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1: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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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人負責制思索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缎淌略V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l司法程序決定單純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行不通
無論是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鑒定的委托、指派一般都是直接指向司法鑒定人,相應地,司法鑒定意見直接由司法鑒定人作出。在此情況下,由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自無別論。但我國的現實情況是.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人是經由司法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再由司法鑒定機構指派具體的司法鑒定人。這決定了三個特點:一是這種委托是司法機關和司法鑒定機構之間的契約關系,不是司法機關和司法鑒定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二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之間是職務上的隸屬關系:三是這種職務上的隸屬關系決定,司法鑒定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司法鑒定的責任主要是法律責任。從法理上說,基于職務行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應是由法人或職務行為人所在組織承擔;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可以采取雙罰制,既可以由司法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人單獨承擔,也可以由司法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從法律上說,司法鑒定在中國這種司法程序下,法律責任是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共同承擔的.甚至主要是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的??梢姟T谖覈默F實條件下,單純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司法鑒定人登記條例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登記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鑒定人負責制改革論文
論文摘要:現行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無論從司法鑒定程序、社會傳統理念、司法鑒定文書出具方式、司法鑒定人的責任能力和執業保障制度、現行相關法律和規章等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應予改革。
論文關鍵詞: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制度反思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缎淌略V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司法鑒定人管理登記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改革論文
摘要:現行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無論從司法鑒定程序、社會傳統理念、司法鑒定文書出具方式、司法鑒定人的責任能力和執業保障制度、現行相關法律和規章等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應予改革。
關鍵詞: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制度反思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缎淌略V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司法鑒定人和科技專家的結合思考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辫b定人不屬于司法人員.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參與人,英、美、法國家稱其為“專家證人”。鑒定人是司法鑒定活動中重要而又特殊的具體實施主體.具有科技工作者與法律工作者的雙重身份,是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解決訴訟活動中專門性問題的自然人,作為鑒定權利的主要享有者和義務的主要承擔者,在司法鑒定活動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當下,科技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法律必須與科學技術進行合作,否則將導致因無知而背離司法公正,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現有的司法鑒定人制度尚未能滿足訴訟實踐的需求.迫切需要拓寬司法鑒定的知識領域,實行司法鑒定人與科技專家的銜接。
一、科技專家在訴訟活動中的現狀
現代生活與科技密切聯系,許多方面依賴于各行各業專家特有的知識、技能和判斷能力。在訴訟活動中出現的有待證明的新專門知識問題,在特定條件下,針對重大、疑難、復雜、特殊甚至一些緊急的鑒定事項提供鑒定意見,需要司法鑒定機構組織一些特定領域的科技專家協助鑒定。在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規定,具有5年以上精神疾病臨床經驗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
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以上人員,可以擔任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鑒定人;《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規定,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或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規定,評定人員應為法醫師職稱,或有傷殘評定知識和經驗的事故處理人員。我國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司法鑒定人資格認證制度,這既與制度發展的歷史有關,也與我國具體國情有關。實踐中,擔任鑒定人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內部設立的鑒定機構的人員:二是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授予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的專業人員;三是其他專業機構如醫院、研究院所、大學等)的專業人員。從總體情況看,由于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機構分散,實踐中一般是由具有鑒定權的職能部門或鑒定機構自己審核確認,導致鑒定人隊伍的業務素質難以保證,呈現出良莠不齊的狀況.不能反映鑒定人的業務水平和專業知識技能高低,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也直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和證據效力。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建立司法鑒定人資格認證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而且這也是訴訟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國科技專家除了作為司法鑒定人參加訴訟外.近年來在訴訟中還扮演了一些其他角色,特別是以專家的身份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訴訟法典沒有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而實踐在突破法律的同時卻不斷擴大其適用的范圍。這些實踐也被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和《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司法解釋所固定,并形成了司法實踐中的項證據規則??萍紝<以谠V訟中發揮作用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也是中外司法實踐無法回避的問題。
