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方案如何制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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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方案如何制定

篇1

關鍵詞:光明乳業;經理人;股權激勵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8月13日

一、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概述

(一)股權激勵的定義。股權激勵的具體含義是指,在企業規定的時期內給予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工作人員一定的企業股票,使其不只是高級雇員,而且同時承擔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角色,公司管理層地位的提升使得他們各種需求得到更好地滿足,更能盡心盡責的努力為公司服務,從而實現公司經濟收益的最大化。

(二)光明乳業股權激勵的目的。光明乳業進行股權激勵的根本目的是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首先,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是為了實現光明乳業收益的最大化;其次是為了解決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最后是為了解決經理人股權激勵問題,設計完善的股權激勵機制,使公司留住人才,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

(三)股權激勵在光明乳業的應用。通過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光明乳業內部存在的問題。從而建立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改善光明乳業經理人薪酬激勵問題,實現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兩次股權激勵方案分析

(一)激勵對象

1、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對象只有4個人,針對的對象是光明乳業的所有者。股權激勵本是股東激勵員工的主要手段,光明乳業卻制定了完全忽略經理人的激勵方案。這樣做就變成了股東自己激勵自己的方案,損害了廣大員工的利益。

2、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二次的激勵對象是企業的大多數,即經理人和中層管理人員和骨干??梢妰煞N方案激勵的對象完全不同。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只獎勵企業的高層人員容易造成員工工作情緒低落,工作協調效率低下。調動不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從長遠來看,勢必導致企業遭遇滑鐵盧。第二次股權激勵的方案相較成功,其受益人是企業和員工。

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股票授予數量總額不應超過公司股票數量總額的10%,第一次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股票授予數量總額不超過股票數量總額的1%,這說明了光明乳業第一次實施的股權激勵的公司股票授予總額明顯過低,股東的薪酬激勵預期效果也不會太好。

(二)激勵方式及股票來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主要方式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股票增值權、延期支付、員工持股計劃等等。

1、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光明乳業第一次激勵方案是提取管理層激勵基金。股票的來源是用管理層激勵基金從二級市場購買,這就意味著董事們所獲得的獎勵是拿企業的資金購買外部的股票,所屬權為股東。這對經理人與中級管理層成員是不公平的。同時,對企業也是十分不利的。如果派發的是企業的普通股就大不一樣了。

2、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光明乳業第二次激勵方案是發放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是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普通股股票。由此可以看出,第二次的股權激勵方案對經理人更具有吸引力。增發普通股股票使得公司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掛鉤,這樣更有利于增強公司內部員工的向心力,從而達到股權激勵的目的。

(三)行權條件及其他

1、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一次股權激勵方案沒有明確的授予日日期及授予價格,授予的依據為一次性計提管理層激勵基金計入年度管理費用;行權條件也是沒有的。

2、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第二次股權激勵方案有明確的授予日授予價格及依據,并在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鎖期有著明確的規定。同時明確指出了行權條件。相較第一次的股權激勵方案,光明乳業的激勵計劃更加趨向成熟和規范。(表1)

光明乳業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有關規定,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增長水平不超過公司績效增長水平,且各個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數額控制在其個人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據此,光明乳業激勵對象具體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如表2所示。(表2)可以看出,第二種方案光明乳業激勵對象在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和比例上來說,是從高到低的次序進行激勵。這樣有利于激勵經理人,也算是按績付酬的一種,做到了內部公平。從而促進了企業全員行為,有利于加強各部門的協作效率。

三、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因素

光明乳業經過兩次股權激勵方案后,大大改善了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問題。其成功的關鍵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一)關注利益相關者。光明乳業擴大了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由原來的激勵高層到現在激勵企業的中堅力量。這是光明乳業踏上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一步。經理人及中級管理層的激勵不僅僅使利益相關者獲得了企業中的地位,而且使企業的成員真正的感受到全員參與的氛圍,員工視企業為自己的“家”,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相關,自然會更加賣命地為企業創造價值。同時也可以緩解沖突。

(二)制度完善。光明乳業改善了禁售期和可行權條件。由開始的“一無所有”到現在的明確規定是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因素。光明乳業規定主營業務增長率20%,凈利潤增長率20%,且不得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同時設置否決指標:經濟附加值(EVA)必須大于零,否則激勵對象當期不能行權。這既達到了股權激勵的最初目標,又對股權激勵對象加以限制。才使得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方案成功的實施。

(三)國家政策。光明乳業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光明乳業股權激勵方案順利實施并取得成功的有效保證。

四、光明乳業經理人股權激勵改進措施

(一)設計更加合理的股權激勵對象和行權條件。光明乳業在制定股權激勵對象時應著重考慮經理人及中級管理層,同時涉及到企業的員工。這就要求光明乳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要進行合理股權比例的分配。同時對于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應隨著光明乳業實現的當年收益,對激勵的比例隨時調整。做到內部公平,外部具有一定的競爭力,有利于增加部門員工的工作協調效率,為光明乳業實現更好的企業價值。

(二)制定完善的業績考核指標。股權激勵的實施依賴于業績評價標準的完善程度。因此,光明乳業只有制定趨于完善的業績考核指標,才能避免不全面、不公正的股權激勵考核標準造成的不良后果。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指標需要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并重,同時也應重視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真正做到業績考核指標的公平和全面,從而更有利于激勵經理人為企業效力。比如在行業景氣時,相應提高行權的業績考核指標,同時適當延長行權期。此外,可以適當加入個人績效等其他指標。

(三)完善治理結構,加強監督作用。完善治理結構是股權激勵有效發揮的根基。如果光明乳業治理結構不完善,就會很可能導致股權為經理人或少數股東所操控,長期以來將不利于光明乳業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光明乳業應制定更加完善的治理結構,為企業的股權激勵實施保駕護航。完善光明乳業的治理結構應該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股權結構的多元化,提高股權激勵制度的激勵強度。同時,對管理層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業績考核,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的約束監督職能,有效地推動光明乳業股權激勵的實施。

(四)建立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企業組織如果想讓經理人為實現企業組織或投資者的目標而努力工作,就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按經理人達到的績效水平給予恰當的獎勵。由此,企業組織的激勵機制有助于協調企業組織的委托人(投資者)與人(經理人)之間的矛盾,從而減少或緩和問題。經理人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與激勵薪酬兩個組成部分。企業組織的激勵機制關鍵在于這兩部分薪酬的比重如何以及激勵薪酬如何確定。因此,光明乳業要在激勵薪酬的設計及分配比重多做完善。

主要參考文獻:

[1]趙偉.青島海爾股權激勵案例研究[D].大慶:黑龍江八一農墾大學,2015.11.

[2]彭慧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及其影響因素研究――基于中國資本市場的實證分析[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2.

篇2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 考核激勵 獎金包激勵 股權激勵

從前期看,房地產行業黃金十年,利潤主要來源于地價的上漲,人口紅利的兌現,“拿到地就賺到了錢”,粗放管理幾乎成為房地產行業管理的統一模式。從近期看,為抑制房價過快增長,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政策,“能活下來就是勝利”,在此階段房地產企業主要工作是變現。從未來看,長期發展、適度波動、穩定增長將是房地產行業發展的主要特征,行業發展步入成熟期,決定了房地產企業步入精細化管理時代。

精細化管理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調動員工積極性來完成企業發展目標,考核激勵制度的建立正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考核激勵制度制定前,首先要確立激勵考核的主次。按一般常識認為,提高員工收入,就增加了企業成本。其實不然,因為當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后,效率也相應的提高了,而最終獲得的收益大部分還是歸投資人所有。

其次,要明白考核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員工,不是為了公平。該表揚什么對象,用什么方式表揚,才能激勵我們的員工達到企業經營的最終目的,所以企業針對不同的考核人群可以采用不同的激勵方式而不是追求公平。

一、考核激勵方式的選擇

現行考核激勵的方式主要有:獎金包激勵方式及股權激勵方式兩種。

1、獎金包激勵方式的特點

房地產開發是個相當復雜的管理過程,需要在開發的不同階段聘請不同的專業人員來處理房地產投資、開發、交易、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它是一種團隊合作的體現,比其他行業更需要合作精神,因此很多房地產企業激勵方案中引進了團隊獎金包的概念。

所謂團隊獎金包激勵方式,就是依據團隊合作的結果來確定獎金是否發放,發放多少。它是以階段性任務作為考核目標,操作靈活,兌現時滯短,能及時體現員工工作價值和調動其積極性。其缺點在于因任務短期化,有可能造成員工為了完成短期的目標而犧牲企業的長期利益。

2、股權激勵方式的特點

所謂股權激勵,就是通過考核評定讓員工獲得企業股權,享有一定企業的經濟權利,使得他們能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為企業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使員工更關心股東利益,使員工和股東的利益追求盡可能趨于一致,可以防止員工的短期行為,引導其長期行為,這種激勵方式具有較好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股權激勵的缺點:大面積實行會造成企業經營決策權的分散,不利于企業發展。且長期目標與一般員工工作職責很難掛鉤,其工作積極性難于調動。同時企業長期目標完成情況信息,一般員工及時獲取有難度,不便于全體員工參與。

3、房地產企業考核激勵方式的選擇

鑒于房地產企業的特點,應當對不同的考核激勵對象采用不同激勵方式,以便保證房地產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可以對全體員工采用團隊資獎金包考核方式,對精英人才追加股權激勵考核方式。

由于房地產企業項目決策、投資方向等對企業長期目標的決定性因素掌握在企業精英人員手中,因而對需要對該類人員實行股權激勵的考核激勵辦法,同時股權激勵考核時限較長,有利于鼓勵精英人員的留存。

對一般員工實行團隊獎金包的考核激勵辦法,可以破解一般員工無法及時獲取企業長期目標信息的難題,可以破解企業長期目標難于與一般員工個人利益掛鉤的難題,同時解決了實行普惠制股權激勵帶來的股權分散、激勵成本過高問題。

