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銷售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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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制度

篇1

關鍵詞:網絡;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DF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088-02

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網絡購物成為人們忙碌生活中一種重要消費方式。只要通過網絡,就可以嘗遍天下美食,大大滿足了人們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網絡商店(以下簡稱電商)中,食品經營大軍快速增長,同時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不斷爆出以假亂真、以次充好、貨不對板、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消費者在花冤枉錢的同時,又無法得到法律的救濟。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保障網絡銷售的食品安全。

一、網絡食品銷售現狀

目前我國網絡銷售模式有兩種:一是B2B,即企業對企業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分銷。二是B2C,即企業對消費者個人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淘寶、京東、微博、微信等方式。在這樣銷售模式下,必定是問題百出。

(一)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頻頻爆發“三鹿奶粉”、“紅心鴨蛋”、“染色饅頭”等食品安全事件,人們開始購買進口食品。而電商對進口食品的標價,往往比實體店低,再加以送貨上門,網絡代購成了人們的首選。但是,進口的食品往往都沒有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書,大部分消費者無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實信息,更難明確購買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國制造來混淆視聽,國內食品搖身即成進口食品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影視效應,盲目消費

央視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熱播后,人們對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華。電商就抓住了商機,在首頁等顯著位置打出了售賣《舌尖上的中國》食材,“舌尖”帶動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銷量達上千筆,不常見的食品從無人問津到斷貨。韓國偶像劇《來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動了網絡上啤酒炸雞這些日常隨處可見的食品熱賣??梢娪耙晫τ谌藗儗︼嬍匙非?,起著引導性作用,這也正是電商抓住了中國消費者的盲目跟風心理。

二、網絡食品銷售監管難

網絡是一個四通八達的虛擬世界,任何人隨時都可以利用它信息、獲取信息。因此,技術部門很難在廣大的信息中準確定位,進行監督管理,存在監管難的問題。

(一)市場準入容易

這里以淘寶和微信為例來分析。微信的市場準入最易,只要你擁有賬號,廣加好友,就可以將食品輕易地賣出去,可謂是零市場準入。而淘寶的準入較高一些,但也只需通過了平臺的信息審核,就可以將食品擺上虛擬商鋪,并且其中大部分電商都選擇代銷和分銷的模式,即不需承擔任何風險,只需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就可以輕松賺取其中的差價。

(二)信息雜亂

在互聯網中購買食品不能像在實體店可以直接接觸食品,僅僅靠商家的文字和圖片描述,或者參考其他買家的評價。而電商通常只會介紹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過特殊處理的誘人圖片來吸引顧客的購買,甚至有些圖片與食品完全不符。一些買家的評價,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實,電商經常以“刷單”、“好評返現”等方式,產生許多不真實的好評。

(三)流通渠道廣泛

網絡購物商場可謂是無地域限制的市場,只要通過互聯網,就可以隨時購買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商品,可以將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國各地。再加之我國物流業的迅速發展,使得食品通過網絡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郵寄的流質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遞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萬的包裹,也沒有明確的分類,并且包裝各異,使得監管無從下手。

(四)法律監管缺失

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針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在無法律法規的規范下,工商部門面對這層出不窮的網絡食品交易問題,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缺乏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消費者,在遇到爭議時,多數選擇了沉默,即使選擇投訴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評析

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表現出對互聯網食品安全的重視,將通過修訂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保障國家監管和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第三方平臺參與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許可證。賦予第三方平臺審查許可的權利,但存在操作上的問題。

第一,權利的主體。《辦法》第23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活動中為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睆脑摋l中,可以確定淘寶、京東等具備第三方交易平臺資格,而微博與微信等平臺不具備這些功能。因此,微博與微信平臺是否享有審查許可權利和應當承當連帶責任,還有待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

第二,審查?!掇k法》第26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服務。但是對于如此繁多廣泛的電商,高超技術的工作人員,也難以查證信息的真假和經營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應當先規范電商對產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臺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然而沒有為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了責任后,無法尋找到賣家或者賣家拒絕賠付又該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權益。因此,有必要規范網絡購物交易金的流轉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臺除了承擔連帶責任外,還要受到高額處罰和吊銷許可。《辦法》第46條也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的,應當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其法人采取罰款和黑名單的方式,只要具有商業頭腦和平臺構建技術的人員,即可換個名號再起爐灶,構建性的網絡銷售平臺。因此,處罰并不是最好的保障,還應從基礎管理入手,規范整個網絡食品交易市場。

