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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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基本情況
1、參與問卷調查居民基本情況。參與問卷調查的男女人數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問卷的人群中,婚姻狀況的分化較為明顯,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對此類問卷感興趣的人多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參與問卷的積極性較低。
2、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方式。調查顯示,通過當地政府宣傳了解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分別在對未領取養老金人群問卷調查中和在對已領取養老金人群調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方式中占比最高的??芍?,山東省金鄉縣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很是重視,達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二)調查結果分析
1、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收支現狀
(1)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據調查資料顯示:2014年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調查數據也顯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間占比最高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別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作為傳統的農業大縣,著名的大蒜之鄉,主要經濟來源還是農業領域,所以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鎮居民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情況。在對已經領取養老金人群進行調查中發現,34%被調查者反映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養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養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間的各占比26%、22%。需要養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這是由于山東省金鄉縣屬于北方縣域城鎮,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物價也比較低,所以老人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間。
2、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狀況
(1)參保情況。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末山東省金鄉縣人口數為65萬。而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縣已有38.3萬人參保,約占總人口數的58.92%。在對沒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因調查中,52%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齡大些再參加,有29%的被調查者是由于費用太高,繳不起費,還有19%的被調查者是覺得養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沒有參保。根據以上調查可知,大多數尚未參保者還是打算將來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只是考慮到現在還年輕,想等到年齡大一些再參保。
(2)繳費情況。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選擇的每年繳費標準在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占比21%。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另外,對選擇居民養老保險投保檔次主要考慮的因素調查中,4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自身經濟情況,3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政府補貼標準,其次有28%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將來養老金數額。由此可見,雖然政府建立了多繳多得的繳費補助政策,但是并沒有達到很好的激勵作用,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仍是選擇了較低的繳費標準。
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城居?!敝贫鹊膶嵤┦钩擎偡菑臉I居民的養老問題得到了解決,使他們享受到了改革發展的成果,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但同時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需要我們予以重視并解決。
(一)缺乏激勵機制,居民繳費水平低。
由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釆取自愿參保的方式,所以通過制度激勵來引導居民參保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在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激勵政策的力度不夠,沒有充分起到鼓勵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作用。
1、在制度設計時應注意鼓勵和引導不同年齡段的參保對象。按《金鄉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年滿60周歲,繳費滿15年即可領取基礎養老金。對連續繳費年限滿16年不滿20年、滿20年不滿25年、滿25年及以上(不包括補繳年限)的參保人員,到60周歲領取養老金時,每人每月分別增發基礎養老金20元、30元、40元。通過問卷調查以及個案訪談我們了解到,由于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而且大部分年輕人并沒有過早養老的意識,認為有閑置資金可以做理財投資,收益會更高于繳納養老保險金。只要到了59周歲一次性補繳,即可得到一筆可觀的收益。另外,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同樣的錢,晚年再補繳明顯比每年按時繳費獲得微薄的政府對連續繳費的居民的補貼更“劃算”。
2、地方政府補貼較少,并未達到相應的激勵作用。已知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參保人員選擇500~1,500元5個繳費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繳費補貼;選擇1,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按照1,500元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但是調查顯示,居民普遍認為這些微薄的補貼會因物價上漲、利率調整等影響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所以,政府補貼并不能達到激勵居民選擇高繳費標準的目的,正如問卷調查顯示,被調查者選擇100~500元繳費標準的占比59%。
(二)養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問卷調查顯示,64%的已經領取養老金者反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養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領取養老金者表示擔心物價上漲,養老金貶值。根據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繳費標準計算,可得每月可領取養老金215.82元。而問卷調查顯示,60%的居民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為201~600元之間,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間。也就是說至少繳費標準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領取215.82元以上的養老金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問卷調查也顯示,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選擇每年繳費標準為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的占比21%,選擇501~1000元繳費標準的僅占17%。所以大多數居民每月能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個案訪談中,居民普遍反映隨著物價不斷上漲,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現重大疾病等狀況,這些養老金是遠遠不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
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F象難以避免。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通過個案訪談了解到,目前山東省金鄉縣每年有大量外出務工人員,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也有很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三、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參保激勵機制,提升繳費檔次。
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在我們的問卷調查中也顯示,有59%的被調查者選擇了100~500元的繳費檔次。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普遍傾向于選擇較低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對于低繳費檔次的存在,從短期看,可能會減少政府財政的補貼支出,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但是從長遠看,城鄉居民繳費水平過低,則其年老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同樣較低,較低的養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仍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埋單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過政府輿論宣傳等方式,讓居民深入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鼓勵有條件的城鎮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以便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對“多繳多補”“、長繳多補”政策的實施,目前山東省金鄉縣已經實施了這兩種政策,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反映補貼太少,不能起到實質性的幫補作用。因此,這樣的補助力度還應該加大,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從而實現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基本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
(二)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監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核心,而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則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一是基金資金來源方面,山東省金鄉縣可以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良好銜接以后,引導社會資金、商業資金注入到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基金中,讓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多元化,從而更好地參與市場運行,應該在保證基金收入在通貨膨脹率以上的情況下,最大化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二是基金監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形式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資金操作運營—養老基金發放等各方面多環節的進行監督管理,從而保證基金的正常運行;三是在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規劃、多層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會招標的方式競選基金管理公司,讓基金公司幫忙管理一部分的養老資金,一部分資金交由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進而保證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發行與城鎮居民養老基金相關的債券,供地方養老保險購買,也可以將一部分資金投資穩健的股票。以多個方式將養老資金分流,通過多種渠道保證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篇2
