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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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管理

篇1

【關鍵詞】許可證 管理

許可證作為企業投標活動的“入場券”,許可證種類多少、等級高低、范圍大小,關系到企業的競爭力和投標結果,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對企業的生存、發展有著重大影響。因此,許可證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我公司是一家集設計、生產、安裝為一身的建筑安裝企業,公司設計、生產、安裝的產品“醫院集中供氣系統”屬于醫療器械行業,同時,部分管道是壓力管道,屬于特種設備(壓力管道安裝)行業,產品跨3個行業,公司擁有三個行業共多個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是4年,到期后需要由相關行政許可機構組織評審,即延期審核,評審分施工現場審核和公司本部,其中,竣工資料是主要審點。公司許可證基本上是在2000年左右首次取得,所有許可證歷經2-3次延期審核,我公司許可證管理,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一、政策研究

政策研究包括行業法律法規,許可證申辦或有效期屆滿延續標準,從2000年至今,國家和行業對許可證的管理逐漸規范,審查更加嚴格,表現在:

(一)人員資格

2007版《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與2000版《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證實施細則》比較,雖然從事壓力管道安裝各級別工程技術人員總數有下降,但所占總人數比例增加,持證焊工、理化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管工各級別人數增加,同時,新增電工人數要求。

(二)人員業績核查

隨著國家對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工作的不斷完善,加強了對技術負責人、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業績核查。

(三)人員社保情況

2008年前,許可證申辦或人員變更時,基本上由企業確認人員狀態,現在申辦或變更時涉及的人員,需要提供社保證明。

(四)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2000版《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證實施細則》第九條 安裝單位加強質量管理,按照壓力管道安裝質量和安全技術管理的要求,參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選擇適合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模式。200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要求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2007版《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中,增加了對質量保證體系鑒定評審。

2007年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頒布的GB/T50430-2007《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質量管理體系,2010年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公告,要求自2010年8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時,應當依據《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開展認證審核活動。即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通過GB/T50430-2007認證。

(五)加強超范圍設計、生產、安裝,以及違法分包的檢查。

(六)安裝、驗收標準變化

2012年,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GB/T50751-2012《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2012年8月1日實施,醫用氣體工程項目按此標準安裝、驗收。而此前醫用氣體的安裝、驗收執行由國家醫藥管理局的YY/T0186-94《醫用中心吸引系統通用技術條件》、YY/T0187-94《醫用中心供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標準。

二、我公司許可證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一)存在問題

1.部門間溝通不暢

許可證管理涉及人力資源、市場、設計、安裝等部門,各部門管理上側重點不同,只有當評審組卷時,各部門才能有效溝通,而結果是有些問題不能短期解決。例如,人員流動帶來的執證人員數量不足,人員業績不夠,提交評審用資料不符合要求等,將面臨是整改、許可證降級。

2.產品設計不規范

產品設計沒有規范,設計質量由設計員的經驗、能力決定。

3.對許可范圍的升級、增項、取新許可證中涉及的內容缺少儲備

(二)解決辦法

1.根據企業近中遠期發展規劃,明確公司許可證管理的近中遠目標。

2.對于近中遠目標涉足的領域,從人員結構、人員資格、人員業績、公司業績、財務能力、管理體系、申辦周期等方面做好調研工作。

3.針對公司已取得的許可證,出臺相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明確許可證管理中各部門對不同許可證職責、目標,特別是合同簽訂、人員資格、公司業績,有明確規定。各部門指定專門許可證管理聯絡人員,負責本部門與許可證管理相關工作。

4.組織機構調整,成立專門產品設計部門,公司出臺產品設計規范,設計人員嚴格按規范設計。

5.制定竣工資料歸檔管理辦法,工程竣工后相關部門及時提交相關資料,公司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歸檔,不合格資料重新整理。

6.將支撐8個許可證的三個行業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檢查、內審、管理評審等納入公司ISO9001管理體系中,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三、許可證管理信息化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實驗動物管理,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2號令)、國家科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衛生部、教育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人民總后勤部衛生部《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在*省內實行實驗動物許可證制度,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實驗動物工作有關的組織和個人。凡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繁育和動物實驗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申領許可證。

