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8: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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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沖突中的利益衡量探索

研究民法沖突的難點在于由于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的復雜性?!白鳛樯鐣卫淼墓ぞ?,民法就是通過對特定類型沖突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以實現其組織社會秩序的功能?!保?](P104-105)民法學視角下沖突也被闡釋為民事權利沖突,①“權利不是一種純客觀的東西,也不是一種純主觀的東西,而是一種主客觀相結合的產物。這種主客觀具體而言,就是利益和價值(或價值觀)。利益代表了客觀的根由,價值代表了主觀的需求……權利沖突的實質就是利益的沖突和價值的沖突”,[2]從不同的層次揭示權利沖突歸納民法沖突的類型可以概括為法規范沖突、法價值沖突和法益沖突。國外對民法學視角下的沖突解決路徑主要表現為關于民法方法論的探討,以德國和日本的理論研究較為深入和發達,形成了體系嚴謹的民法解釋學。②以利益衡量論為名的相關理論就是民法解釋學中比較有影響力的理論之一,①在裁判形成中價值判斷先行的認識被有意無意的普遍認同,而在法學研究上也有功能主義傾向的表現。這根源于社會條件的變化日益迅速而導致既有法律秩序與社會生活實際的不協調,社會生活方式的多樣化和價值多元化乃至價值體系的迅速變化等使得利益衡量成為必然路徑,但又是難以在實踐中操作的“理想”工具。增強作為一種主觀行為的利益衡量的科學性,除了在方法論上確立利益衡量的存在,更有必要通過確立外部具體程序等方式建立客觀的科學的規則體系。在解釋適用民法規范的過程中將利益衡量限定在符合民法體系和邏輯的范圍內。當然,這種超越法律條文的解釋規則的形成有賴于遵循先例的實踐導向和程序規則的限制,所以本文的研究一個隱含的前提是根據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個案裁判時的利益衡量進行規律性總結,通過遵循先例并依據一定的程序形成規則而尋找價值共識或者確立說服一般人接受裁判者的價值判斷的一般理由。

一、民法學視角下沖突的類型及成因

在民法學視角下因為觀察問題視角的差別而對法律沖突有不同類型的歸納,其中法規范沖突是對于文本上或者運行中具體法規范關系的考察,是居于表象層面的民法沖突;②而法價值沖突則是超越法規范沖突單純對于規則的考察,涉及到法與周邊社會因素綜合考量的問題,主要涉及社會的價值判斷問題,屬于民法沖突的深層表現;③法規范沖突和法價值沖突不能在具體規范的層面上予以解決,最終都涉及到揭示其所包含的利益沖突的問題,社會主體多元化的利益沖突是民法視角下沖突的根本成因。

(一)法規范沖突是民法學沖突的表象

民法沖突首先表現為民法規范上的沖突。④民法視角下的法規范沖突一般應排除顯性的法規范沖突,僅指解釋適用法律規范的過程中,因相同位階的法律規范———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之間,因為具體個案糾紛的處理而具體顯現的沖突。例如《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規定與《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⑤兩個法條所涉及的民法規范相互沖突在適用的過程中不能自我解釋,如果符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條件,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或者得到原權利人追認,那么無論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都因為合同從效力待定變成有效而正常的取得權利。此時第三人取得權利是基于有效的合同繼受取得而無需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可對抗包括原權利人在內的所有不特定主體。而與之相反的話,則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的合同無效,此時第三人要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對抗原權利人,則其隱含的一個條件是“轉讓合同無效”,而如果按照我國學界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解釋,則只能把善意取得合同認定為有效才符合法律制度的內在邏輯。[3]法規范層面的民法沖突雖然常表現為隱性,但仍然是民法沖突的表象。因為從立法者的角度來說是不能容忍法規范沖突的存在的,顯性的法規范沖突會因為法律的位階等規則得到協調,或者說法律所意圖構建的秩序應是自我完善的。而法規范沖突的隱性存在則是因為民事立法過程中某一時點追求的價值目標出現不一致,或者說在此處所欲追求的價值目標與彼處欲實現的價值目標有不一致時,意欲自我完善的秩序無形中讓位于多元的價值追求。