一、湖北省合并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
《意見》將參保對象設定為具有湖北省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每年從100元至1000元共設10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統籌地區負擔10元。養老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參保者在年滿60周歲時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二、政策實施前的環境
(一)全國碎片化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各地政府為了擴大覆蓋面,通過降低費率、根據不同群體建立小制度的方式,將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了當地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務農農民、失地農民等不同群體,而這使得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漸呈現出城鄉分割,私人部門與公共部門分立,多種養老保險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狀況。
(二)“城居?!敝贫群汀靶罗r?!敝贫炔⒋?/p>
在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合并之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群體中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農?!辈捎谩皞€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分100至500元五個年繳費檔次,繳滿15年,每月可領取養老金分別為69.03、79.82、91.15、103.48、113.81元 。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試點推行,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三)湖北省的情況
2009年湖北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截至2011年8月底,全省已參保人數達580萬人,綜合參保率達到94%,其中135萬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時足額領取了養老金待遇?;A養老金方面,在國家確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湖北部分試點地區適當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如武漢市的基礎養老金為100元,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承擔。
2007年起,湖北省獲國務院批準建立武漢“1+8”城市圈,為了配合城市圈的建立,湖北省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增強社會保障能力”的要求,確定要建立和完善不同人群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要建立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制度、建立不同群體之間社會保險制度政策的銜接辦法。
三、政策實施效果
2011年7月國家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后,湖北省政府率先出臺的《意見》,從制度設計上實現了繳費、政府補貼和對特殊群體的優惠的“三個統一”:將個人年繳費檔次統一為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政府的繳費補貼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殘疾人均由政府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并對湖北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職干部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了所有農民和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城鎮居民。
在實踐中,湖北省根據政策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制定出臺了《關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和《湖北省村主職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實施意見》,對老農保和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職干部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并軌,對相關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基本實現了城鄉公平。
2012年和2013年,湖北省城鄉居民參保率均達98%以上,養老金發放率達100%,截至2013年底,全省2224萬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中,610萬60周歲以上居民按時領取養老金待遇,是全國第一個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省份。
四、政策評價
(一)該政策的成功之處
1.政策制定比較科學合理
該政策考慮到新農保和城居保都是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在保險給付上都是采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的給付方式的特點,參考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計發上將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個月的方式,比較好地利用各政策原有特征進行融合,使政策執行過程中沒有出現較大的轉制成本,政策設計得比較易于理解,不會引起參保者的反感。
2.有利于流動性參保者的解決轉移接續
由于政策的制定考慮了原有政策的群體的流動性問題,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又與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運營和給付比較相似,有利于解決參保者的在流動過程中的轉移接續問題。
(二)該政策的不足之處
1.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過低、繳費激勵機制不足
當前湖北省城鄉居?;A養老金保障水平偏低,大都為55元/人?月,并且自2009年試點到現在已經4年未實現調整,無法滿足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激勵機制不足,一方面導致16至44歲的中青年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足;另一方面又導致人部分城鄉居民都選擇最低繳費檔次,使得城鄉居民個人賬戶基金積累不足,進而致使未來領取的養老金水平不足。
2.“碎片化”問題仍然沒有完全解決
在合并了城鄉居明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之后,湖北省社會保障制度中養老保險體系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等組成,這種針對不同人群出臺不同的社會保險辦法帶來了制度的“碎片化”,引起制度管理上的混亂,社會保障項目進行制度整合仍然任重而道遠。
3.統籌層次過低
在目前的社會保險項目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已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由于統籌層次過低,使得風險只能在很小的范圍內進行分散,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也不利于參保人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五、政策建議
(一)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
針對中青年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問題,可以采用加大政策宣傳、加強行政推動、落實長繳多補政策等措施來解決。對于長繳多補政策,建議對于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參保者同樣給予補貼,并且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實行累進制的補助辦法。同時在補助上,通過多繳多補的政策鼓勵參保居民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參保。
篇3
關鍵詞:養老保險;公平性;基尼系數;變異系數
中圖分類號:F840.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291(2016)01-0099-07
一、問題背景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國內生產總值由1978年3645.2萬元迅速增加到568,845億元,生產力飛速提升,人民生活條件得到極大改善。然而,伴隨著這一成就,我國的貧富差距卻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在2012年為0.474,已經連續十年超過國際公認警戒線〔1〕。此外,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的《中國民生發展報告2014》指出,1995年我國財產的基尼系數為0.45,到2002年增加為0.55,2012年家庭凈財產的基尼系數則達到0.73,財產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財產,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則僅擁有財產總量的1%。在城鄉居民之間、在不同行業職工之間的收入和財富持有量差距持續擴大的情況既不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擴大居民消費需求以促進經濟增長。另外一方面,中國正在面臨愈發嚴峻的老齡化挑戰。截至2014年,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億,占總人口的14.9%,明顯高于10%的老齡社會國際標準。中國老齡委辦公室消息稱,到205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全國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將日益突出〔2〕。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第二次分配來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項覆蓋廣泛并體現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為調節收入差距、保障勞動者安度晚年的社會養老保險更加需要良好的頂層設計來發揮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國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參保繳納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為面對四大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城鎮企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其中公務員和全額事業單位由財政直接負擔養老金,不納入社?;?,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職工資的90%;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職工則參加城鎮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根據城市情況不同,城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情況各不相同,城鄉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數額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養老保險體系的雙軌制由于將參保群體劃分為不同種類參保對象,實行區別對待的方案,不僅不利于勞動力市場流動,而且人為地制造了更為嚴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而機關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是企業退休職工的2.1倍。各方學者都在研究雙軌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實現社會公平。然而,有關社會養老保險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側重于理論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僅僅限于某一特定群體的養老保險范圍內,比如對某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考察又或對農民工群體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動態衡量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變化情況的整體性研究,也就因而無法客觀準確地評價政策改革過程中的效果,無法為養老金雙軌制并行方案的論證與實行提供反饋。另外,由于目前養老保險尚未實現全國統籌,各地方還止步于省市一級,而具體到不同地方相應的制度規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公平性情況的研究。本文基于學術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對相關問題加以進一步研究。東北老工業基地曾在共和國的建設中發揮巨大作用,制造業企業的大量員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東北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一直受到較多的挑戰和關注。也是基于此種考慮,中央的做實個人賬戶重要試點也曾選址東北地區。本文則基于遼寧省省會城市沈陽的社會養老保險近年數據統計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并展開討論。
