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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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改善河道環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城市防洪規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防洪規劃》確定的城市防洪治澇規劃總面積198.42平方公里內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城市防洪治澇規劃范圍:東(由北向南)至河、沿至中心河、沿至;南(由東向西)至河、、;西(由南向北)至和高速公路(河以北);北至高速公路并沿方向延伸至河。

本辦法所稱河道是指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具有防洪排澇作用的溝、渠、塘;配套工程是指直接依附河道興建的堤、壩、涵、閘、泵站、青坎(平臺)、護坡、護堤地、防護林草及管理設施。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編制河道的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制定河道綜合整治和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調度運用計劃,,執行上級調度指令;

(四)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審查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筑物及其設施的方案,審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運行有關的活動,并對其防汛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五)審批河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在保證水工程安全運行和河道水功能區劃對水質要求的前提下,充分開發利用河道的多種功能;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有關規費;

(七)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水事糾紛;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賦予的其他職責,執行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決定、命令。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城市河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河道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區交通部門負責城市河道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救助打撈等工作.市、區建設部門負責與城市河道相關的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管理等工作。城市河道環境衛生管護保潔工作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實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河、,河、、,、河及其配套工程、《市城市防洪規劃》實施中的骨干工程,除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規定確權定界。

中心河、、、、、、等規劃范圍邊界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并由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權定界。

其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六條城市河道按照所處位置和主要功能分為水源河道、風景觀賞河道和排水河道。具體劃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河道整治、建設以及開發利用河道水土資源,防治水害,應當符合《市城市防洪規劃》的有關技術要求。

第八條確需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設施,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單位在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前,必須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涉及其他部門的,還需事先經其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權屬不變。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方案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涉及其他部門的,還應送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批準后,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因建設前條所列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原水工程設施的,或者對原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補償或者賠償造成的損失。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條開發商及沿河單位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工程項目時,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洪排澇措施,有關標準按《市城市防洪規劃》規定執行。

第三章河道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現行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圍,按照《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其中,城市范圍內河道的管理范圍如下:

(一)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河床、青坎、兩岸堤防(積土區)及護堤地(背水坡堤腳外至截水溝外溝口);

(二)其他河道:有堤防的,兩岸之間的水域、河床、青坎、兩岸堤防及背水坡堤腳外5米(局部無堤防的,按有堤防處理),無堤防的,河口線外10米.

第十二條城市防洪規劃實施過程中所實施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的劃定,按照《市城市防洪規劃》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城市河道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以下標準:

(一)冰源河道:二類水體標準;

(二)風景觀賞河道:三類或者四類水體標準;

(三)排水河道:四類或者五類水體標準。

第十四條城市建設應當完善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逐步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禁止向水源河道內排放污水。對風景觀賞河道和排水河道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城市污水應當經過集中處理,達標后方可向城市河道排放。

第十五條城市河道整治建設項目,可以結合河道兩岸城市改造進行.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兩側劃出一定范圍用于河道景觀建設、環境改造和土地開發。河道整治建設經費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籌集。

第十六條在城市河道及配套工程管理范圍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損壞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水文監測設施、助航標志、宣傳標牌、駁岸、護欄、道路、景點、綠化等相關配套設施;

(二)禁止擅自搭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三)禁止在河道設障阻水、設置各類捕撈養殖設施,經批準的工程建設施工壩埂和淤積物,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清除;

(四)禁止種植阻水植物,經批準為改善生態環境和景觀旅游需要的除外;

(五)禁止設置廢品收存點,不得擅自停泊雜船;

(六)禁止擅自設置排污口;禁止拋棄工業固體廢物、其他廢棄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傾倒液化氣殘液、有毒有害液體;

(七)禁止擅自設置廣告和水上交易市場以及碼頭、流動餐廳、水上游船、水上加油站等。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審批下列事項,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規劃建設項目;

(二)土地征用或土地供應.

第十八條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經有資質的單位論證的下列有關論證資料:

(一)對河道行水及河勢影響的分析;

(二)對水質影響的分析;

(三)對堤防、河岸和沿線建筑物影響的分析;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防洪規劃要求,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豎向標高,兼顧低洼地改造、河道整治、排水管網敷設、泵站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塘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須經河道管理機構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其他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營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須滿足河道行洪排澇,防汛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者,由防汛指揮部組織水利、公安、交通、海洋與漁業、環保、城管等部門強行拆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四章經費

第二十二條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建設,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和“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承擔”的原則,依法籌集資金。

第二十三條新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申請立項時,必須明確工程的管理機制、管理機構的性質,按國家審定的編制定員標準確定管理人員的編制及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折舊費等經費來源。在工程設計中應當考慮各種管護基礎設施,其中包括閘、壩、堤觀測設施、防汛設施、水文設施、管理用房、職工宿舍活福利設施、基地建設和工程管理范圍等.工程概預算中必須包括上述單項工程的投資,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上述工程一并驗收,并將有關資料(包括土地使用證書)移交工程管理單位。

對于已建的工程,其管護設施不完善的,應比照上款新建工程的規定,在改建、擴建和加固工程時列入計劃逐步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的規定,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籌集防洪保安資金。防洪保安資金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主要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重點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各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來源為:各級財政預算資金、水利建設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等。

河道環境衛生保潔等經費由市財政在城市維護建設費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臨時設施或臨時占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河道工程占用證并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占用補償費征收辦法和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3萬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損壞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和相關設施的;設置阻水障礙物及各類捕撈養殖設施的;擅自設置排污口的。

(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筑設施及從事務類活動的。

第二十七條對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的規定,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1、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局財務科在業務運作的過程中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與管理制度,界定崗位職責,明確各會計人員具體分工,保證會計結算業務正常、安全平穩地運行。內部管理制度方面,通過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工作計劃、綜合預算、費用開支標準,逐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實行科學規范管理,保證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2、報帳員管理和培訓。各站必須設置報帳員1人,業務量大的站,如杜橋站應設置報帳員2人。報帳員原則上由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擔任,沒有從業資格證書的,限定時間培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務科還要對各站的報帳員進行業務培訓管理。

二、局財務科和結報單位的職責

(一)財務科的職責

負責各結報單位預算內、外資金的收支核算和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介繳財政專戶,支出按核定的定額撥付,實行報帳結算制度、集中核算。保證各站經費合理、合規、合法使用。具體如下:

1、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按照會計主體不變原則,分戶建帳、集中核算、正確使用會計處理方法,嚴格按帳務處理流程操作。著重強化事前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2、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的費用開支標準,對報銷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憑證或支出項目等情況,財務科有權拒絕支付,保證資金合規高效使用。

3、工資支出。對各站人員工資,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由局財務科統一編制工資表冊,寄到各站,并將款撥付到各站的銀行帳戶上。

4、備用金管理。為保證各站零星現金支出的需要,建立備用金制度。核定各站備用金3000-5000元,一次性匯入各站銀行帳戶,結帳后補足定額備用金。

5、款項撥付程序。各站日常發生的小額部分,如: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等,在核定備用金額度內支取。購買性支出,根據各站用款申請書和政府采購審批表,經審核批準后,原則上將款匯到政府采購中心或其他對方單位(根據實際也可匯到有關站的帳戶上)。因情況特別緊急的支出,核定的備用金不足時,可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追加撥付。工程款項,實行工程預(決)算制度,經局審核批準后,專項撥付。經確定繳付的公積金、各種社?;?,由局財務科直接支付,其他有關規定的支出款項,經批準,將款撥付各站。

