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7 17: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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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治的闡釋與回應

本文作者:陳伯禮工作單位:重慶大學

民生法治的理論內涵

(一)民生法治的概念闡釋在“民生法治”的詞組中,“民生”是“法治”的定語,因此,正確理解“民生法治”的概念必須先明了何為“民生”?知曉了“民生”,“民生法治”的概念也就一目了然了。有學者對“民生”一詞進行了歷史考察,認為:“民生”一詞最早見于《左傳•宣公十二年》,即所謂“民生在勤,勤則不匱”,現代意義的“民生”見于孫中山先生的“民生”思想。[7]孫中山認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群眾的生命”。[8]由歷史到現代的“民生”內涵已發生了巨大變化。封建社會中的“民生”概念強調的是處于被統治者地位的民眾的生存和生活,“民生”本質上仍是民本主義?,F代意義上的“民生(保障)”理念已超越了國家、民族以及意識形態,具有一定的普世價值或者中性意義?!懊裆币辉~在字面上理解即為人民群眾的生存和生活。但以“人民群眾的生存和生活”解釋“民生”顯然過于抽象。有學者從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為,“民生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一是公民根基性的‘生存’,二是公民尊嚴性的‘生活’,三是公民理想性的‘好的生活’”。[9]“公民根基性的‘生存’”可以具體到“吃穿”二字,而“尊嚴性的生活”和“理想性的好的生活”卻極具模糊性,均是不確定性概念。換言之,此種倫理學視角下的民生定義仍然是抽象的。如前所述,民生問題即為權利問題。因此,法治視野下的“民生”可以通過具體的權利予以具象。以“權利”為界定中介,“民生”的概念具有廣狹之分。廣義的民生權利即是指與公民生產、生活相關的一切權利,既包括生存權也包括發展權;狹義的民生權利則是指以溫飽、醫療、住房等為內容的基本生活水準權,即生存權,“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①國家具有保障民生的義務。在我國的社會治理語境下,民生保障中的“民生”通常是指狹義的民生概念,政府所強調的“民生”保障大多數是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型”的民生,這與大須賀明教授的生存權內容趨同,即“生存權的目的,在于保障國民能過像人那樣的生活,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確保人的尊嚴;其主要是保護幫助生活貧困者和社會的經濟上的弱者”。[10]理論意義上的民生權利更宜采廣義的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說,民生權利亦是一種人之為人的權利,民生權利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在概念內涵上具有一定耦合性。民生問題應當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②民生是由經濟民生、政治民生、社會民生、文化民生和生態民生等構成的有機系統,民生主義不完全等同于人道主義。民生法治就是通過權利義務的雙向調整機制,以立法、行政、司法為基本場域,從而實現對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進行有效維護和切實保障的綜合治理系統。(二)民生保障的義務主體民生保障的義務指向國家而非普通公民?!懊裆币辉~具有權利屬性,民生保障就是保障公民的民生性權利。因此,就民生而言,其權利主體指向公民,其義務主體指向國家。“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惟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11]民生保障源于國家的給付義務。國家是民生保障的義務主體;公民是民生保障的權利主體,而不是義務主體或直接義務主體?!霸诿裆鷨栴}的憲法關系中,所強調的也正是公民的憲法權利以及與之對應的國家義務……國家在民生問題上負有多重義務”。[12]公民可請求政府提供失業、疾病、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政府亦有提供舒適、便利、經濟的醫療衛生、公共交通、郵政、通信等公用事業設施的義務,并排除那些提供滿足個人生活必需品的機構恣意拒絕人民享用之可能。當人類邁入風險社會,個體的人往往難以“自求多?!?,公民的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需仰賴公權力機關的有效作為?!