二、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企業養老保險、事業養老保險、個體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四大部分組成。公務員和一部分退出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作為單獨門類的退休金制度,與以上四個部分共同構成了沈陽市養老金收繳支付的組合。沈陽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自2002年10月1日后,當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核定征收;補繳由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核定,地稅征收。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作為統籌部分;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8%按月繳納,劃入個人賬戶。沈陽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繳方式是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核定繳費,地稅部門征繳。其覆蓋群體為獨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從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繳費比例。目前沈陽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實行“雙基數、雙比例”征繳政策,即:個人按在職職工應發工資總額的8%,單位統籌部分按18%和離退休統籌項目養老金總額的40%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實行“即繳即撥”政策。沈陽市個體養老保險由銀行部門帶扣交,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選擇參加。繳費基數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五個不同檔次,按20%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12%納入社會統籌、8%計入個人賬戶。這里由于實際上企業養老保險和個體養老保險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業工作時由企業繳納部分,不在企業時自己繼續交,并且個人賬戶都是8%,到了退休的時候企業和個人養老保險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將企業和個體養老保險合并考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稱,各地情況基本相同,其參保范圍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城鎮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從業居民。也就是說,對于部分不符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個體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選擇一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資金來源除了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越多,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決定,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具體來說,繳費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稱為“城鄉保制度”,在本文中為分析方便,又具體分為城居保、新農保兩項制度)個人繳費標準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個檔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個檔次。按年繳納?,F行政府補貼標準農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計發方面:新農保和城居保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項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于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基礎養老金則目前為農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國家財政撥付,不走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按照國發文件規定,在考慮到職務工資、界別工資和各種福利補貼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礎上,公務員的退休金領取在80%-90%退休前工資總額的范圍內變化。劃入公務員退休金養老體系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發標準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則是養老金雙軌制的破題之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金并軌方案已經進入論證階段,幾年后將進入具體實施階段。并軌方案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根據公務員現有工齡,經過計算補齊相應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會養老保險中。
三、養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論維度與方法
(一)目前我國養老金公平性研究現狀
目前,我國關于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體上可分為三種思路:第一種思路從制度不公平的現狀入手進行論述,對于城鄉間、區域間、不同覆蓋群體間的不公平,結合倫理學對起點、過程、結果的公平性進行了總體上的定性論述。由于在現狀和影響因素上相對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談及的解決對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總體原則,對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狀態結束之前的過渡階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調卻沒有研究。第二種思路是基于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群體不同的子項目選擇特定一種進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蓋群體的子項目都處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應是體現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這一類型的研究通??梢栽u估特定子項目的現狀、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發展方向。然而能夠做到既深入到子項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現狀及發展方向,又不忘結合養老保險的整體銜接打破碎片化方針戰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單一制度論單一制度,甚至會提出長期以來可能加重整體制度碎片化的建議。比如申曙光、咼玉紅(2009)提出,盡快為農民工單獨設立一個養老保險制度,將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種思路是基于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實證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數理背景的學者進行研究,存在較大的空白領域。其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覆蓋群體之間、同一覆蓋群體的不同個體之間、同一覆蓋群體的不同區域之間的收入分配效應的量化衡量是比較制度公平性的一個重要方向。利用經濟學指標和計量經濟學模型對制度運行中的保費補償、繳納、參保群體需求等實證數據進行計算,縱向上可以比對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變化趨勢,橫向上可以比對制度的不同子項目間、區域間、乃至于國家間的公平性程度。
(二)養老金公平性的評價維度
公平性是現代社會和公共政策領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則,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義,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則主要由收入差距、個體權利、收入分配設計體系等一系列項目來考量〔3〕。本文中,我們將公平定義為個體享有一種公正無歧視的社會地位,其反應在養老金制度中即養老金的繳納與享受情況的公正合理。在這里我們不局限于某一類型群體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內部彼此間的不公平程度,來改善具體制度方案的細節;而是集中精力,將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失業單位、個體、城鄉居民四部分養老保險制度與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較,來考察不同類型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公平性情況。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應差距過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標準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標包括,養老金待遇給付、養老金費用繳納,以及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1.養老金待遇給付(P)。享受社會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體每月收入的錢數(不包括來自于家庭成員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社會養老保險金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兩部分計發、城鄉保制度由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計發、公務員等退休金由國家財政專門撥款支付。2.養老金費用繳納(F)??梢院饬繀⒈H藢τ谏鐣B老保險制度的貢獻水平。考慮到“老人”和“中人”雖然曾經并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是其為國家所做出的貢獻已經以固定資產等形式凝結進國有資產里,而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支付機制仍然依靠現收現付,我們用目前繳費群體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情況衡量相同群體老年人口對于養老保險的貢獻水平。而公務員群體由于隸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外,無須在職人員繳納費用來實際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認為其貢獻水平為0。3.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G)。由于通貨膨脹等系列原因,以及養老保險的現收現付實際計況,本文用繳費群體的工資等收入與領取群體的養老金收入的差距來衡量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具體來說養老金的替代比率即為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4〕。
