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8 09: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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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是法治化是社會保障實施的法律保證,沒有法律手段就不能從根本上保證公民的社保權利,離開了法律手段,遇到問題就沒有地方討公道;
二是法治化是社會保障實施的前提條件,因為只有具備了這個條件和環境,那些有關社會保障的各種法規條文才能活起來,才可以發揮“良法”的效能;
三是法治化是社會保障實施的實踐檢驗標準,有了它便可以有效地監督和調適社會上的各種違反《社會保障法》的行為,從而有利于保障全體公民、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社保利益不受他者(來自個體或組織)的侵害。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法治建設和行動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不同程度上法治的失信、失衡和失調情形。比如,老百姓在遇到諸如生病、工傷和養老等生活難題時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援助,甚至走上艱難的上訪之路,顯然存在著對社保法的不信任感。又比如,我國由于退休待遇在行業和區域差異上過大,這種不公平社會狀態形成的原因也非常復雜,難以在短期內合理解決。
法治化中國社會保障建設的實施策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需要各級社保組織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社保工作的法律意識,并且應適度地放棄一些行政權利,以便還利于民;
二是應大力提倡學習《社會保險法》等法規,并在公民中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和遵從態度;
三是盡力縮小和解決社保法實踐中的諸多失衡和失調問題,將社會保障的法律行動和民生建設實踐緊密地結合起來。
篇2
社會管理在我們國家包含著若干復雜的價值判斷,例如在政治學體系中社會管理所包含的價值判斷就是在社會系統中進行合理的權力分配,進行適當的利益平衡。而用社會學的眼光來觀察,社會管理則是要實現國家對社會過程的有效統治、國家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處理,國家對社會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學中,社會管理的基本價值則是強化行政對社會的干預和控制,強化政府行政職能在行政管理中的體現等。也許社會管理的諸種價值判斷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們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社會管理的理念必須回歸到法治中來。我們允許學術上有關社會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們不能夠容忍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同樣賦予社會管理理念不確定的元素。也就是說我們應當用行政法強化社會管理的理念,通過提煉和強化使社會管理理念與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現代行政法治理念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理念。
2以行政執法重塑社會管理的意識
從概念上來講,社會管理是一個涵蓋內容較大的系統,在某種層次上講還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項眾多,需要管理的內容比較繁雜。但是對于社會管理的意識來講,從內涵的角度來講,卻有著與之較大的差別,相對來講范圍較窄。社會管理意識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知行為,是一種意識領域的執行思維,主要表現在社會公職人員以及行政主體在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思維認知。社會管理的過程具有公眾性,公職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從理性的角度出發,嚴格按照國家所賦予的權利來參與社會管理,但是很多時候恰恰出現了相反的現象,破壞了這種和諧,過多的將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帶入工作中,為我國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不良影響。這種行為的出現,對于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一定的打擊,大大的降低了參與的積極性,制約了社會公眾權利實現的職能,所以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公權對私權壓制的行為。因此,我們必須以行政法意識構造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樹立一種科學的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用行政法意識來統攝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對我國行政法意識中的陳舊部分進行更新甚至創新。這樣便使行政法意識與社會管理意識予以統一。
3以行政執法設計和實現社會管理的秩序
篇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7017902
1秩序的內涵
秩序是法理學的基本范疇之一,但秩序的確定含義是什么,國內學術界尚沒有統一的認識。要想弄清秩序的含義,需要注意以下四點:首先,秩序是相對于無序而言的,沒有無序、沖突和混亂也就談不上秩序。其次,秩序的形成是由于對無序和沖突控制的結果,沒有對混亂的有效控制也就不會出現秩序。第三,在人類社會的進程中,可以看出法治和人治都能建立起秩序,但是根據法治所建立的秩序,才具有更高的穩定性。法治建立的是法律秩序,而在人治社會里,由于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人治建立的最終是非法律的秩序,這一點需要予以注意。第四,在此所論述的秩序不包括自然秩序,僅指社會秩序。秩序意味著社會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穩定性和一致性。
2社會秩序及特征
德國學者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說:“所謂社會秩序,在本質上意味著個人的行為是由成功的預見所指導的,這也亦即說人們不僅可以有效地運用他們的知識,而且還能夠極有信心的預見到他們能從其他人那里所獲得的合作。”可見,社會秩序是一種有益的價值因素。它能為人們理性的交往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美國羅伯托?曼戈貝拉?昂格爾說:“一種社會秩序就是各種要素的體系,其中每一個要素都由它與所有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來界定,這些要素就是個人與群體。他們在體系中的位置就是社會地位?!痹诎焊駹柨磥?,社會秩序的存在是以社會的整體運行為背景,特別要關注其系統內部之間的協調。也就是說,社會秩序的評價標準,關鍵要看個人群體之間的關系。一個社會在其發展過程中,個人與群體之間在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存在著一致的、協調的關系,則說明社會秩序是合理的、有序的良好運行狀態。
社會秩序的特征集中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穩定性。人類歷史的發展告訴我們,穩定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前提,沒有穩定就沒有一切,沒有穩定更談不上良法善治。所以,我認為判斷社會秩序的標準,關鍵要看這種秩序是否符合或體現個體與群體的需求;是否能推動社會、經濟、文化、軍事、科技等的進步與發展。以上“兩個是否”的實現,則體現著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第二,合理性。合理性是社會秩序的核心價值所在?,F實世界的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科技的發展,說明社會秩序的存在一定要滿足合理性的價值取向。這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印證,也是現實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第三,保守性。保守性是社會秩序的時代特征。事物都是運動的,人類社會是在運動中存在,運動中發展。面對不斷運動變化的世界,社會秩序應當具備一定的防御功能,否則社會秩序變化太快,則會引發社會動蕩,最終會波及社會的穩定。
3法治是穩定社會秩序的保障
法治是形成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之所以能起到這種作用是由法治自身的要素與機制來決定的。下面,我們從四個方面分析法治對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的功能。
(1)法治為控制無序與混亂提供了法律規范。任何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就必須有相應的秩序,而秩序的形成就需要在沖突與混亂中引進控制機制,而法治就是最合適的社會控制機制。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競爭就是一種實力的比拼。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群體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同樣群體也有利益多少的爭奪。這種矛盾一方面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們之間的沖突與混亂。顯然,對沖突與混亂必須給予控制,否則社會秩序無法形成,更談不上法治秩序的實現。這就需要國家為人們提供一系列的行為規則來協調、支配和控制人們的行為。而法治可以為此提供法律規范,因為法治社會要求社會應主要由法律來治理,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F代社會之所以必須主要由法律來治理,這是因為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較,有一系列社會穩定所必需的優勢,如法律具有科學性、公正性、穩定性、嚴肅性、強制性等,這是建立法治秩序的時代要求。
(2)法治為社會穩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途徑、方法和技術。一個社會秩序的確立和維持,不僅需要規則,而且還需要組織制度和解決社會沖突的方法。法治正是和平解決沖突和控制社會的制度、方法和技術。首先,現代法治社會要求普通社會成員要依法辦事,要忠實地履行法定義務,積極而正確地行使和維護法定權利,從而對可能發生的沖突,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其次,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和官吏要依法辦事,接受法律的約束,不能濫用行政權力,正因為如此,才有法治可言。這樣,行政機關的全部活動會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從而構成了保障社會秩序的組織制度。最后,法治提供了解決矛盾沖突的各種程序,其中包括調解、仲裁、審判、上訴、申訴程序,為社會疏通了解決沖突的多種途徑。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商品的生產、交換、消費和分配,都離不開法治。一旦離開法治,市場運行將寸步難行。在現代法治社會,人們在發生沖突時愿意尋找法律的幫助,從而促成了矛盾的解決,穩定了社會秩序。
