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6: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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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開展以提高執政能力為目標的先進性建設,重點就是要大力加強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使法官始終保持司法能力上的先進性。

關鍵詞:司法能力先進性

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就是要提高共產黨員的執政能力。先進性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所在,是維系黨的生死存亡的生命所系,是促進黨的健康發展的力量所驅。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先進性建設重點是全面加強執政能力,鞏固執政地位,完成執政使命,使黨始終保持能力上的先進性。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開展以提高執政能力為目標的先進性建設,重點就是要大力加強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使法官始終保持司法能力上的先進性。

一、新時期法官黨員保持先進性的基本要求和本質內涵

黨的先進性是歷史的,發展的,每個時期都有著每個時期的先進性的不同要求,同時黨員先進性既有共性要求,也有個性要求。共性要求,是每名共產黨員必須達到的基本條件,即黨章及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集中地體現在總書記提出的“六個堅持”,即:堅持理想信念,堅定不移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奮斗;堅持勤奮學習,提高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領;堅持黨的根本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勤奮工作,兢兢業業地創一流的工作業績;堅持遵守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堅持“兩個務必”,永葆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個性要求,是每名共產黨員隨著不同的崗位體現著不同的先進性要求和標準。具體到法官崗位,根據《法官法》的規定,作為一名黨員法官,其先進性要求和標準應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應堅持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定理想信念和正確的政治立場。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強化黨員先進性意識,積極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地把法院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想和言行。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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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提高作用論文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它的職責和作用是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通過司法活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從而達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可以說,人民法院的事業與國家的前途、黨的事業息息相關。在司法領域保持和體現黨的先進性,關鍵要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提高司法水平,發揮好法院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所謂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憲法》規定,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并通過司法活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實現全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本領和水平。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面臨著來自三個方面的嚴峻考驗:第一,法院所肩負的艱巨任務和歷史使命;第二,法院所面對的司法環境和時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現有運行制度與法官自身狀況存在的問題。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發展正處于關鍵時期。法院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發揮好法院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就必須大力解決上述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驗問題不是法院自身能解決的,至于第三則理應成為法院研究的重點問題。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設高法官隊伍素質為關鍵,以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為重點,以加強法院的基層建設和法院隊伍建設為基礎。

提高司法能力關鍵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體素質,但作為制度建設在司法能力提高中卻是當前的重點,筆者從下列三個方面論述制度創新與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關系。

一、推進制度創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與法官特別是法院領導干部的自身素質密切相關。民主也好,監督也罷,一切審判工作都要通過廣大法官來實現。作為法院,我們的司法活動表現能否使人民群眾滿意,關鍵也要靠廣大法官來實踐。但是,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又不能僅僅限于提高法官內在素質這一個方面。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指法官的個體能力,更指法官的整體能力,而法官的整體能力表現形式就是法院的整體司法能力,法院整體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體制和機制,尤其是決策機制、司法體制、監督機制以及法官任免機制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強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既要注重建立在法官高度自覺基礎上的自律,更要注重建立在嚴格制度約束基礎上的他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重在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我們要推進制度創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學的、民主的、公正的、高效的司法體制和機制,使法院從自我約束性質的司法行為,逐步發展到以體現制度約束性為主的司法行為,從而真正實現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設目標。

雖然法院的司法行為是我國司法活動的核心,但長期以后,在關注司法能力方面很容易淡化憂患意識,忽視制度建設。司法的特殊地位容易使一些法官滋生優越感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特權思想和行為。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教訓時明確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敝贫冉ㄔO對于一個單位的建設特別是對法院司法能力的建設,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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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能力建設

大力加強基層法院司法能力建設

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這個《決定》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綱領。作為國家政權重要組成部分的的人民法院,要把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同法院工作實際相結合,著力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特別是在各級法院大力加強基層法院建設之際,作為基層法院如何深入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加強基層法院司法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并使司法機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成為加強基層法院建設工作的嶄新課題。

一、加強基層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指導思想

基層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審判執行工作,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緊緊圍繞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主動把法院工作,放到大局之中去定位,在大局當中找準坐標,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在工作部署上始終貼近大局,在辦案實踐中心系大局始終使法院工作與大局工作合拍、同步。

