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8 17: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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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搶險救援與軍事刑法的完善

軍隊參與公共危機突發事件搶險救援條件下軍事刑法的立法完善

1.適當修改相關罪名的罪狀,擴大現有罪名的適用范圍。將軍隊參與搶險救援行動納入軍事刑法調整和保護后,只需對現有相關罪名的罪狀進行適當修改。如:(1)將戰時違抗命令罪,拒傳、假傳軍令罪,違令作戰消極罪中的“命令”擴大到包括軍隊參與搶險救援期間指揮人員的命令;(2)將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中的“職守”、“職務”、“職責”擴大到包括軍隊參與搶險救援的職守、職務和職責。(3)將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中的“秘密”擴大到軍隊參與搶險救援中的保密事項;(4)將破壞武器裝備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武器裝備肇事罪,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遺棄武器裝備罪和遺失武器裝備罪中的“武器裝備”擴大到包括軍隊參與搶險救援時使用的武器裝備。(5)將阻礙軍事罪中的“軍事行動”擴大到軍隊參與搶險救援或者非戰爭軍事行動。(6)同樣,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軍事行動地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戰時、戰場、公文、證件、印章也應擴張適用。2.如果不按照上述建議修改軍事犯罪相關罪名的罪狀,則應充分運用解釋刑法學的理論,通過各種刑法解釋,加強對刑法條文的理解,對有關軍事刑法詞語和語句表述予以合理解釋,以更好地適用軍事刑法的規定,利用軍事刑法保護和調整軍隊搶險救援行動中的各種行為。這些詞語如違抗命令、軍情、軍令、脫逃、職守、阻礙、職務、職責、軍事秘密、逃離、武器裝備、戰時、戰場、軍事行動等等。3.增設新的軍事犯罪罪名。法律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更新、補充、變更、廢止和修正的。軍隊參與搶險救援等非戰爭軍事行動給法律的發展和完善增添了新的內容,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刑法思維要轉換,刑法理念要更新,刑法理論要補充,刑法規范也要不斷修正。在軍隊參與搶險救援等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各種危害,刑法有必要予以調整,增設新的罪名,如阻礙應急救援罪,阻礙非戰爭軍事行動罪,阻礙軍人執行救援職務罪,故意泄露軍事救援秘密罪,故意泄露非戰爭軍事行動秘密罪,非法獲取非戰爭軍事行動秘密罪,遺棄、遺失救援裝備罪,搶奪救援裝備、救援物資罪,掠奪災民財物罪,破壞非戰爭軍事行動罪,擾亂非戰爭軍事行動罪,擾亂軍隊救援罪,破壞救援裝備罪,逃離救援部隊罪、違抗救援命令罪、妨害救援秩序罪、危害國際救援罪等等。隨著實踐的需要和刑法理論的發展,軍事刑法要不斷修正,也要不斷發展和完善,增設有關軍事犯罪的罪名則成為必然。

1.犯罪客觀方面。(1)犯罪行為。軍隊參加搶險救援是非戰爭軍事行動的一種,非戰爭軍事行動也屬于軍事行動。各種各樣的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某些危害行為如果認定為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如作戰、戰斗、戰役、臨陣脫逃、違抗命令、濫用職權、逃離部隊等的具體表現形式,則需要加強對軍事刑法條文的理論性刑法解釋。(2)戰時、戰場等時空界定。軍事刑法有必要對“戰時”、“戰場”重新界定。對于“戰時”,建議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時對第451條進行補充修改。第一,將第1款修改為:“本法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開始到國家宣布結束戰爭狀態時為止?!钡诙?,可將第2款修改為:“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時,以戰時論?!盵2]這樣,就能將包括軍隊參與搶險救援在內的非戰爭軍事行動的期間視為“戰時”了。不過,并不是軍隊所有的非戰爭軍事行動期間都是“戰時”,因為,視為戰時的非戰爭軍事行動期間必須是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期間。第三,增加一款作為第3款:“除國家宣布全國進入戰爭狀態、進行全國總動員外,戰時只對有關的人、地區有效?!钡谒模瑢ⅰ皯饡r”置于總則,保證刑法用詞含義的一致性,以能夠對相關條文規定都適用[3]。2.犯罪主體。如前所述,在軍隊參與公共危機突發事件搶險救援條件下,構成軍事犯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刑法第450條規定的軍人,包括現役軍人和非現役軍人。然而,刑事立法需要修正補充三類人員,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員、臺灣軍事人員和外籍軍事人員[4]規定為軍隊搶險救援行動中實施社會危害行為構成軍事犯罪的犯罪主體。另外,我國軍事刑法立法中,軍事單位犯罪的規定屈指可數,而現實中,軍事單位犯罪確實存在,因此,軍事刑法應增加軍事單位犯罪的條款和罪名。(1)在我軍一些特殊軍兵種中,都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現役軍人;在軍隊搶險救援中,臨時被雇用或受委托從事軍事職務的非現役軍人中,也可能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參加。在軍隊搶險救援行動中,如果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了只有符合犯罪主體的要求才構成的軍事犯罪行為,而刑法卻沒有規定這些特殊情況,沒有他們應負刑事責任的規定,顯然使得罪刑有失均衡,不利于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的維護。因此,刑法應當規范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軍事犯罪行為。(2)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刑法》目前在臺灣省并未施行,軍事犯罪的犯罪主體也不包括臺灣軍人。如果臺灣軍隊或者臺灣軍人經批準或邀請在臺灣省以外的大陸區域參與了搶險救援任務,在搶險救援期間其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的、符合大陸刑法規定的軍事犯罪,那么我國大陸刑法能否管轄,能否以大陸刑法定罪量刑?如果大陸刑法不予管轄或者不認定構成軍事犯罪,則可能出現“刑法真空”地帶而不利于搶險救援的進行,也不利于維護我國的軍事利益。因而,有必要將軍職罪主體的范圍擴大到臺灣軍人及涉臺的相關軍事人員,其中包括臺灣的現役軍人,也包括直接從事軍事活動的臺灣非現役軍人。(3)在外國,不少國家的軍事刑法都將外籍人作為適用對象,其中包括外國雇傭兵、戰俘、間諜等。我國軍隊中不存在外籍軍人,我國刑法典中的軍事刑法部分也沒有明文規定其是否能成為軍事犯罪的犯罪主體。當外籍軍事人員參與我國的國際應急救援或災難搶險救災時,如果其某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我國軍人應構成的軍事犯罪時,若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適用我國刑法,那么我國的搶險救援就會受到影響,我國的軍事利益或者非戰爭軍事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因此,應擴充軍事犯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將參與我國搶險救援的他國軍事人員包括外籍軍人或準軍事人員在軍人違反職責罪或危害國防利益罪中明確規定為犯罪主體,或者在總則屬地管轄或普遍管轄中予以特殊規定適用我國刑法,這樣有利于我軍搶險救援任務的順利完成,維護我國的非戰爭軍事利益,維護我國社會的穩定和社會秩序。

