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范文

時間:2023-04-11 04: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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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篇1

關鍵詞: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城市

1 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設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靈魂和源泉,體現著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則、制度、現實運行等。正確認識并充分發揮法治文化在創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進一步推進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全面構建。

(1)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法治城市建設的宏觀體系應包括地方立法完善、法治政府構建、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工作隊伍培養等諸多方面。所以,研究法治文化的歷史變遷、重大成就以及新形勢下所面臨的困境,必然成為法治城市建設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基本內容。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思想基礎。弘揚法治文化,傳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養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維方式、提高法律素養,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礎和重要精神支柱,從而為法治城市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必要條件。法治城市建設中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進的法治文化作支撐,發揮法治文化的理論指導作用、輿論引導作用、示范引領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重要保障、內在動力、必要條件。

2 武漢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現狀

多年來,武漢一直在法治城市建設的道路上砥礪前行,并逐漸認識到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設中的滲透力、引導力和感染力,不斷摸索和創新法治文化的培育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從而使法治文化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有利于武漢法治文化建設的機制和制度。如將普法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提供財物保障,又如依托各專業文藝團體和社區文化站,加強城市法治文化隊伍建設,鼓勵其深入城市各街道、社區巡回演出;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形式和法治文化傳播平臺。如組織“12?4”法制宣傳活動,舉行法制教育講座,利用電視臺、廣播電臺、報刊等傳統媒體以及微信、QQ、微博等網絡新媒體向全體市民普及法律知識,又如鼓勵將法治文化與機關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社區文化、鄉村文化有機融合,創作各類法治藝術形象和作品,拓展法治文化建設的發展空間;加強城市法治文化示范點創建工作,創建法治公園、文明小區等一批法治文化示范點;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武漢法治文化建設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法治文化建設的理論研究還比較滯后,尚未形成基礎理論體系;部分部門及領導干部對法治文化建設的認識深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運行模式有待轉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社會各界對法治文化建設的參與意愿和熱情不足;法治文化宣傳隊伍的培育力度和專業化程度不夠;雖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載體,但總體上看,內容不夠豐富、形式相對單一,傳統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與城市法治實踐的結合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典型成果的推廣和轉化還不夠;對特殊群體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強,如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涌入的農村居民;等等。

3 加強武漢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議

城市法治制度和秩序的迅速發展與法治文化緩慢成長之間的鴻溝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武漢法治化建設的全面展開。為此,針對以上不足之處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1)立足于荊楚文化和武漢歷史,加強武漢法治文化的理論研究,努力創造符合市情、體現時代、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要充分發揮市委黨校、市社科院、市社科聯等機構的作用,調動全市廣大法學人員、法律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積極性,讓他們參與到法治理論研究的工作中來,開設全市范圍的法治文化建設論壇,為法治文化建設實踐提供理論指導。(2)積極推進武漢法治文化體系建設,按照法治文化發展的規律制定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設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意見。(3)改變法治文化培育的運行模式,通過政府、社會和公眾層面的多維互動以及學校、家庭和社會三位一體的法治教育體系來推進武漢法治文化建設。(4)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廣覆蓋的立體的法治文化宣傳體系。加強重點對象(黨員干部、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外來經商務工人員及流動人口等)的法制宣傳教育;擴大創作隊伍,鼓勵各類法治文化相關的文學、藝術和影視作品的創作,努力創造出更多的反映武漢法治實踐活動和全體市民法治生活的優秀作品;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新載體,創新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平臺,如創辦法治文化網,舉辦法治文化夜市、社區學法俱樂部,興建法治主題公園、廣場、長廊、街區,在輕軌、地鐵、公交站臺,出入口通道、車廂內等新型載體上,加大法治文化宣傳力度等。(5)召開法治文化建設經驗交流會,推廣經驗,注重培育并總結全市法治文化建設的先進典型,形成在全省、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先進經驗,并加以推廣,擴大法治文化建設成效。(6)注重培養專門的法治文化宣傳隊伍,不斷提高專兼職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普法宣傳、參與法治文化教育的能力,尤其要加強對基層法治文化人才的培養和扶持。成立多個層面的法治文化的宣傳隊、藝術團等(7)積極構建覆蓋全市、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務,堅持不懈地開展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建設,使全體市民共建共享法治城市建設成果。

總之,培育成熟的法治文化對推進法治武漢建設的全面展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培育法治文化建設是個全面、漸進的工程,需要找準法治與文化的契合點,從文化建設的自身特點出發,確立明晰的目標,堅持正確的領導,發動社會廣泛參與,創新法治文化的形式和內容,注重法治文化建設的成效,從而為法治武漢的建設注入強大活力,為武漢社會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和支持。

參考文獻

[1]董冰、董濮.城市法治文化建設路徑探析[J].學習與探索,2015(11).

[2]李湘剛.論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J].江西社會科學,2012(1).

[3]湯達金、梁瑋、朱振進.浙江法治文化及其建設路徑 [J].浙江社會科學,2006(2).

[4]劉斌.當代法治文化的理論構想[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7(1).

[5]謝暉.傳統與制度:法治文化的兩種面向[N].檢察日報, 2011-11-24.

[6]孫育瑋.法治文化:都市法治化的深層底蘊[J].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2).

篇2

關鍵詞:煙草文化;法治;建設

周所周知,煙草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它的特殊性在于:既要保持良好的經濟運行狀態,為國家財政收入多做貢獻,又要嚴格控制卷煙生產規模,最大限度減少卷煙對人民身體健康的危害;既要堅持煙草專賣制度不動搖,又要進行市場化取向改革,著力破解“三大課題”(改革的紅利在哪里,發展的潛力在哪里,追趕的目標在哪里);既要履行國際控煙組織框架協議,又要提升卷煙結構升級,推動“卷煙上水平”。實踐證明,只有將行業的特殊性與法治化結合起來,才能積極應對外部環境壓力,有效化解現實矛盾,確保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多年來,雖然行業通過貫徹實施《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工作,有力地保證和推動了行業發展,實現了“三大x煌”,切實維護了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但行業內部分單位和領導法律意識不強,執法監督不嚴,依法經營和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依然存在,甚至出現極個別領導干部知法犯法、違法亂紀的典型案例,嚴重損害了行業形象。因此,建設法治煙草意義重大,勢在必行。因此,深入推進法治煙草建設,既要注重加強行業法律、法規、制度完善,更要重視與行業規范相適應的法治文化構建。

第一,注重教育培訓,在煙草行業廣大干部職工中樹立信仰法治、踐行法治和維護法治的理念。理念引導行為,思維決定方式。煙草人信仰法治、具有法治理念、能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具體問題是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關鍵。因此,加強教育培訓不僅要重視相關法律知識的傳授,更要強調法治理念的灌輸和法治文化的熏陶。煙草法治文化是由每一位煙草人的法治理念與這種理念引導下的實踐行為不斷聚合、累積、發酵和升華而成,而加強理念教育、觀念引導是其前提和基礎。

第二,完善考評機制,形成以法治為重要指標的評價體系。當前,煙草行業從業人員法治意識、法治文化淡薄,其重要原因是缺乏信仰、踐行法治的動力。這要求各級煙草企業要相應地改變考核評價機制,將法治因素納入人員綜合評價體系之中,作為考核晉升的重要指標。比如,實行行業學法制度,定期對行業內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注重在具體工作中考核人員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踐行法治的實際情況。注重將法治意識強、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實際問題的人員選拔到領導崗位、重要崗位上來。

第三,注重引領垂范,發揮行業干部在煙草法治文化建設中的模范表率作用。黨的十報告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這是由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相對于煙草企業,各級領導干部作為推進行業法治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和踐行者,他們在工作中是否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解決問題,直接影響著其他工作人員對待法治的態度和信念,他們的一言一行對煙草法治文化的形成與鞏固起著積極的示范和導向作用。

第四,加強統籌協調,發揮法制部門在煙草法治文化建設中的引領、組織和推動作用。法制部門是負責行業法制工作的專門機構,承擔推進依法行政的規劃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等重要職責。因此,法制部門要承擔起作為煙草法治文化建設的倡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的重任,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積極策劃、組織和引領行業的法治文化建設,努力使煙草法治文化成為推進法治煙草建設的重要抓手和有力載體。