(3)法治能預防和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的產生和發展。一般來說,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因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國家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違法犯罪行為是一種使社會陷入無序的張力,如果違法犯罪數目劇增,會造成社會一定程度的動蕩不安;政府官員濫用權力,輕者以權謀私,重者侵犯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些不僅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而且還必然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因此,要維護并穩定社會秩序,必須消除以上兩個不安定因素,而法治在這里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法治原則要求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都要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忠實地履行義務,正確地行使權利,以期實現法定權利義務的統一,從而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順利發展。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就法治的初始意義而言,法治的精髓在于它能有效地制約國家權力,防止國家權力的失控與異變,此乃一個社會最深層的穩定因素。
(4)法治為社會穩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強力保障機制。實施社會控制僅有規則是不夠的,要想形成秩序還必須為規則的實現提供強力機制。如果社會主體自覺接受或認可并依規則行事,則勿需強力機制;如果社會主體被動或不愿接受或認可規則,則需要強力機制的威懾,以保持社會秩序狀態。法治社會中的監獄、警察、法庭等即為強力機制,保證法治秩序的形成。
4結語
篇4
《社會保險法》第1條規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條敘述順序分解來說:一是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二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三是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四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渡鐣kU法》是權利保障法,公民個人是具體的保障對象即最終的權利主體,因此,無論是從法理、邏輯關系、因果關系,還是從社會現實和發展的需要看,第二點理所當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國法律體系)的出發點和歸宿,表征該法的價值取向。與立法目的相對應,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為目的服務,目的與手段應當相適應。在法律領域,立法目的是“良法”與“惡法”標志。凡保護民眾,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惡法”。當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極端對立的兩方構成的,其中或有“中間地帶”。在“良法”與“惡法”之間,還存在著雖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雖不“惡”但也未必“良”的法,權且稱之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渡鐣kU法》的目的無疑是良好的、進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還不能稱之為“良法”,可稱之為“待完善之法”。所謂“不佳”及“待完善”,表現為該法的一些重要條款沒有切實體現目的,又突出地表現在有關職工社會保險方面。因此“完善”的關鍵,是解決好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的問題,從而使該法成為“良法”。
二、現行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職工的參保登記、繳費權保護不力
《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維護參保人利益是從“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開始的,即參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權利。參保是公民個人參保,首先需登記,繼而繳費,養老保險計入個人賬戶。但該法似乎并未將“個人參?!弊鳛槭滓h節,而是側重于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如第57條、5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申請單位社保登記和為職工進行社保登記的事項,但對于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登記的處理,只是“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然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至于職工是否獲得登記和繳費,未作相應規定。登記、如實繳費的事項不落實,職工的社保權利無從談起。
(二)重要事項的管理機構未確定或不統一
對保險費征收機構未作明確規定?,F在仍是根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由省級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目前“征收”主要發生在職工參保方面,職工參保從登記到繳費(征收)、核實繳費、強制繳費等經常性管理本應聯系在一起,依現行法,經辦機構負責經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項卻不一定由它負責,假定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勢必發生征收業務在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之間翻來轉去的情況,造成在管理上的嚴重脫節,不利于職工參保權的保護。處理社保違法的機構未確定或未統一。《社會保險法》中有幾處提到“由有關行政部門”對社保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但未規定具體部門。
(三)處理違法的程序繁雜
按照《社會保險法》,處理社會保險投訴、舉報、違法事項的國家機關(機構)主要是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或加上稅務機關),這些機構本是同一系統,在同一統籌區互為上下級,但在處理事項的范圍上,兩機構的職能在性質上重疊,在程序上彎來轉去,處理周期長。職工參保是基于勞動關系,由于勞資雙方均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易變性,待投訴處理完畢少說也要半年以上,此時勞動者很難留在原單位。
(四)參保權法律救濟規定混亂
《社會保險法》第61條規定: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辦機構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這些法律救濟的規定,看似考慮得很全面,卻很難有效執行。個人社保權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卻人為制造了救濟上的分割:登記、核定、支付保險待遇的救濟對著經辦機構,征收救濟對著征收機構即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對征收處理不服的對著那個未明確的“有關行政部門”,并加上“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門處理”,如對處理(包括不作為)不服,依法可以申請復議或,而這些機關、機構都由他們的本級政府或上級機關作為復議機關,這樣一來,復議機關大概有十個之多。
(五)與勞動仲裁的關系糾纏不清
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不能自行參保,即不能自行申請登記也不能自行繳費,而是由用人單位申請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梢?,職工參保的前提是該職工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并且該單位承認這一關系。社保關系與勞動關系是聯系在一起的;如發生爭議,這兩項爭議也聯系在一起。這就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牽扯不清的問題:社保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卻不是。依現行法,發生社保爭議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處理;發生勞動爭議按申請仲裁、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社保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實際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爭議的內容,這時的社保爭議須以勞動爭議的處理為前提,具有附帶性,仲裁機構應一并裁決;對勞動關系爭議裁決不服,可向法院;但對社保爭議裁決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爭議。依現行法,在一個按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中夾雜著一個本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社保爭議,對社保爭議一并審理確實于法無據。問題還不僅如此———如果職工一方僅提出社保爭議(包括投訴),可以要求人社部門或者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但此時如果用人單位提出存在勞動爭議,則人社部門和征收機構則無權處理,而應由仲裁機構處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請勞動(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審判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間或最終,社保爭議部分又因“社保爭議”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而無果,還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無權處理勞動爭議而把案件推給勞動仲裁。