霸诂F代的國家,人們已不再依賴其基本人權,而是依賴‘分享權’。這種‘分享權’之主張,惟有在公權力所及范圍之內方有可能。因為這個‘分享權’的問題,也就形成了在國家公權力范圍下個人參與的方式了”。[13]國家作為民生保障的唯一義務主體應當通過民生性的立法工作,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等手段,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資源,保障公民最基本生存條件和生活需求,并不斷增進公共福利,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公民個人不可能成為民生保障的義務主體。在生產、生活高度社會化的現代社會,公民個人不可能通過自給自足的方式實現對自身民生權利的物質供給。當然,在民生權利的實現過程中,公民亦應履行相應附隨性義務,例如,獲得社會保障之前有義務參加社會保障;公民不能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損及他們的民生權利。然而,上述義務嚴格地說只是民生保障的輔助性義務而非直接義務。國家的民生保障義務必須涵蓋引導人民參加社會保障以及禁止非法侵害他人民生權利的內容。從國家權力的架構出發,民生保障的義務主體可以具體細化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三)民生問題的法治話語體系1、從政治邏輯到法治話語。民生問題是一個古老的概念,當人類還沒有照耀到法治之光時,“民生”一詞則具有明顯的政治意涵,民生只不過是統治者偽善的恩賜或“慷慨”的施舍,“在專制主義的私人政治時代,民生問題完全是屬于開明君主的治道策略,是君主為了維護其私人統治秩序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種恩賜而已”。[14]當民主政治的大幕揭開時,民生問題亦開始走向“權利”的時代?!懊裆鷨栴}從表面上看是一個社會、經濟問題,但其實質,則是一個典型的權利問題”。[15]然而,在我國,“民生”仍然沒有走出政治話語的譜系?!懊裆币辉~頻繁“出沒”于官員的講話和文稿中。從某種角度上看,“民生”一詞在當下中國更像一個純粹的政治話語,關注民生不是目的而僅僅是一種手段、一項政績工程而已。特別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大政治語境下,民生與穩定直接關聯,以致不少信訪者“獨步天下”,“在純粹政治話語的支撐下,民生問題的解決主要依靠政策而非法律……在建國初期確立的‘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政策’的指導原則,片面地變成這樣一個無形的規則:‘有法律依法律,但還是適合政策;沒有法律依政策,有了政策也就不需要法律’”。[16]公權力機關對“政策”的過于依賴,使得法治的權威無法真正確立,這就形成了一種畸形的局面:政府解決民生問題通過“政策”工具,而民眾實現訴求通過信訪。然而,民生問題并沒有因為政府和民眾的這種“共同努力”而得到實質性的解決。2、民生法治與公民社會。民生權利的保障離不開公民社會的培育和發展。當下,利益復雜化和價值多元化的雙重壓力附著于公權力機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供給不能單純地依靠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動員以及政治信仰和個人崇拜,而應建構在民眾的利益訴求之上,[17]社會轉型過程的公共政策必須回應民生問題,彰顯人本、正義和民主的普世價值。然而,公共政策的民生導向需要以公民社會的良性發育為支撐。公民社會就是“公民”作為社會主體的社會,它是介于“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公民社會既是國家與社會分離的產物,又是構建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礎。它是政治力量平衡的政治安排、合理機制和合法結構。在“權力之惡”和“資本之惡”雙重作用下,貧富分化日益嚴重,民生問題日益增多。轉型時期的中國式癥結呼喚“公民社會”,但十分遺憾的是,中國的社會因長期處于國家與社會高度同構的狀態,公民社會被政治國家所淹沒。公民長期依附于政府和國家,這導致了我國公民意識整體不強,公民參與文化缺乏。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的雙重推動下,中國的公民社會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由于公民社會是在政府的管理下和設立的制度環境中成長發展的,現階段中國公民社會參與政策制定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常常是低效甚至是無效的。

