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1 0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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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眾監督對行政執行力的提升作用
摘要:執行職能是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之一,隨著政府機構的改革,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能力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仍有待于進一步提升。如何進一步提高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是現階段行政管理學研究的熱點。本文就行政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行力,加強公眾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公眾的監督可以使監督體系更為完善,同時還有利于消除行政機關內部的弊端,發揮其他監督無法起到的作用。
關鍵詞:執行力行政機關公眾監督
一、“執行力”這一概念起源于行政法學,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強制執行的強制力或法律效力。
然而現在,其被廣泛接受的含義是作為一種能夠達到預定目標的能力,從這層含義上講提高執行力對加強機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早在17世紀西方古典自由主義之父洛克提出,執行法律是行政機關的最高職責。20世紀初,著名的行政學家威爾遜、古德諾、懷特等也指出了執行對于政府公共行政的重要性。普雷斯曼和韋達夫斯基更是發起了政策執行研究運動,他們指出重視政府的政策執行問題,不僅要重視政策執行本身,而且應當在政策執行與政策制定之間建立起密切聯系。
近幾年來,我國也有學者將“執行力”這一概念引進行政管理領域,于鳳榮、王殿春發表了《提高我國公眾政策執行力的對策研究》一文,史耀疆發表了《科學組織中執行力弱化的原因及其強化政策》一文,胡昌升發表了《執行力是一個組織的生命力》一文。在這里我們認為,作為行政管理學意義上的行政執行力,可理解為是為達致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標,通過對各種組織資源進行使用、調度和控制,從而有效進行組織內日常事物、履行行政機關責任和義務的能力。由此可見,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必不可少的一種能力。
二、行政機關,其主要工作就是從事各種執行性活動,其主要職能就是公正和中立地執行國家意志。
公眾監督提高行政執行力綜述
摘要:執行職能是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之一,隨著政府機構的改革,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能力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仍有待于進一步提升。如何進一步提高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是現階段行政管理學研究的熱點。本文就行政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行力,加強公眾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公眾的監督可以使監督體系更為完善,同時還有利于消除行政機關內部的弊端,發揮其他監督無法起到的作用。
關鍵詞:執行力行政機關公眾監督
“執行力”這一概念起源于行政法學,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強制執行的強制力或法律效力。然而現在,其被廣泛接受的含義是作為一種能夠達到預定目標的能力,從這層含義上講提高執行力對加強機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早在17世紀西方古典自由主義之父洛克提出,執行法律是行政機關的最高職責。20世紀初,著名的行政學家威爾遜、古德諾、懷特等也指出了執行對于政府公共行政的重要性。普雷斯曼和韋達夫斯基更是發起了政策執行研究運動,他們指出重視政府的政策執行問題,不僅要重視政策執行本身,而且應當在政策執行與政策制定之間建立起密切聯系。
近幾年來,我國也有學者將“執行力”這一概念引進行政管理領域,于鳳榮、王殿春發表了《提高我國公眾政策執行力的對策研究》一文,史耀疆發表了《科學組織中執行力弱化的原因及其強化政策》一文,胡昌升發表了《執行力是一個組織的生命力》一文。在這里我們認為,作為行政管理學意義上的行政執行力,可理解為是為達致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標,通過對各種組織資源進行使用、調度和控制,從而有效進行組織內日常事物、履行行政機關責任和義務的能力。由此可見,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必不可少的一種能力。
行政機關,其主要工作就是從事各種執行性活動,其主要職能就是公正和中立地執行國家意志。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效率低下,執行不力的情況較為嚴重。我國進行改革,其中一個主要的內容就是行政機關的改革,以通過改革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行政執行力。雖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不少部門和單位還存在這樣的現象:
現象一:長期以來,人們往往習慣于“人多力量大”、“韓信點兵,多多益善”這種思維模式,反映到組織結構上便是追求部門齊全,人員充足,形成一種規模龐大、結構嚴密、分工細致、上下貫通的行政管理體系。而這種管理和思維方式往往導致人浮于事,交叉重疊,多頭管理,職責不清,使得行政機構的辦事效率低下。
