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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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欺詐防控措施思索
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的逐步擴大,參保人員結構更為復雜,尤其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參保人員異地居住、就業范圍廣、流動性大,使醫療保險基金在醫療領域面臨欺詐的風險也越來越大。防范醫療欺詐問題,是研究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總結了市近兩年來查處醫療欺詐行為的情況,并結合實際提出了相應的防范對策。
一、市查處醫療欺詐行為的基本情況
社會醫療保險中的醫療欺詐行為是指違反醫療保險管理法規和政策,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及其他方法,向醫?;鸸芾頇C構騙取醫?;鸹蜥t保待遇的行為。
市近兩年來共查處了15起嚴重醫療欺詐案例,違規金額近80萬元。其中“掛床”住院8例;向醫保部門傳輸虛假數據3例;冒名頂替住院2例;虛開住院票據1例;偽造病歷等相關材料的1例。此外,以采取“分解住院”方式騙取醫?;鸬挠薪?00人次;還有一些欺詐行為因金額小、行為方式較為瑣碎,未統計在內。
從查處情況來看,醫療保險中的醫療欺詐行為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實施欺詐的行為人較為復雜,既有參保人,也有醫療機構,還有用人單位。在利益趨同的條件下,往往參保人與醫療機構人員共同合謀欺詐,以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在欺詐過程中,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作用十分明顯,即使參保個人想實施欺詐,往往也要得到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支持、縱容和配合。二是欺詐種類繁多。從參保個人來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冒用他人醫療保險證、卡就醫;異地就醫人員偽造或虛開醫療票據回來報銷;“掛床”住院就醫;要求醫院開具本人不必要的診療項目或藥品,由他人代作或代用等。從醫療機構來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偽造、變造以及提供虛假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應由參保人自費的醫療費用,較為嚴重的是將非醫保支付病種(如車禍、工傷、打架斗毆等)改為醫保支付病種;向參保人提供不必要的或過度的醫療服務。三是對異地醫療欺詐調查的成本高、取證難。根據市對異地就醫檢查的情況,外地檢查每人每天的成本平均在300元左右(含各種交通費),受經費情況限制,一年也難以組織幾次檢查;在檢查中,獲得外地醫療機構的密切配合也較為困難。尤其是一些退休異地安置人員居住范圍廣泛,即使在審核中一些報銷單據明顯存在疑問,也無法進行調查核實。四是對欺詐行為的處理困難。一種情況是無法處理,往往一個城市中存在1~2家處于壟斷地位的大醫院,對其處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系,很難觸及到其根本利益。另一種情況是無權處理,對外地違規醫院缺乏地區間的協查合作機制,只能對實施欺詐的參保人簡單拒付了事,對違規醫院無計可施,無疑助長了一些醫院對異地患者的違規行為。
二、對醫療欺詐行為的防范對策
訴訟欺詐研究論文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
訴訟欺詐也被稱為“訴訟詐欺”或者“訴訟詐騙”??墒窃p騙兩字存在“訴訟詐騙”中的往往會給人“訴訟詐騙”乃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①是以,筆者認為“訴訟欺詐”這一稱謂。在我國“訴訟欺詐”只能在民法中發生,可是近年來我國在刑法管轄范圍之內頻頻發生了所謂的“訴訟欺詐”,而刑法上沒有一個具體的概念與之相適應。
當今國內外并未對“訴訟欺詐”的概念有統一的認識,大致的觀念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獲取他人利益,此種非法的手段主要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向法院提起名事訴訟,并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而獲得財產行為;②2.訴訟人參與人通過惡意串通手段架構虛假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利用法院的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損害他人利益并以此獲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訴訟中訴訟關系主體惡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證據,致使法院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從而達到損害訴訟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了破壞審判秩序以及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以上觀點筆者較為同意第一種觀點。
(二)我國現階段“訴訟欺詐”的特征
對于“訴訟欺詐”有了一定的認識以后我們對其概念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訴訟欺詐擁有以下特征:1.行為發生時間的單一性,“訴訟欺詐”由于訴訟的限定,所以發生在由案件受理開始直至案件結束的訴訟過程。2.主觀目的以經濟利益為主。民事訴訟是以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為目的的情況是行為人在此目的下的支配采提起的訴訟的,因此一般來說“訴訟欺詐”的行為人都是以經濟利益為主的;3.參與主體的固定性,由于行為發生點都是訴訟期間,所以在“訴訟欺詐”的行為中,行為主體一般為: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4.侵犯客體的雙重性,在“訴訟欺詐”中行為人采用了通過欺詐的手段來獲取不正當利益,所以它具有的欺騙性、隱蔽性等特征,從而造成法院判斷發生錯誤——從而造成兩種損害: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訴訟欺詐分析論文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訴訟欺詐的概念
訴訟欺詐也被稱為“訴訟詐欺”或者“訴訟詐騙”??墒窃p騙兩字存在“訴訟詐騙”中的往往會給人“訴訟詐騙”乃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①是以,筆者認為“訴訟欺詐”這一稱謂。在我國“訴訟欺詐”只能在民法中發生,可是近年來我國在刑法管轄范圍之內頻頻發生了所謂的“訴訟欺詐”,而刑法上沒有一個具體的概念與之相適應。
當今國內外并未對“訴訟欺詐”的概念有統一的認識,大致的觀念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獲取他人利益,此種非法的手段主要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向法院提起名事訴訟,并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而獲得財產行為;②2.訴訟人參與人通過惡意串通手段架構虛假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利用法院的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損害他人利益并以此獲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訴訟中訴訟關系主體惡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證據,致使法院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從而達到損害訴訟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了破壞審判秩序以及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以上觀點筆者較為同意第一種觀點。
(二)我國現階段“訴訟欺詐”的特征