1.完善戰時緩刑。軍事刑法應明確戰時緩刑的考驗期限、戰時緩刑的適用機關、戰時緩刑的執行機關、緩刑人員應遵守的規定、戰時緩刑的執行過程、戰時緩刑的考察程序和撤銷程序。2011年5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1條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钡?2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钡?3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睋耍恍婢徯痰姆缸锓肿颖幌拗屏藱嗬?,還實行社區矯正,某些犯罪分子還被禁止適用緩刑。犯罪軍人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軍隊幾乎不可能存在,那么被宣告戰時緩刑的犯罪軍人是否被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是否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還有待軍事刑法的進一步明確和規范。2.明確戰時從重處罰適用“搶險救援”期間,以及適用戰時從重處罰的其他條件和程序。3.明確刑事免責條款。為了維護軍隊搶險救援的順利開展和救援效果,軍事刑法應規定軍人和軍事單位免責條款。對下列情形軍人或軍事單位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如享有指揮命令權的人員濫用指揮權、下達非法命令,搶險救援軍人違抗命令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值班、執勤人員執行非法職務的;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而搶險救援不是拒絕執行的;被命令、指揮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的;執行非法命令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遺棄武器裝備的;執行非法命令遺棄傷病軍人、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的;執行非法命令殘害民眾、掠奪財物的;執行非法命令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執行非法命令造謠擾亂軍心、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執行非法命令沖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行動區的;執行非法命令延誤軍事訂貨的等等。也有學者指出,根據參與搶險救援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軍人的某些救災行為構成“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戰時違抗命令罪”等,軍人享有的“臨機處斷權”這種“排除犯罪事由”,刑法中應當創設軍人執行命令中排除犯罪事由予以刑法保障[5]。

涉外搶險救援刑事立法的完善

當今世界,軍隊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作用越來越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各種各樣的非戰爭軍事行動的開展使國際合作不斷加強。隨著我軍參與國際災難救援行動的增多,軍人和軍事單位、組織在國外實施的軍人個人非軍事犯罪行為和軍事單位犯罪以及包括軍人違反職責罪在內的軍事犯罪行為很可能發生。在國際搶險救援中,軍人和軍事單位的非軍事犯罪和軍事犯罪的空間延伸到了國外領域,犯罪的刑法適用空間發生了變化,我國的刑事司法管轄權也得到了延伸。從現在生效的國際非戰爭軍事行動、區域非戰爭軍事行動和國與國之間的非戰爭軍事行動協議或約定來看,一般來說,本國軍人在國外犯罪的,一律由本國享有刑事管轄權,排除了非戰爭軍事行動地的所在國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根據我國刑法對屬人管轄的規定,我國軍人在國外參與執行非戰爭軍事任務時,如果其各種危害行為構成了我國刑法規定的軍事犯罪或非軍事犯罪的,應適用我國刑法的規定。但是,如果軍人的危害行為如果違反了所在國的刑事法律構成犯罪而依據我國刑法不構成犯罪,那么如何處理則成了問題。同樣,根據國際非戰爭軍事行動刑事協議內容,軍人犯罪排除所在國的屬地管轄,那么,在非戰爭軍事行動中,外國軍人或外國軍事人員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國際公共領域執行非戰爭軍事任務期間實施違反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能否適用我國刑法?特別是依據我國刑法構成犯罪而依據外軍的國家刑法不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也成了問題。我軍涉外的非戰爭軍事行動是代表國家的國際性行動,關系國家的主權,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適用困難,刑事責任追究幾無可能,只有出臺相關法律給予明確的定位,行動才能在法制軌道上順暢進行。因此,要加強軍隊涉外國際搶險救援的刑事立法,增設類似危害國際救援罪、阻礙非戰爭軍事行動罪的有關罪名,規范國際災害搶險救援行動,為國際搶險救援提供刑事法律的保障,依法追究軍隊涉外軍事刑事責任,以維護我國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的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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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軍事法律制度的思想思索

本文作者:黃勇李小歷況臘生工作單位:北京總裝備部

出于維護專制政體下軍事統治的需要,古人認為國家交通本質是軍事交通,基本是為軍事服務,并確立了相關制度。唐人在繼承前人思想和制度基礎上,確立并定型了中國古代驛站軍事化的管理體制和法律制度。但唐人也從實踐中認識到軍事交通能直接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并通過百姓管理和承擔一定的軍事交通任務,既減輕了國家負擔,實現一定程度的軍民結合,又能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此基礎上,唐人又形成了軍民結合性質的驛站軍事交通思想和規范,對后世和現代都有一定的影響。

