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制度機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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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制度機制

篇1

一、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定原則仍未健全。一方面,18個稅種中仍有稅種為暫行條例,暫未上升為法律。稅收立法任務繁重復雜,實施暫行管理條例的稅種,權威性不高,規定簡單,規章條例交錯重疊,這無疑給給稅收執法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非稅收入管理體制仍未健全。政府非稅收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項目越來越多,但是各項“非稅收入”在劃轉稅務部門后,稅務局只是擁有簡單的“收錢”的權力,而且全國各地在各項“非稅收入”的征收標準上也難趨統一。

(二)部分稅務執法行為缺少規范化,未依法依規征稅征費。一方面,對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未真正掌握政策的關鍵,導致未落實到位,從而使稅收紅利未真正地帶給納稅人。一方面,稅務系統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由于地方政府既定的稅收任務,導致征收“過頭稅費”的行為,損害了企業肌體健康,摧毀經濟穩固發展的基石,埋下更大隱患。一方面,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稅務干部貪圖方便、省事,未嚴格履行稅收執法相關制度,使執法行為存在紕漏。不僅損害了納稅人在稅收執法中的正當權利,也損害了稅務干部在納稅人中的良好形象。

(三)稅收執法標準區域化給經濟跨區域式發展帶來了困擾。一方面,當今區域間經濟融合越來越深,跨省市間的貨物、勞務、服務流動性日漸增多,不同省市的納稅主體面對異地不同稅收政策、執法標準,會有不同程度的困擾,這種困擾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便捷”納稅的初衷。另一方面,企業主體在辦理涉稅涉費事宜中,面對本地和異地不同的稅收征管系統,面對繁瑣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只跑一次腿”的原則。

二、完善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稅費法律制度。一方面,實現所有稅種、費種的設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規范的時機已經成熟,要全面推行稅費法定原則,加快推進現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使各項稅費的征收有法可依。一方面,對于劃轉稅務部門的各項“非稅收入”,在現行平穩劃轉的同時,要建立“非稅收入”征收的相關法律制度,細化相關的征收規范,使各項“非稅收入”的征收在核定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和運轉。既要確保核定部門“非稅收入”的數額準確,又要確保繳費人能在法定期限內足額的繳納。

篇2

【關鍵詞】消防執法;現狀; 規范化建設

Some Thoughts o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hen Ming-xiang,Chu Bing

(Legal System of Fire Depart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Fire BrigadeGuiyangGuizhou550007)

【Abstract】To enhance the fire department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the premise is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in the work to carry out the process to dare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ork, so that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However, due to the actual fir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actively fi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will be related to the content.

【Key words】Fire law enforcement;Status quo;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我消防執法工作不斷完善執法程序、改進執法方式、嚴格執法監督,消防執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較以前均有了明顯提升。但我國消防工作正處于向社會化、法制化轉軌的重要階段,尚有不健全的地方,加之市場經濟正處于世界化、多元化轉型階段,消防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消防執法實踐中暴露出許多薄弱環節,因此,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已成為當前消防工作面臨的一個重要而迫切的問題。

1. 我國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存在的不良問題及原因分析

(1)消防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

《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對推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防法》與執法實踐還存在不完全符合、不完全適應的地方,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的立法或者法律修訂的程序嚴謹復雜,一部法律的制定與完善周期時間較長。法律法規一旦頒布,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但畢竟法律法規制定時具有的前瞻有限,法律法規與快速變化的社會形勢不相適應,導致消防執法監督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標準遵照和參考。相關部門在利益的驅動下,相關制度存在漏洞,“紅頭文件”鉆法律法規的空子,不利于法律的實施,不利于消防執法工作的開展?,F階段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意識不斷提升,一些較為嚴重的火災事故發生之后,由于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加大了對這一事件的關注度,促使一些以“紅頭文件”形式的“新規定”產生,而這些“新規定”往往與法律法規中的標準不符,因此出現了執法人員的現象。

(2)消防執法行為還不夠規范。

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執法主體不適格、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制度不健全和在執法中吃拿卡要等問題。部分專業性強的場所的消防相關要求的技術標準是分散在不同的標準里,這不僅只是剛從事消防監督人員不能把握,而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不能完全掌握,從而不能發揮有效的監督。從一些重大的、特大的火災事故中發現,一些火災隱患其實公安消防機構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存在,有的還多次責令整改甚至停業,然而其火災隱患依舊存在,處理不徹底,不到位。在很多時候對規范的理解和掌握有偏差,不能夠及時的更行自己的知識,應用規范和法律的能力不夠。

(3)執法監督機制存還不夠健全。

目前,消防機構正在不斷加強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力度,并且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例如進行消防監督管理系統的研發升級,對于原有的監督管理規范進行完善,對消防監督執法成效進行考核等,這些對于提升消防監督執法的規范性都有著積極的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消防執法監督機制還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消防執法監督體系還需要優化和改良,例如考核制度還不夠完善,應用的考核方式、考核標準還存在著很多漏洞,不能保障考核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不能通過考核及時發現消防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限制了消防監督執法水平的提升等等。

(4)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消防執法人員戰斗在消防監督工作的第一線,但是現階段一些執法人員存在不熟練業務,不了解消防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水平能力不能滿足工作需求的情況。還有消防監督執法部門的一些干部從部隊內部其他崗位調配過來的,沒有經過系統學習和專業培訓,對于消防專業知識了解較少,僅僅憑借個人經驗開展監督執法工作,導致問題產生。還有一些執法人員沒有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工作中重管理輕服務,或利用手中的權利為自身謀取不法利益,對于消防監督執法部門的社會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