6、按報表的報送日期,定期向各站發送財務報告,以便站長及時了解本站的財務收支和資金結存情況,并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有關部門監督和檢查。(二)結報單位的職責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會計責任主體仍是各廣電站,經濟活動主體、權利不變,各站必須對自己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負責。結報單位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財經紀律以及有關管理辦法、規定,堅持費用開支標準,執行工程預(決)算制度。

2、嚴格預算外資金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將所收取的各類資金繳入財政專戶。所有收入必須按規定標準收取,做到應收則收,應收不漏,不得截留、隱瞞、坐支收入,更不準私設“小金庫”。

3、按規定準確、及時編制綜合財務預算(局財務科協助提供有關資料),編制綜合預算應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預算一經批準,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先向局報告,待批準后方可執行。

4、定期結帳。結報單位每月向局財務科結報二次,業務量大的可結報三次,原則上每月的15號、16號、25號、26號為結報日。結報時,帶齊當前的收支票據,分別按規定準確無誤填寫好收支結報單。收入結報單一式四份,一份廣電站備查,一份粘于存根聯,一份附發票記帳聯報局財務科記帳,一份附發票報核聯報總站審核(一本發票一份結報單)。支出結報單一式二份,一份附原始憑證報局財務科記帳,一份備查。

5、按規定審核各種報銷憑證和收入票據,保證憑證和票據合理、合規、合法。票據領繳銷手續等按局規定辦理。

6、銀行帳戶的管理。各站只許開設一個支出帳戶,不得開設第二個帳戶和儲蓄帳戶。支出帳戶的收入方,只有局財務科匯入的款項和該支出帳戶的利息收入。銀行帳戶印鑒,實行分別保管。即:站長1枚印章,報帳員一枚印章,報帳員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帳(備查簿)。

三、會計人員、計算機、檔案室的配置與會計檔案的移交

1、會計人員、計算機、檔案室的配置

會計集中核算后,應配置會計人員、計算機(詳見集中核算管理方案),配置會計專用檔案室一間,以規范會計檔案,加強管理,便于查閱,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篇3

一、指導思想

以依法治國和依法治市的決策為指導,結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優化管理方式,推進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執法行為與執法責任相統一,明確內部機構的執法職責和各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正確處理“統”與“分”及歸口管理的關系,形成執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監督制度,進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責權明晰,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維護正常水事秩序,保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執法依據

(一)水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4、《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7、《城市供水條例》

8、《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9、《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10、《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1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三)水行政規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2、《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

3、《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4、《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5、《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6、《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7、《水政監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

9、《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10、《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11、《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12、《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1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1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15、《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1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7、《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18《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19、《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

21、《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

(四)地方水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1、《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7、《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

8、《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

11、《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13、《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三、執法機構及責任人

局長負責所有水利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并承擔責任。副局長按照各自分工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貫徹執行各科室都應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執法任務,并負相關責任。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執法任務,按照各科室職能進行分工,并承擔相應責任。具體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資源科

水政水資源科為水利局綜合法制工作機構,是歸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擬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跨縣間的水事糾紛。水政具體負責執行《水行

政處罰實施辦法》、《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責任人:寧革。水資源具體負責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城市供水條例》、《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江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責任人:黃紹北。

2、局水政監察支隊

具體負責執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都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責任人:陳緒修。

3、局計劃財務科

具體負責執行《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辦法》、《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責任人:熊誕寧。

4、局水利建設與管理科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等。責任人:張化雨。

5、局農村水利科

具體負責執行《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協助執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責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等。

責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具體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

責任人:鄧習珠。

局辦公室、監察室、機關黨委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業的貫徹執行,并接受有關執法主體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個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涉及多個內設機構的,以一個內設機構為主,相關內設機構為輔,共同配合進行執法。

四、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

1、錯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的案件。

2、錯案責任追究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任與過錯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3、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錯案:

①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或變更的;

②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的;

③經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而予以撤銷或者糾正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形式確認違法的。

4、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①依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②所辦案件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③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或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濫施處罰的;

④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⑤違反法定的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處罰程序的;

⑥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⑧其他違法失職行為導致錯案的。

5、錯案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①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構共同執法造成的錯案,按主次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②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由有過錯的責任人承擔;兩人以上均有過錯的,按其責任大小分擔;

③行政執法人員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錯案該執法人員為錯案責任人;

④經過審批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造成錯案的,按以下規定承擔責任:

(l)由于案件承辦人的故意或嚴重失職行為導致審核人、審批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案件承辦人為錯案主要責任人,審核人、審批人也應負相應責任;

(2)由于審核人的過錯導致審批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審核人為錯案主要責任人,批準人應負相應責任;

(3)由于批準人的過錯造成的錯案,批準人為責任人;

(4)案件承辦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過錯造成錯案的,均為責任人,各自承擔其過錯責任。

⑤經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錯案,決策人為主要責任人,主張錯誤意見的人為次要責任人,應當經過集體討論而未提請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錯案,批準決定人為責任人。

⑥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指使或者授意承辦人違法辦案的,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⑦行政執法機關使用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執法導致錯案發生的,用人失職者為錯案主要責任人;

⑧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對本職工作敷衍塞責,損害當事人利益或影響惡劣的,由相應責任人承擔責任;

⑨應當經過審核、審批而未經審核、審批,擅自作出決定而造成錯案的,作出該決定的行為人為責任人。

6、行政執法錯案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按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①、限期改正;

②、

通報批評;③、取銷當年度評先資格;

④、給予行政處分;

⑤、追償國家賠償費用;

⑥、停止上崗執法或者取銷其執法資格;

⑦、其他責任形式。

7、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錯案,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其責任:

①、因過失造成錯案,且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

②、錯案發生后,能主動承擔過錯并積極配合糾正錯案,挽回損失的;

③、確因經辦人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錯案的。

④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⑤錯誤的裁決于執行前自行發現并積極糾正的。

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1、將行政執法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執法崗位和執法個人,承擔執法任務的個人對本職責范圍內的執法負責。

2、對各崗位和個人的執法任務執行完成情況及效果每年進行一次評議考核,并作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3、評議由各科室進行,考核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進行。對崗位和個人的評議考核,一次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給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兩次考核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將其調離執法崗位。兩年內不得再在執法崗位上工作。兩年后需重新回到執法崗位上工作的,必須通過上崗培訓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開局黨組或局長辦公會議,認真學習依法治國方略和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的決策、決定,明確建立執法責任制的意義,提高廣大干部職工對執法責任制重要性的認識,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礎。

2、分解、細化執法內容,明確每個部門及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范圍、執法職責、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做到層層落實,責任明確。

3、將執法責任制作為部門年度考核目標管理和個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明確獎懲;

4、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制訂有利于將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的各項保障措施。

篇4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河道管理。

本意見所稱的農村河道是指本鎮行政區域內市級、鎮級和村級引排河道,包括村級溝溏。

第三條鎮水管站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協助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市級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的鎮級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制止各類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村級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制止各類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及村民委員會應嚴格履行農村河道管理職責,接受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定期匯報管理情況。其管理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所管轄的鎮級、村級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制止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三)對本轄區內需要依法查處的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及時上報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鎮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類河道的管理范圍:

(一)市級河道管理范圍:河槽、灘地、迎水坡的坡面、青坎,青坎不小于10米。

(二)鎮級河道管理范圍:河槽、灘地、迎水坡坡面、青坎,青坎不小于5米。

(三)村級河道管理范圍:村級河道及兩側各3米。

第九條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及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家園”的總體要求,將河道逐條、逐段落實管護責任人,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潔和維護工作,做到河面清潔、水體干凈、河坡完整、無侵占河道等現象。

第十條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損壞涵閘、電灌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第十一條禁止在河坡及河道保護范圍內取土、扒口、挖坑、扒翻種植和毀壞護坡、護岸林木及草皮等行為。

