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00: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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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居區社會秩序研究
一、對社會秩序的理論闡釋
人類的生活始終是在秩序之中的,秩序是人類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標。美國學者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中指出,“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另一方面,無序概念則表明存在著斷裂(或非連續性)和無規則性的現象,亦即缺乏智識所及的模式——這表現為從一個事態到另一個事態的不可預測的突變情形?!痹谒磥?,秩序可以分為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確,春夏秋冬、日月輪回的自然秩序為人類的繁衍生息創造了條件。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形成了社會,良好的社會秩序使人類得以擺脫愚昧、野蠻而邁向文明。自然秩序受到自然規律的調整和支配而保持其恒久不變的偉力,這已成為一種真理。然而社會秩序何以生成與維持,則是人類社會始終在思索的問題。一種觀點是以笛卡爾、霍布斯、盧梭和邊沁等人為代表的“建構論的唯理主義”。這樣的秩序是通過國家制定法所形成的秩序即是這種建構理性的產物,也即哈耶克所說的“人造的秩序”。另一種關于秩序的觀點則是哈耶克所提倡的“增長的秩序”或者“自生自發的秩序”。這樣的秩序是在未經人類刻意設計的情況下既已存在,是自我生成或源于內部的人的行動的產物,是行動者依賴社會系統的諸條件而進行的自主推演與自由進化。在當代中國的現實語境下,尤其是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哈耶克的“社會秩序二元論”為多元糾紛解決模式的選擇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與秩序相反的概念是糾紛,有人類的地方就有糾紛,從人類產生那天起就面臨著如何解決糾紛,實現社會秩序。誠然建立在理性選擇基礎之上的國家法律以其規范性、明確性、強制性和可預測性在糾紛解決、實現秩序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任何一個現代文明國家都沒有放棄對法律的尊崇。但是通過國家司法制度根據國家制定法解決糾紛有時未必能達到良好的效果,社會秩序的恢復與重構也就面臨著危險。而在一定條件下社會的行動者依循即時性的環境遵循某些規則所自生自發形成的秩序更加關注了現實的人的行動,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系乃至人與其外部世界的互動關系所構成的,是人類在不斷試錯、不斷經驗、不斷積累而艱難獲致的成就,更能體現人類內心對秩序形成的認同?;诖?,有必要將糾紛解決放在人類社會的場域內,去發現法律之外存在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與規則??梢哉f,無論是通過國家法律而產生的“人造的秩序”還是社會系統在具體環境下演化的“自生自發的秩序”都是實現和諧的社會秩序所不可或缺的。
二、蒙古族聚居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證考察
內蒙古自治區是位于中國北部邊疆的蒙古族主要聚居地,至今在蒙古族聚居區的人們雖然大都放棄了“逐水草而居”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但經濟上依然保留著牧區或半農半牧或農區的傳統形態,土地、草原、牲畜依然是草原牧民世代繁衍生息的基礎。蒙古語是牧民們之間交流的通用語言。平靜、和諧的社會秩序讓人無法聯想到糾紛的存在,但糾紛的的確確是實際發生和存在的。(一)私力救濟。私力救濟是指通過借助私人、共同體以及其他民間社會的力量,實現個人權利、解決權益紛爭的非正式糾紛解決機制。其概念界定的參照物為運用國家權力解決糾紛的公力救濟。在蒙古族聚居區私力救濟廣泛存在,而且由于蒙古族特有的生產生活方式,發展出一些獨特的私力救濟形式。協商。協商是糾紛當事人通過自愿、平等的對話交流達成共同認可的糾紛結果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蒙古族聚居區作為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一般情況下牧民們彼此認識或者熟悉,在發生糾紛的情況下,往往怕丟面子而選擇忍讓、協商以盡快將糾紛解決掉,避免讓鄰居們笑話。同時,牧民們共同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文化心理,促進了共同認可的生產和生活觀念及習慣的產生,因而,在協商解決糾紛時,當事人之間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結果。也許在具體的糾紛中,作為個體的當事人要做出一定的妥協和讓步,用牧民的話說就是“吃了虧”,但從長遠來看,維護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這個帳還是劃算的??梢哉f,通過協商了結糾紛是蒙古族聚居區化解民間糾紛的常態。自助。自助是指完全依靠糾紛主體自身的力量來消除糾紛的方式。自助起源于文明程度不高的初民社會,是人類社會最早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自助行為源自于人類對權利的自我保護與實現,是人類內心樸素的正義觀、秩序觀的行為體現。在蒙古族聚居區牧民們用自助的方式來對付越軌者,達到了有效地保護自身權利的效果。在以飼養牲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牧區,偷竊牲畜的行為直接威脅到了牧民的生產生活基礎,牧民出于最樸實的正義觀的考慮,“蒙古族的正義觀為:誠實信用,各得其所,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敝挥锌醋o好牲畜,生產生活才能得以繼續,基于此這樣的自助方式得以產生,并為他人所接受和認可。在牧區類似這樣的自助行為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債務償還時間已到,但債務人拒絕償還,債權人就會到債務人家里拿走價值相仿的東西,多數情況是債務人飼養的牲畜。