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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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理論

行政主體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主體是一個舶來品,它的引入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和工具性。這也為以后行政主體理論發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筆。隨著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行政主體理論暴露出著諸多的缺陷。本文試圖從重構行政主體內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兩個角度來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

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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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的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主體是一個舶來品,它的引入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和工具性。這也為以后行政主體理論發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筆。隨著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行政主體理論暴露出著諸多的缺陷。本文試圖從重構行政主體內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兩個角度來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

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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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主體是一個舶來品,它的引入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和工具性。這也為以后行政主體理論發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筆。隨著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行政主體理論暴露出著諸多的缺陷。本文試圖從重構行政主體內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兩個角度來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

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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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間性背景下行政關系理論維度

一主體概念的內涵主要是在近代認識論的哲學主題內進行定位的,認識成為主體的根本屬性,認識是主體的認識,必然要從主體出發,也就意味著主體和客體的對立和分離,當把認識設定為主體的根基時,也就把客體世界設定為需要認識的對象,形成了主客二元對立和割裂。認識論在主客二分的框架內強調主體的優先性和至上性,而客體只是隸屬,這是一元主體論和主體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主體形而上學正是近代哲學陷入主客二元分裂、人類中心論、自我中心論和占有性的主體個體的根本原因”[1]。

面對認識論哲學的內部困境,20世紀初以來,本體論研究得到復興,并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本體論的現代復興是在破除傳統形而上學本體論的基礎上提出的,“從把哲學命名為‘形而上學’,定型為‘本體論’;到哲學試圖驅逐‘本體論’,拒斥‘形而上學’;再到現代哲學中的所謂‘本體論復興’,重新‘肯定’形而上學,‘形而上學本體論’在哲學史上的浮沉仿佛構成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圓圈”。[2]86現代哲學本體論的復興呈現出多樣的形式,可以歸結為海德格爾、薩特為代表的現象學本體論,哈特曼為代表的自然本體論,維特根斯坦、奎恩為代表的分析哲學對本體論的思考,盧卡奇、古爾德為代表的社會存在本體論,中國哲學家金岳霖、熊十力對本體論的思索。[3]46

不論是實證分析哲學將本體論問題作為必要的邏輯預設前提,還是現象學———存在哲學將本體論視為“存在”而非“存在者”等等各種表現形式,其從本質意義上都是對傳統本體論的根本顛覆。作為哲學觀念的革命,批判了傳統形而上學本體論的歸本論、超科學、思辨性、封閉性、獨斷論的基本特征,宣布了那種以追求永恒實體和超驗本質為基本旨趣,以奠定知識基礎為主要任務,以達到絕對真理為終極關切的傳統哲學觀念的終結。但在批判本體論的過程中,與現代西方哲學和中國傳統哲學某些樣式或全盤否定或刻意編織新本體論截然不同的是,馬克思哲學轉變了批判的走向,揭露出傳統形而上學本體論產生的現實社會根源,強調了對“實踐批判”的探索,其實踐基點上的“社會關系本體論”追求對現實生活實踐的深層認識和合理改造,從歷史唯物主義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角度來尋找終極坐標,其將哲學的主題和使命由僅僅“解釋世界”置換為在解釋世界的基礎上合理地“改變世界”,將本體論的思維方式由實體主義思維轉化為實踐論思維方式,將本體論的關注重點轉向人類的生存和發展。[4]30

馬克思社會關系本體論及社會交往實踐觀范式克服了主—客二分的思想方式局限,強調了主體或兩個以上的主體之間在實踐基礎上的關系相關性,強調了不同主體之間在實踐平臺上的主體平等性,提供了消解主客二分、轉向主體間性理論話語的哲學背景和思維范式。所謂主體—主體的“主體間性”,也即“交互主體性”,即實踐交往關系中的人,都是主體,沒有客體,主體間性研究的是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個體與類共同體,類共同體與類共同體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一范疇早在費希特哲學就已提出,但成為哲學潮流和思維范式,則是從胡塞爾哲學濫觴,經由海德格爾的存在主義、布伯的對話主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等的推動才蔚為大觀。

