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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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在市局的領導下,以“百縣萬村放心示范商店”創建活動為契機,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防打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維護轄區食品市場交易秩序。
二、工作內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職責:
㈠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㈡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上報;
㈢指導、監督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行為,清查轄區內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㈤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㈧辦理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具體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㈠加強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運用計算機手段進行網絡化管理,推行信用分類監管,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監管。完成時間:九月底前,責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預警和處置預案,明確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的聯系方法、信息傳遞、啟動方式、處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時間:九月底前,責任人:××*。
㈢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重大信息。指導、監督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完成時間:九月底前,責任人:××*。
㈣加強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進貨檢查驗收、購銷臺帳、質量承諾、協議準入、食品質量自檢、食品退市等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積極開展“百縣萬村放心店”創建活動,普遍推行農村小商店商品準入,引導農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貨、樹正牌,規范經營行為,有效維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時間:長期,責任人:××××。
㈤加強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完成時間:長期,責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范圍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完成時間:長期,責任人:××*。
㈦開展轄區食品市場專項檢查,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工作。完成時間:長期,責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所長任組長,副所長任副組長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下設辦公室,××*任辦公室主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所辦公室(注冊廳)、監管一隊、監管二隊為責任單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實行獎優罰劣,各監管大隊負責片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
篇2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初級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銷售,酒類、食鹽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設施建設,充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調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確定或者調整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具體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對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和應用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公益廣告,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第九條 消費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不購買、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十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投訴、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取得許可。許可證照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得生產、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應當具有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廠房)、設施、衛生環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依法附加標識。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所使用的添加劑、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條碼和執行標準等事項。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主要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事項。
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托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許可證編號等事項。
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禁止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 貯存、運輸食品必須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食品的場所及運輸食品的車輛不得存放或者殘留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貯存、運輸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并將投訴處理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禁止使用非食用、無合法來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標準的原料生產食品。
食品生產不得加入藥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既是藥品又是食品,并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食品生產檔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
食品生產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原料進貨驗收記錄,包括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包括投料情況、生產工序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包括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包括食品銷售對象、數量、批次和日期;
(五)生產的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記錄,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批次、原因,以及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食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生產者不得出具合格證明,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條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資質的企業。
受委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營業執照、特殊食品批準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標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查驗委托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
第三節 食品銷售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者應當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進食品。不得購進和銷售不符合食品標準、已經超過保質期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進貨臺賬、檔案管理、索票索證等制度。購進食品時,應當按照批次查驗其購進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以及食品來源證明,查驗預包裝食品標識和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關票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食品批發者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批發的食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供貨商聯系方式等事項。
食品進貨臺賬、銷售臺賬等檔案不得偽造,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二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保證市場的環境整潔、衛生,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和購進食品的查驗制度。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食品銷售者依法銷售,定期對銷售環境、條件和進場銷售者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督促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節 餐飲經營
第二十三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買食品及原料;
(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查驗并建立購貨記錄;
(三)按照國家有關食品制作加工規范進行食品加工;
(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餐飲用具;
(五)從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個人衛生要求;
(六)在外賣食品包裝的明顯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時間和保質期。
第二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蛘呖梢勺冑|時,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 食堂開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食堂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評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狀況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省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依法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高風險食品確定為監督管理重點。
第二節 食品標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衛生等技術要求的下列事項,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地方標準: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等物質的限量要求;