2. 依法治國新形勢對規范消防執法的要求

消防部門作為政府重要職能部門,規范消防執法行為對于更好地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當前,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深入實施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提出一些新要求、新任務。一是對消防執法行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相關人員規范執法行為,充分發揮法律效力。二是對消防執法服務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原有的執法方式向新型執法轉變,變執法為服務,變管理為服務。三是對消防執法隊伍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適當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隊伍整體水平,更有利于執法工作的開展。

3. 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3.1建立完善科學的消防法規體系。

要參照國外先進國家的做法,進一步完善、修改相應的消防法律、規章,既要考慮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也要考慮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既要保證法規、規范的時效性、嚴肅性,也要做到法規、規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消防法》為主體,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與地方性法規、實體性規定與程序性規定、國內與國際相結合的消防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2不斷規范消防監督執法行為。

從內部監督著手,采取上級對下級監督,下級對上級提出建議,同一業務部門和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等方式,保證消防執法活幼既泛戲āM時,做好外部監督工作,采取聘請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司法干部等擔任執法監督員,采取座談討論、問卷調查、邀請現場監督等形式,廣泛征求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將整改情況進行反饋,提高消防執法工作的公信力。

3.3加強消防監督執法制度建設。

要參照國外先進國家的做法,進一步完善、修改相應的消防法律、規章,既要考慮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也要考慮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既要保證法規、規范的時效性、嚴肅性,也要做到法規、規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龍頭,行政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與地方性法規、實體性規定與程序性規定、國內與國際相結合的消防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4加強隊伍建設,促進執法水平的提升。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不僅需要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還需要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引導執法人員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開展經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利用執法為民、職業道德、廉政消防等教育活動,幫助執法人員樹立良好的政治觀、人生觀、價值觀,端正執法人員的執法態度,加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以積極主動的參與到執法規范化建設中去,對自身高標準、嚴要求,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保障執法工作的公平性、文明性和規范性,提升消防監督執法部門的公信力。

(2)注重執法業務培訓,打造高素質的執法工作隊伍。消防監督執法成效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有著密切的聯系,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不是某一時期或者某一階段需要落實的工作,而是需要長期堅持不懈開展的工作。消防機構內設的法制部門要充分發揮指導規范作用,促進各級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培訓工作要有規劃、有層次、有針對性的開展,加深執法人員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提升對各項技術設備運用的熟練度,提升對執法程序的掌握程度,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消防監督執法隊伍。

(3)優化消防監督執法隊伍,保障執法隊伍的穩定性。一名優秀的執法人員是執法部門最寶貴的財富,而一名優秀執法人員的培養,需要一定時間和資源的投入。消防監督執法部門必須要不斷對執法隊伍進行優化,保障執法隊伍的穩定性,避免人才流失。要建立科學、完善的選人用人和獎懲機制,擴展人才的選拔渠道,對于執法人員的選用,必須保證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為真正有才能的人提供良好的發展平臺,也為消防監督執法隊伍注入新的活力。

4. 結語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根本要求。消防執法部門作為我國公安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積極尋找、深入研究執法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各類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進完善,推動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1]黃金. 論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對策與現實意義[J]. 消防界(電子版),2015,(01):55~56.

[2]李軍. 深化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幾點思考[J]. 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5,(07):54~56+45.

篇3

一、*省*經濟開發區四期統建廠房區實行土地有償出讓、企業分戶立項、廠房統一建設。

二、統建廠房區用地用于安排用地1萬平方米左右的企業,入區企業受讓的國有土地五年內不得轉讓,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由開發區管委會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進入統建廠房區企業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必須遵守本辦法關于統建廠房區招商、建設的相關規定;

3、20*年納稅額超過50萬元以上;

4、投資強度必須達到浙土資發[20*]93號文件精神要求,95~240萬元/畝;

5、投資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園區環保要求;

6、一次付清土地出讓金,并按期支付廠房統建工程款。

7、入區企業必須變更工商登記,地址必須與本次用地地址相一致(原注冊地址在開發區內的企業除外)。

四、申請入區企業根據以下項目考核計分,按照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確定入區

1、20*年納稅額每萬元1分;

2、企業單位用地納稅額得分按以下公式計算:

*企業單位用地納稅額得分=企業實際納稅額(萬元)/企業總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計稅時間:20*年1-12月;

*總用地面積包括企業自有用地面積和租用面積。

3、場地租用得分=企業單位用地面積納稅額分值×(租用面積+1);

4、自營出口每5萬美元計1分;

5、ISO9000認證計5分,ISO14000、SA8000認證計10分;

6、授權發明專利或國外專利授權每項計30分、實用新型專利每項計10分,外觀設計專利每項計5分,產品安全等其他認證每項計2分;

7、獲國家級示范企業(含AAA信用企業)每一個A計10分,省級每一個A計5分,市級每一個A計3分,縣級每一個A計1分;

8、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級或項目計20分,省級計15分,市級計10分,縣級計5分。

五、入區企業的廠房及其他附屬設施由企業委托開發區管委會按如下規定組織建設

1、入區企業自接到入區通知,草簽土地受讓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足額土地出讓金,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2、統建廠房區的規劃及廠房設計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組織,各單元廠房的建筑形式、色彩要和諧大方,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之間,容積率≥1.0,在此前提下,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對廠房結構提出建議。

3、統建廠房施工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統一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入區企業可推選3~5人,組成業主代表管理小組參與招投標和建設監督管理。

篇4

一、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程序之不足 

(一)程序啟動未體現參與性 

目前仍采職權主義的原則,未給予當事人申請的程序性權利,由刑罰執行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在符合時點上依職權啟動。一般由分監區組織集體評議、經監區討論通過后報刑罰執行科初審,同時送一份罪犯減刑、假釋名冊給派駐檢察室,刑罰執行科對監區呈報材料審核后提交監獄評審委員會評審,最后由監獄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向法院提請。特別對于刑罰執行機關應當提請減刑假釋卻不提請進行糾正存在困難。實踐中主要還是依靠開展檢察官接待活動、開啟檢察官信箱、與被監管人談話等較為普遍的日常檢察途徑發現問題,且有的罪犯擔心提出異議后會遭到打擊報復,不敢向檢察機關提出異議,從而造成發現及查實應當對罪犯減刑假釋而未提請的情形,存在著實際操作上的困難。 

