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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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員制度

篇1

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任務就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過去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官準入機制,因此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文化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一個非?,F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統一司法尺度,保證適用法律統一,從而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防止法官,抵制人情壓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由于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不一定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審判業務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參加每個具體案件的審理,只憑主審法官在極短時間內匯報,很難把握案件的事實和如何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就很難對案件作出公正的決定。另外,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審判公開原則相違背,形成了“審”、“判”分離。同時也與回避制度相矛盾。

對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革,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的評議案件規則,改革審委會的組成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這樣才能使審判委員會制度更加完善、合理,更加有效地對合議庭進行指導和監督,更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缺陷 改革設想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有審判委員會,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同國際接軌的需要,也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對審判委員會這一當代中國法院制度體系頗具“中國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不同的意見。法學理理論界對這一制度表現出了較多的關注,并提出了善意的批評。司法實務界也開始對這一制度進行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討論。本文將結合審判工作實踐經驗,對當前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弊端進行剖析,探討對該制度改革之設想。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之現狀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痹摲ǖ谑臈l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是目前為止我國法律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集中表述,它指明了我國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構成及運作。審判實踐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大致相同。一般來說,法院的院長和主管審判業務副院長是當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各主要業務庭(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等)庭長和院黨組其他成員也都是審判委員會的委員。真正不擔任領導職務而具有審判委員會委員身份的人數極少。如果一個委員一旦不再擔任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領導職務,其審判委員會的身份一般也就隨即終止。由此可見,作為統一領導法院審判工作的組織,審判委員會從組織構成上表現出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它是法院內部設立的專門對審判工作進行領導和指導的機構。

(二)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它與獨任庭和合議庭不同,審委會受我國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機構。由于審委會擁有對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權力,因此,盡管它并不直接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上承擔著審判職能作用,成為一種特殊的審判組織。

(三)審判委員會的運作、啟動。無論是討論案件還是決定其他事項,審委會運作的方式都是相同的,即召開審委會會議。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院長享有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主持權,并有權決定是否召開審委會會議。實踐中審委會的運作、啟動帶有很強的行政化色彩。一般來說,如果是獨任審判的案件,法官個人對案件拿不準的,先向庭長匯報,如果庭長和承辦法官的意見一致,則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也拿不準的,經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如果是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的意見與庭長意見不一致,由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提出意見,要求合議庭重新審查。重新審查后,如果意見還不統一,則由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四)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無論是《人民法院組織法》,還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著匯報、討論、決定三個步驟:(1)由承辦法官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上以口頭形式或審理報告的形式向審委會匯報案情,提出爭執點、疑點、難點等;(2)審委員在聽取承辦法官匯報的基礎上進行深入討論;必要時可以向承辦法官提出詢問,要求其解答;(3)審委會各位委員逐一就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表態,最終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于審判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同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出的三種結論:判決、裁定和決定相比,它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結論,甚至可以視為“判決之上的決定”,其“效力”明顯高于判決、裁定和一般的決定。這是因為,無論案件是獨任審判的還是合議庭審判的,一旦被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就必須無條件執行審委會的決定。換言之,審委會經過討論所作的決定具有絕對的權威。

(五)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度嗣穹ㄔ航M織法》粗略簡要地規定了“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但是何為“重大”、“疑難”案件,法律本身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所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15條規定,合議庭對于以下“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1)擬判處死刑的;(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4)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關于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訴訟直接涉及到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不少法院在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處理甚至在受理時一般都要提交審委會討論。對于民事案件,由于缺乏具體的審委會“受案標準”,只要是在定性問題拿不準或者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涉的,甚至是有些案件實際上并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疑難問題,只是依法判決后很難執行,則都屬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范圍。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合理性之透視

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制度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司法審判領域中發揮了不可抵估的重要作用,顯示了其自身的合理性:

(一)保證案件審判質量,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在過去,由于對審判人員應具備的文化素質和專業水準缺乏清醒的認識和深刻的了解,導致我國法官入口顯得過于寬松,基本上是人人都可以進,從而使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盡管為改變這一狀況,多年來法院系統一直在進行業務方面的培訓,但由于種種先天的、現實的原因,我國法官的文化和職業素質狀況很難在短時期內有實質性的改變,基層法院尤其如此。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著一個非?,F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其他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增長其他法官的業務知識和素質,指導其他法官辦好同類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統一司法尺度,保證法律統一。各地基層法院都設有不少的審判庭和派出法庭,各中、高級法院內部都設有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幾個審判庭。由于法律條文必須具有一般性,不可能將所有實際發生的情況都包括在內,也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等原因,在實際審判和案件處理中,各個法庭的法官往往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形成一些新的具體作法。這些具體作法雖然對解決個案最適合,但它卻會造成各個法官、各個合議庭、各個審判庭以至于各個派出法庭之間的執法標準的不統一。而審判委員會具有“總結審判經驗”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本法院管轄案件的司法尺度的統一,便于形成一些規則性的具體作法。同時,審判委員會總結積累的一些具體可操作性的經驗有助于未來基于司法經驗基礎上的立法,有利于改變目前我國立法普遍存在的“綱領化”、缺乏實際操作性的弊端。

(三)防止法官舞弊,抵制人情壓力。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律實行法官獨立審判或合議庭多數法官決定,較容易造成司法腐敗或司法不公。有了審委會制度,當法官在審理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時,遇到人情壓力,可以用“此案要提交審委會,我無權決定的理由”進行抵制。當然案件進入審委會討論,雖然并不一定都能清除腐敗可能帶來的審判不公,但這種可能性卻大大減少。另一方面,我國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承擔著更大的責任,甚至是超負荷的責任壓力。而審委會的存在,在重大疑難案件中,可以使法官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及決定轉移到審委會,從而也就減輕了法官責任的負荷,也可以說為法官責任的超負荷提供了分流機制。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弊端之分析

審判委員會制度雖然具有上述優越性,但同時存在很多弊端,甚至有些弊端就是優越性的另一面。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外行”審判。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司法審判也日益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如前所述,審委會委員是由院長、副院長及各主要業務庭的庭長等組成,這些委員并非都是精通各門法律和熟悉各類案件的“全才”,他們除了對自己負責的業務案件比較熟悉外,對其它業務案件和部門法律則相對比較陌生,這樣,審委會絕大部分成員對于某一提交給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來說只能算是“外行”。這種由“外行”來評判案件,顯然難以保證案件的質量。另外,審委會委員較少而案件較多情況下,勢必導致委員的疲于應付而造成案件大量積壓的局面。加之案件承辦人員不能在有限時間內詳細匯報案情,委員也不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了解案件事實及運用的法律、法規,那么討論決定的質量更難保證。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與訴訟程序保障。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公正而有效的審判,我國在訴訟程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而審委會的委員很少親自參加開庭,也很難有時間參加案件的旁聽,如果僅僅聽取承辦法官對案情的匯報就對案件進行秘密的討論和決定,這就是日益遭到批判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分離“兩張皮”現象,其弊端當然不言而喻了。畢竟來說,一個案件的全部情況,僅僅通過匯報很難全面把握的。同時,審委會所聽到的案情匯報,還受辦案法官個人對案件主觀認識的影響,他匯報的案情在客觀性和全面性方面就不得不讓人產生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得出的裁判結論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就不能不令人產生疑問了。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司法獨立。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必須確保司法獨立,使人民法院與法官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性,在正常行使裁判權時,不會受制于某個人或某個組織,而是完全忠實于法律。審委會制度實際上使法官獨立審判不能實現,也可能會影響法院自身的獨立性。如前所述,審委會制度有時會為法官抵制人情壓力提供借口,但它同時又可能會為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預司法和進行地方保護大開方便之門,“從前門擋住了狼,卻從后門放進了虎”。雖然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是一種集體決策,但很難避免“將個人意志”轉化為“集體意志”,從而影響公正裁判。由此可見,審委會制度存在著不少弊端和缺陷是不容忽視的,如果不克服,就會影響審委會積極作用的發揮,因而研究分析審委會的弊端對當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之設想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審委會制度存在有不少弊端,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目前尚不宜按法學理論界所提出的廢除審委會制度,但我們也不能為了遷就現狀而對審委會制度的諸多弊端視而不見,這反而會影響其積極合理一面的發揮。因此,可行的思路就是對現行審委會制度進行改革。

