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25 21:36:3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人員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兼職人員代表公司的社外對其公司開展宣傳推廣活動,工作的目標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現場招聘的人氣,工作的目的有:發票、貼海報等工作!
(二)兼職人員管理方法
一、兼職人員工作時間
兼職人員每天早上08:30準時上班,下午17:30下班,中午休息一個半小時,兼職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和無故礦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必須在前一天口頭陳訴,或電話告知!如沒有按照要求執行規定的,按照情節輕重和遲到早退次數處理!1、處罰規定:遲到或早退一次的(時間在30分鐘以內的),給予警告一次,遲到或早退兩次的(時間在30分鐘以內的),給予嚴重警告一次!遲到或早退三次直接給予開除,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無故礦工者直接給予開除并扣除三天的工資!2、獎勵規定:兼職人員每次外出發票必須要有回收率,按照每回收一張按照0.05元一張計數,多回收多計數,上不封頂!
二、兼職人員工資發放
兼職人員工資計數為每小時8元X工作時間+績效(票據回收X0.05元),每月10號之間結算工資
三、兼職人員工作考核
1、入場卷發放
兼職人員每天必須按照要求發出所以外出攜帶的票據,如有不實發放或丟掉,應按照每張票據的價錢給予處罰并賠償于公司票據原有的價格,兼職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在規定的地點發放票據,如發現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地點發放,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開除并給予經濟處罰(特殊情況待定)
2、海報張貼
兼職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外出貼出攜帶的海報,在張貼的過程中,不得有不實或丟掉,如發現不實給予警告并處于經濟處罰,如丟掉,直接給予開除并處于經濟處罰,并且賠償公司海報原價格(特殊情況待定)
三、兼職人員監督辦法
兼職人員外出發票或者張貼海報后,我們會抽排一員進行對其監控,在監控的過程中,如發現兼職人員有消極待工或者工作效率不高的人員,第一次我們應給予批評和教育,第二次給予警告,第三次直接給予開除,并處于經濟處罰!在張貼海報的過程中,如發現沒有在規定的地點張貼出海報,按照每張5元的價錢給予處罰!
兼職人員管理辦法二為了規范部門兼職員工(包括實習生)管理,保障部門和兼職員工雙方的利益,特制定本辦法,請大家自覺遵守。
一、招聘兼職員工的目的
解決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問題;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與合作機制;
工作中發現具有潛質的后備人員。
二、兼職員工招聘流程:
1.申請人向本部門領導和交工部領導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招聘兼職員工的原因,兼職員工的具體崗位職責、兼職時間、工作部門等內容;
2.獲批準后,申請人組織、人力資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確定人選后,填寫兼職員工登記表并向人力資源室報備,人力資源室與兼職員工簽訂兼職協議,內容涉及工作類型、薪酬等,同時將身份證復印件等在人事和財務各存一份;實習時間及報酬從實習生到人力資源室報到、簽訂實習協議之日起算。
4.申請人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填寫《勞動人員薪酬審批表》,經室主任審核、主管主任批準之后,每個月_______日前將上個月的《勞動人員薪酬審批表》交給財務人員,不滿_______月的按照實際時間另行支付。
5.財務人員根據《勞動人員薪酬審批表》支取勞務并發給兼職員工。
6.正式實習生可憑實習協議書向計算機管理員申請考勤卡、計算機、內部通訊用戶,其他兼職員工可申請計算機,但不可申請內部通訊用戶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對服務器的訪問權限。
三、兼職員工報酬
所有兼職員工的報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職員工的報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須經室主任、主管主任批準。
正式簽訂實習協議的京外實習生,與正式員工一樣,享受房補和通訊補助;其他兼職員工則不享受。
所有兼職員工如在兼職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我部門僅給予道義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職員工的管理
兼職員工應及時填寫兼職員工登記表并向人力資源室報備,否則不予辦理勞動報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請人負責。
兼職員工到崗后,申請人應負責向其解釋交通工程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其提供必要的培訓,使其盡快進入角色。申請人有義務督促兼職員工樹立集體榮辱觀,自覺維護交通工程部的集體形象。
短期兼職人員(_______個月以內)離職時應寫出工作報告,對所承擔工作進行系統總結;由主管人員寫出評語(包括任務內容、完成情況、后續需求,該受聘人員的作用與貢獻等簡短記錄)。
中長期人員(超過兩個月)應按工作進程寫出階段性工作總結報告,由主管人員附署工作考評。
所有兼職員工需簽訂保密協議并自覺遵守,利用在我部門工作期間成果和數據發表的論文等形式成果必須冠以我部門名稱。
除小時工外,其他兼職人員離職時應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請人務必告知人力資源室,否則申請人將負責所造成的財務損失。
兼職人員管理辦法三公司為了業務快速發展,采用部份兼職業務人員的方式擴大業務范圍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為了提升服務質量,增強聯動機制,提高團隊作戰能力,創建高效、協作的團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兼職業務員的標準:
1. 在本地具有一定的關系網絡;
2.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并在原單位有一定的業績;
3. 自已的客戶并且有意愿作兼職業務員的;
4. 曾作過或現在正在同類公司作業務的;
5. 滿足上面任何一條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訓的人員。
二、兼職業務員的基本管理規定:
1. 在進入工作前,須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經主管確認合格后,才能開展業務工作;
2.積極宣傳公司,言行舉止注意公司及個人形象;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做好自律。
3.正確處理客戶異議,注意工作方式,樹立個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積極參與公司的培訓工作以及公司組織的活動。
三、兼職業務員的業務流程:
1.業務員與客戶通過溝通,了解客戶需求,正確宣傳公司服務產品以及企業文化
2.確認客戶需要該項服務后,與公司銷售內勤聯絡,將業務信息通報到公司,通報內容有客戶的聯系方式及客戶的要求,客戶的進展情況,由銷售內勤做成文檔形式。
3.銷售內勤統一安排工程人員與客戶聯絡,如有需要,兼職業務人員需陪同工程人員共同處理后續事項。
4.當工程驗收后,兼職業務人員需主動與客戶聯絡,看客戶還有什么需求,并及時反饋到銷售內勤。
5.當該工程收款完全結束后,在當月相應酬勞會拔付到兼職業務人員的帳戶上。
四、薪酬的體系:
1. 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當支付;
2. 兼職業務人員的直接業務提成是業務總金額的6%,間接業務提成是業務總金額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戶,經過宣導很認同公司企業文化,愿意作為公司兼職業務人員開展業務。他介紹張先生做了3萬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張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職業務人員,他介紹黃先生安裝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萬元,這樣,張先生的業務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還可以拿業務提成500元。
3. 如果沒有成為公司的正式兼職業務人員,以上提成沒有;
4. 因部份業務承接時遇到阻力,經與相關業務人員共同協商,可以調整相關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時按協商比例支付。
五、兼職業務人員面對客戶時須一站式解決問題。當用戶找到業務人員,不管是何種事項,兼職業務人員能自已解決的要自已解決,不能自已解決也要自已聯絡能解決問題的人員,并且在聯絡確認完成事項后,向用戶詢問事情的解決進展,客戶對事項的滿意情況。了解情況后及時反饋。
六、內部人員管理也必須是一站式解決問題。如兼職業務人員找到技術人員要求設計及施工完成日期,技術人員作為主要人員負責制,需與相關人員聯絡,完整的回復業務人員,一旦發現有推卸責任或推拖現象,必須馬上上報,作嚴肅處理。
七、在拜訪客戶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禮有節,充分體現公司形象;
八、兼職業務人員應該主動學習業務技能,每天總結自己在工作過程當中遇到的問題,不管是技術上還是商務上,把遇到的問題記錄下來,及時與公司銷售內勤及工程部門溝通,達到每天都有進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訓學習機會,要積極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營銷知識,提高個人軟實力。
九、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 .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
2 .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或證明 ;
