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個人所得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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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個人所得稅

篇1

【關鍵詞】獎金 工資 個人所得稅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當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

有人已經測算出不同年薪下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的工資(包括免征額3500元,不包括稅前扣除的四金等)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佳組合,但對于很多企業來說,對員工支付的工資獎金并不是固定值,而是根據效益等許多因素浮動。所以要提前預測一個人的年薪可能有困難。因此可以選擇相對簡單的辦法來適當減輕稅負。

其方法之一便是把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的工資組合起來,重新計算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和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的工資額,以減輕稅負。我們可以測算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稅負最低的組合。

表1 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組合表 (單位:元)

注意:全年一次性獎金25700-25950(28700-29950), 153000- 154933.33(179000-180933.33)元以及對應的組合額33700-33950,191500-193433.33元為無效區間

二、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組合稅務籌劃的缺陷

(1)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組合納稅可適當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但是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組合會出現無效區間,無效區間是指區間內的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組合對應的稅后所得小于該區間起始點的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組合對應的稅后所得,且在無效區間內無論怎么調整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都無法避免出現稅前所得多而稅后所得少的現象。如在無效區間33700-33950內,無論怎么調整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稅后所得都小于月工資8000、全年一次性獎金25700,組合收入33700對應的稅后所得。

(2)對大多數人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大于單個月的工資,但通過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組合籌劃后,在組合稅前收入108000-125000元時,即月工資54000-71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54000元時,月工資大于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大多數人通常認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大于月工資不符。

三、適當延長稅務籌劃時間

我們如果把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籌劃時間稍微拉長,用兩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組合進行稅務籌劃,就可以解決上述不足。通過測算,可以得出兩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組合。

表2 兩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組合表(單位:元)

通過將兩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組合進行稅務籌劃,有效消除了無效區間,并使全年一次性獎金大于月工資,符合人們對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習慣性認識。

例:某人月工資8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100000元,分別計算將其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兩個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與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不進行稅務籌劃情況下的兩個月工資及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稅負。

a不進行稅務籌劃:

(1)兩個月工資應繳個人所得稅:[(8000-3500)×10%-105]×2=690元;

(2)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個人所得稅:100000×20%-555= 19445元;

(3)個人所得稅稅負合計:690+19445=20135元。

b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

(1)未進行籌劃月份工資應繳個人所得稅:(8000-3500)×10%-105=345元;

(2)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計8000+100000=108000元,查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組合表,對應的全年一次性獎金54000元,月工資54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稅:54000×10%-105=5295元,月工資應納個稅:(54000-3500)×30%-2755=12395元;

(3)個人所得稅稅負合計:345+5295+12395=18035元。

c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兩個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

兩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計為116000元,查兩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組合表,對應的全年一次性獎金54000元,兩個月工資合計62000元,平均每月工資31000元

(1)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稅:54000×10%-105=5295元;

(2)兩個月工資合計應納個稅:[(31000-3500)×25%-1005]×2=11740元;

(3)個人所得稅稅負合計:5295+11740=17035元。

通過以上計算,不進行稅務籌劃情況下的稅負為20135元,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情況下的稅負為18035元,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兩個月工資組合進行稅務籌劃情況下的稅負為17035元。

篇2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計稅方法如下:

1、先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計算公式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見表1)

表1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見表1)

值得注意的是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數僅為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常常會誤解為扣除12個月的速算扣除數。下面筆者舉例說明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

例1:某公司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500元,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取得的月工資收入為4500元,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元。計算過程如下:

18500÷12=1541.67元

1541.67元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10%和10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8500×10%-105=1745元

例2:如果將例1中當月取得的月工資收入改為3000元,則計算過程如下:

[18500-(3500-3000)] ÷12=1500元

1500元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3%和0。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8000× 3%=54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缺陷――存在納稅調節無效區

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少減了1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其計算結果更接近于按全額累進方法計算的結果,失去了按超額累進方法計算的優點,這必然會導致在稅率臨界點附近,存在一個區域,在這個區域會出現稅負增長超過所得增長的不合理現象。我們利用上述舉例中的計算方法可以算出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為18500元和18000元,那么稅后所得分別為17000元和17460元,說明了上述區域的存在,我們將這樣的區域稱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調節無效區”(簡稱“無效區”)。我們可以通過下列方程式來求得該區域的臨界點。

X-(X×Rn+1-Tn+1)= Kn-(Kn×Rn-Tn)

X表示“無效區”的臨界點,Rn+1、Rn和Tn+1、Tn分別表示相臨的兩個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Kn表示相臨的低稅率所對應區間中全年一次性獎金上限額。

當Rn=3%時,上述方程式表示為:

X-(X×10%-105)=18000-(18000×3%-0)

X=19283.33元

由此,我們得出了一個“無效區”:18001~19283.33元。我們還可以通過上面的方程式得出其它五個“無效區”,分別為54001~60187.5元、108001~11460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5元、960001~1120000元。

二、 在確定年收入的前提下,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籌劃

(一)針對“無效區”問題的處理方法

當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處于“無效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達到節稅的目的。

1、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額,使其減少至適用低一級稅率的上限金額,這樣可以使單位和個人雙方得利。

2、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大于適用低一級稅率的上限金額的部分轉移至下個月發放。

3、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大于適用低一級稅率的上限金額的部分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所得額的30%且取得正式票據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二)不同年收入區間的確定及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法

1、不同年收入區間的確定

全年一次性獎金具體納稅籌劃方案的確定,就是尋找出不同的年收入區間并確定相應的納稅方案。那么,如何來尋找不同的年收入區間呢?

