屋脊”和世界“第三極”之稱,其獨特的高海拔、空氣稀薄、強太陽輻射等自然地理特征影響著歐亞大陸的大氣環流和生態系統分布,其地表過程變化不僅會引起亞洲大氣環流的重大變化,而且還會對北半球甚至全球大氣環流產生重大影響[1]。青藏高原對全球變化的反映強烈,是氣候變化的敏感區。過去50年青藏高原氣候發生了很大變化,地表溫度增加了大約1.8 °C,年增溫速率(0.036 °C/年)遠高于全球的平均水平(0.013 °C/年);溫度的增加進一步引起降水空間格局的變化,甚至造成局部強降水次數的增加[2]。這種氣候的波動會對青藏高原生態系統產生強烈影響, 導致高原生態系統的格局、過程與功能發生改變。
植被凈初級生產力(Net Primary Productivity, NPP) 指綠色植物在單位時間和單位面積上所積累的有機干物質總量,它不僅是表征植物活動的重要變量,而且是判定生態系統碳匯和調節生態過程的主要因子[3]。近年來,區域水平的NPP估算越來越受到科學家們的關注,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生產力是生態學研究的一個基本要素;另一方面陸地生態系統通過NPP儲存碳對于控制大氣CO2濃度的上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也與政府相關的碳減排政策密切相關[4]。青藏高原凈初級生產力的狀況及其對氣候變化響應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青藏高原NPP及其空間分布
通過對過去30年青藏高原區域NPP計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整個青藏高原年均NPP為0.3 Pg Ca-1,單位面積NPP為175.8 g cm-2 a-1[5,6]。青藏高原陸地總面積為188.4×104 km2,占全國國土面積的19.6 %,而整個青藏高原植被平均年凈第一性生產力約占全國平均水平的63.3 %,因此,青藏高原植被凈初級生產力的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在不同的植被類型中,草甸類型所占的比例最大,約占31.8 %;人工植被和荒漠所占比例最小,分別占2.0 %和4.7 %;常綠闊葉林和常綠針葉林分別占11.9 %和8.4 %[7]。
從空間分布格局來看,青藏高原NPP表現出由東南向西北逐漸遞減的趨勢,這與該地區的水熱條件和植被類型的地帶性分異規律是一致的。青藏高原植被的水平分布規律受制于水熱條件的組合,由東南往西北,氣候也發生由暖到冷、由濕到干的變化,相應地分布著常綠闊葉林、寒溫性針葉林-高寒灌叢林、高寒草甸-高寒草原-高寒灌叢、高寒草甸-高寒草原-高寒荒漠,因此青藏高原東南部地區的NPP明顯高于高原面上的其他地區,一般在500~1500g cm-2 a-1之間;高原西北部植被稀疏, NPP相應較小,大都低于50 g cm-2 a-1,其中,柴達木盆地為整個高原面上生產力最小的區域,幾乎等于0 g cm-2 a-1[8]。
3青藏高原NPP年際變化動態
近年來,青藏高原的植被生產力在波動中呈上升趨勢,年增加速率約為0.7 %[5,6]。1991和1992年青藏高原NPP最低,分析其原因是因為受1991年6月菲律賓Pinatubo火山爆發的影響,我國大部分地區平流層的氣溶膠大量增加,從而導致青藏高原1991~1992年太陽輻射顯著減小造成的[7]。而進入2000年以后,青藏高原植被NPP明顯高于20世紀80~90年代[6],這一方面是因為氣候的暖濕化趨勢促進了植被的生長,另一方面是因為近年來實施的生態工程,包括天然林和天然草地保護工程、退牧還草和退耕還林等的影響。
由于環境因子隨時間的變化趨勢存在地域差異,植被NPP的年際變化趨勢相應地也存在空間差異[5]。近年來,呈增加趨勢的地區主要集中在高原東部、南部以及中部的部分地區和西北部的一些地區。其中,青海省的東南部、西寧地區、西南部的部分地區以及東部的橫斷山區和雅魯藏布江南部地區的NPP增加顯著。這主要與這些地區的植被覆蓋度和溫度呈增加趨勢有關。此外,青海西寧和西南部的部分地區,以及東部的橫斷山區和雅魯藏布江南部部分地區的降水量增加也是導致這些地區NPP增加的重要原因。青海東南部以及東北部和西部一些地區的NPP呈減小趨勢,雖然這些地區的平均溫度基本上都呈增加趨勢,但由于該地區降水量呈下降趨勢,部分地區下降趨勢十分明顯,從而導致這些地區的NPP減小。
4青藏高原NPP變化與氣候因子關系
水熱條件是植被生長的決定要素, 青藏高原地域廣闊,具有較高海拔高度和相對高度差,有研究認為溫度是影響青藏高原生物生長的主導因子,決定NPP的變化趨勢,例如,Gao等[6]研究發現,溫度變化可以解釋2000年以來NPP年際變化的80%。大體上青藏高原凈初級生產力隨著氣溫和降水的增加而增加。當年降水量大于1000 mm,年積溫(全年大于0°C的溫度之和)達到8000°C以上,NPP 達到最大值(可超過1500 g cm-2 a-1);同時積溫和降水在極端條件下也將限制植被的生長,積溫小于1000°C或者降水小于200 mm 的區域,青藏高原NPP 很低, 不超過100 g cm-2 a-1。而當植被生長所需的溫度和降水條件均較好時,太陽輻射就開始成為影響植被NPP的關鍵因子[5]。
青藏高原東南部(450 mm 等降水量線以東)和西北部(450 mm 等降水量線以西)主導植被生產力變化的氣象因子不同(圖1)。450 mm等降水量線以西的區域,青藏高原植被生產力的主導因子是降水量,由于降水量的限制,此區域內植被多為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類植物,生產力隨溫度的梯度變化較小,基本保持在200 g cm-2 a-1以內。450 mm等降水量線以東的區域,植被類型豐富,植被類型從高寒灌叢、高寒草甸至常綠闊葉林、寒溫性針葉林,植被生產力控制因子為氣溫,隨著氣溫的升高,植被凈初級生產力有顯著的提高,最大可以超過1000 g cm-2 a-1[8]。
黃玫等[1]計算了近年來青藏高原不同植被類型NPP與氣溫和降水量的相關系數,森林、灌木和草地的NPP與該區域年平均氣溫和年降水量都呈正相關關系,即當氣溫和降水量增加時,青藏高原森林、灌木和草地NPP都增加。其中森林NPP與氣溫的相關系數為0.571,與降水量的相關系數為0.768;灌木NPP與氣溫的相關系數為0.802,與降水量的相關系數為0.720;草地NPP與氣溫的相關系數為0.662,與降水量的相關系數為0.813。相關系數的大小顯示,森林和草地凈初級生產力與降水量的相關系數均大于與氣溫的相關系數,而灌木NPP與降水量的相關系數小于與氣溫的相關系數。
5青藏高原NPP對未來氣候變化的響應
IPCC 第四次評估報告指出,到21 世紀末地球表面的溫度將升高1.8~6.4℃,如果溫室氣體按照目前或者高于目前的水平持續排放下去,將會引起地球系統產生更嚴重的后果。IPCC還進一步預測未來青藏高原氣候將發生很大變化, 氣溫和降水量總體呈進一步上升趨勢,在這樣的氣候變化背景下, 其自然植被對未來氣候變化的響應就成為當前迫切需要研究的問題。如果大氣中的CO2濃度從340×10-6(目前狀態)增加到500×10-6,青藏高原NPP空間分布格局保持不變,但是由此帶來的溫度和降水量的改變會導致所有植被類型NPP的顯著增加(圖2)[9];如果大氣中的CO2濃度持續增加到600×10-6,整個青藏高原的植被NPP將增加30%~45%,并且伴隨著植被類型的明顯轉變,例如南部的高山草甸和高山灌叢將轉變為高山針葉林和高山針闊混交林[10]。
如果未來溫度比目前增加2℃,那么會導致整個青藏高原NPP增加8.7%,但是不同的區域對氣候變化的響應不同,在青藏高原東南部降水比較充足的區域,NPP呈明顯增加趨勢;但是在青藏高原的西北部,特別是降水量小于300 mm區域,由于溫度升高導致蒸發增加而引起的土壤水分減少會限制植被的生長,從而使植被NPP明顯下降[11]。Zhao等(2013)的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分別發生IPCC預測的B1(低強度排放情景)、A1B(中等強度排放情景)和A2(高強度排放情景)氣候變化情景,那么不管在哪種情景,青藏高原的NPP均呈增加的趨勢,并且在三種情景下,植被NPP年增加的速率分別是1.00%、1.69%和1.66%。
6主要結論
(1)青藏高原年均NPP為0.3 Pg Ca-1,單位面積NPP為175.8 g cm-2 a-1;從空間分布格局來看,青藏高原NPP表現出由東南向西北逐漸遞減的趨勢,這與該地區的水熱條件和植被類型的地帶性分異規律是一致的。
(2)近年來,青藏高原的植被生產力在波動中呈上升趨勢,年增加速率約為0.7%;由于環境因子隨時間的變化趨勢存在地域差異,植被NPP的年際變化趨勢相應地也存在空間差異;呈增加趨勢的地區主要集中在高原東部、南部以及中部的部分地區和西北部的一些地區,呈減小趨勢主要集中在青海東南部以及東北部和西部一些地區。
(3)溫度是影響青藏高原生物生長的主導因子,決定NPP的變化趨勢;大體上青藏高原凈初級生產力隨著氣溫和降水的增加而增加,而當植被生長所需的溫度和降水條件均較好時,太陽輻射也是影響植被NPP的關鍵因子。
(4)未來氣候變化影響青藏高原植被NPP,大氣中的CO2濃度變化帶來的溫度和降水量的改變會導致所有植被類型NPP的顯著增加;如果未來溫度比目前增加2 ℃,那么會導致整個青藏高原NPP增加8.7%;如果分別發生IPCC預測的B1、A1B和A2氣候變化情景,青藏高原的NPP均呈增加的趨勢,并且植被NPP年增加的速率分別是1.00%、1.69%和1.6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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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輕力前牽引;上頜后縮;牙頜畸形;學齡前期
骨性Ⅲ類牙頜畸形是臨床上常見的牙頜畸,上頜前牽引是臨床上公認的治療骨性Ⅲ類牙頜畸形的有效方法之一,因傳統前牽引力值較大、乳牙牙冠短小而導致患者口內活動矯治器固位差或者加力過大增加不適,限制了臨床醫師對乳牙期骨性三類牙頜畸形的適時矯治。作為一個嘗試,本文采用輕力前牽引矯治乳牙期骨性Ⅲ類牙頜畸形,取得了良好的臨床效果。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本研究選擇了近10來在我院正畸科就診的30例患者為研究對象,男18例,女12例,年齡3-6歲,平均5歲。納入標準:①患者全部處于乳牙期,②前牙反合,乳磨牙為近中關系,③患者軟組織側貌為凹面型,④下頜不能后退至前牙切對切關系,⑤X線頭影測量ANB
1.2方法口外矯治裝置為杭州新亞公司生產的可調式前方牽引器,口內部分是上頜合墊活動矯治器,牽引勾位于上頜側切牙和尖牙之間,第二乳磨牙彎制箭頭卡固位。要求患者每天戴用矯治器12h以上,4周復診1次,每側牽引力100-150g,牽引力的方向根據患者的垂直骨面型的類型在向前、上和向前、下方與合平面呈約15°角牽引,矯治時間為4-10個月。X線頭顱定位側位片測量:正畸治療前和治療結束均常規拍攝X線頭顱定位側位片并進行分析比較治療前后軟硬組織的變化,所有頭影測量片的定點和測量均由作者完成,每個測量點均定點2次,每次相隔2周,然后取其平均值。
1.3統計學分析采用SPSS11.0統計軟件包進行統計學分析,對測量結果采用配對t檢驗,P
2結果
2.130例患兒經過4-10個月(平均6.5個月)臨床治療,均達到了良好的臨床矯治效果:患者的軟組織側貌變為直面型或者輕微的凸面型,上、下頜骨以及上、下唇的位置關系得到了明顯的改善。上、下磨牙和尖牙呈中性或者輕度的遠中關系,前牙建立了正常的覆合、覆蓋關系,上下頜牙齒咬合關系良好,咀嚼功能得到了恢復。這說明輕力牽引器聯合活動擴弓矯治器同樣能有效的促進上頜骨上長度的增長和寬度的增加。
矯治前、后的X線投影測量結果可見:SNA角平均增大2.3°,ANB增大2.9°,上頜長度(ptm-ANS)平均增加或前移2mm,上、下面高之比(ANS-Me/N-Me)平均增加1.22%,差異有顯著性(P0.05)。上切牙唇傾4.14°、上唇前突3.51mm,差異有顯著性(P>0.05)。
3討論
傳統的前牽引聯合擴弓矯治器矯治骨性III類牙頜畸形的口內固位矯治器有上頜合墊活動矯治器、固定矯治器、以及骨種植體支抗等多種。由于傳統的前牽引力值較大導致活動矯治器固位性差,固定矯治器雖然固位性好,但是制作復雜、不利于口腔衛生;骨種植體支抗畢竟是一種手術,除非萬不得已,否則患者及其家長一般難以接受。
本研究根據乳牙期患者的生理特點和牙冠特征,采用100-150克的輕力進行前牽引,由于力值偏小,從而相對地提高了活動矯治器的固位性能,減小了因較大的固位力導致的不適感、利于保持口腔衛生,從而比較容易取得患者及其家長的配合,保證了臨床矯治效果[1-2]。
輕力前牽引矯治器矯治骨性III類牙頜畸形的機制[3-4]在于:①乳牙期的患者正值頜面部的第二個快速生長發育期,頜骨的可塑性大,骨性牙頜畸形的程度相對較輕;②頜面部的生長發育是按照寬度、高度和深度的順序進行的;③此時的輕力牽引上頜骨具有引導和促進其發育雙重作用;④骨性III類牙頜畸形得到矯治后,由于上下頜牙齒的正常咬合關系的建立,在相當程度上可以促進上、下頜骨的正常生長發育,利于療效的保持;⑤“溫水煮青蛙”效應:輕力前牽引矯治骨性III類牙頜畸形就像溫水煮青蛙一樣,既能夠達到良好的矯治效果,又可以較好地保持其療效的穩定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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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 自身抗體;放射性I;滿意度;甲低
