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5 14: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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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循環經濟法
循環經濟法是以生態效率為中心,按照自然形成物質循環規律進行的經濟模式。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循環往復,以至無窮,直至人類的理想王國。循環經濟法正是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規范,確立直接管制、間接調控、自我整合的平衡系統,將循環經濟納入其中,逐步實現經濟、環保、生態可持續發展。
一、循環經濟法的邏輯起點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物質財富迅猛增加,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然而,在人類取得一個又一個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社會代價。人口劇增,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失衡,依靠資源消耗線性增長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受到嚴峻挑戰。循環經濟堅持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原則,控制有害環境的資源投入;防止破壞生態盲目開發;在減少廢物生產的基礎上,加強產品的再利用。循環經濟法具有外部經濟調控功能,是環保及生態資源有效配置、和諧發展的重中之重。
要保障人類開發利用不超過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裁力,不把資源枯竭、環境惡劣的風險轉嫁給子孫后代,就要在環保政策制訂、建設項目論證、有限資源管理上明確立法,用科學的法律規范調整先進的經濟運行方式,以達到人類社會期望和追求的理想目標。循環經濟法以生態效率為核心,尊重生態學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生態環境,走社會經濟發展綠色空間內在化的路子。循環經濟法倡導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采用無害工藝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實現少投入、低污染、無破壞、可轉化、再循環經濟效益理念。確立法規標準→頒發許可證→監督實施→違法制裁一條龍規范機制。同時,運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市場規范使破壞環境資源的生產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經濟代價,有效控制決策失誤、市場缺陷、消費落后、無意損害等經濟發展弊端。
隨著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提高,強制措施的可行性及效果會增強,而經濟手段的適用擴張能力則成為補充。所以,加速折舊、補貼、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的實施,可使嚴厲的直接控制法律規范變得柔和順暢。這將有助于實施屬于自愿范圍內的經濟技術強制措施,有力配合直接控制條款的全面推行。一般情況下,經濟措施極有利于預防性政策的實現,有利于提高靈活性和效率,并能為消除污染保護生態產生持續不斷的壓力,從而激發開拓創新能力。循環經濟法正是利用法律法規,使全民認識到整個社會是一個大循環系統,整個世界是一個“地球村”,各種生靈都維系在這一綜合系統的正常運轉中,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物華天寶,人杰地靈,這是造福人類的唯一途徑。
循環經濟法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溶為一體,要求運用生態學鏈接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當產品成為再利用資源時,將加大循環力度和環節,確保無法進行循環性利用的循環資源得到適當處理,以抑制天然資源的消耗,最大限度降低環境負荷,讓藍天更藍、大地更綠、空氣更加清新宜人。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人類對難以為繼的消耗型發展狀態進行冷靜反思后的創新。經濟社會是一個自然生態系統,未來社會應成為循環經濟社會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因此,人們一定要未雨酬繆,落葉知秋,盡快建立循環經濟法體系,使世界變得更加美好和諧。
循環經濟法基本問題分析
摘要: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鼓勵各個企業積極參與到循環經濟發展中來,從而實現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的目的。為此,循環經濟法也就受到了相關人員的關注與重視。首先介紹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情況及特點,而后對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問題進行探討,這對于未來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特點;基本問題
“循環經濟”一詞,已經成為當前大眾耳熟能詳的詞語之一。從本質上來說,循環經濟是一種生態經濟,是利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各種經濟活動。與傳統的經濟不同,循環經濟倡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協調進行,其最重要的特點是高利用、低排放。循環經濟理論的出現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思想。
一、循環經濟法概述
隨著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法自然而然成為國家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人士也開始對循環經濟法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看法。關于循環經濟法的定位問題,不同的人看法不同。但是,從筆者的角度來說,循環經濟法不僅是法律范疇內的問題,而且還是經濟范疇問題。循環經濟法更多的是屬于經濟領域問題,主要目的是致力于調和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循環經濟法是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是國家為了給社會經濟活動給予幫助、鼓勵與支持而產生的,歸根結底是要促進社會經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從主體方面來說,循環經濟法的主體有從事生產、服務活動的部門、社會組織與個人。而客體主要是指循環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循環經濟生活中所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從事生產、服務與消費的社會組織與個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第二,從事循環經濟活動的部門與從事生產、服務于消費活動的時候組織和個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循環經濟法類屬于宏觀調控的范疇,是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循環經濟法的特點分析
