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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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征收土地政策

篇1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農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墒?,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部分村級干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甚至嚴重違反財政紀律,將那些本應發給農戶的補償款私吞,據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貼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零亂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執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睹穹ㄍ▌t》第71 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钡珡奈覈壳扒闆r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述的四項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問題。我國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及收益權源于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僅能在農業用地和本集體內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權能,而對非農用地沒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其次,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其集體所有土地的處置權幾乎被剝奪。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實際上屬于國家。這不僅剝奪了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也使本應由農民集體享有的收益流入國庫,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缺失處分權。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規定存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至今沒有對所謂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來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盡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對征收土地均規定應依法予以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償標準太低,根本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更是爭議的協調者,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法律賦予如此權力,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利。

3.法律賦予集體土地被征收者的相關救濟權利形同虛設盡管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第2 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在現實中,縣級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設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擁有批準征收土地權力的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設立相關的裁決機構。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宅”以及“五個不準”等政策,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篇2

一、強化政策宣傳,增強依法納稅意識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是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按照適用稅額標準一次性征收。由于連續性不強,再加上宣傳力度不夠,使得該稅在社會上的認知程度不強,一些納稅人對該稅種并不知曉。同時,由于耕地占用稅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才由財政部門改為地稅部門征管,和其他工商稅相比,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基本未形成用地單位和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的格局。且因該稅種收入所占稅收比重低,納稅人對其重視程度遠不及其他工商稅種。鑒于此種情況,為了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我們在加大耕占稅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上下功夫。一是在認識上,把耕地占用稅宣傳作為稅收宣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抓不懈。強化稅法宣傳的組織領導,制定宣傳計劃,建立稅法宣傳的長效工作機制,加大稅法宣傳的投入,堅持象抓征收管理一樣抓稅法宣傳。二是在內容上,既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又宣傳開征耕地占用稅的背景、意義以及目前保護農用土地形勢的緊迫性;既搞好正面宣傳,又加強反面典型的曝光,努力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誠信納稅光榮、偷騙逃抗和拖欠稅可恥”的良好氛圍。三是在對象上,既搞好對納稅人宣傳,又加強對黨政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宣傳,爭取各級政府對耕地占用稅征收的更大支持。四是在方式和手段上,既搞好“稅法宣傳月”的集中宣傳,又抓好日常宣傳。重點圍繞征收活動搞好日常稅法宣傳、咨詢、培訓,為納稅人提高“零距離”的服務。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渠道廣泛宣傳耕地占用稅的法規、政策,使耕地占用稅法規、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從而提高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國家觀念和依法納稅意識,形成了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良好環境。請支持原創網站

二、建立信息聯動機制,確保稅源清、底子明

稅收管理的根本在于稅源的基礎管理。但在以往的耕地占用稅征管實踐中,征收機關和土地相關部門由于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來源不暢,征收機關不能及時取得占地信息,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大量漏洞。

三、加大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稅

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處罰各類違法行為,是確保稅收政策貫徹執行和維護稅法尊嚴的重要保障。我們在日管中不斷加大管理和檢查力度,把耕地占用稅與其它地方各稅一同納入征收管理之中,做到同征同管同查,對稅收違法行為,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查處。每檢查一戶查前我們都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被檢查戶的稅源、征收等等各方面情況,并與我們已經記錄的臺賬相比較,制定詳細的檢查方案。

四、加強溝通匯報,爭取當地政府理解和支持

篇3

征地法律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2008年浙江省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辦理的案件來看,被征地農民與當地政府的矛盾化解難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法律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征地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執行層面因素。

首先,從國家立法層面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確定的補償標準偏低。《土地管理法》尚沒有擺脫計劃經濟時代的“以農補工,’傳統理念束縛,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即使以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1500元/畝來計算,征收一畝土地的補償費用最多就是4.5萬元,這點補償費用從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消費水平來說確實太低了。雖然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即31號文件)明確要求“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標準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仍然以《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來執行,更有甚者是以法定的最低標準來確定補償標準。

其次,國家重點項目預算中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的補償標準比浙江省區片綜合價低得多,而地方政府在實施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時,缺乏補足兩者之間差價的動力,這就直接導致國家項目和省內項目同地不同價,吃虧的被征地農民因此就會上訪,征地矛盾無法緩解。

第三,從地方制度層面看,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區片綜合價開始實施,但是新標準提高的幅度與五年來的社會經濟發展速度還是有一定差距,與群眾的心理預期相距甚遠。浙江省大多數市縣政府制定區片綜合價是在2003年左右,而2003年至今,浙江省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經濟總量以每年兩位數的速度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五年來快速增長,農產品的價格也持續上漲,但是絕大多數地方的區片綜合價卻并未隨著耕地年產值、經濟生活水平和物價的上漲而提高。即使按照新的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也與政府征地后的出讓土地價格有天壤之別。被征地農民心理落差太大,導致征地越來越難。即使征下來,后續的糾紛卻不斷,政府又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善后工作。