Graves病是一種非常嚴重疾病, 其發生機理與機體自身免疫紊亂有密切關系[1]。常見的對自身有免疫性的疾病。運用放射性I治療該疾病方法優點很多, 如效率高、安全系數高、療程較短、治療簡單, 以及愈后良好。為了進一步研究運用131I治療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前后對機體甲狀腺自身抗體的影響并討論該方法的臨床意義, 觀察對患者的身體恢復狀態的影響, 以及治療前后對身體的免疫狀態的影響。作者研究分析2010年5月~2012年12月本院運用該方法治療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的352例病例報告, 按照機體某些指標的水平。將運用該方法治療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的352例患者分為兩組, 其中陽性組患者為222人, 陰性組患者130人, 并且嚴密觀察監測患者治療前后幾個月的各項指標含量。對這些治療的患者一年內不同階段的狀況進行了隨訪觀察, 具體隨訪結果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在2010年5月~2012年12月期間, 本院總共接收了352例運用131I治療Graves病的病例報告。女性254例, 男性98例, 年齡27~58歲, 平均(31.21±3.35)歲, 按照機體某些蛋白質抗體的水平, 將該方法治療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的352例患者分為兩組, 其中陽性組患者為222人, 陰性組患者130人。在該次治療中有33例為再次運用131I治療Graves病, 有97例在運該方法治療疾病前接受了內科藥物治療。兩組患者的基本資料均采用SPSS分析,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1. 2 研究使用的儀器和試劑 兩組的各項指標均采用Roche/Diagnostic公司生產的1011型全自動電化學發光分析儀及Elecsys1011專用試劑[2]。
1. 3 統計學方法 本次的實驗數據均采用SPSS18.0進行統計分析, 做χ2檢驗, 結果P
2 結果
2. 1 兩組患者放射性I治療的效果 觀察發現在本院運用該方法治療的患者中, 有201例患者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 占比例有57.1%, 另外還有77例患者依然發生甲低, 占了21.9%。治療后仍然是甲亢的患者有93例, 占了26.4%。經過一年的131I治療后, 早發甲低患者有67例, 發生率為19.0%, 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的有257例, 比例為73.0%, 但是仍然有61例患者處于甲亢狀態, 占有17.3%, 臨床上的總治愈例數為291例, 治愈率為82.7%。
2. 2 比較兩組患者療效的因素 經過一年的放射性I治療, 某些蛋白質抗體水平陽性組的222例患者中[3], 一共有193例患者治愈了, 治愈率為86.9%, 其中有51例表現為早發甲低癥狀, 早發甲低率為22.9%。31例沒有治愈, 共占比例為14.0%。某些抗體水平陰性組的130例患者中, 一共69例患者治愈, 治愈率為53.0%, 其中21例為早發性甲低, 早發甲低率為16.1%, 31例仍然處于甲亢狀態, 占了23.8%。兩組之間的數據通過SPSS18.0進行統計分析, 做χ2檢驗, 計算P
2. 3 甲狀腺球蛋白抗體和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的動態變化 作者對運用131I治療Graves病的352例患者治療前后3、6、9、12個月血清中甲狀腺球蛋白抗體和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進行嚴密監測。治療后3個月時, TGAb、TPO-Ab陽性組中, 9例兩項抗體變為陰性, 轉陰率為4.0%;陰性組中, 47例兩項抗體轉為陽性, 轉陽率為36.1%, 隨著治療后時間的推移,有些患者的兩項自身抗體又逐漸轉為陰性。本次研究發現在本院運用131I治療Graves病治療的患者中, 在治療三個月后出現甲低為暫時性的甲低, 不影響患者的整體治療效果到治療后12個月時, TGAb、TPOAb陽性組78例兩項抗體轉陰, 轉陰率為35.17%;TGAb、TPOAb陰性組19例兩項抗體仍然轉陽, 轉陽率為14.6%, 具體情況見表1、表2。
3 討論
運用放射性I治療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的歷史已經有將近七十年, 該治療方法優點很多, 如效率高、安全系數高、療程較短、治療簡單, 以及愈后良好。如今運用131I來治療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方法, 在臨床上應用越來越廣泛了。本次研究發現在本院運用131I治療Graves病治療的患者中, 在治療三個月后出現甲低為暫時性的甲低, 不影響患者的整體治療效果[4]。有201例患者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 占比例有57.1%, 另外還有77例患者依然發生甲低, 占了21.9%。治療后仍然是甲亢的患者有93例, 占了26.4%。經過一年的131I治療后, 早發甲低患者有67例, 發生率為19.0%, 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的有257例, 比例為73.0%, 但是仍然有61例患者處于甲亢狀態, 占有17.3%, 臨床上的總治愈例數為291例, 治愈率為82.7%。
在臨床上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的治療方法很多, 但是許多方法都效果較差, 在運用放射性I治療該疾病的過程中可以明顯減低某些抗體對自身作用的水平, 能夠有效的促進自身抗體的改善和恢復, 同時改善患者的精神狀態, 能夠有效的減輕患者痛苦、改善患者愈后, 在臨床上可以推廣此治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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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 甲狀腺功能;重癥肺炎;左心功能;降鈣素原;超敏C反應蛋白
[中圖分類號] R725.6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7)08-0054-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value of early changes of thyroid function in the prognosis and left ventricular function of infants with severe pneumonia. Methods The severe pneumonia infants admitted in our hospital were chosen as the object of study.Among them, 50 patients with normal thyroid function were treated as the control group and 50 cases of abnormal thyroid function were referred as the observation group. The two groups had the same treatment team and treatment programs. After treatment for 14 days, plasma free triiodothyronine(FT3), plasma free tetraiodothyronine (FT4), thyr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TSH),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left ventricular end-systolic volume(LVESV), left ventricular end-diastolic volume (LVEDV), procalcitonin (PCT), hypersensitive C-reactive protein (hs-CRP) and acute physiology and chronic health (APACHE Ⅱ) scor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Results Compared with those before treatment, APACHE Ⅱ score, procalcitonin, hypersensitive C-reactive protein, FT3, FT4, TSH and LVEF levels in the control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improved after treatment, and the differences were significant(P
[Key words] Thyroid function; Severe pneumonia; Left ventricular function; Procalcitonin; Hypersensitive C-reactive protein
危重患者m無甲狀腺本身病變,但甲狀腺激素在末梢的轉運和代謝、TSH的分泌調節以及甲狀腺功能發生改變,從而導致血清中游離三碘甲狀腺原氨酸(free triiodothyron,FT3)、游離四碘甲狀腺原氨酸(free tetraiodothyronine,FT4)、促甲狀腺激素(thyroid stimulating hormone,TSH)水平改變。為說明危重病對甲狀腺激素水平的影響,Wartofsky和Burman提出了功能正常甲狀腺病綜合征(euthyroid sick syndrome,ESS)的概念[1]。王劍等[2]研究也發現,危重患者的FT3、FT4及TSH水平顯著下降,監測甲狀腺激素水平對患者病情及預后的評估具有重要意義。重癥肺炎患者由于應激狀態下血液供應重新分布,甲狀腺血供減少,阻止促甲狀腺激素的合成和釋放;同時大劑量多巴胺、去甲腎上腺素、皮質激素的應用也抑制了TSH的分泌,結果循環中FT3及FT4下降,TSH值不增高。
肺炎是兒童時期尤其嬰幼兒時期的常見病和多發病,位居威脅我國兒童健康及生命的常見四大疾病之首,尤其重癥肺炎是引起兒童死亡的首要原因[3],早期發現并診斷重癥肺炎患兒具有重要意義,而甲狀腺激素水平的早期監測可能對嬰兒重癥肺炎的診斷及預后具有重要價值。因此本研究通過觀察性前瞻性隊列研究探討甲狀腺激素水平與重癥肺炎嬰兒左心功能及疾病預后的相關性,以為重癥肺炎的早期診治提供一種有價值的參考指標,從而提高臨床對嬰兒重癥肺炎的診療水平。
1 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研究以我院收治的重癥肺炎嬰兒為研究對象。納入標準:年齡
1.2 方法
本研究為前瞻性隊列研究,研究性質為平行組設計的觀察性研究。研究時間2011年6月~2016年6月,病例納入及資料收集在5年內完成。
1.2.1 分組方法 在符合納入及排除標準的患兒中篩選50例甲狀腺功能異常者作為觀察組,篩選50例甲狀腺功能正常者作為對照組。篩選過程中盡量匹配兩組研究對象的性別、年齡、體重、急性生理與慢性健康(APACHE Ⅱ)評分及用藥情況等基線資料。
1.2.2 研究方法 所有入組患者入院當天即完成甲狀腺功能檢測,兩組患兒由同一診療組團隊完成,治療方案相同,研究周期為14 d。比較治療后兩組甲狀腺功能、左心功能、炎性指標及病情嚴重程度。
1.2.3 觀察指標 FT3、FT4、TSH、左室射血分數(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左室收縮末期容積(left ventricular end systolic volume,LVESV)、左室舒張末期容積(left ventricular end diastolic volume,LVEDV)、降鈣素原(procalcitonin,PCT)、超敏C反應蛋白(high sensitive C reactive protein,hs-CRP)及急性生理與慢性健康(APACHE Ⅱ)評分。
1.2.4 功能正常甲狀腺病綜合征(ESS)診斷標準[6-8] FT3低于正常,FT4及TSH正?;蚪档?;FT4 降低,FT3及TSH正常。正常參考范圍:FT3為3.1~6.8 pmol/L;FT4為12.0~22.0 pmol/L;TSH為0.27~4.20 mIU/L。
1.3 統計學方法
研究數據采用SPSS20.0統計軟件包進行統計分析。研究中定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進行描述,定量資料的組內比較采用配對樣本t檢驗,組間比較采用獨立樣本t檢驗;分類資料采用率(構成比)進行描述,組間及組內比較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1兩組患兒一般情況比較
研究共納入對照組及觀察組患者各50例,其中觀察組男女比例為29/21,平均月齡為(9.3±2.1)個月;對照組男女比例為26/24,平均月齡為(9.0±1.8)個月。兩組體重、PCT、hs-CRP及APACHEⅡ評分比較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見表1。
2.2 兩組APACHE Ⅱ評分及炎性指標比較
組內比較:治療后對照組的APACHEⅡ評分、降鈣素原及超敏C反應蛋白較治療前明顯改善,差異具有顯著性(P
2.3兩組甲狀腺功能比較
組內比較:治療后兩組的FT3、FT4及TSH水平與治療前相比明顯改善,差異有顯著性(P
2.4 兩組心功能指標比較
