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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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

篇1

【關鍵詞】農民工 就業歧視 勞動報酬權 身份壁壘

農民工從事的工種十分復雜,幾乎涵蓋社會各行各業,為各行業提供最基本、最簡單的不需過多技術要求的體力勞動。而且,他們的招工方式、工作時間以及報酬獲得方式都十分特殊,既不同于典型的全日制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農民工特殊的用工形式在無形中也導致了勞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客觀情況的存在。實現社會公平是和諧社會所倡導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在農民工身上卻并未得到完全的體現。本文擬從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的現狀入手,反思現行法律法規對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的不足之處。

農民工群體勞動權益保障現狀

我國《憲法》對于勞動者的權利有專門的規定,《勞動法》進一步將其進行了細化?!皠趧诱呦碛衅降染蜆I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庇捎诂F實中諸多因素的影響,農民工的這些勞動權利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實現,農民工勞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狀也的確堪憂。

就業歧視現象嚴峻。就業歧視是目前我國各行各業均存在的客觀現象,農民工遭受的就業歧視更多是由于制度原因所導致的。由于我國實行城鄉分治的管理體系,在戶籍上對不同地區的人進行定義,即使農民進城務工也不能取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一直被蓋上農業戶口的烙印。有些城市甚至對農民工所能從事的行業、職業、工種等進行限制,對企業招收農民工的比例進行限制,甚至有為了降低城市失業率而清退和排斥農民工的事件發生。由于社會出身及戶籍限制,甚至波及至可選擇的職業,這顯然是對就業平等權的侵犯,甚至涉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

勞動報酬權難以保障。眾所周知,農民工階層最常面臨的問題就是勞動報酬權得不到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得不到保障表現在很多方面,第一,農民工所得的勞動報酬與其付出的勞動比例嚴重失衡;第二,報酬的發放形式通常是工作結束時一次清算,而此間農民工的生活質量完全無法保障;第三,勞動報酬經常被無故克扣、拖欠甚至拒發。近幾年每當臨近過年,各地都會出臺相應政策從行政到司法部門全力支持農民工討薪。

勞動福利權完全缺失。勞動者除了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另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城市中的正式員工除了工資收入外,還享有住房補貼、購房公基金、子女教育費用減免、最低生活保障、市內交通補助等福利津貼。用人單位之所以將眼光鎖定在農民工身上,也源于不用投入太大的成本對農民工進行工資給付,不必對農民工承擔過重的責任。這也就導致了農民工不但工資水平低,而且沒有社會保險,一旦遭受工傷事故就如跌入萬丈深淵。

休息權無保障。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上一向表現不佳。農民工群體特殊的就業性質,以完成某一個特定工程任務,以天次的形式計發勞動報酬,因此農民工的休息權更是與其雇傭方利益存在天然矛盾,為了縮短工作天數,定然要求農民工犧牲更多的休息時間。在超負荷體力勞動強度下仍強行作業,工傷事故的發生概率也被明顯提升,其實侵犯農民工休息權,無論是對農民工還是對用人單位,都是得不償失的做法。

安全保障權不受重視。一般人對于農民工的基本印象就是其從事的工作都是臟活、苦活、累活,高強度、高風險性的體力勞動,可供農民工挑選的工種實在太少,他們只能在體力勞動的范疇進行選擇。而用人單位往往出于縮減投入成本的考慮,對農民工的安全保障權很少。

農民工群體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原因探析

社會出身及戶籍制度所形成的身份壁壘。我國的戶籍登記制度曾經實行過城鄉分立的登記形式,曾有過嚴格的農業及非農業戶口的區分,并且至今仍保留著嚴格的遷移審批和憑證落戶制度的規定。因此,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流動輸出的過程中,勢必會遭受因社會出身及戶籍制度所帶來的限制。盡管后來的戶籍制度一直注重于消除社會出身限制,取消了對戶籍進行農業及非農業的劃分,但是仍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最終達到目的。

缺乏強有力保障農民工群體勞動權利的法律法規。盡管《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工傷保險條例》中不乏對勞動者權益的強調,但是就整個勞動法體系的執行力而言,在農民工勞動權利的保障方面做得不盡如人意,農民工受到的就業歧視沒有在法律法規中得到明確的體現便是明證。立法當時不能預測到大量農民工涌入城鎮工作的趨勢,而且社會中存在的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更多的原因來自于社會階層歧視,來自于人們對農民工群體文化素質及生活方式的不認可及不理解。

行政執法監管不力。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九類事項,法律本身的規定盡善盡美,但是具體操作起來,卻難免有不到位的嫌疑。個別地區的勞動執法檢查工作偏于抓大放小,對農民工權益維護不重視。行政不作為的現象也十分嚴重,在農民工投訴到勞動監察部門后,由于各種原因,問題得不到解決。另外,地區交叉、重復執法的現象嚴重,執法環境太嚴苛??傊?現行體制下,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有限,有本部門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因素限制其職能發揮的原因。

篇2

一、加強領導、成立組織

接文后,鄉領導高度重視本次檢查活動,在第一時間召集相關領導干部,學習領會文件精神,成立了“鄉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工作領導組”,由鄉長任組長,相關業務領導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人員為成員的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此次行動圓滿完成。

二、工作措施

1、強化宣傳、營造氛圍

為切實貫徹落實好本次工作,我鄉于2013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及《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的宣傳。通過相關宣傳工作,以提高用人單位和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幫助農民工學法、懂法,使其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通過正確方式和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2、認真排查、劃分重點

在廣泛宣傳發動的基礎上,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15日,我鄉組織用工單位開展自查,把用人單位自查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資料送達至用人單位,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對存在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要制定具體的償還計劃,并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將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或處罰。

在要求用人單位自查的同時,對涉及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摸底,對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梳理,確保真實性。

3、聯合執法、確保實效

對用人單位的用工資料、考勤表以及職工工資表進行逐項登記檢查,確定單位職工人數及發放工資情況,并深入用人單位走訪農民工,了解農民工的工資發放周期、數額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資與工資發放相關的問題,從而掌握了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實際情況。

三、檢查結果

經檢查,我鄉未發現拖欠工資情況,亦無雇傭童工等違法行為的出現。

四、存在問題

通過檢查發現,易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情況有:用人單位疏于管理,農民工維權意識薄弱,勞動合同簽訂率較底,用人單位未與農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多為口頭舉證,給維權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五、思考與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增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法律意識。

篇3

關鍵詞:返鄉農民工;農村新型“三化”建設;再就業服務體系

中圖分類號:D4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5-0021-03

美國次貸危機以來的后金融危機時代,全球生態危機、能源危機加劇,不僅造成了我國大批農民工結構性失業而返鄉,而且提出了新農村建設低碳化的要求。我們既要應對能源與生態危機走低碳化道路,又要應對農民工結構性失業。在此背景下,探討如何科學地建立返鄉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問題,很有必要。

國內外學者對農民就業問題研究頗多,特別是國內學者從輸出地與輸入地角度對勞動力培訓體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建設、中介服務、政府宏觀調控職能等方面研究較多,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效,但大多是著眼于農民工從農村流出;而從地方基層政府角度,立足當地農村新型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可持續發展,系統研究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因素,并與新農村低碳化建設結合起來深入探討其解決方案的較少。

我們試圖通過實際調研和中外經驗借鑒,從制度層面全面建構新農村低碳化建設背景下農民工再就業服務體系。

一、農民工再就業服務體系現狀分析

各級政府和工會為促進返鄉農民工就業,鼓勵和支持創辦職業中介機構與培訓機構,積極舉辦大型返鄉農民工專場招聘會,企業與職工的“共同約定行動”,設立宣傳咨詢站,開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訓的“春風行動”等活動,提高返鄉農民工再就業率。如衡陽市在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領導下,已經初步建立了以網絡為基礎的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

但是農民工就業率尚不高,他們對經濟發展的潛力尚未發掘出來,長效性的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主要問題是:(1)農民工權益保障缺乏,現行的勞動法等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完善,農民工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2)農民工缺乏就業支持,返鄉農民工自己創業融資難、企事業單位缺乏用工支持等;(3)就業信息傳輸不暢,系統覆蓋面窄,業務應用與信息互聯互通不緊密,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缺乏等;(4)培訓體系不健全,培訓內容不對稱,技能培訓缺乏,培訓機構行為不規范,培訓措施不到位,培訓監管缺乏等。

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欠缺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重視不夠、主管部門統籌不力、財政支持缺乏、市場信息系統建設不到位等,使返鄉農民工不能及時得到市場的就業信息和政府的培訓服務及就業支持,從而不能及時找到工作、及時就業。