(一)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鑒于目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數量過多,范圍過大,有些甚至拖延了審理期限,影響了案件的及時裁判和裁判質量。筆者認為,建議對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及限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界定在法律規定的兩類案件上:第一為重大案件。所謂重大案件,應當是該法院管轄范圍內案情重大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案件爭議的標的、事實涉及多方面社會關系的案件。第二為疑難案件。所謂疑難案件,只能是案件事實復雜或如何運用法律難以確定,合議庭及主審法官個人無法作出判決的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標準的制定上應盡可能明確化、具體化,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出現“彈性條款”,以增強其實施的可操作性。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隨著訴訟體制和庭審方式的改革,開庭審理成為查清案件事實和解決訴訟爭議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為了保證審判委員會客觀、全面地了解案情,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更強的公正性,對符合審委會討論標準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成員就應盡可能親自參與所討論案件的開庭審理或參加旁聽,沒有參加審理或旁聽的審委會委員不得參加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這同時對于避免庭審流于形式,強化庭審功能,監督合議庭及法官審理也將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評議規則。完善的、健全的議事規則是確保審委會正常運作的必要保障,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實踐,為克服舊的弊端,筆者認為,審委會應建立以下的評議程序規則:(1)規范匯報形式,提高會議評議質量,主審法官應由即席式的口頭匯報改為提前書面匯報。在院長確定此案由審委會定期討論評議后,主審法官應將該案的事實、爭議的焦點、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對案件的看法,寫成書面材料提前發送給各位審委會委員,以便于各位委員有充足時間進行評議討論前的準備。(2)提高會議效率,對重大但不疑難的案件,開會時可直接進行討論,由各位委員圍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并給出結論和理由。在必要時也可以進行投票表決。所議事項需要有全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參加,并以其超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少數持有異議的,就將其異議記入筆錄,審委會評議案件的筆錄經各位委員親自審閱確認無誤后,應由本人予以簽名,以此來加強審委會評議案件的規范性、嚴肅性,增強審委會各位委員評議討論案件的責任心。

(四)可考慮改革審委會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針對目前審委會制度“外行裁判”的弊端,在保持全院統一的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權威的前提下,可考慮成立若干專業性質的審判委員會分會,如審判委員民事審判分會、刑事審判分會、行政審判分會、知識產權審判分會等,各個專業審判分會在人員構成上排斥“外行”,吸收“內行”,由分管副院長、相關業務庭的庭長、研究室主任、熟悉某類業務的資深法官組成。各專業審判分會只討論決定各相關業務領域的案件,但是如果一個案件既涉及一個專業又涉及另一個專業或多個專業且案情復雜時,可由院長決定召開若干相關專業審判分會聯席會議的方式解決。至于全院審判委員會則是對事關全局性、整體性、普遍性的審判問題召開全會討論決定,進行宏觀指導。這樣,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就不再只是行政權威、強制權威,而且更是專業權威、知識權威,具有更強的信服力、影響力、執行力。同時,這也可能解決目前審判委員會“疲于應付”問題,對于消化分解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五)可考慮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掌握有審判大權的人民法院在法治社會中所起到作用的重大是不言而喻的,為了更有效地集思廣益,確保審判的公正與合理,可邀請同屬法律大家庭共同體成員的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著名律師、資深檢察官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為法院審判服務的人民法院審判顧問委員會,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為審委會審理案件提供所需的咨詢和建議,供審委會評議案件時予以參考。從而促進審委會科學決策、公正決策,這同時也有益于監督審委會,防止司法腐敗,提高司法過程的透明度。

總之,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現階段法院審判工作中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但也存在諸多弊端和不足,只有通過對該制度進行改革,使其日趨完善、合理,才能更好地指導和監督審判工作,為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中國司法制度資料選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

2、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與研究》,2000年第20期。

篇2

清代州縣只有審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權,刑事案件必須上報。簡略而言,對于死刑案件,州縣初審后,逐級報送知府、按察使、督撫復審。地方各級提出定罪量刑意見,督撫如無異議,即向皇帝奏報,并抄送副本與刑部分管司?;实凼盏蕉綋嶙鄨蠛螅蝗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擬罪。若涉死罪,則納入秋審程序。

秋審主要確定死刑對象的類別,分為情實、緩決、矜疑三項,乾隆前期又加入留養、承祀兩項。若斷為情實,則執行死刑;緩決者繼續監侯,于次年秋審時再行議處;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稱(乾隆三十二年改為可矜),符合此項者可獲減刑。留養是考慮到罪囚有贍養老病雙親的責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則是考慮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續而免其死罪。

秋審大概可分為兩個階段。前階段為一至四月,書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務的刑部司官(主事、員外郎、郎中)對文案進行增刪并附“看語”(判案意見),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書、左右侍郎)批閱。最初的看語稱作“司看”,第二次為“覆看”,第三次為“總看”。司看用藍筆,覆看用紫筆,總看用墨筆。三看之后,還有堂官的批語,可說慎之又慎。后階段為五至七月,刑部將地方督撫審案結論與刑部看語對照,再分兩次會議(司官為主體的“司議”與堂官為主體的 “堂議”)進行討論,從而得出刑部的最終意見。隨后,刑部準備好文案,由九卿科道會審(九卿會審主要是形式上的意義,基本都會接受刑部意見),定議后向皇帝報告(若大臣們意見不一致,則將正反觀點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終極鉤決:予鉤(立即執行死刑)或免勾(暫不執行死刑)。

姑舉兩例。

光緒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縣人姚紹海途遇賣布褲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務正業,姚紹海懷疑其售賣布褲為贓物,詰問之,遂起爭執。姚紹?;锿秾O姚得意將姚本之捆綁,打算帶回家訓斥。路上姚本之不服,高聲辱罵姚紹海,后者心中憤慨,欲殺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斬殺姚本之。致命傷為姚紹海所致。

對此案,三法司擬律意見是“依故殺之法,絞”。此意見獲得裁可,姚紹海被判絞監候(死刑延緩執行)留待秋審。

秋審中,司看意見很簡單,只兩個字:“擬緩”。覆看批:“謀斃卑幼,情節較慘。惟釁起管教,死者臥地辱罵,已屬理曲犯尊。該犯有心致死,系由死者不務正業,恐被連累起意。尚可原緩?!笨偪磩t批:“死者并無為匪確據……該犯輒商同族人,謀斃其命,情節極為殘忍。似難以‘釁起管教’等詞,率行擬緩。仍記候彚核。”

司看與覆看都贊成緩決,總看卻看重該案件屬于極殘忍謀殺,且死者并無為非作歹的確據,因此不太贊成緩決,但并未給出結論,而是慎稱需要留待日后審核。

那么,堂官又是如何批示的呢?當時的刑部尚書張之萬批道:“總批是。難以原緩”。刑部左侍郎薛允升(其人系晚清律學名家)則批道:“謀殺雖較故殺情節為重,惟系臨時起意,與平素仇隙不睦、蓄意殘殺究屬有間。既無另有起釁別情,似或可寬其一線。記彚核?!鄙袝澩偪炊鴶M緩,左侍郎卻以“臨時起意”而希望“寬其一線”,堂官意見并不統一。

接下來的司議上,意見獲得統一:“情節較慘,姑以釁起管教并無詐賴別情,尚可寬其一線。仍恭候堂定?!彼咀h結果與薛允升的意見接近,傾向于緩決。堂議記載暫缺。此案最終以情實上報皇帝,估計在堂議環節張之萬的意見獲得更多支持。光緒九年(1883),皇帝鉤決結果為“予勾”,姚紹海被判執行死刑,此時離其犯案已過三年。

同在光緒年間,29歲的貴州綏陽縣陳姓丫頭因貧窮盜竊楊氏棺內玉鐲。依照清律,“凡發掘墳,見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見尸者,絞”,陳丫頭原擬絞立決(死刑),后改絞監候(死刑延緩執行)。部議時有兩個細節引起爭論:一是該棺木浮厝,屬停柩淺埋,不同于已壘墳,也不同于未殯埋棺木;二是棺蓋未釘,陳丫頭無鑿鋸實跡。各官員就陳丫頭盜竊時有無見尸、盜浮厝棺物和盜墳冢在量刑上的區別、拾石墊起棺蓋摸竊與鋸縫鑿孔盜墓的區別反復討論,最后方定“可寬其一線,于黃冊內聲敘辦理”。所謂“聲敘”,又叫“聲請”,即將記有斟酌是由的紙片添附在奏報皇帝的題本中,作為附加說明。

