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0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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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

家紡產業版權保護調研報告

一、家紡市場發展催生版權保護。

在市場發展初期,傳統的織造工藝、單一的花色花型成為制約市場發展的“瓶頸”。1996年8月,臺灣東帝興公司林氏兄弟帶著已在臺灣注冊版權的100多個新款花型來到志浩市場,很快熱銷,開業一個月就賺了幾千萬元,然而好景不長,毫無版權意識的當地農民布商迅速盜版,并以低價傾銷。利益受損的東帝興公司向剛剛掛牌的××市版權局投訴,正是這次投訴將版權保護和××家紡聯系在一起。市版權局接到投訴后,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就相關問題及時請示江蘇省版權局和國家版權局。省版權局和國家版權局明確指示,印花布美術圖案作為美術作品,其版權理應加以保護。于是,市版權局組織相關部門前往志浩市場展開聯合執法。對侵權盜版的查處震撼了當地商戶,使他們認識到版權保護的力量,經營戶們開始主動尋求建立有序的市場環境。

對于印花布、床上用品等家紡產品來說,新穎獨創的花型就是產品的生命力。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家用紡織品花型設計這一智力成果,逐漸成為這個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市場上的經銷商們常常面臨著保護自己花型和盜用他人花型的矛盾,而政府機構也在積極尋求有效途徑來規范和治理無序的家紡市場。走過不少彎路之后,雙方共同選擇了版權管理與保護之路。

在市版權局的扶持培育下,1997年3月,通州市川港鎮政府成立了由川港鎮鎮長任組長的志浩市場版權管理領導小組,同時組建了全國第一家鎮村級版權管理基層組織--通州市志浩市場版權管理辦公室,受市、縣兩級版權管理部門的委托,開展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建立起包括花型版權登記初步審查制度、著作權糾紛調解制度、侵權盜版初步認定制度等一系列家紡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制度。2002年10月,受志浩市場版權保護成功實踐的啟示,相鄰的海門市三星鎮黨委、政府主動將版權管理引入疊石橋床上用品市場,也成立了由鎮長任組長的版權管理領導小組,同時組建海門市三星鎮版權管理辦公室。至此,通海兩大家紡市場版權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健全。

2002-2007年,兩大市場共收繳盜版印花布160.89萬米,收繳盜版繡花成品611套,調解侵權糾紛1267起,賠償經濟損失728.6萬元,行政處罰10起。

二、版權保護促進家紡市場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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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刑法論文

版權保護的刑法應對網絡版權犯罪并非是刑事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獨立罪名,而是以互聯網技術為手段所實施的網絡犯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交叉形態,即犯罪者利用互聯網獲取手段便捷性、信息傳播及時性等特征,所實施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以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新型犯罪形態不僅嚴重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因傳統刑法管制缺位造成維權困境,極大影響了網絡環境的健康發展[1]。當下,我們亟須正視網絡版權犯罪所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厘清當前刑法保護的主要爭議焦點,并以此為立足點,構建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新秩序,從而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新問題

互聯網豐富了版權的內涵和外延,即傳統的印刷版權逐漸向數字版權轉化的過程中,不僅版權主體范圍更加寬泛,比如,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之間混合成為版權人的情況日益增多,而且版權表現形式更加豐富,比如,多媒體作品、電子商務、計算機軟件開發、數據庫和集成電路等新的版權作品出現,同時也衍生出了更加多樣的版權,諸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保護權等。與版權內涵和外延的擴展相適應,侵犯版權犯罪也呈現與傳統犯罪不同的特點。一是犯罪主體多元化。網絡環境中,版權侵權行為的參與者十分廣泛,他們在侵權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均不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侵害一般會經歷上傳、儲存、檢索和下載等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作品提供者、網絡連接服務者和作品下載者等主體,這些主體的存在都使版權享有者對作品的專有性受到削弱。二是主觀目的不明確。對版權進行保護的宗旨在于適度保護版權人的權利,合理劃分版權人和社會公眾對作品的使用范圍,從而激勵知識傳播和創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社會公眾出于學習、借鑒和研究等目的使用作品是不能被認定為侵權的。然而,在網絡環境下,版權犯罪目的和動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實現網絡共享,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提升個人聲望或是降低作品作者聲望。這些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權益,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三是犯罪行為新型化。傳統模式中對版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復制、發行他人的作品[2]。在網絡沒有普及之前,公眾對作品的獲取只能通過在市場中購買、租借作品的有形載體來實現,而在網絡普及之后,信息的數字化大大簡化了犯罪流程,降低了犯罪成本,行為人可以利用技術手段輕而易舉地對作品進行上傳、下載、復制或修改等,甚至還會采取技術規避措施,給版權保護帶來巨大威脅。四是犯罪后果難以判斷?!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版權行為的危害后果認定主要是依據違法所得數額這一有形標準來確定,而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侵犯并非都是為了營利,很多侵犯版權行為可能根本就沒有違法所得或者是數額很少,而且由于網絡傳播的無限性,實施侵犯版權犯罪的范圍和影響突破了傳統地域和空間的限制,犯罪的破壞力驚人。