二、健全的返鄉農民工再就業服務體系構建模型

根據調研,要促進返鄉農民工再就業,我們首先要了解農民工就業需求和市場崗位信息,方便農民工市場準入,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培訓、權益保護、政策支持等,為此,我們提出了用制度構建健全的返鄉農民工再就業服務體系的模型,見圖1。

圖1 健全的返鄉農民工再就業服務體系構建模型

就此模型從返鄉農民工的就業需求、市場準入、就業培訓、就業權益、就業支持五個維度展開分析:(1)農民工就業需求,包括信息需求、行業需求、培訓需求、薪酬需求、福利需求等,是農民工就業的內在動力;(2)就業市場準入,包括戶籍制度一元化、就業市場一體化等,是農民工就業的外在條件;(3)就業培訓,包括培訓體系、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等,是提高農民工就業的自身能力;(4)農民工就業權益,包括勞動權益、勞動條件、社會福利等,是農民工就業能力的維持;(5)就業支持,包括政府政策、企業用工、社會援助等,是農民工就業的政治保障。要實現上述促進返鄉農民工就業的全方位的服務,就需要從法律制度、管理體制、財政制度、農民工自組織等入手構建相應的制度體系。

三、返鄉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返鄉農民工的就業需求

返鄉農民工一般能吃苦耐勞,原先大多在上海、廣州、深圳等大都市打工,其所見所聞比較豐富,見識較廣,而且外出務工后通常都掌握著1—2門專業技能。但是,返鄉農民工文化水平偏低,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不到一半,結構性失業后,自身就業能力差,迫切需要政府和社會提供幫助。

1.返鄉農民工就業信息需求。他們希望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能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市場信息。

2.返鄉農民工就業的行業意愿。據調查顯示,90%以上返鄉農民工的首選仍然是外出務工,從外出務工愿意從事的行業看,建筑業、加工制造業、商貿服務業是居前三位的首選行業, 分別占調查農民工人數的30.6 %、21.5 %和16.8 % [1] 。

3.返鄉農民工培訓需求。在被調查農民工中,認為職前培訓比較重要和重要的占到56%,另外 61.3%的人認為接受職教對工作幫助很大,大部分農民工需要接受培訓 [2] 。

4.返鄉農民工就業的薪酬預期。高收入是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根本動力。據調查統計近70%的農民工希望1 500元以上的月工資 [1] 。

5.返鄉農民工就業的福利預期。據了解,很多農民工對于福利根本不太了解,大部分認為人只要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就行,并不希望有五險一金。

根據農民工的就業需求和當地經濟低碳化發展需要,分輕重緩急地建立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如對口培訓等,才能增強其內在動力。

(二)農民工平等就業的準入機制

1.城鄉一體化政策機制是否建立。目前戶籍制度等各種歧視性政策,是阻礙農民工實現法律所賦予公民權利平等的重要因素,破除戶籍制度才能解除農民工在生活、就業、社會保險以及子女就學等方面受到的阻礙。

2.城鄉一體化就業市場是否完善,是影響農民工能否順利就業的重要因素。打破城鄉壁壘、各行業壁壘、區域分割的局面等,建立覆蓋城鄉的跨區域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實現互聯網信息和勞動力資源信息互通共享,構建城鄉一體化就業中介和統一、開放、公平與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才能為農民工就業創造外部條件 [3]。

(三)農民工培訓服務機制

1.資源共享的培訓網絡體系。農民工就業培訓工作涉及多個行業和部門,政府應統籌安排,明確培訓主體,形成財政、教育、勞動保障、城建、科技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辦學力量廣泛參與的培訓體系。

2.城鄉統籌的培訓管理體制。建立以勞動部門職業培訓機構為主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依托、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為輔助、社會多方力量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就業管理體制和法律為保障、財政為支持的運行機制,技能培訓納入“有領導、有機構、有場地、有內容、有特色、出實效”的正常運行機制中,推動返鄉農民工合理、有序地轉移性就業 [4] 。

3.與農民就業的行業需求和地方企業崗位需要對口的培訓內容體系。堅持“按需培訓”,本著“缺什么補什么、需要什么學什么”的原則,科學設置培訓項目,積極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定向培訓,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農民工自身特點,確定培訓項目,制定培訓計劃,著力開展適應性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

4.農民工能有效接納的多樣化培訓形式。培訓可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針 ,長訓、短訓與學歷教育相結合的方式、網絡系統授課、重點集中授課和現場指導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培訓,把課堂設在工地、車間 [4] 。這樣,才能有效地提高農民工的就業能力。

(四)農民工權益保護機制

保護農民工權益,就是維護農民工就業能力的再生產,也是維護企業的利益。農民工權益保護主要包括:

1.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政府要強化監督管理職能,規范企業用工;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企業保障基金的運行等加大監管力度,防止企業在農民工的就業保障中逃避義務,農民工勞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2.良好的勞動條件保障。這是農民工是否能健康工作的前提條件,只有加強勞動合同的簽訂、政府部門的監管等,農民工正常勞動條件才能得到保障。

3.農民工就業的社會保障。將農民工納入政府的“安全網”之下,使農民工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得到優先確立;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都應與城市人享有相同的優惠政策。

(五)農民工就業支持機制

農民工能否順利實現就業,經驗證明,最終需要支持機制來進行保障。農民工就業支持主要包括:

1.政府政策對促進農民工就業的支持。首先,需要財政政策支持農民工就業。農村教育需要財政的投入,農村醫療衛生、交通、就業服務設施等需要財政的資助,農民工創業需要財政的支持,企業需要稅收減免來幫助農民工就業;其次,需要農民工權益保護政策支持,使農民工的平等就業、合理勞動條件和國民待遇得到保障。

2.企業對農民工就業支持。用工單位既是勞動力的接受者,也是勞動崗位的創造者,用工單位對農民工提供崗位和培訓,是其社會責任和企業商譽的重要體現,也是農民工實現順利就業的重要條件。

3.社會對農民工就業的支持。社會團體要加強對農民工就業服務設施建設的援助,幫助農民工就業,就是幫助最底層、最廣泛的勞動者;創建良好的農民工就業環境,就是促進全面的經濟發展。同時,要放手發展農民合作組織、鄉鎮社區的農民協會,促進農民工們自主就業和創業。

四、返鄉農民工再就業服務體系的制度建構

根據返鄉農民工的就業需求與農村新型“三化”建設需要,建立好農民工平等就業的準入機制、與需求對接的培訓服務機制以及農民工權益保護機制、就業支持機制。為此必須構建以下制度。

(一)構建返鄉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律體系

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是進一步激發農民工就業的內在動力,必須全方位構建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制保護體系。1.進一步完善憲法,保障農民工的憲法平等權。在現行憲法原有平等權內容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一些重要的具體平等權,如就業平等權、遷徙自由權等內容。這些都是農民工還沒有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2.加強立法,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權益。勞動立法應盡快消除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的各種政策,確保城鄉勞動者平等、自由的擇業權利,維護全國勞動力市場的統一。針對企業拖欠、拒發、苛扣農民工工資和勞動條件惡劣等行為,制訂和完善保護“返鄉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起勞動者工資支付責任制、欠薪預警制度和勞動條件督查等勞動權益保障制度。3.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保證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對一些企業存在的苛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強化督察和處罰力度、輿論曝光與定期披露制度。4.完善勞動爭議機制,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對現行不利于勞動者保護的勞動爭議司法制度進行改革、變動和完善,切實保護返鄉農民工的勞動權益。

(二)構建返鄉農民工就業的城鄉統籌管理體制

構建城鄉統籌返鄉農民工就業的管理機制,是加快和促進返鄉農民工就業的關鍵,政府應在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專門設立返鄉農民工管理機構,在城鄉統籌基礎上將規劃與統計監測、就業支持與培訓、權益保護與社會保障分設開來,相互協調又相互監督,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首先,建立返鄉農民工專項統計、監測和規劃機構,對返鄉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統計,并對返鄉農民工的數量、結構和需求、再就業狀況等進行監測,最后對農民工培訓和就業進行合理規劃。

其次,設立返鄉農民工就業培訓與監管機構,對返鄉農民工培訓的針對性、科學性、有效性(就業廣度、深度)進行考核和被考核。農民工培訓,不僅要進行技能培訓,還要培養其職業道德修養和維權意識等。

其三,建立和規范中介機構,提高中介機構的公信力。

其四,設立返鄉農民工維權機構,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企業給予嚴厲的處罰,特別是對拖欠工資、限制農民工自由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最后,建立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體制,使返鄉農民工在政策支持下享有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