(二)法價值沖突是民法沖突的深層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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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績效衡量指標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探討了中國現階段的審計績效衡量指標體系,介紹了美國審計的績效衡量指標。在比較研究中美審計績效指標方面的主要差異的基礎上,提出建立與目前中國國家審計績效指標體系相銜接的“成本效益比”綜合指標。

[關鍵詞]中美國家審計績效;比較研究;中國指標體系;美國指標體系;成本效益比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推進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工作”,這就要求中國審計不斷地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并結合中國具體情況,在實踐中不斷反復地探索出一套能夠反映和促進中國現階段審計事業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其主要方向在于改革中國目前以傳統合法性審計為主的審計機關績效衡量指標,引入基于效益性審計的績效衡量指標,構筑以合法性審計和效益性審計并重的審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并且要逐步開展運用“成本效益比”這種理念和技術來評估作為公共服務機構之一的審計機關的績效。為了更好地促進這項工作的開展,本文擬比較研究中美兩國的國家審計績效定量評價指標體系,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應建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本效益綜合指標。

一、中國現階段的審計績效衡量指標體系

在中國,對國家審計績效評價指標的專門研究少之又少,系統的理論總結更是寥若晨星。2003年,審計署辦公廳曾經在審計署網站上公布了一個稱為“業務績效”的網頁,這是目前人們所能找到的專門總結“審計業務績效”的唯一一份文獻。另外,《中國審計》2003年刊登了一系列介紹各個地方審計機關和審計署派出機構的文章,其中每一篇文章的“數字看審計”部分都對審計單位數、查出違紀違規金額、審計信息編報與被采用情況、各類工作獲獎情況等數字及相關圖表進行了介紹。綜合上述審計署文獻和來自基層的第一手原始資料,中國現階段的審計績效衡量指標體系可以歸納如下:

(一)審計單位數和審計項目數:可進一步按照不同的審計對象細分。例如,“每年審計的單位數由1983年的1200多個增加到2001年的14萬多個”:“全國共完成經濟責任審計項目5.7萬個,審計黨政領導干部4.2萬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1.5萬名”。更詳細的指標還有按照審計類別分類的審計單位數的審計項目數,不同的審計對象包括:預算執行、財政決算、金融、固定資產投資、企業、行政事業、國外貸款援助項目和農業與資源環保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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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衡量論文

【關鍵詞】/中國歷史/世界歷史

【正文】

以研究而聞名于世界的美國學者施拉姆曾說過:“二十世紀的重要人物幾乎沒有誰像那樣受到極不相同的各種各樣的評價?!盵1]出現這種情況一點也不奇怪。除自身的理論與實踐異常豐富、復雜的原因外,主要同評論者的政治態度、思想傾向、文化背景、知識構成、個人情趣、資料掌握、研究方法等主體狀態有直接關系,正可謂智者見智,仁者見仁。就研究方法而言,對這樣的歷史人物,只有從歷史高度加以衡量,才會對他有一個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價。從歷史高度衡量主要是指在評價時,要著眼于大者、主流,以是否推動社會進步為根本標準,而不能為細微末節所模糊、迷惑;要放在具體的歷史條件下加以評析,而不能脫離具體的歷史條件以今天的要求來苛求前人;要放在歷史長河中加以衡量,而不能只看當時一時的得失。隨著時間的流逝,對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的個別細節將會淡忘、模糊,而他的歷史價值和意義將更加真實地顯現。

