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2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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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方案
各鄉鎮計生辦、計生協,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國計劃生育協會“關于開展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和、中央文明辦等國家十部門、云南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等十部門“關于廣泛開展‘生育關懷行動’”的通知以及曲靖市計劃生育協會、曲靖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聯合下發的《曲靖市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實施方案》的精神,切實做好我縣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經××縣計劃生育協會、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共同研究,決定在全縣開展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現就做好此項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計劃生育家庭利益保障為重,切實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的抵抗風險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強計劃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后顧之憂,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是經中國計劃生育協會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并共同開發的險種;旨在關懷積極響應政府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增強應對意外傷害的能力,體現利益導向機制。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將承保對象從個人擴展到計劃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員,保費和保險金額給予優惠,最大限度地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利益,讓他們盡可能多獲得實惠。
計劃生育意外傷害保險方案
各鄉鎮計生辦、計生協,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國計劃生育協會“關于開展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和、中央文明辦等國家十部門、云南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等十部門“關于廣泛開展‘生育關懷行動’”的通知以及曲靖市計劃生育協會、曲靖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聯合下發的《曲靖市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實施方案》的精神,切實做好我縣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經××縣計劃生育協會、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共同研究,決定在全縣開展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現就做好此項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計劃生育家庭利益保障為重,切實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的抵抗風險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強計劃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后顧之憂,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是經中國計劃生育協會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并共同開發的險種;旨在關懷積極響應政府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增強應對意外傷害的能力,體現利益導向機制。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將承保對象從個人擴展到計劃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員,保費和保險金額給予優惠,最大限度地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利益,讓他們盡可能多獲得實惠。
建設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意見
自*年我部《關于印發〈施工現場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研討紀要〉的通知》《建筑法》頒布實施以來,*和直轄市積極開展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但此項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為貫徹執行《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年內,要實現在全國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目標。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地區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引導本地區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有序健康發展。要切實把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做為今年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來抓。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有關制度和措施,擴大覆蓋面。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認真借鑒兄弟?。▍^、市)的經驗,抓緊制定有關管理辦法,盡快啟動這項工作。
二、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實施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各安監機構,各施工企業:
為加強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降低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增強施工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導則》,我局決定在全市實施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年6月1日起,凡在我市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應依法為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工人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辦理。保險費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或變相攤派。
二、項目安監機構應將施工企業是否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列入項目安全前提條件督查內容,對未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應視為項目安全前提條件不合格。對拒不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而擅自進行施工的,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提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為穩妥推進我市的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暫認定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作為我市建筑意外傷害承保試點單位,并采取統一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意外身故或傷殘的保險金額13萬元、意外傷害醫療的保險金額最高2.5萬元,房屋建筑工程的保險費率按建筑面積0.9元/平方米、市政等工程的保險費率按工程造價8元/萬元)、統一保險條款、統一服務承諾書的形式。
四、各區縣建設局和安監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施工企業投保情況和保險公司開展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情況。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電話:。
計劃生育家庭保險實施方案