(三)構建返鄉農民工就業的公共財政制度

為促使返鄉農民工就業,必須提高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建立返鄉農民工公共財政制度。

1.增加財政對就業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支出。建立發達健全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系統,農民工能夠從網上迅速了解到企業用工需求與農民工自身的分布狀況的即時動態信息、區域企業建設狀況與潛在用工需求結構等相關信息,解決農民工信息獲取難等問題;利用公共財政建立農民工等培訓劵制度、免費師資培訓與認證制度等,解決農民工技術缺乏等問題。

2.增加財政向社會保障方面支出的傾斜力度。中央財政對社會保障支出,可以像對教育支出一樣采取逐年增加一定比例的方法,特別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優先支持;并把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的義務教育規劃。

3.建立健全的社會化、法制化財政監督體系,提高財政支出效率。一是加大財政監督法制化建設的力度,確保財政運作的公共性與透明性原則;二是按照農民工占人口的比例增大人大中農民工代表的比例,特別是規范農民工代表的資格審核與產生程序;三是財政預算與支出,要從計劃、過程、結果各環節上接受“人大”代表的審議與通過;四是建立自我監督、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政監督機制,將財政監督納入國民經濟監督體系之中;五是加強財政社會化監督體系的建設,加快和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的建設和作用,切實做到財政監督的廣泛性、科學性、有效性。

(四)發展農民工自組織體系

農民工就業的根本動因在于農民工自身,在于農民工自組織體系的發展。農民工自組織體系發達的地方,農民工與市場、與企業的聯系就緊,就能更好地融入現代產業鏈體系,農民工就業率就高。所以,政府必需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加以引導,如修改國務院l998年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給農民工自組織以合法的基礎,降低農民工自己成立組織的資格條件,引導其發揮促進農民工就業的積極作用。

1.發展有機的返鄉農民工協會。返鄉農民工協會形式要根據農民工自身的特點、需要和目前的條件因人而異地建立。一般在原企業同事和同鄉會基礎上建立返鄉農民工協會,通過協會這一途徑實現生存維權,并將返鄉農民工的利益表達渠道合法化、制度化。這樣做,既有利于表達和保護農民工的權益,又便于政府對農民工的管理。

2.發展農民工專業協會。在農民工自愿自動的基礎上,引導相同職業技能的農民工組織起來,提供就業服務,開展有針對性的技能培訓,努力提高農民工的技能素質,更好更快地實現就業。

3.發展農民工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之間的合作。一是工會與農民工非正式群體的合作。既發揮工會這種正式組織對農民工管理的總體定位與政策服務功能,又發揮農民工非正式群體在代表農民工利益上的活力。二是在農民工組織間倡導合作,有利于整合農民工力量,有利于發展產業鏈協作和產業集群,更好地促進農民工就業。

4.發展農民工利益協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自組織對農民工權益保障,是政府對農民工權益保障不足的一種補充。一是農民工自組織可以積極、主動地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提高農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識、豐富他們的相關法律知識,更好地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二是農民工自組織應該利用其親民性、靈活性、多樣性等特點,加強職業安全教育和職業規范教育,輔助政府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三是協助政府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抵制地方保護主義,清理和廢止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和限制政策 [5] 。

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問題是新型的或低碳的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問題,其基本主力軍是農民工,是這個時代面臨的重要問題和挑戰。我們的智慧有限,對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僅提出了粗糙的構建模型與對策見解,期翼得到更多實際工作者和學者的批評指正,以推進研究的深入與農民工就業實際問題的圓滿解決。

參考文獻:

[1] 申曉梅,劉濤.失業返鄉農民工就業意愿調研及其對策思考——基于對四川省幾個主要勞務輸出地返鄉務工農民就業意愿的問卷訪談[J]. 農村經濟,2010,(3).

[2] 周培明,張智敏.影響農民工職業培訓需求的因素分析——對武漢市的調查[J]. 職業技術教育,2007,(31).

[3] 劉玉珍,馬會泉,張玉霞,楊松梅.金融危機背景下農民工再就業問題研究[J]. 科技信息,2009,(18).

篇4

所謂農民工權益,是指暫時或長期離開農村土地到城鎮從事非農業生產而身份或戶籍仍是農民的勞動者,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與社會等基本權利及其依法獲得的利益。農民工權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憲法確認并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這是作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權利。二是農民工作為城鎮非農產業的勞動者,還應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勞動者的權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權利和勞動者的勞動權為核心,是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根本出發點。

隨著中央與社會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對“農民工”應當予以社會關懷、權利保障的話題越來越多。筆者認為,對于“農民工”這樣一個在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社會群體多一些人文關懷,無疑對于幾乎處于困境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會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農民工的社會地位、法律上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從根本上改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困境卻無疑于杯水車薪。從我國法治建設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關鍵是:為什么“農民工”會成為一個需要社會予以特殊人文關懷的群體?“農民工”的權利得到保障,是一種應然的權利,還是城市對其賜予的恩惠?

一、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現狀

改革開放后農村率先實行改革,打破了傳統集體化生產經營方式,實行。土地對農民的束縛逐漸削弱,出現了剩余勞動力。與此同時,沿海開放城市通過大量引進外資獲得了飛速發展。尋找出路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涌向迅速發展的新興城市,成為農民工。在未來的發展中,城鎮化、規?;且粋€主流方向?!按蟪鞘胁粌H將繼續是人居中心和經濟增長的極核,而且仍將是知識、技術創新的中心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航空母艦’。面對繁重的城鎮化任務和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我國不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數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數量?!盵1]在這種條件下,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也必然加劇?!鞍凑找幠=洜I的要求,我國實際需要的農業勞動力僅為4,000萬至5,000萬人。據此測算,在未來20年中,將有3億左右的農村勞動力流向城鎮。若加上需要贍養的人口,則將有4.5至5億的農村人口轉入城鎮。2002年我國的城鎮化率達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個百分點。這意味著當年新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村轉移勞動力超過1,500萬人?!盵2]目前,全國農村勞動力到鄉以外的地方就業人數在一億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萬人左右的規模迅速增加。但是,對照《勞動法》的有關要求,當前農民工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的現狀十分堪憂,主要表現在: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鎮,有小鐵礦17家,500多名礦工,簽了勞動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礦工在井下被砸傷,律師和勞動部門前后調查了半個月,才弄清礦工是誰。類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較普遍。這為雇主逃避責任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2、工資增長緩慢。在我國南方外來勞動力集中的某省,過去10年農民工年工資增長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農民工10年間月收入幾乎沒有什么變化,甚至還有倒退,“過去在東莞打工,月工資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边@么微薄的工資,還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國各地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達400多億元,當年勞動監察部門僅追回14億元。許多農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連過年回家的錢也得不到,更不用談養家糊口了。

3、培訓參加率低。楊葉鄉某廠的50名技術工人,只有10人有資格證書,培訓率僅為20%;有的根本就不對農民工進行培訓。

4、安全防護措施差。漢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遷舊房時,被水泥樓板砸中頭部,不治身亡。據該工地工頭姚安友介紹,去年11月,該工地就曾發生了起事故,造成兩死一重傷。

5、勞動時間被無限延長。在不太規范的中小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基本沒有休息權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時間在10小時以上。如一家生產季節性產品的小廠,本小利大,產品暢銷時為擴大生產量,農民工工作長達十五六個小時甚至十七八個小時。

6、社會福利和保險無著落。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保障部門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會福利保險金。為了不出這筆錢,有人就瞞報、少報人數。如某鎮容器廠,實際用工120個,但向勞動部門只報20個,社會福利保險金的繳納僅為1/6。

7、亂收費現象嚴重。城市政府為自身管理利益出發,對農民工的進城設置了種種制度上的障礙,主要是各種各樣的亂收費,如暫住費、衛生費、治安費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取消了針對農民工的7項行政性收費,其中僅暫住人口管理服務費、就業調節金和就業管理費三項金額就達4500萬元之巨,從中可見農民工面對收費承擔了何種巨大的壓力。

二、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原因

當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農民工權益保障受損和缺失的現象,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給。第一,缺少保護的基點和制度支撐。導致農民工權益的法益缺位、權利受損、救濟不暢,表面上是現行法律政策的問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作為限制公民流動的戶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沒有法律保障下的遷徙自由,使農民工成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農民工即便進入城鎮,其擇居權、就業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也存在諸多限制。第二,法律條文的制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勞動法》規定的過于原則給執法帶來很大的困難,也使勞動法的許多規定難以落到實處。有關違反《勞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偏輕,對違法行為懲處不夠嚴厲,使《勞動法》在許多嚴重違法行為面前顯得執行不力。第三,從法律體系上來看,目前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和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由于與《勞動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的欠缺,涉及到勞動關系運行的重要領域尚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導致勞動者權利受損后尋求救濟困難重重。