四、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下過多的筆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只提及有關網絡銷售的規定。因此,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主要靠國務院正在起草的《辦法》來實現。就目前的意見征求稿而言,該管理辦法應當更加細致的規范網絡購物的每一個環節,進一步穩定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電商規范

第一,規范第三方交易平臺,這里我們主要規范的是微博和微信等平臺。鼓勵這些平臺加入到網絡購物當中去,但是不應該以即時通訊流的方式來進行網絡交易。要求微博和微信建立具有網上查詢、生成訂單、電子合同、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的網絡交易子欄目,否則就禁止該平臺有關銷售的信息。

第二,設立市場準入條件。這一點,在《辦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對申請人的身份證和許可證進行確認登記,并可以收取保證金,以備事故處理時使用。

第三,對現存電商進行確認登記。對于沒有許可證和電商信息不真實的,給予一定的期限進行申請和重登記,對于仍無法提供的予以關閉。

第四,對電商貨源進行管理。我們可以做一個大膽的設想,在各地構建食品存儲大倉庫,這樣無論在B2B模式還是B2C模式下銷售出去的食品,工商部門都可以在爭議或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查清貨源,確定貨物是否存在問題,提高政府辦事效率與公信力。

(二)商品信息公開

商品信息是消費者了解所售食品最直接方式,因此,商品信息必須是真實可靠的。銷售食品應當清楚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號、品牌、規格、廠名、廠址、計價單位、等級、食用方式、貯存方法、凈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過相關認證等內容的文字信息,并且應當同時規范圖片信息,對于同一產地的同一食品,應當由生產生提供兩張以上的食物圖片。除了對商品信息真實準確公開,還應在網絡店鋪首頁公開經營許可、經營者健康狀況與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統一交易流程

第一,統一交易的方式。這里最為主要是貨幣的流通方式,既然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就應該取消貨到付款、線下交易等形式,統一將價金交由第三方供銷平臺保管,經確認收貨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臺將價金轉給電商。

第二,統一物流形式。對于食品的包裝,各電商應當有自己的統一標志的包裝箱并標明食品,這樣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認與分類。對于食品的運輸,應當要求物流公司進行與其他物品隔離的措施,特別是鮮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運輸中會擠壓損壞或變質,所以分類保鮮等措施應是物流公司的義務。

(四)建立監管網絡舉報與投訴平臺

各第三方交易平臺都有自己的舉報和投訴平臺,但是這些機制大多數時候都流于形式。應當由行政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舉報和投訴平臺。在平臺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讓大家可以及時了解信息。給每個第三方交易平臺有權限,其處理爭議和事故的結果。消費者也可以在該平臺上直接投訴信息,在這樣的監督體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臺履行好義務。

通過互聯網購買食品,已經成為人們不可缺少的一種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斷的影響我們的生活。因此,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互聯網食品安全銷售的監管,應當繼續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監管制度,加大對經營者、第三方平臺建立者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消費者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使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共同促進網絡食品銷售發展,保障食品安全。

參考文獻:

[1]http:///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287041[EB/OL].中國人大網7月3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2014-07-17].

篇2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內銷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規定,本市內銷商品房將實行銷售許可證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售、現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均須向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發給《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方可銷售。自1995年5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其商品房不得預售、銷售。

二、商品房買賣成交,買賣雙方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買賣立契、產權登記手續。

篇3

一、目前我國問題食品回收處理制度的缺陷

(一)問題食品的回收處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造成保質期食品難保質,問題食品不退市。《食品安全法)第28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而將過期食品直接重新包裝后進行銷售,顯然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過期食品、不合格食品該由誰通過何種方式進行銷毀處理,由誰來監督和管理上述食品的回收處理,只有個別省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出臺了有關食品回收銷毀建議性的文件,如2007年浙江省工商局制定了《流通領域食品銷售者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圖引導經銷商將不合格食品主動撤柜,將過期、不合格食品不退回供貨商就地進行銷毀。法律的不健全導致了各監管部門對于問題食品處理銜接工作的不暢,影響了整體的監管效果,同時導致了各監管部門在問題食品處理的監督責任面前的“推諉扯皮”。立法的欠缺致使監管缺位,造成問題食品的回收銷毀成了無人監管的問題,只能靠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的“嚴格自律”。