(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四)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標準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擬定年度食品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明確制定地方標準的食品品種和制定數量,并依法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公布之后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效果的跟蹤評價,適時對現行標準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制定、修訂、廢止地方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廢止食品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為依據,并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食品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 食品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協調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檢測能力建設。
鼓勵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食品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測。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十五條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條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進行食品檢驗檢測,應當指定檢驗檢測人獨立進行。檢驗檢測報告應當有檢驗檢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公章。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并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三十七條 制定地方標準、開展風險評估、實施監督管理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依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通報食品檢驗檢測情況;對同一生產批次的食品的檢驗檢測數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節 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通過自行檢查或者消費者報告、投訴,發現或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
經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食品召回級別并實施召回。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召回的;
(二)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者再次發生的;
(四)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根據召回進度情況,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第四十一條 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獲知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將召回的食品定點存放,準確記錄召回食品的品種、規格、批號、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承擔召回費用。
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應予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屬于食品標識有缺陷,或者經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可以再次投放市場的,投放市場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評估及批準。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召回結束后十日內,將有關記錄材料、整改措施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召回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召回結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食品召回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統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提供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關部門交叉管理事項或者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組織協調并統一,或者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合。
第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
(二)食品標準;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估結果和高風險食品目錄;
(四)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監督管理信息;
(五)食品召回信息;
(六)食品安全預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重要節假日前,應當節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報道夸大、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消除影響。
第六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對可能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 發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將事故報告書面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報告人。
第五十二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蹤調查,并可按照各自職責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
(三)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監督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不安全食品作銷毀或者無害化
處置,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應當向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十三條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對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制定本部門年度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計劃應當明確抽查的范圍、品種、數量、環節等。抽查食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抽查,及時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有關不安全食品投訴、舉報時,應當立即對相關食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抽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時,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的日期、人員、內容、結果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和抽查記錄。
第五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增加對信用記錄不良者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示制度,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公示;將被吊銷許可證照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五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加強溝通和配合,及時將獲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流向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可以合并完成的,應當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有查處職權的監督管理部門,并移交相關材料。有查處職權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抽查中抽取樣品,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當事人對監督抽查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六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廉潔奉公,文明執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對違反規定重復監督抽查的,有權予以拒絕,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六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對食品安全投訴或者舉報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材料移送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違反規定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對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失察責任的;
(四)發現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通報、舉報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
(六)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監督抽查費用,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標準組織食品生產的;
(二)原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食品未經檢驗合格出廠銷售,以及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證明的;
(三)違反規定在食品中加入藥品的;
(四)從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行政許可的供貨商購進食品及原料的;
(五)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食品標識不按規定標注的;
(二)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裝標識或者說明書的要求,銷售的散裝食品和外賣食品未標明有關事項的;
(三)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不符合要求的;
(四)食品標識或者說明書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運輸食品的;
(二)貯存運輸食品的場所、車輛存放或者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貯存運輸食品中違法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的。
第六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記錄食品品種、規格、流向等相關事項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進食品時未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的。
第七十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對生產者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二條 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以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不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的;
(二)不按規定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
(三)不按規定建立市場內食品安全制度和審查入場銷售者經營資格的;
