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3: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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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

憲法修正案缺憾論文

「摘要」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人權保護和治理政府等方面有巨大的進步。但也留下了五大缺憾:一是修正案的個別規定含義不明。二是修正案的個別規定錯誤。三是修正案內容缺省。四是需要進一步提高憲法修改方法的民主性、透明度、程序性。五是注意憲法的落實,防止小法改大法。

「關鍵詞」2004年;憲法修正案;缺憾;憲政

2004年9月21日凌晨4點,一只蚊子驚醒了我的清夢。我起來摘下我的眼罩,打開所有的燈,與這只蚊子進行了一場我失鮮血它喪命的戰爭。這是一場不得不進行的戰爭。

人權是神圣的、天賦的。但有時候,一個人在陰暗角落里的一句話、一個批示有可能嚴重侵犯你的人權。這時,你必須戰斗!

所以,法律和法學的終極關懷是人權保護,是治理政府,而不是“政府治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杰弗遜才告訴我們:“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p>

應該說,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人權保護和治理政府等方面有巨大的進步。但也留下了五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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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與憲政價值研究論文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第二次會議完成了對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憲的總原則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十六大精神,體現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經驗,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的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根據這個原則,這次修改憲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需要用憲法規范的、非改不可的進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不改。

經過這次修改的憲法,進一步吸收與承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實踐中取得的寶貴經驗,即保持了穩定又與是俱進。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憲法將帶給中國法制積極的影響,對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具有積極的作用。第四次憲法修正標志著中國真正邁上了憲政的道路。

一.執政黨對憲法最高權威的尊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是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對憲法具有最高權威的確認性規定,是社會各界對憲法最高權威地位的認同。和前三次修憲一樣,第四次憲法修正再次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憲法的尊重,自覺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

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多年發展和未來發展的正確認識總結和主張。此次修憲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將這些理論和實踐探索、創新的最新成果上升為國家意志即用憲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之所以中國共產黨要把自己的認識與主張上升為憲法內容,是因為她承認在我們這樣一個民主國家里憲法才最有權威;是因為她明白,要想使自己的正確認識與主張對全社會產生普遍的影響力、發揮指導所有公民行為并促進國家發展的作用,就必須把它上升為憲法原則或憲法規范。

中國共產黨對憲法最高權威的尊重還體現在她嚴格按照憲法修改程序的要求來推進憲法的修改。《憲法》第64條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有權提議修改憲法。因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確定修改憲法的建議案后,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尊重了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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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四修正案分析論文

2003年之春,天災人禍接連襲來,迫使舉國上下都拿起體溫計來“吾日三省其身”,也使現行制度上的種種腐敗現象或多或少暴露在光天化日下、有待我們進行消毒和治療。正因為是一場奪命疫病增強了社會的知情權意識,是一件奪命罪案激發了對公民自由以及違憲審查制的迫切訴求,這就理所當然地把政治改革陡然提升到了生死攸關的高度!為了平息鼎沸的民憤、為了回應人民的強烈呼吁,新一屆黨政領導人果斷地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來進行補救,并在近日決定立即啟動黨內民主化和改憲的作業。

關于第四次修改憲法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但在專業人士中似乎還存在著一些不同意見。歸納和概括各種說法,不外乎三類基本的主張∶(1)作為根本規范,憲法應該具備相當的穩定性和恒久性,不宜輕易變動。(2)目前已經浮出水面的某些修正案內容似乎并沒有什么新意,其實僅靠法律規定甚至政策性舉措就可以解決相關的事宜,不必寫進憲法文本當中。何況中國的最大問題是現有的憲法條文未能充分落實,在形式上不斷修憲非但于事無補,甚至可能敗壞憲法的信譽和權威。因此,與其隨便改憲,不如做好憲法解釋。(3)不否認憲法有修正的必要性,關鍵是改什么、怎么改,如果采取“抓芝麻、丟西瓜”的做法回避實質性改憲要求,或者片面強調意識形態甚至宣傳口號在修正案中的象征性意義就會偏離憲政的軌道。我認為這些主張都很可貴,是值得有關部門認真聽取和考慮的。