第五,健全法治體系,營造煙草企業良好的法制環境。一要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結合業務職能和工作特點,從專賣執法、生產經營、企業內部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入手,組織查找、收集法律風險源、風險點,研究制訂符合自身經營管理需求的法律風險識別框架;二要建立普法宣傳教育體系。以社會主義法治方略、思維和理念為指針,以法治煙草建設總體目標為引領,進一步明確“七五”普法宣傳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強化措施,提高水平,注重實效,將煙草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引向深入;三要強化法律保障體系。加強法規機構建設和法規隊伍建設力度,充分發揮部門和崗位職能作用,規范法律顧問管理。

面對近年來煙草行業在行政執法、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法律爭議和訴訟呈現出數量增多、案值較大、關系復雜、應訴困難等明顯特點,應對挑戰、防控法律風險,最有效、最現實的選擇就是全面深入推進法治煙草建設。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法治建設,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做到嚴格依法辦事、嚴格按制度辦事、嚴格按程序辦事,提高各項工作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行業和諧,不斷激發改革紅利和發展潛力,保持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法治建設、傳統法律文化、本土資源

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在這場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如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是否必須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文化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本文擬就以上諸問題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總體認識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眾所周知,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有著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國人創造了先進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時期的所有文明中,沒有一個國家文明比中國更發達,更先進?!保?)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傳統法律文化自成體系,其中古代法典編纂達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現代以前的任何標準來看,中國法典顯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關正式的中國法律的文獻不僅數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適用的時間,比所有現代國家法律的歷史都更長久?!保?)至唐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到了頂峰,對周邊東亞諸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雖然到了近代,在列強堅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國被迫國門洞開,被強行拉入了世界體系范圍,在歐風美雨面前,中華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輝,竟淪為“落后”、“野蠻”的代名詞。從晚清“新取”開始,中國開始了艱難的法治近代化的歷程,從那時起,中國法治變革的參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為法律移植的主要對象與評判法治變革成效的主要標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備受冷落,淪為受批判乃至受攻擊的對象。但是,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無論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保?)因此,“在法的問題上其實并無真理可言,每一個國家依照各自的傳統自定制度如規范是適當的?!保?)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來說,它根植于古代中國農業社會,與當時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思想相適應,有其存在的內在的合理性,那種單純地以西方法律文化為標準來衡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進而由此得出結論,說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觀點是錯誤的。認識到這一點,才會使我們在對待傳統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進而失去前進的勇氣。

2.傳統法律文化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6)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3.傳統法律文化中缺乏現代化成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雖然曾有過輝煌的歷史,其中也包含著很多優秀的內容,但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與以商業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總體上呈現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響,中國是個具有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歷史上沒有多少現成的符合現代法治的資源可供繼承,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傳統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手中馭民的工具而已,難以形成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力制衡等觀念。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缺乏現代化成分,注定了在當前的這場以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法治現代化革命的進程中它無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禮明法,增強道德的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陸法系成文法之嚴謹與英美法系判例法之靈活之長而避兩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又可以彌補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過其他社會規范來調節社會關系?!盎旌戏ā蹦J较碌姆蓪嵺`活動可以有效地彌補法律的漏洞,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8)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我們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對傳統的借鑒。在英國,不論是普通法傳統,還是衡平法傳統,均是其法制長期發展的結果,而美國則主要繼承了英國式的經驗傳統。這種對傳統的尊重和繼承對英美國家的穩定發展的績效是明顯的。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來說,傳統法律文化陳陳相因,“在古代就獲得了體系上的高度和諧與超常穩定,傳統的法控制指令,潛入了中華民族的心理底層,它控制著新的法律體系的運轉,使法律在社會實現過程中向既往的歷史回復,”(9)因此,“那種認為中國傳統的法律已隨著舊制度廢棄而無效了的觀點是天真的?!保?0)但是,自近代以來,傳統法律文化卻命運多舛。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制變革不是依靠內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壓力,針對外部的刺激所產生的回應,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模式,其中從體制到話語都是西方式的,傳統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拋棄。影響至今,當前我國立法工作中仍在單純地強調立法的超前與速度、規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來法律時往往割裂了歷史傳統和現實,使一些匆匆出臺的法律、法規難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難以被民眾認同、消化、吸收,從而最后竟變成一紙空文。這一切正應驗了學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時代相傳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行社會秩序受到現行法律規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定的”論斷。(11)

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對于法律文化的移植來說,也同樣如此。美國學者格倫頓等人認為,如果不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們指出,“必須記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和一般意識與觀念的集中體現,任何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樣,法律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果不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它便不可能輕易地從一種文化移植到另一種文化?!保?2)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13)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保?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真正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定,一個只能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論上再公正,也肯定失敗?!保?5)

三、如何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資源

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紀民商法發展的趨勢是從個人本位向在堅持個人本位的同時強調社會本位,突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就法律的社會本位這一點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著極其豐富的資源,中國傳統法律就是以集體為本位的。(16)但與西方不同的是,對于中國這個具有濃厚封建殘余的國家來說,當前的法治建設中不應過多的強調集體本位,相反更應大力弘揚的卻是個人本位、個人主義,沒有個人的自由、獨立,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就無法建立。又如,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實踐中的“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西方法律形式主義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犧牲個案正義的結果。但是,對目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來說,更應受到重視的卻是法律形式主義而不是“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現狀。不確立程序優先、違反程序亦違法的觀念,司法公正就根本無法談起。因此,我們不能以為一些西方學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內在的危機而對東方文明予以關注就跟在后面賣弄一些后現代主義的概念,天真地以為二十一世紀就是東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評了這些人,說他們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現。(17)

2.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應注重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它根植于古代農業社會,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相一致,其內容與現代法治精神有著天壤之別。故傳統法律文化要實現現代化必須與時代的發展同步,不斷注入新的內容,變革圖新,否則就沒有生命力,最終將面臨枯竭的危險。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上,應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去替換傳統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時展的內容,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固有載體來表達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唯如此,才能從中找到現代法治精神的支撐點以便嫁接現代法治的內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眾真正地接納、吸收。

3.必須正確地看待法律移植與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由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的今天,在傳統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資源的情況下,適時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從有限的本土資源中尋找零星點滴的資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成本開支。因此,與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是一條更重要的途徑,這也是任何一個后進的國家和民族在現代進程中不可避免的學習的過程,誠如學者在論及中國法學如何走向世界時所指出的那樣:“不能否認,現代中國法律基本上是繼受法,嚴格說來,我們繼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們逃不脫當學生的命運?!保?8)

注釋:

(1)保羅·肯尼迪:《大國的興衰》,中國經濟出版社,1989年,第7頁

(2)[美]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張理京譯,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85-86頁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的法律》,朱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頁

(4)《馬恩全集》第4卷,第121頁

(5)[法]勒內·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澤文出版社,1984年,第2頁

(6)參見,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遺產》,載《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5年第3期;張晉藩:《中國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歷史評價與借鑒》,載張國華主編:《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鷺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頁、第36-77頁

(8)高道蘊、高鴻鈞、賀衛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94頁

(9)陳曉楓:《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頁

(10)、(15)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55頁、第10頁

(11)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55頁

(12)格林頓等:《比較法律傳統》,高鴻鈞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6-7頁

(13)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第26頁

(14)何勤華:《法的國際化和本土化》,載《長白論叢》1996年,第5期

篇4

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我國的法治文化是一種以“正義”為價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為范式、以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為根基的基礎上生成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黨領導下的以人民民主為內涵的法治文化,在價值觀念上,體現主體平等觀、誠實信用觀和法律至上觀;在意識觀念上,體現自由、平等和人權,概括地說,也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現代與傳統相互制約,相互交融、相互補充、與時俱進的法治文化,與它相適應的社會是法理社會。它在顯型結構層面上表現為:良好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組織和法律設施、嚴格的執法和司法程序;在隱型結構層面上主要表現為與顯型法治文化相適應的社會成員的知法、守法、信法、護法、用法心理,較強的民主意識、正義觀念和權利義務觀念,法律的權威至上觀念,依法辦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種內容有機構成、結構和諧統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說,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國的法治文化是在傳統文化中生成的,在現階段,不可避免地帶有禮俗文化的印跡,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還大量存在著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現象,法律的權威受到很大的挑戰;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國法律還不完善,以及人們的法律素養的不足等主觀因素的制約,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客觀法律還沒有被普遍信仰。表現在生活中,人們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想不到通過法律途徑去予以解決,或者是訴訟過程中,更多關心的是律師與法官的關系,而不是證據。這些情況,不同程度地影響人們行為方式的選擇,與法理社會不相適應,法律的權威得不到體現,法治的價值得不到實現,與建設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距離。