組內比較:治療前后兩組的LVESV及LVEDV無明顯改變;對照組治療前后LVEF變化不明顯,而治療后觀察組LVEF較治療前明顯降低,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小兒急癥尤其是重癥肺炎由于起病快、來勢猛、并發癥多、常累及全身、典型表現常被掩蓋或被忽略等原因,導致搶救時間倉促、致診治不當,引起病情進展惡化甚至死亡[9,10]。尋找一種重癥肺炎的早期預測指標對嬰兒重癥肺炎的診治具有重要意義。本研究發現,與早期甲狀腺功能正常的肺炎患兒相比,甲狀腺功能早期低于正?;純褐委熛嗤瑫r間后,APACHEⅡ評分更高,炎性指標水平更高,左室射血分數更低,左室舒張末期容積更大。
甲狀腺素是甲狀腺激素中的一種,它的主要作用為加快代謝速度、增加氧耗及維持骨骼生長發育,臨床上主要用于甲狀腺功能減退和單純性甲狀腺腫等疾病。危重患者雖無甲狀腺本身病變,但甲狀腺激素在末梢的轉運和代謝、TSH的分泌調節以及甲狀腺功能發生改變,從而導致血清中FT3、FT4、TSH水平改變,FT3、FT4值很低時,提示預后差。重癥肺炎應激狀態下血液供應重新分布,甲狀腺血供減少,阻止TSH 的合成和釋放;并且大劑量多巴胺、去甲腎上腺素、皮質激素的應用也抑制了TSH的分泌,結果循環中 FT4、FT3下降,TSH值不增高。內相關文獻研究結論也驗證了這一規律[11,12]。
APACHE Ⅱ評分即為急性生理健康及疾病嚴重程度評分,主要用于反應重癥急性疾病的嚴重程度,其可用于多種疾病的嚴重程度預測,臨床應用較為廣泛。文獻報道,其對于重癥患者病情甚至死亡預測有非常高的特異性和靈敏性[13]。本研究中,觀察組治療14 d后的APACHEⅡ評分顯著高于對照組的結果表明,早期甲狀腺功能低下的肺炎患兒可能與更嚴重的病情相關,醫務人員應早起關注此類患兒并給予積極治療。
PCT與hs-CRP均為反映機體炎癥反應程度的指標。PCT與hs-CRP的升高多提示機體內存在明顯的炎癥反應,尤其是降鈣素原的升高還可能具有鑒別感染病原體的作用[14]。羅淑娟等[15]研究發現,降鈣素原在區分細菌性肺炎和其他病原體肺炎時具有有重要參考價值,可以為治療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據。加強對PCT與hs-CRP的檢測有利于提高肺炎患兒的治療水平和預測患兒的疾病預后[15,16]。本研究中,治療后觀察組的降鈣素原及超敏C反應蛋白水平均顯著高于對照組,這說明經過相同治療后觀察組的炎癥反應程度仍高于對照組,觀察組患兒感染較重,即早期甲狀腺功能低下的肺炎患者可能提示更嚴重的病情。
急重癥感染時,心臟是重要的受累器官之一。臨床發現,重癥感染患者可出現不同程度的心功能障礙尤其是左心室功能障礙,引起血流動力學改變,從而誘發休克及MODS的發生和發展[17]。重癥肺炎是常見的呼吸系統病癥,常由于出現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ARDS)及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MODS)等并發癥而危及生命[18]。嬰兒重癥肺炎還可導致左心功能障礙,若同時合并內分泌激素紊亂及左心功能衰竭將嚴重影響綜合治療效果。研究發現,重癥感染患者早期若采取積極的治療措施,可有效預防心功能的改變及改善患者的預后[19,20]。因此,探討甲狀腺素水平與嬰兒重癥肺炎心功能的相關性具有重要意義。本研究中,治療7 d及14 d時,觀察組的左室射血分數顯著低于對照組;治療14 d時觀察組的左室舒張末期容積明顯高于對照組,這說明早期甲狀腺功能低下提示治療后心功能恢復較慢且治療相同時間內心功能將低于早期甲狀腺功能正常患兒。
本研究樣本量偏小,研究中僅涉及肺部感染患兒且未對甲狀腺素水平與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直接的相關性分析,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早期甲狀腺功能低下與疾病嚴重程度及心功能相關性仍需要更多臨床試驗的數據支持。
綜上所述,肺部感染嬰兒早期甲狀腺素功能低下可能與治療后較高的炎癥指標水平相關且治療后心功能恢復正常時間緩慢,重癥肺炎嬰兒的甲狀腺素水平可能具有早期預測病情嚴重程度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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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互嵌 國際機制 全球治理 氣候變化 國際貿易 公民社會
【作者簡介】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政治與管理學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紹
當前,“全球化”趨勢日益加劇,全球性危機層出不窮,直接危及國家安全、國際安全和人類安全。這些挑戰的波及范圍和深度已經超越傳統國界,超出單個國家應對的能力,我們已經身陷“風險社會”。
國際貿易波動會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影響收入分配、社會穩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隱患,它已經成為國際上的重要安全議題,并將其他領域涵括了進來。 在既有貿易體系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鴻溝”越來越大,不公正的貿易體制一方面使弱國和貧困人口喪失利用貿易走向未來的能力,另一方面,這種不公正非但不會讓貿易帶來和平,反而會在國家和族群間播下沖突的種子。
同時,氣候變化問題也已然成為全球最為緊急的安全議程。氣候變化已然對國際社會、相關國家和受影響群眾形成明顯威脅。 這種隱患與威脅可能會不平等地施加于應對能力極其有限的最脆弱國家和人群身上。 作為一種子系統安全威脅,氣候變化與經濟、社會、政治等安全領域密切相關,這種議題間的“聯結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終必定會產生由氣候威脅引致的“安全復合體”。
但是,這兩個議題在全球治理體制建構過程中屢次折戟。作為當前最為成熟的國際體制,世界貿易體制自2001年便開始啟動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多哈回合發展議程,時至今日,其達成依舊充滿疑問。自《京都議定書》之后,作為正在建構的國際機制,氣候變化應對體制的進展乏善可陳。與哥本哈根會議相比,坎昆會議雖然在減排測量和減排基金方面達成共識,多國也表達“滿意”態度; 但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紛爭和共識的具體實施卻令人擔憂其前景。
同時,從1999年西雅圖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至今,國際公民社會組織在國際談判上展現著更為明顯的能見度。國際公民社會雖在規模和動員能力方面然稍顯稚嫩,但作為獨立行為體,它已經基本形成一套獨具特色的話語體系。面對兩大議題步履維艱,公民社會組織開始跳出“”和“新自由主義”思潮的框架,批判國際談判體系及其主導思維的適應性問題,希望另辟蹊徑,尋找解決全球問題的方式。
這兩種機制的遭遇和新行為體的興起展現了當前全球治理面臨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問題迸發,人們對治理質量和數量的需求劇增,當前全球治理體制無法回應大眾需求;另一方面,面對全球問題,國際機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興行為體并未得到主流國際機制認可和接納,民間社會的力量被實質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論也面臨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實踐的挑戰。
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機制創建和效率乏力問題,本文特別選取貿易議題和氣候變化議題及其內在“互嵌”結構作為案例研究對象,從全球治理相關框架出發,通過對議題本身、回應機制以及參與行為體進行分析,對當前最為成熟的國際機制(全球貿易體制)和正在創建的國際機制(氣候應對機制)進行理論審視,以期通過案例分析展現全球治理中議題交疊和機制關聯的內在機理,并通過公民社會的視角來探討當前國際體制與社會大眾需求之間的“鴻溝”。
目前而言,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尤為重要。首先,無論是氣候變化議題還是貿易議題都是當前全球治理的熱點,關系著國家和民眾的切身利益。
其次,氣候機制是建構中的嶄新機制,貿易體系則是轉型中的成熟機制,將二者進行結合研究有助于探討國際機制建立過程中的共性因素。人為分割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機制議題并不能解決問題,當多元議題盤根錯節之時,對議題互相“嵌入”問題進行分析,有助于國際機制研究的進展。
第三,作為全球治理和國際政治新興行為體,公民社會組織很少關注單一議題,將貿易和氣候納入到公民社會組織的視角中,有助于更為實際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樣的聲音”,有助于發掘公民社會組織話語作為一個體系的特性,更有助于為未來全面討論全球治理體系提供基點。
二、理論分析框架:議題交疊、機制關聯和新興行為體
“風險社會”趨勢的加劇凸顯全球治理體系的困境。無論是基于現實國家利益,還是基于建構中的全球共同責任,各國都希望并紛紛訴諸不同問題領域的國際機制應對當前的挑戰。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叢”(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沒有展示出足夠的回應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擁塞”現象。 全球問題的波及范圍和破壞性遠遠超出國際體制的駕馭能力,不同問題領域互相交纏,對當前國際體制形成更大挑戰。同時,各種機制大多建立在人為劃分的專業知識基礎之上,缺乏對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機制契合程度的考量。這使機制間的關聯性和內在沖突日益明顯,影響著國際機制的回應性,削弱了全球治理體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國家為中心的治理體制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合法性質疑。機制“需求-供給”鴻溝需要公民社會主體的參與。
本文將從問題結構、機制關聯和新興行為體等角度對當前全球治理和國際機制理論進行審視,并從理論角度尋找導致困境的原因和內在機理。
1. 交疊的問題結構
“全球化”趨勢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響也不斷擴展,首先,全球性問題繼續并且以加速方式迸發,遠遠超越以前的問題數量;其次,問題影響范圍日益擴大,影響程度越來越深入;第三,全球性問題開始“結合”起來共同侵蝕國際安全和人類安全, 這都挑戰著專業化和單一化的問題應對模式。
恰如奧蘭•揚(Oran R. Young)所言,許多全球問題出現“非線性”特征,并且問題的演變經常會被“突然地、惡性地并且無法挽回地”中斷,然而,當前全球治理措施適用范圍略顯簡單,難以應對“以前從沒有碰到過、突然改變、無序變化和緊急發生”的問題。 基歐漢(Robert Keohane)曾經指出,如果僅僅將世貿體制作為跨政府的貿易機制,其運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將貿易和其他問題領域的聯系(貿易與……的問題)考慮在內,則會出現問題。 吉爾平(Robert Gilpin)也認為,貿易問題其實已經聚集到“文化、國家和其他不容易通過討價還價找到折中方法的復雜問題上”。
2. 關聯的國際機制
國際機制之間的相互關聯機理日益明顯,超越了治理機制的設計初衷,制度關聯(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與契合程度影響著國際機制有效性的發揮。 盡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叢”或各種“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飽受質疑。
現存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復雜的非中心化的權威格局”,其優點是“這些互相獨立的體制具有在國際秩序的其他組成部分遭受嚴重挫敗后生存下來的能力”。但是,由于體制由不同行為體“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參與創制的人“頻繁地”聚焦于建立具體的單一體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協調”其在不同機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關機制間的關系,因此機制劣勢也顯現出來,即“體制在解決問題的重疊和交叉方面能力還很不夠”。
“具體問題的體制密度越來越高”, 應對單一具體問題的國際體制在其運行中也越來越依賴于“與其他制度安排的復雜聯系”。這種制度之間的互動對相關體制的運作結果具有重要影響,“進一步看,隨著將來國際社會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動之間相互依賴性的增強和國際體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間的“撞擊”和互動“注定”凸顯。
