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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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法分析論文
韓國于1984年12月15日廢止了到那時為止一直適用的《訴愿法》,制定了《行政審判法》,作為與日本的行政不服審查法相當的法律,并于次年1985年開始施行。此后,這部法律經過數次修改,直至今日。在韓國,本法取得了所預期的成果,為韓國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也許正因為這個原因,該法在日本也受到了人們的重視,比如總務廳委托(財)行政管理研究中心進行研究而組織的“事后救濟制度調查研究委員會”[④](委員長是東京大學小早川光郎教授)除了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法國、瑞典之外,還選擇了韓國的行政審判法作為比較的對象,筆者亦在該委員會就韓國的行政審判法作過簡單的報告。[⑤]
關于行政審判法的制定經過、內容以及運用的實際情況,迄今為止我已經做過幾次介紹。[⑥]在此,僅將1998年12月28日公布的、增加了改正內容的最新的行政審判法全部譯出,作為資料刊載于此,并就其概要以及三次修改的內容作簡單的介紹。
很難概括剛剛制定時的行政審判法的主要特色,但是要勉強列舉的話,還是可以舉出以下幾點的:1、過去的訴愿委員會只不過是咨詢機關,對國民權利利益的救濟很不充分,所以法律將必定會設置于裁決機關中的行政審判委員會規定為議決機關,并要求裁決機關完全按照有民間人士參加的行政審判委員會做出的議決內容作出裁決(具體地講,包括3類:即為了審理、議決中央行政機關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⑦]而設置于各中央行政機關的中央行政機關行政審判委員會;為了審理、議決市、道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等而設置在各市、道的行政審判委員會;以及下述國務總理行政審判委員會。);2、對中央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各部長官=大臣)所作處分的審判,由屬于國務總理的行政審判委員會(國務總理行政審判委員會)審理、議決;3、法律規定審判請求人有權取得作為被請求人的原行政機關的答辯書和證據材料、有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等,保障了請求人在程序上的權利。
之后,為了對實行10余年的過程中出現的運作上不完備的問題進行改善,韓國于1995年12月6日公布了修正后的法律,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這一次法律修正的主要特色是:1、廢止了中央行政機關行政審判委員會,將過去不服申訴由該委員會審理、議決變更為由國務總理行政審判委員會審理、議決;2、包括國務總理行政審判委員會在內,行政審判委員會的委員中應有過半數的民間人士參加;3、過去,行政審判的審理是以書面審理主義為原則的,此次將其變更為口頭審理主義和書面審理主義并用,而且,當事人申請口頭審理的,原則上必須進行口頭審理。
在經過此次修改之后,為了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提高行政審判委員會運作的效率性和專門性,韓國先后于1997年8月22日(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和1998年12月28日(1999年3月28日起施行)公布了修改后的行政審判法。
行政審判情況調研報告
一、調研活動概況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今年5月至8月對我市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進行調研,并選擇、長寧和黃浦三區共同進行。此次調研的目的是了解本市法院開展行政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并從側面了解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情況,發現行政審判工作和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以提高法院行政審判質量、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為配合搞好這次調研工作,區人大常委會積極準備,作了多項工作。一是成立10人組成的調研小組。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喬德華任調研小組組長,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主任趙毅鋒任副組長,成員為市人大代表1人,區人大代表5人,區人大機關干部2人。二是制定調研方案。方案明確了調研的目的、內容、調研對象、方式和具體調研時間節點等。三是組織培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要求,組織全體調研人員參加了市人大組織的行政審判知識培訓,開展了旁聽行政案件庭審的培訓,并組織示范庭現場講解。四是開展調研。共旁聽區法院行政案件庭審6例,聽取區法院關于我區近兩年半來行政審判情況的專題匯報,召開行政法官、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和律師座談會5個,組織專家閱看行政審判案卷16件。
二、我區行政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基本做法
(一)基本情況
兩年多來,我區行政審判工作穩步發展,行政審判職能得到了較好發揮,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年至年6月,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364件,已經結案359件,其中判決維持行政機關決定61件;判決駁回起訴72件,裁定駁回起訴88件;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25件,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5件,判決賠償和判決確認違法各1件;撤訴99件,其中原告主動撤訴90件,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后原告撤訴8件,視為撤訴1件;移送其它法院7件。