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現狀及主要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制定之初,由于社會環境限制以及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可能預見網絡環境下版權刑法保護可能產生的新問題,自然也不可能對這些問題給予任何回應;而后我國雖多次頒布《刑法修正案》,也并未對版權的刑法保護規則做出修正。我國對版權的刑法保護仍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關于“侵犯著作權罪”以及第218條關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相關規定,立法滯后明顯。當下,關于如何加強互聯網環境下版權刑法的保護,進而對刑法規范做出調整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1.互聯網時代版權刑法保護現狀梳理近年來,為應對互聯網的沖擊,我國在版權刑法保護方面也采取了一些對策。一方面,我國通過了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首先在《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明確了對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行為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了對信息網絡侵權的刑事保護,列舉了可能構成犯罪的版權侵權行為。此外,我國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明確了對計算機軟件以及軟件以外的著作權與鄰接權作品的刑事保護,以及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出于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網絡版權侵權犯罪行為、保護網絡著作權的需要,2004年與2007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知識產權案件刑事解釋(二)》,其中都有涉及互聯網版權刑法保護的相關規定。2.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理性反思由上我們可以看出,立法及司法實踐對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問題都給予了一定回應,對規制版權犯罪行為,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疑問,需要我們反思并審慎待之。首先,版權刑法規制的范圍是否需要調整。從整體來看,目前,我國版權的刑法保護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程度上都存在嚴重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保護的范圍過窄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的保護實質上只局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和美術作品的署名權,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7條所規定的八種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一定的差距。在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下,版權犯罪一旦與網絡相結合就會導致刑法適用困境,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定性難。社會公眾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行為和侵權行為、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全部混雜在一起,侵權行為與侵權金額的認定難度很大。其二,調查難。網絡的無形性、隱蔽性給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電子數據極易被復制,權利人難以查找到最初的侵權人,再加上傳播過程中涉及的人數眾多,調查取證更是難上加難。其三,適用難。由于網絡虛擬性、技術性的介入,侵犯版權犯罪的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等極易被異化,傳統刑事法律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形,使得版權刑法保護的弱化更為明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版權的對象范圍、行為方式等必然會進一步擴張,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亟須進一步完善。其次,對侵犯版權犯罪行為的界定是否需要重構。傳統模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制的侵犯版權行為主要有兩種,即復制和發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復制主要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和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主要是指以出版、出售、出租、出借或贈予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印件的行為。相比之下,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傳統的復制、發行行為應當讓位于網絡傳播行為,在實踐中,網絡傳播侵權行為已然呈現比復制、發行侵權行為更加巨大的社會危害性。2004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視為“復制發行”,這為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犯罪化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后,當前版權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218條之規定,認定構成版權犯罪,必須要有“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犯罪動機。我國刑法之所以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版權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為了營利而非法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僅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似乎并不大,不作為刑法規制的對象和重點,這也比較符合刑法謙抑主義精神[3]。

三、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應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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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版權保護論文