2、無為的行政執法手段。首先,執法體系的城市主位傾向使一些城市將農民工僅僅當作勞動力,而不是城市社會的一員,個別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對農民工流動、進城就業實行限制。近幾年,情況雖有好轉,但在一些地區和某些環節仍然存在問題。其次,在執法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存在“行政不作為”問題,即當出現侵犯農民工權益問題時,往往盡不到依法查處的職責,更少有事先預警機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為也在侵犯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阻滯的司法救濟渠道。司法保護是農民工權益實現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國農民工權益的司法保護卻存在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保障功能。其一,勞動爭議“先裁后審”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爭議處理的需要。其二,勞動爭議案件屬民事案件范疇,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而農民工大多數文化素質不高,取證、質證能力有限,使農民工無法舉證或舉證無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會維權組織。農民工權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農民工權益代表主體缺失。農民工由于缺少一個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為自己爭取并維護自身權益的組織,使得農民工權益保護中話語權較小。目前我國各類企業的工會只有少數農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數農民工并未被發展入會。正因為缺乏有效的組織,農民工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各謀其策,各行其是,一盤散沙,難以形成維權合力。

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時和強有力地保護,所產生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農民的不滿情緒在增長。當前進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農民,他們民主意識和反抗意識強,對社會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極端。農民怨言:在家里沒有出路,而進城又無門路,干的是臟、累、險的活,受到的卻是歧視待遇;遇到困難沒人管,打官司又沒有錢。甚至有人公然地說:“我們的生命本來就像垃圾一樣,生不如死,不如轟轟烈烈干一場?!?000年發生的震驚全國的湖南常德張君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這不能不要求我們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視與警惕!

三、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對策

應當看到,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背后潛伏著巨大的社會隱患。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除關心自身經濟利益外,開始關注社會公平,關注自己的社會地位,甚至關注民利。農民工追求平等就業、分配公平和合理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強烈,必然帶來由過去單純追求經濟收益向追求安居樂業轉變??梢?建立起公平對待農民工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已是國家和社會不容回避的、也必須盡快解決的、且關涉社稷民生的大事業。

(一)立法保護——加快制度創新。

首先要改革戶籍制度,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體系。當前,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已成為農民進城的一道門檻,戶籍世襲制度不僅限制了農民自由遷徙的權利,也使農民失去了平等就業的機會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因此,要改革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打破城鄉壁壘,使各種生產要素自由流動,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體系。要將農民就業納入整個社會就業體系通盤考慮,有關部門要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如以居住地登記制度或身份證管理制度替代戶籍管理制度,把進城農民的職業培訓、子女教育、勞動保障、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等,清理針對農民在城鎮就業、上學、醫療等方面的歧視性政策等,讓農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構建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F行《勞動法》對農民工權益的一些規定相當籠統與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從而給有些用人單位留下可乘之機。解決的途徑就是在具體的勞動立法中加以細化。其中如下幾方面迫切需要解決:一是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明確禁止包括勞動力城鄉歧視在內的一切與能力無關的就業差別待遇,保證農民工平等的就業權。二是加快制定《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強化農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緊制定《工資支付條例》,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盡早制定《社會保障法》,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納入城市社會保障的范疇。

(二)執法保護——制約行政權力。

要確立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我國法律對行政權力制約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濫用行政權力,行政工作人員侵犯農民工權益而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須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

要加強勞動監察部門在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方面的配備和支持,加強勞動處罰力度。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力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問題不斷的重要因素。所以,應加大勞動執法力度,明確勞動部門的責任并賦予其強制執行權。

(三)司法保護——確立司法特護制度。

設立勞動法院或勞動法庭專事勞動審判。借鑒國外勞動爭議司法機構的做法,設立由專業法官和兼職法官組成的特別勞動法院或勞動法庭,按照特殊的勞動訴訟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律關系有其明顯的特殊性,勞動關系不同于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關系,勞動關系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決勞動爭議并不恰當。建立專門勞動法院或勞動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處理案件的專門化程度。同時加快案件審理的節奏,縮短案件審理周期,逐步建立相關案件的快速裁判機制。

規定較為特殊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與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不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應在現有的訴訟制度基礎上制定特殊的規則。第一,改變現有的“先仲裁,后訴訟”的制度,建立類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審”制度,以便節約成本,提高解決勞動爭議的效率。第二,擴大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加重在各種資源上均占優勢的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第三,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以法定方式明確規定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改由判決時由敗訴方一并承擔。盡量降低農民工獲得司法救濟的門檻,從而降低訴訟成本,使農民工能夠切實、方便、快捷、經濟地獲取公正的司法保護。

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解決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承擔。第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成立專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給農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為農民工維權提供財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間慈善團體。通過廣泛的社會捐助,解決法律援助資金不足問題。第四,各類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手續,及時受理農民工的申請,支持農民工權益的司法救濟行為。

(四)組織保護——完善維權組織。

篇5

一、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實踐

長期以來,農村流動人口作為我國重要的勞動力來源,為城市經濟發展及現代化建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其戶籍與就業所在地不匹配,其適用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遭遇諸多棘手問題。從政策角度來看,二元戶籍制度的存在,促使政府往往基于城鎮居民的立場對農村流動群體偏重于管理及限制,進而導致農村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與我國整體的社保制度相接軌。目前,我國出臺的養老保險政策中有多部提及農村流動群體。關于農村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有全國統一的政策導向,但從地方相關實踐來看,各地規定差異較大,現選取部分較為典型的國家性政策及地方性政策進行闡述。本文針對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險問題開展深入研究,有助于理清現有政策體系存在的不足,從而為促進農村流動群體真正融入城市和充分享有公平合理的養老保險權益做出積極貢獻。1.全國性政策。2001年12月的《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可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重新就業或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將保留原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就業后與原關系接續。同時,若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提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繳納部分。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重視解決農民工的社保問題,尋找合適的養老保險解決辦法。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首次提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概念,即沒有條件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可以參加特定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收入的15%,通過完全積累制建立個人賬戶。其中繳納的費用將以年為單位轉接至原有戶籍,因此回到原戶籍的農村流動人口也可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養老保險待遇可以分別領取,互不沖突。除此之外,國家“十一五”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也涉及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險權利的相關論述。2.地方性政策。深圳市于2000年3月實施《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將農村流動人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同年12月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了適用于各企業及其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農村流動人口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與深圳本地勞動者相同。北京市于2001年9月實施的《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具體規定了單位與農民工個人的繳費費率、年限、比例、賬戶等問題,且對于農民工是否回到農村的情況進行了相應規定,其繳費比例與待遇水平均低于城鎮職工。借鑒北京市的做法,青島市于2005年1月實施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其比例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同。2002年7月上海頒布《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合并了老年補貼、工傷、住院醫療三項,其中將老年補貼委付至中國人壽運作,可在達到規定年齡時一次性兌換。成都市借鑒上海模式于2003年頒布了《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并對辦法中的繳費比例等根據當地情況進行了調整。

二、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險推進中的突出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統一的轉移接續規定。從《社會保險法》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較為清晰的宏觀框架規定,但對于其中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細節問題規定較少?,F有規定多為指導性、方向性要求,缺乏切實可行的操作化參考。隨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出臺,雖然其對轉移接續問題做出了一定的解釋與規定,但相比于《社會保險法》層次較低,仍存在僅方向性指導的問題。迄今為止,我國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匱乏,但針對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缺乏相應的統一規定,導致各地實踐模式差別較大。對于流動頻次較高的農村務工人員而言,這無疑成為影響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合理待遇的巨大阻礙之一。

2.收入與所在地區工資水平割裂,群體繳費意愿低。根據各地政策規定,養老保險繳費率及養老金待遇均與當地平均工資水平掛鉤。通常,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60%-300%。此政策規定的范圍跨度較大,上下限工資水平差距明顯。而農村流動群體在社會勞動參與及工資收入方面大多處于劣勢地位,很難達到發達地區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要求。因此,以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簡單衡量繳費,很難與農村流動人口的實際情況相符。除工資收入較低因素之外,農村流動群體大多對于養老保險相關政策了解較少,也很難意識到養老保險對后續生活的重要作用,部分人群寧愿多領工資而不愿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在多重因素疊加作用下,農村流動人口繳費意愿低的問題尤為普遍。