(三)養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個較為常見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數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侖茲曲線和基尼系數理論衡量我國現有的面向不同群體的養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數。Pe、Pp、Pu、Pr、P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領取金額;Le、Lp、Lu、Lr、L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領取待遇人數。我們首先計算Le、Lp、Lu、Lr、Lc各自在領取待遇總人數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總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過計算得出洛侖茲曲線的形狀和基尼系數Sp。2.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和繳納兩方面的衡量。方差、標準差和平均數都可以用作為反映數據分布情況的標準,但本文考慮到其受原始變量數量和單位的影響較大并未選用。而標準差與平均數的比值,即變異系數,則能夠更好地衡量不同單位下變量的分布情況。本文中我們通過計算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比例的變異系數SF,來從待遇給付和費用繳納兩方面綜合衡量不同群體養老金公平性差異。其中Fe、Fp、Fu、Fr、F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費用交納金額〔5-6〕。3.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和退休前后養老金代際際差兩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群體的平均在崗收入,則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可作為衡量養老金公平性的一個指標。具體計算公式同SF。
四、數據搜集與計算結果
表1中的基本數據來源于沈陽市統計年鑒、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網站、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內部財務資料。部分難以獲得的數據采用相關估算方法加以確定,均在說明中加以了標注。說明:1.事業單位年領取金額與人數來源于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網站數據;2.鑒于參保者在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在企業工作時企業負責繳費,不在企業時自己全權繳費,且個人賬戶比例均為8%,退休后兩類群體無法區分等現實情況,一般將兩類群體合并考慮;3.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可選擇參加的養老保險目前除具體細節有所區別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遼寧省預計實現全省范圍內的城鄉保統一。這里由于本文無法獲得待遇領取方面的全市數據,因此采用的是城鄉參保人數最多的沈北新區的領取水平對全市水平進行估算;4.公務員由于部分信息無法獲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鑒中對2012年沈陽市公務員系統人數和在崗工資的數據,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況,選取在崗工資的80%作為其年平均領取退休金的數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體整體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額,由沈陽市2013年統計年鑒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鑒尚無法獲得,因此這一數據整體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養老金待遇給付基尼系數S
養老金領取基尼系數為0.214138,范圍介于0.2到0.3之間,遠低于0.4的警戒線,因此僅從待遇領取金額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相對公平的。
(二)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F首先,由于公務員系統退休金的領取不以繳納為前提,而是劃歸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之外由國家財政負責支付,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理論上講是絕對不公平的。這里我們將公務員相關的數據剔除,進一步探討其他四種子類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計算,可得如下結論: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F為0.502,從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相當不公平的。然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類養老保險來說,這個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對城鄉保的政府補貼而引起的,也就是說僅從收入繳納比來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將近6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超過4倍,企事業單位則均不足2倍。考慮到曾經農業與工業的剪刀差和農村地區欠發達的實際情況,政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予以補貼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慮到享受待遇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補貼的力度還應當繼續增加。
(三)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養老金替代率,因此用來判定養老金的給付水平是否能夠滿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夠避免達到退休前后生活質量的落差。就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關注不同群體其替代率的差別到底有多大。這里由于難以找到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群體在領取養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總收入中人均工資性收入和農村人均全年總收入代替,數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經計算可得結論為:企事業單位的比例大致為0.3,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務員相關則高達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測,最大的不公平性來自于公務員群體,其次則源于城鄉居民過低的比例?;诠剑?)、(2),可得如下結論: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為0.86,從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絕對不公平的。五、沈陽市養老金制度公平性評估結果在衡量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個維度中,第一個維度的養老金領取額基尼系數為0.214,可以認為沈陽市養老金制度相對公平,這主要是由于領取水平位于平均檔的企業單位領取待遇者占總數的超過70%;第二個維度的養老金領取額與養老金待遇比例的變異系數為0.502,可以認為養老金制度相當不公平,但是單純變異系數較大并不能說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為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對于城鄉保的補貼造成的。鑒于公務員無須繳納保費因而被計算排除在外,因此從這一維度出發本身就已經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個維度的養老金待遇領取額與在崗收入比例的變異系數為0.86,可以認為養老金制度絕對不公平。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務員的收入替代率遠高于其他群組以及城鄉保制度的替代率過低兩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細分不同群體的碎片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造成嚴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務員相關群體脫離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遠高于其他群體。此外,城鄉保制度的參保者在開始領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遠遠低于其他群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決的另一個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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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立法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08-0272-02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創立于建國初期,對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984年,中國各地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7年,國務院制定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再一次進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現行的制度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0年10月28日通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設專章對基本養老保險做了規定。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其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和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并且強制實施的、原則上適用于城鎮各類企業的、為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養老保險制度?!渡鐣kU法》中第二章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兩大體系內容:一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用人單位和職工;二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城鄉居民,形成城鄉居民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制度模式,交費工資基數和比例、基金的構成、政府的責任、個人賬戶的管理和性質、養老金的構成、享受待遇的條件、死亡待遇、病殘待遇、養老金調整機制、轉移與接續。在國發2005]38號文件基礎上增加很多新的內容,特別指出了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新型農村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繳費方式、待遇計發和職工養老保險的區別,然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嚴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盡管社會保險法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了專門的規定,但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著諸多的問題,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立法仍不夠完善?!渡鐣kU法》中已經確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并明確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通過此立法原則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保險把覆蓋范圍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在養老保險領域,應當說任何人都涉及養老問題,而目前的養老保險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為主,于是以廣覆蓋為目的、以從業方式不同而區別考慮成為基本養老保險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維,進而有關農民工、被征地農民、農民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等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為單獨思考的問題,而每一個問題的思考結果都回歸這樣一個問題:即基本養老保險法是否是全民基本養老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立法是否區分不同的從業方式,而是否區分的結果是造成基本養老保險的分散立法,還是統一立法中的區別對待?這些問題均是基本養老保險立法的疑難問題。在現在的框架下,問題是:是否要明確政府的繳費比例。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有待擴大?;攫B老保險,從理論上講應覆蓋全體國民,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卻不盡如人意。在建立之初,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僅限于一定規模的國有企業職工和集體企業職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日益擴大。但實際上,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僅限于企業,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尚未進入該制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機制?;攫B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社會捐贈,財政補貼等部分組成。2011年12月18日,《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報告》中明確,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存在著管理主體不明、投資渠道單一、效率低下等問題。從長遠來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擔憂。如果沒有有效地投資手段做后盾,基金的貶值就成為必然。