一、復制權問題

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對電子信息作品進行復制行為,除了所謂“暫時復制”,還有應用計算機本身“復制”功能進行操作以及應用下載軟件執行下載程序等方式。用計算機“復制”功能操作,一般很難予以控制,不論是因特網服務商還是電子信息化作品作者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操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欣賞、使用或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這樣,給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控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有人認為,應由因特網服務商履行實質審查的義務,防止自己的用戶非法復制。理由是因特網服務商從版權人處獲得許可發行其作品,后服務商又與用戶簽訂因特網服務協議,本著我國民法理論及《民法通則》中闡述的權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因特網服務商應保證其用戶不損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理上看,這種做法確實有道理,然而現實生活中卻不可行。這種做法意味著服務商承擔了更多的審查、監督義務,作為平等主體的用戶完全可以拒絕非行政主體的服務商對自己的資質和實體權利予以調查了解。由此,等于把服務商置于了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可能面臨版權人一方主張版權權利,一方面又可能面對用戶的拒絕而致使審查不能?!皟擅娌挥懞谩钡慕巧墙^對不利于因特網服務的發展的。

其實,“雙贏”的方法還是有的。近些年火爆異常的bbs(網絡論壇)即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啟發。在論壇上,各版主為了防止網民們散布非法言論以及從事一些其他不法行為,會采用屏蔽技術對非法信息及不法言論進行屏蔽遮蓋,以維護網絡文明。各因特網服務商也可借鑒這種做法,可以在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條款中約定,如果用戶進行違法活動或通過非法手段進行網絡民事行為,服務商可直接將相關內容予以屏蔽;或者版權人要求任何復制其作品內容的行為均需得到其許可,則服務商亦可采取屏蔽的辦法對該類作品予以保護,待用戶征得許可后再單獨對該用戶撤銷屏蔽。二、“侵權”與“合理使用”的區分認定問題

合理使用的問題其實就是由復制權問題引申出來的一個問題。涉及復制權問題時,最困難的環節就在于區分復制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特別是對電子信息化作品而言,行為主體、主觀意圖及損害結果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合理使用”與“侵權”之間的差別往往微乎其微。討論“合理使用”問題,實際上討論的就是“侵權”的認定問題。

針對“因特網服務商是否應對其用戶進行非善意復制行為負責”的問題,曾有人指出,網絡服務商應當因其用戶從事非善意復制行為而代為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用戶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因特網服務商的設備實現的,服務商和用戶有業務關系,最可能了解用戶的身份和行為,進而阻止侵權行為;而且,相對于版權人而言,對于防止及遏制侵害處于有利地位;無人為因特網付錢,但用戶為服務商的中介商的中介服務付錢,無人管理互聯網,但服務商可以管理自己的仿網絡系統。然而,筆者并不贊同這種由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的觀點。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就意味著服務上的行為侵權。而在我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行為認定的四個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其實服務商并沒有違法行為存在。違法行為是“復制”,版權人主張權利是因非法復制行為而引起,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用戶而不是服務商,只有用戶的行為才滿足侵權行為四大構成要件。在我國民法理論及實踐當中,只有存在雇傭關系或監護關系才可能出現承擔替代責任的情況。顯然,這里不存在雇傭關系和監護關系,法律無法因一種服務協議而確定一方應為另一方承擔替代責任,盡管可能設立追償制度以盡量地挽回服務商的經濟損失,但于合同義務,于版權侵權之債的相對性來看,對服務商都是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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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的版權保護探究

本文作者:韓立棟工作單位:山東臨沂師范學院圖書館

1、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版權作用

版權作為一種智力成果權,在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起著諸多重要的作用。

1.1規范和調節市場經濟秩序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知識是一個重要的資源,也是一個重要的生產要素。由于復制技術的發展,盜版變得很容易,嚴重損害了權利人和傳播者的利益。如果沒有版權保護,正常的貿易活動就不能開展。所以,版權制度既是法制經濟的重要內容,也為市場和貿易的公平有序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法律規范了版權限制原則,為作品在社會上廣泛傳播,實現它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提供了保障。