(二)工商部門的監管措施、監管力量不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妒称钒踩ā返?條第二款規定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的職責分工,因此工商部門有義務對產生于流通環節問題食品的處理進行監督管理。但是目前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監管重點與方式主要依賴于對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執行,而對問題食品的退市行為的監管比較薄弱。在對不合格食品清查過程中,一般要求經營者下架封存,由經營者退回生產廠家,而并不是現場監督經營者直接進行銷毀,對杜絕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再次流人市場的監管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為一些不法分子將食品作為原料進行再加工繼續銷售,或者直接更換食品包裝再次予以銷售的違法行為客觀上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問題食品回收處理模式存在嚴重漏洞。目前,問題食品的回收處理目前主要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由食品的銷售者退回生產企業,由生產企業自行銷毀處理。由于受利益的驅使,有些生產企業將回收的外觀上未發生明顯變質的過期食品重新包裝,又繼續上市銷售,還有一部分生產企業將過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拿回車間后。用作原料進行重新加工、消毒、生產成新的食品后再上市銷售。這些產品經過重新加工后,通過以抽檢為主的監督檢查方式難以發現問題,對消費者的健康卻構成了巨大的潛在威脅。另一種問題食品的處理形式是食品的銷售者直接處理,不退回生產企業,這在過期食品的處理方式中尤為常見。這也導致一些經銷商抵制不了額外的經濟利益的誘惑而把一些已過期食品的生產日期標簽涂掉,重新打上生產日期進行銷售現象的發生。

二、問題食品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

由于不合格食品的產生通常具有不可預見性、局部性,因此與過期食品比較,其數量要相對小得多,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其對食品安全總體形勢的影響程度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三聚氫胺”事件中產生的大量問題奶粉、鮮奶,若沒有科學完善的處理制度,必然會有大量的食品被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后再次進入流通市場。

但是,過期食品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則更為普遍,筆者經過市場調查發現:現如今商品經濟異常發達,食品行業競爭激烈,若非特殊情況下,食品脫銷的情況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因此過期食品的產生是無法避免的,尤其是生意比較清淡的便利店、農村地區規模比較小的食雜店和一般的嬰幼兒食品商店產生過期食品的情況更為普遍。而一般規模較大的超市、賣場,按照與供貨商的約定將進入滯銷期的食品在距離保質期前一至兩個月時提前退回供貨商,直接抵扣貨款,或者按照約定采用打折促銷的手段對進入滯銷期的品牌食品進行促銷。筆者認為,上述提前退回的食品已經進入滯銷期,再由供貨商組織銷售可行性不大,所以退回的食品與過期食品功用基本無異。對于整個食品市場而言,產生的過期食品的數量將是巨大的,如果不妥善處理,將對食品安全構成極其嚴重的危害。

鑒于此,工商部門有必要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問題食品不完善的處理方式進行相關的規制,以避免問題食品流人食品生產領域作為食品原料進行生產加工,為生產領域的生產商把好一定的原料關,進而保障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同時也可避免在流通領域直接由經銷商更換包裝進行銷售的現象發生,全方位保障流通領域食品安全。

三、建立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的建議

食品安全的監管問題涉及到多個環節,多個監督管理部門,因此,討論確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設計也需要從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角度出發,加強部門間的監管制度的銜接配合,進一步進行監管制度的創新。工商部門對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必然涉及到自身監管領域外相關配套處理規定的實施。這也是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的特點和難點,需要工商部門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出發,主動發揮建立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的牽頭作用。

問題食品的逆向流動為不法食品生產廠商或經銷商提供了違法行為的“原料”,若將這些問題食品在銷售地直接進行處理而杜絕問題食品的回流,則必然能從根本上對問題食品違法使用的現象進行遏制。因此建立一個由政府部門主導,以政府公信力為保障,并重點予以管理的“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是對問題食品進行妥善處理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方式,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過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銷售地強制銷毀或處理的相關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臺賬登記制度、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制度、食品流向信息通報制度,確?!皢栴}食品集中處理中心”的有序運行。