一、從中華民族歷史衡量

從歷史衡量,首先是從中華民族歷史來看。中華民族有五千余年的悠久歷史,是世界文明古國之一,對人類歷史做出過偉大的貢獻。直至明代中葉,中國社會一直處于向上發展的時期,中國的生產力、科學技術和思想文化在世界上處于領先的地位,中華民族走在人類文明發展的前列。但從明代中葉以后,中國封建社會進入衰老時期,中國社會中出現的資本主義萌芽未能像西歐諸國那樣得到迅速發展,中國開始漸漸落后于世界先進水平。清朝前期,中國社會有所發展,清朝對中國歷史發展有重要的貢獻,這是應充分肯定的。但從總體來講,此時中國封建社會已進入末期,中國與先期進入資本主義的西方國家的差距正在迅速擴大。而當權的統治者依然以天朝自居,夜郎自大,閉關鎖國,對世界新的發展渾然不知,頑固守舊,反對變革。所謂康乾盛世,其實不過是封建社會在衰亡前出現的回光反照而已,它已不能同歷史上出現過的封建社會處于上升時期的西漢盛世、唐朝盛世相提并論。不朽的中國古典小說——曹雪芹的《紅樓夢》正是以藝術的形式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的封建制度在“盛世”之下走向衰敗滅亡的趨勢。

1840年鴉片戰爭后,中國成為資本主義列強爭奪和瓜分的肥肉,民族危機日益加深。為了挽救民族的危亡,中國人民進行了太平天國革命、中法戰爭、中日戰爭、、義和團運動、辛亥革命等反對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斗爭,但都沒有成功,沒有能從根本上扭轉中國社會衰頹的趨勢。在不屈不撓的斗爭中,代表中華民族最先進力量的中國共產黨誕生了,中華民族的解放運動由此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但革命的道路是不平坦的,革命斗爭在艱難曲折中前進。中國共產黨人在經過了勝利與失敗的比較,付出了血的代價后,才逐步認識中國革命規律,找到中國革命的道路,選擇為自己的領袖。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站起來了,中華民族再也不是一個被人侮辱、欺凌的民族。新中國成立后,繼續領導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頂住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大國沙文主義的侵略、干涉,獨立自主,自力更生,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捍衛了國家的主權,民族的尊嚴。在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的現代化沒有多少建樹。新中國成立后,中國的現代化事業雖然出現過“”、“”那樣的嚴重失誤,但總起來看成績巨大。在的領導下,新中國在經濟、教育、科學、文化極端落后的基礎上迅速地建立起一個獨立自主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成功研制了原子彈、氫彈,發射了導彈、人造衛星,現代化事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僅是現代中國革命之父,新中國的主要締造者,而且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開拓者和奠基者??傊?,是在的領導下,中華民族才扭轉了自明朝中葉以來停滯不前、日益衰頹的趨勢,結束了一百多年備受帝國主義侵略、欺負的歷史,再次進入了一個生氣勃勃、向前奮進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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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與情況判決論文

[摘要]:情況判決是法官在多種利益沖突之下,運用利益衡量所作的一種行政判決。但利益衡量本身不可能提供一種固定不變的程序化標準指導人們的具體操作。利益衡量的前提是案件中存在無法自行消解的利益沖突,且所要衡量的利益之間在上沒有規定其等級及從屬地位。利益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首要目標。個人利益應納入情況判決利益衡量的范圍。情況判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應作為法治原則的例外而謹慎利用。

[關鍵詞]:情況判決利益衡量妥當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是我國大陸關于情況判決的規定。情況判決制度最早起源于日本,日本《行政案件訴訟法》第32條規定:由于撤銷(處分)將給公共利益帶來嚴重危害,在考慮原告所蒙受的損害的程度,其損害的賠償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況的基礎上,認為撤銷處分或者裁決不符合公共利益時,法院可以駁回請求。在我國地區行政訴訟法也有情況判決的規定。臺灣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于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于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于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情況判決的實質是一個本應撤銷的違法行政行為由于考量公益因素而使該行政行為效力繼續存在,并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賠償行政相對人損失的判決方式。適用該判決的前提是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如何認定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由于案件的紛繁復雜及個案特殊性,法律也不可能對何種情況下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作確認違法判決作出規定。這就需要法官在違法行政行為應予撤銷的制度利益與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公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應當說,利益衡量是適用情況判決的關鍵。利益衡量方法如何適用于訴訟判決,雖然在近年來的學術文章有所論述,但由于利益衡量方法本身的不確定性,利益衡量尚沒有一個規范、確定的操作方法,故對利益衡量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利益衡量的淵源及內涵