盧梭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币虼?,要實現依法治理,關鍵要培養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習慣,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樹立法律的權威,在全社會形成法治風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F結合玉環實際,就玉環的法治文化建設作一點粗淺思考:

其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首要任務應是規范司法、執法人員的依法執行公務

我國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義和對人類的關愛精神,必須通過有效的實施予以實現。司法、執法人員作為法律的執行者,不僅應當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更重要的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辦案、公正執法,嚴格按法律程序辦案,不辦人情案、關系案,才能真正實現“正義”。要通過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過錯辦案責任追究制、落實各項監督機制等途徑,規范司法、執法人員按法律、按程序合法合理執行公務。

第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關鍵環節應是培養領導干部、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

國家權力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權力,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公務員受人民的委托,享有為人民服務的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責任,其履行行政職權必須以職責為本位,規范與約束權力、保障和發展權利,力戒隱性的法外特權,在法治建設中率先垂范,嚴格按規章辦事,按制度辦事,依法履職、依法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眾的信服。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不僅要帶頭學法、帶頭守法,還要依法決策、依法管理,通過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制度、法律顧問制度、決策聽證制度等等,養成從法律角度思考問題,依靠法律解決問題,按照法律處理問題的習慣。

其三,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必要環節應是引導公民積極參加法治實踐

人民群眾參與民主活動,是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體現,也是老百姓直接感受民利、實現自身政治需求的有效途徑。必須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現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制度,建立聽證、協商、溝通等保證公民平等參與行政行為的各項制度,從而保障制度建設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當前,在全縣推出的“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活動,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等程序,使村(居)民通過基層民主實踐,實現管理的目的。今后,應多引導公民參與到以這種載體實現民主的實踐中來,感受民主政法和社會法治,真正體現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途徑應是開展公民的法制宣傳教育

法制宣傳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國二十年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先后經歷了普及常識、重點教育、觀念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過程,一定程度上喚起了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法治建設必須觀念先行,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應創新角度,以科學發展觀作指導,運用現代科技的作用,創新載體、創新方法,通過寓教于樂、潛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群眾喜聞樂見的方法,比如法制網絡、法制刊物、法制影視等,針對不同對象分類施教,通過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學校,在全縣營造崇尚法治的風氣,法律進企業、法律進村居(社區)等,大力倡導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認識。近年來,我縣提出“弘揚法治文化,打造法治玉環”的普法目標,就是一種法治文化的宣傳、法治文化氛圍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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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3.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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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法治文化;城市;法治文化;文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G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2-0192-04

李湘剛(1967―),男,湖南城市學院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和理論。(湖南益陽 413000)

本文系湖南省高校教學改革課題(項目編號:2008180)、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課題(項目編號:11C23)和“湖南城市學院理論研究基地”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和市場化的日益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得以不斷推進。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從十六大到十七大經濟社會發展回顧系列報告之七: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提供的數據,全國城市總數達661個,城鎮人口數為5.77億,占全國總人口的43.9%。[1]城市化與市場化的高度融合和發展,要求城市化以市場化為導向。城市化主要不是由政府安排的,而是在市場作用下農民自由流動并最終選擇定居于城市的結果。與此相適應,我國必須大力加強城市法治建設,而大力發展我國城市法治文化,是建設現代化先進城市的必然選擇??偟膩碚f,城市法治文化是相對于城市人治文化而言的一種先進文化形態,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我國城市社會實踐的累積和全體市民對法律信仰水平的體現。當前,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我們應當把當代中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作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我國城市法治文化的內涵

眾所周知,文化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外延非常寬廣的多維概念。在一般意義上,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會的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的文化,是指有關人類社會生活的思想理論、道德風尚、文學藝術、教育和科學等精神方面的內容。先進文化是符合人類社會發展方向、體現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反映時代進步潮流的文化。法治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依法治國、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司法以及所有社會成員依法行為的社會方式。法治文化在整個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戰略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是文化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必然離不開法治文化。因此,當代中國城市必須高度重視城市法治文化培育,必須把城市法治文化作為城市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筆者認為,“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文化”。從總體上來說,法律文化是人類從事法律實踐活動所創造出來的智慧結晶和精神財富,是法律現象社會存在與發展的文化基礎。[2]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法律本身就是一種文化。而“法治文化”所要探討的是我國法律文化的整個走向問題。由此可見,“城市法治文化”涉及當代中國城市“法治”與“文化”作為一個整體的融合。一方面,“城市法治”對于“城市文化”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另一方面,“城市文化”對于“城市法治”又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法治最基本的精髓就是尊重法律,而法律其實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在當代中國城市社會,只有內化為全體市民的生活方式,不再僅僅作為外在的強制,而是成為一種普遍的文化自覺,法律才能得以嚴格遵守。西方學者伯爾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一句話主要強調了法律對于社會生活秩序與社會公平正義的關切。[2]因此,在當代中國城市社會生活中,只有把法治建設與文化建設內在地契合在一起,城市法治才能真正得以推行。可見,把“城市法治”與“城市文化”作為一個整體來思考,這就是我們當前力圖要建設的與城市法治相稱的當代中國城市法治文化。

二、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的意義

(一)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是當代中國城市法治的客觀需要

任何社會建設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中進行的,那么,城市法治也必然離不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就是當代中國城市法治的基石之一。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城市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與此同時,我國在城市化進程中也面臨城市社會發展方面的一系列矛盾和問題,如城鄉分割,結構雷同,城市體系不健全,強調行政作用,重外延拓展而輕內在功能完善,交通擁擠,食品安全堪憂,治安惡化,環保脆弱等“城市病”困擾城市后續發展。[1]因此,我國城市必須緊緊把握社會轉型時期的新形勢、新要求,從建設法治城市的根本要求出發,不斷轉變觀念,整合城市法治資源,宣揚城市法治文化,引導廣大市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梢姡x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戰略將會是殘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也是要大打折扣的。

(二)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是發展社會主義城市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

我國城市承擔著改革試驗田和排頭兵的歷史使命,必須在法治文化建設方面走在前列,必須具有當代中國的特色和亮點。由此可見,城市法治文化應該成為“文化立市”戰略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只要以發展城市法治文化為重要抓手,我國城市就一定能夠承擔起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歷史重任。

三、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的具體實踐

近幾年來,我國城市已經把培育城市法治文化作為城市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城市法治文化的滲透力、引導力和感染力,努力在強化城市組織保障、營造城市社會氛圍、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推進城市法治實踐上大做文章,成功地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思路、新舉措。

(一)建立有利于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的機制

我國許多城市高度重視普法工作,突出憲法精神和法律信仰的培養,強調法律傳播與文化藝術緊密結合,將法制宣傳教育滲透到文學、戲劇、繪畫、音樂、雕塑等藝術作品中,以市民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宣傳城市法治文化,倡導城市法治文化,使廣大市民逐漸形成對法律的信仰。有的省級城市對市、區普法治理機構進行整合,形成城市法治合力,將普法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城市法治文化工作的深入開展;有的城市依托各專業文藝團體和社區文化站,加強城市法治文化隊伍建設;有的城市成立了多支法治文藝隊伍,深入城市各街道、社區巡回演出。

(二)打造全體市民共享的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傳播平臺

有的城市組織“12?4”法制宣傳活動、“公民法律大講堂”、“校園法律文化節”;有的城市把電視臺、廣播電臺、報刊等媒體作為城市法治文化傳播的主陣地;有的城市開辟《法官說法》、《法制新觀察》、《明白說法》、《法律服務》等專欄,向全體市民普及法律知識。

(三)促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元素充分涌流

許多城市注重激發城市社會各界的城市法治文化創造力,鼓勵文化領域中語言、文學、藝術、科學、道德等各元素充分涌流,創作完成一批批鮮活的城市法治藝術形象和作品。例如,從2005年起,深圳市連續四年面向全國舉辦法治公益廣告作品大賽,將獲獎作品制作成臺歷、壁畫、海報等形式來傳播法治精神。

(四)加強我國城市法治文化示范點創建工作

例如,深圳市為了切實推進城市法治文化建設,及時制定了《法治文化示范點創建工作指導標準(試行)》,由此確定了南山法院法律文明博物館、蛇口街道法制公園等一批法治文化示范點。