蒙古民族樸素的正義觀促成了蒙古族聚居區特有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產生,也促進了和諧的社會秩序的生成。調解。在牧民不能通過協商和自助解決糾紛時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選擇親友或牧區內有威望的人居中調解。在牧區,完全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糾紛是非常少的,而且大都是比較小的利益糾紛或家庭內的矛盾,由雙方都相識的熟人作為中間人進行調解,容易使雙方當事人妥協讓步,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在蒙古人的傳統中,向來崇尚長者的權威,將長者的教誨視作“金玉良言”,在蒙古族人之間發生沖突時,主動尋求長者的調解是普遍而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此外,牧區內有威望的人也常常成為牧民選擇的調解人。(二)社會救濟。社會救濟是介于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之間的、國家容許并提倡的民間社會性糾紛解決方式,可分為制度性和非制度性(臨時性)機制,包括從準司法、準行政性到民間自治性,以及公益性和盈利性等不同類型。在蒙古族聚居區,牧民們的糾紛也常常會求助于嘎查(村)蘇木(鄉鎮)的基層干部,比如嘎查的書記、主任、治保主任等。這些基層干部在牧民們看來是國家的代表,既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識,又熟悉牧區中各家各戶的基本情況,在牧民心中的位置一般都比較高,因而愿意將糾紛交給他們處理。嘎查的村委會也都普遍設置了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民間糾紛的調解工作。總之,這些基層干部因為對當地的習慣、傳統等“地方性知識”、蒙古族的民族文化、民族性格與宗教信仰等等都特別熟悉,加之通過多年的基層工作贏得了牧民們的信任,因而,糾紛往往在這里能夠被妥善解決。(三)公力救濟。在牧區用“打官司”的方式解決糾紛,在牧民看來是離自己很遙遠的事,這里的“遙遠”一方面是指物理距離,一般在人口密集的幾個蘇木才可能設一個派出法庭,牧民到法院的距離比較遠,去一次實在是很不方便。另一方面是指心理距離,法院對牧民來說是非常陌生的,要在法院打官司,就得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遞交訴狀、證據;經歷一審、二審等等,別說是實際地運用這些程序,就是光從名稱上來說,已完全超出了牧民所能理解和接受的范圍。但是在以上方式均不能發揮作用的時候,或者出于對法院的信任,牧民也會到法院訴訟,但訴訟的結果有時又超出了牧民的預想,出現了“秋菊的困惑”,這在一定程度上又拉大了法院與基層老百姓的心理距離。同時在牧民看來,一旦把糾紛鬧到法院那里,那么鄰里之間、家庭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就很難相處和維系了。近幾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以及“送法下鄉”的深入進行,牧民對法律的陌生感已有所緩和,但是,遇到糾紛到法院打官司仍是牧民迫不得已的選擇。
三、從糾紛解決看蒙古族聚居區社會秩序的特點
(一)在糾紛解決方式上,民間的糾紛解決方式對社會秩序的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中國社會最基層的蒙古族聚居區,法律始終占據著高高在上的地位,獲得了人們的尊崇,以法治的方式維護著社會秩序。但是,因為制定法畢竟源于少數精英理性,當然這部分少數人擁有著普通大眾所無法企及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素養,更懂得如何進行擇優選擇,但囿于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很難保證少數精英的擇優選擇是終極意義上的擇優選擇。民事訴訟因其嚴格遵循了國家制定法的規定,而表現出嚴格的規范性,案件事實也往往能夠得以澄清,當事人的權利因裁判的強制性得到了實現,“人造的秩序”得以生成。然而,在蒙古族聚居區這樣的熟人社會里,“非黑即白”式的審判結果卻常常不符合常情和當事人的長遠利益;糾紛當事人既不想導致當前社會關系的斷裂,也不想影響以后的人際交往,而是希望通過糾紛的解決為未來生活和交往排除障礙。同時,由于糾紛多與當地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道德觀念等存在密切的關系,在缺少地方性知識的司法場域中所形成的“人造的秩序”往往遭到包括糾紛當事人在內的民間社會的排斥和抵制。民間的糾紛解決方式則通過民間權威運用法、理結合地方的風土人情以及世代相襲的民間習慣等,使當事人能夠在平等的協商中進行自主地權利安排和處理,即維持了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也實現了自己的現實利益和要求。(二)在糾紛解決依據上,習慣法的合理適用促進了和諧社會秩序的形成。在蒙古族聚居區,傳統的蒙古族習慣法對地方民眾具有強大的影響力。這是因為,自古以來,蒙古族的傳統習慣法早已深深根植在蒙古族的精神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在世代相傳的過程中,不斷地被反復運用而被蒙古人認同。因此,蒙古族傳統的習慣法在地方可以凝聚和形成共同的情感以及對自然界萬事萬物的良好價值觀。而且,在蒙古族傳統中有依循長者的觀念,愛護自然、敬畏自然的習慣法理念就是這樣一代又一代的在長輩的諄諄教導中逐步深入人心,當發生一些矛盾,蒙古人更愿意依據傳統的習慣法去解決。事實上,社會秩序的維護是由多種規范實現的,其中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因此,更加具有理性建構的權威意識,而習慣規范則是一種事實性質的規范,是社會規范的組成部分之一,是“事實的法秩序的一部分,相當于法社會學的‘非正式的法’或‘活法’,是對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但是,“如果沒有內生于社會生活的自發秩序,沒有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撐和配合,國家法有可能缺乏堅實的基礎,甚至難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長期認可的正當秩序。”由此可見,習慣法作為國家法之外的糾紛解決依據,對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張力構架實現社會秩序整合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德性與制度化規則是兩類不同的社會秩序的整合方式;對于人的價值迷失、社會失范、個體越軌行為的泛濫,不能說道德沒有責任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自由是人類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發生的前提、制度化規則是對社會秩序性的“衰落傾向”的一種必然反應、制度化規則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但實質上是對自由的一種烘托和保障、德性則更多地體現了道德的內在維度等,具體請詳見。