行政審判庭述職報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員:
二0*年四月,我從經濟審判庭調到行政審判庭,繼續擔任市判委員會委員,庭長職務,主持行政審判庭工作。幾年來、在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支持下,繼續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努力實踐‘“公正與效率’、的法院主題,以鞏固案件數量和提高案件質量為中心,以提高審判效率為重點、提高司法能力,規范司法行為,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加強自己的政治和業務學習,在各項工作中,都取得了圓滿有效的成果。
幾年來,為了自己熱愛的審判崗位,不斷提高兩個素質,首先提高政治素質,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文章,深入學習宋魚水的典型事跡,樹立公正司法和司法為氏的信念,其次是提高業務素質,如饑似渴地學習行政審判業務,幾十遍地學習《中華一人氏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一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一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因自己是審委會委員,除本庭業務學習外,還加強其他業務的學習,如刑法、刑訴法、民法、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一積極參加市中院組織的行政許可法、證據規則等專家學者的授課,通過學習,使自己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斷提高,成為我院的業務骨干。
在工作中,堅持勤政務實、公正求效、正直坦率、廉沽奉公、遵.守制度、愛崗敬業、洛盡職守、服從領導。對上、對下、對當事人都和善相待,嚴格要求自己,帶病堅持工作、從未因身體原因而影向辦案,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特點,化解“官民矛盾”,使行政審判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真正起到‘、減壓閥”和化解器的作用。我始終堅持做到通過監督行政行為來保障民權,實現人民群眾在和諧社會中享有的充分的權利。通過支持依法行政做到政令暢通,提高司法能力,注重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來實現官民協調。例如在二0*年受理的鄭某某不服赤城縣拆遷管理辦公室房屋行政裁決一案,我不是一味地考慮法律效果,一判了之,更注重社會效果。通過多次與政府職能部門溝通,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了雙方的矛盾,收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受到了縣委、縣政府及各級領導的好評。在我到任前的二0*年,行政案件數為零,通過半年多的努力,二0*年,實現了零的突破,收、結案八件。二0*年收、結案十二件。今年有望超過十二件,實現了連年遞增的勢頭。結案率均為百分之百,使行政庭的工作在全市排名從倒數提前到第五名。
在行政審判中,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從服務于全縣大局,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思維,訴訟公開、裁判結果公開、裁判理由公開,提高透明度,從而達到提高行政審判的公信度。樹立裁判中立理念,堅持居中裁判的立場,不受其它方面的影響、干擾,對當事人的指導堅持必要性和公正性,堅持程序、實體并重觀念。嚴格遵守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通過合法性審查,監督和指導行政機關嚴格遵守行政程序。加大訴訟保護力度,解決群眾打行政官司難的問題。以前的作法是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過審查后,認為這些案一件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只是口頭告知不予受理,一些當事人經過解釋,他們能夠理解,但是有些人卻把解釋,認為是法院向著行政機關“官官相護”,不讓他們起訴。這就造成一些當事人到處土訪告狀。這樣一來,給政府工作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二來造成當‘事人“告狀難”、“無處說理”的現象,對法院的形象也受到了影響。為徹底扭轉這種局面,我狠抓了訴權保護,依法維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收案條件的案件,就堅決受理。這樣不僅緩解了起訴人的情緒沖動,又確保了用法律維護起訴權的正確行使。。通過訴訟使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達成共識。行政甲判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并以此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此,我在辦案過程中,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嚴格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對行政機關存在的違法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一人的合法權益。如劉某某不服某行政機關的房屋抵押行政登記一案,依法判決撤消了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糾正了違法,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也受到了法制教育。