四、進一步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的對策建議

我國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設方面,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有些城市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對城市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性認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應有的公正、高效、權威,還沒有在我國城市社會生活中全面形成;城市法治文化與城市法治實踐的結合,在我國城市建設中還不夠緊密;城市法治文化在宣傳上,內容單一,未形成系統性。因此,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筆者針對這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加快實現“兩個轉變”,占領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高地

一是從法制宣傳轉變為城市法治文化系統建設。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離不開法制宣傳,但法制宣傳只是城市法治文化最基本的內容之一,城市法治文化除了法制宣傳以外,還應該包括立法文化、司法文化、保障人權、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文化交流與合作等。二是從城市法治物質文化向城市法治精神文化轉變。城市文化的結構大致可以區分為物質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個層次。物質文化是低端的,也是比較容易做到的,我國城市要想在法治文化建設方面有所突破,必須著重抓好城市法治精神文化層面的建設。

(二)全面強化“三個著力”,高起點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

1.著力構建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城市法治文化價值觀。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城市法治文化價值觀,不僅要以法律制度的存在為前提,尤其要使法律通過公平正義的執法和司法過程,在我國城市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促使全體市民信任法律,最后達至信仰法律。 2.著力培養我國城市全體市民信仰法律的文化自覺。要引導我國城市社會全體成員,特別是所有城市領導干部和城市執法人員,必須深刻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特征,確立以憲法和法律為治理國家最具權威價值的取向,將正義、公平、民主、自由、秩序、和諧、安全等諸多價值要素和蘊含的人文精神,輸入到所有市民的腦中。以法律規范作為個人社會行為的準則,以法治精神作為個人社會活動的底線,逐步把法治作為一種精神崇尚、思維意識、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3.著力維護司法權威。概括地說,司法權威就是司法機關享有威信,即司法內在權威性和外在權威性。由于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在領導體制、財政體制、機構設置和工作程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司法機關與同級黨委、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并沒有完全理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等問題突出,因而司法權威問題還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高起點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必須著力維護司法權威。

(三)提高城市領導干部的城市法治意識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就是一個以城市法治文化代替城市人治文化的過程。對于城市領導干部來說,城市法治文化素質已經成為越來越不可缺少的素質。提高城市領導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質,必須以培養其城市法治精神為重點,使所有城市領導干部能夠自覺地把憲法和法律,作為最基本和最權威的行為規范,著力培養其崇尚民主法治,追求公平正義、以人為本、以法為尊的價值觀;必須堅持學用結合,在當代中國城市法治建設實踐中,著力鍛煉所有城市領導干部,提高其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必須將所有城市領導干部城市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作為其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健全城市領導干部法治考核檔案,并作為其選拔、獎懲、晉升的重要依據。

(四)創新我國城市法治文化的宣傳教育機制

深入開展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弘揚城市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城市法治氛圍。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拓展思路,創新機制和手段,靈活運用多種形式和方法,讓我國城市法治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通過發揮社會主義城市先進文化的功能去引領人、凝聚人、激勵人和塑造人;必須認真總結我國城市多年來普法工作的基本經驗,全面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與企業文化的有機融合,構建誠信守法經營的企業法治文化[3];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與校園文化的有機融合,構建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法治文化環境;推進我國城市法治文化與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建設的有機融合,推進城鄉經濟社會事業建設和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文化建設,最終協調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五)營造崇尚城市法治的氛圍

依法行使國家公權力,必須充分體現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通過嚴格執法,確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法律只有在我國城市社會的實施過程中,滿足了全體市民的安全、秩序、公平和正義的需要,使公民權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所受到的損害得到了司法救濟,利益分配的扭曲得到了有效矯正,法律權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能得以樹立和彰顯,我國城市法治才能順利進行。我們必須加強對國家公權力的監督,重視制度的建設和落實,用制度來管權、管事、管人,用制度來規范、約束和引導執法者的行為,用制度來提高行政和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使行政權、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要嚴格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六)繁榮我國城市法治文學、藝術、影視創作

建設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必須繁榮城市法治文學、藝術、影視創作。要根據時代要求,鼓勵、引導和支持廣大城市法治文學、藝術、影視創作者,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努力創造出更多的反映我國城市法治實踐活動和全體市民法治生活的優秀作品。要拓寬創作渠道,擴大創作隊伍,重視發揮城市執法機關和城市專業文化影視團體、業余文藝團體、各級文化館站的作用,積極開展我國城市法治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的創作,以豐富生動的、市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去吸引人、感染人和教育人,將那些鮮活的我國城市法治事例,生動地展現在廣大市民面前,并以此加強我國城市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的宣傳,大力提升我國廣大市民的城市法治文化素養。

[參考文獻]

[1]李湘剛.城市化進程中的中國農民工受社會歧視問題[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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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企業法治文化 依法治企 經營管理

歷經33年的改革開放,中國企業一方面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愈加成熟,但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企業面臨的內外部經營環境更加復雜。從外部看,自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面對接世界市場,企業既要與外國同行開展競爭,又要肩負起“走出去”的艱巨使命。從內部看,我國企業亦面臨的挑戰同樣突出。近年來,隨著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逐步深入,企業在管理方面面臨的挑戰有所加大,而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既不能依法合規經營,又不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如何應對經營管理中的各種法律風險,構建完善的企業法治文化,使“依法治企”的觀念內化了企業全體人員的群體思想和自覺行動在當今企業管理的全過程中已愈發凸顯其重要性。

一、企業法治文化的內涵

企業法治文化是指滲透著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制度、規范、意識、價值觀、心理等文明形態的總和。企業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業理念為精神內核,以國家法律規范和企業規章制度為載體,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和自覺守法為建設過程。

對于企業而言,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應當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圍繞企業的發展目標、生產經營任務和不同階段的中心工作,依法治理企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以國家法律規范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為載體,安排和落實法制宣傳教育等各項任務,服務于企業改革發展。企業還應當注意與本身具體情況相結合,遵循法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創新發展模式,從而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健康進行。

二、“依法治企”理念的含義以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正如上文所述,依法治企理念是企業法治文化的精神內核,也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基本需要。因此,本文有必要在此詳細探討依法治企理念的含義。依法治企理念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經營管理者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來治理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使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制度。

當前企業在貫徹依法治企理念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未能真正貫徹依法治企理念,重形式,輕實效

一些企業不能真正重視“依法治企”理念,開展普法工作只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非真正追求通過員工中普及法律知識,從而構建并提升全體員工的法治理念,培育本企業法律文化這一目標。這種現象的產生根源在于企業管理者以及員工對依法治企理念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意識到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對于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性。企業面臨著特殊而復雜的工作環境,各個工作環節都有可能產生各類法律風險,對于企業來說,要貫徹依法治企原則,必須充分認識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性,真正做到貫徹依法治企的理念、提升企業法治化建設水平。

(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建設薄弱

在企業建立初期,生存壓力是首要問題,“人治”大于“法治”這一情況比較多見,企業在經營管理中不大重視法律事務管理,更不用說設置專職的法律事務管理團隊。但是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及規模后,企業管理就必須實現從“人治”向“法治”的轉型,從依靠個人的決斷轉而依靠制度建設、合規經營來謀求企業的永續發展。對于任何一個企業來說,要想切實落實“依法治企”,就必須要依靠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力量。就此而言,一支高效專業、有執行力和管控力的法律事務管理團隊便成為企業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橫向來看,我國企業目前的法律事務管理人員力量仍相對薄弱。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司律師制度是一項發展非常成熟的律師執業制度,私人律師、公司律師、政府律師在執業律師中的比例為7:1.5:1.5。

我國加入WTO已十年有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對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建設也愈加重視,1997年,我國頒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其中便明文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當配備企業法律顧問”,這就對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建立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于企業而言,實現“依法治企”,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就必須要在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中發揮切實有效的作用。為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之中涉及法律的事務由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處理或參與處理就必須解決以下好三方面的問題:首先,要明確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在企業管理體系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確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在企業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另外,還要明確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處理或參與企業中涉及法律事務的運作機制及流程。

只有建立成熟、專業的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才能從制度上避免企業因沒有遵循依法合規經營而導致的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企業法律部門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不僅可實現企業風險的事后控制,也是風險前端控制的組織及人力保障,堪稱為企業內“看門人”。因此從企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建立一支優秀高效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是企業適應日益復雜的經營環境,管控各類法律風險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企”理念實現的路徑選擇