3 .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言論;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資源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2 .因兼職影響有損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 參與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 投資于公司的商業競爭對手的;
3. 以職務之便向商業競爭對手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行為的;
十二、兼職業務人員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職的職位,被取消職位的人員不得以本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工作。
十三、公司對兼職業務人員一年進行審查一次,對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業務人員給于取消兼職,被取消職位的人員不得以本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工作。
篇2
外派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
為理清集團外派管理人員的管理關系,明確其有關權力、義務和責任,統一集團管理政策,為其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支持,確保集團與各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經濟效益,實現互利雙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因集團向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所推薦的各類管理人員。
第三條
定義
根據集團發展需要,代表集團權益,受集團統一委派,進駐集團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的人員,統稱外派管理人員(簡稱外派人員)。
第四條
人事管理
1.外派人員的聘用、選拔,原則上是在集團或所屬各子(分)公司的管理人員中培養提拔。
2.外派人員由集團統一任免,受集團和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的雙向管理。
3.由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的經營性質決定,被外派人員必須接受崗位調配。對于不服從公司調配的人員,集團將根據情
節分別給予降職、降薪等處理。
4.外派人員的工作時間、加班、遲到、早退、曠工、事假等考勤情況,參照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的制度執行。
5.外派人員的勞動關系、檔案、考核、獎懲、福利等由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統一管理。外派人員的所有薪酬福利由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支出,相關保險由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購買,勞動合同與調入單位簽訂。如需集團代繳相關保險,書面致函至集團人力資源部申請,并闡明社保費用清算問題。
6.外派人員在外派期間離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手續辦理完畢由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發放外派人員最后工作日的工資。
集團外派人員重新調回集團工作后,原則上享受調出前的職級待遇,也可根據其外派工作期間的表現進行相應的職務調整。
7.外派人員應服從所屬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的勞動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應和派駐公司員工形成和諧的關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對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員,所屬公司如果認為不能勝任的,無權自行更換和調整,應向集團人力資源部提交報告。詳細說明理由,經核實后由集團人力資源部根據情況按規定程序決定調配。
第五條
工作職責
1.外派人員必須依照法律和集團章程行使權力,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外派人員應及時將派駐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重大事項上報
集團,并適時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2.在派駐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召開之前,外派人員要在調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信息資料的基礎上,根據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議題,征求、收集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擬發表意見,提交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3.在派駐企業董事會會議上,外派人員要嚴格按照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形成的意見,行使職權。如果出現對未曾商定的重大事項須作出決議時,應及時報請集團有關職能部門和分管領導研究決定。
4.在派駐企業董事會會議結束后,集團外派人員要及時將會議情況及資料向集團總經理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并將會議資料妥善保管歸檔。
5.外派人員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任。
6.外派人員要認真貫徹集團發展方針,履行業務開展需求的各項工作職責。
7.外派人員為集團經營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由集團人力資部提出建議,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給予表彰或獎勵;對不能很好履行職責的,應及時予以更換。
8.外派人員如違反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或因工作失職給集團公司利益帶來損失的,視情節予以調整崗位、處分、直至開除,并按程序追究其相關經濟法律責任。涉及犯罪的,將移交有關司
法部門處理。
第六條
注意事項
1.未經集團書面授權,集團外派的任何人員均不得擅自對外承諾超出集團經營權限范圍的事項,不得擅自簽署協議、合同,尤其是不能以集團的名義對外擔保,如由此產生的后果將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導游人員的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法人員、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導游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五章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篇4
為鼓勵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政發[20**]7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27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范圍及對象
免費介紹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的城鎮各類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成功就業,持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
二、補貼標準
(一)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的人員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辦理錄用備案和參加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40元/人.次。
(二)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的人員靈活就業,與用人單位簽定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補貼標準為30元/人.次。
(三)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在上述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80元/人.次。
(四)職業介紹機構為下崗失業人員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一年內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
本辦法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政發[20**]76號文件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七類人員。
三、申報核撥
(一)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職業介紹機構,在季度終了后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職業介紹許可證》;
2、免費推薦就業人員花名冊;
3、《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晨
4、《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5、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復印件;
6、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
7、銀行基本帳戶。