二、考核指標的設定

考核指標的設定要做到清晰明了,能夠表達出企業決策層想要企業達到那些目標,做到那種程度,完成那些任務,從而達到通過考核使得員工與企業的目標達成一致。

1、獎金包考核指標的設定

在獎金包考核指標設定時要考慮到,獎金兌現次數越頻繁越能激發員工積極性,“讓員工每天有錢拿的老板,肯定是最輕松的老板”。

指標設定要能及時準確地反映企業短期目標,再依據不同目標建立不同的獎金包制度。如工程質量獎、工程進度獎、銷售進度獎、成本管理獎等,能明確體現企業短期內工作重點。

2、股權激勵考核指標的設定

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激勵,因此,考核目標應該反映企業長期發展的業績訴求。

首先確定考核指標周期,股權激勵考核目標可以按企業長期計劃時段或項目經營周期設定,設定企業長期財務目標,如:新湖中寶股權激勵方案,分別設定三年年度凈利潤及凈資產收益率,三年的目標同時完成方可兌現獎勵。

其次確定考核指標。現在很多企業對股權激勵考核都采用經濟增加值為主要指標,主要是因為該指標剔除了非經常性收益,考慮了資本成本較為充分地體現了企業創造價值的先進管理理念,有利于促進企業長期發展。但經濟增加值指標指向結果,無法體現產品、員工、客戶等非財務信息。需要增加一些產品、運營等指標做為補充。

三、激勵分配辦法的制定

1、獎金包分配辦法

首先,確定獎金包總額,按照與獎金包目標有工作直接聯系的員工團隊確定獎金包分配范圍;然后,在獎金包總額范圍內,根據與目標工作關聯度確定獎金包分配系數。根據工作目標的重要性、完成獎勵條件的難易和計獎人數的多少,合理確定各項獎勵金額分別占企業獎勵基金總額的比例。一般來說,對企業影響最大,且相關人數又多的獎勵項目,其獎金額占企業獎勵基金的比例就大,反之,則小。

2、股權激勵比例的分配

按《上市企業股權激勵辦法規定》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企業股票累計不得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1%,這兩條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有一定的可借鑒性。

一般在確定股權激勵的分配標準時,企業主要考慮職務價值,大多數企業是依據職務價值來確定差異系數的。

考核激勵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它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如何堅持持續激勵是企業管理中另一個很大的挑戰。

參考文獻:

篇3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4.1.6條,“掛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雖然截至目前全國股轉系統暫未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出臺,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統計)的掛牌企業擬實施或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本文主要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況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2.6條,“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p>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因此,掛牌公司通過定向發行進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上述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未行權完畢的公司申請掛牌?!?/p>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公司可以向除原股東之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等合計不超過35名對象發行股份。

二、掛牌企業股權激勵計劃開展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掛牌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且已成功掛牌的僅為仁會生物(830931)一家。仁會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體變更、2014年2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方案、2014年8月正式掛牌交易。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仁會生物詳細闡述了股權激勵計劃。

目前,掛牌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新三板企業約30家,其中部分企業是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部分企業是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下面,根據上述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

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意即掛牌企業直接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員工等不超過35人或上述人員成立的合伙企業直接發行股份,在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轉公司備案、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實施股權激勵掛牌企業中,盛世大聯(831566)、博廣熱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發行方式。

嚴格意義上說,采取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僅是一個常規的定向發行過程,方案設計簡單、完成時間較短,但在發行價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聯2015年4月公告的《股權激勵股票發行方案》中發行價格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發行中發行價格為10元/股。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意即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施,并設置了相對完整的實施條款,以期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下面結合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的常見要素,簡單匯總掛牌企業實施情況:

實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掛牌企業

備注

實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

以股票期權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較少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同時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

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

掛牌企業監事無限制性要求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來源

(1)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2)回購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發行股份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

部分掛牌企業股東直接向激勵對象轉讓股份

如:財安金融(430656)、新寧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別規定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于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藥業(832159)等

股票期權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騼斶€債務。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盛世大聯(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會計處理方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個別掛牌企業明確會計處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關問題的思考

通過上述案例總結,可以發現新三板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既可以在申請掛牌前實施,也可以在掛牌成功后實施;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也可以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側重和A股上市公司進行比較得出:

(一)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的靈活性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

據此,可能會有幾個問題:(1)如果掛牌企業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且股權激勵對象超過35人,該如何實施?(2)如果第一次股權激勵對象不超過35人,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在以后的定向發行過程中將事先通過證監會核準,是否會降低融資效率?(3)目前全國股轉系統還沒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配套規則,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授予股票,當以后出現未達到解鎖條件或已達到解鎖條件但未申請解鎖情形時,多次的回購注銷行為是否會增加掛牌企業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均可申請掛牌,如掛牌企業擬向外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則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外籍員工直接持股應存在一定難度。

基于以上幾點,如掛牌企業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現:合伙企業可以單獨作為一個認購主體;即使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出現股東超過200人

的概率較小,并能保持掛牌企業股東的穩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業合伙人層面,股權激勵對象可以通過成為有限合伙人實現股權激勵、向普通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

實現(形式上)股票回購注銷、向合伙企業申請賣出出資份額對應股份實現減持;此外,外籍員工成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礙。

因此,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作為實施載體。在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中,分豆教育(831850)、納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藥業(832159)等均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

(二)發行價格設置的靈活性

目前,掛牌企業設置發行價格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多數掛牌企業會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前次定增價格等多種因素最終確定發行價格。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同時,也有個別掛牌企業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如凱立德(430618)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不低于董事會通過本激勵計劃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即不低于35.39元/股”,國科海博(430629)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次發行價格為激勵計劃首次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響,目前掛牌企業成交價格還不能實現最大程度公允,設置發行價格的靈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隨著交投日益活躍、價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的掛牌企業會日益增加。值得說明的是,凱立德和國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來源方式的多樣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掛牌企業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解決股票來源,也可以通過股東股權轉讓方式。

如:(1)財安金融(430656):上海時福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通過全國股轉系統將所持有財安金融500,000股轉讓給上海財浩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用于股權激勵;(2)新寧股份(831220):在滿足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由激勵對象受讓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寧投資(掛牌企業股東)股權,并通過新寧投資進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銷科技(831114):針對目前已經是公司股東的激勵對象,公司允許其按照6元/股的激勵價格通過對公司增資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東薛俊承諾將在上述股權激勵方案基礎上,向合計不超過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員以股權激勵的價格(1元/股)轉讓不超過13.4萬股。

掛牌企業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可考慮采取股東股權轉讓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四)轉板時股權激勵的處理

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均要求: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

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無制度暫未出臺,如掛牌企業申請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須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報并排隊。如正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有意轉板,該如何解決可能存在的股權不清晰或避免潛在股權糾紛呢?

在掛牌企業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均明確: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如轉板上市等)或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視激勵對象實際績效情況提出加速行權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激勵對象不得對該方案提出異議。

在目前轉板制度并未出臺的情況下,上述處理方式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可供參考。

(五)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問題和稅收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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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對企業高管人員和業務技術骨干的激勵與約束,使他們的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做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并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探索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效途徑,促使決策者和經營者行為長期化,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探索和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已勢在必行。

一、股權激勵概述

所謂股權激勵是指授予公司經營者、雇員股權,使他們能以股東身份參與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服務的一種激勵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收購等方式。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股權激勵的本質是通過對人力資本價值及人力資本剩余價值索取權的承認,正確處理貨幣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矛盾,形成利益共生共享的機制與制度安排,它是企業基于未來可持續性成長和發展的一項戰略性人力資源舉措,在實際操作中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要持續激勵企業高管團隊為股東創造更高業績,二是激勵和留住企業需要的核心專業技術人才,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要始終圍繞這兩個基本目的而展開,這就需要在方案設計和實施中充分了解經營團隊及核心人才的內在需求結構、激勵現狀與問題,與股東及董事會成員充分溝通,雙方就股權激勵的對象、標準、條件、激勵水平達成共識,方案的設計既要反映公司核心價值觀及人力資源戰略的價值取向,又要反映激勵對象的內在激勵訴求。

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可分為股東轉讓股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另外,還有一種以虛擬股票為標準的股權激勵方式,稱為股票增值權。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適用于上市公司,雖然對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上市公司是股價透明、交易市場活躍,有限責任公司是封閉性公司,具有股價不易認定,轉讓受限等特定,使得有限責任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其特殊性。有限責任公司不可能照搬上市公司的規定來實行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計劃,必須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因企制宜,制定適合自身特點的股權激勵方案。

二、我司現狀分析

我公司現有注冊資本800萬元,股東為林德方、程紅、林德音,出資分別為:萬元、萬元、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

%、%、%。從上述股權結構上看,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德方合計持股%,截止

年末,公司資產總額

元,負債總額

元,所有者權益

元,按股份公司的折股比例計算,將公司全部凈資產折算為

萬股,每股股價為

元。

公司成立至今,經歷了中高層頻繁流動到相對穩定的階段,現階段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逐步暴露企業存在一股獨大、員工打工心態嚴重,公司治理停留在典型民營企業人治特征的弊端,如何激勵和留住能將個人使命與公司使命緊密結合,通過實現公司愿景來達成個人愿景的公司高層及核心業務技術骨干,緊通過加薪等辦法要留住核心人才有時也力不從心,適時實行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除可激勵員工外,也可改善公司股權結構,現階段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機已成熟,條件已具備。

三、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

公司在近幾年的高速發展過程中,引進了大量的優秀管理、技術人才,也建立了一套工資、獎金收入分配體系。為了適應公司的戰略規劃和發展,構建和鞏固企業的核心團隊,需要重新界定和確認企業的產權關系,本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不是單純為分配企業目前的財富,而是為了使公司創業者和核心骨干人員共享公司的成長收益,增強公司股權結構的包容性,使企業的核心團隊更好地為企業發展出力,更具凝聚力和更具效率。為此設計了一套實股+崗位分紅+業績股份期權的多層次長期激勵計劃。