(二)提請環節未盡程序完善 

一是未給予聽取服刑罪犯及其委托律師、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師等當事人的意見的程序性權利,而是在監管場所內部一個相對封閉的狀態下運行。在實踐中檢察機關除列席監獄評審委員會之外,對審查中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駐監檢察人員才采取調閱案卷、找罪犯談話等方式進行詳細檢察,而一般情況下都是書面審查名冊、參加會議聽聽匯報材料,這樣的監督方式難以確保監督效果。二是在對保外就醫監督工作中,檢察監督很少延伸到疾病鑒定這個重要環節,且一些駐監檢察室未配備法醫,檢察人員只能根據監獄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看監獄醫院出具的病殘鑒定在表面上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病殘范圍》,無法做到深入了解病情,無法確定病犯是否達到了“失代償功能”、“生活不能自理”、“明顯功能障礙”、“久治不愈”等病殘標準。三是盡管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提出檢察意見的權力,但是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作出提請決定的剛性監督權。在刑罰執行機關不接受檢察意見的情況下,監所檢察部門只能將相關情況報“相應的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而相關檢察院的處理也只能依靠雙方干警相互間的溝通,尤其是雙方負責人的溝通更為重要,顯然這在制度設置上并不科學。① 

(三)法律文書適用情形未予明確 

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執行監督的法律文書格式,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向法院、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發出《暫予監外執行提請檢察意見書》、《減刑建議意見書》、《假釋建議檢察意見書》。但是對刑罰執行機關提請不當提出糾正意見以及采用什么格式的法律文書沒有明確。在提出糾正意見的階段,有發現問題立即提出糾正進行同步監督的,也有發現問題不立即糾正而在執行機關提請以后才發出法律文書進行糾正的;有在監區呈報后或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就向執行機關發出糾正法律文書的,也有在監獄向法院提請或向監獄管理局呈報后才發出文書的;在提出糾正意見的法律文書格式上,有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有的發出《檢察意見書》或《檢察建議書》,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強化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之程序規控 

“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由不同的程序和步驟構成。”②過去檢察機關在收到法院或批準機關的法律文書再進行審查的監督程序是與立法精神相悖的。有效進行刑罰變更執行監督的關鍵在其全過程與各環節的監督,置刑罰變更執行活動與監督同步,從而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一)啟動程序 

檢察機關應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開展同步監督。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假釋等變更刑罰執行的,應將刑罰變更執行建議書的副本及相關案卷材料移送派駐執行機關檢察機構進行審查,啟動同步監督審查程序。檢察機關對刑罰變更執行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一是審查被提請的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審查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檢察提請呈報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檢察行政獎勵、立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證據是否充分,對提請假釋的,是否附有社區矯正機構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等。三是審查書面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四是審查提請流程是否合法。在啟動同步監督程序前,檢察機關還可以派員列席執行機關的有關討論會議,調取罪犯的記分考核匯總表、采取約談罪犯、找監管民警了解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罪犯及其委托律師、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師等當事人的意見等日常檢察方式或開展專項檢察活動方式檢查罪犯的基礎分、獎勵分,及時掌握罪犯考核獎懲情況,確保罪犯考核獎懲的公平公正。 

篇5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加快上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在上海市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開發區應按照上海市經濟發展戰略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吸收外資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產業,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為主。根據需要也可興建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外事活動場所和舉辦旅游、提供寓所等服務性項目。

第四條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開發區投資者提供良好的生產、經營條件,不斷完善供水、供電、供煤氣、排水、通信、道路、倉儲運輸、生活服務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

第五條開發區內投資者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開發區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國投資工作的部門是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對開發區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制訂和修改開發區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制訂和開發區的具體管理規定;

(三)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檢查、督促、協調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水、電、氣、通信等公用設施的供應;

(五)檢查、監督、協調市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六)協調解決開發區內各項目在建設和經營過程中的問題;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授予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各項職權以外,開發區內原由市或區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管的基礎設施、土地房產、環境保護和公安、交通、消防、文化、教育、衛生、綠化、計劃生育等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開發區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發展規劃,負責本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房產經營,協助投資者興辦企業,并幫助聯系水、電、氣、通信等公用設施的供應工作。

第三章投資與經營

第九條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或者采取我國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進行投資、經營。

國內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也可在開發區內舉辦獨立經營的企業或者聯合經營的企業。

第十條在開發區內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內使用土地,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土地使用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需在國外或港澳地區的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應事先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上海市境內設置完整的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開發區內的企業應在注冊登記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

第十五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準的合同范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采購生產資料和銷售產品。

第十六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十八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開發區內的企業停業解散,應向原審批部門申報理由,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外,還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

經批準在開發區內設立的國內企業,除減免稅優惠必須由國家批準外,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1995年底前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內自建的房屋或者購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的月份起,免征房產稅五年。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準,可減征或免征工商統一稅。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經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審核同意后,應確保貸放;其它信貸資金,優先貸放。

第二十五條外商在開發區內可以按照統一規劃,投資開發場地,從事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和房產經營。

從事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開發區內生產性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內可以建立保稅倉庫,為開發區內外的企業提供服務。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還可以建立轉口型保稅倉庫和保稅加工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同樣適用于華僑和*、*、*同胞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舉辦的企業。