1.2鼓勵和保護智力創作活動版權制度的實質是對人類智力創造活動從產權角度進行激勵,作品只有在出讓和交易能夠實現的情況下,才能夠再進行創作。這樣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對智力創造活動的尊重和肯定,進而激勵作者進行新的智力投資,創作出更優秀的智力作品。而豐富的、不斷創新的智力作品,也在為人類作出新的貢獻。知識創新和版權貿易產生了對版權保護的客觀需要,進而逐漸形成比較完備的版權保護制度。版權制度對版權貿易的保護,推動知識創新向更高的層次發展,成為知識創新的動力,極大地促進作品的商業化和產業化,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進步。

1.3推動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當今,經濟貿易全球化使得各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度越來越大,知識含量高的貿易產品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大。為了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就必須采用各國共同遵循的規則。在世界各國有關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版權在推進國際間文化交流和經濟合作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版權保護制度的普遍性使本國作品在國內和其他國家以及地區都受到保護成為了可能。需要指出的是版權保護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既要注重版權保護對維護作者和傳播者權益的作用,又要重視版權保護對版權貿易的經濟學價值,以及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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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版權保護分析論文

一、作為知識產權重要核心的版權在傳媒業中的體現

商品經濟的發展催生了知識產權,如今已到了信息時代,作為精神財富的智力成果的知識形態的商品價值更加突出。知識財產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前提是,必須在法律上首先確認知識財產的所有人即權利主體,確認哪些智力成果可以取得這種產權,確認智力成果在什么條件下才能取得這種產權。除了明晰產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競爭還要求公開、公平與公正,這也需要有關產權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法就是調整人們在智力成果生產和利用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并建立一套產權設置程序,用法律形式把知識形態的智力成果定格為“知識產權”,使之成為社會財產的構成部分,從而解決智力成果作為商品流通的問題。在今天全球化的經濟結構中,知識產權法律作為最基礎的市場規則之一,其作用只有通過強制懲罰侵權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威懾力量來實現。因此,如今的知識經濟更需要知識產權及其法律制度的保障。

版權的客體是由作者腦力勞動所創造,為版權法所確認,并受版權法保護的一定形態的

知識產品。其屬性是它符合獨創性(原創性)、可復制性和合法性。侵害版權屬性的任何一個方面,都應視為侵權。不同的利益方對于版權法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有的人或團體片面要求或曲解版權法,使它僅僅反映自身私利,則有悖于版權法利益平衡的原則和宗旨。

版權保護涉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娛樂、教育科研以及網絡服務、PC軟件信息業等眾多領域,因此,版權產業就在相當意義上反映著以這些領域為代表的科技含量高、經濟發展迅速的先進生產力。做好版權工作,是保護民族創新精神、提高國家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作為知識產權的版權制度,對激勵創新、優化資源配置、推進科技文化進步及其產權有序流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時也日益成為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

在傳媒業中知識產權涉及到三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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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版權保護及問題探索

摘要:互聯網環境具有開放性、共享性的特征,使得電子商務領域的網絡作品頻繁出現侵犯版權問題,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影響著電子商務行業的規范化發展。本文對電子商務中的版權保護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加強電子商務版權保護的措施建議,期望對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關鍵詞:電子商務;版權保護;侵權;糾紛

一、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

電子商務在傳統作品進行數字化轉化、數字作品上傳網絡、互聯網用戶下載或轉載數字作品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版權侵犯問題,對電子商務版權保護帶來了嚴峻考驗,具體包括:(一)侵犯復制權。在開放的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主體無視版權人的復制權,違規開展有版權作品的電子商務活動。如,電子商務主體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擅自進行數字化轉化,并將其上傳到網絡上進行有償下載或免費下載,嚴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損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二)侵犯數據庫作品版權。電子商務的大部分活動都是借助數據庫開展的,數據庫中匯集了龐大的作品資源,通過數據庫進行作品管理和信息處理,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但與此同時,數據庫管理也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風險,一些侵權行為人從數據庫中下載大部分作品,并將其上傳到其他網絡平臺,嚴重侵犯了數據庫作品的著作權。(三)侵犯網絡傳播權。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商務主體可將數字化的作品上傳到網絡服務器上以謀取不正當收益,互聯網用戶在支付少部分費用后,便可以隨時隨地在服務器上搜索、查閱、下載作品。同時,部分互聯網用戶在下載作品之后,還會傳播、轉載有版權的作品,這些行為都侵犯了版權人的網絡傳播權。