要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以人為本的思想觀念,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要求,尊重保障人權,努力促進人的自由和發展。堅持把司法為民要求貫徹到案件處理的每一個環節,通過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公正地審理好、執行好每一起案、處理好每一位群眾來訪,在各個環節體現社會主義司法性質和“司法為民”的服務宗旨。要進一步強化親民、愛民、便民、利民觀念,采取加強硬件設施建設、強化便民利民措施,改進司法作風、彰顯司法人文關懷。

二、加強基層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必須充分發揮各項審判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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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能力系統分析論文

論文提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頒布前,我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處在摸索階段。由于理論儲備不足等原因,摸索階段的司法能力建設是一種以法官為中心的建設模式,具有混亂、形式、片面、冒進、功利等不足,在總體上表現為系統觀念的缺失。本文運用現代系統論,對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問題進行嘗試性研究。文章運用系統論的層次性分析了司法能力概念的層次,認為法院司法能力本質上是法院的整體功能,并在司法統計的角度是可以建立數學模型的;并繼而運用系統論及其分支,分析法院司法能力從級別上呈現的不同形態,以及在構成上所具有的一般模型,并運用控制論、耗散結構論等分析制約法院司法能力的各種因素,研究其發展的內部聯動機制和外部影響機制。文章最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體現了系統論的基本要求,是今后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科學、系統的綱領性文件。進而提出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一項須常抓不懈的系統工程,就貫徹以上意見開展司法能力建設提出了若干建議。本文運用現代系統論研究司法能力建設問題,主張運用系統工程的方式來開展司法能力建設,諸多觀點如司法能力建設中心從法官到法院的提升、建立法院司法能力的數學方程等都有一定的新穎性。

導言:司法能力建設中心從法官到法院的提升

就全國法院而言,“司法能力”正式成為司法改革的主流話語,始于2004年末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肖揚院長在會上明確地提出人民法院要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從而吹響了全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號角。此后,各地法院紛紛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精神,就司法能力建設進行積極的探索和落實。200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具體內容以及基本要求進行系統的闡述,成為司法能力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從而揭開了我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新篇章??偟目磥?,直至2005年上半年,全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主要是處于摸索階段。

摸索階段的司法能力建設存在以下幾點的不足:(一)缺乏系統的理論作引導,各地法院關于司法能力建設的提法和舉措層出不窮、五花八門,在高法《意見》出臺前,可謂處于“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即便《意見》出臺后,筆者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檢索,各地法院甚少有貫徹落實《意見》的舉措。(二)司法能力淪為總結法院工作的時髦的符號,存在形式主義的傾向。我國的司法能力建設提出方興未艾,尚有待組織開展,就有些法院在媒體上宣稱:“司法能力建設嘗到甜頭”、“結出碩果”。不少法院提出要增強方方面面的司法能力,但具體的行動卻未見開展,可謂“雷聲大、雨點小”。(三)當前的司法能力主要是以法官為中心來探索的。不少法院就如何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四)實施方式采取“運動戰”的方式,主要通過開展業務競賽、庭審觀摩等途徑來組織進行的,缺乏規范性的指導來引導。概而言之,摸索階段的以法官為中心的司法能力建設總體上呈現系統觀的缺失:高法《意見》出臺之前,全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可以說是一盤散沙,缺乏系統、全面的綱領性的規范文件予以引導,沒有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為指導中心的有組織化、系統化的局面;法官司法能力的建設,忽略了合議庭、審判業務庭、審判委員會等其他法院機構的司法能力問題,存在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片面性思維;法官司法能力建設也沒有注意司法個體的多樣性,無視院領導、庭領導、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的差別,存在“一刀切”的缺陷,司法能力建設的具體化不足;法官司法能力建設也忽略了書記員、速錄員、辦公室人員等其他法院輔助性、服務性人員的司法服務能力問題,從而使司法能力的范圍顯得狹窄而不完全;開展“運動戰”式業務競賽、庭審觀摩,對于司法能力的提高而言,是治標不治本的短期行為,僅是權宜之計,并非長久之策。事實上,當前司法能力建設以法官為中心是實踐的偏差和誤導,肖揚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提出司法能力建設命題時,就很明確要求以法院為中心來開展的,高法其他領導闡述司法能力也均是從人民法院的高度展開的,高法《意見》更是以提高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為目標的系統性和綱領性的規范化文件。因此,從法官司法能力建設到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提升,應該是司法能力建設的理性的正確的發展方向。高法《意見》頒布后,不少的法院開始著手研究和部署整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