(一)第一層次:現金出資持股計劃

大量實踐表明,要實施股權激勵,如果全部是由老板來買單,對激勵對象而言,只是額外增加了一塊收入而已,即使得到了實在的股權,時間久了也會產生股東疲勞癥,本方案現金持股計劃是由高管層盒管理、技術骨干自愿現金出資持股。因為實實在在掏了錢,所以更容易與企業結成共同體,當然,讓高管和骨干掏錢,可能怨言很大,所以為了鼓勵激勵對象掏錢,可以采取給出資者配股或價格優惠等措施。

1、現金出資持股股份來源:

包括向激勵對象增資擴股、老股東轉讓股份等方式。

(1)、向激勵增資擴股。這種方式可以使企業通過增資擴股來增加資本金,但在我公司也存在需要股東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準,需要解決股權頻繁變動與有限責仟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法律障礙。還有由于公司股本溢價為1:3.36,出資者實際出資與進入注冊資本的股權“縮水”問題,激勵對象感情上難于接受。當然解決這些問題也是有辦法的,將在后面分別闡述。

(2)、實際控制人贈與配送

根據我公司實際,由于前面述及的股本溢價問題,為了調動激勵對象現金出資的積極性,實際控制人應當對現金出資者給子一定的股權配送,可以按照職務級別、工作年限、貢獻大小,按100%至5%的配送比例對現金出資者配送股份。如國內知名企業家柳傳志、任正非、馬云、牛根生等,他們都有“散財以聚才”的理念,其中華為的任正非通過轉讓或配送方式,主動將自己的股份稀釋到零點幾.沒有膽識是很難做到的,當然這些企業家個人魅力很強、很自信、很霸氣、很強勢、多少也帶點專制性,因此不怕把股權讓出去以后失去控制權,如果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民營企業家出讓股權很容易引起企業的混亂,這也是很多企業有過先例的。

(3)、實際控制人股份轉讓

如果公司不想增資擴股,叫采用實際控制人轉讓股權方式,在轉讓過程中,按照出資對象職務級別、工作年限、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優惠比例。通過轉讓過程完成買股與配送的過程。

2、激勵對象出資的資金來源:

激勵對象出資的來源主要通過如下幾種方式獲得:

(1)完全由激勵對象自籌現金解決;

(2)從支付給激勵對象的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以認購股份。

(3)從公司公益金中劃出一部分作為專項資金,無息貸給激勵對象認購股份,然后從激勵對象的薪金中定期扣還。

第一種方式則由激勵對象州自籌資金購買,后2種方式實際上都屬于延后支付獎金的形式,如完全采用第1種方式,則在激勵對象自有資金不足時將無法認股,后果可能是激勵者因無資金認股而放棄股份.激勵效果大打折扣。為保證激勵對象有充足的資金認購股份.可考慮幾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規定用延后支付獎金的形式認購股份的上限,剩余的部分必須用自有資金認購。

3、激勵范圍、激勵力度

理論上說,現余出資持股計劃的激勵對象適用于全體員工,差別只在于股份配送或優惠比例不同,目的是體現股權激勵方案公平公正性,讓每一位愿意參加股權激勵計劃的員丁廣泛參與進來。體現了公司包容性和一種利益共享的企業文化。但在實踐中,因為要考慮確保實際控制人的控股地位,以及股權管理成本,參與持股計劃人數不宜過多,控制在不超過20人較為適宜。

4、出資股份的權利

現金出資者本應當具有公司股東的一切權利,但由于股東會人數過多導致股東會成本增加并降低決策效率,小股東應實行股權或委托制,確定五至十名核心持股成員,其他繳納現金股份的成員,必須委托這些人行使法律上的股東權利。

5、股份的變更

激勵對象出現辭職、職務變更等情況的,已經認購的股份可繼續保留,可繼承、可轉讓。但配送的股份未達到行權的條件的,由實際控制人無條件收回

綜上所述,現金出資持股方案較適合公司當前的實際狀況,是整個方案的核心.但也存在兩個主要的缺點:一是要激勵對象的抵觸情緒大,由于大多數人過去在國營企業工作,國營企業用的最多的方案就是現金入股,由于效益不佳,常常無紅可分,實質上變成了企業變相籌資掏空員工的錢袋的手段,因此,要讓激勵對象實實在在看到現金入股的好處,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持是推行這個方案的關鍵。二是激勵成本較高,由于實現利潤后要年年分紅,有可能造成公司支付現金的壓力大,同時實際控制人分紅所得繳納個稅稅負重;

(二)第二層次:崗位分紅股

崗位分紅股是對特定的崗位員工,授予一定數量的股份,使得該管理人員在這一崗位上任職期間可以享受該股份的分紅權。

崗位股的特點是不需要購買,人在特定崗位時擁有,離開該崗位自動失去,由繼任者享有。

此方案股權來源,全部由實際控制人提供。實質上就是大股東為完成業績目標的高管讓渡分紅權.由于在第一層次的現金持股計劃中,繳納現金入股的激勵對象,實際控制人已根據其崗位、職務級別、貢獻大小進行了無償配送,故此方案適用于未參加現金持股計劃的激勵對象。在崗位股實際設置時,要考慮與配送金額的匹配,以及與年薪制的補充。

(三)第三層次:經營業績股

經營業績股是指對高管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并為公司服務一定年限后,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

該方案的優點是:能夠激勵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努力完成業績目標,具有較強的約束作用。激勵對象獲得獎勵的前提是實現一定的業績目標并持續服務于公司,并且收入是在將來逐步兌現。實施該方案主要涉及如下幾個問題:

1、經營業績股份來源:①從實現的凈利潤中提取增資:②由提取的獎勵基金中從實際控制人處回購公司股份。

2、激勵范圍、激勵力度

經營業績股份的激勵范圍通常為有業績目標的高級管理人員,通常公司對高管分配為年薪制,但年薪制必須與一定的經營目標掛鉤,在超額完成經營目標的前提下,做為年薪制的一種補充分配方式,可以延緩公司現金分配不足,也可以通過此方案,逐步提高高管層的持股比例,穩定高管隊伍。

3、業績目標的設定

業績目標是約束激勵對象的重要條件.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公司可以選擇總產量、總銷售收入、利潤總額等絕對數指標為業績目標,也可選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等相對盈利指標為業績目標,還可以以絕對盈利指標和相對盈利指標結合為業績目標。對超額完成業績目標的,除兌現基本年薪外,超額部分可在績效考核辦法中規定給予業績股份的獎勵。

4、經營業績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獲得的經營業績股份,享有分紅權。為了避免高管的短期行為,必須規定所有權保留期,在期滿后,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公司按持股份額發放股份登記證書。

總之,經營業績股目的是為了激勵高管完成經營目標,經營業績股份兌現得越多,股東的回報越高,此方案較適合公司當前的實際狀況,但也存在兩個主要的缺點:一是公司的業績目標確定的科學性很難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為獲得經營業績股票而弄虛作假: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審計監督體制;二是由于獎勵的是股權,被激勵者在公司實現利潤后可年年分紅,使這個方案的激勵成本比年薪分配方式高。

三、在股權激勵方案實施中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激勵對象范圍和人數問題

如前所述,股權激勵的重點對象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但根據我公司的實際,一是成立時間不長,有的高管和核心專業技術人員進入公司時間短,二是部分高管和核心專業技術人員年齡偏大,對他們實施股權激勵效果并不明顯,加之實施后股權不能過與分散。因此我認為,我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重點對象范圍應界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者:

1、在公司擔任中高層管理人員者(含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中層干部);

2、由董事會確定的未擔任中層的核心骨干、技術人員

3、方案實施時已連續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4、方案實施時年齡限制為男不超過45周歲.女性不超過40周歲者;

5、參與股權激勵總人數不超過20人。

(二)管理機構的問題

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大量股權管理的工作,涉及人力資源、薪酬分配、業績目標制定、考核等大量日常工作,建議設立專門股權管理機構,來實施股權管理日常工作。

(三)具體實施細節問題

1、為了增加對股權激勵對象的約束,實際控制人配送的股權由實際控制人與激勵對象簽訂《公司股權期權協議書》,規定配送的股份只有分紅權,必須在服務一定年限或完成一定工作業績后,可正式辦理行權手續,在行權前仍由實際控制人保留所有權:

2、為出資者或擁有股權者發放《股權登記證書》,鼓勵建立內部股權交易市場,為股權轉讓者辦理變更登記等提供方便。

四、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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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 契約結構 文獻綜述

一、引言

股權激勵機制探索始于20世紀50年代。股權激勵的在各國的運用發展神速,以2000年美國標準普爾500公司為例, 高管薪酬有50%以上來自于股權激勵。此時期,國外學者們針對股權激勵實施效應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最初的研究中,學者將股權激勵作為一個獨立的外生變量,即外生視角去研究股權激勵對公司價值或業績的影響。Core和Guay(1999)、Jensen和Murphy(2004)的研究均表明,經營者持股水平與公司價值正相關。大量的研究結果都證實了利用股權激勵,特別是股票期權激勵方式安排公司高管的薪酬結構,可以提高公司的價值和業績。基于此,形成了股權激勵效應的利益一致假說,該假說認為經營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會降低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成本,因此科學的激勵機制尤其是股權激勵機制是解決委托問題的有效手段。除了研究股權激勵的對公司價值或業績的直接效應外,學者們也開始關注股權激勵對公司的其他行為或高管行為的影響,如公司的投資決策、股利分配政策等。然而,在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一系列關于股權激勵運用帶來的負面影響,如安然、世通等公司經營者過高薪酬,尤其是股票期權的濫用引發了對股權激勵的廣泛爭議。理論研究者、實踐者與政策制定者等開始重新審視和反思股權激勵及其相關配套制度。人們開始質疑股權激勵是否真的能夠提高公司的價值或業績,發揮良好的長期激勵作用。而后,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股票期權這種激勵制度存在著副作用(Jensen et al.(2004),Bolton 、J.Scheinkman和Wei Xiong(2006),Kumar和Langberg(2007)等)。特別是2003年美國微軟公司和花旗集團先后宣布放棄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把對股權激勵效應的質疑推向了。Bebchuk、Fried 和Walker(2003)在質疑股權激勵的呼聲中提出了經營者尋租論,認為由于公司經營者存在尋租行為,因此股權激勵并不能有效解決委托問題,反而會導致或加劇委托問題。股權激勵成為高管尋租的工具,反而失去了其激勵約束經營者的最初預想。公司高管為了能夠實現股權激勵的收入,會加重公司信息操作,甚至財務信息欺詐,進行盈余管理。Paul Brockman(2010)指出,當管理層預期將要施行出售(或繼續持有)擁有的股票期權時,在此之前的會計期間,管理層會披露更多,更頻繁的披露公司的利好消息(或壞消息)。大量的研究結果與股權激勵最初的研究結論相背而馳,認為股權激勵的實施并沒有帶來更好的公司價值和業績,反而成為高管人員的福利工具。持此流派觀點的學者們,提出了股權激勵效應的另一假說,即壕溝效應假說,該假說認為股權激勵會增強經營者抵御外部壓力的能力, 經營者持有公司大量股份會擴大其投票權與影響力,有可能出現即使經營者的行為背離公司目標,他們的職位或報酬也不會受到任何負面影響的情形。雖然壕溝效應假說與利益一致假說得出的結論截然相反,但是持這兩種假說的不同流派學者最初去研究股權激勵效應時,均將股權激勵看作一個外生獨立變量進行研究。