循環經濟法制保障論文
一、我國循環經濟相關法律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循環經濟相關法律的概況
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循環經濟法律,本文將那些或多或少體現了循環經濟思想和內涵的法律統稱為循環經濟相關法律。自1989年我國頒布并實施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以來,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環境保護法體系。已有的環保法律法規借鑒和總結了國內外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和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經驗,為企業的污染預防、綜合治理和提高資源利用率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雖然現行法律中有些已經包含或體現了某些循環經濟思想,有些已經采用了“循環經濟”術語,但是現有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法律體系的主體仍以末端治理為主要目的。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僅對工業生產過程的末端進行污染控制,不僅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環境污染的問題,而且存在著治理成本不斷升高,經濟損失不斷擴大的趨勢。這遠落后于循環經濟所要求的全面有效管理資源,建立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協調相促進的全新理念。
近幾年來,隨著循環經濟研究的不斷深化,國家開始重視循環經濟的發展,并且提出“健全法制是把發展循環經濟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地方循環經濟立法的進展較快。2004年11月1日我國第一部循環經濟法規《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施行,為我國今后的循環經濟立法提供了經驗。此后,云南、廣州、安徽、江蘇、太原、青島、深圳等地均先后出臺了相關的循環經濟法規。目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委員會已經成立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同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和國家環??偩值认嚓P部門,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這表明,具有戰略性和全局性的循環經濟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已經啟動。
(二)我國循環經濟相關法律的缺陷
《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分別對節約能源、清潔生產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進行了專門規定。但由于實施循環經濟也包括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能源、清潔生產以及對廢物的回收利用等領域,循環經濟立法很有可能與上述法律出現重復或者交叉,如何處理循環經濟立法與相關立法的關系是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過程中應當直面的問題。與循環經濟法的基本范疇相比,我國循環經濟相關法律存在以下缺陷。
國內循環經濟法體系完善
一、完善循環經濟法體制的必要性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運行模式,它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性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循環經濟從本質上并不是改變經濟運行的內在規律,而是依托一定的制度安排對經濟運行的路徑進行規范和引導。加快進行循環經濟的制度建設與創新,是推動和促進循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證,特別是通過建立針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來有效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現代法治社會是用法律來規范社會結構和控制風險的社會,因而起決定作用的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由此可見,以法律形式和法律體制規范循環經濟是具有現實的制度創新意義的。
二、我國循環經濟法體制建立的主要問題
1.現行環境保護法與循環經濟發展脫節現行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在1979年版的環境保護法試行法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這一版本的環境保護法是建立在國家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經濟社會結構基礎上的,其經濟發展模式仍然屬于“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因而植根于這一社會基礎的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理念和內容是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思想價值模式。因此這種思想模式指導下的環境保護法是完全迎合相關企業“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經濟增長方式和經營方式的。眾所周知,排污治理問題是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職責的主要內容,也是環境保護法及執法部門集中處理的事務。以此為例,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是收費標準低,與企業因肆意排污所得的利潤相差甚遠,對企業根本構不成應有的約束。其次是收費方法不合理。
2.現行收費制度往往是單項超標排污制度,即同一排污口如果排出兩種污染物,那么就按照最高指標的那一種污染物來計算罰款費用,因此誤導了企業往往只對收費的那一種污染物的治理?,F行循環經濟法對環境資源相關概念界定模糊,導致法律責任認定無法可依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棘手,主要在于環境資源在數量、質量、污染的范圍和程度上都難以確定和量化,從而造成認定法律責任的執法部門由于缺乏法律依據而難以操作,主要表現在環境資源歸屬權制度和容量權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中對環境資源的權屬問題規定得非常模糊抽象,僅僅規定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并沒有指明行使環境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更沒有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企業和部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結果造成了國家集體的資源所有權被各個主體肢解,客觀上促進了各種主體對環境資源進行掠奪式開采和利用。恰恰是由于這種環境資源權屬制度的抽象性,造成了環境資源抽象的公有性,負責管理資源的行政管理部門往往成為環境資源的實際所有者,并將這種管理權進行人為分配和尋租,從而使環境資源失去了有效配置的途徑。