政治文明建設與公眾輿論監督分析論文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這是十六大報告中最精彩的理論亮點之一,彰顯了我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設的歷史進程,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更加趨于成熟和完善。而公眾輿論和媒介輿論監督,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與措施之一,換句話說,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提出,為公眾輿論監督提供了一個大有作為的廣闊天地。在借鑒社會學、政治學、新聞學、傳播學等思想的前提下,本文擬提出一點粗淺的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提高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這個高度來認識,從某種意義上講,說明中國共產黨對政治文明有了新的更深入的認識。社會發展到今天,民主和法治已經成為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列寧老早就指出:“不實現民主,社會主義就不能實現”1鄧小平也說過:“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民主和法治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有其特殊的地位與作用,它們既是目的,又是過程;既是手段,又是內容;體現了目的與過程的一致性,手段與內容的一致性。
政治文明,明顯具有遞進性、結構性、系統性的特征。人類社會的發展告訴我們,政治文明不僅具有遞進性的歷史特點,同時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點,是一個不斷遞進、演化、發展、創新的過程。所謂結構性,有的學者曾提出價值意識、制度和規范、機構、功能四個層面的看法,其中把價值定位放在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而制度和規范被看作是政治文明的主要載體,機構被看作政治文明的物質表現,而由機構所表現出來的角色意識和行為,被視為政治文明的現實表現。至于系統性,無非是為了強調政治文明的結構體系。
政治文明的本質在于制度文明。因為這是由“制度是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3所決定的。迄今為止,任何我們所看到的體系,表現在價值層面上很好的東西,通常大都是由相應的制度給以保證,并體現在較好的實踐層面上。誠然,政治文明建設作為社會制度的表現形式,依時代與社會的不同而有其不同的表現形式。這里應當指出的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文明,它所代表的最本質的東西,必須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價值取向,必須與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環境和社會進步的不斷提高有機統一,使社會管理層能堅定地站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主動尋求解決社會矛盾和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最佳合作形式,引導人們逐步進入到有序的政治參與和良好的政治運作的制度形式上。
從政治學和社會學的意義上看,政治意識的文明內容總是一定社會存在的反映,因而必然受到社會存在等多方面的制約和影響?;蛟S正是由于政治意識文明無法脫離社會存在的現實,使得“政治理想必須根植于個人的生活理想,政治學的目標就是要使個人的生活達到最優。政治家所考慮的應當是各式各樣具體的人——男人、婦女、兒童——而不是別的或凌駕其上的什么東西,因為正是這些人構成了這個世界。使每一個人都能獲得最大的利益——政治學的使命就是按照這個原則來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1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列寧也曾講過:“一個國家的力量在于群眾的覺悟。只有當群眾知道一切,能判斷一切,并且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2200多年前的漢密爾頓在其《聯邦黨人文集》中提出了一個至今仍然具有十分重要政治意義的命題,即“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覺選擇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注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3,這一命題被許多人認為是
PPP項目績效考核參與主體分析
鑒于PPP項目績效考核之主體的范圍相對比較寬泛,故本文以“PPP項目核心參與主體”為分析要素,把政府方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方、社會公眾、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作為下文論述的中心,分析各主體參與績效考核的職責定位與參與路徑。
一、政府方項目實施機構的職責定位
(一)項目實施機構職責定位的沖突。項目實施機構由政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相關機構擔任,是以平等主體身份與社會資本方展開協商、談判,并以PPP項目系列合同為依據構建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關系的主體。作為PPP模式的重要參與主體,項目實施機構通過競爭性程序選擇社會資本方,由社會資本方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一般而言,項目實施機構在PPP項目中需要扮演兩種角色:作為公共事務的提供者,實施機構有責任與社會資本方一道共同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與產品;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實施機構負有監督管理的職權和義務。在項目績效考核體系中,項目實施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與社會資本方等主體在事前建立起PPP項目績效考核綜合管理體系;作為規則的執行者,依照績效考核規則考核社會資本方的履約行為。同時,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協作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在績效考核體系下一并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考核。