但是,如何評價專家在法庭上的地位?專家以何種身份出庭?對專家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見作何評價以及效力如何?這些問題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重大理論問題。由于專業領域的限制,司法人員也無法知曉科技的一些細節。更不可能深入到各個領域之中研究科學技術問題。而現有司法鑒定機構的執業范圍也無法包容一切需要鑒定的事項。司法機關面對越來越多的帶有科學技術或者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案件.需要一些科技專家在涉及具體的科技問題上提供技術支持并對科技問題予以解答??萍紝<以谠V訟中提供的意見對一些案件的定性起著關鍵性的作用?,F實的需要和立法滯后.造成了司法實踐與司法制度之間的緊張_天系。
二、西方國家遴選鑒定人的方式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反思探討論文
摘要:現行的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無論從司法鑒定程序、社會傳統理念、司法鑒定文書出具方式、司法鑒定人的責任能力和執業保障制度、現行相關法律和規章等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應予改革。
關鍵詞:司法鑒定人法律責任制度反思
司法鑒定責任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體制、機制改革;關系到司法鑒定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現實權利義務;也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事關重大,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4條都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從這兩個法條的行文及相關條文的含義和邏輯順序上看.這里的鑒定人都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是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缎淌略V訟法》119、120條,《民事訴訟法》72條,《行政訴訟法》35、47條都是將司法鑒定部門和司法鑒定人并列陳述的,其中的鑒定人都是指自然人。
司法鑒定是主觀見之于客觀。是以主觀的方式表述客觀的事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一般以兩人以上為鑒定主體進行的鑒定中。還允許以存在一定程度分歧的方式出具鑒定文書:同時,司法鑒定還是一種評斷他人之事的行為,這和法人決斷自身之事有本質區別。所以,法人和社會組織通常不具有司法鑒定的意思能力,即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具有充當司法鑒定人的能力。所以,理論上,當然只能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責任.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對司法鑒定人界定為“人員”,國外立法例也基本都是如此規定的。但是,筆者認為,中國的情況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單純地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即主要由作為自然人的司法鑒定人承擔司法鑒定法律責任,是有缺陷的,甚至于是行不通的。
理由如下:
鑒定人出庭質證的法理價值
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的實體價值
1.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體現了現代刑法原則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實施的,在這部刑法中,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被認為是和世界刑法理論實務界的接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究竟是否觸犯刑律,往往需要借助科技力量加以甄別和認定,即運用司法鑒定手段。比如,被害人是否構成輕傷是判斷犯罪分子能否構成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的標準,而這就需要進行法醫臨床鑒定;犯罪分子能否構成刑法第264條“盜竊罪”,則需要對贓物進行市價鑒定;而某個神志不清的犯罪分子是否需要對某項客觀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法懲罰,則又需要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等等。如此種種,不難看出,鑒定意見往往對個案起到至關重要的決定性作用。這就要求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人需要對其鑒定過程、鑒定方法、執行標準、結果控制等諸多方面進行出庭并作出全面的證明,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鑒定意見的正確性。如果鑒定人不進行質證,則難免使鑒定意見本身陷入需要被證明的“泥沼”,根據這樣的鑒定意見作出的裁判難免有失公允,而一旦造成冤假錯案,則損失難以挽回。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法庭做到對鑒定意見是否采信,必須經過控辯雙方的交叉質證。鑒定人出庭質證不僅從源頭上體現了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更重要的是確保了其正確性,而只有被證明正確的證據材料方可稱為證據。在刑事訴訟領域,我國較為缺乏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意識,這樣使得鑒定意見往往被視為“科學判決”而不加以甄別地盲目采信,這樣非常容易導致錯誤的鑒定意見流入訴訟程序。要避免這類問題出現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要求鑒定人出庭,并對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加以解釋說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得通過。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苯K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對一起故意傷害案提起公訴的同時,啟動了鑒定人出庭質證程序。鑒定人到庭后,詳細地回答了公訴人、法官、被告人沈某及辯護人的發問,并向合議庭闡明了鑒定方法、鑒定依據等,闡述了眼部重傷的形成條件。經過庭審質證,最終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鑒定意見被合議庭當庭采納。①通過這一案例,我們看到鑒定人出庭能夠使法庭對鑒定意見的認定避免流于形式,這樣就確保了進入到訴訟程序中的每一個證據都有確定的根據,從而保證了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的正確性。所以,鑒定人出庭制度能夠充分展現現代刑事法治的要求,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兩大原則的規定。2.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是量刑規范化的基礎量刑,是指在經過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分子是否應當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刑罰輕重的確定和裁量。量刑階段,是對犯罪分子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綜合評價階段,并基于此對刑罰作出正確的運用。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對事實的認定出現偏差,往往會直接導致在量刑上的畸輕畸重,即量刑程序和結果的不規范。