立法如何保障民生

(一)理念回應:人本主義的立法觀在整個可知世界中,具有意識的人類處于中心的位置,正如康德所言:“人,總之一切理性動物,是作為目的的本身而存在的,并不是僅僅作為手段給某個意志任意使用的”,[18]雖然,近年來,“生態中心主義”一度盛行,但不可否認的是,所謂的“生態中心主義”由人“生產”出來,其終極目的亦是服務于人類的。人類具有主體性的特征,客觀的世界是人類認識和改造的對象,人類的一切活動從根本上說是以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基本歸宿的。人本主義作為一種哲學思潮對現代法治具有深遠影響。從某種意義上,現代法治是建構在人本主義基礎之上的,“現代西方法律的根本是‘以自由為體,以民主為用’,也即堅守個人本位、一切從公民個人(權利)出發”。[19]個人權利是個體利益正當化的依據或工具,其凸顯的正是對作為個體的人的主體性的尊重。人本主義的權利構造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前提,“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的構建都應當以‘以人為本’作為核心價值觀。因為人類社會的一切主義、政策、法律、制度等等,都應當從人出發,都是為人而存的,都是為人服務的”,[20]解決民生問題,促進社會正義,離不開對作為個體的人的價值及其權利的尊重。雖然基本權利源自人的天然屬性,但不可否認,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立法機關在一定意義上是“權利”的生產者。個體的合法權利源自法律的規定,立法機關通過對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進行全盤考量后,按照相應程序確定具體的“權利目錄”。在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的法治綜合體,被立法者生產出來的“權利”在內容上應當具有合理性或者符合人們普遍期待的“善”。唯有“權利”的“善”才能造就法律的“善”和社會秩序的“良好”。換言之,法治以民生為導向,意在實現“良法之治”,法治的民生導向實質內涵是權利的民生導向。要保障權利的民生導向,權利的“生產者”們必須樹立人本主義的立法觀。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更多地關注“自由的、有內心生活”的個體的人,而不是“集合性”的并難以具象的“群體人”或“概念人”。當然,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這樣一種誤區:將人本主義的立法觀簡單地理解為僅僅是對弱者的立法保護。不可否認,立法者應當對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予以傾斜性保護,但不應是人本主義立法觀的全部內容。體現人本主義精神的立法就是通過立法的利益分配功能讓每個人都能在適合其生存和發展的環境中“生長”。(二)程序回應:立法的公眾參與通過立法的公眾參與吸納公民訴求是民生法治不可或缺的內容。法治之本在于立法,立法的民眾參與是民生法治的重要前提。立法的公眾參與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過程中,立法主體以外的普通民眾根據法律的規定,以自愿的方式,通過各種途徑發表意見,從而影響國家立法決策的行為總稱。良好的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意志的體現,但人類恒久不變的事實卻是,法律的決策終歸是社會上少數精英人物的特權。從希臘雅典的直接民主到現在風行世界的代議民主制;從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到麥迪遜的共和政府主張;從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理想到孫中山的三民主義,記錄著人類在強權與公理、權力與法律、專家統治與人民主權之間尋找平衡的種種努力。民生法治當是“良法之治”。立法作為一種利益分配機制,不遵行民主原則就不可能制定出“良善”的法。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法是經過正當程序制定的,必須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并體現客觀規律,善法需要通過理性來公平地分配各種利益”。[21]只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見,才能把各種矛盾、各種問題都擺出來,對各種意見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在廣泛基礎上進行集中,這樣制定法律才能訂的比較好、比較正確、比較符合實際”。[22]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199良好的法律應該是公正的、符合正義要求的和善德的法律。良好的法律不是智者或圣人一時沖動的結果,而是民眾理智判斷的產物。民眾在社會生活中的主體性地位同樣決定了人民群眾應當是立法活動的不可缺失的參加者。立法是規范社會生活實踐中各種行為的,民眾直面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對這些問題最具有發言權。如果將立法活動看作一個整體的人,那么民意就是流淌于這個“人”全身的血液。立法過程中缺乏人民群眾的有效參與,立法活動就不可能真正回應民生問題,這樣的立法決策猶如“讓馬去思考牛的犁地效率問題”。立法者只有在全面、正確了解民意并掌握各種利益分歧的基礎上,才有可能使法律的表達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唯有正確對待民意才能處理好立法活動中不得不面對的多元利益以及利益合理分配問題。(三)法律文本回應:民生性立法的法規范結構“民生立法”應該是符合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發展,具有內在的自由、平等、正義、人權等內在價值的法律規范體系。法律規范回應民生問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入手:首先,要重構法律中的“權利———義務”對應傳統規范結構。如前所述,民生保障的義務主體是國家而非公民個人。因此,在立法中應避免在民生問題上對公民增加負擔。在現實過程中,這種情況是時常發生的。例如,為了發展教育事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通過立法向社會征收教育附加稅;為了“保證”公民的出行,通過立法征收機場建設費(現改為民航發展基金)。從某種意義上說,以增加民眾負擔的所謂“民生”立法本身就不具有民生性和正當性,民生立法只能規定公民實現其民生權利的附隨性義務,而不能規定“購買”民生權利的義務。其次,民生立法應正確處理民生權利之間的關系。民生權利的種類繁多,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就業權、勞動權、受教育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等,民生立法不能為了保障特定民生權利而損及另一種民生權利,例如,如果立法賦予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勞動權,就損害他的健康權和受教育權。另外,民生權利的主體各不相同,民生立法不能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民生權利而損害其他人的民生權利。我國臺灣地區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就有相關條款因損害他人基本權利而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