我們可以將月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看作天平的兩端,年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本文不考慮基本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扣除因素)后的金額看作天平上應增加的法碼,“法碼”如何添加才能使兩邊合計重量最輕,尋找它們之間的平衡點是關鍵。“法碼”添加的過程就是尋找平衡點的過程。我們依次采用下面的方法來尋找每一稅級的平衡點。

(1)利用低稅率的最大限額

利用邊際稅率初步判斷“法碼”加的位置。由于月工資薪金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而全年一次性獎金采用的是類似全額累進稅率,故它們的邊際稅率是不一樣的。優先選擇邊際稅率低的區間,利用該稅級的最大限額確定臨界點。

(2)尋找全年一次性獎金和月薪稅額增加值的平衡點

通過尋找以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所對應的稅額增加值等于按月薪發放時所承擔的稅額增加值的點來確定平衡點,但保證平衡點在有效范圍內。

2、具體的納稅籌劃方法

(1)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

月平均工資低于45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只需將年收入按月平均發放,就使得個人所得稅稅負為零。

(2)年收入在42000-60000元之間

假設全年一次性獎金為0元時,月薪為3500-5000元,其對應的稅率為3%。當月薪為3500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為0-18000元,其對應的稅率也是最低稅率3%。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保證發放的月薪在3500-5000之間就可以使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

(3)年收入在60000-78000元之間

當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時,月薪為3500-5000元,其對應的稅率是3%。當月薪為5000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為0-18000元,其對應的稅率也為3%。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保證發放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均在3%的稅率就可以使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

(4)年收入在78000-125550元之間

當年收入超過78000元時,3%稅率的最大限額已用完了,依據邊際稅率,增加的收入顯然先放在月薪10%稅率的一邊。但當月薪為10%稅率的最大限額用完后,即年收入大于114000元時,如何選擇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額度,可以通過下面的方程式求得。

①選擇月薪20%的稅額增量=X×20% (0

②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10%的稅額增量=[(18000+X)×10%-105]-18000×3%=1155+X×10% (0

X表示年收入大于114000的部分

①-②= X×10%-1155

當X=11550元時,即年收入為125550元,①和②相等。

當X

當11550元

其他一些收入區間的籌劃,因與前面的計算原理基本相同,此處不再一一舉例,僅通過下列表格列示。

需要說明的是表中的年收入均已剔除了免稅項目金額,測算時應將實際年收入扣除“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免稅項目金額后查找相應的區間,在計算月薪時請在表中數據的基礎上加上免稅項目金額。

綜上所述,在確定年收入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表2得到月平均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最佳發放組合,使個人所得稅稅負達到最低。當利用年收入預計數來發放月均工資薪金后,應避免全年一次性獎金落入“無效區”,對落入“無效區”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參照文中關于針對“無效區”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馮秀娟.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J].財會月刊,2012,(6上)

篇3

【關鍵詞】 年終獎金 個人所得稅 稅負公平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隨著改革的深入,企業的薪酬分配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員工的固定工資在收入中占的比例越來越小,而獎勵工資在收入中占的比例卻越來越大,而且這種趨勢還在發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宗旨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問題。使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降低高、低收入差距,使中低收入者充分受益。在保證人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不受影響的前提下,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在不損害效率的前提下,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成員之間分配差距的積極作用,體現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

財政部2009年6月個人所得稅課題研究組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研究報告。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個人所得稅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承擔著以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作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始終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一方面,通過采用累進稅率、對超高勞務報酬加成征收、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求自行納稅申報等方式,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另一方面,對于中低收入者則盡量減輕其稅收負擔。每月工薪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已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月工薪收入分別為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納稅人,其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一般約為20元、175元、535元和825元,稅收負擔(應納稅額/月工薪收入)分別為0.7%、3.5%、6.7%和8.3%,均不超過10%。從分項目收入看,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城鎮居民,目前工資性收入是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0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所占比重達71.6%。因此,工薪階層作為社會的主要群體(在國外包括發達國家也是如此),構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沿革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關于年終獎金計稅方法的規定,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經歷多次調整。

1981年財政部《關于年終獎金或加薪征稅問題的規定》(財政部[81]財稅字185號文)規定:對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幾個月的獎金或加薪,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加薪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合并計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加當月份工資、薪金,減去當月份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后將當月份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減去當月份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1994年稅收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的通知,基本原用了1981年的規定。該方法在各地在執行中普遍反映現行規定不夠合理,也不易于操作。

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該方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由于沒有考慮獎金的所屬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有失公平。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把獎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發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些單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由于只規定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但未限定政策適用的次數,部分單位多次發放獎金,多次適用政策,導致不同單位之間稅負的不公平,產生了稅收漏洞,使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的政策難以準確落實到位。

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表中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二是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稅負的實證分析

2009年4月10日,國家統計局日前的2008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為29229元。按照這個水平,2008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足2500元。也就是說,這部分人的工資收入每月基本上是無需納稅的。但是按照目前各單位對職工的管理情況,這部分人年終會獲得相應年終獎金。這樣就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這部分人一般是低收入人群(工資收入處于平均水平之下),正常情況下應該不用就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按照現行規定,這些低收入人群卻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并且會隨著年終獎金收入的提高稅負會不斷提高;二是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旨在減輕納稅人的年終獎金的稅負,但是該方法的實施結果是工資收入越高的人受益越多,年終獎金收入越高受益越多。

例如某人月工資收入10000元,年獎金總額為10000元,一是獎金年終集中一次性發放,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工資按月發放,獎金集中發放,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工資已納稅額=[(10000

-2000-10000×20%)×20%-375]×12=9900元,獎金應納稅額為:10000÷12=833 ,適用稅率10%,應納稅額=10000×10%-25=975,應納稅總額=9900+975=10875。二是獎金按月發放,每月工資和每月獎金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10000+833.33

-2000-10000×20%)×20%-375]×12=11900元。

我們取5個水平段工資收入作為代表,比較獎金年末集中一次性發放和按月分散發放兩種方式,比較全年納稅人實際繳納稅額的差異變化(見表1)。

四、年終獎金計稅辦法調整的政策取向

隨著改革的深入,企業的薪酬分配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員工的固定工資在收入中占的比例越來越小,而獎勵工資在收入中占的比例卻越來越大,而且這種趨勢還在發展。許多單位,無論效益好壞,為了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員工每月的固定工資均控制在一定標準內(行政事業單位一般按國家標準,企業單位也是比照而行的),然后根據企業效益、平時的考核給員工發放不定數額的年終獎金。

既然獎金現象是一個普遍存在且合理合法的事實,個人所得稅稅法在確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時,應該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成員之間分配差距的積極作用。

因此,本著以人為本,從平等權、生存權考慮,年終獎金計稅方法應平均攤入所屬各月,將歸屬到各月獎金、加薪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這樣才能真正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

對于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后,收入高的人群稅負增加過多的問題,可考慮適當調整所得級次和稅率,使這部分人群的稅收負擔適當降低或維持原有水平。

【參考文獻】

[1] 賀海濤: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創新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 鄧益堅:關于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考[J].特區經濟,2005(1).