(二)初審
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負責對職業介紹機構和個人資質、條件的認定以及申報材料的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錄入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
(三)審核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各區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材料匯總后送市財政部門。
(四)核撥
職業介紹補貼資金從市、區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補貼資金的撥付和管理按**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2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管理與監督
職業介紹機構申領補貼時要實事求是,據實申報,并建立、健全臺帳;區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市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將定期聯合進行重點跟蹤檢查,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取消單位的申領資格,追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并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篇5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以粵食藥監規〔2017〕2號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含保健食品,下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以下簡稱《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健康證明》有效期內在全省范圍內通用。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對全省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表和《健康證明》樣式進行統一規定。
第四條 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具備健康檢查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所屬區(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自愿納入全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書面申請,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各地上報名單,及時公布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第五條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健康證明》信息化管理平臺,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六條 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本單位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目錄和人員名錄,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和每日晨檢記錄的檔案管理。
第八條 發現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應從全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化管理系統中公布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中自行選擇健康檢查的機構。
第十條 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備與健康檢查相適應的檢查、化驗場地、設施設備和管理制度。各種設備運行良好,有相應的規范操作規程;
(三)具有與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置數碼照相和打印設備,對申請辦理健康檢查證明的人員頭像進行現場采集和打印;
(五)具有現代信息化管理設備和技術,對健康檢查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
(六)安裝使用全省統一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報送系統;
(七)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健康檢查項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體格檢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膚等檢查;
(三)肝功能檢查,谷丙轉氨酶異常的應當補充檢查HAV-IgM、HEV-IgM;
(四)常規微生物項目檢驗:痢疾桿菌、傷寒、副傷寒;(五)胸部x射線攝影檢查。
第十二條 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有效《健康證明》。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從事直接接觸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證明》,而又無法證明持有《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按未取得《健康證明》處罰。
第十三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合適的場所上墻公示《健康證明》或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資料,以接受監管部門和消費者等的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連續兩個月未上傳《健康證明》信息的,予以書面告知;再連續一個月未上傳《健康證明》數據的,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從全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平臺名單中刪除。
篇6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維護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內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衛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機關應當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共同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地來京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實行戶籍地、現居住地雙向管理制度。
第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中18至49歲的育齡婦女(以下簡稱外地成年育齡婦女)在來京十日內,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交驗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F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在查驗其婚育證明后,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婚育證》(以下簡稱《婚育證》)。
外地成年育齡婦女未持婚育證明或者婚育證明不完備的,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要求其補辦,并予以登記。在補辦期間,應當通知其戶籍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第七條 外地成年育齡婦女應當持《婚育證》向有關部門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對無本市《婚育證》的外地成年育齡婦女,公安機關不予核發暫住證,勞動保障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出借、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第八條《婚育證》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齡婦女應當每年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婚育證》的注冊。持有《婚育證》的人員變更居住地的,必須到新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新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通知其原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痘橛C》不得轉讓、偽造、出賣。
第九條 外地來京育齡人員應當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外地來京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有用人單位的,在用人單位領取避孕藥具;無用人單位的,憑《婚育證》在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領取避孕藥具。