我從二0*年八月開始,大膽地進行行政審判方式的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訴訟中,向當事人發放舉證通知書及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告知書等。在訴訟中,召開庭前會議,進行證據交換,不僅我自己這樣做,還帶動全庭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這樣做,使行政審判工作向前跨越了一大步,受到了當事人及各級領導的好評。
行政審判探究論文
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審理民告官案件,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護公民權利不受行政機關的非法侵害,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F對行政審判談自己一些膚淺的認識。
一、行政審判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行政審判是黨中央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職責,是一種重要的憲法和法律監督制度。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糾正了不少違法的行政行為,化解了官、民矛盾,使大量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利得到保護,是新形勢下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審判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行政審判對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具有重要的意義。
行政審判為國家立法的進步和完善,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促進了國家行政管理民主化,激勵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國家各項事務的積極性,有力地推動了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
行政審判糾正了行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行為,解決了群體糾紛,消除了人民群眾和某些行政機關之間的對立情緒,增進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任、協調和改善了干群關系,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維持了行政管理秩序,保持了社會穩定。
行政審判對策研究論文
摘要
行政審判是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科學的先進的法律制度設計,是人類社會在安邦治國進程中逐漸形成的優秀法律文化。實施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審判制度,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國中的具體體現,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務和法律職責。行政審判工作在我國開展十年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在行政機關中,在人民群眾心目中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是就現狀而言,行政審判工作步履艱難。
行政審判工作是一項規制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工作。它不僅體現了法律的終極關懷,提升了民眾的認可度,而且是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實踐。十多年來,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遂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本文針對我國現行行政審判的現狀進行探討,從多個方面討論行政審判所面臨的困境,同時提出了自己對行政審判工作的一些對策及建議。
關鍵詞行政審判現狀困境對策
行政審判是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科學的先進的法律制度設計,是人類社會在安邦治國進程中逐漸形成的優秀法律文化。實施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審判制度,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國中的具體體現,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務和法律職責。
一、現行行政審判面臨的困境
行政審判研究論文
一、我國行政審判現狀及其原因
當前制約和影響行政審判公正與效率的因素多而復雜,如社會因素,法律制度因素等等,都對行政審判的公正與效率產生較大的影響。但在這一系列因素當中,現有制度落實的不夠徹底這一因素則顯的格外突出。總的說來,影響行政審判公正與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轉型期社會大變革,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從我國的市場經濟到各個方面都要盡快適應WTO的需要,經濟關系重新調整,不僅變化快,而且變動大,一方面使市場經濟秩序一度混亂,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機關不能給自己準確定位;改變原經濟主體間的關系及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法律關系調整與之適應,但從目前來看相對滯后。
2、行政審判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機制與手段,很長一段時間不為人們所熟悉與認可,舊機制與手段的干擾嚴重,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并存,破壞了行政審判環境,特別是傳統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行政審判的開展。