2007年7月11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6條第1款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該條款是對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權的特別保障,但這樣的民生立法既抵觸“憲法”所對職業自由的保障,也違反了“憲法”上的平等權。此外,應建立民生立法的指標體系以衡量立法工作的民生性。民生立法的指標體系應當包括民生性法規的數量(數量規模)、法規的民生性品質(質量維度)和民生立法的社會效應(效應指數)。民生立法的數量規??梢愿鶕粋€地區民生立法的總數量、重點民生問題的立法數量以及法律規范中的民生性條款數量等因素確定;民生立法的質量維度主要通過立法的公眾參與程度、是否反映客觀規律以及法的道德性等因素衡量;民生立法的效應指數應當從立法對政府民生行政作為的引導作用和人民群眾對民生立法的認同程度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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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公民對服務責任政府訴求論文

【摘要】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該研究從無邊界組織視角論述政府大部制機構設置的動因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和還未獲得的優勢。該研究是從突破各種有形和無形邊界以淡化行政色彩的視角來回應當前公民對服務型政府和責任政府的訴求,回歸政府公共服務的價值取向。

【關鍵詞】大部制;無邊界組織理論;機構設置合理化

政府組織機構的種種邊界壁壘阻隔了信息流通,造成信息不對稱,形成了政府機構的話語霸權,從而造成了政府機構臃腫、僵化以及行政成本增高。因此要打破上下邊界、水平邊界、地理邊界和外部邊界等四個邊界以實現行政職能的優化、政府績效提升、服務性能突出和組織體制的整合,從而真正回歸政府的公共理性。

1核心概念的涵義

1.1大部門體制:大部門體制的涵義:所謂大部門體制,或者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門設置中,將那些職能相近、業務范圍雷同的事項,相對集中,由一個部門統一進行管理。一方面可以精簡政府機構,最大限度地避免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和權限沖突,簡化公務手續;另一方面也可減少橫向協調困難,裁撤議事協調機構,達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標,從而有利于建立統一、精簡、高效的符合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要求的現代化政府體制。

1.2無邊界組織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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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候與回應的禮儀

路若遇見熟人,要主動打招呼,互相問候,不能視而不見,把頭扭向一邊,擦肩而過。這是最基本的禮貌要求。但也不宜在馬路上聊個不停,影響他人走路。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感受,就是在路上遇到不很熟悉的異性很覺尷尬,不打招呼顯得不禮貌,打招呼又不太好意思,或怕對方誤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位女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很熟悉的男士,理應點頭招呼,但不要顯得太熱情,亦不要用冷冰冰的面孔來點頭;一位男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太相熟的女士,應首先打招呼,但表情不可過分殷勤。

見到很久不見的老朋友,不要大聲驚呼,也不要隔著幾條馬路或隔著人群就大聲呼喚,如果邊喊邊穿馬路,那就可能會有危險了。寒暄之后,如果還想多談一會兒,應該靠邊一些,避開擁擠的行人,不要站在來往人流中進行攀談。

兩人以上同行遇到熟人時,你應主動介紹一下這些人與你的關系,如"這是我的同事",但沒必要一一介紹,然后應向同伴們介紹一下你的這位熟人,也只要說一下他(她)與你的關系即可,如"這是我的鄰居".被介紹者應相互點頭致意。

