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0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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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少年司法制度思索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
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少年司法制度的透析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少年司法規律綜述
人類社會踏入現代文明以來,對兒童生命健康和兒童利益的關注與保護,已經成為各個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當孩子生病的時候,人們首先選擇的是去兒童??漆t院。然而中國的少年法院總是“尤抱琵琶半遮面”,欲出而未出。筆者認為,兒童醫院的發展經驗,能否為處在轉型創新路口的少年司法所借鑒,少年司法的特有規律又能否被長期習慣于成人司法的立法、司法者真正認識,這不僅僅是一個問題、一個課題和一個命題,更是一項制度、一項理念和一項事業。
一、少年司法的邏輯起點:孩子“觸法”,需要??啤霸\治”
刑事司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該語適用于少年司法更為恰當。①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決定了未成年人“觸法”與成年人犯罪存在很大差異。孩子生病,家長往往選擇到專門的兒童醫院或綜合醫院的兒科就診,而未成年人“觸法”,就如同孩子生病,在處理上應當與成年人有所區別。少年司法就是針對“觸法”未成年人進行辯證施治、??崎T診,從而真正達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一)典型案例之警示
案例一:醫療糾紛。原告(兩個半月大)因上呼吸道感染被某普通醫院收入院。入院后醫院違規操作,使用“慶大霉素”等藥物對原告進行抗炎治療,結果導致原告“雙耳感音神經性聾”。該案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結案,由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四十萬元。案例二:搶劫案件。被告人李某、葉某均系某職校學生,一日兩人上完網后都沒錢了,就商量去弄錢。當晚11時許兩人在一公園門口,李某見一女性(被害人陳某)經過,就上前拉其挎在肩上的挎包,致陳某倒地。葉某上前拉住陳某的手臂,幫助李某搶得挎包,包內有人民幣80元及化妝品等物。后經少年庭審理,兩被告均被判處緩刑。但李某和葉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學校開除。為幫助兩人重新開始學業,少年庭法官與學校、家人多次溝通協商,最終簽訂復學安置幫教協議,二人得以重返校園。案例一中的孩子因非專業性的治療遭遇不幸;而案例二中的兩名未成年被告人則非常幸運,其雖已觸犯刑法,但在少年庭法官的真誠幫教下重拾學業。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專業化的重要性——對犯了錯的孩子進行有效幫教,同樣必須建立專門的司法機構,由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
(二)普通民眾之反映
當前青少年司法保護的提議
本文作者:孫雅寧工作單位: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保護意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在我國,年滿14周歲的公民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6周歲的公民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所以,犯罪未成年人指的是14周歲到18周歲少年這個特殊的群體。據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調查研究顯示,2010年全國法院判處的未成年人罪犯近9萬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國犯罪總數超過9%,并呈逐年增加的趨勢。犯罪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正在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犯罪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從犯罪主體上來講,認識能力較弱,辨別是非能力差;從犯罪行為上來講,常常是由于一時沖動或者是被教唆、被鼓動。此外,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可塑性,易于矯正。所以,不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都不宜將他們與成年罪犯同等處罰。如何加強對未成年犯的司法保護,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保護體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問題。
二、司法保護中存在的缺陷
完善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必須先明確目前我國在立法、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缺陷、才能對癥下藥。(一)立法規定不足1、定罪標準與成年犯無區分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下,雖然最高院曾出臺過數條司法解釋,針對未成年人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強奸罪”等罪的定罪上做特殊處理,但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適用同樣的定罪標準,而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的起步階段,一旦被定罪,即使是只有較輕的刑罰處罰,對他們來說也像是人生抹上了污點,不利于他們的再社會化以及繼續接受教育,對于他們的家庭也是沉重的打擊。2、庭審程序缺乏針對性的具體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立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審程序有特別規定,但總體上并沒有創設太多有效的針對性的制度。立法中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難以運用,容易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庭審中的制度創新是未成年人犯罪訴訟中的重中之重,如何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制度在庭審中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可以通過試點加以嘗試,最終以立法加以明確。(二)司法實踐中的不足1、司法資源分配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在少年法庭中進行,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許多地方的基層法院并沒有少年法庭,司法資源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投入不足,導致少年法庭這一司法制度無法完全得到貫徹落實。2、司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我國目前在司法人員培訓上并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培訓,所以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往往出現觀念陳舊、重視不足,缺乏特殊處理的專業能力。在適用法律時往往忽視了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立法規定,在司法過程中缺乏特殊保護。此外,有關部門的領導對于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視程度不高,對立法中的相關要求貫徹落實不足,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護工作視為普通的管理工作,也是司法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