3.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存在弊端。我國目前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是符合當前國情的,其目標在于結合現收現付制度與基金積累制度的優點,同時體現效率與公平,它一方面通過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養老金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個人賬戶的合理投資與有效管理積累將來的退休金,這樣可以在較少提高繳費率情況下平穩過渡到完全積累基金制模式,從而最終解決老齡化社會的養老問題。但實際運行的結果卻偏離目標。主要表現是機制轉軌過程中資金缺口巨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從現收現付模式轉向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從財富流動來講,新制度下的勞動者為自己繳費的同時還必須為退休的上一代繳費。
三、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建議
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們應該怎樣處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如何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立法、擴大覆蓋面?;攫B老保險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險覆蓋范圍問題。養老保險總體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另一部分是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險法中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以及有條件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對目前已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即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其次是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問題。實踐證明,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正確選擇。經過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日趨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應當實行與企業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攫B老保險覆蓋面是體現養老保險社會性的重要方面。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是保障老齡群體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緩解隱性債務和養老保險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對于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意義深遠。
2.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加大財政補貼,完善基金管理機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的初步想法,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種能夠減少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下降風險,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縮小養老金待遇差距,減少貧困,促進社會安定與和諧的養老金收入保障機制。
篇5
失去土地對農民生活具有重大影響。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間巨大。我國《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收益權以及繼承權。失去土地對農民來講等于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另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穩定的就業崗位。在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業仍是農民最基本的就業崗位。失去土地后,農民由于缺乏相應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很難在城鎮就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農民失去了最可靠的養老保障。農民擁有土地時,可以家庭耕種或轉讓出租獲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農民基本失去了生活來源,養老保險費用無處籌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難。
據國土資源部2002年底測算,在征地過程中,每征用一畝地將造成1.4個農民失去土地。近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分”的“三無農民”達4000多萬。這一社會群體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必將成為我國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和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況下,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基本上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4000多萬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非常有限,同時各地的具體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異,統籌層次不高。做好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已經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安排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本著:“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制度和資金來源可持續”的原則來設計。要堅持一次性補償與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相結合的方式,把失地農民逐步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是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核心工作。具體實施辦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齡段采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對于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于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后,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于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后,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后的養老保險安排,對于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三、實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要注意的問題
1.堅持“先就業,再保障”的原則,從被動的“輸血”方式向主動的“造血”方式轉變。傳統的失地農民土地補償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包括搬遷費用、住房安置費用、就業培訓費用、養老補助費用等。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費用在失地農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會出現投資失誤現象。同時一次性安置費用的補償水平也較低,根本無法對失地農民的老后生活進行保障。所以必須堅持“一次性補償與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相結合的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生活的關鍵是促進失地農民的就業工作,使失地農民盡快向城鎮自謀職業者轉變,而不是僅僅依靠土地補償費用和政府補貼生活,充分發揮失地農民的自保作用,從被動的“輸血”方式向主動的“造血”方式轉變。
2.制度建立時,要特別注意“公平問題”。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替代率要達到較高水平,與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現象的產生。農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自2001年以來,因征地引發的農民群體上訪事件呈激增之勢,占農民上訪案件總數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問題表現在征用土地的補償水平過低,沒有穩定合理的養老保險。由此可見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考慮到“公平問題”。如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替代率過低,勢必會影響失地農民的情緒,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和不穩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過渡的銜接工作。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過程中,會逐漸轉變成城鎮居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做好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過渡的銜接工作。各地應參考已經建立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來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費率,繳費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協調一致,為銜接工作打好基礎。對于在一定時期內,主動加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應當適當降低養老保險中個人的繳費比例,提高失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四、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農民的老后生活,切實解決“三農問題”,加快城市化進程。據筆者了解浙江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在全國做得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后,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籌資負擔,必然提高養老保險的給付水平。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充分利用我國土地資源,縮小城鄉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終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并且逐步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重要一步。據專家估計,到2030年我國失地農民群體將達到1.1億人,失地農民占我國農村人口的比例將逐步提高。從人數上來講,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要看到,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不容樂觀,國家尚未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各地自主建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總體來講對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也較低。