(一)建立問題食品固定地點強制處理制度。問題食品固定地點強制處理制度要求經銷商直接在“問題食品處理中心”銷毀過期食品或不合格

食品,由“問題食品處理中心”開具證明,作為抵扣生產商或上級經銷商貨款的依據,同時也必須建立一系列的科學制度來保證食品經銷商與當地“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不坑害上級供貨商利益。建立“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一是可以解決工商部門逐一單個監督經營者銷毀問題食品,尤其是大范圍內不合格食品監督銷毀處理時的行政資源不足問題,二是在食品生產廠商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節省生產廠商建立焚燒設施或將問題食品加工成動物飼料的設施、設備的成本,讓企業將更多的資源用于企業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之中,同時降低企業對不合格食品處置方式不當導致的多種法律風險,如個別食品生產企業處理過期食品方式不妥,造成周邊群眾哄搶的行為。

(二)完善食品臺賬登記制度,使食品臺賬能充分發揮記錄食品來源,記錄問題食品流向的功能。即經營者在購進一批食品時,必須以食品批次為基礎,記錄食品品名、規格、進貨數量(最好折合成最小銷售單位)、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問題食品處理數量(包括向“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申報銷毀處理的數量和向上級供貨商在保質期內退貨的數量)。經營者應該確保在該批食品銷售完畢后,該批食品進貨數量等于銷售數量與食品處理數量之和。

(三)建立食品銷毀記錄電子信息化檔案。針對食品經銷商提前退回問題食品與食品在保質期內企業正常退貨的行為難以區分的可能,因此建議食品經營者正常退貨時,也應該定期向“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備案,以達到食品進出有記錄,并據此建立全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聯網的問題食品流向數據庫,明確退貨食品的流入廠家、食品數量等,各部門依據地域查看權限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問題食品處理履行監督處理的職責。據此避免經營者蓄意利用這一模式,提前將本應銷毀的過期食品進行轉移,以達到對滯銷食品重新利用的目的。

篇4

第一條為加快建設最適宜居住的“品質之城、美麗之洲”,推進我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區農貿市場長效監管機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場地環境和設施設備要求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應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風、排水、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設施,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鮮陳列設備、檢測設施設備、現場加工設備。

第三章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與要求

第六條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必須按照“誰舉辦、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監督,嚴格管理。

(一)鎮鄉、街道職責

第七條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對本轄區食品安全負總責的原則,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檢查,督促農貿市場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相關部門職責

第八條區貿易局是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建設,指導行業自律;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農貿市場改擴建、綜合性整治,以及指導綠色食品推廣,創建綠色市場、星級市場和“三放心”工作。

第九條區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檢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質監*分局協助相關部門負責指導、規范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

第十一條工商*分局負責名稱登記和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確認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受理消費者投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負責指導、規范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指導創建星級市場申報、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區衛生局負責衛生許可及衛生許可相關內容的監管;督促市場做好衛生消毒、除“四害”和場內衛生等工作。

第十三條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場外無證流動攤販。

第十四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并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三)市場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是市場管理的主體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管理檔案。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書,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應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責任,定期檢查食品進、銷、存情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所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禁止不合格食品銷售。

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檢查驗收和進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六)是否有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七)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群眾投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市場內的執法檢查、抽樣檢測和查處違法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對三大類商品(肉類、家禽、豆制品)進行索證索票,確保三大類商品通過合法途徑進入市場。

第二十條市場舉辦者要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施和專(兼)職檢測人員,提供檢測服務。200個商位以上的農貿市場應當設置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室,配備檢測人員。按規定批次數量每天做好蔬果等食用農產品的檢測和公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流通檔案,保證進場商品的可追溯性。對于快速定性檢測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將蔬果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同時,設立無公害蔬菜專銷區,區內的攤位、柜臺上方必須設立公示牌,標明每種蔬菜的產地、采收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市場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食品質量公示牌和誠信公示牌。對場內經營者因違法經營被查處的情況、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場內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第二十二條市場舉辦者可以與場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管理、使用和退還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在市場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場內經營者要求賠償。場內經營者離場或者市場已關閉的,有權向市場舉辦者要求賠償。市場舉辦者賠償后,可以向場內經營者追償。

