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22:41:59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排污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排污權交易之排污許可小議
摘要:排污權交易是一種利用經濟激勵手段解決環境污染的新興制度,中國正在對這一制度進行實驗。排污許可是國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以環境容量資源所有者的身份通過許可證的形式授予相對人環境容量使用權的行為。通過行政特許取得的權利是私權利,具有可交易性。
關鍵詞:排污許可排污權交易特許
我國正在嘗試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這種制度是首先確定一個地區污染物排放的總量,然后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的方式授予排污單位排污權,各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治理再將節余的排污指標進行交易從而獲取經濟利益。排污許可證的頒發是排污許可的外觀,是排污權交易的前提。
一、排污許可的性質
可轉讓的排污許可證是政府實施財產權利轉讓許可的表現形式。在建立排污權交易體制的情況下,排污許可證就是排污當事人享有并可以行使環境容量使用權的證明。我國當前實踐中出現的排污權交易嘗試也是通過許可證的轉讓而完成的?!芭盼蹤唷钡谋举|是特別法上的物權“環境容量使用權”,其在功能、形態上與其他的特別法上的物權,如水資源使用權、采礦權等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環境容量使用權在取得上也可以借鑒現有特別法上的物權的取得形式,采用行政特許的方式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被許可人授予權利,以使被許可人有權利用“環境容量”這一有限的自然資源進行污染物排放。這種特許是通過公法或者公權介入的方式協調自然資源的經濟屬性與生態屬性對于人類生存的價值沖突問題,解決自由與公平的矛盾的一種措施。因此,明確自然資源的生態屬性與經濟屬性是進行特許物權制度設計的前提。我國現行法上特許的對象除了包括水資源使用權、采礦權等有形財產外,還包括無線電頻率占用許可等無形財產,而且特許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被許可人所取得的特許權一般應當支付一定費用,所取得的特許權依法可以轉讓、繼承。這就為排污權的交易消除了法律障礙。我們可以看出環境容量使用權作為特許物權其實質仍然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特許只是從權利的取得角度來對這種特殊物權加以界定:環境容量使用權的取得需要行政機關的特別許可,權利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類似于物權法上權利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劃分意義。而物權則是這種權利的本質屬性。不管權利是如何取得的,只要權利歸屬于權利人,權利人可以排他性地支配特定的物,那么權利人所擁有的就是物權。排污者通過行政許可行為獲得的環境容量使用權也就具有了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經過申請由行政機關審查后對相對人賦予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是排污權人獲得的一種具有使用收益內容的民事權利。這是一種具有強烈公法色彩的私權,是特別法上的物權。
有環境法學者認為,目前由國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所確認的排污權,是一種行政性的個人公權利。這種認識并不妥當。在現代社會,政府通過特許的方式創設財產權利已經成為普遍現象,財產權的整個形式和內容是由國家加以定義的。財產權的體系是開放的,包容的,現代社會的財產權已不再僅僅表現為私法上的權利體系,只要是國家正式賦予的財產性權利,均為實質意義的財產權。政府通過行政特許而創設財產權利不僅是公權私權化的過程,也應理解為是傳統權利形態的再生。特許物權是國家直接賦予相對人的私權,其產生雖然不能脫離行政機關公法上的意志,但出于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這種權利無疑具有可觀的市場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物質財富。特許物權的權利人作為民事主體也當然可以參與民事活動。特許物權與傳統民事權利的不同只存在于權利的取得方式上,在權利取得以后作為一種私人權利和利益仍應在民法的范圍內進行調整和保護。從權利的行使來看,排污者通過國家的行政許可而有權使用環境容量資源以為生產和經營提供必要條件,這顯然是一種私權利。
排污權國際交易
排污權國際交易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一)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基礎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指根據污染控制目標發放排污許可證,并允許許可證在各污染源之間交易的制度。
排污權交易的思想來源于科斯定理,這已達成了共識。科斯定理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無論初始產權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和自愿協商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為零,就可以通過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和經濟組織的優化選擇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實現外部效應的內部化,而無須拋棄市場機制。企業或個人在追求利潤或利益最大化時,會持續向環境排污,而不顧是否超越環境的自凈能力,從而將生產成本轉化為社會成本,即企業的一部分盈利是以犧牲社會的環境容量或資源為代價的或其一部分生產成本轉由社會或其他主體承擔,結果便形成負外部性。而實行排污權交易是將外部性轉至企業內部的有效途徑。
比如,對于某企業來說,由于治污成本太高,進一步的投資和擴大生產得不償失,于是只好控制規模。但是與此同時,另外某個企業,可能由于引進先進治理技術,排污大大降低,于是“污染指標”部分閑置。對于前者來說,生產潛力遠遠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對于后者來說,尚存的“污染空間”也是一種浪費。而從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則是一種生產效率的損失。污染權市場的建立將使得這一難題迎刃而解。在這個市場上,排污權成為一種商品,可以進行自由交易。那些用不完排污權的企業,可以有償轉讓給那些排污權不夠用的企業,轉讓方因此喪失部分排污權,而受讓方則由此獲得更多的排污權。如果排污權的市場價格高于治污費用,排污企業則會因轉讓或出售排污權而積極治污。該制度的實質是運用市場機制對污染進行控制管理,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又實現了環境保護的目的。
(二)排污權國際交易的背景
合理排污控制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節能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節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精神,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水泥熟料、鋼鐵、玻璃、印染、電力、造紙、化工、電鍍、有色金屬冶煉項目、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或年電耗3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耗水15萬噸以上的各行業、以及其它需要聯合審查的工業投資項目(含內外資,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建立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聯審協調工作小組,聯審協調工作小組由市政府、市發改委、市經委、市環保局和各縣區政府的分管領導組成,下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聯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審辦),辦公室設在市經委。
市聯審辦由與工業投資項目密切相關的部門業務骨干組成,負責日常具體事務,聯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重大項目的決策。
