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青少年司法保護的提議
時間:2022-10-18 04: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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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孫雅寧工作單位: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保護意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在我國,年滿14周歲的公民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6周歲的公民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所以,犯罪未成年人指的是14周歲到18周歲少年這個特殊的群體。據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調查研究顯示,2010年全國法院判處的未成年人罪犯近9萬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國犯罪總數超過9%,并呈逐年增加的趨勢。犯罪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正在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犯罪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從犯罪主體上來講,認識能力較弱,辨別是非能力差;從犯罪行為上來講,常常是由于一時沖動或者是被教唆、被鼓動。此外,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可塑性,易于矯正。所以,不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都不宜將他們與成年罪犯同等處罰。如何加強對未成年犯的司法保護,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保護體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問題。
二、司法保護中存在的缺陷
完善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必須先明確目前我國在立法、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缺陷、才能對癥下藥。(一)立法規定不足1、定罪標準與成年犯無區分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下,雖然最高院曾出臺過數條司法解釋,針對未成年人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強奸罪”等罪的定罪上做特殊處理,但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適用同樣的定罪標準,而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的起步階段,一旦被定罪,即使是只有較輕的刑罰處罰,對他們來說也像是人生抹上了污點,不利于他們的再社會化以及繼續接受教育,對于他們的家庭也是沉重的打擊。2、庭審程序缺乏針對性的具體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立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審程序有特別規定,但總體上并沒有創設太多有效的針對性的制度。立法中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難以運用,容易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庭審中的制度創新是未成年人犯罪訴訟中的重中之重,如何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制度在庭審中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可以通過試點加以嘗試,最終以立法加以明確。(二)司法實踐中的不足1、司法資源分配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在少年法庭中進行,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許多地方的基層法院并沒有少年法庭,司法資源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投入不足,導致少年法庭這一司法制度無法完全得到貫徹落實。2、司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我國目前在司法人員培訓上并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培訓,所以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往往出現觀念陳舊、重視不足,缺乏特殊處理的專業能力。在適用法律時往往忽視了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立法規定,在司法過程中缺乏特殊保護。此外,有關部門的領導對于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視程度不高,對立法中的相關要求貫徹落實不足,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護工作視為普通的管理工作,也是司法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
三、加強司法保護的建議
明確了我國目前在立法、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制度的不足后,筆者在此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54條提到的“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提出幾點加強司法保護的建議。(一)對未成年人謹慎定罪和起訴對未成年人定罪時除了考慮犯罪構成要件以外,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等情節,要謹慎定罪。檢察機關要運用好不起訴權,對于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潛在社會危害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做到謹慎起訴。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對于不起訴的標準有待通過立法加以明確,從而使得不起訴權得到合理、充分運用,落實《北京規則》所確立的“雙向保護原則”,即保護社會利益與保護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實現刑法打擊犯罪以及社會要求保護未成年人的雙重目的。(二)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犯罪未成年人一般來自于問題家庭,大多數無力聘請專業委托辯護人。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未成年被告人辯護,但在實踐中卻往往因為辯護律師對未成年人的情況不熟悉而辯護不力的情況。所以,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在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設立專門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部門,建立專業團體,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在此筆者建議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加強與社會工作者的聯系,以求不僅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更要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權益和身心健康。(三)創新庭審程序,實現“寓教于審”和“及時、簡約”原則建立多元、創新的庭審程序,必須堅持“寓教于審”和“及時、簡約”的原則,既要保證犯罪未成年人在庭審中得到教育,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又要充分保障他們的在庭審中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在庭審過程堅持不公開審判、監護人在場,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做到同時要盡快結束訴訟程序,減輕司法程序可能帶來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等基層人民法院于2008年開始試行“圓桌審判”,即將原來“八字形”的審判格局變為半圓形,并設立了法定監護人席和幫教席,在審判過程中強調控、辯、審三方對失足少年的幫教,減輕未成年人的恐懼感。這種“圓桌審判”的方式后來得到大力推廣,并取得社會各界的好評。(四)完善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制度我國社區矯正制度自2002年在上海開始試點,發展至今已經具備一定規模和成熟度。對于所犯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應當盡可能適用社區矯正制度。對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正最應當關注的是再社會化的問題,社區矯正是在正常的社會中進行矯正,能夠讓他們與社會保持緊密聯系,同時通過公益勞動與文體活動使得這部分特殊群體在周圍環境的感化下自覺悔悟,避免和社會脫節。與此同時,我國目前的社會矯正制度存在的缺少專業工作人員、活動開展較少、資金不足等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在完善社會矯正制度的同時應當與未成年人犯罪相結合,建立專門的工作團隊,提供專項資金服務于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正,并且加強行政、司法、執法部門,家庭、社會工作者等各方力量的合作,以期達到最佳矯正效果。(五)建立完整的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體系具體的制度和細節上的完善都是服務于最終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體系的建立。我們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加強國際合作,再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從目前的立法、司法體制出發,盡快建立最適合我國的完整的司法保護體系,以做到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規范、全面保護。
四、小結
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場“持久戰”,不論是作為公權力的立法、司法、執法、行政機關,還是社會各方,都應當對這個問題充分關注,匯聚力量,在加強司法保護的同時也要強調社會的保護和預防。司法保護只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的一個環節,我們必須努力做到最好,同時配合我國整體刑事政策,發揮司法保護對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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