二、加強電子商務版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電子商務版權法制建設。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應加快電子商務中的版權立法,尤其在網絡版權和電子版權方面要修訂相關規定,以適應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新變化。有關電子商務版權的法律法規要重點保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許可和使用版權的范圍,以及發生電子商務版權侵犯行為后侵權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為解決電子商務版權糾紛問題提供法律依據。2.建立市場準入制度。我國應出臺專門法規,設立電子商務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市場準入環節加強約束和管理。電子商務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認定電子商務主體的經營資格,要求電子商務主體必須取得經營許可證才能進入市場,如經營雜志、書籍商品的電子商務企業必須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3.建立電子商務維權組織。我國應該建立電子商務維權組織,主要負責監督檢查電子商務行業運行,監控和限制電子商務版權的侵犯行為,切實維護電子商務版權人的合法權益。(二)完善版權糾紛解決機制。我國應針對電子商務版權糾紛問題規范司法救濟和訴外救濟機制,確保版權人得到相應補償,起到事后補救的效用。1.完善司法救濟。我國應進一步健全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讓版權人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維護版權不受侵害。法院在解決糾紛問題時應依據版權法、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性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進行裁定,要求侵權人給予版權人損失補償,促進電子商務市場規范化、法制化運行。2.完善爭議解決辦法。由于電子商務版權糾紛經常發生于區域不同的經營主體之間,所以可采用在線解決糾紛機制替代法院訴訟爭議解決辦法,便于版權人維護合法權益。在該機制中需要制定網絡法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在線解決糾紛機制的時間,使電子商務版權糾紛雙方可通過互聯網途徑解決問題,節省糾紛雙方的差旅費、律師費支出。同時,該機制能夠消除法院管轄權的阻礙,使相距遙遠的版權糾紛雙方也可通過在線解決糾紛機制解決版權問題。(三)落實版權保護的保障措施。我國大部分電子商務主體和民眾對版權保護的認識程度不足,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這是造成電子商務領域版權侵犯問題頻繁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我國政府應加大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力度,尤其要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制教育,提高電子商務企業執行版權保護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此外,我國不僅要從法律法規上加大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版權的保護力度,還要從技術層面防范版權侵犯行為的發生。版權人可采用信息加密技術、控制訪問技術、數字水印技術、信息安全評估技術、防火墻技術等先進的信息安全防護技術加大對作品版權的保護力度,避免不法分子擅自數字化處理和網絡傳播版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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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缺失對電子商務創新的影響

摘要:本文以電子商務的版權保護問題為核心,從版權保護的現狀出發,深刻透析問題,分析版權保護對電子商務模式創新的影響,從而探究相關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版權保護;電子商務創新;影響

電子商務發展至今,已經從過去單一的數據交換走向了基于互聯網的多元化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從簡單地在網上交易、網絡宣傳,到現在覆蓋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各種電子商務模式也不斷推陳出新。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安全、版權保護等問題也日漸突出。電子商務是架構在網上的,所以電子商務的核心是信息數據,網絡上不管是文學作品或者軟件程序等都是一種信息數據,是一種信息化的商品,這些都屬于知識產權產品。