如果男女兩人一同上街,遇到女士的熟朋友,女士可以不把男伴介紹給對方,男士在她倆寒暄時,要自覺地隔開一定距離等候,待女伴說完話后繼續一同走;女士對男伴的等候應表示感謝,且與人交談的時間不可太長,不應該讓同伴等很長時間。如果遇到男士的熟朋友,男士應該把女伴介紹給對方,這時女士應向對方點頭致意。如果是兩對夫婦或兩對情侶路遇,相互致意的順序應是:女士們首先互相致意,然后男士們分別向對方的妻子或女友致意,最后才是男士們互相致意。

總的來說,路上遇到熟人,談話時間不可過長。如果有很多話要說,可以找一個交談場所,或另約時間、地繼續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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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問候與回應禮儀

路若遇見熟人,要主動打招呼,互相問候,不能視而不見,把頭扭向一邊,擦肩而過。這是最基本的禮貌要求。但也不宜在馬路上聊個不停,影響他人走路。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感受,就是在路上遇到不很熟悉的異性很覺尷尬,不打招呼顯得不禮貌,打招呼又不太好意思,或怕對方誤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位女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很熟悉的男士,理應點頭招呼,但不要顯得太熱情,亦不要用冷冰冰的面孔來點頭;一位男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太相熟的女士,應首先打招呼,但表情不可過分殷勤。

見到很久不見的老朋友,不要大聲驚呼,也不要隔著幾條馬路或隔著人群就大聲呼喚,如果邊喊邊穿馬路,那就可能會有危險了。寒暄之后,如果還想多談一會兒,應該靠邊一些,避開擁擠的行人,不要站在來往人流中進行攀談。

兩人以上同行遇到熟人時,你應主動介紹一下這些人與你的關系,如"這是我的同事",但沒必要一一介紹,然后應向同伴們介紹一下你的這位熟人,也只要說一下他(她)與你的關系即可,如"這是我的鄰居".被介紹者應相互點頭致意。

如果男女兩人一同上街,遇到女士的熟朋友,女士可以不把男伴介紹給對方,男士在她倆寒暄時,要自覺地隔開一定距離等候,待女伴說完話后繼續一同走;女士對男伴的等候應表示感謝,且與人交談的時間不可太長,不應該讓同伴等很長時間。如果遇到男士的熟朋友,男士應該把女伴介紹給對方,這時女士應向對方點頭致意。如果是兩對夫婦或兩對情侶路遇,相互致意的順序應是:女士們首先互相致意,然后男士們分別向對方的妻子或女友致意,最后才是男士們互相致意。

總的來說,路上遇到熟人,談話時間不可過長。如果有很多話要說,可以找一個交談場所,或另約時間、地繼續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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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共政策對網絡民意的回應

摘要:當前,公眾的政策參與已從一般性參與的“存在感”向有效性參與的“獲得感”轉移,因此應以獲得感理念為參照,從及時與有效兩個層面豐富公共政策回應網絡民意的意涵。這樣既能激發真實的民意表達,又能保障公共政策的核心價值向度,還能確保公共政策有效實施。而只有做好話語性回應、行動性回應和制度性回應,公眾才能從政策參與中獲得實實在在的物質性與精神性滿足。

關鍵詞:獲得感;公共政策;網絡民意;有效回應習

總書記在報告中提出,要“使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這里的獲得感,即強調公眾的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得到提高和滿足。獲得感具有公平性和包容性兩個特征,[1]這些特性與公共政策所倡導的公正、民主有著某種程度的契合。隨著服務型政府的推進,通過回應增強公眾的獲得感已成為評估政府決策能力的重要指標。以獲得感為指引,公共政策回應網絡民意有著怎樣的內涵、價值?又該如何形成回應機制?

