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法促進企業持續發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07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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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促進企業持續發展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從循環經濟立法背景下企業生存面臨的問題及循環經濟法下企業的發展戰略兩方面進行主要論述。其中,存在問題包括“七影響”即: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規劃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強化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管理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國家產業政策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激勵措施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制度的控制和影響。發展措施“五制定、一找準”即: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責任延伸制度;制定相關污染物和用地用水控制指標;制定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制定能耗和水耗指標;找準自己在產業鏈中的位置等。具體材料請詳見如下。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不久將頒布實施,屆時,企業將面臨循環經濟法律環境。建立循環經濟是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循環經濟法律背景下,企業自身的生存戰略只有與國家的生存戰略相適應,才能使企業獲得生存和發展。

關鍵詞:循環經濟立法企業生存戰略

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也就是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活動的總稱。循環經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種優選模式,它強調以循環生產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增長模式,表現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和“生產-消費-再循環”的模式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從而實現“投入最小化、廢物資源化、環境無害化”,最終達到以最小發展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循環經濟,是按照自然生態物質循環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轉向,倡導的是一種與地球資源和自然環境相協調、互為依存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是一種順應歷史的、全新的經濟增長模式。傳統經濟增長模式被循環經濟所取代是歷史的必然。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之一是: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比重顯著改善。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同時也付出了很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這些問題與中國資源利用效率相對低下密切相關。發展循環經濟具有為經濟發展開辟新的資源、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經濟效益等積極作用。

為使循環經濟法制化,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十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制定循環經濟法補充列入立法計劃。2007年6月,全國人大環資委第23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草案)》。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循環經濟法草案,該法案強調以循環發展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增長模式。2008年9月,該法經全國人大通過,于2009年1月施行。

這部法律將對發展循環經濟涉及的包括政府、企業、公眾和行業協會在內的主體,在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中的行為加以規范。因此,循環經濟法的頒布,將使企業面臨一個嶄新的循環經濟法律環境。如何在循環經濟法律背景下生存,就成為擺在我國企業面前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

一、循環經濟立法背景下企業生存面臨的問題

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規劃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循環經濟法草案第十二條從兩方面對循環經濟規劃制度作了規定:首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城鄉建設、科學技術發展等規劃時,應當明確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和要求;其次要求有關政府專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并規定了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程序,并明確提出規劃應當包括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具體指標。因此,企業的生存必然受到企業所在地的經濟規劃制度的控制和影響。

企業生存受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調控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循環經濟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生產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并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生產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因此,企業的生存必然受到企業所在地的資源和環境容量的控制和影響。

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循環經濟法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政府工作時,應當同時報告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因此,企業的生存必然受到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

企業生存受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在傳統的法律領域,產品的生產者只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但現代生產者還應依法承擔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利用、處置等責任。也就是說,生產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相應對其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環經濟法草案第十五條區分不同情況,對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等主體在產品廢棄后應當承擔的回收、利用、處置等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因此,企業的生存必然受到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公務員之家

企業生存受強化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管理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循環經濟法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紙、印染等行業內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重點管理制度。重點企業應當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能耗和水耗企業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因此,企業的生存必然受到國家強化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管理制度的控制和影響。

企業生存受國家產業政策的控制和影響。循環經濟法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有關部門要對名錄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因此,企業生存受國家產業政策的控制和影響。

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激勵措施制度的控制和影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不夠的,必須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調動各行各業各類主體的積極性,激勵他們走循環經濟的道路。循環經濟法草案專設第五章,對激勵措施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建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第四十三條);對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實行財政支持(第四十四條);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第四十五條);對有關循環經濟項目實行投資傾斜及配套金融服務(第四十六條);實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收費等政策措施(第四十七條)。因此,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激勵措施制度的控制和影響。

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循環經濟法草案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循環經濟涉及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對各類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企業如果違反了循環經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則有可能受到停業、關閉或者最高額為一百萬元的罰款,直至包括追究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制裁。因此,企業生存受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制度的控制和影響,循環經濟法獲得表決通過并頒布實施,立刻成為企業面臨的生存法律環境。企業如何才能在即將面臨的循環經濟法律背景下生

存,做到未雨綢繆,筆者認為企業應該制定自己的前瞻性生存戰略。

二、循環經濟法下企業的發展戰略

(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在我國,從事各項事業都要先制定規劃,有了規劃才有項目和資金。規劃是前提和基礎。循環經濟規劃是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進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進行評價考核并實施鼓勵、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據。企業了解所在縣、省及國家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對于企業具有重大意義。不僅可以預測企業在未來的前途,而且可以幫助企業制定出自己相應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使企業在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中,保持與所在縣、省及國家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步調一致。

(二)制定責任延伸制度

企業的責任延伸制度應從生產階段、產品使用階段延伸到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企業應根據循環經濟法制定自己承擔責任的制度,確保依法生產、依法維修、依法回收。真正做到生產階段減量化、產品使用階段再利用、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資源化。

(三)制定相關污染物和用地用水控制指標

企業應根據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生產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生產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如果企業超出本行政區域內上述指標的許可范圍,則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直至被關閉。只有制定了嚴于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生產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企業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四)制定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

企業應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本企業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根據循環經濟法草案,國家將制定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企業要獲得較大生存空間,則必須使本企業的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嚴于國家標準。(五)制定能耗和水耗指標

企業應當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能耗和水耗企業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否則,企業將可能因為能耗和水耗不達標而被依法淘汰。要生存就要依據循環經濟法制定自己的高標準、嚴要求。(六)找準自己在產業鏈中的位置

“循環經濟模式”,它倡導的是一種人與自然協同進化和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發展模式,以實現資源使用的減量化、原料或產品的多次利用和實現廢棄物資源化為目的,是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循環過程,最終實現“最優生產,最適消費,最少廢棄”的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每個企業在循環經濟中,必定處在循環經濟產業鏈條中的某一位置。找準適合企業所處的位置,對于企業實現資源使用的減量化、實現原料或產品的多次利用和實現廢棄物資源化非常重要。企業找準了適合自己在循環經濟中的位置,可以幫助企業了解自己的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以便預測未來發展前景,并采取相應對策。

此外,企業應有超前意識,應及時了解國家產業政策,建立自己的信息中心,始終緊跟形勢,避免被淘汰,爭取戰略上的主動權。了解國家產業政策,不僅可以避免被淘汰,而且可以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企業的發展戰略,把資金投向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獲取投資的最大效益。企業應制定本企業的循環經濟激勵措施制度,使企業內部形成良好的循環經濟氛圍。同時,企業還應及時了解國家的循環經濟激勵措施制度,為企業爭取更多的獎勵資金,為企業生存發展獲得更多的機會。企業應樹立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制度意識,建立自己的循環經濟法律研究部門,依法治理企業,依法發展企業。企業只有在循環經濟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獲得穩定的、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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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忠健.循環經濟:中國的必由之路.特區經濟[J],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