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解釋方法論源于德國的自由法學,傳統的概念法學強調形式邏輯在適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將具體案件中進行利益衡量的可能性從法官判案過程中完全排除?!案拍钪髁x法是從這樣一個假設出發的,即使在法律制度是‘無缺陷''''的,以及通過適當的邏輯,便能從現存的實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確的判決?!盵1]而以耶林“目的法學”引發的自由法學運動認為成文法存在著不可克服的漏洞。法官不能僅憑邏輯推理適用法律,而是應當在法目的的支配下,從成文法中發現處理案件的一般規則,從而使案件處理的結果符合社會的需要?!白杂煞▽W家并不想解除法官忠實于成文法的一般義務。然而,當實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確的時候,或者當當代立法者不可能按法律的要求審判案件的時候,那么法官就應當根據其個人主觀的法律意識來判決?!盵2]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先驅霍姆斯提出兩個著名的論斷:“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就是對法院事實上將作什么的預測”。日本在上個世紀60年代受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產生了利益衡量,其代表人物是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了各自的利益衡量理論。臺灣學者楊仁壽對利益衡量作如下的解釋:“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業以衡量,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這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在發現立法者對各種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知立法者的價值判斷?!盵3]利益衡量首先要厘清以下問題:

(一)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多個法益之間的沖突。如果案件中只存在一種法益,法官則無自由裁量之余地,應依法作出判決?!罢谴嬖谥鄠€利益,并且每一種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價值,而法律上又未確定何種價值優先,因而造成司法機關必須通過解釋的方法來進行相關的利益衡量?!盵4]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法官有時面臨的案件之中存在著無法消解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與案件有關的多種利益均受法律保護,而案件的處理結果只能選擇保護其中一方的利益,此種狀況下,法律條文是不能給出既定的答案的。換言之,法律對某法律事實缺乏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是利益衡量的適用前提,只有當適用法律之一般規定有違個案公正,并影響法的公平正義價值時,才可作為特殊情況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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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信息價值衡量準則質量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文獻回顧;研究設計;實證分析;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允價值計量一直都是國際會計界研究與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準則不同程度地使用了公允價值、研究對象也由最初對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優劣問題的爭論轉而研究公允價值在準則中的應用效果等問題、公允價值的使用范圍將會逐漸增大、公允價值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見、信息觀和計量觀是財務呈報理論研究的兩個主要流派、計量觀主張通過引入新的計量手段、樣本選擇及數據處理、描述性分析、模型(1)的實證檢驗結果、模型(2)的實證檢驗結果、新準則實施之后季度會計盈余的價值相關性有所提高、積極培育公允價值應用的市場條件等,具體請詳見。

一、引言

自20世紀70年代公允價值概念首次出現在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報告書第4號(APBStatementNo.4)以來,公允價值計量一直都是國際會計界研究與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到目前,公允價值已成為美國等國家會計準則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財務報告決策有用性的目標得以進一步明確,公允價值也一改以往尷尬和羞澀的處境而成為計量會計要素的基本屬性之一,而且在5種計量屬性之中,公允價值因其在具體會計準則中的使用次數僅次于歷史成本而成為最活躍的計量屬性之一。據統計,在38項具體準則中,有17項

準則不同程度地使用了公允價值,約占具體準則數量的45%。會計準則是具有“經濟后果”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引入,不僅關系到企業資產和負債等要素的計量,而且影響著公司各會計期間盈余計量的準確性,而公司盈余又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風向標”。由此可見,會計盈余信息價值相關性的高低不僅是評價會計信息質量高低的重要參照,也是衡量準則質量高低的重要依據。