1.胡塞爾的“自我”到“他我”。胡塞爾宣稱他的現象學還原的先驗自我并非封閉而是通向實在對象的,其所認為的先驗自我或經驗自我都具有一種本己性而有將他人看作是一種主觀的幻覺、從而無法保證世界是公共領域的世界。為避免這種傾向,胡塞爾意識到必須借助于“共現”和“統覺”從自我走向他我,“我在我周圍世界中發現其他人的有效性。要把他們作為人來經驗時,我把他們中的每一個人都理解和承認作一個像我自己一樣的自我主體,并把他們理解為與周圍自然世界相關”。[5]92由此,胡塞爾主體間性哲學指的是“自我主體對他人主體的構造以及交互主體對共同世界的構造”。[6]35從胡塞爾主體間性理論可以看出,其認為主體間性是發生于自我與他我之間的關系,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的可溝通性問題,認為只有主體間性的世界,才是真正公共的空間和共同世界。其主體間性理論主要局限在認識論意識領域,但其開啟了生存論和社會學領域的主體間性理論。

2.海德格爾的生存論主體間性理論。海德格爾從生存論進入主體間性,其著重“我”與“他人”在生存上的聯系,認為存在是世界真正的本源,而存在物只是經驗世界里的具體的事物,而通過存在物通向存在的則是“此在”?!叭绻蝿帐顷U釋存在的意義,那么存在不僅是首需問及的存在物;更進一步,此在還是其存在中向來已經對這個問題所追問的那一東西有所作為的存在者。于是乎存在的問題不是別的,只不過是把此在所包含的存在傾向極端化,把先于存在論的存在領悟極端化罷了”。[7]15這種生存論的“此在”是一種“在世存在”,意味著和其他主體一起存在,共同享有同一個世界,也即“共世界”和“共在”,由此,海德格爾將胡塞爾先驗意識層面的主體間性拉回到了現實生活世界,進入了“在世”的生存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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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行政主體多元化的理論分析

本文立足于各國行政主體的現有類型,以“多元化”為核心,對現代行政主體進行分析與概括,其目的在于揭示行政主體發展的規律(一元化—多元化),進而探求這種演變的原因、背景及其行政法學研究的影響。

一、現代行政主體的類型與分析

行政主體這一法學概念在大陸法系的行政法學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各國實定法中對此概念均無明確界定。就理論界所作定義而言,大陸法系各國基本相同,例如:法國行政法學將行政主體界定為:“享有實施行政職務的權力,并負擔由于實施行政職務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的責任主體?!钡聡拔覈_灣行政法學認為:“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并可設置機關以便行使,藉此實現行政任務的組織體?!?/p>

(一)各國行政主體的類型

盡管各國行政主體的概念基本一致,但行政主體的范圍與類型卻略有不同。依據行政分權原則(包括地方分權和公務分權)而產生的法國行政主體主要分三大類:1、國家;2、地方團體(包括市鎮、省和大區);3、公務法人,亦稱公共設施或公共機構(包括:行政公務法人、地域公務法人、科學文化和職業公務法人和工商業公務法人)。上述三類行政主體均是依公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公法人性質。除此之外,法國行政法上仍存在大量私法主體從事公務活動的現象,此類公務主體在王名揚先生的《法國行政法》一書中,雖未被納入行政主體之列,但屬于實施公務的特殊組織。具體包括:1、公有商業公司;2、通過特許和租賃等方式取得公務管理權的私法組織;3、同業公會,指某一行業或職業成員所組成的內部自律組織。

德國行政法學將行政主體分為如下幾種類型:1、國家(包括聯邦和州),稱為原始行政主體(originaererVerweltungstraeger);2、公法社團(koerperschaftoeffentlichenRechts),包括:(1)地域團體(Gebietskoerpershaften),如鄉、鎮等地方自治團體;(2)身份團體(personalkoerpershaften),指由具有某種特定職業、身份的人,依據法律規定組成的社團;3、公共營造物(oeffentlich-rechtlicheAnstalt),即行政主體為保障特定公共目的的持續履行,所成立的結合人與物雙重因素的組織體,如學校、郵政、鐵路等;4、公法財團(stiftungendesoeffentliahenRechts),指國家或其他公法社團為履行公共目的,依公法捐助財產而成立的組織體。例如:文化資產照顧基金、社會照顧基金等。5、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機構,即根據公法設立,不具有公法人資格,但根據授權自負其責地執行特定行政任務,并在此范圍內享有獨立權利義務的組織。6、經授權執行行政任務之私法組織(beliehence),即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以法律,或行政處理、公法契約形式所授與的公權力之私人(自然人或私法人);7、私法組織形式的行政主體,即行政主體依據私法設立,并授權其以私法方式執行特定行政任務的私法人。此類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學者頗有爭議。HarmutMaurer認為:“它取決于人們是將行政主體的概念僅限于根據公法設立的組織和主體(主權主體),還是擴展到一切法律上獨立的,經授權執行行政任務的組織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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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探討法律主體行政相對人理論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政相對人的定義;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有的特征;行政相對人自有的特征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行政法律關系范圍內,觀察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征、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自律與他律的統一、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征,并不是說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相對人的主導性、行政相對人的弱勢性、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指由行政法所規定或確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上的特征、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形式靈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文章闡述了行政相對人的含義,并論述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特征。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行政法律關系;共有特征