第十二條禁止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以及種植高桿植物。

第十三條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廢渣、農藥,禁止排放油類、酸液、劇毒廢液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第十四條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房、圈圍墻、堆放物料、葬墳、埋設管道和電纜或者興建吊車、碼頭及其它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

第十五條禁止任意平毀和拆除、變賣、轉讓、出租河道工程設施;禁止擅自轉讓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

第十六條禁止在區域性河道和市骨干河道內設置魚罾、魚籪等阻水捕魚設施。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圈圍河灘。河道管理范圍一經確定,管理權屬河道主管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損毀設施,妨礙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意見的,由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協助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及村民委員會應在確保河道功能正常發揮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水面、河坡資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農村河道長效管理機制,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及村民委員會應因地制宜,推廣以樹養河、以水養河、以漁養河等管護新模式。不斷完善建立農村河道長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農村河道管理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鎮、村三級負擔,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潔人員的報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維修養護以及考核獎勵等。

市級通航河道推廣以樹養河管護模式;未通航河道推廣以樹養河和以漁養河管護模式。管理經費按管護合同經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考核驗收后進行補助。

鎮級、村級河道管理推廣以樹養河和以漁養河管護模式。管理經費按管護合同經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和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年度考核驗收后進行以獎代補。

第二十二條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應建立經常性檢查制度,對農村河道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檢查應采用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與補助經費掛鉤。具體辦法由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負責制訂。

第二十三條鎮河道管護領導小組應制訂相應的自查、檢查制度,加強對農村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鎮此前有關農村河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篇5

這樣,既違背了會計的客觀性原則,又因賬上無法提供全面的會計信息,使得在填報會計報表時因需對賬上數字進行一一甄別、分析計算而增加了難度,難免造成賬表不一的現象。

筆者經過對《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總預算會計制度等進行深入研究,并參照有關法規和其他行業會計的原則,在對此類會計業務做了充分調研后,提出以下商榷意見,以供業內人員參考。

一、鄉鎮與街道辦事處,的總預算會計核算方法應有所不同

根據《預算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的規定,鄉鎮作為一級政府應設立一級預算。并根據《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財政部門的總預算會計”的規定,鄉鎮政府財政部門應設立總預算會計,對本級財政預算收支進行獨立核算。

根據上述《預算法》第二條及《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不作為一級預算”的規定,街道辦事處屬區政府派出機構,非一級政府,它代表區政府執行政府各項行政職能。因此,街道辦事處不能作為一級預算,而須將其財政收支納入區本級預算,接受區人大的管理、監督。

按以上所述,街道辦事處即相當于區政府的本級部門。并且,依據《總預算會計制度》第二條的規定,街道辦事處未包含在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因此,似乎應將街道辦事處視為區政府的一個行政部門來處理相關預算繳撥款和預算收支會計業務。但是,由于街道辦事處本身具有他有別于一般政府行政部門的獨特性質,其行政管理模式特點上更近似于鄉鎮政府,在實際操作中也難于將其歸入《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適用范疇。

值得一提的是,在實踐工作中,為調動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積極性,發揮其參與經濟建設的能動性。各區政府在制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時,通常也將街道辦事處視同鄉鎮政府,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劃定其一定的財政收支管理權限。

根據以上所述,筆者認為,由于街道辦事處在與區級財政辦理上下級財政決算和鄉鎮政、府財政的近似性,其總預算會計還是應參照《總預算會計制度》來執行。但根據《預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街道辦事處又不得作為一級預算。因此,區、街兩級總預算會計在核算相關會計業務時,應采取與鄉鎮政府總預算會計核算方法既相近、又有區別的核算方法。

二、有關鄉鎮財政(未設立國庫)的總預算會計核算方法

《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提倡已具備條件的鄉鎮一級財政設立國庫。但我國目前情況,大多數鄉鎮均尚未具備條件設立國庫。因而采取的辦法是,各地區根據當地財政管理體制,將應屬鄉鎮的財政收入通過稅務所或財政所收繳后盡數納入區國庫,待年終上下級結算時再予區分、確認。因此,對縣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而言,其年度中日常會計核算所體現的收入是所屬全轄區的財政收入,而支出則是區本級的財政支出,鄉鎮財政總預算會計賬中體現卻只有財政支出,而沒有財政收入。因此,尚需對上下級之間有關往來辦理年終決算。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有的縣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在處理業務時,未將根據當地財政管理體制應屬鄉鎮的各項財政收入進行一一沖轉,而是采取在年終結轉預算結余時,直接沖轉預算結余的方式,或通過補助支出科目來體現鄉鎮的預算收入,導致賬上數字脫離客觀真實。根據《總預算會計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補助支出是本級財政按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下級財政的款項及其他轉移支付的支出”的規定,筆者認為,補助支出科目應用來核算各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結算,將其同時用于核算鄉鎮一般預算收入的結算易造成會計事項的交錯、混淆。此外,這種核算方法也不利于縣區級總預算會計參預并監控縣區與鄉鎮的上下級結算過程。

三、街道辦事處的相關總預算會計核算方法

街道辦事處的總預算會計與鄉鎮政府的總預算會計,在核算方法有些近似,但也有明顯區別。

1、預算收人的確認:街道辦事處年度中將各項預算收入收繳納入區級國庫,因這些預算收入應屆區本級財政收入,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按常規直接確認為本級預算收入即可,不需另行會計處理。這一點與鄉鎮財政的相關總預算會計核算方法有著根本的區別。

2、財政支出資金的調度和預算支出的確認:①縣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平時根據街道辦事處年度預算列支財政撥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一般預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辦

貸:國庫存款

該筆業務,街道辦事處總預算會計則列:

借:其他財政存款

貸:與上級往來

以上作法,會導致年度平時縣區級財政與街道辦事處的往來款不相符,需等年終結算后方能一致。但此作法有利于縣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賬真實體觀本級預算支出執行的序時進度情況。

有另一種核算方式值得推敲,它采取與處理鄉鎮的日常支出需要類似辦法,年度平時通過往來款來調度資金,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與下級往來――x x街道辦

貸:國庫存款

街道辦事處總預算會計亦列:

借:其他財政存款

貸:與上級往來

待年終區與街道辦事處辦理決算后,區級財政再根據決算情況將街道辦事處的預算支出決算數字予以列支,作以下會計分錄:

借:一般預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辦

貸:與下級往來――x x街道辦

這種核算方法可使上下級之間的往來款保持相符,但筆者認為,這種方法違背了《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及《總預算會計制度》第十一條:“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政收支執行情況和結果?!?、第十二條:“總預算會計信息,應當符合預算法的要求,……”的規定。因為街道辦事處不作為一級預算,其預算納入區本級的預算,因此在區財政根據街道辦事處年度預算撥款時就應該確認為預算支出,才符合會計客觀性的一般原則。

②街道辦事處平時根據年度預算列支財政撥款時,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一般預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

、貸:其他財政存款 ,

③如街道辦事處需要調入區級資金時,區級財政應列:

借:與下級往來――x x街道辦

貸:國庫存款

街道辦事處應列:

借:其他財政存款

貸:與上級往來

④如果有市級專項補助或其他轉移支付時,區財政應列:

借:補助支出――x x x x(專項補助)――x x街道辦

貸:國庫存款街道辦事處總預算會計應列

借:其他財政存款

貸:與上級往來

3、年終決算:街道辦事處總預算會計在辦理年終財政決算時,應依據實際決算情況分別作出會計處理。

①將劃人本街道辦事處管轄權限的預算收入從往來款中沖轉:

借:與上級往來

貸:一般預算收入――X x X x(收入科目)