司法能力建設的中心從法官到整個法院的嬗變,實現了改造對象從個別到整體的轉換,實現了個體分析到整體思考的思維方法的升華,從而對系統論的引入提出了要求并奠定了客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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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能力下的法學本科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選題導向的轉換

第一法科論文的寫作價值目標從立法建議導向到司法適用導向。所謂立法建議導向指論文的論述結論是建議法律的立改廢。由于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法律體系基本完備,法律研究的主要問題已經從研究法律的立改廢進入研究法律的解釋適用規律應法建議導向的論文寫作,難有價值。第二法科論文的訓練能力目標從訓練學生的理論思辨能力到訓練學生的法律適用方法。從培養法律適用能力導向上看,司法適用中找法、解釋法律、事實辨認和法律說服能力等才是學生最為急缺進行系統訓練的能力。第三法科論文的成果形式從著書立說到案例研判。要求僅僅進行了四年法學初步訓練的法學本科生進行著書立說式的論文寫作不僅高估了學生的寫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學研究的專業性和嚴肅性。要求學生進行案例研析式的寫作才更加符合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知識結構和培養目標。

二、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步驟

本文主張的案例研析型學術論文寫作訓練,是大陸法系法科學生的傳統做法德國、日本、韓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中教授將具體案例交給學生由學生根據該案例寫出分析報告報告要求學生找法準確、解釋合理、論證深入、符合司法習慣并且要考慮案件解決的其他社會影響因素。因此,論文寫作不僅要求學生翻閱查找大量法律法規、學術文獻,還要求學生根據本案調查法官和律師的司法心理和判決習慣。本文主張在我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訓練中引入這種培養方式并就該方式具體的運作流程設計如下。

1.第一個環節案例材料的選取。

案例材料應該盡量遵循實例原則在教師自己從業的判例中選取適例為佳,因為這種案例第一手材料最為豐富不僅能夠為學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經過池能為學生提供案件的各種證據和訴訟文書肩利于訓練學生從最原始的材料中認定事實發現問題查找證據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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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能力分析管理論文

論文提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頒布前,我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處在摸索階段。由于理論儲備不足等原因,摸索階段的司法能力建設是一種以法官為中心的建設模式,具有混亂、形式、片面、冒進、功利等不足,在總體上表現為系統觀念的缺失。本文運用現代系統論,對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問題進行嘗試性研究。文章運用系統論的層次性分析了司法能力概念的層次,認為法院司法能力本質上是法院的整體功能,并在司法統計的角度是可以建立數學模型的;并繼而運用系統論及其分支,分析法院司法能力從級別上呈現的不同形態,以及在構成上所具有的一般模型,并運用控制論、耗散結構論等分析制約法院司法能力的各種因素,研究其發展的內部聯動機制和外部影響機制。文章最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體現了系統論的基本要求,是今后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科學、系統的綱領性文件。進而提出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一項須常抓不懈的系統工程,就貫徹以上意見開展司法能力建設提出了若干建議。本文運用現代系統論研究司法能力建設問題,主張運用系統工程的方式來開展司法能力建設,諸多觀點如司法能力建設中心從法官到法院的提升、建立法院司法能力的數學方程等都有一定的新穎性。

導言:司法能力建設中心從法官到法院的提升

就全國法院而言,“司法能力”正式成為司法改革的主流話語,始于2004年末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肖揚院長在會上明確地提出人民法院要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從而吹響了全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號角。此后,各地法院紛紛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精神,就司法能力建設進行積極的探索和落實。200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具體內容以及基本要求進行系統的闡述,成為司法能力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從而揭開了我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新篇章??偟目磥恚敝?005年上半年,全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主要是處于摸索階段。