篇6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法務會計的需求日益增加。就司法機關這一需求主體而言,在法制建設的過程中,訴訟證據的確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顯,而在訴訟的過程中,往往涉及到許多與會計相關的法律問題,法官鑒于會計知識的缺乏,需要委托司法會計師提供司法會計服務;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而言,社會主義法制越健全,法制觀念越深入人心,在職工舞弊、企業糾紛、個人財產糾紛訴訟案件中,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他們也需要司法會計服務來提供訴訟支持。不管是法官還是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其所能獲得服務質量的高低取決于法務會計制度及其完善程度。而我國目前尚沒有一套完備的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制度、鑒證制度以及從事法務會計人員資格認定規范和法務會計業務規范體系,這必然會嚴重阻礙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

筆者認為,應由財政部牽頭,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著手進行法務會計制度建設,各級會計主管部門、會計學會應主動與法律界、社會公眾溝通,使我們的會計法規、會計思維、會計觀念能夠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和有效遵循,具體來說應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設:

一、大力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一)加強法務會計理論教育。大學教育為美國的法務會計人員所必須的基本素質提供了保證,如美國的一項調查表明:約有9%的大學已經開設了法務會計學專業課程,同時絕大多數大學都認為開設法務會計課程十分重要。我國在法學本科專業中進行法務會計選修課教育主要集中與少數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尚未建立正規的法務會計或法務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體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為空白,僅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有幾位法務會計方向的碩士研究生。高校目前培養出來的會計學方向的學生,在會計專業知識方面一般較強,而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較弱,這導致了法務會計專門人才的嚴重匱乏。

就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看,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設專業或在會計專業下增設專業方向,還可以采取攻讀雙學歷、雙學位的培養方式,鼓勵并創造條件,讓會計專業的學生輔修法學類專業。從而盡快培養出一大批既精通會計又熟悉相關法律的法務會計人才,以適應新環境的需要。

(二)規范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程序。在我國,從事法務會計業務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相關會計人員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在法務會計應用較多的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取證難或不會應用法務會計技術查處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的業務事實。法務會計是服務于法庭的,具有相當的嚴肅性,要求法務會計師具備相當高的專業素養。鑒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比較成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水平也較高,法務會計師應當以此為藍本,通過對注冊會計師進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訓或在資格考試中加試相關法律科目,考核相關法務知識等途徑使其能夠勝任法務會計一職。同時,由于我國經濟、法律環境的不斷變化,建立有效的法務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法務會計年檢制度。我國在建立法務會計時,除應規定從事法務會計業務的事務所必須取得資格認證、從事法務會計業務的法務會計人員必須通過法務會計資格考試并接受后續教育外,還應定期進行年檢。對于違反職業道德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鑒定結論的法務會計人員和所在的事務所,應吊銷其從業資格或暫停其從事的業務,同時輔之以適當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為了提高法務會計人員和所在的事務所的獨立性和從業時的權威性,應由法院指定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法務會計人員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二、加強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力度

理論是實務的先導,在我國法務會計實踐有所發展的情況下,其理論研究相當滯后,至今沒有形成較完整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運轉,經濟損益如何度量,我國現階段法務會計的發展有何特點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研究,以指導法務會計實踐健康有序地發展。為此應積極營造良好的研究氛圍,以召開研討會、設立課題等各種形式加以引導和推動。在開展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過程中,會計學界應當與法學界加強聯系與溝通,尤其是會計學界應廣泛吸收法學、邏輯學、證據學等學科知識,借鑒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實際,建立起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有助于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

三、強化法務會計業務規范體系

美國法務會計職業準則以及道德規范,在法務會計人員執業過程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比較缺乏開展法務會計業務的相關規范。由于法務會計業務可能產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此對法務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客觀性以及為客戶保密等幾方面的內容予以嚴格規范是非常必要的。但必須指出的是,由于法務會計業務存在多樣性,且法務會計涉及法律和會計兩方面的相關規定。因此,在制定規范時,必須考慮我國的司法實踐。

四、建立穩定的法務會計機構

除了設立全國性的、地區性的法務會計發展機構,對法務會計業務,從人員、制度上進行指導之外,還應有具體的業務部門作為法務會計人員的載體,以促進法務會計持續穩定的發展。國外在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專門的法務會計機構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首先,一般認為法務會計屬于會計咨詢和服務業務。與其他會計形式相比,法務會計工作是為法庭服務的,強調其獨立、客觀、公正,而獨立審計準則對社會審計的約束條款正好符合該要求。其次,如前所述,從專業知識結構和水平出發,法務會計師可以由注冊會計師發展而來,那么會計師事務所當然應是法務會計師發展理想之所在。第三,由于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獨立審計業務不斷拓展,在審計體系中所占的分量和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完全能夠滿足法務會計發展的需要。

考慮到我國目前與法律相關的會計與審計業務,有時也委托給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從中選取一些有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培訓與認定,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部門。在上海,最近已經由司法部門給某些事務所頒發了司法會計鑒定的資質證書,并進行定期培訓。這是一個非??上驳默F象。這將為中國法務會計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五、確立統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

當前,我國有關機構從事司法會計鑒定時,依據的是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而沒有統一的技術鑒定標準,這必然影響司法會計鑒定的準確性,也影響法務會計的發展。故我國應建立統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完善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應包括:鑒定證據的提取標推、對比檢驗標準、綜合判斷標準、鑒定結論出具標準等幾個方面。其中,鑒定證據的提取標準包括鑒定證據的取得、篩選、歸納和整合;對比檢驗標準包括被鑒定方財務行為和財務后果的對比和資金的所有權狀態的改變標準兩個方面;綜合判斷標準指在收集分析證據的基礎上綜合判斷被鑒定方的最終財務后果;鑒定結論出具標準規范鑒定結論的種類、適用范圍、格式和術語等內容。