三、加強司法保護的建議
少年司法保護的概念探究
本文作者:孫召路楊同斌工作單位:連云港師范高等??茖W校
未成年人是社會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目前,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億。/他們的思想道德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關系到國家前途和民族命運。0[1]因此,在未成年人成長發育的各個方面,包括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都應得到普遍的關愛、照顧和幫助,尤其是對于那些過早地涉足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在自由、平等、尊嚴和安全等方面獲得司法保護。面向新世紀,在強調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今天,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理念創新勢在必行。
一、確立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是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社會化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狀況決定的,也是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心理和生理特點的迫切要求未成年人基本權利的實現有賴于司法保護理念的創新。未成年人作為自然人群的組成部分,他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與成年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一致的。這些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實現某種愿望或獲得某種利益的資格。它們既包括生存權和平等權,也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自由。除此以外,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生理和心理上有特殊需求的社會群體,還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其中包括受教育權、居住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和社會福利權等。這些權利是未成年人個人利益得以實現的基本前提。但是,在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的今天,由于多種因素的存在和影響,我國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實現,司法保護的力度也明顯欠缺,在司法實踐中也缺乏體現以人為本、少兒優先、人性化關愛的時代新理念。譬如,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構建中,缺少未成年人的積極參與;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改革和制度設計中,也沒有充分體現未成年人的主導作用;在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司法程序中,缺少體現以未成年當事人為中心的主體地位等等。因此,今天,要充分實現我國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就迫切呼喚以人為本、少兒優先、充滿人性化的改革新理念,從而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構建與運作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基本權利和自由,維護其人格尊嚴,并讓其充分發揮決定、支配和主導作用,以避免其淪為僅僅是司法活動的客體的境地。當前未成年人社會化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狀況要求司法保護理念的創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于2003年7月對5未成年人保護法6和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的實施情況在全國進行了執法檢查。根據檢查發現,我國未成年人社會化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狀況普遍堪憂,工作發展也很不平衡;社會不良文化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令人擔憂;家庭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輕德育,重身體發育、輕心理健康的極端傾向,離異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保護問題比較突出;在貧困地區和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失學、輟學問題比較嚴重;校園及其周邊存在著許多對未成年人不安全的因素;一些充滿血腥味和色情色彩的網吧、休閑屋等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仍然構成嚴重威脅;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在一些地方還不盡如人意等等。[2]所有這些問題的出現,都迫切要求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人性化的、積極向上的、和諧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發展空間,從而順利實現未成年人的社會化。未成年人自身心理和生理的特點呼喚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由于年齡的原因,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發育還不成熟,他們對社會的認知水平還很弱,辨別是非、區分良莠的能力也較差。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正有待形成,可塑性很大,與成年人相比自我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都較差,因而他們更容易受到各種違德、違紀、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侵害,也更容易受到社會各種不良現象的影響而沖破現成的社會倫理規范和法律規范,走上危害社會和損害自身的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的這些身心特點決定了他們是社會上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的一個弱勢群體。而作為一個規范和保護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國家司法保護制度,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應該予以特別關注。