(四)不履行檢查督促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第七十四條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檢驗檢測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被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20xx年廣東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據20xx年10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標便函〔20xx〕264號)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過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深入了解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標準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廣泛收集并分析評價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訂和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的意見建議。
二、工作任務及內容
(一)跟蹤評價重點標準。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重點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xx)、《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xx)、《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xx)、《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xx)、《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GB 4789系列微生物檢驗方法)、理化檢驗方法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5009、GB 5413系列等理化檢驗方法標準)。
2.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飲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xx)《廣東黃酒》(DBS44/002-20xx)、《西樵大餅》(DBS44/003-20xx)、《生鮮家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DBS44/004-20xx)、《汕頭牛肉丸》(DBS44/005-20xx)。
(二)跟蹤評價主要內容。
收集、匯總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檢驗檢測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及食品相關專家等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跟蹤評價要點見附件1),并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有關部門。
(三)跟蹤評價工作方式。
1.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宣傳。通過網站、公文等方式,廣泛告知全社會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的主要內容和意見反饋方式。
2.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培訓。組織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培訓,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用指導,促進食品安全標準貫徹執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能力。
3.開展問卷調查。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檢驗監測機構、相關行業協會及食品專家等進行問卷調查(問卷見附件2)。
4.開展專家咨詢及調研。在問卷調查的基礎上,針對反映意見較多的問題,組織召開食品安全專家咨詢會,研究討論存在問題,并根據需要深入基層調研,進一步實地了解和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
(四)意見報送方式。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檢驗檢測機構人員、食品行業協會(學會)人員及食品相關專家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可直接通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網站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及意見反饋平臺()反饋,或填報問卷調查表報送至省公共衛生研究院。
2.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修改意見建議,填報問卷調查表報送至省公共衛生研究院。
三、工作要求及分工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的宣傳培訓,指導各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意見建議,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反饋我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意見。
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做好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的指標驗證工作,提供跟蹤評價相關標準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省公共衛生研究院受省衛生計生委委托,針對20xx-20xx年重點跟蹤評價標準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的問卷調查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專家咨詢和現場調研。匯總整理各地、各部門對食品安全標準的意見建議及跟蹤評價調查問卷,研究分析形成我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報告,并于20xx年11月底前報省衛生計生委。
篇3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書(一)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切實做好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春灣鎮人民政府(甲方)與(乙方)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甲方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全鎮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將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
(二)將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財政收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設施建設,充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統一領導、指揮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根據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鎮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四)鎮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方針、政策,統籌領導、綜合監管、組織協調全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蓪σ曳铰男惺称?、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并對乙方完成食品、藥品安全相關工作情況組織年終考評。
二、乙方責任
(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領導對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負責。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領導機構,將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和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分析、部署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大力宣傳、貫徹執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檢查制度,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的檢查督促。對容易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及相關食品藥品,要明確防范責任,落實防范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的,要責令其整改,限期消除。
(四)制定本轄區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嚴格執行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五)積極支持、配合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轄區內開展的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保證轄區內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正常開展。
(六)完成鎮食品安全委員會布置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
三、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春灣鎮人民政府(蓋章)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 責任人(簽名):_________
二___年___月___日 二___年___月___日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書(二)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創建省級食品藥品安全示范縣工作,提升我鄉(鎮、街道)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縣政府辦《廣豐縣創建省級食品藥品安全示范縣工作實施方案》文件精神,落實創建工作各項任務,現結合我鄉(鎮、街道)實際,與你村(居、社區)委會簽訂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書具體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村委會主要領導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安全負領導責任。
二、村委會高度重視創建食品藥品示范縣工作,大力宣傳食品藥品安全示范縣建設,張貼宣傳標語和發放有關宣傳資料,努力營造關注食品藥品安全的良好氛圍,積極配合和支持村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的工作。
三、積極維護本地食品藥品市場秩序,協助打擊游醫藥販行為,發現可疑食品藥品信息、食品藥品不良反應及時向鄉(鎮、街道)政府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匯報。
四、積極完成鄉(鎮、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站下達的工作任務,及時上報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相關資料。
五、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示范縣建設工作。
六、確保本村不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為零。
五、本責任書一式三份,村(居、社區)委會、鄉(鎮、街道)政府各一份,另一份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存檔。
鄉(鎮、街道)政府 村(居、社區)委會
篇4
國務院食安辦:加強協調,監督、指導
2010年2月6日設立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是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張勇介紹,食品安全辦的主要職責是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径ㄎ皇窃诜侄伪O管的基礎上,將分段監管容易出現的監管空白、職責交叉等作為協調重點,堵塞監管漏洞,促進各環節監管措施的銜接。同時加強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農業部:監管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
農業部主要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主要職能包括:
一、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研究推廣宣傳培訓。
二、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組織制定農業行業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制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抽查,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進行監督抽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預警分析和信息。指導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指導實施農產品包裝標識和市場準入管理,等等。