[3] 陳春霞:年終一次性取得數月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J].會計之友,2004(4).

篇4

關鍵詞 職工薪酬 個人所得稅 稅務籌劃 方法

一、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

所謂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顧名思義,就是職工在單位中任職或者受雇而應該得到的各項報酬,是職工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相對來說,勞務報酬就是職工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和勞務報酬之間具備以下的不同之處: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必須是在某一單位受雇傭才能得到的,而勞務報酬可以是臨時性的。由此看來,要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可以把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

通常,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少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進行繳稅;相反,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高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繳稅。通過合理地計算,就可以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二、將職工的部分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經營性費用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現2012年現在實行的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當職工的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達到某一檔次,就套用該檔次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當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帶給職工的可支配現金將會逐步減少。倘若把職工現金收入轉化為職工必須的福利,納入企業經營性費用,可以達到職工消費需求,而經營性費用不征收職工個人所得稅,也可在計算企業所得額中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減少企業和職工的納稅成本,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夠實現企業的利潤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業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個職工,月薪是6000元,因為該企業沒有提供居住條件且該企業附近無居民房出租,該職工只能與人在市內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費400元,工作用餐花費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5855-1800=4055元。

倘若該企業為該職工提供企業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廠部有專車安排接送居住在集體宿舍的職工上下班,并開辦食堂解決職工工作用餐,該企業發放給該職工的月工資由6000元調減至4200元,則稅務籌劃后,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4179元。

稅務籌劃前后相比,該職工每月節稅4179-4055=124元,全年節稅1488元,公司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租賃費和廠部專車發生的費用按稅法規定允許全額計入經營費用,職工在食堂用餐費支出在不超過職工薪酬所得14%內據實在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列支,企業少交了企業所得稅而職工又得到了實惠。從總體上看來,該企業薪酬發放總數不變,而該職工稅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個人獲得的這些福利可以作為工資、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證了職工的實際工資,且由于這些代替物的發放降低了名義工資額,個人薪酬應納稅額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職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業統一管理。

三、實施獎金均衡發放的籌劃

根據2012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適用的稅率就會越高。倘若職工的獎金一次性發放,那么,就會繳納較多的稅款,倘若采用分攤發放的方式來進行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也就是說,將職工的獎金分為幾個月分攤發放,那么,職工將會繳納更少的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而得到更多的實際收益。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倘若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數額與當月的薪酬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倘若是一次性發放獎金,按照稅法規定是不能將數月發放的獎金數額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并計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酬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倘若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通過這種計算方式,可以發現,獎金發放高的月份適用較高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高;而獎金低的月份適用較低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低,甚至低于個稅免征額3500元,就沒有必要繳納職工個人所得稅。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總結了幾種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為了更好地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稅務籌劃的不違法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計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案,保證企業和職工的稅負能夠得到合理合法地減輕,最終推動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家亮.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與完善對策.科技信息(科學教研).2007(16).

篇5

【關鍵詞】 年終獎; 個人所得稅; 橫向公平; 縱向公平

一、引言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同時也是調節社會資源有效配置的工具。一般認為個人所得稅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兩大功能(陳龍,2011)。資料顯示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在美國的財政預算收入中所占份額最多,2011年為9 560億美元,比緊隨其后的社會保險及養老保險稅高出1 490億美元,比企業所得稅高出7 580億美元①。雖然與個稅獨占財政預算收入鰲頭的美國相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國家財政預算收入所占的比例并不高,然而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隨著個人收入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對于國家財政收入、個人稅后收入以及個人財富的調節都顯得日益重要。作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根據職工全年績效考評發放的獎金自然也涵蓋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內,國家稅務總局專門發文(國稅發〔2005〕第9號),就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規定了具體辦法。然而這一辦法雖然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但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完全體現稅負的公平性,而且與企業業績獎勵的初衷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背離。

二、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性

良稅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稅負的公平性,這其中既包含了稅收的橫向公平性(即擁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人(以稅基衡量)應繳納相同金額的稅款金額),也包含了稅收的縱向公平性(即納稅能力較強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多于納稅能力較弱的納稅人)(瓊斯、羅茲-卡塔納奇,2009)。理想狀態下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既要保證其征收的有效性、易于管理和繳納,又要保證其稅負的公平性。

個人所得稅累進稅制實際上是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的一個體現。其橫向公平體現在同等收入水平下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相等。當然這一公平是相對而言,還沒有充分考慮到個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如沒有考慮個人所在的地區、實際贍養的人數、由于身體狀況和家庭狀況等其他必需的支出等??v向公平體現在累進級距的稅率結構,即收入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也高,繳納的稅款金額也多;收入少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也低,繳納的稅款金額也少;個人收入低于減除費用標準的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說不考慮區域和個人自然條件,個人所得稅的設計已經充分體現出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然而現實生活中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性卻面臨著挑戰。以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為例,根據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這一算法由于同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邊際稅率和計稅基數不同,在實際操作時往往產生年終獎金高的個人繳納的稅款金額高出年終獎金低的稅款金額很多,致使其稅后收入低于獎金低的個人的稅后收入,最終的結果與企業發放獎金的初衷相悖,工作努力業績好的個人稅后收入反而低于業績差的個人。如年終獎金為19 200元的員工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 815元(19 200×10%-105),稅后收入為17 385元,而年終獎為18 000元的員工乙,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40元(18 000×3%),稅后收入17 460元。雖然員工乙的獎金低于員工甲,但員工乙的稅后收入反而高出員工甲。這一現象貌似體現了稅收的縱向公平性,即高收入高納稅,但是由于年終獎金計算時的稅基和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背離,不僅沒有體現出稅收的縱向公平,而且還打擊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最終會導致稅收的替代效應,即員工不再努力工作,不再賺取更多的獎金,既影響財政收入的實現,也影響企業經營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的實現。

