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7: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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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論

當代中國平衡論意義與困境透析

摘要:從20世紀90年代,羅豪才教授首次提出平衡論開始,歷經10年,平衡論得到國內外行政法學者的廣泛關注,一直是行政法學界最引人關注的問題之一。文章從平衡論發展角度出發,淺析平衡論之于中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意義,并就其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困境闡述看法。

關鍵詞:平衡論;意義;困境

行政法,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在世界上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縱觀當今世界,無論何種體制的國家,行政法都是各國法律體系中極其重要和基礎性的組成部分。早在19世紀70年代的法國,隨著分權體制、近代民主法治國的建立以及行政國的出現,行政法隨之產生,并不斷得到發展。然而,對于從封建時代的泥淖中剛剛走出僅60年的新中國來說,行政法依然年輕。20世紀90年代,北京大學羅豪才教授首次明確提出“現代行政學的基礎是平衡論”這一命題。自此,平衡論成為中國行政法學界最引人關注的問題之一。近10年來,平衡論對中國行政法學與法制實踐做出了尤為突出的貢獻,對平衡論的研究也在眾多學者的共同努力下獲得了更加深入及長足的發展。當然,與此同時,一個新興理論的提出,必然會存在一些不足與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即從這個角度出發,分析平衡論對于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意義,并僅對其可能存在的困境表達一些個人的想法與觀點。

一、平衡論之提出背景

現代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是緊緊圍繞行政法關系中最本質的關系:行政機關與相對方的權力義務關系而展開的。因此,在分析平衡論提出的意義之前,我們就不能不先談談平衡論之前的兩個主導基礎理論:控權論和管理論。

控權論源于英美國家傳統的政府法治理論,主張行政法應是以權利為本位,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的法。它從自然權利論和權力制約角度出發,認為由于行政權天然的擴張性,必須通過行政法來制約行政權,防止腐敗,以保障公民的權利。同時,它提出了司法審查和行政程序是制約行政權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行政法學應以此為基礎來構造其理論體系。當代英國行政法學家威廉•韋德曾對行政法定義如下:“行政法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這是該學科的核心。“因此,我們可以很容易看到,在行政機關與相對方之間,控權論更強調了保護行政相對方的權利而對行政權進行制約。在一定時期內,控權論對于保障處于先天劣勢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過分強調司法審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忽視行政效率,最終使控權論脫離了具體的行政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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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衡論分析論文

「摘要」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權力手段的淡化、行政救濟制度的出現等方面論述了平衡論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義,并闡明了以平衡論指導行政法的重大意義及如何正確、全面看待平衡論。

「關鍵詞」平衡論;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救濟制度

行政法是維護行政權行使的法,還是控制行政權的法,或者是兼有二者的功能?不同時期的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和表現。拋開行政法制度的細枝末節方面的差異,究其大端,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之根本差異在于對權利或義務的價值取向的側重不同。回顧歷史,不僅把公民作為行政權力的客體和承擔行政義務的主體的“管理法”不適合時代的要求,僅僅關注對行政權的制約而忽視促進行政法職權積極功能發揮的“控權法”也是違背歷史發展趨勢的。而“平衡論”就適時而出。平衡論的“平衡”是指行政法在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應追求行政權與相對人權利、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行政效率與社會公正、行政權的監督控制與法律保障等關系之間的協調與兼顧。簡要地說,就是指行政權與公民權應當是平衡的,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應當是平衡的。這種平衡,不是指權利義務的絕對相等或對等,也不是指在每一個行政法律規范中都要體現出這種平衡,而是指作為行政管理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總體上的相對的平衡。這種平衡是一種動態的平衡,是目的,更是過程和手段。

英國著名行政法學家韋德教授精辟地指出:“行政法對于決定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作出很多貢獻?!蓖高^現代行政法制的背后,若隱若現地存在著平衡論的印記,而在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

一、行政立法日益注重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的平衡

立法是現代法制的起點。沒有立法上的平衡,就談不上執法和司法的平衡。因此,平衡過程一般從立法環節就開始。如今,許多國家的立法機關在總結古代和近代立法成敗得失的基礎上,開始注重在法律中平衡分配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一方的權利義務。一方面,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的權力逐步增大,公民的義務逐步增多;另一方面,法律為行政機關設定的義務也相應增加,且更為細密,公民的權利則進一步擴大,且有嚴格的保障措施。這種立法內容的變化在很多法律法規中都有體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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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立平衡論文

