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02:44:4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商業保護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商業保護

商業秘密保護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這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同時,又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專利的最顯著特征。確定商業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觀的標準是:“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二,價值性。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最本質的體現是商業秘密的使用會產生競爭優勢。

第三,新穎性。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是指該信息不為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穎性是將商業秘密與公知信息劃開界限的要件。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只是一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應用領域內的人眾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與普通信息存在著最低限度的區別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業秘密的新穎性要件。

以上三個要件,是商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會喪失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利。

查看全文

商業秘密保護

1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各國雖然對商業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對其基本屬性方面規定大體一致。即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首要構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價值性。即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使得商業秘密的權

利人因掌握商業秘密而保持競爭優勢。

(3)實用性。即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使用價值。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

查看全文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一、加強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

(一)企業領導決策層必須視商業秘密為企業的“心臟”,組織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學習,剖析國內外企業管理商業秘密的成功經驗和被竊密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失敗教訓的案例,認識自身保護的重要性。

(二)重視對職員的保密教育,在企業各種會議、培訓上強調,宣傳保密知識。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職員大會,專門就商業秘密保護進行宣傳教育,不定期對中層職員進行重點保密知識講解、案例剖析、法規學習、保密研討等活動。

(三)向職員發放適宜公開的《保密手冊》,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同時教育職員要嚴格遵守各種保密制度,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建立和完善切合本企業實際的商業秘密保護機構

因企業商業秘密的認定與保護工作本身有較高的法律性和技術性的特點,因此企業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進行這項工作。所以,企業應設立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機構和配備專門的保密人員,這些措施是商業秘密能被有效保護的基礎和前提。上述保護部門或保護人員的主要職責:一方面,對產生和流動著的企業重要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加以認定、并予以認定后的監控管理,避免上述活動中商業秘密泄露而給企業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另一方面,是依據法律,在本單位商業秘密泄露或被侵犯時尋求司法、行政救濟,并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以配合行政、司法機關依法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查看全文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

一、商業保護原則的內涵和依據

商業保護原則,亦稱商事責任有限性原則,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交易行為中對其違反約定或法定的義務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具有有限性,并不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以體現對商事主體和商業經營予以特別保護的法律制度。

商事行為的營利性決定了應對商事責任加以適當限制的原則。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講究成本、重視核算、謀求投資回報、追求利潤最大化,帶有明顯的營利烙印。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就是對商事主體趨利行為的真實寫照。而作為規范商事主體及其商事活動的商法則始終滲透著確認營利保護和營業保護的原則。各國商法中商事登記、公司、證券、票據、保險、海商等規范均從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確認營利保護的價值取向和原則。營利必以營業為基礎,沒有相當規模的營業存在,營業的成本就會加大,利潤率就不高,商人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因此,近現代商業為保證營業規模的擴大,建立了相應的營利和營業保護制度,從而使商法與民法的分野更加分明。所以,“商法與民法,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1]確認營利保護、商業保護可以說是商法對商事交易價值規律的客觀反映,可以說,沒有商事主體對利潤的孜孜追求,沒有商法對營利行為的法律承認和保護,就不會有繁榮的市場經濟,也就不會有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

商業經營的高風險性需要對商業經營予以適當保護。商業保護原則的確立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商業乃高風險性活動。經營活動的高風險性對于經營者而言,如果經營不佳不僅會使經營的投入血本無歸,而且可能面臨家破人亡的危險,這使得一般社會公眾對經營商業望而卻步,這顯然不利于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于是,公司制度和破產制度應運而生。

二、商業保護原則在商法中的具體體現

(一)公司有限責任制度

查看全文

商業秘密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

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數據顯示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的。本文主要探討商業秘密的界定,它與競業禁止的關系,目前相關立法的狀況,并就如何避免員工跳槽時泄漏商業秘密提出建議。

在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因而,對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保護成為人們的共識。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甚至有人認為,人才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從來就是一對孿生兄弟。商業秘密的外泄,不僅會給企業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而且會在行業內發生各種各樣的“大戰”,使同行業間產生不正當的競爭。有關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案急劇增多,此類案件已約占到知識產權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特別是年底正逢員工準備跳槽的高峰,企業此時特別需要注意對商業秘密保護。廣州市一間咨詢有限公司的員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帶走了該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東家”視作違反了“游戲規則”,索要經濟賠償。