六、建立專家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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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方法及措施;關鍵環節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建設工程也在逐漸的增加。建設工程的質量一直是建設工程的一個關鍵點,它不僅與工程的適用性相關,還與建設項目的投資效果具有很大的關系,而且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也起著相應的影響。目前,很多的建設工程在工程質量監督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們將對其進行分析,為了確保工程質量監督發揮其應用的作用,我們對工程質量監督中應該把握的關鍵環節進行了分析與探討,并提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方法以及相應的措施。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在進行質量監督的過程中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工程質量監督的注冊方面

很多的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監督的注冊方面都存在著滯后的問題,其主要表現為建設單位先開工,后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的注冊。

2. 工程竣工的結算方面

在工程竣工的時候,監督機構在沒有出示監督報告就進行了竣工驗收與工程竣工結算,而這是違反建設工程的建設程序的。

3. 工程發包方面

在建設工程的工程發包方面主要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區域保護問題。由于在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單位的選擇上沒有形成一個競爭的機制,所以致使各承包單位在區域外的作業質量以及服務水平相對于本區域而言就相對較高。

第二,建設工程被發包給素質及專業水平較低的單位。將建設項目分包給質量管理水平較差的單位,然后其又將項目進行層層分包,這樣一來,其不僅是嚴重的違規行為,還會給工程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

第三,未按照規定聘請工程監理。有的建設單位為了節約成本,對一些必須進行工程監理的工程項目并沒有聘請工程監理。

4. 質量管理方面

第一,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管理較為嚴格,而對設計與監理單位的管理則相對松懈。

第二,逾越了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中的職責范圍,例如,對指定設計進行變更。

第三,對原材料的質量控制較為松懈。

第四,建設工程中仍然存在的“低、老、壞”的現象。例如現場補口除銹等級不夠、絕緣層的損壞嚴重等等。

第五,建設單位指重視工期,而忽視了工程的質量。

5. 工程竣工的驗收方面

第一,工程竣工驗收時的資料歸檔不全面,很多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歸檔時都只是將施工及監理資料進行了歸檔,而忽視了建設單位的資料。

第二,施工資料與工程進度不同步,甚至存在著假資料。這種現象存在的原因是對工程施工中的資料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最后就會造成資料丟失,以及補假資料的現象出現。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應把握的關鍵環節

在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中,其需要把握的關鍵環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監督注冊環節

監督注冊環節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首要環節,其主要是了解工程的情況以及各參與方的資質,以及開展質量監督注冊的情況的專項檢查。

2. 施工階段監督檢查的關鍵環節

該關鍵環節主要是建設單位進行質量驗收以及隱蔽工程檢查,對設計變更進行管理,以及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理。其中,建設單位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理是該監督環節的重點。

3. 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督檢查環節

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督檢查環節主要是在驗收前對工程的保證資料以及質量等級進行核查,在驗收時要監督竣工驗收的程序,然后在驗收的會議上要對各種總結報告進行認真的審查,并要進行監督報告的宣讀,因此,宣讀報告一定要提前編寫好,最后則需要對竣工驗收后是否形成了驗收結論進行監督。

三、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方法及措施

1. 工程開工前的監督

開工前的監督主要是對各執行工程建設程序的單位進行重點的監督檢查,即對工程各參見單位的資質以及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還需要對其專業配置、人員數量及設備配置各方面是否與投標文件相符進行核查。另外,還需要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后才可以作為施工依據。

2. 施工過程中的監督

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在質量行為的監督方面應嚴格,對監理規范及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以及工序的把關是否嚴格等需要進行重點的監督管理。還需要檢查施工單位的資質以及監督其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在施工中施工單位是否有按照施工圖審文件進行施工也是質量監督的關鍵點。另外,還需要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以及現場人員的上崗資質等進行監督,對與建設工程設計結構安全具有很到關系的試件等都需要進行取樣檢測。在工藝管道方面,還要采取第三方檢測的管理制度。

3. 加強工程實體的質量管理

工程的實體質量與工程項目的使用壽命以及安全等有著直接的聯系,因此,加強工程實體質量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工程項目的實體質量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①對于重點項目以及重點施工階段,監理部門應該派專人到施工現場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及檢查,以做到全過程參與,從而達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的目的,使工程的質量及建設情況始終在受控狀態。②充分發揮基層單位在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讓基層單位參與到施工的管理中去,所有工程必須有使用單位的簽字才能進行結算。③監理部門應在工程開工前將項目責任部門、施工、設計、監理乙級材料供應單位負責人等組織起來開展一個工程質量監督交流會。④建立一個集預見性、服務性為一體的質量監督模式,從而做到服務與執法的有機結合。

4. 加強質量監督隊伍的建設

加強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的關鍵就是加強質量監督隊伍的建設,提高隊伍自身的素質?;そㄔO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是一個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行業,并且屬于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的行業,因此化工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需要多學科、多門類的復合型人才。由此可見,加強質量監督隊伍的建設就是要根據其工作的特點,并結合實際,全面建設素質過硬、戰斗力強的團隊。

5. 將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協調好與建設單位的關系

質量監督單位與建設單位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要加強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就必須最好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監督單位要為建設單位解決實際問題以及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另外,監督單位在處理問題時要講求處理藝術,要讓建設單位切實感受到監督方不是在找問題。

四、結束語

對化工建設工程而言,工程的質量對其投入使用后的適用性與安全性有著密切的關系。而在進行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時,除了要按照相應的法規以及施工過規范、設計文件等進行監督管理之外,還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督策略。另外,化工建設工程是一個多學科、多門類的復合型工作,要保證其質量若是只制定相應的監督策略是不夠的,還需要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調。筆者主要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關鍵環節以及加強質量監督的措施進行了分析,希望對今后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孔令超.淺析如何加強工程質量監督[J].中國石油和化工標準與質量,2011,31(10):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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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建設;預算管理;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國庫;財政部門;建設單位;預算數;財政支出;用款計劃;財政授權支付;