三、年終獎金稅負不公平閾值的測定

那么根據現有稅制企業年終獎金應該如何發放才能夠達到激勵和促進作用呢?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制,根據每一級距的邊際稅率(即增加1單位的收入所適用的稅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年終獎金計算的有關規定,筆者對年終獎金的稅負平衡點及稅負縱向不公平的潛在區域進行了測算,如表1所示。

其中年終獎與下一級距稅負的平衡點*計算公式為:

X-(X×本級距適用稅率-本級距速算扣除數)=X1-(X1×下一級距適用稅率-下一級距速算扣除數)

X= [X1-(X1×下一級距適用稅率-下一級距速算扣除數)-本級距速算扣除數]/(1-本級距適用稅率)

其中X為年終獎金額與下一級距獎金額的稅負平衡點,X1為下一級距邊際稅率的年終獎金額。

如級距1年終獎金額與級距2邊際稅率年終獎金額(18 001元)的稅負平衡點X=[18 001-(18 001×10%-105)-0]/(1-3%)=16 810.21(元)

也就是說由于邊際稅率和稅基的差別,18 001元年終獎金額的稅后收入等價于16 810.21元年終獎金額的稅后收入,這兩項年終獎金額的稅后收入均為16 305.9元。據此可知,當年終獎金額界于16 810.21—18 000元時,其稅后實際收入都高于18 001元年終獎金的稅后收入。其他級距的計算以此類推。

年終獎金額與上一級距稅負的平衡點的計算公式為:

Y0-(Y0×上一級距適用稅率-上一級距速算扣除數)=Y-(Y×本級距適用稅率-本級距速算扣除數)

Y= [Y0-(Y0×上一級距適用稅率-上一級距速算扣除數)-本級距速算扣除數]/(1-本級距適用稅率)

其中Y0為上一級距年終獎金額的上限,Y為本級距年終獎金額與上一級距年終獎金額的稅負平衡點。

如級距2年終獎金額與級距1年終獎金額的稅負平衡點Y=[18 000-(18 000×3%)-105]/(1-10%) =19 283.33(元)

即當年終獎金額介于18 001—19 283.33元時,其稅后收入要少于年終獎金為18 000元的稅后收入。

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如果年終獎金界于邊際稅率的年終獎金額的兩端時,尤其要注意稅負不均的問題,避免出現高獎金低激勵的負效應。也就是說當企業的年終獎金界于16 810.21—19 283.33元、48 500.89—60 187.50元、101 813.44—114 600元、394 334.27—447 500元、616 786.64—706 538.46元以及824 616.23—1120 000元時,企業在發放獎金時應注意測算不同等級受獎人的稅負和稅后收入,避免高年終獎勵低稅后收入的現象發生。

除了年終獎之外,企業的季度獎金及半年獎金等的發放也存在類似問題。根據國稅發〔2005〕9號: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獎金的發放時間以及雇員的工資收入不同,也會產生稅負不公或過度稅負的現象。如甲、乙兩員工的月工資都是3 500元,本年度一季度的獎金收入都是4 500元,但員工甲的獎金按月發放,每月1 500元,員工乙的獎金按季發放,于3月底一并發放4 500元。由于獎金發放時間的不同,員工甲一季度的納稅額為135元[(1 500+3 500-3 500)×3%×3],員工乙一季度的納稅額為345元[(4 500+3 500-3 500)×10%-105],兩人由于獎金發放的時間不同稅后收入相差210元(345-135)。如果甲乙兩人的支付能力相當,則顯然存在員工甲和員工乙兩人稅負的橫向不公平問題。

四、年終獎金計稅辦法的改進建議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主人翁精神的一種體現。但是如果稅收制度沒有很好地體現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則很難實現預期的財政收入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年終獎金可以說是對員工全年努力工作業績的獎勵,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也明確界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雖然在年末發放,但與全年的工作努力和成效密切相關,如果發放不得當勢必影響員工的士氣、公民對于稅收公平性的認識和態度,以及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因此,筆者建議應改變年終獎金的計稅方法,尊重其實質性的來源,以職工全年平均工資為基礎,按月平均并計算平均每月應補繳所得稅額。

如以員工甲和員工乙的獎金為例,如果兩人的月平均工資均為3 500元,則員工甲年終獎金應補繳個人所得稅額為660元[(19 200/12×10%-105)×12],員工乙年終應補繳個人所得稅額為540元[(18 000/12×3%)×12]。與前例相比,員工乙年終獎金應納稅額不變,稅后收入不變;員工甲年終獎金應納稅額從1 818元降到了660元,稅后收入上升為18 540元,高于員工乙,顯然員工甲會樂于接受19 200元的年終獎勵,并認為是公平的,并且也會激發其工作的積極性。這一算法雖然看似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了,但卻體現了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同時與企業的經營目標和雇員的工作目標相符,避免了稅收替代效應的出現。

【參考文獻】

篇6

摘要: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體系工資薪金所得為按月計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個納稅人還可以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由于工資發放的不均衡導致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本文主要針對以上問題進行稅收籌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員工的稅負,實現員工利益的最大化目標。

關鍵詞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主要稅收政策

(一)基本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負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公式如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月工資薪金總額-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住房公積金-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取得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按將獎金除以12個月的結果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直接以一次性獎金數額為計稅基礎,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該方法。大多數公司每年將增發一個月工資、年度績效獎等公司發放獎勵比較集中的12 月份作為一次性獎勵計稅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絕大部分員工的稅負。