二、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呼喚當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并彰顯其始終為未成年當事人服務的根本宗旨當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較為成熟的專門法規是5未成年人保護法6,它同各地廣泛適用的未成年人地方性法規相配合,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國特點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體系。在這一法律體系中,相對于國外的相關法律往往以年齡為標準,僅僅將未成年人作為一般保護對象的做法,我國將保護對象劃分為一般保護對象和特殊保護對象,使得被保護對象具有廣泛性、具體性,體現了保護手段和保護方法的個別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我國,作為一般保護對象的未成年人,不論其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一律受到司法保護;而對于特殊保護對象的未成年人,一方面是指對那些擁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針對女性未成年人、孤兒、離婚家庭子女、非婚生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社會各方還應給予特殊保護。這種對未成年人類型化的劃分,對于保護措施的針對性和區別化,具有前提性的意義和價值。但是,在充分尊重人權,推崇以人為本理念的今天,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和措施仍然需要進一步地改革、完善和創新。首先,應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大多集中在5憲法65未成年人保護法65義務教育法65收養法65民法6和5刑法6等里面。而這些法律、法規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可訴性、欠明確、難配套和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一方面,有些法律條文執法主體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作為一個綱領性的未成年人保護的專門法律)))5未成年人保護法6,它對于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該法原則性強,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缺乏詳細、明確的界定。譬如,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這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和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但是它無主體規定,沒有明確誰是執行主體,誰是責任主體。因此,像當前這種5未成年人保護法6中存在著的執行主體不清、對責任主體較為模糊和概括的問題,很難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以及不履行責任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當前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改革措施與現行的法律制度不吻合、難配套,甚至相互碰撞和沖突。如有些司法部門,為了在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的新理念,做出了諸如社會服務令、辯訴交易、人格調查制度、暫緩不起訴和暫緩判決等司法改革新舉措。這些改革措施本著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0的方針,有利于綜合矯治違法犯罪的失足少年,具有更多的人性化和人情味色彩,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國際潮流相接軌。但是,任何一項具體的司法改革措施,都必須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進行,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重大問題上,應該按照5立法法6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規定。否則,脫離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勢必造成了與現行司法制度的不吻合,甚至相沖突。如對于/社會服務令0,按照我國5刑事訴訟法6的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社會服務令0涉及對未成年人進行強制性、懲戒作用的處罰,這一處罰權應由法院裁決,而不應該由檢察院作出等等。鑒于以上問題的存在,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和參與權,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少兒優先、人性化的時代新理念,還應進一步細化有關的法律條文,明確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全國性的單行法規,來對相關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這樣,才能逐步構建一套完整的、切實有助于保護未成年人基本權利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所有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建構都應當便利于未成年人,體現為未成年當事人服務的根本宗旨。所謂便利于未成年人,一方面是指便于他們接近司法空間,使其能夠快速、有效的進入司法軌道和程序,從而為未成年公民的司法訴訟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則是指能夠使未成年公民盡可能低成本地行使權利。為此,司法機關和法官的行為應當具有經濟性和實效性,司法體制的設置和司法程序的流轉也應當簡易、流暢,司法規則和司法語言也應當明白易懂,以免使未成年當事人在司法訴訟中恍若置身迷宮,不知所云。與此同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訴訟中,還應當確立未成年人的主體地位,以未成年當事人為中心。按照現代法理的要求,未成年當事人應當始終處于第一主體的地位,而不僅僅是司法活動之客體或手段,更不能將未成年當事人置于被處置、被壓迫,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司法機關和法官應該從第二位主體和服務性主體的定位出發,將工作重心放在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上,并以服務質量的高低作為評價其行為的重要標準,使未成年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得到及時救濟和實現,并能夠使他們受到體面的對待。而要做到這些,法官的角色和行為不僅要具有服務性、消極性和中立性,更要具有親和性和感染性。這樣才會使未成年當事人感受到應有的尊重和關愛,從而提高司法裁判的正當性、信任度和實效性,避免司法游離于未成年人之外。為此,就必須清除司法權的神圣觀和神秘觀,確立司法為民、訴訟民主、以人為本的新理念,并在司法實踐中始終彰顯其公共服務的職能和本質。再次,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中,更應強調政府的作用。我國已經加入了5世界兒童權利公約6,成為該公約的重要締約國。而該公約的核心價值觀和基本精神就是各締約國政府要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實現各種權利的責任。國家責任的最主要體現形式就是政府責任。我國現行的5未成年人保護法6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而缺少了/政府保護0這一重要條款,這樣就淡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責任和作用。實際上,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個階段和司法保護的各個方面,如教育、醫療、監護、法律援助等各個領域,只有都明確規定了政府的責任,才能更為有效地實現對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另外,在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上還應取得上位法的支持。根據5立法法6第八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和刑罰,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民事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都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加以規范。所以,在國家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如對監護人的處罰制度、國家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事處罰制度以及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制度等這些關系到未成年人具體權利保護的眾多法律制度,雖然地方立法、兩高的司法解釋、各個部委的規章都力圖作出規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在司法實踐中都難有實質性的突破。