(一)樹立法治意識,堅持依法治企原則

隨著依法治企原則日益受到我國企業重視,我國很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堅持貫徹法治經營以及依法治企原則,要求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并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成功。

華為是全球領先的信息與通信解決方案供應商,其在貫徹依法治企原則方面取得的成果極有借鑒意義。華為成立于1988年,成立之初的注冊資金為2萬元,然而自1992年至2001年,這十年之間,華為年銷售額從1億多元增長至255億元,在華為公司迅速擴張過程中,企業規模的膨脹也對企業宏觀戰略的調整施加了壓力。1996年,華為公司制定了《華為基本法》作為企業管理大綱,它摒棄了以企業領導者的人為意志覆蓋企業管理的過去模式,改從企業的實際狀況出發,根據企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制訂和執行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從而將企業組織和人的行為規范化,形成了一套決策科學化、流程標準化、考核系統化的管理模式,即“依法治企”模式。

此外,作為國有大型企業代表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其也十分重視依法治企理念的構建及法治文化的建設。2012年,中國石化專門制定了法治文化建設綱要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綱要,按照綱要的要求,中國石化要將企業法治文化有機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和企業發展戰略,使企業法治文化發展成為中國石化的重要競爭力。當前,全球經濟在歐債危機的陰影下岌岌可危,但中國石化依然保持較好的發展勢頭,在2012年中國500強企業中蟬聯榜首。

從上述企業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樹立了依法治企原則作為企業運營中的指導原則,才能促使企業規章制度的形成與完善。只有實現企業管理的標準化和制度化,才能做到企業依照制度決策,遵循程序運營,最終達到法律與企業管理的高度融合,保證企業的順利發展。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要實現依法治企,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礎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由此可見,只有首先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才能將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實處。

我國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龐雜而繁瑣,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情況制定切換實際的規章制度,并將其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基礎上,企業還應將制度規定的各項責任予以落實,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責任到位,各司其職,有規必依,違規必究。

從主體看,“依法治企”的落實,不僅僅是企業領導的責任,更需要全體企業員工的共同努力,只有保證各職能部門及所屬員工都嚴格依照法律和企業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才能真正保證企業規章制度行之有效。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就是適用系統化的企業規章制度規范經營管理行為的一個典型案例。作為在美國紐約上市的世界500強公司,中國石化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要求,遵循中國石化的法律、組織和管理形態,將傳統的管理模式與現代國際慣例、法規相結合,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經營機制的轉換,加強企業管理,使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成為系統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強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石化的內控制度,不僅體現合規性原則,使得依法治企理念貫穿企業整個經營活動的始終,同時又使每一個員工既是內部控制的主體,又是內部各項制度實施與執行的被監督者,通過一系列的監管與控制,既確保企業“有法可依”,又使得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真正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依法治企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若要實現依法治企,企業首先要樹立法治意識,堅持依法治企原則,然后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并輔之以責任追究與監管控制措施,從企業的決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職工都應當重視依法合規處理企業在改革、改制等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涉法事務。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時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就必須在樹立法治意識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

推進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是實現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保障。推進企業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堅持依法治企原則,通過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強化員工對法治的內心信仰與敬畏,激發員工崇尚法律的熱情,使“依法、合規、公平、誠信”得到全體員工的普遍認同和奉守,為實現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提供強大的法治文化支撐。

篇8

[關鍵詞]誠信,法治,文化

探討誠信與法治,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概念問題-無論是誠信,還是法治,都不存在一個公認的概念。況且,“在思想和價值觀同商品和消費一樣日益多樣化的世界上,企盼定義的統一,幾近于癡人說夢。”[1]因此,本文放棄了埋頭厘清誠信與法治概念的努力,而是把的興趣限定在文化的框架之內,試圖在這種獨特的視角之中能夠對誠信與法治問題作一有意義的探索。

盡管本文舍棄了對誠信與法治概念進行厘清的努力,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它們在本文中的含義作一解釋是無意義的。正如鄭也夫所指出的,在從事一項具體的研究前,最好能夠先給個定義,因為雖然“人們并不要求你的定義與他們相同,卻希望能從你的定義中明白你討論的是哪一樁事物,從而免除誤讀與誤會。這是定義的價值之一?!盵2]鑒于此,筆者將首先對本文中所使用的誠信與法治二詞作一簡單的界定。

在本文中,誠信一詞首先是一種倫理的范疇,它意味著人們在人際關系中應當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在西方,誠信還曾經作為資本主義的理性倫理的一項重要原則,對資本主義的發展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3]在法律(尤其是民法)采用誠信作為自己的一項原則之后,[4]誠信還兼具有法律上的含義。誠信原則,就其宗旨而言,是為了維持某種秩序,這種秩序或體現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體現為一定道德基礎的可供依賴;就內涵而言,是以模糊的公平要求為內容;就外延而言,具有不確定性,可補救具體規定的不敷使用;就其與司法活動的關系而言,意味著承認法官創造性司法活動,允許法官在法無明文時依據公平的要求進行裁判。[5]因此,法律意義上的誠信,既是當事人進行各種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至于法治一詞,本文根據法治的發展和韋伯的“理想類型”進路,認為法治存在著兩種形態。一種是近代意義上的法治,這種法治將個人本位視為第一位的價值,把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6]作為自己的首要目標,認為只有維護法的形式合理性,才能服務于保障人權的目的。盡管此種法治也包含了對某種實質合理性的追求,但由于它過分關注于形式合理性,因此在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發生沖突的時候往往通過犧牲實質合理性而滿足形式合理性的需要。其理念正如什坦姆列爾所說的,“法之為正當的法,并不需要具有一定的內容,只要它形式上合乎標準,不管其內容多么糟糕,仍不失為正當的法?!盵7]本文把這種近代意義上的法治稱之為形式法治。形式法治發展到極端會導致一種發展危機,即形式法律理性的危機。[8]因此,形式法治會在法律變遷的內在動力與外在壓力之下進一步發展,即發展為意義上的法治?,F代意義上的法治是以形式法治為基礎并通過克服形式法治的危機發展起來的,因此,它追求的是一種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有機統一。這類似于歐洲學者所闡述的“形式法的再實質化”,也類似于諾內特和塞爾茲尼克所說的“回應型法”。根據圖依布納的分析,這種法實際上包含了兩個維度,即實質理性與反思理性。[9]本文把這種包含實質理性與反思理性的法治稱之為實質法治。應當指出的是,實質法治并不是對形式法治的全面背叛,而是在吸收了形式法治的優點之后發展起來的。

從文化的視角來看,法治在一個中的確立并不是一個獨立的事件,而是整個社會文化發展的一部分。只有當一個社會的文化趨于理性化之后,一個社會的法治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來。換言之,法治的確立既是一個社會理性文化發展的產物,也是該社會理性文化的組成部分。對此,韋伯曾經論證,無論是在、、建筑方面,還是在、方面,近代的西方文明都表現出了與其他文明(如、印度)不同的特點,這種不同實際上是一個關于西方文化特有的理性主義問題。[10]在理性文化的這些方面中,“具有無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和行政機關的理性結構。因為近代的理性資本主義不僅需要生產的技術手段,而且需要一個可靠的法律制度和按照形式的規章辦事的行政機關?!盵11]由此可見,法治與一個社會的理性文化是息息相關的,“在這一意義上,應當承認:近現代法治,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它作為一種理性之治(the rule of reason),首先是指一種‘價值理性’意義上的理性之治,是體現西方文化傳統中的某些超驗價值或宗教信仰價值的理性之治。”[12]

由此,接下來的問題便是,這種理性之治是如何形成的呢?在法治的形成過程中,誠信又具有什么樣的作用呢?換言之,在發生學的意義上,誠信與法治具有什么樣的關系呢?按照韋伯的分析,誠信曾經是“資本主義倫理中的最重要的原則,也就是通常被表述為‘誠實就是上策’的原則”。[13]這種原則一方面得益于西方基督教的改革-通過基督教改革所產生的各種宗教派別,包括加爾文宗、虔信派、循道宗、浸禮宗諸派等,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新的新教倫理,即一種以職業概念[14]為基礎的新的禁欲主義。另一方面誠信原則又對新教倫理的禁欲主義產生了重大。正像韋伯所指出的:“浸禮宗尤其是貴格會所持的世俗禁欲主義的具體形式,就是這一準則(即誠信原則)的實際運用?!盵15]因此,誠信作為資本主義的一種倫理對近代資本主義文化的理性化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它要求人們在經濟中應當通過“以嚴格的核算為基礎而理性化的,以富有遠見和小心謹慎來追求它所欲達到的經濟成功,而這與農民追求勉強糊口的生存是截然相反的,與行會師傅以及冒險家式的資本主義的那種享受特權的傳統主義也是截然相反的,因為這種傳統主義趨向于利用各種政治機會和非理性的投機活動來追求經濟成功?!盵16]