(四)進場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進場經營者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進場經營者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市場管理制度,實行亮證亮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五條從事熟食加工零售、餐飲業(飲食店、濕式點心、干式點心)、糕點加工零售、醬菜、調味品銷售、非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銷售、干貨銷售、醬腌臘制品銷售、豆制品銷售、水發食品銷售、年糕銷售、機面加工零售以及干貨、副食品店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鮮豬肉和殺白家禽銷售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六條進場經營者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建檔備查的相關檔案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進場經營者首次購入食品時,應當按食品品種索取并仔細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該批次食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之后還應每半年索驗一次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所列檢驗項目應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

第二十八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九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十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相關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食品藥品監管局頒發的該產品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從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的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三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條食品銷售者(市場內加工經營者)對在其經營場所內自產自銷的食品,應當建立生產加工記錄。生產加工記錄應當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分、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應當取得QS證而未取得QS證的食品;

(十)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

(十一)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十二)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十三)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十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十五)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十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章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推進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礎,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以審核經營者資質,協議準入;商品索證索票準入;食品標識標簽審核準入;食品安全檢測準入和健全購銷臺帳制度,建立檔案資料輔助市場準入為核心內容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簽、標識。

(二)購銷臺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三)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四)協議準入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

(五)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市場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檢測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處理情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市場內無公害農產品推介目錄,同時對農產品銷售者實行身份證登記備案制度,并將上市交易的農產品的品種、數量、產地、銷售人等內容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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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堅持打假治劣與扶優壯強、集中整治與長效監管相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依法整頓,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促進食品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消費等領域嚴格執行采購環節的索證索票制度和銷售環節的臺帳管理制度,有效實施溯源管理。強化市場準入管理,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產品質量。對無證無照(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證照不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堅決予以取締;對白酒、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和食醋等日用品嚴格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加強對學校和幼兒園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加強對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餐飲環節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增強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社會責任感和食品安全意識。

三、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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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市場和經銷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 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協議準入制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系。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后,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對象、聯系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記錄在案。

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并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志。

第九條 市場現場制作食品、散裝食品及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制作食品在消費者可視范圍內操作。

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區銷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流通行業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條 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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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本店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店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店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并將健康證明存檔備查。

第三條

重要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本店經營的糧食、食用油、蔬菜、肉類、禽類、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重要食品,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范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鉤關系,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準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本店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負責食品進貨查驗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本店采購食品,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本店采購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牲畜及其產品,應向供貨者按批次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并在顯眼位置公示,留存記錄備查。

第五條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本店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六條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本店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抽檢以及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經營者:

間: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及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設計合理;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志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洗凈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館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條件成熟時盡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臺帳。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于自檢或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十一、經營散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十二、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三、經營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裝卸。

十四、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其中一聯用于建立銷售臺帳;

(二)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有專職的檢測人員,每天開展食品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二)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部門。

十六、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十八、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承諾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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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散裝食品?《食品安全法》中沒有給一個具體的解釋。筆者認為,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那么,工商部門應當如何加強對散裝食品的監管呢?

一、加大巡查力度,嚴把散裝食品經營資格準入關。

工商部門對散裝食品經營戶要實行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嚴格審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經營資格,對證照不齊的經營戶一律依法處理或予以取締,積極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和有關部門一起形成聯動,加大打擊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聲勢。

二、切實履行職責,嚴把散裝食品質量準入關。

一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立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初次交易的散裝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并保存其復印件。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對購進的散裝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禁止銷售沒有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對已經銷售的應當責令經營者召回;對已經進購的、沒有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督促經營者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記錄留存備查,切實維護消費安全。凡未執行食品進貨檢驗制度的,一律責令停止銷售并督促整改。

二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并執行食品進貨臺帳制度,檢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食品進貨臺帳是否記錄供貨人、購進時間、食品名稱、數量、保質期等事項,是否保存進貨單據。從事批發的,是否記錄購貨人、購貨時間、食品名稱、數量及保質期等。告知經營戶食品進(銷)貨臺賬和進貨單據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根據散裝食品保質期限,定期檢查待售散裝食品、庫存散裝食品的質量狀況,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

四是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是否在儲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凡是涂改、偽造散裝食品、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的,一律依法重處;凡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一律責令整改或停止銷售;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三、加強對散裝食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散裝食品應由專人負責銷售,并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食品銷售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加小妒称钒踩ā贰ⅰ妒称钒踩▽嵤l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散裝食品銷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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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目前我國食品添加劑有23個類別,2000多個品種,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松劑、著色劑、護色劑、酶制劑、增味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甜味劑、增稠劑、香料等。

問: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下列要求: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在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問: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劑?