以上意見雖然不同,卻有一個最大公約數,這就是必須堅決維護憲法的威信,明確劃定國家權力的底線或界限,防止立法機關的任意性。我們不妨以這個共識――至少是法學界的共識――為前提來探討改憲的有關問題。首先分析主張(2)提出的以憲法解釋來取代憲法修訂的可能性。在法治發達國家,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進展的確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包括判例宗旨的闡述評論在內)的變化來實現的,只有在不得不突破條文的時候才采取制定修正案的方式。因此,從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憲政是生生不息的;從憲法修正的角度來看,正如主張(1)所說的那樣,憲法是應該更具有穩定性、恒久性的。但中國面臨的問題是∶根據現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均無權解釋憲法,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享有憲法的解釋權;立法機關當然只好采取補充或改變憲法文本的方式來行使憲法解釋權。所以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中國現行制度下區分憲法修改和憲法解釋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至少很難在兩者當中劃出明確的界線。

既然憲法的發展實際上只剩下修改憲法這一條獨木橋,那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難免會在文本僵硬與修正案頻仍之間進退失據,于是修憲成習而流于輕率的現象也就帶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可見,即使僅僅為了滿足具體落實憲法內容的要求,也有必要承認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解釋憲法、運用憲法的權力,進而可以推論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如果缺乏某種可操作性的司法審查制度,憲法的穩定性、恒久性以及相應的權威性是根本無從保障的――這就涉及主張(3)的思路,如何適當確定這次改憲的內容。

顯然,綜合上述三種主張的內在涵義,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無論是強調憲法穩定或者憲法解釋,還是考慮憲法修正案的內容,都應該首先建立切實可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何況在孫志剛冤案被揭露之后,已經有三位公民按照法律程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收容遣送的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違憲審查,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為當局的舉措提供了良好契機、營造了有利的氛圍。通過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建立具有某種司法性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此其時也。

其次,讓我們進一步分析這次改憲有可能包括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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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意義論文

憲法作為民主制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憲法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制建設和人權保障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的,是在改革開放的春風中應運而生的,它科學地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指明了國家的根本道路和發展方向。20多年的實踐證明,這是一部合乎國情、有中國特色、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好憲法。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全面開展,社會政治、經濟日新月異,憲法與現實生活之間出現了不一致的地方,如果不修改,不但不能使改革順利進行,而且也必然影響憲法的權威和尊嚴。為了使改革具有合憲性,我國分別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現行憲法作了4次修改。其中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是修改內容最多、范圍最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次。此次修改憲法沒有改變憲法總的架構和基本內容,而在保持憲法穩定性的基礎下,把中共十六大提出的理論創新、戰略性的根本方針政策反映到憲法中來,把近些年來國家建設發展取得的歷史性進展和寶貴經驗,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用以指導國家未來的發展,充分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可以說,新的憲法修正案14條幾乎每一條都可以讓我們來從一個新的角度來認識我們的國家和社會,給我們帶來一個施展和釋放創造能力的廣闊空間,給我們展示了更加美好的未來,必將帶來人們的思想大解放和社會生產力的大解放,推動社會更快更全面的地進步。隨著新的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和實施,中國社會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憲法修正案充分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鮮經驗,反映了我們黨關于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重大主張

此次修憲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把我們在實踐中取得并證明是成熟的重要認識和基本經驗寫入憲法,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

(一)“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入憲,為執政黨按按照自己的面貌領導國家,為人民群眾監督執政黨的領導提供了憲法依據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以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積累的治黨治國治軍新的寶貴經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是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的科學體系,是馬克思主義在我國發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引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新世紀新階段的發展目標和宏偉藍圖而奮斗的根本指針。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并將其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既保持穩定又與時俱進,必將為全國各族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走向輝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各個領域中,必將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書寫出新的篇章。

同時,“三個代表”寫入憲法,也是中國共產黨對自身提出更高要求的體現,是中國共產黨對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諾。只有始終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才能鞏固執政黨的執政地位,有一個“代表”沒做到,就要危及執政黨的執政地位。另一方面,有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人民對于執政黨的要求、對于如何來判斷執政黨的執政水平、如何監督執政黨,也就有了一個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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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與憲政民主觀論文