三、改革完善職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議
(一)以保障參保人利益為根本目的,對相關條款作調整、明確
主要是明確職工是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職工自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之日起,即與行政機關成立了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社保法律關系的制度設計和實際處理,應完全遵循行政法律關系的原則和重要規則,明確規定在社保關系存續期間,職工享有申請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一是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的情況下,職工有權自己到經辦機構申請登記,經辦機構查實勞動關系存在后予以登記,并通知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義務;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處以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處罰款,直至繳交。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二是明確規定職工有權要求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侵犯自己社保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而不必經勞動仲裁裁決。處罰方式為警告或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義務的,按月處罰款;仍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明確將職工的社保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均納入社保行政法律關系保護范圍。個人對于行政機關對這些權利有侵犯或怠于保護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整、明確社保行政管理權的劃分,改變“龍多不治水”的狀況
一是明確征繳機構一律由經辦機構擔當。社保登記、繳費、支付保險待遇屬同一事項的不同環節,由不同的機構管理,實際上是制造矛盾,橫生枝節,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還嚴重影響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監督。二是將人社部門對社會保險事項的直接管理權原則上一并交給經辦機構,包括調查權、處罰權、強制措施實施權,同時加強經辦機構的力量。人社部門作為經辦機構的上級機關主要負責制定規章、政策,指導、監督,如處理行政復議、受理、查處對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的投訴、舉報等。三是經辦機構直接對本級政府負責,有權協調衛生、民政、財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所涉及的社會保險事項。
(三)協調社保管理與勞動監察的關系
將勞動監察機構職能中的社保監察事項交由社保經辦機構行使,勞動監察的職能應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該兩機構的該項職能重疊且勞動監察機構對社保事項的監管實際上是不到位的。
(四)對勞動仲裁制度進行修改,協調社會保險管理與勞動仲裁的關系
篇5
關鍵詞:保險業;制造業;風險
1武漢發展制造業的前景
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加入WTO,以及國家中部崛起的戰略構想,給武漢的制造業帶來了良好機遇,武漢發展制造業的前景廣闊,無論從交通、資源、技術、人才等方面看,都有其他中部城市無可比擬的優勢。
1.1交通優勢
從經濟地理的角度看,武漢是我國的中心,作為全國最大的交通樞紐,武漢素有“九省通衙”之稱。多條鐵路干線和數條過道匯合于武漢。天河機場是華中地區最大航空港,已開通了多條包括國際航線在內的航空線路。
1.2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
武漢在文教方面的優勢非常明顯,在漢高校數量位居全國第三,其中包括幾所全國知名的重點大學,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科研院所,這些文教單位多年來培養了大批人才,貢獻了多項重要科研成果,為武漢制造業發展提供了技術和人員支持。
1.3資源優勢
武漢位于富饒的江漢平原上,長江穿城而過,周圍湖泊星羅棋布,水資源極其豐富;農產品資源充足,為武漢發展加工業提供了豐富的原材料資源和廣闊的市場;
2發展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分析
武漢固然具有建設制造業基地的先天優勢,然而,在大力發展制造業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發展過程中的各類潛在風險,這些風險的發生,可能會導致財產和人員的損失,減緩發展的節奏。
2.1自然風險
這里所說的自然風險系指由自然界物質運動過程中出現的異?,F象,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且人力難以抗衡的風險。這種風險在我們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如:98年那場特大洪水造成的經濟損失,高溫、地震、暴風雨等自然災害,它們都會給社會生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2管理風險
在生產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由于管理不善導致的各類風險,最常見的就是火災,一場大火往往會毀掉巨額財產,導致企業蒙受巨大損失。除此之外,交通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交通事故,施工作業中發生的人員傷亡,都可以歸納到這一類風險當中。
2.3經營決策風險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也會出現種種風險,如:出口貨物時可能會遭遇信用風險,出現貨物發出后遭退貨或是貨款無法收回的情況;產品質量發生問題,給消費者造成傷害,而引起索賠的風險等等。
制造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均面臨以上種種風險,一旦這些風險發生,必然引起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直接損失,十分不利于武漢制造業的持續發展。如何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減少它們帶來的負面影響無疑是各方都關心的問題。
3轉移風險的途徑——保險
一般來說,對風險的處理方式通常有避免、自留、預防和轉移等幾種方法,然而,對于生產企業來說,不是所有風險都能夠避免,因此,制造業企業進行風險管理不能僅僅采用避免風險的單一方法。在制造業企業風險管理過程中,風險預防和風險避免固然不可忽視,更重要的是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的常見手段是保險,保險對保障財產安全能起到很大作用。對于上面所敘述的大部分的風險,保險都可以給予保障。而且保險人還可以協助做好風險預防工作。
4保險和制造業的協同發展
如上所述,保險業可以幫助制造業企業轉移各種可能的風險,避免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
兩者之間存在著互相促進,良性互動的協同發展關系。
(1)保險業能夠協助制造業企業轉移風險。
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內在根源決定了保險基本職能是分擔危險和補償損失。對于自然災害造成和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企業財產保險可以給予補償;而運輸保險則對運輸過程中運輸工具和貨物因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致的損失予以賠償;出口信用風險和產品的質量責任風險可以由出口信用保險還有產品質量責任險解決;職員的人身意外傷害導致的經濟損失可以通過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來獲得補償。
(2)保險業能為制造企業從業人員提供各類人身保障。
除了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或傷殘可以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負責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為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為職工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還可以購買健康保險解決職工的醫療問題,盡管以上醫療和養老問題有相應的社會保險險種,但是它們的保障水平低,保障范圍小,引進商業性保險能更好為員工提供養老和醫療保障,能使他們安心工作,消除后顧之憂。
(3)保險業能為制造業企業提供防災防損服務。
保險除了具有分擔危險和補償損失的基本職能外,還具有防災防損的衍生職能。保險人在提供保險服務的過程中,介入了防災防損活動,提高了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雖然社會中業已存在各種專職的防災防損部門,各被保險人自身也很重視防災防損工作,但是保險人作為營利性的經營風險的商業機構,加入到防災防損工作中具有必然性,而且有很大積極性。首先,防災防損工作做得好,危險事故就會減少發生,保險人的賠償相應減少,從而增加利潤;其次,保險人的日常業務就是經營風險,對任何一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都要仔細分析、研究和統計,積累了大量有關危險的第一手資料,對財產的狀態和出險概率都了如指掌,有能力完成好防災防損工作;最后,保險公司還可以督促被保險人提高安全意識,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減少經濟損失。
盡管保險業對制造業發展有如上促進作用,但從武漢市目前情況來看,保險業現狀和制造業的發展還不能相匹配,關于這一點可以用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兩個指標來說明。保險深度指保險費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險密度指人均保險費數額,它們分別反映了一個地區保險業總體規模和發達程度。武漢的保險業相對來說尚不發達,還不能給未來的制造業基地提供充分的風險保障。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入手,加快發展武漢保險業,為制造業基地的建設保駕護航。
(1)通過改變險種結構增加保險產品供給。