各鄉鎮計生辦、計生協,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國計劃生育協會“關于開展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和、中央文明辦等國家十部門、云南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等十部門“關于廣泛開展‘生育關懷行動’”的通知以及*市計劃生育協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聯合下發的《*市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實施方案》的精神,切實做好我縣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經××縣計劃生育協會、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共同研究,決定在全縣開展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現就做好此項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計劃生育家庭利益保障為重,切實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的抵抗風險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強計劃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后顧之憂,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是經中國計劃生育協會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并共同開發的險種;旨在關懷積極響應政府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增強應對意外傷害的能力,體現利益導向機制。計劃生育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將承保對象從個人擴展到計劃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員,保費和保險金額給予優惠,最大限度地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利益,讓他們盡可能多獲得實惠。
人身保險融合化及其警示
人身保險按照承保標的不同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隨著保險實踐的發展,上述三種人身險出現相互間逐漸融合的趨勢,這種融合已經成為產品創新的重要形式,使保險產品以更加靈活的方式滿足了市場需求;但同時也伴生一些新的問題,對公司管理和保險監管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
一、人身保險的傳統分類
《保險法》明確規定,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一般認為,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死亡或在約定期限內仍然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由于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較長,為附加投資功能提供了條件。健康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或因疾病、分娩導致殘疾、死亡以及產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支出等財產損失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殘疾、死亡以及產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支出等財產損失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
二、人身保險融合化的具體表現
(一)人壽保險中以殘疾為給付條件。人壽保險因其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壽命,通常以被保險人死亡或滿期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人壽保險也因此被細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以被保險人殘疾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情形通常只出現在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但現實中常出現以被保險人殘疾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突破了人壽保險只以被保險人死亡和滿期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界限,如某公司的“美滿人生終身壽險”。
(二)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條件互融。通常情況下,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事故分別為疾病和意外傷害,但現實中某些健康保險產品在設定給付條件時,將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或死亡也包括在內,如某公司的“康寧重大疾病保險”;而某些意外傷害保險產品在設定給付條件時,將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的死亡或殘疾也包括在內,如某公司的“學生幼兒平安保險”等。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可行性及效果論文
論文摘要:運用法學和保險學等基本理論,從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內涵、特點、承保對象及與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級別等幾個方面,分析研究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可行性及作用,使人們意識到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重要性。
論文關鍵詞: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
體育由于其競爭性、挑戰性的特點,本身就具有潛在的危驗性,學生在學校體育行為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是一種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客觀現實。教育部2002年6月25號第12號令公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后,學校體育教學傷害事故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中央電視臺曾在《今日說法》欄呂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的訴訟案件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三、瀚位。導致學生在學校體育行為中發焦意外傷害的因素還有多個方面,如:體育的安全措施、場地器材設施不完善、準備活動不充分,運動量和強度的安排不合理,另外學生身體素質的欠缺也是傷害事放發生的隱患。可現有的學校制度體系和法律法規卻沒有明確規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范圍和免責事由等問題一,所以在學校體育行為中一旦出現較嚴重的意外傷害事故,對學校、家庭、教師、傷者來說都是一個十分棘手的間題,很難有一種十全十美的解決方案和補償辦法,最終往往是學校和教師紛紛被推上法庭,判決結果也多數是學?;蚪處焸€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樣導致許多學校出于安全考慮而}i噎廢食,盡管知道許多運動項目對學生身體素質的提高非常有益,但因為可能存在發生傷害事故的風險而不予開展;在體育課上只要存在一點危險的體育器械都被束之高閣。致使校園里體育氣氛母益淡薄,‘體育教學變得單調、枯燥無味,影響了學校體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影響了素質教育順利實施。學校作為社會公益性組織,《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學校(包括幼兒園)屬于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學校的教育經費中沒有學生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的專項經費,由學校單獨承擔學生體育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確實存在很大困難。學校十分希望將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承擔的民事賠償費用進行風險轉嫁,以消除此類事故對學校和體育教師帶來的消極影響。對此,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應該是一個較好的途徑。而如果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內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將責任保險定義為“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責任風險。故可將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定義為學校在進行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體育競賽、運動訓練等學校體育行為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學生或他人財產或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學校投保了責任保險,故將該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保險限額內承擔學校應向受害人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
2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
談高校思政課社會實踐的三解
一、安全問題之惑
在目前的法律和制度等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取消或者減少有風險的社會實踐教學活動,很多學校的實踐教學帶隊教師普遍感覺壓力山大,弄不好飯碗都難保,只好選擇不帶或者少帶學生出去,但這畢竟不是解決問題的長久之計和有效之道。有學者提出了一種解決方案:“上級有關部門要明確規定,只要事先安全教育到位,組織實施得力,切實做到‘五不’(不乘‘黑車’,不在惡劣天氣中出行,不前往危險區域,不參加高風險活動,不單獨或幾個同學結伙離開集體),如仍遇災禍,社會實踐領隊老師無須承擔責任”。[2]這個建議不錯,但不知哪個上級有關部門愿意或敢于作此規定。筆者對思政課社會實踐教學安全問題有“三解”。