而此,也就導致了項目實施機構在PPP項目績效考核體系中的自我沖突的角色定位:首先,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項目實施機構承擔監督社會資本方履約的職責,系績效考核體系的構建者與監督執行者;其次,作為公共服務的購買者,項目實施機構有責任與社會資本方協作,共同協作促成項目履約,并負有按效付費的職責,買賣行為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相對于社會資本方而言,項目實施機構既是績效考核規則的制定者,也是績效考核管理的執行者;相對于社會公眾而言,既是績效考核規則的制定者,也是被考核監督的對象。如此,項目實施機構在績效考核體系中,則難免陷入職責自相沖突的尷尬局面。(二)項目實施機構職責沖突的化解。項目實施機構的職責沖突問題,有著深層次的體制、觀念背景因素,問題的解決無法一蹴而就,但是可以通過制度設計加以調解。其一,項目實施機構的考核結果并非最終的裁決,社會資金方若對政府方的考核結果存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模式尋求司法救濟。其二,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參與PPP項目的績效考核,分解政府方于績效考核中職責,在減輕政府方履約職責的同時,調動了社會資本方與社會公眾參與項目的積極性。從制度完善的視角分析,應當剝離項目實施機構績效考核體系制定者的權利,由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組織社會公眾、社會資本方、專業咨詢機構、項目專家等,組成項目績效考核體系的構建組織。首先,可以確保所構建項目績效管理體系的高標準,落實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之間的依效考核,保證績效考核指標設置的公平、公正;其次,在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公眾之全面監督考核之下,保障整個項目履約之社會公益目的;最后,剝離規則制定的職能,能夠較好地規避權責沖突的處境。
二、社會資本方在績效考核中的職責定位
社會資本方作為PPP項目績效考核的主要作用對象,考核方旨在通過對社會資本方所提供的項目融資、工程建設、運維服務、項目移交等內容開展系統的考核,以期在監督社會資本方履約的同時,也激勵社會資本方提高服務社會的效率與質量。社會資本方在績效考核中定位為被考核對象,主要配合考核方完成監督考核工作。故相較于社會資本方而言,PPP項目的績效考核更多的是風險。(一)項目預期收益減少風險?,F階段的PPP項目績效考核,業已成為政府按效付費的依據,諸多的政策規范中均明確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回報的依據。如《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的PPP項目不得納入PPP項目庫,不得安排財政預算支出。建立按效付費機制是項目合規性的必備條件??冃Э己藱C制往往直接反映于項目的PPP合同,約定在整個項目過程中,根據系列考核點的重要程度分別設置相應的考核評分權重,并根據最終的評分結構支付相應比例的費用。由此,績效考核掛鉤付費標準以核增/減項目收益,必然會影響社會資本方的項目收益,當考核不達標的時候,則存在被扣減收益的風險。(二)社會綜合評價降低風險。鑒于PPP項目均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一旦項目履約過程中存在違約或績效考核不達標等,均會給企業的社會公信力造成不利的影響。如,在參與PPP項目競爭中,部分項目會設置對參與的社會資本方以資信、實力等方面的評分考核,若存在有項目績效考核不達標的情形,則必然會制約社會資本方承接新的項目,對企業的商譽及可持續發展造成難以預估的損失。同樣,也適用于尋找PPP項目聯合體方的內容。《PPP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記錄社會資本方等相關項目參與方的失信行為,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三、社會公眾的職責定位與參與路徑構建
地方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參與研討
一、引言
相對于無限的需求來說,資源總是稀缺的。面對稀缺的資源,人們一直在努力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而資源的配置方式是影響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因素。在市場經濟中,資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場來完成。由于存在外部性,以及為了國家或地區的安全,某些部門或行業不能由市場來決定等現象,市場可能無法完成資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政府進行干預,造成一些特定物品或服務需要由政府生產和提供。即有時政府要由管理服務角色變為投資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另外,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其中的基本建設項目,一般投資額較大,在推動一國或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發揮巨大的聚集和拉動作用,所以有時是國家政府實現經濟發展目標的重要調節手段。
我國從1978年的經濟改革開始,投資體制改革在不斷深化。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頒布是一重要里程碑“。決定”中明確了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完善了政府投資體制。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并合理劃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地方政府的投資主體地位得到明確和鞏固。由地方政府為主導的投資項目稱之為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按“決定”中規定,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投資額較大,建設期較長,在推動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發揮巨大的聚集和拉動作用。同樣,項目一旦失敗,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也是廣泛和巨大的。