一、郵驛本備軍國所需

古人認為軍事事關國家生死存亡,“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又“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道,存亡之理,不可不察”(《孫子兵法•計篇》)。而軍事交通則關乎戰爭勝負,所謂“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動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勝也”(《孫子兵法•形篇》),而要保證戰爭勝利,就必須有高效的軍事交通,所以必須將國家交通置于軍方控制之下,建立國家交通的軍事化管理體制。所以從驛站軍事交通開始出現的時候,古人就逐步建立并完善其軍事化的管理體制,頒布軍事化的交通法律制度。秦始皇統一六國后,為實現“車同軌”政策,加強對諸侯國的軍事統治,因而下令修筑以咸陽為中心的、通往全國各地的馳道,專供皇帝和軍隊使用,并傳遞相關信息和公文?!稘h書•賈山傳》載:“秦為馳道于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筑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松”?!扒伛Y道是按照一定規格修筑的,道旁種樹,并用金屬錐夯筑厚實,路中間為專供皇帝出巡車行的部分,任何人未經皇帝批準,不得行于馳道中央。馳道還主要供軍隊調動使用,由軍方人員巡查馳道,并對違者處以嚴厲的刑罰”。[1](P54)從東漢開始,郵驛事務逐步由軍事部門管理,太尉府下的法曹具體負責郵驛事務:“太尉,掾史屬二十四人。法曹主郵驛科程事”(《后漢書》百官志一)?!拔簳x南北朝郵驛機構與軍事預警系統成為一體”。[2]此時期各個割據政權相互混戰,地方軍事將領往往兼任地方郡守,或者郡守兼任軍事權,所以其地方交通事務往往也由該軍事將領或郡守負責,“該時期由于戰爭頻繁,道路交通的建設多用于軍事目的,因此基本形成了最高當權者———皇帝和軍事將領主要負責道路交通管理,地方郡守負責轄區內的交通管理”。[3](P53)從魏晉時期開始,具體管理驛站的負責人被編入軍隊,稱為驛將,下屬則有“驛卒、驛子”等軍卒。南北朝時期沿襲前制,太尉府“法曹主郵驛科程事,尉曹主率徒轉運事”(《宋書•百官志》)?!霸谀媳背瘯r期驛站更是直接參與到軍事斗爭中,作為軍事據點或擁有軍事力量的機構發揮特殊的戰略作用”,[4](P15)西晉六曹尚書中開始設駕部曹尚書,歷東晉南朝,“駕部尚書知牛馬騾驢”(《南齊書》卷五十七),并管理朝廷的交通事務?!啊吨芏Y》夏官屬有輿司馬之職,蓋駕部之任也。魏氏始置駕部郎曹,歷晉、宋、齊、後魏、北齊并為駕部郎中,梁、陳為駕部侍郎。後周夏官府有駕部中大夫一人,隋文帝改為駕部侍郎,煬帝曰駕部郎。宋、齊左民尚書領駕部,梁、陳左民部尚書領駕部,後魏、北齊殿中尚書領駕部,隋則兵部領焉”(《唐六典》卷五)。唐人在總結前人的基礎上,認為“郵驛本備軍國所需”(《唐律疏議》第379條),國家交通就是軍事交通,服務于軍事需要,這從當時驛站軍事化管理體制的定型就可以得到印證。在唐代,駕部歸屬六部之一的兵部領導,負責全國驛站交通事務,兵部下設“駕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駕部郎中、員外郎掌邦國之輿輦、車乘,及天下之傳、驛、廄、牧官私馬、牛、雜畜之簿籍,辨其出入闌逸之政令,司其名數”(《唐六典》卷五)。在地方上,有專司軍務的兵曹負責當地驛站事務,“兵曹、司兵參軍掌武官選舉,兵甲器仗,門戶管鑰,烽候傳驛之事”(《唐六典》卷三十)。在邊疆地區,“驛站則和烽、戌等軍事設施合二為一,顯示了邊疆地區驛站的特點”。[5]此外,國家還制定了大量軍事交通性質的驛站法律制度。[1]由此,唐代定型了驛站兵部領導的軍事化管理體制,并一直延續到清末。驛站軍事交通法律制度甚至在明清時期專門編入《兵律》中??梢哉f“中國古代交通基本上是一種軍事交通,交通機構為軍方所有,主要為軍事服務”,[6]從而確立了軍事性質的國家交通管理體制和法律制度,國家交通由軍方直接管理,這極大方便了封建地主階級的軍事專制統治,有效維護了君主專制政體?,F代國家交通的軍事化管理往往存在于戰時。在解放戰爭中,我國交通也經歷了一個軍事化管理的時期。1945年東北解放區成立東北民主聯軍鐵道司令部,并頒布了最早的鐵路軍運法規《鐵道軍事運輸暫行條例》,開始利用鐵路運送部隊進行作戰。后成立軍委鐵道部,統一負責全國各解放區的鐵路管理,此后部隊人員和裝備運輸主要通過鐵路進行,有效保證了渡江作戰和解放大西南等戰役的勝利。新中國成立后,鐵道部才劃歸國務院,但目前在各級鐵路部門和企業設立相應的軍代表機構,監督鐵路企業用較低的運價完成鐵路軍事運輸任務。同樣我國民用航空一開始也隸屬于軍方,時至今天,我國空域和空中交通主要還是空軍管理。國家交通在戰時的軍事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國家集中所有交通力量保障戰爭的勝利,但在平時國家交通除服務于軍事外,主要服務于國家經濟建設,不能實行軍事化管理。軍事發展是建立在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的,只有國家交通大發展了,才能帶動軍事交通不斷發展,因此國家交通完全軍事化管理是不利于交通和經濟發展的,這也是為何最近幾年開始試行低空開放的原因。