保險供給的增加可以帶動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推動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供給增加既包括總量的增加也有結構的變化。從目前武漢市場上保險產品的結構上看,傳統的財產險產品已經趨近于飽和,而責任保險發展滯后。責任保險在有著巨大的成長空間。對于武漢來說,發展制造業基地會面臨很多責任風險,如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產品責任;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員工死傷的雇主責任等等,都可以通過責任保險將風險轉嫁,減少企業自身的損失。
(2)完善保險防災防損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防災防損的內涵十分廣泛,其中有向保戶提供風險咨詢、風險防范技術和資金服務;承保前的風險評估,承保后指導防災防損,出險后做技術鑒定,以減少事故的發生和不合理的賠款。還可以制定保險服務星級標準和基本客戶制度,要盡可能做到防災防損投入少,而產出經濟效益多,對投入較大防災費用的保戶,通過友好協商簽訂兩至三年的保險合同或協議,以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屢保屢虧、風險較大和管理混亂的保戶要拒保,由此建立一種良性循環的防災機制。
此外還可以根據防災規律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防災防損工作必須從本地區本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一般規律和特點入手,不斷摸索防災工作的基本規律,對準目標,有的放矢,才能收到實效。
(3)企業應該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
企業自身加強應該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增強企業防范風險能力。引導企業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識別、監測和防范機制,有效防范風險,充分重視保險對企業發展的作用。
篇6
關鍵詞:政治發展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
政治可持續發展落實到實踐層面就是要通過政治文明建設來推動政治發展。而我國政治發展的主題就是要通過改革逐步實現政治系統運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政治發展本身的復雜性、我國所特有的政治文化、現實國情及所面臨的激烈競爭的國際環境,決定了我國政治及經濟體制改革必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政治體制改革能否成功,取決于能否抓住其中的關鍵問題,并采取正確的改革策略與改革模式,將政治發展逐步引向深入。
政治發展是政治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過程
任何政治體系都不是靜止的,而是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政治發展是政治關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經濟關系的發展,在特定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利益之間的矛盾運動會不斷發生和發展,從而導致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的變革和調整,這種變革和調整的過程就是政治發展的過程。這是一個以經濟革命為基礎的復雜系統,其最終目標是政治民主化,此過程也就是政治制度化的過程。而以民主政治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直接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制度化水平,并對社會和諧發展起到保障作用,因此,政治發展應具有以下特性:
政治組織和秩序的制度化。政治制度化是指建立健全政治制度的運行程序。美國當代著名的國際政治理論家亨廷頓認為,一個國家政治發展程度的高低,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一個國家只有不斷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才能實現政治發展的目標。在現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普遍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建立法律的權威性,強化公民的法治意識,實行政治制度化。通過政治制度化,加強各個集團、組織和部門間的相互制約,從而保證社會處在一種有序的運行狀態之中,保證社會統治的穩定。
政治的適時性。政治發展就是在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中,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政治體系。政治體系是由政治結構組成的一個嚴密系統。一個國家的政治體系和政治發展方向,受制于各種因素,服從于總的社會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亨廷頓堅持從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出發,使政治發展沿著現實道路前進。而對于許多發展中國家而言,政治發展與經濟發展是兩難的選擇。許多發展中國家選擇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而后再進行政治民主進程。因此,政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要合理地調整其功能,實現其結構的專門化、系統化和一體化,只有這樣,才能整合出高效、高質的政治體系,實現整個社會政治結構的最佳配置。
政治變革的能動性。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斷向政治體系提出新的要求。政治在完成其職能和取得發展方面,既需要穩定性和連續性,也需要適應性和探索性,在現代迅速發展的社會環境中,唯有經常的調整和變革才能保持政治自身的一體化。從一定意義上講,變革是穩定的基礎,也是政治發展的動力。所以政治體系要保持其活力和適應性,就必須能主動地變革其政治結構,完善政治功能以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
政治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體現
全面的政治發展。政治發展理論的集大成者阿爾蒙德和派伊認為,具體到當代中國,政治發展要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必須做到“全面發展”。既要加強黨內民主建設,也要加強人民民主建設;既要與時俱進地著力構建政治制度,完善政治體制,也要調整政治機構的功能,同時加強思想建設,培育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治文化,“使科學發展觀成為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前進的強大思想武器”;既要加強領導干部的思想建設,也要加強人民群眾的思想建設等等。以上各個方面,盡管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可能有所側重,但是總體上看,當代中國民主政治建設是一個“全面發展”的宏大工程,只有在結構、功能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推進,才能為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貫徹提供強大的政治動力和智力支持。
協調的政治發展。協調主要指經濟與政治的協調、漸進性與緊迫性的協調。協調發展,就是要在發展中實現速度與效益、數量與質量的有機結合。必須切實把經濟工作的重點放在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上來,放在注重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上來。必須在實現經濟體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同時,使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必須辯證地看待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之間的協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并不意味著政治發展總是被動的,也不說明二者在時間上必然有固定的先后之分,即只有經濟發展了政治發展才會跟進;而且人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預見性地主動做出某些調整,清除經濟發展可能遭遇的體制。
可持續的政治發展。經過近30年的變革,我國的民主化、現代化已經有了明確的方向和正確的戰略,在這樣的前提下,政治發展的關鍵就是把握路徑、過程和節奏。一個可持續的政治發展是中國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前提,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形式??梢娍沙掷m發展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經濟發展問題,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政治問題。只有選擇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模式,才能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共同發展與進步,才能實現政治系統的持續穩定。所以要確保我國政治的穩定,必須全面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支持系統。
政治發展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
首先,政治改革是政治發展的基本途徑。從根本上說,政治發展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引起的,因此,它是一個客觀的有規律的過程。只有當社會基本矛盾引起利益關系和力量對比的變化,并轉化為進步階級、階層或集團變革舊秩序的政治實踐時,政治發展才能得以實現。從主體與客體的交互作用來看,政治革命是政治關系的質變過程,導致政治制度的新舊更替;政治改革是政治關系的量變或部分質變過程,促成政治體制的改革與完善??傊?,政治發展就是政治系統喪失穩定再重獲穩定的過程。因此,政治改革并沒有嚴格的邏輯可以遵循,而是要根據政治發展的具體情況來應對。