提要:本文從德性與制度化規則相對應的角度考察了二者之間的關系,認為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教化是一種原則上錯誤的道德建設思路,是泛道德主義思維方式的現代表現。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制度化規則與道德是整合社會秩序的兩種方式,雖然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關聯,但它們在方法論層面上確實具有完全不同的規定性,應該在運行方式上把二者區分開來;社會秩序的整合并不能通過二者的渾然無分來實現,而是應該通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的異構分立所形成的“張力構架”來實現。
關鍵詞:德性制度化規則泛道德主義
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秩序性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內在生活世界還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兩種秩序性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世界中,但它們并非絕然隔離,而是以各種復雜的關聯方式構成一個通過人的社會化過程來顯現的相對統一的張力構架。內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僅有著不同的規定性,而且它們的獲得方式也存在著很大差異。要真正深刻地理解這個張力構架,就必須對不同秩序的獲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間的關系作出恰當的理解。
一、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
它使人類超越自然屬性的羈絆和生理本能的絕對驅使,成為一種能夠自我節制的社會存在。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觀念力,永遠深情地眷注著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習俗的護養,承擔起為人類構筑精神家園,為人之為人確立形上基礎的歷史使命。德性建構了人的品格,純化了人的心靈,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每個真誠的靈魂無不深情地眷戀著它。德性作為人的一種穩定的精神品格,積淀在人的自我意識之中,指導人們的價值選擇,通過人們的道德實踐,在人的行為模式中呈現為個體存在的現實形態。它喚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恥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終向自由自覺的境界升華。
社會秩序中法律的作用探索
本文作者:高飛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歷經三十余年,我國經濟總體上已處于工業化的末期。建國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經濟體制已經被充滿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正是這種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的社會分層和社會秩序。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嶄新的社會秩序正在逐漸緩慢的形成。在我國改革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社會主義制度同市場經濟有效結合起來,可以說這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對怎樣建設好社會主義的偉大的探索。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讓人擔憂的,根據西方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局面下,政府必須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然而,僅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社會秩序結構上以及法律制度規制上都存在著問題。
二、現行社會秩序的結構性缺陷與法律規制的缺失
1.我國社會結構的缺陷性目前,我國社會從總體上看已經由建國時僵化禁錮的時代逐步的轉變為流動自由的時代。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長時間不符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改善,改革開放使我國逐步開始了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過渡。通過對外開放,變革經濟體制,我國社會中的有機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人治的政治認同正在喪失而法治的治國理念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承認,我國也將完成從卡里斯馬型政治向民主主義政治的轉變。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隨改革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西方社會學家在評述中國的發展時總會提到中國用了三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百年的發展歷程。