二、任重致遠,天下獲其利

古人認為國家交通主要為軍事服務,但也認識到這種軍事化的國家交通能直接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刳木為舟,剡木為楫,致遠以利天下”(《周易•系辭》),“上古圣人,見轉蓬始知為輪,輪行可載,因物知生,復為之輿。輿輪相乘,流運罔極,任重致遠,天下獲其利”(《后漢書•輿服制》),由此唐人也積極利用驛站軍事交通直接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唐王朝利用驛站軍事交通直接服務于當時的經濟重建。唐安史之亂后,原有經濟秩序和商品交換遭到了較大的破壞,各地正常來往和交流被阻隔,漕運和稅收不通,糧食和物資無法運到京師,使得京師地區物價飛漲,朝廷陷入財政危機和糧食危機,嚴重影響了國家的安全和穩定,直接威脅到唐王朝的統治。唐代宗任命主管財政的劉晏改革全國驛站軍事交通體系,疏通漕運。劉晏在運河沿岸驛站設立驛防兵,保護沿岸驛站和漕運的安全?!叭缏勛詵|都至淮泗,緣汴河州縣,自經寇難,百姓彫殘。地闊人稀,多有盜賊,漕運商旅,不免艱虞。宜委王縉各與本道節度計會商量,夾河兩岸,每兩驛置防援三百人,給側近良沃田,令其營種,分界捉搦”(《全唐文》卷四十六)。這迅速解決了當時糧食問題,江淮通過漕運“每年運米數十一萬石,以實關中”,同時通過驛站軍事交通來傳送各地物價信息,調動物資,平抑物價,“諸道巡院,皆募駛足,置驛相望,四方貨殖低昂及它利害,雖甚遠,不數日即知,是能權萬貨重輕,使天下無甚貴賤而物常平,自言如見錢流地上”(《新唐書》卷一百六十二)。劉晏改革唐代驛站軍事交通體系,利用驛站軍事交通直接服務于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其主要目的是解決當時迫在眉睫的財政危機和糧食危機。當時國家在經歷大動亂之后,原有的經濟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通過驛站軍事交通直接保障經濟秩序的重構,有效維護了唐王朝的統治。這也說明軍事交通能直接促進經濟的發展,要發展軍民結合的國防交通體系,既服務于部隊,又服務于經濟建設?,F代科技的高速發展使軍用和民用的界限日益模糊,客觀上促進了軍民融合型軍事交通的建設?,F代高速公路已經廣泛適用于戰斗機起降,民航運送輕裝兵員,我國鐵路既承擔絕大部分軍事運輸任務,也主要承擔國民經濟建設運輸任務,這也適應了信息化戰爭對軍民一體化綜合交通保障的要求。信息化戰爭條件的多維一體、高烈度、短時間、首戰即是決戰、無明顯前后方界限等特點,以及現代軍事交通的巨大投入,如伊爾76軍用運輸機每架3億元人民幣,使得軍事交通單靠軍隊自身是難以保障,也使得其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獨立于國家交通而開創“另外一個天地”,所以軍事交通建設必須走軍民結合的道路,這是現代軍事交通的發展方向,不僅能迅速提高我軍的戰略投送能力,也能促進國家交通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也符合“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的思想。如為確保上海合作組織“和平使命—2010”軍演等活動的軍事要求,2009年總后勤部與鐵道部合作,完成了20多條鐵路的100多項軍事改造任務。軍隊還積極參與中國高鐵的設計和規劃,已經有1000多個火車站配備了軍事運輸設施,從而建立起一個完整的鐵路支援網絡,提升了軍隊戰略投送能力。目前我國民航也積極承擔軍事運輸任務,汶川大地震中,軍用和民航飛機運送了數十萬救災將士。美國《商船法》甚至規定了新船建造必須適用于國防用途,其設計和建造必須經過軍方人員審定批準,同時軍隊承擔全部改造費用和30%的建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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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樣化軍事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一、軍事租賃的法律特征

軍事租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出租人的廣泛性。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具體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軍事部門、個人等以民事主體身份參與契約的一切主體。二是承租人的特定性。在軍事租賃中,承租人僅為軍事部門、軍事單位及其代表它們的單位或個人。至于什么級別的軍事部門、軍事單位和個人才有締約權,需要法律加以明確。三是客體具有軍事價值性。軍事租賃的客體必須具備一定的軍事價值,也即可以為軍隊建設和軍事行動所用,不具有軍事價值的物件是不可能成為軍事租賃客體的。四是軍方的優先契約性。軍方的優先契約性是軍事租賃具有軍事屬性的體現,也是保障緊急狀態下國防利益的現實需要。五是等價有償性。等價有償是租賃的基本特征,軍事租賃也不例外,軍方在優先契約權下取得的合同利益,也需要付出對價。比如在抗洪搶險中,村民甲擁有的一艘沖鋒舟同時被連隊乙和村民丙看中,則乙連隊只能在同等價位下優先租得該沖鋒舟。

二、建立多樣化軍事任務中軍事租賃法律制度的現實意義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類物品產權關系的日益明晰,公開平等交易制度的逐步確立,給軍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時的資源籌供帶來巨大影響。發展軍事租賃是開辟資源配置的新渠道、新思路,即以很低的資金代價獲得對一定軍事資源的使用權,從而有效解決我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時的資源短缺問題。實踐呼喚制度,制度保障實踐,只有對軍事租賃立法,才能從制度上保障軍事租賃的健康發展。