②其他結算事項:

借:與上級往來

貸:補助收入――X x x x(專項補助)

借:上解支出

貸:與上級往來

③而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則只需對街道辦事處上解收人作以下分錄:

借:與下級往來――x x街道辦

貸:上解收入――x X街道辦

篇6

【關鍵詞】河道管理;模式;演變;現狀分析

1 河道管理模式的演變

1.1管理制度與法規的演變

1949年建國原來,從“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到“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一系列政治性綱領的影響和推動,水利事業得到不斷發展、水法規建設逐步加強。在1988年《水法》出臺前,一些省市,尤其像江蘇等較發達地區都有了自己的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等。第一部《水法》雖集百家之長,但受當時條件及諸多因素的影響,其文本也只對工程保護、工程管理、防汛與清障等作了規范。而我們現在執行2002年頒布的新《水法》已對原來的法律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特別是加強了水資源的宏觀管理,制定了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和水量調度預案制度,對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及利用也做了完整的規定。作為母法,《水法》為我們現行的水法律和規章制度做了綱領性指導,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的出臺與地方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使我們的河道管理等水行政管理與執法有了較為完善、便于操作的法律依據。

1.2 河道區位的演變

由于城市的不斷擴容,至本世紀初,如秦淮河管理處所轄河道的灌溉泵站和農用引水涵閘已不復存在,留下的全是城市排澇泵站及引水沖污涵閘,所轄河道也全部成為兩岸人口密集、經濟繁榮的城區河道。河道的管理要求進一步提高,管理模式也在適時改變。

1.3 河道工程設施的演變

近年來,隨著人居環境、生態環境以及水環境的自身要求,河道工程設施正在不斷改變,親水平臺、生態護坡、景觀河道一系列工程設施都在水生態、水環境、水資源的理念下逐步實現。城區及近郊河道正在成為美麗的河、流動的河、繁華的河。同時,大量的水景觀設施也派生了水行政管理之外的專門管理機構,對河道管理進行補充。

1.4 河道功能的演變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河道區位的演變,河道的功能也在發生著變化。隨著景觀河道的建設及秦淮河百里風光帶的建設,秦淮新河的旅游也正在籌謀之中。河道功能的演變帶來了管理任務、管理目標、管理對象、管理方式的變化。

1.5 河道管理方式的演變

在改革開放以前,河道的管理主要以河道工程的工況檢查、老舊破險設施的維護更新、防汛抗旱等工作為主。當時沿河的開發利用及少,管理任務相對較輕。改革開放初期,尤其是在經濟快速崛起的上世紀末,城市及近郊河道經歷了一個最“繁忙”的時期。城市的擴展、各開發區的興起,沿河廠房、住房、市政設施一擁而上。沿河碼頭雨后春筍,砂石、磚瓦、竹木、水泥、鋼材等連片成市,公企、私企、大小單位開始與河爭地。如秦淮新河就有正式碼頭8座,土碼頭5座;外秦淮河有正式碼頭13座。僅秦淮新河就有建材經營戶159家,集體、個體小企業33家。因此,在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我們的管理力量下,我們采取規范占用,控制規模,打擊擅自占用和對水利設施破壞為主的粗放式管理。近10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水生態、水景觀要求的提高,隨著大規模的投入和整治,也隨著管理力量和執法力量的加強,城區碼頭全部關停或拆除,歷史占用逐步清除,河道面貌大為改觀。同時,通過“百湖大檢查”等方式摸清家底,推進管養分離和管理執法一體化模式,河道管理逐步向精細化模式過渡。

2 河道管理現狀

2.1 水項目的審批逐步規范。

隨著多年來的水法規宣傳和全民法制意識的提高,水項目擅自開工建設的已大大減少(除個別重特大項目因時間等因素會采取邊開工邊申報手續的方式),項目基本都能做到申報、評審、審批后實施,為建設過程及后期跟蹤監管提供了依據,也為今后的日常管理做好資料積累。

2.2 違章搭建擅自占用大大減少。

經過近10年的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生態城市等一系列的達標創建,通過沿河大規模的清障整治和生態景觀建設,通過巡查密度和執法力量的加大,沿河私搭亂建、擅自堆放等違章占用已經少見。歷史占用也在逐步清除。但沿河偷到垃圾、小塊種植等現象時有發生。

2.3 河道養護質量水平都有待提高。

近年來推進的河道管養分離模式各家效果也不一樣,有河道先天條件的差別,有管養經費到位的差別,有監管機制的差別,也有管養隊伍自身素質的差別。河道建設標準高、設施完善、景色怡人的河段人們的愛護程度相對較高,管理難度相對就小一點。對個別地勢較偏僻,甚至堤防還不達標的河道管理者和養護人員自身心理就放低了要求。再有管護經費底,甚至不到位,監管跟不上,養護要求達不到。個別養護單位工資發放不及時,甚至鬧成用工矛盾。

2.4 管理與執法有時銜接不上。

有時一個水項目批準了,但管理執法人員并不知道這么批的,什么內容和要求也不知道,因此缺乏監管。少數人還存在你只要批了我就不管,從而造成項目設施時走樣,甚至批文要求沒落實,造成后期被動。

2.5 水行行政管理與執法能力還不強。

目前城區及近郊河道邊小搭小建、隨著堆放等違章現象已少有發生,這類情況處置較快、難度不大。但不排除個別“有來頭”的項目在手續不完善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時有發生。而我們現有的管理水平還不高、執法力量還不足。這就更需要我們敢于碰硬,堅持原則和底線。

3 存在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3.1 水法規建設水法規宣傳與普及有待加強。

現行的上位法已比較健全,而部分地方性法規還需健全和完善,立法質量不高,在一些領域還缺乏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時,應對水法規制度過時的刪除,缺失的增補,并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而水法規的宣傳不僅是在“水日”、“水周”期間,更應該貫穿在日常的管理與執法過程之中。使全社會樹立愛護河道、保護河道的理念,徹底打消少數人“水是天上下,河在地上過,我用誰來管”的理念。

3.2 進一步理順和健全管理機制。

近年來我們建立了管理制度、執法制度、養護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執法管理依據。但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夠,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制度也只是紙上制度、墻上制度。我們要通過多年了的實踐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使制度更有針對性、操作性,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依制度辦事。

3.3 爭取和加大管護投入。

近年來管護經費、執法經費以及運行經費都有了較大提高,但我們的城區及近郊河道管養經費與市政河道的管養經費還有很大的差距。尤其隨著管護要求的不斷提高,人員經費的投入必然增大。

3.4 執法管理能力需進一步加強。

應繼續推進和完善管理執法一體化建設,加強執法與管理的有效銜接。完善和落實河道聯合管理、聯合執法機制,不斷提高管理和整合執法能力,有力、有效遏制水事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在一些項目的前期論證和方案評審中從水利百年大計的前提出發,堅持行業要求、維護行業形象。

3.5 繼續推進和落實河道管理達標晉級。

要以河道管理達標晉級為抓手,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河道管理隊伍的自身建設,推進信息化管理的準備實現,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努力使我們的河道管理工作逐步達標、不斷晉級。

4 結語

我們只有在不斷探索和實踐中樹立與時俱進的管理理念,以不斷適應發展需要的管理模式來加強河道管理,使我們的河道充分發揮其各項功能,為社會提供更大的效益。

篇7

高原的血脈是豐腴的,但并不是源源不絕、堅不可摧的,甚至還有一點脆弱。尤其是近十幾年來,隨著西部大開發,特別是人們急于脫貧致富的心理膨脹,對地下及地表的礦產資源進行了無序的甚至近乎于瘋狂的開采,而對于水資源,更是陷入了一邊是需求量急速上升,一邊是浪費和污染加劇的怪圈之中。在黃土高原上流淌了百萬年的“血脈”,一時間竟面臨著岌岌可危的境地。