第四條符合審查范圍內的項目,業主在申請項目報批、核準或備案時,應提交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專篇。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專篇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排污收費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排污收費制度是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并在長期實踐中不斷完善。*年國家頒布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實現了由超標收費向排污收費的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的轉變,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的收費轉變,由靜態收費向動態收費轉變,是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為貫徹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369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偩?、國家經貿委等四部委《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31號令),自治區下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排污費用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3年來,在各級環保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區初步實現了排污收費的“四個轉變”,排污費征收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一是加強業務培訓和能力建設,不斷提高環境監測水平。新的排污費征收辦法實施后,環保部門加強對各級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準確理解和掌握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及排污計費方法,保證排污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國家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大了對環境監測系統的能力建設,先后按《實驗室標準化建設規范》的要求分批次、分步驟為自治區省站及各地州市環境監測站配備了相應的監測儀器、設備,保證監測機構基本能夠完成國家環??偩趾妥灾螀^環保局的各項指令性工作。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排污收費的政策界限,清理、規范了不合理收費項目,促進排污費征收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污者,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我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規定,重新確定排污費的征收范圍,取消了部分企業和個體戶的排污費,排污費的征收戶數**、**年連續兩年減少,由**年30464戶減少到**年21835戶。三是加強排污費征收和監管,確保排污費征收逐年增加。**年全區征收排污費1.54億元,**年2.02億元,**年2.19億元。與**年相比,分別增長38.7%、81.9%、97.3%。四是隨著排污收費額的逐年增長,我區不斷加大對工業污染源治理的投入。**年用于工業污染源治理的投資2.96億元,**年4.04億元,**年4.52億元。一批重點工業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存在的問題
(一)排污費不能足額征收,沒有完全起到治理污染的作用
1、環境監測技術、裝備水平較低,排污量核定困難較大。目前,我區只有部分企業安裝了在線監測設備,在線監測設備的運行還處在不穩定階段,監測數據不能完全作為收費依據。由于監測技術水平及環境監察裝備水平較低,我區絕大部分縣市級包括部分地、州、市環境監測機構無法實現對工業廢水、廢氣污染監測,其排污量必須采用物料衡算法和系數法來核定。但絕大多數物料衡算法和系數法計算方法尚未法律化,給排放量核定帶來極大的困難。
市排污企業調查情況
市排污企業調查情況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高府辦(2005)02號文的通知,我局從二00五年元月起對全市的排污單位進行了全面的調查;調查工作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宣傳準備階段。在第一階段中我局主要根據調查工作的難度作了精心的準備工作,局班子成員召開了調查預備會,統一了本次調查工作的標準,調點和調查步驟;在人員配備上原則上由局工作骨干組成四個調查組,每組由兩位局領導班子成員帶隊,并印制了五千本《環保法規宣傳資料》下發到調查對象。第二階段從二月二十八日起到三月三十一日止全面調查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全局四個調查組分別深入到全市二十九個大的調查單位,進行詳細的污染普查,在企業礦山、鄉間荒坡冒著冷風凍雨,踏著泥濘小道,走村進戶在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同時,對各排污單位進行了全面的細致的調查工作,掌握了第一手調查資料,基本摸清了我市的污染現狀,為市政府的環境決策積累了可供參考的真實數據。第三階段為調查情況匯總階段,主要是對第二階段調查的數據資料進行匯總分析,找出我市的主要污染行業,制訂相關的應對策略。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在局黨組的精心組織下,我們分別組成了四個調查組,每組由兩位局領導班子成員帶隊,兩位工作人員也是我局的工作骨干,他們對全市三十一個鄉鎮(場、礦、開發區)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在調查中我們采取了到企業進行調查登記,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后;到企業周圍的村莊,向當地的群眾了解企業對周圍的環境影響和污染情況;調查組到實地察看企業排污現狀,從而掌握排污單位的污染現狀。在這次調查中我們共對2250個排污對象進行了調查登記,調查單位的數量占企業總數的95%以上,其中:養殖業為1368個,占污染企業的60。8%,其次服務行業為448個,占污染企業的19。9%,各類磚瓦石灰企業為197個,占調查總數的8。75%。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在調查中我們通過走訪企業周邊的群眾,現場察看等方式,發現了不少環境問題和污染隱患:一是養殖業的無序發展對環境污染的程度正在加劇,這些養殖場大都沒有經過環保部門的審批,因此在選址上隨心所欲,他們不考慮對周圍環境的破壞和對人民群眾的生活造成的影響,或建在村莊的飲水源頭,或建在村莊的上風向;更有甚者利用村里的廢舊房屋把豬養到了村中心,搞得整個村莊臭氣熏天。這些現象若不加以制止,后果將不堪設想。二是工業項目規劃不夠完善,企業分布廣,選址不合理,污染源分散;有的仍是小作坊式,規模小、工藝落后,加劇了污染物的排放量,這將對農業生產甚至生態環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還有的工業企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部門的批準,擅自建廠,有的甚至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業;有的雖然經過環保部門的審批,但不按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未經環保驗收就擅自投產。三是老工業企業環保設施落后,已經難以適應目前環保工作的需要。尤其是水泥行業污染更為嚴重,粉塵污染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較大。
減免緩繳排污費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環保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規范排污費減免及緩繳行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的規定,現就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排污者遇臺風、火山爆發、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
符合本條規定的排污者申請減免排污費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排污費應繳額。
二、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申請減免排污費,由市(地、州)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審批。