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有效措施。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重點是發展農村經濟,而發展農村經濟必然會涉及到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必然會影響到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和征用土地問題,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改善。同時,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與失地農民的就業工作兩者相互促進,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農村的人力資本水平,從勞動主體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使城鄉協調發展,調整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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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人口老齡化的標準,一個國家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例超過10%,或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高于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老年型社會或老年型國家。有關資料顯示,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國人口老齡化將呈現加速發展態勢,到2030年,中國將成為全球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到2039年,我國將出現不足兩個納稅人供養一個養老金領取者的局面,這被稱為“老齡社會危機時點”。近期,來自各方面的研究表明,中國老齡化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其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諸多層面帶來的沖擊空前強烈。
其實,我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著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經過二十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從制度層面上已基本建立起覆蓋大多數人群的“保障網”,納入“老有所養”的人數逐年增長。
然而,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深化,也逐漸暴露出一些深層次問題。我國在養老金制度體系上講的是“制度覆蓋人員”,這導致當前最大的問題就是“碎片化”。養老金制度本身是強調公平的,但由于不同人群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同時期逐步建立起來的,城市人和農村人,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的設置都是不同的,繳費和保障標準不一,并且待遇差特別大,不同的人群養老金相差幾倍甚至幾十倍,這極易引起新的社會矛盾,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新誘因。
另外,還有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由于種種原因,在養老保險制度層面上尚有“城鎮居民”這一群體沒有納入進來,雖然這一群體在全國總人口中數量并不太大,但這一群體多年齡大、無職業,收入低甚至無收入,是社會上最弱勢的群體之一。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從保障對象來說,應該包括城鄉全體居民,但由于制度上缺少安排,眾多城鎮居民尚處于“老無所養”狀態,這不能適應當前統籌城鄉發展和城鎮居民養老的迫切需求。
為此,我們應該盡早準備,未雨綢繆,盡快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基本思路應該是,先解決“有與沒有”的問題,抓緊研究制定城鎮居民養老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實現“全覆蓋”。在此基礎上,統籌考慮,整合資源,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制度,縮小不同人群保險待遇差距過大的問題,建立普惠式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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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制度,城鎮居民,消費,影響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雖然這些年已經取得了相當的進步,但是從總體上而言,依然存在著一些不夠科學和完善的地方,對城鎮居民的消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在新的時期,加強對城鎮居民消費結構的調整,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對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社會保險對城鎮居民消費的影響
1、我國社會保險與居民消費具有明顯的相關性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已看到,由于各國社會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消費與社會保險之間相關程度也不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又是一個典型的具有東方特點的比較節儉的民族。當今,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社會保險制度與之相適應,也正處在由舊的福利制度向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的社會保險制度轉變中。正是由于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明顯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在目前特殊的國情和特殊的歷史條件下,我國消費需求的增長與社會保險之間存在明顯的相關關系。
2、社會保險制度對當前我國城鎮居民消費的影響
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消費需求增長速度明顯放慢,消費需求不足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影響我國消費需求回升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保險制度不健全。在傳統的福利體制被打破,新的社會保險制度還有待于完善的情況下,社會保險制度不健全對居民消費預期產生了較大影響。
進入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保險體制進入加速改革階段,舊的福利制度被打破,新的社會保險體系還不完善,轉軌期間出現的社會保險功能弱化,不僅使城鎮居民從福利方面得到的收入減少,而且還造成了在福利制度下長期實行低工資的城鎮居民承擔了相當大的改革成本,致使相當一部分消費基金被分流。而正在進行的新的社會保險體系改革顯示出未來公共福利開支將減少,個人支出部分將增加,這對人們的收支預期產生了很大影響。由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急速變革,對于長期以來習慣于被政府和企業包攬的城鎮居民來說,無論從心理上、還是實際擔負能力上都造成了很大的沖擊,進而對消費需求產生一定的影響。
農村居民由于長期以來缺乏社會保險,使其在收入增長下降的情況下,為了基本生存而不得不縮減其它不必要的支出,致使農村居民消費需求下降。因此,筆者認為,社會保險制度不完善是影響我國當前消費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1)福利制度從不規范向規范化轉變使城鎮居民心理感到不適應。福利本該是對低收入家庭生活起到補充和保險作用,但是,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低的工資制,因此職工福利發放非常具有普遍性,使得以各種福利形式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收入成為城鎮居民個人收入的重要來源,這些貨幣和非貨幣收入在舊的福利制度下,雖然很難體現社會保險對低收入者的保險作用,盡管存在著某些不合理,有時甚至是不規范和不公平,但都實實在在構成了城鎮居民的當期收入,使居民在工資收入增長的同時更能感受到由各種福利規模擴張為其生活帶來的安全感,生活上沒有后顧之憂,城鎮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明顯較高。改革舊的不合理、不規范的福利制度,對于減輕企業負擔,發揮社會保險應有的功能的確非常重要,但是,一旦由個人承擔起家庭更多的消費負擔時,現期收入中用于消費的部分就明顯減少,居民的消費行為就變得相當謹慎。因此,對于長期習慣于政府、企業包攬的絕大多數城鎮居民來說,改革不合理的福利制度使他們心理上產生了很大的不適應。
(2)新的社會保險體系改革使人們的支出預期發生明顯變化。社會保險體系改革主要是對計劃經濟時期的住房、醫療、養老、教育、就業幾方面舊的福利制度的改革。然而,從已實施或即將實施的政策信息看,新的社會保險體系改革向人們顯示出公費福利支出將大幅減少,個人支出將大幅增加,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支出預期,迫使居民儲蓄意愿增強,消費傾向下降。
(3)社會保險基金欠繳現象嚴重,造成部分人基本生活困難,消費能力下降。近年來,隨著虧損企業的不斷擴大,企業欠繳保險費現象非常普遍。據社會保險部門統計,企業實際繳費只占應繳費用的比例大約為90%,這種情況造成部分下崗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困難,即期消費能力下降。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到1998年末企業實有下崗職工為877萬人,其中未領到基本生活費的有158萬人,占18%。下崗職工未能及時領取基本生活費的原因主要是企業欠繳保險費。據統計,僅1998年企業欠繳的保險費為1511億元,歷年累計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達3712億。全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收不抵支,1998年全國各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大于收1414億元。離退休以及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資金不落實,導致這部分人生活困難,消費能力下降,對消費市場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關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消費的建議分析
1、逐步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和運營機制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長期持續穩定的支付,對于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穩定運行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一個穩健運行的社會保險體系不但要有多渠道的社會保險基金籌措渠道,還需要建立一個高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制,一個能夠在市場經濟中穩健投資和運作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制。
2、做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由實證分析得知,儲蓄對于消費有微弱的正相關關系。我國居民的儲蓄動機中,一個主要的動機是生命周期儲蓄動機,居民在工作期間選擇將個人收入用于儲蓄,以保證其在年老之后的消費,增加儲蓄意味著增加居民在退休之后的消費,從而體現出儲蓄對于消費有微弱的正相關關系,這反映出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能滿足退休職工需要的事實。我國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但由于歷史債務、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混賬管理等原因,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在空賬運行問題。因此,有必要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同時保證個人賬戶基金投資收益率高于工資增長率,從而保證我國養老保險的支付能力。
3、平衡發展各項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經濟發展的狀況,動態調整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待遇,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降低由物價、教育支出和住房支出不確定性對居民消費帶來的影響。在前文分析中可以得知,除醫療支出對于居民消費的阻礙程度最大以外,教育、住房等消費支出的不確定性對居民消費也具有比較大的負作用,這就需要綜合各種社會保險政策才能消除其影響。因此,平衡發展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縮小差距,在居民遭遇不確定事件時,提高其應對能力,也是提高社會保險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逐步增加各種社會保險的支出,使得各個收入階層的人都能夠享受到基本一致的利益,使每一個居民都能生有所食,教有所學,病有所醫,老有所養。