1.關于國庫集中支付對公路建設預算管理的作用

1.1要提高公路建設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將以往財政部門按照單位預算審核數直接將預算資金撥付到預算單位,由預算單位自行支付的做法轉為“有預算才有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公路建設單位將不能隨便改變項目資金用途,這就對公路建設預算單位提出更高的要求。公路建設單位在編報預算數時,要徹底改變以前那種項目預算基本上由項目負責人憑經驗估算、項目預算不夠經濟合理、項目批準后項目預算難以執行等情況的出現,細化預算編制項目,以提高預算數據的準確性。

1.2要提高公路建設支出的透明度。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同時嚴格限定了財政授權支付范圍。因此,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無論是領導還是財務管理人員,都應該從傳統的理財方法中轉變過來,把工作重點向編制分月用款計劃以申報用款申請轉變。加強單位收支的控制和管理,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和透明度。預算應向單位全員征求修改意見,對每一項支出都要從實際出發認真編制,詳細論證,確保編制出的預算數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出預算單位的實際情況。

1.3提高預算管理信息化程度。建立現代國庫管理的目的是減少資金運行的中間環節,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做到實時支付,當日清算。由于傳統的手工作業不能滿足此種管理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必須運用先進的現代技術信息網絡系統,實現預算網上申請,財政國庫支付局網上審核,銀行網上支付,實現財政資金高效、安全運行,有效解決財政資金多環節撥付、多戶頭存款和多環節審批程序的問題。

2.說明國庫集中支付下公路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并沒有改變公路建設單位預算編制、執行的主體地位,公路建設預算的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并沒有受到影響。此外,建設單位在財政資金集中支付中還額外承擔了編制用款計劃,提出資金使用申請等方面的職責。因此,公路建設預算管理在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問題。

2.1預算管理機構設置不科學。目前的預算管理工作僅僅依靠財務部門來推動,其他部門及員工將預算管理視為財務部門一己之責,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大多只是簡單的上報一個預算數,在預算編制、目標制定的過程中,上下級之間討價還價來求得預算的平衡,使預算滾輪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2.2預算編制內容不完整。公路建設單位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缺乏整合思想,沒有融入總預算的理念,缺乏完整的預算指標體系,存在預算編制內容不全面、預算編制內容沒有細化等問題。

2.3預算編制方法不科學。公路建設預算編制的過程中,通常是在基年的基礎上考慮預算年度權變因素,對原有預算數予以增減的基礎上確定的。這樣的編制方法是在假定原有的數據在預算年度都是必須發生,原有的各項成本費用的開支都是合理的情況下做出的。但在實際建設的過程中,建設單位面臨的經濟環境在不斷的變化,按照定基預算的方法得出的預算標準常常缺乏應有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沒能真正做到以收定支,不能真正調動部門單位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加劇了資金供求矛盾。

2.4預算批準存在時滯性。公路建設預算請款環節復雜,不僅要根據批復填報具體的用款計劃,還要在用款計劃使用前逐級提出使用申請,若預算批復不及時,財政部門的授權支付額度就很難及時下達。

3、對國庫集中支付下加強公路建設預算管理的建議

3.1要建立科學化的預算組織體系。公路建設預算管理工作是集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控與預算分析考核于一體的綜合性體系。除建設單位領導注重企業預算文化建設,確保嚴格遵守“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預算平衡原則、堅持不預算不支出的原則編制預算外,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預算組織體系―全面預算管理小組來綜合協調單位的預算管理工作。全面預算管理小組在實施預算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應將預算管理目標細化、分解并落實到各個職能部門、科室甚至個人,確保單位形成全員、全面參與預算的良性機制,有效改善以往以財務部門進行預算管理的難題,提高決策效率,減少各部門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矛盾與沖突,強化預算在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的核心地位。

3.2要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公路建設預算是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基礎,國庫集中支付是公路建設預算得以有效實施的保證。預算編制內容是否完善,將直接影響預算的執行。

3.3積極推行零基預算的方法。公路建設單位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應積極推行零基預算的編制方法。零基預算是在編制建設成本費用的過程中,不考慮以往各項費用支出的大小,將預算年度的基數定為零,因地制宜,重新分析計算各項經費支出的性質及支出金額的大小,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編制費用預算的一種方式。

3.4加強預算監控力度。公路建設面臨的環境復雜多變,為確保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公路建設預算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建立起預算動態監控機制。一是建設單位的各預算單位責任主體以預算編制目標為基礎,及時檢查預算執行的進度及結果,及時發現預算差異并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提出糾偏措施,確保國庫集中支付與單位預算之間的協調。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預算約束,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各項成本費用的調整變動,必須按照既定的調整標準嚴格執行相應的審批,以確保預算責任到人。三是應建立起公路建設預算管理預警機制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預算管理的風險。在執行預算分析時,按照預算收支的實際情況與預算額度之間差異度的大小設置具體的預警標準,并適時發出預警通知,以便提醒有關部門按照授權制度進行分析和審核,隨時監控預算執行進程。

3.5完善信息化系統建設。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的預算工作,信息交換量大,時效性強,這就需要公路建設單位完善信息管理制度,更好滿足單位和財政部門相關處室查詢、對賬、分析工作。要充分利用原有網絡基礎,通過系統升級、硬件改造、人員培訓等方式加強網絡建設,保證預算信息傳輸的及時、完整,優化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的銜接工作。擴充預算單位與財政部門及銀行的連接線路,以便提升預算單位與其聯網速度,確保財政和預算單位之間的網絡連通,保證預算審批的時效性與預算執行全過程的透明性。

結束語

綜合上述,認為建立對公路建設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機制,是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財政部門的財政調控能力,同時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必然會對公路建設預算工作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使公路建設事業更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徐芳,劉國慶. 政府收費還貸公路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探討[J]. 交通財會. 2011(01)