三、踐行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必須把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放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個階段和環節上針對未成年人社會化的特點,家庭、學校、政府及有關組織應把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放在訴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每個環節和階段上,時時處處體現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新理念。譬如,為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人文素質和科學素養,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未成年人一律免費開放一些社會公益場所和文化教育設施,如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和美術館等。同時,要求這些社會公益場所和文化教育設施要加強陳列設計,并根據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和教育需求,經常舉辦一些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和觀賞性強的講座、陳列和展覽,以增強對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尤其是政府的公共圖書館,宜通過開設少兒閱覽室,舉辦面向未成年人的知識講座與生活技能培訓,設立少兒集體參觀接待日和積極開展適合未成年人實際需求的各種文獻信息服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向未成年人提供人文服務和健康成長服務,培養和提高他們使用圖書館和閱覽室的興趣、意識和能力。這樣必將使他們大大降低進入歌舞廳、錄像廳、網吧和休閑屋的次數和機會,減少未成年人的各種偏差行為,并有助于提高和豐富他們的人文素質和科學素養。這也是體現新時期政府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關心和呵護,充分踐行其以人為本、少兒優先、人性化關愛的新理念。在訴后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形式上,法院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性,在審理情境上可進行一些人性化的設計。譬如,在不違21反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為未成年被告人專門設立圓桌審判庭,法官坐在橢圓形桌子的一方,背后是莊嚴的國徽,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家屬分坐桌子兩邊,未成年被告人則坐在橢圓形桌子的另一端。圓桌審判庭可以融合情與法、幫與教等多種因素和情感,能夠緩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有利于他們深刻反醒,把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關懷與挽救體現在審判的每一個細節上,讓他們沐浴在訴后的幫教、呵護和關愛中。誠然,這種更多地表現在形式上的人文關懷是必要的,但更深層次上的人文關懷,是對訴前未成年人生存狀況的關注,對未成年人的尊嚴與符合人性的生活條件和教育環境的關注。因此,在訴后設置的圓桌審判庭是必要的,但更多的精力和社會成本應該放在訴前。由此可見,更為有效的人文關懷和人性化教育管理應該體現在訴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個階段和環節上,這也是由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點所決定的。在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實體法中,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可以把一些訴前的案外因素作為量刑時重要的酌定因素。譬如,針對犯罪情節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兩名未成年人,如果一個平時在學校和社區表現較好,而另一個平時卻不太遵守校規、校紀和村規民俗,在量刑時就可以區別對待。因為懲罰犯罪的目的不只是讓他們承受剝奪性痛苦,而是防止以后再犯,平常的表現和他們以后重新犯罪的機率有著一定的聯系。實踐中那些平時表現好的未成年人以后再犯的危險性和可能性就要少得多,對于他們的量刑從輕對待,這也是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則的。這樣做可以教育和改造那些平時表現尚好又一時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內心受到觸動和感化,看到改邪歸正后的希望,而不至于/破罐破摔0;也可以警告那些依然具有一定的犯罪行為和心理傾向的未成年人,如果以后再犯,就會受到更為嚴厲的法律處罰。同時,對于社會上其他的一些邊緣少年,還可以起到警告和示范作用,從而達到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目的,降低社會的犯罪率。這種以某些案外因素影響法院對相同未成年人案件的判決,實際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具體體現,它不僅不會影響到法院審判的公平和公正性,反而會促進法院審判工作的公正性和人性化,也是在未成年人的司法審判中踐行以人為本、少兒優先和人文關懷這一時代新理念的真正體現。
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第一個少年法庭建立以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已經走過了17年的發展歷程。近20年來,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到今天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少年法院的創設是解決這些問題所必然尋求的出路。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是一種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創設的意義在更大程度上是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契機和動力。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問題少年法院
一、新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之路
在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主要開始于“”結束以后。與1899年美國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歷史背景類似,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點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因為特定的歷史背景、法律依據等因素的考慮,當時的少年法庭實質只是附設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1988年才開始出現獨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現就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長寧區少年法庭的成功經驗在全國得以推廣。1986年少年法庭發展到100多個。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經驗交流會”時,全國已經建立起4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開“全國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會議”,少年刑事審判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在南京會議的推動下,迎來了少年法庭發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國少年法庭已經達到2400余個。截止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1)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與少年審判機構相適應,部分省市的公、檢、司等機關也設立了相應少年機構,配套成龍,初步顯示了少年司法的整體優勢。
