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金融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03: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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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金融市場論文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現實意義模式建議
〔摘要〕發展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意義重大,不僅可以為我國巨額的外匯儲備減壓,推動人民幣國際化,而且可以促進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業的經營水平,帶動我國貿易、生產和就業的增長。
針對我國金融業的現狀,發展離岸金融市場宜采用分離滲透型模式,既充分利用了世界市場的資金,又能有效阻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對國內的沖擊。但創立離岸金融市場之初宜先采用內外分離型,以確保國內金融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待條件成熟后再過渡到分離滲透型。我國應從政策角度積極推進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鼓勵金融創新、完善游戲規則、培育高端非居民客戶,同時可以借力人民幣離岸化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作為半個世紀以來全球最大的金融創新,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或歐洲貨幣市場,初期曾稱歐洲美元市場,是指非居民之間以離岸貨幣進行各種金融交易的國際金融市場。
其中,離岸貨幣是指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體系之外的該貨幣。離岸金融市場自產生以來發展迅猛,對于國際經濟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目前離岸金融市場占全球金融市場的比重約在一半以上。隨著我國全方位的對外開放,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和離岸金融市場已成為我國金融國際化的客觀要求。早在1989年,我國就曾在上海和深圳試辦過離岸金融業務,其間中斷過,2002年6月又重新啟動。2006年9月,我國又批準天津在濱海新區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現階段大力發展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意義何在?我國選擇怎樣的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模式?有哪些政策建議?這些是本文重點闡述的內容。
一、發展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現實意義對正處于轉軌過程中的我國金融業來說,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是我國不斷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最好選擇,也是我國加快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增強國際競爭力的一大抓手;從國內來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對推動國內金融深化,進而帶動經濟發展的作用巨大。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為我國當前巨額的外匯儲備減壓。近年來我國持續保持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雙順差,積累了巨額的外匯儲備資產,并呈現井噴態勢。2007年6月底達13326.25億美元,同比增長41.6%,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但目前還缺少一個消化外匯儲備資產的有效渠道,這不僅給人民幣造成很大的升值壓力,也使大額外匯儲備面臨匯率風險。
離岸金融中心建設構想分析
[摘要]海南自貿區要加大探索自貿港建設的力度,建設與之相配套的離岸金融中心,便于貨物、服務、金融、人員的自由流動。海南擁有良好的地理位置、政策、產業、自然資源與營商環境、人才等優勢,具有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可行性。建議分為三個階段進行,即2025年以前構建??陔x岸金融中心、2025~2035年構建??凇齺唭韧鉂B透型全國第一大離岸金融市場、2035年構建全球最大的內外一體型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
[關鍵詞]離岸金融中心;自由貿易港;海南島
2018年,國家批復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區,并探索逐步建設自由貿易港。海南自貿區應當對標香港、新加坡等成熟發達的自貿港,創建與之配套的離岸金融中心,以實現貨物、服務、金融、人員的自由流動,積極建設自貿港。
一、海南自貿區建設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縱觀成熟發達的自貿港,必然有與之配套的離岸金融中心。自貿區(港)的最核心內容是貿易自由,離岸金融的核心是金融自由,自貿區(港)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與金融市場,帶有極高程度的離岸金融特征,二者的內在需求具有一致性。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經濟貿易發展的整體實力,最終體現在金融發展和開放程度上,金融是經濟貿易發展的核心。無論自貿區,還是自貿港,皆需要開立在岸金融業務賬戶和離岸金融業務賬戶,而以離岸金融賬戶為主導。由于我國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在岸賬戶的資金流動是受到管制的,特別是金融資產賬戶受到嚴格限制,而離岸金融賬戶下的資金流進與流出則不受此約束。無論是在岸還是離岸金融賬戶都是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劃撥、提供金融服務、進行信用支付的主要工具和業務支撐。離岸金融中心是由跨國企業、境內外銀行共同構建的金融體系,不受國內在岸金融當局的監管。即“境內關外”與自貿港的“一線全面放開,二線嚴格管住”相一致。自貿區(港)必須擁有貿易、資金、人員流動、投融資、業務經營等自由,這一切必定要有相應離岸金融賬戶與其配套,用于貨物、服務、金融、人員完全自由流動等交易活動。通常貨物貿易必然帶來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相應地,自貿區(港)內企業亦需要開立自由貿易賬戶(FT賬戶)。2018年9月央行批復同意海南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建設方案,2018年12月28日第一個FT賬戶在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開立,2019年1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賬戶(FT)體系在海南省內部金融機構正式上線運行,這些自貿賬戶體系的開通運營,充分說明了自貿港建設與離岸金融中心之間的關聯性和目標一致性。
二、海南自貿區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可行性
剖析離岸金融的現狀與建議