第十條 外地來京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持《婚育證》定期到現居住地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檢查,并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為其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外地來京人員的節育手術費,有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由用人單位和雇主支付;無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由本人暫付,回戶籍所在地報銷。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懷孕、生育的,必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生育規劃證明(生育證),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育齡婦女的孕產期醫療保健服務,對在京懷孕、生育的外地來京育齡婦女應當查驗其生育規劃證明(生育證);對無生育規劃證(生育證)的,在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同時,應當立即通知其現居住地或者醫療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將外地來京已婚育齡婦女懷孕、生育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第十四條 對在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不負責任,未到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或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予以處罰:
(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予以警告,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其限期離京。
(二)對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注冊、變更登記,不按規定接受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檢查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無生育規劃證明(生育證)懷孕的外地來京人員,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責令限期補辦證明;逾期仍無證明的,應當限期終止妊娠,逾期仍不終止妊娠的,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公安、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按有關規定暫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待終止妊娠后發還。
第十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超計劃生育的,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吊銷《婚育證》,按照超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的征收標準處以罰款。并可提請公安、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按有關規定吊銷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并責令其限期離京。
第十八條 對在戶籍地超計劃生育的外地來京人員及其配偶,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不予辦理《婚育證》;對已經取得本市《婚育證》、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的,由區、縣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吊銷其《婚育證》,并提請有關制發證照機關按規定吊銷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同時責令其限期離京。
第十九條 本市單位和個人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向外地來京人員出借、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的,必須與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依法簽訂責任書,按責任書的規定,負責外地來京人員的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和避孕節育服務工作。對拒不簽訂責任書或者不履行責任書的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劃生育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外地來京人員有的人是從北京高校畢業后,沒有去所分配的外地而在北京找到工作,有的人則是從外地高校畢業后,離開最初的工作單位而前來北京尋得崗位。盡管他們實現了就業,但是,從就業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相分離這種視角來看,他們仍然屬于漂的一族。
近來出現的外地來京人員一族一詞,在特定的意義上,是指那些從其他地方來到北京(遷移應是漂的第一層含義),在北京生活但卻沒有北京戶口的人群,他們或已經有職業,或正在尋找發展機遇(未扎根應是漂的第二層含義)。這些人幾乎都是青年人,多數人往往具有一定學歷或較高的文化素養、知識技能,他們主要尋求在文化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一展抱負。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完善現行分配制度,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
2、強化會計從業人員日常行為規范管理,培養遵紀守法、恪盡職守的優良作風。
3、提高員工認識,進一步順應我行內部改革需要,。
4、建立一種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收入分配格局,逐步形成基于考核基礎的、能夠真正體現崗位和貢獻差異的分配激勵機制。
5、加強部門領導、主管、一般員工之間的相互了解,促進企業文化和團隊精神的建設。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本辦法適用于市分行會計結算部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全體會計前臺工作人員和會計結算部本部機關工作人員。
2、本辦法中的績效考核是指通過對員工在出勤、優質服務、核算質量、內控管理、業務學習等方面進行日常記錄、定期綜合評定和根據員工綜合評定結果對員工除按上級有關政策直接發放到指定個人的基本工資、獎勵、補貼等性質外的所有貨幣化收入進行強制再分配的過程。
3、其他有權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條 考核依據
根據會計從業人員在被考核期間的出勤、優質服務、核算質量、內控管理、業務學習和其他工作表現情況為依據,會計結算部領導、營業機構主管對所屬員工平時工作情況隨時記錄,嚴格考核。
第四條 考核原則
考核要求客觀公正,有權考核執行人對所屬員工的考核,盡可能用客觀指標來衡量,盡量避免因各類彈性考核指標的不當運用而對員工工作實績和能力出現考核結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現象。
第二章 崗位系數確定及績效工資分配原則
第五條 機構崗位績效工資分配系數
根據我行現階段會計工作運營和勞動組合模式,結合各崗位工作性質、業務量、核算內容難易程度和內控執行要求將會計本部及所轄機構進行了共3類機構級類劃分和6級崗位系數確定。
機構級類
所含機構
崗位職別
人數
崗位系數
一
類
涪城支行 營業部
會計主管
2
1.60
網點柜員
1.10
會計結算部本部機關
業務負責人
4
1.60
二
類
開發區支行 興達辦事處
會計主管
2
1.50
網點柜員
1.05
三
類
科學城支行 臨園路分理處
平政橋分理處 火車站分理處
游仙分理處 劍南路分理處
富樂路分理處
會計主管
7
1.40
網點柜員
1.00
會計結算部本部機關
一般員工
1.00
第六條 綜合積分的組成及扣減原則
1、
會計人員綜合積分分別由以下幾個考核項目按不同的積分權重關系共同組成:①、出勤情況 ②、優質服務?、?、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業務學習情況⑤、其他
2、
會計人員績效考核按季進行,每個被考核人員當季各考核項目初始分值均為100分,各考核項目積分按一定的不同的權重關系共同組成員工的季末綜合積分。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有權考核人將對其所屬員工的日常實際工作情況,按考核項目進行嚴格考核和及時記錄,并根據實際記錄情況按季進行員工季末綜合積分的折算統計。
3、
本考核辦法中所涉及的員工項目積分統計一律實行“單一扣減制”和分值“跨項目透支扣減原則”?!皢我豢蹨p制”是指所有考核項目積分分值只減不加;“跨項目透支扣減原則”是指當某項考核項目核定分值不足扣減時,可按順序(①、員工出勤情況②、優質服務③、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④、業務學習情況⑤、其他)在下一考核項目中進行等值扣減,以此類推,直至當次需扣分值得到足額扣減。
第七條 會計績效分配原則及流程
1、會計績效工資總額=市分行當季撥付會計部可分配績效總額
2、單位系數值=會計績效工資總額÷∑(某類崗位人員人數X崗位系數)
3、某營業機構績效工資總額=單位系數值X ∑(該機構某類崗位人員人數X崗位系數)
4、營業機構單位綜合積分績效工資對應值=該營業機構績效工資總額÷該機構所有崗位人員當季綜合積分總和
5、某員工當季績效工資實際分配額=該營業機構單位項目積分績效工資對應值X崗位系數X該員工當季實際綜合積分
第三章 績效考核內容、實施方法及標準
第八條 在區分不同工作崗位性質和業務屬性的基礎上,對各業務執行組及各會計前臺營業網點的全體會計從業人員進行有效的日常監督和持續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中的績效考核內容包括:①、出勤情況?、?、優質服務 ③、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 ④、業務學習情況?、荨⑵渌〉?個方面,在對不同工作性質和業務屬性的崗位進行考核時,上述考核項目中的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及整體考核權重也有所不同。本辦法將從會計前臺網點人員、會計主管及本部業務負責人、會計本部業務負責人、會計本部核算崗位人員、會計本部稽核崗位人員、會計本部業務檢查崗位人員、會計本部ATM及現金出納人員等幾個不同層面對績效考核各項內容進行明確定義,如在各層面未提及內容均與其他相關崗位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條