3.全球公民社會興起
非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全球公民社會(global civil society),越來越成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新行為體出現直接沖擊著當前的全球治理結構和國際機制的回應性需求。
全球性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單靠國際政治主要行為體就能實現。第一,當前國際結構形態早已步入“復雜聚合體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時代, 全球公民社會興起,與其他非國家行為體一起成為國際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并與國際行為體形成多重關系。
第二,以國家行為體為主要參與者的全球治理體制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合法性挑戰。 當前的主流國際體制在程序上無視其他行為體的參與和透明度,在結果上則可能淪為大國牟取利益進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從而造成弱勢行為體利益的被剝奪與不公。
第三,國際機制“有效性”和“回應性”要求全球公民社會的參與。公民社會在網絡塑造、議程設定與倡導、推動國家合作、提升公共參與以及促使公共政策變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國際體制的問題解決能力。
奧蘭•揚認為,盡管全球治理中,國家依然是最為重要的行為體,但是非國家行為體的作用正在加強,特別是全球公民社會“正在形成”。 他堅信“有證據”顯示“一種次要的社會體系正在國家社會周圍成長”,全球公民社會已變成“全球治理中社會環境”的有機組成部分,相應地,在國際體制背后存在著“一個非國家行為體和全球公民社會的關系領域”。
他同時指出,在實踐方面,“國際體制中非國家行為體起著重要作用”,基于社會的影響,“全球公民社會發揮作用的力量”可以對相關國際體制的運作帶來巨大壓力。所以,單從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關注那些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通過復雜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時,有必要探討全球公民社會在全球治理中發揮作用的機制,并提出國際社會及體制與全球公民社會之間的聯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關注的“一個新的研究議程”。
綜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對國際社會結構的“解構”依舊在繼續,不同問題領域之間的交叉也日益展現,以前應對具體問題的專業化機制及其關聯反而成了制造問題的“罪魁”。與之相關,以國家為中心的國際機制需要予以改變,全球公民社會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對國際機制有效性的影響也需要厘清。
三、“貿易-氣候”互嵌結構:議題交疊與機制關聯
1. 文獻回顧
對貿易議題和氣候變化議題之間的聯結研究尚屬一個比較新的課題。對氣候議題“話語”的建構大多把握在思維主導的國際組織手中,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環境署、聯合國貿發會議、世界銀行等。 對“氣候”話語在國際組織中發酵的現象,已經有學者作了闡述。
國內關注單一議題的學者比較多,對氣候變化與貿易聯結的關注大多是介紹國外相關研究進行闡釋。在目前的文獻中,有的學者從政策方面呼吁重視氣候變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有的從作為環境問題組成部分的氣候變化 和貨物貿易規則角度,初步探討國際貿易機制與氣候變化應對機制的“松散的潛在的聯系”;也有學者根據世貿組織與環境署報告,介紹梳理氣候和貿易之間的關聯。
但是,公民社會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認真的審視。雖然公民社會也比較早地意識到貿易和氣候的關聯,卻未進行理論化, 遑論從公民社會話語體系角度對氣候變化及貿易議題進行深入研究。人們對貿易與氣候變化之間的聯結關注明顯不足,需要改變。
2. 貿易與氣候關系:概述
氣候變化“很有可能”由人類活動導致。 自由貿易作為工業化與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貿易發展與溫室氣體的排放有著緊密聯系,對氣候變化負有歷史責任。
一方面,貿易利益誘惑是西方國家開展工業化的動力,工業化等人為因素是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原因。貿易開放主要從三個方面影響溫室氣體排放,即規模效應(Scale effect)、結構效應(Composition effect)和技術效應(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撐國際貿易運行的環節,特別是貿易運輸所使用傳統能源而遺留的“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也是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來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貿易自由化還扮演氣候變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驅動下,若干能夠吸收溫室氣體、減緩氣候變化進程的資源被“商品化”并進入市場;或被利于產生市場利益的資源替代或擠占空間。
當然,如果人們能夠從貿易中獲益,可能逐漸要求有助于環境和氣候現狀的產業結構和貿易體制。規模效應和技術效應實際上是反方向運行的。貿易拓展并不必然導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貿易體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現狀。
3. 全球貿易體制和氣候應對機制的關聯
全球性問題的解決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單個領域,而是“牽一發而動全身”,與其他領域和國際機制緊密關聯。
對貿易和環境關系的關注源于《21世紀議程》。 先于氣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國際制度(如貿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經影響著全球變暖的進程,若不同時調整這些體制,氣候治理框架自身無法遏制全球變暖步伐。
更為重要的是,國際機制是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大國權力利益分配的產物。議題不同的國際機制建構也遵循同樣的權力利益邏輯,氣候談判不僅關系權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響到作為有機系統的全球機制“群”中的權力利益調整。
鑒于氣候變化造成的嚴重影響,國際社會自20世紀70年代便開始關注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問題,并于80年代開始探討利用國際制度來治理氣候問題。從1988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IPCC)成立開始,國際氣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擴充,主要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波恩政治協議》、《馬拉喀什協定》、《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德里部長級宣言》、《巴厘島行動計劃》、《哥本哈根協議》和最近的《坎昆協議》等。這些協議構成應對氣候變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氣候應對機制及其實施框架尚未達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邊貿易體制(GATT/WTO)可以稱得上是最為成熟的國際機制。目前,它包含153個會員,以WTO規則為基本規范的雙邊和地區性的貿易體制也逐漸增多, 國際貿易體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氣候危機應對不得不考慮其與貿易體系的聯系與路徑依賴。
首先,貿易途徑已經成為支配氣候應對措施(減緩、適應與資金支持等)的思維。當前流行的氣候變化應對機制中無一不充斥著資本、市場和貿易的影子。
減緩 (Mitigation)和適應(Adaption)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又可以細化,如《京都議定書》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貿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個國際減排額度的主流機制,由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些靈活機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在全球范圍內減排,又同時使二者共同獲益。再如,《斯特恩報告》中提議四種應對方式,即“碳排放貿易”、技術合作、采取行動減少森林砍伐和適應措施。 此外,這些策略還包括各種能夠改善氣候現狀的技術與服務,鼓勵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綠色產品等,也包括幫助受影響人群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相關技術、服務和產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5款和《京都議定書》第2條第3款都強調一種“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在國際貿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視和隱蔽限制。
這些措施的實際運行基于市場和貿易的思維,并在國際機制特別是貿易體制之下運轉。如“碳交易”等實質上基于貿易和市場機制;各種產品和技術的流通擴散也需要貿易體制支撐。支持者辯稱,這將能夠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動全世界的氣候變化減緩進程。
其次,在當前的多邊和雙邊貿易體系中,對氣候治理的關切已經成為一種“顯學”。但是,多邊貿易規則并沒有針對氣候變化的具體適用規則,只是將其視為環境議題予以規范,從而構成當前貿易與氣候應對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貿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別強調貿易開放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多哈部長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條針對貿易和環境議題,也提出“削減或適當地消除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世界貿易體系中的相關規則,特別是多哈發展回合,如果能夠真正實施,有助于國際社會特別是脆弱國家提升氣候變化應對適應能力;規則的不當使用則可能危及氣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從貿易角度來看,應對氣候變化主要要求當前貿易體制能夠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加強不同國家之間的氣候相關服務、技術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響國家和群體的應對能力。貨物和技術的自由流通涉及多邊貿易體制中的關稅或配額規則、補貼政策、非關稅壁壘問題、技術標準、衛生標準、知識產權問題和與之相關的服務貿易。 通過這些政策,推動“氣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術和服務自由流動,并建立貿易與環境之間的相互支持體制。(參見下頁表一)
WTO希望通過三個方式減緩氣候變化。第一,通過價格和市場機制將溫室氣體排放內部化;第二,通過開發金融機制推動“氣候友好”商品和技術開發與流通;第三,通過設立相應技術要求來推動相關技術和商品的使用。 同時,氣候減緩措施及預期措施都會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相聯系,如污染許可證自由分配。各種“邊界碳調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這種形式。 WTO設立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TBT)致力于確保管理、標準、測試和認證程序等不會帶來繁冗障礙,并以規則保障高效能源技術和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不會在國際貿易中被施加障礙,從而保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這也可保證缺乏技術的國家更加容易地獲取相關技術。