(一)軍事租賃立法有利于保障多樣化軍事任務資源需求

近年來,我國自然災害頻發,軍隊在南方雪災、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大災大難中發揮的應急救災作用,成為新時期我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偉大實踐。隨著我軍遂行多樣化軍事任務常態化、規范化,受軍內外因素的影響,軍事租賃實踐不斷涌現。從內因上看,軍隊內部尋求解決軍費短缺與軍事資源需求量大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自然促進了軍事租賃的發展。軍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對物資需求的臨時性、突發性特點,決定了采用租賃形式將大大提高軍費使用效益。從外因上看,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用租賃市場的完善、生產和資本流動頻繁等因素,極大刺激了軍事租賃的需求。然而,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的情況下,軍事租賃的順利發展客觀上受到阻礙。其原因在于:軍隊是一個高度集權的組織,下級嚴格服從上級意圖,任何另辟蹊徑的做法都有可能不受鼓勵。在軍事租賃領域,如果沒有明確授權,軍事人員將不會輕易嘗試這一資源籌供方式。更為重要的是,軍事單位不是自負盈虧的經營性組織,沒有獨立的財務收支能力,有關人員主動采用租賃方式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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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辯證法策略思考論文

【摘要】軍事辯證法思想是我軍克敵制勝的法寶。9.11事件后國際恐怖主義日益呈現出聯合化、復雜化的趨勢??植乐髁x的內在屬性決定了反恐斗爭必須借鑒軍事辯證法思想。只有客觀分析、準確把握敵我特點,靈活運用戰略戰術才能在反恐斗爭中贏得主動。

【關鍵詞】軍事辯證法;反恐斗爭;策略

【Abstract】MaoZedongmilitaryaffairsdialecticsthoughtisthatmyarmydefeatstheenemymagicweapon.9.11eventqueeninternationalsterrorismsdisplaythetrendamalgamation,beingmadecomplicatedgradually.InherentterrorismattributehasdecidedtofightagainstterrorismfightwithmustuseMaoZedongmilitaryaffairsdialecticsthoughtforreference.Grasptheenemyandselvescharacteristic,flexibleapplicationstrategyandtacticsabilityinfightingagainstterrorismonlywhenobjectiveanalysis,isaccuratefightwithmiddlewininitiative.

【Keywords】MaoZedongmilitaryaffairsdialectics;Fightwithonthecontraryprobably;Tactics

“軍事辯證法”是同志1936年在陜北紅軍大學講課時提出的一個概念。他運用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指導和研究中國革命戰爭的偉大實踐,用客觀、全面和發展的觀點,揭示了中國革命戰爭的一般規律。軍事辯證法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過程中不斷發展、完善,指導我們奪取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在當前反恐斗爭條件下,運用軍事辯證法思想分析、研究反恐斗爭的特點,對于制定反恐政策策略仍然有著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運用關于全局與局部的辯證思想分析國際反恐斗爭合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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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基本理論問題論文

戰爭的存在,將人類生存的社會環境劃分為戰時狀態和平時狀態兩種不同的社會環境。法的制定和實施作為實踐性很強的社會活動,當然離不開對戰時和平時社會條件的研究。當前,我們對法學的研究,大多著眼于平時社會條件下的軍事法規和軍事活動,因而,面對高技術戰爭的挑戰,現行軍事法學的研究尚不能滿足軍事斗爭的需要,加強對戰時軍事法的研究,就成為法學亟待解決的課題。所謂戰時軍事法是指適用于戰爭或其他緊急狀態下的一種特別法律制度,它是一個國家軍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試就戰時軍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做一些探索。

一、“戰時”的界定

研究戰時軍事法,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界定“戰時”?所謂戰時,人們習慣上稱之為戰爭環境存在的狀態,而把無戰爭存在的狀態稱之為平時。但是,法律上對戰時的理解,有規范的法律含義。世界各國立法中“戰時”一詞的含義很廣,理解也很不一樣,大體說來,有廣義、狹義之分。

有的國家將“戰時”理解為最廣義的“戰時”,即只要有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事情發生,都可稱之為“戰時”。在這些國家中,戰時分為“戰時”和“視為戰時”兩種,前者包括內戰、對外抵抗入侵之戰的戰爭狀態,后者則把處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威脅的區域都稱之為“戰時狀態區域”,如實行戒嚴、軍事管制等區域。這樣的國家以中國、意大利和前蘇聯等為代表?!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1條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敵人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作戰任務或者處置突發事件時,以戰時論?!边@里的戰時是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戰爭和戒嚴、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狀態。我國臺灣的《軍事審判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戰時者,謂抵抗侵略對外作戰期間,鎮壓叛亂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⑴。在這里的戰時同樣是廣義的理解。意大利的《意大利軍事刑法典》由兩大部分組成,即《平時軍事刑法典》和《戰時軍事刑法典》。這兩部適用于不同時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頒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稇饡r軍事刑法典》中對戰時的規定是:“宣戰之后和戰爭結束之前的戰爭時期”以及“在非常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共秩序而進行的軍事活動”⑵。它的含義是比較廣的。前蘇聯1990年3月14日通過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于設立蘇聯總統職位和修改補充蘇聯憲法(根本法)的法律》,規定了戰時緊急處置制度。該憲法修改補充規定,蘇聯總統“宣布總動員或者部分動員;在蘇聯遭受武裝侵犯時,宣布戰時狀態并把這個問題立即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審議;為了保衛蘇聯及其公民的安全,宣布在個別地區實行戒嚴。實行戒嚴的程序和戒嚴的制度由法律規定?!薄盀榱舜_保蘇聯公民的安全,提出關于在個別地區宣布戰時狀態的警告,而在必要的情況下,根據有關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請求或同意,宣布實行戰時狀態并立即將所作出的決定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批準?!辈⒃谏鲜鲆幎ǖ那闆r下,“可以在尊重加盟共和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情況下實行總統臨時管制”⑶。