1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現狀

1.1版權保護的環境現狀

國家對于盜版的態度是明確的,對于盜版是堅決打擊,相較于幾年前的情況有了很大的起色。不過在版權的起步階段,當時盜版的軟件滿天飛,正大光明,很多城市都有這樣的一個軟件市場,所賣軟件光盤皆是盜版,那時的盜版市場得到了巨大的擴張,相比于市場的擴張,最可怕的是觀念的擴張,一種“盜版很便宜,功能也不差”的觀念在人們腦海中形成,逐漸地培養了人們購買盜版光盤、使用盜版軟件的習慣,最后發展為一旦有需要收費的東西就會想方設法地去尋找免費的資源??梢哉f,長期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我國打擊盜版的行動會受到巨大的阻礙,從盜版商到人民群眾的抵觸情緒首先需要克服,而群眾版權意識的培養也是任重而道遠。1.2國民的版權意識現狀目前群眾對于版權有一定的了解,知道作者、發明者創造了這些東西并非是無償的,如果想要去觀看或者使用是需要付出代價的[1]。一個人如果每個東西都去用正版的話,花銷就非常的大。例如:一套正版WIN7旗艦版安裝系統就要2500元,抵得上普通人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僅僅只是從APP商店里買個正版軟件只要幾元到幾十元不等,那樣消費者還是能輕易負擔得起的[2]??傊?,貴的如果買了就覺得不值得,便宜的也無所謂正版不正版。目前國內人民正處于這種有一定的版權意識,但真正觸及自己利益的時候就不會去在乎是否是正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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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司法版權保護論文

論文摘要

國際互聯網已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傳統的獲得與使用信息的方式。知識產權法在網絡環境下正經歷必要的調整,而版權制度對網絡下的“復制權”重新定義,提出了挑戰。只有承認“數字化”作品不產生新作品和暫時復制已構成復制,才能更好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的各項權利都是隨著傳播技術發展起來的,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傳播方式也應與數字化相融合。因此,在實踐中盡快地以立法確認版權保護中的網絡傳播權也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是版權發展的必然結果。傳統的對版權的法律保護手段已不能保護其在虛擬空間的對其作品所擁有的獨占性權利,版權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識產權法已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因此,在現有的尚不完善的網絡技術基礎上,版權的司法實踐的保護,是我們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對知識產權法進行適當的修正以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

關鍵詞:互聯網(網絡)、網絡復制權、數字化、暫時復制、網絡傳播權、版權。

互聯網從技術上說,是相互連接的IP網絡系統,是成千上萬計算機網絡通過TCP/IP網絡工作協議即時連接而成。它是全球計算機信息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是一個無中心的全球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將全球各個方面聯系在一起,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網上討論、電子出版、查詢信息、發送電子郵件。它的發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也對人類現有的法律制度構成了挑戰。

由于網絡上傳播的大量信息是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所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受到網絡的巨大沖擊。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在網絡環境下經歷必要的調整,在版權方面表現的更為明顯。而版權保護制度一直隨著傳播技術和傳播方式的發展而發展。同樣,在“網絡時代”如果版權人無法控制網絡這種日益主要的傳播方式,就等于在版權保護制度上為網絡傳播開了一道“后門”,版權人的利益將從這樣一道“后門”源源不斷地流失。因此,將版權保護延伸到網絡空間已經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本文就從版權方面來著重論述網絡對現有知識產權法的影響。

一、網絡與作品的復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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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出版權保護管理論文

一、數字出版的版權特征

數字出版的傳播途徑很廣泛,是新興的、具有網絡傳播特征的作品數字化的使用方式。數字出版方興未艾,卻有兩個基本要件:第一,必須是經作者同意,以制作復制品形式公開其作品;第二,有關作品必須被復制一定數量,能“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從著作權法上說,這是出版包括數字出版基本的特征。

多媒體技術使作品的形態更加多樣化。數字出版是以多媒體技術為基礎的,是將文字、圖形、語言、音樂和影視動畫等各種媒體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可組織、存儲和控制多媒體信息的集成環境和交互系統,也稱之為電子出版物。1981年,世界第一張CD光盤問世,在音樂唱片中占據絕對優勢的同時,其海量的存儲結合多媒體技術用于計算機數據和資料的存儲發展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多媒體技術拓展了人們的視野及獲取知識的途徑,將人類思想的表現形式帶入一個全新的領域。