二、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問題的提出

目前,大多數公司員工的工資收入主要包括每月發放的工資、獎金、年度績效獎、效益好的單位還要增發一個月工資等。員工每月的工資收入,毋庸置疑應按稅法規定納稅,存在避稅的可調控空間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單位二次分配發放的獎勵性工資和年終集中發放的獎勵上了。

由于受工資體系和工資結構設計以及工資總額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員工個人所得稅比籌劃后多交的情況。例如,某員工每月的凈收入(注:正常情況下,假定凈收入=應發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下同)為2500 元,離3500 元/ 月的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還有1000 元的差額,如果每個月700 元的獎勵平均發放將不用納稅,如果4 個月集中發放將繳納75 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3600 元的年終獎平均到各月發放將不用交稅,年底一次性發放將繳納108元的稅金。

又如,某員工年底獎金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40 元;如果他年底獎金為19000 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將繳納更多),即他雖然多發了1000 元的獎金,但卻要為此多交1255 元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邊際稅負的不合理,給納稅人提供了更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思路

由于公司內部各單位發放獎勵性工資的發放時間、范圍、額度均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相關獎勵的發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業績完成才能發放獎金等,再結合個人月份收入的不確定性,使得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構成具有極大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無法預見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情況下,必定難以對每名或部分員工的收入進行統一的避稅管理。但對于合理避稅問題,還應總體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各單位負責人、工資會計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加強個人所得稅理論與籌劃技巧的學習,對于日常性工資可以由各單位會計進行把握,讓其結合日常工資和內部獎金的發放進行合理避稅。

(二)通常情況下,除全年一次性獎金外,盡量避免多月的獎金或補貼放在某一個月一次性發放,盡量做到均衡發放。

(三)統籌好全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的比例,將他們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每月工資的稅率,又要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

(四)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指的是在此范圍內的一次性獎金的金額,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將大于他多發放的獎金金額,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員工的年底獎金為19000 元,可將其中的1000 元錯月發放,這樣就可以避免稅率由3%提高到10%。具體建議如下:

(1)對于每月所得距離起征點差額較大的員工,這部分員工是指年凈收入在4.2 萬元以下的員工),將年終獎平均在每月發放,以用夠3500 元/ 月的費用減除標準,避免交稅。

(2)對于收入在起征點邊緣(年凈收入在4.2 萬元-6 萬元)的員工,將每月收入平均化,盡量用夠3500 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其年終獎在年底一次性發放,最高限額為18000 元(稅率3%);也可將年終獎在平時平均發放,每月扣除允許的減項后,所得不超過5000 元(稅率3%)。

(3)年凈收入在6-12.6 萬元的員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納稅,超過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納稅。

(4)年凈收入在2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54000 元(稅率10%),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納稅。

(5)年凈收入在3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108000 元,(稅率20%),以用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應科學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盡量接近最適用的低稅率,同時,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禁區”,最大限度的降低個人稅負。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指凈收入,以下同)在6 萬元以下的職工群體是不適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辦法的,而應盡可能用足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工資獎金的均衡發放;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6 萬元以上的群體,應預先謀劃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來降低其個人稅負,科學組合一次性獎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員工的稅負。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調整;納稅籌劃;意義

本策劃是解決工薪階層員工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何通過最優分配月度工資及年終獎,達到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最小化。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及一次性獎金納稅計算方案,設計一個年納稅最優化數據模型,將單位各收入檔級員工的全部工薪收入按數據模型測算后,得出工資獎金發放的最佳方案,從而達到個人年度應納稅額最小化。

一、個人所得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在境內境外取得的各項所得,均應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物質、超過應稅所得的公積金及收受的禮品等各項其它所得。1980年9月第一次誕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9月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實行9級累進稅率,起征點為800元,2005年10月《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200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又將起征點調整到2000元,9級累計稅率不變。2010年6月30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起征點調整到3500元,并將9級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取消15%,40%兩檔稅,其具體征收方案如下:

(一)每月工資納稅辦法:月度納稅所得額=月度工薪收入-五險一金(1730元)-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

表1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二審)超額累進稅率表(單位:元)

注:2011年上半年“五險一金”扣除費用分別約為:養老金667元,失業金81元,醫保金162元,公積金820元,合計1730元。例如:某員工月工資7000元,福利物質1000元,公積金單位補貼1650元,其它獎勵1000元。當月應納稅所得額:7000+1000+(1650-820)+1000-1730-3500=4600元,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1500×3%+3000×10%+100×20%=365元,或者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4600×20%-555=365元。

(二)年終獎納稅辦法

先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例如:某勞務派遣員工月收入3700元,“五險一金”9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8500元,由于月度未達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應將全年一次獎金減除差額后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為18500-700=17800元,除12后為1483.33元,適用稅率為3%,即17800×3%=534元,若不減除未達到稅法規定的費用700元,一次性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12后為1541.67元,適用稅率10%,應納個人所得稅18500×10%=1850元,多繳1316元。

二、工資獎金分配策劃

(一)假定條件

(1)年度工資總額一定,月度工資每月保持不變,月度工資及獎金可自由分配;(2)可扣除費用“五險一金”已達封頂數1730元;(3)假設月度工資為x,一次性獎金為y,年度工資總額為A。

(二)年納個人所得稅最小化模型

根據月度工資分配方案,建立一個以月度工資x為自變量,年工資總額為因變量的分段函數F(x)。根據一次性獎金分配方案,建立一個一次性獎金y為自變量,年工資總額為因變量的分段函數F(y),要使得年納稅金最小,即F(x)+F(y)最小,同時滿足12x+y =A。分別將公司現有在職員工的工資收入代入模型中,測算出最佳方案和普通方案如下(單位:元):