此后大量的研究結果要么支持利益一致假說,要么支持壕溝效應假說。對股權激勵效果的爭議,至今也沒能達成共識與調和這兩種假說的矛盾和對立。但是無論這些研究的著者持什么觀點,這些研究都沒有解決為什么股權激勵會產生完全相反的效果,是什么在影響不同的股權激勵起到不同的效果。國外學者開始探討股權激勵研究的新方法,是否有新的視角能夠同時解釋利益一致假說和壕溝效應假說的矛盾。學者紛紛轉向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研究,將股權激勵看作是眾多因素共同作用組成的一個整體,研究這些股權激勵內部因素是如何影響股權激勵實施的效果。雖然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從而減少管理者的短視行為,使其更加關心企業的長遠發展, 但如果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不當, 則會成為公司高管侵蝕企業利益的工具。學者關注于公司哪些內外部機制會影響到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的制定。

二、西方國家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研究綜述

(一)激勵對象

國外已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主要是授予公司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眾多文獻主要圍繞高管人員,特別是CEO實施股權激勵的效果和行為影響,因為股權激勵實施的對象大多數是針對高管人員。如,H.E. Ryan和R.A. Wiggins III(2001),Tom. Nohel和Steven. Todd(2005)均指出實施股權激勵會促使高管人員冒更大的風險,幫助管理者戰勝保守心態;David J. Denis、Paul Hanouna和Atulya Sarin(2006)指出財務欺詐和高管股權激勵有正相關關系;Christian Laux和Volker Laux(2009)研究發現對CEO實施股權激勵并不一定會增加盈余管理行為等??傊瑢Ω吖軐嵤┕蓹嗉钸M行研究的文獻非常多,而且越來越細化和視角獨特,如Balsam和Miharja(2007)研究股權激勵對管理層自愿換屆的影響、Qiang Cheng和David B.Farber(2008)研究CEO收益重溯協議是否會減少股權激勵、Paul Brockman(2010)研究管理層股票期權與高管自愿性披露。而Paul Oyer和Scott Schaefer(2005)卻認為,更多的公司應該對所有的員工授予股票期權,因為股票期權計劃可以為員工提供激勵,也可以對員工進行分類以及留住員工。David Aboody、Nicole Bastian Johnson和Ron Kasznik(2010)在研究股票期權重定價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中指出,高管股權激勵和非管理層員工股權激勵的效果有顯著性差異,管理層的股票期權重新定價才會提高公司業績,對非管理層的員工股權激勵卻沒有這樣的效果。

(二)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是被授予股票期權的對象在實現其股票期權時能夠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一般而言,公司在確定行權價格時,主要參考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格。由于行權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被授予者在可行權時可獲得價值,因此,在確定行權價格過程中,高管人員有動機進行干涉影響行權價格,甚至是進行信息操作、盈余管理等。Yermark(1997)、Aboody 和Kasznik(2000)發現,公司在股票期權授予日更有可能推遲公布利好消息,進行信息操作, 這樣管理層就可以在低價的時候確定行權價。Chauvin和Shenoy(2001) 發現,在授予股票期權的10 天前,公司股價存在異常下跌情況。Aboody和Kasznik(2000)、Baker、Collins和Reitenga(2003)、Coles、Hertzel和Kalpathy(2006)研究發現在股票期權授予日前期,管理層確實存在向下調整會計盈余,意圖降低行權價格的行為。此外,在行權價格確定后,由于市場情況的不利變化,特別是在公司股票價格發生非正常性下跌,甚至低于行權價格情況下,而出現對股票期權的重新定價。近年研究股票期權重新定價的文獻越來越多。Brenner、Sundaram 和Yermack(2000),Chance、 Kumar和Todd(2000),Carter和Lynch(2001)均發現,股票期權的重新定價的是由公司的低業績引起,并非行業或是市場的低業績。Ittner、Lambert和Larcker(2003)指出,重定價發生的頻率在小型、高科技、新經濟企業中明顯要更高,重定價主要是為了挽留企業人才。David Aboody(2010)發現,相比于已實施期權計劃但是沒有重新定價的公司,股票期權重新定價的公司在以后年度的經營利潤和現金流量有更大的增長;而且,只有對管理層的股票期權重新定價才會提高公司業績,對非管理層的員工股權激勵卻沒有這樣的效果。對于行權價格的重新定價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重定價為股票期權激勵提供了靈活性,Saly(1994)認為允許長期激勵契約能夠重新定價一般來說是最有的;另一種觀點,認為重定價并不一定有利于公司,而且得到大量文獻的證據支持。

(三)績效條件

激勵條件是股權激勵對象得以實現激勵的績效條件,旨在克服股票期權股價與收益掛鉤的缺陷,對經營者為私利操縱股價的動機與能力加以控制。國內外相關監管部門沒有對股票期權契約中激勵條件做出規定,因此績效條件由公司自行規定,如是選用會計業績還是市場業績,是多個指標維度還是單一指標,是嚴格還是寬松的,公司享有很大程度上的自由來決定。Healy(1985)、Dechow 和 Sloan(1991)認為,僅僅利用會計收益作為考核指標,不僅容易被高管操控,還可能導致高管放棄那些短期降低公司利潤但長期會提高公司利潤的項目。Sautner和Weber(2006)從最優契約的角度出發,認為對高管薪酬激勵的考核應該從絕對績效和相對績效兩方面同時進行。不管公司規定怎樣績效條件,股權激勵并不是可以無代價的行權,需要滿足預先確定的市場條件或是業績條件。但是,當被授予者,特別是授予對象為高管時往往會采取盈余管理修飾企業業績,甚至財務欺詐,以達到實現契約中規定的績效條件。Gao和Shrieves(2002)、Cheng和Warfield(2005)指出,公司實行股票期權比重越大,則盈余管理現象越嚴重。Bergstresser和Philippon(2006)在研究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公司薪酬時發現,CEO的總薪酬與其持有的股票和期權的價值聯系越緊密, 盈余管理行為越顯著。Burns和Kedia(2006)研究發現,期權激勵與報表謊報之間有明顯的正相關關系,而其它的激勵方式,如受限制股票、長期激勵支出、工資、獎金,對報表謊報沒有任何明顯地影響,股權激勵會增加公司修正財務報告的概率,是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重要信號。Efendi、Srivastava和Swanson(2007)研究股權激勵在財務謊報中所起的作用時指出,當CEO持有大規模的股票期權時財務報表謊報的可能性大為提高。

(四)授予數量

股權激勵數量或比例,反映對激勵對象授予股權激勵的強度,直接關系到激勵對象的未來收益。在外生性視角下,對于高管股權激勵數量的激勵效果有不同的研究結果。Denis(1995)發現,隨著管理層持股比例的提高,個人利益不再是其經營行為的主導,管理者的風險回避偏好也顯著降低;而Hermalin和Weisbaeh(1991),Hubbard和Palia(1995),Kole(1999)提出,高比例的管理層持股可能導致盤踞效應,即當管理層持股比例增加時,其對公司取得控制權,董事會的監督力度減弱,降低了公司的長期價值。但是基于內生性視角,學者們關注于各種公司機制因素如何影響股權激勵數量的高低。Demsetz和Lehn(1985)研究發現管理層持股水平決定于公司的風險。Himmelberg、Hubbard和Palla(1999)檢驗管理層持股的決定因素,發現管理層持股水平可以由不可觀察到的公司特征決定。DariusPalla(2001)發現管理層持股的工具變量,并且考慮股票期權的影響,發現不顯著的績效影響,并且檢驗如果不考慮內生性,倒U型曲線依然顯著存在。關于股權激勵的數量,有學者的研究結果中指出存在著一個最優水平(Core和Guay(1999))。Dittmann和Maug(2007),Armstrong、Laroker和Su(2007)在研究股票期權最有結構中均贊成此觀點,認為股票期權存在一個最優水平。Ryan et al.(2001)、Dee et al.(2005)研究發現,企業規模、經營風險、成長機會、自由現金流以及管理層的任期等因素和高管股票期權最優水平有顯著相關關系。

(五)激勵期限

激勵期限,是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有效時間長度。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方式,其激勵功能不同于工資薪金和獎金。因此,為了使股權激勵能夠發揮對激勵人員的長期激勵作用,激勵計劃涉及的有效時間長度是其長期性的重要體現。Zattone(2009)對股票期權方案的特點及其效果進行檢驗,實證結果表明,激勵期限對其實施效果具有顯著影響。股權激勵的長期性能夠將員工利益與企業的長遠利益聯系在一起,短期內會計業績可能會縱,但從長期來看,這些指標縱的跡象最終會暴露,所以高管操縱行權條件的能力被嚴重削弱。