第三條*省科學技術廳(下稱省科技廳)負責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省科技廳責成*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下稱動管會)開展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的協調工作。并由*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動管會辦公室)負責實驗動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及有關商業性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于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學研究、教學以及產品檢定和實驗的組織和個人。

同一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的實驗動物質量及相關條件的檢測工作,為許可證的管理提供技術保證。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通過計量認證。

第二章申請

第六條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實驗動物種子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保種中心或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2、具有保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的飼養、繁育、生產并符合國家標準的環境設施。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配備相應的檢測人員和檢測儀器,負責本單位實驗動物及相關條件的質量檢測,檢測方法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自檢能力的單位需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且必須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報省科技廳備案。

4、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器具、飲水及其他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要求。

5、對實驗動物工作的總體管理、經費預算、人才培養、繁育規劃、統計核算、操作方式、監控分析、設備維修等方面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標準的操作規程。

6、具有保證實驗動物正常生產、供應和質量監測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各類人員比例適當;并取得由省科技廳頒發的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證書;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

7、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8、具備處理廢棄物的設施。

9、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必須來自持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質量合格。

2、實驗動物飼育及實驗的環境和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3、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器具、飲水及其他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要求。

4、具有適當比例的高級、中級、初級的動物實驗科技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動物飼養人員,并持有省科技廳頒發的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證書;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標準的操作規程。

6、有進行化學毒物、放射性和感染試驗的,應同時經過有關管理部門的認可。

7、具備處理廢棄物的設施。

8、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程序

凡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可按下列程序申請相應的許可證:

1、申領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通過所在市地科技局,向省科技廳提交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件一)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申請書(附件二)。

2、提交申請書時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單位法人證明文件。

(2)由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近期檢測報告。新建或改建后的設施必須附靜態和動態檢測報告。

(3)有效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

(4)能夠證明所使用的動物、器具、飼料、墊料及飲水等符合相關標準或規定的材料。

(5)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需同時附由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近期合格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種子來源證明及遺傳背景材料。

(6)本單位有關人員的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7)首次提出申請需附本單位實驗動物工作文字材料(內容包括本單位實驗動物工作的沿革、組織與機構、人員狀況、設施規模、主要成績與存在問題、發展規劃等)。

第九條凡同一單位不在同一地點的實驗動物設施,應分別申請許可證。

第三章審批和發放

第十條省科技廳受理申請后,責成省動管會辦公室按照申請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不合格者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給申請單位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對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經省科技廳審核,委托省動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會同所在市、地科技局,按照許可證驗收規則(附件三)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及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和現場驗收,并出具專家組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驗收報告,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評議,在受理后的三個月內給出相應的評審結果。合格者由省科技廳簽發批準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許可證的文件,發放許可證(附件四),并將有關材料報送科技部備案。對第一次未通過驗收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再次驗收仍不符合規定的,當年不予發給許可證。

第十三條實驗動物許可證采取全國統一的格式和編碼方法。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發證機關、持證單位(或個人)、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實驗動物設施的詳細地址和許可范圍等。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凡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動物的質量標準進行生產、檢測和質量控制,出售實驗動物時,必須提供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以及符合質量標準規定的近期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按照附件五統一格式印制,一式三聯,內容包括生產單位、生產許可證編號、動物品種品系、動物質量等級、動物數量及規格、最近一次的質量檢測日期、質量檢測單位、質量負責人簽名、使用單位名稱和用途等。

第十六條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在接受外單位委托的動物實驗時,雙方應簽署協議書,使用許可證復印件必須與協議書一并使用,方可作為實驗結論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十七條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以發證日期為準),到期重新審查發證。換領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程序提出申請,省科技廳按照對初次申請單位同樣的程序進行重新審核辦理。

第十八條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必須接受每年進行的年檢。每年10月份通過所在市地科技局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按照下列年檢程序辦理年檢手續。