四、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包括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實施認證和質量監督,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
質檢總局:監管生產加工和進出動
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和進出動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
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商務部門:主管食品流通行業
根據商務部“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商務部作為流通行業主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三項職責:
一是制定食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經營行業健康發展。
二是負責對生豬屠宰和酒類流通的行業管理;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推動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證書審核換發工作,依法把好定點屠宰企業市場準入關。
三是配合衛生部,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適時組織修訂。
目前,商務部正穩步推進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
工信部:管理食品工業行業
工信部具有食品工業行業管理職責。
主要職能:一是制定合理科學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一步完善食品工業行業標準,指導企業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和監測網絡以及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二是推進食品工業企業生產者誠信體系建設,以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法律意識,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三是加強行業自律,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指導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四是加強食品行業相關基礎信息的統計和監測,建立食品工業質量安全、產品進出口動態的監測和預警機制等。
工商部門:監管流通環節
國家工商總局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下設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其準入職責包括“先證后照”,即負責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再對有許可證的經營主體頒發營業執照。
食藥監管局:監管消費環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消費環節即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該環節的食品是指即時加工制作,即時消費的食品。同時消費環節還包括提供食品及其場所、設施、服務等。
公安機關: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篇5
關鍵詞:食品質量 監督 現狀 問題 解決措施
俗話說的好,“病從口入、禍從口出”,食品質量是否安全直接影響著人們的健康狀況。近年來,全國各地接連不斷地出現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不良影響。這種情況下,需要全力建設食品安全監督體制,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全面保證食品安全、健康。加強食品質量監督,不僅有利于為人們提供健康食品,更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一、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現狀及加強質量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一)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現狀
食品質量安全狀況是一個國家人民生活質量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因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改革開放以來,食品行業經過幾十年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定模式的食品質量監督系統,形成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食品質量安全檢驗體系。盡管我國政府一直將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擺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可全國各地還是接連不斷地發生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質量監督問題迫在眉睫。據統計,我國食品行業存在2億以上松散形式的種養農戶,44.8萬左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300萬左右食品經營組織,錯綜復雜的食品產業鏈必然存在薄弱環節。另外,78.8%比例的小作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存在,無形中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難度。
(二)加強食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由于食品安全事件屢次發生并帶來了極其惡劣的破壞性影響,使得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受到了社會大眾普遍關注。針對食品質量監督問題,應立足源頭抓質量監督工作,并建立健全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和體制,同時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立法和秩序建設,為食品安全、食品對外貿易和提高食品安全監督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正處于完善與發展階段,食品質量監督的相關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著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效性和實效性。為此,加強食品質量監督工作力度至關重要。下面將詳細分析我國食品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有助于提高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
二、我國食品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食品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1、缺少切實可行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體系
在我國,政府負責制定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市場準入、信息、執法懲處等全部工作,實行多個部門分頭管理體制,以致于易產生職能交叉、權利重復、監管空白、執法缺位等問題,不利于發揮食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這些問題著實反映出我國確實缺少一套切實可行、強有力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體系,應采取措施有效消除職能重復、監管缺位等不良現象,明確分工、明確權責,加強部門之間的密切合作。
2、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隨著食品安全事件屢次出現,食品質量安全新問題不斷涌現,現行的《食品安全法》日漸不能滿足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的法制需求。由于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實行分段立法使得條款相對分散,導致食品立法建設與執行不夠密切,各部門職能銜接不夠緊密,以致于出現了食品質量安全標準不一、監督部門執法混亂、監管范圍不全面等問題。比如,《食品安全法》中未明確規定如何懲處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致使法律懲處力度不夠,達不到嚴格執法、執法分明的要求。
3、食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水平落后
雖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一直處于黨和國家工作的首位,但是,投入到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領域的經費相對較少。缺少足夠經費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難以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技術,使得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技術水平不高,不能及時發現某些食品安全隱患。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食品質量安全檢驗環節不僅存在技術落后問題,也存在檢驗環節重復、檢驗標準不明確等問題。更有甚者,一些不經檢驗合格的食品非法流入市場,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充分說明了執法力度不夠這一嚴重問題。
(二)解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問題的有效措施
1、加快整合食品產業結構,提高集約化管理水平
我國食品產業鏈結構比較復雜、且分散,食品在生產、加工和流通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質量問題。為了提升薄弱環節的食品質量監管水平,應積極推進食品產業整合,實行產業化、集團化和品牌化經營和管理,有利于規范、優化食品產業結構,減少小作坊形式的食品生產加工組織,降低主管部門食品質量監管和執法難度,進而提升執法強度。
2、建立健全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健全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建立并不是一件簡單事情,需要經過長時間實踐與驗證。盡管如此,在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不懈努力下逐漸形成了立足源頭抓食品質量的工作方式,并取得了重大的發展成果。除此之外,還建立了與之配套的食品安全預警系統,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種類的食品實施全面監測,及時發現食品質量風險,針對風險制定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方案。
3、加強食品安全立法建設,逐漸完善《食品安全法》
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想要取得預期效果,必須加強食品安全立法建設、完善《食品安全法》,為食品質量安全政策的貫徹和執行提供有力保障。為此,衛生部門會同立法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和修訂《食品安全法》,建立適用于當前食品質量新問題的法律體系。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還需加大質檢與懲處力度,嚴格貫徹衛生許可制度,及時召回不合格食品,禁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進入人們的餐桌。同時,為了保證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效果,應加強執法監督人員素質建設以杜絕違法亂紀行為和現象。
4、加大經費投入,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技術水平
為了提升我國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技術水平,為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提供有力保障,需要逐漸增加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領域的經費,確保食品源頭、市場準入、產品抽檢等各個環節都有安全、可靠的質量檢驗技術。同時,應積極引進先進的檢驗設備和檢驗手段,配置專業水平高的檢驗人員,全面發展食品質量檢驗硬件設施建設。
三、總結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一直以來深受重視。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力度、提升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水平不僅有利于保證食品安全和健康,更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消除人們心里的不安因素。為此,食品質量監督工作的意義和重要性不言而喻。針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采取針對性改進與解決措施,逐漸完善與發展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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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虹. 關于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及標準探討[J]. 黑龍江科技信息, 2011,(12) .