后文的結構安排是:第二部分是國內外文獻回顧,第三部分是理論分析及研究假設的提出,第四部分是實證檢驗和分析,第五部分是研究結論及相關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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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判決與利益衡量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情況判決是法官在多種利益沖突之下,運用利益衡量方法所作的一種行政判決。但利益衡量本身不可能提供一種固定不變的程序化標準指導人們的具體操作。利益衡量的前提是案件中存在無法自行消解的利益沖突,且所要衡量的利益之間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其等級及從屬地位。利益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首要目標。個人利益應納入情況判決利益衡量的范圍。情況判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應作為法治原則的例外而謹慎利用。

[關鍵詞]:情況判決利益衡量妥當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是我國大陸關于情況判決的規定。情況判決制度最早起源于日本,日本《行政案件訴訟法》第32條規定:由于撤銷(處分)將給公共利益帶來嚴重危害,在考慮原告所蒙受的損害的程度,其損害的賠償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況的基礎上,認為撤銷處分或者裁決不符合公共利益時,法院可以駁回請求。在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也有情況判決的規定。臺灣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于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于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于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情況判決的實質是一個本應撤銷的違法行政行為由于考量公益因素而使該行政行為效力繼續存在,并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賠償行政相對人損失的判決方式。適用該判決的前提是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如何認定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由于案件的紛繁復雜及個案特殊性,法律也不可能對何種情況下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作確認違法判決作出規定。這就需要法官在違法行政行為應予撤銷的制度利益與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社會公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應當說,利益衡量是適用情況判決的關鍵。利益衡量方法如何適用于訴訟判決,雖然在近年來的學術文章有所論述,但由于利益衡量方法本身的不確定性,利益衡量尚沒有一個規范、確定的操作方法,故對利益衡量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利益衡量的淵源及內涵

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解釋方法論源于德國的自由法學,傳統的概念法學強調形式邏輯在適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將具體案件中進行利益衡量的可能性從法官判案過程中完全排除?!案拍钪髁x法理學是從這樣一個假設出發的,即使在法律制度是‘無缺陷''''的,以及通過適當的邏輯分析,便能從現存的實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確的判決?!盵1]而以耶林“目的法學”引發的自由法學運動認為成文法存在著不可克服的漏洞。法官不能僅憑邏輯推理適用法律,而是應當在法目的的支配下,從成文法中發現處理案件的一般規則,從而使案件處理的結果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白杂煞▽W家并不想解除法官忠實于成文法的一般義務。然而,當實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確的時候,或者當當代立法者不可能按法律的要求審判案件的時候,那么法官就應當根據其個人主觀的法律意識來判決?!盵2]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先驅霍姆斯提出兩個著名的論斷:“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就是對法院事實上將作什么的預測”。日本在上個世紀60年代受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影響產生了利益衡量理論,其代表人物是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了各自的利益衡量理論。臺灣學者楊仁壽對利益衡量作如下的解釋:“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業以衡量,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這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在發現立法者對各種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知立法者的價值判斷?!盵3]利益衡量首先要厘清以下問題:

(一)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多個法益之間的沖突。如果案件中只存在一種法益,法官則無自由裁量之余地,應依法作出判決?!罢谴嬖谥鄠€利益,并且每一種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價值,而法律上又未確定何種價值優先,因而造成司法機關必須通過解釋的方法來進行相關的利益衡量?!盵4]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法官有時面臨的案件之中存在著無法消解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與案件有關的多種利益均受法律保護,而案件的處理結果只能選擇保護其中一方的利益,此種狀況下,法律條文是不能給出既定的答案的。換言之,法律對某法律事實缺乏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是利益衡量的適用前提,只有當適用法律之一般規定有違個案公正,并影響法的公平正義價值時,才可作為特殊情況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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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基礎問題思索