3.統籌層次亟待提高,全國統籌難度較大。隨著我國財政收入的增長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成為解決農村流動人口部分保障權益缺失問題的重要途徑。但從三個方面來看,全面推進省級與全國統籌的難度依然較大。一是地區發展差異問題。由于農村務工人員屬于高流動性群體,其養老保險問題大多涉及多個地區。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工資水平不同,在養老保險的繳納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這進一步導致了區域間養老保險發展的不平衡。二是地區政策差異問題。根據國家政策的指導精神,各地結合自身發展情況制定了詳細的養老保險繳費費率、計發指數等規定。要做到全國統籌,就必須協調和兼顧各方利益,因而難度較大。三是統籌及管理單位的問題。負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數量應做到合理控制。統籌單位過多將造成資源浪費,過低的管理層次也不能適應高一層級的現實需要。同時,管理單位需要提高專業能力,在資金的劃撥中還要針對特殊情況及地區平衡做出合理處置。

4.女性群體養老保障權益缺失尤為明顯。根據養老保險繳費的統一規定,個人繳費年限需達到15年才有資格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從退休年齡來看,國家對于女性進城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為50周歲退出勞動力市場。與男性相比,女性從制度規定上即缺少5年的繳費年限。除此之外,當前女性群體更容易因生育而離開勞動力市場,從而中斷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因此女性進城務工群體因繳費年限不足而無法申領養老金的情況更為多見。除基本養老保險外,農村流動人群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平均養老金替代率的相對水平尚不足6%,很難維持其退休后的正常生活,極易出現喪失基本生存保障的問題。

三、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險的完善路徑

1.完善優化制度設計,注重轉移接續管理。在完善制度層次方面,需要根據實際問題實事求是地進行規則優化設計。雖然很多地區已經設立了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險的相關制度,但其中的諸多現實問題不容忽視。以北京為例,《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中提出個人繳費低于當地上一年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繳費費率,其初衷雖然是為了降低農民工繳費壓力、提高其參保積極性,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用人企業因單位繳費比例上升而雇傭意愿降低,進而導致部分農民工被裁員。與此同時,由于農村務工人員的區域流動性強,其養老保險的管理難度也大幅提升。針對上述問題,目前應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大框架下進行細節修訂,整合散落在各個規章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形成體系化的制度設計。同時應兼顧地區差異性與制度統一性,做好不同地區之間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2.提高城鎮接納程度,調節制度退休年齡。農村流動人口養老保障權益缺失的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其與城鎮居民相關社保制度融合不足的問題。因此,要實現二者制度上的統一,首先就要從就業與生活方面降低城鎮對于農村流動群體的排斥程度。比如,提高該群體的工資水平、增加教育培訓投入、提供福利補貼等,以此降低收入差距和減少歧視問題,從而在達到提高全社會平均福利水平的同時促進福利資源的均衡發展。對于性別差異問題,考慮到女性達到繳費年限要求的困難程度大于男性,可以適當降低女性進城務工群體的繳費年限或通過逐步推進延遲退休政策以增加其就業及繳費時間。這樣既能減少因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的保障缺失問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勞動力供給不足。

篇6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和諧社會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農民工權益問題是一個巨大的障礙,作為工業化進程中出現的農民工階層,其權益的缺損嚴重制約了和諧社會的構建。本研究在分析農民工權益缺失的現狀和原因的基礎上,從社會、政府、政策法律和農民工自身等方面提出合理對策,切實維護農民工的權益,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一、農民工權益的現狀

農民工是傳統的戶籍制度與自由的市場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從職業角度講,他們是工人,從身份上講,他們是農民。這種職業身份與戶籍身份的矛盾使他們并沒有同工業化和城市化同步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和主流生活,而是演變成為一個日益被邊緣化的新弱勢群體。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群體所渴求的正當權益屢遭忽視甚至漠視,由此引發的勞資沖突、自殺等種種社會問題,日漸形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消極因素。具體而言,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缺失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農民工基本生存權益的缺失。城市農民工由于沒有城市戶口,其身份長期得不到改變,因而在勞動就業時,只能無奈地進入收入低、工作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福利差的次屬勞動力市場,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極大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傭農民工的單位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簡陋,甚至根本沒有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經常發生勞動安全事故,對農民工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另外,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保險,農民工則不享受任何保險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調查顯示,中國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率分別只有33.7%、10.3%、21.6%、31.8%和5.5%。如此低的參保率,給當前和未來的工作、生活、社會穩定都留下了較大的隱患。

2 農民工的政治權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現在農民工選舉和被選舉權得不到尊重。由于農民工的流動性大,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往往無法正常實現。農民工被剝奪了監督和管理國家及社會的權益。城市中的人一般對農民工排斥現象較嚴重,在不少發達的城市,農民工經常被作為“另類”處理,根本不能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3 農民工的經濟權益經常受到侵犯。一是就業遭受不平等待遇。在下崗、失業現象越趨嚴重的情況下,出于保護城市就業者的考慮,一些城市限制農民工的進入,尤其是對于一些具有相對優勢的企業。而農民工大多只能受雇于個體私營主、包工頭等,不但勞動、生活條件惡劣,所干的大多是苦、臟、累、險的活,而且還時常受工傷和疾病的困擾。即使這樣,農民工卻得不到合理的勞動報酬。二是農民工承受許多不合理的收費。農民工外出就業要辦理很多特有證件,手續繁雜,費用很高,進城后還要繳納各種抵押金、保證金和辦理暫住證等,甚至子女入托、上學的費用也比城市學生高出許多。三是隨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情況嚴重。農民工的薪酬水平低于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與其希望工資不斷上漲的預期相違背。更為嚴重的是,不少企業仍然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資的現象。不少在東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反映,所在城市雖然企業眾多,但普遍存在以下現象:進廠就扣押身份證和一個月以上的工資,如果對工作不滿意,也難以離職。

二、農民工權益缺失的原因

1 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薄弱。農民工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缺少法律意識,傳統觀念強,現代法制觀念淡薄。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平均受教育不足7年,文盲和半文盲、小學文化程度者占40%,初中文化者占48.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僅為11%。

2 社會觀念方面的原因。農民工權益得不到保護還有一個方面的原因,就是傳統、陳舊和錯誤觀念的影響。從現實的角度看,長期的城鄉格局被打破以后,農民涌入到城市,沖擊了城市幾十年來形成的生活格局,引起了非農社會的不安。再加上外來人口的增長,引起了城市社會問題的增長,于是許多人就把社會治安不好、城市交通擁擠、市民就業困難、環境衛生差等問題歸咎于農民工,更有一些不負責的媒體大肆渲染。

3 制度性方面的根源。一是二元戶籍制度?,F行的二元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該制度使得農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面臨著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差別與歧視,這一制度也是造成農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流入城市的農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名亡實存”的戶籍制度的阻礙而無法融入城市的社會經濟組織內,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變成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難。二是歧視性就業制度。在戶籍制度和與戶籍相連的就業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門制定了對于職業進入的種種限制,加上農民工自身素質普遍比城市居民低的現實,使農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屬勞動力市場上,從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為城市社會的底層,而且“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普遍。三是社會保障制度?,F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只考慮城市職工,農民工則不享受任何保險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極少用工單位會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甚至連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工傷保險也常常被忽略。一旦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他們提供援助和保護。四是不完善的公眾利益訴求機制。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們具有提高工資待遇、改善工作環境、維持基本尊嚴、獲取基本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訴求渴望,也就是說農民工群體具有恢復國民待遇的強烈訴求。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沒有一個真正能為自己說話、爭取自身權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決策中沒有話語權,他們缺乏較為暢通的利益訴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業尤其是一些非公企業沒有建立能維護農民工利益的工會;另一方面,根據目前的法律訴訟制度,他們難以承受目前的訴訟成本與風險。

三、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對策

1 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立法工作。當前,除了《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做的寬泛的規定外,農民工的權利幾乎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農民工雖可根據《勞動法》尋求權益保護,可農民工實際所受到的保護遠遠低于勞動法。根源在于城鄉差距懸殊,農民工就業競爭激烈,農民工自身保護能力差以及我國事實上存在的許多不合理的具體管理制度。因此,加強對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護必須標本兼治,既要注重對農村政策的宏觀改變,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鄉隔離制度和對農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時,完善立法,加強對農民工的保護更是十分必要。

從政策層面看,中央政府一直重視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國家頒布的很多通知內容涉及到農民工權益,

從就業、工資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2004年12月發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當前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實施,因此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既要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 完善對農民工的社會服務體系。各級政府應加強對農民工問題的重視,盡快建立和健全勞動力轉移體系,發展統一、開放、競爭、公平的勞動力就業市場,加快全國、地方就業一體化進程,逐步使勞動力市場及中介機構依法運作、優質服務,為勞動力合理流動提供綠色通道,提高農民工求職成功率。