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措施,管理體制不合理,使得環境資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F行環境保護法的資源再利用原則貫徹不夠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貫徹了循環經濟的減量化原則,《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強調生產環節資源的投入減量;《清潔生產促進法》強調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減量;《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強調減少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資源化和再利用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今后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應當加以完善。這種資源再利用原則的貫徹滯后往往會誤導立法工作將循環經濟簡單地視為降低利潤和生產力度從而降低對資源的利用的規范過程,因此這種執法工作實際上是對企業經營的一種壓制,并非引導和對環境的真正合法保護。
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循環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律保障。當前,湖北省在針對發展循環經濟專項立法領域仍留有空白,已有的相關法律無法有效應對現存的區域性環境問題。因此,湖北省必須立足生態文明價值理念,直面當前水資源污染且日益減少的嚴峻現實,進一步構建并完善循環經濟發展的配套規章制度。
【關鍵詞】湖北??;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完善
一、循環經濟法基本理論
循環經濟的科學內涵。“循環經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條中被闡述為:“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蔽覈鴮W者針對循環經濟的具體含義并未達成共識,但總體上來說其本質目標是基于減量化原則、再利用原則和資源化原則,符合生態規律的要求,實施科學的技術措施,節能的經濟措施和高效的管理措施,實現減少廢物排放量和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最終達到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價值理念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法的涵義。循環經濟法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國家、企業、公民等相關主體在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中心的資源利用方面進行干預、促進或參與的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總結為“凡是調整因循環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性文件都可以納入循環經濟法的范疇。”①
二、國內外循環經濟立法經驗與啟示
國外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情況。循環經濟理念最先由美國經濟學家K•波爾丁提出。美國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以及有價值的物資和能源通過了一系列與固體廢物管理有關的措施,如1976年的《資源保護回收法》。目前為止,美國大多數州都通過各種形式和手段制定了再生循環法規。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如1972年頒布的《廢棄物管理法》,1996年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后來相繼出臺《垃圾法》、《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森林繁殖材料法》和《再生能源法》等。由此可以看出,德國循環經濟立法的著眼點是解決垃圾問題,其擬解決的站點問題是“垃圾經濟”(也就是3R和最終安全處置)。其循環經濟立法是從制定個別領域的法律逐漸延伸到整個循環經濟法,然后通過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規達到推進循環經濟法的實施目標。日本在2000年頒布的《促進建設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對比德國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而言,目標更為明確,內容也更加深入和豐富。其目的是通過采取控制廢棄物的產生和合理的配置、再利用資源等方法,使自然資源的消費水平達到合理的控制,建立最大程度降低環境負荷的“循環型社會”。其他很多發達國家如英國、法國、澳大利亞、丹麥和比利時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循環經濟立法中針對國內的資源消耗和環境問題,頒布和實施了大量有關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循環再利用的法律法規。國內循環經濟立法情況。我國頒布的《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均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對發展循環經濟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各地循環經濟立法和實踐奠定了基礎和方向。許多省、直轄市、自治區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文件表明地方經濟發展轉型的重要目標就是發展循環經濟,并制定了相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不僅在地方循環經濟立法上取得較大的成績還推動了地方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例如,貴陽市于2004年11月1日頒行了《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深圳市于2006年3月頒行了《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大連市于2010年6月制定了《大連市循環經濟促進條例》。上述條例基本上都符合設計相關法律制度的要求需圍繞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制定政府的規劃與計劃,做好示范與推廣的工作,完成支持與鼓勵和宣傳教育的職責。國內外循環經濟立法經驗與啟示。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看,由于循環經濟的生態本質屬性決定了循環經濟制度的出發點和立法重心都在于環境保護而不是經濟效益。因此,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僅注重經濟效益是不完備的,需要更要注重循環經濟的環保功能。像湖北省這樣一個資源豐富但不斷遭到破壞的地區,更加需要推行循環經濟。在經濟活動中實現廢棄物的生態化應當是湖北省循環經濟法律規制的基本目標,建議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保護環境,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二是促進廢舊物資循環利用;三是倡導綠色消費;四是指導產業建設。
當代循環經濟法律的構建
本文作者:王越工作單位:大連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部