3、合議制度形式化,從立案到裁判,均由承辦人一人操作,合議制度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
4、審判組織行政化。在審判實踐中,合議庭的裁判意見,往往要經庭長、分管院長甚至審判委員會層層批準,形成了審判工作層層負責的不正常的審判體制。這種行政化審判模式違背了《行政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制度的規定,在弱化了合議庭職能的同時,也在人們當中形成了一種錯誤觀念,認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寄取決于庭長、院長等領導身上,“有事找領導”,而不考慮法律如何規定,就是這一觀念的典型表現。這種組織模式不但破壞了合議制度,也是對司法獨立原則的否定。
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問題研究
隨著社會經濟關系演變的日益繁復以及行政權行使領域的不斷拓展,加之客觀情況的多樣性、不穩定性及改革技術的滯后性,許多私權與公權出現了相互交錯、沖突,如行政權力對民事權利的干預和侵害等,在審判實踐中的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出現相互交叉便是其表現形式之一。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常交織在一起,出現了難以區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主要體現為行政侵權狀況下的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問題、行政瑕疵行為狀況下的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問題、行政行為合法狀況下的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問題等。在理論界,對這類問題如何處理往往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對如何處理這類交叉問題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沒有統一的尺度,甚至是顯得束手無策,有鑒于此,對于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問題的探索和研究就具有了極大的意義。本文認為相關聯的爭議雖然在外在表現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先行政訴訟后民事訴訟、先民事訴訟后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兩種爭議的交織問題。
通常來講,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訴訟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在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
司法實踐中,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之間出現相互交織現象呈上升之勢,且處理難度逐步增大。針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方式,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均歧見紛呈。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草擬之時,訴訟理論和實踐方面均缺乏相應基礎,故未在條文表述中具體涉及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問題,而現行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未對此提出周詳的解決方案。實踐的需求和立法的滯后就給予了理論研究充足的探討空間。
學術界針對如何控制行政權力對民事權益的侵害進行了研究和探索并得出以下結論:行政權力對民事權益的侵害從根本上說是法律技術問題,只有通過不斷完善立法技術,協調行政權力和民事權利的運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問題不是僅制定一兩部法律就能解決的,它需要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辦法。綜觀這些研究成果,雖然各有其價值,但從總體上考察,卻有不足之處:(1)研究內容不夠深入,沒有能夠深入地分析出現這一問題的本質屬性,而且雖然認識到這一問題要從政治、經濟、法律等諸角度去治理,但如何運用他們去治理學者們卻論述得不多。(2)學者們在研究這一問題時大多從其外在表象去探討,而對其內在動因卻探討得較少,且對這一問題的研究角度較為單一,分析工具運用得較為缺乏。(3)雖然認識到這一問題不利于保護民事權益,并提出了諸多的對策,但縱觀這些對策,不是太過單一,就是不具有操作性。
因此,值三大訴訟法啟動修改之際,此問題又成為近年來訴訟法學界關注的難點問題。有鑒于此,筆者從訴訟交叉問題本質切入,剖析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兩大訴訟制度之內在關聯,對我國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交叉制度的構建略陳陋見。
淺析行政審判法律漏洞及修復
摘要: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行政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漏洞越來越明顯,體現在缺乏惡意訴訟規制機制導致案多人少,實質性解決法律條文的缺失導致行政爭議實質解決難,執行法律條文的不規范導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難等等。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亟需優化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從而更好的為行政審判工作提供全面科學合理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行政審判;困難;漏洞;優化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顯示看,近些年來我國行政糾紛案件例居高不下,從2013年的4.2萬件上升到2017年的43.7萬件,增速驚人。而同時,由于立法還存在一些漏洞,導致行政審判工作越來越艱難,案多人少、當事人矛盾突出等現象越來越尖銳。這些法律漏洞繼續完善,進一步促進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優化。