在投資活動中,初始決策至關重要,如同產品成本控制主要發生在設計階段一樣,初始決策階段的好壞,直接決定了投資項目的最終結果。然而,我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決策中存在諸多問題,如:對項目決策的重視程度不夠;不該政府投資的項目而安排了投資;投資超過實際需要;宏觀決策、項目決策、項目經營決策三者相互混合;決策程序不合理,我國目前采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決策程序;決策責任不明確等。如何改善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是提高效益和更大程度發揮其對社會的積極作用的關鍵,是關系改革成效和經濟增長的關鍵。
本文通過對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決策主體及相互間關系的分析,試圖發現影響公眾參與決策的因素,進而提出相應的對策,力圖達到改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效益的目的。
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決策主體分析
大眾媒體輿論導向管理策略分析
1政府危機公關與媒體輿論導向概述
政府危機公關是指危機事件發生后,政府為獲取公眾的信任與理解,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是以順利解決危機、提升政府形象為目的。本文主要研究危機事件發生后,政府為使大眾媒體能夠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化解危機,而采取的一些列規范的引導策略。
2政府危機公關媒體輿論導向管理重要性
危機發生后,公眾難免會出現猜測心理,謠言風波不可避免的會隨之產生,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政府形象。大眾媒體的輿論引導對于政府危機公關至關重要,通過規范大眾媒體的輿論導向,可引導公眾正確判斷危機形勢,進而轉變公眾輿論的方向,避免產生謠言,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3大眾媒體輿論導向管理存在的問題
3.1媒體危機輿論導向監督缺乏可操作性
城鄉一體化的法律機制綜述
本文作者:宋望工作單位:河北大學
一、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農村環境保護現狀評析
(一)城鄉一體化發展對于農村環境保護的新要求
2008年7月國務院首次召開全國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會議,要求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家環境保護總體戰略,隨著城鄉環保一體化的推進,這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城鄉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一體化、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一體化、法制建設實現一體化。要求各級政府和公眾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要有同等的使命感,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放在和城市環保同等重要的地位,打破長期存在的城鄉管理二元結構,借鑒城市環保的經驗和先進成果,加大農村環境保護監管力度,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的管理體制,實現與城市環保管理體制的接軌。并要結合農村環境的現實情況,有針對性的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構建新的農村環境法律保護機制,從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體系。
(二)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農村環境保護發展的制約因素
1、農村環境保護政府主導缺位第一,政府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短視。由于現存的政績考核體制,以及基層政府自身利益等種種復雜因素,政府易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追求經濟利益,這在廣大農村尤為突出。地方政府為求其“經濟業績”的提高和政府工作環境的改善等特殊利益的獲取,盲目引進污染企業,甚至予以包庇,而企業創收很大程度上也依賴于地方政府的有效幫助,雙方形成一種互惠互利的“利益趨同”關系。在法制不完善的時期,沒有有效機制對政府的短視及失當行為進行糾正,更使國家環保法規到了地方便成了軟約束。第二,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缺失。我國的環境保護法雖有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對所管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但由于沒有同時建立環保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環保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轄區環境質量惡化的地方政府領導的責任追究缺乏具體規定。[1]政府在行使環境管理權時未盡其責卻無外部約束,這是很多地方政府不能真正履行好環境保護職責的重要原因。第三,政府單方履行環保職能缺乏社會基礎支撐。環境資源作為公共資源,在政府這個代表人的背后,實際擁有者是廣大公眾,他們也是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實際履行者和環境惡化的最終受害者,因此政府環境職能的發揮有賴于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事務之中。但由于我國公眾環保意識和環境權利意識薄弱,參與熱情不高,加上相關機制不健全,使得政府在發揮其環保職能方面缺乏內部動因和外部監督與制衡。2、農村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缺失第一,農村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意識欠缺。據調查數據表明,我國城鄉居民環境意識水平偏低,具體體現在:城鄉居民環境知識水平較低,對環境惡化趨勢感知差;居民的環境保護行為消極,在公共場所環境行為失范;環保意識沒有滲透到社會成員的思想深層,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缺乏應有的基礎。