答: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劑: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問:面粉中是否還允許使用增白劑?

答:2011年3月1日,衛生部正式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產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有關面粉(小麥粉)中允許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食品標準內容自行廢止。此前按照相關標準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明確并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范圍。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已無技術上的必要性,因此,衛生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聯合公告,撤銷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作為食品添加劑。

問:什么是食品非法添加行為?

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就屬于食品非法添加行為。

問: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有哪些新舉措?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 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規定:加強非法添加行為監督查驗。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網格化監管,明確責任,分片包干,消除監管死角。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依法落實查驗、記錄制度,并作為日常監管檢查的重點。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檢驗制度,加密自檢頻次。完善監督抽檢制度,強化不定期抽檢和隨機性抽檢,特別要針對生鮮乳收購、活畜販運、屠宰等重點環節和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檢力度,提高抽檢頻次,擴大抽檢范圍。推廣應用快檢篩查技術,提高抽檢效率。

依法從重懲處非法添加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對不按規定落實記錄、查驗制度,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對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而銷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責令停產、停業;對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銷相關證照,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相關物品,要求其對造成的危害進行賠償;對上述行為,同時依法追究其他相關責任。對生產販賣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廠主和主要非法銷售人員,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產食品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在法定幅度內從重從快懲處。

完善非法添加行為案件查辦機制。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相關監管部門發現非法添加線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門通報,嚴禁以罰代刑、有案不移。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早介入,及時立案偵查,對影響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掛牌督辦。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和檢驗鑒定證明,確保案件查處及時、有力。

篇10

我局作為創衛工作中食品安全、生活飲用水及公共場所衛生的牽頭單位。確保全縣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在創衛工作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縣的創衛工作已經到了攻堅迎檢的關鍵階段,為扎實完成創衛工作,我局已對我部門的責任基本落實,現將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匯報如下:

(一)貫徹《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連續3年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飲用水污染事故、職業危害事故。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中供水單位及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制度健全,生產經營條件、操作規范,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效健康證做到了嚴格的監管。我單位嚴格把控《餐飲服務許可證》,對辦證人員進行了專門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培訓,要求堅決按程序辦事,按程序發證,按法律審查辦證材料,對材料不合格、材料不和規范的堅決不予辦理。尤其在申辦過程中要求餐飲服務單位遞交有效的健康證。確保本縣全部餐飲從業人員100%持證上崗。積極組織本縣餐飲人員進行培訓,了解掌握基本衛生常識以及衛生安全操作規范,要求建立進貨驗貨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過期食品定期檢查制度。并在各個專項工作檢查中,附帶檢查各個制度落實情況。

(三)食品生產單位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物,在我單位的多次抽檢和排查檢查中,兩處散裝白酒銷售點存在食品添加劑過量使用的問題,我單位立即對該彼次數量600多斤的散裝白酒予以封存,并分別對兩家白酒銷售點處以2800元的行政處罰,納入單位食品安全監管黑名單。

對銷售單位監管上,確保無過期、變質、腐敗食品。我單位在3月抽動全局人員赴各鄉鎮銷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鄉鎮銷售單位存在大量過期食品及劣質食品,從大型的糧油大啤酒、零食都存在過期情況,但銷售單位并未對過期、變質食品予以下架。由于鄉鎮人口文化素質以及普法程度大幅度低于縣城內。我單位執法遇到巨大阻撓。最后在長時間的僵持下,在鄉鎮府的大力協助下。我局共罰沒2輛小型皮卡車。執法效果被各個鄉鎮人民拍手稱好。在縣城內,我局重點對學校周邊的小賣部進行執法,重點罰沒各類價格低廉的偽劣食品。在全縣的各大超市進行排查,確保過期食品及時下架。

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我單位將全縣的餐飲服務單位按地理位置劃為藍、黃、紅三個區域,由三個小組具體負責,具體責任落實到人。并按上級要求對各自的餐飲服務單位施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量化分級管理已接近92%。

(四)全縣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單位管理規范,檢測資料齊全。我單位已重點對桶裝水等二次供水單位重點監管,從辦證到日常監管都是監管的重點。

(五)旅館,理發店,歌舞廳,網吧等場所內環境整潔,合理配備垃圾箱和衛生公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