目前導致企業商業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科技人員跳槽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信息,利用其帶走成果和信息為新單位服務;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期間私下從事“第二職業”,利用的卻是工作單位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三是掌握單位核心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辭職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爐灶與原單位展開競爭;四是一些企業人員離退病休離職后,利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從事相同行業,使原單位競爭優勢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查看全文

商業秘密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

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數據顯示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的。本文主要探討商業秘密的界定,它與競業禁止的關系,目前相關立法的狀況,并就如何避免員工跳槽時泄漏商業秘密提出建議。

在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因而,對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保護成為人們的共識。隨著人才流動的越來越頻繁,給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甚至有人認為,人才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從來就是一對孿生兄弟。商業秘密的外泄,不僅會給企業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而且會在行業內發生各種各樣的“大戰”,使同行業間產生不正當的競爭。有關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案急劇增多,此類案件已約占到知識產權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特別是年底正逢員工準備跳槽的高峰,企業此時特別需要注意對商業秘密保護。廣州市一間咨詢有限公司的員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帶走了該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東家”視作違反了“游戲規則”,索要經濟賠償。

目前導致企業商業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科技人員跳槽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信息,利用其帶走成果和信息為新單位服務;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期間私下從事“第二職業”,利用的卻是工作單位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三是掌握單位核心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辭職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爐灶與原單位展開競爭;四是一些企業人員離退病休離職后,利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從事相同行業,使原單位競爭優勢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

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中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通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查看全文

商業保護立法現狀完善思考

【內容摘要】我國現已建立起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主體,以《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刑法》等為補充的多層次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然而,考察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立法,相關規定大都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且極不統一,有進一步改革、完善之必要。本文從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現狀出發,指出現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存在商業秘密屬性不明、權利主體及侵權主體范圍過窄、侵權方式過于原則、缺乏商業秘密保護限制性規定等諸多問題,并提出明確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屬性、完善相關主體規定、引入限制性規定及法定賠償的立法構想。

【關鍵詞】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問題立法

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誰掌握商業秘密,誰就占據了現代商業競爭的制高點。因此,經營者一開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開發、整理和總結自身的商業秘密上,而對如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保護自己得來不易的商業秘密則思之甚少。然而,隨著人才的頻繁流動,商業合作的廣泛開展,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泄密現象愈演愈烈,商業秘密經常被無端泄露或遭他人盜用,給經營者帶來無可估量的損失。這一問題的長期存在,不僅極大地影響了經營者開發商業秘密的熱情,也破壞了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此背景下,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護商業秘密的呼聲愈來愈高,世界各國紛紛結合本國國情對商業秘密給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護,我國自90年代以來也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商業秘密給予保護,但總的來說,現行規定內容分散、系統性不強、保護程度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被提上議事日程。

一、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起步較晚,建國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次明確提出“商業秘密”這一法律術語。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商業秘密的范圍進行了界定。盡管當時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僅僅停留在民事訴訟活動范圍內,未能揭示出商業秘密的本質含義、構成要件等,但是,它卻昭示了商業秘密受我國法律保護這一立法方向,在社會上引起了十分積極的反響。

1992年,中、美兩國政府簽訂《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后,為履行保護商業秘密的承諾,我國于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首次對商業秘密的概念、幾種侵權行為以及違反規定應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成為我國商業秘密立法的一個里程碑。此后,我國在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1997年頒布的《刑法》、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2007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出了補充或特殊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針對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了相關的規定或解釋,相關立法、解釋進一步豐富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現實社會對商業秘密保護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國初步建立起一個包括民事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和刑事法律保護在內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

查看全文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

摘要:商業經營是具有高度風險性的事業,而商業經營的本質特征在于其營利性,欲規避高風險而達致營利性目標,除商人的良好經營外,法律制度設計亦當兼顧,故商法各部門均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對此予以保障,如公司有限責任、破產制度、海商法上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等。

關鍵詞:商業保護;有限責任;破產免責;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一、商業保護原則的內涵和依據

商業保護原則,亦稱商事責任有限性原則,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交易行為中對其違反約定或法定的義務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具有有限性,并不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以體現對商事主體和商業經營予以特別保護的法律制度。