第二,農村環境保護公眾參與途徑缺失?,F階段我國環境立法只有關于公眾參與的一些原則性規定,更沒有具體的可行制度保證公眾參與到農村環境保護之中,并且缺乏鼓勵公眾全過程參與的激勵性規定,無論是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知情權,還是利益表達權和監督權都沒有有效制度予以保障,導致參與途徑缺失,影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意愿的實現。第三,農村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程度不夠。目前我國的公眾參與僅是對環境保護的某一環節或某一階段的參與,并沒有實現對環保全過程的參與。我國的環境保護長期以來都是以末端治理為主,但由于環境危害后果的嚴重性和不可逆轉性,事前的預防和事中參與顯得尤為重要,而現行制度中尚無事前預防的相關制度且事中參與又缺乏一定的保障,這使公眾并不能全面的參與到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之中。由此看來,僅僅依靠政府單方權力對環境事務進行決策或決定或是全由公眾參與環保事務都是不可行的,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與廣大民眾的傾力合作。[2]
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研究
一、媒體監督及其影響
(一)媒體監督的積極意義。1.媒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所發揮的監督作用不可替代。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群眾的耳目喉舌。新聞媒體的最大職責是保證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因此新聞媒體要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合法且合理的監督。新聞媒體的職責之一是宣傳政府政策和國家大政方針,同時新聞媒體也要承擔起反映社會公眾心聲,替人民說話這一職責。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離不開新聞媒體的監督。在報告中提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敝袊伯a黨是為中國人民謀福利的政黨,因此只有共產黨員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實現和得到保障。媒體監督是新聞媒體在反映群眾心聲的前提下,通過媒體的采訪權、報道權等等來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有助于我國從嚴治黨工作方針的落實和實現。2.媒體監督有利于間接實現審判公開。審判公開作為現代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標志著司法的民主化。貝卡利亞作為著名的刑法學家,曾在其著作中說到,“審判應該公開,犯罪的證據也應該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泵襟w監督的最終歸宿是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自由言論權的合法實現。因此,媒體有權利對司法機關甚至司法流程進行合法合理的監督。所以,司法部門在保證司法活動不受干擾的前提下,有義務接受媒體監督,更有義務主動配合媒體完成監督,因此媒體監督有利于審判公開。(二)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介審判”及其危害?!懊浇閷徟小边@一詞最早出現于美國,由報紙審判這一概念衍生而來。西方學者李普曼認為,它是指媒體工作者所的新聞報道,形成并且引領某種錯誤的社會輿論,從而妨礙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惡劣行為[1]。1.媒介審判現象干擾司法審判獨立原則。媒介審判具有很大的危害。新聞媒體放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權,會對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造成干擾和破壞。比如,新聞媒體工作者會在不滿足于做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過度地對司法工作進行干涉,導致公眾被錯誤的輿論所引導,從而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結合實際情況可以發現,新聞媒體工作者過度干涉審判獨立的表現主要是:媒體過度介入會破壞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造成未審先判。媒介審判是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體沒有在合法且合理的前提下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而是憑借不全面的核實和調查,主要依據道德情感標準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未審先判”。由于媒體擁有較強的影響力,從而會引起輿論對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造成干擾,因為新聞媒體通過有選擇性、傾向性、不全面、不完全真實的報道所渲染出來的氛圍和情緒影響廣大受眾,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較高的媒介素養,因此就會導致形成錯誤的社會輿論。媒體會借勢繼續鼓動受眾,受眾會通過各種方式來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嚴重干擾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破壞審判獨立,因而難以保證司法公正[2]。2.媒介審判現象違背司法公正原則。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終防線,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終防線。在司法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人員根據法律所承認的證據斷案,這是司法公正的內涵所在。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共同構成司法公正,前者是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始終秉持公正的原則;后者指法院在堅持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作出公正的審判結果。雖然媒體和司法機關的終極目標都是追求公平正義,但是兩者所依據的原則不同,媒體依據的是道德情感;司法機關所依據的是法律。因此,媒體在追求道德公正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踐踏法律的公正。3.媒介審判現象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象征是法院代表正義,法院同時也受到尊重。但是媒介審判造成的未審先判會嚴重損害法院的威信。一件案子本應以法院的審判結果告終,而媒介審判干擾了法院審判,分散了法院審判的影響力。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公平正義的法治國家,不僅司法機關要做到審判透明化,也要考慮社會公眾的合理意見。因此當媒介審判造成錯誤的社會輿論時,社會公眾發表大量的意見,作為法院就不得不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也需要給社會公眾一個合乎情理的交代。