三、我國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研究綜述

(一)國內股權激勵機制引進述評

我國對股權激勵機制的引進和研究較國外滯后很多,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引入股權激勵制度,以期建立長期激勵機制,完善高管的激勵與約束制度。在此背景下,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越來越備受企業青睞和各界人士的關注。為了規范股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運行),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同年9月, 國資委和財政部出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專門對境內上市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加以監管約束。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國內研究主要圍繞檢驗股權激勵實施后的對公司價值或業績的影響效果,由于選用樣本的時間跨度的不同,對于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結論多有不一致,形成三種觀點:價值積極論,無關論,消極論。周建波和孫菊生(2003)、徐國棟(2003)、葉建芳和陳瀟(2008),得出高管持股對公司價值有正的積極影響。而魏剛(2000)、李增泉(2000)、潘亞嵐和丁淑洪(2008)實證結果發現,企業對實施高管的股權激勵計劃并沒有使企業的業績變好,兩者之間沒有顯著的相關關系。甚至有學者的研究結果顯示出實施股權激勵,反而降低了公司價值和業績。在此期間,也有學者從其他視角對股權激勵進行研究,主要集中于采用股權激勵的動機、股權激勵對公司行為或高管行為的影響,如高管信息操作、盈余管理、擇機行為。由于此綜述重點關注股權激勵契約的結構特征,特別是股票期權計劃的契約設計,故在此不做詳細論述。對于股權激勵的討論和爭議一直持續至今,為了更進一步、深層次的對股權激勵進行研究,解決眾多不同的研究結果,國內有一些學者開始效仿國內對股權激勵的研究方法。即從內生性視角,股權激勵契約要素去研究為什么股權激勵的實施會引起不同的實施效果以及有哪些因素會影響這些要素的設計。目前,國內關于股權激勵契約特征研究的文獻少之又少。現有的幾篇文獻都圍繞于在我國采用股權激勵最普遍的模式――股票期權,分析股權激勵計劃契約的要素組成及其關鍵要素。以此來研究不同的要素對公司價值或公司業績的影響,上市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應該如何設計合理的激勵要素,以此來達到激勵和約束高管的目標。

(二)股權激勵契約合理性要素及其制約因素

目前的研究重點集中于以下兩個方面:股權激勵契約合理性要素和其制約因素。(1)股權激勵契約合理性要素。呂長江與鄭慧蓮(2009),以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公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公司為樣本,首次研究上市公司設計的股權激勵方案是激勵型效應契約還是福利型效應契約。該文認為體現股權激勵方案是否合理的關鍵的兩個要素為激勵期限和激勵條件,以此來劃分激勵型和福利型股權激勵草案。實證檢驗發現:激勵期限長、激勵條件嚴格的激勵型公司和激勵期限短、激勵條件寬松的福利型公司相對,在窗口期有顯著的CAR差異。作者認為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激勵條件和激勵有效期的改善,來增加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效果。吳育輝與吳世農(2010),贊同呂長江(2009)股權激勵方案關鍵的兩個要素為激勵期限和激勵條件這一觀點。徐寧、徐向藝(2010)指出,在既定的法律條件下,相對于其他契約要素而言,上市公司對激勵期限與績效條件設置的自主性較大,因此這兩者是決定股票期權契約合理性的關鍵要素。這三人的研究均只選取激勵期限和激勵條件這兩個要素來研究股權激勵契約結構。(2)股權激勵契約合理性的制約因素。公司的內外部環境等諸多因素會影響股權激勵契約設計是否合理,即影響公司設計怎么樣的股權激勵方案,如選擇多長的激勵期限,制定嚴格還是寬松的業績條件等。研究重點集中在上市公司基本特征、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機制方面。公司基本特征中,尤其是企業的成長性、企業規模、資產負債率對股權激勵契約的合理性約束性作用。現有文獻已證實,成長性企業更傾向于采用股權激勵方式安排高管薪酬(王華(2006)等),特別是高科技產業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主要集中在股權性質和股權集中度,也有學者加入了機構投資者持股這一變量。由于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動機和效果可能不同于民營企業。為了研究不同性質的上市公司對激勵合約的設計有不同的影響,有的學者單獨研究國有企業股權激勵或者進行兩者的比較研究。此外,為了探討大股東在契約制定過程的影響,反映股權集中度和制衡度的作用,現有文獻一般選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衡量股權集中度)和第一大股東持股與第二大股東持股之比或者第一大股東持股與第二大到第十大股東持股之和之比(衡量制衡度)。公司治理,是股東、董事會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權責分配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已有研究對于董事會的作用達成共識,認為董事會是治理結構的核心機構之一,是防止管理層侵犯股東利益行為的有效環節,是治理結構中影響股權激勵制定與實施的最關鍵因素。主要選取董事會的規模、獨立董事比例、非執行董事比例、是否兩職合一等變量衡量公司治理機制對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的影響。王華、王之駿(2003)、周建(2008)、呂長江(2009)、吳育輝、吳世農(2010)、徐寧、徐向藝(2010)等實證檢驗均證實獨立董事比例與非執行董事比例與股權激勵水平顯著相關。周建波、孫菊生(2003)、呂長江(2009)發現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否兼任也具有顯著性影響。現有研究支持,董事會結構對股票期權契約結構合理性的關鍵制約因素。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國內外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研究,特別是股票期權的契約結構,進行梳理和綜述,總結了國內外的研究狀況和成果。不難發現,相比于國外研究,我國的研究滯后很多,現有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的研究應該學習西方研究的思維,借鑒他們的研究方法。但是,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時,卻不可盲從于國外學者的研究成果,不能忽視我國的制度背景、市場環境等特殊性。因為契約結構,本身是從制度經濟學中產生,那么基于股權激勵契約解放的研究就必須考慮契約所在的制度環境。而且,制度環境本身就會影響到股權激勵契約的設計與執行,需要對西方模式下的契約結構進行適應中國環境的創新,如此才能使得股權激勵在我國的運用能夠取得預想的激勵效果。另外,從國內外的文獻綜述發現,公司的內外部機制會影響激勵契約關鍵要素設計的合理性,從而影響股權激勵方案是否能真正起到對實施對象的激勵效果,以此是否能提高公司價值和業績。所以,相關監管部門和公司本身應該不斷完善監管機制,約束契約結構的制定,防止激勵對象在契約制定過程的干涉和后期的信息操作、盈余管理、財務欺詐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只有將股權激勵機制和公司其他機制整合起來,相互融合、互相促進,才能更好的發揮其長期激勵作用(Agrawal和Knoeber(1999))。希望本文能為我國相關制度制定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契約設計提供借鑒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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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高管;股權;激勵

一、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于股權激勵的研究大體分為以下幾方面。

(一)研究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的關系

國外學者對股權激勵與經營業績的關系的研究較多,結論也存在很大分歧,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的結論:無關論、正相關論和雙重效用論。

早期的學者認為,股東利益和管理人員薪酬激勵之間的聯系非常微弱,以股票為基礎的薪酬能否起到一定的激勵效果還值得懷疑。Jensen,Murphy(1990)進行了對經營者股權激勵的研究,發現股東利益和管理人員薪酬激勵之間只有一種非常微弱的聯系。Lorderer,Martin(1997)對867家公司進行實證分析指出經管人員持有較多股份并沒有改善企業的業績。

一部分學者的研究認為,經營者股權激勵和其他的薪酬方式相比,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方式,并且論證了管理層持股與公司業績之間的正相關性,認為提高管理層的持股比例能夠對公司業績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Berger(1997)等發現,經理持有期權數額較多的企業業績更好,股票持有數額同企業業績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McConnell,Servaes(1990)發現,只要經理持股比例低于50%,經理持股比例和企業業績間就存在正相關關系。

還有一部分學者的研究認為,隨著高管人員的持股比例的提高,會對公司業績產生兩種完全相反的效應:利益趨同效應和壕溝防守效應。前者是指隨著高管持股比例的提高,高管追求的效用會與股東趨向一致,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業價值;后者指隨著高管持股比例的提高,高管對企業的控制力不斷增強,原先來自外部的其他約束對他的作用越來越弱,進而高管可以在更大范圍內追求個人利益,提高成本,降低企業價值。Mork,Shleifer,Vishny(1988)的研究發現:當持股比例介于0%和5%之間時,兩者管理層持股比例和公司業績正相關;介于5%和25%之間負相關;超過25%時又正相關。

(二)股權激勵與經營者投資的關系

管理層的回避風險策略意味著回避風險時就回避了收益,對這方面的研究,Hangen,Servaes認為,經營者若擁有股票期權,他們更愿意接受較高的投資風險。Agrawal,Mandel,hisheleifer等人的也研究證明了經營者報酬中期權比例較大時,他們的投資決策往往顯得更為積極進取。

(三)股權激勵與效率的關系

對于股權激勵與管理者效率之間的關系如何,國外的研究如Harrey,Janmes,Holmstrom,Milgrem(1994)的研究指出,在現實經濟中,激勵合同才是最優的。但同時,一些學者如Lambert,Larker,Verrechia通過研究指出,讓經營者承擔風險的報酬(如股票期權)成本較不讓經營者承擔風險的報酬成本要高。

二、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關于股權激勵的研究情況要比國外復雜得多,因為我國目前上市公司還未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尚未建立完善的股權激勵制度。學者們也從眾多方面對股權激勵問題進行了研究,大多以規范研究為主,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我國上市公司已經發生的股權激勵案例進行實證檢驗。

學者們大致從以下幾方面對股權激勵展開研究。

(一)股權激勵定量研究

吳凱,曾偉嬌,黃研(2004)在《測量股權激勵效率的方法及應用》中引入夏普測度發現:授予經理的股票凍結期越長,股權激勵效率越低;公司股票波動越大,經理要求的補償溢價越高,股權激勵效率越低。楊順用,薛興國(2006)建立了一個股權激勵計劃的持股計算模型,建議按照員工所負責任、個人能力、貢獻大小,采取“打分制”量化確定激勵計劃的持股量。不過國內現有的實證模型過于簡單,研究結果可能會有偏差。