第十九條年檢程序

1、受檢單位填寫年檢申請表(附件六),同時提交本單位實驗動物工作年度總結及其他有關材料。

2、省科技廳受理申請后,委托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對本單位實驗動物及相關條件進行質量檢測,在30天內出具檢測報告。委托動管會辦公室進行資料審查。

3、檢測合格者由動管會辦公室將有關材料報請省科技廳審核蓋章;檢測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限期改進或在一個月內補辦年檢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要求或仍未辦理年檢手續的,由省科技廳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予以公告,并報科技部及有關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需變更實驗動物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提前一個月按原申領程序提出申請;如果申請變更適應范圍,按本細則第八條申請程序辦理;進行改、擴建的設施,視情況按新建設施或變更登記事項辦理;停止從事實驗動物許可證范圍工作的,應在停止后一個月內交回許可證;許可證遺失的應及時報失補領。

第二十一條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接受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科技廳每年組織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對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專用飼料質量等至少檢測一次,同時定期不定期地檢查自檢或委托檢測記錄,并及時將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對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認可制度。

1、從事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科技人員、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必須參加由省科技廳組織的不少于30學時的專業培訓班,考試合格后由省科技廳頒發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2、實驗動物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持證人在有效期內要不斷的加強學習、更新知識、提高素質,每年應接受由省科技廳組織的定期考核。

第二十三條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實驗動物許可證轉借、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無許可證單位或個人生產的動物及其相關產品。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發證機關有權收回其所持許可證,并予公告。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實驗動物繁育和經營活動;未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或者使用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來自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質量不合格的,所進行的動物實驗和檢定結果不予承認,所生產的產品—律視為不合格。

篇3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于2004年1月2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四年二月四日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凇?/p>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 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篇4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

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篇5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并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用地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申請劃撥或征用建設用地和進行建設須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凡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制度。

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權監督和變更。越權審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六條  核發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

(一)市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市屬縣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審批核發;

(二)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委托開發區規劃土地管理機構審批核發;

(三)市屬縣域內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

本條第(二)、(三)項的建設用地如位于國道、省道兩側邊緣以外五十米范圍內,規劃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壓線走廊范圍、六級以上通航河道、鐵路兩側、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和水源保護地帶以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內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報市規劃局審核。

第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用地的單位持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定點;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核定建設用地具置、界限和面積,明確土地使用性質,提供規劃設計要求;

(三)申請用地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劃設計要求進行總平面設計,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件應包括:建設用地坐標紅線圖;建設用地規劃總平面設計圖和設計要求等。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宅基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參照本規定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劃撥土地,逾期未辦理申請手續,該證無效。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制度。

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權監督和變更,越權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十一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范圍。

(一)市規劃局審批核發下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市區建設工程;

2.市屬縣范圍內的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工程;

3.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委托開發區規劃土地管理機構審批核發。

(二)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下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2.由市規劃局審批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明確需到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的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  凡位于國道、省道兩側邊緣以外五十米范圍內,規劃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壓線走廊范圍、六級以上通航河道、鐵道兩側、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和水源保護地帶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須報市規劃局審核。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建設項目計劃批準等有關文件,有關地形圖以及書面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要求或建筑設計要求;

(三)建設單位、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送審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

(四)建設單位、個人按審定的建筑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建設工程的有關批準文件以及施工設計圖紙辦理報建手續;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建后,經實地放線、驗線、收繳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和其他有關費用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報建審核書或基礎設施報建審核書;經批準有關的施工設計圖紙;放線驗線驗收測量記錄冊及有關文件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繳交工本費。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統一印制。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二)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三)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同時,應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篇7

制定《辦法》的背景

在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環節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運輸企業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而對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以前一直沒有專門的許可制度。

近年來,化工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發生反應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m2廠房被毀。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藥業有限公司實驗車間發生三光氣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職工住院接受治療和觀察,其中使用呼吸機進行治療的重癥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點品種的化工企業納入安全許可范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安全條件提出了要求。為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新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9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掇k法》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實際特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明確了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類別。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將依據GB/T 4754 -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參照我國傳統化工行業的分類,從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3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化工行業中,剔除部分化工工藝簡單、所用危險化學品量較少的小類行業,并予以公告。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原則