內容提要:法官釋明規則是各國普遍重視的一項重要民事訴訟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證并促使當事人處于平等地位開展訴訟。一方面法官有必要適用釋明權實施程序控制,另一方面過度釋明會破壞司法中立。因而,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必須在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之間尋找平衡點。只有一定限度內的依法釋明行為才是合理的,這個限度就是“保證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因此,構建法官釋明權制度要遵循相應的原則、規定明確的限度并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使法官釋明制度真正促進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

關鍵詞:法官釋明權程序控制司法中立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是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提高民事訴訟效率的必要條件。當前,作為法院職權行為的法官釋明權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在逐步完善或重新引起重視,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入了這項制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使健全和完善法官釋明權制度成為當務之急,其中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又是立法思路和司法實踐的核心。

一、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官釋明權及其法律屬性

釋明權又稱為釋明權、闡釋權,源于德語“Aufklarungsreckt”。釋明權是法官專有的一項職權,是指在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述的意見不明確、不充分、不恰當、或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而誤認為自己證據足夠充分時,由法官行使的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或啟發,引導當事人澄清問題、補充完整、排除與法律意義上的爭議無關的事實或證據的職權。法官釋明權的基礎是法院專有的對民事訴訟的程序控制和指揮職權,價值在于保證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法官釋明權與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主義模式緊密聯系,最早出現于德國的民事訴訟法;近幾年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入了法官釋明制度。盡管各國法官釋明制度的價值取向不同,但均與法官必須在恪守司法中立原則的前提下,嚴格掌握訴訟程序指揮控制權的適度性密切聯系。

法官釋明權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用語。在19世紀的德國,理論界普遍認為民事訴訟并不僅僅是當事人私人之間的事務,在交給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務的性質,法官有責任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的充分發揮,以推動程序展開.當今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即1999年修改后)第139條第1項規定了法官的釋明義務:審判長應當使當事人就一切重要事實作充分說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請,特別在對所提事實說明不夠時要加以補充,還要表明證據方法。在必要時,審判長應與當事人共同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對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進行闡明并且發問。法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還規定了法官闡明的內容。自50年代后期起,日本最高裁判所也明確規定法官在必要時應當行使釋明權.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也規定了法官釋明權規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是法官對當事人舉證的闡明,第8條第2款是法院對當事人自認的闡明,第35條是法院對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闡明。這部司法解釋雖未提出法官釋明權概念,但初步構建了法官釋明的基本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如法院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的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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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隨實現利益平衡論文

論文摘要:基于誠信原則發展而來的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它注重對合同關系發展全過程的調整,實現了合同當事人間利益的實質公平,因而得到各國理論界和司法界的廣泛認可本文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及有關理論學說、合同附隨義務的發展淵源及其價值論基礎以及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與研究。

論文關鍵詞:合同附隨義務誠實信用合同義務法律責任

1附隨義務的概念及有關理論學說

附隨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和客觀化,充分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利益衡量功能。關于附隨義務的概念有多種觀點。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定法中沒有附隨義務的明確稱謂,法學界亦無統一概念稱謂。德國學界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名稱為“從屬性義務”。而英美法系國家則通過大量判例,確定在合同中除約定義務外尚有各種形態的誠信義務,如告知義務、勸告義務、保護義務,忠實義務、提供情報義務等,也未對這一類義務有統一的稱謂。我國臺灣地區法法學界有稱之為附從義務,有稱之為附隨義務。王澤鑒先生認為,稱為附隨義務較能表現這類義務的特征,大陸學界顯然接受了這一觀點,一致稱為附隨義務。可見,附隨義務在稱謂上不一,其概念內涵也是觀點紛呈。

此觀點說明了附隨義務的非約定性和非法定性特征。王澤鑒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指法律無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并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義務。此觀點在說明附隨義務特征的同時,還說明了附隨義務為利益衡量的結果。王利明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由于此種義務是附隨于主給付義務的,因此稱為附隨義務。

此觀點著重說明附隨義務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系問題,但未指明附隨義務的特征與我國《合同法》第6O條第2款的規定相一致。在我國法學界還存在附隨義務概念的廣義說和狹義說之分。有學者認為,附隨義務不僅僅是表現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在合同成立前以及合同終止后,都會發生附隨義務。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在構建附隨義務理論時將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與合同履行中的照顧、保護、協作等義務,統稱為“附隨義務”。與之不同的觀點則認為,附隨義務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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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廣告創意現實平衡論文