四、結束語
社會保險是影響居民消費的重要因素。社會保險通過影響居民可支配收入、促進社會公平、降低居民預防性儲蓄等多個方面拉動居民消費,并且營造一個“安全網”,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安居樂業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社會保險支出中占比最大的險種。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養老保險對居民消費的影響越來越引起學者的關注,研究居民消費率下降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源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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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在社會保障制度結構體系方面,重點是完善針對不同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優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新農保全覆蓋,推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蓋面。要完善老年人、孤兒、婦女、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制度。完善老年福利設施,促進兒童福利制度。部分制度的局部調整還要注意建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應實施高標準的獨立性較強的長期護理保險模式,護理保險應實施資金來源多元化的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度,其繳費率和繳費年限應該根據職業生涯收入狀況、年度護理費、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護理保險的基金應按護理等級來支付補償費用。在社會救助制度方面,建立起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以及專項救助制度和臨時救助制度。部分制度的局部調整還應考慮填補缺乏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對象的空白。盡快確定失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探索大學生失業保險、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探索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制度。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職業福利、教育福利和健康福利制度;建立保障青少年基本生活的兒童津貼制度,并完善老年人福利服務體系。
二、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整合
相關制度的逐步整合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內容體系中各項制度間的連接機制。隨著參保對象自身具體條件的變化,其所適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有所變化,需要合理的銜接機制以實現參保者在不同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例如,要積極建立參保者在社會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制度之間轉移的對接機制,切實理順對接過程中的連接流程。對于相關制度的逐步整合,還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結構體系中各項制度間的銜接和整合機制。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間的銜接和整合機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
第一,推進不同群體所享受的同類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或融合,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逐步改變制度碎片化,突破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二元化格局。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與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相關制度的對接,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的對接機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在改革過程中,既要對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轉移設定機制,又要為進入或退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與其他制度之間銜接規定辦法。應合理界定新農保制度的適用人群與范圍。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為中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群體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等各類從業者,也包括在鄉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還包括農村有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將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為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和農村沒有正規雇傭關系的勞動者。逐步拓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其改為中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覆蓋群體既包括城鎮各類從業者,也包括農村有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整合為中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和農村沒有正規雇傭關系的勞動者。逐步將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拓展為中國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其覆蓋群體既包括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已覆蓋的各類從業者,也包括在鄉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還包括農村有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建立中國居民生育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和農村沒有正規雇傭關系的勞動者。此外,亦要整合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工傷和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中國職工工傷和失業保險制度,并將農民工納入職工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結構整合,完善覆蓋所有貧困社會成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體系,統一低保對象的資格條件,根據不同需求分類施保,協調城鄉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提高城鄉專項救助制度的綜合性效益。協調城鄉社會福利制度與社會保障服務的發展,全面推進國民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建設。
第二,整合同一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消除社會保障制度重疊,實現該群體所享有的社會保障待遇水平適度化。要實現城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制度間的協調與配合。建立合理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銜接機制,有效發揮商業保險在新農保制度實施中的作用。重視新農保與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農保與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等的整合。加強農民工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制度的轉移接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居民生育保險制度要協調發展。要構建合理的社會救助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對接機制,完善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險制度、五保供養制度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等的銜接。優化社會救助制度與扶貧開發的銜接機制,為解決農村居民的貧困問題提供制度支持。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整合中,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及服務的整合具有特別突出的地位。首先,應該加快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應實現城鎮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整合及農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整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進而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應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整合,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進而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整合。應實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推進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等專項救助制度的銜接,推進城鄉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災害救助等臨時救助制度的整合,進而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整合。應實現城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制度的整合,如城鄉老年福利制度、城鄉兒童福利制度、城鄉殘疾人福利制度等的整合,建立全民共享的均等化的國民福利制度體系。其次,應該推進城鄉基本社會保障服務的整合。應實現城鎮基本養老保障服務的整合及農村基本養老保障服務的整合,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服務的整合,進而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服務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服務的整合。應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服務的整合,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服務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服務的銜接,進而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服務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服務的整合。應實現城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服務的整合,如城鄉老年福利服務、城鄉兒童福利服務、城鄉殘疾人福利服務等的整合,推進城鄉居民普惠性公共福利服務的適度發展,建立起國民福利服務體系。最后,要推進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與服務間的銜接和協調,為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及服務的整合提供有效的配套機制。應完善社會保險法,盡快頒布實施包含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及服務整合內容的社會救助法與社會福利法。應提高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統籌層次,完善公共預算支出結構,明確政府在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及服務中的財政責任。應完善包括決策、監管和實施在內的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及服務管理機制。還應建立包括信息、評估、預警和調整的城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及服務評估機制。
三、社會保障制度責任的合理劃分