篇6
一、目標任務
按照《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省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要求,堅持預防為主、屬地管理、依法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把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守食品安全底線,將各項專項檢查工作要求與疫情防控緊密結合起來,部署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結合實際,聯合相關部門,認真組織部署,明確工作安排,將責任落實到人,切實做好專項檢查工作。嚴格督促學校及周邊食品經營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全面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二、時間和重點
檢查時間:2020年9月7日至9月30日(9月7日至25日檢查毛爾蓋片區、熱務片區、鎮江片區、城關片區,9月26日至28日檢查川主寺片區,9月29日至30日檢查小河片區)。
檢點: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證持證情況;建立與落實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教育情況;原料采購、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規范情況;嚴禁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葷涼菜,嚴禁學校食堂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等控制高風險食品和原料索證的落實情況;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食堂基本條件和環境衛生,以及食品加工、儲存、留樣等設施設備配置、運行、維護情況;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信息、管理制度、明廚亮灶等信息公示情況等。
三、組織機構、人員分工
成立2020年秋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任組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食藥中心全體工作人員為本次專項檢查組成員,由組長帶隊對全縣學校食堂進行全覆蓋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認真排查,堵塞漏洞,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執法人員要把此次檢查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加強溝通,對轄區內學校、幼教機構食堂進行拉網式檢查,不留死角。對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及經營超過保質期和經營未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的,要依法嚴厲處理。
(二)、建立協作工作機制。檢查組要與教育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完善食物中毒事故信息通報、報告制度,及時通報學校食堂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共同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不留死角。
篇7
2013 年3 月10 日公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提出, 將原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地方配套改革的指導意見,亦于同期下發。
自此,延續了10 年的以“綜合協調、分段監管”為特色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最終指向了“職能歸并、全程監管”的治本之策。面對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事件,此次改革蓄勢已久,可以說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根據國務院改革要求,結合上海實際,上海市組建新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 將此前散落在食品安全辦公室、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能進行整合,組建新的“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使原本分屬不同部門的監管職能無縫對接。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顧振華介紹,就上海市的機構改革而言,市局層面的監管職能和人員劃轉工作已于9 月底基本完成,11 月底區縣一級調整也已到位,經過12 月份的過渡期,2014 年1 月1 日起,街鎮在內的上海市所有食藥監系統的工作人員都將以新組建的“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身份開展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破除“九龍治水”的監管弊端
顧振華指出,此次改革主要有兩大“紅利”,首先就是解決了過去多部門分頭管理的弊端。過去的“分段監管” 模式難免在監管上存在縫隙,部門間相互推諉也時有發生。同時,職責界定的不清,也導致多個部門之間存在職能重疊或空白的問題,容易出現重復執法、重復抽檢或監管空白的現象。
而將工商、質監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納入之后,新組建的“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全面承擔從生產、流通到餐飲消費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同時,保留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其綜合協調的職能,具體工作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掛“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值得注意的是,浦東新區的改革方案在整合力度上更進一步,原浦東工商、質監、食藥監直接整合為“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浦東新區政府直屬部門,從而形成統一的、綜合的執法體系。
機構的整合以及部門責任的明確, 不僅避免了諸如前文提到的面包房這樣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尷尬,對普通消費者來說, 最直觀的感受是,一旦發現問題知道找哪個部門投訴了。自2012 年起,上海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食品安全舉報投訴“一號通”的城市。而在這之前,各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五花八門,農業是12316、工商是12315、質監是12365、食藥監是12331、商務是12312……顧振華介紹,現在市民凡遇食品安全問題就可以直接撥打“12331”進行咨詢、投訴和舉報,今后對投訴、舉報的接待和處理也將統一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來完成。
依靠人民群眾的“大?!?/p>
除了機構整合,顧振華還談到,這次改革的另一大“紅利”便是基層監管力量的加強。本次機構改革著力推進監管重心下沉,在上海8 個郊區(縣)的每個街道(鄉鎮)建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8 個中心城區以2 ~ 3 個街鎮建立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食品安全的基層監管組織從無到有,此前只有工商和公安在這一層面設有類似的基層執法機構。