實際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需要用三十年的時間去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百年時間才得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這無形的給予了我國社會以巨大的壓力,也使安定的社會秩序時刻存在著受到沖擊的風險。(1)社會開放性與流動性不足。人為設置的制度障礙依然存在并且時刻阻撓著社會群體間的自由流動。該種制度嚴重侵害著諸多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前的工人、農民、干部的身份壁壘雖然在消逝但是這種禁錮的觀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體的反抗使這種壁壘沒有完全消失而是通過權力的庇護以各種各樣新的方式呈現。比如國有壟斷行業的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身份繼承的現象。這些行業利用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和資源,不斷積累自身的財富并形成環形封閉的利益集團阻礙社會成員自由的流動,堅決維護本集團的自身利益,造成許多社會群體的強烈不滿。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處于下層的群體很難流動到上層的封閉式的群體中,或者說現階段的我國社會中缺乏足夠多的渠道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成員之間的流動。(2)社會財富分配嚴重失衡。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曾經指出:“收入分配的變化是發展進程中最具有政治意義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誘發妒忌心理和動蕩混亂的方面?!保?]國家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后,我國的分配體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按勞分配為主,同時也按生產力要素分配的模式初步形成。這種新的分配方式注重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優先原則得到了徹底貫徹。然而我們應注意到每個社會成員個體在個人能力、知識水平以及擁有的社會資源的數量值上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的。效率優先原則固然可以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但是也必然導致社會群體之間貧富差距的擴大。同過去相比我國人均GDP已經突破了三千美元遠遠超過了改革開放前的水平然而從整個社會目前財富的分配狀況來看又是讓人十分憂慮的,社會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下層弱勢群體財富匱乏且財富增值手段匱乏。我國原先計劃經濟時期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被改革的大潮所顛覆,與此同時新的社會保障體系尚在建立之中。各種稅制與財產調整制度不健全會進一步凸顯社會財富分配上巨大差異化的問題。伴隨此種差距的擴大,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的被剝奪感也會持續的深化。社會秩序中底層群體同精英群體的緊張態勢會持續地加深,嚴重破壞社會的穩定性。(3)社會分層結構的不合理。西方近代百年的發展史讓我們認識到了社會分層結構不合理的階段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避免的。19世紀時期古典型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和功利型的個人主義價值觀使社會的財富只集中于社會的上層之中。亞當斯密的觀點讓社會的政治精英們認為社會的財富會伴隨著總體經濟的進步與發展逐步滲透到下層的群眾中,然而經濟危機的不斷爆發,社會性群體沖突一次又一次沖擊著社會的秩序。面對分層結構不合理所帶來的社會巨大壓力,歷史經驗提供了兩條道路。一條是對外擴張,汲取其他國家和民族的財富;而另一條是建設福利國家,構筑橄欖型的社會結構。當然,第一條道路已經被歷史所證明是完全行不通的,我國能夠踐行的只有第二條道路。變金子塔的社會結構為橢圓形的社會結構。2.現行法律規制的缺失根據對于社會秩序內涵所做的解析,可以發現社會秩序對于既定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巨大作用。如果社會秩序出現混亂甚至是出現無序的狀況必將會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目前,國家調控社會的方式中最為倚重的手段則是法律調控。把社會的各種糾紛納入到法律的規制中進行和平的調整,同時依靠法律制度賦予現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合法性。通過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我們可以發現:最初的人類社會正是因為個體想要擺脫無序性和無保障性從而愿望以一種有秩序的方式組成社會,進行社會生產和生活?!半x群所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于朝不保夕而變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保?]人類正是因為伊始狀態下生活的無秩序性才迫使人們渴望結成一個具有穩定秩序的社會來維系整個社會的生產與自我的利益。為此,人們寧愿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權利給予社會秩序的保衛者以保衛社會的安全。處于轉軌期的中國如何運用好法律的手段,建立起一種可以有效保障每個公民的自由與發展的社會秩序成為了我國最為重大的歷史性課題。然而,我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卻又是不能讓人滿意的。(1)立法程序中社會參與的缺失?!霸谖覈⒎ㄈ缤a產品,法律由有關政府部門組織起草,絕大多數未經社會醞釀和民眾的參與,而是按部門的模型“澆鑄”出胚件,然后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檢驗合格”,最后由全國人大“批發出廠。”