通過上述可以看出,清代的秋審制度,在復核死刑上確實慎之又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誤殺和亂殺,正如龔鼎孳所言,“務斟酌情法之平,使無倉卒鍛煉之憾”(這里的“情”,主要指案件具體情形、情勢,而不一定指情感、人情)。據學者孫家紅研究,有清一代,不完全統計大概有3/4的死刑監候犯人,在經歷一次或若干次秋審后,被免于死刑處罰。

篇3

一、建立審計員制度是實施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保證

為了有效保證審計質量,審計署在憲法和審計法的原則指導下,制定了審計準則,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準則是需要人去實施的,而實施行為是在一定的組織機構中進行的,因此,建立一個恰當的工作制度將對工作準則的有效實施起到關鍵作用。這也是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一個基本前提。從目前情況看,適時建立審計員工作制度對于提高和控制審計質量至關重要。

(一)建立審計員制度有利于杜絕審計工作中的隨意性,保證審計工作嚴謹而有效地展開

目前的審計工作制度是根據審計項目的計劃安排和審計事項的影響范圍等因素,決定審計工作小組的組成。一般而言,或是主管領導擔任工作小組的組長并指定主審;或是主管領導任組長并直接參與現場審計;或是由主管領導委任工作小組,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工作小組的組長和主審,有的單位甚至實行審計人員輪流當主審。而究竟由誰擔任工作小組的組長或主審,其依據一是源于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行政級別;二是源于現有人員承擔的工作量。這種工作小組的組成從理論上而言表現了一種隨意性;從實踐而言,有礙對審計質量的控制。審計工作應該在一種非常嚴謹的狀態下進行,從工作人員的組成,工作計劃的制定,工作中意外問題的處理等都需要有一個通盤的考慮和部署,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和保證審計質量。建立審計員制度則可從制度上框定審計工作在流程上處于高效嚴謹的狀態,使各層次的審計員按照法定職權各司其職。

(二)建立審計員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提升審計工作的整體水平

審計風險的產生可以歸結為三類因素:人員素質、審計依據、技術程度,而審計員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由此帶來的審計風險。

1.審計人員的素質。應明確審計人員的基本素質和特質。基本素質是指審計人員的基本道德和基本工作能力,它包括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強烈的正義之心,完全的為人民服務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基本的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斷能力。特質是指在具備基本素質的基礎上所具有的對問題的敏感性、洞察力及高度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舅刭|可以通過教育和培訓獲得,而特質卻是與生俱來的,雖然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可通過后續獲得某種改變,但是卻難以達到質的飛躍。選拔和培養具有特質的審計人員是審計質量提高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在審計人員素質一定的條件下,確立審計員制度即可以在審計人員素質處于良好狀態下,更好地發揮功效;也可以在審計人員總體或部分欠佳的狀態下,充分整合現有的人力資源,形成以具備特質的優秀人員為主的工作團隊,彌補審計人員個體素質的欠缺,提升審計人員的整體效應,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

2.審計依據。審計依據涵蓋兩個方面:一是判斷審計事項的依據;二是審計人員在進行工作時應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準則。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審計依據對于審計風險的防范含有:一意味著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審計依據存在缺欠的情況下,如何針對審計事項的實際情況,靈活而又不失原則地做好審計工作,從而實現依法審計、客觀公正至關重要;在審計依據相對完善的條件下,如何理解和運用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也是對審計小組的考驗。建立審計員制度,可以保證在遇到問題時,既做到集思廣義,又做到謹慎、果斷、準確。二意味著審計的程序和準則符合審計本身的工作要求。審計工作程序和準則是圍繞實現審計目標而設定的,因此,其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影響審計任務的完成和理想目標的實現。審計員制度建立的本身既是審計工作制度的健全和深化,又是審計工作制度實施的根本保證。

3.技術程度。技術程度既包含了審計工作的作業流程設計,所采取的技術方法,也包含了審計所運用工具的先進程度。針對審計事項,設計相對完整的方案并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對于降低審計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審計員制度的建立,從方案的設計到實施由具有高級別的審計員負責,從而保證審計方案和所采取的技術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實施性和完備性。

二、審計員制度的框架安排思考

審計員制度是一種工作制度,其與審計專業的技術資格不同。后者所表示的是審計人員所具有的專業知識的熟練程度。從審計工作開展而言,筆者認為,審計員制度應該包括審計員的遴選、審計員的任命、審計員的等級、審計員的職權和責任、審計委員會等,涵蓋了審計員的整個管理和運行過程。

(一)審計員的等級

按照審計工作的需要和審計人員的素質狀況,審計員的等級應分為審計員、助理審計員、見習審計員。

(二)審計員的遴選

這里筆者所關注的是狹義審計員的選拔。從一定意義而言,審計員在審計工作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所表現的審計素質優劣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能否實現既定的目標。因此,確定審計員的資格條件和選拔程序是審計員工作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前提和保證。一個合格的審計員除按照《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所要求的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外,其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審計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這是表明一個審計員所具備的從事審計工作應有的知識程度達到一個相當高的層次,以其所具有的知識能夠很好的處理和解決審計工作中的問題,能夠很好的完成審計任務和實現審計目標。

2.具有一個優秀審計員所必需的特質。

一是敏感性,審計工作本身要求審計人員對事物的最初涉入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否發現問題及發現問題的深度和廣度,均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問題的敏感程度。面對所給定的審計材料,為什么有的人能夠迅速的找到切入點?或者當一定的審計目標確定以后,為什么有的人能夠迅速確定應從哪幾方面搜索材料?其原因在于一個人特有的對問題觀察的敏銳程度。

二是洞察力,在發現事物敏感性的基礎上,如何求證所發現問題的實質,發現事物關鍵點的淵源,審計人員的洞察力是關鍵之點。即從哪方面著手可以有效的取得對事物進行正確判斷的證據。洞察是對事物的承上啟下的一種關聯分析,它能夠準確的把握事物的本質,并能分析事物的發展走向,洞察力是深層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關鍵。

三是高度的綜合能力,在對事物的基本材料掌握和分析之后,就要對事物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而判斷質量的高低,取決于審計人員的綜合判斷能力,并直接影響審計目標的最終實現。判斷能力不僅僅是簡單的分析綜合,它需要從事物的宏觀層面進行剖析,分析事物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因素,包括國家的宏觀政策的導向、行業發展的脈絡、法律環境的影響程度;需要從微觀的層面進行甄別,具體分析事物產生的局部因素,包括微觀單位的管理因素、個人對事物的影響程度等。在宏觀與微觀統籌分析綜合的基礎上,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高度的理論概括和總結,既清楚地闡述事物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又依據國家政策及法律論斷事物的實質,并依此評價國家政策及法律對某一行業的影響程度,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審計員應具有的特質,乍論起來似乎虛無縹緲,但它確是審計質量提高的一個關鍵因素,它所反映的是一個人的心路歷程與實踐的完美結合,通過一定的心理分析和測試以及實踐中的不斷淘沙便可以判別。

3.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審計員在審計工作中不但在業務的進行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同時它也擔當著統籌和管理審計小組工作的責任。審計小組是一個工作團隊,審計結果的得出是一個團隊效應。因此,審計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協調能力,才能使審計工作小組的每一個成員能力的發揮獲得協同效應。

(三)審計員的任命

為增強審計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可考慮審計員的任命由獨立于所在機關的機構任免。助理審計員和見習審計員由所在審計機關首長任免。

(四)審計員的權利和責任

本研究項下所探討的審計員的權利和責任遵循:一鑒于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紛繁復雜,對于審計員職權和責任的確定不能也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個體情況,而原則性的規定是可行而又必須的;二鑒于《憲法》及《審計法》、《審計實施條例》所賦予審計的職權是通過審計人員的工作而得以實現的,因此,只探討各層次審計員在具體實施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審計職權時,應該具有的權利和責任范圍;三對于審計員的權利更多關注的是審計員的職權。

1.審計員的權責界定

(1)領導和管理審計工作小組。擔任審計工作小組組長或主審,根據審計項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調整小組人員的工作并進行督導和檢查,對因審計工作小組的不良表現而形成的審計風險承擔責任;