民主政治是政治發展的基本目標。不同的社會經濟基礎、利益關系和政治統治是政治民主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決定著政治民主的性質。為了平等實現統治階級成員的政治權利,并協調其內部利益關系,還必須完善必要的政治形式,這種政治形式的完善過程,就是政治民主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利益訴求、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的日益多樣化,唯有通過政治發展,才能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從這個意義是說,民主政治不僅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也是建構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切實把握好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的關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根本保證。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不僅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現路徑,而且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二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補充。由于現代社會的政治穩定是動態的、發展的,所以政治穩定的實現與維持都離不開政治發展的推動。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已經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不僅提高了人民生活的水平,而且改變了人民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生活。當然,毋庸諱言,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政治發展的速度比較緩慢。目前,在社會處于“黃金發展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復雜局面里,我國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這一發展目標必將對我國政治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把握好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的關系,對和諧社會的建構具有非同尋常的歷史意義。根據發展中國家政治發展的經驗,今后我國政治發展既不能不顧社會發展的歷史,完全照搬西方發達國家政治發展的模式,也不能不顧社會發展的現實,走激進式的政治發展進程,而是應該緊密結合我國和諧社會的建構進程和實際,通過漸進的政治發展實踐,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道路,真正實現在政治穩定中推進政治發展,在政治發展中鞏固政治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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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西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
[中圖分類號]G1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3115(2009)22-0041-02
一、作為法律概念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與固態物質文化遺產相對應的法律概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 2 條第1款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边@個定義突出了“非遺”的活態流變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認同、族群間相互理解尊重、促進人類創造力及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價值。
作為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概念的確立受到公約的直接影響。國務院辦公廳于 2005年 3月26日下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第3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兩類: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第3條還具體列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锻ㄖ穼Α胺沁z”的定義強調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內容。
不過,應該特別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民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法學領域的差異。①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鮮明現代人權保護價值傾向的法律概念,它應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標準,并能促進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國家和各級政府依據法定的標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定?!蛾P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六項評審標準。
二、西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的背景及概況
從世界范圍內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的成果,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由公法與私法相互融合的綜合性法律規范構成。人類從對有形文化遺產保護到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1950年,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最早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而我國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護法》仍未涵蓋對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
西部地區的現代轉型導致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變,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載體的民間文化受到強烈沖擊。如何協調“非遺”保護與開發的關系成為西部開發必須面對和解決的課題。如何防止“非遺”的過度開發,如何擺脫“非遺”自然傳承中的困境與危機,如何協調保護與開發中私權與公權的關系,這一系列問題急需專門法律的規制與調整。西部政府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建立相應的保護制度與機制,規制“非遺”的商業開發,挽救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西部的“非遺”保護立法走在全國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區已經通過了“非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廣西、寧夏、新疆都已經公布了各自的“非遺”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性的“非遺”保護法規,是西部地區推進法治進程、構建西部開發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將為實現西部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三、西部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社會價值
(一)平衡西部經濟發展與文化保護的關系
我國的“非遺”資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開發中存在經濟發展與文化保護的矛盾,如果缺乏協調二者關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律規范,經濟開發很可能對少數民族的文化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從而危及 “非遺”的傳承與發展。西部經濟的發展必須以尊重文化多樣性、維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為前提。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社區、群體的生活方式的結晶,是民族與群體認同的載體,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與創造力、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規制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與利用,有助于發展旅游業及文化創意產業,有助于促成“非遺”的活態傳承模式。
(二)平衡傳承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西部非遺保護法應把平衡持有人、傳承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重要的目標,即一方面承認傳承人的私權,同時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長遠利益的需要,對其私權加以必要的限制。《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22條即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的知識產權,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保護。由國家確立非遺傳承人的地位,并給予財政支持和明確其職責的傳承人制度是“非遺”保護法規的重要內容,傳承人享受一系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傳承非遺技藝的義務。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認定的無形文化財持有者,同時也必須是無形文化財的傳承人。《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三章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非遺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藝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并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勵。第29條規定: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的權利是開展傳藝、展示技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取得相應的報酬。第30條規定: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的傳承人;依法展示、傳播、宣傳、弘揚和振興傳承技藝”。該條例對于社會公眾的考察、參觀行為也做了原則規定,既維護了非遺持有人、傳承人的權利,也保證了社會公眾對非遺的認知權利。