對會計前臺網點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
出勤情況(5%):網點會計主管負責對網點一般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①、遲到、早退、中途溜崗(含上下班、會議和業務學習等方面)等在2次(含2次)以內,且單次在1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減員工項目積分1分;2次以上(不含2次)且單次在10分鐘以內者,將每次扣減此項積分3分;遲到、早退、中途溜崗等單次在10分鐘以上者,按每分鐘扣減項目積分1分扣減員工項目積分,分值不足扣減時一律按“跨項目透支扣減原則”執行(下同)。②、原則上不允許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員工需請事假,且在不影響所屬部門總體工作部署和工作進度的情況下,經會計部經理同意批準后準予休假,但每天須扣減員工項目積分0.5分;病假請銷假一律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并酌情扣分。
2、
優質服務(10%):由網點負責人(行長、經理)和會計主管負責考核網點員工優質服務質量,其中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各占5分考核權重。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優質服務分對外優質服務和對內優質服務,對外優質服務實際是指柜面優質服務,對內優質服務主要是針對各工作環節中與其他相關部門或工作人員之間的協作態度和能力。①、在受理柜面業務或與內部工作人員協作過程中,確因服務態度差、工作效率低、錯誤操作等原因導致客戶或內部員工對其工作服務不滿而受到投訴的,每次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給予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②、雖無投訴記錄,但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人員的臨時性查訪或業務檢查人員的例行檢查中發現崗位員工有未按“優質服務手冊”進行操作和服務的,根據其影響和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3、
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0%):崗位員工此項得分情況直接來源于會計部事后稽核人員對該柜員會計憑證審查監督結果和業務檢查組各類業務檢查統計結果。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通過日常對會計憑證的事后稽核和各類業務檢查等手段來檢驗崗位人員的核算質量和規范前臺操作流程,以達到嚴格內控制度,規避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①、事后稽核部門對本崗員工發生的業務差錯進行逐筆分類登記;其中一般差錯每筆扣減經辦柜員項目積分0.1分,重大差錯每筆扣減經辦柜員項目積分0.5-1.0分,違規差錯每筆扣減項目積分1.0-5.0分;②、憑證傳遞不及時,直接影響會計事后稽核人員對憑證的裝訂和稽核的,每次扣減柜員項目積分0.1分;?、?、會計稽核人員和會計業務檢查人員在回訪或日常檢查中發現崗位員工未按要求對各類差錯進行及時整改的,每筆扣減項目積分0.2分;④、在會計結算部業務檢查人員(或內外部其他有權部門工作人員)對網點進行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差錯,一律按當次綜合檢查通報中所列示的扣分標準對被通報員工進行等額分值扣減。
4、
業務學習情況(10%):業務學習情況分為業務學習組織落實情況和學習質量兩個方面。業務學習的組織落實主要由各營業網點會計主管(會計本部由業務負責人)承擔,包括業務學習的紀律性和學習記錄的完整性,此項除直接考核參加學習的員工外,還將納入對網點會計主管(會計本部納入對業務負責人)的績效考核項目中;學習質量是指會計結算部針對學習內容通過進行多種形式的業務考試(包括筆試和現場口頭抽問答題)得出的員工成績。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①、員工明知學習計劃安排,無故缺席者,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1.0分;②、所有會計從業人員在參加會計結算部組織的各種形式考試中,未取得合格成績或考試過程中有作弊現象者,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0.5分(會計主管或業務負責人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2.0分)。
5、
其他(5%):除上述4個考核內容外,其他經會計結算部研究決定需納入考核并進行積分扣減的臨時性事項(如:未按規定及時向會計部報送相關報表和未按質按量完成領導交賦的其他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等),扣分標準由會計結算部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第十一條
對會計主管及本部業務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
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及網點負責人(支行行長或分理處經理)負責對網點會計主管(本部業務負責人由會計結算部經理直接考核)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
優質服務(5%):會計結算部經理及網點負責人(支行行長或分理處經理)負責考核會計主管(本部業務負責人由會計結算部經理直接考核)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3、
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80%):會計主管及本部業務負責人此項得分情況直接來源于會計部事后稽核人員對會計憑證審查監督的綜合排名和由各類業務檢查形成的檢查通報結果。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會計主管應在日常工作中督促網點員工加強業務學習,對員工的業務操作能力和核算質量要及時做出評估,對一些錯誤操作和業務差錯要進行實時規范和責令限期整改,以提高網點整體業務水平和核算質量。①、事后稽核部門對網點柜員發生的業務差錯進行逐筆分類登記,并按整體差錯率的高低將全轄所有網點進行綜合排名,每次綜合排名為后3名的網點,其會計主管將扣減綜合績分1.0分;②、憑證傳遞不及時,直接影響會計事后稽核人員對憑證的裝訂和稽核的,每次扣減會計主管項目積分1.0分; ③、會計稽核人員和會計業務檢查人員在回訪或日常檢查中發現柜員未按要求對各類差錯進行及時整改的,每筆扣減會計項目積分1.0分;④、在會計結算部業務檢查人員(或內外部其他有權部門)對網點進行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差錯,一律按當次綜合檢查通報中所列示本網點通報人次進行項目積分扣減,按每人次0.2分扣減會計主管的項目積分。
4、
業務學習情況(5%):業務學習情況分為業務學習組織落實情況和學習質量兩個方面。業務學習的組織落實主要由各營業網點會計主管承擔,包括業務學習的紀律性和學習記錄的完整性,此項將直接納入對網點會計主管的績效考核項目中;學習質量是指會計結算部針對學習內容通過進行多種形式的業務考試(包括筆試和現場口頭抽問答題)得出的員工成績。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①、網點會計主管在學習的組織過程中,未及時通知需參加學習員工當次學習時間、地點及相關學習內容的,造成員工缺席或學習資料準備不齊等情況,每次扣減會計主管項目積分0.5分;②、網點會計主管無故缺席或未按原計劃組織員工學習并做好相關學習記錄的,每次扣減會計主管項目積分1.0分;③、會計主管在參加會計結算部組織的各種形式考試中,未取得合格成績或考試過程中有作弊現象者,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2.0分。
5、
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對會計本部核算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
優質服務(5%):由核算組業務負人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此崗優質服務考核內容主要是針對各工作環節中與本部人員及其會計前臺網點人員之間的協作態度和能力。①、在業務處理和與內部工作人員協作過程中,確因服務態度差、工作效率低、錯誤操作等原因導致本職工作無法順利完成,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本崗或其他關聯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②、雖未影響到本崗或其他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和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本部或其他有權部門人員的查訪或業務檢查時發現有未按“優質服務手冊”進行操作和服務的,根據其影響和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3、
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80%):內容和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4、
業務學習情況(5%)內容:內容和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5、
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對會計本部檢查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
優質服務(10%):由檢查組業務負人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此崗優質服務考核內容主要是針對各工作環節中與本部人員及其會計前臺網點人員之間的協作態度和能力。①、在業務處理和與內部工作人員協作過程中,確因服務態度差、工作效率低、錯誤操作等原因導致本職工作無法順利完成,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本崗或其他關聯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②、雖未影響到本崗或其他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和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本部或其他有權部門人員的查訪或檢查時發現有未按“優質服務手冊”進行操作和服務的,根據其影響和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3、