但是,現在的多邊貿易體制及其規定實際上限制了氣候變化應對技術、服務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貿易規則限制了氣候政策的選擇范圍,技術產品流通阻礙和發達國家的補貼在當前世貿體系下容易形成貿易摩擦和沖突。 若干貿易體制條款可能會阻礙氣候變化的減緩。
第二,當前貿易規則不利于“氣候友好”技術的轉讓,特別是非關稅壁壘問題和知識產權問題的阻礙。“清潔發展機制”的推廣會經常遭遇貿易壁壘的阻礙。 若干發展中國家因知識產權無法采用“氣候友好”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由此可見,原本兩個不甚相關的領域和治理機制已經難以阻擋地結合在一起,形成難以分離的綜合體。在多哈回合談判之中,氣候和環境商品、技術與服務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氣候變化談判之中,與貿易緊密相連的關稅壁壘、綠色壁壘、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問題,也是阻礙氣候措施達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失敗與哥本哈根氣候談判草草收場也為貿易與氣候議題的關聯提供了負面證明;而2010年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進程的緩慢也似乎與坎昆會議細節問題(如氣候友好技術與產品轉讓)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貿易和氣候議題談判為什么會“同病相憐”?除關注行為體的傳統“利益博弈”之外,有無其他分析路徑?當前全球主流的國際體制和全球治理思路與當前多種議題談判同時進入“死胡同”有沒有內在聯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會看“貿易-氣候”體制
作為新興行為體的全球公民社會,它擁有一套與國家行為體不同的問題意識和觀察視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國際政治之中扮演著不同角色。
根據波蘭尼(Karl Polanyi)的觀點,資本主義制度下市場和社會間存在著持續的張力,自發調節的市場無法持續下去,市場秩序可能會給社會帶來破壞性的后果,同時,正是因為市場的威脅,社會意識的日益覺醒,形成了“自我保護的社會”,從而與國家展開互動,以應對商品化對社會的破壞性后果。并且,對市場價值而言,社會價值不應該是從屬性的。
就公民社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方面而言,基歐漢和奈認為,“全球化造就了各種非政府行為體……的擴散,它們期望自己的聲音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結構中,非政府行為體,尤其是全球公民社會渴望參與到“與自己休戚相關的領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會對氣候治理中的貿易自由化傾向進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層次治理層面上“波蘭尼命題”的體現,也是其參與“休戚相關”領域的表現。在貿易和氣候變化議題方面,公民社會反思并批判了當前氣候治理體制建構過程中的市場拓展現象,并從社區、民眾和權利的角度展現了其與國家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沖突,凸顯了公民社會的自我保護機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貿易相關國際非政府組織及組織網絡 自2006年氣候議題升溫以來至2010年12月份坎昆會議閉幕的聲明、工作論文、社區調查和研究報告及訪談,聚焦于貿易與氣候變化的關系,并追蹤“反”貿易自由化組織網絡――“我們世界不容出賣”網絡(OWINFS)的相關理論觀點,希望從全球公民社會視角來梳理公民社會話語的完整脈絡。
1.從觀點到模式:公民社會的批判
公民社會在氣候議題領域影響力逐漸增強,提出了較為完整的分析框架,著力于批判當前的主流氣候機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議。全球公民社會試圖通過抗議、倡導和政策建議等方式撼動主流國際機制、國家以及跨國公司權威,呼吁建立氣候治理框架時能夠拋棄“新自由主義思路”。公民社會分別從全球暖化的原因、應對手段的誤區、貿易體制問題等方面對主流觀點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貿易及其驅動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業發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義模式,正是它們的集合才最終加劇了工業革命以來全球暖化和氣候變化問題。要遏制氣候變化步伐必須從貿易根源上尋找答案,也正是現在的新自由主義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才使得氣候變化減緩步履維艱。 這也恰恰符合波蘭尼所認可的打破國際沖突怪圈的“關鍵性步驟”在于“扭轉社會生活應該從屬于市場機制的理念”。 烏爾里希•貝克(Ulrich Beck)也曾經指出,人類面臨的威脅是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西方社會所主導的經濟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風險,同時也加強了對風險的掩蓋。
第二,當前主流的氣候治理框架是由發達國家占優勢地位的新自由主義發展和管制模式,是從推崇市場機制的新自由主義思潮出發的。但是,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內在問題。 在這種模式主導下,用于解決氣候危機的各種手段,實際上就是“購買”適應和減緩措施。 以貿易和市場為機理的“碳交易”、“碳轉移”以及“清潔發展機制”等,都充斥著對市場的過分信任,被指責為“大騙局”(Big Hoax)。 《京都議定書》生效后,“碳交易”發展迷茫、“碳價格”被發達國家控制、 氣候危機惡化已證明以貿易作為治理手段的疲軟。
第三,在新自由主義機制之下,貿易過分自由化會催生若干錯誤手段,并主宰當前氣候變化談判議程。 公民社會組織質疑WTO“貿易導向”(trade-oriented)的“環境產品和服務”(EGS)自由化是解決氣候危機的關鍵。若干學者也提出質疑,即關稅削減能否推動“氣候友好”技術和產品的擴散。
公民社會指責WTO以“多哈發展回合”為名義推進自由化,這非但不會帶來發展,更不會解決氣候變化,因此它們呼吁終止自由貿易,并在新自由主義體系外尋找氣候變化的手段。 有學者認為,多數國際組織一邊將“氣候保護”掛在嘴邊,另一面卻和往常一樣堅持本業。 (參見表二)
就清潔發展機制而言,其初衷是通過市場和產權界定來對環境保護予以經濟激勵,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搭建橋梁并提供實際幫助,在經濟發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減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業化和市場化的機制在實踐中偏離軌道,被扭曲成投資者獲取暴利的途徑。市場機制的介入實際上削弱了《京都議定書》效力。 清潔發展機制可能產生新的貧困和擴大的不平等,加劇資源私有化,損害社區的永續發展,甚至還會浪費各種資源,危及糧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國公司通過碳交易逃避減排責任,其權力因貿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強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潔發展機制的母公司都位于發達國家,因此這些措施被看作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碳傾銷”(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義”。
第四,盡管當前貿易談判和氣候談判存在差別,但是國際貿易機制中的主要成員也同時主宰著氣候變化談判,因此氣候談判很可能也被納入新自由主義的市場主導范式中。新自由主義體制不僅在過去幾年中拖累金融體制,并且還很有可能導致氣候變化談判裹足不前。 有學者通過文本分析認為主流的國際組織僅僅將氣候變化視為“空包彈”(Empty Signifier),它們并不想改變,而僅僅是“將氣候保護‘納入’全球霸權秩序卻無需改變世界經濟的社會結構”。
2. 從權利正義到弱勢人群:公民社會話語的特質
公民社會希望以“權利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動相關機制從“市場迷信”與“經濟發展”向“永續社區”(sustainable community)發展和“人民”(peoples sovereignty)終極關懷方向轉變。正是這種價值和轉變從深層塑造了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行為體不同的問題意識、批判視角和方法論視角。
首先,與政府及政府組織聚焦國家利益分配和義務承擔相比,公民社會更加強調公平和正義的基本理念。國家行為體在制度建構中主要關注競爭性的權力結構和氣候變化導致的國家與國際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會則將氣候變化發展限定為“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議題,并將視野落到人類安全領域。這種公平不僅是國家之間的公平,也從相關國家國內不同群體間角度上來看待公平。氣候變化的起因是發達工業國家,但是在各國危機應對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氣候變化的消極影響對生態脆弱和欠發達國家而言尤其惡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會強調“權利為本”的邏輯起點,特別是欠發達國家的發展權利和弱勢人群的基本權利與發展權。與一刀切地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極端觀點和“權力利益為本”不同,國際非政府組織提出“溫室發展權”(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氣候變化指標的基礎上,關注基本人權,賦予相關貧困人群以發展權,并免于其氣候義務。
第三,與國家及其衍生行為體聚焦于維持或者改革現存國際機制不同,全球公民社會則具有明顯的“反體制”色彩,這種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會的“反全球化”傳統。有些國際非政府組織人員認為,如果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一種斗爭,那么這種斗爭并不是東方與西方或者南方與北方之間的斗爭,而是全球民眾與從氣候危機中漁利的跨國公司和國際金融機構間的斗爭。
第四,公民社會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現不同于國家行為體的特征。它們更加重視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從微觀社區的實際需求出發,強調參與的重要性,打破國家的界限,從全球主義的視角來對待相關的弱勢群體,并能通過自身參與發現被故意或無意忽視的盲點議題、人群和相關議題。
最后,與國家行為體相比,全球公民社會或非政府組織更關注社區層面多元弱勢群體生計影響,它們關心不被重視但長遠而言有重大影響的人群和議題,除為欠發達國家發聲之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弱勢關懷還包括“氣候強制移民”、“氣候難民”以及其他受影響人群,特別是婦女群體、兒童、少數民族、土著居民及其傳統文化傳承,并強調本土社區資源保護的重要性。
公民社會組織堅信愛因斯坦所言:“我們不能用制造問題的方法來解決問題?!惫裆鐣^點超越傳統自由制度主義和現實主義窠臼,能對解決全球問題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關注權利為本、微觀層面和社區參與的優勢,在社區層面催發公眾意識,在行動中尋求可行的解決之道。
當然,從公民社會角度來看待全球問題,可能陷入“只破不立”,顯得比較“激進”和“革命性”。雖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區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還是未知數。其獨特話語體系可以激發我們思考與反思當前國際體制進展過程中的問題,把這些問題納入到主流思維框架中,將有助于更好地縮小民間社會需求與國際體制供給之間的鴻溝,也能更好地維護大眾的利益與發展權利。