注:宋體為年稅普通方案,黑體為年稅最佳方案。

(三)分析

從上面可以看出年收入在55萬元以上的員工普通方案與最佳方案年個人所得稅總額基本相同,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員工,年個人所得稅基本在600元以內,但10萬元至45萬元的員工經過精心策劃可大大減少年個人所得稅額,其中基本情況如下:(1)年工薪收入為10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3392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1204元,少繳2288元,少繳190.00%。(2)年工薪收入為1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13282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7359元,少繳5923元,少繳80.48%。(3)年工薪收入為2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35283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26545元,少繳8738元,少繳32.92%。(4)年工薪收入為3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58754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51545元,少繳7200元,少繳13.96%。(5)年工薪收入為4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83745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76545元,少繳7200元,少繳9.41%。若某單位員工總數為1000人,各收入員工分別為685、200、100、15人,則每年可少繳稅金685×2288+200×5923+8738×100+7200×15=3733680元。從模型中測試得出的結果來看:各級次普通方案與年稅最小方案年稅金相差較大。相對值最大的是年工薪收入10萬元員工,少繳190.00%,絕對值最大的是年工薪收入25萬元員工,年度少繳8738元。主要原因:一是《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采用的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一次性獎金納稅采用的稅率是定額稅率,兩種稅率實質區別在于累進稅率可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條件,而定額稅率只使用對應的稅率,當定額稅率高于低檔次累進稅率時,不能享受低檔稅率的優惠條件;二是《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取消了15%、40%兩檔稅率,使得10%至20%對應的稅金成倍增加,加大20%檔人員的稅收負擔。

三、結論

(一)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稅負

我國政府把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大幅上調,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于國民個人收入的極大關注。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繳總額占總稅收收入的6.3%,遠低于發達國家50%的比例,也低于發展中國家20%的平均水平。國家這次將個人所得稅調整后,一年將減稅約1440億元,這對于個人的收入積累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體現了公平稅負的原則

納稅能力不同的社會成員應承擔不同的稅收,這是我們稅收應該體現的公平原則。而納稅能力強的,自然應承擔更多的稅收。這次個稅調整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適應范圍,同時也調整了高收入者的稅率級次和級距,使月薪達到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適當地多納稅,這樣有利于國家通過稅收縮小高收入者與中低收入者的差距,從一定意義上緩解社會矛盾。

(三)激發個人的創業激情

新的個人所得稅方案中,其減稅額度隨著收入增長呈現倒U形。這說明,國家對創業者減免的稅收越多,政策越優惠,就愈能夠激起他們的創業激情。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由3000元上調到3500元,也使得稅負的增減臨界點出現巨大變化。最終方案將臨界點提高到3.86萬元,這顯然使得創業激勵更大。從一個國家的層面上講,創業者的增加,也就是從某一個方面緩解了社會就業的壓力,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國民經濟建設。

篇8

【關鍵詞】工資薪金 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出現的原因和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居民收入不斷增加,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越來越多,納稅籌劃也在逐漸被人們所重視。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出現的原因

主觀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籌劃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取得個人收入之后,稅收支出會減少個人辛苦賺來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都希望減少納稅支出,以達到增加個人生活儲蓄和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于是,納稅籌劃便成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

客觀原因。要使納稅籌劃成為現實,還必須具備某些客觀條件,包括稅法、稅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合理、有效的稅收政策導向。只有當稅法規定不夠嚴密或者存在“缺陷”時,納稅人才有可能利用這些“缺陷”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這些客觀條件包括:稅收國際化和稅收政策導向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起征點的誘惑力。各種減免稅和稅法規定的差異性成為納稅籌劃的溫床。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個人所得稅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通過納稅籌劃,納稅人可以在不違反稅法及其他法規的前提下,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維護自身利益。

有助于納稅人維護自身利益,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者,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最大化。

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對于工資、薪金來說,職工并不關心自己稅前工資的多少,而是關心自己每月能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如果通過納稅籌劃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對企業長遠發展產生有利的促進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實施稅收法規。納稅籌劃人為了幫助納稅人節減更多稅收,總會隨時隨地關注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籌劃人就會從追求納稅人的最大財務利益出發,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因此,納稅籌劃還起著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年終獎計稅存在無效區間

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時,對應的稅率就會提高,納稅數額也相應增加。受稅收級距的影響會產生一種不合理的現象,即獎金收入增加,稅率上升,稅后所得反而減少,這便是年終獎計稅的無效區間。

(二)每月工資薪金發放不均衡

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工資薪金發放不均衡,有些月份工資高于3500元,有的月份低于3500元,這就導致納稅人在有些月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些月份無需繳納,從而使全年的所得多繳納一部分個人所得稅。

(三)計稅方法不靈活

目前,我國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偏高。除制度以外,也跟有的企業工資、獎金發放不均衡,福利待遇貨幣化等有關。因此,如何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對每個納稅人來說都很有必要。

三、完善個人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相關對策

(一)避開年終獎金的無效區間,合理利用稅收臨界點

納稅籌劃時巧妙運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籌劃臨界點,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當某些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低時,可將部分年終獎分攤為月度獎金,每月用足低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來降低整體稅率。

在某些月份工資薪金(包括獎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高時(大于或等于年終獎適用稅率),只要不使年終獎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就盡可將部分工資薪金所得分攤計入年終獎,降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或使分攤出去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降低整體稅率。

(二)均衡月薪,與年終獎金合理搭配

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領績效工資的員工每月收入會有較大變動。在納稅人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與單位達成協議,確定每月支付標準,將收入平均分攤到各個月內,以便用足每月低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目的。

合理安排獎金的發放。緊扣臨界點,設定最優年終獎的發放數額。大額獎金和補助按全年預計薪金收入,分攤發放或者是將按年考核改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那么每部分獎金都要扣除速算扣除數,職工繳的稅變少,收入就會增多。盡量避免發放季度獎和半年度獎,將該部分獎金分散到各月工資中或是合并到年終獎中發放,以達到節稅目的。

(三)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相轉換,提高職工福利水平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相互轉換。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對于一次收入較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實際上兩者實行的都是超額累進稅率,但在兩者數額相等時,所適用的稅率各不相同。因此,根據不同情況,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合并或相互轉化,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總結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納稅籌劃又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根據稅收法規,選擇恰當的計算方法,使用較低的稅率,充分利用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達到使納稅人稅負最輕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既遵守國家稅收法規依法納稅,又能實現合理避稅,充分實現納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覃春平.淺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9,(23).