二、審判獨立與媒體監督的平衡
(一)審判獨立及其作用。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實現權力制衡的重要措施,是指除了國家的司法部門外,其他權力部門不可對司法權的正常運行進行干涉,即使是司法部門也要按照法定程序來有效且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各個國家的審判獨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睂徟歇毩⑹且粋€很好的司法體制,它可以體現出法律程序的嚴謹性和公平性;審判獨立能夠保障司法機關包括法官等重要角色保持中立的態度,從而給審判帶來公正、公平、平等,能夠讓每一個地位不同的人得到同等的對待,從而保障和維護各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審判獨立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從而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運行[3]。(二)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有效的媒體監督是指媒體監督合法合理適度,利用媒體的特殊職能和職責對司法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及時告知社會公眾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僅能夠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也使社會公眾成為監督司法運行的“眼睛”。從而可以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活動不受其他公權力的干擾,促其獨立運行,這是有效的媒體監督。通過對有效的媒體監督進行定義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因為媒體監督的最大特點就是公開性與透明性,另外還具有廣泛性。媒體監督把司法活動的進程實時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實時并及時地了解司法活動的相關司法程序,有了全社會眼睛的監督,可以有效遏制其他公權力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對司法權進行干擾和控制,也有利于遏制司法權的行使人濫用權力,使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保障司法機關在保持公正中立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做出公正的司法判決,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民做主的和諧社會。媒體監督的有效實施有利于社會公眾自由言論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媒體通過把司法活動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正確了解司法程序、審判獨立的概念和作用,強化社會公眾對審判獨立這一法制觀念的熟悉和肯定,號召社會公眾同新聞媒體共同進行司法監督,保障審判獨立,做到通過公眾影響社會生活甚至歷史的發展。新聞媒體介入監督司法活動,有利于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由于社會地位不同,受害人可能會處于劣勢,這時他可以通過媒體,把他在司法活動中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等等如實告知社會公眾,從而獲得同情和支援,促使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判決,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有效的媒體監督不僅可以促進審判獨立,還保障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4]。
三、如何構建媒介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合理關系
(一)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眾認識社會和了解社會的眼睛,新聞媒體工作者不應僅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更應放眼于國家的發展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從而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和使命,用自身的影響力去推動社會的穩步向前發展,實現媒體和新聞業的社會價值。明晰新聞媒體責任,在一個合理的“度”的前提下去開展新聞媒體工作就變成了一種必要。除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合理規制外,本文再提出兩點建議。1.建立行業內部監督機制。不僅要讓輿論監督成為制衡權力部門的一把利劍,也要讓其成為監督新聞媒體合理運行的一柄長刀。新聞媒體作為百姓公眾接收第一手新聞的信息源,如果出現不報道、錯報道、虛假報道,都極有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所以應當加強對新聞媒體的監督。2.建立行業內部評測考核。建立行業協會,定期對各新聞單位所新聞的真實性以及合理性進行評測考核。對于不達標者責令改正或內部警告;不改者,則向社會公告。