摸索階段的司法能力建設存在以下幾點的不足:(一)缺乏系統的理論作引導,各地法院關于司法能力建設的提法和舉措層出不窮、五花八門,在高法《意見》出臺前,可謂處于“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即便《意見》出臺后,筆者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檢索,各地法院甚少有貫徹落實《意見》的舉措。(二)司法能力淪為總結法院工作的時髦的符號,存在形式主義的傾向。我國的司法能力建設提出方興未艾,尚有待組織開展,就有些法院在媒體上宣稱:“司法能力建設嘗到甜頭”、“結出碩果”。不少法院提出要增強方方面面的司法能力,但具體的行動卻未見開展,可謂“雷聲大、雨點小”。(三)當前的司法能力主要是以法官為中心來探索的。不少法院就如何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四)實施方式采取“運動戰”的方式,主要通過開展業務競賽、庭審觀摩等途徑來組織進行的,缺乏規范性的指導來引導。概而言之,摸索階段的以法官為中心的司法能力建設總體上呈現系統觀的缺失:高法《意見》出臺之前,全國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可以說是一盤散沙,缺乏系統、全面的綱領性的規范文件予以引導,沒有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為指導中心的有組織化、系統化的局面;法官司法能力的建設,忽略了合議庭、審判業務庭、審判委員會等其他法院機構的司法能力問題,存在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片面性思維;法官司法能力建設也沒有注意司法個體的多樣性,無視院領導、庭領導、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的差別,存在“一刀切”的缺陷,司法能力建設的具體化不足;法官司法能力建設也忽略了書記員、速錄員、辦公室人員等其他法院輔助性、服務性人員的司法服務能力問題,從而使司法能力的范圍顯得狹窄而不完全;開展“運動戰”式業務競賽、庭審觀摩,對于司法能力的提高而言,是治標不治本的短期行為,僅是權宜之計,并非長久之策。事實上,當前司法能力建設以法官為中心是實踐的偏差和誤導,肖揚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提出司法能力建設命題時,就很明確要求以法院為中心來開展的,高法其他領導闡述司法能力也均是從人民法院的高度展開的,高法《意見》更是以提高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為目標的系統性和綱領性的規范化文件。因此,從法官司法能力建設到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提升,應該是司法能力建設的理性的正確的發展方向。高法《意見》頒布后,不少的法院開始著手研究和部署整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

司法能力建設的中心從法官到整個法院的嬗變,實現了改造對象從個別到整體的轉換,實現了個體分析到整體思考的思維方法的升華,從而對系統論的引入提出了要求并奠定了客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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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助理員普法能力之我見

基層司法所,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前沿陣地”。基層司法所在推進農村、社區民主法制建設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為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基層做出了積極貢獻。司法助理員既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揮員”,更是“戰斗員”,工作繁瑣、情況復雜、崗位重要、責任重大。但是,從法制宣傳的角度來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基層司法所法制宣傳和法制實踐,存在“一手軟一手硬”的問題,整天陷入具體事務之中,彼于應付,忽視了農村、社區整體的法制宣傳教育基礎性工作;有的司法助理員在思想上存在著重工作、輕學習的問題,思想認識上存在“夠用了”、自我感覺良好的現象。筆者認為,基層司法助理員在新的形勢下做好基層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從以下四方面給予加強:

一、要真“懂法”,突出實用性、注意廣泛性

普法教育,是強化法治理念、實現法治社會的根基。在實施“五五”普法中,除了認真抓好國家和省普法規劃的落實外,基層普法的一個重點,就是要在提高全體公民崇尚法律的理念上下功夫。不僅普法工作的形式要與時俱進、富有時代特色,而且在內容上,更應該解決從一般法律條文的解讀,到法治理念的重塑上。

1、要認知到位,增強責任感?;鶎铀痉ㄖ韱T的工作離不開法。因此學法、用法是“主業”。在認知上,一要解決責任不清,把普法當成“軟任務”,存在一手硬一手軟件問題,確實做到“兩手都要硬”;二要解決自身學法積極性不高的問題。當前在基層司法助理員隊伍中,個別“老基層”,存在對學習新的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處理問題習慣跟著感覺走,憑著經驗干的現象。因而學是提不起興趣,坐不下來、鉆不進去,容易造成工作的片面性、簡單化的問題。處理問題往往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毛病;也有個別新錄用的同志,認為院校學習的法律知識已經足夠了,“不想學”。因此,進入“角色”不快,有的雖然已經從事司法工作好幾年,仍然不能獨擋一面。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生活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近年來,出現了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群眾感到迷茫困惑,希望我們基層的法律工作者能夠做出正確的解釋和說明來指點迷津。這就要求基層的法律工作者要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學法用法守法要樹立走在全社會前例的意識,自覺做學法的“排頭兵”。

