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2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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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度

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進一步擴大民主,保障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在3—5年內,地廳級以下領導干部(特殊崗位除外)的選拔任用,普遍實行任前公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領導干部在擬任高一級領導職務之前,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組織向社會或擬任干部現工作單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況和擬任職務,征求群眾對該干部任職的意見。經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響其任職的問題,則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經查實存在影響其任職的問題,則取消其擬任職資格。

第三條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須嚴格遵循《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原則、條件、資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雙重管理的干部,按“誰主管,誰公示”的原則辦理。

第二章公示范圍

第四條擬任用或擬聘任地廳級領導職務、縣處級領導職務、鄉鎮科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和擬任用的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都應進行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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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條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是指將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人選有關情況,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分布,廣泛聽取群眾的反映和意見,再正式實施對干部任用的制度。

第二條公示對象:擬提拔擔任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副職人選;擬提拔擔任縣委、政府工作部門正副職的人選,除特殊崗位外,均列入公示對象。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列入公示對象。

第三條公示范圍:在縣內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公示內容:

1、公示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工作簡歷、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或職級等。

2、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反映電話、專用信箱、接待群眾來訪的地點,也可公布負責接待工作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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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職務任職公示制度

為了增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透明度,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弄虛作假,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科學規范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公示是指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材料的公示。

第二條公示對象是指申報晉升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其申報材料必須在推薦之前,由申報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對申報者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公示。

第三條公示內容主要是申報人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材料,包括學歷證書、現任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外語(古漢語)考試合格證書、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業績成果獲獎證書及公開發表過的論文、著作等。

第四條對申報者提交的申報材料應在申報者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10天。在公示期內,如果對申報者提供的申報所料有異議的,應署真實姓名、單位,用書面材料向公示單位反映。

第五條公示期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經核實,申報者的申報材料如各類證書、論文等材料系偽造、剽竊他人的,兩年內不允許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其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況輕重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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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為進一步擴大群眾在干部選拔作用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干部選拔作用工作的監督和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作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職務的人選,以及擬平級轉任新的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也實行任前公示。

特殊崗位和在換屆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不進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圍及方式

擬任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黨政工作部門正副職領導職務的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任部門內設機構中層領導職務的,在其所在工作部門(單位)或工作范圍內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擬易地交流提拔作用的,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單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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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公示制度意見

為了進一步完善發展黨員工作機制,提高發展黨員工作的民主化和透明度,切實保證新黨員質量,提高黨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縣委決定,在全縣推行發展黨員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適應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要求,嚴格堅持黨員標準和入黨程序,加大對發展對象的考察、監督力度,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不斷完善發展黨員工作機制,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黨員隊伍。

二、公示的對象、內容和要求

公示對象為擬發展為黨員的入黨積極分子。

公示對象的基本條件是:1、在本單位年初黨員發展計劃之內;2、經過黨組織一年以上培養教育、考察的入黨積極分子;3、參加過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書;4、政治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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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保局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則,未經公示的事項和內容,不得作為實施許可的依據。

積極采用網絡技術、辦公自動化、開辟公示欄、郵寄等手段,保證公示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公示:

(一)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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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制度

我市自*年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以來,教育收費行為逐步規范,收費政策日趨透明,教育收費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近兩年,國家、省、市政府陸續出臺了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免收雜費等政策,相關收費項目發生變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對《青島市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青價費[*]176號)同時廢止。

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拓寬社會監督渠道,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價局等三部門貫徹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國家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各類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兒園(托兒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民辦學校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凡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作業本費、課本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外)、有寄宿條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雜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舉報電話以及《收費許可證》號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收費減免政策應同時進行公示。

第四條教育收費公示實行事前審核。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及駐青高校報經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審核;其他學校報經所在地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制定的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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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為了更好地體現黨管干部與走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干部監督工作力度,提高干部選拔工作中的透明度和群眾的公認程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擬新提拔的副科級領導干部、副科級提升正科級的領導干部(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以及副科級領導干部轉任正科級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和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

二、公示內容

擬任人選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原任職務、工作簡歷等基本情況和擬任職務。公示范圍根據公示對象具體情況確定。

三、公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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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本廳行政許可的實施,保護司法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與監督檢查規則》和《**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由本廳實施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三條本廳行政許可公示堅持及時、便民、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廳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行政許可公示的統一管理和公示內容的審核工作,相關行政許可辦理部門負責所承辦的行政許可公示內容遴選、行政解釋、標牌管理等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外統一公示。

第五條依法由本廳實施的下列司法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示:

(一)律師執業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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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為了強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減少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1、公示對象: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黨組)或市委組織部集體研究之后,除特殊崗位外,擬提拔任用或聘任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不含非領導職務),都應列為公示對象。

2、公示范圍:擬提拔任用或擬聘任的縣處級領導干部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公示;市直各部門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和中衛市城區10個鄉鎮擬提拔任用或擬聘任的科級領導干部在本人現工作單位或系統內、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

3、公示的程序:黨委常委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或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以黨委(黨組)的名義進行公示,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或政治部(處)負責實施。

4、公示的方式:公示一般采取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在部門(單位)或系統內公示的,可采取發公示通知或會議公布、張榜公告等形式向本單位的群眾公示。

5、公示的主要內容: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學歷、出生時間、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接受群眾反映問題的方式、時間、地點、聯系電話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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