(2)負責編制項目的具體實施計劃。在被審計事項發生不可預見情境時,非重大審計事項及重要影響,得有權依據審計目標調整實施計劃;

(3)負責和指導審計實施前的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依據調查報告編制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4)有權依據審計項目的技術程度聘請或咨詢專門機構和熟練掌握一定技術領域知識的人員;

(5)負責審計證據的核查,保證審計證據的取得適當及合法,審計證據本身不存在瑕疵;

(6)負責審計工作底稿的審核,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實性承擔責任;

(7)組織審計組對審計報告的討論及負責審計報告的定稿,以其應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謹慎保證所出具的審計組工作報告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應有的專業判斷能力保證審計報告具有建設性;

(8)對申請復議的審計決定,非本案的審計員和利害關系人,得主持審計聽證會;

(9)得以組成審計委員會,就重大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議和評核;

(10)依據其應有的職業判斷能力有權對審計項目的立項適時提出建議;

(11)根據審計項目的實際,有權自主決定審計工作小組應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術方法的運用,并對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負主要責任;

(12)對所實施的審計項目的最終處理意見,依據審計項目的范圍及影響程度,非重大事項及影響,得以做出處理處罰決定。

2.助理審計員的權責界定

助理審計員在審計工作小組中輔佐審計員開展審計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制度履行職責。

(五)審計委員會

目前審計署在處理重大審計事項中實行的是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筆者認為,由一定數量的審計員和聘請一定領域范圍的專家組成審計委員會,充分發揮審計員和專家的意見,更能充分體現審計的專業性和嚴肅性。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

1.負責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處理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及疑難事項;

3.對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進行評核和審定;

4.對重大審計項目做出審計決定;

5.其他重要事項。

審計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審計長對爭議較大的事項有最終的決定權。

三、關于建立審計員制度的補充說明

目前審計工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而建議建立審計員制度,意旨在于提倡實行審計員負責制。筆者認為:

第一,審計工作同其他國家行政部門的工作相比,表現為一種極強的專業特征。它是在履行《憲法》所賦予的神圣職權,是通過一定技術知識的運用,檢驗和督查一定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法和效益性。因此,審計工作制度應具有自己的特色,并有別于其他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負責制?,F行審計工作中實行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混淆了審計工作與行政工作之間的區別,難以充分體現審計工作的本質。

第二,本文所指的審計員工作制度,只適用于辦理審計業務,并不適用于審計機關的日常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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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獨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歷史演進

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因財務報告舞弊案而生,其歷次重大變革也無不與公司治理危機和財務舞弊案件有直接關系。審計委員會起源于1938年發生的震驚審計界的,美國邁克森•羅賓斯(Mckesson&Robbim)藥材公司倒閉案。該公司管理層涉嫌虛列存貨、高估應收賬款等資產,致使許多投資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社會大眾對于外部審計師的超然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產生質疑。針對這種情況,1939年美國證券交易理事會(StockExchangeCouncil,SEC的前身)在其的會計系列文告第19號(AccountingSeriesReleaseNo.19)中,首次建議由董事會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代表股東負責遴選外部注冊會計師,該委員會應由非執行董事組成,除負責聘任注冊會計師之外,還應參與洽談審計范圍與合約,以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防止同類事件發生。同年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組成一個特殊的委員會來選擇公司的審計人員的建議。這個特殊委員會便是后來的審計委員會。邁克森,羅賓斯案件雖然引起了人們對公司與外部審計人員關系及其采用的審計技術的思考,但美國證券交易理事會和紐約股票交易所的文告僅限于建議,無強制執行力,審計委員會雖然已出現,但當時并未普遍被采用,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前,審計委員會制度還未深入人心,也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果。1967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執行委員會(TheExecutiveCommittee)重新對審計委員會產生興趣,并建議采用審計委員會制度。1968年紐約州審理建筑公司案件,提出董事會應對錯誤和不真實的財務信息負責,并指出審計委員會可以成為一種建設性的力量,有助于公司財務報告對股東目標的適度確保,同時也有助于解除董事們的責任。人們進一步意識到設置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進行監督的必要性。同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亦提出采用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建議。

1970年,“水門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從事非法政治捐獻和海外賄賂等不法行為,引起了人們對審計委員會角色與責任的廣泛討論。1972年SEC《ASRNo.123——建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正式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導致公司興起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一股熱潮。1974年SEC第165號會計系列公告(ASR),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此后,在SEC的各項規定中,建立審計委員會或增加審計委員會職責的建議得到了進一步認可。一直極力主張建立審計委員會的還有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簡稱IIA),該協會曾經發表了題為“內部審計和審計委員會:為了一個共同目標的說明”的報告,對審計委員會狀況進行了說明。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間,審計委員會尚處于發展階段,當時美國還未就審計委員會結構和作用等方面制定嚴格的實務規范。1978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通過一份“審計委員會政策公告”,要求凡是股票在該市場掛牌交易的公司,都必須建立審計委員會。與此同時,審計師認識到盡管其掌握了公司治理的重要信息,但與董事會的溝通較少,無法建立與董事之間的持續交流。審計界特別熱衷于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AICPA鼓勵所有的公眾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以批準獨立審計師的聘任;復核審計安排和范圍;考慮獨立審計師就內控弱點和管理層改進措施方面的意見;討論公司財務報表或其他涉及審計委員會、審計師或管理層的問題;檢查內部會計控制;檢查公司內部審計師行為和建議。

20世紀80年代末以前審計委員會已經意識到其任務在于監督而非管理,大多數美國公司審計委員會以傳統內部審計監督為重心,不斷擴大其職責與權限——監督公司內外部運作、監控財務活動、審核財務報表、考察董事會下屬其他委員會的行為及決定。以期保障公司財務控制體系與信息提供體系的有效性和整合性,為內外部審計人員提供一個可以就公司的經營管理表達質疑和關注的場所,幫助外部董事熟悉公司業務,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和效果。然而,這一階段審計委員會還未在實踐中真正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在1987年Treadway委員會和AICPA下屬的公共監督委員會(POB)提議年度財務報表應附送審計委員會意見之后,審計委員會的受托責任得到了提升,外部董事強烈支持與審計委員會進行密切接觸,從而POB在1994年的一份報告中建議:審計委員會作為職業專家對會計原則可接受性和適當性,以及公司所用財務披露實務的明晰性發表其獨立判斷;了解審計師接受或質疑管理層所作重大估計的理由;及時討論所有新會計原則和披露實務的恰當性等。根據該建議,審計委員會意見應證明審計委員會成員已復核了已審財務報表,與管理層及外部審計師進行了交流,并得出結論,即財務報表完整且恰當地反映了會計原則。在1998年的《審計準則公告第61號——與審計委員會的溝通》中,AICPA下屬審計準則委員會(ASB,AuditingStandardsBoard)認識到,審計委員會應增加與外部審計師必要聯系方面責任。該準則要求外部審計師將有助于審計委員會監督財務報告和披露程序的信息向審計委員會匯報。遺憾的是審計委員會很少將外部審計師視為信息的主要來源,當需要信息時通常求助于內部審計師。此時的審計委員會仍處于發展過程當中。1999年,著名的藍帶委員會發表了“藍帶委員會對改進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報告與建議”,進一步充實了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內容。