企業是農民工的勞動場所,也是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環節。政府要按照現行法規,從加強規范用工人手,要求所有用工單位都必須簽訂合同,并加大對欠薪及勞動衛生條件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損害農民工權益的單位,要責令其進行賠償,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要制訂適合農民工就業特點的勞動合同文本,重點督促、指導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建筑、餐飲、加工等行業的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3 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加大培訓力度。農民工應加強自身學習和各類技能的提高?!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采取積極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自主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鼓勵用人單位、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充分發揮各級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等職能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的優勢,充分動員和利用社會各方面的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積極引導、鼓勵和組織準備進城務工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篇7

[關鍵詞]勞動者;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權益保護

一、勞動者權益概述

勞動權益是指勞動者作為特定的權利主體所享有的、與勞動相關聯,特定的資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權作為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的構成要素,具有對應的義務主體,及國家和用人單位;而勞動權益則是一個復合概念,不僅包括了勞動權本身,更側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是法律規則的構成要素,它沒有嚴格意義上對應的義務主體。因此,在提及勞動權益保障的時候,使用責任主體更為科學。勞動權的實現是勞動權益保障的基礎和核心。

勞動權益是由一系列權益所構成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種勞動權益按照一定的分工緊密的結合在一起,發揮出權利系統的合力,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方面,從勞動權益的內容構成來看,它涉及了人權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層次。屬于人身方面的權利有職業安全權、自由擇業權、休息權;屬于財產和經濟方面的權利有勞動報酬權、福利權和社會保障權;屬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權利有結社權、職業教育權等。與其他權利的實現相比,勞動權的不同特征在于其義務主體呈現出特有的復雜性。

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對下列內容做出明確規定:(1)就業年齡: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嚴禁使用童工。(2)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3)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并對勞動者義務、未成年工人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準的規定及勞動爭議處理等其他方面作出規定。

我國勞動法具有如下優點:(1)保障了勞動者的就業機會;(2)建立并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3)推行了集體合同制度;(4)建立并推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5)完善了勞動標準體系;(6)健全了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二、勞動者權益及其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不規范

按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現狀看,雖然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合同簽訂率還比較高,可是在非國有企業中,有許多企業用工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針對一些特殊人群,如農民工。而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也存在諸多不規范的地方,或缺少必備條款,或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普遍

勞動關系中由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普遍,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工資拖欠,同工不能同酬、社會保險缺失等。特別是隨著近幾年工傷事故的頻發顯示,勞動者的勞動安全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勞動安全保障措施的缺失。在社會財富快速增長的同時,普通勞動者并沒有足夠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發展成果,對工資正常合理增長充滿期待。此外,部分行業、企業分配秩序不規范,分配差距過大、分配關系不合理等問題也較為突出。

(三)勞動就業權受到侵害

狹義的勞動權,主要是指勞動就業權,又稱工作權。勞動就業權是勞動者的其他勞動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和前提,即只有實現就業,勞動者的其他權利才有可能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中實現。關于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逼降染蜆I權的實施,主要是反對就業歧視。國際勞工公約關于“就業歧視”的基本含義是:“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蔽覈秳趧臃ā返谑l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p>

特別是農民工的勞動就業權主要在平等就業權方面受到了歧視,平等就業權在勞工立法上既變現為就業準入的平等,也表現為就業待遇的平等,而后者包括工資待遇、職位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平等?,F實中,農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現代工作技能, 往往只能進入工資低、工作條件差、就業不穩定、管理粗暴、沒有升遷的機會的次級勞動力市場。就業,屬于沒有取得正式的職工身份、地位不很穩定的“非正規就業”。農民工的非正規就業,與城市正式職工相比處于兩種完全不同的就業和工資體系。農民工往往干著城市職工不愿意干的最臟、最苦、最差、最危險的工作,卻拿著最低廉的工資,同時任意克扣、拖延甚至拒付工資的現象頻繁發生。此外,除了工資以外,農民工不享受任何福利保障,沒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甚至子女的受教育權也曾經受到嚴格的限制;第三,農民工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十分松散,隨意解雇農民工的現象比比皆是,同時雇主常常借虛假合同、任意變更合同內容無情壓榨農民工的血汗。另外,90年代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大量城市職工下崗,許多城市政府為保護城市勞動力的優先就業權。緩解嚴峻的就業壓力,一度出臺了種種政策限制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如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的總量控制、職業、工種限制,強制性收取管理費和用工調節費等導致了針對農民工的嚴重的就業歧視。農民工平等就業權的實現任重道遠。

(四)勞動報酬權沒有保障

我國的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作了相應的規定:(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5)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梢哉f,我國大多數城市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目前問題最嚴重的是廣大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農民工的工資普遍比城市職工低。二是克扣、拖欠工資,同時,雇主拒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在解除合同后,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等現象也層出不窮。

(五)沒有完整的勞動保障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正在嘗試和建立之中,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等方面,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經漸成體系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農民工沒有被納入這個體系之中。

第一,在社會保險方面,城市勞動者已經具有統一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體系,工傷保險正在建立之中,但是城市勞動者被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的人口還僅僅是有限的一部分,更不用說農民工了,他們根本不在保障范圍之中。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基本是依據戶籍制度設置的,農民工基本未被“覆蓋”。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國家從未放棄過對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許多地區一直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體制建設進行積極探索。

第二,在養老保險方面,已經有“北京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幾種實踐經驗;醫療保險方面,除個別地區探索建立城鎮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外,在已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可引導流入城鎮的農民工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在社會救助方面,農民工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一般很難或不能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或補償。

三、完善勞動者權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雖然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某些規定已顯陳舊,這也給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難度,不利于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勞動立法,使其規定更加具體明確,增加可操作性,從而使廣大勞動者從中獲益。

(二)加大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

一要認真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立企業欠薪報告、勞動合同備案、工資保障準備金等預警制度,預防勞動者的權利受損。建立健全監督保障制度,徹底清理歧視性政策。

二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增加監察機制和人員編制,同時通過專項培訓,提高勞動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明確其職責,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勞動監察執法部門要定期制度化的檢查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情況。

三要為勞動者提供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的暢通途徑,建立健全勞動者維權舉報投訴制度和改進勞動爭議調節、仲裁工作以方便勞動者維護權益。

(三)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險立法

勞動者應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務。一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使勞動者接受義務教育。二是創造多種渠道的咨詢和技能培訓的機會??梢园岩徊糠稚鐓^學校向勞動者開放或者開放一些針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勞動者的市場競爭能力。三是建立公共衛生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四是完善社會保險立法??陀^條件的限制使我們不可能馬上將勞動者納入現行的適用于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網絡,但我們可以轉換思路,在立法中將過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實現“高福利、窄覆蓋”向“低福利、廣覆蓋”的轉變,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進入社會保障制度內,尤其是與現階段農民工利益攸關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更應該是優先考慮的方向。

(四)提高勞動者的基本素質

重視開展對勞動者的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勞動者自身法律素質,從而更有效維護其自身權益。勞動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培訓中應多以案例教學等勞動者易接受的培訓方式,有效提高他們的學法用法知識。

要加大整個社會范圍內的普法力度,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使保護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能在一個良好的法制大環境下順暢進行。

參考文獻:

[1]常凱:勞動論-當代中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研究閱,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第106頁.

[2]周偉:中國的勞動就業歧視:法律與現實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72頁.

篇8

論文關鍵詞 新生代農民工 犯罪 文化沖突

一、豐富精神文化生活,建設積極主文化

新生代農民工文化生活還很貧瘠,處于精神孤島中,導致主文化的缺位,犯罪亞文化逐漸形成并大行其道,要建設積極的主文化來占領農民工文化的空間。如把豐富新生代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納入覆蓋城鄉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整體規劃,推動新生代農民工平等享受公共文化設施,影視場所、圖書館、社會區文化活動室和民俗廣場等;在新生代農民工聚集的區域,設立文化工作站、打工者俱樂部,設“工友活動中心”,不定期開展文體活動;設立“農民工活動日”,舉辦展播電影,開展各類文娛活動,豐富活躍精神文化。為農民工文化生活搭建了多樣平臺,讓他們逐漸融入城市的主流文化中。

二、消除社會排斥,建立和諧共生的文化氛圍

城市市民將新生代農民工劃為“二等公民”,對新生代農民工懷有偏見和歧視,而新生代農民工在被排斥之下,其交際圈比較封閉,這使得城市市民和新生代農民工產生很深隔閡,造成新生代農民工難以完整接受城市文化,形成市民應有的規范和法制觀念,產生不同程度身份、文化認同危機,成為潛在的犯罪動因。