篇9

關鍵詞:薪酬激勵 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現代企業中,薪酬激勵是企業激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激勵手段之一,而及時激勵在一定情況下將使薪酬這個激勵手段達到最大效用。同時,企業和個人對個人所得稅籌劃也越來越重視,如何使企業付出同樣的人工成本時在合法范圍內最大可能讓員工收益的更多,是企業和員工共同希望的事情。當薪酬激勵及時性和個人所得稅籌劃發生博弈時,應該如何處理呢?在這里筆者拋磚引玉,說說自己的觀點。

一、薪酬激勵及時性的意義

如何實現薪酬效能最大化,是一門值得探討的藝術。薪酬激勵的及時性顯然是薪酬效能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業在設定薪酬管理制度的時候,一定要有針對性地了解員工的需求,適當地滿足員工的需求,要將現金薪酬與非現金薪酬結合起來運用,適當縮短常規獎勵的時間間隔、保持激勵的及時性,有助于取得最佳激勵效果。

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企業除了給員工基本固定的工資外,還會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發給一定的獎金。這些獎金既有定期隨工資發放的、和工作表現及工作量掛鉤的獎金,也有做出了特殊貢獻時發給的獎金。獎金的作用主要是為員工的勞動增加報酬、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但也會給員工帶來心理上的滿足,從而調動員工心理上的積極性。這是因為,人們在工作的時候,首要目的當然是獲得報酬謀求生活質量的提高,但同時也有取得一定的成績、實現自我價值、獲得社會承認的目的。每個人都需要在心理上求得對自己的肯定、建立自信、求得心理上的平衡,所以人們總會想方設法尋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來說服自己:我是取得了成績的、我是有價值的。自己花錢給自己這種獎勵本身是不會有收獲的的,帶來收獲的是工作成績,獎勵只是對這個成績起一個強調作用,作為一個證據,向自己的心理展示肯定自己的理由。因為是在完成了某項工作以后才獲得這種獎勵,所以,這種獎勵獎勵帶來的就能和這種工作聯系起來。獎勵得越及時,獎勵和工作成果的聯系就越直接、越密切,心理上就越能感覺到這項工作成績帶來的,就越能從心理上調動人們對這項工作的熱情。對于因特殊貢獻(如提了好的建議、有了發明創造或做成了某筆特別重要的交易等)而發給的臨時性獎金,一定要及時地發下去才能很好地將獎勵與成績聯系起來,通過獎勵把他的成就感放大,從而讓他的心靈得到最大的、調動他心理上的積極性。

人們對未來將要來到的好事總是心存期盼,這種期盼還會隨著時間的臨近而增強。如果預期的好事不能如期而至,過了預期的時間后我們的期盼就會隨時間的流逝而不斷降低。給員工發獎金,如果等到員工對獎金的期盼降低了以后再發給員工,效果當然會差很多,因為滿足感的大小和愿望的強弱是成正比的。因此,同樣是花那么多的錢發獎金,及時發和推遲發的效果是差很多的。對于企業來說,推遲給員工發獎金實際上是浪費:花1000元錢,只得到500元錢的激勵效果,當然是浪費了。對于員工來說,得到的錢雖然沒少(甚至可能因為節稅而更多了一點,下面一章將會提到),但得到的心理滿足少了,當然是損失,其實質是他從勞動中得到的總的(經濟上的和非經濟上的)收獲減少了,他對工作的熱情當然也就會降低。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

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時候,重點的就是如何在合法的范圍內,讓員工節稅,使企業在付出同樣的成本的時候,員工得到的收益最大。

對于月度工資和年度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已經有很多文章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我們這里主要探討一下,以臨時性獎金(比如季度獎金)和當月工資合并計稅時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臨時性獎金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要和當月的工資進行合并計稅。根據2011年修改的個人所得稅稅法,現行的稅率表如下:

通過上表,我們可以分析出,發放臨時性獎金時會遇到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臨時性獎金加上當月工資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和當月工資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同一區間,加上臨時性獎金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級數未變。此時,臨時性獎金和當月工資一起發放,不會引起個稅的突變,這已經是最節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了。

第二種情況是,當月工資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某一檔稅級,當發放臨時性獎金時,工資加上臨時性獎金后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變成了下一檔稅級,這就發生了稅級的“跳檔”,這時候的稅費就可能會大幅度增加。應對這種情況,為了合法節稅,我們可以考慮把臨時性獎金進行拆開,分幾次發放,使拆分后的臨時性獎金與當月工資之和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發生“跳檔”,仍在原來的稅級里。這樣,就比一次性發放臨時性獎金節省了個人所得稅,使企業花了同樣的成本,但是員工得到了更多的收益。

舉例說明: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社保及公積金等)-3500

個稅稅金=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社保公積金-個稅稅金

情況一:

員工A,本月扣除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后的工資收入6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3500)×10%-105=145元

如果本月發放臨時性獎金1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1000-3500)×10%-105=245元

可以看出多的100元得稅款是臨時性獎金產生的,而且無法避免或者減少。

情況二:

員工B,本月扣除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后的工資收入6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3500)×10%-105=145元

如果本月發放臨時性獎金3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6000+3000-3500)×20%-555=545元

這個時候,因為發放臨時性獎金,員工B的稅級從第二檔10%變成了第三檔的20%。

假定月工資不變,我們現在把臨時性獎金分兩次發放,這樣,本月和下個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均為:

(6000-3500+1500)×10%-105=295元

比較兩種方式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差額:

(545+145)-295X2=100元

這說明把臨時性獎金拆分后要比一次性發放節省了100元的個人所得稅。

從節稅的角度,財務部門應該建議企業將臨時性獎金盡量進行拆分發放,使企業用同樣的人工成本,為了員工帶來更多的利益。

我們也可以總結出,臨時性獎金的拆分原則是,拆分之后的臨時性獎金與當月工資之和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只發當月工資時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同一檔稅級里即可。

下面我們再探討一下,拆分臨時性獎金節省個人所得稅與薪酬激勵及時性的問題。

三、薪酬激勵及時性與個人所得稅籌劃

薪酬激勵及時性這個環節,是人力資源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而個人所得稅籌劃則是財務部門需要重點為考慮的問題。這兩個環節會產生矛盾嗎?