一、行政審判的法律漏洞及影響
(一)缺乏惡意訴訟規制制度導致案件審理難。行政訴訟案件涉及領域多,但是同時缺少規制惡意訴訟的法律制度,導致案件審理難度較大。以A市為例,2013年以來,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了921件行政訴訟案件,其中涉及到重大工程項目引起的土地、拆遷、環保案件有438件,占總案件數的47.6%,而從案件審理周期看,此類案件的審理周期要比其他行政訴訟案件長20.7天,審理周期長,審判難度大。另外,我國行政案件開始實行立案登記制,案件量更是呈現猛增的勢頭,但是同時,惡意訴訟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由于缺乏惡意訴訟的規制制度,導致惡意訴訟愈演愈烈。從統計數據看,近些年來惡意訴訟等濫用訴權的情況不斷增加,2013年全國法院行政訴訟惡意訴訟案件25件,2014年92件,2015年270件,2016年325件,2017年上升至647件。2017年惡意行政訴訟案件相對于2013年,上升了25.88倍,上升速度非常快,預計2018年將超過1000件。大量的惡意訴訟等濫用訴權的案件情況,讓行政訴訟中本來就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亟待緩和并予以規制。(二)欠缺強制執行制度導致案件執行難。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沒有科學的強制執行條款和制度,導致很多行政案件執行難。以非訴案件執行為例,由于缺乏強制執行制度措施,常年來非訴執行占據著行政審判的大量人力物力,讓原本就復雜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從案件數量看,2013年以來,全國法院有關非訴行政案件共121647件,案件體量龐大。而從案件涉及的類型看,包括行政強制拆除、強制履行行政協議、非法占地、行政不作為等。這些案件如何強制執行,如何進行非訴執行,通過何種程序進行非訴執行,法律都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從而導致了當事人大量申訴到法院,將矛盾轉移到訴訟環節,不僅讓法院面臨的矛盾更加尖銳,也無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壓力。(三)實質性爭議解決條款缺失導致爭議解決難。大量的行政案件雖然結案,但是由于法律中大部分都是程序性或者制式性條款,缺乏實質性化解矛盾的法律條款,實體行政爭議并未化解,行政爭議實體性解決難。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看,2010年以來,全國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超過1548765件,而通過判決解決實體行政爭議的有33.4萬件,裁定方式結案的有108.87萬件,調解方式結案的僅249件,其他方式結案的有5593件,從上述數據分析看,判決解決實體爭議的占21.6%,裁定結案的占70.3%,而裁定結案的大部分都是裁定,實質爭議并未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并未實質解決,矛盾有可能繼續加深,行政訴訟的功能沒有較好的發揮。(四)行政訴訟司法適用力度不夠上文已經提到,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關鍵詞“行政訴訟”,得到的搜索結果是1548765個,從數據看,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糾紛總量大,2010年至今共有154萬余件。這充分說明了完善行政訴訟審判制度的現實意義。同時,從數據中,我們看到,行政訴訟的司法適用地區差異大的問題客觀存在。案件數量最多的是浙江省有14.8萬件,而案件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區,僅175件,兩者但從案件數量看相差數百倍,排除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因素差異,兩地的行政訴訟案件司法適用差異還是很大。另外,還需引起關注的是,近年來,行政訴訟案件出現井噴現象,值得關注。2013年全國僅4.2萬件,2014年超過22萬件,2015年超過28萬件,2016年增長到38萬件,2017年超過43萬件。案件數量持續高位增長,人民法治意識提升引起案件量增長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說明私力對行政管理等糾紛的解決遇到越來越多的問題,需要靠法院的公力救濟,因此,發現并解決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五)裁判標準不統一現象頻發另外,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導致現實中出現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同樣的性質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例如,同樣的房屋拆遷案件,重慶某法院認定政府行為違法,判決政府敗訴。而北京某法院認為,該案件政府行為不違法,不能適用賠償。同時,江蘇某法院認為,由于原告舉證不足導致原告敗訴,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樣的案件,結果卻大相徑庭,如此司法適用,對于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大打折扣。
二、行政審判存在法律漏洞的原因
行政審判方式分析論文