內容提要:憲政民主論構成了現代國家政治權力存在和運行的首要正當性基礎。八二年以來的四次憲法修改特別是新近的憲法修正案,不僅使憲法內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顯了朝野關于民主的新認識。政治文明、人權保障、“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內容入憲表明我們正在放棄歷時長久的“革命”民主觀,并形成一種新的憲政民主思維。

主題詞:憲法修正,“革命”民主,憲政民主,政治文明,人權保障

憲法是人民的圣典。每當修憲時,它都要氤氳一層神圣而美麗的光環。這不僅是因為媒體的聚焦會使修憲議題演變為公共話語,更因為現代修憲已成為與社會各階層、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利益博弈,對利益安排的預期和憧憬使它吸引人們的凝視與關懷。但憲法終究不是凡器,它高貴得讓人陌生,抽象得讓人疑惑,燦爛得讓人不能親近。因此,憲法修正案的正式出臺,不是憲法行程的歸宿,而只是漫漫征程的起點。我們要認真對待、深入解讀憲法修正所折射出的憲政民主理念??v觀中國的修憲歷程,我們不難發現,八二年以來的四次憲法修改特別是新近的憲法修正案,不僅使憲法內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顯了朝野關于國家權力的新認識。八二憲法將“公民權利”的內容置于“國家機構”之前,反映了人們關于公民權利國家權力孰本孰末的認知變遷。公民權利的“順序在先”引導著公民意識的復蘇和勃興,并為法治理念的導入儲備力量。九九憲法修正案寫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樹立憲政民主觀的重要里程碑,它表達了任何權力都必須是法律之下的權力的法治信念。而二零零四年憲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則表達了依法治國首先要依良憲治國的堅定決心,是對“憲法者,公民權利之保障書也”這一法治普遍真理的回歸,是對國家權力價值的鮮明認知。二十年,四次憲法修改,“權利優位”、“法治模式”和人權理念隨之確立。顯然,這樣的價值和制度選擇,昭示了人們對憲政民主觀的趨近。新近的修正案對“政治文明”和“人權”等的宣示,正是這一理念的寫照和固化,它反映了人們關于國家權力正當性基礎和價值根基的新認知。

一、憲政民主論構成現代國家政治權力正當性的首要基礎

權力何以能正當存在并保持持久一直是政治國家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盡管壟斷有組織的暴力以抵御外來侵擾、維持國內政治社會秩序,是任何政權得以存在、統治得以施行的現實基礎。但暴力并不能為政權提供正當性的支持。正如盧梭所言,“最強者也不能總是強大得足以永遠作主人,除非他能把力量轉化為權利和服從的義務”[①].事實上,沒有獲得某種普遍性的認可,單純憑籍暴力和強制統治,只會使整個社會處于持續的緊張之中。自政治權力存在以來,人們便不斷追問其存在并為少數人執掌的正當性,并創造種種理論來論證其合法性。在現代政治國家,憲政民主論構成了政治權力存在和運行的首要正當性基礎。

(一)權力正當性理論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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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刑法憲法修正方式論文

摘要:人權保障是當代刑法的鮮明主題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護利益的廣泛性、重要性及刑罰的嚴厲性,對人權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有了很大進步,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寫入憲法。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執法人員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司法部門的形象,褻瀆了法律權威。本文將對人權保護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并對如何完善人權保護提出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刑法憲法修正案

一、我國人權保障的立法現狀

所謂人權,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會,特別是國家中所應當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與實現的各種權益。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權宣言》中“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為聯合國大會所通過;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綱領》再次重申,《世界人權宣言》是“各國人民和所有國家所爭取實現的共同標準”。中國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別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表明了中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堅強決心意味著中國也同樣重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反對~切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

我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等一系列權利,。這些規定為刑事司法領域保障公民人權提供了堅實的憲法依據。2004年,“人權入憲”是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的立法正在與國際接軌,對人權保障的認識正在進一步深化。