與此同時,AICPA先后有關審計調整的第89號審計準則(StatementonAuditingStandard)、有關審計委員會溝通的第90號審計準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的指南:會計原則的質量》(QualityofAccountingPrinciple-GuidanceforDiscussionswithAuditCommit-tees)等文件,要求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討論企業所采用會計原則的可接受性和質量。認為質量討論應是有力、坦率及探索性的,應該包括:企業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影響財務報表的判斷和估計;財務報表和相關披露的一致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影響會計信息忠實表述、可驗證性和中立性的重大項目;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影響因素等。審計委員會還應調查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交易會計處理透明與否以及是否反映了其經濟實質;所有關聯方交易的頻率和重要性等。從20世紀90年代起,美國對審計委員會治理效應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表明,審計委員會制度仍遠未達到預期的目標,其公司治理效應還不明顯。安然公司案發生后不久,美國國會頒發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SOA),該法案堪稱是自富蘭克林•羅斯福時代以來對美國公司行為、公司治理模式產生最深遠影響的改革法案,其中對審計委員會制度所做的詳細規定,也促使SEC和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規則進行相應的調整,審計委員會制度由此經歷重大改革。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規,就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如何確保審計獨立性做出若干重要規定:除費用額度極小的非審計服務外,外部審計師提供的所有審計服務和未被禁止的非審計服務,均須先經審計委員會預批,預先審批政策由公司自行制定,但不得將審計委員會的責任委托給管理層;凡在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完成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后,均要在將相關審計報告提交SEC之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除對較小的交易事項所采取的會計原則無須披露外,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向審計委員會詳細說明其采用的一切重要會計政策、實務及理由,當前及未來事件對此決定的影響等;曾與管理層討論過的所有重要的替代性會計處理方法須清楚說明,并對其使用后果及審計師傾向的處理方法分別予以闡述;內部控制報告及管理層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來往信函等,只要有利于審計委員會對審計師和管理層實施監督,均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規,還就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自身的獨立性及人員構成做出若干重要規定:提出上市公司必須披露是否聘用財務專家為審計委員會工作,必須證實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與管理層相互獨立,并且SEC明確規定,被指定為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多于也不少于其他成員,以打消人們對是否被指定為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就要承擔更多個人責任的顧慮。允許各國以其他法定方式來完成《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中對會計師監管的要求,SEC還要求披露審計委員會在年度報告中的聲明、委托書中關于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聲明等內容。

二、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職能與特點

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美國審計委員會,其基本職責就是站在董事會利益的立場上,幫助董事在組織會計政策、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等方面履行其法律責任,即審計委員會應對管理者就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計劃與長期合約所給予的財務披露尋求一種合理保證;審計委員會應就公司經營是否遵守法規、各種事務是否依道德標準執行、是否保持有效的控制來揭示雇員利益沖突和差錯等,提供一種合理保證;審計委員會應弄清楚關鍵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領域和內部控制制度。改革后的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了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將“財務專家”擴展為“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SEC最終將“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定義為:能夠理解公認會計準則和財務報告;有能力評估公認會計原則在相關會計估計、應計和計提準備方面的應用;在編制、審查、分析和評價財務報表方面富有經驗,或者在監督一個或多個人從事上述活動方面富有經驗;能夠理解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理解審計委員會的職能。改革后的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強調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2000年,SEC就要求股票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及那斯達克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董事會須在公司年度說明書中披露其與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存在重要關系的理由,或披露用以判斷獨立性的標準。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獨立性”的規定是:除了作為公司的董事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外,不得發生以下行為:從發行人處接受任何顧問費、咨詢費或其他報酬;擔任發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關聯人員。SEC接受了這兩個標準,這意味著審計委員會成員與上市公司或其合伙人、股東及組織管理當局之間不得存在任何重要的關系,包括商業、銀行、會計、法律、顧問、授權及家庭方面的關系。改革后的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倡導審計委員會與外部審計師、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師及風險管理人員之間的全方位、多角度溝通。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建議稿要求:審計委員會應就年度財務報表和季度財務報表與管理當局及獨立審計師進行討論,并在管理當局討論與分析中進行披露;就盈利預期、財務信息及向分析師和評級機構所提供的盈利指南進行討論;就風險管理和風險管理政策進行討論;定期與管理當局、內部審計師和獨立審計師分別舉行會議。

三、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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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務員 財產申報 制度

一、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概述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作為公務人員接受相關組織機構審查、監督的一項法律制度早已出現,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成文法律是英國1883年制定的《凈化選舉,防治腐敗法》。世界各國多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確定為申報的基本主體,但并不局限于此,還有一些社會組織通過法律授權具有了部分公權力。申報的財產一般分為: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收入、存款和無形資產等方面。當然,一般財產申報都是在達到一定數額限制后才會被要求申報。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務員腐敗,使用公共權力和掌握公共資源的人受到應有的監督。

二、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現狀

我國財產申報制度所規范的客體種類范圍不斷擴大,類別更加細化,但是與其他國家、地區相比,在獲贈情況、受雇傭情況、無償雇傭、藝術投資品等隱性財產的申報上還是缺乏明確的硬性規定。

1.財產申報主體范圍不明確。依法律規定財產申報的主體是需要履行申報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公務人員。這其中不僅關系了公務人員各級別的不同申報要求、申報數額,還涉及了除基本的申報義務人員自身外,其配偶、撫養子女的財產是否需要申報、申報范圍、要求等方面的規定。目前在我國仍不能明確界定申報主體的范圍為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何種級別、何類人員,以及以何種要求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相關人員進行規定和要求。如若將其排除在外,則不能全面、徹底打擊腐敗和促進廉政建設。

2.申報財產的客體內容單一、范圍狹窄。根據我國現有規定,申報內容只局限于勞務所得的部分。但實際上這些只是屬于公務人員合法公開收入的一部分,并非需要了解、申報和公布的廣義上的財產。若只要求申報工薪、勞務和經營所得,就無法達成設立財產申報的初衷――斷絕財產申報主體非法收入的藏匿途徑,就沒有了任何實際意義。

3.財產申報期限設計缺周密。申報時限在國際立法上通常被設置為任職時、日常時和離任時三種申報時間。而我國目前的情況只是單單規定了日常財產申報,而且只有一種日常財產申報,要求一年進行兩次申報,即半年申報一次的制度,并沒有任職申報、離任申報。這種設定從時間上來說可能相對完整,但是針對我國國家公務人員工作模式來看并不適合,不符合公務人員職務的升遷、變動的實際情況要求。

4.財產申報信息公開透明度不明確。如果只有形式上的統計財產信息而不對它進行審查和公開,那么這種措施就不具有任何意義,不能發揮防治腐敗的作用。從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設立目的和意義及整個中國社會在經濟、精神的需要上來看,公開是勢必行之的步驟。無論是1995年出臺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還是1997年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抑或是2001年頒布的《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從這些條文規定中都反映出同樣的步驟,即公務人員只需要向與之相關的組織申報,而無需向社會公眾公開財產信息,而且,即便是申報信息的機關內,這些申報信息只有很少的工作人員可以看到,并且進行嚴格的保密工作。這樣的財產申報措施并不是讓社會公眾知悉并監督,僅僅是內部程序化匯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三、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建議

我國歷來就有重視政策而忽視法律的弊病。好的政策措施不能被及時有效地上升為法律規定,就不能最大限度地達到其制定目的,也不符合法治建設的需要。應通過立法將這一制度固定下來,并逐步完善。

1.擴大申報主體范圍。對主體范圍的劃定是財產申報立法的關鍵問題之一。從目前來看,主體界定范圍明顯過窄。在《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只將副處級以上公務員納入申報主體。而在實踐當中,級別低的公務員雖然看上去并不重要,但其可調配的資源并不少,參與公眾事務決策和公權力執行的機會更多,更貼近公眾生活。其實,只要有權力,就有可能滋生腐敗,所掌握權力的大小多少和其可以謀得的不當利益其實并不一定成正比。雖然鄉鎮科級干部級別不高、權力不大,但相對來看,在一定的事件和環境之中,其通過所能動用的直接權利和資源來謀求的不當利益、財產都可能數額相當龐大。因此,申報主體范圍的擴充和完善是勢在必行的。還應將公務人員的配偶及撫養子女等重要家庭關系同時列為申報主體,在我國傳統的家庭觀念中,家庭關系是一種非比尋常的存在,在這方面同樣需要法律制度。

2.拓寬申報財產客體內容。2010年頒布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系統、全面地對財產申報制度中申報財產的內容進行了闡釋和規定,在這一方面取得了不小進步,但隱性財產、灰色收入這類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并沒有納入到范圍之中,這是該規定存在的漏洞與缺陷之一。社會公眾對該制度發揮作用的一大關注點就是它能否有效遏制公職人員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公共權力獲取隱性利益。因為在現實中有一定數量的公務人員,通過公共權力、公共資源,為自身謀求在合法利益之外的隱性利益。所以,公務員的隱性利益和灰色收入都應當進行公開,提高公務員收入透明度,防止公共權力對公眾利益的侵害,給權力運行創設一個健康運行的空間。進一步貼近我國現實來看,在我國高速發展的經濟環境下,財產申報的內容需要不斷進行完善補充,不僅需要申報收入、投資和不動產,更需要帶入一定范圍內的隱形財產利益。