如果在當前主流國際體制中,能夠真地引入“人民”、“權利為本”和“永續發展”等公民社會的需求,減弱結構對民眾權利的限制,縮小國際機制“需求-供給”鴻溝,這將不啻于一場全球治理的新試驗。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從問題領域結構、治理機制連接和行為體等視角出發探討了國際自由貿易體系與氣候變化間的關系,解答了貿易開放對全球變暖的負面推動作用、氣候變化應對框架及具體措施中的貿易思維和當前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對氣候變化應對的阻礙等問題。同時,本文關注了全球公民社會在氣候和貿易議題領域的聲音,在對主流觀點進行分析、批判和反思的基礎上,展現出它們的獨特視角。本文試圖對其進行理論化總結,解釋其動力機制,從而有助于豐富當前國際關系多元視角的氣候變化議題研究。
篇8
1國際氣候談判的路徑和軌跡
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年來國際氣候談判形成了以《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巴厘路線圖》、《哥本哈根協議》和《坎昆協議》為代表的成果,這個階段見證了不同締約方力量的消長、談判集團的“碎片化”和國際減排機制的“退化”。2012年底達成的德班增強行動平臺(以下簡稱德班平臺),在某種意義上希望“撥亂反正”,使氣候變化談判回歸到應有的軌跡上。
1.1議定書確立了發達國家“自上而下”強制減排機制,談判集團逐步“碎片化”
議定書落實了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它規定附件I締約方的二氧化碳(CO2)等6種溫室氣體的年均排放量在2008年到2012年承諾期內必須比1990 年降低至少5%。議定書還參考了各國的不同能力和國情差異,為附件I名單中的不同國家或區域一體化組織設置了有差別的減排承諾,以整體實現上述5%的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議定書下不需承擔此類強制性的減排目標,但附件I國家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以資金和技術支持在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別的合作減排。議定書標志著在公約框架下正式形成了發達國家“自上而下”(首先制訂總量控制目標,之后在附件I締約方進行分解)、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COP4)上,一直以整體出現的發展中國家集團出現分化:環境脆弱、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提出愿意自愿承擔減排目標。這一分化對后續談判的影響越來越嚴重,直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整體談判實力。隨著談判的不斷進展和關注角度、立場的不同,發展中國家內部的“小集團”越來越多,2012年達到14個之多;兩個傳統陣營之外更出現了“環境整體性”和“卡塔赫納”兩個“跨陣營”集團,談判集團呈現“碎片化”趨勢。
1.2《巴厘路線圖》堅持已有減排機制但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有所增加
進入21世紀之后,發展中國家的整體實力和排放開始快速上升,不滿議定書的發達國家極力轉嫁責任開始呼吁新的減排安排。2007年底在巴厘會議(COP13)上通過的巴厘路線圖是20年談判的一個轉折點。整體上,巴厘路線圖延續了公約和議定書精神,尤其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既響應IPCC第四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要求全球立即行動起來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呼吁,也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之間有區別的義務性質和履約方式定下了總體基調。但是,巴厘路線圖要求發展中國家采取“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MRV)的適當國家行動(NAMAs)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非附件I國家的履約義務開始增加。
1.3哥本哈根協議使現有減排機制面臨挑戰
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哥本哈根協議不僅首次在公約文件中認可了2℃度全球目標,更隱晦地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減排機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主提出減排/減緩目標,但對發達國家實施類似于議定書下的“三可”制度,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磋商和分析”。這種新的“自下而上的減排保證”(pledge)+“統一核查機制”(review)的全球減排機制逐漸顯現,原有的發達國家“自上而下”、發展中國家自愿承諾的減排機制受到很大挑戰并開始動搖。隨后的《坎昆協議》將《哥本哈根協議》內容部分正式化,正式承認了2℃全球目標,2012-2020年間的減排安排框架基本塵埃落定。
1.4德班平臺直指2020年后全球氣候治理新安排
2011年公約大會通過德班平臺,2012年多哈氣候變化大會結束了歷時五年的“巴厘路線圖”談判,從法律上確定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公約長期合作特設工作組結束談判,德班平臺工作計劃。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在多哈實現了平穩過渡。從2013年起國際氣候談判將轉入到以“德班平臺”為主的“一軌談判”,目標是到2015年底形成適用于所有締約方的“議定書(protocol,法律約束力強)”、“其他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法律約束力未知但應該弱于前者)”或“經同意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法律約束力最弱)”,2020年生效實施[1],氣候變化談判由此進入轉折期。
2未來國際氣候機制走向分析
為構建新的全球氣候治理框架,將溫升幅度控制在2℃之內,在過去20年談判經驗基礎上,隨著研究和談判的進展,不同的設想紛紛出現??傮w而言,這些構想可以大體劃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類以及兩類之間的某種過渡形式。
2.1“自上而下”機制與“自下而上”機制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用來涵蓋一系列不同的國際氣候政策構想。從理論上講,嚴格的“自上而下”機制應包含很強的全球協調性、得到普遍認可和追求的總體目標、分階段目標和時間進程表、共同遵守的規 則機制(如市場機制)、嚴格的進度報告和核查機制以及遵約機制;“自下而上”機制則相反,沒有或很少涉及到全球協調(或者所謂的協調僅局限在少數國家),各國自行安排相關行動,進展情況由國內核查制度來確定而不接受國際核查,也沒有國際遵約機制約束[2-3]??傮w而言,《京都議定書》是“自上而下”機制的代表(雖然它的覆蓋面一直備受爭議),而《哥本哈根》以及《坎昆協議》所確定的“減排保證”+“審評”的機制是一種近似的“自下而上”機制。
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締約方規定了一定時間段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總體減排目標和國別減排責任,并通過市場機制的介入降低減排成本。此外,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締約方制定了嚴格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以及相應的遵約機制[4]。
美國在哥本哈根會議提出的“減排保證”+“審評”的機制主張各國自主提出減緩目標和行動,接受略有不同的核查機制,無國際遵約機制。至于所達成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美國強調“對稱性”(legal symmetry),即最不發達國家之外的國家都應該接受相同的約束力[5]。此外,美國一直努力將氣候變化納入公約外多邊機制對話之中,并倡導建立了“主要經濟體能源與氣候論壇(MEF)”、八國集團(G8)、20國集團(G20)、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氣候與清潔空氣聯盟等國際集團和組織也紛紛涉及氣候變化議題,通過集團共同立場或國際組織決議對聯合國框架下的氣候變化機制形成影響[6]。通過這些公約外機制發揮影響和作用,也是“自下而上”機制的重要內容。
2.2主要締約方關于“2015年協議”的總體立場動態
2013年4月德班平臺第二次會議之前,各締約方應主席要求就談判內容提交提案。根據這些提案,主要締約方對“2015年協議”的立場如下:
歐盟:以氣候變化進程引領者自居的歐盟一直倡導建立覆蓋所有締約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統一減排框架”[7],并將其作為接受議定書二期的首要條件[8]。德班平臺達成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壓力下,以歐盟為主的部分發達國家接受了議定書二期,使議定書在法律上延續下去。2013年3月以來,歐盟開始就2020年后國際氣候制度廣泛征求意見。在歐盟提案中[9],歐盟重申2015年達成的協議成果應該是一個覆蓋100%排放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議定書,同時,最不發達國家(LDCs)、小島嶼國家聯盟、獨立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聯盟(AILAC)等眾多集團與歐盟一樣,支持制定新的議定書,甚至強調其在覆蓋范圍、減排強度、實施力度上均要超過《京都議定書》。此外,歐盟也認可各締約方的減排承諾應該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確定,有所區別的“光譜式”(spectrum)多元化國家減排承諾是可以考慮的。
美國:一如既往,美國反對“自上而下”的減排安排,提倡“自下而上”的“光譜式”多元化國家減排許諾結構,同時,美國提出了“軸輻式協議(從中心向外輻射狀,hubspokes)”概念[10],即構建一個所有締約方參與的、相對恒定的、包括關鍵設計要素的“軸協議”(hub agreement),圍繞這一作為核心的“軸協議”,就細節問題達成一系列具體、可實施、不一定所有締約方參與、便于修改的“輻決定”(spoke decisions),共同構成一攬子協議體系。“軸決定”強調國內的地區、企業、NGO等非國家行為體參與國際減排合作,并高度重視公約外多邊機制的作用。“輻決定”游歷于公約之外,既不要求所有締約方參與,也不需要遵守公約原則,其參與行為體可以是主權國家之外的行為主體,實施內容也可以和現有的各種公約外機制緊密結合。
因此,未來減排機制的設計方面,歐美之間的根本分歧依然存在。歐盟以達到2℃溫控目標為前提,提出自上而下分配減排任務,強調全經濟范圍和全體國家的參與,希望通過強有力的體制約束達到目標。而美國則提出減緩需要加強現實世界的力度(promote realworld ambition),2℃溫控目標僅能作為參考而不具有強制力,減緩仍應建立在各國自愿性貢獻上。圍繞這一問題的討論將成為下階段談判的主線之一。然而,這種分歧并不影響歐美在針對發展中國家時的“聯合一致”,如強調全體締約方、不區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二分法”等,矛頭直指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排放大國。此外,澳大利亞提出了具有三層結構的新協定,中心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輔以各種有或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補充性條款和制度,并將國家時間表作為附錄,該方案在某種意義上結合了歐美的主要觀點,有可能彌補歐美之間的分歧,值得進一步關注。同時,立場相近發展中國家(LMDC)也在眾多問題上保持了相對一致,正在成為氣候談判中一股重要力量。
2.3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決定公約下的“自上而下”機制應發揮主導作用
氣候變化是全球問題,必須由全球行動來解決。已有科學認知告訴我們全球長期濃度目標越低,越要求更快的減排速度和更廣泛的參與,而且越早行動相應的減排代價就越低[11]。盡管尚存不確定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認為總體上實現2℃溫升目標很可能要求本世紀末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450ppmCO2當量上下,相應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盡快達到峰值并持續下降。“自下而上”的松散機制遠遠不能保證此目標的實現。議定書二期所覆蓋的排放量占2010年附件I締約方排放量的35%(全球總量的14%),鎖定的減限排承諾相比1990年降低18%-19%,遠遠低于IPCC所提出附件I締約方到2020年整體減排25%-40%的目標;即使考慮其它附件1締約方和非附件I締約方的自主減緩目標和行動,到2020年,距離實現2℃目標要求的差距仍有80-130億t CO2當量[12]。這種趨勢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扭轉,全球升溫將超過4℃[13],人類可能面臨不能承受的災難性后果。如果我們認真對待2℃共識,那么一個強有力的“自上而下”機制才能為所有國家提供足夠的互信并激勵盡早開展實質性減排 活動。