第四,市縣政府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內涵制定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一些地方無論被征收土地上種植的是什么作物,均按照青苗費標準來補償,一些地方對多年生經濟作物不區分種類和種植年限,統一規定補償標準,這直接導致種植多年生高收益經濟作物、名貴中藥材、綠化苗木的被征地農戶前期投入嚴重虧損。這些有關青苗費的補償標準違反了《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合法產權的規定,同時違反了《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的規定。

市縣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價標準偏低與文件制定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審查是密不可分的。從目前情況來看,區片綜合價文件的制定權在市縣人民政府,一般來說,市縣政府的區片綜合價文件標準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的,我們無法也不能對文件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但是,文件卻可能違背國務院31號文對補償標準提出的合理性要求,即補償標準無法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此時對文件合理性審查應由誰來進行以及如何審查等,在法律上卻是空白,這樣就使國務院31號文能規定無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第五,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浙江省較早開始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除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后顧之憂,但是目前的社會保障政策僅是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科些失地又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尚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年齡的青壯年農民,目前并未建立任何最低社會保障。而這個年齡段人群是失地農民中的主力,最低社會保障政策如果無法解決好這部分人群失地的后顧之憂,則構建和諧社會的努力將大打折扣。

《物權法》的實施給征地帶來新要求

一是《物權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征收集體土地時“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原則,這為其他法律規定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提供了原則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基礎上,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改革和創新,并體現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原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面對的新課題。

二是《物權法》規定了土地用益物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物權主體地位及補償原則?!段餀喾ā返?21條規定了用益物權人的財產被征收可獲得相應補償,第132條則是關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規定。該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自身價值的補償,而非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有關地上青苗附著物的補償,充分體現了用益物權的獨立財產價值。

那么,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但是這三項補償費用中的哪一項應該屬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呢,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段餀喾ā返?21條和第132條的規定體現了用益物權具有優先于所有權效力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國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還是物權有不同的意見,導致農民個人的權益不穩定,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政府征地程序中來?!段餀喾ā穼嵤┖?,農民可以直接以其承包經營權對抗土地征收行為,從而保障其合法權益,這給征地中如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帶來新的課題。

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如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為了維護承包方在承包期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依此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國家征收,承包方將承包地交回時,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在承包地上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進行補償。對于如何補償,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此并未予以規定,在征地實踐中容易產生矛盾。此類矛盾多見于

土地承包權流轉后獲得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方、承租方與實施征地的當地人民政府之間。隨著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各地興起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熱潮,此類矛盾必將日漸增多,這是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必須面對的問題。

政府執行層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各市縣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機構尚未建立。市縣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基本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這導致被征地農民投訴無門,無法及時行使申請協調裁決的法定權利。即使有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到爭議協調申請,因為征地已經實施、用地項目已經動工,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積極性不高,經常出現推諉、拖延,嚴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申訴權。

二是多數地方政府“重征地審批、重供地、輕征地管理監督”。大多數地方政府十分重視征地審批,以便盡快供地使項目上馬,而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則重視不夠。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緩和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矛盾,或者為了緩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的不滿情緒,公然將補償標準過低的責任推卸到省級政府等有權批準征地機關,推卸自己做好征地實施后續工作(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做好被征地農民思想工作、補償款分配發放等)的責任。

三是征地過程中,“確認”程序不到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直接導致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無從下手?!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而現實中,多數市縣政府嫌“確認”工作繁瑣,怕麻煩,為了快速完成征地報件的組件工作,往往忽略“確認”程序,對擬被征土地的地塊地類、面積、種植了什么農作物、農作物數量、應適用的農作物補償標準等內容未經過被征地農戶確認,直接導致對地上附著物種類和數量、對青苗種類和數量等產生難以協調的分歧。這使得政府日后在進行裁決或者處理時無從下手,一方面對于被征地農民的漫天要價無法從證據上予以駁斥,另一方面對政府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又無法證明并糾正。

四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這導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時效處于延續狀態,不利于征地實施完畢后新的法律關系的穩定。

五是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程序不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實踐中,有些地方為了工作方便和調動鄉鎮協助征地工作的積極性,將征地補償款交給鄉鎮、街道發放。一旦鄉鎮、街道出現截留或者拖延發放,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就誤以為征地補償標準被降低,容易引發爭議。

還有些地方因為青苗補償費標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加之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確認工作不到位,為了支付方便直接將被征地農民的青苗補償費打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戶里,由村里來發放。一旦村里發放的數額與按照被征地塊上實際農作物計算的地上附著物或者青苗補償費不一致,被征地農民就會以為補償標準降低了,引發補償爭議。