(一)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申請減免二氧化硫排污費,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排污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促進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擴大,改善環境和保護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繳納排污水費;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應同時繳納超標排污費;超過國家規定的邊界噪聲標準或限值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繳納環境噪聲超標排污費。第三條福建省環境保護局統一監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費工作。省內排污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和所有制關系,都應當向負責收費的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費。(一)中央部屬,省屬,省計劃單列的排污單位和省級以上部門管理的"三資"企業的排污費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征收;(二)地(市)屬的排污單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資"企業的排污費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征收;(三)其他排污單位的排污費由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征收。以上3項收費總額的4%上交省級財政,作為省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第(一)項收費中排污水費和超標排污費的20%上交省級財政,作為省級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專項基金。第四條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地向負責收費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濃度和噪聲分貝值,經環境保護部門核定,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依據。未申報的,除依法處置,并按環境保護部門測試或依據物料衡算法計算的數據收費。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定期進行抽查復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排污單位對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排放放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濃度和噪聲分貝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復核。第五條征收排污費的標準,按本辦法附表執行。排污單位超標準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中,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污染物質的,按計費最高的一種征收。排污單位位于以下區域的,按收費標準的上限收費上限收費:(一)居民稠密區;(二)飲用水源保護區;(三)文教集中區;(四)風景名勝區和療養區;(五)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自然保護區以及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保護區。前款(一)至(四)項區域,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關污費按月計征。排污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和所有制性質,都應當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繳費通知單,在20天內向指定銀行繳付排污費。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1滯納金。排污單位在銀行開戶的,可由環境保護部門委托銀行以委托收款方式進行結算;沒有在銀行設立帳戶,應當向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辦理繳款手續。第七條對繳納排費后仍未能達到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從對其開征第三年起,第年提高征收標準5%。經過治理已達到排放標準的,可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停止征收超標排污費;雖未達到排放標準,但已顯著降低排放數量和濃度的,可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減少收費。經核實,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從其申請之日起,停止或減少收費。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加收1至5倍超標排污費:(一)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排放污染物質超過標準的;(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遷、停產、轉產而未按期完成的;(三)有污染處理設施而不運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質超過標準的。加倍征收污費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部門根據造成的污染狀況和違法情節決定。加收2倍以上(含2倍)排污費,應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后執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接到下級環境保護部門加收排污費決定書后10日內作出批準或變更答復。第九條排污單位繳納的排污水費、超標排污費、環境噪聲超標排污費,可以在生產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標準收費部分、加倍收費部分以及罰款、滯納金的支出,企業在利潤留成中列支,事業單位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條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污染賠償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一條征收的排污費應當分別繳入各級財政,納入預算,按專項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環境的綜合治理(噪聲超標排污部分的補助資金著重用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可適當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業務活動經費。其使用范圍和辦法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環境保護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先收后用、量入為出,不得超支、挪用、節余結轉下年使用。第十四條超標排污部位應當自籌資金進行污染源治理。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以申請污染源治理補助或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第十五條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由羊污單位向各自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各主管部門根據申報的污染源治理方案、技術措施、資金來源情況,提出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或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具體使用意見,由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對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或做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給予警告或罰款;(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的;(二)拒報或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三)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職造成嚴重污染事故的;(四)用稀釋、滲漏、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拒絕對排污情況的列場復測或抽查時弄虛作假的。