由此可見,近代法治的產生與誠信具有非常緊密的關系。首先,盡管法治的產生并不僅僅是一種因素要求的結果,但是誠信的倫理以及由此所要求的經濟上的理性化卻對法治的產生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畢竟,如果沒有一種形式上具有合理性的法律制度,“可以有冒險性的和投機性的資本主義以及各種受政治制約的資本主義,但是,決不可能有個人創辦的、具有固定資本和確定核算的理性。”[17]其次,法治的確立也受到了誠信倫理及其所要求的理性化精神的推動。法治其實就是韋伯所言的“法理型統治”,[18]這種統治,按照韋伯的解釋,具有如下特征:(1)一種官職事務的持續、受規則約束的運作;(2)這種運作是在一種權限(管轄范圍)之內;(3)職務等級制原則;(4)技術性規則和準則要求必須有專業訓練;(5)官職與生產或管理工具的所有權相分離;(6)職務的占有要服務于保障職務上純粹事務的、只受準則約束的工作;(7)行政管理檔案制度原則。[19]由此可見,法治的確立其實就是在法律領域內確立一種理性化的精神,而這在一開始是與西方文化的理性主義分不開的。

雖然以誠信為主要特征的近代資本主義理性文化對法治的確立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然而,法治與誠信的關系在后來卻并不總是非常的和諧。一方面,法治秩序的建立和運行當然非常需要人們能夠繼續以誠信的倫理來處理人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例如,在合同領域,法律便要求人們能夠誠實信用地訂立與履行。正因為如此,合同甚至被人們認為是一種可信賴的利益。事實上,為了使自己能夠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法律往往需要站在中立者的立場上,公正地規定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往往把體現人們之間誠實信用的規范用法律確定下來。可以說,法律就是對人們之間的誠信行為作出的規定。不僅如此,法治作為一種理性之治,其實質就是要使法律的創設與適用擺脫意識形態(道德、宗教、權力政治等)的影響,實現法律的獨立性與自主性。[20]因此,法治的實現過程其實也是一種實現法律的信用的過程。由此可見,法治天然地與誠信是不可分的。

然而,另一方面,法治在確立之初,卻奉行一種絕對的嚴格規則主義。所謂絕對的嚴格規則主義是一種力圖從司法過程中完全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素的立法方式。[21]19世紀的歐洲大陸,在法治逐步確立的同時,卻也逐步走向一種絕對的嚴格規則主義。這特別明顯地表現在當時相繼制定的一批法典[22]中都旗幟鮮明地反對法官的自由裁量。對此,梅里曼指出,羅馬日耳曼法系各國法“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微的實情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辦法,它的最終目的,是想有效地為法官提供一個完整的辦案依據,以便使法官在審理任何案件時都能得心應手地引律據典,同時又禁止法官對法律作任何解釋?!盵23]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的法典都以制定無所不包的、祥備的、嚴密的、完整的規則體系為己任。在他們看來,法中所蘊涵的誠信原則已經包含在法典中,法官在適用法律時無需再考慮誠信因素,只要充當宣布法律的“喉舌”就可以了。因此,這個階段的法治是不可能也未能在法典中把誠信作為一個基本原則進行規定的。正因為如此,本文才把這一階段的法治稱之為形式法治。

從文化的角度來看,在法治的確立之初,之所以會奉行絕對的嚴格規則主義并把誠信原則排斥在外,其實跟當時奉行一種絕對的理性主義文化有著非常緊密的關系。根據徐國棟的分析,從根本上說,理性主義就是主張張揚理性,主張科學精神,鍛造人支配自然的武器。[24]具體而言,理性主義有如下特點:第一,絕對主義的認識論。理性主義者從一開始就注重知識的普遍性和對絕對精確性的追求。正如笛卡兒所說的:“只要遵循數學推理的演繹,從幾個簡單自明的公理出發,經過一步步的嚴密推理,就可以獲得關于事物的確定有效的知識?!盵25]第二,對人文系統與自然系統區別的抹煞。理性主義者們有將包括在內的一切都自然科學化的企圖。理性主義的代表笛卡兒就認為人的身體是機器,認為心靈的本質是理性,而把想象、意志、感情和感覺等無法以數學方式加以把握的東西當作導致謬誤的消極物排除出去。這其實是一般理性主義者所共同遵循的方向。[26]第三,將幾何學方法捧上寶座。近性主義一直標榜自己熱衷于科學方法,尤其是幾何學方法。“理性主義者對知識的普遍性與絕對精確性的追求,正是利用幾何學來實現的。以數學方式解釋天體現象的成功,使人們建立起這樣的信念,即世界是按數學法則建立起來的巨大機器,只要掌握了世界的法則和數學,就可以做世界的主人?!盵27]第四,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19世紀(尤其是前半葉)歐陸的人們仍持一種形而上學的世界觀,把世界看作是靜止的、不變的,把各門科學分割開來進行研究。

受上述這種文化理性主義的影響,法治在確立之初自然會表現出立法萬能、排斥司法自由裁量權、排斥將誠信原則直接規定在法典中的傾向。博丹曾有一個最大的抱負,就是通過比較和綜合一切最著名的國家的法律,以得到最好的一種,從而創立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學體系。[28]立法者認為:“僅用理性的力量,人們能夠發現一個理想的法律體系。因此很自然,他們都力圖系統地規劃出各種各樣的自然法的規則和原則,并將它們全部納入一部法典之中?!盵29]憑著對理性的信仰,他們力圖把法律的調節之手伸進社會生活的每一角落,追求詳盡具體、無微不至的規定。他們所要達到的目標是:法官無論遇到多么復雜的情況,都能在龐大的法典中像查字典一樣檢索到現成的解決方案,因而這樣的法典又被稱為“決疑式”的法典。而對于法官而言,法官審判案件的過程則只需像一臺“自動售貨機”,從一端輸入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另一端就可自動吐出“判決”。因此,這樣的法治當然就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不用說可以授權法官依據誠信原則對案件作出判決了。

由此可見,形式法治內在的邏輯就在于追求一種以法的獨立性與自主性為核心的形式合理性。正是對形式合理性的追求造就了形式法治的獨特品格,從而使法律的創設與適用擺脫了依附于某種意識形態(道德、宗教、權力等)的尷尬局面,并擁有了自己的正統性[30]基礎。然而應當指出的是,如果說這種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形式法治在理性主義文化占統治地位的里還能夠獲得它的正統性基礎的話,那么,當理性主義的神話動搖之后,人們還能否對形式法治情有獨衷卻是非常值得疑問的。

事實上,在理性主義的過程中,一種與理性主義相對立的思潮就始終存在著。本文將這種思潮稱之為非理性主義。尤其是在19世紀下半期至20世紀初期,理性主義的發展更是遇到了深刻的危機。這種危機法國啟蒙運動理想破滅的結果。眾所周知,法國1789年資產階級革命正是在啟蒙運動的理想旗幟下醞釀、準備和實現的,可是,法國大革命過程中階級殘殺的血腥事實,卻把啟蒙思想家奉為“高踞于一切現實事物之上的唯一法庭”-理性-變成了十足的非理性。這使得人們對啟蒙思想家所說的“意見支配世界”的正確性表示深深的懷疑,促使知識界進一步思考人類的世界是否真有一般的“合理性”的基礎,因而泛起了非理性主義思潮。非理性主義者竭力地突出人作為主體的個別性和不可重復性,把人的心理因素中的非理性成分,如意志、情緒、直覺、本能等提到首位,并強調非理性的心理因素對人的認識活動和行為的決定作用。需要指出的是,非理性主義并不是說人可以不要理性,而只是指出理性有它的局限性,不能把人的本質僅看作理性。這種非理性主義反叛了西方的傳統,構成現代西方哲學的一大支系。如果說傳統哲學中占主導地位的是絕對性、必然性、普遍性、抽象性、本質性和確定性,那么現代西方哲學中占主導地位的則是相對性、或然性、特殊性、具體性、概率性和模糊性。[31]