有的國家只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戰時,在這些國家,戰時是一種獨立的狀態,而發生在全國或局部的通過國家行政權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險事態則稱之為緊急狀態。代表國家有美國、英國、法國等。就聯邦法律而言,美國除宣戰和全國緊急狀態的戰時規定外,還有戒嚴和總統動用聯邦武裝部隊的緊急處置制度。全國緊急狀態是在遭到入侵、發生戰爭和在外敵支持的內部暴亂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只適用于戰時的處置制度。后兩種制度既適用于戰時也適用于其他緊急狀況。美國的戒嚴制度則沒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規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實施。實踐中,戒嚴的使用范圍較廣,包括發生叛亂、暴亂、騷亂、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實施受到嚴重阻礙等。總統動用聯邦武裝部隊的權力,是指在發生叛亂、內亂、重大自然災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并且州政府無法控制局勢或不得不采取應付措施的情況時,總統作為聯邦武裝力量總司令動用部隊,以平息民間動亂、恢復秩序的制度。在英國,戰時屬于緊急狀態的一部分。成文法規定的緊急狀態分為戰時和普通緊急狀態,曾立有30部法律,其中相當一部分現已被廢止,目前繼續有效的主要有戰時的概念、宣布程序、期限以及可采取的措施等基本問題的法律。如1920年的《緊急狀態權力法》和1964年的《國內防御法》等。在英國,戰時專指戰爭或外敵入侵的情況;而諸如阻礙食品、水、燃料或電的供應和散發,或者阻礙人口的正常流動,或者是剝奪臣民或絕大多數臣民的生活必需品時,則不屬于“戰時”,政府可采取普通緊急狀態。法國法律中,戰時是指同總統的特別權利、緊急狀態和行政法上的特別局勢理論相并列的一種緊急情況。它專指“對外戰爭、內戰、武裝叛亂”等時期。法律將出現的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以及水災、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災害、公共災難性事件稱之為“緊急事態”。在這里,戰時顯然是作為狹義上使用的。

鑒于上述各國立法對戰時釋義的五花八門,筆者認為,最好還是用“戰時”來形容在一國全部或局部出現的非常事態為好。其實,戰時同戒嚴、軍事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等名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是屬于不同范疇的概念。戰時指的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的性質和狀況,當然,這種社會秩序是混亂的或無組織的。而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時某地發生了戰時狀態后,為了迅速恢復日常的憲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財產受到的損失達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戰時法律措施。戰時同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之間的關系,是戰時作為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等戰時法律措施產生的條件,沒有戰時的發生,戰時法律措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當然,一旦出現了某種戰時狀態,對抗戰時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用一種法律措施來對付戰時狀態。也可以用幾種法律措施來對付戰時狀態。具體采用何種戰時法律措施,主要取決于戰時的性質和狀況,以及恢復正常的需要。從另一方面來說,戰時一旦出現,如果不采取正當或適當的法律措施,那么,就可能造成戰時發生地域社會秩序的全面混亂,人民的生命財產就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社會既有的組織系統之運行就會全面癱瘓。因此,戰時同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兩者緊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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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人力資源價值計量成本法論文

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軍事人力資源成本的定義、對象、成本項目、成本計量。

關鍵詞:軍事人力資源;價值;成本法

成本法主要是以取得、開發、使用軍事人力資源時發生的實際支出計量軍事人力資源成本的方法,它反映了軍隊對軍事人力資源的原始投資。軍事人力資源價值計量成本法可以使決策者了解軍事人力資源上已經花費和將要花費的支出和軍事人力資源創造價值的能力,為決策層引進、配備、使用和管理軍事人力資源提供參考。

一、軍事人力資源成本的定義

軍事人力資源成本應該包括取得軍事人力資源使用權以及提高、維持、結束軍事人力資源使用價值而付出的總代價。這些代價包括軍隊已支付的實際成本和軍隊應承擔的損失成本。軍事人力資源成本分為軍事人力資源直接成本和軍事人力資源間接成本。軍事人力資源直接成本是指為取得、開發、保全不同類別等級人員使用價值而發生的直接費用。軍事人力資源間接成本是指取得和開發軍事人力資源使用價值的人事管理活動職能成本。

二、軍事人力資源成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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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事法理論問題探討論文

戰爭的存在,將人類生存的社會環境劃分為戰時狀態和平時狀態兩種不同的社會環境。法的制定和實施作為實踐性很強的社會活動,當然離不開對戰時和平時社會條件的研究。當前,我們對法學的研究,大多著眼于平時社會條件下的軍事法規和軍事活動,因而,面對高技術戰爭的挑戰,現行軍事法學的研究尚不能滿足軍事斗爭的需要,加強對戰時軍事法的研究,就成為法學亟待解決的課題。所謂戰時軍事法是指適用于戰爭或其他緊急狀態下的一種特別法律制度,它是一個國家軍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試就戰時軍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做一些探索。

一、“戰時”的界定

研究戰時軍事法,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界定“戰時”?所謂戰時,人們習慣上稱之為戰爭環境存在的狀態,而把無戰爭存在的狀態稱之為平時。但是,法律上對戰時的理解,有規范的法律含義。世界各國立法中“戰時”一詞的含義很廣,理解也很不一樣,大體說來,有廣義、狹義之分。