對策與建議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征地補償熟定。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在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中大幅度提高安置補助費標準,對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組成等作出詳細規定。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要考慮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還要考慮建立既失地又失業的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與《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銜接協調。要在征地過程中充分體現出集體土地承包戶的物權人地位,規定征地前草簽協議必須有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利害關系一方參加、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聽證會的當然參加聽證人員、細化征地補償費用中的哪―項或者哪幾項為集體土地承包人所有、征地補償費用中應當體現承包方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投入的補償、確定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糾紛救濟權利主體地位等。

三是完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沒有作出修改之前,我們必須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按照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速度等情況,適時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作必要的提高或完善,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充分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同時,要進―步明確區片綜合價的內涵和外延,將需要按照實際價值補償的內容排除在外。

四是加強對調整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工作的審查監督。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依職權組織聽證,加大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工作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征地補償爭議的發生。

五是加快市縣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職能的落實和機構的建立,防止推諉拖延履行協調職能的事件發生。只有建立起履行協調裁決職能的機構,才能全面推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才能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補償矛盾和糾紛。

六是完善征地程序,做好征地糾紛的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工作。

規范“告知”的內容。目前征地獲批后,各地對“兩公告”工作基本上能夠到位,但是對于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各地進展不一,聽證會也不是很規范。

做好、做細征地“確認”工作。通過完善程序來預防實體爭議的產生,為征地批文執行過程中對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的確定、補償款的發放以及為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爭議的解決提供翔實、準確的數據資料,減少因“確認”不到位引發的補償標準爭議案件。

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明確發放主體、發放對象。發放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征地部門,而不應轉交給鄉鎮、街道發放。發放對象視款物種類不同而分別處理:對于土地補償費必須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則視安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自謀出路的,則安置補助費直接發給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如果是村集體安置的,則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安置的,則發給該企事業單位。對于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則應當是直接發給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篇4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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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篇5

論文關鍵詞 集體土地 征收 征收程序 征地補償安置

一、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背景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場買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當國有土地難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時,國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兩種強制手段取得其他主體的土地,以滿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雖均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具體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將原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變為了國家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征用僅僅是臨時性地改變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所謂集體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依法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確定給建設單位使用,并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農民給予補償和安置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集體土地征收包含三層法律關系,其一,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之間的征收與被征收的關系,其二,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用地主體建設單位之間供地與用地的關系,其三,建設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目前,這三層法律關系沒有理順。集體土地征收作為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表現為政府與集體組織、農民兩者之間的直接而簡單的關系。對集體組織、農民進行補償不應由用地主體建設單位進行,在實踐層面上,這種做法容易導致被征收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不牽涉到建設單位,單純的政府與集體的征收補償關系才是制度未來發展的方向。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據該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審批、征地公告、補償登記、確定補償安置方案、事實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告知集體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經有權機關批準已被國家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五條則對公告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第一,公告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內容是批準征地機關、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點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村。

補償登記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存在差異。根據《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權屬證書到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則將登記機關規定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條例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規定為公告指定的相關部門,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更具靈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體在進行征收公告時從高效便民的角度出發,選擇更便利被征收主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征地補償登記這一程序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第一,辦理登記的期限為公告規定的期限。在相關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積、人數等多種因素,登記期限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體依據不同的實際情形進行確定;第二,登記機關為公告指定的機關。

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法律規定只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主體進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依此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被征收人無權參與方案的確定過程。因此,補償安置方案系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面決定;第二,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第三,聽取意見;第四,上報批準。補償安置方案應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土地征收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更是一種利益協調、權利保障機制。就其對權力約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補償費的支出能夠有效限制政府過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權這一行政權力,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對公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就其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一點而言,被征收對象依據公平原則應當獲得適當的補償,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沖突時,補償制度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

除憲法之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依據還集中體現在《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等法律文件之中。《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較之于《物權法》更為詳實具體,是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從征收土地的補償范圍來看,我國法律規定只對直接損失予以補償,被征收主體的間接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一般不予補償;從征地補償標準來看,被征收主體獲得補償的數額根據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產值的倍數方法計算;從補償爭議處理程序來看,補償標準產生爭議時,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如果協調不成,則交由批準征地的政府通過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

此外,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分別于2010年、2014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國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個法律文件均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正當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換言之,國家只有為了公共目的,才能夠對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否則,將可能導致政府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國立法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其概念并沒有進行明確的限定。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當廣泛的外延,對其若不進行明確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權的濫用,征收土地行為的擴大化,進而損害集體組織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導致在實踐中我國公共利益認定的行政主導性與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立法層面授予了行政機關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權,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關利益主體的監督約束。在國土資源部對北京、上海等十六個省市征地項目的一次調查中,數據顯示東部城市近十年來的所有征地項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經營性目的。