(三)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業開發與本真性保護之間的關系
西部非遺保護法規應確立技藝類“非遺”的生產性保護方式,貫徹“合理利用”的方針,協調非遺開發與保護的關系。非遺的商業開發應該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性特點決定了對于一部分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必須實施動態的“生產性方式保護”。在保持本真特點的前提下,不斷賦予傳統的遺產形態以合理適當的現代內涵,通過發掘其在當代人生活中的價值與作用,直接服務于當代人的精神與物質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護原生的、本來的、真實的歷史原物,保護其所遺存的全部歷史文化信息。②生產性保護方式是在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護帶動發展,以發展促進保護”,③ 即通過生產、流通、銷售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生產力和產品,產生經濟效益,并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使“非遺”在生產實踐中得到積極保護,實現“非遺”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互動。當然,不是所有的“非遺”都可以進行生產性保護,如屬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類 “非遺”不可能人為地生產出來。
總之,西部非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將在西部法治社會的構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少數民族權益維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注釋]
① 齊愛民主編:《知識產權法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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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目前經濟體制改革大踏步前進,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卻遠遠落后,剛剛結束的兩會通過的“大部制”改革可以說是一大進步,但目前我國的行政管理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認為,應當努力促使我國的政府從棱柱型向衍射型發展,充分發揮政府的各項職能。
[關鍵詞]行政管理制度面臨問題制度改革
在改革開放已經進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顧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進步和變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來形容。但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是:中國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落后于經濟領域的改革進程。那么中國究竟應該怎樣推進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這是值得我們深刻思考的問題。
一、中國行政管理制度面臨的問題
改革應當對癥下藥,因此我們首先應當明白中國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臨著怎樣的問題和挑戰。
1.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從縱向結構上看,中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層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著問題。目前,中國的管理層次則普遍存在著偏多的情況。從中央到地方,有4到5級的管理層級,這就導致了很多管理職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這種現象帶來的問題是多方面的,不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還帶來了大量的超編制人員,給我國的納稅人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縱向結構還體現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級行政機關或一名行政領導者直接領導與指導的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的數目。學者一般認為3-9或4-12個為好。不過,在中國省一級,改革前均管轄70-100個縣(市),為此,自1983年實施地市合并改革以來,增加地級市一個管理層級,試行市管縣體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級政府內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現象。同時,縱向結構的不合理還不利于政令的暢通,此外層級過多也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護。這些都是制約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障礙。
從橫向結構上看,中國的部門結構即同級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平行分工關系有著很多的不合理。這種現象帶來的影響也是嚴重的。在每個部門各自的工作的范圍內,各個部門為了爭取好的業績紛紛各自為戰、缺少合作,這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競爭,也消耗了很多無謂的競爭成本;在每個部門職能有交叉的范圍內,各個部門又會互相拆臺,同時為了避免責任,往往會踢皮球而采用無作為的方式來對待這部分工作,這樣,顯然會帶來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大眾。
2.行政組織編制及其管理混亂。行政組織編制是指法定行政組織的人員定額及職務的配置,必須根據職能的需要來設置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三定”。目前,我國的情況則恰恰相反,很多崗位因人而設,編制因人而定,這會導致編制本身過大,而且在編的人員并不一定是該崗位最需要的人。這樣必然會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還會滋生腐敗。同時,由于對編制確定的不嚴肅,還會帶來很多編制外的人員進入行政管理部門。這使得官僚機構越來越膨脹,而根據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機構作的工作數量和人員的數量是成反比的,越來越多的人消耗了納稅人越來越多的錢,卻做著越來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監督明顯不足。我們知道,中國目前的行政監督主要由系統內部監督和系統外部監督兩大部分。系統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由于每一級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能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長期有效的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有法律賦予的監察權,但由于監察機關只能處以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而且由于歷史傳統、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察機關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審計機關這些年影響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審計監督只是審計機關依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財政(務)收支、個人收入、財經法紀等方面情況實行的一種專門性審核活動,它的職能范圍僅限于財務方面的審核,所以也很難全方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我國的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監督、立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社會輿論、參政黨、政協的監督以及公民的監督。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情況下,執政黨實際上承擔了很多行政職能和其他公共權力行使的職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監督行政行為;同樣,目前的中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地位還是無法和行政機關同日而語的,它們也很難切實地起到監督的作用;至于社會輿論和普通公民的監督都必須還要借助法律的途徑,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梢?,我國的行政行為是缺乏有力監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國的行政領域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審批的手續非常繁瑣,而且各地都有不同,這方面就需要相關的法律規范來加以規定。較之無法可依,其實有法不依的危害更為嚴重。我國的行政機關管理人員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識,這不僅極大的破壞了法律的權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認同感。
二、關于行政制度改革的個人看法
1.從行政機構入手,努力推進行政機構設置的改革。在縱向結構上,適當的減少我國行政管理的層級,比如江蘇已經開始逐步撤銷地級市,這樣有利于政令的暢通,還可以減少很多行政成本。
2.嚴格我國的行政編制,真正做到由崗定人,杜絕因人設崗的情況,這樣做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腐敗,還有利于選出最適合崗位的管理人員。編制的制定應當合理,對于編制外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控制數量。