3.申報時限種類的健全。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陷和漏洞。只有我國基本國情,在切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制度,對財產申報種類進行完善,才能有效發揮財產申報制度的功用。只有把任職申報、日常申報和離職申報這三個不同時期的申報環節有機結合,才能對公職人員的腐敗問題起到防治作用。

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一直處于不斷完善之中,其作為防治腐敗的重要力量和主要制度,更應該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發展運用。我們應該以積極、理智的態度面對財產申報制度的建設,在積極發展的同時不可操之過急,應在我國不斷的發展實踐中建立完善,并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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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種重要制度安排,一般被認為是董事會下屬的最重要的委員會之一,它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受托責任的履行。包括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德國等國家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建議或要求設立審計委員會。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會的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其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早在1939年和1940年紐約股票交易所和美國SEC就提議設立審計委員會制度,但在隨后多年此制度未被廣泛采用,而是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才開始獲得長足發展,1978年之后,幾乎所有大公司都建立起了審計委員會制度。

2002年7月30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2002年證券公開發行公司(上市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簡稱《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在《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規中,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作用極為突出,將成為確保審計獨立性的一個重要環節。例如,除費用額度占同財年審計費比例不足5%的非審計服務無須預先審批外,外部審計師提供的所有審計服務和未被禁止的非審計服務均須先經審計委員會預批。此外,該法還特別規定,預先審批政策由公司自行制定,但不得將審計委員會的責任委托給管理層?!?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及SEE新法規提出了上市公司必須披露是否聘用財務專家為審計委員會工作,并證實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與管理層相互獨立的要求。并且SEC明確規定,被指定為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多于也不少于其他成員,以打消人們對是否被指定為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就要承擔更多的個人責任的顧慮。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能

1994年美國律師協會的公司法委員會將審計委員會職能的界定為:(1)對公司聘任外部審計人員及是否終止聘任關系提出建議。(2)評估外部審計人員的薪酬、聘任條件和其獨立性。(3)評估內部審計主管的任用與更換事宜。(4)在外部審計人員與董事會之間及內部審計主管與董事會之間提供溝通管道。(5)評估外部審計的結果包括審計人員的任何保留意見、相關的管理建議書,以及管理層對建議書的反應;評估內部審計部門呈送給審計委員會有關公司整體性的重要報告以及管理層對這些報告的反應。(6)評估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管理層與外部審計人員之間就財務報告編制產生的重大爭執。(7)與外部審計人員及內部審計高級主管就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適當性進行討論及提出咨詢,這些內部控制的設計必須足夠合理保證公司所的財務報告系依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并能公允表達。(8)在編制財務報告過程中,對于適當的審計與會計準則及其實務的重大變動或選擇問題加以評估與衡量。(9)對財務報告編制所應有的程序及財務報告內管理層所做的相關注釋加以復核。(10)定期與管理層會晤,討論有關公司重大財務風險的披露問題。

1998年4月,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審計師和審計委員會的溝通》的報告將審計委員會的職責界定為:(1)評價并適當地對管理層就與財務報告程序有關的所做的行動和判斷提出疑問。(2)監督管理層對建立和維持一個滿意的控制環境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所做的承諾。(3)考慮審計安排的充分性,并通過以下手段來支持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評價審計的范圍:促進對審計所發現的問題的討論;幫助解決管理層和審計師觀點之間的分歧;對任命審計師提出推薦意見:審查非審計服務的性質和范圍,必要時應將非審計工作公開招標。

我國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

審計委員會要有效發揮其職能必須滿足如下三個條件:(1)獨立性。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須獨立于管理層,以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通常,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組成。(2)信息和才能。審計委員會成員僅有獨立性而無相關信息和才能也難實現監督目標。在美國,大多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其他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這些成員憑借在其公司的專長可做出專業的判斷。為確保審計委員會成員能擁有充分信息并做出判斷,管理層應向審計委員會提供有關公司業務的詳細分析,讓他們了解業務,并提供機會讓他們與高層管理人員討論管理層責任、目標、風險和競爭力。此外,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每年接受相關的專業培訓,委員會主席應是一個能力強、經驗豐富的領導。(3)執法權。監督人員對違規行為有采取行動的權利。審計委員會的人員有權解聘審計,并可隨時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匯報。

三、審計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就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及其股東負有的注意義務來看,當審計委員會在從事其在報告中披露的活動時,主要符合規定的要件,董事會的決定就能獲得“商業判斷”規則的保護。該規則規定:如果董事沒有放棄職守或在決策時盡到了審慎義務時,則可免除責任。因此,訴訟的提起并非基于一個錯誤的決定,而是基于董事未能履行其職責,董事行為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將以“合理”標準予以衡量。如果審計委員會的董事在決定是否批準該財務報告之前已經審查了財務報告,與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進行了討論,并采取措施調查了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那么法院就很難認定其在批準該報告和認定該報告的質量時,在獲取信息方面存在嚴重失職或過失。因此,實施審計委員會報告準則所規定的要求,將有助于審計委員會在向董事會做出批準財務報告的決定時獲得商業判斷規則的保護,從而減少審計委員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風險。

在聯邦證券法體系下,審計委員會董事可能因嚴重失職行為引致責任。在認定責任要件時,法院判例存在兩種標準:某些法院認為,“疏忽”的存在就足以構成責任的承擔;而另一些法院則認為,只有在“明知”情形下才構成責任,“不知”可作為免責的理由。在存在“疏忽”就可能承擔過失錯誤陳述的法律責任時,審計委員會必須勤勉地履行其監督職責以避免可能的法律責任。而在信息知悉標準下,從理論推理來看,審計委員會知道得越少,其承擔因明知卻仍做出錯誤陳述的可能性越小。故該準則可能鼓勵故意的“無知”,該規則并不能鼓勵審計委員會成為管理層的積極監督者,相反卻為其提供了消極的動機去遠離財務信息的披露程序,以免涉入過深而承擔更多的責任。但從法院一系列的判決來看,法院在對標準適用時,并未以個案中獨立審計委員會董事實際知道的信息為標準來判斷其法律責任:相反,法院認為董事在審計委員會任職本身就證明了其掌握信息的程度,由于能接觸到公司內部最核心的財務信息,因此就應該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同時,審計委員會在此種情形下也不能獲得安全港保護。

由于審計委員會時間與專業所限,其監督功能的發揮在現實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如果審計委員會成員在勤勉盡職后仍不能避免虛假或誤導信息的,如何保護善意當事人免于承擔過苛刻的法律責任則成為獨立董事制度建設構筑的必要組成部分。限制審計委員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1)立法限制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責任。美國的一些州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定董事責任限制條款,從而限制公司董事因違反“注意”義務而承擔的賠償責任。(2)審計委員會可與公司締結董事責任免除合同,即由公司為其承擔賠償責任。(3)董事責任保險。公司可為其審計委員會提供全額責任保險,這也是保護審計委員會成員承受過高經濟風險的最有效方式。與免責協議相比較而言,董事責任保險是一種更為可靠的保護,因為它不必受公司償付能力的限制。(4)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可以要求公司預先支付訴訟費和其他開支,但是否予以墊付卻完全由公司自由裁量。

篇7

一、申報范圍

國家園林城市實行申報制。

全國設市城市均可申報國家園林城市。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城區可申報國家園林城區(參照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和標準)。已命名為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所轄城區不再申報國家園林城區。

二、申報條件

(一)已制定創建國家園林城市規劃、并實施3年以上;

(二)對照建設部《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組織自檢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

(三)已開展省級園林城市創建活動的,必須獲得省級園林城市稱號2年以上;

(四)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破壞綠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報時間

國家園林城市的評審每兩年開展一次,建設部受理申報時間為該評審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報程序

(一)由申報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設部提出申請,并抄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

(二)由所在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城市組織資格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向建設部提出初評意見;

(三)直轄市申報國家園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報建設部;

(四)申報國家園林城區的,先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報意見。

五、申報材料(同時進行網上申報)

(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的報告及初審意見;

(二)申報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請報告;

(三)申報城市需提供的有關材料:

1、關于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技術報告(文本和多媒體音像)

2、城市概況、基礎設施情況以及環境狀況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3、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文本、批準文件及實施情況,城市綠線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的說明;

4、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逐項說明材料;

5、城市園林綠化機構設置與行業管理情況說明;