鑒定意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基于鑒定意見作出的刑罰裁判就需要被證明是否符合量刑標準。例如,在涉毒案件中,的定量鑒定就成為量刑的關鍵?!缎谭ā返?57條第二款規定:“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法條中的“不以純度計算”就給毒量鑒定,和涉毒案件量刑留下了“彈性空間”,這不利于刑罰的安定性?!皬膶嵤虑笫堑挠^點看,對涉及相同種類相同數量不同純度的犯罪,其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不同,而處以相同刑罰顯然是不公平的?!保?]這就要求鑒定人員不僅要出具符合規范的鑒定意見書,而且還要對其鑒定全過程及確定毒量的依據出庭質證,這樣才能使法庭采信其鑒定意見并作出正確量刑,也會對犯罪分子具有說服作用。再如,《刑法》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本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彼栽趥€案中,認定犯罪分子造成被害人的損傷是何種程度,直接關系到對犯罪分子的處罰輕重。在這一款中,規定了重傷害等級和重傷害特別嚴重傷殘等級,這兩個傷害等級根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列出表1和表2:ZS代表重傷、C代表殘疾。從上述兩表可以清楚地發現,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這一加重情節在具體量刑中被分成了10個等級,每個等級都有與其相對應的基準刑,這一方面使法庭的量刑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對鑒定人的具體鑒定過程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如果因為鑒定人的業務水平不高、受人指使、鑒定條件受限等主觀或客觀原因而導致出具的鑒定意見不符合事實,則會直接導致法官的量刑錯誤。因為法官往往并不完全了解鑒定實務,這就難免對鑒定意見產生依賴性,如果此時鑒定人不出庭進行解釋說明,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則難以使法庭對案件量刑問題有全面的判斷,從而做出正確的量刑,也難以使犯罪分子從內心上認罪伏法。
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的程序價值
1.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是現代庭審方式改革的要求現代庭審方式要求訴訟雙方擁有相同的訴訟權利,保障雙方平等的訴訟地位,特別是保障被告人的的訴訟權利和基本人權。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刑訴法的基本任務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被告人的訴權是現代庭審方式改革的重心。根據上文的分析可知,鑒定意見在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和對被告人正確定罪量刑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一方面能夠確保被告人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符合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按照大陸法系學者的解釋,直接審理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在場原則”,即法庭審理時,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出席參加庭審活動,當事人在精神上和體力上均有參與審判活動的機會;二是“直接采證原則”,即從事法庭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直接從事法庭調查和采納證據,直接接觸和審查證據。證據只有經過法官以直接采證方式獲得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4]直接言詞原則是現代庭審方式改革的特點之一,鑒定人出庭質證不僅能夠使鑒定意見的形成過程得以全面闡釋,而且能夠使訴訟雙方充分參與到訴訟過程之中,這樣才能使合議庭成員全面了解案件事實,避免“輕信”鑒定意見而導致誤判。直接言詞原則要求任何證據都必須有相應的解釋和說明,而司法實踐中,鑒定人或因害怕打擊報復、路途遙遠等合理原因,或因受有指使等非法原因而拒不出庭,導致一個鑒定意見單獨遞交給法庭而不加以闡釋,成為了“啞巴證據”。現代庭審方式改革要求雙方訴權對等,其中就包含了質證權的對等。在庭審過程中,訴訟雙方會對不利于己方的證據產生質疑并要求提供證據的一方進行解釋說明。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如果控方提出一個鑒定意見但卻沒有加以有效的證明、沒有經過充分的質證,這樣無異于使辯方“無從辯護”、“難以反駁”,而法庭一旦對鑒定意見加以采信,這必將導致就這一證據在質證環節上剝奪了辯方的質證權利。由此可見,現代庭審方式改革勢必要求鑒定人出庭并對其所作的鑒定意見加以闡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訴訟過程的程序正義,特別是保障了被告方的基本權利。2.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能確保鑒定意見具有可采性證據的可采性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我國并未采取這種說法,也尚未確立相應制度,理論和實務界長期以來并未對證據的可采性問題給予高度的關注。但隨著司法實踐的開展,特別是在刑事司法領域出現的愈來愈多的所謂“非法證據”,證據的可采性問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逐漸的引起了司法部門和立法機關的重視。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兩個證據規定,是我國首次使用“非法證據”這一概念。在2012年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的第五章中,也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的可采性問題主要回答了什么樣的證據能夠被法庭采納、如何審查、何種證據不適格等問題,即一個證據材料只有在法庭審理階段經過充分的質證和詢問,才具有證據資格,這樣的證據才能夠正確客觀的反映案件事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鑒定意見作為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8種證據種類之一,其是否能夠成為法庭定案量刑的根據,是否符合證據可采性的一般原理,存在異議。在司法實務中,“自偵自鑒”、“自檢自鑒”的問題仍然廣泛存在,在庭審過程中,鑒定人往往向法庭遞交一份書面的鑒定書,并不對其具體的鑒定過程進行解釋說明或者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這就難免使人們對鑒定書的客觀性、真實性和科學性產生合理懷疑,“沒有完善的對各方都具有公示力的可采信標準的指引,面對自己完全陌生的知識領域,當事人根本無法對鑒定結論進行基本的價值判斷和有效的質證,法官也無法正確把握衡量鑒定結論真實性的標準并做出正確的事實認定”[5]如果一個證據的真實性都無法確保,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就不言而喻,而法庭一旦采納這種證據,則后果不堪設想。鑒定人因為掌握科學知識,往往導致人們認為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的科學性居于真實性、客觀性之上,對其審查時常流于形式。但是科學性并不能代替真實性和客觀性。如果鑒定意見是偽造的,又沒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質詢,那么這種不適格的證據就沒有被排除到訴訟程序之外?!八痉▽嵺`中的取證方式違法性是導致錯案的直接原因,通常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時傾向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避免對法庭認定事實不利的證據,這給法官在庭審時認定事實和審核證據造成困難?!保?]《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由此可見,鑒定意見是否真實合法,應當被加以充分證明,即實質證明,而證明的最好方式就是讓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
本文作者:金巖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