在高原血脈需要守護、暢通、清潔和延續的關口,黃河上中游管理局挺身而出。

成立于1980年的黃河上中游管理局,按照國家授權,負責黃河流域省(區)近70萬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預防監督、管理和黃河上中游4200公里(現為3616公里)黃河干流及2400公里主要支流的水行政執法、河道建設項目日常監管、水事糾紛協助調處、取水許可日常監管等方面的水行政管理與執法工作。

而承擔這么一個艱巨任務的竟然是一個目前僅僅擁有28人的黃河上中游水政監察隊伍。其中包括黃河上中游管理局直屬晉陜蒙接壤地區水政監察支隊和天水、西峰、綏德3個水政監察大隊的18人,黃河上中游管理局水政水資源處10人。

對黃河上中游水政監察隊伍近年來的工作,現任黃河上中游管理局副局長王銀山用了8個字進行概括:“立法、普法、維法、執法”。

他們先后制定了《黃河上中游河道管理巡查報告制度》、《黃河上中游流域水行政執法檢查辦案制度》、《黃河上中游河道水行政管理工作責任與考核辦法》、《黃河上中游流域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規章制度,從制度上盡可能理順流域與區域管理相結合這一具有創新型管理體制的關系,進一步推進了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近年來,黃河上中游管理局先后榮獲水利部“四五”普法先進集體、黃委“五五”普法先進集體等榮譽。

執法是黃河上中游管理局水政水資源工作的重點,也是黃河上中游水政水資源工作中的亮點。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用水需求量的猛增,黃河上中游流域出現了諸如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惡化、省際水事糾紛、違法水事案件頻發等許多問題。而且這些問題涉及省份多、水事關系復雜,河道管理上還存在著干流河道管理有待規范,重點支流河道管理相對滯后;源頭控制薄弱,造成違規建設項目較多;河道建設項目防洪評價論證及審查過程緩慢,個別?。▍^)存在越權審批現象;水事活動頻繁,省際水事糾紛矛盾突出;執法手段單一,執法措施和力度不到位以及基層執法單位缺乏正常工作經費撥付渠道,執法裝備不完善等一系列問題。履職管理可謂難題重重!

而針對這些問題和挑戰,黃河上中游管理局通過加強河道巡查和加大對重點河段監管力度,規范河道建設項目管理,有效預防和處理水事糾紛,取得了令人驚異的成就。據統計,自1992年黃河上中游管理局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能以來,在黃委的領導和支持下,共受理、審查河道建設項目100余項,頒發施工許可證60多套,均按審查批復意見得以順利實施。2008年聯合有關省區組織開展并完成了重點省際邊界河段違規建設項目調查和現場查處工作,并配合黃委圓滿調處了甘陜界涇河長慶橋省際水事糾紛;2009年配合黃委開展了黃河干流晉蒙河曲準格爾河段、陜甘界渭河干流鳳閣嶺河段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妥善解決了有關省區間水事矛盾,及時預防和控制了矛盾的發展和激化,對黃河沿岸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面對重要而棘手的水資源統一管理工作,近年來,黃河上中游管理局以貫徹落實取水許可制度為重點,完成了黃河上中游取水許可登記、發證工作,實現了各取水口由無序管理向有序管理的突破。先后組織開展了黃河上中游水電站執法摸底排查及渭河流域等重點支流用水情況調研,督促黃河上中游干流16座水電站辦理了取水許可證,啟動了黃河上中游水電站的日常監督管理。完成了渭河流域4個農業取水口取水許可證的填報及發放工作。目前,由黃河上中游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的取水口已有105個,涉及黃委審批發證的66套取水許可證、54家持證單位,許可取水總量4200多億立方米,退水總量4000多億立方米,耗水總量110多億立方米。黃河上中游管理局配合黃委開展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現場執法檢查,完成了黃河干、支流年度水量調度督察及對有關省區水權轉讓實施監管調研工作,逐步建立起了按總量控制、省區平衡只減不增和與沿黃省區聯合年審的取水動態監管機制,初步實現了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規范管理。

而在這些亮點和業績背后,卻有著這批守護者說不盡、倒不出的尷尬。尷尬從何而來?

原因就是受執法權限限制,執法強制力有限,監管效力有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局直屬4個水政監察支隊都是事業單位,由于種種客觀原因未取得執法主體資格,發現問題后只能上報,不能對違章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對違法對象沒有足夠的約束力,使得執法力度很有限。二是地方水行政執法部門有顧慮,由于流域內的建設項目多為國家或地方的重點項目,地方政府對這些項目高度支持,并且要求相關部門也要給予大力支持。因此,當對違規工程依法查處時,地方各級水利部門普遍有畏難情緒,導致該停工的施工單位停不下來,該整改的建設單位不積極去落實,使執法查處工作大打折扣。此外,由于執法工作線長面廣,環境復雜,難度大,執法工作受到影響,執法無法到位,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西峰水土保持治理監督局水政科副科長、西峰水政監察支隊副支隊長慕鵬對此有深刻的體會。

2009年冬天,西長鳳高速公路涇河特大橋趁枯河之際,未經河道管理部門許可便擅自開工建設。2010年汛前,西峰水政監察支隊在對涇河進行河道巡查時,發現橋墩已澆筑到設計的三分之二左右,慕鵬立即與建設單位甘肅省高等級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辦進行了溝通,開始對方還比較客氣,還能坐下來與慕鵬等人面談??墒钱斄私饬宋鞣逅O察支隊的來意后,態度當即就冷淡了。慕鵬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于2010年4月29日向該工程工地下發了現場處理通知書,要求限期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之后慕鵬打電話,該項目辦便再也不接。慕鵬等人硬著頭皮又來到該工程工地,卻見不到建設單位的人了,就連施工單位也以工地安全為由不讓慕鵬等人在現場查看,并且對水政監察隊員們視若不見,照常施工。

屢屢受到如此冷遇,水政監察隊員們卻束手無策。“我們能做的,只能是監督檢查,不能直接處罰,唯一能顯示一點執法權力的就是下達一張現場處理通知書,但也經常不被人家當回事?!蹦靳i感嘆道。

天水水土保持治理監督局管轄的渭河上,自2008年3月開始興建天定高速公路10座跨河大橋,天水水政監察支隊曾多次前往督促建設單位辦理河道建設項目許可手續,可是建設單位甘肅省交通廳拒不辦理,天水水政監察支隊眼睜睜地瞧著這些大橋建成通車了,對一直沒有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單位卻無可奈何。

在如此的尷尬中,黃河上中游管理局的水政水資源工作者們,依然不辱使命,負重前行。

在黃河流域?。▍^)近70萬平方公里的范圍和黃河上中游3616公里黃河干流及2400公里主要支流這么廣袤的地區上,他們始終擔當著救火隊員的角色,哪里有違章案情、哪里有水事糾紛、哪里有突發性事件,無論距離有多遠,道路多難走,時間有多緊迫,他們都要“打起背包就出發”,有時緊張得甚至連背包都來不及打就要上路,要盡快趕到出事地點,開展執法行動。

綏德水政監察支隊幾個人每一年要巡查15次左右,跑上6萬公里的路程。用綏德水土保持治理監督局水政水資源科科長、綏德水政監察支隊副支隊長張金慧的話說,“每年都要繞地球跑一圈兒多!”一年中,他們大致10個月在巡查途中。管轄河道最長的,要數天水水政監察支隊,他們管轄的黃河干流河道長達2481公里,支流湟水和渭河1595公里,總長度超過了4000公里,涉及青海、四川、甘肅、寧夏4個省區,這些地方他們每年至少也得跑個七八趟。