二、解決安全問題的“三解”
(一)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平安系列保險
解決思政課社會實踐教學安全問題的最好方案是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平安系列保險。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穩定器,能將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面臨的各種不確定性風險通過市場分擔,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對策。1.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以下簡稱校方責任險)意外傷害指意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意外傷害險可分為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兩類: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傷害為標的的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社會組織為了防止本組織內的成員因遭受意外傷害致殘或致死而受到巨大的損失,以本社會組織為投保人,以該社會組織的全體成員為被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重大傷害、殘廢、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具有短期性、靈活性、保費低廉,保障較高等特點,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就是其中的一種。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直接保障的是校方的利益,間接保障的是受害學生的利益。如果學校購買了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那么學生在思政課社會實踐教學活動中遇到諸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觸電、車船著大火被迫跳出逃生、見義勇為與歹徒搏斗等事件而傷亡,就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以彌補損失。校方責任險屬于團體保險,由于“團體保險大批銷售的方法減少了保險公司的營銷費用和管理費用,所以團體保險的費率低于個人保險的費率。學校只需向保險公司支付數額較少的保險費,就可以分散賠付較大補償費用的風險”。[3]另外,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平安保險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替代。校方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其投保人是學校,保險標的是學校對學生人身受到傷害而依法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學生平安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學生,保險標的是學生本人的身體和生命。[4]因此,學生和學生家長不能因為學校購買了校方責任險,就不再購買學生平安系列保險。2.學生平安系列保險大學生平安系列保險(簡稱“學平險”)含大學生平安保險、大學生住院醫療保險、大學生住院補貼保險等。“學平險”下至剛出生28天的孩子、上至大學生,只要繳費即可參保,無須像成人購買重大疾病險一樣進行各種體檢?!皩W平險”便宜,但保障卻不少,僅數十元就涵蓋了意外傷害、意外門診、住院醫療等保障,是孩子和學生投保的第一選擇。一般報銷比例也比較高,基本上都可以達到70%以上的報銷幅度。如果大學生購買了“學平險”,學校又購買了校方責任險,在思政課社會實踐教學過程中發生意外,學生就有了雙重保障。3.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平安系列保險需強制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的原則,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以及在哪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平安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對于校方責任險也是規定學校的舉辦方應該購買,沒有強制規定。與此同時,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都排除在校大學生作為適用對象,如果學校沒有購買校方責任險,學生本人也沒有購買平安系列保險,大學生一旦在實踐教學單位發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學生和學校就得不到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保障,得不到足夠的經濟補償。而在國外,學校的責任保險大多以強制的方式推行。綜合考量,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強制推行校方責任險和“學平險”,以保障大學生這一弱勢群體,同時將校方的辦學風險市場化,讓校方責任險和“學平險”像工傷保險一樣普及,成為學校和學生的“救生圈”。當然,強制推行遇到的最大的難題是資金問題?!皩W平險”的費用很低,每個大學生都能負擔得起。對于貧困生,“中國人民大學每學年會有專門的負責人與貧困生聯系,對于參與了保險的貧困生,學校會將保費全額打入學生的銀行卡內,對貧困生給予補貼”[5]。關鍵是校方責任險的費用問題。法律規定校方責任險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人民幣5元;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身傷害賠償限額人民幣30萬元;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150萬元;每所學校每年累計賠償限額450萬元。按照誰辦學,誰支付的原則承擔。公辦學??捎蓪W校預算內外資金統籌解決,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向政府申請專項資金解決,也可以采取學校擠一點,社會各界捐助一點,從勤工儉學收入中拿一點的辦法,多渠道、多方面予以解決。民辦學校自籌解決。無論何種形式絕不允許向學生收取費用。2004年12月深圳市明確規定校方責任險的費用由市、區財政負擔,并且包括了民辦學校和合作辦學的學校。中國人民大學和深圳市的做法值得借鑒和推廣。校方責任險和“學平險”不但適合大學生假期和平時的社會實踐教學,也適合畢業實習;不但適合理工科學生,也適合文科類學生;不但適合分散自主實踐,也適合集體實踐?!氨M管生命不會重來,傷痛無法消失,但保險金的理賠至少能為家人送上直接的、實際的經濟支持,而這也正是保險的意義所在”。[6]當意外發生時由保險公司賠付,避免傷亡的一方一家三代齊上陣一哭二鬧三上吊,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持續,讓學校背上沉重的風險負擔,也讓實踐教學接收單位、學校及其帶隊教師免除了后顧之憂,從而將精力集中于如何組織實施好社會實踐教學上。
(二)安全總動員,簽訂安全責任合同
脫貧人口健康保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全省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發〔2016〕23號)文件精神,按照省扶貧辦《關于<貧困戶大病醫療補充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開發辦〔2018〕11號)和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保險業助推全市脫貧攻堅工作的通知》(脫貧攻堅組〔2018〕19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針對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嚴重困難戶量身定制脫貧戶健康保障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縣開展“脫貧人口健康保障”,確保脫貧人口不返貧,邊緣易致貧戶穩定增收,實現脫貧無憂零風險,拓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
二、實施范圍
針對全縣建檔立卡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嚴重困難戶,以人為單位參保。
三、主要內容
新時期代位求償權的現狀思考
一、引言
在我國保險界,代位求償權即: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在對被保險人履行過賠償義務后,自動取得在賠付范圍內對第三人的求償權。也就是說,直接排除了代為求償權制度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可能性。
但這并不意味著人身保險合同就不具備代為求償權生長的土壤。《澳門商法典》人身保險的一般規定第1030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做出給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生之對第三人之權利。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險人所承擔之醫療及住院開支?!薄兑獯罄穹ǖ洹返膿p害保險第1916條第四款關于保險人的代位權規定:“……本條規定亦適用于工傷事故和偶發災害的保險。”由此可見,代位求償權并非理所當然地不能適用于人身保險。
二、法理基礎
人身保險主要包括人壽險、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筆者將以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為研究基點,對保險代為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之法理基礎進行分析。
(一)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兼具壽險和財產險的性質