(二)關于股權激勵模式的細化分析

于璐,曾軍(2003)對經理層持股和優先購股權這兩種股權激勵模式進行分析和比較,認為應根據公司的不同性質,對經營者實行不同的股權激勵模式。對大量非上市公司可以以經理層持股激勵為主,對于上市公司可以以優先購股權激勵為主。張彩玉(2004)從成本角度逐一分析了延期兌現年薪、虛擬股票和期股的激勵成本。

(三)股權激勵在我國的運用應關注的問題。

陳燕(2004)介紹了股權激勵自愛我國的三種運用方式。孫靜芹(2006)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一套包括實施股東分類表決機制、健全獨立董事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在內的相對獨立的監管體系。

(四)股權分置改革與股權激勵的關系研究

鄧清,何亮(2005)探討了股改與股權激勵之間的聯系與影響,并對股權激勵的發展提出建議。邱金輝,張恒(2006)認為在股改之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有了新的機遇,并提出完善獨立董事激勵機制的途徑。

(五)對我國已實行的股權激勵的效果分析

周閩軍,李玉寶(2005)認為股權激勵在我國企業中沒有完全發揮七對經營者激勵作用,并在分析有效性的基礎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篇7

關鍵詞:股權激勵;問題;管理層權力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一、引言

激勵理論機制與人力理論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其理論基礎是指導人。同時也是與企業的人力資本共同運作,作為一種管理制度,他和與之相配的分配存在緊密聯系。所以,股權激勵機制是企業大力推行股權激勵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同時可以行之有效地指導其實施和推廣,也是其他重要理論的理論基礎。

二、企業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的目的

(一)有利于端正員工的工作心態,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企業員工身份的質變,而身份的質變和與自身利益的變化定會使管理層的思考方式發生改變。當企業利益與自身利益掛鉤的時候,定然會促使人更加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

(二)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企業中存在的“不安全感”是導致員工短期行為的主要原因,從而危及企業的長期利益。而股權激勵機制的推行卻恰好解決了這一矛盾,表達了老板與員工長期合作的共同心愿,這也是對企業戰略順利推進的一種長期保障。

(三)引進各方稀缺人才,為企業喚醒生機活力。在企業中,員工看重的不僅是與自身相關的工資利益,同時公司股權的發送不僅能使員工更加的努力工作,也會讓員工為作為公司股東而自豪。股權激勵機制的出現正好實現了員工們的美好愿景,而且能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入企業。

三、股權激勵是如何起到作用的

企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層之間利益和信息的不對稱,這種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委托人追求的是公司利潤最大化,人追求的是個人利益最大化。正是因為兩者的這種利益追求的不同產生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兩種基本問題,那么如何把二者的經濟目的結合起來,使公司平穩健康的發展就成為了亟須解決的問題。

雖然股權激勵能夠切實調解委托矛盾,為企業爭取更長遠的利益。但是,沒有一個好的計劃和實施方案,一切也只是紙上談兵。因此,委托人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來確保股權激勵能夠長遠平穩的發展下去。若要有確保激勵機制的實施,那么就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激勵對象。激勵對象也就是股權的受益者,一般有三種人群能夠作為股權收益者,所有員工、大部分員工以及核心人員,分別對應的是企業發展的起步時期、發展中期和鼎盛時期。當然,對于股權激勵也要實行嚴格的篩查制度,防止不利因素的傳播。

(二)激勵方式。通常情況下采用三種方式,分別是股權類、期權類和利益分享類,這三種方式各有利弊,也各有其適用的環境。就比如說,期權類對于上市公司來說比較合適,其余兩種適合非上市公司,在考慮采取哪種方式的時候,不僅僅要考慮的是激勵機制更要考慮的是約束機制,只有激勵約束相結合才能真正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

(三)人持股比例。股權激勵的總量,以及用于分配到人的比例的量的劃分是需要根據企業的自身經營狀況來確定的。對于人的持股比例基本上是按照職位的高低或者說是對企業的貢獻程度來確定的。對于高層來說,較為適合中長期股權激勵方式。

(四)股票來源。對于上市公司,其股票來源要證監所審核,股東大會審批。主要是庫存股票,實質上是公司將自己發行的股票從市場上購回,不再為公司股東持有,并存入庫存股票下賬戶,將其作為股權激勵機制的來源而被需要。

(五)監督管理機制。實施股權激勵項目一般都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小組或者部門來管理方案實施的日常操作,這個部門要能夠公平、公正、公開的監督和實施股權激勵機制,確保該機制能夠長期平穩有效地進行下去。股權激勵的目的是刺激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以及強調其投資者的身份,讓企業利益與人利益掛鉤,要想獲得利益就要努力擴大公司利潤。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保證這個機制的正常運行,只有這樣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

四、完善股權激勵制度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股權激勵可能存在讓國有資產流失的潛在風險。在我國的上市公司當中,股東大會形同虛設,控制力微乎其微,董事會權力集中,高層形成公司內部控制人,管理層權力膨脹,影響企業的健康發展。而且企業內部監管部門,監事會形同虛設,難以發揮監督作用。因為董事會中的部分董事是大股東的代表,他們不僅代表大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而且所代表的大股東的股權比例通常比較高,一般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也就可以通過,而如果股權激勵的對象中包括了董事本身,他們就可能從為自己謀福利的角度,通過提高業績股票數量來掠奪股東的利益。這樣也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若想規避以上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作出相應的調整對策:

1、避免董事會一家獨大,積極調整股東結構,讓董事會發揮真正的作用。在建立了合理的股東結構制度之后,可以避免任何個人、機構法人或國家單獨控制股東大會,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事項。

2、通過完善董事會的結構和功能,提高企業所有者素質和水平。堅決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確保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透明。

3、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發揮董事會真正的作用,參考獨立董事的做法,積極引進外部監事制度,可由外部監事和內部監事共同組成監事會,增強監事履行職能的實效性。

為了完善股權激勵制度,作為國家政策監管部門的國資委和證監會,應該在政策上給予企業照顧,從而幫助企業健康發展:

1、強化國家監督,出臺相關政策約束股東權力,增加權力監督機關,避免一家獨大,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2、鼓勵企業實行股權激勵制度,在一些繁瑣的手續上予以簡化,同時在財政資金予以補助。

3、積極制定相關的股權激勵政策,借鑒外國優秀經驗,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五、結語

由于中國忽略高層激勵機制的推行和實施,導致了“中國擁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業家,卻擁有最昂貴的企業組織制度”。主要原因是,激勵機制的匱乏形成對高層管理者的激勵不到位,從而使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產生了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沒有結成利益共同體。經營者會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做出p害企業利益的事,究其原因都是企業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激勵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管理制度,這樣不僅造成管理層薪酬普遍很低,而且還會使企業制度的建立變得困難重重。因此,就導致了“中國擁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業家,卻擁有最昂貴的企業組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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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20世紀90年代,伴隨著美國高科技產業的突飛猛進,股權激勵計劃在短短幾年時間里迅速普及。據初步統計,幾乎100%的高科技公司、大約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制訂了股權激勵計劃。

早在1994年,通用電氣(下稱GE)就實行了股權激勵。迄今,它的產值已經占美國電工行業全部產值的1/4左右。

多樣化的考核指標和激勵方式

GE實行激勵的目標與公司運營的目標相同――為股東創造長期價值。公司制定了三大類考核指標:財務指標、戰略指標、經營指標,每個大指標下又被細分為若干具體的二級指標。

具體財務指標包括收入、營業利潤、每股收益、現金流、資金/股本總回報、總股東回報等;具體戰略目標包括并購、戰略部署、技術創新和全球化等;具體經營指標包括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維持已有客戶、風險管理等。

GE董事長兼CEO伊梅爾特(Jeffrey R. Immelt)的激勵考核指標(見表1)充分顯示出GE在設計激勵考核方案時,綜合考慮了個人業績和公司整體經營業績,兼顧到了財務、戰略以及經營指標,并且把股東的利益擺在了重要的位置。

為了實現為股東創造長期價值這個目標,GE運用了多樣性的激勵方式,總共包括4類:基薪激勵、獎金激勵、期權激勵以及其他激勵。

基薪取決于高管的職責、業績、實現業績所用的時間以及與同行收入的比較。

獎金取決與全公司平均業績、高管個人實際業績與預期業績的比較以及一些財務指標。

期權激勵中又包括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業績股激勵(PSUs)。業績股因為其和股東的緊密聯系性,在2003年代替了其他方案成為GE 的CEO激勵方案。只有在5年中,每年的經營性現金流都超過10%的增長率,一半的業績股才能轉為普通股,另一半業績股只有在GE的總股東回報率(TSR)5年內達到或者超過S&P500的回報率時才能轉換。第二種是限售股(RSUs)激勵,這種方案對除了CEO以外的公司主管實施。RSUs給了高管獲得公司股票的機會,解禁后分別在第3年和第5年末可以把一半的限售股轉換成普通股,而在此期間,每季度都可以收到和普通股相等的股息。第三種是期權激勵,就是股價在期權到期日時超過行權價才有價值。

其他激勵中包括了長期業績獎勵(LTPA),養老金計劃和延期激勵等等。在LTPA中,高管能否獲得這項激勵取決于能否在3年內完成4項財務指標,包括平均每股收益增長率、平均收入增長率、累計資本回報率和累計經營活動現金流,如果只完成了一項,只能得到1/4的獎勵。

GE的激勵方案不光只在高管層實施,非經理層主管也有自己的激勵。公司每年按季度給每位非經理層主管25萬美元,其中有40%的現金和60%的延期付息股,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現金的比例。

各種股票和期權激勵使得高管完成或超額完成預定的目標的積極性更高,與此同時,他們也得到了不菲的回報。據統計,GE高管的年收入中,薪水只占了不到1/5的比例,有的甚至只有1/10,其他都為各種獎金、激勵和多項福利(見表2和表3)。

GE激勵方案的成功之處和對我國企業的借鑒意義

企業競爭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經營者的創新能力和創新活動對于企業的快速、長遠發展具有關鍵作用。因此,如何吸引并穩定經營管理者隊伍、激發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增加企業競爭力的關鍵,而股票期權制度是有效解決這個問題的手段。綜觀GE的股權激勵方案,以下四點做法非常成功。