(二)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

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必須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對農民補償”,這在本質上是政府主導定價,由政府利用所處的優勢地位單方面決定被征收土地價值。多年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已成為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色彩,長期以來過低的補償標準無法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真實價值,因此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公平受償。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對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進行過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我國征地程序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是程序設置更傾向于保證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則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護的程序如聽證、申訴等缺乏應有的具體的制度保障。盡管2004年《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賦予了相對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權利,但難以解決根本上的問題,整個征地過程群眾參與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現象。目前關于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程序性規定大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類程序性權利難以得到真正落實。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和范圍

目前,在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無疑是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雖然各地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但這種非由市場機制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僅存在嚴重的滯后性,而且遠遠不能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從而對農民的損失做到公平補償。

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在公平市場價值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到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與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給予完全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擴大征收補償范圍。

(二)具體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應當嚴格、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界定公共利益時,可以采用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進行概括時,還應當運用比例原則,進一步縮小公共利益的范圍。按照法律明確列舉和比例原則概括的雙重限制方法能夠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確導致的行政權力濫用,加強對公共利益審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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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護被征集體土地單位和農民及建設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配套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征收,(以下簡稱征地)并以貨幣方式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征地。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的審查報批、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轄區內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縣工業園管委會、臨江產業園建設工作籌備指揮部、縣城東北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轄區內征地工作,確保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發改委、公安、財政、住建、人社、農業、林業、水利、民政、統計等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和農民應當服從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積極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條征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由擬征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對調查結果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予以共同確認。同時通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對被征地地類,耕地面積涉及人口數量及征地前后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等,進行調查確認并會同征地所在鄉鎮、村、社區填報相關材料表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形成會議紀要。

(三)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礎上,縣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草簽征地協議,縣國土部門予以配合。

(四)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的告知程序。當事人在被告知5個工作日內對縣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聽證,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附具聽證筆錄材料上報,不需要聽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出具不需聽證的書面材料上報。

被征地農民就社會保障問題要求聽證的,縣人社部門要派員參加聽證會議,并在聽證回證上簽字。

(五)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并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第七條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按下列程序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一)征地批文下發后15日內,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權屬證明資料,由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匯總后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并送達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的,視為無異議??h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對公告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前提下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的3個月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發放名單,經所在地方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后按規定程序發放。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在填報《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之前由縣人社部門核定及時足額直接撥付至社?;饘?。

(五)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補償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八條在征地過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向批準征地機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在全縣范圍內征地按照省政府政[]132號文公布的補償標準進行征地補償。

第十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政[]8號)執行。

違法建筑(含構筑物等)和在征地通知下發后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者搶建的設施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費按下列規定進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帳戶,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單位應動員需要安置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在征得需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用于支付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二)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或依法對此享有權利的人。

(三)留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應上墻公布,并由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或截留。任何部門不得將征地補償費用于代扣或償還與征地無關的債務。

第十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農民名單,按規定程序參保申報。對被征地單位征收耕地達到80%及以上的,可全部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未達到80%耕地被征收的,按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實行即征即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以下簡稱耕地)數量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建立全縣征地調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資金按土地出讓金的5%及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等渠道籌措。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于征地補償資金的平衡,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財政補助支出,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支出。

第十三條征收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實行實物套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征收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實行統建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但項目區征地范圍內一次性拆遷總數5戶以下(含5戶)可安排宅基地實行自拆自建安置。

第十四條對被征地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安排被征土地中農用地面積的5%用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在城市規劃區(含臨江產業園)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安排的用地位置由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在城市規劃區以外征收集體土地實行一事一議。安排的用地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依項目進行申報用于除住宅(含商品房開發)外的二、三產業,不得分配給個人使用,并支付不低于工業用地基準價格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被征地單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農業人口經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可轉為非農業人口;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并進入縣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因工程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征收土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一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

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無法恢復土地原狀的,應依法予以征收。

第十七條大中型水庫的征地補償安置應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使用農林場等國有農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國有農用地單位,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個人。

第十九條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單位應按規定辦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農村集體使用權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收回。

第二十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每畝2400元支付給實施征地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無故拒交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征地過程中,有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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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產稅 英國 啟示

房產稅是指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近些年來,我國的房價一直居高不下,政府也在不斷頒布新的文件以期達到控制房價、調節貧富差距、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政策目標。有關房價的各種信息也備受關注,目前滬渝兩地已全面開展了房產稅改革的試點工作,但是我國的房產稅改革要想達到預期的目標,還需要借鑒先進經驗,不斷改進目前存在的弊端。

一、英國現行市政稅稅制特點

英國的市政稅就相當于我國的房產稅,其歷史悠久,源于十七世紀中期英格蘭的“爐灶稅”,即以一戶所擁有的爐灶數量作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可以說英國幾乎是最早出現房產稅的國家,因此英國房產稅制度的經驗也十分豐富,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一)分級計量體現稅收公平