實際上“自上而下”機制(京都議定書)在過去20年取得了不容忽視的減排成效,引領了世界低碳發展潮流。首先,議定書激勵、加速了承諾強制目標國家的低碳產業和市場機制發展??稍偕茉串a業、新能源技術成為經濟危機中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擴大就業的新領域。歐盟2009年通過了“Directive 20-20-20”,第一次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確定了強制國別目標; 議定書所確定的靈活機制為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同樣在議定書下承諾減限排目標的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日本也都在排放權交易、碳稅等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第二,議定書促進了減緩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截止2013年6月,在CDM執行理事會注冊的CDM項目超過7 000個,簽發的經核證的排放量(CERs)近13-6億t CO2當量。歐盟成員國投資了超過50%的CDM項目,日本投資的項目個數超過10%。一些CDM項目在促進發展中國家農村脫貧、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第三,大多數承諾強制目標國家的國內整體排放都出現了明顯下降,完成京都目標沒有懸念。以歐盟為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已經滲入歐盟社會經濟發展全局之中,2011年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經比1990年下降17%,人均排放也在逐年下降。通過履行國際承諾,這些國家的低碳發展取得長足進步,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其他發達國家締約方通過參加靈活機制也基本能完成目標,而從來沒有批準議定書的美國和退出議定書的加拿大,其2011年排放分別比1990年上升8.4%和17.4%。
2.4德班平臺談判下的其他關鍵問題
除關于德班談判成果框架、原則和減緩這一系列焦點問題外,適應、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議題作為發展中國家一直以來的重大關切,是共區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也是目前談判的關鍵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將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統一歸為實施手段,以此形式與減緩、適應等問題并列,其旨在把資金和技術轉讓問題作為一般性實施手段,而弱化其作為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主要支持承諾的實質。同時,發達國家強調私營部門在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將其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義務轉化成市場化行為,從而使發達國家免于承擔其責任義務。在2013年4月的波恩會議上,幾乎所有締約方都不否認適應是“2015年協議”的重要內容,發展中國家認為適應行動應在現有適應機制基礎上繼續加強,繼應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損失與危害問題在多哈會議突然升溫以后,這一議題依然是波恩會議的重點之一,這一問題對推動發達國家承擔歷史責任和維護發展中國家團結具有重要意義。發達國家做出的到2020年每年動員1000億的長期資金承諾依然沒有見到任何具體計劃,相反,OECD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OECD國家用于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額呈現下降趨勢[14],綠色氣候基金依然面臨無米之炊。德班會議初步建立了以技術執行委員會和氣候技術中心為基礎的技術機制,在多哈會議上技術機制談判模糊觸及知識產權問題,部分發展中國家表示滿意。波恩會議尚未就德班平臺下的技術轉讓進行進一步談判,但可以想象隨著新技術機制在2013年全面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更加復雜,發展中國家對該問題的談判訴求仍將長期存在,發達國家的立場和態度也很難妥協。
3中國的戰略選擇
在公約談判進行的20年中,中國的經濟總量增長到世界第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更快速上升到世界第一的位置,2011年我國CO2排放占全球28.6%, 已經超過歐美之和[15];1990-2011年我國的CO2排放增量占全球增量的比例超過60%,人均排放已接近部分發達國家。隨著這種結構性力量的增強,中國在全球氣候治理別是氣候公約談判中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16]。
在公約談判中,中美歐仍是決定未來談判走向的三股重要力量,任何二者的聯手都會對談判格局帶來極為重大的影響。對2015年協議的內容和形式,歐美之間的分歧越來越明顯:歐盟雖然暫時同意從“自下而上”的“自主許諾+審評”模式入手,逐漸按照一定的標準提高各國減排力度,但其實際上追逐的仍是通過公約體制最終實現“自上而下”全球統一行動機制,這與美國的“去中心化”或“虛中心化”的松散機制立場仍有本質性不同。中國雖然還沒有很明確地表示立場,但在避免國際氣候變化機制對國家發展造成硬性約束這一點看,中美態度比較接近,這也成為奧巴馬政府推崇氣候領域“中美共治”的原因之一。
2013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中美簽署《中美應對氣候變化聯合聲明》:認識到“氣候變化危害和全球應對努力的不足”,中美兩國應“采取強有力的國內適當行動,包括大規模的合作行動”,并承諾將在2013年建立氣候變化工作組。美國在中國外交戰略中始終居于首要位置,將氣候變化納入中美整體外交中是完全有必要和有意義的。但是由于中國仍是發展中國家,維護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團結不僅在氣候變化領域,在整個中國的外交戰略上同樣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另一方面,從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和世界低碳發展趨勢看,歐盟倡導“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模式(議定書模式擴大化)也值得中國認真思考。
中國還沒有將發展戰略與氣候變化大背景和全球經濟技術發展大趨勢密切聯系起來。全社會對低碳發展的緊迫性認識不足,共識不夠,對綠色低碳發展的內容和道路沒有透徹了解和深入分析,“低碳”這個概念遠遠沒有納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許多地方打著“低碳”的旗號,走的仍是“高碳”的老路。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以外促內應成為推動我國發展模式轉型的巨大動力[17]。黨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體布局。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不應該僅僅局限于“美麗中國”,還應該在“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的引導下逐步為全球環境保護做出與大國地位和形象相稱的貢獻。
4結論
篇9
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能源結構優化以及應對原有粗放發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已成為近年來中國政府的工作重點。為此,政府相關部門(如環境保護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在行政管理方面,不斷加大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節能減排等系列強制性措施的力度。
而關于氣候變化問題的多輪次國際談判和磋商的過程,也從一定意義上促進了我國相關措施的開展進程。同時,相關國際經驗和合作框架也給上述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更具經濟和市場效益的思路。
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中國政府在碳排放權交易方面的積極探索。2014年10月15日,由安永和碳信息披露項目(CDP)聯合的“2014年CDP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指出,“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靈活的減碳措施,與淘汰落后產能和企業節能減排等強制性行政措施形成良性的互補?!?/p>
系列強制性行政措施
自國務院2010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以來,淘汰落后產能進一步擴大深化,工作考核制度和工作分工不斷完善,淘汰落后產能行業從“十一五”初期的13個擴大到2012年的21個。
2011年至今,工信部共公布了8批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共計涉及企業7885家。從2010年起,工信部開始公布淘汰落后產能的年完成情況,更準確、即時、全面地跟蹤淘汰落后產能進度,完成情況透明度不斷提高。
在促進企業節能低碳行動方面,通過《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2006年)、《關于印發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等政策性文件,國家發改委等中央部委已陸續開展了多個行業的重點耗能企業節能行動,超過一萬家企業被強制納入方案。
同時,近年來實施的低碳省市和低碳工業園區政策,這引發了全國性的低碳城市摸索,從節能減排力度和覆蓋范圍上對上述文件中提及的“萬家企業”進行了補充。
作為市場機制的碳排放交易權
作為創新解決方案,碳排放權交易是強制行政措施下的市場機制,其靈活多樣的履約途徑和潛在的金融開發潛力讓其備受關注。目前,國內7個試點省市碳市場已全部上線,強制納入2247家企業,總配額量超過12億噸二氧化碳。
上述各試點管控范圍和強度一方面反映了該試點省市的經濟增長特征和現有產業結構特點,反映了7個試點的能源結構情況,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在試點期不同階段,試點市場對不同產業/企業和不同能源類型的偏好程度和管控進度。
2014年,7試點中僅5個,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和廣東,執行了管控企業2013年排放量的履約。履約情況一方面突出反映了各試點的機制完善程度和體制建設現狀,另一方面也考驗了管控企業對碳約束的認知程度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首個履約期突出顯現了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問題:1)不理解碳排放權交易原理及機制,觀望和消極應對情緒嚴重,2)沒有建立統一的溫室氣體數據收集及處理體系;3)沒有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內控及決策體系。短期來看,這使企業被動接受政策變化,增加生產運營成本;長期來看,將降低企業競爭優勢,影響投資者信心。
CDP報告發現與建議
從淘汰落后產能和企業節能減碳行動這兩個強制性行政手段,順利過渡到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手段相輔相成,這給企業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同時也使自愿信息披露具有別樣的意義。企業應抓住機遇,有計劃地系統披露環境信息,把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性措施和成果與利益關聯方分享,通過互動,提升其在公眾中的形象和聲譽,增強投資者信心。
在分析中國氣候變化、低碳發展、環境保護和能源安全等一系列可持續發展議題的同時,“2014年CDP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還展示了CDP中國100強企業在碳管理、氣候變化風險與機遇、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績效表現。