一.利益衡量理論的歷史背景

法學方法上的利益衡量出現在自由法運動之后。法學方法,確切地說就是在私法領域將法律規范適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適用法律過程中對法律進行解釋的方法以及法院發展法律的方法。[1]利益衡量理論的出現,與上世紀初法學方法的變遷有著深刻聯系。在德國,由歷史法學派發展而來的概念法學(begriffsjuriprudenz),在19世紀至溫德夏特(WindschEid)達到頂峰;法國的概念法學來自于啟蒙的自由主義,主要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概念法學以其概念給定的精準、邏輯分析的嚴密以及對法典的頑固崇拜聞名于世,同時也認定法官在實踐中的全部作用僅僅是機械執行既有法律。日本學者碧海純一編著的《法學史》認為,到19世紀后期,概念法學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共同現象。在英美,雖沒有與概念法學相對應的用語,但所謂形式論者(formalist)或分析法學(analyticaljurisprudence)的思考方法,實際上也是一種堅持概念與邏輯分析的學術潮流。晚年的耶林(Jhering)對概念法學痛加批判,其影響及于法國,引起了學界的普遍反思,即后世所謂“自由法運動”。經此沖擊,20世紀初在德國出現了以黑克(Heck)為代表的利益法學,在美國出現了以龐德(Pound)為代表的社會法學和以盧埃林(Llewellyn)、弗蘭克(Frank)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法學,這些理論都毫無例外地一致反對固守概念與邏輯以及由此帶來的對現實不可避免的忽視。利益衡量正是利益法學派(JurisprudenceofInterests)的主要觀點和口號。

盡管在成文法體系下,法官仍然是釋法與適法的主要力量,但任何制定法的出現本身都隱含了對法官的約束和不信任,即要求裁判者嚴格遵從制定法的法規,不得恣意判斷?!兜聡穹ǖ洹敷w現出對立法的過分信賴,不允許法官以個人評判代替基本國民總意所決定的立法,但是機械適用法律越來越不能得出妥當的結論,無論是民眾還是法律人都要求打破概念的桎梏;美國總統羅斯福新政期間,若干新政立法如縮短勞動時間、規定最低工資等由于傳統法學堅持對憲法的機械適用而被裁定違憲,法學被要求在政治上對新政做出配合與聲援。這些也是利益衡量出現的思想基礎之一。

上世紀60年代,日本出現利益衡量論。加藤一郎的《法解釋學的論理與利益衡量》與星野英一稍晚發表的《民法解釋論序說》兩篇文章分別對利益衡量進行了論述并將之體系化,在概念法學余痕甚深的日本法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盡管加藤教授本人并無將利益衡量論作為一種特定方法論的意思,圍繞著利益衡量論也存在不少爭議,但多數日本學者仍將之作為一種方法論來看待,并且由于利益衡量論“符合日本特別是戰后民法解釋學發展的主流,加之提倡者的學術地位,使利益衡量論不僅對近代民法解釋學并且對裁判實務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2]

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學者梁慧星教授將利益衡量論介紹進我國,他在1995年出版的專著《民法解釋學》一書中設專章對利益衡量理論進行了介紹。利益衡量作為民法解釋學的一部分,在司法實踐要求重視法律解釋的大背景下,開始被運用到具體案件的裁判中,在司法實踐中首次運用利益衡量是廣東省高級法院審理的“五月花”一案;理論研究上,梁彗星教授于1995年發表的《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和利益衡量》(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一文嘗試用利益衡量論的方法分析具體案件;而根據學者梁上上考證,喻敏撰寫的《也論民法解釋中的漏洞補充、價值補充以及作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則是國內實務界較早做出回應的文章之一。

二.利益衡量的基本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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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基礎問題探索

關鍵詞:利益衡量/價值判斷/操作過程/界限

內容提要:利益衡量是利益法學派主要為反對概念法學而提出的口號,其實質是要求置重法的實際效能,突出法律對法共同體中諸欲求及欲求傾向的滿足。概念法學漠視實際利益,使司法實踐成為邏輯推理的游戲,利益衡量的出現具有歷史必然性。在具體案件中達致利益衡量具有基本的操作過程,法官需要在不同利益類型之間進行眼光流轉并加以平衡,好的法官在這一過程中能夠盡量擺脫無關因素的影響。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合理界限,先天的主觀色彩和實際操作上的不嚴密會造成利益衡量的濫用。當為而不為、不當為而為、當為而錯為是利益衡量濫用的基本樣態。