行政審判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裁決行政案件的活動",(羅豪才主編:《行政審判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或者說是"審判機關對行政案件審理和裁判的活動。"(皮純協、胡建淼主編:《中外行政訴訟詞典》,東方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頁。)其實質是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運作的合法性審查和監督。據此,我們說,行政審判方式應當是指審判機關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具體方式或模式,是為實現行政審判目的而設置的訴、辯、審三方相互制約或制衡的一種動態的職能化的機制。這種機制孕育于一般的訴訟理念和理論之中,卻直接脫胎于民事訴訟審判方式。因此,它與其他類型的訴訟方式,特別是其母體有著天然的血肉關聯,但又有其特殊性。對此,我國行政訴訟法作了簡潔而明朗的規定: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和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訴訟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辯論等訴訟權利;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權和反訴權只能由原告享有,被告不得享有等等。從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和行政審判的實踐中,我們概括出行政審判方式的如下基本特征:
一、強職權主義
如果說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是民事訴訟審判方式改革的殷切向往和理想的話,那么,強化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職權主義,則是在行政爭議自訴制度條件下,行政審判方式的內在要求和本質特征。這是由行政審判的對象、行政審判的原則以及行政審判的本質所決定的。由于行政審判機制直接淵源于權力制約理論。權力制約理論強調權力的分立和制衡,認為一切權力都必須有制約,沒有制約的權力就是"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就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因為"每個有權力的人都趨于濫用權力,而且還趨于把權力用至極限,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強力制約權力。正是基于這種權力制約理論的導向,才產生以"司法審查"為本質特征的行政審判制度。從而使行政審判烙上權力制約和強職權主義的色彩。
1.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從行政審判對象的特殊性中引伸出來的規則。社會需要政府為其成員謀福利并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但是,政府手中的警察和刀槍,卻內含著對社會成員造成傷害的高度可能性,一旦這種高度的可能性成為現實,就意味著人民受到了政府強權的侵害和掠奪。如果這種侵害和掠奪不能得到及時和適當的救濟,反侵害和反掠奪的斗爭就成為不可避免。當這種"斗爭"成為現實,由誰來進行裁判?如果由政府來裁判,就意味著政府在給自己的行為打分,那么受侵害者或被掠奪者將受到再一次的侵害和掠奪,因為政府不會因為成了政府就會變成天使,"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美]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264頁。)在人民主權的國家,人民也不會容忍政府作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為裁判的公正是制約機制的產物。而由政府來裁判政府與人民的爭議機制,就如同以老鷹來裁判老鷹與小雞的爭議的機制一樣,只能炮制出弱肉強食的強盜邏輯,卻絕對不會產生任何對小雞具有"公正"意義的結果。正如洛克所說的:"如果設置政府是為了補救由于人們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產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狀態是難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個統帥眾人的人享有充當自己案件的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處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過問或控制那些憑個人好惡辦事的絲毫自由,而不論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錯誤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須加以服從,那是什么樣的政府,它比自然狀態究竟好多少?"([英]:洛克《政府論》(下),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0頁。)既然政府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結論就是應該從政府之外尋求一個第三者來裁判由政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的糾紛,這就是人民法院。
2.法律與權力的較量--由行政審判的特殊原則總結出來的原則。行政審判是人民法院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這種審查既是權力與權力的制約,也是法律與權力的較量。這種較量分兩個區間兩個層次:第一個區間在行政活動之中,以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是否自覺遵循法律為其設置的程序、范圍或界限為特征。當規制行政權力的規范被嚴格地遵守,則標示著法律與行政權力之間處于勢均力敵的平衡狀態,這是一種理想和法治狀態。當行政權力突破法律界限,甚至粗暴踐踏權力規則,脫離法治軌道時,就意味著法律的失敗,而法律的失敗又預示著政府失敗為時不遠。在這個區間里,法律與行政權力的較量處于自律的階段,它主要依靠行政主體的自覺來實現法與權的協調和統一。其實質是行政權力本能與行政主體理性的較量。第二個區間在司法審查活動中。當行政權力突破法律界限,肆意妄為并處于無責任不可控之狀態時,就意味著法律與行政權力通過第一回合的較量以法律失敗而告終,也標示著行政主體的理性與行政權力本能的較量以理性失敗而告終。行政主體的自律和自覺已無法保持法律與權力的平衡。