離岸金融市場是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產物,它突破了傳統金融市場的國民屬性,可謂真正意義上的國際金融。早在1989年,我國就開始試辦離岸金融業務。雖然在隨后的20年中,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一直在進行,但是還未發展到一定規模。與世界上成熟的離岸金融中心相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還有很大差距。針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積極尋找解決方案,加以改進,以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快速發展。
1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回顧
1.1離岸金融業務的初創階段(1989—1994年)
這一階段,主要只有招商銀行一家銀行經營離岸金融業務,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89—1991年招商銀行的離岸總資產從3073萬美元迅速上升到21012萬美元,離岸存款、貸款、業務利潤等指標都上升較快,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獲得了良好的開端。1994年該行的離岸存款達到32283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312.52%,離岸貸款達到43766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222.56%,離岸業務利潤達到1346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395.88%。離岸業務占全行業務的比重在10%~15%。這一階段,離岸業務各種管理規章制度逐步健全起來,業務發展良好。
1.2離岸金融業務的迅猛增長階段(1995—1998年)
1994年以后,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與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相繼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1996年5月,深圳發展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市分行也獲準成為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規范試點銀行。至此,共有5家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離岸金融業務。1997年我國的離岸總資產、存款、貸款、利潤分別為26.85億美元、23.2億美元、20.6億美元、5747萬美元,其中招商銀行的離岸存款、貸款、利潤分別為13.5億美元、12.1億美元、3999萬美元,分別占全國離岸存款、貸款、利潤總額的58.19%、58.74%和69.58%。1998年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保持慣性,離岸存款、貸款、利潤分別達到23.21億美元、21.32億美元和5157萬美元。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初具規模。
我國離岸金融監管論文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特別是WTO過渡期的臨近,我國大陸經濟發展已對離岸金融服務提出了巨大需求,離岸銀行已在國內開展了16年,有必要從理論指導和政策操作層面全面系統地探討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
一、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已初見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國際離岸金融服務的策略選擇綜述
關鍵詞:離岸金融服務外包ITO業務BPO業務KPO業務
國際離岸金融服務外包及其發展趨勢
(一)離岸金融服務外包的涵義
金融服務外包(financialoutsourcing),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實施原來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按照2005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監管指引性文件《金融服務外包》(OutsourcinginFinancialServices)中所給出的定義,外包商可以是發包集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也可以是集團內部的附屬機構。離岸金融服務外包(offshorefinancialoutsourcing或offshoring)則是指服務外包的轉移方與為其提供服務的承接商來自不同國家,外包工作跨境完成。按照前述的定義,離岸外包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與海外不受本國監管的外包供應商簽訂協議進行的外包;另一種是跨國金融機構直接在海外建立自己的附屬公司來提供外包服務,從而將利潤留在集團內部。
金融服務外包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隨著通訊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將業務轉移至勞動力成本低廉的發展中國家,于是近年來離岸金融服務外包業務迅速發展起來。離岸金融服務外包有三種形式:
信息技術外包(InformationTechnologyOutsourcing,以下簡稱ITO):是指金融企業以長期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術服務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術服務,主要包括應用軟件開發與服務、嵌入式軟件開發與服務,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技術服務等。金融服務外包起初以ITO為發端,至今該業務在外包業務中仍占據重要地位。
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法制透析
摘要: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是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管理,通常涉及離岸金融運作的資本金、交易對象、經營范圍、交易貨幣等問題。在構建中國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法制的過程中,對于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可以參照國際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間接控制的方式;對于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應當采取一個適中的標準;對于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對象應明確其主要為非居民,但一定條件下居民也可以參與交易;關于何種貨幣可以在離岸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問題,應在明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交易貨幣地位的同時,為人民幣成為交易貨幣留下空間。
關鍵詞: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
離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場所在國國籍的當事人在金融市場上從事的貨幣或證券交易行為。為了全面參與國際金融競爭并爭取國際金融秩序的話語權,中國大陸應當逐步全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建立一流國際金融中心,而這方面少不了對離岸金融的業務經營做出充分的監管安排。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是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管理。業務經營監管涉及離岸金融運作的各方面,包括資本金、交易對象、經營范圍、交易貨幣等問題。
一、資本金要求