對于“訴訟欺詐”有了一定的認識以后我們對其概念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訴訟欺詐擁有以下特征:1.行為發生時間的單一性,“訴訟欺詐”由于訴訟的限定,所以發生在由案件受理開始直至案件結束的訴訟過程。2.主觀目的以經濟利益為主。民事訴訟是以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為目的的情況是行為人在此目的下的支配采提起的訴訟的,因此一般來說“訴訟欺詐”的行為人都是以經濟利益為主的;3.參與主體的固定性,由于行為發生點都是訴訟期間,所以在“訴訟欺詐”的行為中,行為主體一般為: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4.侵犯客體的雙重性,在“訴訟欺詐”中行為人采用了通過欺詐的手段來獲取不正當利益,所以它具有的欺騙性、隱蔽性等特征,從而造成法院判斷發生錯誤——從而造成兩種損害: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破產欺詐罪研究論文
在高新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境中,新企業的大量涌現和衰敗企業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象,那么建立一個規范的企業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已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罪
破產欺詐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產欺詐罪是破產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產人或其他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限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
懲治破產欺詐犯罪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對破產欺詐行為,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破產法與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破產法所規定的內容大體相同,只是英美法系破產法習慣詳盡地列舉破產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例如,我國香港地區破產條例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竟有20項之多。外國或地區破產法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的共同特點是,均采用狡詐、欺騙的手段,或將破產財產隱瞞、藏匿;或假贈親友,私下轉移,最終轉歸自己:或放棄債權,無償轉讓,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終目的均在于使破產財產減少,以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主要存在的問題:
保險欺詐及防治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保險業也迅速崛起,但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仍屬發展時期。然而,發生在西方保險業中的各種保險詐騙案近年來卻在我國各地頻頻發生,且愈演愈烈,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也引起了社會各界,尤其是保險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識之士的普遍關注。本文試從保險詐騙對社會的危害,保險欺詐的類型和表現形式以及對保險欺詐的法律整治等諸多方面對發生在保險界的這一現象和問題作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和分析,最后,作者對保險欺詐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設想。
「關鍵詞」保險,保險欺詐,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八屆人大十四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8日九屆人大三十次會議修改)第138條和141條對保險欺詐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和定性,足見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欺詐的重視程度,現就有關問題略述已見。
一、保險欺詐的概念和危害
保險欺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保險欺詐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詐,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以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或其發生的原因夸大損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險人陷于錯誤認識而向其支付保險金的行為。廣義的保險欺詐還包括保險人方面的欺詐,如虛假賠款,此外還包括第三人的欺詐,如冒充
保單所有人進行索賠等,前者屬保險法138條規定的情形,中者屬141條規定的情形,后者在我國保險法尚未作專條規定,但亦屬我國刑法保險詐騙的范疇。
合同欺詐防范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當前困擾與威脅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一股濁流,就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違法活動,它侵犯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踐踏市場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的法則,損害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成為市場經濟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詐的特征
合同欺詐是以簽訂合同為幌子,以虛構事實或制造假象掩蓋真相為手段,以蓄意騙取公私財務占為己有為目的的一種不法行為。
1、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供給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實情況,誘騙或誤導對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實現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
2、合同刑事詐騙,是指欺詐行為人的簽約動機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備履行合約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合同作為詐騙手段,利誘他人落入圈套而與之簽訂合同“情愿”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交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欺詐人占有的詐騙犯罪行為。
提單欺詐成因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提單欺詐成因信用證
論文內容摘要:在國際貿易運輸中,海上貨物運輸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而提單則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已成為國際貿易和航運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隨著國際貿易和航運的發展,提單欺詐已嚴重的危機到整個提單的正常運作機制,阻礙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深入分析了提單欺詐的成因,以期更好的防范提單欺詐,使提單對國際貿易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
國際貿易實踐中,提單欺詐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比如由于提單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對空白提單管理不嚴格,對空白提單的盜用,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任何可懲罰措施,因此這種欺詐比較簡單易施。從效益上來看,偽造提單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成本上都比較容易,這大概是利用提單欺詐日益猖獗的直接誘因。