筆者認為,第二部分中的第一種情況是不會發生任何問題的,也沒有博弈的說法。直接隨當月工資發放臨時性獎金既能起到及時激勵的作用,又不會產生額外多交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但是,第二部分中的第二種情況,是值得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研究的。是及時激勵員工重要,還是為員工節稅更重要。

首先,從激勵的角度來說,我們在第一部分已經論述過,臨時性的激勵越及時越能體現效用,對員工的激勵作用越大。如果進行拆分,最少要拆分成兩個月,甚至可能更多。拆分發放過程中,可能出現月工資發生變化,使拆分的結果可能不適用,要保證節稅的效果還需要重新拆分,多次拆分后,員工已經分不清到底這個獎勵是多少,就算有工資單將明細列清楚,員工也不會看的太仔細,而是僅憑借實際感受認為自己獲得的獎勵其實沒有比工資多多少,甚至只是以為自己的月工資發生了變化,等這個獎金拆分發放完了,又會覺得自己的工資低了,激勵的效果打了折扣。其中,如果是季度性的獎金,拆分不能超過三個月,不然員工會徹底分不清獎金和工資的區別,而如果這個季度性獎金如果拆分三個月而不能降低稅級的話,就更沒必要拆分了。可以看出,雖然從人工成本的有效使用來說,節稅是企業為員工爭取了更多的利益,給員工節約了個人所得稅,但是績效的結果已經不能及時反應到員工身上,績效結果的兌現和員工的績效期望已經發生了脫節,激勵效果變小了。這也不是企業愿意看到的效果。

其次,從員工的角度考慮,有的員工是愿意節稅,因為收益早晚是自己的,節稅對這部分員工是重要的;也有的員工更愿意早點拿到收益,有可能是落袋為安的心態,或者可能是需要還房屋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收益的時間成本對這部分員工是最重要的。然而,企業在進行實際操作的時候,不可能照顧到每個員工的想法, 然后按照其要求進行區別處理。

第三,拆分臨時性獎金的工作,尤其是工資每月都會發生變化的企業,對財務部門是增加很大工作量的工作,拆分臨時性獎金的當月,財務部門先要進行試算,拆分后每個月也都要試算,如果需要多次拆分,財務部門還要將拆分的結果記下來,用于下一次試算和發放,才能完全保證拆分的結果沒有問題。如果拆分的過程中還遇到員工發生流動,將更加增添操作的復雜性。另外,財務部門直接對臨時性獎金進行拆分發放,相當于改變了當月的薪酬考核結果。正確流程應該是,財務試算完后,建議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拆分發放,然后人力資源部門將拆分結果再正式通知給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發放。節稅將使整個流程更加冗長和復雜。

綜上所述,企業在發放臨時性獎金時,節稅是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但更應該多考慮薪酬激勵的及時性效應,這樣將更能體現薪酬考核的價值,起到對企業和員工更大的促進作用。如果企業需要更多的體現節稅效應,那應該考慮調整薪酬體系整體的發放模式,而不是僅對臨時性獎金做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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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Excel函數;統計;應用

0 引言

個人所得稅自2011年9月1日起,起征點就調整為3500元,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對于不同性質的個人所得分別規定了比例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兩種稅率。采用比例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比較簡單,而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過程相對于比例稅率就比較復雜了,所以就容易出錯,但要是能將Excel函數運用到計算中,那么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就會變得簡單、快速、高效。

1 Excel函數的概述

Excel軟件是由Microsoft公司研制并開發的辦公自動化軟件Office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技術先進、使用方便的電子表格軟件。只要能充分理解并能靈活運用Excel函數,就可以解決很多工作中發現的實際問題,從而達到保證工作質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1.1 Excel函數的功能

Excel具有簡便和靈活的制表功能,可以方便快速地制作各種各樣的表格;Excel表格中可以使用公式對表中的數據進行自動計算處理,并且公式的結果會隨著相關數據的變化相對應地自動更改數據或者公式;提供豐富的函數;Excel既可以讀取和輸出多種格式的數據文件,也可以從很多數據源包括會計軟件的數據庫中引用數據,從而大大地節省了獲取數據的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減少了錯誤的發生。

1.2 Excel函數的特點

Excel函數計算的特點就是函數量大,涵蓋范圍廣,適用于統計分析、財務管理、經濟、金融、項目管理等多種運用范疇;隱含的函數很多,需要多學習、多積累;函數應用靈活;有比較好的邏輯處理能力。

2 Excel函數在計算個人所得稅中的應用

2.1 以工資薪金為例淺析Excel函數在個人所得稅中的應用

工資、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驟計算個人所得稅:

每月取得工資收入后,先減去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及按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費用扣除額就為應納稅所得額,按3%到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李某當月取得工資收入為9000元,當月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共計2000元,費用扣除額為3500元,則王某當月應納稅所得額=9000-2000-35000=3500元,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500×10%-105=345元。

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統一有支付人負責代扣代繳,支付人就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

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按照新的辦法,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其除得的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如果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工資收入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那就應該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的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和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就是說,如果當月的工資(不含允許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高于3500元的話,就直接將獎金除以12后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那就將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當月工資合并扣除3500元后,再按前面所說的方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2 基本函數IF函數

國務院相應地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且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二是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三是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的作了調整;四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由原來的7天改為了15天,比現行的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所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表1 個人所得稅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本表所列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從上述表格中可以分析出,在Excel中實現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可以采用邏輯運算符If函數,IF函數可以執行真假判斷,并切可以根據邏輯運算的真假值,返回不同的結果。所以根據上表,具體的If函數計算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