篇8

[關鍵詞]水資源 水權 東平湖 管理

由平湖水庫是黃河下游運用機遇最大的分滯洪區,也是黃河下游最大的支流——大汶河的自然滯洪區,同時又是國家南水北調東線過黃河的調蓄水庫和山東省西水東調工程的水源地,正向李國英主任所講的東平湖是黃河下游防洪和水資源利用戰略布局中最重要的棋子,是黃河下游防洪和水資源利用的一項戰略工程。在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即將開工建設之際,認真分析研究東平湖水資源的管理問題,對確保黃河長治久安和充分發揮水資源效益意義重大。

1 東平湖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

1.1 東平湖水資源概況。東平湖位于黃河右岸由寬變窄的過渡段上,大汶河匯流入黃處。庫區總面積627km2,其中老湖區209km2,設計蓄洪水位46m,近期蓄洪水位保證44m爭取44.5m,老湖常年積水面積124km2,蓄量約1.65億m3,多年平均水位40.25m,水面面積近20萬畝。本地區水資源主要包括大汶河來水、可引用的黃河水、南水北調調來的長江水等。

1.1.1 大汶河水資源。大汶河是山東黃河最大的支流,也是東平湖的主要補給水源,根據水文資料統計,大汶河水資源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來水量年際和年內豐枯變化大。入湖水量多年(1952~1999)平均為10.77億m3,最大為1964年的60.73億m3,最小為1989年的0。其中7~10月份平均為6.10億m3,其它月份為1.66億m3。(2)來水量呈現遞減趨勢。近年來,汶河上游加快了整治步伐,加大了地表徑流攔蓄措施,擴大了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使來水明顯減少,春季減少尤甚。據統計,1952~1960年平均來水量為14.70億m3,1961~1970年平均來水量為17.49億m3,1971~1980年平均來水量為9.30億m3,1981~1989年平均來水量為3.31億m3,1990~1999年平均來水量為8.70億m3。進入80年代枯水期,汶河春季不斷出現長期干河斷流的現象,尤其是從1988年10月至1990年5月,創連續20個月未發生徑流的記錄。

1.1.2 黃河水資源存在斷流與棄水并存的現象。據水文資料統計,1950~1999年黃河平均每年入海水量344億m3,其中非汛期入海水量為133億m3。其中:1950~195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480億m3,非汛期入海水量181億m3;1960~196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501億m3,非汛期入海水量210億m3;1970~1979年平均每年入水量311億m3,非汛期入海水量124億m3;1980~198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286億m3,非汛期入海水量96億m3;1990~1999年平均每年入海水量142億m3,非汛期入海水量54億m3。因此,利用東平湖水庫可供調蓄的黃河水量是有保證的。

1.1.3 南水北調水量。根據1993年9月水利部會同有關省市共同審查通過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修訂規劃報告》和《南水北調東線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修訂報告》,第一期工程過黃河規劃規模為200m3/s,31.1億m3/年;2020年水平過黃河規劃規模為400m3/s,80.1億m3/年;過黃河最終規劃規模為700m3/s,130億m3/年。根據調整后的《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工程山東供水區規劃報告》,2010年山東需調引江水30億m3,通過東平湖調節由西水東調工程向膠東送水10~12億m3,2010年后黃河以北的聊城、德州兩市可利用江水5億m3。

1.2 東平湖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從整體上看東平湖地區屬于水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但由于種種原因東平湖目前仍沒有擺脫只考慮防洪而不能適當調蓄的單一運用方式,再加上來水量時間上分布不均、引湖開發利用設施配套差、湖水水質較差等因素,東平湖地表水資源開發利用率仍較低,多年平均引湖水量只有0.66億m3左右。

2 黃河主管部門對東平湖水資源管理現狀及主要依據

2.1 黃河主管部門管理現狀。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水利部《關于授予黃河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等下發后,根據統一部署,東平湖管理局自1994年下半年起組織開展了東平湖(含大清河戴村壩以下)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普查及取水許可登記工作,1995年7月對其4個地表取水口和360個地下取水口發放了取水許可證;并于2000年6月份由黃委對地表水和生活、工業用地下水取水口換發了取水許可證。根據水利部《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每年都認真組織開展了取水許可證年度審驗和取用水統計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對取水人的取水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2 黃河主管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1)東平湖滯洪區包括新湖區和老湖區兩部分,是分滯黃河洪水、接納汶河洪水,控制艾山下泄流量不超過10000M3/S,確保山東黃河防洪安全的關鍵工程。老湖區不僅分滯黃河洪水,而且接納汶河洪水,調蓄南水北調水量,運用機遇高,防汛任務重。因此,確保分滯黃河洪水和蓄滯汶河洪水安全是東平湖老湖的首要任務,在此前提下,才能進行綜合開發、蓄水興利,發揮工程最大效益。東平湖水庫和水資源只有由黃河部門實施統一管理,南水北調東線經過東平湖調蓄由黃河部門牽頭管理才能在確保黃河和汶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把防汛和利用水庫調蓄興利有機結合起來。充分利用東平湖,適時增蓄汶河來水和調蓄黃河豐水,以減少高成本的南水北調水量,節約資金,對確保黃河長治久安、國家南水北調、山東西水東調和產業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2)水利部《關于授予黃河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明確規定:黃河水利委員會對黃河干流及其重要跨省區支流的取水許可實行全額管理或限額管理,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對沿黃各省區的黃河取水實行總量控制;在黃河干流托克托(頭道拐水文站基本斷面)以下(含河口區)……東平湖滯洪區(含大清河)范圍內的取水,應到黃河水利委員會進行取水登記,領取取水許可證,其中已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過的,應到黃河水利委員會換領取水許可證。(3)水利部《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

定:流域機構是實施本辦法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按取水許可分級審批權限,負責對管理范圍內的取水實施監督管理。(4)《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或擴大排污口,應當征得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同意等。 3 東平湖水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管理權交叉,給水資源統一管理設置了障礙。水利部(1994)197號《關于授予黃河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東平湖滯洪區(含大清河)內的取水由黃河水利委員會實行全額管理,受理、審核取水許可(預)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因此,黃河水利委員會東平湖管理局是東平湖水資源的主管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水行政主管職能。1995、2000年由黃委會審批發放了取水許可證,初步實現了對東平湖水資源的權屬管理。

東平湖滯洪區的行政管理權分屬于東平、梁山、汶上三縣,其中老湖區隸屬于東平縣,東平縣設有東平湖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開發東平湖水產資源、旅游資源,實施東平湖綜合開發戰略。地方政府雖然不管護水工程,但為了地方利益卻一直在大力無償開發水資源功能,產生了諸多矛盾。如2001年8月份,當東平湖水位回落到43M高程之時,黃委會根據全河水資源管理的實際,要求關閘蓄水,保留5.4億M3的儲量,以備黃河水量不足之用,但當地政府卻堅持盡快退水還田,當地群眾也聚眾阻攔,至使黃委指令難以實施,使有限的水資源白白流失。

3.2 現有水法關于水資源的流域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不明確,影響了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效能。黃河水利委員會是水利部的派出機構,國家僅在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授權其在黃河流域內及其他相關地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而缺乏最具權威的《水法》授權,法律主體地位不夠明確?!端ā返谌臈l第二款規定,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而《水法》實施13年后的今天,流域機構還沒有征收水資源費的法律依據和標準,尚未開征黃河水資源費,水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和體現。