(二)加強司法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1.司法公開透明化步伐加大。深入考究當下新聞媒體綁架輿論,輿論綁架審判的根源,其實還是司法公開不夠透明化,對于大部分的案情,社會公眾還是通過捕風捉影的各種新聞信息渠道了解到的,但其中諸多是變了“味”的。如果司法公開透明化的程度切實得到了增強,社會公眾可以直接通過司法機關了解案情以及庭審經過,那么也就沒有那么多不實且低俗的新聞賣點了。2.司法新聞辦的構建。司法新聞辦,顧名思義就是司法機關下的新聞發言部門,具體來講其工作內容就是對案情簡介、開庭審理、裁判文書等一系列(下轉第141頁)上的步步為營,不論是利用原生廣告吸金,還是從“付費墻”到“數字化訂閱”全力打造屬于自己的經濟引擎,都是為了實現“影響力有效轉化”這一個終極目標。圖5:《紐約時報》數字化訂閱人數2011-2016數據來源:《紐約時報》收入結構大調整:“用戶變現”才是王道,網易新聞學院,2017-02-21,dy.163.com/v2/article/detail/CDQEPJD105118VJ5.html報紙的數字化轉型絕不是盲目跟風,想哪做哪?!坝绊懥洕辈粌H僅是傳媒產業的經濟本質與盈利模式,更應是報紙數字化轉型的大邏輯,是各項具體措施的價值所在。
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及司法保護論文
[摘要]當前,公眾人物隱私權與知情權日顯沖突,由此而來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對公眾人物及其隱私權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權認定作了介紹,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公眾人物隱私權知情權
一、公眾人物及其隱私權概述
(一)公眾人物的含義
公眾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國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在該案中,布倫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員”(Publicofficial)的概念,并樹立了“確有惡意”原則。三年后,在“足球教練訴退伍軍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眾人物的概念。首法官沃倫認為:“公眾人物是指其在關系到公共問題和公共事件的觀點與行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與政府官員對于相同問題和事件的態度和行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當?!盵1]此案的判決顯示法院認為公眾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羅森布魯訴大都會新聞有限公司案”將“確有惡意原則”確立為適用于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對個人報道的場合,后成為新聞法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新經濟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摘要]我國現行規劃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來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多規并立”的弊端也逐漸暴露出來。為了化解矛盾、規避風險,從中央到地方紛紛探索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進行整合,力爭形成“一個縣(市)、一本規劃、一張藍圖”。為了確?!岸嘁幒弦弧钡捻樌麑崿F,必須完善“多規合一”的法律機制。
[關鍵詞]“多規并立”;“多規合一”;法律規制
1引言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仿照蘇聯模式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管理領域采取“大政府、小社會”的模式,各部門從履行自身管理職能的角度入手組織編制了不同類型的規劃,我國規劃領域呈現出“多規并立”的局面。不可否認,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來的探索實踐,我國各項規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譜寫了光輝的篇章。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多規并立”的格局下,現行規劃體系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出現了從“量變”引起“質變”的危險趨勢。如何防范“多規”之利向“多規”之弊逆轉已成為擺在我國規劃決策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
2我國現行規劃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由政府出臺的規劃類型有80余種,其中法定規劃有20余種,[1]較為重要的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為了研究方便,文章將以上述四種規劃作為研究對象。通過研究發現,我國現行規劃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問題。2.1規劃法制化建設滯后,規劃實施缺乏法制保障。首先,我國規劃法規體系尚不完善。不同類型的規劃編制所依據的法規體系存在較大差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憲法》編制,但是在該領域缺少基本法為其提供法律依據,配套法和相關法也處于缺位狀態,法規體系尚未健全。[2]城鄉規劃依據《城鄉規劃法》編制,此外在該領域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法規規章與之相配套。相對而言,城鄉規劃法規體系較為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土地管理法》編制,在該領域同樣有相關的法規規章與之相配套。整體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規體系也較為完善。環境保護規劃依據《環境保護法》編制,除此之外,直接涉及環境保護規劃的法規規章數量很少,環境保護規劃缺乏完善的法規體系。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尚未形成統一、完善的規劃法規體系。