商事行為的營利性決定了應對商事責任加以適當限制的原則。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講究成本、重視核算、謀求投資回報、追求利潤最大化,帶有明顯的營利烙印。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就是對商事主體趨利行為的真實寫照。而作為規范商事主體及其商事活動的商法則始終滲透著確認營利保護和營業保護的原則。各國商法中商事登記、公司、證券、票據、保險、海商等規范均從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確認營利保護的價值取向和原則。營利必以營業為基礎,沒有相當規模的營業存在,營業的成本就會加大,利潤率就不高,商人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因此,近現代商業為保證營業規模的擴大,建立了相應的營利和營業保護制度,從而使商法與民法的分野更加分明。所以,“商法與民法,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1]確認營利保護、商業保護可以說是商法對商事交易價值規律的客觀反映,可以說,沒有商事主體對利潤的孜孜追求,沒有商法對營利行為的法律承認和保護,就不會有繁榮的市場經濟,也就不會有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

商業經營的高風險性需要對商業經營予以適當保護。商業保護原則的確立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商業乃高風險性活動。經營活動的高風險性對于經營者而言,如果經營不佳不僅會使經營的投入血本無歸,而且可能面臨家破人亡的危險,這使得一般社會公眾對經營商業望而卻步,這顯然不利于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于是,公司制度和破產制度應運而生。

查看全文

完善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摘要:市場競爭下,由于企業商業秘密保密制度缺失,保密技術滯后,導致泄露、竊取商業秘密事件屢屢發生,侵權糾紛不斷,需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指引下,厘清企業商業秘密范圍,加強涉密物件、存儲介質的管理,制定商業秘密檔案查閱審批流程,利用合同“保密條款”約束相關責任人等,完善相應的企業商業秘密信息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防止企業的核心信息泄露,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關鍵詞:商業秘密;信息管理;保護措施

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核心秘密是企業具有競爭力的基石,是企業賴以生存的根基。在信息化時代,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日益增多,成果、技術被竊取、披露事件頻發。大多數企業存在對商業秘密認識不夠、保護措施滯后、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由于舉證不力,在訴訟中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認定困難,被侵權事實認定不清,損失賠償得不到支持。商業秘密信息管理至關重要,刻不容緩。法律對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商業秘密的含義及構成要件、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情形、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原被告的舉證責任;《合同法》規定了訂立合同過程中對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等條款防止單位職工在職或離職后泄密;《刑法》主要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具體內容。

一、商業秘密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商業秘密是指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秘密性,是指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能在一定范圍內由特定人了解、掌握,不能從公開的渠道獲得;二是價值性,是指該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可以用于實踐中,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是保密性,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協議、對文件加密、加鎖等措施,這是該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能否認定為商業秘密的關鍵,若不采取保密措施,則此信息不能構成商業秘密。

二、商業秘密侵權情形

查看全文

企業商業優劣保護管理論文

摘要

隨著國有企業改制,改革進程的深入,企業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作為競爭手段之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在加強,國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設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然而根據我所在的一國有大型企業工作單位中所接觸到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來看,在人們的觀念中,一提到知識產權就僅將眼光局限于專利、商標、版權等這些傳統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視了商業秘密也是在知識產權范疇之內的法律概念、它同樣應該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而且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做好商業秘密保護的潛在價值可能會遠勝過專利商標保護的價值。舉一個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譽全球的飲料--美國的可口可樂,靠對技術配方的嚴格保密,一個多世紀以來在國際上保持獨家經營的壟斷地位。當然我并不是說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不重要,而是說企業應該針對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甚至綜合的保護方法。那么對商業秘密存在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國法律對于商業秘密的規定過于簡單,因此,需要對商業秘密進行準確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討。

今天我在這里準備與大家探討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圍是哪些;二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性,三是選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優劣及作用;四是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劣勢與對策。

我國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經形成包括商業秘密保護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就企業本身來說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以及規范、科學的保護方法,都還不很成熟,商業秘密流失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十分嚴重,近年來隨著企業改制,改革進程的深入,企業內部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作用就顯得日趨重要,為此我結合所學法律知識就企業如何準確界定商業秘密保護中的優劣及對策,從而建立規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維護企業的健康發展等方面作簡要的理論分析和實務探討。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圍

談及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首先需要了解商業秘密這個名詞的含義。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2款中對此作了準確的規定,即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