2、要急用先學,增強“內功”。我國現行多部法律、多個行政法規,可以說是包羅萬象。因此,在學法過程中,一要突出“需什么學什么”,急用先學。如,今年基層在組織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中,要突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諧社會、“五五”普法等主題;要結合廈門新一輪跨越式發展中的法律問題,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外來人口的普法,換屆選舉,以及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二要“滴水穿石”、持之以恒地學。學習是一個積沙成塔的過程。只有平時的“厚積”,才能有工作中的“薄發”?;鶎铀痉ㄖ韱T的工作,面對的是群眾,牽涉到諸多方面及群體利益的調整。因此,這就要求司法助理員成為法律知識的“萬金油”、“資料庫”和“活檔案”,只有不斷向書本學,向實踐學,了解掌握法學領域提供的新知識,法制實踐的新發展,才能真正跟上時代的需要。也才能真正做到:求之有給,問之有答,授之以真知,解之以真諦。

二、要會“說法”,注重通俗性,提高藝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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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能力法律局限性探討

因為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我們應看到法律在調整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貢獻,另一方面也應意識到,法律是由人類來設定的,并且是由人類所推動和實施的。一般來說,法律的具體運行情況與法律的實施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若良好的法律受法律素質較高的人操控,就會得到很好的貫徹效果,能夠在大程度上發揮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若讓一個法律素質較低的人去執行比較完善的法律條文,則很可能讓法律的執行效果失控,從而無法發揮法律原有的功能?;诖?,筆者在本文中針對司法審判能力對法律局限性的矯正與彌補進行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性意義。

一、法律的局限性

早在很久之前,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就對法律的局限性進行過思考。他曾經在他的著作中寫到“個體之間、行為之間所固有的差異性、多樣化,以及每日改變的人類活動,這樣都意味著無論何時,采用何種技巧,都無法設計出普遍適用于所有問題的規則?!庇纱丝梢钥闯?,早在古希臘,就已經有人意識到法律所存在的局限性,法律是由人類所設定的,就像人類設定的大多數規則一樣,一般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弊端。如果人類不能夠正視或者不重視這些弊端,那么人類最終將無法合理地運行法律。(一)時滯性。法律是人類意識的文字反映,因而法律條款內容必然會滯后于社會現實。面對紛繁復雜、變幻萬千的現實社會,法律很容易出現滯后的現象。我們可以說法律是穩定的,不過,我們所在的社會卻是不斷前進的,這也是法律滯后的原因之一。(二)不周延性。筆者在上述文章當中談及法律是人類意識的產物,是人類內在主觀意識的產物,它的內容主要是由文字來表述的,但是,對于這個復雜、多樣化的社會來說,人類的任何文字都不能真切地描述它,自然也不能徹底地約束它。因為立法受制于文字表達技術或者語言媒介載體是事實,所以它很難將多種多樣的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的本質準確且清晰地表達出來,并且,很難做到使人民大眾對法律語言的理解不存在差異。(三)法律要素內涵的相對不確定性。任何事情都如同硬幣一樣存在兩面性,法律也一樣,法律本身優劣并存,優勢體現在它適用范圍廣,而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很好地約束公民的行為,劣勢體現在它僵硬、形式固定、教條。其一,相比于法律規則,法律條款穩定性比較強,普遍適用于同種類的多個行為,因而理解上也存在模糊性,依賴于法官的司法解釋,尤其是當規則出現意外的情況下。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補的,法律規則有固定的格式與結構,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會比較僵硬化,不利于更好地解決問題,而法律原則就相對于寬松一點,沒有那么僵硬化,而且在一些法律原則能夠充分發揮其廣延性特征,以此彌補法律規則僵化的缺陷,有助于調整社會關系。其二,法律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的重要工具,但是因為部分來源于生活中的實踐與常識,還有一些部分是來源于一些法律專家們的創建,絕大多數情況下,生活中的概念和法律概念兩者差異很大,每個個體對于法律概念也有自己獨特見解,這個時候就需要對法律概念進行審判解釋。其三,法律漏洞與法律沖突?,F如今,我們國家正處于一個多領域不斷發展的特殊時期,法律文化也在飛快的進步,立法也在增多。數量雖然在不斷的猛速上升,不過質量卻有一些不盡人意。因為語言本身的缺陷會導致法律漏洞的出現,此時需要利用審判解釋,在法律概念本身與現實利益之間做出最終抉擇。