一.利益衡量理論的歷史背景

法學方法上的利益衡量出現在自由法運動之后。法學方法,確切地說就是在私法領域將法律規范適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適用法律過程中對法律進行解釋的方法以及法院發展法律的方法。[1]利益衡量理論的出現,與上世紀初法學方法的變遷有著深刻聯系。在德國,由歷史法學派發展而來的概念法學(begriffsjuriprudenz),在19世紀至溫德夏特(WindschEid)達到頂峰;法國的概念法學來自于啟蒙的自由主義,主要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概念法學以其概念給定的精準、邏輯分析的嚴密以及對法典的頑固崇拜聞名于世,同時也認定法官在實踐中的全部作用僅僅是機械執行既有法律。日本學者碧海純一編著的《法學史》認為,到19世紀后期,概念法學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共同現象。在英美,雖沒有與概念法學相對應的用語,但所謂形式論者(formalist)或分析法學(analyticaljurisprudence)的思考方法,實際上也是一種堅持概念與邏輯分析的學術潮流。晚年的耶林(Jhering)對概念法學痛加批判,其影響及于法國,引起了學界的普遍反思,即后世所謂“自由法運動”。經此沖擊,20世紀初在德國出現了以黑克(Heck)為代表的利益法學,在美國出現了以龐德(Pound)為代表的社會法學和以盧埃林(Llewellyn)、弗蘭克(Frank)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法學,這些理論都毫無例外地一致反對固守概念與邏輯以及由此帶來的對現實不可避免的忽視。利益衡量正是利益法學派(JurisprudenceofInterests)的主要觀點和口號。

盡管在成文法體系下,法官仍然是釋法與適法的主要力量,但任何制定法的出現本身都隱含了對法官的約束和不信任,即要求裁判者嚴格遵從制定法的法規,不得恣意判斷?!兜聡穹ǖ洹敷w現出對立法的過分信賴,不允許法官以個人評判代替基本國民總意所決定的立法,但是機械適用法律越來越不能得出妥當的結論,無論是民眾還是法律人都要求打破概念的桎梏;美國總統羅斯福新政期間,若干新政立法如縮短勞動時間、規定最低工資等由于傳統法學堅持對憲法的機械適用而被裁定違憲,法學被要求在政治上對新政做出配合與聲援。這些也是利益衡量出現的思想基礎之一。

上世紀60年代,日本出現利益衡量論。加藤一郎的《法解釋學的論理與利益衡量》與星野英一稍晚發表的《民法解釋論序說》兩篇文章分別對利益衡量進行了論述并將之體系化,在概念法學余痕甚深的日本法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盡管加藤教授本人并無將利益衡量論作為一種特定方法論的意思,圍繞著利益衡量論也存在不少爭議,但多數日本學者仍將之作為一種方法論來看待,并且由于利益衡量論“符合日本特別是戰后民法解釋學發展的主流,加之提倡者的學術地位,使利益衡量論不僅對近代民法解釋學并且對裁判實務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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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基礎問題

一.利益衡量理論的歷史背景

法學方法上的利益衡量出現在自由法運動之后。法學方法,確切地說就是在私法領域將法律規范適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適用法律過程中對法律進行解釋的方法以及法院發展法律的方法。利益衡量理論的出現,與上世紀初法學方法的變遷有著深刻聯系。在德國,由歷史法學派發展而來的概念法學(begriffsjuriprudenz),在19世紀至溫德夏特(WindschEid)達到頂峰;法國的概念法學來自于啟蒙的自由主義,主要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概念法學以其概念給定的精準、邏輯分析的嚴密以及對法典的頑固崇拜聞名于世,同時也認定法官在實踐中的全部作用僅僅是機械執行既有法律。日本學者碧海純一編著的《法學史》認為,到19世紀后期,概念法學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共同現象。在英美,雖沒有與概念法學相對應的用語,但所謂形式論者(formalist)或分析法學(analyticaljurisprudence)的思考方法,實際上也是一種堅持概念與邏輯分析的學術潮流。晚年的耶林(Jhering)對概念法學痛加批判,其影響及于法國,引起了學界的普遍反思,即后世所謂“自由法運動”。經此沖擊,20世紀初在德國出現了以黑克(Heck)為代表的利益法學,在美國出現了以龐德(Pound)為代表的社會法學和以盧埃林(Llewellyn)、弗蘭克(Frank)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法學,這些理論都毫無例外地一致反對固守概念與邏輯以及由此帶來的對現實不可避免的忽視。利益衡量正是利益法學派(JurisprudenceofInterests)的主要觀點和口號。