3.努力加強行政監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統內部監督,提高行政監察機關的權威和影響力,逐步做到對政府的每個重要行政行為實施監督,進一步加大審計機關的審計廣度和深度。同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權力的作用,積極監督和報道行政機關的行為,協助政務公開的推進。參政黨、人民政協和全體公民也應提高參政意識,積極行使手中的監督權力。相信,有了強有力的行政監督,我國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會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強依法行政意識的宣傳教育。對于很多行政領域的法律空白,我們應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現實意義的則是,提高全體行政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依照已有的法律辦事,增強行政行為的權威性,提高人民群眾的認同感。
三、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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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孝;文化;和諧;穩定
中圖分類號:B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1-0006-02
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之中,中華文化燦爛而久遠,如波濤般洶涌澎湃,勇往直前,創造了一個個不朽的奇跡。毋庸置疑,這些優秀的文化是推動中華民族走向繁榮的動力之源,把推向世界之巔。在這百花齊放的文化“香蒲”中,“孝”文化以其強大的影響力和凝聚力,以其對中華民族至關重要的貢獻而留香千古,綿延至今。
一、“孝”文化的發展及其歷史價值
“孝”文化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不可磨滅的作用。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中,“孝”文化始終是倫理道德的核心。若是追根溯源,很難說清中國的“孝”文化最早出現于何時?根據文獻記載,《尚書》被公認是最早使用了“孝”的概念,也就是“克諧以孝,用孝養厥父母”[1]。而最早系統介紹中華“孝”文化的內容和意義應屬中國古代儒家的倫理學著作《孝經》?!缎⒔洝芬孕橹行模容^集中地闡發了中國傳統“孝”文化的精髓,可見孝行之道見諸人性之久是其他文化難以相媲美的??v觀整部《孝經》以及五千年來中國“孝”文化的嬗變,我們可以對“孝”文化所包含的內容作一個最簡潔的概括,即要求人們堅守“事親”與“敬親”的道德準則。從漢代推崇“以孝治天下”開始,“孝”文化就走上政治舞臺,成為了中國封建家長專制統治的思想基礎。作為一種維護社會穩定的文化力量,歷朝歷代的君主都借助“孝”文化的強大感召力來治理國家?!靶ⅰ蔽幕惨虼瞬粩喟l展和完善,其強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支撐著中國社會不斷前進。
二、“孝”文化對維護當前社會和諧的重要作用
傳統“孝”文化對個人自身修養、家庭和睦、社會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中華民族自古就是一心向善的民族,這種民族品德與“孝”文化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即使在今天,“孝”文化依然發揮著她強大的感召力,對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功不可沒。
1.“孝”文化促進了個人道德修養的形成與完善
孝敬父母是一個人最基本的處世準則,古人以“孝”為百善之先,充分表明了中華民族對“孝道”的重視以及“孝”文化經久不衰的原因所在。當今社會,即使很多人已經不知道《孝經》,卻仍然懂得反哺雙親這個簡單的道理,這種思想已經與我們相融,深深地烙印在我們的心靈中。因此,我們會發自內心的尊重古往今來那些“孝子孝女”;會被那些父慈子孝的故事感動;會主動去學習或研究“孝”文化,從而更好地踐行自己的孝道。追尋“孝”文化的同時,就是完善自身的過程?!胺蛐ⅲ加谑掠H,中于事君,終于立身”[2]。可見,對“孝”文化的理解,隨著層次的提高,就會愈發追求高尚的品德,自身的精神境界也會隨之提高。“孝”文化具有的強烈的感染力和生命力,對社會個體道德境界提升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著不可磨滅的功績。
2.“孝”文化維護了家庭穩定,鞏固了社會穩定
封建時代的中國是一個家族主義盛行的傳統農業社會,“孝”文化作為重要的倫理規范,對家族穩定和諧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孝”文化調和了家國之間的矛盾,使之適應封建統治家國同構和宗法制度的要求,為國家穩定、社會和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不可否認,國家是由成千萬個家庭組成的,每個家庭都是組成國家的基本單元。設想如果作為組成國家的每一個細小單元都能夠和睦快樂,那么作為整體的國家必然是和諧穩定的。時至今日,隨著商品經濟社會的發展,家族本位思想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但“家”的重要性卻依然保持著強大的生命力,社會的每一個個體無一例外是從“家”中孕育而生的,社會個體的優劣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家庭的教育。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率屢屢攀升,而根據一份調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報告顯示:不健全的家庭、不良的社會環境、有嚴重缺陷的家庭教育可能導致孩子犯罪,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同樣,根據犯罪心理學解釋,罪犯大部分都是對自己的家庭和親人有厭惡感或仇恨感,假若在一個父慈子孝,溫馨和睦的家庭中,是很難產生罪犯的,因為他們心中牽掛著自己的親人,家庭和家人像槍栓一樣牢牢鎖住了犯罪的“槍口”。在“孝”文化的影響下,家人之間以神圣的親情維護著這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
3.“孝”文化弘揚和諧的理念,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觀
“和諧”的含義在辭海中解釋的是具有差異性的不同事物的結合、統一共存。社會和諧所追求的是一個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人與人的相處是在不斷地碰撞與沖突中前進的,這種人與人的關系是世界上就復雜的關系,中間充斥著利益、矛盾、感情、仇恨等等,而當我們撥開這復雜的關系,看看處于最深層、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人們所忽視的關系――親情關系,我們會發覺雖然人們始終處于不停地在協調各種關系之中,卻沒注意到自己最主要的關系是自己的家庭,是與自己親人之間的關系。如前所述,“孝”文化本身的真正力量正是在維系這種最重要的關系,塑造家庭關系的和諧,然后在此基礎上衍生出更大的和諧,人們在“孝”文化的引導下以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親之情對待他人,追求一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境界,這也正是“孝”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從促進家庭和諧乃至最后成為維護社會和諧的一種重要力量和道德支撐,使人們不斷追求更美好的精神境界,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三、當今社會,“孝”文化所面臨的挑戰
伴隨著改革開放,中國逐步走向商品社會,市場經濟為我國帶來了讓人無法想象的高速發展。然而,對我們的傳統文化和道德精神也帶來了空前巨大的威脅和破壞。功利主義,實用主義和享樂主義盛行,“孝”文化遭到了極大的破壞,人們家庭意識弱化,家庭本位逐漸讓位于個人本位,人們對家庭的感情,對父母的親情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被利益所削弱。這一切都在認識上弱化了“孝”文化的影響和力量。利益至上的價值觀模糊了人們追求“善”的本意和道路,“孝”文化正在逐漸被遺忘,人們對她的理解也已經慢慢弱化為家庭內部的一套人際態度與行為――子女對父母的良好態度與行為。然而,即使是這樣狹窄的“孝”,依然不是人人可以遵循的。更為可悲的是拋棄父母、虐待父母甚至殺害父母的人竟也屢見不鮮,這已經打破了以往任何一個時代的社會道德底線。我們的黨和政府應該注意到這些將會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嚴重傷害,注意到“孝”文化的重要作用,開始積極地挽救我們的“孝”文化,弘揚“尊老孝親”的傳統道德美德。
四、積極弘揚發展“孝”文化的具體措施
要重塑“孝”文化,我們必須拿出具體的、有力的、有用的措施來使人們再次重視“孝”文化的作用,并且自覺踐行“孝”文化所要求的內容。要想做到這些,我們必須認清“孝”文化所追求的兩個“境界”。第一個境界是“贍養”,要求子女們長大成人后要照顧自己年邁的父母以及其他撫育過他們的親人,滿足他們衣食的需求,使他們遠離饑寒;第二個境界是“孝敬”,這比第一境界重要得多,單單使父母能夠生活是不夠的,人們對精神滿足的追求才更為重要。子女不能單以“養”為目的,而是要做到行孝膝前,讓父母身心愉悅。針對這兩個境界,我們也要分別用兩類措施去解決。對于第一境界,我們應該傾向于用強制手段,因為“贍養”需要的是物質供養,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依靠法律強制。政府應該制定詳細的法律條文,不但要明確具體的懲罰措施,還應該制定一些獎勵措施,對于主動贍養父母的子女應該給予適當的獎勵,認真踐行“孝道”的人可以優先上好學校、提拔職務,目前已經有一些具體例子可以參考,例如近兩年公務員考試和干部提拔都把“孝行”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條件,甚至在2011年公務員考試中已經把“孝”文化的內容放入考核內容中;同樣,北京大學也把孝敬父母作為招生的一項重要參考條件。這些事例在社會中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在一定意義上促進了“孝”文化的弘揚和發展。但是,無論是法律或是懲罰和獎勵,這些都是誘導或是被動地使人們去踐行“孝”文化,它們可以保證人們做好“孝”文化所要求的第一境界,卻不能強迫他們真心去孝敬父母。所以,要想達到“孝”文化的第二境界,我們必須加大宣傳和教育的力度,要充分運用各種手段和條件向所有人展示“孝”文化的重要和作用。近年來,百家講壇欄目掀起了學習國學的熱潮,其中也不乏對中國傳統孝道的介紹和宣傳。同樣,我們必須重點抓好學校的教育,年輕人是中國的未來,對年輕人的教育則是重塑“孝”文化的重要途徑。通過大量的宣傳和系統的教育,我們要讓人們能夠主動去踐行“孝”文化;主動去孝敬自己的父母。這樣我們就達到了“孝”文化的自覺,從這里出發或許我們能更好地發現孝道文化的發展道路。
中華民族是歷史悠久的禮儀之邦,傳統文化是我們炎黃子孫的可貴的財富。縱觀歷史更迭,我們就能清楚地看到每當這個民族被外寇侵略,處于危難之時,這些流淌在我們血液中文化底蘊總會使這個民族空前的團結,空前的強大,而“孝”文化則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正因為“孝”文化凝聚了一代代中華兒女的愛家護家之心,中華民族偉大的愛國精神才會如此強烈,不可阻擋。
參考文獻:
[1]佚名.尚書[M].北京:中華書局,1980:78.