獲得感理念下公共政策回應網絡民意的內涵

當前,公眾的政策參與已從一般性參與的“存在感”向有效性參與的“獲得感”轉移。[2]公共政策對網絡民意的回應也要從關注民意表達方式的存在感向注重民意表達價值的獲得感轉移,做到及時性回應和有效性回應。1.及時性回應。網絡民意是公眾以“怒刷存在感”的方式所進行的利益表達,因此就要以獲得感為指向,做好及時回應。這種及時回應不只是回應的提速,更是要讓網民從回應中感知到其意見訴求被政策所重視,這要求決策者給予網絡民意及時反饋。當網絡民意期盼一些問題進入政策議程時,決策者要向網民說明這些問題是否受到關注,哪些政策正在制定,讓其了解政策進展。時機未到時,也不應隨意擱置網絡民意,而要說明尚不具備政策制定的緣由,以便安撫社會情緒,減緩不良效應。在公共政策的不同階段,及時回應網絡民意也有著不同要求。在征集民意階段,及時回應表現在向公眾說明政策設計草案經過怎樣的前期準備、過程如何、理由何在。當征集民意告一段落,應梳理分析民意并將結果告知公眾,讓其了解社會關注的焦點。在政策選擇階段,還應向公眾說明其對民意的采納內容及吸納程度,以便為公眾答疑解惑。2.有效性回應。及時性回應展示了決策者的主動姿態,體現的是獲得感的淺層價值,有效性回應是讓公眾從政策參與中收獲物質性和精神性滿足,真正導向獲得感的深層價值。政策解釋,即當公眾對公共政策的制定、操作、實施等環節有所不滿或質疑時,決策者應向社會說明政策的理念,解答公眾疑問,詳細說明網絡民意對政策的理解是否存有偏差,這種偏差究竟是政策本身的問題,還是公眾的理解有誤,尤其要解釋為何某些民意或某類群體未被納入政策考量。這既是公共政策公共性和公開性的本質要求,也是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的體現。民意吸納,即在回應時不只是解讀政策,還要與網絡民意進行互動,吸納合理意見,不斷完善公共政策。其中,既要接受網絡民意對公共政策可能存在的方案不公、公平性缺失等批評,及時作出補充修改,又要采納網絡民意對操作、評估公共政策的合理建議,不斷優化政策的實施效果。

獲得感理念下公共政策回應網絡民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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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問候與回應禮儀

路若遇見熟人,要主動打招呼,互相問候,不能視而不見,把頭扭向一邊,擦肩而過。這是最基本的禮貌要求。但也不宜在馬路上聊個不停,影響他人走路。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感受,就是在路上遇到不很熟悉的異性很覺尷尬,不打招呼顯得不禮貌,打招呼又不太好意思,或怕對方誤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位女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很熟悉的男士,理應點頭招呼,但不要顯得太熱情,亦不要用冷冰冰的面孔來點頭;一位男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太相熟的女士,應首先打招呼,但表情不可過分殷勤。

見到很久不見的老朋友,不要大聲驚呼,也不要隔著幾條馬路或隔著人群就大聲呼喚,如果邊喊邊穿馬路,那就可能會有危險了。寒暄之后,如果還想多談一會兒,應該靠邊一些,避開擁擠的行人,不要站在來往人流中進行攀談。

兩人以上同行遇到熟人時,你應主動介紹一下這些人與你的關系,如"這是我的同事",但沒必要一一介紹,然后應向同伴們介紹一下你的這位熟人,也只要說一下他(她)與你的關系即可,如"這是我的鄰居".被介紹者應相互點頭致意。

如果男女兩人一同上街,遇到女士的熟朋友,女士可以不把男伴介紹給對方,男士在她倆寒暄時,要自覺地隔開一定距離等候,待女伴說完話后繼續一同走;女士對男伴的等候應表示感謝,且與人交談的時間不可太長,不應該讓同伴等很長時間。如果遇到男士的熟朋友,男士應該把女伴介紹給對方,這時女士應向對方點頭致意。如果是兩對夫婦或兩對情侶路遇,相互致意的順序應是:女士們首先互相致意,然后男士們分別向對方的妻子或女友致意,最后才是男士們互相致意。

總的來說,路上遇到熟人,談話時間不可過長。如果有很多話要說,可以找一個交談場所,或另約時間、地繼續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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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回應性研究論文