盡管在成文法體系下,法官仍然是釋法與適法的主要力量,但任何制定法的出現本身都隱含了對法官的約束和不信任,即要求裁判者嚴格遵從制定法的法規,不得恣意判斷?!兜聡穹ǖ洹敷w現出對立法的過分信賴,不允許法官以個人評判代替基本國民總意所決定的立法,但是機械適用法律越來越不能得出妥當的結論,無論是民眾還是法律人都要求打破概念的桎梏;美國總統羅斯福新政期間,若干新政立法如縮短勞動時間、規定最低工資等由于傳統法學堅持對憲法的機械適用而被裁定違憲,法學被要求在政治上對新政做出配合與聲援。這些也是利益衡量出現的思想基礎之一。

上世紀60年代,日本出現利益衡量論。加藤一郎的《法解釋學的論理與利益衡量》與星野英一稍晚發表的《民法解釋論序說》兩篇文章分別對利益衡量進行了論述并將之體系化,在概念法學余痕甚深的日本法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盡管加藤教授本人并無將利益衡量論作為一種特定方法論的意思,圍繞著利益衡量論也存在不少爭議,但多數日本學者仍將之作為一種方法論來看待,并且由于利益衡量論“符合日本特別是戰后民法解釋學發展的主流,加之提倡者的學術地位,使利益衡量論不僅對近代民法解釋學并且對裁判實務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學者梁慧星教授將利益衡量論介紹進我國,他在1995年出版的專著《民法解釋學》一書中設專章對利益衡量理論進行了介紹。利益衡量作為民法解釋學的一部分,在司法實踐要求重視法律解釋的大背景下,開始被運用到具體案件的裁判中,在司法實踐中首次運用利益衡量是廣東省高級法院審理的“五月花”一案;理論研究上,梁彗星教授于1995年發表的《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和利益衡量》(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一文嘗試用利益衡量論的方法分析具體案件;而根據學者梁上上考證,喻敏撰寫的《也論民法解釋中的漏洞補充、價值補充以及作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則是國內實務界較早做出回應的文章之一。

二.利益衡量的基本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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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質量衡量標準構建論文

[關鍵詞]審計質量;衡量標準體系;審計目標;社會期望

[摘要]要有效解決審計質量及其控制問題首先必須解決審計質量衡量標準的建立問題。本文首先從語義和分析方法這兩個方面提出觀點,作為分析審計質量衡量標準的前提,并從“標準”這一概念的一般特征作為分析的邏輯起點,推導出審計質量衡量標準的構筑基礎,在此基礎上試圖建立一個互動的、相對完整的審計質量衡量標準體系。該體系由以下四個基礎因子組成:審計目標、社會期望、職業標準和法規制度。分析該系統中各因子的特征及其相互關系是本文的重點所在。

審計質量是審計業務工作的優劣程度,也就是審計結果達到審計目標的有效程度。關心審計質量的社會力量可分為三種:代表法規制度的國家及政府管理部門、代表職業標準的審計職業界,代表社會期望的社會公眾。法規制度、審計職業和社會期望標準這三個基礎因子,相對獨立,卻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緊緊圍繞審計目標這一核心標準,共同構筑成一個相對完整的審計質量衡量標準體系。這三者關系描述如下:

法規制度(最低衡量標準)

職業標準(現實衡量標準)

社會期望(最高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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