首先,激勵層面具有廣泛性。包括了全部高管層以及大部分非經理層主管,提高了全體員工的工作熱情。

其次,考核指標具有多樣性。多樣性體現在三大類激勵指標被細分為收入、營業利潤、每股收益、現金流、資金總回報、技術創新和顧客的滿意度等,而且經營性指標越來越受到重視,公司CEO的激勵指標中就包括提高公司品牌與聲望、與投資者保持交流和保持董事會的活躍性等,這些都關系到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戰略發展,比局限于單純的財務指標要科學合理許多。這樣,在達成激勵目標的同時,既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又可以提升公司的品牌和長期競爭力。

第三,考核指標具有公平性。體現在有50%的業績股只有在5年后滿足總股東回報率每年都不低于S&P500的回報率時,才可以轉換為普通股。把這樣的指標引入考核體系中,使公司在和自己縱向比較的同時也和市場平均水平作了橫向比較,更能全面反應出員工的績效,體現出激勵的公平度。

第四,激勵方式具有多樣性。包括業績股、限售股、現金和延期付息股。限售股在持有1年之后才能賣出,業績股在持有第3年和第5年末時各有50%可以變成普通股,加上現金和延期付息股,這樣可以在市場環境多變的情況下實行長期的、穩定的激勵。

作為一個成功的股權激勵案例,GE至少有三點值得中國企業借鑒:

激勵對象應進一步擴大范圍。我國企業激勵方案大多數只涉及到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少數高管人員,有違公平原則,不利于提高大部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也不符合股權激勵發展的趨勢。

注重個人績效考核,綜合運用多種指標,并適當加入與行業平均的比較,在行業中沒有達到平均水平,也不能給予激勵。一些公司目前處于高景氣度行業,尤其是在市場環境好的年份里,比較容易實現業績考核要求,“激勵”容易蛻變為“福利”,加入行業平均指標后會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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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虛擬股票 激勵機制 非上市公司 作用

高素質人才是公司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員工為公司努力工作的同時期望得到獎勵是很合理的,傳統激勵機制方案是考核當期績效,直接用現金支付,但這種方法有個最大缺陷,是只顧眼前利益,員工收益與公司持久發展脫鉤。如何提高薪酬激勵機制,將薪酬激勵機制與公司可持續發展有效結合顯得很重要。股票激勵方式是薪酬激勵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辦法。股票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業績股票等。對眾多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激勵方式只能采用虛擬股票激勵方法,含虛擬股票獎勵員工總薪酬收入如下:

A員工薪酬=B基礎工資+C基礎獎勵+D虛擬股票獎勵

D虛擬股票獎勵=E虛擬股票股數×F虛擬股票價格

一、虛擬股票激勵辦法在非上市公司發展中的作用

國內大多非上市公司,虛擬股票的實施對公司員工有效果顯著的激勵作用,員工除正常工資獎金外,通過努力工作,提高公司收益,得到公司分紅及公司凈利潤提高的升值收益,類似于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激勵辦法,不僅保持公司人才穩定,而且吸引更多人才,促使公司長久發展。

例如:武漢市光谷軟件園某IT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主業是生產芯片,集成電路等相關軟件的高新技術公司,面對竟爭激烈的同行,在技術力量明顯不足,發展前景堪憂的情況下,公司分析了行業內外狀態,重新設計分配辦法,使用虛擬股票制度對員工進行激勵,方案實施后引進了不少人才,公司經營進入健康發展期。

又如:著名的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項目主要是集成電路生產及貿易,員工中半數是電子、機械等專業技術人員。1990年信息傳媒產業進入高速發展時代,國內外許多生產集成電子等高新技術產品公司急需相關人才,為增強競爭,許多非上市公司實行虛擬股票激勵方法留住、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對于當時還未上市的貝嶺公司,發現公司人才嚴重不足,現有激勵機制已不適應發展需求。面臨存亡之際,公司管理層1997年7月果斷實行虛擬股票期權分配方案。通過虛擬股票股權激勵,深化公司獎勵分配,增強了員工在公司的聚合力,員工更關心公司的發展及收益,不僅維持原有團隊穩定,還引進對公司產品開發、技術更新、成本降低等各項技術人才,及時占據國內市場,公司進入快速發展階段。1998年9月全體員工努力,終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當時上市股價6.53元,公司注冊資本僅67萬元,經近二十年持續發展,至2016年每股市價16元左右,其間還有分紅配股,總股本達6738萬股(為全流通股),真正實現了公司與員工收益雙盈。為國內國外提供優質集成電路產品,成為國內高新技術產業重要企業,在國際上有較強競爭實力。是成功實現虛擬股票激勵企業之一。

綜上所述,受其它股權激勵方式限制的非上市公司,可根據經營情況,對員工薪酬獎勵部分增加虛擬股票。虛擬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其獨特的優點:

1.虛擬股票實施以公司實現未來業績指標為前提,有效避免經營中人為的短期行為,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2.調動員工極積性,公司可自行在凈利潤中按合理比率提取虛擬股票基金,虛擬股票實行前提是公司要有足夠的凈利潤,員工先要創造足夠業績,保證虛擬股票方案兌現。凈利潤越多,可分配的虛擬股票總值越大,員工收益越多,這種約束機制可使公司經營良性循環。

3.持有虛擬股票的員工不用付現購買公司獎勵的虛擬股票, 虛擬股票由公司分給員工,員工獲取虛擬股票,還可因虛擬股票股價升值帶來收獲。

4.虛擬股票僅有分紅權,員工按虛擬股票份額得到公司紅利,但不擁有公司股權,不影響公司股本結構。不參與公司經營戰略方案制定及實施。

5.虛擬股票價格是內部價,股價根據公司經營狀態確定,不同于上市公司股票二級市場價格,受市場上下波動股票價格忽高忽低,避免市場上人為炒作,價格和價值嚴重背離,避免股票過度投機,不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限制。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等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約束。

6.持有擬股票員工在權益上不享受公司所有權及表決權,不能出售也不能轉讓。員工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虛擬股票與員工沒關聯關系會自動失效,加強了員工與公司聚合力等等,這些優勢是上市公司其它股票激勵不具有的。我國證券市場目前處于發展階段,能上市的公司不是很多,對眾多非上市公司而言,在員工收益分配中增加虛擬股票激勵,現實有很好的實施成果,長遠有很好的激勵效應。

二、提取虛擬股票基金

虛擬股票激勵方法實施首先要有虛擬股票基金,虛擬股票基金是在公司凈利潤中按合適比例提取基金。虛擬股票基金提取應考慮公司過去、現在及將來的經營狀況,同行的經營狀況,提取比例過高會影響公司經營,提取過少起不到激勵作用。因此虛擬股票基金在凈利潤中提取的最佳量化原則,必須以保障公司正常運轉保留經營必要的凈利潤為前提,以公司持續發展和員工的最大利益為原則。

常用做法之一是,設置虛擬股票提取凈利基數,在此基礎內為公司經營保底線,確保公司正常經營必須保留的利益,不提取虛擬股票基金。在此基數上按虛擬股票提取比例,提取虛擬股票基金,虛擬股票提取比按銷售收入及凈利檔次遞增而遞增,因為銷售收入及凈利潤不斷提高,工作難度逐步增加,員工付出將更多,將得到更多的相應回報。虛擬股票基金的具體提取計算公式為(假定不考慮其它因素):

G虛擬股票基金=(H實現的凈利-Q虛擬股票提取凈利基數)×J虛擬股票提取比=(L實際銷售收入-M銷售收入基數)×N銷售凈利率×J虛擬股票提取比

Q虛擬股票提取凈利基數=M銷售收入基數×N銷售凈利率

例如某報業類非上市公司正常年度銷售收入20000萬元,銷售凈利率為20%。凈利潤4000萬元。公司管理層發現還有市場未開發,公司有擴張實力,公司凈利會進一步提高。員工工作潛力還可充分調動。決定采用虛擬股票激勵,方案設置:虛擬股票提取凈利基數4000萬元。銷售收入基數20000萬元,員工適當努力年銷售收入超20000萬元至30000萬元間,虛擬股票按凈利潤5%提取。很努力年銷售收入超30000萬元至40000萬元之間,虛擬股票按凈利潤6%提取。經過極致努力年銷售收入超40000萬元,虛擬股票按凈利潤7%提取。見表1所示(假定不考慮其它因素)。

1.適當努力年銷售收入達25000萬元時:

虛擬股票基金=(25000-20000)×20%×5%=50(萬元)

2.很努力年銷售收入達35000萬元時:

虛擬股票基金=(35000-20000)×20%×6%=180(萬元)

3.極致努力年銷售收入超40000萬元達45000萬元以上時:

虛擬股票基金=(45000-20000)×20%×7%=350(萬元)

公司在提取的虛擬股票基金中,選取適合公司經營的方法,如提取涉及的指標提取比例等,最終按虛擬股票激勵方案,分配虛擬股票給每位員工。員工按簽定合約中的條件行權。公司利益增長,員工分配虛擬股票增長,員工收入增加,公司價值最大化和員工財富最大化充分結合。

三、虛擬股票股價的量化

公司提取了擬股票基金具有發放虛擬股票資本,按何股價核發,密切關系到公司和員工利益,虛擬股票價格同樣需要合理制定,股價過高,公司兌現有風險,股價過低則不利于調動員工極積性。虛擬股票股價核定原則是,與公司經營業績掛鉤,按業績核定內部價格。主要量化方法有如下3種。

1.歷史指標法。即按企業近年來各項經營同期指標,最好及最差績效指標,本年經營發展狀態,確定虛擬股票股價。缺點是只考慮主要歷史經營指標,忽略以后發展及同行經營狀態, 缺點是不全面,應用較少。

2.預算指標法。即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制定公司預算,公司將過去現在的經營與未來聯系,根據各類相關指標,確定虛擬股票股價,重點是編制預算時與公司未來業績掛鉤,使虛擬股票股價在可實施范圍內。缺點是只考慮公司內部。