在英國,地方政府會定期對住宅進行重新估價和分級。英國的分級計量住宅價值體系將房屋按價值分為八個級別:A-H,級別按房屋價值從低到高排列。以D級為基準稅收乘數設定為一,其他級次分別為D級的倍數。D級的確定采用量出為入的方式:英國各地每年都會編制全年財政支出額的預算,這一數目扣除中央政府對地方的轉移支付、當年應返還的營業房產稅額和其他地方政府收入后的金額,即為該年應收房產稅額。最后按這一稅額確定當年該地D級基準房產的應納稅額。實行量出為入的稅收機制可以有效地將房產稅額限制在居民可接受的范圍之內,并且在財政富裕的年度可以少繳納房產稅,減輕稅收負擔。不過這種先進的理念必須以精確及時的政府預算為基礎。英國的政府預算制度十分嚴格準確,這使得量出為入的房產稅制度以控制政府預算的方式,有效的維持了政府財政需要和納稅人稅負的平衡,十分科學高效。

(二)對第二套房產征收高額的空置稅

英國的空置稅是針對第二套房產設立的稅種,對于居民購買后空置的第二套房產征稅。在過去,英國政府為鼓勵人們購買房產曾對二套房提供50%的稅收優惠。但隨著近些年房地產行業的持續升溫,多地政府都對第二套房產(除了因工作需要而必須持有兩套房產)開征房屋空置稅。因為空置房在占用大量土地和資源的同時也會影響到當地的經濟的正常發展。當然這一稅種的開征必須建立在先進的個人登記系統之上。任何居民都應在這個系統中存入具體的個人信息以及購買房屋的信息,便于稅務人員查找該居民是否有二套住房,這樣空置稅就得到了真正落實。

(三)全民的稅收優惠

英國的市政稅有許多福利政策,從而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避免了對當地經濟和普通居民生活的影響。主要的福利政策包括房屋福利、住宅稅福利和地方房屋保障金。對未成年人,老人以及低收入人群和殘疾人都有一定的福利措施,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政策觀念。

分級計量的房產稅征收方法符合地方稅的性質,強調對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常住居民征稅。體現了稅收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不同的納稅主體根據其評估分級的不同,繳納不同級別的房產稅,占用越高價值的住宅,承擔越高額的稅負。開征空置稅,可以促進地方經濟和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而全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的考慮了不同納稅人的稅負狀況,起到了調節貧富差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

二、我國目前房產稅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涉及房地產的稅種較多,存在著重復征稅的現象,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例如轉讓不動產既要繳納營業稅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并且房產稅的征收面窄,目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都只針對城市、工礦區和縣城,不包括農村的集體土地;對個人房產征收房產稅僅限于經營用房而不包括非經營用房。這導致了稅負的不公平和資源的浪費。

三、對我國房產稅改革的啟示

(一)明確主體稅種

將我國目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涉及房地產的稅收進行簡化和合并。明確房地產應涉及的主體稅種,做到有主有次,避免重復征稅,簡化房地產方面的稅制結構,讓納稅人能夠明晰自己應繳納的稅費。同時也減少了征管成本并且可以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實現稅種的全覆蓋

在明確主體稅種,擁有統一稅制之后,漸進性的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做到稅種的全覆蓋??茖W全面的設置房產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率以及稅收優惠。循序漸進的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將目前未涉及的房產也考慮進來。真對我國擁有二套住房的現狀,可以對符合條件的二套房開征空置稅。在營業稅(地方稅)改征增值稅(中央稅)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減少了,全面開征房產稅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逐漸使房產稅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

(三)稅收負擔合理化并實行全面稅收優惠

借鑒英國的經驗將房產按地區和價值等依據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房產根據不同級次的稅率繳納房產稅的經驗,做到稅負的縱向公平,即不同經濟條件、收入水平不同的人享受不同的稅收政策。并且對于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實行稅收優惠,體現以人為本的政策導向,同時使得房產稅的征收更能為人們所接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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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執行土地宏觀調控的措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

湖北省黃岡市在貫徹執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中采取了“七個堅持”的措施。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解決國土資源部門當前發展過程中的難題,落實“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目標;堅守紅線,嚴格保護耕地,全市基本農田面積保持在33.9萬公頃,保護率達82.5%;堅持規劃計劃用地,嚴格實施1997年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重點項目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一律進行調整,重新選址,并嚴格按照下達的計劃指標用地;堅持招拍掛方式的市場運作供地,2002年以來,土地收益由原來的不到800萬元,提高到2007年的11.8億元,工業用地逐步實行招拍掛供地,自2007年7月1日開始,執行每畝11.2萬元的最低價標準;堅持保障重點項目用地,先后為伊利、穩健二期等30多個招商引資項目提供了用地保障,可為黃岡增加新的財源、稅源;堅持節約集約用地,通過建立競爭機制、定額指標、規劃預審和查處閑置用地等方法,來節約集約用地;堅持查處違法用地,通過土地執法專項行動、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和城區個人建房查違行動,對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共查處各類國土資源違法案件424起,結案404起,結案率達95%。