一、對當前經濟法特征研究狀況的反思

自從開展對經濟法的研究以來,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提法達30余種。(注:參見王晨雁:《試探經濟法的彈性特征》,《江海學刊》1992年第2期。)大致說來,可分為以下幾類:(1)著眼于處理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用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認為,經濟法的特征就是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不同點。據此,從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出發,比較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體、調整對象、范圍、方法等因素,將其相異之處作為經濟法的特征。(2)著眼于揭示經濟法的獨特功能,將經濟法的某些功能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規制性等。(3)著眼于劃定經濟法的范圍,以經濟法體系的構造特色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邊緣性、綜合性、彈性是經濟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有些學者借用某些對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威嚴的約束性、嚴格的強制性和明確的規定性;有些教材認為,經濟法不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續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特征,而且還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經濟領域;而有的人把經濟性作為經濟法的特征。

雖然,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每一種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經濟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確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對人們正確理解經濟法的科學含義有較大幫助。然而,當前關于經濟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閉性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與其他事物的比較過程中顯露出來的,經濟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經濟法的特征,就必須將經濟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將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比較,從而歸納出經濟法獨具特質的一面。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不同,經濟法將顯現出不同的特質。而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開放的,故經濟法的特征也應該是多元的、開放的。當前的某些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試圖以一種或幾種提法替代經濟法的特征的整體,這種封閉性傾向不利于對經濟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傾向。某些論者論及經濟法特征時,并沒有明確的目的,而是帶有強烈的“形而上學”的痕跡,想當然地羅列所謂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體的比較作基礎的,內容十分空洞。這種傾向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一種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會對正確認識經濟法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三,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傾向。當前,有關經濟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雖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質特征”,但不是基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比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門所共有的。這種傾向造成了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混雜。以辯證的觀點看待經濟法的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關鍵的、本質的,而其他的則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這應當聯系研究經濟法特征的目的來確定。從開始對經濟法的研究至今,最關鍵、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科學界定經濟法同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這一直是經濟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經濟法的特征應當為這個核心服務。因而,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相比較顯露出來的特質才應當是經濟法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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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問候與回應的禮儀

路若遇見熟人,要主動打招呼,互相問候,不能視而不見,把頭扭向一邊,擦肩而過。這是最基本的禮貌要求。但也不宜在馬路上聊個不停,影響他人走路。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感受,就是在路上碰到不很熟悉的異性很覺尷尬,不打招呼顯得不禮貌,打招呼又不太好意思,或怕對方誤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位女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很熟悉的男士,理應點頭招呼,但不要顯得太熱情,亦不要用冷冰冰的面孔來點頭;一位男士偶然在路遇見不太相熟的女士,應首先打招呼,但表情不可過分殷勤。

見到很久不見的老朋友,不要大聲驚呼,也不要隔著幾條馬路或隔著人群就大聲呼喚,假如邊喊邊穿馬路,那就可能會有危險了。寒暄之后,假如還想多談一會兒,應該靠邊一些,避開擁擠的行人,不要站在來往人流中進行攀談。

兩人以上同行碰到熟人時,你應主動介紹一下這些人與你的關系,如"這是我的同事",但沒必要一一介紹,然后應向同伴們介紹一下你的這位熟人,也只要說一下他(她)與你的關系即可,如"這是我的鄰居".被介紹者應相互點頭致意。

假如男女兩人一同上街,碰到女士的熟朋友,女士可以不把男伴介紹給對方,男士在她倆寒暄時,要自覺地隔開一定距離等候,待女伴說完話后繼續一同走;女士對男伴的等候應表示感謝,且與人交談的時間不可太長,不應該讓同伴等很長時間。假如碰到男士的熟朋友,男士應該把女伴介紹給對方,這時女士應向對方點頭致意。假如是兩對夫婦或兩對情侶路遇,相互致意的順序應是:女士們首先互相致意,然后男士們分別向對方的妻子或女友致意,最后才是男士們互相致意。

總的來說,路上碰到熟人,談話時間不可過長。假如有很多話要說,可以找一個交談場所,或另約時間、地繼續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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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從社會資本的視角看政府回應不足