[2] 劉建英,賀磊. 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公路建設預算管理的思考[J]. 交通財會.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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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量監督與質量管理,是兩項主要任務

《產品質量法》頒布實施以前,質量監督的傳統做法是依據產品標準來檢驗產品質量,在《標準化法》頒布實施以前,更多的做法是用同一的產品標準來檢驗同一種產品的質量。隨著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逐漸認識到這種質量監督檢驗的做法帶有很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我們國家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不同的消費層次對產品有不同的需求,不同地區的群體由于生活習慣、各方面條件的差異,對產品也有不同的需求,用同一標準強求一律的做法顯然是不利于提高產品的適應性的。《標準化法》規定將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兩種,是增強產品適應性的明智之舉?!懂a品質量法》規定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依據除了產品標準之外,還可以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作為判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依據。這里同樣是考核產品的符合性,但已經融進了適應性的成分。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質量監督工作的側重點應當放在規范市場、打假治劣上,應當通過對產品符合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并懲處那些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努力為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消費者創造一個滿意放心的購物環境;同時,還要通過質量監督,對那些質量意識差、忽視質量管理、產品不具備符合性的企業提出警告批評,督促其提高產品質量。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管理工作的側重點則應放在扶優扶強、引導消費、服務企業上,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幫助、督促其提高產品質量。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管理工作的側重點則應放在扶優扶強、引導消費、服務企業上,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幫助、督促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上,通過幫助企業增強產品的適應性,即提高產品的質量水平,以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提高市場占有份額。 綜上所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質量監督與質量管理兩項職能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兩個方面,兩項職能的目標是一致的:促進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增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確保我國的經濟能夠更加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管理體制改革中質量管理的職能劃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后,質量監督與質量管理的整體職能遠不止1+1=2的功效,而應當是乘法甚至是倍數的整體功效。

二、食品打假強力保護民生安全

“劣質奶粉”、“散裝假酒”、“毒泡菜”、“毒花椒”、“毒豆芽”、“瘦肉精”、“毒饅頭”……,接二連三的食品質量安全事故,令老百姓人心惶惶。雖然近幾年的食品打假工作卓有成效,但是時有發生的因假冒偽劣而引起的食品質量安全事故依然在老百姓心頭積壓了一片陰影。正因如此,食品質量安全成為群眾共同關注的話題。對此我認為,著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而假冒偽劣不除,特別是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質量事故時有發生,對建立全社會誠信友愛的氛圍構成極大危害。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今年的工作方案中就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辦法和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監管制度。對監管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定期實行PDA巡查制度,并將巡查到的信息錄入到網上,從而達到了食品加工企業的信息電子化監管。而且為食品加工企業安裝視頻,從而對食品加工企業從原材料進廠到半成品乃至成品出廠實行更加全方位的監控。使區域內的食品加工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切實達到了質量安全的要求,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并且作好宣傳工作,積極引導消費者購買有證企業的產品。令人感到滿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要求,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根據國家政策積極實施了28大類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對農產品認證有效性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同時,開展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已取得階段性成果。 但是面對已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我們同時不得不承認,離建立和諧社會對我們所提出的要求相比,我們還有更多的、更復雜的、更艱巨的工作要去做,食品打假,是一場任重而道遠的持久戰。

三、農資打假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農資產品事涉“三農”,假冒偽劣農資直接損害到了農民兄弟的利益,他們對此有切膚之痛。我曾經做過農資農貿市場投資調查研究,并對農資質量問題進行過詳細的調查。因此,對于農資市場的質量現狀,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多年的我深有感觸。在調查研究中農民告訴我們,農業稅的免除讓農民十分開心,但是農資市場的魚龍混雜卻讓農民們笑不出來。在我看來,,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農資質量管理,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失。要創建和諧社會,首先要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并讓他們逐步富足起來,因為“三農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基。 有資料顯示,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開展的21省市農資質量和售后服務情況調查結果表明,農村消費者對農資的質量最不放心,農資質量問題成為當前廣大農村消費者最為關心和重視的問題。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安定有序,農村中廣大農民是重要的參與者,這是大家的共識。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技術監督在其中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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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民間組織;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

1對相關基礎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國又被稱為民間組織,同時還被稱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社會中間組織…中介組織”“第三部門”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國社會科學》上撰文對上述概念進行了比較梳理和辨別分析,最終認為,“民間組織”概念突出了公民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其外延可以涵蓋上述各概念所要表達的主要含義,比較而言,這是一個表達公民社會組織的恰當概念。筆者建議,在談及作為公民社會主體的組織或團體時,盡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間組織”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術語上的不必要爭議和混亂。

研究中筆者亦使用“民間組織”(英譯仍為NGO)作為規范性用語,但并不試圖對其進行界定,因為“理解非政府組織的社會作用比確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比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間組織應具備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個特征。

1.2農村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指對社會上的老弱病殘和生活困難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的人員或者家庭,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救濟和社會福利的總稱。具體到該文的農村社會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為農村弱勢群體提供的各種救助和福利服務的總稱。具體而言,主要包括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戶制度、農村扶貧開發、農村急難救助、農村法律援助、農村危房改造、農村特殊人員救助等諸多方面。

農村社會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對象具有選擇性。古今中外,尤其是農村地區總會有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孤、老、幼、殘、病或因突發性災難而陷入困境的人,國家和社會應給予相應的救助。②社會救助的標準較低。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履行的最起碼的社會保障職責,提供滿足受助對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會救助具有臨時性。社會救助形式多種多樣,除部分長期救助對象外,大部分的社會救助對象,是臨時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對其社會救助就不再繼續。