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一般指有關金融機構在成立的時候向主管當局所注冊的實收資本。
資本金對離岸金融機構的良好運營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證離岸金融機構信譽和降低離岸市場風險的重要措施。但一般來講,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在規定資本金要求的時候,并不將其作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說,市場所在國不會直接規定,從事離岸金融業務須擁有多少資本金。這無論是在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會融市場上還是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都是如此。在倫敦和香港的離岸金融市場上,境內業務與境外業務合賬處理,沒有專門的離岸金融機構或者專門的離岸賬戶,因而也就沒有特殊的資本金要求;而在美國和日本的離岸金融市場上,許多經營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只是在其機構內另設立一個專門賬戶,管理當局對這些金融機構也沒有特殊的資本金要求。
離岸金融中心建立研究論文
一、外匯管制策略
所謂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通過法律、法令、條例等形式對外匯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匯入和匯出、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方式及總兌換比價所進行的限制。外匯管制的目標,一般是維持本國收支平衡、保持匯率秩序、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本國競爭力等。外匯管制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貿易與非貿易外匯、資本輸出入、非居民存款帳戶、黃金輸出入、匯率調整及動作等等。
目前一般存在三種外匯管理體制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采取這種方式。第二種是部分外匯管制形式,即對外匯收支的經常項目不實行管制,準許自由兌換外幣和匯出匯入外匯,但對資本項目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采取這種方式。第三種是名義上不實行外匯管制,即原則上對居民和非居民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允許貨幣自由兌換,但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實施間接的或變相的限制措施。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方法和間接管制方法。前者是指外匯管制機構明文規定外匯的買賣方式、數量以及匯率,并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則是指國家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外匯平準基金制度(主要通過央行實施)、互惠信貸協定網絡制度(主要在發達國家央行之間運用)等形式,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上看,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三種,即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兩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在國際層面上,調整外匯管制問題的規范主要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該條第2款(a)規定,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批準,成員國不可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支付或轉移進行限制或實行歧視性匯兌安排或多重貨幣做法,但是,這一規定僅適用于為經常性國際交易所進行的付款和轉移。而該條第2款(b)規定,包含任何一個會員國貨幣的匯兌合同,如果與該成員國外匯管制條例相抵觸時,在任何會員國境內均屬于不能強制執行的合同,該成員國的外匯管制條例的存續與實行必須與本協定相一致。這實際上就賦予了成員國外匯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14條對成員國實施有關外匯管制的國際義務做了過渡安排。依據這一條款,成員國可以通知IMF保留某些限制并根據情況調整;成員國不能恢復已經取消的限制或實行新的限制;成員國與IMF應每年進行磋商以決定是否繼續實行限制;但成員國不能出于非國際收支方面的原因實施限制措施。
可見,就目前的國際規范而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僅要求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不把放松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作為成員國的義務,IMF僅可在特定環境下要求國家加強資本控制。這一標準盡管較低,但有利于在絕大多數國家內部推行和實施,因此,中國目前的外匯管制狀況,也是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要求的。然而這里的問題在于,若要推行離岸金融業務乃至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這樣的低標準顯然是不夠的,不解決外匯管制的問題,就無法順利地建立中國大陸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
離岸金融監管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特別是WTO過渡期的臨近,我國大陸經濟發展已對離岸金融服務提出了巨大需求,離岸銀行已在國內開展了16年,有必要從理論指導和政策操作層面全面系統地探討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
一、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已初見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國內離岸金融市場構建的問題
離岸金融市場是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產物,它突破了傳統金融市場的國民屬性,可謂真正意義上的國際金融。早在1989年,我國就開始試辦離岸金融業務。雖然在隨后的20年中,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一直在進行,但是還未發展到一定規模。與世界上成熟的離岸金融中心相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還有很大差距。針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積極尋找解決方案,加以改進,以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快速發展。
1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回顧
1.1離岸金融業務的初創階段(1989—1994年)
這一階段,主要只有招商銀行一家銀行經營離岸金融業務,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89—1991年招商銀行的離岸總資產從3073萬美元迅速上升到21012萬美元,離岸存款、貸款、業務利潤等指標都上升較快,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獲得了良好的開端。1994年該行的離岸存款達到32283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312.52%,離岸貸款達到43766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222.56%,離岸業務利潤達到1346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395.88%。離岸業務占全行業務的比重在10%~15%。這一階段,離岸業務各種管理規章制度逐步健全起來,業務發展良好。