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對其進行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對于完善行政法基本理論框架,更進一步指導行政法制實踐具有重大意義。首先,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完善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有重要意義;其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發展完善依法行政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再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十分有益于我國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對行政權實施監督以及擴大行政相對人民主參政的法律實踐。

一、行政相對人的定義

“相對人(或稱行政管理相對人)是目前行政法學中使用較頻繁的稱謂,也有學者稱之為‘行政相對方’?!盵1]它原是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個行政法學概念,2004年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為一個法律性文件則已明確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對人”[2]一詞。由此,它現在已成為了一個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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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論述的是當前行政法學的熱點之一行政主體問題。文章在分析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論述了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分類及其基本內容,比較了國內外的行政主體制度,進而對已初具本土特色的中國行政主體制度作了評析。

[主題詞]:行政主體缺陷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法學重視行政組織研究,其側重點在于行政組織系統的機關構成機制與行政效率問題,卻忽視了行政管理活動的主體資格與法律責任承擔。但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自80年代末出現以來,到90年代中期就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行政組織的主流。而且對行政主體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同時,因其是個極為重要的行政法學概念,故行政主體概念也被不少國家所使用。如法國“PersonneMoraleAdministratif”、德國的“Verwaltungstrager”及英美國家的“AdministrativeAgency”等概念。[1]

一、行政主體概念

(一)行政主體的內涵及性質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理論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法律規范授權組織的歸納與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該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不單純是一個理論概念,而且也是一個法律概念。雖然至今法律規范中尚無這一直接專用語,但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不是一個純理論化的概念。一方面,這是根據行政法律制度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的法律規定與要求的總結與提煉,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對行政行為主體要求的規定等;另一方面,對行政主體概念的理解及其條件、范圍的界定,又將直接涉及到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與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確認與適用,決定著行政法律關系的判定、行政行為的效力及法律責任的承擔。[2]也有學者認為,在我國行政主體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種行政法學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學為研究行政法律關系而對關系參加人進行抽象而創制的概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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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范式分析論文

一、引言:為何把行政主體理論視為一種范式

把我們當前擁有的行政主體理論視為具有美國科學史學者托馬斯S庫恩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中所提出的范式(paradigm)意義,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

其一,庫恩創造的“范式”概念指向一段時期內科學共同體普遍承認的科學成就,它為特定專業領域學者群體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典型的問題及相應的解答,亦即設定了分析與研究的理論前提、框架和推理結構。[1]就此意義而言,我們的行政主體理論的確屬于此種范式,因為它不僅為絕大多數行政法學者所普遍認同,在各類教科書中成為既定之基本組成部分,[2]而且在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主體、行政行為之成立與合法前提、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者、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等課題的研究上,它都規定了學者們的討論范圍、思維路徑或邏輯方向。

其二,庫恩是在研究科學發展的一般模式時提出“范式”這一概念的。他關于范式在常規科學實踐中的作用、常規科學研究如何引發范式危機、科學工作者回應范式危機而作出修正傳統范式或設計完全嶄新的范式的努力、以及新范式經過漫長的非常規科學實踐而最終取代傳統范式等方面的論述,[3]對于我們理解現有行政主體理論的重要意義,對于我們評價當前批評、質疑行政主體理論的觀點,對于我們考察是否有必要重構以及如何重構行政主體理論問題,都提供了一個極為有益的視角。其三,雖然庫恩主要是結合理論物理學的歷史發展,對科學史作了綜合性的社會學考察,雖然他的科學史觀在得到認可的同時也面對許多批評,但其觀點的影響所及范圍已經遠遠超逾專業領域的界限,有相當一部分哲學、經濟、政治等領域的學者運用庫恩的“范式”概念以及圍繞此核心概念而形成的科學發展模式理論,來看待本專業范圍內的理論范式問題。[4]當然,一個重要概念的廣泛應用,并不意味著其非要適用于某個特定領域不可,但如果這一概念能夠幫助我們擺脫局部存在的混沌或盲區,洞察特定領域內真正問題和解答之所在,它的特定運用之需要自然就顯現出來了。