根據《條例》“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辦法》確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嚴格規范了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2條,參照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掇k法》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掇k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掇k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和發證程序

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辦法》對企業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提交材料,如: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等11項材料明確作出規定,并對發證機關具體頒證程序、變更手續、延期手續及證書載明事項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變更作了特別規定。企業進行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的條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情況;二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三是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細則

《辦法》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情況,并要求“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p>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強調了對企業違規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同時,《辦法》還規定,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及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

篇8

關鍵詞:森林資源 行政許可證

1 森林資源及森林資源資產

1.1 森林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規定:“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野生的植物和動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樹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土的喬木林地,疏林她,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备鶕撘幎ǖ木窨芍?,森林資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為主體并包括以森林環境為生存條件的林內動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內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結構和地段類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態環境系統。森林作為自然資源的一種,在進行科學管理及合理經營條件下,可以不斷地向社會提供大量物質產品、非物質產品及發揮其經濟、社會和生態功能。

森林資源按其物質形態可分為森林生物資源、森林土地資源以及森林環境資源。①森林生物資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為依托生存的動物、植物、微生物等資源。②森林土地資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③森林環境資源。包括森林景觀資源、森林生態資源等。因此,森林資源是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綜合體。

1.2 森林資源資產 森林資源是不是商品,有沒有價值是林業經濟學界長期以來討論的核心問題。森林資源的價值與價格這一問題的理解與認識在我國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

1.2.1 資產與資源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表的財務會計概念第三輯中,對資產的定義是:“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因此,資產具有3個重要特征:①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②為某一特定個體所控制。 ③資產可以用貨幣來計量。

1.2.2 資源與資產 資源與資產是兩個不同的范疇,資產,首先必須是一種經濟資源,資產與資源分屬不同的管理范疇。兩者的物質內涵具有一致性。但又有顯著的區別。①資源揭示財富的物質屬性,主要以實物管理和數量管理為基礎;資產要揭示財富的經濟屬性,目標是對資源進行經濟補償或價值實現、以價值管理為核心。②取得的方式不同。資源的取得或者是天然形成的,或者是人的勞動與自然環境共同作用形成的。而資產的形成可以有3種渠道:一是由人們認定渠道,將一些資源作為資產;二是由人們通過自身勞動創造的;三是由買賣、租賃等產權交易實現的。③作為資產的資源,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資產總是個體者的資產,主體對其具有控制權。④計量單位不同。資產應能夠以貨幣計量,而資源主要以實物單位計量。

1.2.3 森林資源資產 森林資源資產是在現有認識和科學水平條件下,進行經營利用,能給其產權主體帶來一定經濟利益的森林資源。

森林資源資產的分類:①按其形態可劃分為林木資產、林地資產、森林景觀資產和森林環境資產等。②按經營管理的形式劃分為公益性森林資源資產 (如防護林)和經營性森林資源資產 (如用材林資產、經濟林資產、薪炭林資產和竹林資產等)。

2 森林資源和林業管理理論基礎

加強對森林資源和林業的管理是基于森林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下,對具體森林資源和林業的管理的抽象與概括,同時又反過來指導一般管理規則的制定??沙掷m發展戰略作為一個全新的理論體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其內涵與特征也引起了全球范圍的廣泛關注和探討。各個學科從各自的角度對可持續發展進行了不同的闡述,至今尚未形成比較一致的定義和公認的理論模式。盡管如此,其基本含義和思想內涵卻是相一致的。