(一)促進城鄉文化互動,實現城鄉文化觀念融合

農村文化具有較強的封閉性、傳承性,相對而言傳統的文化保留較多,與現代文明存在斷層,所以,作為現代文化的代表城市文化與農村文化存在“隔膜”,當從農村走進城市中,遭受如暴風雨般的文化沖突沖擊。除此之外,文化上的不理解導致城鄉成員之間存在誤解。在新時期促進城鄉文化互動,通過開展城鄉文化結對交流活動,讓農村文化接受城市文化的輻射,接受與植入新因素,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加強其接受城市文化的能力,減少城鄉文化之間的沖突,并以文化交流為平臺,拉近城鄉成員之間的心理距離,促進相互理解,助改變彼此的偏見,特別是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偏見。

(二)以社區為平臺構建暢通的溝通渠道

依托社區的凝聚作用,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積極引導新生代農民工封閉型的交際圈,與城市居民通過活動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減少雙方的誤解,同時使新生代農民工避免因交往的狹窄而不自覺地受到不良影響,特別是犯罪亞文化的傳播和侵蝕。

(三)發揮大眾傳媒強大宣傳功能

大眾傳媒具有文化傳遞、溝通、共享的強大功能,已成為文化傳播的主要手段。通過對大眾傳媒進行積極正面的輿論引導作用,能深入廣泛影響社會大眾的觀念。如深圳農民工街舞團跳上春晚、旭日陽剛農民工組合唱到春晚,中國電視歷史上第一臺全國性農民工春節聯歡晚會——中國農民工春節聯歡晚會等舉辦,借助大眾傳媒的宣傳功能,在展現農民工純樸善良、吃苦耐勞、默默奉獻的優秀品質,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正面宣傳力度,低對新生代民工的“歧視性偏好”,同時也喚起全社會對農民工的重視和關愛,以公眾信息和社會共同認知的話語形式為該群體贏得社會公眾的積極關注和認可,融洽城市與新生代農民工的關系,提升新生代農民工的身份歸屬感、心理安全感和情感慰藉感,推動其成為具有現代特質城市公民。

三、逐步改革以戶籍制度為主的社會管理體制

當前實行的城鄉二元體制是導致文化沖突,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增加的罪魁禍首,所以要逐步對戶籍制度進行改革,實現城鄉一元化。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2月《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戶籍遷移實行分類政策,即縣級市、地級市、直轄市落戶條件不同,落戶難易程度不同。該通知是對當前現有戶籍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將原來對戶籍限制縮小了一點,首次放開地級市戶籍,工作滿3年可落戶,這為農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光明大道。

除此之外,政府為新生代農民工的市民化提供途徑,切實改進服務形式,逐步破除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定居、教育、社保等政策壁壘,建立新生代農民工的上升通道,使新生代農民工通過自身努力和不斷奮斗,能真正在城市安居樂業,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在此方面,各地政府出臺一系列措施,做了有效的嘗試。如東莞市為了消除對外來員工的歧視心理,將新生代農民工稱為“新東莞人”,真正視為城市主人翁,增強城市親和力。2012年1月4日民政部出臺并公布《關于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社區的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描繪了農民工參與社區生活的“路線圖”。該《意見》明確規定在本社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滿一年以上、符合選民資格條件的農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社區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參加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在廣東中山市對外來人口實行積分制管理制度,它根據地方政府的人才需求和財政承受能力,綜合考慮流動人口在城鎮當地的連續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投資規模、納稅額度、獲獎等級、計劃生育、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積分登記,累積達到一定積分額度即可申請享受相應水平的公共服務。東莞成立了新莞人服務管理局,每個鎮都有下設機構,為新生代農民工的訴求表達提供渠道。潮州開始建立外來人員利益訴求表達及優秀外來人員激勵機制,通過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及正常增長機制,開展優秀外來人員的表彰工作,評選各類優秀外來人員勞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激發外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重慶市盡量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在居住方面困難,通過適當補貼,鼓勵街道、社會單位和集體將存量房、閑置房改建為適合農民工租住的“陽光公寓”、“民心佳園”;允許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等。

四、健全法治,完善各項法律制度,發揮法律調和作用

法律是文化的一種,在法律的冷峻之中植入人性的溫存,就如同用激光代替鋼制手術刀修復行為者偏離秩序的意志觀念。減少社會的痛苦。一切法律的應有之義,就是對包括新生代農民工在內的所有社會弱者提供更多的保護和人文關懷,“將他們與城市居民一視同仁,給他們以平等的國民待遇和城市居民待遇。尤其在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公共醫療衛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給和分配上”。

在立法上,要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政策要求,從法律上清除對新生代農民工不合理的規定,避免法律保護制度的“規范軟化”,這就要求修改法律條文里對新生代農民工不合理的部分。2011年7月1日起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方面特別對新生代農民工進行了特別的規定,被認為是有效地針對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辦法,使得新生代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權益得到具體化。完善對農民工保護的相關法規,如從法律層面制定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時增加對欠薪逃匿等惡意拖欠工資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修訂《建筑法》時加大對拖欠工程款的懲戒力度,從源頭上杜絕拖欠工資問題,規范工程轉發包行為。制定出臺《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子女上學、文化權益三大核心問題納入法規,在法律層面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

在執法上,加大政府部門的執法力度和執法的效果;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等缺乏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權益的違法行為,在工地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健全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如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導、先行墊支、通過資產變現進行補充的欠薪應急周轉制度;推行建設領域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銀行制度;欠薪信息納入銀行誠信系統等等。

篇9

[關鍵詞] 農民工 失業 保障體系

一、農民工就業現狀

我國農村人口7.37億,占總人口總數的56%。農村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到城鎮或城市就業,形成了一個非常龐大的農民工群體。所謂的農民工,既包括那些跨地區外出務工的農民,也包括在原籍居住地鄉鎮企業務工的農民。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結果顯示,2006年,農村外出從業農民工達13181萬人,占農村勞動力資源總量的25%左右。

農民工進城就業一方面為城市建設提供了大量廉價勞動力,為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繁榮做出巨大的貢獻。據世界銀行1997年的估計,在1978-1995年國內生產總值平均年增長9.4個百分點中,勞動力部門轉移的貢獻占1.5個百分點。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參與多種經濟活動的現象快速增加,并逐步呈現出跨產業、跨區域的特征。2004年以來,農民外出就業的政策環境得到極大改善。外出就業農民數量從1983年的約200萬人增加到2006年的1.32億人,23年增長了近66倍,年均增長20%左右。農民工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其中在加工制造業中占從業人員的 68%,在建筑業、采掘業中占到近80%,在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這一比重達到50%以上。

農民工入城就業緩解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壓力,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直接意義。世界銀行調查報告估計,2004年農民工匯回家的款項總額為1690億~3000億元人民幣,2005年為1910億元~3300億元人民幣,未來5年~10年內仍將保持增長。農民工匯款占收到匯款家庭收入比重的20%~50%。

農民工就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農民工失業問題卻依然存在,且日益突出。如何解決城市農民工的失業問題,促進農民工就業、生活與社會保障,已成為社會進一步發展不容回避的問題。

二、農民工失業與失業保障現狀

關于農民工的失業以及失業后保障的狀況有一些學者和政府有關部門對此進行了調研。結果都揭示了農民工失業現象比較嚴重,失業后一般很少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各方面的救助,生活艱難,令人憂慮。

1.失業率高、持續時間長

進城農民工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業、服務業等領域,不穩定,失業現象比較嚴重,比城鎮居民的失業要嚴峻的多。雖然在不同的城市,農民工失業率會不盡相同,但根據以前學者們所做的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工在城市中的失業率很高,有的城市高達80%以上。

2.失業后生活無保障

調查顯示,失業后農民工生活艱難,其狀況令人堪憂。農民工在失業后,只能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其次就是借錢和得到親朋好友的資助,靠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的最少。他們很少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城市農民工工資水平低且很少提高。而且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現象嚴重。2007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4932元,月平均工資水平為2078元,比進城務工農民高出近一倍。但由于工資較低、拖欠工資嚴重,失業農民工積蓄很少,維持生活非常艱難。

3.關于農民工失業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是沒有完整的針對農民工失業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農民工失業后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二是政府在農民工失業保障和就業服務方面沒有很好的發揮其主導性的功能和作用;三是農民工缺乏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四是對農民工的失業及其權益保障缺乏社會關注和支持。

三、政策建議

1.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及社會保險制度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優先解決基本保障問題,當務之急是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必要的工傷保險及大病醫療等救助、補貼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對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抓緊修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各種工資支付行為加以規范,研究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預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