3.3 東平湖水污染嚴重。據不完全統計,排入東平湖的工業和生活污水量多年平均達1億多立方米,大部分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流入東平湖,使東平湖水質日趨惡化。東平湖水多數流入黃河或被當地群眾取用,加劇了黃河污染,危及庫區及沿湖群眾的身體健康,影響水產養殖。近幾年,黃河部門加大了水質監測力度和監督管理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關停了部分排污嚴重的企業,但東平湖水污染仍十分嚴重,水質一般位于Ⅲ~Ⅳ類之間。東平湖管理局作為東平湖水庫和水資源的主管機關,上級僅僅賦予了其對水質的監督權,對向東平湖排污的單位和個人無權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加之戴村壩以上的大汶河隸屬于沿河的縣、市、區管理,給大汶河、大清河和東平湖的防污、治污增加了難度。

3.4 東平湖水庫調蓄能力不足,影響了其調蓄水資源效能的充分發揮。東平湖是確保山東黃河防洪安全的一張王牌,是黃河下游防洪、水資源利用戰略布局中最重要的一個棋子,同時作為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向膠東、天津、北京等地送水的調水平臺,對東平湖蓄水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老湖常積水面積一般保持在20萬畝左右,相應蓄水量只有1.65億M3左右,愈來愈滿足不了形勢發展的需要。

3.5 水資源管理方式落后,監督管理不及時,影響了水資源管理效能的發揮。多年來,由于黃河主管部門對水的資源管理認識不到位,重建輕管思想嚴重,對水的資源管理和湖產品、旅游資源開發管理力度小,東平湖水資源統一管理尚末真正落到實處。目前尚處在探索階段,管理方式僅維持在粗放管理層面上,缺乏生機和創新,管理效益非常差。

4 東平湖水資源管理初步設想

隨著水權水市場的建立,要以水權理論為指導,研究解決東平湖資源管理中的問題,讓東平湖有限的水資源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1 由水利部出臺專門《東平湖水資源管理辦法》,依法規范東平湖水資源的資源管理和開發使用管理行為。

4.2 認真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嚴格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審核,建立取用水管理工作體系,完善取水許可制度。

4.3 建立東平湖水務一體化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專職執法隊伍,對東平湖水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配,統一監督管理,統一發放取水許可證,統一征收水資源費,統一管理水量水質,制定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制度,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充分發揮東平湖水資源、湖產資源、旅游資源的綜合效益。

4.4 采取有效措施,增大水儲備能力,發揮東平湖多種功能。東平湖水庫防洪功能是第一位的,但防洪運有一定的時限性和機遇性,在較長時期內是以蓄水為主。要充分發揮東平湖的蓄水功能,解決好湖區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

4.5 利用“四五”普法的有利時機,大力開展水法規宣傳,加大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宣傳,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水資源短缺現狀,樹立節水意識和憂患意識,樹立水法制意識,營造節水型社會大環境。

4.6 為適應市水北調對水質的要求(Ⅲ類以上標準),要認真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河道管理條例,加大對入湖(河)排污口的建前審查和日常監督、排污達標控制和總量控制管理。

篇9

今年防汛工作的方針是“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傮w要求是:在規定的防洪標準內,水庫不跨壩,主要防洪河道不決口,平原洼地、溝河排水暢通,城鎮保安全,交通干線正常運行,對超標準洪水有安排,堅持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

(一)湖水庫防汛

湖水庫防汛工作要嚴格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即將下發的《2015年汛期大中型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及洪防洪任務》,沿水庫大壩的有關鄉鎮和村委要把防汛任務落實到壩段,責任到人,當遇到超標準洪水時要全力搶護主壩,保證大壩安全。沿大壩防浪墻的路口,也是防守重點,必須派人負責看守,需要時及時堵復。湖西移民區要做好度汛搶險的各項準備工作,在遇到超標準洪水時,要有多種搶險安置措施,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河道防汛

要求在規定的防洪標準內,堤防不決口,遇超標準洪水要加強搶護,并堅決落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制定的《縣關于對超標準洪水處置措施的預案》,當湖水庫水位上漲威脅大壩安全時,按規定采取分洪措施,在翟灣扒口分洪、右岸魏家渠扒口分洪,要按照上級防汛部門的要求落實預案,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各有關鄉鎮要加強管理和維修,涵閘啟閉機要加強養護,全程試車;對堤防裂縫漏洞等險工隱患,也要組織人員進行填補;對堤身單薄、標準不夠的險堤段,要抓緊時間組織勞力修復治理,確保安全度汛。

(三)干渠防汛

上述兩鎮要妥善處理好灌溉和排水的矛盾,進入汛期所有閘門要全部開啟退水,每個退水閘都必須固定專人管理,確保安全度汛。

(四)面上排澇

面上溝河要保證排水暢通,做到設計標準內不成災,超標準降雨及時排除,所有排澇涵閘,要保證及時啟閉;對崗丘地帶的塘、堰、壩排水口、溢洪道,要認真檢查維修,落實度汛措施。田間溝河上的路壩要及時拆除,達到排水暢通。一些較大溝河的節制閘要養護檢修試車,并派專人看管,汛期要敞開泄水,保證澇水及時排出。

(五)城鎮防汛

城區的防汛工作,由街道和縣住建局負責,要制定出城鎮防汛工作方案。汛前要針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疏通和搞好調配。下水道和排澇涵閘要及時檢修,保證設計標準內降雨不成災。對一些低洼居民區、倉庫和重點企業,在遭遇大雨、暴雨時,要擴大排水出路或組織提排,保證能源、交通、生活等重要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具體工作

(一)抓緊度汛工程檢查、修復,落實安全度汛措施。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鄉鎮(街道)和行業防汛主管單位要進行全面自查,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組織全面的監督檢查。防汛檢查主要內容是:組織、機構、度汛方案、防洪工程、物資、河道清障、通訊預警、防汛信息和水情測報等方面準備情況。汛前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重點檢查。水利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河道、堰壩、涵閘等工程設施進行檢查;街道辦及住建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城鎮內溝河、下水道、泵站、涵閘等工程設施進行檢查;交通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橋涵、路基、站場等工程設施進行檢查;商貿企業、學校、醫院等主管部門要組織人員對企業、學校、醫院自身和防洪設施認真進行檢查。要針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措施,限期逐項落實,并把檢查、處理結果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各鄉鎮(街道)要組織力量對所轄范圍內的河道堤防、涵閘、塘堰壩等防洪除澇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查清險工位置、數量。所有涵閘都要檢修試車,保證啟閉機靈活,做到萬無一失。對檢查出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力爭汛前全部完工。對確有實際困難一時難以處理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保證安全度汛。

(二)抓緊完成防汛應急工程和病險處理,確保工作質量。

各鄉鎮(街道)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按計劃完成防汛應急建設任務。要集中力量做好堤防基礎、險工險段和病險涵閘的加固處理,水利部門要加強質量監督檢查。確保高標準、高質量按計劃完成建設任務。對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工程,要落實應急度汛措施。發改、財政部門要將工程除險資金及早優先安排到位,并加強監督檢查,保證把資金管好、用好。

(三)抓緊清除河道阻水障礙和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做好排澇工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對本轄區的河道阻水障礙要進一步明確清障責任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組織清除,堅決杜絕修建新的違章建筑。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進行開發和修建各種工程設施,都必須按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市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對河道采砂要嚴格管理,按照批準的范圍、作業方式等要求進行開采,嚴防因采砂導致或擴大堤防險情。各鄉鎮(街道)要加強低洼地區的排澇工作,抓緊組織群眾,利用汛前有限時間疏通溝河,整修橋涵,拆除堵壩、路埂,清除溝河阻水植物。城鎮要做好排水系統清淤和阻水障礙清除工作,保證城區排水暢通。

