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司法經濟學的構想

時間:2022-10-18 04: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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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司法經濟學的構想

本文作者:吳平魁工作單位:陜西財經學院

司法活動作為實現國家職能的一種特殊活動,在社會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它能否進行經濟分析,是一個人們未曾涉足的復雜間題。馬克思主義認為,任何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同時事物的活動過程最終也都直接或間接地表現為一個經濟過程。同樣,作為司法活動,實際上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關系在司法領域內的反映,它的活動過程無不受經濟規律的支配和制約。所以,建立司法經濟學,對司法活動的經濟含,義、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以研究,并從中找出其規律性,是既可能又必要的事情。

一、司法經濟學誕生所面臨的兩大傳統重負

建立司法經濟學,本身就是對舊的傳統觀念和舊的法學理論的更新。因此它的建立面臨著兩大傳統重負:.一是歷史的重負。在中國數千年封建專制的時代里,司法歷來是封建專制權力的延伸。盡管各朝各代都設有專事司法的大臣,亦設有相當完備的司法機構,但在高度集權的專制制度下,司法官僚們永遠只能是君主的工具,司法機構也只能是君主的辦事機構。因此,作為君主“或朝賞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整個司法活動完全受制于個人的好惡。這種一人治法的現象,不變其宗地代代相傳數千年,在人們的思想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盡管天地復轉,日月復明,歷史依舊成了歷史,然而歷史留在人們心中的,不光是時代的記憶,同時也在人們的思想上留下了已逝去時代的浮塵。封建的宗法觀念已深深地植根于人們的心中,司法在人們的心目中永遠是不受制約的權力的象征,這種敬畏司法的隔漠心理,必然構成司法經濟學誕生的一種傳統心理障礙。二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片面理解。中國民主政權的建立,使得舊的司法制度為新的司法制度所代替。但可悲的是,在我國剛剛建立起的新的法學體系卻為后來意識形態領域的思潮所沖擊,形成了一種畸形的法學觀。這種以“社會主義越深入,階級斗爭就越尖銳”為理論基礎的法學觀,在我國從五十年代后期開始,直到得到了充分的實踐,使中國的法學一度變成了專政學、階級斗爭學,造成了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嚴重誤解。在這種法學理論指導下的司法活動,自然也就只能作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因此,在司法工作中只能算政治帳,不能算經濟帳。這就構成了建立司法經濟學的理論障礙。幸喜的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對我國的政治形勢和經濟形勢作了全方位的分析,特別是對我國的階級狀況作了現實的分析,指出:我國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已經消滅,因此,急風暴雨般的階級斗爭已經結束,黨的工作重點應轉向經濟建設。這一精辟的論斷,把人們從夢魔中喚醒。面對歷史的重負,人們開始反思歷史,反思法律,恍然發現,法律不僅僅具有專政的職能,同時還具有管理經濟的職能。因此,司法活動也不僅僅是階級斗爭的工具,同時還是組織經濟建設的工具。更為重要的是,它使人們的思想沖破了傳統的樊黃,認識到司法活動同樣要講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同樣有其經濟含義,依然可以進行經濟分析。因此,建立我國司法經濟學,對司法活動的經濟含義、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以研究實屬歷史的必然,社會發展的需求。目前,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決定對司法部門實行經濟核算,這必將為我國司法經濟學的建立提供實踐的基礎。