2民間組織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確定

目前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主體的構成還沒有高度一致的認同和普遍的使用,與傳統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直觀、明了相比,經濟法法律關系比較復雜。而要對這種復雜、多維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抽象并類型化,極易出現概括不全和類型交叉的缺陷。這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現實情況。

客觀的說,對于民間組織的研究,政治學、社會學領域的研究已頗具規模,相對封閉的法學對此的關注與探討已大大滯后。近年來,經濟法學界開始對民間組織進行研究:有的學者將社會組織列為與國家、國家機關、內部組織等并列的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經濟團體明確為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中間層主體與市場主體、經濟行政主體置于“政府一社會中間層一市場”3層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確了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有的學者從“公共管理觀點”對社會自治組織進行經濟法審視;有的學者提出了市場、社會、國家三大經濟法主體群的分類觀點;還有的學者從經濟法中法律機構的特點和第三部門的經濟法功能分析,探討第三部門的經濟法意義。

以上學者的研究盡管在稱謂或側重點上不盡一致,但他.們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重新設計經濟法主體制度,確立第三類主體(民間組織)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該研究持同樣的觀點,并認為理解民間組織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和把握。①民間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主體特殊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的出現既能克服“市場失靈”,又能克服“政府失靈”;既能規制私權濫用,又能遏制國家干預。民間組織的宗旨與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說民間組織是為了實現經濟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動的,其應當屬于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應該定位為獨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場主體自成一類的經濟法主體。對于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簡單替代,也不能過度擴大,而應在經濟法所建立的體系結構中,保持適當地位,發揮應有作用。②民問組織是經濟法的特別調節機制。弗里德曼曾經指出:“法律與所有的有機體相同,必須隨著環境之更易而變化,并在變化中求其生長,否則難免限于僵化,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當前法律體系已經從公私法二元結構向三元結構嬗蠻,經濟法成為獨立于公法與私法的第法域,面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民間組織成為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特殊調節機制。一方面民間組織承擔了越來越多原由政府部門履行的諸如消除貧困、環境保護等滿足社會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務職能,彌補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約政府權力。另一方面民間組織作為利益化的代表,通過自律協調以及與政府的溝通盡可能地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克服市場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義上,民間組織顯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顯了作為經濟法特別調控機制的深刻價值。

3社會救助法的經濟法體系范疇歸屬的確立

社會保障法可分為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3個相對獨立的領域。結構上,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是以勞動法為基礎,社會救助法為底線,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以社會福利法為輔助。社會救助法目的在于通過提供救濟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處于困境中的人能與社會發展相適應。一方面,社會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眾多國家的社會保障法是在社會救助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起來的;另一方面,社會救助是保障社會成員生存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成員中總會有部分人因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難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過社會救助得到幫助。

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同樣表現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學界對于市場秩序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組成部分方面基本達成共識,而在市場主體(或稱經濟法主體)規制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屬于經濟法體系觀點則不統一,對于社會救助法的歸屬研究的代表性觀點有以下幾種。第1種認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法律形式。社會保障法為解決社會分配矛盾,滿足社會成員生存需要;經濟法則為排除經濟發展之障礙,滿足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之要求。兩者的基本價值不同,社會保障法側重于謀求社會公平,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則為經濟效率。兩者同為市場經濟的雙翼,相輔相成,同屬社會法范疇。第2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以社會法屬性為主,兼具經濟法屬性。此觀點與上述第一種觀點類似。第3種認為社會保障法中僅有社會保險法可以成為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并不能全部的構成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第4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認為社會保障法是強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或協調經濟之法,社會保障法體現了社會分配領域的國家干預或協調,因此從屬于經濟法”…。目前這種觀點影響較大,許多高等院校法學院系都把社會保障法作為經濟法系列課程開設。

具體到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筆者根據以上觀點的梳理認為,社會救助法作為社會保障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種國家對社會再分配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制和調控。不僅僅追求社會穩定、社會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而且能有效預防和控制市場機制對社會被救助對象的可能損害,彌補市場調控缺陷和市場失靈,維持市場經濟的良性運作,追求經濟效益當然為其應有之義。其中運用經濟法理念實施的國家干預不僅以經濟性為手段,而且也是以經濟性為目的——即使這些接受社會救助的當事人盡快渡過難關,重新投入到市場經濟活動中,為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繼續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時也獲得自己應得的財富分配額。因此,從社會分配法的角度和經濟性的緯度分析,包括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經濟法中強制性分配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可以獲得正當性理由和根據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是國家干預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統,更是整個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線,當然從屬于經濟法范疇體系。

4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的意義

4.1廓清認識誤區,豐富經濟法理論內容①進一步充實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內容。通過對民間組織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確前者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和后者的經濟法體系歸屬,相信會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進一步充實豐富作出貢獻。②進一步豐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理論研究成果。一般學界認為,社會保障體系包含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3個層次。其中社會救助為社會保障的底線,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的對象往往是社會最弱勢群體。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繼續,統一的“社會救助法”迄今仍然沒有出臺。因此,梳理學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盡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論解釋,以期為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論支撐。

4.2提高重視程度,促進經濟法良性發展①有利于確保經濟法合理運行的方向。通過民間組織這種組織化的形式與國家干預機構進行交涉協商,可以有效避免單個預者勢單力薄、信息不對稱等弊端,使干預決策立法符合社會利益,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遏制“惡法”出臺無疑具有現實意義,從而確保經濟法運行的方向。②有利于監督、糾正不正當的干預行為,維護經濟法的權威。民間組織由于自身資源優勢,所以在行使監督職能,與干預機構的溝通、協商、談判中效果會更好,糾正不當干預行為,維護經濟法的有效運行和權威。③有利于降低經濟法運行成本。民間組織積極參與立法過程,提高經濟法的立法合理性和可接受性,進而使預者樂于遵守這種于己有利的法律規定,增強其合作意識,減少經濟法執行阻力,降低經濟法執法守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