1.2離岸金融業務的迅猛增長階段(1995—1998年)
1994年以后,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與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相繼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1996年5月,深圳發展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市分行也獲準成為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規范試點銀行。至此,共有5家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離岸金融業務。1997年我國的離岸總資產、存款、貸款、利潤分別為26.85億美元、23.2億美元、20.6億美元、5747萬美元,其中招商銀行的離岸存款、貸款、利潤分別為13.5億美元、12.1億美元、3999萬美元,分別占全國離岸存款、貸款、利潤總額的58.19%、58.74%和69.58%。1998年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保持慣性,離岸存款、貸款、利潤分別達到23.21億美元、21.32億美元和5157萬美元。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初具規模。
離岸金融法律適用問題分析
[摘要]離岸金融具有業務性質離岸性、交易平臺虛擬性和監管環境寬松性等特征,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平等地位的離岸金融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質上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受國際私法的調整。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法院根據統一實體法、一般沖突規范和直接適用的法等例外制度調整離岸金融類涉外法律糾紛。然而,沖突規范被具體用于調整上述法律糾紛時會遭到連接點的失效、法律適用缺乏一致性、法律適用缺乏可預見性和穩定性等困境。這種困境的存在會導致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進而阻礙離岸金融業務發展。建議從制定統一實體法、達成法律適用協議、確定有效連接點等方面解決上述離岸金融法律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困境。
[關鍵詞]離岸金融;法律適用;統一實體法;沖突規范;連接點離岸
金融因其獨有的特征,較之涉外金融市場享有更廣闊的市場空間與更大的運作靈活度,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事實上,為提高本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爭奪國際金融市場份額,參與國際金融利潤平均化過程,或為充分利用這一國際性的蓄水池,獲取本國經濟發展所需的資金,從20世紀70年代起,一些國家開始由政府來推動建立本國的離岸金融市場。2009年,中國在《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若干意見》中同意海南省探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在“一帶一路”倡議下,海南省抓住契機,加快發展離岸金融業務。近年來,中國設立的各自由貿易區也在積極地探索并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在中國新時代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背景下,相關規則和制度的討論和建設也應跟上步伐。離岸金融業務的各方參與者,在參與離岸金融活動中形成的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需要相應的法律予以調整和規范。有平等地位的離岸金融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質上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受國際私法調整。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法院在適用法律調整離岸金融類涉外法律糾紛過程中,會遭到連接點失效和法律適用缺乏一致性等困境,當事人對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缺乏可預見性,導致法律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市場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進而阻礙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特征
離岸金融是指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或該國在岸貨幣金融循環體系之外形成的,主要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活動,離岸金融市場是離岸金融活動發生的場所[1]。相較于涉外金融市場,離岸金融市場具有以下特征。(一)離岸金融業務性質的離岸性。傳統涉外金融市場僅在國內金融市場的基礎上添加部分涉外因素,其涉外性主要表現為籌資者享有外國國籍,而市場流通的貨幣與資金供應方仍與國內金融市場保持一致,都源于金融市場所在國,即資金的流通存在于發行國的國內資金循環體系之中??傮w上,此類市場和金融活動仍是一國性質,其中的各項法律關系主要由市場所在國的法律進行規制。與之不同的是,離岸金融具有全面的離岸性,不僅籌資方多來自市場所在國之外,市場的資金供應方也往往來自不同國家,資金的流通獨立于發行國的國內資金循環體系。同時,市場中流通的貨幣種類多元,并不限于市場所在國貨幣。(二)離岸金融交易平臺的虛擬性。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平臺是虛擬的,其交易平臺是無形的,沒有任何物理意義上的交易場所,唯一能夠確知的可能只是市場所在地[2];另一方面,虛擬性還體現在交易形式的電子網絡化。就離岸金融的交易行為而言,所涉資金流動從初始存款人到最終使用人,從存款到貸款甚至償還,通常借助往來銀行(CorrespondentBank)和電子資金劃撥機制來完成[3]。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市場的虛擬性,不同國籍的金融機構才能跨越時空限制,實現彼此間快捷便利地交易。(三)離岸金融活動監管的寬松性。離岸金融活動享有免受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相關金融立法監管的優惠待遇。以美國國際銀行設施(InternationalBankFacilities,簡稱IBF)為例,當外國金融機構經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加入IBF,它能夠在美國境內吸收非居民美元或外幣存款,且免受美國法律中有關存款準備金、利率上限、存款保險等方面規定的限制。由此可見,離岸金融市場是獨立于市場所在國,享受寬松監管環境的國際性金融平臺。綜上,離岸金融市場具有業務性質的離岸性、交易平臺的虛擬性和活動監管的寬松性,使其較之涉外金融市場享有更廣闊的市場空間與更大的運作靈活度。這些特征性因素推動離岸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目前約占全球金融市場比重的一半以上[4]。作為國際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岸金融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二、離岸金融領域中的法律適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