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5%):主要是指通過接受上級行或其他有權部門(包括本部稽核人員)的內外部檢查審計,檢驗其檢查職能的有效行使能力和對各崗位業務核算質量及操作流程的規范、監督、檢查效果。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①、是否嚴格按照崗位職責對所轄網點及相關崗位進行了有效監控和檢查;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形成書面通報,是否就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回訪;③、是否對各被查單位進行了規定范圍內的仔細檢查,有無應查而未查現象;④、是否對各項業務起到了規范和指導作用,是否根據需要對業務人員進行了必要的業務培訓,有無效果。以上各項如未切實履行,視情況每次扣減相關崗位員工項目積分0.5-5.0分。
4、
業務學習情況(5%):包括本崗員工自身業務學習和對業務人員進行適時業務培訓。容和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除未按要求對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每次扣減本崗相關員工項目積分0.5-1.0分以外,其他考核內容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5、
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對會計本部稽核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
優質服務(10%):由稽核組業務負人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本部檢查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3、
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5%):主要是指通過接受會計結算部分管經理及本部業務檢查組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對其日?;诉M度、稽核質量、業務稽核通報的完成質量的整體能力進行全面考查。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①、每周部門分管經理將對其稽核進度進行抽查,發現未按規定進度進行稽核或稽核進度嚴重滯后的,每次扣減崗位員工項目積分0.10分;②、部門經理或業務檢查組在檢查監督過程中發現該崗員工存在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問題,每筆一般差錯扣減員工項目積分0.2分,每筆重大差錯扣減員工項目積分1.0-2.0分,違規差錯每筆扣減員工項目積分2.0-10分;③、是否對當期各類業務差錯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形成書面稽核通報,通報質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如存在此類現象將視通報質量進行酌情扣減項目積分。
4、
業務學習情況(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5、
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對會計本部ATM及現金出納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分管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
優質服務(15%):由會計結算部分管經理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3、
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0%):徐處正在整理中
4、
業務學習情況(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篇8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選聘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下簡稱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人員;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高管人員。
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第四條 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高管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六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高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水平測試;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5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沒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高管任職資格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
(二)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擔任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兩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行使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八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由任職1年以上的兩名現任高管人員予以推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第九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兩名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三)曾任職單位的離任審計報告、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最近5年內曾任職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就申請人從業經歷和是否受過處罰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出具的監管意見;
(四)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證券業執業資格證明、資質水平測試合格證明、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推薦意見、離任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監管意見應當由出具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寄送中國證監會及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他申請材料應當由申請人同時報送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條 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意見應當重點說明申請人個人品行、遵守法紀、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談話,并將審查意見和考察、談話工作底稿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核準任職申請,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與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訂聘任協議,就任期、績效考核、解聘事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選聘高管人員的,應當自作出選聘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和被選聘高管人員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任職備案材料:
(一) 高管人員任職備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選聘高管人員的職務與職責范圍;
(二) 選聘決定文件、聘任協議;
(三) 被選聘高管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任職備案材料進行審查。任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公司改正。
第十七條 高管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有《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之日起5年內未擔任過證券公司高管人員;
(四)對所任職的證券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銷或者責令關閉負有責任;