二、司法經濟學研究的對象和范圍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科學都是分析某一個別的運動形式或一系列互相關聯和相互轉化的運動形式的,科學分類就是這些運動形式本身,依據其內部所固有的次序的分類和排列,而它的重要性也正在這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93頁)。社會科學的分類也是如此,司法經濟學就是在分析司法活動內部各種固有關系的基礎上,從經濟學角度對司法活動過程的經濟含義、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以研究的一門科學。和其他經濟學科一樣,司法經濟學也是研究經濟關系的,但司法經濟學所研究的經濟關系是通過司法活動體現出來的。因此司法經濟學首先必須對司法活動的概念和范圍加以研究。關于司法的概念和范圍,傳統的觀點認為它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是法官的執法活動。這一概念源于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雞(1689一1775)的“三權分立”學說。幾百年來它一直統治著西方法學理論及實踐。近年來雖然出現了所謂的“新司法”概念,即所謂由于社會生活的分散化和民主化,司法權已經不完全為法院和法官所壟斷,為國家所專有,而一些社會團體、組織和公司也在某種意義上分享司法權,但這一概念仍未從根本上動搖傳統的司法觀。二十世紀以來,誕生了一系列社會主義國家,傳統的司法觀念已被社會主義國家所拋棄。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國家的統治權不可分制。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制,即實行在國家權力機關統一領導下的國家機關在職能上的分工原則。因此,那種認為只有國家審判機關才是司法機關,法官的執法活動才是司法的陳腐的傳統觀念,已不符燕國的司法實踐,不足為取。但同時我們也不能把司法的概念任意擴大,不能把司法等同于執法。實際上司法只是執法的根本部分或主要部分。在一個以法治國的國度里,所有的國家機關都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執行著一定的法律、法規,如稅務、港務、海關、交通警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也在執法。稅務機關對偷稅漏稅者的罰款,交警對違反交通法規者的行政處罰,都是一種執法活動,但這都不屬于司法活動。如果把所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都統統視為司法,那就是完全混淆了司法職能與行政職能的界限。所以一般認為,司法活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所實施的一種特殊的國家管理活動。它有其自身的規律性和法定性,國家對其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那么,究竟哪些機關屬于司法機關呢?對此,古今中外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論,認定司法機關的標準有三個:一是法定標準,即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司法機關的范圍,二是習慣標準,即在歷史發展中,某些國家機關被認為是司法性質,行使司法權或.發揮司法職能作用,這些機關就是司法機關,三是功能標準,即有的國家機關在法律或習慣上并未明確其司法性質,但它發揮的作用及其活動所產生的效果,卻同司法機關十分相近,甚至并無二致,它就被認為是司法機關。我國的司法機關基本上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一般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當然,如前所述,司法是國家的一種重要的特殊職能,主要是通過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執法活動得以體現的,它所執行的是國家的法律,而非行政命令、指示,也不是技術規范、條例、準則、道德規范等等。但司法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不是一個孤立的、簡單的活動環節,而是一個系統有序的活動過程。因此其實現機關除司法機關以外,應該還包括其它專司或兼司司法職能的其它機關,比如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安機關,以及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調解組織、勞動改造機關、勞動教養機關、仲裁機關等等。這就說明,司法職能不是由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司的,而是由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專司或兼司司法職能的機關共同實現的。因此,司法經濟學所研究的司法活動,不僅僅指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而是由以上諸機關所實施的全部的司法活動。這種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國家管理活動,由以上諸多機關分工協作,按照法定的程序有規律的進行。司法經濟學就是通過對司法活動全過程的多維研究,進而發現其所體現的經濟關系的特點和規律,以期在法定范圍內求得有限投入的最佳效果。司法活動過程所反映的社會關系首先表現為各活動主體之間的司法關系。這種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它直接體現國家職能。但這種關系的內容又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具有客觀性質。因此司法活動及其表現形式—司法關系,并非某一機關或個人隨心所欲的結果,而是由現實物質基礎所決定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并且這一關系的變化過程必然呈現出一定的規律。司法活動過程所固有的這一客觀規律的主觀反映就是司法活動過程所應遵循的各項原則。其中主要是經濟效益原則和社會效益原則。所謂經濟效益原則就是指司法活動過程應最大限度求得司法領域有限投入(包括人、財、物)的最佳使用效果。社會效益原則是指司法活動的結果應盡可能滿足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這里,社會效益直接體現司法活動的終極,因此經濟效益應首先服從社會效益。但社會效益的實現又必須以經濟效益為前提。如果只追求社會效益而舍棄或忽視經濟效益,必定造成司法領域人、財、物的極大浪費,進而又會影響到社會效益的實現。反之,如果只注意經濟效益而不顧及社會效益,這又會使司法活動同其目標和性質背經離緯。司法經濟學的任務就是在研究司法活動全過程的基礎上認識和揭示其運動的規律,進而探求司法活動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間的相互關系。根據目前我國的司法制度,司法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¹執行司法職能的機關設置的經濟合理性;º執行司法職能的人員配置的經濟合理性,»執行司法職能的機.關各自的活動過程的經濟含義,¼執行司法職能的機關相互配合活動過程的經濟含義,½司法行政事業費的使用與管理等。