[3]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立法應該是由于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不同利益團體之間激烈斗爭且逐漸相互妥協的基礎上,最終達成一種相互都可以認同的方案而產生的,但是中國所有的立法幾乎都是根據政府的立法計劃發展的需要而來的,中國的法治建設不是社會的自發的發展歷程而是一種政府計劃下的法治發展規劃。這種立法的方式根本是無法兼顧各個團體的利益,因為它不是從社會中來而是從政府的規劃案上來。而這些所有的立法規劃案只是社會中的政治精英與產業精英所決定的,民眾根本沒有機會實質性的影響該法案的制定。所立之法早在其草擬階段就已經決定了其命運但是這一階段完全是由社會精英參與的。因此,這些法案的公正性與平等性必然會受這些精英團體本身自我利益考量的影響。如此立法秩序之下,一部完全符合社會各個利益群體需要,基本可以保護各個群體效益尤其是弱勢群體效益的法律是很難制定出的。(2)政府主導、經濟當先的立法理念。我國是一個長時間處于迷信個人權威的國家,國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識和法治傳統。這表明我國市場經濟下法治化社會的建設是缺乏歷史傳統的。于是以政府主導,政府創制,政府監督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運動開始了它的征程。當然由于中國的特殊的國情,在一段時期內由政府發揮這種主導作用是必須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強調政府作用忽視社會參與的話這種法治化建設一定會出現偏差。我國現實的法治狀況就是一種佐證,在法治的精神層面和價值層面我國的缺失是十分巨大的。經歷了建國后艱難發展階段的政府意識到必須要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長久的穩固國家統治。而市場經濟模式被所有政府精英給予了深厚的期望,政府認識到必須要以市場經濟建設為中心,激發經濟體制的活力才能逐步挽救國民經濟。在這種認識下,我國所有的政治運行的中心也就產生了,當然法治的核心任務也就產生了———必須要時刻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梢哉f我國所有的立法有一個核心的價值理念就是要為市場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體系。在效率經濟面前我國所立之法可以犧牲法所應有的公平性、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數量是十分巨大的并且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一套體系,但是我國有關民主與人權保障的立法同其相比是十分稀缺的?!皳舜蠼y計,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的兩百四十多個法律及有關問題的決定中,經濟類占21.25%;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當中,經濟類立法占45.3%,有關基層民主政治的僅有2個,占0.05%;在各類部門規章級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經濟類的所占比例更是高達55.6%,而關于社會保障類的立法僅占1.1%?!保?]完全以政府為核心,以經濟建設為主導的立法和法治模式能夠處理社會所有的問題嗎?筆者認為一味重視經濟要求效率的立法和法治模式必將會由于公平價值的缺失而逐步的受到社會主體的質疑。
三、彌補法律制度調節作用的缺失,實現良好的社會控制功能
保安業維護社會秩序論文
摘要: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保安業已經成長為預防犯罪、預防損失、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而西方的治理理論,打破了社會科學中長期存在的兩分法傳統思維方式,即市場與計劃、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兩者的合作過程;強調管理就是合作;認為政府不是合法權力的唯一源泉,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也同樣是合法權力的來源等等。
關鍵詞:保安業;困境;發展途徑
從1984年我國第一家保安服務公司問世,其發展已經走了23年的歷程。根據最新統計,截至2007年12月全國保安服務企業超過2500家,從業人員超過300萬人,在數量增長的同時。無論是企業管理、業務領域、服務水平,還是社會認知程度,都有了長足的進展,并且逐漸成長為一種社會產業,成為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
1我國保安業的發展困境
1.1法制困境——行業規范不完善
目前,我國保安行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除治安管理法律、刑法、稅法、勞動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等相關規定外,保安服務行業的專門規范性文件主要有:①公安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公安部《報告》([88忪發14號)、2000年印發的《規定》。②地方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遼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地方性其他規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加強上海市保安服務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整頓本市企事業單位自建保安組織的實施意見》等。這些規范雖對保安服務市場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層次較低,內容也不全面。由于我國保安行業發展較快,有些規定不但不適應保安行業發展的需要,甚至在某些該行業發展較快的地區還限制了該行業的發展。
我國農村經濟結構變化及社會秩序探析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新型農村建設的有序推進,農村經濟結構得到有效調整、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農業經濟結構的發展也仍遭遇到了發展中的陣痛。筆者就是基于這樣的新形勢背景和現實需求之下,從社會學的角度對我國農村經濟結構所發生變化及應建立什么樣的社會秩序進行探析。
[關鍵詞]新型農村建設;農村經濟結構;社會秩序