這種文化背景反映到法律和法學上面,就使原先由概念法學一統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出現了與之相對立的各種反對絕對嚴格規則主義的流派,如目的法學、法學、自由法學、利益法學、新康德主義法學、價值法學、現實主義法學等等。這些法學的一個共同特點在于明確地指出了立法不是萬能的,法律在運行過程中必然會存在各種局限性,如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等,[32]因此,幻想實行一種單純追求形式合理性的法治即使能夠實現法律的一般正義,也是大量建立在對個別正義的舍棄的基礎上,是不可取的。因此,“法律條文不可以太機械,我們制定法律時,要想到將來實施時一定有許多意想不到的情形,這種意想不到的情形我們要預先注意,使得實施的時候,達到公平不發生困難。”[33]要實現這一點,就應當拋棄絕對的嚴格規則主義,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并對法官實施自由裁量權予以限制。在這種背景下,誠信原則被法治進一步接受,甚至被直接規定在法律中就不足為奇了。因為根據施塔姆勒的解釋,在具體法律規則的適用過程中,需要一種指針來指引,而“以愛人如己的社會理想為的誠信原則就是這樣的指針”。[34]

在這種情況下,當1907年由瑞士國會通過并且于1912年生效的瑞士民法典首次把誠信原則規定在法律中時,許多人對之鼓與呼就不難理解了。瑞士民法典中的第1條第2款規定:“如本法無相應規定時,法官應依據慣例;如無慣例時,依據自己作為立法人所提出的規則裁判?!逼涞?條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睂Υ藯l款,熱尼滿意地評論道:“可能這是近代的立法者第一次用普遍的說法承認法官為不可缺少的助手。”[35]

從上面的中我們可以知道,法治本身存在著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其實就是如何對待誠信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從拒絕承認誠信在法典中的地位到明確把誠信作為一種原則規定在法典之中,這體現除了法治從形式法治發展到了實質法治,體現了法治不僅要實現一種形式的合理性,也非常強調一種實質的合理性,并努力實現二者的統一。

就而言,的法治建設處在一個非常獨特的時期。一方面,不僅我們歷來缺乏一種像西方在近代所出現的以誠信為主要特征的資本主義倫理,而且在我們的文化中也非常缺乏像西方那樣的理性主義傳統,因此,我們今天如果想要建設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實任重道遠。我們不僅要補法律這一課,而且要補誠信這一課。然而,在另一方面,我們的法治建設又處在西方從形式法治發展到實質法治的階段,這對我們的法治建設又提供了非常難得的示范作用。盡管我們今天不必重復走西方走過的老路,我們也可以明確地反對“西方中心論”,但西治的發展歷程確實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發,使我們避免走很多彎路。這其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啟發就是,在法治建設的一開始,我們就可以直接把誠信原則制定在我們的法律之中,從而在一開始就努力實現一種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有機統一。當然,要實現這一點,我們還應該作出很多努力,但無論如何,實現這樣的一個目標并不是一個難以企及的。

[1] 鄭也夫:《信任論》,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7頁。

[2] 同上,第7頁。

[3] 參見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三聯書店1987年12月版,第二章。

[4] 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把誠信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這標志著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確立。其第2條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義務。”

[5] 參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的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8頁。

[6] 法的形式合理性與法的實質合理性是韋伯剖析世界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各種法律思想時所依賴的一種理想類型分析框架。其中,法的實質合理性指的是法的創設與適用遵循的是意識形態體系的原則(道德、宗教、權力政治等),而不是法律本身;法的形式合理性又包括外在的和邏輯的兩種。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論與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98年9月版,第24—25頁。

[7] 轉引自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4卷,第77頁。

[8] 參見圖依布納:《現代法中的實質要素和反思要素》一文,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

[9] 同上。

[10] 參見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三聯書店1987年12月版,第11—19頁。

[11] 同上,第14頁。

[12] 舒國瀅:《西方法治的文化-社會學解釋框架》,載張桂琳主編:《政法評論(2002年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28頁。

[13] 同11,第117頁。

[14] 根據韋伯的分析,職業思想是“所有新教教派的核心教理:上帝應許的唯一生存方式,不是要人們以苦修的禁欲主義超越世俗道德,而是要人完成個人在現世里所處地位賦予他的責任和義務。這是他的天職?!睋Q言之,新教倫理的職業思想在客觀上導致了資本家“把賺錢看作是人人都必須追求的自身目的,看作是一項職業”,因此,它要求人們在賺錢的時候應該通過理性的方式進行,尤其是應該注意誠實與信用。參見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路德的‘職業’概念”一章。

[15] 同11,第117頁。

[16] 同11,第56頁。

[17] 同11,第14頁。

[18] 韋伯在《三種純粹的合法性統治類型》(Die drei reinen Typen der legitimen errschaft[1922])一文中使用的德文leagale Herrschaft一詞,在漢語中通譯為“法理型統治”。其實,legale Herrschaft與rule of law是可以對譯的,在漢語上直接譯作“法治”也無不妥。

[19] 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商務印書館1997年12月版,第242—245頁。

[20] 對法治的獨立性與自主性的分析,可參見塞爾茲尼克、諾內特:《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中的“自治型法”一章,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21] 同6,第152頁。

[22] 此一時期,歐洲大陸法系各國相繼制定了一批法典,形成了一場史家所稱的法典編纂運動。著名的法典有:普魯士國家法(1704年,19000多條)、俄國法律匯編(1832年,42000多條)、法國民法典(1804年,2281條)、德國民法典(1897年,2385條)。

[23] 梅里曼:《大陸法系》,西南政法學院印行,1983年,第42頁。

[24] 同6,第168頁。

[25] 參見張汝倫《意義的探究-當代西方釋義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頁。

[26] 同6,第170頁。

[27] 參見陳宣良:《理性主義》,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頁。

[28] 上海社會院法學所編:《法學流派和法學家》,知識出版社1981年版,第360—361頁。

[29] 博登海默:《法: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頁。

[30] 正統性一詞譯自德文Legitimitat(英文Legitimacy),指人們通過信仰體系服從某種統治的狀態。該詞與形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德文Legalitat,英文Legality)有別。關于兩概念的關系,可參閱舒國瀅:《戰后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載《比較法研究》1995年第4期。

[31] 鄭杭生主編:《現代西方主要哲學流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頁。

[32] 對法律局限性的分析,參見徐國棟的分析。同6,第137—143頁。

[33] 施塔姆勒語,參見楊幼炯:《當代政法思潮與》,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69頁。

篇9

本文從完善立法體系,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發揮網絡運營商的監管作用,拓寬公民的監督權、表達權形式途徑這四個方面提出了“網絡暴力”的解決途徑。以期營造良好的網絡傳播環境,充分發揮良性的“人肉搜索”應有的信息交流功能與社會監督作用。

關鍵詞:

網絡暴力;法治文化建設

一、人肉搜索與網絡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用人工參與和相互交流來逐步提純搜索內容、從而獲得精密的搜索結果的一種信息提供機制,在促進言論自由、信息交流、輿論監督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目前隨著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動媒體的興盛,人肉搜索被濫用的情況日益增劇,其所展現的負面效應已經遠超過積極意義。這種狹義的“人肉搜索”初次發生在2001年的“微軟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貓事件”中展示了強大的威力并為人所熟知,隨后的“銅須門”、“華南虎”等大規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斷發生,關于人肉搜索的爭議也一直在持續著。支持者認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在網絡上發言作答則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最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應剝奪這種聲音,而且還要給予其最大限度的保護。而反對者認為,由于沒有完善的法律約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變質,逐步演化成為網絡暴力行為,成為一場“暴民的狂歡”,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權益。“網絡暴力”這一概念近年來被廣泛討論,但目前的研究大多從傳播學、倫理學角度入手。從法學角度來看,這一概念涉及到多個法律部門,在此可將其概括成:網絡暴力是指由數量不確定的網民發起與參與的,對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與事件,以虛擬網絡為平臺,通過具有攻擊性、煽動性的言辭對被害人精神造成嚴重持久的損害。具體表現為譴責、謾罵,編造并傳播不實言論,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對被害人進行電話、短信等方式的騷擾,以及其他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一種具有突發性與持續性,危害程度極高的非傳統暴力行為。