三、司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司法經濟學是屬于社會科學范疇的學科,受不同的階級觀點和方法論所指導。我國司法經濟學,必須建立在馬克思主義方法論基礎上,用唯物辯證法去進行研究。在具體研究中,要處理好幾個方面的關系:第一,思想性和科學性相統一的關系。司法經濟學涉及兩個社會性和思想性都比較強的學科領域,特別是司法活動直接體現國家的職能,因此在研究過程中,’必須堅持馬列主義的指導,在此基礎上闡明這門科學的概念、原理和規律,同時還必須運用可靠的數據,通過合理的計算程序和計算方法,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結合起來,揭示經濟規律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表現形式??傊?要辯證地處理好這兩方面的關系。學科的思想性是科學性的前提,而科學性又是思想性的重要體現。第二,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關系。理論聯系實際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的一條重要的基本原則。研究司法經濟學要注意從我國實際出發,又要為實踐服務,使司法經濟學的理論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司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大的方面來看,可以分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大類:第一,定性分析法也稱科學抽象法。這種方法是科學研究中最一般、最常用的方法,對于司法經濟學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經濟學有自己特定的概念、特定的理論和規律。這些概念、理論和規律,都需要進行理論概括,從抽象思維中揭示出來。實現這一抽象思維過程,就需要定性分析法。’第二,定量分析法也稱數理方法。就是把司法活動過程的各個方面和不同環節,用一系列量化指標反映出來,進行類比分析,從而發現其聯系和規律性。上述兩種方法,在司法經濟學研究中可以結合運用。運用定性分析法得出的結論,可以指導定量分析,運用定量分析得出的數量指數,可以為定性分析提供基礎和進一步的證明。這兩種方法是研究司法經濟學的根本方法‘司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具體來說,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調查研究法。這種方法是研究司法經濟學的基礎性方法。司法活動的實踐性很強,同時受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形勢的影響很大,具有多變性特點。因此必須隨時調查研究,掌握司法活動在不同階段和不同環節的現實材料,從而為學科理論及其應用提供生動可靠的資料。2。比較分析法。這種方法以調查研究法為基礎,是對不同時期或不同階段司法活動的資料,按照各種指標進行類比分析,從而反映出司法活動的發展規律,以及司法活動的變化同政治形勢、經濟形勢等因素的變化關系,進而把握住司法活動中的經濟關系的變化規律。3.科學預測法。這種方法又以比較分析法為直接基礎,是按照比較分析法所得出的結論,通過對未來國內、國際各種影響司法活動因素的動態分析,揭示出未來某一時期司法活動的變化趨勢與規律,從而為編制司法部門的經濟預算提供參考。

四、司法經濟學的學科性質與學科特點

司法經濟學從總體來講,屬于社會科學范疇,是一門有特點的邊緣科學。司法經濟學雖然也對司法活動乃至司法制度加以研究,但這同法學對司法活動和司法制度的研究是有區別的。司法經濟學研究司法活動和司法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從經濟學角度探求其經濟含義,是通過它們認識司法領域的經濟關系及其規律。因此,司法經濟學對司法活動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研究,并不改變其作為邊緣科學的性質。首先,從其研究對象所涉及的部門來看,部門經濟學是研究國民經濟某個具體部門經濟關系的特殊規律的學科。而司法經濟學雖然也是研究國民經濟某些特殊部門的特殊經濟活動的,但這些部門并不表現為某一特定的具體部門,而是包括了司法部門在內的眾多實施司法職能的部門。其次,從其研究對象涉及的經濟關系來看,司法經濟學所研究的經濟關系,由于受司法活動這一國家特殊職能活動性質的影響,較之部門經濟學所研究的經濟關系具有明顯的法定程序性特點。所以司法經濟學不屬于部門經濟學的范疇,而是一門具有自己特點的涉及法學與經濟學兩大學科的邊緣學科。司法經濟學作為一門有特點的邊緣學科,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制約制。司法活動是一種特殊的國家管理活動,它除執行國家經濟管理職能以外,更重要的是執行國家防御外敵入侵和鎮壓國內暴亂的職能。由于國家這項特殊職能,直接關系國家政權的延續與穩定,因此,各國法律都對司法機關以及司法活動有專門和詳細的規定。這也就決定了司法經濟學必然受到這些專門法律的制約,從而具有明顯的法律制約性特點。第二,內容穩定性。法律具有普遍性特點,即它不是針對某一個別人,而是針對所有人的可以普遍反復適用的行為規則。同時法律一旦制定出來,便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而作為執行法律的司法活動,不論從自身的活動過程,還是相關事項的活動過程,都是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執行的。這也就決定了司法活動的整個過程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此,作為以司法活動中的經濟關系為研究對象的司法經濟學,也必然受其影響,其內容也必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