貫徹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在黃岡市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市依法用地意識明顯加強,特別是對基本農田的保護意識已經深入人心,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率一直穩定在規定的目標。保障了招商引資用地,黃岡經濟社會發展建設速度明顯加快,近年來,市直財政收入每年以億元速度遞增。農民利益也得到了較好的維護。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由原來的每畝1.5萬元提高到現在的2.98萬元,并且確保70%直接補償到農民手中。

在執行宏觀調控政策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

“兩?!奔骖櫧Y合難。國土部門同時肩負著保護國土資源和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的的雙重職責,在宏觀調控政策背景下,用地計劃越來越緊,報批手續越來越復雜,督察檢查越來越嚴格。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保護資源,而地方要求以保障地方發展經濟為重點,國土部門很難找準最佳結合點。

“兩閘”調控減速難。國家運用“銀根”和“地根”進行宏觀調控。但就目前的經濟發展態勢來看,用“銀根”和“地根”調控發展還有難度,成效還不是很顯著,經濟還在持續高速發展之中。

規劃和計劃執行難。自1997年以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直沒有修編,原來的規劃適應不了現在發展的需要。土地宏觀調控實行的是用地計劃管理,如果不及時修編規劃,不科學調整用地計劃,地方進行經濟建設壓力大,發展更難,對規劃和計劃的執行就難以到位。

“兩違”查處到位難。當前,土地違法違規現象的主要特點是:因公違法違規和政府違法違規占主導地位。對土地違法違規,既要求處理違法違規事實,也要求處理人。國土部門作為政府的組成和職能部門,不可能去查處政府,也查不了政府。查處因公違法違規的人員,往往是前面查了,當事人后面就被調任或升遷了。

宏觀微觀運用難。宏觀上,土地調控是以保護資源為前提,嚴格了用地計劃管理,嚴明了管理紀律,嚴肅了查處規定。微觀上,地方為了經濟發展,要求國土部門搞好用地保障。國土部門統一運用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和微觀搞好用地保障非常難。

“兩子”體制管理難。當前垂直管理體制,主要是指省級以下基層土地部門的用地審批權和領導干部的人事權由地方黨委管理為主,改為由上級國土部門管理為主;省到中央并不垂直管理。通俗說就是“帽子”由省管。但由于財權和物權仍歸所在地政府管,所在地政府管的就是“票子”。地方國土部門一方面要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執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服務地方經濟的發展大局。由于兩個“婆婆”一個管人、一個管錢,要找出一條適中的路子非常難,特別是市縣兩級國土部門處境最艱難。

調控或是雙刃劍

積極效果

一是嚴格了耕地保護,有利于子孫后代生存和發展。土地宏觀調控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這對當前嚴峻的耕地保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二是維護了農民利益,有利于社會穩定?!秶鴦赵宏P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共有八條,其中有三條涉及到農民利益問題。第二條單獨強調指出要“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徽鞯剞r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第三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余資金應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

三是規范了行政行為,有利于廉政和法制建設。土地宏觀調控政策既強化了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又嚴肅了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實行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了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完善了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了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是推進了市場運作,有利于節約集約用地。繼2002年7月1日開始實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后,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建立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明令自2007年7月1日起,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些舉措對于規范土地市場、節約集約用地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利影響

1.因為堅守紅線、保護耕地的要求,推遲了規劃修編,影響到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由于黃岡是傳統的農業大市,1997年編制的規劃注重耕地保護工作,保護面積大,范圍廣,甚至在現在的城區內還劃定有基本農田,城市預留地極少。近幾年,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1997年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與現在的實際用地情況不相符,用地極為緊張,原來規劃的預留用地基本用完。黃岡城區現在僅剩下4000畝的工業用地,其中,如果按照工業用地的性質、規劃用途等來確定工業用地,還不到4000畝。由于規劃修編工作滯后,影響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用地需求,對招商引資形成了障礙,影響了一大批發展前景好的項目落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黃岡的經濟發展。

2.因為計劃控制,加重了用地供需矛盾,影響到欠發達地區發展進程。2003年以前,黃岡經濟開始進入發展階段,由于發展速度不是很快,用地需求量還不是很大,每年都有節余的計劃用地指標,多的年度還節約了80%的計劃指標。2003年以后,黃岡市進入了經濟發展的快車道,但每年的用地計劃只有原來的三分之一,根本滿足不了發展建設用地的需求。要保障發展用地就只有走爭取追加用地計劃指標的路子了。