二、法律局限性的矯正與彌補

(一)法官應該具有正確的法律思維。法官具有正確的法律思維可以體現在具有正確的價值判斷,法律的公平正義在社會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其不僅包括了個體之間平等、自由,同時也保障社會安全與運行高效。安全價值是個體最基本的追求。平等大體是指權利、義務的平等。自由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不過這種人人都有的權利很可能會有重疊的現象發生,甚至還會發生沖突,也就需要法官根據法律運用自己的法律思維進行處理。而效率是在前三者都擁有之后的一種社會效力。(二)法官要懂得將法律原則與法律精神了融化。到具體案件之中法官對案件的審判應該公正公平,不得拒絕審判案件。如今絕大多數的社會矛盾最終需要依靠法官審理予以解決,而各種案件也反映出社會各領域出現的矛盾。而法官需要做到公正裁判,在判案的過程中充分將畢生所學融入到每一個案件中去,充分保證每一個處理的案件都能夠公平、公正、合理。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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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分析

摘要:司法援助對于我國高校法學院大學生的實踐能力的提高有著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選取衡陽師范學院為調查對象,研究高校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提高實效,以及其中的原因分析,進行具體總結探討。

關鍵詞:司法援助;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法學教育

一、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的現狀

為了解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現狀,筆者采用調查問卷的方法,以衡陽師范學院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為主,附近高校法學專業學生為輔作為本次調查對象,共發放385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363份。有效率為94.29%。其中大二學生為121人,占32.23%,大二學生為130人,占35.81%,大三人數為129人,占31.96%。其中有過相關專業實習經驗的總人數為152人,占比率為48%,其中大二27人,占17.76%,大三55人,占36.18%,大四70人,占46.05%。筆者自編《法學生司法實踐能力問卷》,共包含五個大的板塊,學校專業與年齡,是否有參加司法實踐的想法(包含理由和計劃),是否有過司法實踐經驗(包含司法實踐地點、內容和心得體會),進行司法實踐的途徑(自我尋找、通過介紹和學校提供等)我們通過數據結果進行分析。

二、專業與年齡對法學生司法實踐能力是否有影響

(一)如何進行司法實踐成為難題。從調查問卷中的“進行司法實踐的途徑”板塊中,我們了解到衡陽師范學院法學院一直以來都有相關的課程,比如模擬法庭實訓,也有課外的實踐項目,如庭審旁聽。但是無論是模擬法庭實訓還是旁聽,學習和訓練時間都是非常短,學生覺得并不能從中學到更多的知識,也無法得到真正的鍛煉。而在“是否有想法參加司法實踐”板塊中,我們發現幾乎所有同學都想得到實踐的機會,可是大部分同學苦惱沒有途徑去自我鍛煉,在提供途徑方面做得相對較好的衡陽師范學院法學院,他們一直以來都有給學生提供定崗實習的平臺和機會,這解決了很多同學沒有途徑、辦法實踐的煩惱。(二)在校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水平不佳。從數據上的總結我們可以看出大四學生有過長時間的司法實踐的人數占比也只有46.05%,總體上大多數學生沒有得到參加過相關司法實踐方面的鍛煉,更不用說司法實踐能力是否能得到大幅度的鍛煉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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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提升五種能力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全縣政法和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部署要求,努力打造過硬的司法行政隊伍,切實提高廣大司法行政干部職工的五種能力,特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對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轉變作風、提升能力、服務群眾、促進發展”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的要求,教育引導廣大司法行政干部職工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守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全面提升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拒腐防變能力“五種能力”,創造優質的法律服務環境和法治環境,更好的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目標要求

(一)提升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堅持把群眾工作能力作為最根本的能力來抓,維護好群眾合法權益,主動為群眾排憂解難,增進與群眾的感情,提升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二)提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堅持把維護公平正義作為首要的價值追求,努力提高把握運用法律政策水平,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讓人民群眾從每一起案件中感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守住社會公平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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