(五)未依照規定參加年度考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高管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促進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相關制度有效執行,維護控制系統有效運作,對所分管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高管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依法保護因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客戶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高管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戶資產,不得將公司或者客戶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客戶資產為本公司、公司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不得在除證券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且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二)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三)被自律管理機構處分;
(三)被公司免職、處分;
(四)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五)其他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職責或者任職資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不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推薦人應當督促被推薦人及時報告,如發現被推薦人未按時報告,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高管人員出現職責分工調整的,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決定由副董事長、其他具有高管任職資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長職權。
證券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公司內其他高管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高管人員的職務。
證券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一)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且未實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員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任職核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工作及守法合規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員應當自任職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證券公司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尚未擔任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兩名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對高管人員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一條 高管人員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且自離任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離任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分管業務的規模、盈虧情況、資產質量等基本情況;
(二)所分管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情況;
(三)所分管業務合規情況,包括其職責范圍內是否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本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審計結論。
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和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解除職務的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應當由公司監事會委托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第三十二條 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四)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控指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稅務、審計、工商等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被處分、處罰的原因及負有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名單書面報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五條 高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一)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
(二)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三)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四)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五)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
(六)擅離職守;
(七)離任審計報告表明對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八)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十)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十一)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擬認定有關高管人員為不適當人選的,應當在向證券公司發出不適當人員建議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該高管人員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說明,進行申辯。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建議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免除該高管人員職務,并應當自收到建議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免職情況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兩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選聘該人員擔任高管人員。
第三十七條 高管人員因高管任職資格失效、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解除職務的,應當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自推薦人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被推薦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撤銷、吊銷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自認定或者撤銷、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或者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公司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的業務資格、新設機構等申請事項暫停受理、暫停審核。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記錄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的身份信息、任職資格信息、執業行為、違法違紀情況等內容。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對高管人員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給予警告。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撤銷任職資格,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6個月內暫停公司相關業務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處以警告、暫停或者吊銷高管任職資格:
(一) 公司出現較大經營風險、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 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四)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義務;
(六)未按規定對離任高管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其高管任職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篇9
第二條珠江委機關工作人員學歷學位教育包括參加國家承認的在職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的學習。
第三條委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在職學歷或學位教育,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到委機關工作兩年以上(不含見習期或試用期),且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