一、引言
人類的經濟、社會活動離不開對環境資源的利用,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聯系緊密。環境資源的有限性與人們對資源需求的無限性矛盾,造成環境不斷惡化、資源日益短缺,引發了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環境利益的巨大沖突。自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來,人們的環境資源理念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開始推行減少環境破壞、有效利用資源的生產方式和發展模式。自循環經濟概念提出以來,各國紛紛立法,使具有較強政策性的循環經濟理念、戰略、原則,在法律的強制性保障下得以貫徹落實。如德國以避免和減少廢棄物產生為目標頒行了《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日本把建立循環性社會提升為基本國策,修改和制定《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資源有效促進法》、《促進再循環產品采購法》等多項環境立法,[1]為資源短缺的日本發展經濟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循環經濟法律理念以樹立環境保護法律理念為根本,以法律工具為保障手段,反對單純以經濟增長為發展目標的重經濟效益、輕環境效益的功利主義思想,反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主張在發展經濟的同時,確保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實現人類與環境的和諧、可持續發展。[2]在諸多發達國家將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作為制定經濟發展規劃和法律指導思想的國際背景下,健全環境資源法律必將成為我國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加速循環型社會建立的重要保證。因此,結合我國國情,積極研究如何修改完善現行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建立系統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以法律制度為循環型社會的建立和發展提供有效的保障,應成為當前我國環境資源法律建設的首要目標和任務。
二、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是實現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
(一)是促進循環型社會建立和發展的重要保障
“在使環境與發展的政策轉化為行動的過程中,國家的法律和規章是最重要的工具,”[3](P61)循環經濟是一種新型的經濟模式,在傳統環境法律制度規制乏力的情況下,僅依靠人的思想觀念的改變是遠遠不夠的,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把循環經濟從單純的經濟發展理論上升為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規范,確保其在社會經濟生產中的穩定發展,[4]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則是循環型社會最終得以實現的制度保障。為此,我國要充分重視法律在建設循環型社會進程中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使循環經濟的理念轉化為制約和影響人們決策和行為的制度約束和法律規范,將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置于有利于健康發展的法律框架內,以更有效地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加速循環型社會的建立。
循環經濟法的公民義務透析
一、循環經濟立法中消費者責任的立法現狀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頒布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現實需要,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實現循環經濟較大規模發展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中國的循環經濟終于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軌道。
(一)責任規定不嚴密
但《循環經濟促進法》也有一些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一些條文規定也比較原則不明確,比較籠統,可實際的操作性并不強。尤其在責任規定方面有以下不足:《循環經濟促進法》在對國家、地方政府、企業、社會公眾的職責規定不夠明確、具體,也沒有專章進行規定,散見于其他章節之中。關于公民個人的法律責任,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條中規定:"公民應當增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盡可能使用節能、節水和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這種比較分散式的規定,不能讓各類主體從宏觀上領會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不能具體明確自己的職責這是循環經濟促經法對責任規定的相關情況。
(二)未明確執法部門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本條對進口者和承運人規定了程度不同的法律責任,進口者承擔退運責任并被處以罰款,而承運人只在進口者不明的情況下才承擔退運責任或是相關處置費用。如若進口者和承運人雙方串通,違反規定進口淘汰名錄內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一旦被海關查獲,只要進口者不明,就只需由承運人承擔退運或處置費用。該處罰遠輕于對進口者的直接處罰,這就很有可能造成進口者和承運人串通規避法律。
循環經濟法生產者責任制度綜述
一粒紐扣電池扔進水里,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質會造成60萬升水體的嚴重污染,相當于一個人一生的用水量。①僅以手機電池為例,每年我國報廢手機電池數量高達3億塊,其中能夠有效回收的不足1%,②我國累加的報廢電池對環境的危害不可估量。電池污染折射出現有制度背景下我國生產者責任鏈條長度有限,產品末端回收、利用、處理責任分工不明的嚴重問題。
一、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要覽
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包括縱向責任延伸和橫向主體擴大兩個方面。從縱向角度看,是打破現有生產者的有限責任,將生產者責任鏈條長度進一步擴展,實現對上游產業污染環節的遏制和對下游產業污染環節的負責;從橫向角度看,這一制度的主體不僅包括生產者,還應包括銷售者和消費者等主體,通過多元主體的多種責任形式,實現對污染環境產品的兜底性無害化處理。
(一)生產者產品責任
我國對生產者產品責任的認識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梢姡敃r對生產者的產品責任規范僅限于產品發揮作用期不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之后,我國《侵權責任法》進一步明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痹?009年之前,我國生產者的產品責任體系普遍止于消費者環節,在產品轉化為廢棄物環節的生產者后續處理責任幾乎為一片空白。但是,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至關重要,而要對某些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成本卻異常高昂?!堆h經濟促進法》的出臺,使得生產者的責任從單純的產品生產、使用階段延伸到產品廢棄之后的回收、利用和處理階段。