3.因為門檻太高,增加用地成本和資金壓力,影響了欠發達地區招商引資。由于土地征收征用成本增加,土地補償和報批費用成倍增長。像黃岡這樣的欠發達地區,屬于典型的“吃飯”財政,用地門檻抬高后給政府增加了征地成本。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前,黃岡城區征收土地每畝為9700多元,現在已經達到每畝18000元,增長近一倍。另外,工業用地確定了最低價標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提高一倍、農民補償標準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招商引資工作。欠發達地區吸引客商投資既沒有優越的區位優勢,也沒有便利的交通、能源等方面的資源條件,客商投資關注的就是土地成本。抬高用地門檻、提高土地成本就直接影響了招商引資工作。

4.因為手續繁瑣、環節復雜,形成“小馬拉大車”的格局,影響了國土資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國務院《通知》出臺后,新增建設用地報批有預審、土地征收、報批、土地供應、土地登記發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又有非常具體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僅土地征收環節就要求做好“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土地征收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國土部門除按照本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要請政府出具耕地占補承諾的文件,找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對失地農民就業等的保障承諾,負責代稅務部門收取新菜地開發基金。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告知權,國土部門還要組織由村民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如此等等,由于手續越來越復雜,國土部門任務不斷加重,職能不斷增多,壓力不斷增大??梢哉f,國土部門目前是“小馬拉大車”,不堪重負。

改進宏觀調控措施的對策和建議

欠發達地區要切實落實土地宏觀調控要求,應該從以下幾點加強工作:

強化黨政領導責任,實行“兩?!必熑巫肪?,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不僅要對審批的用地負責,而且要對實際發生的用地負責。

深化科學發展認識,轉變業績、政績觀念?,F行的政績考核指標主要包括人均生產總值及增長、人均財政收入及增長、城鄉居民收入及增長等,而對耕地保護及資源消耗等指標并未列入考核的指標體系。因此,許多地方為了地方發展,不得不追求GDP增長。為吸引更多項目投資,以較低的地價招商引資,或者承諾企業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還可以以各種優惠方式返還給企業。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建設用地規模想不增加都難。

量化目標考核體系,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將轄區內的耕地增減和土地管理納入政績考核之中。

優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分類實行計劃管理。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已經拖了四、五年,原來的規劃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應及早進行,用分類指導的辦法解決地方發展用地的需求,調整建設用地規模,分解下達用地計劃,在有保有壓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實際的規劃。

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國土部門責任大、職能多、任務重。但由于國土部門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和職能部門,在執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過程中,國土部門協調起來就非常困難。要建立由政府統一協調,各部門共同參與的機制,確保執行好、落實好土地宏觀調控的各項政策。

同時,根據欠發達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土地宏觀調控工作中,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欠發達地區予以一定的扶持:

1.在規劃修編和計劃下達上,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予以傾斜。欠發達地區原來節約的計劃指標,可以考慮重新追加。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對欠發達地區的發展用地預留應該結合地方實際著重加以考慮。

篇9

一、全面落實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一是落實對存欄能繁母豬和良種公豬實行補貼和保險的政策。從今年開始,對全縣能繁母豬飼養者按每頭50元的標準兌現補貼,其中中央資金占60%,省財政占20%,縣財政占20%,對良種公豬飼養者按每頭300元的標準由縣財政兌現補貼。從20*年開始,對全縣存欄能繁母豬進行保險,養殖場(戶)的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50%,省財政承擔20%,縣財政承擔10%,養殖戶承擔20%。二是落實加強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政策。從今年開始,我縣生豬良種繁殖場(二級場以上)在獲得省級財政補貼的基礎上,縣財政按一定的比例配套補貼。三是落實強化生豬疫病防治的強制免疫和“不免不補”政策。對列入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藍耳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對因防控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需要撲殺生豬的養殖場(戶),參照生豬口蹄疫撲殺補助標準和負擔辦法給予補助。但是對未實行強制免疫的養殖場(戶),不予補助。四是落實對大型生豬規模養殖場(戶)和生態養殖小區實

行一定補助和獎勵的政策。從今年開始,對年飼養出欄生豬500頭以上的大型規模養殖場(戶),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縣財政按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補貼和獎勵。五是落實生豬生產、銷售、屠宰的稅費優惠政策。生豬養殖環節不交納任何稅費。生豬收購販運環節僅在銷售地征收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不準在收購地征收。從現在起到20*年12月31日,繼續緩征屠宰環節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附加。對屠宰上市的生豬,僅在市場環節征收市場管理費,每頭收費不超過5元。六是落實生豬生產用水、用電和用地政策。對生豬生產及其非經營性飼料加工用水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水用電政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養殖場(小區),其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在畜牧養殖場(小區)用地范圍內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優惠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抓好生豬生產的服務工作

一是推廣良種。在抓好我縣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的同時,大力引進和推廣大約克、杜洛克、長白種公豬和長大二元雜交母豬,積極繁育推廣普雜母豬;各鄉鎮要建立生豬配種站和豬人工授精站。二是推廣良料。首先是調整種植業結構,擴大玉米、花生、大豆、油菜和牧草的種植面積,提高飼料的自給率,降低養豬成本;其次是繼續大力推廣稻谷加濃縮料或全價料養豬的低成本養豬模式,提高生長速度,縮短生產周期,提高養豬效益。三