有的國家將“戰時”理解為最廣義的“戰時”,即只要有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事情發生,都可稱之為“戰時”。在這些國家中,戰時分為“戰時”和“視為戰時”兩種,前者包括內戰、對外抵抗入侵之戰的戰爭狀態,后者則把處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威脅的區域都稱之為“戰時狀態區域”,如實行戒嚴、軍事管制等區域。這樣的國家以中國、意大利和前蘇聯等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1條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敵人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作戰任務或者處置突發事件時,以戰時論?!边@里的戰時是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戰爭和戒嚴、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狀態。我國臺灣的《軍事審判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戰時者,謂抵抗侵略對外作戰期間,鎮壓叛亂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⑴。在這里的戰時同樣是廣義的理解。意大利的《意大利軍事刑法典》由兩大部分組成,即《平時軍事刑法典》和《戰時軍事刑法典》。這兩部適用于不同時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頒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稇饡r軍事刑法典》中對戰時的規定是:“宣戰之后和戰爭結束之前的戰爭時期”以及“在非常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共秩序而進行的軍事活動”⑵。它的含義是比較廣的。前蘇聯1990年3月14日通過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于設立蘇聯總統職位和修改補充蘇聯憲法(根本法)的法律》,規定了戰時緊急處置制度。該憲法修改補充規定,蘇聯總統“宣布總動員或者部分動員;在蘇聯遭受武裝侵犯時,宣布戰時狀態并把這個問題立即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審議;為了保衛蘇聯及其公民的安全,宣布在個別地區實行戒嚴。實行戒嚴的程序和戒嚴的制度由法律規定。”“為了確保蘇聯公民的安全,提出關于在個別地區宣布戰時狀態的警告,而在必要的情況下,根據有關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請求或同意,宣布實行戰時狀態并立即將所作出的決定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批準?!辈⒃谏鲜鲆幎ǖ那闆r下,“可以在尊重加盟共和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情況下實行總統臨時管制”⑶。

有的國家只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戰時,在這些國家,戰時是一種獨立的狀態,而發生在全國或局部的通過國家行政權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險事態則稱之為緊急狀態。代表國家有美國、英國、法國等。就聯邦法律而言,美國除宣戰和全國緊急狀態的戰時規定外,還有戒嚴和總統動用聯邦武裝部隊的緊急處置制度。全國緊急狀態是在遭到入侵、發生戰爭和在外敵支持的內部暴亂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只適用于戰時的處置制度。后兩種制度既適用于戰時也適用于其他緊急狀況。美國的戒嚴制度則沒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規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實施。實踐中,戒嚴的使用范圍較廣,包括發生叛亂、暴亂、騷亂、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實施受到嚴重阻礙等??偨y動用聯邦武裝部隊的權力,是指在發生叛亂、內亂、重大自然災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并且州政府無法控制局勢或不得不采取應付措施的情況時,總統作為聯邦武裝力量總司令動用部隊,以平息民間動亂、恢復秩序的制度。在英國,戰時屬于緊急狀態的一部分。成文法規定的緊急狀態分為戰時和普通緊急狀態,曾立有30部法律,其中相當一部分現已被廢止,目前繼續有效的主要有戰時的概念、宣布程序、期限以及可采取的措施等基本問題的法律。如1920年的《緊急狀態權力法》和1964年的《國內防御法》等。在英國,戰時專指戰爭或外敵入侵的情況;而諸如阻礙食品、水、燃料或電的供應和散發,或者阻礙人口的正常流動,或者是剝奪臣民或絕大多數臣民的生活必需品時,則不屬于“戰時”,政府可采取普通緊急狀態。法國法律中,戰時是指同總統的特別權利、緊急狀態和行政法上的特別局勢理論相并列的一種緊急情況。它專指“對外戰爭、內戰、武裝叛亂”等時期。法律將出現的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以及水災、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災害、公共災難性事件稱之為“緊急事態”。在這里,戰時顯然是作為狹義上使用的。

鑒于上述各國立法對戰時釋義的五花八門,筆者認為,最好還是用“戰時”來形容在一國全部或局部出現的非常事態為好。其實,戰時同戒嚴、軍事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等名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是屬于不同范疇的概念。戰時指的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的性質和狀況,當然,這種社會秩序是混亂的或無組織的。而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時某地發生了戰時狀態后,為了迅速恢復日常的憲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財產受到的損失達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戰時法律措施。戰時同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之間的關系,是戰時作為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等戰時法律措施產生的條件,沒有戰時的發生,戰時法律措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當然,一旦出現了某種戰時狀態,對抗戰時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用一種法律措施來對付戰時狀態。也可以用幾種法律措施來對付戰時狀態。具體采用何種戰時法律措施,主要取決于戰時的性質和狀況,以及恢復正常的需要。從另一方面來說,戰時一旦出現,如果不采取正當或適當的法律措施,那么,就可能造成戰時發生地域社會秩序的全面混亂,人民的生命財產就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社會既有的組織系統之運行就會全面癱瘓。因此,戰時同戒嚴、軍事管制、總統管制、緊急處置、動員、宣戰、媾和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兩者緊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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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軍事行政訴訟概念受案范圍必要性

[論文摘要]自《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學界便開始了在我軍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探討工作,成果頗豐。但是目前我國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理論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對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性核心問題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及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

自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軍內外的專家、學者即開始研究和探討軍隊內部是否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軍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軍事機關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等問題,可惜的是至今仍無定論,甚至沒有形成主流意見。隨著依法治軍方針的確定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認識到,解決“軍事行政訴訟問題”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可能,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將對國家和軍隊法治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軍隊實行行政訴訟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筆者試就目前軍

事行政訴訟理論中存在的三個基礎理論問題略述管見。

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概念的厘定

由于對軍事行政訴訟要解決哪些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及何種性質的行政爭議有不同理解,所以學術界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觀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進行厘定,必須對相應的法律關系予以分析,能夠進入軍事行政訴訟研究視野范圍的法律關系大致包括四種:第一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即使存在國防軍事的因素,也不應劃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第二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軍事機關之間的軍事行政管理關系,很多學者堅持因此種關系而發生的行政爭議應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這與軍事法院目前執行的“屬人管轄”原則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數量有限且在處理時,軍事機關一般移交國家行政機關最終處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已不是軍事機關。第三種是軍人及軍事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是普通的行政爭議,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決。能夠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就只剩下第四種,即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從軍事行政訴訟主體得出,軍事行政訴訟就是軍人或軍事單位對軍事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由軍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在軍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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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行政訴訟制度探究論文