[2]孔丘.孝經[M].北京:中國紡織出版社,2007:15.
[3]馬宜章.傳統“忠孝”倫理思想的現代揚棄[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1999,4(26):35.
篇10
關鍵詞:依法治校,法制教育,人文關懷
(一)依法治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的法治觀念也在不斷加深。論文格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的接軌程度越來越緊密,這使得年輕一代的思想思維模式受到國外思潮的影響越來越大,年輕人的思維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論文格式。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步伐的加快,社會整體法制意識增強,學生家長和大學生本人法制意識維權意識也不斷提高,傳統意義上定向思維的大學生思維模式已經不再存在,學生管理工作面臨許多挑戰, 傳統的管理思、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來越不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要求, 不符當代大學生的現狀, 其中一些原來就存在的問題也更加凸現出來,樹立學生管理新理念, 依法加強高校學生管理。
(二)依法治校是建設和諧校園的重要保證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是我們辦好大學的法律依據,依法治校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推進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師生人格,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實行依法治校,就要不斷完善學校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格局。推進依法治校,有利于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構建法制、文明、和諧的校園。
(三)依法治校是深化高校改革、實現對學生有效管理的內在要求
當前許多校擴大辦學規模, 建立大學城;通過合并實現學科優勢互補, 提升辦學實力, 并且斷探索教育管理改革新思路, 探索“校院二級管理”新模式。這些新并或擴大規模的高校在過渡期間和改革期間, 加強學生規章制度建設、依法加強生管理顯得尤為緊迫, 否則必然影響平穩過渡, 影響進一步深化改革。依照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依法治校,是學校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領域還未完全建立起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體制,和具體的學生工作相關的管理規定到去年才得以出臺新規,高校要對學生進行有效管理, 就必不可少地需要制定一系列校規校, 依法加強學生管理, 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新形勢下如何做到依法治校
隨著各級教育的發展與辦學自主權的擴大,教育管理越來越復雜,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都要依靠法律和教育規章制度來理順關系,規范行為,加強管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依法治校,建設和諧校園。
(一)完善學生管理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要與國家法規相一致
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一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和校園文化。完善的規章制度是是確保硬件條件和諧有序進行的法寶和靈魂。
首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校規校紀的制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制定,不能與上位法律相沖突,創新性的內容也必須不違背上位法律的基本精神。4其次,學生規章制度的修改和清理必須及時,對于內容不適當,或過時的規章制度,學校應與時俱進,及時予以修改或撤消、廢止。重點清理那些直接涉及教職工和學生權益的文件以及與上級部門法規不相一致的文件。校紀校規的清理,以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再次,學校在對已有文件清理的同時,還必須制定一整套嚴格規范的管理工作制度,讓“正當程序”滲透到學校管理的全過程,以保證學校各項行政管理工作長期按照依法治校的理念實施,這是法治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處理辦法必須公示,做到程序公開、公正,讓學生了解和掌握。并征求意見,反復修改。
(二)依法治校要尊重人權、以人為本,兼顧人文關懷
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更新高校的法治管理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重新審視高校的管理工作、創新管理機制,是當前時代的要求。論文格式。尊重權利的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權力。這是判斷對學生處理合理性的一個重要尺度。學生所犯錯誤是否夠得上“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這種剝奪受教育權性質的處分,必須以法治的精神來判斷。也就是說,對學生行為“錯誤”性質的價值判斷,并不能代替對其所犯“錯誤”程度的事實判斷。毫無疑問,學校依法享有對學生的管理和處分權利,它的確屬于學校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但是,正因為如此,它也就成為一項管理者必須根據公認的合理性原則來行使并接受監督和評判的權力。所謂合理性,說白了就是要合乎情理。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情與理,就是要兼顧學校的教育目的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探尋二者合理兼顧的制度“臨界點”以實現二者的平衡,是學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項艱巨任務。學校不能不顧育人和管理的導向問題,但為此而實施的管理措施以及對學生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應被控制在一個盡可能合理的限度之內,即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其正當目的之間存在邏輯上的關聯性———必然聯系,從公正的意義上具有必要性以及用社會通常觀念來理解具有適當性。高校學生的人性化管理是法治化管理理的“調節器”和“助推器”。5法治化管理是學生管理下作中一種有效手段。以學生為本,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寬容信任中,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是校園和諧的基礎。也就是說,通過依法治校、建立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實現校園的和諧。法治文明對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認真地對待權利”。管理工作應充分體現尊重人權的理性精神。
(三)加強對大學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
法律素養是大學生全面素質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品質、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有效途徑,關注大學生法制教育對依法治國的進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信息社會、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以及國際社會思潮的影響,對高校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社會要求高校的法制教育在主體、客體、內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創新。當前,高校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學生類型增多,教育的形式不斷多樣化,以上種種新變化都對高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加強大學生法制課程教育,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法制教育實踐活動,鍛煉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
依法治校,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可急功近利,它不僅和社會的法制水平有關系還和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的發達程度都息息相關;加強依法治校,提高學生管理工作水平,使學生管理工作干部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權;賦予學生平等的民事權利,做到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只有這樣學生工作才能得以健康發展,學校管理水平才能得以提高,享得更多的社會聲譽。
參考文獻:
1.《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構建淺探》 楊 科 唐百峰《滄?!?2006年第1期
2.《論高校學生法制化管理與人性化管理的關系》 張鳴鳳,李璞 《中國高等醫學教育》2006年第1期
3.《高校學生法制化管理探討》 李建軍 《重慶行政》2006.4
4.《父母地位說:美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主導理論》李 奇 洪成文 《比較教育研究》2004年第四期
5.《論我國普通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翟新明 《陜西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2月第23卷第1期
6.《試論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蔡國春 《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9月第23卷第5期
7. 《我國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研究述評》朱孟強《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1] 董丙劍 (1981—) 男 山東菏澤人 碩士 西安石油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助教 訴訟法學方向
2 李世福(1957— ) 男 寧夏人 西安石油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高級工程師
3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構建淺探》 楊 科 唐百峰 《滄?!?2006年第1期
4 《高校學生法制化管理探討》 李建軍《重慶行政》 2006.4
5 《論高校學生法制化管理與人性化管理的關系》 張鳴鳳,李璞 《中國高等醫學教育》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