摘要:網絡廣告策劃中極具魅力、體現水平的部分就是創意。網絡廣告的創意要強調互聯網本身的媒介特性。網絡廣告最為獨特之處就在于其互動性。創意人應該在創意和現實之間找到平衡點,以保持高水準。

關鍵詞:網絡廣告創意想法互動性

互聯網在十年間從“西洋鏡”變為“生活必需品”。2005年,中國網民突破億人大關。對中國網絡廣告來說,“上億網民”是一個里程碑,2006—2007年它以我們難以預估的速度在繼續增長。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國網民總人數達到2.1億人,僅以500萬人之差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預計在今年年初就會成為全球網民規模最大的國家。中國網民的持續增長帶動了網絡廣告的發展。

一、網絡廣告創意想法

眾多數據及事實似乎都表明:中國網絡廣告營銷在2002年后一路風生水起,前景看好。

但這里筆者想談的是網絡廣告的創意,主要是指創意想法。談到網絡廣告的創意,首先筆者偏向將創意執行和創意想法兩件事分開:在執行的技巧上,筆者認為國內網絡廣告的水平還不錯。但在“創意想法”這一節點上,悲觀,還是樂觀,這是個問題。我們難以憑偶爾一兩次在國際某大賽中的獲獎而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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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區域發展不平衡論文

從區域發展趨同和趨異理論出發,首先說明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理論基礎。然后分析歐盟新老成員國各自的區域發展問題,歐盟區域政策的現狀成果及其成因,并剖析由此產生的歐盟東擴對歐盟提出的挑戰和壓力,最后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對歐盟區域政策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區域經濟一體化區域政策結構基金凝聚基金新成員

一、歐盟內部地區現狀分析

1、老成員國的問題

歐盟內部發展不平衡既存在于成員國內各地區之間,也存在于成員國之間。

從成員國內部來看,人口密度、國民生產總值、人均收入、生產力結構、就業水平等方面一直存在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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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自由國家主權平衡論文

內容提要:在國際投資條約自由化的趨勢下,一些發展中國家相繼接受了ICSID的全面管轄權、寬泛的間接征收定義等自由化條款,給國家的外資管轄權帶來挑戰。為此,應采取例外規定、限制間接征收等防御性條款,以保障國家基于環境、國家安全等政策的需要對外資實施必要的管制措施。自1998年以來,我國投資條約的內容日趨自由化,研究在BIT中采取適當的防御性規定、避免類似阿根廷不慎放權的教訓,是當前我國BITs實踐的迫切需要。

關鍵詞:間接征收;投資自由化;外資管制措施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投資規則就呈現出自由化發展的態勢。一方面,各資本輸入國尤其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資紛紛修改其國內外資法,取消對外資準入的限制,提高外資保護標準;另一方面,以美式BITs為代表的自由化程度極高的雙邊投資條約開始大行其道,其內容陸續為其他國家間的雙邊投資條約、區域性多邊投資條約所效仿。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解決債務危機或出于吸引外資的需要,在BITs中對發達國家的高標準要求相繼作了讓步或妥協,有的卻在實踐中“不慎放權,如潮官司”。而發達國家之間的投資條約實踐表明,這些自由化內容的投資條約也有貶損國家主權的嫌疑,如在NAFTA體制下,投資爭端中有大約60%是由美國投資者對加拿大政府提起的,或者是由加拿大政府對美國政府提起的,某些案例還引起了這些國家各界廣泛的關注。自由化的投資條約無疑是對東道國外資管轄權的一種限制,因此東道國必須審慎設計一些針對性、防御性的條款,在投資條約自由化和國家主權之間保持平衡。

一、自由化國際投資條約與東道國外資管轄措施的沖突

根據最近國際投資條約的實踐及相關案例,筆者認為,對投資條約某些條款的解釋存有歧義、某些重要概念范圍日益寬泛、投資爭端國際仲裁的條件逐步降低等都是引發東道國主權危機的直接原因,具體表現如下:

(一)關于間接征收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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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天然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前言;形成共識,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經營;堅決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抓好退耕還林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實施依法治林;實施領導干部任期森林資源消長目標責任制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人類現代意識的重要標志、林業不僅具有經濟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國家對全國重點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給予的資金補助已基本結束、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堅決執行,依法管理森林資源和林業生產、定期檢查考核,落實獎懲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天然林保護工程以從根本上遏制生態環境惡化,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宗旨;以對天然林的重新分類和區劃,調整森林資源經營方向,促進天然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和發展為措施,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滿足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對林產品的需求為根本目的。因此,保護天然林資源對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發展可持續林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關鍵詞:生態環境;天然林資源保護;可持續發展