為了防止法律失敗的惡化和行政失敗的惡果,就有必要尋找外在的力量,將失去理性的行政權力強制性拉回到法治的軌道,并強制性地恢復被違法權力行為打破的法律與權力的平衡,以及與此相對應的利益平衡。在這一區間里,法律與行政權力的較量是處于他律階段,這種他律階段的較量,是以法律的最終勝利為特征的。正是通過這一區間的較量,在第一個區間里被踐踏的法律重新恢復了尊嚴和威信。如果說在第一個區間里法律與行政權力的較量在主體上具有重合性的話--適用法律和行使權力的主體都是行政主體,那么在第二個區間里法律與行政權力的較量在主體上則是分立的,其中適用法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正是由于第二個區間即司法審查區間適用法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才注定了這一區間里的較量具有他律性和強制性,而這種他律性和強制性正是行政審判強職權主義的具體體現。3.以強力對付強力--由行政審判的本質所決定的公理當人民把警察、監獄和軍隊交給政府之后,自身已無強力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也不具有與政府抗衡的力量。如果還有其他個人或組織擁有可能戰勝政府的強力,政府也就變成平民了。那么,政府濫用權力,侵犯人民權利時怎么辦?誰能制裁它而又能使它服從制裁?歸根到底一句話:由誰來作為政府侵犯他人權利引起的糾紛的裁判者?這是設置行政審判模式必須首先回答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便產生了不同的行政審判方式。洛克說:"在一切情況和條件下,對于濫用職權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英]洛克:《政府論》(下),高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95頁。)孟德斯鳩也說:"從事物的本性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高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54頁。)正是在這種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想指導下,我們設置了一種能夠制裁行政違法行為且又能使它服從制裁的強力,即設置一個專門的以制裁政府侵權行為或裁判這種行為引起的糾紛為己任的另一種國家權力,這種權力在人民和法律正義的支持下能夠足以和行政權力相抗衡,并具有迫使其服從和履行裁判的能力。我們把這種國家權力稱為審判權,把擁有這種權力的主體稱為審判機關或人民法院。這種以強力對付強力,用權力制約權力的審判機制,是由行政審判的司法審查之本質所決定的。它內在地要求司法審查的主體主動積極地行使"強力"以制裁"脫軌"的權力。這正是行政審判強職權主義的根源所在。
二、重審問主義
行政審判存在問題和對策研究論文
隨著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翻開了中國行政審判新的一頁。十多年來,我國行政審判開始走上正軌并遂步趨向完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究其原因,從根本上乃與我國的行政程序和實體法律以及行政訴訟法對有關行政機關互動關系的原則性制度設計上存在某些缺陷關系甚大。本文針對我國現行行政司法體制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弊端,擬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根據行政司法體制運作的一般規律,對目前我國行政審判面臨的問題作一粗淺的分析,并提出對策思考。
一、行政審判面臨問題的成因分析
行政審判面臨的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行政訴訟法的滯后,這是最表面、最直觀的原因,它是行政政審判面臨的許多問題的直接緣由,雖然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施行,以及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標志著行政訴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該《解釋》和《規定》只能在“被解釋法律的框架內有所作為”①,因在行政訴訟法未作修改之前,《解釋》和《規定》不宜作擴大規定。第二個原因是第一個原因背后的較深層次的緣由,是行政審判無法回避的現實處境,它是導致行政審判舉步維艱的根本性動因。在行政審判領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案件少,訴訟程序難啟動
我們從行政審判工作的現狀來看,盡管社會各方面給予了許多積極的評價,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數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但是,縱觀十多年來我國的行政訴訟,對一個有十三億多人口,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是主要靠行政機關貫徹執行的央央大國來說,行政訴訟案件確少得可憐。據筆者調查,有相當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往往在一年里,行政訴訟案件多則只有幾件,少則為零。這就不得不給我們帶來深省,是什么原因導致行政訴訟案件異常地少見呢?
1、歷史上的禁錮。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集行政、司法大權于一體,不存在行政訴訟,而平民百姓被封建意識的“三綱五?!彼d,也根本沒有民主、民權所言,只知道“民不可告官”,“天下烏鴉一般黑”。新中國建立后,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1990年國家頒布的第一部《行政訴訟法》,結束了幾千年民不可告官的歷史。但由于幾千年來的思想禁錮,一些群眾百姓對行政訴訟還在持疑慮、觀望的態度,有的就是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時,也不是請求法律解決,而是想盡辦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要清除這些歷史的殘余思想和影響,還需要相當長時間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