隨著內容資源在互聯網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網絡出版活動中的版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作品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的過程,首先是將非數字化的作品(文字、美術、攝影、音樂、動畫、影視)進行數字化處理轉化成數字作品,或在計算機上直接以數字格式創作多媒體制品、數據庫、計算機軟件等;二是提供這些已完成了數字化處理的作品與互聯網連接,使作品由個人計算機傳送到互聯網上,網絡用戶通過互聯網對這些數字化作品進行使用。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現對作品的復制,用著作權法中已有的復制權可以調整這些行為。為了解決新技術給法律執行帶來的問題,在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設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以解決網絡出版中的版權問題。近期,出臺的《網絡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就是針對作品在網絡傳播中的技術鏈接行為做出的行政規范。

著作權法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有一些基本的概念應在實踐中逐步明確,比如,在版權法律規定的“作品”概念中,并沒有“電子出版物”(或多媒體)類別,以至談到有關的版權保護與版權合同時,難以做出細化的規范。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首先看是否具有“獨創性”,這種獨創既有內容的要求也包括技術表現的方式,技術表現形式也可以是一種“獨創”,與內容是密切聯系的。目前,電子出版物有三種類型,一類是數字化作品,主要體現在從紙介質、平面作品制作為“立體”式的多媒體作品,其中有些是具有獨創的作品;二是數據庫,以主題類信息收集、整理并輔之以技術手段的信息鏈,形成各種類型的數據庫;三是互動式作品,即采用多媒體技術,將內容從單項的、線狀的信息,變為多項的、網狀的結構,操作行為也變為互動式交流。主要形式是網絡游戲。

多媒體作品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因為計算機并不是在不同介質、不同“作品”之間轉換,而是閱讀一部有獨創的形式、構思完整的作品。目前,著作權法不可能對每一件新技術誕生的“作品”都一一列入,但隨著版權制度的深入,司法實踐逐步完善,以及電子出版物質量的提高,電子出版物作為一種獨立的形式將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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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kster案件剖析北美版權保護論文

摘要:2005年6月27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GM訴Grokster案中以9票對0票判決:撤銷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做出的維持聯邦地區法院簡易判決的判決,發回重審。[1]該判決做出以后,在國際上產生很大影響。本文擬從該案著手對美國版權法上的間接侵權理論做一初步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介紹案情以前,有必要先介紹一下本案中涉及到的P2P軟件的技術特征,因為其技術特征對于認定侵權是有重要影響的。

P2P是英文peertopeer(點對點)的簡稱,它打破了傳統的信息傳遞的集中化管理模式,它可以實現不特定用戶計算機之間的直接聯系和信息交流,而無需首先登陸由他人經營和管理的網絡服務器?;赑2P技術開發的軟件可以使用戶直接搜索并下載其他在線用戶存儲在“共享目錄”下的文件。關閉任何一名用戶的計算機都不會影響P2P軟件用戶從其他用戶的計算機中搜索所需文件。換言之,在由安裝了P2P軟件的計算機構成的網路中,不存在一部集中向其他用戶提供所需信息的中心服務器。

早期的P2P網絡系統仍然需要一部對各用戶計算機中“共享目錄”內的文件進行編目和檢索的主服務器,而且只有注冊用戶才能使用。當主服務器關閉時,P2P系統用戶就無法進行文件檢索并下載特定文件了。因此,早期的P2P系統對信息的傳遞仍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控制。新型P2P技術則完全擺脫了對主服務器的依賴。采用這種技術的P2P軟件具有直接搜索其他同類軟件用戶計算機中“共享目錄”的功能,而無需通過主服務器進行文件檢索。[2]

屬于這種新型的P2P技術的軟件有Grokster提供的KaZaA軟件以及StreamCast提供的Morpheus軟件。由于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免費向用戶提供上述二款軟件,美國MGM(Metro-Goldwyn-Mayer)等數十家電影公司和唱片公司發現,通過這兩款P2P軟件被分享的文件有90%都是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其中有70%是這些公司享有版權的作品。因此它們起訴這兩家公司,認為其在明知用戶將使用這兩款軟件產品從事版權侵權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向用戶免費提供該軟件產品,從而實質性地幫助了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并從用戶對軟件的使用中獲得了巨額收入(軟件會自動彈出廣告),因此應承擔侵權責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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