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概念的厘定

由于對軍事行政訴訟要解決哪些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及何種性質的行政爭議有不同理解,所以學術界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觀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進行厘定,必須對相應的法律關系予以分析,能夠進入軍事行政訴訟研究視野范圍的法律關系大致包括四種:第一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即使存在國防軍事的因素,也不應劃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第二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軍事機關之間的軍事行政管理關系,很多學者堅持因此種關系而發生的行政爭議應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這與軍事法院目前執行的“屬人管轄”原則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數量有限且在處理時,軍事機關一般移交國家行政機關最終處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已不是軍事機關。第三種是軍人及軍事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是普通的行政爭議,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決。能夠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就只剩下第四種,即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從軍事行政訴訟主體得出,軍事行政訴訟就是軍人或軍事單位對軍事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由軍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在軍隊的延伸。

二、關于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具體構想

凡事皆雜于利害,司法實踐表明,權利也可能濫用。如果行政相對人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無疑會干擾軍隊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軍隊行政權威,同時令軍事司法機關增加工作負擔。因此明確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有其重大價值的。

根據已厘定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是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因為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糾紛的種類及數量繁多,而軍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將所有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的糾紛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況且部分軍事行政主體還具有自我監督的機制,所以沒有必要將所有軍事行政糾紛都通過軍事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茖W合理地界定軍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有利于軍事法院對于軍事行政主體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促進軍事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經過多年的完善,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正呈現出逐步擴大之勢。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其第2章專門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后,分別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兩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充和優化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以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主要依據,兩者在總體上應當保持協調一致。同時,由于軍事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為了軍事行政訴訟活動能夠平穩有序地進行,確保部隊的安全穩定,其受案范圍宜小不宜大。當軍事行政訴訟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圍可以再行擴大。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軍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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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文化分析論文

改革開放、特別是90年代以來,軍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悄然興起,軍事領域中的文化問題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內容。什么是文化分析?它是如何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文化分析的當代價值是什么?當前條件下堅持文化分析應加強哪些方面?思考和回答這些問題,有助于我們把握改革開放以來軍事研究的脈絡及特征,推進軍事研究的健康發展。

(一)

文化是一個十分復雜的范疇,具有多種涵義。美國著名的文化人類學家克羅伯和克拉克洪在其《文化:一個概念定義的考評》一書中收集考察的文化定義達166種之多,“文化理解”的多樣性、復雜性可見一斑。我國學者對文化也持多種見解,但從主流來看,大都從思想、精神層面來理解其內涵,把文化看成是在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并反作用于實踐的社會觀念體系,主要包括神話、藝術、道德、宗教、政治法律思想、科學、哲學等要素。所謂文化分析,從廣義上說,指的就是從上述要素或要素整體與軍事活動的關系出發,通過考察和分析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來認識和理解軍事活動的本質及規律的一種研究方式。

根據上述對文化分析的理解,通過考察軍事思想發展史,可以發現,在軍事研究過程中,文化分析與經濟分析一樣,是人們觀察和透視軍事活動的一種古老的、同時又具有普遍意義的認識方式。人類最初在神話中描述戰爭的進程,表達自己對戰爭的感受和領悟,這實質上就是一種樸素的文化分析。藝術、道德、宗教、科學等眾多文化要素既是人們創造的精神成果,又是人們認識和理解社會生活、軍事活動的一個個獨特視角。其中,道德和宗教與社會生活和軍事活動的聯系更為緊密,因而更為人們所關注,成為古代軍事研究中文化分析的兩個基本方面。從道德文化來看,早在商周之際,人們就開始考察道德與戰爭、軍事之間的關系,從道德視野來解釋軍事活動中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以仁為勝”的戰爭指導思想以及“以禮治兵”的治軍思想。隨著社會的發展,道德思想體系的完善及其在社會生活和軍事活動中的作用的增強,人們發現越來越多的諸如“仁、忠、孝、禮、信”等道德范疇點綴在軍事研究成果的字里行間,展現著從道德視角剖析軍事問題的認識傳統。從宗教文化來看,早在階級社會初期,人們就從宗教世界觀出發,探討戰爭的根源,提出了宗教戰爭根源論,這種觀點成為夏、商、周三代占主導地位的理論觀念,并對以后的中國軍事思想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宗教分析在古希臘、古羅馬也曾占據重要位置,并在中世紀得到進一步強化和鞏固。在中世紀,宗教神學在意識形態領域占據統治地位,宗教分析方法成為觀察一切現象的基本認識形式。人們從宗教出發,解釋戰爭的起源、根據以及軍隊建設的法則。長達兩百多年的十字軍戰爭、持續了一個半世紀之久的波蘭條頓騎士團戰爭以及胡斯戰爭等都被視為宗教戰爭。對英法百年戰爭、意大利戰爭的分析也常常被納入宗教視野。這種分析方式對后世產生了重大影響,直至今天,我們仍然可以在許多觀點中找到其思想印記。如塞繆爾·亨廷頓提出的“以宗教為核心的文明沖突論”以及把“9·11事件”歸結為基督教與伊斯蘭教之間的戰爭的觀點,雖然在論述中運用了大量的現代社會材料,但從其思想實質來看,仍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中世紀的宗教分析方式。

可以看出,古代軍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有兩個鮮明的特征:第一,從文化要素而不是從文化整體出發來分析和研究軍事問題;第二,與經濟分析或技術分析相比,文化分析常常被看成是考察和理解軍事活動規律的更為根本的方法。這兩個特征在近代特別是19世紀中葉以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從第一個特征的變化來看,近代軍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的主導傾向不是從文化要素而是從文化整體出發來觀察和認識軍事問題,即出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文化分析。這種變化,從理論根源來看,與文化人類學的興起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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