[摘要]社會資本作為一種新的理論范式已經進入主流政治話語體系,并且為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視角。社會資本與強化政府回應有著內在制約和依賴關系,當前我國社會資本發育的不成熟嚴重制約了我國政府回應的效率。因此,必須從社會資本的視角出發,培養公民人文精神、參與意識;加強政治社團和非政府組織建設,發展社團式社會資本。通過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社會公眾之間的平等合作關系,增強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以及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感,形成政府與公民的良好互動,進而提升政府的回應能力。

[關鍵詞]社會資本;政府回應;公民社會

社會資本理論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橫跨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三大學科的社會理論,為社會行為、政府管理、制度研究以及社會民主等提供一個新的理論視角。社會資本增長在公共利益表達、公共利益分配、公民政治參與、群體間的有效溝通等公共性維度上體現諸多作用,影響著公民社會發展進程,對增強政府回應性,建設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政府回應是指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對公眾的需求和所提出的問題做出積極敏感的反應和回復的過程,它已越來越成為公眾及整個社會關注的問題。當前,政府本身正做出變革體制、加強監督、提高公務人員素質、推進民主進程等各種努力來提高政府回應。實踐中我國政府已經在執行的有利于促進回應機制建設的舉措,主要有承諾制、公示制、政務公開制、聽證制度、國家相關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和行政質詢制度等。這些實踐對于促進“陽光行政”和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對于政府回應機制的建設起到良好的導向作用。但從其實際發揮的作用看,形式有余,效用不足。這些政府回應機制屬于被動的制度設計,目的在于查缺補漏,平息社會矛盾,彌補權力作為的過失,自身具有不可避免的溝通單向性、回應被動性的缺陷。在實際的運作中,存在反應過程的遲鈍和回復過程的隱形化、非制度化而出現針對問題沒有反應和有應無答的情況;也存在政府對不同社會群體回應不對稱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促使我們要從全新的角度審視政府回應不足問題,筆者試圖從社會資本的角度找到答案。

二、理解社會資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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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回應性探究論文

、對當前經濟法特征研究狀況的反思

自從開展對經濟法的研究以來,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提法達30余種。(注:參見王晨雁:《試探經濟法的彈性特征》,《江海學刊》1992年第2期。)大致說來,可分為以下幾類:(1)著眼于處理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用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認為,經濟法的特征就是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不同點。據此,從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出發,比較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體、調整對象、范圍、方法等因素,將其相異之處作為經濟法的特征。(2)著眼于揭示經濟法的獨特功能,將經濟法的某些功能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規制性等。(3)著眼于劃定經濟法的范圍,以經濟法體系的構造特色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邊緣性、綜合性、彈性是經濟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有些學者借用某些對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威嚴的約束性、嚴格的強制性和明確的規定性;有些教材認為,經濟法不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續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特征,而且還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經濟領域;而有的人把經濟性作為經濟法的特征。

雖然,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每一種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經濟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確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對人們正確理解經濟法的科學含義有較大幫助。然而,當前關于經濟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閉性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與其他事物的比較過程中顯露出來的,經濟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經濟法的特征,就必須將經濟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將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比較,從而歸納出經濟法獨具特質的一面。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不同,經濟法將顯現出不同的特質。而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開放的,故經濟法的特征也應該是多元的、開放的。當前的某些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試圖以一種或幾種提法替代經濟法的特征的整體,這種封閉性傾向不利于對經濟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傾向。某些論者論及經濟法特征時,并沒有明確的目的,而是帶有強烈的“形而上學”的痕跡,想當然地羅列所謂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體的比較作基礎的,內容十分空洞。這種傾向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一種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會對正確認識經濟法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三,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傾向。當前,有關經濟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雖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質特征”,但不是基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比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門所共有的。這種傾向造成了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混雜。以辯證的觀點看待經濟法的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關鍵的、本質的,而其他的則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這應當聯系研究經濟法特征的目的來確定。從開始對經濟法的研究至今,最關鍵、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科學界定經濟法同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這一直是經濟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經濟法的特征應當為這個核心服務。因而,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相比較顯露出來的特質才應當是經濟法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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