2.選擇與本職工作對口或相關的專業,體現學用一致的原則;
3.以業余學習為主,原則上不得占用工作時間。
第四條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應根據工作需要,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報名。具體程序如下:
1.個人填寫《珠江委職工學歷教育申請表》;并附所報院校招生簡章。
2.所在處、室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人事勞動教育處審批。其中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學習的,由人事勞動教育處報分管委領導審定;委領導參加學習的,由委主任批準。
第五條經批準參加學習的人員學費由單位報銷60%,個人負擔40%;報名費、書雜費、復習輔導費、往返路費和在參加學習中所發生的其它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條學費(含單位報銷部分)先由本人墊付,待學習期滿并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憑有關證明和發票到人教處簽署意見,并簽定畢業后服務年限協議書后核報。未能在學制期內取得規定的學歷或學位的,延長不得超過2年時間,過期后不再報銷相應學費,延長期內所發生的所有費用自理。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學費自負:
1.未經所在處室領導同意和人教處批準,自行報考參加學習的;
2.因參加學習嚴重影響本職工作并經警告無效的;
學習期間因違章、違紀、違法受各類處分的。
第八條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經費納入“干部培訓費”年度預算,經費預算由人事勞動教育處根據年度教育培訓情況編報,經費由人教處管理。
第九條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應積極工作,努力學習,為水利事業的發展多作貢獻,畢業后除因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外,須在本單位服務5年以上。如未滿規定服務年限調離的,本人必須退還單位報銷的全部學費。
篇10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條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取得《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配合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庫。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全區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網上查詢系統,加強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制證及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平臺建設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申領、換證、補辦行政執法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作、發放。地(市)、縣(區)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作、發放,并將頒證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行政執法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制發,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證件式樣制作、編號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資格初審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行政執法資格
第八條 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所在機關或者組織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三)在編、在職、在崗;
(四)具有高中或者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備從事行政執法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
第九條 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經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審核,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荚嚭细竦?,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及資格考試;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及資格考試。
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內容包括行政執法基礎理論和實務知識。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每半年組織一次。
第三章 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可以申請辦理行政執法證。取得行政執法證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行政執法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申請表》,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資格初審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二)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提出審核意見,擬同意的,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三)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地(市)和縣(區)行政執法機關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認證。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認證。
(五)通過資格認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行政執法證。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主動向執法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執法對象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證應當載明執法人員照片、姓名、單位、執法類別、執法區域、證件編號、有效期限和發證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需要繼續持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向發證機關申請換證。舊證交由發證機關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類別或者執法區域發生變化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所在區域的發證機關申請換證。舊證交由發證機關予以銷毀。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不得涂改、損毀或者轉借他人使用。
行政執法證遺失的,證件遺失人向本人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報告,由行政執法機關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指導本級行政執法機關每年開展一次行政執法人員清理工作,并將清理結果逐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更新行政執法人員信息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執法證收回,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予以注銷,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行政執法人員因辭職、辭退、退休、崗位調整、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二)因犯罪受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
(三)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持證人員基本信息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
(一)不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
(二)不作為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三)涂改或者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四)其他應當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限為30日,暫扣期間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被暫扣行政執法證的,經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批評教育后改正的,發還行政執法證;拒不改正的,吊銷行政執法證。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吊銷其行政執法證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也可以直接吊銷行政執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