就社會保障制度自身而言,制度責任的合理劃分主要是合理劃分財政性社會保障支出、參保者個人社會保障投入、社會組織向社會保障制度的財力支持、家庭保障的支持比例,這既要求各個主體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與其收入水平相適應,又要充分考慮到社會保障需要;此外,社會保障制度責任的合理劃分需要考慮到中國社會經濟相關變量的狀況,這些相關經濟變量與國民社會保障需求及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供給緊密相關。應該充分考慮國民產出分配結構、總稅率、貧富差距狀況等變量,建立完善的財政性社會保險支出機制,確定合理的支出總量、支出結構和支出方式。財政性社會保險支出應重點加強對化解必然或廣泛發生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支持力度,尤其是為人口老齡化趨勢下的養老保險制度做足儲備積累,以備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所需;對化解不確定風險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而言,要在考察社會經濟組織和國民個人適度繳費(稅)規模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財政性支出對其融資的規模。合理的財政性社會保險支出結構需要在科學計算財政性養老保險支出、財政性醫療保險支出、財政性工傷保險支出、財政性失業保險支出和財政性生育保險支出規模的基礎上加以確定。合理確定企業和職工向社會保險制度繳費的規模結構。適當的繳費規模結構要求企業和職工向社會保險制度的供款規模要符合要素收入分配結構狀況,以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經營和保障職工一定的生活水平。應該充分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強制性原則落實、《社會保險法》實際執行的效果、制度設計的合理性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制度覆蓋率等因素,科學設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規模。在新農保層次體系建設方面,完善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新農保補貼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由中央財政根據各地具體狀況來對地方政府向新農保提供財力支持進行專項補貼。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金額,在建立合理繳費檔次的基礎上,適度提高地方政府補貼水平,增加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補貼增量,激勵農民提高參保積極性,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努力提升新農保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同時亦要防范逆向收入再分配狀況的出現。明確參保農民對個人賬戶的完全產權,激勵其積極參保,促進新農保覆蓋面的擴大。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層次體系建設方面,要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優化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結構,建立合理的籌資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償起付線和封頂線。利用政府財政補貼促進城鄉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公平發展,這一過程需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制度差別性原則。要認識到財政補貼在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中發揮的是補充保障作用,而在中國居民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中發揮的則是直接融資作用。二是城鄉均衡發展原則。政府應在保證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優化的基礎上,適當加大對農村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財力支持,重點加強對新型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財政補貼,為建立農村居民生育保險等提供適當財政補貼。三是地區均衡發展原則。應通過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實現中央財政對地方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有力支持,同時,要建立有效的省級政府對省以下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以實現地方政府內部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均衡。此外,還要根據普遍性和適度性原則建立國民養老金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層次體系的完善應該有效協調政府、社會和個人的責任結構。我國多元化的社會救助制度應以政府為主導,政府應重點加強對社會救助制度的財政支持,且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制度的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是社會救助制度發展中不可或缺的責任主體;社會救助制度的受惠者也是社會救助制度的責任主體,其責任主要表現在申請和退出社會救助制度的首尾環節。完善社會福利制度的層次體系。國家應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導,這種主導通過政府來具體實施,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選擇社會福利制度、制定社會福利法規和政策、提供社會福利資金、興辦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還要充分發揮企業等社會經濟組織、社區和家庭等社會主體的作用,如社會組織可與政府相互合作、取長補短、互相配合來推進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國民個人亦為社會福利制度的責任主體之一,在遵循自愿性原則的基礎上,所有社會成員應在自身能力范圍內和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為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和服務,以增加社會整體福利。
四、社會保障制度內涵的適度延伸
篇10
關鍵詞:寧夏;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現狀;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1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2-0107-03
前言
長期以來,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包括寧夏在內全國實行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所謂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結構,是指人為地把全體公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形成農民和城鎮居民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這種城鄉隔離制度,形成了農村和城鎮兩個各自封閉循環的體系和農民與城鎮居民兩種不同的公民身份。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結構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以來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經濟和社會背景。寧夏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寧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類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促進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保障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寧夏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然滯后于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不高。寧夏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體制和制度??墒窃谵r村,上述基本社會保障體制和制度仍在積極探索和完善中,城鄉社會保障工作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一、寧夏城鎮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城鎮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城鎮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986年10月,寧夏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成立,隸屬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導。1987年,寧夏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7月寧夏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實現了由市縣級統籌到自治區級統籌,明確了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走在了全國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先后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寧政發(2006)81號)、《關于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意見》、《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解決了私營、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五七工、農場工、家屬工等“1995年前離崗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保未保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基本實現了自治區級統籌下的“四個統一”,即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和比例統一、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和標準以及計發辦法和調整制度統一、基金的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統一,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相對完善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使得寧夏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由“十五”期間的67.55萬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間的107.7萬人。從2005年開始,寧夏連續6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達到100%。
2.寧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999年8月25日,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積極穩妥地做好寧夏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寧夏全區實際,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從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先后頒布了《關于城鎮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解決了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2010年4月27日,為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切實解決醫療保險歷史遺留問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寧夏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促使城鎮居民參保人數的不斷上升,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金快速增長。城鎮低收入群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不斷增高。2007年底,全區有78.3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2003年增加30.25萬人,增長63.0%,其中在職職工56.91萬人,比2003年增加21.53萬人,增長60.9%,退休人員21.39萬人,比2003年增加8.72萬人,增長68.8%[1]。截至2010年,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上升至177.95萬人,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86.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