加強基層監管力量的決心從人員配置上可見一斑,顧振華介紹,市、區縣和街鎮三級的食藥監系統的人員配比大致為1∶2.5∶7,也就是說超過70% 的食藥監工作人員將在街鎮一級組成一支具有專業技術監管能力、能夠快速有效處置基層食品安全問題的執法隊伍,做到食品安全問題“發現在基層, 解決在基層”。
除了政府監管,同樣也離不開社會的參與。顧振華介紹,村、居委會將組建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志愿者隊伍, 增強及時發現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能力,并加大對市民食品藥品安全的科普宣傳力度。這樣一來,從市一級到村、居委會將構建起金字塔形的食品安全監管隊伍。
另外,新組建的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要處理好政府、社會、市場的關系,積極推動社會組織、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共同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正如總理所說, 食品安全是衡量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標尺。此次機構改革,基本實現了監管主體的統一,然而監管客體并沒有發生變化,食品加工企業規模小、分布散、數量多的現狀沒有改變,小作坊、小攤販等非正規領域仍是監管的難點。如何在改革實踐中不斷調整和完善、爭取更多的改革紅利?這些都將成為擺在改革者面前的下一道考驗。
篇8
昨天下午,會議代表兵分10路,對照有關指標,實地檢查了**10個縣市、70多個點的食品專項整治情況,當晚領導小組辦公室還對檢查情況進行了匯總分析。我從上海到杭州,也隨機抽查了沿途縣市和鄉鎮。剛才,李長江同志代表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通報了實地檢查的情況及全國專項整治行動的進展,呂祖善同志介紹了**省近年來抓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經驗和做法,廣州市、吉林省樺甸市和四川省射洪縣太和鎮的負責人介紹了各自開展食品專項整治的情況和體會。通過這兩個半天的耳聞目睹,我和大家一樣,總的感到,各地的確是動起來了。國家集中力量,狠抓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深得人心,人民群眾真正擁護。我也贊成有的同志的看法,抓了就管用,抓了就得民心。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專項整治開局良好
8月23日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之后,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立即部署,迅速行動。
農業部明確了農產品專項整治的三個重點、六項任務,并細化為20個階段性目標,提出具體工作指標;質檢總局對他們牽頭的專項整治任務進行細化,明確了各級機構和單位的責任;工商總局把流通領域的專項整治任務,層層分解到省、市、縣和鄉鎮工商部門,并且制訂了詳細的督查方案。衛生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很快制訂了工作方案,并做出了具體安排。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新聞辦加強了專項整治的輿論工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安排了專項資金;公安部加大了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也都結合各自職能,主動參與整治行動。
篇9
為保障師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根據市局《轉發關于迅速開展中小學食堂食品安全檢查的緊急通知》要求,我縣高度重視,專門召開了工作會議,作了周密部署,制定了2012年***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現將我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如下:
一、提高認識、制定方案。我縣把加強學校食堂春季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制定了2012年***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從整治目標、整治時間、整治部位和內容、職責分工等方面進行了周密安排。
二、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對食堂持餐飲服務許可證情況、從業人員持健康證情況、食品采購索證及貯存情況、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食品加工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及布局情況和餐飲用具清洗消毒及餐廚廢棄物處置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同時,結合開展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病害豬肉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對學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監督檢查的同時,著重查處在餐飲加工過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此次專項檢查共出動執法檢查人員113人次,車輛22輛次,檢查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209家,下達《監督意見書》209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責令整改,對使用過期食品的學校2家食堂進行了處罰。
三、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增強法律意識
一是嚴把餐飲服務許可準入關。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嚴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關,對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全面實施從嚴管理,對學校(托幼機構)食堂的食品安管理制度、衛生設施、加工環境、設施布局、工藝流程、人員健康、廢棄物處理等進行全面的審查。嚴格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要求所有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二是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以學校食堂作為監督重點,嚴厲查處違法行為,通過嚴格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增強學校食堂經營負責人的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和衛生安全意識,促使他們遵紀守法、規范經營,進一步規范了學校(托幼機構)食堂的食品安全秩序,保障了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
四、存在問題