二、網絡暴力的消解與法治文化建設

網絡暴力不僅造成了對公民網絡隱私權的侵害,還違背了我國《民法通則》明文規定的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這兩項基本原則。網絡暴力行為的本質在于沒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權利與不妨害他人合法權利之間的限度,并由于這種失衡導致了對整個互聯網以及現實社會的不良影響。長此以往這種狀態必然會對社會法律秩序造成極大的破壞,任其自由發展下去的后果將不堪設想。目前國際上處理網絡暴力的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另一種則是以歐盟國家主導的立法規制模式。這兩種模式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應對網絡暴力從根本上來說還是應結合我國國情入手,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改治:

(一)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

迄今為止我國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規范,僅以條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規之中。這些條文雖然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網絡隱私權,但對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體進行保護都并未做進一步詳細規定。網絡隱私權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網絡環境中的基礎地位,對其還應專門制定相關的特別法來進行進一步的保護。通過構建隱私權保護體系,對傳統隱私權與網絡隱私權進行雙重保護,這樣才能有效的填補我國關于這方面的立法空白現狀。

(二)培養公民尊重隱私的法律意識。

首先,需要培養公民面對網絡隱私權的自我保護意識。例如在網絡活動或與陌生網友的聊天中不隨意公開自己個人信息;注意甄別網站的信息保護程度,不在缺乏信譽度的網站上填寫真實資料等。其次,需要培養公民對于他人網絡隱私權的尊重意識。做到獨立思考不盲從,在確認事實后再發表自己的觀點,不、不輕信、不傳播沒有正式來源的消息,對于侵犯他人網絡隱私權的言論及時指出并進行舉報。

(三)發揮網絡運營商監督管理作用。

網站與論壇是人肉搜索與網絡暴力行為發生的背景平臺,雖然運營商本身不一定是網絡暴力的發起者,但對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終形成網絡暴力,網絡運營商難辭其咎。盡管目前從IP地址追蹤發帖者的技術還尚未成熟,但加強網站的自律以及加強對網民發言的監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極端化。具體可以在網站服務條款中規定,如果出現誹謗、侮辱性質的發言,網站有權在發現后及時、主動地刪除相關信息,防止言論擴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動量大的網站可以采取實名制的注冊方式,對網民起到一定的提醒與震懾作用。

(四)開拓監督權、表達權行使途徑。

目前我國公民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途徑少、渠道狹窄,表達程序較為復雜,民意的反饋程度不高。這些現狀都打擊著公民通過現實渠道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進而只能在網上對自己認為司法處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進行口誅筆伐。所以司法、行政機關都應與公民建立暢通良好的溝通機制,做到審判行政的公開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對案件審判、政策執行的參與程度,形成公民與司法行政機關相互溝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諧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監督權與表達權的同時,構建良好的互聯網環境與社會秩序。

作者:劉怡春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篇10

關鍵詞 傳統法律文化 法治文化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同時也在努力推動法現代化進程,引入了自由人權、程序正義、非法證據排除等現代法治理念,但是這種現代化實質上是一種立法主導型法的現代化,立法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立法到觀念的普及、社會主義法治與法治文化之間的鴻溝卻難以在短時間內得以彌合。我國要融入世界市場,在貿易與金融方面與國際接軌,一定程度上借鑒和引入西方先進法律及其理念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文明古國,在文化上有著鮮明的特殊性,古代法律傳統在中關于法的認識在一般民眾中有很大影響,如果我們一味地去抄襲、引進外國法律理念只能是邯鄲學步,收不到預想中的效果,唯有更加關注內生性因素,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充分研究和分析古代傳統法律思想并進行合理的 揚棄與科學的繼承,才能真正推動有中國特色法治文化的建構與完善。

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表現

(一)在秩序的規范基礎方面,禮法結合,德主刑輔。

禮法結合即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禮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和維護森嚴的宗法等級制度;德主刑輔,強調道德教化為先刑罰處罰為后,教化為先是儒家治國平天下的方略。他們認為,教化可以使犯罪消失,達到社會和諧的狀態??鬃佑醒裕骸暗乐哉?,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鬃诱J為,單純消滅犯罪并非是社會和諧的最高境界,教化百姓使他們擁有榮辱之心才是治國之本。雖然教化花費的時間較長,但教化一旦形成,人心已正,只要心術不變,便可永不為惡。所以,教化是一種恒久的回報。教化可以使得社會長治久安,而不像法律只會有暫時的功效。

(二)在法律的適用方面,恭行天理,執法原情。

具體表現為:其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刑罰指導思想,這一思想由西周初期統治者創立,對后世的法制思想影響深遠,典型的如《書經》講:“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為避免無辜的人冤枉受罰,寧可錯放有罪)以及漢文帝時期廢除肉刑;其二,春秋決獄和秋冬行刑。前者由漢初儒學家董仲舒提出,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中的發展和反映,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它的最主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的“忠”、“孝”思想,如果符合,即使其行為構成犯罪,也可以免責。后者是古代死刑執行制度,發端于漢代,指根據天人感應的理論,一般不在萬物生長的春夏季節執行死刑,而是在萬物肅殺的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這一制度一直影響至明清。其三,矜老恤幼與“親親相隱”。前者是貫徹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即年80以上的老人,8歲以下的幼童,以及懷孕未產的婦女、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禁期間,給予不戴刑具的優待,老人、幼童及連坐婦女,除犯大逆不道詔書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監禁;后者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是漢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規定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犯罪行為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該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這一主張一直影響著后世封建立法。

(三)在秩序的價值追求方面,追求“無訟”,注重和諧。

最早提出“無訟”理念的時孔子,他在《論語?顏淵》中提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深受儒家影響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追求秩序和諧為其理想目標,即“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強調人與自然之間、國家民族之間、社會家庭之間的和諧,社會交往講究和解精神與協調一致。這要求國法必須考慮“天理人情”因素。在中國法律傳統中,“法”只是較低層次的規范,“法”上有禮、德,最高有“道”,“道”出于人們共識的理則和共有的情感,人們可以很自然地了解并接受,因而可以適用于人們的一切行為,人們也心悅誠服,所以被稱為“天道”或“大道”。公正的法律應符合“天理人情”。這對國家權力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二、傳統法律文化對我國法治文化建設實踐路徑的啟示

(一)消極方面的啟示。

首先,法治文化應堅決摒棄“人治”觀念。在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大都宣揚“君權神授”,鼓吹“朕即法律”,忽視法律在治國安民中的作用,主張“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政息”,強調人在治國安邦中的主導作用,并且將儒家的“禮”當作調節社會生活的主要工具,國家長治久安的靈丹妙藥,認為“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使道德禮儀成為人民行為的最高準則,法律則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實踐中,以道德判斷代替法律判斷乃至以上級意志決定判決結果的現象并不鮮見,這種輕視法律的現象是對應于法治文化的建設有著極其深刻的反面教訓。這就使權力制約與監督成為奢望,法治文化首先要樹立“法律至上”理念,宣揚對權力的監督。

其次,法治文化應明確反對“等級特權”。古代法律文化注重長幼有序、等級有別的等級制度,封建統治階級往往享有區別與百姓的優待輕罰特權,例如“上請”、“官當”、“八議”制度等,現代“平等”、“公平”、“權利本位”根本無從談起?,F代法治不僅要求人們普遍守法,而且要求人們服從的法律必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應該體現人民原則,能夠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與自由,做到權利與義務平等,體現權利本位。法治文化建設也應宣傳“權利平等”理念,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等級特權”。

(二)積極方面的啟示。

首先,法治文化建設可以借鑒傳統法律文化“親親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觀念?!坝H親得相首匿”源自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思想,它體現了儒家從人性與家庭倫理的視角對司法人性化的解讀,外國司法實踐中也有證人拒絕作證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司法實踐中更不乏父子之間、夫妻之間、兄弟之間相互指證犯罪的情形,這在保證刑事案件目的達成的同時,更多地是造成了家庭、倫理乃至整個社會正常倫理觀念的淪喪與重利主義的猖獗,當前我國社會道德水平不升反降,人與人之間相互猜忌、防范,在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也應注意對傳統的家庭倫理、社會倫理的修復與保護,在法律中以條文形式保證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被指控犯罪時享有作證的自由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可喜的是,2012年3月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明確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入法律,我們有理由期待,不久的將來,“親親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觀念也能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