3.外部標準法。即公司經營產品具有普遍性,與行業上市企業在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為參照數,本公司的業績在行業中所處水平,結合公司內在指標確定虛擬股票股價。缺點是只考慮公司外部。

公司在虛擬股票股價量化時,應考慮各種因素,將公司過去未來相結合,行業內外相結合,確定合理的量化數值。虛擬股票股價應是動態的,與公司經營利益同向波動, 公司經營業績波動較大時應根據變化及時修正,保證實施方案的進行。在確定虛擬股票股價時采用上述3種方法綜合確定。具體量化方法如下:

虛擬股票股價=歷史指標法權重×歷史指標法確定的虛擬股票價格+預算指標法權重×預算指標法確定的虛擬股票價格+外部標準法權重×外部標準法確定的虛擬股票價格

其中:歷史指標法權重+預算指標法權重+外部標準法權重=1

例如某傳媒非上市公司根據歷史指標法、預算指標法、外部標準法確定的虛擬股票股價和對應的權重指標見表2所示。(假定不考慮其因素)

則按照虛擬股票股價綜合法確定的股價為:

虛擬股票股價=7.8×0.3+10.3×0.4+8.1×0.3 =8.89(元/股)

虛擬股票股價的合理確定,對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虛擬股票股價與員工收益相關,員工盡心盡力努力工作.促進公司業績增長, 虛擬股票股價上漲,員工得到的收益必然增加,公司的發展與員工收益良性嘔貳

四、虛擬股票股數分配方案

虛擬股票激勵方案中很重要一項是如何分配股票,具體內容是按簽定的合約及考核辦法執行,還要注意特殊情況的處理。

虛擬股票激勵合約:公司可專設虛擬股票績效考評部門,也可由獎金考核部門擔任,設定激勵方案,交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實施。年度終結,績效考評部門根據批準的方案,確定參與符合條件的虛擬股票激勵人員,并簽定合約,主要包含虛擬股票股數,虛擬股價,兌現股票條件,兌現股票份額及時間 。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虛擬股票激勵考核方式:必須與公司經營績效和每位員工工作業績掛鉤,業績考核標準要求員工通過努力工作達到,而不是很輕松不付出就能達到。因而制定員工業績考核標準相當重要。業績考核應制定公平公正方案。業績考核采取月月考核,年終總考核。業績考核對象是公司領導層及全體員工??刹扇≈饘又鸺?,全員全額全方位考核公司各部門各員工,公司領導層對各部門經理進行考核,各部門經理對部門內員工進行考核,最終績效考評部門確定具體考核結果,報相關部門批準。業績考核內容是具體的,全部員工在企業管理決策、技術開發,生產銷售、銷售管理費用、市場拓展、售后服務、客戶投訴率、職業道德等方面達到公司要求的程度。各類考核指標的制定一定要定量化,只有定量指標績效考核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和可操作。

虛擬股票激勵特殊處理:

1.在公司經營發展中工作業績突出,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的員工,開拓新市場,節省成本,研發新產品等可另行多獎勵虛擬股票。

2.高管及核心人員在公司內部因崗位調動,經董事會通過,未行權部分可作調整。

3.因工傷不能工作員工,已得到的虛擬股票不作調整。

4.不符合考核要求、觸犯法律法規、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等行為,導致的職務降低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可減少或取消虛擬股票。

五、虛擬股票激勵實施中主要問題及改進方法

虛擬股票激勵方案執行中,遇到問題是正常的,一定要用科學態度解決,合理保障虛擬股票激勵方案順利實施。在考核及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辦,準備相應應對機制及時處理突發事項。具體需要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1.虛擬股票從公司凈利潤中提取以現金分配給員工,公司凈利減少股東權益也減少;實際支付時可能要大量現金,對于現金流緊張的公司有一定壓力。因此在訂實施方案時合理提取虛擬股票基金,增強現金流動性。

2.防止為多提虛擬股票基金,虛增銷售及利潤。做好公司業績評價及內部監督, 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原則,使監督管理落到實處。

3.做好虛擬股票風險防范工作,分析因實行虛擬股票方案相關經營偏離常態原因,如銷售增加凈利卻大幅下降,市場占有逐步減少,客戶投訴增多等,解決考核中新問題及時做出正確的調整。

4.增加非財務指標考核,如:員工職業道德素質,與客戶溝通能力,客戶滿意度,產品質量反饋,市場信息的收集,新產品研制,新市場的開拓等,將公司經營與員工個人收益密切掛鉤,充分調動員工在公司經營中的參與度。

結 語

虛擬股票激勵方案要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制定,當銷售市場、公司內部等內外環境變化時,虛擬股票激勵要相應更新,同時相應的標準也要變更。公司要以戰略發展目標為依據制定虛擬股票激勵方案, 通過虛擬股票激勵機制建立起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掛鉤的共同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全體員工努力工作最終公司及員工利益雙豐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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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現代公司制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由于公司經營者和作為公司所有者(股東)之間存在目標和利益上的不一致,加之他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最終導致了委托問題和經營者激勵約束問題的產生。從激勵約束問題的實質上看,經營者薪酬激勵無疑是最直接的影響因素,因為薪酬激勵可以真正體現責任(可以認為經營者業績等于企業業績)、風險與利益(激勵形式和力度)相一致的原則??梢哉f,經營者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重要的薪酬激勵模式,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機制之一,它通過讓經營者以各種形式持有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達到經營者和股東利益趨于一致的目的,從而從源頭上解決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在歐美等資本市場成熟的國家,于20世紀50年代產生并逐漸蓬勃發展起來的經營者股權激勵已被證明是解決現代企業委托問題的重要途徑,是促進公司經營者與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的有力手段。

企業的各重要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效果都非常關注,但是,企業自身尚缺乏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評價體系,致使股權激勵在我國的應用處于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股東不滿意,經營者不滿意,政策制定者也不滿意。所以,除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的條件約束外,企業有必要對股權激勵實施后的效果進行全面、綜合地評價,為后續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真正保證企業價值最大化可持續實現的目標。

筆者認為,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評價體系應包括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本處只探討定量評價體系。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定量評價體系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設計:

一、評價實施股權激勵的會計業績指標體系

由于股權激勵的宗旨是盡可能使投資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目標達成一致,故股權激勵在使經營者受惠的同時,也要求經營者的行為保障。換句話講,就是如果希望通過經營者股權激勵最大化投資者利益,就需要經營者能因股權激勵而最優化自身行為。即實施經營者股權激勵,將通過影響公司經營者的收益,進而影響其行為。這些行為將通過經營者制定和執行公司的各種財務決策,最終通過公司對外報告的會計業績體現出來。

目前,在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中,主要采用盈利能力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和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增長率等)。如果僅從上述兩個角度評價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會計業績,顯然是不夠全面的。而且,已有的研究文獻大多證明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業績并不明顯好于未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會計業績,這值得我們反思。

筆者認為,對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會計業績應該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1)盈利能力指標。諸如銷售毛利率、總資產收益率(ROA)、凈資產收益率(ROE)、每股收益(EPS)以及經濟增加值(EVA)等;(2)資產運用效率指標。諸如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3)償債能力指標。諸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資產負債率、權益乘數、利息費用保障倍數等;(4)企業成長能力指標。諸如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等;(5)資本保值增值能力指標。諸如凈資產增值率、每股凈資產增值率等;(6)綜合業績指標。諸經濟增加值等。

二、評價實施股權激勵的股東財富效應

會計業績中非常重要的利潤、收入類指標都是是短期業績指標,可反映因股權激勵影響經營者行為所產生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實施經營者股權激勵也會直接影響企業投資者的決策行為,最終影響他們財富的變動。進行股東財富效應分析的實質就是要探討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股票市價的影響,即市場投資者會因此如何調整其對公司未來發展的預期,并通過股價這個長期業績指標的變動反應出來,最終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對其分析可以彌補短期會計業績指標的不足。換句話說,評價實施股權激勵的股東財富效應主要通過股票投資收益率來反映。

該項評價內容可以通過兩個角度進行:一是分析股權激勵計劃公告的市場反應,即對公司董事會通過股權激勵方案日、股東大會通過股權激勵方案日以及公司股權激勵行權日等重要時點的股票收益率進行分析;二是分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期間以及之后的股東股票投資收益。

當然,在應用上述評價體系時,需要結合我國股市的實際情況,當股市因外部原因處于不正常波動狀態時,可考慮使用股票價值指標替代股票價格指標。

三、評價企業是否因實施股權激勵而存在盈余管理行為

由于會計業績是短期業績指標,受企業會計政策、會計核算方法選擇和會計估計的直接影響,而市場業績又直接受到會計業績的影響。為了了解企業提供的會計業績數據是否會因股權激勵而受到人為操控,有必要對公司經營者是否因會股權激勵而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進行了評價。從理論上講,實施經營者股權激勵具有提升企業會計業績的重要作用。經營者為了證明股權激勵這種正向作用確實發揮了作用,同時,也為了獲得股權激勵收益,因此,在實施股權激勵前后期,經營者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動機和行為。如果實施股權激勵后,公司真實的會計業績下滑,出于經營者自身利益的考慮,也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動機和行為。當經營者盈余管理的動機付諸實踐時,就向資本市場釋放了一個誤導性的信號,從而影響市場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并最終可能扭曲投資者對公司市場價值的評價。從已有的大樣本研究文獻看,主要的結論都是實施股權激勵會導致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如果真是這樣,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業績就很可能不具有可持續性,完全違背了股權激勵的初衷,所以,非常有必要對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是否真的存在惡意的盈余管理行為進行分析評價。

分析企業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是否存在會計政策、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估計的不正常變動;是否存在公允價值不公允的情況;是否存在非經常性損益的不正常變動;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的不正常變動;是否存在合并報表范圍的不正常變動;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意見是否不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企業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企業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更換獨立董事的行為,等等。

總之,只有從會計業績、股東財富效應和盈余管理行為三個方面進行綜合的分析,才能建立起全面科學地評價實施經營者股權激勵效果的定量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