一般都認為,長寧區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起點。少年司法制度自創立以來,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實踐從總體上而言是成功的。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少年司法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少年司法更改的山東經驗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事關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事關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順利實現的重大問題。在推進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項重點工作”中,人民法院將少年審判作為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平臺,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思路,取得很大成果。全國各地的少年審判工作正在改革中前進和發展。其中,山東法院的少年審判工作尤為矚目。多年來,山東法院始終堅持“全面維權、優先保護”的少年司法理念,以“未成年當事人利益”為本,在少年法庭機構建設、少年審判制度改革、未成年人非監禁刑適用、少年司法的社會化等許多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成功打造了“山東少年審判”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引領了少年司法改革的風向??梢哉f,在少年司法改革領域,山東法院經過探索和實踐,逐漸形成了頗具特色的“山東經驗”。
經驗之一:輕罪案件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的推行
今天的少年司法工作中,全國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部門出現了一大批滿懷愛和寬容之心的探索者、實踐者,他們有條件地將一些未成年人的罪錯記錄在檔案中隱藏,不再向社會公開,讓這些孩子們不再受到歧視,輕松地回歸社會。這就是各地正在積極探索的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是少年司法工作者向社會、向法律講述的一種別樣的“謊言”。它詮釋著“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的諾言,滲透了一種寬容的社會精神。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是中央政法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改革的具體要求,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讓未成年人享受平等保護的重要內容。去年,山東法院各地少年法庭積極探索,大膽嘗試,依賴于黨委領導下多部門的合作,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兩種模式,不斷推進這項制度改革。其間,這項改革的進展和碩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副院長的高度關注,先后四次對青島中院、德州樂陵法院的做法作出批示,給予充分肯定。
目前,山東德州、青島、泰安三市以及日照東港區、聊城高唐縣等共有近90名未成年犯成為這項制度改革的受益者。山東高院審時度勢,及時向當地省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議,將試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作為《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予以明確。隨著《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公布,這項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各地各部門的嘗試也從最初的試錯前行過程到分析效果和總結論證階段。山東法院大量的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封存)數據資料和案例,不僅印證了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改革的效果,也為法學理論界對這項制度的研究和構建提供了鮮活的經驗素材。
經驗之二:社會調查制度的規范化
社會調查是少年司法中的一種特殊制度,其以刑罰個別化為基本理論依據,目的在于關注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殊性,保障刑罰適用公正、合理。但受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各地區發展不平衡的限制,社會調查的主體形式在審判實踐中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的態勢。在山東法院,就有德州中院設置專職法官,棗莊中院、東營廣饒縣法院聘任社會調查員和濰坊高密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等多種方式并存。盡管各地制度中規定的工作程序、具體內容和要求不盡相同,但作為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經程序,社會調查制度正發揮著其人性化的功能和作用,踐行了人民法院“以人為本、司法為民uo;這一工作主題和服務理念。去年,山東高院與司法廳、公安廳、檢察院共同會簽了《山東省適用非監禁刑判前社會調查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委托程序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的格式、制作、適用等有關內容。
當代少年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綜述
本文作者:柴瑋工作單位: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學院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嚴重社會問題,在我國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數量上占據著較大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責任的認定及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區別,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研究共同面對的特殊刑事法律問題。一直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為典型的特征就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與關懷。但是,這一制度精神并未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種程度上還引發了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的惡化趨向。加之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現實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矛盾。比如,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嚴重化和復雜化現實之間的矛盾,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當等刑法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未成年人刑法制度與樹立刑法權威之間的矛盾等等。我們認為,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和所處的馗尬局面,只有通過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科學化”之后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筆者認為:
(一)應加強對獨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理論研究
形成獨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已經而且也應該成為當前以及今后一個時期極為重要的法學課題。為此,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就顯得尤為必要:第一,在現有法學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形成未成年人法學框架,特別是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理論框架。對未成年人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犯罪界定和構成、刑罰的適用和刑種、量刑的情節、犯罪的類型和具體可行的罪名等等都要作不同于現有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專門性研究,形成一個既與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有密切聯系和相互統一、又具有符合未成年人年齡和心理實際以及符合當代中國實際的科學合理并帶有開放性的刑法學分支。第二,形成一支較高素質的未成年人法學研究隊伍。盡管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僅次于環境污染和之后的第三大公害,但學者們并沒有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研究‘小兒科”,的觀念中解放出來,從而沒有對這一復雜的刑事法律問題引起應有的重視。國家應該承擔起責任并在社會參與下采取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成立更多的未成年人刑法理論研究機構和從事未成年違法犯罪研究的人員,包括鼓勵和支持學校教師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幫教和服務對象的工作者從事兼職的未成年人法學研究。第三,高度重視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數據統計工作,為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研究提供科學的實證基礎。第四、大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同時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少年刑法制度,而應緊扣中國實際特別是物質條件。
(二)應加速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當代刑事法制研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制研究已取得了較多的成果。同時,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權益保護、刑事辦案制度相繼出臺,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實際情況的掌握包括數據統計也逐步靠近科學。這就為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做了思想、理論和規范上的準備,立法條件已經成熟。在考慮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嚴峻現實和借鑒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應該著手制定這兩部專門法律。未成年人刑法應該是一部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制裁未成年人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法。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它具有雙重目的,一是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而且必須實現兩者的均衡,既不能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目的而以犧牲社會良好秩序為代價,也不能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犧牲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當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和指導思想恰恰是強化了前者而忽視了后者,由此而生產的嚴重社會問題已經向我們敲響了警鐘。因此,在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時,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我國‘•七九”刑法和“九七”刑法一直都把犯罪的刑事責任起點定為14周歲,在“九七”刑法修訂的時候,也有一些學者提出了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但并沒有被采納-原因在于,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思想是:世界刑罰日趨輕緩化、非刑罰化、刑法要體現人文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認為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迷信刑罰萬能的陳舊觀念,等等。可以說,這些觀點都有它存在的道理,但是主張這些觀點從而不主張降低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的學者們忽視一系列的重要事實,即中國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嚴重的事實,大量的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給社會帶來嚴重后果的事實,中國教育水平和矯正措施及設施水平低下的事實,無以處罰未成年“犯罪人”而給其他未成年人形成準“交叉感染”的事實,以及危害行為給受害人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災難的事實。我們認為,綜合分析中國物質的、環境的和未成年人個體的因素,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應定在十到十二歲之間。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作案意識和作案能力,同時也就具備了一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亦大量存在。這既與發達國家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相吻合,也與我國開創法律部門如民法部門的責任能力規定相吻合。第二,刑罰及其適用問題。未成年人刑法既然是有別于成年人刑法的專門法律,在刑罰的設里上和適用上當然也應當有別于成年人刑法口我們認為,根據未成年人的客觀情況和現有刑法精神,在刑罰種類上只能部分采納,現有刑罰的主刑當中,死刑可以取消,管制、拘役可以較多地采用,三大附加刑都不適合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實際情況而都應該取消。在這個基礎上,再增設一些專門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種,比如在嚴格區分管制刑的基礎上,可以增設類似于西方國家的“保安處分”之類的刑種,形成完全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體系。第三,罪名的確定。一方面要有針對性地吸收現有刑法罪名,剔除與只有成年人才具備條件的各種犯罪名稱,增設一些新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另一方面,也是比較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增設針對未成年人而實施的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犯罪罪名。第四,推行暫緩起訴制度,改變刑事單一化的現狀,突破審判單一化的局限,重新確定法官評價體系、法官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