1前言

如今,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人類現代意識的重要標志,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人們目前在許多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但有一點卻是大家的共識:一個對浪費自身資源、毀壞其共同生存發展基礎的現象無動于衷或無所作為的民族,無論遇到怎樣良好的發展機遇,都是注定無望的。大凡有識之士無不深刻地意識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必將成為人類新世紀的主題,這對于延續數百年,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為代價的傳統林業來說,無疑是一個深層次的巨大的根本性的變革。

林業不僅具有經濟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作為林業工作者,積極響應,認真落實江總書記“大抓植樹造林,綠化荒漠,建設生態農業”的指示,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我國經受了1998年特大洪災之后,黨中央、國務院從改善我國生態環境和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在全國全面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鑒于天然林保護工程是一項涉及面廣、龐大復雜,具有綜合性、長期性的系統工程,要保證這項跨世紀的宏偉工程順利實施,需要做好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工作。筆者認為,要做好天然林、水源林、防護林的保護工作,必須著重抓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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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金融生態平衡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研究了證券市場生態平衡的三個方面:證券市場與其系統外部的環境資源之間的生態平衡;證券市場系統內部的各主體之間的數量平衡,及其相互關系的協調所形成的證券市場內部結構平衡;證券市場生態平衡的自我完善機制,并針對三個方面不平衡的表現及相應的平衡措施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證券市場生態平衡平衡措施

德國生物學家??藸?869年提出“生態學”一詞。??藸栒J為,生態學是指動物與其有機及無機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研究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生物與非生物環境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所形成的彼此關聯、相互作用且有自動調節機制的系統。在我國,周小川(2004)最早把生態學的概念與金融學結合起來提出了金融生態的概念。徐諾金(2005)在考察了金融系統和生態系統的相似之處后,認為金融生態是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及內部金融組織相互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的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謝太峰(2006)對金融生態做如下界定:所謂金融生態是指各類金融活動主體之間、金融活動主體與其外部生存環境之間通過相互作用、相互影響而形成的相互依賴的動態平衡系統。金融生態強調金融活動主體之間的數量平衡及其相互關系的協調、金融活動主體與其外部生存環境之間的相互適應狀態,即金融生態平衡。

證券市場金融生態是從金融生態環境衍生而來的,必須遵照生態學的觀點加以合理地開發和利用,保持證券市場生態平衡。證券市場金融生態平衡包括三個方面:證券市場與其系統外部的環境資源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證券市場與環境之間的生態平衡;證券市場系統內部的各主體之間的數量平衡及其相互關系的協調所形成的證券市場內部結構平衡,即證券市場中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等各市場之間以及市場內部諸要素之間既存在恰當的比例關系,同時又相互依存、協調發展;證券市場生態平衡的自我完善機制。在證券市場復雜的系統中,當市場內部諸要素之間、市場與外部環境之間協調發展、融于一體時,證券市場整體功能達到最大,否則證券市場的功能和作用將受到抑制。

我國證券市場的生態不平衡現狀

(一)證券市場與外部環境資源之間的生態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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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的利益平衡論文

論文關鍵詞:商標法;社會公共利益;利益平衡

論文摘要:商標法是在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選擇和整合以實現一種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為實現這種平衡,在商標法的制度設計上,商標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同時也要注重對消費者權利、在先權利的保護,對商標權進行適當的限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終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標法中,法律調整的利益關系可以分為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和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稱為社會公共利益。商標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同時也注重對消費者權利、在先權利的保護,對商標權進行適當的限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終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雖然商標法的內容并不全部限于這種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但是,這種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實質性的內容,是商標法在社會有效運行的基礎和保障。商標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體維持了在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一、商標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

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趨同性。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商標帶來的利益主要體現為引導消費者區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區別,并購買以使其獲利;對于消費者而言,其利益則來自于運用商標來識別不同的商品,從而降低了購買成本。消費者在商品的使用過程中對商品品質的認可逐漸轉化為對商標品質的認可。而這一轉化正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商標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標成為二者相互依賴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橋梁,購銷雙方都希望維護商標的穩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又存在著利益的沖突性。消費者對商標的認同源于對商品品質的認可,但商標品質不完全與商品品質相符。為了降低成本,生產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優質商標來銷售品質較差的商品。此時,商標對消費者的引導價值就會降低,甚至產生誤導,消費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商標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標。如果商標保護脫離了消費者利益,那么商標的作用將無法發揮,商標制度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商標法在保護商標權的同時,法律要求商標權人必須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中國商標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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