根據此次報告問卷的回復情況來看,企業逐漸意識到披露信息環境的重要性,所披露的企業數量和回復質量上升速度也極快?;貜推髽I從2013年的32家增加到2014年45家,增加40.6%。42家企業還通過其他途徑如企業年報、其他合規性文件等披露了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的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開展不斷深入,納入企業范圍進一步擴大。45家調查企業中,超過13家(29%)企業被納入到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中,16家(36%)企業納入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
企業對氣候變化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其氣候變化風險識別深度和戰略制定成熟度上。相較往年,此次報告中企業識別的風險和機遇數量均有明顯增加。2014年,回復企業共識別出25個氣候變化風險,19個氣候變化機遇。96%的企業識別出潛在的對企業業務經營、收入或支出可能產生影響的氣候變化風險,56%的企業識別出了全部風險。
盡管如此,從回復結果看來,節能減排項目和應對氣候變化舉措在碳減排結果上一致,但絕大多數企業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在目標、組織結構和戰略層面上并未統一。可以看到的是,一些企業正嘗試把這兩個目標及其應對措施統一起來,但現階段結果并不理想,企業仍需做出更多努力。
篇10
霍華德總理,
各位同事:
很高興同大家再次相聚。我對霍華德總理和澳大利亞政府為會議所作的周到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謝。
當前,國際形勢總體穩定,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科技創新更加活躍,人類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環顧我們所在的亞太地區,經濟平穩增長,各國聯系密切,相互依存加深,共同利益擴大,各種對話合作機制積極活躍,呈現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亞太地區作為全球最具活力和潛力的地區之一,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與此同時,亞太地區發展中也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世界經濟失衡加劇,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能源資源壓力增大,生態環境問題比較突出。近來,氣候變化引起亞太地區各國普遍關注。氣候變化事關亞太地區的發展,事關亞太地區全體人民的福祉。
在應對氣候變化上,亞太地區既面臨嚴峻挑戰,也擁有獨特優勢。亞太地區有廣泛的代表性,我們占世界人口的42%、世界經濟總量的53%、世界貿易的46%。亞太地區有豐富的多樣性,既有經濟高度發達、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40000美元的發達成員,也有處在工業化進程之中、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僅600多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亞太地區有很強的互補性,既有在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方面技術先進、資金充裕的成員,也有亟須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和水平的成員。近年來,亞太經合組織各成員為應對氣候變化提出一些有益倡議,采取不少積極舉措,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們應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凝聚共識、開展合作。這不僅有助于推進本地區可持續發展,而且將對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努力產生重要影響。
我們應該本著對人類、對未來高度負責的態度,尊重歷史,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務實合作,統籌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為此,我愿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堅持合作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性問題,事關各方利益,需要各國聯手應對。在氣候變化上,幫助別人就是幫助自己,開展合作才能互利共贏。發達國家應該正視自己的歷史責任和當前人均排放高的現實,嚴格履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并在2012年后繼續率先減排。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特別是要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清潔技術,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貢獻。國際社會應該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持,發達國家應該履行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承諾,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第二,堅持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從根本上說是發展問題,只有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妥善解決。可持續發展要求實現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停滯發展,或者無視氣候變化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都是不可取的。應該建立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優化能源結構,推進產業升級,發展低碳經濟,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從根本上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
第三,堅持公約主導地位?!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及其《京都議定書》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最具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反映了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責任、當前人均排放上的差異,凝聚了國際社會共識,是開展國際合作的基礎。應該維護公約及其議定書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機制和主渠道地位,將公約確定的原則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指導原則。
第四,堅持科技創新??萍际菓獙夂蜃兓闹匾侄?。只有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發展道路,才能統籌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實現良性循環。應該加強研發和推廣節能技術、環保技術、低碳能源技術,增加資金投入,大力促進技術合作和轉讓。應該加強人員培訓,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充分發揮各方積極性,提高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保護森林,可以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從1980年到2005年,中國在人工造林和森林恢復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較豐富的技術和經驗。中方愿同亞太地區各成員分享這些技術和經驗。為此,我提議建立“亞太森林恢復與可持續管理網絡”,搭建亞太地區各成員就森林恢復和管理開展經驗交流、政策對話、人員培訓等活動的平臺,共同促進亞太地區森林恢復和增長,增加碳匯,減緩氣候變化。我們歡迎亞太地區各成員積極參與這一活動。
各位同事!
中國一貫高度重視氣候變化,我們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并通過調整經濟結構、改善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廣植樹造林、實行計劃生育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為減緩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作出了積極貢獻。1991年至2005年,中國累計節約能源約8億噸標準煤,相當于減排二氧化碳18億噸。從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實行計劃生育,累計少生3億多人,相當于每年少排二氧化碳12億噸。
中國仍是一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和人民生活不斷改善,中國的能源需求必然會有所增加。同時,由于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產業結構不盡合理,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面臨著繁重任務。我們將全力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努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不斷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中國提出了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到2010年比2005年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森林覆蓋率由18.2%提高到20%等目標。為了有效應對氣候變化,中國將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把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作為重要理念,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將把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把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統籌考慮、協調推進;將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中的先導性、基礎性作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大力發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術、節能新技術,促進碳吸收技術和各種適應性技術;將開展全民氣候變化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節能減排意識,讓每個公民自覺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作出努力;將繼續推動并參與國際合作,積極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談判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相關活動,推進清潔發展機制、技術轉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參與并支持“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伙伴計劃”等其他合作機制發揮有益的補充作用。
我們愿同大家一道,繼續為推動建設一個清潔、和諧、充滿活力、可持續發展的亞太地區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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