信用證制度:提單欺詐的制度根源
導致提單欺詐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證制度,更具體地說是根源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以及由它衍生而來的嚴格相符原則。
(一)信用證制度及其基本原則
提單欺詐成因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提單欺詐成因信用證
論文內容摘要:在國際貿易運輸中,海上貨物運輸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而提單則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證,已成為國際貿易和航運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隨著國際貿易和航運的發展,提單欺詐已嚴重的危機到整個提單的正常運作機制,阻礙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深入分析了提單欺詐的成因,以期更好的防范提單欺詐,使提單對國際貿易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
國際貿易實踐中,提單欺詐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比如由于提單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對空白提單管理不嚴格,對空白提單的盜用,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任何可懲罰措施,因此這種欺詐比較簡單易施。從效益上來看,偽造提單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成本上都比較容易,這大概是利用提單欺詐日益猖獗的直接誘因。
信用證制度:提單欺詐的制度根源
導致提單欺詐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證制度,更具體地說是根源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以及由它衍生而來的嚴格相符原則。
(一)信用證制度及其基本原則
提單欺詐成因分析論文
信用證制度:提單欺詐的制度根源
導致提單欺詐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證制度,更具體地說是根源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以及由它衍生而來的嚴格相符原則。
(一)信用證制度及其基本原則
跟單信用證或信用證是開證行代買方開立的或開證行自己開立的、保證依受益人提交的與信用證條款和條件的要求相符的匯票或單據付款的承諾。跟單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融資的工具之一,是“英國商業天才所創造的機制”。信用證制度有以下兩項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這一原則的含義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受益人對他在基礎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義務,即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一經開出,開證行即承擔了第一位的付款責任。獨立性原則在UCP600中主要體現在第3條、第4條中。嚴格相符原則。嚴格相符原則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使受益人相信,如果受益人滿足了銀行承諾的條件(即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則銀行作為“可靠的出納員”的承諾即可無條件的付諸實施。這一原則是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衍生物。
(二)信用證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導致提單欺詐
跟單信用證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銀行處理的單證而不是貨物。提單是從大副收據發展而來的,大副收據本身是承運人的收貨證明。后來經過長期的貿易實踐,提單被等同于對物的物權憑證逐漸成為一種商業習慣,而且這種習慣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即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是可流通的或可轉讓的。因此提單的交付等于象征性交付貨物。這一點是信用證下銀行以提單作為主要的付款憑證的主要原因。跟單信用證的這一特征決定了提單的價值及其在信用證體系中的作用。
保險不容欺詐分析論文
1999年9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四川省樂山市分公司峨邊處(下稱代辦處)業務員余某在紅華企業總公司宣傳康寧終身保險,稱“如果你享受了公費醫療,同樣可以給予報銷,享受雙重給付,手續簡便,只需提供醫療費用收據的復印件”。并散發有關材料。于是,藺金福等11人與代辦處簽訂了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56504元。
2001年,藺金福因病住院。出院后,持出院證票據等到代辦處報銷時,代辦處卻拒絕雙重給付。
2002年1月,藺金福等11名投保人將余某和代辦處起訴到金口河區法院,稱,2000年6月19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樂山市分公司以73號文轉發四川分公司文件,將雙重給付的內容更正為“賠付時對其單位或社保部門已報銷的部分應作扣除”。代辦處、余某接到文件后,仍一直采取欺詐的宣傳方式,使藺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保險合同,請求撤銷保險合同,并判令二被告全額退還保險費和賠償損失。
被告代辦處辯稱,余某提供給原告藺金福等人的材料是給原告的建議書,該建議書不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代辦處的上級部門對以前規定的更正,屬公司內部進行的部分調整。在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無任何欺詐性的承諾。原告藺金福在投保時故意隱瞞其哮喘病史,代辦處理應不賠付,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是代辦處的業務員,并且以代辦處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其行為應視為代辦處行為,其后果亦應由代辦處承擔;余某自行制作的書面材料,其內容和保險公司文件、保險條款一致,向原告送發不構成欺詐行為。但當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樂山市分公司73號文件下達后,代辦處不及時通知客戶,也不變更宣傳內容,向原告隱瞞了“享受公費醫療的應作扣除”這一真實情況,致使原告作出與其簽約或續約的錯誤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欺詐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而撤銷權的行使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本案中,原告撤銷保險合同的請求,于2000年6月19日之前簽訂的不應支持,之后簽訂或續訂的應予支持,合同被撤銷后,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依據被撤銷合同所取得的保險費。代辦處是經營商業保險的機構,投保人即為消費者,原、被告雙方的保險關系,除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外,還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雙倍賠償的規定。原告藺金福在投保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有哮喘病史的義務,屬欺詐行為,由此過錯可減輕被告代辦處的民事責任。
據此,2002年6月,金口河區法院作出判決:一、撤銷原告與被告代辦處于2000年6月19日以后簽訂和續訂的康寧終身保險及其附加險合同;二、被告返還原告保險費42800元,賠償原告(不包括藺金福)損失40527元;三、駁回原告藺金福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