6、創建工作影像資料、城市綠化現狀圖等。

六、評審程序

(一)建設部統一組織對申報城市(城區)進行遙感測試;

(二)經過遙感測試合格的城市,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考察評估意見;

(三)建設部組成評審委員會,觀看申報城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技術報告音像資料,并聽取專家組考察評估意見,對申報城市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對通過綜合評審的城市進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結束后,對申報城市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城市進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篇8

關鍵詞:醫院;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探討

隨著新醫療體制改革,實行藥品零差價,打破了傳統的以藥養醫格局,迫使醫院走上重視醫療服務質量、降低經營成本的發展之路;而目前大部分醫院內部控制起步較強,且沒有得到管理者應有的重視,內部控制環境薄弱,制度執行往往受到制約,而醫院內部審計也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使控制系統不能有效的得到評價,致使無法實現醫院的現代化管理要求。因此,管理者應結合醫院自身情況,加強對醫院內部控制的重視,不斷健全和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只有建立完整有效的監督評價機制,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而促進醫院健康穩定的發展。

一、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在醫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醫院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內控系統是一種自我約束、自我調節和自我控制的機制,為實現醫院有效的經營管理及財產安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監督評價機制是醫院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醫院內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醫院的經濟管理水平得到持續發展,只有采取多種措施來改善醫院內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二)維護醫院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首先,醫院應建立規范化的資產登記備案制度。每年加強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性清查,每半年對重點資產進行局部清查,以確保賬實相符,從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其次,醫院應建立規范化的倉儲管理體系。分類管理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嚴格執行倉儲管理制度;在內部配置資產時,應堅決服從管理者內部的分配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并能防止資產轉移。

(三)促進醫院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及法規

醫院管理的內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督和管理,以及監督的規模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的國家。因此,國家法律在對各行業的財務管理需要明確的權利和責任,對違規行為的嚴格處罰,并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以加快管理的有效實施;醫院管理者需要明確的工作職責和要求,認真貫徹并執行各級政府的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目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問題分析

(一)內部控制制度制定不科學及不能為醫院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醫院管理者對預算管理并不重視,思想意識淡薄,各項審批制度和權責分離制度不建全。編制日常預算沒有考慮醫院的經營發展戰略和當前國家整體的醫療市場環境,也沒有對預算數字變化做出詳細說明,更沒有對醫院發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進行全面預算。同時在執行預算時,常常出現改變預算用途、擴大項目金額等情況,使預算監督難以落實。

(二)內部控制環境薄弱及管理者缺乏有效執行力

內控環境是指對醫院內部組織結構、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人員素質和專業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對于醫院,內控環境薄弱主要表現為即使有一套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者也缺乏執行力,其主要原因是管理者認識不夠、專業能力缺乏及人員素質偏低等。醫院在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方面更加注重經營管理的方便性,比較少考慮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不合理,容易導致內部管理沖突,從而影響醫院經營管理效率。此外,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上下層次,協調和部門科室之間的合作,使得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內部信息流通不順暢,各科室人員間的協調不佳,從而影響內部控制的成效。

(三)沒有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內部監督和評價機制

醫院內部審計制度不夠健全,管理者對內部審計制度重視不夠,造成了內部很少進行有效的分析和評價,致使監督檢查都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給醫院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完善也帶來的不良影響,造成內部審計機構很難有效地進行內部監督評價。

三、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認識改善醫院內部控制環境

要想改善內部控制環境,就必需建立健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首先,醫院管理者必須轉變傳統觀念,塑造良好文化,提高內部控制意識。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從院長到財務科長和財務人員、層層把關,對不合理支出堅決杜絕。其次,加強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加強財務人員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的培養,更新知識,提高經營能力。應安排財務人員經常參加專業培訓,與其他醫院多溝通交流,學會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環節,為醫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集思廣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健全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就醫院

HIS管理系統、物資管理系統及藥品倉儲等管理系統而言,因這些管理系統的高效性,使得原來許多不兼容的工作均由這些管理系統來完成,從而增加了內部監督的難度。解決這類問題最有效的辦法是對每一項具體操作進行人為分解,使人機能達到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目的。同時計算管理員定期進行數據備份、倉儲管理員定期進行實物盤點、財務人員定期進行賬實核對,也是防止舞弊發生的重要舉措。內部審計部門如對某些數據產生疑問,可以使用備份數據進行分析,調查和驗證,使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內部相互制約。因此,為了方便查證,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需要注意建立一個良好的數據備份系統,以避免因數據丟失而引起重大經濟損失。首先,醫院應加強對醫療活動的監管,以高質量的服務態度,培養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從而有效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其次,根據醫院各科室的特點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機制,避免一個人或一個單獨的決策部門,對內部控制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并匯總,找出問題原因,及時化解潛在的醫療風險。最后,在新設備新技術方面,醫院要多關注臨床科室的實際需求,對潛在風險及時作出全面評估,盡可能避免醫療風險的發生,同時保障醫療資產的安全。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并使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1、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隨著醫院對經營管理需求的不斷提高,內部審計部門已經由簡單的監督檢查職能向對內部控制分析評價職能轉變,這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因此,內部審計部門是醫院內部控制的評價部門;只有有效地進行再控制,才能實現醫院經營管理的目標。2、要建立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內部審計機構建立醫院院長領導負責下的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一種較理想的模式,同時,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合理配置,加強內部審計管理,促進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中的作用。要加強對醫院內部日常業務進行監督和檢查,進行必要地內部審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公開批評或處以罰款,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3、要擴大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面并提高其業務水平有一支過硬的審計隊伍,是做好各項審計工作的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工作,各級公立醫院應根據醫院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合理配備,使其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同時各級醫院應鼓勵內部審計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建立和健全后續教育制度??傊?,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需要醫院管理者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需要綜合運用多方位的管理模式,需要充分運用多種手段,才能提高醫院經營管理的水平,從而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

參考文獻:

[1]楊莉.新醫改下醫院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北方經貿,2015(6)

[2]馬瑞春.淺談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J].中國總會計師,2013(6)

[3]李森林.醫院內部會計控制的研究[J].湘潭大學碩士論文,2010(5)

[4]羅麗瑜.新醫改形勢下公立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探討[J].現代醫院,2010(8)

篇9

據《南方都市報》的報道《騰訊前員工受審曝“公關費”灰色鏈條》,岳雨在擔任騰訊網絡媒體拓展部總監期間,存在職務侵占行為,侵占公司資金達到552萬元。岳雨在接受調查之時曾承認了部分侵占事實。不過此后開始翻供,曝出這一隱秘的套取途徑,并非員工個人侵占,而正是公司默許的公關費提取路徑,這些套取出來的錢,正是流向了一個又一個的“公關”對象,幫公司以低成本辦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推廣活動。

騰訊聲明全文如下:

關于岳雨等人涉嫌侵占騰訊公司財產的說明

1、本案的核心,是岳雨等人虛構、夸大對外合作,誘使騰訊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署合同協議,并把大量合同費用轉為個人所有。這些錢款去向包括購車、購房、出國自駕游等。

本案昨天已開庭審理,其他被告人都證實以上事實,并當庭認罪。他們都指出岳雨是本案關鍵人,涉案合同資金的套現均需得到岳雨授意。

2、騰訊公司在日常經營和商業行為中有嚴格的規范要求,岳雨等人在本案中的行為已經突破了這些規范要求。

3、騰訊公司有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內審制度,一旦發現員工行為逾越制度,會堅決一查到底。本案也是在例行內審中發現岳雨等人違規送禮、虛構合同、并出現大量異常與第三方資金往來行為,繼續審查后發現職務侵占行為。內部審計是騰訊公司一項定期舉行的制度,它在規范全員行為中起著重要作用。

篇10

作者掠影

米切爾·恩德1929年出生于德國巴伐利亞一座風景如畫的小鎮,其父埃德加·恩德是德國著名的超現實主義畫家。米切爾·恩德在充滿文化氣息的家庭中長大,從小聰穎過人,自幼喜歡藝術和文學創作,從1943年起就開始寫作詩歌和短篇小說。二戰結束后,年輕的米切爾就讀于奧托·法爾肯貝爾格演藝學校。在校期間,學業突出,一畢業就活躍于戲劇舞臺,其后一邊在慕尼黑大眾劇院當導演,一邊為巴伐利亞廣播電臺撰寫電影評論,然而他真正的志趣卻在于幻想文學的創作。他的代表作有《小紐扣吉姆和火車司機盧卡斯》《毛毛》《永遠講不完的故事》等。他曾獲得過德國青少年圖書獎、歐洲青年圖書獎、“布克斯胡德公牛”文學獎、費爾卡赫德國青少年圖書學會大獎等多種獎項。