二、我國人權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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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對經濟保護規定論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本條立法理由:新中國成立時對待私有經濟的政策:利用、限制、改造、消滅。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即合作化運動,消滅了私有經濟,實現了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到,使國民經濟瀕臨崩潰,11屆3中全會決定改革開放,第一個步驟是“放開、搞活”,放開指允許城鄉勞動者的個體經濟,個體工商戶。當時決定推行改革開放政策,屬于危機對策的性質。還沒有認識到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弊病,還談不到經濟體制的改革,談不到私有經濟的發展問題。92年憲法,只是反映當時的政策,承認個體經濟的地位,規定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個體經濟的定性: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屆人大對本條的修正:

原條文: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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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領會憲法修正案的精神實質活動那個方案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把我們在實踐中取得并證明是成熟的重要認識和基本經驗寫入憲法,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經過這次修改,我國的憲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國情、更加反映時代精神,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要求,將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

如何深刻領會憲法修正案的精神實質,進一步確保憲法在本區域內的貫徹實施,我認為要抓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掀起全民學憲高潮,把握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提高憲法意識

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一切政黨和所有公民都必須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這次對憲法所作的修改,都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和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把組織和帶領全民學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采取豐富多樣的學習方式,重點學習好憲法修正案,把握主要內容,領會精神實質,在全社會牢固樹立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意識,促進憲法的實施。我認為在學習憲法,特別是學習憲法修正案中要把握幾個重點:

一是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指導地位的重要意義。必須讓全民充分認識,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豐富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為推動“三個代表”思想,通過法律形式轉變為全國人民的偉大實踐,提供了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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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行現行憲法原理修正民事訴訟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關于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關于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程序民事訴訟正當程序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際社會和諸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事業、滿足或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訴訟程序,就是“正當程序”、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訴訟正當程序、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主要體現在民事訴權的憲法化上、憲法學界多肯定訴權或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基本權地位、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公正保障與效率保障之間的關系、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保障實體公正與實現訴訟目的、維護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相輔相成、共同作用的領域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民事訴訟“開始”、“過程”和“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一體化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體現了民事訴訟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認同的道德基礎的民事訴訟,才真正具有正當性。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應當遵行現代憲法原理和正當程序保障。

關鍵詞:憲法/民事訴訟/正當性/正當程序

如今,國際社會和諸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事業,尤其注重從現代憲法原理的角度來構建現代民事訴訟的正當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實務中予以嚴格遵行。

本文根據現代憲法原理,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闡釋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內涵及其保障原理,試圖為我國修正《民事訴訟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參考意見。在本文中,筆者從“正當性”出發,就民事訴訟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開討論。

“正當性”(legitimacy)的基本內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關人員或社會成員認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屬性。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化意味著“糾紛的解決或審判在整體上為當事人以及社會上一般人所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及其制度性過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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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正的心得體會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正,這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通過對修正憲法的學習,并參閱了有關資料,有如下幾點體會。

一、這次修憲是實現依法治國的一個重大進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一個歷史轉折點,我國社會從此開始轉型,并經歷了從人治到法治的一個漸進過程。主要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鄧小平同志即提出:要改變把領導說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的說話就叫作“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跟著改變的狀況,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實際上標志著我國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這是我黨從教訓中總結中建立的依法治國的根本性理論基礎。

第二階段是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從人治到法治,從領導人說了算到民主化法律化說了算,使我國在依法治國、建立民主法治的基礎上邁出了標志性的一步。

第三階段是黨的十六大以后,同志為首的黨中央反復指明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核心是以憲治國,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進一步樹立憲法意識和憲法權威。這又是一個從人治到法治轉變的歷史進程中的重要進步。

第四階段是這次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憲。除了吸收“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寫入憲法序言,在條文上,增加了一些很重要的內容。如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寫上了“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條文的修改與老百姓有著密切關系,反映了人民的共同心愿,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這些修改使人權保護從黨的方針政策層面上升到根本大法的層面。以人為本的精神和條文是這次修憲的最突出的特點,人民高興,世界矚目,標志著依法治國的又一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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