對于學校(托幼機構)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我們始終作為監督工作重中之重,不斷強化對學校(托幼機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工作,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還有一些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衛生狀況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一是部分托幼機構食堂設施簡陋。食堂廚房面積小,缺乏必要的“三防”、消毒、保潔、冷藏設施等,主要負責人對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尚不夠重視,舍不得在食堂投入必需的衛生設備,極易造成食品安全隱患;二是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在檢查中發現,部分學校食堂冷藏設備內生熟食品混放,加工用具生熟混用,食品加工不規范,個人衛生不良等,這些都是從業人員素質低的表現;三是大部分食堂未設置專門的留樣冰箱(特別是鄉鎮托幼機構),食品未按要求留樣(留樣數量不夠、未生熟留樣);四是食品原料進購索證臺帳建立不規范,未按要求索證登記。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餐監所已下達監督意見書要求學校(托幼機構)進行整改,縣教育局針對此次檢查和自查中發現的問題,積極督促整改,落實整改責任領導、責任人和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對暫時難以整改到位的,加強管理,并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同時,要求各學校(托幼機構)加大食堂衛生設施投入,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大力開展預防食物中毒的衛生知識宣傳。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通過努力,我縣學校托(幼機構)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整體形勢良好,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為此,下一步工作中,我縣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提高思想認識、加強領導,積極探索托幼機構的監管模式,加大學校(托幼機構)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力度,加大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開展學生健康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同時,需要縣食品安全委員會高度重視和相關部門協助配合,只有加強部門協調,同心協力,才能真正做好學校及托幼機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才能保障師生身體健康。
篇10
一、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1、建立管理處(場)負總責、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在管理處(場)的領導下、指導協調、檢查督促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2、及時提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協助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組織協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5、負責轄區內創建“食品餐飲消費安全先進單位”具體工作。
6、完成管理處(場)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標
1、全面落實管理處下達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標。
2、按時參加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會議,指導協調、檢查督促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3、積極落實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切實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將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4、在管理處(場)統一領導下,配合實施“食品安全六大工程”,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并結合農村實際,制定具體的行動方案,實現工作目標。
5、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參與協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6、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報告、通報、分析、共享、預警、制度,定期食品安全和市場檢查信息。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
7、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積極協助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網、責任網和流通網建設工作,加強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督,確保本轄區食品安全。
8、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強化食品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增強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9、力爭每個行政村創辦一家“便利食品放心店”,創建達標率不得低于90%。
10、建立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戶檔案。
11、加強學校食堂和餐飲業的監管,轄區內集中供餐學校和餐飲業量化分級管理達100%,農村集體集餐備案率達80%。加強食品經營企業的管理,食品經營企業索證索票、建立臺賬率達100%。
二、藥品安全
(一)藥品安全工作責任
1、在管理處(場)的統一領導下,對轄區藥品經營單位、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督促。
2、支持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依法開展檢查。
3、協助解決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發現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故及時報告。
5、完成農村藥品“兩網”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6、完成管理處(場)交辦的藥品安全工作。
(二)藥品安工作目標
1、轄區無假劣藥品,無非法渠道購藥,無證經營藥品行為。
2、農村藥品監督網絡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完善以行政監管為主體,技術監測為支撐,社會監督為補充的農村藥品監管體系,實現農村藥品監督網鄉鎮、行政村全覆蓋,切實提高監管網絡運行實效,確保農民群眾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藥品。
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建立誠信規范、主體清晰、效用穩定、滿足需求的農村藥品供應體系,實現農村藥品供應網覆蓋到95%以上的行政村,力爭覆蓋到100%的行政村,滿足廣大農民群眾的用藥需求。
三、建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制。認真貫徹《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鄉鎮食品藥品干事和村級(社區)信息員定期召開聯系會議,切實履行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職責。
四、大力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示范創建工作。積極參與市食品藥品安全示范區建設,大力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示范村、示范單位和示范經營戶創建工作;完成轄區內創建“食品餐飲消費安全先進縣(市)”相關工作。
管理處(場)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目標予以確認,年終據此進行考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龜峰山風景區管理處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