第十八條依據前條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有前條第(一)項所列行為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排污費及滯納金外,或以并以1000元以上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有前條第(二)、(五)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三)不前條第(三)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衙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四)有前條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省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決定處以20萬以下罰款;地(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分別決定處以5萬元以下和1萬元以下罰款,超5萬元和1萬元罰款的,應分別報其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本條所指的以上、以下數額,均含本數。第十九條排污單位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建議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排污單位對環境保護部門征收擾污費或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收費通知單或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排污單位也可以在接到收費通告單或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埋接向億法院起訴。排污單位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全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排污費的征收監理人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由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排放標準為:(一)《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中的廢氣、廢渣部分;(二)《鍋爐煙塵排放標準(GB8978-88)》;(三)《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GB3841-83)》;(四)《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GB9078-88)》;(五)《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六)《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本辦法應用解釋權歸省人民政府。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有關征收排污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附《征收排污費標準》表排污費征收標準附表一、廢氣類別有害物質名稱超過標排放量每公斤超過標準每10立方米煙塵超標倍數煙塵林格曼濃度4以內4.1-66.1-99以上2級3級4級5級1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氫、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氫、一氧化碳0.04///2硫酸(霧)、鉛、汞、鈹化物3生產性粉塵玻璃棉、礦渣棉、石棉、鋁化物0.10///電站煤粉、水泥粉塵0.02煉鋼爐粉塵、其他粉塵0.044鍋爐和工業爐窖每噸燃料收費3.004.005.006.003.004.005.006.00說明:(1)蒸汽機車及其他流動污染源的排煙暫不收費;(2)火力電站、工業和采暖鍋爐的廢氣,暫按煙塵征收排污費;其他有害物質暫不收費。
排污總量控制計劃
嚴格執行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實現"到*年,環境污染狀況有所減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初步遏制,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根據《"*"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分解計劃》,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計劃。
一、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和目標
遵循"對環境危害大的、國家重點控制的污染物嚴格控制"的原則,"*"期間我市對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規定的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化學需氧量、氨氮、工業固體廢物等6種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廢水中的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等有毒污染物在"九五"期間已得到較好控制,"*"期間我市將繼續按照相關排放標準嚴格控制,不再列入總量控制指標。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計劃》,"*年,二氧化硫、塵(煙塵及工業粉塵)、化學需氧量、氨氮、工業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年減少10%;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二氧化硫排放量比*年減少20%。"我市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國家下達給我市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為目標,并根據國家的要求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削減目標,確保到*年,6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國家下達的指標范圍以內,不得突破,并力爭有所減少。"*"期間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目標見附表一,主要污染物分區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見附表二。
二、總量控制基數的確定
(一)總量控制計劃指標中的二氧化硫、煙塵、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為全社會排放量,包括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和生活污染源排放量。
違法排污企業清理方案
今年是落實“十一五”環境維護規劃的關鍵一年。區要在前5年環保專項行動取得的效果基礎上,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戰略安排的第一年.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工作力度,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堅決整治違法排污活動,確?!笆晃濉敝饕廴疚餃p排目標的實現。
一、指導思想
切實加強環境執法,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強化監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業和重點流域、區域環境違法行為,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以鞏固整治效果為目標.
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排污權交易研究論文
摘要:基于科斯定理產生的排污權交易是對傳統庇古理論的揚棄。從理論上排污權交易克服了排污收費制度在優化資源配置上的弊端,但其在中國的應用卻遭受到來自市場、技術、法制、政府和交易本身的現實困境限制。由此,應辨證的看待排污權交易,逐步探索。
關鍵詞:排污權交易,理論,現實困境
完整意義上的排污權交易1999年由美國環保協會引入中國,南通與本溪被確定為首批試點城市。2002年3月,國家環??偩趾兔绹h保協會開始在中國實施排污權交易項目的第二階段實驗,選取了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華能發電集團作為試點,簡稱為4+3+1.如今這項實驗已經進入第三階段,試點由第二階段試點地區的點狀分布轉向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三個地區的長三角區域合作實驗。[1]
排污權交易能否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洋為中用”,它是否能為中國的環境價值的保持做出積極的貢獻,它如何克服其自身特性和我國國情的種種不適和差距,而自然的銜接統一起來?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我們更追求理論應用的現實意義。
一、“科斯定理”對“庇古手段”的揚棄
(一)、庇古手段在環境資源配置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