可持續發展是一個涉及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及自然環境的綜合概念。它是一種立足于環境和自然資源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長期發展的戰略模式。這并不是一般意義上所指的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連續,而是特別強調環境承載能力和資源的永續利用對發展進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2.1 可持續發展鼓勵經濟增長 它強調經濟增長的必要性,必須通過經濟增長提高當代人福利水平,增強國家實力和社會財富。但可持續發展不僅要重視經濟增長的數量,更要追求經濟增長的質量。這就是說經濟發展包括數量增長和質量提高兩部分。數量的增長是有限的,而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活動中的效益和質量,采取科學的經濟增長方式才是可持續的。因此,可持續發展要求重新審視如何實現經濟增長。要達到具有可持續意義的經濟增長,必須反省使用資源的方式,改變傳統的以“木材生產”為特征的經營模式,實施在可持續前提下的經濟發展。環境退化的原因產生于經濟活動,其解決的辦法也必須依靠于經濟發展。

2.2 可持續發展的標志是森林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環境

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沙掷m發展以自然資源為基礎,同環境相協調。它要求在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的條件下,進行經濟建設、保證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使人類的發展控制在地球的承載力之內??沙掷m發展強調發展是有限制條件的,沒有限制就沒有可持續發展。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使自然資源的耗竭速率低于資源的再生速率,必須通過轉變發展模式,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如果經濟決策中能夠將環境影響全面系統地考慮進去,這一目的是能夠達到的。但如果處理不當,環境退化和資源破壞的成本就非常巨大,甚至會抵消經濟增長的成栗而適得其反。

2.3 外在性 所謂外部性,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產生了超越于進行這些經濟活動的主體以外的外部影響,即不通過價格機制反映的影響,進而會產生不能全部反映到私人成本中的社會成本。外在性可分為正的外在性和負的外在性。

3 森林資源管理的行政許可制度

實踐證明,我國林業以木材生產為中心,重采輕育的傳統的體制和理念,是使采育比例失調,森林資源大幅度減少,我國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森林資源在林業經濟的發展中是最根本的基礎性資源,它的優劣直接激勵或制約著我國林業的發展。因此,對森林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在明晰落實森林資源資產產權前提下,實行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量與實物量的綜合管理,實現森林資源資產的價值補償,科學的管理模式的構建,是使森林資源資產走上良性循環、持續發展的道路,促進我國林業經濟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的關鍵。

3.1 森林資源和林業的經濟性管制 經濟性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個體在價格、數量、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控制。具體到森林資源和林業實行的經濟性管制,主要是行政機關行政許可。

篇9

廣東省外經貿廳解答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管理問題

本刊訊近日,廣東省外經貿廳對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管理問題進行了解答。

解答的主要問題如下:

1.哪些商品出口需要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7號公告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11號關于對第一批《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調整的公告,對目錄所列商品(共有210個商品編碼)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國、歐盟(25個成員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口實施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

2.哪些企業有資格申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具有獨立進出口經營權和通過年檢合格的進出口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均可申請。

3.填報海關報關單運抵國時要注意什么?

答:根據海關總署通關指南《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第十六條:

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對發生運輸中轉的貨物,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易,則運抵地不變,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易,則以中轉地作為運抵國(地區)填報。

4.OPA方式出口是否需要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1)根據商務部令2005年第3號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適用于所有貿易方式下對全球或者重點國家、地區的出口。”(2)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11號關于對第一批《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調整的公告,對目錄所列的涉及OPA方式出口的六個商品編碼:6117900032、6117900034、6117900042、6117900044、6217900024、6217900034的商品不再實施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除這六個商品外,其余《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210個商品如果涉及OPA方式向美國、歐盟(25個成員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口,仍實施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

5.如何完成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1).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前,應到發證機構辦理用于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

(2).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應登錄許可證局網站,點擊網上企業申領鏈接,進入許可證網上申領平臺,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根據出口合同內容,按要求如實地在線逐項填寫、保存、上報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電子數據。

(3)待在線獲取發證機關“審核通過”和“已打印”的信息后,企業將已有反饋信息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打印、蓋章,并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相關文件到我廳辦事大廳或新增的屬地市外經貿局打印點遞交紙面材料,發證機構受理后按規定時間內向企業發放許可證。

6.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要提供什么書面材料?

答:出口經營者須憑在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中打印的申請表(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和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證”聯以及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第一次領取證書還應向發證機構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年檢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明材料(新設企業除外);

上述材料在備案后如發生變化,出口經營者須及時向發證機構提供變更后的文件材料。

7.紡織品自動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是多少?