隨著我國新型農村建設的有序推進,農村地區經濟結構調整改革的不斷優化,取得卓越成效。過程中,由于農村經濟結構變化所引致的社會秩序、社會結構變化,需要我們去重新審視這種正在發生的新變化,對其進行準確定位和把握才能更有效避免發展中的瓶頸,才能更有效推進社會主義新型農村目標的實現。經濟是基礎,社會意識和社會結構是經濟基礎的反映。筆者以期通過分析建國以來,我國不同時期農村經濟結構和社會秩序變化情況進行梳理分析,旨在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土地是農村最大的財產或者說資源;二是生產力或經濟基礎變了,與之對應的上層建筑或生產關系也應相應發生變化。
1我國建國以來農村經濟結構變遷及特點
縱觀歷史的發展,經濟結構從不同角度,有不同分類,從內容上來看,基本上都可以歸結為生產結構、收入結構、分配機構、消費結構四類;從時間上主要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建國初期至改革開放(1949年至1978),第二階段為改革開放至(1979年至2009年),第三個階段為2010年至今。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經濟結構當中最大的支柱就是土地經濟。
1.1改革開放前30年經濟結構及特點
中國社會秩序中法律機制的運用
本文作者:高飛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歷經十余年,我國經濟總體上已處于工業化的末期。建國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經濟體制已經被充滿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正是這種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的社會分層和社會秩序。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嶄新的社會秩序正在逐漸緩慢的形成。在我國改革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社會主義制度同市場經濟有效結合起來,可以說這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對怎樣建設好社會主義的偉大的探索。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讓人擔憂的,根據西方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局面下,政府必須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然而,僅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社會秩序結構上以及法律制度規制上都存在著問題。
二、現行社會秩序的結構性缺陷與法律規制的缺失
1.我國社會結構的缺陷性目前,我國社會從總體上看已經由建國時僵化禁錮的時代逐步的轉變為流動自由的時代。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長時間不符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改善,改革開放使我國逐步開始了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過渡。通過對外開放,變革經濟體制,我國社會中的有機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人治的政治認同正在喪失而法治的治國理念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承認,我國也將完成從卡里斯馬型政治向民主主義政治的轉變。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隨改革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西方社會學家在評述中國的發展時總會提到中國用了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百年的發展歷程。實際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需要用三十年的時間去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百年時間才得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這無形的給予了我國社會以巨大的壓力,也使安定的社會秩序時刻存在著受到沖擊的風險。
(1)社會開放性與流動性不足。人為設置的制度障礙依然存在并且時刻阻撓著社會群體間的自由流動。該種制度嚴重侵害著諸多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前的工人、農民、干部的身份壁壘雖然在消逝但是這種禁錮的觀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體的反抗使這種壁壘沒有完全消失而是通過權力的庇護以各種各樣新的方式呈現。比如國有壟斷行業的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身份繼承的現象。這些行業利用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和資源,不斷積累自身的財富并形成環形封閉的利益集團阻礙社會成員自由的流動,堅決維護本集團的自身利益,造成許多社會群體的強烈不滿。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處于下層的群體很難流動到上層的封閉式的群體中,或者說現階段的我國社會中缺乏足夠多的渠道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成員之間的流動。
生態環境社會秩序管理論文
徽州地處皖南山區,境內高山縱橫,峰巒疊嶂,向有“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莊園”之稱。早在明代中后期,隨著社會穩定的局面的形成,該地區人口得到迅速繁衍,人口與土地的矛盾逐漸變得突出起來。為擺脫生存的困擾,徽州人開始大規模外出經商,形成“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的局面。[1]與此同時,同徽州相毗鄰地區的人口,也因生存問題,四處流徙,有的甚至來到了徽州山區謀生,“粵自明季,奸民漁利,鑿石燒灰”。[2]清代乾隆以后,來自安慶、池州、寧國等府和浙江、江西甚至福建等地的流民,攜家挈口,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他們于深山中搭棚居住,或開山種田(包括種植苞蘆等耐旱高產作物和煙葉、藍靛等經濟作物),或采煤燒灰,從事種種謀生或營利的生產經營活動,“徽寧在萬山之中,地曠不治,有賃耕者即山內結棚棲焉,曰棚民。棚民之多,以萬計也?!盵3]這就是徽州歷史上的棚民現象。