(二)生產者延伸責任
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創建論文
摘要: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因此,通過立法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循環經濟制度,是此項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應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將發展循環經濟、走生態經濟道路的內容寫入國家憲法,制定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和相關法律,調整、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創建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使我國的經濟走生態化發展的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法;生態經濟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循環經濟(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之后,在少數發達國家中出現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實施循環經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環經濟的提出啟發了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的關于資源與環境的國際經濟研究,拓寬了20世紀80年代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把循環經濟與生態系統聯系起來。
基于上述“循環經濟”的主要概念,循環經濟的內涵主要包括:第一,要著眼于生態效率。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發揮物質的可循環利用性,這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循環經濟的前提和本質是清潔生產,這一論點的理論基礎是生態效率;第二,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循環經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護日益稀缺的環境資源,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產業發展的集群化和生態化。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資源與核心的產業,成為生態工業產業鏈中的主導鏈,以此為基礎將其他類別的產業相連接,組成生態工業網絡系統。
二、循環經濟制度的國外立法概況
循環經濟法促進企業持續發展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從循環經濟立法背景下企業生存面臨的問題及循環經濟法下企業的發展戰略兩方面進行主要論述。其中,存在問題包括“七影響”即: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規劃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強化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管理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國家產業政策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激勵措施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制度的控制和影響。發展措施“五制定、一找準”即: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責任延伸制度;制定相關污染物和用地用水控制指標;制定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制定能耗和水耗指標;找準自己在產業鏈中的位置等。具體材料請詳見如下。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不久將頒布實施,屆時,企業將面臨循環經濟法律環境。建立循環經濟是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循環經濟法律背景下,企業自身的生存戰略只有與國家的生存戰略相適應,才能使企業獲得生存和發展。
關鍵詞:循環經濟立法企業生存戰略
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也就是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活動的總稱。循環經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種優選模式,它強調以循環生產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增長模式,表現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和“生產-消費-再循環”的模式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從而實現“投入最小化、廢物資源化、環境無害化”,最終達到以最小發展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循環經濟,是按照自然生態物質循環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轉向,倡導的是一種與地球資源和自然環境相協調、互為依存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是一種順應歷史的、全新的經濟增長模式。傳統經濟增長模式被循環經濟所取代是歷史的必然。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之一是: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比重顯著改善。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同時也付出了很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這些問題與中國資源利用效率相對低下密切相關。發展循環經濟具有為經濟發展開辟新的資源、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經濟效益等積極作用。
為使循環經濟法制化,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十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制定循環經濟法補充列入立法計劃。2007年6月,全國人大環資委第23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草案)》。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循環經濟法草案,該法案強調以循環發展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增長模式。2008年9月,該法經全國人大通過,于2009年1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