2.建立完善就業促進制度,規范城鄉勞動力市場

首先要大力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改革勞動就業制度,促進城鄉平等就業,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為農民工建立針對農民工的就業優惠政策(從企業和農民工兩方面)。建立以勞動力市場需求為導向的教育和培訓體制,增加職業介紹和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數量。加強對農民工就業的指導和服務,提高職業介紹機構的數量和質量, 相關組織和機構的就業服務是對農民工失業救濟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3.提供政策支持,為農民工返鄉提供創業機會

一是制定優惠政策,營造良好創業環境。搭建農民工回鄉創業服務平臺,提供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土地使用等手續的“綠色通道”,提供各種信息服務和政策咨詢,組織科技人員開展技術指導,組織政府部門與農民工創業者進行結對幫扶,幫助農民工解決創業中的困難,幫助農民工把創業做大做強。二拓寬融資渠道。政府可在扶貧、新農村建設資金中切塊安排一部分資金專門扶持農民工創業。為下崗職工提供小額擔保貸款一樣,建立農民工創業擔?;?,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參考文獻:

篇10

本文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原因、必要性及現實意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等方面進行了論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對策建議。

關 鍵 詞:農民工 社會保障問題

農民工,一個不同于而又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群體,具有農民身份的產業工人。他們為城市的繁榮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固有的經濟社會制度,就使得農民工游離于城市和農村之間。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一個急需破解的難題。

一、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其原因

(一)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人員大約有1.2億人,進城農民工約為1億,長期以來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其社會保障程度較低。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國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率分別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農民工的企業補充保險、職工互助合作保險、商業保險的參保率就更低,分別只有2.9%、3.1%和5.6%[i]。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份最新調研顯示,在“五大社會保險”中,已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左右,醫療保險的平均參保率為10%左右,此外,絕大多數農民工未參加失業保險,而生育保險農民工也基本未參加[ii]。

除社會保險外,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現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會救助方面,現行城鎮社會救助體系只覆蓋城鎮戶籍人口, 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權益,農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許多地方政府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一些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如2000年,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2001年北京市頒布了《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用工合同,并為其辦理養老保險;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綜合保險;2003年成都市下發了《成都市非城鎮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農民工可以享受工傷補償或意外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等幾項綜合社會保險。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規中,有不少規定的險種不完整,這就很難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同時,由于這些法規和規章的效力層次較低,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權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總結為主客兩大因素。

從主觀方面來看,首先,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農民工的保護,同時一些政府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沒有從農民工的真正需要出發,而是為了完成上級政府的規定,層層向企業安排,許多地方政府把養老、失業、醫療三險“捆綁”推行,由于農民工的繳費能力較低,導致參保率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業雇主對農民工缺乏自覺保護意識,認為支付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加大了企業成本,這就導致他們對農民工參保采取消極應付的行為。最后,由于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其社會保障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自己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

從客觀方面來看,首先,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相關的體制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缺失的根本原因,農民工和市民雖然共處一個空間,但二元結構所折射的二元社區導致他們在收入、保障權利等方面存在著很大懸殊。其次,農民工作為一個群體,具有規模龐大、構成復雜及流動性強的特質,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差異性較大,并且保險基金的區域統籌與農民工的跨省流動存在著沖突,于是導致農民工參保中斷、退?,F象頻繁。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及現實意義

在已有的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的文獻中,專家學者們普遍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總結起來無非是從社會整體和農民工個體兩個大方面來進行論述的,本文從以下方面進行了概括: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農民工就可能放棄土地保障,讓渡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就可以實現產業化、集約化經營,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市場經濟要求經濟活動按市場來運行,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建立一個對所有生活在城鎮中的人具有一個公平、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提高農民工自身抗風險的能力,這樣不僅可以促進農民工的消費行為也可以加大農民工對自身投資的力度,從而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內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工和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有利于企業的成長發展和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適時有效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保持農民工的人力資源優勢,將對我國新型工業化產生積極影響。

從政治穩定和發展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加快城鎮化發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三農”問題的癥結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鄉矛盾,而農民工的形成和發展,實際上為緩解“三農”問題開辟了一條現實之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是一個弱勢群體的民生問題,是任何一個崇尚公平與正義的社會必須正視的問題,只有解決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性,體現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改變二元結構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結構性失衡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也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 2020年我們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就意味著要把數以億計的農民轉化為市民,只有高度重視維護這些未來城市新市民的權益保障,這一戰略目標才會順利實現。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轉型的需要,體現了公平與效率,有利于促進社會的整合和穩定;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不銜接,阻礙了農村人口的城市化進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農民工進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戰略實現的需要;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社會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和諧不僅是人與自然的和諧,更是人與人的和諧、城鄉的和諧,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最后,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減輕其心理壓力,從而提高農民工的基本生活質量和發展需求;有利于引導農民工的消費行為,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兼顧自己的長遠利益;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群體的需要。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這就為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條件。

首先,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了二十多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雖然國家還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全部農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但是我國已經具備為農民工建立初步社會保障的經濟條件。并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充分調動雇主、企業和農民工等社會資源,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理應將其摒棄。

其次,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治條件也是具備的,憲法賦予每個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且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寫入《憲法》,而農民工作為共和國的公民,理應與市民一樣享有對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把改善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創業環境,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進一步研究制定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作為今年政府工作重點來抓。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

再次,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一個影響到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是社會分配不公的表現,而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了協調這種不良社會氛圍而確立的。國際社會保障協會第28屆全球大會《宣言》中指出,為了減少貧困和實現社會融合,必須將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擴大到那些尚未從任何正規社會保障計劃中受益的群體,而農民工就是那些尚未從任何正規社會保障計劃中受益的群體。如今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都給予了更大關注。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具備了一定的社會條件。

四、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對策建議

在已有的研究文獻中,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這一問題大家討論的比較多,分歧也比較大,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把農民工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如張啟春認為通過戶籍改革將農民工變成城鎮居民,進而將其納入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iii]。二是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如李迎生認為推出相對獨立的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iv]。三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如楊立雄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在適當時機,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統一接軌[v]。

筆者認為在現階,由于人口老齡化、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壓力也很大;城鎮社會保障資金缺口較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本來就困難重重的城鎮社會保障無疑是雪上加霜。對于第二種方案——建立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這與我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這是與農民工的特點不符的,農民工是新興的產業工人,已經不同于農民了;此外這種方案也是與我國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加快城市化、現代化發展的目標相背離的。筆者認為現實可行的辦法是根據農民工的現實狀況和需求,按照多層次、多類型、靈活便捷的原則來提供社會保障,并確保這一制度能使城鄉易于接軌。最近勞動保障部課題組在調研報告中也指出,農民工應實行分層分類保障,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具體的保障目標和政策建議,該課題組的建議在新時期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從農民工的現實狀況出發來建立分層分類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從長遠講,就是在保障農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向保險型社會保障邁進,進而進入福利型社會保障,最終建立城鄉高度統一、社會化、法制化、規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難度大,在構建過程中要有周詳的謀劃,僅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更應該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對策建議如下:

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掃清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完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針對農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業政策,逐步改變農民工因為一個戶口而喪失社會保障權利的現狀。其次,改革勞動用工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對不同的勞動力有不同的態度,導致農民工在工資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學等方面存在著明顯歧視。再次,改革土地制度,為了提高農村生產力,釋放農村剩余勞動力,必須改革,讓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規?;瘷C械化生產,集中土地的可行辦法是讓土地自由流動,必要的時候可以采用“土地換保障”。

2、加強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盡快制定出一部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或針對農民工的綜合或單項社會保障的法律與法規,那么制定和實施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時就會有法可依。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參照國際組織制定的規章和原則,規范和協調社會保障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保證社會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執行,并能達到社會保障的目的。

3、按照農民工特點對其進行分層分類管理,勞動保障部課題組完成的調研報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中指出:“將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勞動關系,以及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農民工納入現行制度,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vi]而對于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以及從事各種靈活就業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調研報告指出,“引入過渡性的辦法”,“在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之后,再考慮如何將農民工逐步納入統一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問題”[vii]。最后隨著社會保障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提高農民工的生活質量。

4、伴隨著我國全面小康社會的建立與完善,最終會形成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解決農村和城鎮社會保障差別的根本途徑。如果實現了社會保障體系的統一,所謂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再是問題了。

[i]舒迪:《農民工成為中國工人階級主要力量》,《人民政協報》,2004年7月8日。

[ii]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研報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載于河北勞動保障網,網址:he.lss.gov.cn/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薦&SmallClassName=調查報告&SpecialID=0

[iii]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江漢論壇》,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改革與前瞻》,《教學與研究》,2002年第8期。

[v]楊立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人大復印資料:《社會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