棚民的對徽州山區的無序墾殖和惡性開采,對徽州山區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并直接影響到了所在山區原有社會生產與生活秩序,形成了較為嚴峻的“棚民”與土著居民對立的社會問題。
關于徽州棚民問題的研究,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總體而言,尚嫌不夠深入。本文擬通過對徽州方志、家譜、檔案、碑刻和文書等材料的分析,對棚民進入徽州山區后,給徽州山區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所造成的影響與破壞,以及徽州本土官民的應對措施,進行系統剖析和論述。
一、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的時間和數量分布
關于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的時間,清代安徽道憲楊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查徽屬山多田少,棚民租墾山場,由來已久,大約始于前明,沿于國初,盛于乾隆年間?!盵4]對照上面所引康熙《婺源縣治》的序文,楊懋恬關于徽州棚民起源于明代的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楊懋恬所指出的那樣,徽州山區棚民最盛的時期是清代中葉的乾隆時期。婺源縣棚民有明確記載的最早時間是乾隆三年(1738),其他如歙縣、休寧、祁門、黟縣和績溪等大體也介于乾隆初年前后??紤]到祁門地當徽州府往安徽省盛會安慶孔道,故安慶進入此地的棚民應當不會晚于婺源。
“醫鬧”刑事法律問題探析
摘要:醫鬧事件頻發,嚴重傷害、殺害醫務人員的事件讓“醫鬧”入刑成為必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醫鬧”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然而這個罪名無法涵蓋“醫鬧”行為所有的主體方面和客觀方面。建議刑法單獨設立“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罪”,并在此罪中設轉化犯。另外完善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形成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
關鍵詞:醫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罪
近年來,醫鬧事件頻頻發生,其中暴力傷醫事件不在少數。群體圍攻醫院,毆打醫務人員的現象時常發生。2015年4月,浙江省永康市婦幼保健院發生一起聚眾擾亂醫療秩序案件,導致該院正常的醫療秩序被嚴重擾亂并停診,一些財物被損壞。起因是患者孕婦在接受治療過程中心臟驟停,昏迷不醒。2015年6月,福建省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在門診時遭一名男性患者砍傷,被砍斷手臂數條肌肉。起因是該名患者對聲帶小結手術不滿。2015年7月,廣東惠州一名患者持刀看病,因為不愿意等候而砍傷女醫生。目前這樣的“醫鬧”例子已經不勝枚舉。據有關報道,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暴力殺醫,傷醫等犯罪案件155起。201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擬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奔丛诖俗锩目陀^描述中加入“醫療”二字,“醫鬧”行為擬納入刑法規范范圍。
一、“醫鬧”入刑的意義分析
“醫鬧”是指患者、患者親屬以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體和個人,以醫療糾紛為借口,采取威脅,殺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侮辱醫務人員人格或者現場滋事、擴大事態、制造負面影響等形式嚴重妨礙醫療秩序的行為。在“醫鬧”入刑前,我國已經制定一些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對此進行規制。2012年衛生部、公安部聯合《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當中規定了七種醫鬧行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等五部委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等。這些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只是籠統提及“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是以上這些令人觸目驚心的案例反映出,“醫鬧”已經不是行政法律法規可以規制的范疇了。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到:“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黃風教授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刑罰是對私人報復的否定,因為這種報復常常使社會陷于相互侵犯的惡性循環中,刑罰不但不是為了報復而存在,而且它也把那些破壞公共秩序的私人報復活動作為懲罰的對象”。[1]我國人口基數大,醫療資源缺乏,巨大的工作量使醫生疲憊不堪。醫務工作者的態度冷漠、焦躁、疏忽大意與患者及患者家屬的高期待形成矛盾,導致大量醫療糾紛。使得醫患關系空前緊張?!搬t鬧“的根源就在于醫患之間的嚴重不信任?;颊呒盎颊呒覍僭凇皥髲汀贬t務工作者的粗心、冷漠。醫患關系的惡性循環必須停止??梢哉f“醫鬧”入刑,不是為了讓醫療機構再來“報復”患者,而是把當前破壞醫療公共秩序的私人報復活動作為懲罰的對象。筆者認為,“醫鬧”入刑是必然,我們要思考的是刑法納入一個新的行為,用刑罰來處置它,這個行為還需要嚴格考察其社會危害性,到底還觸及哪些罪名,是不是需要有新的罪名來界定它,以及入刑后的刑種和刑度問題等。
二、對“醫鬧”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評價
試議市場經濟標準化的現狀