(四)認真落實防御超標準洪水措施。

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縣防汛調度方案和超標準洪水處置措施,結合本地實際,做出具體安排。要加強對重點險工險閘的防守和行、分洪區群眾的宣傳教育、安全轉移工作。一旦分洪,做到臨危不亂,有計劃、有組織、有秩序地轉移撤退,盡可能減少洪澇損失。

(五)組織防汛搶險隊伍,劃分防區,落實責任制。

沿湖大壩及防洪河道的鄉鎮(街道)要在自己的防區內劃分工段,具體落實到責任人。要以民兵為骨干,組成防汛搶險隊伍,實行定領導、定任務、定人員、定工具,汛前搞好編隊,并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和現場演練,提高實戰能力。遇險時,要保證“拉得出、搶得上、守得住”。

(六)積極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和供應工作。

防汛搶險所需梢秸料、草袋、化纖袋、木樁等,以群眾就地取材為主,國家重點儲備為輔。群眾儲備的稍秸料、紡織袋采取“號料登記,備而不集”的辦法,以備急用??h水利局要加強防汛物資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實行專人專帳專庫管理。動用國家儲備的防汛物資,必須經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同意,并報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嚴禁隨意挪用,以保證重點險工險閘抗洪搶險需要。

(七)做好氣象、水文測報和通訊聯絡工作。

氣象、水文部門要及時提供雨情、水情預報,尤其要做好短期天氣形勢變化趨勢的預測和水庫河道洪水預報,遇特殊情況隨時報告。電信、移動等通訊部門要對通訊設備進行檢修,汛期日夜值班,確保上情下達,下情上達,汛情、雨情及時傳遞。必要時,防汛通信可與通信、移動、電力、氣象、公安等部門通訊聯網。廣播電視部門,要確保電視收播,根據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令隨時向公眾汛情和調度命令。

(八)做好災害統計和減災效益分析工作。

各級防辦要高度重視洪澇災害統計和減災效益分析工作,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做到實事求是,及時準確??h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要與民政部門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統一口徑,嚴防亂報、錯報或弄虛作假。要加強統計、評估隊伍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和工作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防洪工程經濟效益分析計算及評價規范(SL206—98)》的要求評估、分析減災效益。

三、主要措施

(一)認真落實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防汛責任制。

實行行政首長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工負責,是搞好防汛工作的關鍵?!斗篮榉ā访鞔_規定:“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一定要抓早、抓實、抓好,做到有備無患,全面落實領導、隊伍、方案、物資等各項責任制,特別要按照《防洪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家防總關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防汛抗旱職責》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強化防汛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逐級分解任務,落實責任。針對有關鄉鎮(街道)和部門人事調整后領導班子成員變化較大的情況,要盡快調整、充實防汛指揮機構,保證防汛指揮調度正常運轉。要進一步完善落實大、中型河道、堰、塘、壩等防洪工程的分管防區及工程現場指揮抗洪搶險和救災分工,切實履行自已的職責。凡因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出現問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二)各級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參與。

防汛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印發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的通知》(防指[2015]1號)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抓好防汛各項工作的落實。各級防汛指揮部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實施對整體防汛工作的組織領導、現場指揮和檢查督促。發改、財政部門要按照縣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做好有關計劃、資金的編制和落實工作。水利、防汛部門要樹立全局觀念,加強綜合協調,統籌研究防汛工作;要加強內部隊伍和工作職能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水平;汛期要加強防汛值班,嚴格值班制度,及時準確掌握、分析、通報雨情、水情、汛情及工情變化,為各級領導指揮防汛搶險當好參謀。氣象部門要做好天氣形勢監測、分析,及時準確提供天氣預報。電力部門要加強電力調度,保障防汛機構、防洪工程、防汛通信以及防洪搶險的電力供應。電訊部門要為防汛通信提供優先便利條件,保障防汛信息暢通。交通部門要為防汛安排好運力,保障搶險人員、物資及撤離人員的運輸。民政部門要做好災民的生活安排和因災倒塌民房的重建工作。衛生部門要做好搶險現場搶險隊員的及時救護,組織好對災區的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公安部門要搞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及時偵破盜竊、破壞防洪工程和通信、水文設施等方面的案件,維護防汛抗洪秩序,與共青團、武警共同做好人防工作。保險部門要做好防洪保險和災后理賠工作。新聞宣傳部門要宣傳國家防汛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防汛工作的重大決策和措施,加強對防汛抗洪工作的報道。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防汛作為全社會的大事,按照各自的職責,真正做到組織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主動完成任務。在緊急調度,特別是涉及部門利益時,一定要以大局為重,堅決執行抗洪搶險指令。

(三)建立健全防汛督查組織。

為把各項防汛責任制和安全度汛措施落到實處,確保防洪安全,為我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必須進一步加大防汛工作督查監督力度,建立健全防汛督查監督機制。

1、督查組織??h領導按照防汛責任分工和防汛工作職責對各鄉鎮(街道)的防汛工作進行全面指導;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在認真履行自身防汛職責的同時,按照分工對有關鄉鎮(街道)的防汛工作進行全面督查;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對各鄉鎮(街道)防汛準備工作、防汛物資儲備、責任制落實情況等進行全面督促檢查。

2、督查內容。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分管范圍內行政領導和有關部門履行防汛職責情況;國家防汛法規、政策及上級防汛指令貫徹執行情況;防汛宣傳發動、隊伍組織和實戰訓練情況,工程防護、物料籌集、預案制訂等防汛準備工作開展情況;重點防洪工程、水毀工程建設情況;巡堤查險、工程搶險、河道清障、遷安救護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實情況。

篇10

第二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權限,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其它取水許可申請分級審批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條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捍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除按《辦法》規定不需要申請或者免于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外,都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部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

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全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機構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或者審批時,應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限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限額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可申請,并提出審核意見后報流域管理機構,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查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和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利用機械提水設施的,其主辦者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人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即國家現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前,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證程度的分析報告;

(四)取水水源已開發利用狀況及水源動態的分析報告;

(五)當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附具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在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預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直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預申請無效。

第八條受理機關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按規定的審查權限審查;需由上級審批機關審查的,應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查權的審批機關審查。

第九條經審查同意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其取水量額度供建設項目立項使用。取水許可預申請自審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內建設項目未立項的,預申請失效,由原審批機關取消其已審查同意的取水量額度。

第十條建設項目此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準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它文件。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以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前款(一)、(二)、(三)、(四)項中的有關文件報告,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出具審批文件。

不需要經過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取水,申請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項規定的文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在接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與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標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受理機關受理取水許可申請書后,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需要由上級審批機關審批的,應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許可申請,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取水許可申請或者補正的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天內(對急需取水的在15天內)上報水利部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四條利用多種水源的,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一并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如其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權限不同,審批機關應根據各自的權限進行審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需要由有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受理機關應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取水許可預申請書或者取水許可申請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六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可申請與第三者發生爭議或者訴訟時,受理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應在受理取水許可申請或者補正的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6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許可申請完畢后,應將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對審批機關不批準取水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可以向審批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九條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動工興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經審批機關核驗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方可鑿井;井成后,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經核定取水量后,由審批機關發給取水許可證: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

第二十二條取水許可持證人需要調整取水量的,必須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在取水許可證變更記錄中注明。

第二十三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取水許可證期滿前90天內,取水許可持證人應持取水許可證等有關文件到原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審批機關辦理更換取水許可證手續,否則取水許可證期滿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件。正本由取水申請人持有,副本由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關備存。

第二十五條審批機關應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并定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