主題標簽

小說主人公巴斯蒂安·巴爾塔沙·布克斯是一個胖胖的、行動笨拙的、經常被嘲笑被愚弄的、不快樂的男孩。有一天,他從一家書店偷了一本書,書名為《永遠講不完的故事》。書中有一個神奇的王國,幻想王國正在毀滅,天真女皇生命垂危,只有一個人間的小孩為她起一個新的名字,她和幻想王國方能得救。于是巴斯蒂安被拉進故事之中,成了天真女皇和幻想王國的拯救者。從此他便有了無限大的權力,他的每一個愿望都會實現,可是,隨著他的愿望一個一個實現,他的記憶也在一點點消失,他甚至已經忘記了自己是誰。就在他將永遠也回不到人類世界的時候,他的朋友阿特尤萊幫助了他,最終讓巴斯蒂安在阿伊歐拉夫人那里找到了他一直在找尋的東西,那就是他丟失的愛。沒有名字的男孩在朋友們的護送下找到了生命之水,結束了自己在這里的一切,回到了人類社會。他依然是那個胖胖的男孩,依然行動笨拙,然而,心底的一些東西變了。他可以擁抱他的父親,向他講述幻想王國的一切;他可以勇敢地走進那家舊書店,承認自己曾經偷過一本書。也許,他依然會受到嘲笑,然而,至少,他不再那樣不快樂。

推薦理由

《永遠講不完的故事》在德國就像《西游記》在中國那樣家喻戶曉。

這是一本充滿魔力的書,它告訴我們,在現實生活之外還有另外一個世界,那就是幻想王國。而通向幻想王國世界的鑰匙就是這本書。當你讀這本書的時候,也許你會發現,冥冥之中,幻想王國的那個人正在呼喚你,她需要你的幫助!因為,也許你就是下一位拯救幻想王國的英雄!

精彩回眸

在好樂森林里,一切飛禽走獸都蜷縮在自己的窩里或洞穴里。午夜時分,高大的原始森林上空刮起了狂風。塔身一般粗的樹干也發出嘎吱嘎吱的。

忽然,樹林里有一點微弱的光,顫顫悠悠、忽左忽右地閃爍著,一會兒停在這邊,一會兒停在那邊,接著又向上飛起,停在一根樹枝上,然后又飛起來。那是一個閃亮的小火球,大約和小孩玩的皮球差不多大,它能跳得很遠,有時會接觸地面,但馬上又飛起來,不過那不是皮球。

那是一團火。它迷了路。那是一團迷了路的火,即使在人們的想象中,這也是十分罕見的。

其實那團火中有一個小人兒,它非常靈活,它在這黑暗中飛快地跳躍不會撞到樹上,因為鬼火精行動極其靈巧、敏捷,能在跳動中改變方向。因此,它雖然左拐右拐,總的方向始終沒變。

在眼看就要跳過一塊巖石的剎那間,它驚恐地倒退了。它像一只小狗那樣喘息著,蹲在一個樹洞里,想了一會兒,才重新走出來,小心翼翼地繞過巖石。

它前面是一片開闊地,那兒有一堆火,火堆旁坐著三個形狀大小不同的怪物。一個巨人,看起來渾身都像灰色的石頭,它四肢伸開,肚皮朝下趴著,足有一丈多長,兩肘支撐著上半身,看著火焰。它的臉上滿是皺紋,與它那巨大的肩膀相比,它的頭卻顯得格外小。它的牙齒像一排鋼銼,暴露在外面。鬼火精認得它,它屬于以巖石為生的家族。它們生活在離好樂森林很遠很遠的大山上——它們不但生活在那座山上,而且以山為食,大山漸漸地被它們吃光了。它們的食物就是巖石。幸好那里的石頭很多,對它們來說,那種唯一營養豐富的食物還足夠它們吃幾個星期,或幾個月的。因為以石頭為生的人并不很多,而且山很大。但是,由于這種怪物在那兒生活了很久很久——它們比幻想王國里的大多數其他生靈老得多——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那座大山也變得面目全非了,像一塊巨大的瑞士艾門塔爾人生產的奶酪,上面布滿了大大小小的窟窿。所以,那座山也可以叫做會走路的山。

這種以石頭為生的怪物不僅吃石頭,而且用巖石制造它們所需要的一切,如家具、帽子、鞋、工具,甚至鬧鐘。所以,當你看到它們騎著用石頭造的腳踏車、看到那像石磙似的兩個輪子時,也就不會覺得奇怪了。整個看來,那腳踏車就像一種帶腳蹬子的壓路機。

坐在火堆右邊的另一個怪物是一個很小的夜精靈。它頂多有兩個鬼火精那么大,或者說就像一個坐著的大黑毛蟲。它一邊說話,一邊激烈地打著手勢,揮動著兩只玫瑰紅的小手,亂蓬蓬的頭發散在臉上,兩只圓溜溜的大眼睛像兩個小月亮。

在幻想世界里,夜精靈也有大有小,各種各樣,而且無處不在,所以,很難猜出它是從附近來的呢,還是從遠方來的。當然,它也像是在旅行,因為它使用的坐騎是一只大蝙蝠,現在它正吊在樹上,頭朝下,翅膀收起,像一把收起來的傘似的掛在身后的一根樹枝上。

看了半天,鬼火精才看清火堆左邊的第三個怪物。它那樣小,幾乎不會引起注意。它是小人國的人,四肢纖細,穿著一身花衣服,頭戴一頂紅色的高筒小帽。

鬼火精對這個小人一無所知。它只聽說過這個民族的全部城市都是用樹枝建造的,所有的房屋都是用軟硬梯子或滑板連起來的。它們住在無邊的幻想王國的另一個地方,比那個吃石頭巨人住的地方離這兒還要遠得多。更令人奇怪的是,它們騎的是一種蝸牛。那蝸牛就在它身后,粉紅色的殼上有一個銀白色的小鞍子,正閃閃發光,拴在它觸角上的籠頭和韁繩也像銀絲一樣閃爍著。

心靈之聲

這本書大故事中包含著許多小故事,每個小故事既可獨立成章,又互相關聯;內容既是幻想世界的故事,又是現實世界的故事。其想象之豐富,情節之曲折,篇幅之長,都堪稱恩德的巔峰之作。

名家評說

米切爾·恩德的《永遠講不完的故事》與吳承恩的《西游記》、歌德的《浮士德》,三部不同時代、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體裁的作品,讓我如此一股腦兒地扯到一起,不是沒有道理:在這三部都堪稱不朽杰作的著作之間,確實存在著顯著而巨大的共同處和可比性。

——楊武能

悅讀地圖

毫無疑問,這是一部史詩一般的童話。相信看過的人都不會否認,它波瀾壯闊,處處出人意料。

我們都已經不再是會輕易為閱讀而沉迷的人,書也越讀越挑剔,但這本童話不同,很多時候,它讓我窒息。

誠然,若是單獨拿書中的某些章節來說,其走向太簡單,那些探險顯然都太輕易。不是巴斯蒂安厲害,而是對手太弱,又或者,奧林的能量使得巴斯蒂安如此。

對于漸漸被虛榮心吞噬而忘了自己的巴斯蒂安,性格方面我更喜歡阿特尤萊。是的,后者很完美,而他的完美并不是書面化的、英雄式的,而是內斂、聰慧,并不顯而易見的。而且我得承認,他對待友情的那份態度是我最終迷戀他到無以復加的原因。

扯遠了,其實這里是想探討一下這本書中所涉及的哲學思想,雖然其情節有很多出人意料之處,但這并不足以讓我沉迷。我反復翻看的是書中那些閃爍著光芒的對白,那些反映出作者哲學思想的對白。

因為太多,所以這里無法一一羅列。但首先從藝術上講,本書最奇妙之處在于它的結構。這種無與倫比的,將書內和書外世界巧妙編織在一起,并且還時常有著拉任何一個讀者再淪陷進去的野心,非有著十足的才華和技巧的作者無法做到。而米切爾·恩德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