答:《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在公歷年度內有效。

8.紡織品自動出口許可證可以更改嗎?

答:出口經營者可以對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修改、撤銷、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內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生成許可證)之前通知發證機構,發證機構在接到通知后即將申請表退回,出口經營者可在線修改申請表后重新上報。發證機構審核通過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申請不能再更改,如有變更事項,須先領取該證,再辦理撤換證手續。

9.如何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退證與核銷?

答:出口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未使用或已失效,應交回原發證機構做刪證處理;如已使用報關一次但仍有余數需沖減,應交回正本(第一聯單)給發證機構做核銷處理。

10.填報申請表時出口商和發貨人不一致可以嗎?

答:可以。但出口商和發貨人均要求有進出口企業13位代碼。

11.申請表允許填報多個商品編碼嗎?

答:不行?!都徔椘烦隹谧詣釉S可證》第11欄的商品和商品編碼顯示在許可證證面上都是惟一的,即要求一份申請表只能填寫一個商品編碼。

1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來料加工企業怎樣申請出口許可證?

答:(1)可以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該項下由進出口企業代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證面第一項和第二項可以填寫該企業的名稱和編碼,并由該企業提供符合商務部令2005年第3號《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2)可以先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權(具體事宜可聯系本廳發展處。電話:38819082)。獲取進出口經營權后可自行申請出口自動許可證。

13.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有數量限制和收費嗎?

答:沒有數量限制。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收費的通知》(商配字[2005]11號)的精神,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收費。

14.為什么廣東省外經貿廳只接受網上申領一種方式?

答: (1)實施進出口許可證管理電子化是大勢所趨,是實現行政管理現代化的具體手段與要求。(2)因為廣東省實行網上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已有幾年時間,具備了全面實行網上申領的條件和基礎。(3)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因此。廣東省外經貿廳只接受企業網上申領一種方式。

15.企業在哪些網站較快得到紡織品出口信息?

答: 請企業近日關注商務部(網址:mofcom.省略商務部\紡織出口信息)、部許可證局(網址:省略.cn)、省外經貿廳(網址:gddoftec.省略)、中國進出口紡織商會(網址:省略.cn)等部門所公告的信息。

廣東省外經貿廳《關于部分地市設置打印終端后企業領證事宜的通知》

本刊訊為解決廣東省發證地點集中、發證量嚴重超負荷,企業取證不方便等問題,經請示商務部和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同意廣東省部分地市:東莞、佛山、中山、惠州、江門、汕頭市設置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打印終端。為此,廣東省外經貿廳于3月16日了《關于部分地市設置打印終端后企業領證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相關事宜如下:

一、設置在東莞、佛山、中山、惠州、江門市外經貿局的打印點,主要負責所轄地區企業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打印和發放等相關工作。設置在汕頭市外經貿局的打印點主要負責汕頭市、梅州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陽市五個地區企業的許可證打印和發放等相關工作。

二、上述相關地區的企業,網上申領在線填寫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時,必須選擇所屬的打印點為領證點,并按規定地點領取許可證。如果企業違反屬地原則選擇領證點,相關打印點有權將該許可證送廣東省外經貿廳作廢證處理。

三、從2005年3月 11 日起,上述相關的企業可直接到所屬市的打證點領取許可證。

四、下面為上述六市的具體領證地點和聯系電話:

東莞市:東莞市莞太大道33號市外經貿局七樓外商投資促進中心。電話:0769-2817270、2817927。

佛山市:佛山市汾江南路76號(佛山賓館正門對面)佛山市外經貿局5樓503室。電話:0757-83351662。

中山市:中山市二路57號中山外經貿局。電話:0760-8825358-8133。

惠州市:惠州市南門路45號6樓,惠州市外經貿局對外貿易業務科。電話:0752-2231723。

篇10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痉ā罚弧豆镜怯浌芾項l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贰秩嗣癯霭嫔纾?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