就具體規劃而言,除了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法制建設進程仍較為落后。其次,我國規劃法律關系模糊不清。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由此可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我國現行規劃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政策性。然而就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而言,三類規劃的法律地位相同,這也就造成了當不同規劃之間出現沖突時無法從法律層面解決誰服從誰的問題。上述法律對于不同規劃之間的關系多采用“相銜接”這樣的詞匯描述,然而具體該如何銜接卻未做說明,導致在很多情況下有關部門往往空有銜接的意愿但無銜接的具體措施,使得規劃矛盾難以協調。2.2現行規劃體系結構復雜,縱向、橫向問題突出。我國現行規劃體系可以描述為一個由縱向規劃層級和橫向規劃類型交織而成的“條塊分割”的規劃網絡,導致實踐中大量問題的產生,可以用“上下不銜接,左右有沖突”來概括。[3]從縱向上看,一方面,我國規劃層級間關系不盡合理。理論上講,不同層級規劃之間應當體現出明顯的差異性,上級規劃側重于戰略性、政策性而下級規劃側重于可操作性、適應性。但是目前卻存在著上級規劃戰略性、政策性不足而下級規劃簡單模仿上級規劃導致操作性、適應性不強的問題。[4]另一方面,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利益沖突會影響到規劃的實施。當自身利益達到一定程度足以沖破政府行為規范約束的時候,下級政府就會不顧上級政府規劃而追求自身利益進而出現“政策執行失真”的現象。[5]所謂“政策執行失真”是指公共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與政策內容不符、偏離政策目標、違背政策精神的現象。[6]從橫向上看,長期以來各部門圍繞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從事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雖然部門分工是專業化的客觀要求,但是各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爭相編制“自己部門的規劃”容易因為缺乏溝通協調而誘發“孤島現象”。所謂“孤島現象”是指政府機構間在職能、資源、信息、利益等方面因為不能滿足多元組織主體充分整合、及時交流、高效利用的一種狀態。[6]2.3規劃決策缺少公眾參與,規劃科學性、民主性不足首先,我國公眾參與限制性因素較多。從主觀方面看,由于我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向新興的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時間較短,公眾的民主意識普遍不高,導致參與規劃主要是出于個人興趣而非社會責任感。除非某一規劃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否則很難想象一個人會為了與自己毫無利害關系的規劃而“發聲”。從客觀方面看,各項規劃的專業色彩濃厚而公眾由于缺乏專業知識難以參與到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若要提高公眾的參與程度,當務之急是向公眾普及相關專業知識使其具備參與規劃編制的能力。這項工作需要政府部門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無疑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其次,我國公眾參與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保障公民參與規劃的權利。法律規定上的缺失使得公眾參與成為各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備選項”而非“必選項”,不僅造成公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規劃的科學性與民主性。反觀國外,以英國為例,1990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案》規定每一種類型的開發規劃從編制、公布、審批到訴訟的程序都有法定的公眾參與內容,公眾參與因此被視作英國規劃法規體系的“骨架”。[7]2.4權責不對等造成規劃權力濫用與規劃責任缺失。首先,現有法律法規內容不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部門權力的規定常常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造成了政府部門權力內容模糊不清、權力邊界相互交叉,進而為政府部門隨意擴張權力提供了可乘之機。由于實踐中政府部門掌握了權力就等同于獲得了利益,因而各部門爭權現象屢見不鮮,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關系的緊張,更影響了日常工作的開展。相較于高度概括的政府部門權力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部門責任的規定不僅更為模糊,很多情況下甚至是缺失的,這就造成了現實中“有權無責”的現象經常發生,導致規劃權力成為各部門競相爭奪的焦點。其次,規劃權力缺乏有效監督。規劃權力的行使需要來自上級、同級部門以及公眾的監督。而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規劃領域存在著上級監督虛化、同級監督弱化、公眾監督缺失等問題。第一,我國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領導主要集中在宏觀方面,對于規劃編制這樣的具體事務則關注較少,這也就造成了上級監督虛化,往往流于形式而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第二,長期以來各部門將編制規劃的權力看成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往往不允許其他部門“指手畫腳”。而由于各個部門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互不買賬”造成同級監督弱化,無法避免各自為政的現象發生。第三,由于現行法律未就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各個部門編制規劃時缺乏透明度以及公眾缺少參與規劃的途徑和機會。再加上公眾專業知識匱乏,無法對規劃編制發揮監督作用造成了規劃領域公眾監督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