全球化的經濟秩序,需要全球化的標準規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世界經濟逐步趨向于一體化發展。各國之間的貿易規模不斷擴大,并且交易變得越來越頻繁,為了有利于商品和服務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也使得生產資源得到有效配置。為企業之間的貿易活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全面高效的國際市場秩序。世界貿易組織需要建立一個國際化的標準,能夠使國際市場上商品流通的質量得到保障,為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創造前提條件。
一、市場經濟的秩序
秩序在我們生活被廣泛應用,無論是學習、生活、社會各個方面,都離不開秩序,秩序既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類社會。人類無論進行什么活動,都是在特定的秩序中進行的。社會中的秩序規范著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是整個社會關系的調節機制和行為準則。社會秩序建立、維護、鞏固了社會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經濟。
1.秩序的基本含義秩序存在于社會的方方面面,例如政治、經濟、科學、地理、技術等,既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類社會。。哲學家對于“秩序”一詞的理解,已經提到了認識自然界本質的地位。所謂的自然秩序是存在與自然界中,它所體現的是一種客觀的運動發展規律,并影響著人類與自然之間的相互關系,決定著自然界中的物質運動與發展。人類無論進行什么活動,都是在特定的秩序中進行的。在近代的科學研究中認為,秩序是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用以描述客觀事物之間和事物內部要素之間關系的量度。建立、維護和鞏固為特定社會制度所需要的社會秩序,歷來是各國政府或國家政權的基本職能之一,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則要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新秩序。
2.秩序要靠規范來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需要規范來約束才成立,所以說秩序與規范是一個整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規范是秩序的前提。社會的各類行為規范的目的和作用是調整人與人、人與群體以及群體之間關系,使其和諧相處,并且實現人類共同的社會目標。人類的社會活動需要建立規范,并且在建立過程中加以調整。而且,人類活動具有一定的社會性,這就決定了任何人的行為都不是一個孤立的個體,人與人之間相互協同,相互關聯,也會在利益和價值取向等方面的差異不同而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和爭論。秩序對于社會來說,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對其遵守,并且對其規范實施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規范是經過一定時間,經歷一段實踐過程,而成立的,而不是由于某種規范一經建立,秩序就立即形成,它需要一個過程。要形成有序的社會或是社會群體,就必須形成一定的社會成員行為準則,要在實踐中,建立、實施和維護規范,最終凝結為一種社會狀態。也就是說,秩序是規范發生作用的過程或規范的實踐結果。社會秩序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又有賴于社會對相關規范的認同和實施,也就是說秩序要靠規范來建立和維護。
二、標準化如何建立最佳秩序
信任重建:社會和諧的實踐邏輯
新銳論題:社會和諧的邏輯思考
構建和諧社會,完全可由人來控制和引導,這個實踐邏輯從理論的可能走向生活世界的現實,表現為人們對信任的需求與支持。走出封閉信任,反對濫用信任,重建社會信任,這是生成和諧社會秩序、加快現代化建設的思想導向。
封閉信任:社會矛盾的隱性誘導
在社會交往中,人們由于某些熱切希望的失落,付諸未來的利益生成環節、機制遭破壞,對原有社會秩序的期許產生不滿或怨憎,為了避免造成心靈不安、精神傷害與利益損失,人們被迫停頓那些旨在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行為,也不再增加或擴大那些可以預期的社會行為,就形成封閉信任。造成封閉信任的原因主要有希望失落、利益變異等因素。
人為希望活著。人因為希望的存在而理解他人,信任他人,消解矛盾,生成和諧社會秩序。希望貫穿在兩類生產、兩類生活過程中。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決定了物質生活的主要方面,文化資料的生產決定了精神生活的主要方面。社會發展過程總是物質資料生產和文化資料生產的復合化過程,相應地,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也是復合化過程。一方面,物質資料生產的量度與速度,決定了文化資料生產的規模與程度,從而決定了文化資料生產的外在秩序;另一方面,文化資料生產是建基于一定理想與希望的精神生產過程,是不斷實現理想、不斷建構希望、不斷積累成果的過程,從而規定了精神生產的內在秩序。這兩種秩序都是人為的秩序,都包含著人的希望。這些希望既包括人們對物質生產的認識,對物質生活的理解;也包括對精神生產的追求,對精神生活的寄托。但是,一旦人的希望失落,物質生產與物質生活、精神生產與精神生活,以及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之間的矛盾,都可能發生深層、激烈的抵觸、沖撞。由此,人與人之間建立信任的基礎就會被動搖。
利益問題從來就是人類發展的恒久課題。就人們的價值取向來看,利益無非兩大類:一是物質利益;二是精神利益。這兩類利益是否合規律地被生產出來、是否得到科學管理、合理滿足群眾需要,這些問題關系到利益的變異問題。而利益的變異關系到社會的信任機制、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人的全面發展等問題。因此,利益的變異是社會矛盾的主導誘因。兩類利益如果合規律地被生產出來,就能夠造福人類;如果這些利益得到科學管理、滿足人們合理的生活需要,就能夠促進社會和諧。反之,一旦屬于人們應得的利益被蠶食,由于利益變異就會直接影響到人際關系和諧,直至影響、瓦解社會信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