二、行政主體范式在我國大陸的建立

行政主體理論在我國大陸成為一種范式之前,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法上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一方主體的研究,實際上存在著另一種更為傳統的范式,即以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概念為基點和線索,統領有關行政管理主體及行政組織法律規范的探討與論述。由此拓延至整個行政法學體系,包括對行政行為、行政法律責任及監督行政制度的研究,都建基于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術語之上。[5]本文姑且稱之為“行政機關范式”。這一范式之特殊意義,絕非僅限于形式層面的話語表述,而是更進一步觸及較深層次的前提、方法、框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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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論述的是當前行政法學的熱點之一行政主體問題。文章在分析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論述了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分類及其基本內容,比較了國內外的行政主體制度,進而對已初具本土特色的中國行政主體制度作了評析。

[主題詞]:行政主體缺陷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法學重視行政組織研究,其側重點在于行政組織系統的機關構成機制與行政效率問題,卻忽視了行政管理活動的主體資格與法律責任承擔。但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自80年代末出現以來,到90年代中期就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行政組織的主流。而且對行政主體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同時,因其是個極為重要的行政法學概念,故行政主體概念也被不少國家所使用。如法國“PersonneMoraleAdministratif”、德國的“Verwaltungstrager”及英美國家的“AdministrativeAgency”等概念。[1]

一、行政主體概念

(一)行政主體的內涵及性質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理論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法律規范授權組織的歸納與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該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不單純是一個理論概念,而且也是一個法律概念。雖然至今法律規范中尚無這一直接專用語,但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不是一個純理論化的概念。一方面,這是根據行政法律制度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的法律規定與要求的總結與提煉,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對行政行為主體要求的規定等;另一方面,對行政主體概念的理解及其條件、范圍的界定,又將直接涉及到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與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確認與適用,決定著行政法律關系的判定、行政行為的效力及法律責任的承擔。[2]也有學者認為,在我國行政主體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種行政法學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學為研究行政法律關系而對關系參加人進行抽象而創制的概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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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學的研究及其學理價值

本文立足于現代行政的特點,從行政權的合理配置入手,闡明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獨特內容。進而從研究方法上,對我國行政法學界有關行政組織的研究進行反思,旨在說明全方位,深層次,多角度地研究行政組織的學理價值。

有關行政組織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學爭論的焦點之一。作為法學,究竟應當立于何種角度來研究行政組織,不僅制約著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深化,而且影響著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科學構架,以及其它相關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本文立足于行政權的歸屬主體,從其內部構成、互動關系等方面剖析行政組織之法學研究的獨特內容及其方法,從而進一步闡明深化行政組織研究的法學價值。

一、行政組織的法學研究內容

行政法學研究的實質在于探究如何規范行政權的運作。行政組織作為行政權的載體和物化形式,其法學研究的獨特內容何在?究竟應當立于何種高度來研究行政權的歸屬者?成為行政法學不可回避的問題。

回顧二十年有關行政組織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是我國行政法學恢復和初步發展時期,理論體系尚末健全。從內容上講,將行政組織作為整個行政法學研究的重心,其研究面涉及行政組織法的概念,行政機關的性質、分類、職能、行政組織結構、活動原則以及公務員管理制度等。這一階段,研究的主要缺陷體現為;在內容和方法上沒有形成法學研究的特色,沒有同行政學、組織學在研究內容上區別開來,將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價值,局限于對行政學、組織學研究成果的法律確認以及法條注釋。第二階段(從80年代末90年代初至今),是我國行政法學繁榮和突進時期。學者認為傳統的行政組織法研究都是根據行政學、組織學的原理,對行政組織的法律調整進行概括,都沒有脫離行政學、組織學所述的行政組織的基本內容,從而提出一種新的研究視角,即法學的角度。認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法律上的意義都體現為能否成為主體,即獨立的法律人格,因而,法學應從主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組織。這種新的研究視角和方法,無疑為行政法學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研究內容、構成體系等發生了根本性的突破,并在此基礎之上,逐步奠定了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框架。但,由于理論研究的背景以及立足點的原因,導致當時理論界對行政主體的定位偏低,使得這種研究僅停留在表象和淺層化階段,缺乏對行政主體及其內部結構的深層挖掘,無法包容有關行政組織的全部理論研究,造成我國行政組織法學研究許多領域的空白與滯后。

隨著研究的深化以及實踐的需求,理論界開始對現實行政組織的研究進行反思,到底應當如何確立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內容,再次成為行政法學界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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