是推廣良法,一方面搞好技術培訓和推廣,大力推廣低成本養豬技術、母豬繁殖技術、種公豬飼養技術和肉豬育肥技術、豬病防治技術等,提高養戶的整體素質,實行科學養豬;另一方面加大對生豬口蹄疫、高致病性藍耳病等重大豬病的防控力度,實行強制免疫政策,努力控制生豬死亡率。同時,嚴厲打擊生產和經營假冒偽劣獸藥和飼料的行為,保障生豬生產安全發展。

三、大力發展生豬規模飼養基地和生態小區

在發動千家萬戶養殖的同時,各鄉鎮要利用水面立體開發的優勢和現有果業開發的優勢,重點扶持一批規模在100頭以上的養豬大戶和1000頭甚至上萬頭的生豬養殖示范基地和生態小區,以點帶面,輻射全縣。

四、切實抓好生豬流通

一要建立合理有序的生豬流通格局,鼓勵生豬運銷大戶收購外銷,并為他們排憂解難。二是走出去,與廣東等沿海發達地區的客商建立長期穩定的購銷關系。三是開辟“綠色通道”,嚴厲打擊公路“三亂”,確保生豬運銷暢通無阻。四是制定統一的生豬屠宰稅費標準,確保生豬內銷順暢。

五、切實加強對生豬生產發展工作的領導

篇10

1目前農村土地制度現狀與問題

1.1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不夠完善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很快,不斷提升了工業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但人口城市化卻未能有所提升。在農村土地被征收時,很少落實相關補償。在農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較為重要,是一種生產要素,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有著直接影響,并與農村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關系密切。雖然國家長期以來都在探索農村土地保護的有效措施,但是農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較滯后,侵害了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很難保證農民合法權益。

1.2缺少清晰的集體土地產權主體

現階段政府管理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忽視了農村流轉土地地位。在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土地流轉很多時候都局限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嚴重阻礙的城市的進入。不僅如此,由于我國集體土地產權主體還沒有得到明確,有著較為模糊的管理權限,致使畜牧業、林業以及農村等眾多目標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牽扯,以致于頻繁出現各部門越權的問題[1]。

1.3農村土地分散經營效率不高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在我國實施之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農民產生積極性,然而在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過程中,產業產量與農民收入的增長出現了瓶頸,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與現代農業生產需求矛盾日益凸顯。農村傳統的生產經濟體制制度的優勢已經不再明顯,同時在發展生產力時其弊端也越來越凸顯。第一,現代農業設施以及農機推廣受到了農村分散經營的嚴重影響,并且也極大影響了農村現代管理模式;第二,農民缺乏較強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很難得到提升,導致其土地耕種精力、技術以及資金的投入主動性受到制約。正是由于這些弊端存在,造成農業生產力很難實現提高。

2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議

2.1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同時加強對形成土地價格的機制進行完善。在讓城市、農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財產權力的同時,對逐步開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只有這樣所構建的城鄉收益分配體系才更加統一和完善。當然,還要盡快構建土地流轉中介機構,保證農村土地流轉參考價格更加科學合理。

2.2完善農村土地權力體系

對于目前實行的管理體系而言,由于關于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確,也不夠充分,這就讓農村集體土地的主導權逐步側重于政府部門。因此,要盡快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保證農村集體土地權得到明確,從而更好的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同時在相關法律政策并不明確的情況下,集體建設用地私下就轉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小產權房”就是在這一過程中逐步產生的,不僅體現了現階段土地制度有著很多缺陷與不足,同時也表明了農民對土地增值收益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對農村土地權力體系進行完善,促進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更加明確與完善,并且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產權對地方政府征地行為進行約束。

2.3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戶的培訓

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業資金的支出,可以以開設農村業務培訓學校的方式,聘請農業專家對農民的技術培訓工作,讓農業產生中存在的難題得到妥善解決。此外,還可以組織農業專業深入田地,對農民進行現場指導,并加強與農戶的溝通交流,通過共同學習經驗,實現農業科技水平的提升[3]。當然不僅要引進技術,還應該積極走出去,努力學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農業技術,提升整體培訓效果。通過靈活采用多種方法,這樣能夠切實提高土地承保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其科學決策能力,促使其創立屬于自身的品牌,同時對利潤空間進行擴展,從而推動農業生產專業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設

要加快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為農地使用權提供更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時保證所制定的法律法規更為科學,只有決策更加科學,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開性與透明性,為其創造出良好的條件。對于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而言,這兩者要在法律上賦予平等的地位,對于統一性質的財產性權利,讓農戶具備土地財產權利,從而推動人口城鎮化進程。各地政府要對決策的科學化加以完善,比如社會聽證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等,要嚴格將制度落實,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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